新闻类职称论文10篇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1

论文摘要:作为记者,要有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素养,对新闻报道负责,还应该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对人民和社会负责。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责任的冲突和矛盾,从而使新闻工作者陷入新闻伦理的困境中。这就需要新闻记者在工作中把握好两者的关系,努力寻求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责任的和谐统一。   高级职称

一、冲突:在职业责任与社会道德责任之间

    新闻记者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社会角色,肩负着向社会及时告知讯息的重要责任。但是记者往往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或突发事件,在及时客劝也报道与仁慈、侧隐的人类道德责任之间,在报道与被报道者之间,在报道者与广大接受媒体信息的受众之间,蕴含着复杂的伦理关系和道德冲突。这种职业责任和同情心的抗争,以及对此的评价和争论不会停止,也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高级职称

    当新闻职业与社会道德责任产生冲突矛盾的时候,新闻从业者该如何抉择?”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这是美国全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得斯的观点。大多数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社会道德责任高于新闻职业责任。被称为当今中国”最美丽的女记者”的曹爱文面对自身的职业要求,毅然选择了秉承一个普通人的人性,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努力救助一个生命垂危的落水小女孩。她的举动彰显了人性之美,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生命面前,没有什么更重要。高级职称

    二、陷落:新闻职业精神和道德责任的现实困境

    记者的职业角色使其拥有了某些因为这种职业而附有的特殊的权力,记者的社会角色又要求其在社会大系统中承担作为社会人的义务与责任。健就有可能在新闻实践中引出社会道德责任和职业责任的冲突。

    1.企业公关新闻真实性报道的影响

    涉及企业的正面新闻报道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这类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就受到了威胁。媒体的社会角色定位与角色实践就必将处于矛盾和紧张的状态。这时,媒体和企业也都需要寻找一个共同进步的解决办法。企业应该注重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多挖掘内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推荐给媒体,注重与媒体的交流。另一方面,媒体一定要坚持新闻价值优先,要保证客观真实的报道。让这种冲突矛盾,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得以解决。

    2.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职业精神和道德责任的冲突

    作好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既是新闻媒体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新闻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处理好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冲突。

    (1)坚持实事求是与隐瞒事实

    面对着重大突发事件,记者首先应该真实客劝也向公众报道他们所面临的困难的和威胁。决不可以对事件采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这不仅是对公众的知情权的一种不尊重,也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轻视。高级职称

    (2)坚持正确导向与强调新闻价值

    作为***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新闻,更有责任引导舆论。媒体与记者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紧紧围绕着***和***府对危机事件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应该把坚持正确的导向与追求新闻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把坚持正确的导向放到第一位。

    (3)尊重生命价值与渲染恐怖气氛

    重大突发性事件,特别是灾难性事件往往与死亡、血腥、惨烈、残忍等联系到一起。西方新闻伦理强调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尽可能避免在文字和***片中直接表现"身体恐怖”。事实上,西方主流媒体就是对和伦敦地铁爆炸案这样的恐怖事件的报道,也很难找到血肉模糊、尸体横陈的内容或***片。高级职称

 3.记者的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记者是人民的"耳目”、“喉舌”,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然而在多种角色和利益面前,记者经常陷人冲突、矛盾和迷茫之中。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不仅使媒体失去了信誉,而且给社会舆论造成了混乱,甚至在***治上、经济上,思想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记者素质的缺乏是影响传媒宣传报道质量的重要因素,当今媒体的记者素质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现象是不容忽视的。

    三、统一:新闻职业责任和社会道德责任的理想归宿

    1.客观辩证地处理职业责任和社会道德责任的关系。

    任何职业行为都不能超越社会公共道德,记者首先应该是一个理智、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因为记者是社会环境的监测者,是公共信息的传播者,是公众舆论的引导者。当两者出现矛盾与冲突的时候,首一先应当维护的是社会道德。或者说,我们应该考虑每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好的与不好的结果,权衡利弊的多少,去作出利益最大或损失最小的最佳选择。社会道德责任与职业责任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

    2.努力促进两者的协调可以采取的措施

    (1)加强记者的职业素养和社会公德意识。

    素质高的记者应有敏锐的洞察力,把最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传播给受众,记者要把真实性放在首位,这是对新闻职业的尊重和负责。作为记者,一定要以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在报道内容上不可与法律相悖。另外,记者做人要正派,要坚持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不唯上,不唯书,不唯钱,只唯真。为记者一定要有人本精神,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2)加强媒介的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2

关键词 理工类 专业类高校 新闻传播专业教育 瓶颈

AbstractThe paper considers that almost all journalism education in polytechnic and profess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ncounter the many bottlenecks: without breaking through the bottlenecks, the journalism education in polytechnic universities and profess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y not work out a new way with variety features.

Key wordspolytechnic universities profess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journalism education bottleneck

进入新世纪,我国新闻传播教育发展迅猛,除原有的新闻传播专业大力扩招外,国内一批以理工科为主的综合院校(以下简称理工类高校),一批以***法、财经、师范、农业、外语、体育、石油、航天航空、交通、邮电专业教育为主的院校(以下简称专业类高校),也纷纷建立新闻传播专业,大规模招生。

理工类、专业类高校办新闻传播专业的主要思路,是依托本校学科教学、科研的优势,走出一条体现本校特色、与传统新闻传播办学有所不同的道路,培养出具备某种特别知识结构、适合社会某些方面特殊需要的复合型新闻人才。但是,在探索特色办学的过程中,目前,受自身条件局限,理工类、专业类高校的新闻传播专业教育却遇到了如下一些瓶颈:

一、教育环境缺乏人文氛围的熏陶,学生整体人文素质难以满足专业要求

以前,开设新闻传播专业的基本上是老牌综合性大学,其人文社科专业开设比较齐备,云集了人文社科的许多专家、学者和大量学生,形成良好的人文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在校学生有机会听到很多高水平的人文讲座、选修各种人文课程、参加各种人文气息浓厚的社团、与人文社科专业的学生相处。在这种学校里成长,学生受到人文氛围的熏陶,容易养成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必备的人文素质。

理工类、专业类高校,受传统和现实因素的诸多限制,无论在办校思路、制度安排、学科建设、课程开设、讲座邀请、社团设置、活动举办等诸多方面,都普遍缺乏人文方面的考虑和相应的氛围。以讲座和学术会议为例。笔者所在的学校绝大多数讲座,是“务实”性质的,它基本上与经、管、法、税、商、金融等学科有关。请来开讲座的,更多的是各级官员、各行业的行***管理者以及总裁、经理之类的业界精英;讲的内容,很多是对具体***策法规的解读、对当前国内外热点问题的解答,对业界实操经验的介绍。

缺乏人文氛围,若在课程设置上增加人文课程份量,或可有所弥补。但遗憾的是一般理工类、专业类高校的新闻传播专业,为了突出本校特色,在课程设置上不是增加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人文课程的设置。

新闻传播专业教育,不管如何探索特色,不能忽略它人文性质浓厚的学科基础。一般的理工类、专业类院校办新闻传播专业,既缺少人文氛围的熏陶,又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人文学科相关课程的设置,学生要在以后的新闻传播实践中走得更好更高,恐怕有点难。

二、培养目标贪大求全,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课程学习疲于奔命

理工类、专业类高校办新闻传播专业教育,总想发展自己的特色,在特色的形成过程中,却往往存在学生学习课程过多过杂、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这些个高校办新闻传播专业往往秉承这样一种宗旨,既必须努力保持传统新闻传播专业教学的基本面貌,又想依托本校一些龙头学科的教研条件,形成培养独特的学校烙印鲜明的复合型新闻传播人才的优势。为达成这样的宗旨,其培养目标难免贪大求全,教学课程难免大包大揽,学生课业负担难免过重。在具体的教学安排上,也容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种甚至多种:一、课程过多;二、学时学分过多;二,许多专业课程的教学浅尝辄止,学生的课程学习往往蜻蜓点水,难以深入。

请看某法商类高校的新闻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2007级)。培养目标:“培养具备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与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业的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新闻、宣传***策法规,能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宣传部门从事传播方面的工作,能在法律、经济部门从事宣传、文秘、管理等工作,也能在******机关、出版部门、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宣传、文秘、管理、编辑出版、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复合、应用型新闻专业人才。”“本专业依托法商专业,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领域,跨专业选修课程、辅修第二专业、修读第二学位,成为有法学、经济学或管理学专长的复合型新闻人才。”为了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这所高校在开办新闻专业的很长一段时间内(2002级——2004级),竟然把微积分概论等设置为学位基础课必修课(对02级的学生而言,还有统计学和经济学概论,且每门课都是54课时3学分)。看起来,这是一个对学生的理论素养、知识结构和技能要求十分全面,对学生的出路考虑十分周全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方案。但是,这样的目标和方案难免给人贪大求全、难以实现、流于形式的感觉。学生要扎扎实实地学好学深新闻传播专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相当困难。

再看某体育类高校新闻专业的本科课程方案(2007级)。看起来,它像是体育新闻专业新闻学专业与体育学专业的简单叠加。除涵盖一般新闻学专业的全部课程外,又增加了数量可观的体育课程,以及由新闻学与体育学交叉嫁接出来的所谓体育新闻类系列课程。在具体的方案里,体育概论、篮球、体操、体育科研方法等9门体育课程,文学概论、逻辑学等7门人文课程,新闻学概论、传播学概论等12门新闻传播课程,全是它的基础课或主干课,此外,它还要学生学习大量的公共选修课、方向选修课、实践课和校本课程(如活动、专题调研等),加上公共必修课程,面面俱到,学生须完成165总学分,57门课(不包括实践课和校本课程)才能毕业。此外,要拿到学位,还需满足 “英语必须达到全国英语四级水平,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达到计算机水平测试二级等级的要求”等条件。在一个以体育生为主的院校学习新闻传播专业,许多学生本身也是体育生,要都达到这样的要求,难度可想而知。

面对这种现象,广州体育学院体育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张德胜教授感触很深:“在***三令五申减少学时学分,减轻学生负担,让大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自主学习、积极创新的今天,连北京大学等名校都在努力把授课总时数控制在2400学时以内,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以下,而部分学校的体育新闻专业授课总时数却高达近3000学时,如此一来,学生每时每刻都在上课,几乎没有实践或娱乐的时间。”学生不仅仅是没有实践和娱乐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学生没有大量阅读和思考的时间,每日忙于应付各门功课,疲于奔命。学生当中甚至出现了“不想做课程学习工具”、“希望能更多享受读书思考乐趣”等说法。专业教育,看来也要减负,尤其是一些理工类、专业类院校培养目标贪大求全的新闻传播教育。

三、新闻传播教育专业资源匮乏,完整的专业培训体系难以形成

办新闻传播专业教育,许多理工类、专业类高校不同程度上存在本科教育职业技术化的倾向,努力构建一个有特色的专业培训体系。为了避免传统新闻传播专业教育易产生的学生“坐以论道容易、站起动手困难”的弊端,也为了避免在就业市场上与综合性高校的传统强势正面对撼,它们想走一条更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教学道路:一方面,努力把学生训练成为掌握一技之长的专才,偏重于采访、写作、编辑、评论、翻译、摄影、摄像、传媒新技术应用等技能、技巧的训练;另一方面,努力在课程设置、实践形式、实践内容上与综合性大学新闻传播专业有所不同。

这本来是一条很好的思路,但是一般理工类、专业类高校新闻传播专业资源的匮乏,却使它们的专业培训体系难以形成,尴尬百出:

首先,师资庞杂多元,专业培训力量难以整合。理工类、专业类高校办新闻传播专业,其师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来自传统新闻学院的,来自业界的,来自邻近学科的,来自校内所依托的特色专业的。其中,要整合前三类师资,已有相当难度,因为大家的专业背景难免有一定差异。要把第四类师资也整合进来,难度更大——你的专业教育特色要依赖它才能形成,许多基础课、主干课和选修课都由它的老师来上,但它的专业背景与你却相差十万八千里。长此以往,多好的课程设置和体系设计可能都流于形式。

其次,学科处于边缘地位,专业培训体系建设举步维艰。理工类、专业类高校的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当然不是新闻传播,一般而言,处于这些学校边缘地位的新闻传播专业,师生的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分配经费,有一套物竞天择的运作体系;计算酬劳,有一套偏重本校优势学科的成熟方案;申报课题,无论校内校外你基本处于弱势地位。在这样的环境里办新闻传播专业,难免这样一些后果:一、很难吸引本专业的著名学者、教授;二、难以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三、难以引进“双师型”老师(同时具备业界职称和教师职称)——业界一些想进来的业务精英,受学历、职称、理论、教学水平的限制,往往无缘高校教职;四、相关实验设施和培训经费的投入难以得到保障。缺少办学经费、合格师资和相关设施,又难以充分调动现有老师的积极性,如何建设正常运转的专业培训体系?

再次,缺乏业界人脉和实体资源,缺少像样的实训和实习基地。业界的人脉和实体资源优势,不是一朝一席可以形成的。一般的理工类和专业类高校办新闻传播专业,要拥有广泛、深厚的业界人脉和足够实体资源,还有待长时间努力。

四、人才培养定位强调特色,却难以摆脱新闻传播行业用人惯性的支配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3

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记者是类似于医生、教师等人群的职业群体,拥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职务权利。记者所享有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职务权利,是基于中国《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及批评建议权等权利的衍生品,同时享有国家机关通过行***审批或司法行为等赋予超越一般公民的特殊权利。应该说,今天记者权利的行使日益具有职业特点。

记者的职务权利是什么

1.记者及其职务权利

要想厘清记者的职务权利,必须先明晰两个前提性概念:记者(此处特指中国的记者)与职务权利。

记者是新闻记者的通称,是指新闻传播机构中专职采访报道人员(本文论述“记者”职务权利,主要是这种意义上的“记者”,而非后文泛指);同时,泛指新闻工作者,包括总编辑、编辑、记者、播音员、通联工作人员等。

在中国早期的新闻机构中,编辑和记者没有严格的分工,编辑、采访合一。1872年,《申报》创刊后开始设立“访员”,专门采访本地新闻。之后,《申报》在北京、南京、杭州、武昌、宁波、扬州等26个城市招聘“报事人”或“访员”。这些“访员”或“报事人”从事的工作类似于记者的采访报道。1899年,《清议报》第7期上首次出现“记者”一词。现代社会,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在新闻机构从事信息采集和新闻报道工作的人就是记者(Journalist或Reporter)。

除了从新闻史和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认识来定义记者,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是:在中国,一个记者的诞生有哪些必经程序?

按照目前的操作惯例,一名新记者的诞生须经过以下步骤:媒体从社会上进行招聘,选拔认为适合自己媒体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一段时间的见习(3个月、6个月或1年,根据媒体的不同而略有不同),见习记者参加新闻采编资格培训及考试,顺利通过后,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记者证。获得记者证之后,新闻从业人员才能享有法律法规意义上的记者职务权利,才不会被称为“假记者”。

综上,笔者以为,可以将记者定义为获得国家行***许可在新闻机构中从事专业信息传播的工作人员。

在此,之所以提出记者职务权利,是考虑到记者在信息传播方面享有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有学者将职务行为分为广义、狭义、中义三种,而将记者的职务行为定义为“中义的职务行为”,是指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职业或职位的支配或影响能力,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职位职务行为,比如医生、教师、律师等;由于职业地位的特殊性,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对一定状态下的特定人群具有较强的支配或影响能力。①

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肯定的是记者从事专业性信息传播所带来的社会舆论效果,也就是说,记者的职务行为能够带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传播信息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效果。

2.记者职务权利的类型

从社会角色的分工来看,记者的职务权利是建立在新闻采写报道的基础之上的,具体包括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其中采访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记者能够充分行使采访权,对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均具有重要作用。记者通过各种采访方法采集信息,就是其行使采访权的活动。目前,记者的采访权主要是一种习惯性权利,是基于记者首先是公民这一身份前提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即《宪法》赋予的知情权;随着《***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府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记者的采访权。

记者的报道权,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权。当然,记者的表达是借助了大众媒体,其传播渠道及范围比一般公民的表达具有优越性和广泛性。报道权是保障采访权能够最终落地的权利,报道权有效行使的果是采访内容直接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

新闻评论权,是指新闻媒体和记者依法享有的通过新闻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看法的权利。记者享有的评论权,是表达意见、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的重要权利,在法治社会,记者发表的评论对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的职务权利有多种,但最为基础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限于篇幅,在此只对这三种权利进行论述。

记者行使职务权利面临挑战

1.记者的采访权面临挑战

如前所述,采访权是记者所有职务权利的基础,采访权无法有效行使,其他职务权利均为空中楼阁。但在当下,记者的采访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尤其是在进行舆论监督性质的采访活动中。因事实真相见诸媒体有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采访对象一般会直接采取强硬措施、不计后果地与记者进行对抗。

虽然《***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施行4年,但在信息公开的数量及形式方面,远远无法满足记者采访报道的需要。尤其是涉及到负面事件时,***府部门往往以“”等为由拒绝告知记者信息。

资本力量,往往是通过广告投入等来间接影响媒体决策,这在都市类媒体中表现更为明显。笔者曾向湖北省某省级媒体举报一大型连锁超市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售货行为,这位记者在听到超市的名称时,第一反应是“报社老总早就打过招呼了,像这些广告大客户的负面新闻一般是不能进行采写的”。由此可见,资本对采访权的限制已经让记者形成了“自我”的意识,尽量不触碰此类主题。

2.记者的报道权面临挑战

目前,记者的报道权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府部门和资本的联合威胁,使得记者及所在媒体坚持发表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面临诸多挑战。

2008年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警察进京抓记者、2010年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记者等案例表明,记者的报道权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挠,甚至会给记者本人带来人身安全威胁。

3.记者的评论权面临挑战

新闻评论,往往是根据已经报道的新闻事实或者以采写中发现的新闻事实为基础,发表观点、意见和看法。记者在批评报道中发表的观点、意见等往往会引来大量的“新闻侵权”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已对新闻评论权的侵权边界做出了明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可见,判断新闻评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主要内容是否真实;二是评论所发表的观点等有无侮辱他人的内容。

记者职务权利的保护

笔者认为,记者职务权利的保护须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此外,还有必要明确,记者的职务权利不是一种“权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且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1.健全新闻法制,使记者行使职务权利有法可依

记者首先是一名公民,他并没有“法外特权”,但由于职业的公共利益特性,又必须从法律的高度对这一群体的职务权利进行规范。在中国当下尚未进行专门新闻传播立法的情况下,可以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提出对记者职务权利的规范性条款,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其中既明确了记者职务权利的边界,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府等公权力部门信息公开行为的规范,也可间接保障记者的职务权利。《***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规定的是***府的信息公开责任及其规范,但同时也是对记者职务权利的一种保障――在面对***府部门压力时,记者可以依法衡量如何行使自己的职务权利。

2.力倡专业主义,提高记者的职业素养

应当说,记者职务权利之所以面临诸多现实挑战,记者自身专业素养缺失也是原因之一。近年出现的多起假新闻事件,笔者发现往往是记者缺乏最起码的专业主义精神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导致的。

作为专业化信息传播者,记者与“公民记者”的最大差别就是“职业素养”。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微博等这类可以迅即传递信息的“自媒体”会大量出现,但永远无法替代记者的作用。囿于利益问题,“自媒体”的传播者往往很难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而这三个要素又恰恰是新闻专业主义对记者的基本要求。

在职业素养提升方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有必要提升专业记者的准入门槛,可以设立类似职业律师准入的方式,以此强制提升职业素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机制,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行业协会将国内外最先进的新闻理念传播给从业人员。

3.提高惩罚力度,打击侵犯记者职务权利的行为

由于没有《新闻法》之类的专门新闻传播法,侵犯记者权利案件一般依照刑事、民事法律及《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目前所有侵犯记者职务权利的事件,最终往往有两种果:一种是事件过去之后,不了了之;另一种是行为人受到轻微的治安处罚。这种轻微处罚,不但无法有效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反而给记者职务权利的行使蒙上了一层阴影,也是导致如今侵犯记者权利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有必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对侵害记者职务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对利用公权力侵害记者职务权利的公务人员给予***纪***纪乃至司法处理。

只有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对记者职务权利的敬畏感,才能最终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

注释: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4

【关键词】日本模式 新闻传播 素养教育

1.日本新闻传播教育现状。研究日本的新闻教育,必须要提的三位人物是松本君平、小野秀雄、小山荣三。松本君平1899年出版的《新闻学》是日本的奠基之作。1918年,我国第一个新闻研究组织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蔡元培任会长,邵飘萍做讲师,听课半年)即使用此教材。由于当时日语几乎全是汉字,所以可直接引进。小野秀雄1926年创办《新闻学研究》期刊,1929年创立东京大学新闻研究室,1932年创办上智大学文学部新闻学科,1951年发起日本新闻学研究会并任会长。小山荣三1935年出版《新闻学》,1946年出版《舆论调查概要》,1949年创建东京大学世论研究所并任所长,1969年出版《新闻学原理》,其弟子饱户弘(后任世论所所长)也是我的导师水野博介的老师。传播学传入日本较早。目前在日本国立及私立的四年制大学中开设六门以上与新闻及传播有关课程的高校有67所,其中有22所高校开设17门课程以上。在上述67所高校中,开设传播学系的高校不足10%,开设新闻学或传播学专业的高校只占25%,开设新闻学或传播学讲座的高校也不足25%。

2003年,通过对开设与新闻及传播有关课程17门以上的22所高校所做的调查表明:课程主要集中在多媒体及新媒体(23.7%)、大众媒体(20.1%)、传播学(16.3%)、广播电视(15.4%)、大众传播史(14.7%)、新闻学(14.7%)、文化及大众文化(12.1%)、情报社会及情报化(11.8%)、媒介产业(10.0%)、国际及跨文化传播(9.7%)、广告(9.2%)等。日语中的情报与中文里的情报意思不同,正如经济、广告、会计等近代许多词汇一样,情报也是从日文中引用过来的。但日文中的情报,以1921年为界,发生了重要的意义变化,而我国仍沿用至今。1876年,日本陆***少佐酒井忠恕翻译《法国步兵阵中要务实施演习轨典》,首次使用“情报”一词。1903年,森林太郎,即后来明治文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森鸥外翻译库拉吾泽威茨的《大战学理》。“情报”一词引入我国并定着下来。而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1921年藤冈胜二出版的《大英和辞典》又第一次将信息译为情报。从此,情报的含义在中日两国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日本变了,中国没变。

学新闻传播的学生也可以从事其他职业,而新闻媒体也录用很多其他专业的学生来工作。日本传播教育乃至日本高等教育中“通才教育”的理念,使这种自由的转换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2003年通过对日本23家各类媒体所做的调查表明:传播媒体希望高校新闻传播专业的培养方向应该定位在:①具有平衡的思考能力;②拥有宽泛的知识结构;③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④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此可见,日本的传播教育对学生的一般教养的培养非常重视,传播媒介也更需要基础知识宽厚扎实和一般性(非专业性)工作能力良好的人,反而对专业技能要求不高。从媒体对传播教学部门的需求来看,以日本五大报为例,每年招收的从业人员中,有不到20%来自于在校期间学过或接触过新闻传播方面知识的高校毕业生,其余的则来自于不同学科,如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所进行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是为了培养你思考问题的方法;有关采写编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则是踏进媒体后通过培训和锻炼等来获取的。媒体的要求是:作为一名优秀的新闻记者,除了把事实公正地报道出来,还应是社会分析家、引导社会变革的评论员。为了培养合格的新闻记者就必须进行系统的专门训练。除了学习信息收集、写作方法、计算机操作等等之外,还要学会分析国际***治、经济、社会等知识性标准化教育。

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员工进入报社后,先要在各大报社的总部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报社的运行机制、内部管理规程、职业道德等等诸多方面。据说有些报社还为新进人员的培训请来了律师,讲解采访活动中涉及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总部培训结束后,则全部被分配到该报社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社去接受锻炼。其理由是,总社的各个部门分工比较细,新进员工无法体验到所有的工种,而分社则不同,一般需要负责一个省或市的报道,涉及的面较广,包括***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在地方分社(1至2个)全方位地锻炼了数年后,积累了经验,再回到总社从事编辑工作。无论是在分社还是在总社,在成为一名熟练的记者以前,一般都要接受经验丰富的记者或编辑的指导。这种指导既涉及采写编评等专业知识,又包含了作为一名记者所应具备的素质和人格。另外,每隔数年,还要对记者进行一次集训。而且,在地方还多数从治安报道入手,叫做“回转警察”,据说在日本做新闻这方面是最简单的。没有个人发挥,只要听警察的话、多拜访警局即可。

2.日本新闻传播教育的模式。在日本,对新闻教育的理解通常有三个层面,即专门教育、普及教育和职业训练。试分述如下。

首先,看一下专业教育,即以培养新闻工作者为主要目标的高等教育。三个层面中,这是相对最不发达的。在日本全国500多所大学中,设立新闻院、系、专业的,只有27所,约占1/20。而同期的美国为700多所,中国为600多所。固然,与中国相比,由于日本的人口约为中国的1/10,这个数字亦不算小;但与美国相比,则差距还是十分悬殊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日美两国在职业训练层面上的观念和机制不同:前者依赖传媒,而后者倚重学校。

与此同时,必须指出另一个重要的动向,即“新闻”概念的扩大化。既然新闻教育机构的兴盛依托于信息化的洪流大潮,则广义的信息教育也就必然地、势不可挡地渗入了传统的新闻教育内容。这里仅观察一下各院系专业的名称,就不难看出这一从“新闻”到“信息”的大趋势。在上述27个教育机构中,至今仍以“新闻”命名的,仅有4个,甚至一贯流行的“大众传播”称谓也只有6个,而挂起“信息(情报)•传播”招牌的最多,达9个,并呈越来越多之势(参见表4)。

尤需注意的是,日本始终没有出现过“新闻学院”。仅有的两个学院级机构,一称“情报学院”(文教大学),一称“传播学院”(东京经济大学)。在这类学院中,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学科也好,大众传播学科也好,自然都只是广义(社会)信息(传播)学科的组成部分之一。以东京经济大学传播学院为例,它下设“个人与共同体”、“组织与产业”、“异文化”三个系,分别展开有关“家庭、社区等传播”、“企业、社团、行***机构等传播”、“宗教、语言等异文化之间传播”的研究和教育,这就完全打破了历来的构架,不再以具体传播学科而是以社会活动领域作为划分、确定培养目标类型的基准。正如该学院创立宗旨所指出的,在信息化社会中,一切领域都迫切需要信息(情报)和传播的专家。为此,培养大批信息和传播的“通才”,就成了高等教育的一个重点和方向。

其次,再看本科教育,更能进一步体会上述信息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与专门教育相比,这个层面显得格外热闹。500多所大学中,开设相关课程的,现有140多所,比70年代初的30多所,翻了两番。同期,课程数也从300多门迅速攀升为1500多门。有趣的是,这些课程名称所使用的关键词的变迁,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新闻”从狭义向广义即“大众传播”乃至“情报•传媒”扩展的轨迹(参见表5)。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新闻学科的消失。事实上,“新闻”、“传媒”及“报纸”、“广电”等微观性、操作性课程也在不断增加,只是速度相对慢一些。但无论如何,在讲授宏观性、理论性课程时,从“大众传播”及至“情报传播”的高度来把握“新闻”和各种“传播”现象,确已成为主流。

概而言之,在整个社会急速信息化(导致各行各业都空前急迫地需要新闻和传播知识)的条件下,普及教育得天独厚地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就现状而言,整个传媒界中,新闻类毕业生仍只占少数,但可以肯定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普及教育的发达,进入传媒的各类毕业生中拥有一定的新闻相关知识的越来越多了,这自然受到传媒的欢迎。也许更准确的说法是,学校实施“通才”教育的方针,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包括传媒在内的用人单位的需求。

最后,从职业训练层面看,则可以发现日本新闻教育机制的最大特点――新闻(大众传播)工作者的培养或者说最后造就,主要靠传媒自身而非学校,即传媒仍采取“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对年轻职员进行系统的以实务为主的职业训练。与此相关联,在每年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中,传媒一般不特别青眯新闻院系专业的毕业生(如前所述,由此而造成专门教育的相对滞后)。由此可见,日本的新闻传播教育理念,主要是通才教育,这与日本高等教育的整体理念吻合。他们认为高校新闻传播专业应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新闻伦理及思想、新闻传播史、传播内容的分析与解读等基础性理论知识和通用性工具性研究方法的内容;而有关新闻的采写、节目的制作以及媒介企业的经营等技术方面的学习则被认为不必太注重。2003年对在高校传授新闻传播学课程的教员和媒体从业人员所进行的调查表明,日本传播教育者对这一理念认同程度较高。

3.从新闻到“情报”,从东京大学到上智大学。以上是对日本新闻传播教育全景式的勾勒。接下来,拟通过个案分析,获得对细部的了解。

在日本高校现有的20多个新闻院系专业中,创建于1932年的上智(SOPHLA)大学新闻系是最古老的新闻教育机构之一。比它再早的,唯有成立于1929年的东京大学新闻研究所,它是1949年由东京大学新闻研究室改为东京大学新闻研究所,1992年又更名为东京大学社会情报研究所。

由此一般认为,上智偏重教育,东大偏重研究,可以说,上智的办学模式,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综观“上智模式”有以下特点:

3.1 教育宗旨――由“专才”变“精英”。早年,上智与其他新闻院系专业一样,曾经以“培养记者(及编辑)”为唯一目标。如今,适应信息化形势的需要,改为培养“理论与实务并重”的通用型人才。强调即使不进传媒,也要成为“富有良知的社会一员”。

3.2 课程体系――通识/研究。与上述思路相配合,上智的课程设置比较合理、灵活,请参阅表4。四个学年中,一共有三套课程:必修课、必修选择课(分为A、B、C三个系列,每个系列至少选一门)、任意选择课。专业课程数计32门,约140个学分,要求从中最少修满96个学分;公共课程数除必修课(外语、体育、人类学)的16个学分之外,还要求在全校公共选择课中修满24个学分。也就是说,总计取得136个学分的学生,就可以毕业了。如表4所示,这一体系既力***避免各门课程在横向上的重复,又考虑到尽量保持各个学年在纵向上的连贯。另外,有一门贯穿后三个学年的所谓“研讨”课,很值得一提。其具体做法是,让每个教师带领约10名学生(由学生根据本人志趣、教师专长等自由选择、决定),开展从小组讨论、实习、个别答疑直至毕业论文指导等活动。这也可称是一种“导师制”,虽然只算1个学分,却大有益于教学相长以及师生关系的密切化。

3.3 人员结构――教授多/讲师少。上智的一个突出优点是,人员极其精干。这所诞生于1913年,具有教会背景的私立大学,现有在校学生总数超过10000人,而专职教师仅约500人,另有兼职教师约400人,职员约300人,共计约1200人。与此相联系,新闻系每年招生约70人,在系学生总数约300人;现有专职教师8人(其中教授7人,讲师1人),兼职教师7人(主要聘自传媒,担任实务、操作性课程),职员2人,共计17人。我的母校国立琦玉大学是两长一短三学期,短学期几乎全是兼职。

3.4 毕业出路――半数媒体、半数事务性工作。据统计,建系75年来,上智大学新闻系培养了3000多名毕业生,其中约一半在传媒任职,成为业务骨干或行***要员的也不在少数。这说明,其竞争力还是比较强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前述日本特有的“传媒重实务、学校重理论”的大气候下,专门教育机构的作用比较有限,即如上智这样老资格的院系专业,也不例外。但尽管如此,它的若干经验,对我们仍不乏参考意义。

扩而言之,从整个日本新闻教育事业的沿革、布局、机制和动向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启迪。新闻教育要由单学科教育向多学科教育转变,从侧重应用教学向重视素质教育转变,要按照加强基础、拓宽专业、美育人格、提升能力的思路,呼吁社会给予大学生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各界人士支持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新闻传播人才以及高修养的社会一员。

参考文献

1 日本集英社编.日本数据.1995:57页

2 日本大众传播学会编.大众传播学研究.第43期,三岭书房. 1993:84页

3 日本东京经济大学编.传播学院简介.1995:5页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5

日前重庆市A区基层法院受理了B区基层法院一王姓法官(某庭庭长)诉三家报社(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重庆现代工人报)的名誉侵权案。三家报社发文刊载内容为“***府人员涉嫌造假,法院法官违章办案,重庆建科院面临解体”一文,文中涉及王法官的职务行为,并略作否定性评论。王法官认为报社报道不实,评论不当,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至A区法院要求赔偿。A区法院择日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先后陈词,法庭紧紧围绕王法官审判案件之职务行为的事实开展调查,以求辩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适当。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那么法院可否呢?法院是***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 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府(***治意义上的***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府、***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议***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官员、行***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官员、***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行为中有的具体行***行为可以通过行***诉讼程序或行***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行为、***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 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被报道的官员们不能获取司法救济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名誉权,而是由于他们职务的特殊性所致,他们在担任国家职务的同时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自己与职务相关的部分名誉作了一定的放弃,但这并非是无限度的放弃。首先他们对自己完全不涉及职务的私人方面名誉仍可获完全的司法救济,如个人生活、个人经历、个人作风、个人素质、个人行为等等方面的名誉均可获司法救济;其次并非只要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提起的名誉诉讼皆不获司法救济,这也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属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余皆应受理。笔者认为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道应仅仅局限于职务行为要素之内,即做出行为主体、时间、地点、对象、行为内容等等,如报道某某法官在某时某地对什么案件做出怎样的判决即可;二、评论应仅仅围绕职务行为进行,不能含有个人因素的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判决严重违法是由于其法律理论相当欠缺所致,该法官就可针对“法律理论相当欠缺”的个人因素评论予以;三、报道中不能含有不属职务行为而属个人行为的报道或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因接受原告的贿赂而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法官接受贿赂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却不属职务行为本身而属个人行为,若对此进行了报道法院就应受理法官针对此部分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对其余报道职务行为涉及的名誉权争议仍不予受理;四、报道中不能含有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属个人自有因素(如个人动机、个人习惯、个人经历等等)的报道或评论。公务活动总是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开展,因而个人在行为中带有自己的个人色彩是不可避免,它虽是影响职务行为的因素之一但这一部分毕竟来源个人自身,应当予以救济。例如某法官对一个财产案件的判决极大倾斜于未成年人的原告方,某新闻单位报道称这可能与该法官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经历有关,是否在单亲家庭长大是法官的个人经历,这一点是否是判决的动机也是法官个人的因素,若新闻单位对此报道或评论就要承担被诉的风险,判案法官对此法院也应当受理。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6

标题功能缺失的几个类型

1.揭示新闻内容失败

揭示新闻内容是新闻标题最基本的功能,标题不管制作得如何花哨,只要是言而无物,未能突出主要新闻事实,都是舍本求末的。标题揭示新闻内容失败的原因有:

(1)未能突出最重要的信息

如***扩大了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补发、换发范围,2008年10月20日起,《台胞证》可在北京补发、换发。申请人只能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自递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领取证件。

《北京青年报》为此所作的标题是“补换发《台胞证》7个工作日可领取”,很明显,《台胞证》的补发、换发范围扩大,北京也可以办理此项业务是此条新闻最重要的新闻点,与读者的生活联系紧密,列出此新闻点不但能吸引读者眼球,也能方便读者的生活。上面的标题却忽略了这一内容亮点,而只是选择了次要的、不足以反映事物本质的事实,“7个工作日”并不涉及本新闻的关键。

(2)不够准确

新闻的第一要义是真实准确,标题是新闻的一部分,自然也要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报纸上的标题作为文章的眼睛,既要先声夺人,更要表述准确。这又包括简称准确和用词准确。

首先,简称需准确。如《北京晚报》2008年9月28日一个“上任仅3天日国交相考虑辞职”的新闻标题就让读者不知所云,何为“日国交相”?是日本的外交首相还是交通首相?经过查阅,才知道“日国交相”原来指的是“日本国土交通大臣”。

其次,用词需准确。如《北京晨报》2008年9月29日头版上的一条新闻标题:“黄金周前四天气候宜人(主题)温度适宜风力不大 4日前后有降雨(副题)”,“气候”一词放在这就很不准确,它指的是长时间内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的平均或统计状态,时间尺度为月、季、年、数年到数百年以上。黄金周只有7天的时间,无论如何也形不成“气候”,这一词改为“天气”就准确了。

(3)与新闻内容不一致

如《北京晨报》2008年10月3日的一条标题:“带给国人半世纪温暖 知名品牌名扬海外(引题)鹿牌暖壶收到北极感谢信(主题)”,从这条标题来看,文章的重点应该是鹿牌暖壶畅销海外,在北极的用户对其赞不绝口,专门写信称赞。可报道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从不同角度回顾鹿牌暖壶的历史,主题所突出的信息只有寥寥几笔,标题内容和文章所表达的内容相差甚远,看后让人失望。此类标题看似成功地吸引了受众的目光,但充其量只是一种“虚假吸引”。

(4)不够简洁

标题文字冗长,会淹没主要信息,也会增加受众的视觉压力。如《人民日报》2008年9月29日的标题“奥运志愿者十一期间将继续服务”与《北京青年报》2008年9月28日的标题“奥运志愿者 服务黄金周”,两个标题都明确交代了主要的新闻内容,但第二个标题与第一个标题相比,不但字数更少,而且押韵顺口,值得称道。

2.评价不正确

标题正确评价的关键,就在于准确地反映新闻事实的主次、美丑与善恶。

目前来看,标题中评价功能最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是对普通群众的评价,这似乎成了标题评价上的一个顽疾。特别是对于普通群众的不幸,标题上常常出现戏谑、轻蔑的字眼。2008年10月3日,北京一环卫女工在作业时不慎被撞身亡,《北京晚报》就此事所作的新闻标题是“环卫女工今晨被撞死”,虽然“撞死”二字在用法上属于中性词,但整个标题没有一丝情感,对无辜丧命的群众如果能表示惋惜同情,可能更为妥贴。而《新京报》的标题“环卫女工作业被公交撞飞当场身亡(主题);公交车司机被控制接受调查(副题)”,更是把环卫女工的生命描绘得轻如鸿毛,轻飘飘的一个“撞飞”,完全藐视了同为人类的生命的宝贵,传达的情绪违背了人类对待悲伤与快乐的共同的情感反应。而对在同一天逝世的某好莱坞影星,其在标题的“待遇”上,却完全不一样。各大媒体的新闻标题争相使用“逝世”、“离开”、“辞世”、“远去”等字眼。在标题的鲜明对比之下,生命的高低贵贱一目了然。

3.不具吸引力

这一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用简洁的语言突出信息”和“评价功能”的实现为基础的。实现了这两点,读者自然就会被吸引。当然,编排手段、色彩和修辞手法的适当运用也能增添标题的吸引力。

如以下两条标题,《北京晨报》2008年9月29日的一则新闻标题:“因不当言论引发强烈争议(引题)日本国土大臣上任4天辞职(主题)”,《西安晚报》就此事所做的标题:“国土交通大臣辞职速度创战后第二(引题)日本“五天大臣”失言下台(主题)”。第一条标题简短、信息量大,突出了几个主要的新闻点,who:日本国土大臣;when:上任4天;what:辞职;why:不当的言论,这可以算是一条以信息量取胜的新闻标题,读者看了这样的标题,新闻的内容基本上可以说“一览无遗”了,但总体来说仍属于中规中矩的类型。第二个标题言语出新、闪光点突出,抓住了事情的夸张性和反常性。虽然在信息量上不如第一个标题,但主要内容交代得很清楚,且语言轻松、幽默,很能勾起读者的好奇心。

避免标题功能缺失的建议

避免问题标题的产生,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树立受众意识,把受众的实际需求放在第一位,编辑制作每一条标题时,都设身处地从读者的角度考虑新闻中哪些内容会是他们关心的,站在受众的角度想想应该以什么样的标题来吸引人。在创作、制作标题时,牢牢地抓住新闻主旨,精选最为恰当的词句,把新闻的“亮点”亮出来。尤其是要紧密联系群众的生活,在此基础上注意新词新语的选择和流行语言、方言、俗语等的恰当运用,拉近受众与新闻作品的距离。

参考文献:

①郑兴东:《报纸编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徐新平:《新闻标题怎样最富吸引力》,《当代传播》,2003年第4期

④胡德桂:《使新闻标题抢眼的技巧举隅》,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站,2003年2月16日

⑤袁袤翔:《新闻标题“晕品”集诊》,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站,2008年10月8日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7

一个人如果总是说真话、从不扯谎骗人,我们把这样的人称之为诚实可信的人。一个传媒如果始终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不造假传谣,那我们把这样的媒体称之为有公信力的媒体。但是,要做一个真正诚实可信的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要办一个导向正确、公信力强的媒体,难度就更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和诱惑,很容易说一些谎话,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而新闻媒体是由人来办的,在现代媒体上传播信息的人不仅是媒体本身采编播人员,还有社会上的众多自由撰稿人和网民在参与。如果媒体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强调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就必然将社会上的那些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行为带进新闻宣传工作中来,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低俗之风等有损于***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破坏新闻媒体公信力、吸引力的行为就难以得到彻底杜绝。近年来,在全国新闻战线持续开展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根本的措施和最有效的途径。

自去年11月起开展的“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是新闻战线“三项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4个多月以来,我区新闻战线各媒体积极参加这一活动,各级***宣传部们和***府主管部门以及各媒体的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以讲***课、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广大新闻工作者进行深入学习研讨,并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长效机制,全面有序地开展了这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本期《新闻论坛》刊载的一组文章是我区部分新闻工作者在专项教育活动期间联系本媒体和本人的工作实际撰写的体会文章,供新闻界同行之间进行交流。

我区各类新闻媒体在杜绝虚假报道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些媒体曾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失实报道和差错。我们相信,经过这次专项教育活动,广大新闻工作者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新闻传媒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8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拨款、部分由财***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新闻出版行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新闻出版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新闻出版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府人事行***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新闻出版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新闻出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重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部(含副省级)主管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府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府人事行***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17.各级***府人事行***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点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2~-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府人事行***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报社、通讯社、时***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一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二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三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翻译)一级岗位、编辑(记者、翻译)二级岗位、编辑(记者、翻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中,编辑岗位和翻译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审(译审)一级岗位、编审(译审)二级岗位、编审(译审)三级岗位、编审(译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编审(副译审)一级岗位、副编审(副译审)二级岗位、副编审(副译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翻译)一级岗位、编辑(翻译)二级岗位、编辑(翻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翻译)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翻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技术编辑岗位和校对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一级岗位、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二级岗位、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岗位、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岗位、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岗位、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7.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新闻出版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

33.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府人事行***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直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各部门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府直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府各部门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府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府人事部门核准。

44.县(市、区)***府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府人事行***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府人事部门核准。

45.高等院校的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46.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根据新闻出版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按照《***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3.各级***府人事行***部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新闻出版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各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府人事行***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9

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主体作为竞技体育的职业足球联赛,以其紧张激烈、场面壮观等特点成为体育媒体关注的中心,因其比赛过程斗智斗勇、比赛结果充满悬念而成为现代体育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其***英文名称是ChineseSuperLeague,简称为CSL。该联赛开始于2004年,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就有了庞大的观众群体,并引起了众多青少年对足球运动的兴趣从而积极参与足球运动。由于该联赛被定位为“中国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为中超联赛),因而观众寄予的期望值也特别高。然而,其发展至今并不如前期那么火热,究其原因,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的过度渲染与其实际发展的相对滞后不无关系。综览当今的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在各类体育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传媒上都可见到相关内容,凡是有职业足球赛事,无不竞相报道。竞技体育赛事成为体育媒体报道的重心,而职业足球联赛又成为重中之重。以电视为例,可以将职业足球联赛激烈的对抗场面和运动员斗智斗勇的心理完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甚至有人指出“像《足球》、《体坛周报》等纯粹的市场化体育报纸已经不再报道有关全民健身和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2]。这种说法虽然不完全符合事实,但基本上反映出体育新闻报道侧重于关注竞技体育的情况。这种发展趋势从原因上分析,与其说是受到商业利益和消费主义的利导,不如说体育新闻传播已经由计划向市场转变,并且是以“受众为中心”的转向。

随着体育新闻报道主体的逐渐转变,传播者不再是“权威”,而是信息的采集、制作、者。体育新闻媒体对职业足球联赛的报道也逐渐打破“从传者到受众”的禁锢,从以传播者为中心转向以受众为中心,走向一种和受众平行对等的状态。这种转变是对受众的尊重,也是对受众需求的关注,这种发展趋势是一种良好的市场化发展状态,受众不再处于信息接受的被控制状态,而是处于被关注和被关心的状态,甚至还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3]从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更加关注“人”了,这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人的价值的关切,是对人类自我的关怀,是人文精神的具体体现。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表现为对受众需求的关注和对运动员的尊重,不再局限于足球事件本身,而是更加深入关心、理解、分析人的因素,尤其是人的情感因素。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中,为了经济利益而采取暴力语言或制造八卦新闻来吸引大众的新闻报道已经很少有了,而关于“人”的故事和关于“爱”的故事大大增加了。以人性的视角观察竞技的舞台,关注成功与荣耀背后的人生,理解与谅解失败或失误,客观分析问题的原因,已经越来越为媒体人所践行。毕竟,人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主体。在参与形式上,电话互动、短信互动、网络留言等,都已被广泛地应用于职业足球联赛新闻实时报道的过程中。主持人不时穿插受众的意见信息,从而使职业足球联赛观众对职业足球联赛的点评以及对职业足球联赛报道过程本身的评语都能融入其中,以至于观众也成为主持节目的参与人,这样既增强了观众新闻报道的参与性,又促进了节目的趣味性,还使报道更加客观,这是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主体向受众延伸的具体体现。广泛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必将促使足球新闻报道和职业足球联赛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推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媒介新媒体时代,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通信之间的边界正在被消解,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也在媒介融合中不断发展,呈现主动性、跨时空性、交互性、移动化、个性化等特征。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加之网络与3G手机等新媒体的不断融合与发展,被誉为“第五媒体”的新媒体更是以***性、颠覆性的冲击力推动着媒介的发展,丰富了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媒介,也影响和改变着人们获取职业足球联赛信息的方式。新媒介在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中的应用实现了时间上的即时性和空间上的无限性,特别是随着3G手机的普及,“无论在任何地方,都可查看即时新闻和所需资讯”已经成为现实,正在发展的电脑、手机、电视三屏联动信息模式,将为我们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这是传统媒体根本无法比拟的。如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通信之间已经基本实现跨媒体的联动,达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所用的融合状态,社会发展对资源共享要求的提高,媒体间相互界限淡化趋势的加剧,必将使单一媒体在未来媒体发展中被淘汰。多种新闻传播媒体的综合应用以及传播的全球化是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发展的必然趋势。

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与现代化技术结合,新闻传播介质和途径的创新,为博客、播客们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信息平台,可以更好地满足足球迷各方面的服务需求,甚至还可以进行互动交流。职业足球联赛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获取渠道的增加,使其受众大大增加,由此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职业足球联赛,这无疑会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产生一种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媒介的发展,为观众与体育传播媒体之间建立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信息渠道的畅通使观众由被动欣赏和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积极主动的体育参与者,这种发展既体现了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的多元化特点,又缩短了职业足球联赛与球迷、观众之间的距离。随着体育新闻传播的进一步发展,“人人都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采集者和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4]。

可以说,这既是新闻电子技术发展的结果,更有体育新闻工作者观念转变的功劳,还离不开足球爱好者的有力促动。其中,新闻电子技术发展方面,我国早在1987年就创办了《新闻电子技术》,随后又在1993年开始正式出版《中国新闻科技》,以此推动我国新闻报道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事实证明,新闻报道与现代化技术结合的成效是显著的,并因此促进了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与现代化技术的结合,推动了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的进一步发展,对体育新闻报道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方式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方式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体育新闻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促进了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方式的转变。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不仅采取***片、文字、动画、视频相结合的报道方式,而且对足球赛事、体育明星的报道越来越多地采取故事性、情节性和趣味性的方式。不同类型的感官刺激使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得以交互式传播,读者、听众、观众统称为受众,即信息的接受者。以电视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为例,传统的传播者与观众的信息流是单向流动的,而现在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已经采取交互的方式,对于即时播出的节目,人们可以通过***聊天等方式进行评论或者对节目提出反馈意见,甚至还可以与主持人进行直接交流,实现了足球联赛节目报道过程的交互。新的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方式让受众可以通过聊天室、网上论坛、网上民意调查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迅速的信息反馈,既加强了受众与媒体之间的联系,又让受众在获得信息时可以有更多的自,让受众不再仅仅是听众或观众,而成为主动参与者。另一方面,随着职业足球联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体育新闻传播领域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受众,提高经济利益,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加大了商业化运作的力度,采取娱乐化的方式,使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有较为明显的娱乐化发展趋势。体育新闻娱乐化本身没什么问题,并能为大众所接受,但是,如果用偷窥、捕风捉影以至于无中生有的方式进行新闻报道,则无疑是体育新闻报道的“八卦”化。虽然我们说“媒介的产品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但为了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应充分体现积极向上的精神,在新闻报道工作中做到新闻第一位、娱乐第二位的体育新闻传播,将职业足球联赛相关信息客观、真实地呈现给受众,以便受众能正确地认知体育,避免过于娱乐化导致报道偏向,失去体育新闻报道尤其是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应有的价值[5]。从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的方式来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体育综合报道到创办足球专业期刊,从体育综合栏目到足球专栏和大板块足球节目,足球新闻报道不断得到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职业足球联赛随着以网络为主题的新闻报道而得到迅速发展,报道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方式的发展主要呈现两种明显的趋势:一是直播方式增加,为了满足足球爱好者的需求,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从简短的新闻延展为直播方式;二是网络报道方式增加,依托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职业足球联赛新闻报道网络化趋势十分明显,越来越多的职业足球联赛都在第一时间经过网络进行传播,与此同时还有相关的***片和视频。

新闻类职称论文篇10

这就涉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像兰成长这样被媒体聘用的新闻从业人员是不是新闻工作者?众多在媒体从事采编工作而没有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记者证的编辑记者,是不是假记者、假编辑?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从广义上讲,凡是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都是新闻工作者,包括在各类媒体中从事专业工作的编辑记者,地方***新闻宣传机构的工作人员、遍布各个行业的通讯员等。从狭义上讲,凡是在正式新闻媒体从事采编和策划的人员,无论是否取得记者证,都是专业和正式的新闻工作者。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70万专业新闻工作者,因为种种原因,经核准颁发的新版工作证总人数仅18万人。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令《新闻记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人员”才有资格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众所周知,目前大陆新闻媒体无论是属于***、***府还是群众团体系列,都有严格的编制计划控制,媒体新进人员只好采取聘任制;新闻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媒体后要有一年的见习期,在此期间不可能取得记者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在各类媒体中拥有正式编制和记者证的人员,并不一定从事专业和一线新闻工作,而众多在编辑记者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因为没有记者证无法得到正式的身份认可,而他们又担负着重要的新闻采编任务。按照大同市的说法,全国70万新闻从业者中就有52万假记者,约占从业人员的74%,他们如若都属于打击之列,岂不是荒谬绝伦。

如上所述,凡在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都是新闻工作者。兰成长受聘的《中国贸易报》是合法新闻机构,并非假报假刊;兰成长被这家报纸山西记者站任命为专题部主任,颁发了工作证,并规定其任务主要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就是说,兰成长无论是否持有记者证,都是名副其实的新闻工作者,并拥有新闻工作者包括采访在内的各种权利,其到大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采访活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大同市有关部门1月12日的所谓《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这一通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符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本意,《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不持有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就是假记者,也未禁止公众的采访权。

新闻从业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作为自然人和公民,首先具有为维护自己生存和尊严的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也叫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及人格权进行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百科全书》在“权利和自由”部分开列的人权权利清单,也把人格权放在最前面,内容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安全权、平等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兰成长被殴打致死后,有关部门不去积极抓捕和惩办打人凶手,反而喋喋不休地称兰成长到煤矿采访是新闻敲诈,千方百计为黑心矿主开脱责任。不要说兰成长“亮出证弄他个1000元”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即使是兰成长真的去实施敲诈勒索,也只能受到法律和新闻纪律的制裁,包括矿主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新闻从业者的公民权利有平等权,即人格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及法律的平等对待。公民的监督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兰成长无论作为新闻从业者还是公民,都有权利了解煤矿非法生产的内幕,有权前去采访,大同地方当局和煤矿主有义务接受采访,向公民说明真相,煤矿主拒绝采访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蔑视,公然剥夺采访者的生命,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严重犯罪行为。值得欣慰的是,这一恶性案件惊动了中央领导,据中新网报道,中共中央***等中央领导1月24日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尽快报告结果。如果我们对兰成长遇害案听之任之,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新闻记者和新闻从业者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精神及通行的国际标准、国际公约,记者的职务权利可分为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优先知情权、公开权和沉默权等。

新闻媒体和记者担负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职业的特点要求记者必须事先了解一些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情况。媒体和记者在某种程度上享有的特许权是保证其知情权和采访权的需要。兰成长无论是否持有新闻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作为新闻从业者,都有对煤矿非法生产的优先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这是一种毋庸置疑的职务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对新闻从业者人身权利和职务权利侵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毋庸讳言,由于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队伍成倍扩大,一些没有受过系统理论和业务教育、培训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新闻行业,一些不受***府和机构管辖或名为管理实则无法控制的小报、小刊、小台缺乏***策观念和大局意识,更有一些假报、假刊、假记者如雨后的毒蘑菇一样滋生,一些假记者到处招摇撞骗,败坏了新闻队伍的声誉。对新闻队伍加强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这种管理应有利于新闻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兰成长一案告诉我们:在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新闻工作者权利和义务方面,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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