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0篇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1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

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Ji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在十八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八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五、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2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3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社会;内在基础;外部条件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22-02

一、法律信仰概念的法理学透析及其意义

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内涵极其丰富,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法律信仰不仅是主体对法律的心理状态,同时也是主体对法律的行为拜从。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法律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而法律拜从行为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在此,自觉是关键。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普遍具有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时,其法律信仰也会蔚然成风,反之,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只认同权利规范,而对相应的义务规范极尽规避之能事,则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揭示,只表明了法律信仰之主体方面。一种信仰的构成应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的信服感时,才会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机制,如果法律不能引起主体的一种心理信服,便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只有主体能用心体验法律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对象。

二、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警告:“法若不被人信仰,则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着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是因为:“仅凭理性的推导和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拥戴?”中国的法治还刚刚起步,民众的法律信仰若不及时塑造,法治之路只会越走越窄。

伯尔曼的答案启发我们,人们“遵法”并不意味着在物质层面对法律条文的遵守,它的真正的精神底蕴是对法的神圣性的信仰。因此,所谓“法治”,其核心应该是体现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

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的同时,教育民众认真看待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这是全民知法、信法的关键所在。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法律的两个基本规范,当民众认真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必然会认真关注法律,而这正是法律信仰的外化,是法治进程中的亮色。

司法行***机关依法行***,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的权威,这是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推动法治进程的突破口。法因其公正和权威而成为百姓的信赖,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行***机关的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因此,若司法行***机关严明***,依法捍卫社会主义,当必会感召民众接近法、信赖法;若司法行***机关枉法***,则不仅会冲击正常的法律秩序,更会诱发民众对法的疑虑和疏离。

三、影响法律信仰塑造的障碍分析

(一)公众对立法产品陌生导致法治应有的价值无法实现

中国 1978 年以后的改革开放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立法者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以惊人的速度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的时代的结束,更意味着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但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既无从了解和知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甚至连专门的法学家也难以全面的理解和知晓。社会缺少相应有效的宣传和普及,许多公众认为新制定的法律与自己无关。立法的量的惊人增长与普法的相对落后相矛盾,这种状况衍化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感和对法律的漠不关心。

(二)有法不依造成了公众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有法不依现象很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不到 20%,有的地方只有 10%。有法不守,莫如无法。有法不守会造成一手立法一手毁法的局面,这会大大的降低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价值。因此,从该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无法时,人们渴望得到法律的保障,有法而不守时,人们就以为有法和无法一样,这样就容易使人由盼法产生怨法、轻视法、破坏法、践踏法的严重后果。

(三)司法腐败致使公众对法律崇敬信念的失落

公正严明的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摧毁意味着人民的权利无法实现甚至受到践踏。目前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权钱交易,金钱对司法权的诱惑、腐蚀,体现了权与钱的斗争。有些***人员在***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以罚代法,贪赃枉法,这些使法律更加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

四、实现塑造法律信仰的途径

塑造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前提和关键,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内在基础和外在条件两方面努力。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4

关键词:法律思维;规则之治;法治中国

前不久有一则新闻报道一老妇女闯红灯,记者问你为什么要闯红灯,回答是:“我都闯红灯几十年了你管得着吗?”无独有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在自己的所写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中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则故事,“在一条十字路口,人行道上亮着的是红灯,但是没有车辆经过,我就停下了脚步等绿灯亮起,但是我后面的行人没等绿灯亮起就走过去了,并细声窃语说道;‘前面那个人是傻子’。”虽然只是两个关于闯红灯的小故事,但是依然可以窥见其中深刻的法治道理,一件闯红灯的小事情可以以小见大引申到法治的高度。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的十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让法治不仅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成为一种全民自觉的生活方式。

固然法治国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但是更需要“全民参与”,因为法治的根本落脚点是“人民之治”,人民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不仅仅是看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合理先进、程序多么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的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建立和运用。然法治建设需要人民建立一种牢固的规制意识,建立起对规则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去看待社会现象、处理社会问题,这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随着中国的法制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重要组成部门,法律调整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已经是法治国家,因为在目前中国法治只是停留在“文本法治”,法治思维在中国国民心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信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法律实践者而言,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工具价值,对公民而言,法律不是信仰的对象,没有向如何规避法律的调整,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或曰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塑造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规范建立在群体的自我需要之中。”地球的每个角落都成为人们活动的舞台,在这样一个广泛的领域里,人们的自由、安全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人们不能认知地获得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而是规范地获得这种保障。现代社会是个匿名交往的社会,这个交往社会需要一套规则来维持交往的有序进行,中国古人也常言道:“无规则不成方圆”,所以规则对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规则对于国家而言就是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只能在规则的有效范围之内,不能把权力之手伸向没有规则规定的领域,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规则意味着公民个人只有在规制的范围之内服从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在规则之外是公民个人自由的空间,公民个人可以在规则有效保护下任意行使自己的自由而不被公权力所侵扰。规则就像一个“圈”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这条鸿沟,不然就是要受到规则的惩罚。法治是规则之治的精髓就是这个匿名交往的社会需要通过规则的行使保障社会的有序运作,假如没有规则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杂乱无章,就像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的交通换行一样,交通会瘫痪,国家没有规则那么这个国家也会瘫痪。

人民日报评论说:“要‘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违法行为总是视而不见,对那些办起事来总是把法规忘在脑后的官员听之任之,那么公众怎么可能对法治抱有信仰?”但是我们又反思我们自己,做为一个个体公民我们的法治信仰是不是真的建立起来了,我们既没有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同时也没有建立起自己依法行使的规则意识,没有把规则作为信仰的对象,我们自己也想突破规则为自己谋得一点个人私利(当然这种私利也许是很渺小的,就像闯红灯那样争取一点点时间),当我们个体公民都这样想从规则中得到自己的一点私利,而不懂得如何保护好做为公民“护身符“的规则时,也许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公民自己,因为公权力不被束缚就会滥用就如洪水猛兽一样危害极大,这也是法治国建设中为什么要以限制公权力为核心要义的原因,公权力天生具有的不被限制性,天生就想突破规则建立起来的牢笼。

以公权为***基础的***机关更会突破规则的束缚进而威胁到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到规则的重要性,这个时候就想到了如何用规则去限制公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会想到规则就是公民个人的“护身符”,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从一开始就珍视这个“护身符”呢?我们不应该想用的时候才能想起,在没有用到的时候也要小心呵护,应该小心珍藏而不是把它弄得千疮百孔,等需要的时候已经破烂不堪,那么这个“附身符”就不能护你的身了。对法治国建设而言,核心要义就是对公权力和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约束和限制,法律就是一剂良方,让公权力在规则的体系下进行运作,公民开展有效的监督,就是要树立法律信仰,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培养对法律的情感,树立一种规则之治。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5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律路径;规范机制;激励机制

当代******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需要内外两种力量的支持,内在力量来自于主体自身,外在的力量则来自于制度性的规范。由此可见,当代******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有内在路径和外在路径。在外在路径中,法律规范因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价值观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价值观实现方式。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两种手段,相互之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转化。当道德不足以发挥调控作用的时候,需要将相关的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进行转化;当社会成员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外在的强制性变得不再需要时,法律规范可以向道德规范进行转化。因此,当代******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路径即为当代***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

一、当代******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律是两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各有其优势。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两者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当前,从整体上而言,道德在全球化进程中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地位逐渐减弱,而法律则日趋强化。美国现代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人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当代******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普遍性约束的要求。道德和法律在适用主体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关注的是个体的内在体验,仅适用于个体;而法律关注社会共同体的生活,适用于社会的全体成员。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当代******人核心价值观并非只是一个事关个人道德修养的价值观,而是需要全体******人遵守的共同道德,它关系到***队这一集体能否形成共同的道德准则,进而转化为坚强的战斗力。因此,当代******人核心价值观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要求。道德的内在局限性阻碍了道德实现普遍性约束,而法律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2.外在规范性的要求。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人们对于道德的服从是一种自觉服从,从内心产生服从道德义务的愿望和动力。道德对于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人们对于法律的服从是一种被动服从,是由于惧怕受到法律的惩戒而形成的服从心理。法律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则与命令,而不论特定的个人是否赞成这些规则和命令;法律重视威胁适用物理性的强制手段。

当代******人核心价值观仅靠道德规范自身的内在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来自外部的力量,并且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为支撑。***人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就是不允许的”。法律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不着眼于帮教,而是着眼于处置。如此可以让***人由于惧怕惩戒而转变思想和态度。

3.加强道德建设的要求。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价值生活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转型期的利益冲突使一些传统的受道德调控的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已有的道德规范无法奏效,而短期内新的道德规范无法确立,社会短时期内在某些领域某些成员身上出现了道德真空。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平和***队所需要的道德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将官兵的多元化价值观引导至同一个方向,培养官兵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当代******人核心价值观正是为了引领社会道德而提出的一种共同道德要求。它虽然是针对***人的道德要求,高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但对社会成员而言有示范意义和标杆作用。

二、当代******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操作方法

当代******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用法律规范对价值观进行规范和激励的过程。价值观的规范和激励是两个方面,它分别体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因此,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必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将道德规范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规范;其次,制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激励。这既使法律规范体系达到权利义务的统一,也能有效促进价值观的实现。

(一)义务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规范机制

道德规范是一种典型的义务性规范。当代***人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如果将句式补充完整将是“要(必须、应该、应当......)忠诚于***、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这是义务性规则的表达句式。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最直接结果是义务性法律规范,且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一般都要将道德进行降格化和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处理,否则它就会脱离实际而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用。例如“忠诚于***”如果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将是按照不做损害***的利益的行为的标准设定一系列法律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人的相当数量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典型的如《刑法》,刑法中设有专门一章规定了“***人违反职责罪”,用惩戒性的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又如《兵役法》所规定的现役***人的各项义务。《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等同样是义务性规则,并且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义务时的罚则。但现有的义务性规则主要用于规范***人的一般行为,对于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并不明显。在***人的一般行为规范和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中间还存在差距,需要用合适的义务性规则进行弥补。外***非常重视法律对价值观的规范作用。美***先后颁布了《品格指导纲要》、《品格指导手册》、《行动指南》、《行为准则》等条令条例,对***人价值观的内容、塑造方式、运行机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举值得我***借鉴。

(二)授权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激励机制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统一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律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互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形成主体对法律的信任,从而愿意遵守规范。如果只享受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主体将产生特权心理,丧失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感;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主体将或者没有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或者主观上怠于履行义务。

***人是穿着***装的公民,必然享有属于普通公民的权益。但同时,***人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人还应当享有和履行职业义务相适应的职业权益。***人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国家对于***人的权益保障应当高于对普通公民的权益保障。国家对***人的权益保障既包括一般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特殊权益的保障;既包括精神性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物质性权益的保障。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6

***总支书记学习《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

自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以来,全 ***上下掀起了学《条例》守《准则》的热潮。我个人也通过观看相关新闻、网上浏览相关文章、线下看报自学和参与集中学习等等方式对这两部新修订的******内法规进行 了认真、全全面、深入地学习。下面结结合学习,谈几点体会:

???????? 第一,,作为纪律范畴的***内法规规,首先是要界定清晰。特特别是法律与纪律的界限要要清楚。一些基层纪检干部部法律知识不全面,对过去去的一些纪律条款常常与法法律条款 混淆在一道,一一旦真正遇到事情了,到底底是法律处理还是纪律处理理,途径和依据反而就模糊糊不清,无从着手。而在依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建设,,其中***内法规体系与其 他四大法律体系是既有联联系也有区别的。***纪国法法要起到互补的作用,法律律已经明确的事情,纪律不不要再去重复。纪律应该强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触及而而***内必须要做 到的问题题,体现***内法规在行为规规范要求上严于法律的要求求。《条例》从六大纪律方方面,对违纪问题开出的““负面清单”,充分体现******纪条规的特征。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7

关键词 大学生 建设 法律人格 刍议

法律人格既不是一种特殊的人格,也不是人格发展与构成的某个特殊层次,而是具体的人在加入了法律关系和参与了法律活动以后所获得的法律性质及所表现的法律形象。这种物质的内在结构,是人格主体的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念和法律习惯的有机结合。积极法律人格是指个体人格表现为积极追求一定法律原则规范所认定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正义品质。在当代中国国情之下,大学生积极法律人格的建设表现为大学教育要引导大学生积极追求社会主义法律原则规范所认定的各种权利义务。站在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努力促使大学生发扬积极的方面,并使消极的方面向积极的方面转化,无疑对大学生积极法律人格的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法律理论教育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

个体法律认识水平的提高过程,是社会的法律要求与个体既有的法律认识的矛盾运动的过程,教育者提高个体法律认识水平的目标指向有两个:一是个体能够形成关于法律关系、法律原则、规范等知识的内化;二是个体能够形成行为公平、正义的法律判断能力,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关系、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要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成为大学生法律判断的标准,高校教育者的自觉施教与引导是至关紧要的。为此,需着重从以下三个重要环节入手,来努力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识水平:

(一)在理论灌输中确立主体的本质、价值和尊严

在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法律灌输是必须的,把预设的法制教育目标作为法制教育活动的逻辑起点和出发点,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和要求的。罗尔斯认为,在社会法律领域,“力求客观,力求从一种共有的观点来构筑我们的法律观念和判断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我们更加可能达到一致”①。而“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个人也不会反对反复灌输一种正义感的法律教育实践。”②目前,理论界一些学者反对灌输原则,提出法律教育主要将不是向受教育者传授某种特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而是要启发他们主体性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尊严。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人的法律主体性是指法律人格作为能动的主体,依据既有的法律价值观,对环境、事态发挥作用,在接受环境、事态的刺激,适应刺激,同时为达到自己选择的目的而继续努力。法律主体具有什么样法律价值观对于发挥作用的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尊严恰恰是法律的应有之义,特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灌输是建立在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也是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尊严的理性化诉求,因而灌输的过程就应该是帮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尊严的过程,灌输与主体性的确立这二者,统一于大学生自觉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按法律规范生活、以不断增进个体和人际关系秩序的调节过程中。克里夫在评论西方的价值澄清法时认为,这种方法强调塑造有高度自尊、自信和整合型的学生,学生应该对他们的价值有更清楚的认识,然而必须知道:在价值问题中人会犯错误,并且在众多的领域的人――人体和社会、儿童和成人――所拥有的价值观是需要改善的;从长远来看,人们必须系统地学习解决价值问题的方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在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上。克里夫认为,这种认识并不损害自尊。③而大学生只有自觉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按法律规范生活,才能不断确立自身的本质、价值和尊严,也才能对他人的本质、价值和尊严予以足够的尊重和关心。为此,应该坚持法律教育的灌输原则。

(二)在促成认知失调中矫正扭曲的法律价值观

法律教育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不断引起主体认知失调的过程。当前,价值取向扭曲的现象不容视,相当一部分学生对主流法律观持否定态度,有些学生甚至价值判断模糊,导致行为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已经对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形成了有害的影响。矫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扭曲问题需要科学的教育策略。仅仅靠理论灌输是不够的,

必须善于运用态度改变的理论。因此,教育者对错误法律价值观的批判,必须建立在充足的、多角度事实论证、正面论证、反面论证、比较论证,用持续的、反复的、多重的与错误法律价值观相对立的法律认知引起学生的法律认知失调,促成学生对错误法律价值观的矫正。

(三)在满足大学生法律需要中增进法律判断力

一是在提高法律教育的有效性上,应该从大多数大学生的实际法律需要出发,来组织开展法律理论教育。在学生法制心理结构中,需要处于重要的地位,是个性心理特征的基础,更是人行为的直接动力。大学生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律需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表现是当大学生如何正确处理好所处的法律关系,特别是面临处理法律关系的困境时,法律需要自然就产生了。校园内的法律关系是多重的,怎样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努力实现这些关系的和谐,这成为大学生要面对的实际问题,法律需要就在这其中产生了。也就是说,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必然要有一定的法律要求加以正确规范,遵循正确的法律规范处理好这些关系,就会促进大学生的成长,唯此才能体现大学生个体的本质。“法律伦理就是保证人际网络关系理性地存在的依靠教育来实现的规范。”④教育者的责任正是把社会法律要求与个体的法律需要有机结合起来,促成二者的相互转化。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安排应当体现以学生的法律需要为本位。

二是在满足大学生的法律需要的基础上,应适时促进大学生法律判断力的提高。在人们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总是会包含着判断,法律判断就贯穿在我们所有的法律行为之中。所谓法律判断,是指对人们的行为的“公平正义”的判断。其中,“公平”就是对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平等的价值而言,有立法公平、司法公平之分;“正义”是就行为的义务、即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或违法与不违法而言。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判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之前的,即根据法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而事先的法律选择,这一般是指个人的自我选择;一类是行为之后的,即事后的,即事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评价,这一般是指对个人、组织的评价。无论如何,它们总是要根据什么标准或什么理由来判断某些行为或行为准则是合法的,某些行为或行为准则又是不合法的。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判断能力,就是要提高大学生依据正确的法律标准进行正确的法律选择能力和进行正确的法律判断能力。这需要教育者对一定时期大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法律性问题、大学生中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性问题有科学的明确的***的的法律立场和法律思考,以解答学生的提问,澄清学生的法律困惑。

二、开展法律情感教育,培养学生爱的情感、义务感和正义感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对人与客观事物关系的反映,人与外界情境互动时产生的火花,是人对客观事物所持态度的体验。“法律情感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认识,对现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一种爱憎或好恶的情绪态度体验,它是一个人根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在处理相互法律关系和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时所体验的到的心理活动。”⑤法律情感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深入考察人类的法律情感,就会发现有三个最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情感――爱的情感、义务感和正义感。大学生的情感教育应讲求层次性,基本的层次,应当培养和发展人类天然就应具备的情感:爱的情感。第二个层次,属于作为社会个体应具备的义务感,应该让大学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肩负的义务,并自觉履行这些义务。第三个层次,属于高尚的情感,即正义感,人们有理由要求社会制度的安排符合正义的要求,而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会使大学生逐步获得正义感。

(一)培养爱的情感

获得成熟人格的最终目的是成为有足够去爱的能力。每个人都渴望获得真实的爱,需要真爱。国际教育基金会在《培育心情与人格――为建设更美好的家庭与世界而教育》一书中提出了真爱的原则的三个要件:爱的第一个要件是它不能独自发生,一个人需要对象来爱,一个人可心自由地以爱相报的对象;爱的第二个要件是先付出,然后接受;第三个要件是当爱的位置适当时,爱会自然涌现;爱有四大领域:孩子的爱、手足之爱、夫妻之爱、父母的爱,人格通过爱的四大领域发展和成长,每通过一个领域,爱的能力就会增加。罗尔斯认为:“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⑥大学教育在发展大学生爱的能力上同家庭一样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大学应该把真爱的原则作为重要的法律教育目标贯注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去,大学的教师、管理工作者应该和学生的父母建立一种互动机制,通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成长,真正对学生负责,不断向学生付出真爱、智慧和关怀。而当学生一旦认识到学校教师、管理工作者像父母一样对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而一旦学生拥有了这种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他就会发展同周围世界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就会去考虑以利他的行动去为维护别人,就会自觉举止友善,爱的情感自然就会得到发展。

(二)培养义务感

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权利时,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是社会公德的核心所在。对大学生开展义务感的培育,其中心环节是帮助大学生明确自己的义务,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积极的愉悦的情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大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引导大学生的履行这些义务,就是引导其在日常行为中修之以法,进而产生积极的法律情感。应当引导学生的积极行动,在为他人服务和为集体服务的实际行动中,体验成功,培养幸福感,进而获得对他人和集体的义务感;应当用管理者和教师履行义务的人格和表率作用,培养感染学生获得“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感;应当用鼓励的方式引导学生付出艰苦的努力,取得学业上的、***治上的、法制上的进步,产生喜悦感,进而获得“学而优则用”、“读书兴国”的义务感。当一个大学生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他就会逐渐认识到,他已经逐渐成人,已经在同他人和社会彼此相互依赖,他与他人和社会在彼此做贡献。反之,没有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就不会产生积极的愉快的情感,也就不会获得义务感。

(三)培养正义感

对制度的忠诚来源于制度本身的正义取向。制度应该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机会,这是制度的责任。加深对社会制度正义的理解是走向对制度的忠诚、形成正义感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⑦同志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坚持立***为公、执***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⑧罗尔斯认为:“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⑨因此,对大学生的正义感的培养,不仅有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有赖于高校学生培养管理服务制度的不断完善。制度的不断完善,会促进大学生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治、文化制度的内在认同,对学生培养管理服务制度的内在认同,进而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获得正义感。因此,作为高校而言,应该不断完善学生培养、管理、服务等各项制度,保障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同时,应注意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社会制度以及学生培养管理服务制度的完善永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学生的成长不仅是制度正义的应该享用者,而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学生也应该自觉成为制度完善的参与者;唯此,制度正义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成为学生内在的价值诉求,学生也才能真正获得正义感。

三、科学引导法律行为,促进知行统一

法律行为是人们法律观念的外化的结果,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对特定情境的法律选择结果。对法律主体――大学生的法律行为的引导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意在增强

增强是现代心理学关于学习原理的一个重要概念,系指个体在学习情境中,因偶然出现某种反应,反应后带来满意结果,该结果为增强物,因增强物的适时出现,增强了个体以后在同样情境下重复出现该反应的机率,这表示增强物对个体的反应,产生了加强作用,此种作用,即为增强。增强有正增强、负增强和自我增强三种情形。正增强指合于个体需求之刺激,在反应之后出现,因而对该反应产生强化作用情形。负增强指引起个体厌恶之刺激,在反应之后消失,因而对该反应产生强化作用的情形。自我增强是观察学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观察学习是形成社会行为的基础。观察学习是在社会情境中,经对楷模所表现行为的观察与模仿间接学到的。观察学习历程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一为自我规范;另一个为自我增强;前指对楷模者的行为进行模仿时学习者对自己的行为订下一个标准,而该标准则是以楷模的行为根据的;后者指学习者有了标准以后就时常拿来评价自己,改正自己,如果觉得自己的行为符合了标准,就会感到满足,满足了之后自然就会加强了他所模仿的行为。⑩从学习理论的视野出发,可以理解大学生日常学生行为管理方法的心理学依据。在学生管理上依靠物质奖励和赏识、重视、信任、关怀、表彰、舆论支持等心理激励方法,具有正增强的作用;而采取法律、公约、规章、纪律的约束以及舆论批评监督等方法,具有负增强的作用。无论是正增强还是负增强,在法理学上是都具有他律的特征,是靠外在的因素来促使法律主体遵循法律规范。树立法制楷模的意义在于促使法律主体自我增强,在伦理学上具有自律的特征。“法律榜样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其最大特点是用身体力行即法律实践来诠释法律理想,甚至为法律理想而献身,并通过法律实践去‘改造世界’。” 11当今教育界和伦理学界对我国高校如何科学地树立法制楷模形成基本一致的观点,即楷模要可亲、可敬、可学、可感、可近,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并充分尊重学生个体间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法律教育教育中,应根据学生或学生个体所表现出的具体情况,在尊重学生自己选择的基础上,提出达到不同目标的路径选择建议。”12

(二)贵在自省

人们的大多数行为是法律行为习得性的,也就是长期生活积累下形成的习惯。这是因为,人们的法律行为习惯来源于人们的法律思想,也就是人们既有的法律价值观,并由法律思想决定人们的法律选择。但为什么会出现许多大学生知行不统一的情况呢?即大学生认识到不符合社会法律规范要求的、有违“良心”的事,却受不了理性的控制,“忍不住”去做。其根本原因是,从知到行有一个过程,我们不排除外在特定条件的制约,但在既有条件下能够实行而不去做,那就是没有真正形成对已经认识到的正确法律原则的正确态度,进而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自控能力和法律行为习惯。“习以成性”就是对知行统一的最好表述。青年学生成长到了大学时期,都已经形成自己的法律行为习惯,这些习惯当然是以此前的环境塑造下逐步形成的。指导这些行为习惯的是先前的法律思维习惯,先前的法律思维习惯是一个复杂的观念群,在这些观念群中,有些观念是正确的,有些观念是错误的,而这些观念的综合形成了法律思维的总体取向。要提高法律教育的有效性,这就要求学校管理工作者、法律课教师、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以及专业课教师都应当把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责任,经常保持同学生的接触,并努力跟踪学生的主观动态,及时引势利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法律行为的思维取向,不断强化其积极因素,不断克服其消极因素,促成其形成良好的自我反省能力,形成遵纪和守法的品格,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

(三)重在践行

培养正确的法律态度和行为习惯,应该结合大学生的生活实际设定一定的载体,使大学生能够经常性地利用这些载体来践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一是就大学生中普遍面临的种种法律行为问题开展讨论和辩论,目的是使学生在大学实际生活中,在遇到类似的法律性问题时,能够作出正确、成熟的法律判断。二是进行角色承担,引导大学生在各种学生组织中从事工作,拓展大学生的人际空间和互动范围,促进大学生在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秩序、法律关系条件下,作出新的、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行为选择。三是开展校内外文明守法创建活动,把大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与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大学生张扬主体性、提升法制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大学生形成秩序性、富有效率性、富有自由正义心、富有人道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法律人格。

注释:

①②⑥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20,518,492,493.

③克里夫•贝克.优化学校教育――一种价值的观点.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64.④王小锡.法律、伦理、应该及其相互关系.江海学刊.2004(2).196.

⑤曾钊新,李建华.法律心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5.

⑦.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人民日报.2005.2.20,1.

⑧.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6.27,1.

⑩张春兴.现代心理学――现代人研究自身问题的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5,254-255.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8

[关键词]内涵;保障;结合;实践;凝聚力

以德行***与依法行***两个原则虽先后顺序不一,但两者早在各自正式提出并确定之前就已然结合,只是名称有别,但意义趋同。2001年正式确定以德治国重要原则,更明确了以德行***对依法行***的战略性补充。首先分析一下依法行***和以德行***各自的内涵,以更清晰理解两者的内在关系。

一、依法行***和以德行***的内涵分析

(一)依法行***内涵

法是行***权行使的依据、准则,是既定的法律,行***权不能对抗既定的法律,不能抵触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进入新格局,一些特定行***机关具有了一定的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利,制定的这些法规、规章将是法的另一种新形态,其立法过程中必须本着不抵触、不对抗既定法律的原则,而其他无权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机关要服从遵守特定行***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特定机关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时要有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无法律依据是违法或不当的设定,因此,要求特定机关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明文规定或管理幅度过大时,应先考虑既成的原则。依法行***是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国家行***机关在法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既定法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二)以德行***内涵

以德行***具有新时代精神,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建立起来的与依法行***相配合、相辅助、相补充富有民心凝聚力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合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第一,行***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而不论作为或不作为都是有起因的,也就是主观动机。这种主观动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诱因,是原生发动机,处于首要关节,而内在的动机往往被行为外化的表象所掩盖,被忽略、遗忘。法律制定中难以准确界定复杂的内因,也更容易忽视对于主观动机的规制,即便有考虑也是极有限和谨慎的。行***主体的主观动机应以善良为本、利他为愿,此为以德行***范畴,也即以德行***的内涵之一。第二,行***主体在行使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存在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自律是行***主体自我约束,自我校正行为规范,使其符合既定法律规则及道德规范。他律是带有一定强制、节制性的法律制约,使其符合法律行为标准。自律和他律相较,自律更能体现行为自觉,自我控制力,是基于法律而又超于法律之上的道德、良心自律,自我校正行为亦是存在最基本的人性中的良知。第三,以德行***的内涵,还包括奉献精神的体现。所谓奉献精神是一种主观倾向。行***主体同自然界中可称为主体的动物或植物等一样,具有自我意识防范。自我保护、防范的这种本能是在突发事件中发生冲突时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自我保护,若是对抗正义,非法的一味自我保护就是贬义的,是不正当的自我保护;若为对抗非正义的、非法的行为事件而采取的正当的保护自我行为,即为褒义的,是正当的自我保护。第四,以德行***的服务价值取向。行***机关在行使行***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就决定主客体的换位问题。如果行***机关作为主体,对社会群体发号施令、以主动行为针对其他相对群体,存在强制、剥削、占有的倾向,视自已为临驾其他民众之上的主人。民众成为客体被动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社会结构而服务于主人,这是一种服务取向。而另一种服务取向是主客置变换。民众是主体、行***机关是客体,客体需服务于主体。即所谓的公仆,为人民全心全意服务意识,公众这一主体可以决定行***机关这一客体的存在。行***机关要用公众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使正当的服务,为公众当好公仆,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民做主、为民办事。第五,以德行***重在体现“德”字上。人文因素要考虑,自然因素也要考虑,以符合人文环境的客观要求,符合自然环境的客观规律为参证,尽可能体现一种自然正义,符合人性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和以德行***的关系

依法行***对于法治化社会所起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是依法治国的保障、核心、关键,具有丰富的内涵,具有不可取代性,但依法行***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不是完美无缺、毫无疏漏的,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有待弥补的不足,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阶级、哪个时期、哪个国家能只依靠法律强制行***而取得高质量的社会和谐、社会融洽共存,民众共谋发展的社会新形态结构体系。这就要求有另一种形态的行***作为其疏漏、先天不足的及时补充、辅助,以德行***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被提出来并赋予重要原则意义被重视起来的。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9

 

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基本理论中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基础概念。武警法学的其他概念,如武警法律规范、武警法律行为、武警法律责任等都与这一概念相联系。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武警法律现象的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武警法律关系,武警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为武警法律关系创造形式条件。因此,对武警法学法律关系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武警法律关系的概念

 

武警法律关系的概念是进行武警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武警法律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武警法学的发展起步较晚,“武警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移植于法理学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个专门的法理学概念,其定义为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武警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所以说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保卫利益的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武警法律关系作为经武警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与武警关系、社会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肯定,武警法律规范不可能调整全部的武警关系,因而武警法律关系只是武警关系的一部分,至于哪些武警关系应由武警法律规范规定,如何规定,立法者应在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利益为核心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平衡和选择,所以武警法律关系只能是由武警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那部分武警关系,即由武警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没有武警法规范,就没有武警法律关系。

 

武警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部的社会关系。包括武警官兵之间的关系,武警部队中单位与单位、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官兵与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二是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包括武装警察部队与中国人民******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相互之间的关系。三是武警部队与地方的社会关系。包括武警官兵与地方公民之间的关系,武警机关与地方***府机关之间的关系等。

 

二、武警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武警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法律关系

 

公法法律关系是在公权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权就是指国家的公共权力。武警法律关系之所以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首先是因为武警权是一种公权。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即我国的武警权归属于人民;其次,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利益是武警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武警法的根本目的和核心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为核心的武警法律规范都直接规定了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卫利益;再次,武警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隶属型法律关系。武警权力主体代表着国家,上下级武警机关之间是领导与服从关系,上级武警机关有权直接要求相对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志表示要求相对方服从,这便是一种典型的公权法律关系。

 

(二)武警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隶属型法律关系

 

武警权的主体代表着国家, 武警部队上下级机关之间是领导与服从关系, 上级武警机关有权直接要求相对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并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志表示要求相对方服从, 武警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武警法律关系的存消, 主要是以武警机关或******首长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 具体说, 就是武警机关或******首长可以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甚至违反对方当事人的意志单方面创设、变更和消灭武警法律关系。

 

(三)武警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在武警法律规范调整之前, 因武警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还只是一种客观存在,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只有在武警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调整之后, 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明确、稳定。由于武警法律关系是以武警权及武警法律规范为其存在基础的, 因而在武警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武警部队, 至于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或其他国家机关; 同时,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然是一种武警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可见, 就实质内容而言, 武警法律关系应当是武警部队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武警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武警法律关系的作用

 

(一)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武警法律规范属于静态的形式,而武警法律关系处于不断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之中。因此,武警法律关系是保证武警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动态形式。在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中,只有通过武警法律关系,武警法的价值才能实现,法律秩序才能形成。

 

(二)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调整武警关系的必要形式。武警法律规范对武警关系的调整是武警法反作用于客观现实的过程,它必须通过武警法律关系这个中间环节来实现。通过武警法律关系的产生,武警法律规范转化为武警法主体之间具体化和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也使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争端和纠纷在武警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从而把武警法律规范与我***建设实践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武警法律规范只能在出现武警法律关系的时候,才能现实地表现出自己的调整作用,武警法律规范只能借助于武警法律关系,才能影响现实社会生活。

 

(三)武警法律关系在武警法调整过程中具有反馈作用。既然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调整武警关系的中介环节,那么,通过对武警法律关系的产生、运动过程的考察,可以检查武警法律规范制定得是否完备和正确,其设定的行为模式是否符合正义、公平要求,还可以考察武警法律规范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或不一致。可见,武警法律关系能给立法者提供大量的情况,反馈必要的信息,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和修改武警法律规范提供条件。

 

作者:李科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10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印象、体验、情绪等的感性认识,与人们日常法律生活紧密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直观、自发的反映。在一个社会,民众的法律心理状态,对法制基本环节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密切相关,甚或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心理,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 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具体来说,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立法的精神源头、是法律得以实施(***、司法、守法)的潜在动力、是法律监督机制能否完善的重要保证。因此,要真正实现法治,民众必须具备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这是法治建设的软件要素之一和民情基础。目前,在我国民众中,仍存在着许多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法律心理,阻滞着法治的实现。具体表现为: 一、拒斥法律心理 法治社会,法律是公意的表达,具有至高无上的理性和权威性,任何社会权势、有形无形的社会规范均不得凌驾于其上。但现实生活中,仍广泛存在着以“礼”、“情”、“***的***策”和“权势”拒斥法律的心理。有些民众,特别在乡村社会,当法律与“礼”、“情”相冲突时,以是否合乎“礼”、“情”为准则,评判事非,化解纠纷。有些民众,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忽视、轻视法律,当法律与***和国家的***策冲突时以***策代法拒法。有些权势主体存在特权心理,不依法定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力,在其旨意与法律相左时,抛弃法律。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传统文化思想观念及***战争年代形成的“重***策、轻法律”的领导方式和工作特点有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予以改变。事实上,“礼”、“情”也属社会规范,当其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时,可以也应该与法律并存,共同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但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移风易俗。在我国,***是执******,***的***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是一致的,但两者毕竟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有不同的调整范畴和效力,不能也不应简单等同。从最初产生看,法律皆源自一定的权威和权力,但一经制定,则任何权力和权威应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权威,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均应“一准乎法”。 二、无法心理 有些民众否认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追求在无法的状态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具有什么作用,国家制订了什么法律,规定了什么内容,表现出不感兴趣和无所谓,不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也不按法律的设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不到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具体表现为不学法、不用法、不从法、不守法、不护法的心理状态。 法治社会,法律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的最高规范,法律所关注并干预的焦点是人的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和方面,主体间的行为伸展到那里,那里便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凡有交往(或生活)便有法律。在法治社会,任何人想超脱于法律是不可能的。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在建国后,特别是期间,我国经历了无法无天的时代,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二是现在的“快速推进型”立法,难免出现法律撞车等现象,使人们有时感觉无所适从;三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法律纸面化”现象(一方面是大量法律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是***司法效果不尽如人意,使得一些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在社会生活中生根而真正成为实际的生活规则)。 三、非主人心理 有些民众不把自己作为社会和法律的主人来看待,没有把法律看作现实生活的必需品,而是看作生活的妨碍。片面地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把法律同管理、制裁、镇压简单等同,从犯罪的角度来理解和看待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对法律采取冷漠、厌恶、逃避的态度;把法律的保护看作是当权者的恩赐,期望青天大老爷为其做主;承认特权至上,甘愿无过受罚;奉行“自扫门前雪”,不愿也不敢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都与治法的基本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法治社会,每位社会成员都是自己和法律的主人,均应以强烈的主人翁姿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识和自觉意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每个人的主体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法治不仅是国家(***府)所关心和努力从事的工作,更是全体社会公众主动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 四、规避法律心理 要实现法治,需有高度准确、统一、完善的“良法”。由于受法律所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的性质、法律抽象概括的特征(法律条文有限而情事无穷)、立法者的认知能力限制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漏洞(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实难根绝,这就需要全体民众以满腔的热情尽自己之所能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填补法律漏洞,使法律逐渐逼近“良法”。但现实生活中,有些民众也积极认真主动地学习法律,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守法、护法、完善法律,而是对法律进行病态的钻研分析,加以恶意利用,钻法律的空子,以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 五、无诉心理 在社会生活中,各主体由于有着不同的利益,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手段。法治社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当然首选。但有些民众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拒绝诉讼,寻求非诉讼途径和手段,追求“无诉”境界,与此心理相关的是“贱诉”、“惧诉”、“耻诉”。在达不到“无诉”时,退而求其次,追求“息诉”。这种表面上的和谐,其实极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危机。这种心理其实是农业社会法律观念与中国传统人生哲学中和谐观念相凝合形成的因悸怕法律而疏远诉讼的忌诉法律观念的继续。比如在古代,老百姓把“见官”与“打老虎”、“别父母”一同看做人生“三大难事”,就是这种心理的典型写照。#p#分页标题#e# 六、被迫守法心理 守法是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此绝大多数民众是知道的。但从守法的动机看,有些民众遵守法律不是出于自觉自愿、主动积极地维护法律规则,而是通过观察发现若不遵守法律则可能会受到惩罚,是出于消极避罪的心理。守法的出发点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与参与,而是惧于法律的威慑作用的被迫服从法律。在此消极法律秩序状态下,我们看到的主要是***府忙碌劳顿的身影,而看不见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真诚而热情的拥戴和积极主动自觉的遵循。该心理支配下的守法与法治社会公众积极守法、热情从法的要求相去甚远。这种现状的形成,与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存在着单向律民现象(即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把广大人民群众当作被动的对象,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权力人、教育者为能动的主体,置身于法制教育对象范围之外,单向性的对下不对上、律民不律官现象)有关,这种法律教育突出强调受教育者作为客体的责任、纪律、规范和义务,而忽视了权利与法治基本精神的弘扬,其导致的结果是严重阻滞着受教育者主体价值观的形成和学法的积极性,甚至将学法等同于束缚和控制。 七、法治民心理 有些民众(包括一些领导),把法治简单地等同于“用法治民”,过分地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法治的基点在于人,个人优位是其基本信条,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其根本目的,对于公民,“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于***府,“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是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八、法律万能心理 法治社会,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稗益的社会规范手段,但同时它也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规范一样本身存在着缺陷。有些民众没有深究法律的内容及其历史作用,对其缺陷不予重视或视而不见,采取理想主义态度。将法律功能绝对化并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及治理手段,滑入“法律万能”和“唯法治理”的心理误区。这可能导致两种极具危害的后果:或对法律的良善与否不作分辨,纵容恶法的存在与统治;或一旦发现法律的缺陷时便产生幻灭感,表现出对法律超乎寻常的不信任,转向法律虚无主义。社会生活中,有些问题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有些需要法律与其他手段配合,也有些不应也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 法治社会也允许并有必要保留法外空间(对诸如信仰、爱情、友谊、私生活等方面不宜由法律规定或没有必要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法律不予规定而形成一定的法律不管范围)。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并不否认而是积极提倡道德、教育、思想***治工作等在治国安邦中的作用。 九、法治完美心理 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漫长“人治”传统的国度,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确属不易。有些民众(包括决策者、法学家、法律人)便形成过于理想化的心理期待,认为该理念一经确立,即表明我国进入完美无缺的法治社会。事实上,我国的法治建设仍是初态的和雏型,“法治化”的提法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过程、一个起点。对法治的种种设计与描绘,主要是法治的“应然”状态,要使应然与“实然”相耦合,还需要全体民众做艰苦细致的促动工作。另外,常言道:“人无完人”,任何制度均如此。正如市场经济是损益经济,法治也是一柄双刃剑,其弊端与其优越性相伴而生。人们之所以追求,只是因为它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一旦法治完美成为民众的普遍心理,那就已为专制统治准备了充足的土壤,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法治的反面。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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