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审计、工商行***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支付体系 制度完善 创新
中***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66-02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现行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针对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应用的支付主体行为规范,相继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的支付结算制度,确立了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行为职责,为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从目前支付体系运行状况来看,我们认为,现行支付体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一、现行支付体系制度基本情况
1.支付结算管理方面。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等制度规定,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了银行支付服务水平。
2.账户管理方面。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修订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
3.支付工具方面。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法制订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4.支付系统方面。为保障现代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先后出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现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5.支付主体方面。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6.支付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的职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监管职能。
二、支付体系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滞后。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已形成了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行内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为主体,第三支付机构为补充的完整高效现代化支付体系。作为三大支付工具“支票、汇票、本票”在现代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票据应用变得更加安全高效,而票据影像资料截留的法律依据尚未列入《票据法》规范范围,不利于确立票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支付业务系统运行风险防范评估制度欠缺。各支付体系系统运行主体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覆盖面广,数据集中程度高,系统运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内外部系统风险评估制度,而目前仍缺乏全面的系统的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规制度,仅有系统危机处置等预案,不利于将系统风险防控于系统危机发生之前。
3.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家居银行、移动支付、支付宝等电子支付业务不断创新,得到大力发展。现有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未将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加入适用范围,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办法》未能及时补充修订,《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未列入规范之内。
4.支付创新业务指导性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创新,促进了现代支付体系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支付服务。为保障现代支付体系支付业务创新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应有效解决目前支付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各支付主体分支机构业务系统有关支付业务信息提供有限等现状,而现行制度规范对诸多方面未进行明确,因此,建立健全支付业务创新机制的***策指引迫在眉睫。
5.支付业务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自从人民银行分设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有关客户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面的投诉问题,哪个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现行的法规制度一直未明确规定。对于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目前仍未健全行业内部控制外部职能部门监督的完善监管机制。如人民银行虽然通过组织清算事项、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可一定程度实现对支付清算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赋予央行对支付主体全面监管的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的建议
1.逐步完善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以适应现代支付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票据法》,将现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支票影像和电子商业票据需法律约束的支付规范,纳入《票据法》,确立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的法律地位以及支票票据影像资料的法律效力。
2.进一步修订电子支付法律规范,将支付体系各支付主体的电子支付业务当事人的支付行为规范列入《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适应范围应涵盖从事支付业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所有支付主体,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涵盖到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
3.出台支付服务定价标准规范。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支付业务收费标准以及2001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收费标准无公开透明的统一标准,需协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价格,进一步细化支付工具业务创新后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形成支付主体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费率定价机制。
4.建立支付业务创新规范指引。从我国支付业务创新的发展来看,亟待给予推进、引导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支付业务创新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有关支付业务创新的指引规范,推进和正确引导支付业务创新,鼓励业务状况良好、风控能力强的支付主体开展业务创新,如制定风险可控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创新的法规指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平台。
5.完善更加明确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法规制度。一是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二是各支付主体支付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建立支付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律规范;三是应建立行业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各负其职,内外部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4
何谓进出境快件
根据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的分类
《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三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进出境快件和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外的快件。
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根据《办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进出境快件的分类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货物类进境快件的申报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比较复杂,运营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关税。根据海关总署在1990年的公告,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同样,根据海关总署在1990年的公告,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文件类进境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和以上两种货物类进境快件之外的其它类型的货物类进境快件,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货物类出境快件的申报
货物类出境快件的申报,也需要运营人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5
一、乡村旅游区(点)的开发,必须经县旅游行***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基本条件》中的规定条件,并办理营业执照、价格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其门市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二、各景区(点)、旅游停车场、旅游购物场所、演艺场所其经营者必须执行***府指导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客宰客。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对于制造、出售假冒伪劣、掺假使假旅游商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餐饮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得乱搭乱牵电线,不得乱倒乱泼、乱扔乱丢、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垃圾。达不到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未达卫生安全要求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等处罚。
五、在古城内占道从事民族工艺品、照相、河灯经营活动,必须经县风景名胜管理部门批准。民族工艺品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进入南边街“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街”经营;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局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属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六、在虹桥中路天王庙至永丰桥路段经营的餐馆,临街面必须保持特色风貌,保持一店一品,形成食品特色;必须做到店内经营,不得乱搭乱建,非法设置广告;违者,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局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七、未经批准,在景区(点)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景区(点)、文化演艺场所等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门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门票,推广实行税控机打印发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自制门票,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按国家规定实行佣金制,即景区(点)佣金只返给旅游行程单、委派单、导游证等三证齐全正规的旅行社,额度不超过20%,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高额回扣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以商业贿赂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 职工食堂; 会计核算; 税务风险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属职工食堂经常到大型超市、便利商店、集贸市场购买米面油、肉蛋菜等食品,更多出于经济因素考虑,集贸市场购买部分在整个食品支出构成中占绝大比重,除大型超市外,便利商店、集贸市场购物难以取得正规的发票,通常销售方以收据或白条充当收款凭证,企业对取得的收据或白条如何进行核算,这是会计人员的一大困惑。会计人员如何利用税收优惠***策为企业增收节支,这是会计人员的又一大困惑。笔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以上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面对由于真实经济业务取得的这些收据或白条,是否能够作为有效凭证入账?又如何进行核算?
(一)这些收据或白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报销
根据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守此法。
企业职工食堂取得的收据或白条,是根据实际经济业务填制的,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属于不合法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根据此项规定可知,职工食堂收到的收据或白条属于不合法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
(二)职工食堂的会计核算
有很多企业习惯地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实际上,这笔费用如何处理,还要看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一般来说,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核算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这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企业职工食堂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后,根据国家《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负债及相应的成本、费用。企业开办职工食堂作为企业职工福利的一种,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在会计上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二)职工福利费”。***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对职工福利费用进一步明确“一、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这项规定充分说明企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含食堂购买职工就餐所需物品)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通常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职工薪酬确认负债同时,根据职工服务对象,确认相关成本和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职工食堂的购物支出按照职工工作岗位确定受益对象,车间人员支出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基建人员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管理人员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等等。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按照职工补贴标准计提福利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实际支付食堂补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但是,实际中有的公司却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比如,有的公司在过节时通过食堂给员工发放大米、油等福利,这时公司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公司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这时产生的费用应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记在食堂的账上,这就更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了,而应结合礼品的税务属性另作判断。
还有一种就是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外包的形式具体又分两种。一是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凭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这与之前所讲的纯粹意义的食堂的核算方法基本一样,只是食堂经营形式上的不同而已。二是由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在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之外,可以对外经营,餐饮企业提供工作餐的费用与食堂用房的房租相抵,余额部分多退少补。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无可厚非,但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因为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而且通过房租顶账,换取工作餐费用,在会计制度上是不允许的,收取的房租和支付的工作餐费用应分别核算,房租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支付的工作餐费用则可以在福利费下列支。
二、税收筹划
企业职工食堂不论是从便利商店还是从集贸市场或其他渠道取得的收据或白条都属于不合法票据,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些收据或白条是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否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增加企业税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实际损失金额为收据或白条金额的25%。因此职工食堂无论从哪里购买食品,首先都要索取正式发票,才能够避免这样的损失;其次,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策,科学筹划,选择合适的进货渠道或合理的经营方式,尽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一)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又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这说明职工食堂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手里购买米面油肉蛋菜免予缴纳增值税。
这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销售发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第一条“(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农户提交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基层税务部门就能够为企业代开发票。
(二)从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或由经销商代开发票)进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没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也为3%。
(三)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购进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3%。
(四)从大型超市进货
大型超市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这说明大型超市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副食调料税率为17%。企业无论从哪条渠道进货都必须索要发票,销售商都应当且能够提供销售发票。通过以上分析,从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考虑,企业职工食堂购买生活所需农副产品,首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因为他们的增值税税负为零。
(五)其他方式
企业除了从进货渠道方面进行选择外,还可以考虑从食堂的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可以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税务风险就会减少很多。
总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仔细研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关于公司食堂费用的条款,只有把相关***策深刻理解,才能对公司食堂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并减少由于食堂经营模式的不同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S].20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S].2009.
[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2006.
[4]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S].2009.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S].20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7
一、凡在我县注册销售汽车、摩托车、二手车的经销商必须到县国家税务局领用全国统一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我县注册销售电动车的经销商必须到县国家税务局领用《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并在销售时应如实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商的发票专用章。
二、凡是在我县购买汽车、摩托车的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三、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我县汽车销售消费分期付款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四、在我县销售的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警、农机部门在办理上户或过户手续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在办理电动车上户手续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方可办理,杜绝凭收据办理。
五、国税和交警、农机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经销商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交警部门或国税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核定各种型号二手车和各种型号电动车上牌的最低销售价或最低计税价格,对低于销售价格的,交警、农机部门应督促办证人补足差额部分的税额后方可上牌,有效杜绝纳税人少开发票金额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8
一、指导思想
全镇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依据,全面贯彻***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固本强基工程,以加强基层***权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农村稳定。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好配强村领导班子,要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尤其是选准选好村委会主任,进一步优化村领导班子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增强整体效能,努力把村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干净干事的坚强领导集体,不断完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为推动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在镇***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镇***要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村***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和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把握选举动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治建设。
(二)充分发扬民主。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尊重***员和群众的意愿,支持群众当家作主,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利。要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员和群众积极、公正地酝酿、推荐或提名符合条件的干部人选,依法依规进行选举。
(三)严格依法办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从根本上保证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各村要按照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规范操作,对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和选举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彻底纠正,严重违法或营私舞弊的,要坚决查处。
三、组织领导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村民当家作主,行使民利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组织保证。各村要充分认识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做到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办事,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确保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四、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
(一)严格核定职数。村委会成员的干部职数要综合考虑各村的自然分布、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根据“精干、协调、高效”的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备。小村一般3人,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大村一般5人,其中主任1名,委员4名;特大村7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6名。(见附表)
(二)明确任职条件。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有开拓进取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6、在规定的职数内,要设置妇女委员职位,确保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干部。7、提倡村***组织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村***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组织成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的比例和村***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比例,应高于上次换届的比例。村“两委”班子成员中原则要配备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下列四种人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3、受撤销***内职务、、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4、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五、时间安排和方案步骤
全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0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1年3月中旬结束。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0日)
1、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各村要围绕村委会选举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人口、户数、村民小组和家族、宗族、派祖等基本情况以及村***员、干部和群众思想动态,研究分析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10—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本村的市、县、镇人大代表和***协委员、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
3、成立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本村第七届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由5—7人组成。正确引导村民代表,按照民主程序,将***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4、清理村级财务。各村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作出自查报告上报镇***。
5、广泛宣传动员。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策,使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与操作规程家喻户晓,引导村民发挥民利,积极参加选举。
6、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村要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以及中央和省、市、县的有关文件等。
(二)实施阶段(12月21日至2011年1月15日)
1、选民登记(12月21日—12月25日)。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做到不出错、不重复、不遗漏,按照《组织法》、《选举办法》的规定认定选民资格,对年满18周岁(1993年1月15日以前出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对流入、流出、迁出、迁移及死亡的人员,严格进行核实。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外出选民,进行有效选民统计,凡声明不参加选举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有效选民数内,于选举日前20日(12月25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2011年1月15日为选举日),并发放选民证。村民对公布的选民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前10天(2011年1月5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要及时核实纠正。
2、提名确定候选人(2010年12月26日—2011年1月12日)。要切实保障选民的直接提名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要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
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在选举日前5日(1月10日)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预选,以得票多少,按照差额1名的比例确定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与选举日前3日(1月12日)公布。
3、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宣传自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策,实事求是,不能诋毁、抨击他人。投票选举日候选人应停止竞选演讲。禁止候选人或其他村民以请客、送礼、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防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操纵选举。
4、选举方式。换届选举一律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中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
5、投票选举。村委会的选举,要依法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采取中心投票会场和分设投票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要严格控制流动投票箱的适用范围,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委托投票,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必须书面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根据多数村民的意愿,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和委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合法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备案,颁发当选证书。
6、另行选举。当计票工作结束后,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日或次日举行,最迟不能超过5日。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交接阶段(2011年1月16日至2011年1月25日)
1、做好村委会的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委会组成后的7天内,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召开村委会新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资料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的交接手续,宣布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介绍新一届村委会的三年工作目标和规划等。
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要及时健全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2、宣布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在村委会新老班子的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3、切实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在换届选举结束后,镇***以及村委会要及时做好落选人员和不再连任的原村委会成员的思想***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去留。对有一定工作能力但未能当选的人员,可以有意识的在村务管理工作中对他们进行培养,帮助他们增加工作经验,树立群众威信,为今后参选做准备。
4、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各村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办公厅转发民***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52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9
这枚建业银行本票为直式,长177(不含票根),宽89mm,红黑双色印刷,形制规整,印刷精美:票券四周为花纹边框,花纹边框的正上方有一圆圈,圆圈内篆书“建业”字样,其两边之小圆圈内分别为“本票”二字,边框内从上到下,从左至右的文字内容依次是“建业银行”、“重庆市交换行庄第伍拾伍号”戳,“本票业A1023265号”、“转账编号NO 收单 张付单 张”戳、“凭票即付”、“金圆券”、“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右下角边框上有红色“只凭转帐 不付现金”字样(如***)。本票满版相互衔接的半圆环形***案,每一半圆环内均印有“建业银行”字样。该建业银行本票非行用品。但依据其纸质、新旧程度、印制特点,可以认定为真品无疑。
尽管如此,我仍未放弃对建业银行“踪迹”的探寻与研究,十分幸运地在《民国时期四川货币金融记事》一书中查找到了关于“建业银行”的文字记载:“1944年6月1日―1945年1月,重庆和济钱庄、成都振华银号合并改组为建业银行,在重庆开业。资本1千万元,董事长汪代玺,总经理范鸿畴。1945年1月因经营不善,周转失灵,汪、范辞职,改为李维成代董事长,龚再僧代总经理”。文字记述尽管着墨不多,但它充分表明:在中国金融史上建业银行确是存在过,或许是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业绩平平,而被我们的金融史学家所忽视;银行本票属建业银行票据。
经多方努力,我又辗转购得由重庆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发行的、印量仅2000册的《重庆金融》一书,是书中的相关文字,终为我们揭开了建业银行的面纱。
建业银行是人民资本与民族工业资本合作而由中国***地下组织领导的特殊性质的银行。
民国32年(1943),创办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和久大盐业公司的范旭东,为了发展战时民族工业,拟创办一家集聚社会游资以扶持正当工商业发展生产为宗旨的银行。这一想法获得的支持,周派龚再僧(民国12年参加中国***,原名龚饮冰,长期从事***的秘密活动,曾任中央主管会计并负责白区交通、通讯、机票、财务等工作)与范多次晤谈,决定由中国***投资帮助建立。银行命名建业,民国32年在重庆筹备。当时***规定要有两个以上已注册的银钱业合并始能组成一个新银行。因此联系由重庆和济钱庄与成都振华银号合并增资改组而成。资本1000万元,其中和济钱庄、振华银号原股本合计为350万元,余650万元是扩充的新股。新加入资本中,永利和久大公司投资最多,龚再僧受***组织委托出面的投资居次。民国33年6月1日开业,总行设重庆。原和济钱庄董事长汪代玺任董事长,永利化学工业公司财务协理范鸿畴(范旭东的堂弟,代表范)任总经理,龚再僧任常务董事。同年10月在成都设分行,由黄肇兴任经理。民国34年汪、范辞职,改推李维城董事长,龚再僧总经理。同年5月股东大会决定增资改组,增资为5000万元,中国***的投资转占首位,占资本总额的44%,永利和久大退居次位,占23%。6月,董监联席会改选范鸿畴任董事长,龚再僧任总经理。并决定将总行制改为总管理处制,原总行业务部改为重庆分行,调原成都分行经理黄肇兴为重庆分行经理。
抗战胜利后,龚再僧为开展建业银行业务及进一步资助掩护中共地下组织在统治区的***斗争,陆续在长沙、上海、南京、汉口、天津等地增设分行,民国35年12月将总管理处迁移上海。该行上海分行成立时,黄肇兴被升任总管理处协理兼上海分行经理,重庆分行经理改由陶继侃担任,民国38年3月又改由沈百屏担任。1950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发出总管字128号文,以建业银行原系龚饮冰同志等用一部分公款经营,现公股已占50%以上,公开宣布该行公私合营,后与新华等银行成立公私合营银行联合管理处。建业银行重庆分行于1952年并入公私合营银行重庆分行。
建业银行除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外,与永利、久大等公司和卢绪章等出面经营实由中国***投资的广大华行(新兴商业企业,经营范围甚广)在存放押汇贴现保付等业务上有频繁往来,相互支持甚大。
在龚再僧的调度下,建业银行多数分行均安排有中国***地下***员。成都行有孙克钦、张显惠、华永福,重庆除龚本人外有夏用光,上海行有王首民、张庆祥(后均调南京行),天津行无***员,但聘请天津广大华行协理、地下***员李再耘为顾问。***员间单线联系,分散在各地行,一面对***的投资负责,一面借银行职业掩护进行秘密***工作。如成都行张显惠在***内是川康特委负责人之一,龚再僧本人在上海时负(责)三个秘密电台与延安通讯的任务等。龚再僧注意团结行内民族资本家代表人物和爱国知识分子,一些在成都、上海等分行负责的***外人士在龚再僧的影响下为***斗争出过力。民国37年(1948)初,龚由上海去香港时,推荐黄肇兴任总经理,然后北上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龚再僧任中国银行总经理等职。
纵观上述史料,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1.建兴银行在民国时期不是一般性的商业银行,而是由***支持创办的,为我中共地下***服务的“红色银行”。建业银行在抗日战争、***统治,建立新中国等民族***斗争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是由于地下***活动的隐蔽性,知其内情者甚少,以至在***后的今天我国的重要金融典籍均已失载。
2.建业银行本票是研究(见证)建业银行***斗争史难得的货币实物资料。由于建业银行的“***性”、“红色性”很大程度被历史所淹没,鲜为人知,因而其具有货币性质的金融票券亦不为世人所重视,加之该本票是为民国推行金圆券时期所专用,其行用时间极短,存世因而极具史料和收藏价值。オ
参考书目:
1.田茂德、吴瑞雨:《民国时期四川货币金融记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
2.重庆金融编写组:《重庆金融》,重庆出版社1991年出版。
3.文芳主编:《币祸》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1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篇10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主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付款人”,是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