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申报材料10篇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1

全国卫生城市三年复审一次,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全国爱卫会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或申请报告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适时组织调研和暗访。调研和暗访的目的是掌握情况,复核申报材料,并帮助申报城市做好改进、提高工作。因此,调研和暗访次数可能是一次或是若干次。

全国爱卫办对于切实具备考核条件的申报城市,将在调研和暗访的三个月后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听取全市创建工作汇报,查阅各种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所查场所、单位、居民区的数量应足以反映整体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抚州市城市管理行******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主管部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七条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订行***许可的决定》(***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00以前结束,并清整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

(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市容处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准运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承接无《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第十九条*交警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行******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接受市城市管理行******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城市管理行******局申报登记,由市城市管理行******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四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3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关注民生、保障健康、促进发展为目的,以提高文明素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按照“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县城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县城管理水平和居民健康素质,建立城市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绿色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通过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创卫活动,使我县爱国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完善,县城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县城整体卫生水平明显提高,把我县建成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设施配套,宜商宜居的冀南名城。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开展无烟机关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四、创卫步骤及阶段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

召开单位创卫工作动员大会,制定下发《县招商服务中心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实施方案》。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创卫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卫工作氛围。

(二)全面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

1、要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团结协作,落实责任,有序推进,积极完成各项创卫工作任务。

2、集中力量,抓紧解决与《省卫生县城标准》差距较大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创卫申请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

1、根据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市爱卫会、专家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攻坚行动,抓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2、组织第二次自查自评,完成所有备检资料收集整理,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完成创卫资料整理和创卫工作报告。

3、按省卫生县城申报程序要求,完成《省卫生县城标准》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4、认真做好创卫备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归档,修改,充实,备好创卫汇报材料和专题录像,全面做好迎接市爱卫会对我县创卫工作及项目达标情况复核准备。

(四)创卫申报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

1、按照《省卫生县城标准》和本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市爱卫会复核指出的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和创卫资料查漏补缺工作,进一步做好创卫工作汇报材料和专题录像,加强检查督促,全面巩固创建成果。

2、进一步广泛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高卫生知识知晓率。

3、通过市爱卫会的创卫复核,配合市爱卫会做好向省爱卫会对我县的创卫推荐工作。

(五)创卫评审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

各单位全面动员,按照创卫任务分工,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创建成果的巩固提高,不断完善各项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扎实做好创卫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创卫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充实创卫汇报材料和专题录像。接受省爱卫会的评审(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根据省爱卫会的评审意见和市爱卫会的建议,全面、彻底地做好创卫各项整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技术评估,实现创卫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组书记任组长,***组成员副组长的招商服务中心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深入开展创卫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和全民动员力度,提升全县居民参与率、支持率、满意率、要逐级召开创卫工作会议,层层明确创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单位固定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县居民创卫知晓率和支持率。

(三)实行创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实行“块块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创卫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指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创卫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4

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A4纸型);

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

⒊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

⒋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论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限提交5项),其中,科研课题已立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的应提交科研课题立项书或项目鉴定表原件,提交非标准原件的,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立项或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鉴定、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每项不超过3件;

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

⒍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⒎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10]151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

⒐《“六公开”监督卡》1份;

⒑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⒒设区的市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医生晋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医师的,须到农村县(市)、乡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累计满1年,并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支农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⒓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合格者可提交有关证书原件;

⒔有关援外、援疆、等证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高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报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1年聘书原件。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

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晋升、改系列高一级晋升),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

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

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完成的填写“***”;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㈦“著作”栏的填写:

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呈报材料及要求

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A4纸型);

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

⒊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

⒋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论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限提交5项),其中,科研课题已立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的应提交科研课题立项书或项目鉴定表原件,提交非标准原件的,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立项或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鉴定、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每项不超过3件;

⒌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

⒍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⒎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10]151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

⒐《“六公开”监督卡》1份;

⒑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⒒设区的市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医生晋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医师的,须到农村县(市)、乡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累计满1年,并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支农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⒓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合格者可提交有关证书原件;

⒔有关援外、援疆、等证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高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报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1年聘书原件。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

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晋升、改系列高一级晋升),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

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

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

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完成的填写“***”;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㈦“论文、著作”栏的填写:

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

⒉必须是发表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报刊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

⒊“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⒋“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文章名称。如“论文:《×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A9%CE%EF">药物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6%CE%C1%C6">***×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⒌“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㈧《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中的“倾斜项目”,系指依据上级有关***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可以适当倾斜照顾的项目,如“”、“援疆”、“援外”、“卫生支农”等。

四、关于破格晋升问题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5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

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纸及模型;

3、市***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的批复文件);

4、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府批准文件1份;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持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1套(以A3规格和A4规格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8、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9、由北京市测绘院生产经营处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要求绘制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多提供相应份数的地形***)。

10、需要使用地名作为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l份;

11、规划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受理

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规划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1、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府关于加强八达岭―― 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含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

(2)用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5)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7)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8)市交管部门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交通影响评价合格报告;

(10)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或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同意意见;

(12)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运或者矿山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3)市市***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4)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局、财***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部门审批;区民***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预算;***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门负责筹集和管理。***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苗、麻疹***苗、卡介苗、白百破***苗和免******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财***、卫生、审计和***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纪***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7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诚实信用;

(三)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支付能力相适应;

(五)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平稳推进、规范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

(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县民***局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办理、救助对象审批、救助费用审核、救助金发放等日常事务。

县财***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划拨、专户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落实等,并依法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卫生局负责确认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在***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调研。

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及参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乡镇人民***府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调查、申报、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宣传等工作。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户籍在*县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

(四)经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

(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

(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有第三者责任险的。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

(四)到非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医、诊治、购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

(六)保健理疗、非疾病***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病种:

(一)大病、重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急、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意外创伤;15、高危孕妇住院分娩;16、器官和组织移植;17、严重内风湿;18、癫痫持续状态;19、脑栓塞;20、脑出血;21、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22、先天性心脏病;23、严重皮肤病;24、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慢性病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病;2、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3、慢性肝炎;4、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5、高血脂症;6、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7、活动性肺结核;8、严重风湿性关节炎;9、恶性肿瘤晚期;10、严重支气管哮喘;11、冠心病;12、县***府确定的其他慢性疾病。

第九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诊期间,每一个自然年可享受医疗救助的额度不超过3000元。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个人负担的多少,每一个自然年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1、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200元救助;

2、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的,按10%救助;

3、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年救助3000元;

4、因病常年卧床不起和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限一次性救助,其救助费用不超过800元;

5、对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6、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享受医疗救助的标准按本条(二)项中的规定执行。

(四)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救助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医疗救助的标准参照上述三项执行。

第十条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第三章医疗救助办法和申请、审批程序及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时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在患病时应当到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院***的,必须由其原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承担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要会诊或转院***时,就诊医院应当出具会诊或转院证明,救治结束后报县民***局备查。

(五)属县***府确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作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民***局审批。

(三)县民***局接到乡(镇)人民***府的上报材料,应及时审核并做出行***审批。对符合救助的对象,按核准的金额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乡(镇)人民***府和县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手续。

(五)县民***部门每半年应将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员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二)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医疗收费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处方、会诊证明、转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六)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民***局负责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建档,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我县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县民***、财***、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医保)、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研究探索便于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府的费用负担。

(三)乡(镇)人民***府、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策的宣传,教育救助对象按规定就医、实事求是申报。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严把资格审查关,合理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坐支、截留或改变用途;不得挪用、私分、贪污或变相挪用、私分、贪污等。

第十九条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省、市财***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财***按配套***策规定列支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县民***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城市医疗救助账户。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民***、财***、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侵占、挪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同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如数追回救助款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处分或依法处理。当事人是城市低保对象的,取消低保资格。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门诊***以及住院***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市、城区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卫生、劳动、财***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部门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具体履行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府救助与社会资助、医疗单位优惠减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本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及经民***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或患病住院***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第七条市民***、卫生部门联合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医院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费的6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经民***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费的8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经民***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患者可以凭办理住院***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审核、县(区)民***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而染上性病的;

(二)交通事故;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五)超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第十条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免收挂号费;

(二)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4.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

5.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二)社区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城区民***部门。

(四)城区民***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城区民***部门应当按核定金额和审批程序进行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取得医疗救助金的,民***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而不支付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

第五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城区各级***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1.社会捐助资金;

2.市和城区人民***府每年应列入财***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3.市和城区民***部门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4.中央、自治区级财***补助的资金;

5.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

(二)市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与城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每年实际支出的城市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市财***从本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专户中将应负担的50%资金按季度预拨到城区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专户”,年终与城区财***进行结算。

(三)各级***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级民***部门接受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疾病的,由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需要转院到非定点医院***的,经定点医疗医院出具转院通知并向城区民***部门备案可到相关医院诊治,其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审批。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9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建设富强、文明、秀美、和谐的新**为目标,通过开展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市民卫生意识,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健康教育、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除害防病、单位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各项指标全面达标,于2008年底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领导,市***府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档案资料、现场督查等9个专业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落实各项创卫任务,确保创卫成功。

四、工作重点

(一)健全组织管理。加强对创卫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健全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和办事机构,强化委员分工负责制,做到编制、人员、经费、条件四落实。

(二)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绿化覆盖率、城市各类环卫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不断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城市环境,使城市面貌有显著的改观。

(三)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扩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巩固垃圾袋装化成果;市区沿街单位要明确责任,进一步完善“门前三包”制度;严格清扫保洁,保持背街小巷、城中村整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做到道路交通有序、环境整洁有序、规范管理有序。

(四)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治理。定海区、普陀区、市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着眼大局,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增加投入,完善设施,真正净化、绿化、美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五)加强马路市场和“五小行业”卫生治理。开展市容市貌整治,清除沿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占道设摊等现象,取消店外店和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和夜排挡。对确实需要保留的小吃摊店和夜排挡,要实行严格审批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六)提高市民卫生素质。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动员市民广泛参与,着力改变随地吐痰陋习,杜绝随地小便、乱扔乱丢、乱停乱放现象。

(七)加强市民的健康教育。完善健康教育机构,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积极在社区、医院、学校、企业、窗口单位、机关、大众传媒等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依法开展控烟工作,保证建成区内无烟草广告。

(八)保证城区除四害工作达标。在以往“灭鼠先进城区”、“灭蚊先进城区”和“灭蟑螂先进城区”复查达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灭蝇先进城区”达标创建工作,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完善城区“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把“四害”控制在不足为害程度。

(九)做好创卫资料整理工作。创卫资料要反映1998年全国第四次城市卫生检查以来的创卫情况,重点从2006年起进行收集、归档,涉及创卫标准十项基本条件、十大类考核内容、六十五项工作指标。创卫资料整理工作面广、量大、年限长(国家考核规定需要三年的有效台帐资料),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做到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条目规范、资料完整,充分体现我市创卫的过程和实绩。

五、工作步骤

今明两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7年6月底)。

调整充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创卫办机构,两区一委、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制订创卫计划,层层签订责任状,广泛开展创卫宣传,增强市民创卫意识和责任感,掀起创卫高潮。

(二)全面创建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0月)。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围绕十个基本条件,十大类六十五项指标为重点,全面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做到逐项落实,完成一项,巩固一项。

(三)自查申报阶段(2008年11月?12月)。

在两区一委、市级部门做好达标自查基础上,市创卫办组织模拟检查,同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两区一委、市级有关部门及市创卫办按创卫要求,整理好创卫资料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爱卫会,正式提交要求验收的申请报告。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强、文明、秀美、和谐新**的需要;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海岛花园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两区一委、市级各部门要把创卫工作作为今明两年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精心组织,强化考核,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深入发动,营造氛围。在创卫活动中,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紧紧抓住各种有利时机,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阵地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卫宣传,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卫活动,在全市上下掀起群众性创建热潮。

(三)块块为主,条块结合。创卫工作要坚持“条包块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两区一委要全面负责本区域创卫工作,主动与市级部门沟通联系,完成六十五项创建指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的创卫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创卫任务。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同时,市级各部门要服从属地管理,主动与两区一委衔接协调,做到条块结合,确保工作落实。

(四)严格***,力求实效。城管***、城建、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增加***频度,促进城市管理经常化、制度化,使创卫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专项整治,长效管理。在创卫达标过程中,两区一委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取缔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违规饲养禽畜,清除城市“牛皮癣”、烟草和不规范的户外广告,整顿交通和车辆秩序,治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规范“五小行业”等专项活动,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创卫工作深入开展。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篇10

一、创建活动目标

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创建一批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居民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活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制定并印发《区创建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实施方案》。

2、区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组织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学习掌握《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及《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分标准》,部署创建工作,启动创建工作。

(二)、实施阶段:(7月1日-7月31日)

依照《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全面开展创建和申报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评分标准》,全面加强机构自身管理。区社区办公室依照《评分标准》,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督导工作。

1、机构自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评分标准》,并结合卫生局上半年对社区机构考核结果,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要确实查找机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科学有效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年7月5日前报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

2、机构申请。各机构经自查、整改后各项指标达到评审标准的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到区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创建自评报告、机构评分表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录像)机构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3、组织申报。区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7月25日前,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各机构上报的创建材料进行复核评定推荐,将符合创建标准的机构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区卫生局医***科,经领导批准后上报市卫生局。

(三)评定。省卫生厅将于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复核评定,复核评定达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最终确定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单,同时,省卫生厅将对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在省级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择优推荐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表彰。经创建取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卫生局将授予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对照《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考指标体系》,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层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对创建活动要亲自抓,亲自管,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要严格把关,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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