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例1
2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存在的问题
在发展的过程中,威海市的对外加工贸易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发展瓶颈问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中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虽然近年来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的地级市,如温州、无锡、苏州、泉州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纵观威海地区加工贸易,农副产品、纺织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比重较大,影响了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的整体结构水平。2.2加工贸易产业链短,对经济增长和产业拉动作用有限尽管加工贸易对威海市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但由于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仍处于简单装配加工阶段,国内生产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下游,因而利润较低,加工贸易的示范带动效应相对偏弱。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对所在企业先进技术实行严格垄断,引进外资所期盼的技术外溢效应不明显。2.3.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大多缺乏所有权优势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很少有当地特色品牌,缺乏所有权优势。大多数企业只能进行微利的贴牌生产,成为制约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瓶颈之一。
3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亟须转型升级,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3.1***府要完善引资***策,推进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稳定的加工贸易扶持***策体系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威海市除了在制定税收优惠***策、进出口设备***策、园区配套设施等相关转入产业的优惠***策之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财***优惠***策,以改善产业成长与发展的软环境,简化有关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程序,为客商主动搞好各项服务。同时扶持并引导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走出一条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转型升级之路。
3.2对外加工企业需提高产业品牌,增加高科技附加值,延长国内价值链产业链条较短、科技含量不高,是制约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根本原因。威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在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从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入手,大力发展国内配套产业,同时大力吸引国外技术。近年来,全球制造业价值链在我国的布局日益系统化,跨国公司近年在华投资加大了在价值链上游研发环节的投资。威海市应抓住价值链模块化的机遇,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技术扩散效应,鼓励企业加强国际间的科研交流与合作,把对外加工贸易作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有效平台。要采取加大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吸引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措施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档次,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将劳动力优势转换成产业技术优势。
3.3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发展海洋产业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本质是培育海洋优势产业、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因此,山东省威海市要审时度势,乘势而上,在选择承接相关产业时,应注重充分发挥临海产业优势,充分发展船舶产业、海洋开发与保护产业、现代渔业、电子信息产业、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等产业。
对外加工例2
甲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_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_________。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
_________。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
_________。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___日、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_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_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合同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_________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合同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均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合同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对外加工例3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_________。
2.成品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_________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 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_________型_________美元/个
2._________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_________年期内不变。在此_________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_________是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_________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 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_________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__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控制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 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_________天给乙方标记指示。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 装运及交货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知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在FOB条件下,由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应及时通知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_之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 料件耗用
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_________%。料件耗用率低于_________%,甲方将免费补充提供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_________%,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 仲裁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合同修改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对外加工例4
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四条 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海关、工商行***管理。财***、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第十一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
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
第十七条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第十八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第十九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条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
国家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利润等。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
第二十三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工缴费收入的免税、减税,按照国家的税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复议条例和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工装配业务的意义在加工过程中,我方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加工费是劳动报酬,因此,可说对外加工装配属于 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 劳务出口。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简称来料加工)与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 再出口的进料加工(又称 以进养出)方式有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利用甸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对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再运到国外市场销售,即都属于两头在外的 加工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其一是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同一笔交易。
开展对外加装配业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外加工例5
一、加工贸易是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外加工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进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通常是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的已有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行销到全世界各有关地区的一种贸易做法。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亚太区域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例如发展“两头在外”的轻纺、机电产业,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扩大了出口,适应了国际市场,有力地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
我国航天系统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显得不太平衡,地处内陆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而地处沿海的企业,有的已通过对外加工贸易形成产值数亿元的规模。例如八院的上海仪表厂,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业急于寻找海外生产厂家谋求发展的机遇,同美能达公司签订了多批合作生产复印机组件的合同,第一年产值就达1亿多元,第二年接近3亿元,出口创汇达2500万美元,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国家。这在当今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奇迹。上仪厂通过对外加工贸易,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增长,而且还通过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了一家新的专门发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航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这就是抓住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机遇,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有力地激活了企业,同时增强了***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一环,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承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充分发挥了我国的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业和技术基础等,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逐步取代了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二是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为主导,逐步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三是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在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四是加工贸易企业相互之间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作联系正在加强。从这些情况看,加工贸易升级的步伐在明显加快,今天的加工贸易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工贸易已产生了质的差别。事实上对外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现代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后,其经营格局对海关监管和整个经济管理形成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二是加工贸易的外向循环与国内产业的循环,未能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制约了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的发挥;三是走私漏洞现象增多,这对国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都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因此,置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加工贸易,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加工贸易的***策,加强和改进加工贸易的管理,仍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加工贸易将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
从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必将推动全球加工贸易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围得到发展,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前,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其他非高技术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的部分加工组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突出优势,不仅将加剧其产业向国外转移的过程,并且也将以具有较大接纳能力的市场,作为其转移的目标。在这个发展趋势中,中国将成为未来高技术产业结构转移的主要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具有成熟技术的产业,也将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加工贸易将会获得进一步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均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像日本与韩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的加工贸易今后必将经历一个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在加工贸易内涵、市场营销和科研开发等环节,不断优化和升级。实现这个转变,需要一系列***策保障,特别是外贸制度与***策环境面临重大抉择。其中国有企业(尤其是***工企业)经营机制难以适应
对外加工例6
关键词: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对策建议
云南虽然地处东亚、东南亚和南亚接合点,是中国通往国外的第三大陆桥的重要通道,但云南一直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末梢,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较弱。近年来,虽然在国内外产业转移升级的推动下、在***和国家的支持和重视下,对外开放的步伐所有加快,但云南省的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缓慢、竞争力弱。
一、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现状
受世界经济减缓发展的冲击以及我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发展步伐有所减缓。2015年,云南省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45.27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7.2%。其中出口总额166.26亿美元,下降11.5%;进口总额79.01亿美元,下降27%。全年对欧盟进出口总额15.01亿美元,下降15.7%;对东盟进出口总额131.66亿美元,下降8%;对南亚进出口总额11.04亿美元,增长40.4%。全年机电产品出口44.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8.3%;农产品出口40.6亿美元,增长40.2%;纺织品及服装出口13亿美元,下降19.9%;电力出口1.3亿美元,下降15.1%;有色金属出口2.5亿美元,增长57.9%。在进口产品中,机电产品进口9.6亿美元,下降42.9%;金属矿砂进口17.6亿美元,下降19.1%;农产品进口8亿美元,下降44.6%。从云南省的对外贸易状况来看,自2010开始,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到了2015年对外贸易总额相比上一年减少了40.95亿美元,机电产品出口、农产品出口、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均有所下降。
二、云南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存在问题
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实力不强,发展趋缓,既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些自身发展不足的问题。
1.与信息产业融合度不高
云南信息化辐射广度和深度均不够,信息资源分散,信息孤岛、信息鸿沟的现象突出,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整合利用,信息化能力还需提高,难以适应“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要求,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也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信息技术应用普遍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弱,仍有少数***府部门和企业对”新工业***”认识不到位,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一些传统的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能耗较大,污染严重。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很少,缺乏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部分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都不高,智能制造、信息化、自动化生产只有少数企业推行。以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面临着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制约,尤其是面向工业化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基于“互联网+”培育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生产新方式和新兴业态发展环境。
2.产业结构单一,产品附加值低
云南出口的加工制造业产品以传统产业为主、粗加工为主、低端产品多,传统产业占比超过60%,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产品附加值低。
3.研发投入少,技术创新力弱
研发投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云南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85.9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为0.67%,近几年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全国排名基本处于26-27位。其中,2010年-2013年,云南省研发投入总量均处于全国31省(区、市)第24位,西部第6位,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为江苏、广东、北京和山东的1/20,浙江的1/10。与西部省区相比,仅为四川的1/5、陕西的1/4、重庆的1/2、内蒙和广西的2/3。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及西部省区的差距还较大,直接影响了全社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制约着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发展。虽然云南省劳动力工资不高、劳动人口多,但劳动力素质不高、熟练工人不多,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缺少***知识产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产业化利用水平低,整体上处于模仿和引进阶段,自主创新能力弱。
4.要素制约加剧,发展环境亟待优化
土地多为山坡和谷地,可利用的土地总体不多,开发成本高。能源资源消耗偏高,节能降耗形势严峻,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增大;企业融资、用工、用地等结构性紧缺矛盾趋于常态化;项目审批难、用地难、环评难、规划难、配套难、土地成本过高等问题相互制约。
三、加快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制造业的对策建议
1.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夯实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载体
截止2015年,云南共有132个工业园区,其中7个部级园区,63个省级园区,62个州市级园区,全省各市、县基本有工业园区。全省工业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9750.39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930.58亿元,工业主营业务收入9078.46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的比重达81%,工业园区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长贡献率达到75%,对全省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突出。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企业还是***府均应紧紧抓住国家建设”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以及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机遇,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创新园区管理模式、搞好产业配套。加大财***资金申请力度,加快园区道路、供电、供水、污水、雨水、燃气、天然气、通信等各类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提高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府应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与专业机构以PPP、独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运营。抢抓”新三板”扩容和云南省获得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机遇,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等模式直接融资。
(2)创新园区体制机制。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小机构、大服务”的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建立高效、精简的服务机构,避免机构和人员臃肿。***府应在管理体制上,赋予园区在规划、投入、收益、人财物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确保园区管理工作有效运转。按照管理与开发、***府与企业双重分离的原则,全面推行园区的实体化运作。充分发挥园区管委会的主体作用,采取***策上放权、工作上放手、财税上放活的多种形式,让园区真正实现”封闭式管理、市场化运作、***式运行”。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督办问责制和投诉受理制,形成更具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管委会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支笔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四个一”审批服务新流程,形成无缝链接、高效运转的一体化审批服务机制。
(3)搞好园区相关配套。***府应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在产业园区设立加工和制造基地、配套基地、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争取大、中、小企业并重的产业集群式发展。云南省应进一步加快物流园区建设,著力培育第三方、第四方物流,降低物流成本,不断提高物流水平。***府要大力发展生产业,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设备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入园区投资兴办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积极发展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职工培训、社区服务、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配套,为园区企业职工解决吃、住、行、娱乐、购物、就医、培训、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消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园区和谐发展。
2.抓住产业转移契机,加大推进招商引资力度
各级***府应坚定不移地走招商引资、借力发展道路,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围绕工业发展规划,继续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着力引进一批带动力强的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
(1)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健全招商引资机构,明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功能职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经费安排和人员培训工作,将最优秀的人才配置在招商第一线,积极面向国内外的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招商,力争招大商、招强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体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项目并及时下达给招商引资部门,完善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招商引资长效机制。实行***府雇员制、部门联动制、项目包干制、项目考核制等多种招商方式以及激励机制。
(2)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探索项目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产业集群招商模式,利用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争取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细化招商引资优惠***策,及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资源、环境、产业优势、项目信息以及企业投资兴趣点和需求点,搭建好招商引资的信息平台,不断优化服务环境。积极运用小分队招商、以商招商、以亲招商等方式加大引进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
(3)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府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工和制造业项目库及项目储备信息网,结合国家产业***策和市场导向,围绕优势资源,加强项目策划,科学规划、储备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特别要重点策划消耗资源少、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围绕主导产业,以产业链延伸为方向,策划外向型加工产业发展项目,建立策划、在谈、签约、在建、投产”五个一批”项目数据库,建立项目跟踪通报制度,适时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规划、用地、融资、项目审批、环评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3.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府作用,进一步提高***府服务效能、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帮扶中小企业、着实扶持小微企业,加大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培育力度。
(1)提高***府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府的引导作用。***府应进一步推进简***放权和***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府信息公开、数据开发为抓手,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严格实施审批事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联合审查,同一部门实施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推行投资项目***审批,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和监管,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公开审批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格式文本制备案,推行***备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
(2)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外向型加工企业集群发展。以氧化铝、电解铝、锡、锑、锌、金、钛合金、电解锰、食品等行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发展壮大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外向型大企业大集团。建立健全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以企业现有规模为基础,以企业贡献为依据,制定扶持重点骨干企业的标准及名单,实行生产要素适当向骨干企业倾斜,动态管理,优进劣退。坚持”一流平台放一流项目”的发展理念,围绕总体布局,打造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业发展平台,加快推进优势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聚集。
(3)积极帮扶中小微企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应进一步实施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和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做精做优,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发展新模式、新业态。鼓励中小企业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发展地方特色加工和制造产业,形成特色产品。引导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培育一批“配套专家”,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4.充分发挥***府的指引作用,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
***府应认真指导、积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不断加强云南省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业的竞争实力。
(1)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开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服务等国际市场,推动和扶持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建立生产企业和开展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府应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强与国外工业园区产业对接、企业对接、项目对接、人员交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工业园区建设。
(2)提高通关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人员、社会事业领域对外交流人员的因公出国(境)手续,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人员,扩大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审批“直通车”企业范围。海关、检验检***、外汇、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完善口岸联检机构布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的通关、结汇、法律***策咨询等服务,对境外投资企业运回的矿产资源、生物能源等产品,在通关方面给予便利。将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纳检机构统一办公,加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验放速度。同步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与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手续,确保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快速出入境。全面推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预检模式,加快出入境车辆口岸通关速度。
(3)***府要加强投资经营引导。***府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策,鼓励企业以并购、参股、股权置换、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积极鼓励有技术有优势的企业“走出去”到东南亚、南亚等地区和国家进行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积极引导企业要转变经营意识,走“双赢”、“竞合”的发展道路,准确地定位自己的市场,通过合作并且在合作中发挥自己的独特优势,与合作对方形成整合优势,发挥群体功能和企业综合实力,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空间。建议***府出台《规范企I境外经营行为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引导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4)打造品牌。企业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其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强化企业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意识,争创部级和省市级各种名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实施企业品牌国际化战略。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产品推广网点,对产品展开宣传和推广;建立网络营销网站,将企业、产品的具体信息挂在网页上,通过网络大力宣传品牌;与当地的媒体合作,通过产品的会、推介会、明星代言等活动,宣传产品,扩大产品的影响力。企业要根据产品的特性,对海外市场进行细分,通过细分选择最具有潜力目标市场,并对企业产品进行适当的定位和功能改进使之更好适应目标市场。
5.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1)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府应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支持示范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等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心,引导转移、引进企业通过产业联盟形成专业化协作,鼓励和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成员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共享。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通过充分发挥三方各自优势建立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系统,共同合作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2)加大人才引培力度。企业应更多地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加强管理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府应积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相关培训费用进行税前抵扣,降低企业培训成本,引导企业实施在岗轮训、再就业培训等,鼓励大规模、多层次地开展人才再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完善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就业准入控制,造就一批技术精湛的熟练技术人才。***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柔性引进”的实施范围和力度,实施“事业引才,情感引才,待遇引才”和”以诚求智、聘一流人才”的引才引智战略。坚持把“借脑聚力”与”借才发展”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长住、但求常来”的引才观,采取项目合作、有偿咨询、聘请顾问等方式,推行”星期天工程师”、“假日专家”等流动模式大胆探索创新人才引进方式,突出抓好人才特别是高端科技人才的柔性引进。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府应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鼓励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创造、申报和保护做好服务。定期向社会相关产业***策、技术***策和重点产业发展信息,积极主动地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外向型加工和制造企业的服务和培育工作,帮助落实各项金融***策、税收***策和奖励***策,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企业应在加大自主创新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好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李子成,金哲松.云南省对外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
对外加工例7
关键词:监狱;对外劳务;加工成本
东南沿海一带兴起的监狱对外劳务加工,已经成为了我国目前监狱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业务,成本分析与控制是监狱对外劳务加工业务的主要控制手段。监狱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中,保值增值被作为了监狱企业发展的两大目标。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加强对监狱企业对外劳务加工业务的成本分析和控制。
一、企业成本涵义概述
所谓企业成本,指的就是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出,即企业的生产费用,根据企业成本的类型可以将其分为长期和短期成本。
(一)企业长期成本
所谓长期成本,指的就是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生产任务量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对长期成本的理解重在“长期”二字的涵义,“长期”即企业为了完成预期产量而对所有生产要素进行调整的整个阶段。长期成本没有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分。对于监狱企业来说,其劳务业务的主要形式就是对外劳务加工。
(二)企业短期成本
对于短期成本的理解应和长期成本一样,重在理解“短期”二字的涵义,“短期”即企业不能根据所要完成的生产任务量而对所有生产要素进行调整的阶段,从这一定义就可以看出短期成本包含了两个部分,即短期固定成本和短期可变成本。在企业的短期成本中,产量的变化不会引起固定成本的变化,而会对可变成本造成影响,可变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动。
就我国目前的监狱企业而言,执行自由刑和罪犯改造是其主要目的,通过调整劳动力、生产原料和环境设施等相关项目,以及把狱警作为监狱企业生产的主要管理者,从而对外承接需要劳务输出的加工业务。
二、监狱对外劳务加工成本分析
在我国,监狱对外劳务加工成本由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组成,属于短期成本的范畴,因此,对我国监狱企业对外劳务加工成本的分析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此外,由于监狱本身的特殊性,因而对其固定成本的分析中有了一些特殊的变化。
(一)固定成本分析
1.劳务人员因素对监狱企业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企业的短期成本分析中,劳务人员因素被作为一项可变成本处理。传统企业大都采用的是多劳多得制,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样就使得企业工资支出成为了一项不确定成本。
时候,企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即工资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在曲线A和曲线B所围成的封闭***形区域内,企业才会产生利润,并且当曲线A与曲线B相交时,企业的利润是最大的,当产量继续增加时,由于销售市场饱和的原因,销售收入不会再有明显的提升,因而不能承担起产量继续增加所造成的成本压力,造成企业的亏损。不难发现,劳动者工资成本等劳务人员因素会对企业运营利润造成直接的影响。
在监狱企业中,劳务人员因素是一项固定成本。众所周知,罪犯是监狱劳务输出的主要群体,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劳务报酬是固定不变的。国家相关法律对罪犯劳务报酬做出了规定,主要涉及罪犯的日常起居饮食和按月发放的日常生活用品,这些固定数额的生活用品是由监狱统一管理发放的。基于这一特点,致使监狱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成为了一项固定成本。
***2反映的是监狱企业的劳力成本与企业利润之间的曲线关系,由***2可知,如果增加罪犯的劳务输出时间(即增加产量),劳动者的报酬是不会变化的,而监狱企业的利润会随着劳务输出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2.管理人员因素对监狱企业成本的影响
跟传统企业一样,管理人员也是监狱企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罪犯的管理和监狱企业的运营管理。而在监狱企业劳务人员特殊因素的影响下,监狱企业是由人民警察来负责管理的,不仅要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目的,而且要对监狱企业的生产运营进行决策和管理。
3.基础设施因素对监狱企业成本的影响
基础设施指的就是包括厂房和生产设备等在内的生产要素,监狱企业在这方面与传统企业基本相似,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厂房和基础设施等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折旧计入成本。唯一不同的是,监狱企业的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足,这也是监狱企业的一项优势,如果能够将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进行有效分摊,就能很大程度地提高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可变成本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激烈的竞争造就了现代企业的竞争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市场运作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同时,市场运作也是企业进行控制和调整生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供需等的重要途径。因此市场经济的变动也会对监狱企业对外劳务加工业务的可变成本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监狱对外劳务加工成本控制对策
(一)建立成本控制标准,优化对外劳务决策
在开展对外劳务加工之前,监狱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采用提前预算的方式,建立成本控制标准。可以通过开展实际调查和市场调研活动,对生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可变因素制定出标准。此外,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允许固定折旧成本的定额标准,从而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出企业的成本目标。在监狱对外劳务加工中,把能够促进监狱企业自身发展和罪犯改造的业务作为首要选择,同时,确保所选业务满足监狱企业的运营环境。原则上要便于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把已有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作为选择业务的条件之一,以免再度增加成本。此外,所选业务需要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便于监狱企业实现生产高效化,减免劳动力浪费,有效控制成本。
(二)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优化工艺流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需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管理。监狱企业目前采用的是定额工作制,对超额部分实行奖励,但多数罪犯对这种奖励没有积极性,只是为了完成额定任务而劳动。因此,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提高劳动氛围,把定额工作制变为有效竞争制,并将其体现在改造分上。工艺流程优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动罪犯创造积极性,管理人员要为罪犯的生产小发明和小创造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应用,以此方式来激发罪犯的创造力,同时促进生产工艺的优化。此前就有一名罪犯利用平时积累的经验,对监区生产的钢珠自动加扣装置进行了改装,在监狱管理者的技术支持下应用到了实际生产中,提高了监狱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该项改装技术获得了省级QC成果奖。仅此项技术就使监狱每年的生产成本降低了20万元左右。
(三)降低变动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率
改进采购程序是降低变动成本的有效手段,在采购中尽最大可能排除居间商的影响,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在能源和生产材料等成本方面,应以相同成本下力争效益为基本原则。把降低材料消耗和能源节约作为目的,在提倡效能的基础上进行质量管理。资金是企业生产运营的命脉,科学合理资金周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狱对外劳务加工是一项短期经济活动,资金周转需要更加活跃,因此要提高资金的周转率,让有限的资金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效用,既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又能促进企业的投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外劳务加工业务是监狱企业在今后发展中的主要模式,只有结合监狱企业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监狱劳动力资源优势,并且选择合理有效的方法对监狱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控制,才能实现监狱企业对外劳务加工成本的有效控制,提高监狱企业的运营效益。(作者单位:天津市西青监狱)
参考文献:
[1]叶晶晶.监狱对外劳务加工成本分析初探[J].中国总会计师,2009,(7):114-115.
[2]腰明亮.对监狱劳务加工生产的再认识[J].管理观察,2012,(20):196-198.
[3]付建平.关于监狱劳务产业管理提升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3,(13):482.
对外加工例8
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俗称“贴牌生产”,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对外定牌加工是指定作方和加工方分别为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或者个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对外定牌加工业务在我国的外贸领域有着相当的比重。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多是此种类型。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内地的定牌加工企业遭遇的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海关查获的出口侵权货物很多正是定牌加工生产的。因此,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国内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
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于1981年5月l5日在我国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运动服饰商标“NIKE”。而在西班牙,“NIKE”商标却被一家西班牙公司于1932年就在该国注册了,后在1980年,“NIKE”商标被转让给西班牙的另一家公司——CIDESPORT公司。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后,同CIDESPORT公司就“NIKE”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一场诉讼,经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败诉,从此失去了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专用权。由于我国的生产成本较低,CIDESPORT公司一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定牌生产“NIKE”品牌的产品并出口到西班牙销售。耐克公司由于拥有在我国境内的“NIKE”商标专用权,于是对CIDESPORT公司自我国出口的产品展开了围剿。
对外加工例9
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俗称“贴牌生产”,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对外定牌加工是指定作方和加工方分别为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或者个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对外定牌加工业务在我国的外贸领域有着相当的比重。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多是此种类型。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内地的定牌加工企业遭遇的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海关查获的出口侵权货物很多正是定牌加工生产的。因此,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国内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
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于1981年5月l5日在我国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运动服饰商标“NIKE”。而在西班牙,“NIKE”商标却被一家西班牙公司于1932年就在该国注册了,后在1980年,“NIKE”商标被转让给西班牙的另一家公司——CIDESPORT公司。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后,同CIDESPORT公司就“NIKE”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一场诉讼,经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败诉,从此失去了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专用权。由于我国的生产成本较低,CIDESPORT公司一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定牌生产“NIKE”品牌的产品并出口到西班牙销售。耐克公司由于拥有在我国境内的“NIKE”商标专用权,于是对CIDESPORT公司自我国出口的产品展开了围剿。
2000年8月l1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带有“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衫,海关根据耐克公司的申请,以涉嫌侵犯耐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边境措施。但是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口的滑雪衫上使用“NIKE”商标是经西班牙CIDESPORT公司许可的,而且该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注册了该商标,该批货物也是运往西班牙的,与耐克公司无关。鉴于商标权人和出口商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海关要求耐克公司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2002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的“NIKE”滑雪衫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由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引起我国知识产权界和从事定牌加工企业的广泛关注,看法截然不同。赞成者以“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作为根据,认为商标在中国一经核准注册,就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害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拥有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但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耐克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反对者认为,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NIKE”滑雪衫将在西班牙销售,与耐克公司的市场(包括潜在市场)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产生商品来源地混淆,不会对耐克公司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此案的判决可能开启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将对我国众多从事为外商生产定牌加工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利。这一观点甚至得到了一些地方法院的支持。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该类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责任构成要件;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责任构成要件。首先,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根据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在该项商标侵权责任中,我国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商标登记公告后即可公开查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不能以事先不知情为由为自己不依法使用商标推卸责任。从该案案情看,虽然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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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CIDESPORT公司提供了在西班牙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资料,但是由于生产地在中国,作为国内生产商的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有义务核实CIDESPORT公司提供的“NIKE”是否在我国注册。况且,“NIKE”商标属于世界著名商标品牌,其所属公司为美国耐克公司也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故此国内的这两家企业有着明显的过错。至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过错就不言而喻了。
其次,从损害事实来看,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民法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简言之,指权益的不利益。损害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对商标权的损害结果应当表现为实际的财产损失。同时,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作为损害。据此来看,本案中,该批滑雪衫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完毕后既没进人国内市场,也没有参与实际流通和交换,并没有给中国市场“NIKE”商标持有人的美国耐克公司造成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实质损害,而当产品出口到西班牙后,进人该国市场流通销售,但那时由于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拥有合法的商标权,更加不存在对美国耐克公司的损害了。
此外,《商标法》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文中,明确了必须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上,而非“产品”上。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如果仅仅在为个人使用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没有对商标权的权利人造成确定的损害,不构成损害事实,不属于侵权。而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供自己消费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如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也不是商品。‘本案中,如果定牌加工的产品的原材料全部由定作方(CIDESPORT公司)提供,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加工方(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只是按约定加工成成品交付给定作方,并收取加工费。在这种情形下(这种情况同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情形类似),其加工成的成品所有权一直没有发生转移,未经过交换,因此该产品在我国境内时不属于商品。不参与流通、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即使擅自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因未造成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后果极小,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商标权属于标志权,其作用主要在于其识别性,即将一企业的产品同其他企业的产品予以区分,避免产品投人市场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进人市场,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侵权的产品虽然尚未实际进人市场流通渠道,但是其生产的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该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要投人市场、参与流通、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存在侵犯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危险性,持此观点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表明其生产的产品纯粹为自己使用,并不投人流通渠道,或者投人的市场是货物所有者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的地域,则该产品即使生产中未经授权(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了该商标,也不会存在危害本国商标权人利益的危险性,故无强加侵权责任的必要。
对外加工例10
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俗称“贴牌生产”,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对外定牌加工是指定作方和加工方分别为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或者个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对外定牌加工业务在我国的外贸领域有着相当的比重。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多是此种类型。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内地的定牌加工企业遭遇的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海关查获的出口侵权货物很多正是定牌加工生产的。因此,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国内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
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于1981年5月l5日在我国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运动服饰商标“nike”。而在西班牙,“nike”商标却被一家西班牙公司于1932年就在该国注册了,后在1980年,“nike”商标被转让给西班牙的另一家公司——cidesport公司。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后,同cidesport公司就“nike”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一场诉讼,经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败诉,从此失去了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专用权。由于我国的生产成本较低,cidesport公司一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定牌生产“nike”品牌的产品并出口到西班牙销售。耐克公司由于拥有在我国境内的“nike”商标专用权,于是对cidesport公司自我国出口的产品展开了围剿。
2000年8月l1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带有“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衫,海关根据耐克公司的申请,以涉嫌侵犯耐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边境措施。但是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口的滑雪衫上使用“nike”商标是经西班牙cidesport公司许可的,而且该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注册了该商标,该批货物也是运往西班牙的,与耐克公司无关。鉴于商标权人和出口商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海关要求耐克公司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2002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的“nike”滑雪衫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由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引起我国知识产权界和从事定牌加工企业的广泛关注,看法截然不同。赞成者以“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作为根据,认为商标在中国一经核准注册,就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害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拥有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但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耐克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反对者认为,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nike”滑雪衫将在西班牙销售,与耐克公司的市场(包括潜在市场)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产生商品来源地混淆,不会对耐克公司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此案的判决可能开启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将对我国众多从事为外商生产定牌加工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利。这一观点甚至得到了一些地方法院的支持。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该类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责任构成要件;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责任构成要件。首先,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根据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在该项商标侵权责任中,我国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商标登记公告后即可公开查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不能以事先不知情为由为自己不依法使用商标推卸责任。从该案案情看,虽然西班
牙cidesport公司提供了在西班牙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资料,但是由于生产地在中国,作为国内生产商的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有义务核实cidesport公司提供的“nike”是否在我国注册。况且,“nike”商标属于世界著名商标品牌,其所属公司为美国耐克公司也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故此国内的这两家企业有着明显的过错。至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过错就不言而喻了。
其次,从损害事实来看,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民法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简言之,指权益的不利益。损害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对商标权的损害结果应当表现为实际的财产损失。同时,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作为损害。据此来看,本案中,该批滑雪衫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完毕后既没进人国内市场,也没有参与实际流通和交换,并没有给中国市场“nike”商标持有人的美国耐克公司造成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实质损害,而当产品出口到西班牙后,进人该国市场流通销售,但那时由于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拥有合法的商标权,更加不存在对美国耐克公司的损害了。
此外,《商标法》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文中,明确了必须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上,而非“产品”上。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如果仅仅在为个人使用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没有对商标权的权利人造成确定的损害,不构成损害事实,不属于侵权。而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供自己消费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如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也不是商品。‘本案中,如果定牌加工的产品的原材料全部由定作方(cidesport公司)提供,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加工方(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只是按约定加工成成品交付给定作方,并收取加工费。在这种情形下(这种情况同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情形类似),其加工成的成品所有权一直没有发生转移,未经过交换,因此该产品在我国境内时不属于商品。不参与流通、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即使擅自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因未造成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后果极小,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商标权属于标志权,其作用主要在于其识别性,即将一企业的产品同其他企业的产品予以区分,避免产品投人市场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进人市场,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侵权的产品虽然尚未实际进人市场流通渠道,但是其生产的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该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要投人市场、参与流通、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存在侵犯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危险性,持此观点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