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论文篇1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
法制新闻论文篇2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批评性稿件采访难、报道难。据笔者接触到的众多编辑和记者反映,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中,对公开站出来反对、抵制舆论监督的人,新闻媒体不感到可怕,最怕的是采用各种暗箱操作来抵制舆论监督,这是新闻媒体最头疼的事。一是问题被揭露后,当事人避而不见,采用欺上瞒下的办法,动员所在单位及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实施组织出面,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达到袒护包庇的企***;二是表面欢迎监督,接受批评,甚至登门接受批评,背后却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写报告、送材料,大呼“冤枉”,对下则散布“报道失实”、“惹不起新闻单位”等,来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达到逃避舆论监督的目的;三是利用舆论抵制舆论,采用“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手法,达到所谓“消毒”的作用。
新闻官司迭起,记者屡遭殴打。近几年来,一些记者、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无谓的指控,特别是旷日持久的诉讼,把记者们折腾得身心疲倦,以至于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退避三舍,不敢问津;同时殴打记者、封杀消息也屡见不鲜。一些被监督者,面对记者的采访和报道,采取明知故问的态度,硬说记者是假记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殴打新闻记者等,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使得许多人害怕新闻批评。受“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的错误思想影响,新闻媒体揭露哪个单位和地区,这些单位或地区的领导担心“家丑外扬”,便竭力阻挠和干涉新闻单位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以极大的和强烈的不满,制造种种借口,压制和拒绝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为尊者讳”的影响。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采访难、报道难等种种弊端,从表面上看是地方保护主义,怕“家丑外扬”,实质上是封建帝王“为尊者讳”的错误思想在作怪。少数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片面理解“稳定和和谐”的方针,怕新闻批评出乱子、惹麻烦,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竭力保护自身缺点,千方百计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新闻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骨子里认为监督是“监上不监下”。
缺乏完备的法制保障机制。从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仍然缺乏系统的相对完整的新闻法规,特别是舆论监督权仅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大众传媒应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外,一般法律对公民运用新闻媒体行使表达权(监督权)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上缺乏具体化的条款规定。因此,公民包括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既没有严格的法律遵循,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而由舆论监督诱发的“舆论大战”,其中不乏由于评判是非的法律标准模糊而引起的,同一现象不同法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法律本身的分歧,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在公开性上发生了较大的偏差,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新闻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新闻单位和个人,宁可绕着问题走,也决不捅那“马蜂窝”;避重就轻,监督小人物或做表面文章而不去涉及实质问题,采取明哲保身之举。
舆论监督机制缺乏相对***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闻媒体必须适时地转变职能,既要坚持功能,又要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肩负起***和人民的重托。然而,新闻单位依附于同级***和***府的领导之下的管理体制,使得各级******部门等拥有新闻组织的“生杀大权”。这种在传媒受控的***治结构中,任何一级***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属下的传媒对自己的是非进行不拘一格的评说。而缺乏相对***的新闻体制,难以适应当前舆论监督发展形势的需要,必然造成新闻单位不得不瞻前顾后,假如呈一时之快,后果是不难预料的。
新闻队伍素质低下。长期以来,新闻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少数比较差的新闻人员,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正常工作的开展。一是“无冕之王”的思想影响较深,自封为“判官”,把***和人民赋予的监督权利私有化,变成个人的专利,以“无冕之王”自居,以稿谋私,搞钱稿交易;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单纯理解为新闻舆论的揭露和批评,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忽视了新闻舆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人的目的;三是缺乏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基本功底,法制观念薄弱,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损害了被批评人的人格而惹了“新闻官司”,降低了新闻监督的效力。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措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公正平等的权利原则之下,转变职能,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和谐。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一,进一步激活舆论主体的民主意识,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自为”程度。舆论主体的“自为”程度,直接决定着舆论监督的现实水平,而影响和制约舆论主体“自为”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因此,强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是提高舆论监督水平的基础环节。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传统***治统治模式向民主***治过渡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情感及社会意识形态也在动荡、分化重组之中,在这种充满变动氛围的社会背景下,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进一步激活舆论监督主体的民主意识,使其在舆论监督的活动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完善***和***府办事公开制度。“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务和***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一贯的方针***策,体现***和***府办事公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质上是凡涉及人民利益而又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事,都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得借故推诿、掩饰;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只有在“办事公开”的先决条件下,各种宣传、新闻、传播工具才能进行及时、有效、针对性较强的舆论监督。第三,加强民主***治建设。***治越民主,舆论监督就越能充分发挥作用;相反,***治不民主,舆论监督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只有***治民主,人民才可以参***议***。人民只有参与***事,才有可能了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各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与人民有利。人民也只有了解情况,才能够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和批评,对优秀的事例和先进事迹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赞扬;同时,也只有***治民主,才有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才能拓宽新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第四,改善各级***和***府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优化舆论监督的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重要的指标是各级***和***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一个能够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府,必然是尊重民意的。可见,只有不断地改善各级***和***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才能使舆论监督健康开展,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这里,各级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必须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以开明的态度,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就会遭到破坏,最后新闻舆论会成为权势的奴仆。同样,没有法律的监督,新闻监督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以致肆意践踏公民的权益。实践证明,法制不完善,监督制度滞后,是舆论监督难的重要原因,怎样用法律保障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确定侵权范围和界限,显得十分必要。当前,新闻传媒的性质、地位,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都很不明晰,主要规范手段仅是现行***策和行***手段,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新闻事业走向繁荣的今天,加速新闻体制改革、加速新闻立法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用法律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传播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批评权,并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性质、地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同时防止滥用新闻批评权,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侵权的范围和界限,充分体现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规化。同时也使***和***府把新闻活动纳入有序管理、有法可依的运行机制中,使新闻舆论监督步入***治文明的轨道。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一个公平、自主、***的机制,在这种特定的机制的推动下,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新闻媒体,必然要以多元格局适合民主***治的发展。因此,加强新闻体制改革,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实行总编(社长、台长)***负责制,使新闻媒体在***和***府的领导下,具有相对的***性。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其实质就是在方针上以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在模式上从一种职能、一种式样和一种声音转向多种职能、多种式样和多种声音(但不是噪音),造成民主的***治气氛;在方法上主要通过报道、评论和调查等形式,消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主***治完善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新闻单位自身作用***行***监督的功能。
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一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它要求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人格修养,必须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一要***治坚定,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诚***的新闻事业。二要道德高尚,为文清廉,堂堂正正开展新闻监督工作。有人说: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记者笔下有人命关天,记者笔下有是非曲直,记者笔下有毁誉忠奸。虽然这是民谣,但也同时反映了记者岗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重要性,要求记者必须有高尚的道德。三要境界崇高,立文为公,勇于自我牺牲。新闻记者必须有很高的思想境界,要用严格的规范和信条约束自己、激励自己和调节自己,锻炼至美品格,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四要作风踏实,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五要完善舆论队伍的自我约束机制。新闻舆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力之时,谨慎行事,不可滥用新闻自由权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②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5年。
③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年。
④刘建明:《天理民心――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
法制新闻论文篇3
司法部副部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会长张苏***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法治精神・舆论监督・和谐社会”的主题,认为这一主题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探索价值,它充分切合了***的十七大关于“全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对这一主题的探索,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理论上的有益探讨。
法制传媒的社会责任
在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中,“法治精神”强调的是法制传媒在宣传报道中的总指导,要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宣传报道的核心任务;“舆论监督”强调的是当前法制新闻传播的主要责任,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则是法治新闻传播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这和***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总目标是吻合的。因此,法制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本次研讨会的热闹话题。华东***法大学人文学院岳川夫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谈到,在我国的社会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因其自身的公开性、广泛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具有了特别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看待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社会功能的发挥及其社会评价。发挥舆论监督在当今和谐社会建构中的积极作用,是当今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广西《法治快报》员宁珠女士在论文中认为,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观念,确立公众自觉认同和服从的基础,是法制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强化法律、制度的亲和力的有力途径。
她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时,法制媒体可以通过培育法治理念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通过表达社情民意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支撑,通过弘扬正气用典型示范来培育凝聚力,通过引导社会热点来搭建透明舆论平台,要直面社会矛盾以增进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与和谐,通过了解群众疾苦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利,通过疏导公众情绪来化解社会矛盾。
《浙江法制报》副总编辑俞评在论文中提出,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媒体和司法须达成“四互”:在求同存异中增进互信,在信息交流中加强互动,在平等交往中实现互惠,在沟通协商中达成互谅。这“四互”应当成为双方构建和谐关系的基调和着力点。
要实现公开报道与公正审判的有效协调与平衡,必须把握五个原则:第一,司法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第二,司法机关应尊重和支持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第三,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媒体不能干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第五,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应把握适度。
中南财经***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闻学副教授在主题演讲中认为,积极为农民工争取话语权、主动帮助农民工捍卫他们的正当权益,是媒体的社会责任,也是新闻媒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尽的义务。新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新闻传媒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必须做到责任与利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法制媒体与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一直是法制媒体的重要使命,而法制媒体与普法宣传的研究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检察日报》副总编辑李雪慧结合自己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在论文中谈到,和市场上商品的“过度包装”一样,“过度宣传”也已经成为宣传工作,特别是新闻报道中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它的出现不仅无助于促进和谐社会,反而起到了与我们主观愿望背道而驰的负效应,造成宣传资源的无谓浪费和耗竭。治理“过度宣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受众为中心”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全面性,牢固树立多元思维、系统部署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协调性,牢固树立尊重个性、和衷共济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可持续性,牢固树立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的观念。
江西省赣州市司法局刘新生和陈景新的论文,指出网络媒体拓展了传播时空,变单向宣传为互动参与,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求。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是法制宣传工作顺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提高法制宣传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方延明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法治新闻首先是新闻,其次才是法治宣传。有一句话叫“讲两面话是新闻,讲一面话是宣传”,新闻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但宣传不能说是新闻。
两者性质不可混淆。上海市司法局黄文新和柏正惠在《新媒体与法制宣传》的论文中也指出,新媒体在适应现代社会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中,作用就变得非常之大。新媒体的核心在于“双向互动”,它能针对不同个体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将传播者和接受者融汇成对等的个性化的交流。华东***法大学人文学院巢立明副教授在论文中,着重关注了网络庭审直播的问题。他认为,网络与法制报道的结合绝不仅仅是报道方式的改变,它意味着中国司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专业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是中国法治化、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当中重要的一环。网络庭审直播是在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司法宣传方式,随着我国网民的不断增加,它将是法制宣传的一个重要的窗口和阵地。
华东***法大学人文学院范玉吉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法制报刊顺应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潮,在报刊调整中脱离******机关而走市场化的道路,对法制媒体而言是一次***,法制媒体可以自由地和其他媒体在市场中竞争。但是对法制宣传而言也存在弊端:一方面,有的法制报刊划转地方报业集团以后,遭到了或停刊或改刊的命运,从而使法制宣传的阵地减少了;另一方面,法制报刊成了报业集团中一个靠市场吃饭的市场主体,那么它的职责首先就是适应市场,法制宣传就不再是它的首要任务了。
法制媒体的管理与创新
2003年起,中央新闻主管部门开始对中国报业进行调整。全国各省市的法制报刊都逐步和******部门脱了钩,全国的制报刊或停办或转到了报业集团。从宏观上看,这次改革给我国的新闻出版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对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开放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但是从微观上看,这次改革对法制报刊的整体发展来说无疑也是一次挑战。经过五年左右的阵痛期,各报刊都摸索出了适用于自己的新道路。
《上海法治报》总编辑金乐敏在主题演讲中,介绍了通过加强舆论监督、有效集聚人气的办报策略。他说,舆论监督吸引人的关键就是站在市民或百姓的立场,对损害市民或百姓利益的现象进行媒体曝光,这种曝光很快成为报纸得以聚集人气的“磁石”。不仅如此,从2007年起,《上海法治报》还专门聘了华东***法大学的20余位法学专家成为专家团成员。凡是要探讨的法学问题、社会问题,他们都会给与及时的分析和指导。在强有力的法学后援指导下,报纸的舆论监督占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江苏法制报》孙劲松认为,法制类报纸受到都市类报纸和专业期刊的双面夹击,必须转变办报思路,在媒体性质上,要实现从***法行业媒体向法治专业媒体转变,以专业塑造品质;在报道内容上,要实现从单纯法制资讯向双向法律服务转变,以服务创造价值;从读者需求的角度看,要从休闲消遣可读物向生产生活必读物转变,以内容提升质量;最后还必须做到能报道权威声音、权威观点,以权威造就影响力。
《法制快报》总编辑李峻峰在论文中指出,《法制快报》在划转后之所以能在全国同类报纸中脱颖而出,走在前列,主要就得益于“***报性质,法治特色,都市类报风格”的办报理念”。
《浙江法制报》总编辑杨永敏的主题发言侧重法治新闻采写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新闻监督中的证据收集。考察这些年来“新闻官司”中媒体和记者败诉的原因,除了一部分是主要事实失实或某些用词不当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新闻采访的特殊性―――常常因为时过境迁取证难,以致证据不足而败诉。要积极防范和应对“新闻官司”,就需要在采编时依法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新闻监督稿件的采编中,要认真搜集原稿等书证、实物及***片等物证,进行式报道所保留的备忘录及关联资料。对这些证据的保存时间,不能少于两年。
法制传播的实务研究
法制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本次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学者都针对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安徽电视台社教海外中心副主任袁卫东在发言中,结合5・12汶川大地震的报道,指出法制视角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具有价值判断和功能定位的作用。无论是进行舆论监督、认清突发事件的本质,还是报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都离不开法治视角。大连电视台《法治天地》制片人贾非在论文中指出,救灾新闻报道应大力宣传法制在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把***府依据相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行***的效果展示出来,把灾区群众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结合具体的事件进行解释性报道。从法律的角度去反思,一方面利用现有法律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呼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法制新闻论文篇4
新闻网把握时展脉搏,主动出击精心策划,平均每星期推出一个以上新闻专题报道,先后策划参与了50余次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做精做深地方文化,陆续制作了30余个文化专题。实现多种形式的报网互动联动,承办了省县市区域报“报网互动”研讨会。构建全县18个镇乡支站体系,使的外宣工作跃上一个崭新的平台。在文明办网实践中,新闻网进行了一些有效的探索。
一是加强法规学习、制度约束,积极倡导文明办网。收集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规办法,定期学习新闻网络各项宣传法规制度,要求大家站在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文明办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制定实施《新闻采编和审稿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守则》等系列规章制度。自采自编新闻稿件实行记者—网站主任—中心主任“三审三校”,网上采编新闻仅限于中央新闻单位,从制度、组织和队伍上确保网络宣传的文明、规范、安全。新闻网还会同市其它16家主要网站联合发起了“关于共同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倡议书”,倡议全市互联网从业者加强行业自律,实现文明办网,把互联网网站建设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宣传提示”,新闻网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对“宣传提示”进行登记存档,作为采编警戒线。
二是践行社会责任,开设“百姓热线”等服务性栏目,强化网络为民服务。“百姓热线”新闻网报网互动开设的一个服务性新闻栏目。栏目通过热线电话、网上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并通过投诉处理记者代言,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为百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栏目还创新服务形式,先后开通“局长·夏令民生热线”、“名医***”、“人大代表、***协委员倾听民声”、“相约3.15”、“解疑释惑《劳动合同法》”等热线。栏目自创办至今已刊发稿件450余期700多篇,受理群众各类咨询和投诉4000余件次,接待群众来访300余人次,帮助解决百姓事2300件次以上。省委***、省纪委书记曾作重要批示。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华网等国内众多媒体进行过报道。
法制新闻论文篇5
一、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1.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越位”现象较明显。“媒体越位”,指在采访报道中记者和媒体的态度、言语、行为方式及其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的传播现象。②媒体越位现象表现为媒体凭借着自身强大的舆论导向作用和公众对媒体过度的依赖心理严重影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媒体越位同时也会干扰正常的司法进程。“媒体越位”所带来的最突出的违背新闻守则的负面现象就是造成“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使媒体的不公正报道会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人的隐私权。
2.法制新闻报道中报道的“度”把握不当。首先,过于理性,缺失人文关怀。媒体对所报道的法制新闻报道有时过于理性,报道中所采用的词语生硬,态度强硬,所传递的新闻报道虽然符合客观情况,但是,从受众的情感角度出发就缺乏一定的人文关怀,以至于导致新闻报道未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其次,过于肤浅,缺少深度探讨。法治新闻报道最重要的职责便是肩负起向社会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使命。有些新闻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过于肤浅,仅仅是以讲故事的形式将所报道的新闻事件加以概述,整个法制新闻报道更像是一个故事梗概,没有专业的评论和对事件产生、发展、结果的评析。再次,过于教条,缺乏吸引力。法制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很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制新闻报道就该以教条化的表现手法面相受众。面对法制新闻事件,普遍都采用单一的说教形式罗列法律条文,宣读普法知识,这样的新闻报道是缺乏吸引力和没有生命力的。其实,法制新闻报道从本质上来讲其可读性是十分大的。合理的安排法治新闻报道的故事性,得当的发挥法制新闻报道的故事性将打败法制新闻报道教条化的法律条文论述。
3.法制新闻报道工作者专业素养欠缺。法律概念的错用和法律用语的不规范在法制新闻报道中时常可见,这体现了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队伍还需不断地加强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制新闻从业人员来讲,不光要具备新闻学的基本知识,还要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修养。
二、改进法制新闻报道策略
1.深化受众本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受众本位”,即以受众为中心来制定媒介定位以及传播原则。任何的新闻报道都是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目的的,法制新闻报道作为社会大众的普法工具更是以受众本位为中心的服务思想来开展新闻选择与采写工作。法制新闻报道普法的对象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价值关在报道中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媒体通过百姓身边的事出发,理性客观的将法律渗入到事件中让受众从中得到启发,这样的宣传方式正是法制新闻报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切实体现。
2.坚持新闻原则,开拓报道领域。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必须坚持司法原则, 以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为准则,确保法制新闻报道的中立性是新闻媒体保证客观公正的引导社会舆论的必然选择。新闻媒体在对法制事件的报道中要确保不能带有任何的偏向性和片面性,避免带有情感性的表达流露在报道中。法制新闻报道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可读性也是其必须加强的方面,对所宣传的法律内容以鲜活生动的形式加以表现会大大加深受众的阅读兴趣,以点带面的挖掘式报道也将把法制新闻报道带向深度报道的专业化发展领域。
3.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提升采写队伍整体素养。首先,增强责任意识,丰富法律知识。法制新闻报道肩负着重大的舆论监督作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正是保证其行使舆论监督的基础。在培养法制新闻工作这的法律素养尤其要注意培养的便是在采写新闻时必须使用法律的专业术语和对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法制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树立起正确的***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其次,与时俱进,鼓励发展创新。我们鼓励法制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制新闻采写、报道形式等方面的创新,为我国法制新闻报道注入新的组成部分,鼓励法制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融入新的报道理念,将法制新闻报道以丰富多样的形式真正融入到百姓的生活中,融入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再次,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学习深造。业务能力的提高对法制新闻工作者来说十分的重要,法制新闻要避免新闻信息传递的滞后性,新闻事件的及时有效的跟踪采访报道才能在第一时间将法律问题再现给受众,在面对侵权等危害百姓利益的揭黑报道,报道的及时性显得尤为突出。所以,法制新闻工作者要不断的进行个人业务能力的培养与深造,媒体对新闻工作者应该采取阶段性的学习培养。
三、结语
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将越来越受国家和受众的关注。法制新闻报道也将为普及法制知识,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改善我国法制环境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制新闻报道在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贡献也将是不可预测的。与此同时,法制新闻报道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要努力克服法制新闻报道所面临的挑战,全力以赴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注释:
法制新闻论文篇6
宪法层面上追求言论自由
戈公振先生非常重视言论自由。他将言论自由视为“文明进步的一个阶梯”,是中国走向文明和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和策略。在上海报学社社刊《言论自由》的发刊词上,戈公振热情洋溢地写道:“言论自由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阶梯,我们用这个字(词)做报名,就是很明显地表示我们的目的所在。”短短几行字,流露出戈公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渴求和呼吁、要求言论自由的战斗力。
在《中国报学史》中,戈公振从宪法的高度对言论自由有着深刻的认识。1912年3月12日,根据南京临时***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第一次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但戈公振敏锐地指出,《临时约法》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的条款,现实中“漫无范围,随***府或立法者之意思为伸缩”,最终使得“所谓自由云者,乃等于纸上之空文矣”。而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第三章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虽然字面上对言论自由的束缚比《临时约法》有所宽松,但这种自由并不彻底,实际上是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对此,戈公振基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生背景和积极意义,提出“应仿美国先例,以绝对自由条文,明白规定于宪法中,删除言论出版自由项下‘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而加入‘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一项”的倡导。
在戈公振眼里,言论自由是中国新闻事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他认为,没有言论自由,新闻事业的发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言论自由,为报界切肤之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则报纸决无发展之机会”。他从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宪法出发,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权利。
刑法层面上反对残害报业
对于新闻法制,戈公振认为是必须要的。“法律是引人讨厌的事,但为维持社会之公共秩序,不能不如此遵守,个人如此,报纸又何独不然”。但明确的是,戈公振极力反对假借刑律之名,摧残报业,迫害报人。
袁世凯当***后,报界在经历了民初短暂的繁荣之后瞬即陷入寒冬之中,《报纸条例》、《出版法》、《条例》、《治安警察法》等一批钳制言论自由的刑律相继出台,报刊的登记、发行、言论、采访、编辑等活动备受干预,大批报社被查封,诸多报人被迫害,史称“癸丑报灾”。面对这一严重破坏言论自由的倒行逆施,戈公振表示出极大的愤慨,“自洪宪以来,***人柄***,祸乱相寻……封报馆、扣报纸、检阅电函,十余年来,屡见不鲜”,直接的结果导致了“报纸不是阿谀奉承,就是模棱两可。仿佛舆论消沉,人心已死”。不仅如此,他更居于现代国家***治的角度提醒社会,也包括提醒统治者――“盖思想不能发表,徒成空幻,思想者必甚感苦痛,而郁既久,终必至于横决,国家命运之枯荣系之”。同时,对于北洋***阀动辄以“赤化”、“过激”罪名严禁***报刊、***报刊出版发行的举动,尤其对***杀著名记者邵飘萍、林白水等迫害言论自由的做法,戈公振比较了国外报界的现状,悲愤地指责:“英国有以《红旗》名报者,德国有以《炸弹》名报者,国会中有***,而其***府不之禁;今欲假‘赤化’摧残言论自由,乃无意识之下焉者也。”
这些批判,与戈公振在宪法上倡导绝对言论自由是紧密相关的。长久以来,历代统治者对于言论出格者,动辄就以各类刑罚予以处置。这一点,深谙中国新闻史的戈公振自然明白。现实中,“封报馆、扣报纸、捕报人”种种蹂躏言论自由的行径更让他无比痛心,所以戈公振真诚希望,“除刑律外不另有限制言论出版之法律,或其类似之法律”。
民法上关注新闻所有
1927年8月,戈公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新闻专家会议。其间,他专门翻译了会议文
献――《新闻所有权法草案》的要点,并穿插上自己的见解,提供给中国新闻界参考,以引起国人对新闻所有权保护的重视。这篇论述,也成为中国新闻界较早关注新闻所有权的文献。
戈公振指出,“大气之中,满布新闻,以待人取,故谓此新闻,应属何人,于理殊有未妥。然经验宏富之记者,每能利用其推理力,捷足先得,是其所费之心思与财力,有应受尊重之价值,此所以新闻所有权问题。”但“我国报纸程度幼稚, 向未注意此问题”,最终出现“早报晚报之互相抄袭、转载, 同时出版他报上之电报, 从无线电中窃听新闻……”等种种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鉴于“数年前,上海各报,因路透电社加价,拒而不应其稿,但又从西报上翻印,引起该社之干涉”的前车之鉴,不能再对新闻所有权熟视无睹。
戈公振对新闻所有权的认知并没有局限在西方新闻界确定的范畴中,他有着自己特别的看法。一是强调新闻所有权的特殊性。他根据《海牙公约》有关条款指出,工商业上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完全适用于新闻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借用商标及制造品之保护法来实施,“在逻辑上,颇不合宜”,而应该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立一直接的法律为佳”。二是强调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权。他在尊重新闻所有权的同时,提出“有关公开消息,及经多数报纸之翻印,不生妨碍”的要求。这一观点,与现代民法中日常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理是契合一致的。可以说,戈先生的这两点见解是非常超前的。
可惜的是,由于英年早逝,戈公振关于新闻法制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来得及做出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但无疑,戈先生留下的这些观点是闪光的,尤其是在那个对新闻法制尚未引起重视,抑或是漠视的年代。
参考文献:
①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三联出版社,1955年版
②戈公振:《新闻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③戈公振:《报纸的将来》,《新闻学演讲集》,黄天鹏编,上海现代书局,1931年版
法制新闻论文篇7
舆论即指多数人的统一看法或意见。监督即监察和督促,监察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督促是为了解决问题,换言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么,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发现社会中的问题并督促问题解决,即新闻媒体作为一个意见汇总的平台,搜集社会上的观点或看法,以形成舆论,制约社会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换言之,新闻舆论监督即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强大作用,帮助大众了解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但新闻媒体在实际进行舆论监督时,遇到一些困境,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困境
我国新闻媒体属于“事业化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双重属性,新闻媒体或者社会上其他团体未能正确认识此属性,未能平衡好新闻媒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而阻碍了新闻媒体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
(一)未能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部分新闻媒体没有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和作用,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片面认为是揭露社会上的黑暗问题和不良现象,这不利于倡导积极的社会风气,与“正面宣传为主”的观念不符合。这是因为新闻媒体未能真正理解新闻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发现问题。同时,片面认为正面宣传为主即是单纯的宣传经验和成绩。
另外,有些官员认为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揭露社会问题,会引发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团结,因而以此理由故意隐藏事实。这是因为新闻媒体揭露社会问题影响了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运用公共行***权力干预新闻媒体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会遇到被揭露问题的单位、企业或者当地***府的干预,当新闻媒体在调查采访时,被揭露的单位、企业或部门故意隐瞒事实,更有甚者,动用武力破坏采访,比如砸毁相机、摄像机,打骂记者等。如果无法干预采访,被揭露的单位、企业或者部门将动用一切关系阻止稿件的刊发或播出。在被揭露的单位、企业或者部门看来,负面报道破坏良好的形象或声誉,但他们却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不能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而只是一味地阻止问题被揭露。这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毁坏了社会利益。
(三)部分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不高
目前,我国部分新闻从业者的新闻素养和职业能力不高,存在编造假新闻,收取灰色收入,制作有偿新闻等问题。这些新闻从业者一是因为职业能力不高,在采访阶段,未能全面、客观地收集事实材料,从而造成新闻的失实;二是新闻从业者利用监督权这一共同权力谋取个人私利,通过收取红包等方式而进行新闻造假或者不刊发新闻。比如去年陈永洲事件,即是陈永洲利用监督权而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公共利益。
(四)新闻法制法规不健全
事实表明,新闻法制法规的不健全极大地限制了新闻舆论监督。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健全的新闻法律法规,相比于西方完善的新闻法律法规制度而言,我国的新闻法律法规极大缺失,新闻舆论监督更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或者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因为没有法律界定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范围或者社会权利不明确,这将不利于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施行。同时,这也导致社会上不能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和角色,一是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只是***府的宣传工具,而不具有社会公共性;二是错误夸大新闻媒体的作用和角色,片面认为有问题找新闻媒体才能解决,而不是通过***府、法律等途径。
二、完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措施及建议
面对新闻舆论监督所处困境,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新闻媒体自身改进才能有效地进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一)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禁止有偿新闻
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求新闻工作者必有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不仅要获取真实的事实材料,并且要求事实一定要全面、客观,同时,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素养,必须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一方面靠新闻从业者自身认识新闻工作的本质和要求,另一方面,依靠新闻媒体单位组织职业素养培养方案,如定期举行职业素养培养大会等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二)推进新闻制度改革
推进新闻制度改革主要是指新闻采写和经营活动分开,即编辑室和营销室分开,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于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二者的平衡。在市场经济下,新闻媒体需要自负盈亏,这要求新闻媒体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但同时,新闻媒体担负着重要的社会使命,其具有强大的社会作用力,这要求新闻媒体必须肩负起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新闻媒体机构一方面要重视内容生产的编辑队伍,另一方面,要重视内容经营的经营队伍。通过建立以社长负责制下的总编辑和总经理并行的体制,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制新闻论文篇8
“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优良品格。”在我国,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追求,而实现这一最高追求,离不开新闻舆论监督这一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司法作为国家评判是非曲直的工具,是国家所制良法的直接适用。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非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站在公众立场上对国家司法活动作出自发性的评价。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过程所展现的丰富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的刺激,对于新闻媒介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往往成为新闻媒介追逐的热点,”也正基于此。两种由于不同立场而作出的评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偏差,而相较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新闻舆论监督所凭借的新闻媒介因其与生俱来的时效性、公众性、广泛性等特点所带来的影响力更大。难免给国家的司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看到,尽管二者在终极目标上是同一的。但因于二者性质、特点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具体体现
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理性之间的内在较量。在概念学上。非理性与理性是完全相对应的。如果说,理性是指思维和意识所支配的人的一切精神活动和精神过程。那么非理性则是指不受思维和意识所支配的人的无意识、直觉、情感和意志等精神活动和精神过程。如果说。理性具有自觉性、抽象和逻辑性等特征的话。那么非理则具有不自觉性、非抽象性和非逻辑性等特征。新闻舆论是人们对社会事务各种态度、意见及意识的统一体,通过作出带有倾向性的评论而广泛传播,在本|上类属于社会评价范畴,内含理智与非理智的成分,它迎合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社会公众意识的集中反映。在为人们提供平台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也为许多非理智因素的生长滋生了天然的土壤。他们根据自身的喜好、对社会事件肆意发表评论。并与其他意见不合的观点互相攻击。相较于此,司法活动是一项理性的、严谨的法律推理过程。首先,它的活动主体是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法官。其次。它需要法官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如证据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充分地发表辩论意见等,结合证据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最后的判决。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属性,法定程序是必备要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基本要求。整个过程不以自己的喜恶来决定。在实践中。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活动的理性之间屡屡进行着内在较量。如2010年“李刚案”、2011年的“药家鑫案”等。药家鑫案本身并不复杂,被告人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后,不但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边连捅数刀最后致被害人死亡。完全可以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但随着新闻媒体的介入。舆论开始发酵,不仅就这一恶劣情节进行过分解读,甚至引申出“农村人难缠”的观念,使得城市与农村在地域上进一步对立。腾讯网还自发组织药家鑫案大讨论,甚至引出“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两者中得死一个”之论。这样如洪水猛兽般的舆论倾向,给法官在死刑和死缓的量刑上带来了很大压力。给法官公正审判设置了很大的心理障碍。使法官的专业判断无法正常发挥。
新闻舆论的自由性与司法***之间的激烈碰撞。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社会矛盾大、贫富差距突出仍然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特点。综观近年来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新闻舆论大反响的司法案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并非所有的司法案件一律能引发新闻舆论的漩涡。但案件一旦被贴上“管二代”、“富二代”、“权钱交易”等标签,就很容易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引起新闻媒体的注意,经过系列连环报道及炒作,成为时下的舆论热点。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新闻媒体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正当其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也越来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从而也使得舆论的自由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基于新闻媒介报道的自由性、及时性和典型性等原则,必然对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带来天然的侵犯。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如何监督司法仍然缺乏必要的监管,相当部分甚至仍处于空白地带、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案件的必要限度仍未明确等。使得新闻媒体在实践中往往因过多地强调言论自由而超越了对司法案件报道的应有界限。由此产生的后果即是导致“媒体审判”凌驾于司法审判之上,对司法***造成最终的侵害。
新闻舆论的道德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天然鸿沟。如前文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二者在追求并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评价标准上不同的。前者更倾向于将公序良俗作为评判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体现为新闻舆论的道德性,反映的是公民最原始道德层面上的公正。这种舆论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尤其对于各类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同情和支持的心态。湖北的邓玉姣案尤其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特征。当然。对这一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已经很难去评判。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该案的最终作出是在新闻舆论的影响下。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二者博弈后的产物。而贴上国家工作人员标签的张金柱案则恰恰相反,无论专业律师为其所作的辩护多么精彩,在全国新闻舆论的大海中显得那么苍白无力。笔者无意为张金柱翻案。只想说明在该案中。新闻舆论对案件的强势干预及毫无原则性的倾向性评论所造成的舆论影响,实际上对于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是背道而驰的。
司法审判活动不同于新闻舆论以道德和情感为标准,而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必须严守法定的程序,保持专业的素养,以理性地态度脱掉有色眼镜去看待整个案件本身。但作为社会中的人,难免要与其他世界万物发生联系,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新闻舆论的影响,从而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与法律规则之间形成一定的偏差。同时,基于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国情。新闻舆情也是权力部门关注的焦点。当它们感受到舆情的压力时。权力部门也往往会向司法部门施压,进而影响司法活动的进行。也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道德性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之间存在的天然鸿沟,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平衡路径
健全新闻舆论监督体制
第一。应当加强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在我国,新闻立法经历了上世纪8。年代初的动议、活跃、隐没的发展轨迹,从最初的《新闻法》初稿,到《新闻出版法》初稿,其中包含了许多法律人的智慧和汗水。但由于同时期台湾地区《出版法》经历了从制定到修改,到废止的漫长过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国的新闻立法暂时搁浅。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应当重新开启新闻立法的筹备工作,结合现实国情,尽快出台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地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应有功能。在实施新闻立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新闻自由作为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合法延伸。应当充分保障新闻舆论的存在空间,保护其权力的自由行使;其二,依法划定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监督的方式及行使时间。强化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其三,新闻立法不能仅局限于一部新闻法,应当着眼于建立一整套系统的、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体系。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范围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大化。
第二、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自律建设。如前所述,媒体监督具有自由性、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及道德性等特性,行业自律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互联网为例,互联网由于人物、时间和空间的虚拟性。使得对于参与其中的人员难于管理,也由于缺乏强制力而作出的惩罚力度很小,最多也只能作出除名处理。因此,各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在成立之时就应当建章立制,并对行业内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强与***府的联动。对成员违反章程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裁。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建设,明确成员的行为规范,引导各成员省已自律。共建新闻舆论阵地文明之风。有效发挥出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强司法制度建设
贺卫方先生曾经指出。“在社会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廉洁、公正、中立的司法体系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可以说是关于社会命运的大问题。…同时社会又必须变化,在稳健过程中求得良好的变化。此时核心还是司法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国***治改革的突破口。”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屡屡存在冲突,司法制度本身也有着极大的问题,亟需改革完善。总体而言,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行***化及司法队伍庞杂素质不一。就如何进行司法改革,学界学者已经进行过充分的思考,并有相当多成熟的见解。学者们认为,第一,应当将现代司法理念武装到全体司法从事工作人员中的意识中去,充分贯彻司法***原则,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二,实现司法系统与行***系统的分立。司法***要求法律的适用者只将法律认作唯一的上司。只对法律的社会属性和人民意志负责。与国家其他行***机关和团体完全***开来。要实现所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司法***必须努力实现,通过保障与行***机关的对等关系。避免行***机关对司法机关施压直接千预司法。引导司法者在法律规则和事实的指引下实现对法律的适用,同时,改革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财***,拨体制,使人事脱离地方行***部门,财***专门纳入人大财***预算,单独开支。也只有在人事、财***等多方面实现***,司法***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第三,去除司法活动的行***化运作。司法活动的行***化表现为,司法机关的行***管理职能和审判管理职能相混淆,审判管理甚至被包含于行***管理之内,案件合议的最终决定结果也按照职务的高低来确定。这种典型化的行***化运作模式。实质上完全架空了司法者***从事司法活动的权利,违背了司法***性的本质要求。当前正在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虽是对司法去行***化所作的努力。但实施效果并不佳。尽管实现了裁判文书的自审自批,对案件终身负责制,但人事行***并未与地方完全脱离关系,院长、庭长等领导亦几近百分之百入额,行***事务并未与审判业务实际相分离。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亦享有案件的最终决定话语权。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实行法官终身制。除因法官自身原因、构成犯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不适合再担此职位。法官不受其他任何原因停止法官职务。同时,从事审判业务的一律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实现行***事务与审判事务的真正分离。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构建合理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关系
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允许新闻舆论介入创造条件。司法程序与一股程序不同,许多人又不甚了解,如果一味地强韦性地不许新闻舆论的介入,反而能激起人们更大的好奇。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将整个司法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们的监督。真正落实宪法所赋于的知情权以、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先后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规定》等文件,为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提供了便利条件。但随着新兴媒介的兴起。上述文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降低新兴媒介报道司法审判活动的准入门槛。从而真正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法制新闻论文篇9
关键词:新闻自由;发展过程;反思
中***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8-0245-01
新闻自由即新闻自由权。现在能被大众广泛接受的定义是:在国家宪法及相关基本法律保护下的公民或者新闻媒体所进行的搜集资料、采访、言论、报道、出版、发行等等相关权力。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新闻自由”这个关键词大约有2,700,000个相关搜索,可见大众对新闻自由的关注度之高。笔者在某论文数据库里以时间节点为限制搜索“新闻自由”,发现论文篇数一直呈增长之势,尤其在最近几年更是大幅提升。
新闻自由从产生到发展、到成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闻自由概念的孕育阶段。这一阶段要追朔到伟大的文艺复兴时期,十五世纪的意大利是新闻自由的孕育之地,当时开始出现了较早的新闻媒介――手抄报。由于当时正值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激烈斗争之际,手抄报发挥着巨大的舆论作用,封建主义试***控制舆论来维持其统治地位,而资本主义则通过手抄报来表达大众的意愿,于是最原始的新闻自由权诞生了。第二个阶段是新闻自由概念的广泛传播阶段。经过三个世纪的发展,在18世纪的时候,新闻自由概念通过新闻自由论倡导者的广泛大力传播,民众开始树立新闻自由理念,新闻自由理念逐渐深入大众之心。这个时期的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开始制定或已经制定了与新闻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宣言》、英国的《权利法案》等。这些国家相继建立相关自由法案,新闻自由权成为全民意识,成为国家制度之一。第三个阶段是新闻自由权在现代社会的蓬勃发展。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新闻自由权相关法律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的广泛建立,新闻自由开始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研究新闻自由的学者对新闻自由的认识更加专业化、深刻化,各种理论随之而生。例如美国的豪姆在孟德斯***、洛克的思想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意见的自由市场原则”,古泊提出的“公民知情权”等。
我国的新闻媒体发展就西方媒体的发展而言,比较落后,新闻自由的理论也相对滞后于西方媒体。我国的新闻自由理论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飞速发展。我们把这些发展过程归纳如下: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刚刚结束后。不论是大众还是新闻学者仍然受到当时时***的影响,束缚着自己的思想,有限的新闻自由研究也仅是翻译几篇欧美的相关理论的文章。第二阶段,1979年到1989年的十年之间。在这个阶段,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后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相关研究,从研究新闻自由的概念开始,到探索新闻立法的问题,再到探讨我国的新闻自由,我国的新闻自由研究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发展事态,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第三个阶段,1989年后,我国对新闻自由的重视程度上升到***府高度。在这个阶段,新闻界的学者开始批判西方的绝对的无***府新闻自由,抵制资产阶级的自由化,强调我国的无产阶级的新闻自由,坚守***性原则不动摇。第四个阶段,香港回归前的几年,经过之前相对高速的发展,我国的新闻自由研究又进入了一个相对的低潮期,在这个阶段新闻界较沉寂。仅有的相关研究是对欧美国家和香港地区的新闻自由的探讨。第五个阶段,香港***后至今,香港***之际,我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另一个角度开始接触香港的新闻自由理论,同时间接的了解英国的新闻自由。在这个阶段新闻界对新闻自由的探讨逐步升温,已经俨然成为一个热点。
中国的新闻自由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积淀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西方媒体眼里,我国的新闻自由仍然受***府影响很大,在某些方面不够***。按他们的思维习惯,我国的新闻自由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真正完全***的新闻自由才是新闻自由。对于西方媒体的指责,我们应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国的新闻自由是受到***府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受到的影响还很大,但不能因为上述原因就下结论说我国的新闻不自由。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的传统性是在其***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的保证下进行的。正是因为西方国家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国民素质使得新闻真实性有坚实的基石。新闻自由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一种生活方式,他们会用新闻自由来发表自己的看法、监督***府。在某种程度上说,西方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府的影响程度更大,因为西方国家的法律更加健全,它们的新闻自由是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所进行活动。
我国的新闻自由有着中国自己的特色。我国的新闻自由的基石是我国的宪法,以及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各种法律。新闻自由都是相对的新闻自由,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论它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这种相对性更加的凸显出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的现在的治国方针。这正是我国的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方针。现在的我国有一个新的提法叫新闻法制性,它更强调的是新闻的有法可依性,而不是自由性,当然我们不是不倡导新闻自由,而是在法制性的基础上强调新闻自由。我国的小康社会的涵义中就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正是这样的制度表明我国的***府和人民都有建立新闻自由的意愿。有的人觉得立法是限制新闻自由,其实立法不但不是限制新闻自由,恰恰是保证和鼓励新闻自由。只有在法律的保证下,我国的新闻自由才更有依靠性、更加符合人民的诉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就是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新闻自由也是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的。我国的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要有这种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央视最近有许多关于记者蹲点基层、了解基层群众所需所想的新闻,这正是我们真正希望看到的新闻自由的结果。我国的新闻自由绝不是西方媒体的那种所谓“绝对自由”,更不是西方媒体眼中的“***治新闻自由”,我国的新闻自由是踏踏实实的为人民服务的自由,是尊重事实的自由。
我们不能简单的说西方的新闻自由和中国的新闻自由孰好孰坏、孰优孰劣,他们有着各自的特点。我们通过中国和西方的新闻自由来探讨分析新闻自由的特性和本质。1、新闻的自由性和约束性。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它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它必然会受到一定的约束。作为未来的新闻工作者―新闻系大学生,在校的时候他们有着执着而伟大的梦想,试***通过他们的努力能够出现绝对的新闻自由。但是当他们工作后,他们发现绝对的新闻自由受到太多的约束,例如有的报道会引起社会恐慌、有的报道会误导大众的价值观。于是他们选择了暂缓报道或者转换角度的方式来进行报道。这个过程是需要他们的实践来得出这个结论的,正是通过这个过程他们对新闻真实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2、新闻自由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把这两个概念放在新闻自由中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夸大新闻自由的权利,也不能夸大新闻自由的义务。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某些新闻工作者盲目追求新闻自由,甚至不顾职业道德,新闻价值化、新闻利益化成为某些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我国经过改革开发30多年的发展,若干负责任的新闻节目深入人心,朱基同志曾公开表扬《焦点访谈》,甚至特意去央视慰问焦点访谈节目组工作人员,还在公开场合倡导领导同志们观看《焦点访谈》。这样的节目为什么能够受到朱基同志的如此关注?为什么受到大众如此的喜欢与拥戴?因为它有一个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总之,我们要正视新闻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充分理解新闻自由的涵义,让新闻自由起到为人民服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向长艳.新闻自由权利基础沉思[J].理论探索.2011.
[2]杨保***.新闻道德与新闻自由关系初论[J].山西大学学报2009.
[3]郑保卫、范亚萍、周亚丽.新时期我国新闻自由研究评述[J].当代传播.2008.
法制新闻论文篇10
【关键词】新闻法制;新闻法
中***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01-01
一、新闻法制的起源和发展
新闻法制的核心是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式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的。新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斗争的胜利,19世纪以后,新闻法律制度也逐步在西方国家得以确立。
西方的新闻法,是指国家在调整新闻传播过程中而产生的规范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豍各国的新闻法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针对新闻活动的专门单项立法。比如法国在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等。第二,有些国家没有单行的新闻专项立法,而是根据宪法、民法等基本立法中有关新闻的有关规定而规范新闻活动。比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内,往往也依据对已决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新闻活动进行规范。纵观国外新闻法制的发展,主要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发展线索:从没有新闻法制到严格的新闻管制,再到民主化进程中对新闻法制态度的摇摆,最后到现代法治国家中对新闻活动立法规制的完善。
我国的新闻法制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早在唐宋时期就有“报状”、“观察使牒”和“定本制”,到了清末民初,更制定了《大清报律》和出版法,后来,南京临时***府也制定了《国民暂行报律》,袁世凯也出台了《出版法》,***府时期也颁布了《出版法实施细则》和《新闻记者法》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中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在现行的我国宪法当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建议等权利。
我国的新闻专项立法早在1980年赵超构先生就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口头建议。到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新闻法研究室成立,我国的新闻立法正式拉开序幕。到1988年,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以来,虽然制定工作停滞下来,但是***曾指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豎1997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豏截止到2012年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行***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兼有规范性文件,并遵守国际公约的新闻法制体系。
二、新闻法制的形式和内容
新闻法制的形式可以从新闻法的渊源的层次上进行划分,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宪法或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专门的新闻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三,新闻法规;第四,其他相关规定。
虽然新闻法的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可以说是新闻法的根基,它应该允许新闻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在不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报道。第二,新闻监督权。这是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及时披露及做出合法性评论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监督权,必须有严格的界定,不能以监督为名冲破司法的界限。第三,新闻的社会责任。新闻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要有行业责任和社会良知。这就要求新闻行业要进行行业自律。
三、完善我国新闻法制的思考
在近年来的新闻实践中,随着有关新闻诉讼的个案的出现,如何建设一个规范而有效的新闻法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其中,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
第一,树立新闻法治观念,正确认识新闻立法。
在我国新闻专项法律制定的道路上,一直困难重重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就必须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我国新闻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新闻法治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其中的问题。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有了新闻法治的保驾护航,新闻行业的发展必将更蓬勃。而且,从总体上讲,新闻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国树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国际形象的最好办法。
第二,完善新闻法律体系,制定专项新闻法。
虽然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一系列的行***法规和***府规章,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但是总体而言却缺少新闻法,这样使得新闻法律体系缺失了专项基本法。所以,加紧制定专项的新闻法就成为整个新闻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最重要一环。
制定和充分实施专门的新闻法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对于规范新闻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发作用。大法治环境的确立无疑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的有力的环境保障,同时,新闻实践的发展也不断的呼唤专门新闻立法的出台,同时,新闻实践也为新闻法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准备,所以,制定出适合我国新闻实际的新闻法势在必行。
注释:
①张旭东.西方新闻立法的启示.新闻知识,2011.4:47.
②***.***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286.
③惠柳青.中国新闻法制建设之思考.新闻知识,2009.10:9.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J].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