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防空识别区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地面国为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其最早于1950年产生于美国。本文拟简要介绍美国和加拿大有关防空识别区的规则,并着重对防空识别区的空域范围进行了分析。通过将防空识别区与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相关区域的对比分析,探讨防空识别区的范围。
[关键词] 防空识别区;国家安全;领空;专属经济区;公海
【中***分类号】 D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031-2
一、概述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简称ADIZ),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的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以利***方迅速定位管制,最先由美国提出。亦有学者认为防空识别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国防空识别区法规定义为:“由民事航空管理者制定的、有明确范围的空间,在该空间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需要随时确定飞机的身份和位置,并对其加以控制。”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立的,属于国家预警机制的组成部分。我国于2013年11月23日宣布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覆盖大部分东海海域,要求在该区域内航行的航空器向中国通报飞行计划。
在1950年和1951年,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了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几百海里,仅在1961年受其直接影响的人数就达到了一百万。当时,定期横越大西洋及南北方向航线的航空公司对该法规的遵照执行,亦可以看做是各航空公司所属国对这种设定的默认接受。时至今日,已有日本、法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再继续纠结该制度的合法与否似乎已无实际意义了。另一方面,如支持该制度的学者所言,国际上虽然没有明言各国可以设置防空识别区,但也没有禁止设置。因此,下文在承认这种控制权的合法性的基础上,浅析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二、防空识别区的实践
美国根据《联邦航空条例》划设了4个防空识别区,即北美防空识别区、阿拉斯加防空识别区、关岛防空识别区和夏威夷防空识别区。此外,在9.11之后增设了华盛顿防空识别区。其中,北美防空识别区是世界上第一个防空识别区,由美国东、西海岸的防空识别区边缘与加拿大连成一片而统称。因此,下文简要介绍美国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实践。
(一)美国防空识别区
鉴于航空旅行的日益增多,1950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颁布10197号行***命令,对飞机的自由通行做出一定得限制。其限制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美国领土,亦突破至部分公海范围,所有外国飞机在该区域内的飞行须严格遵守其规定。尽管美国这一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要求,国际法学界对于设置防空识别区是否存在合法的依据仍然存有分歧,但是最初许多受到影响的国家都遵守了该规则。
美国通过颁布法规的方式,划定其领海以外数百公里的若干点连接线之内的区域为该国的防空识别区,“一切飞往美国的外国航空器,在进入防空识别区时,须提出飞行计划并随时不断报告所处的位置”。外国航空器必须随时报告飞行状态及所处位置,并遵守美国制定的有关规则,否则美国将随时要求该航空器离去,并可派***机进行拦截驱逐。该规则还详细说明了美国***方飞机如何识别、监督、拦截防空识别区域内的飞机。
(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
加拿大***府紧随美国之后,于1951年建立了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简称CADIZ)。加拿大防空识别区与美国的部分防空识别区连接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北美防空识别区。其规定所有飞机在进入该区域以前应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无线电的方式告知加拿大航空设施,对于身份不明的飞机,加拿大将派遣飞机进行拦截。
加拿大防空识别区规则与美国有所不同,其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驾驶飞机进入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或者在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内驾驶飞机,除非他已经向适当的空中交通控制单位提交了设备飞行规则计划(IFR),一份防御可见飞行规则计划(DVFR)或者一份防御飞行通知。”美国防空识别区法规仅要求以降落为目的、飞临美国的飞机报告其身份和位置,而加拿大则不但要求飞临加拿大的飞机报告此类信息,而且要求途中经过其防空识别区但飞往其他地方的飞机也报告此类信息。
三、防空识别区与相关区域
在防空识别区的设定方面,国际社会并无相应的国际条约,多是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防空能力自行划设。首先,对于防空识别区的范围,各个国家大小各异,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的防空识别区范围最大,主要设置在大西洋、太平洋两洋方向大概一千多公里的范围。日本的防空识别区最初是在二战结束后由美***划定的,其最西部接近我国东海岸约130公里左右,跨越大概五、六百公里,范围较大。其次,防空识别区宽幅的设定亦无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领土边沿至公海之间的216―270海里或者400―500公里。例如在美国关岛附近是半径为250海里或者463公里的圆圈。再次,防空识别区也并不局限于一国领土。美国航母编队出航时亦划定航空识别区,其航空识别区的半径根据情况不同而随之调整。
(一)防空识别区与领海、领空
领海是沿海国的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海国。关于如何确定领海宽度,主要有航程说、视力说和大炮航程说,其中,大炮航程说的影响最大。最初大炮的射程平均不超过3海里,因此,英美等国家接受并坚持3海里作为领海的宽度。奥本海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三海里的界限可以延伸到沿海大炮所增加到的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自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12海里宽度。
领空是指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亦是国家行使的空间。一战后,处理空中交通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以及1944年《芝加哥公约》。《巴黎公约》中有关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规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随后《芝加哥公约》等亦重申了该公约的原则。现今,《芝加哥公约》已经为世界从事国际航行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外国航空器没有“无害通过权”,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的领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因此,在国际社会没有明确对防空识别区规定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仅就领空的有关规定即可得知,防空识别区及于领空的范围、沿海国对相关航空器飞行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合法的。
(二)防空识别区与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目前,国际社会上尚且没有国际公约认可或者授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空设置防空识别区,但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赞同。基德尔在1934年出版的《海洋国际公法》一书指出,扩大“连续空间”是沿海国的权利,其范围应该由沿海国根据其防止危险的需要来自行决定。《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在公海上空的飞行,原则上当然向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自由开放;但是交通管制常常延伸到虽在公海但接近国家领土飞行的航空器。美国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宽度基本上覆盖了其专属经济区范围,而大量重要的国家对这两国防空识别区的默认使得这种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我国学者也认为,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关于在领空之外的空中航行自由原则,建立专属经济区上的防空识别区应该被认为是与国际法相容的。
(三)防空识别区与公海
据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因此公海并非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一国不享有制定对公海生效的法规的权力。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这一国家是沿海国或内陆国,此为公海自由原则。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和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其中,飞越自由是指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是民用亦或***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或妨害。美国在大西洋部分的防空识别区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加拿大在大西洋上的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极限有时达到了离海岸线250海里的地方。这情况下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设定,实际上就以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了各国在公海上的飞越自由。对于沿海国家是否可以基于某种目的而宣称对海岸线以外的空间享有权利,虽然存有争议,但在国际各国的实践不断确认的情况下,设定防空识别区是否合法的探讨已不重要了。但对这种控制权的行使,若扩展到公海范围,那么其违反了国际法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在价值判断上,就是一国的安全与其他国家的自由之间的衡量。
四、小结
防空识别区是基于国家的自我保护目的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据“必需是自然的第一法则”这一说法,我们并不否认防空识别区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以国家安全的需要,将防空识别区任意扩大化,例如扩展到公海海域则是不合理的。就如同历史上对于领海宽度的争论一样,最初大炮射程为3海里,如今巴巴多斯大炮可以将100公斤重的炮弹发射到4000千米(约2159海里)远的地方。那么对领海的范围不可能因为现今遭受的大炮的威胁而扩展至几千海里。防空识别区也一样,其设定的宽度亦需要明确统一的标准,而非各国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任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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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珊珊(1988-),女,汉族,湖北人,***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