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1篇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代表。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那么法院法官的述职报告怎样写呢?下面就让带你去看看法院法官个人工作述职述廉报告范文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1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现任民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近年来,我在院***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这几年里我先后在民庭、执行局、拖顶法庭等庭室工作过,办理过数百件各类案件。我曾于2008年被____县县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公务员,2009年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____年被____县***法委评为***法先进工作者。现将我三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能力。
我从不放松学习***的各项方针***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的方针***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事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特别是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实现了德钦法院司考零的突破,为今后的审判业务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以清理积案为突破口,迎难而上,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20____年至20____年上半年我在执行局工作。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5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达60多万元,结案率达9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我注重案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2009年下半年至今,我在民事庭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承办民事案件25件,参与合议40件。所承办案件全部已审结,审结率100%。也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上诉案。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这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中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情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我所承办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为了减轻群众诉讼成本、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难题,积极组织开展巡回法庭,一年中所承办案件一半以上进行巡回审理。这样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起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的目的。
四是在工作上勇于承担重任。
2009年下半年我从执行局调整到民商庭担任审判员,我作为一个年轻法官,面对新的工作岗位,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民商事审判工作,而且主动担负起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村民资
格认定纠纷等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任务。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待人接物清廉持诚。
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对得起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我始终把***风廉***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从思想上牢牢筑立起拒腐防变的长堤。近年来,我无论在任何庭室、无论办理何种案件,做到了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同时也树立良好人民法官形象。
第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裁判文书仍需改进。
我写的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2、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以上就是我的述职报告,现在所做到的与***和人民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通过这次述职评议,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指出我的不足,我将虚心接受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开创民事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2今年来,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自己作为***组书记、检察长,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如下述职,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年来,自己能够认真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精神,从领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其科学内涵的高度出发,将学习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使自己的***治方向更加明确,***治立场更加坚定,***治观点更加鲜明,***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更趋成熟。今年,自己认真参加了县委中心组和单位组织的***治学习和各项活动,系统的学习了***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同时注重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能,发挥检察官作用,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亲自出庭公诉,使检察长带头办案成为常态,所办案件均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准确,定性正确。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抓好各项业务工作
作为负责全盘工作的检察长,自己能尽职尽责、抓好业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积极开展平安创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52件73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47件67人,不批准逮捕6件9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6件118人,经审查后提起公诉71件90人,不起诉3件4人。二是不断强化反腐工作,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贯彻***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保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积极摸排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线索16件,从中立案6件8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5人,贿赂案件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促进国家扶贫***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村,惠及贫困群众。三是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件9人,撤案4件8人;纠正漏捕6人,纠正漏诉7人,退查8件20人,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四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结合院实际情况,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和“人财物”统管上划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配合完成了人员、编制摸底及案件线索清理和侦查装备登记造册。五是稳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受理行***公益诉讼线索工作,初查后立案工作,发诉前检察建议2份,督促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出让金125万元。依法办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
三、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到廉洁从检
作为“班子”班长,自己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准则》《条例》、市委《十条意见》、县委《十条办法》以及检察机关***风廉***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自觉遵守***规***纪,自觉执行***的***治纪律,讲***性、讲原则、做表率,时时刻刻以***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作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狠抓单位***风廉***建设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廉洁方面不出问题。
今年来,自己虽然努力干事创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不足,知晓率满意度不高;二是干警***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多、调研少、应用少;三是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自己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认真改进,争取以更加拼搏昂扬的姿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3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治学习、工作实绩、***风廉***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各项方针***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观念使广大***员干部自觉履行***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风廉***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县开展“***风廉***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风廉***建设领导小组”、“***风廉***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风廉***建设管理措施和***风廉***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协、***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风廉***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风廉***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风廉***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各项方针***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四项基本原则按照***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风廉***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和人民监督在***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治工作和***风廉***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头。
2、对干警思想***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4各位领导、同志们:
20____年,我在院***组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府的监督支持下,兢兢业业,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负责,勤勉工作
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琐碎繁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人始终坚持认真对待每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位当事人,耐心解释每条法律,细致核对每份材料。工作中,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力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保证审结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和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
一是严格程序。对每一起案件,从送达文书到最后判决都按程序进行。所承办的案件无一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严格认证。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使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检验,所办案件,没有武断裁判现象。
办案中,注重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细心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理清调解工作思路,讲法析理,妥善调处了大量婚姻、土地、劳务、民间借贷等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使案件尽快审结,只要一接手案件,就提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以便在庭审中有的放矢,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审理案件。我庭20____年1月至4月共办理应诉、庭前准备、调解等案件176件,5月至12月审理民事案件165件。除需要上审委会的25件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起发还重审案件,4起鉴定案件,其余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所审结的案件无申诉、缠诉、上访或矛盾激化现象发生。
二、刻苦学习,强化素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为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本人努力提高自己的***治素质和服务社会的工作能力。一年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晰了工作思路。在审判工作中,每天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很难胜任工作。为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我不放过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每逢遇到疑难案件,总是虚心向精通业务的同志请教。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自身办案能力。一年来,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赢得了领导的肯定。
三、清白做人,公正办案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本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牢记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事事以身作则,时时严于律己。工作中,勤***务实,实干在前,吃苦在前。全庭同志相互关爱,密切配合,团结和谐。
公正高效是法官审判之魂,清正廉洁是法官为人之本。审判员同当事人接触十分密切,因此常常会遇到各种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本人都能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自己,抵制诱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重、自警、自省,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拒绝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一年来,坚持依法办案,自觉把好金钱关、人情关、权势关。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治业务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工作中有畏难心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20____年以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每起案件从应诉送达、调查、庭前准备到审理、撰写文书到结案都必须由主审法官本人亲力亲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本人深感力不从心。建议加强审判力量,充实审判队伍。
二、庭里审判人员少,无法组成合议庭。抽调其他庭里的法官,因为案子多,往往开庭时间冲突,抽调不开,导致当事人已到庭,但合议庭不能按时开庭,影响正常开庭,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此找毛病、讨说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配齐合议庭。
三、文书送达困难。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的送达时间,因为车辆排不开,没法送达。邮寄送达的案件,到开庭的时候回执未返回,当事人未到庭,不知道该不该缺席审理,很困惑。另外,有的送达回执返回,签收人的名字不是受送达人的名字,不知道什么关系,不能确定是否送达。建议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用车问题,与邮***局就送达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建议院里专门设立送达组,统筹安排送达事项,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今,新类型案件很多,新颁布的法律很多,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很高,不进行知识的更新,根本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建议根据需要配备工具书,给审判人员多提供出去培训学习的机会。以上是我不成熟的几点建议,请予参考。
五、20____年工作打算
20____年本人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案件质量有新提升。在追求办理案件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的提升,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自身素养有新提升。进一步加强自身***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是工作方法和思路有新提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审判效率。
各位领导、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同事们的鼎力相助,在此,我对各位表示衷心地感谢!在20____年的工作中,我一定要扬长避短,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县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述职人:
述职时间: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5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时光飞逝,20____年的繁忙工作转瞬已成为历史,我们已经迎来了崭新的20____年。在辞旧迎新之际,要衷心感谢院***组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关怀,感谢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指正,感谢同志们的鼎力帮助。20____年是异常忙碌的一年,我立足本职,踏踏实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审理、调解案件,无一案超审限,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做一汇报,恳请批评指正。
一、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员、一名法官,我始终坚持***的领导和拥护***的***策,***治立场坚定。把“公正***,一心为民”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接手每一件案件时,不论案件当时人身份、地位如何、不论案件标的额大小,不论案件当事人社会关系,我都会一视同仁,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中细心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进行调解,不错过一丝调解机会。我知道,这些工作离不开庭长及庭室里每一位同志的协助,而我作为副庭长,我也积极当好庭长的得力助手。从20____年11月至20____年4月底,我所在的民事二庭共受理176案庭前调解案件,我同冯庭长及庭室里所有同志做了大量的应诉、举证的准备、庭前调解及开庭通知准备工作;从20____年5月至12月,我个人共受理民事案件91件,涉及劳动争议案件43件、婚姻家庭案件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件、民间借贷案件5件、买卖合同纠纷7件、其他类6件。以上案件结案64件,其中判决27件、调解19件、撤诉16件、驳回起诉2件,已结案件全部做到文书上网;未接27件:其中有23件系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工关系,处理必须慎重,现在正在积极妥善的处理中,其他4案有两案尚在鉴定中、两案未到开庭时间。结案率70%,调撤率38%。
二、自身建设及廉洁情况
认真学习***治理论和法律本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认真对照学习中央***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禁令”、“八个不准”、“五个严禁”以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准有的“十三种行为”。在工作中做到了廉洁自律,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以案谋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办案不拖延、对当事人不偏袒,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了廉洁***、秉公办案,积极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官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明显感觉到20____年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个案不同复杂的情况、办案人员少、自身理论知识不够充足的现状,明显感觉到有些压力,使我更加觉得学习的重要性。在过去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难免有时会出现急躁的不稳定、不全面的处理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细心改正。
在新的一年里,我打算进一步提高、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树立团队意识、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和现象,努力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深入到头脑中,进一步加强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力度,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深入研究,更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谨言慎行、文明***、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我们将感恩生活,执着努力。20____年隆重而来,新的一年充满期盼,期盼中载满祝福,愿我们山阴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新的一年中蒸蒸日上,愿我们每一位同志健康快乐平安。
谢谢大家!
述职人: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2篇
日前重庆市A区基层法院受理了B区基层法院一王姓法官(某庭庭长)诉三家报社(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重庆现代工人报)的名誉侵权案。三家报社发文刊载内容为“***府人员涉嫌造假,法院法官违章办案,重庆建科院面临解体”一文,文中涉及王法官的职务行为,并略作否定性评论。王法官认为报社报道不实,评论不当,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至A区法院要求赔偿。A区法院择日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先后陈词,法庭紧紧围绕王法官审判案件之职务行为的事实开展调查,以求辩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适当。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那么法院可否呢?法院是***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 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府(***治意义上的***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府、***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议***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官员、行***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官员、***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行为中有的具体行***行为可以通过行***诉讼程序或行***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行为、***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 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被报道的官员们不能获取司法救济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名誉权,而是由于他们职务的特殊性所致,他们在担任国家职务的同时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自己与职务相关的部分名誉作了一定的放弃,但这并非是无限度的放弃。首先他们对自己完全不涉及职务的私人方面名誉仍可获完全的司法救济,如个人生活、个人经历、个人作风、个人素质、个人行为等等方面的名誉均可获司法救济;其次并非只要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提起的名誉诉讼皆不获司法救济,这也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属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余皆应受理。笔者认为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道应仅仅局限于职务行为要素之内,即做出行为主体、时间、地点、对象、行为内容等等,如报道某某法官在某时某地对什么案件做出怎样的判决即可;二、评论应仅仅围绕职务行为进行,不能含有个人因素的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判决严重违法是由于其法律理论相当欠缺所致,该法官就可针对“法律理论相当欠缺”的个人因素评论予以;三、报道中不能含有不属职务行为而属个人行为的报道或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因接受原告的贿赂而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法官接受贿赂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却不属职务行为本身而属个人行为,若对此进行了报道法院就应受理法官针对此部分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对其余报道职务行为涉及的名誉权争议仍不予受理;四、报道中不能含有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属个人自有因素(如个人动机、个人习惯、个人经历等等)的报道或评论。公务活动总是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开展,因而个人在行为中带有自己的个人色彩是不可避免,它虽是影响职务行为的因素之一但这一部分毕竟来源个人自身,应当予以救济。例如某法官对一个财产案件的判决极大倾斜于未成年人的原告方,某新闻单位报道称这可能与该法官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经历有关,是否在单亲家庭长大是法官的个人经历,这一点是否是判决的动机也是法官个人的因素,若新闻单位对此报道或评论就要承担被诉的风险,判案法官对此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3篇
日前重庆市A区基层法院受理了B区基层法院一王姓法官(某庭庭长)诉三家报社(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重庆现代工人报)的名誉侵权案。三家报社发文刊载内容为“***府人员涉嫌造假,法院法官违章办案,重庆建科院面临解体”一文,文中涉及王法官的职务行为,并略作否定性评论。王法官认为报社报道不实,评论不当,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至A区法院要求赔偿。A区法院择日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先后陈词,法庭紧紧围绕王法官审判案件之职务行为的事实开展调查,以求辩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适当。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起诉,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起诉,那么法院可否起诉呢?法院是***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起诉。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府(***治意义上的***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府、***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议***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官员、行***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官员、***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行为中有的具体行***行为可以通过行***诉讼程序或行***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行为、***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被报道的官员们不能获取司法救济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名誉权,而是由于他们职务的特殊性所致,他们在担任国家职务的同时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自己与职务相关的部分名誉作了一定的放弃,但这并非是无限度的放弃。首先他们对自己完全不涉及职务的私人方面名誉仍可获完全的司法救济,如个人生活、个人经历、个人作风、个人素质、个人行为等等方面的名誉均可获司法救济;其次并非只要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提起的名誉诉讼皆不获司法救济,这也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起诉才属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余皆应受理。笔者认为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道应仅仅局限于职务行为要素之内,即做出行为主体、时间、地点、对象、行为内容等等,如报道某某法官在某时某地对什么案件做出怎样的判决即可;二、评论应仅仅围绕职务行为进行,不能含有个人因素的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判决严重违法是由于其法律理论相当欠缺所致,该法官就可针对“法律理论相当欠缺”的个人因素评论予以起诉;三、报道中不能含有不属职务行为而属个人行为的报道或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因接受原告的贿赂而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法官接受贿赂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却不属职务行为本身而属个人行为,若对此进行了报道法院就应受理法官针对此部分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对其余报道职务行为涉及的名誉权争议仍不予受理;四、报道中不能含有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属个人自有因素(如个人动机、个人习惯、个人经历等等)的报道或评论。公务活动总是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开展,因而个人在行为中带有自己的个人色彩是不可避免,它虽是影响职务行为的因素之一但这一部分毕竟来源个人自身,应当予以救济。例如某法官对一个财产案件的判决极大倾斜于未成年人的原告方,某新闻单位报道称这可能与该法官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经历有关,是否在单亲家庭长大是法官的个人经历,这一点是否是判决的动机也是法官个人的因素,若新闻单位对此报道或评论就要承担被诉的风险,判案法官对此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4篇
人大评议法官有没有法律依据?据有关资料反映,有人对人大评议法官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人大评议法官于法无据,也有的地方说是人大没事找事干,述职评议会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对此,我认为,首先,从法官工作的重要性来讲,法官虽然官不大但权不小,***办案,行使审判权,掌握着生杀大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宪法、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的利益,对他们的评议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其次,人大评议法官在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中有原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包括任命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第三,九届全国人大一次、四次会议的***会工作报告对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作出了充分的肯定。所以,人大评议法官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人大履行不履行监督职能,善不善于监督。人大开展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会的权力,不履行监督职能就是不作为,只有抓住监督中实质性的方面,才能发挥好人大的作用。
人大组织述职评议,在内容上突出体现人大监督干部的特点。因此,这次对法官的述职评议着重从“***、***绩、廉***”三方面来进行。一是对述职法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评议,重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策,人大及其***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二是对述职人任职以来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述职干部的勤***、廉***情况进行监督。此外,为了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我们在对名法官进行评议时,还要求未在***会会议上述职的法官进行书面述职,做到评议人,教育全体,从而扩大了评议的效果,使更多的人受到教育。
为搞好这次述职评议活动,人大***会责成法制科制定了详尽的实施方案。为提高评议质量,会前***会领导带领调查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一是深入到赤城、云州、东万口、龙关等乡镇,采取听汇报、个别座谈、发放测评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述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以及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勤***廉***等情况。二是与院领导,部分庭、科、室和相关业务单位的同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写出了调查报告。
今天听了位法官的述职报告,各位主任委员也进行了评议,综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这些法官是称职的,所办案件质量是好的,没有发现重大违法办案的情况,这反映了我县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当然,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法官队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地方也还很多,如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徇私枉法,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还有耳闻;有的素质较低,办案效率低,给当事人打官司造成很多麻烦;有的缺乏公正司法的观念,对当事人缺乏公允,等等。这就造成“告状难、赢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尽管这些属于个别人、个别现象,但它直接影响的了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往大里说是影响了***和***府的形象。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绝不能因个别人、个别案件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值得一提的是,县法院领导和评议对象对这次述职评议都能摆正位置,自加压力,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把接受评议的过程变成提高***水平、加强廉***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为述职评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
根据大家的评议,我提几点建议:
一、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作为由县人大***会产生和任命的法官,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县人大***会的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之下,在人大及其***会的支持和监督中依法开展好各项审判工作。法官手中的权力是***给的,也是人民给的,***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利益。接受人大的监督也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每一名法官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审慎处理每一个案件,认真维护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作为法官,要按照“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的理念,秉公***,不徇私情,要在“便民、利民、亲民、保民”上用心思,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三、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每位法官都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认真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准,规范法官的职务言行,转变审判作风;严格执行各项廉***制度,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明;认真执行《法官法》,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法官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行***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治体制模式。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香港特别行***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区法院
《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因此,在《基本法》司法机关一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区法院体系对比***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区法官
香港特别行***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推荐,由行***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续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标准。但在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和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关问题上作了相应的改变。现详述如下: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也就是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这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推荐,由行***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区的司法活动(尤指审判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即司法***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和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现分述如下:
l.司法***原则。
所谓司法***,是指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别是不受任何行***部门、任何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不能过问,只是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作出新的判决。((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区法院***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原则也是目前香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基本法》予以保留。为了保证该原则切实可行,《基本法》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使法官能***履行职责,不用害伯因履行职责会被指控。同时,对法官的待遇仍保留原实行的高薪制和终身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忠诚于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2。遵循判例的原则。
遵循判例的原则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审判活动原则。自1905年起,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经编辑整理,把较为重要的案例收集进《判案汇报》(HKLR)。到现在香港的《判案汇报》已超过100多册,收藏于最高法院***书馆。
按照这一原则,这些判例成为香港法律渊源之一,对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上诉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来说,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而且在上诉法院内部,任何法官要服从于法院其他法官行使共同管辖权所作出的判例。(2)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受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不论是初审判决或是上诉判决,但地方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3)裁判司署受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不受地方法院或其他裁判司署判决的约束。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区的司法活动,将仍然适用遵循判例的原则。但也有一些新的改变,其具体内容如下:(1)香港原有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将予以保留,因此判例仍是特别行***区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2)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可作参考。1997年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因此英国枢密院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将不再对香港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依实际情况而定。
3。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的陪审制度是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香港长期司法实践活动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由一般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香港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根据香港《陪审条例》的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0岁、有英语知识的香港公民可被选为陪审,但行***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府公职和***职人员、医务、教学等17种职业的人员不能参选。由这些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判案定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简单地说,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样做,可以防止法官独断专横、自由裁决,形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和约束,保证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基本法》第8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原则有两项:一是无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被告人,应推定他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无罪证据,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如有合理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作无罪处理,予以释放。
所谓保持平衡是指对确实破坏社会治安的罪犯必须惩罚,但在未判罪之前,嫌疑犯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必须保证其免受监禁、逼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讯。在整个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法律对嫌疑犯应有一定的公平措施,如保障其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等制度。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南京国民***府;司法官惩戒法;公务员惩戒法;启动程序;议决程序
中***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123?06
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治空间。南京国民***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笔者的探讨着眼于惩戒程序的梳理,并限于普通法官。
一、法官惩戒的立法
南京***府之前,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即有区别于传统模式的动议和实践。清末修律计划中,曾拟由法部制订专门的《法官惩戒章程》,由于清廷迅即覆亡,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夭折了。后续的***权沿袭清末的路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实践,其历史轨迹如下。
(一) 北京***府时期的立法
北京***府时期,在西方法治理念的框架内,法官制度也因之模仿西方样式进行了变革,专门的法官惩戒法终于从计划走向实践。涉及法官的专门惩戒法,最早可溯及至1913年1月9日袁氏***府以教令形式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1]。虽然文官惩戒法律法规的颁行可以适用于法官,但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念颇有格之处。鉴于此弊,1915年10月15日,袁氏***
府公布了《司法官惩戒法》,该法共五章,三十四条[2]。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①,是法官惩戒近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时代意义。
(二) 南京***府时期的立法
南京***府成立后,按五权分立理论重新界定了权力的结构模式。1928年司法院成立,依据当时的《国民***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 机关,执掌官吏惩戒权。1931年12月,司法院下属机构经调整更名为最高法院、行***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3]。终***权之鼎革,法官惩戒一直由其中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议决。
1. 过渡性法规
1926年2月17日广州国民***府颁行了《惩治官吏法》[4]。这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分三章,共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一条,其惩戒的对象即包括司法官。鉴于综合性惩戒体制权力混沌的弊端,在五院制***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府于1928年5月12日曾经颁行关于法官惩戒的专门法规,是为《法官惩戒暂行条例》[5](414?417)。为配合惩戒的运行,还相应地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1928年7月2日又呈准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办事细则》[5](335),1928年8月7日,法官惩戒委员会还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分科规则》等[5](336)。由于五院制***府的成立,该委员会随后被裁撤,其职权归并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2. 专门惩戒法
1931年6月8日,国民***府颁行了《公务员惩戒法》[6]。该法共二十八条,六章,包括通则、惩戒处分、审议程序等基本内容。该法出台后,《法官惩戒暂行条例》当然地废止。虽然该法第一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本法不受惩戒,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因为前述“暂行条例”并非“法律”②,而且从该法颁行后直至新中国成立,也没有制定“法律”性质的“别有规定”的法官惩戒规范。因此,普通法官的惩戒皆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进行。这是法官惩戒的最基本规范。在适用中,还对该法进行了一系列因时制宜的修正:如1933年6月,通过对第十条的修正案,强调了对多个应受惩戒行为,以及一案多人的惩戒案实行惩戒机关就高不高低的原 则[7]。 1948年4月15日,国民***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8],对其中的一些不当或不精确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休职之惩戒处分,作为撤职的次轻处分。
3. 惩戒组织法
为配合《公务员惩戒法》的施行,1931年6月8日,国民***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9],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任免、内部机构及其权限、议事规则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依照该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南京***府时期普通法官皆属荐任职以上,故统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掌情况为: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委员九至十一人,简任。委员的人选,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委员中应有三至五人曾在国民***府统治下充简任法官者,该条强调的是委员的法律素养和官等要求。此外,在这一整体要求之外,还有个体要求:委员应年满三十岁而且对***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同时还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曾在国民***府统治下任简任公务员二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者;对“***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十年以上者。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治素养的要求,作为综合性惩戒机构,在当时***治环境下,有其合理之处。惩戒组织法也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如1938年5月12日国民***府颁行的修正案,对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时应出席的委员人数,以及一些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修订[10]。1948年,又再次修正。
4. 规则与细则
根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另定办事细则的规定,司法院于1934年7月21日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该规则共二十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委员长、委员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议事的基本规则。关于委员长,如有事故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临时之。至于委员,规定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委员长许可,不得缺席会议。
1934年8月31日,司法院第267号指令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11](339?340),对书记厅内部的分工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书记厅设有书记官长,承委员长之命处理并指挥监督书记厅一切事务。书记厅内设有总务科、文书科、议事科。其中文书科掌理的事项为:文电撰拟、收发、登记等事项,卷宗编档保管,搜集***书,编制工作报告,以及编辑特刊等事项。议事科职掌为:通知分配惩戒案件以及配受委员等事,通知开会及开会准备事项,关于审议记录及整理事项,议决书校对正本事项,以及惩戒统计事项等。
由上述近代以降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历史轨迹可见,从清末的动议到民国北京***府的实践,再到民国南京***府时期的创造性变革,法官惩戒立法由专门惩戒法走向了综合性惩戒法。这种变化是立足于传统的转向,其利弊难以一言尽之。从立法上看,除特别法官如选任、简任等官有其特别的惩戒法规外,普通法官的惩戒规范体系即由上述基本法、组织法及其一系列办事细则构成,体系颇为完备,值得我们进行历史性审视。
二、法官惩戒的启动程序
法官如有应受惩戒的行为,通过主管机关的提请、律师或者律师团体的控告或者冤屈者的呈控等方式进入***惩戒的启动程序。提起惩戒有法定的程序,通过法定机关的提请启动惩戒程序,是惩戒的发端。因为惩戒机关的运作是被动的,它不能自动地发动惩戒程序,故确定合理的有惩戒提起权的机关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法律实现的应有程度。
(一) 法官惩戒的移付机关
《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提起惩戒程序可经由两类途径。一种为监察院提起惩戒程序,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依如下各款规定移送各自所属的惩戒机关:即国民***府委员送中央***部监察委员会;此外之***务官送国民***府;事务官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另一种为各该长官提出惩戒程序: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长官认为所属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者,应备文声叙事由并连同证据送请监察院审查。此外,各该长官对于所属荐任职以下公务员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由于官等序列的差异,不同官等法官之惩戒应依法送呈不同的惩戒机关。其初,五院院长皆为国民***府委员,故司法院院长之惩戒,理所当然地移送中央***部监察委员会。其后,因为《国民***府组织法》的修正,五院院长不再兼任国民***府委员,此时是否还依旧制,曾有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因为惩戒主体的变更会影响到***治地位和程序权利。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受高等惩戒机关惩戒的法官被惩戒的概率也相应变小,而且按照当时的法制环境,高等惩戒机关的惩戒程序更为简单甚至没有规定的程序,如果惩戒不是因为***争所致,这实际上是赋予这类法官的特权。如我国清代即规定官员的惩戒需提高审级甚至组织特别审判庭,即在案件“准入”上就增加了难度,更何况其他程序利益。这既是官体官威的体现,也是等级特权所需。
弃却利益总是不容易,上述争议不久即有结果。据1932年8月12日国民***府训令称:将五院院长等***务官不归中央监察委员会惩戒,“既非立法当时之本意,尤与现制五院各自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之精神不合”[12](408)。因此,司法院院长提高惩戒机关等级的待遇不变。司法院院长之外的其他***务官序列的法官,其惩戒权归于直属国民***府***的***务官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民***府委员7至9人组成,惩戒事件议决后报国民***府以命令宣告。”[13](284)除上述特权法官外,所有普通法官的惩戒皆应移送到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二) 惩戒启动程序
根据1929年公布、1932年6月24日由国民***府修正公布的《弹劾法》[12](407?408),惩戒案件的启动程序为:如有法官应受惩戒,须由监察委员就其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向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弹劾案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叙事实。监察院收受弹劾案后,再由提案委员之外的监察委员三人予以审查,如经多数认为应付惩戒时,监察院应即将被弹劾人移付惩戒。前述案件审查,由监察院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流担任,旨在保证审查程序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如果该弹劾案经审查认为不应交付惩戒,但提案委员对此有异议时,应将该弹劾案再付其他监察委员五人进行审查,此次审查为最后之决定。在这里,异议审查增加了人数,且令先前审查委员回避,是为程序正义的一般要求。为避免程序上的繁复,异议审查实行一审终局的原则。弹劾法强调:监察委员在提出弹劾案时,应本着慎重和严肃的原则,力争避免草率提案。同时,为保证提案提出后不因不正当的干扰而滋生弊端,弹劾案一经提出,不得撤回。
《弹劾法》第七条规定:审查弹劾案之委员,与该案有关系者,应行回避。为保证监察委员弹劾权力的***性以及弹劾程序的公正性,该法规定:监察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干涉,而且对于任何弹劾案在未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如果弹劾案内法官的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情节重大、有急速救济之必要者,监察院在将该弹劾案移付惩戒机关时,得通知该主管长官为急速救济之处分。主管长官接到该通知后,如不为急速救济之处分,被弹劾人受惩戒时,该长官应负相应责任。因监察院行使监察之权,故惩戒机关对于移付惩戒之案件有延压时,监察院得依法质询。关于惩戒启动程序的直观性表现,如下述案件[14]:
本院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文(二十二年二月六日)
为移送事:案据监察委员高友唐呈劾浙江新昌县法院推事周文亮渎职殃民一案,当经派由监察委员高一涵、李梦庚、周利生等审查。兹据报告:认为应付惩戒等语。相应钞检各件,移请贵会查核办理!此移。
上述是对监察院在惩戒程序启动时的相关流程进行的大致说明。从其基本流程来看,在启动程序的设置过程中,比较注重正当程序的理念。根据五权分立的原理,将惩戒提付权与惩戒审议权分开,形成权力制衡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戒程序的公平。
三、法官惩戒的议决程序
依照《公务员惩戒法》,法官惩戒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为议决程序, 包括从案件的收受直至裁判书的作出等一系列环节,非常细致和精密。
(一) 案件收受与分配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接收移送惩戒的案件后,根据前述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对于每日收到的文件,应由文书科收发员摘由、编号、注明文到时日、加盖“最要”“次要”戳记、登入总收文簿送书记官长室分交各科拟办。根据司法院颁行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惩戒案件应按收案编号次第及各委员席次轮流分配,以避免徇情与推脱。委员的席次,以任命的先后决定,如系同时任命,则以名次之先后定之。
(二) 案件初查
案件按文书流程处理后,即应开始惩戒审查程序。审查结束,应提出审查报告,由委员长召集审议会,如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时,应先行调查。调查委员在质询被付惩戒人、传询证人或命令鉴定时,均应通知所定日期,并于本会会所进行。惩戒委员会除依职权自行调查外,还可以委托行***或司法官署调查,委托调查在各该机关进行。调查委员调查完毕,应于十日内向委员长提交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性别,被付惩戒之事实,凭证及调查经过情形。
(三) 受惩戒人的权利保障
对于受移送惩戒之惩戒事件,在惩戒案件审议过程中,被付惩戒人有法定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利。据该《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五条:惩戒机关收受案件后,应将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惩戒人,并指定日期命其提出申辩书,在必要时,并得命其到场质问。如果被付惩戒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惩戒机关得迳为惩戒之议决。
(四) 停职与回避等程序
惩戒委员会如对所移送之惩戒事件认为情节重大者,可以通知该管长官先行停止被付惩戒人之职务。法官停职有法定的情节: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二是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三是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正在执行中者。根据中立性原则,惩戒委员会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回避,其回避事由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推事回避的规定。根据司法院颁行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回避事由的审查由委员长召集委员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议决行之。对于文书的送达,也有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及前述“办事规则”,关于被付惩戒人之文书遇有不能送达时,准用刑诉法关于公示送达的规定。
(五) 审议程序
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针对法官惩戒案件,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有委员七人出席方可开议。惩戒案件开议,由委员长指定一人为***。委员长对于惩戒事件可以查察程序进程,但不得干涉惩戒。根据前述惩戒委员会的办事细则:委员长在接到上述报告书后,应即指定日期召集审议会。惩戒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各委员均须陈述意见,其次序始于末席递推而上直至***,审议会之议事不得公开。在整个过程中,各委员及职员均应严守秘密。惩戒机关议决案件,遵循多数决的原则。依据《公务员惩戒法》:议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来决定。如出席委员的意见分三说以上,不能得过半数之同意时,应将各说排列,由最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顺次算入次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至人数达到过半数为止,以此说为确定之处分。1948年,国民***府“行宪”后,在内外交困中,还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11](7),进一步完善了惩戒程序的司法特性。如该法修正第五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依法审议惩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此举类似于法官审判的规定,符合司法***的制度设计。
(六) 议决书处理程序
根据上述书记厅的办事细则:审议议决后,应将审议记录送交本案原配受之委员,并由其于五日内制作议决书。议决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 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性别、年岁、籍贯、住所。② 主文。③ 事实。④ 理由。⑤ 年月日及审议出席各委员署名盖章。惩戒议决后制作的议决报告书,由出席委员全体签名。该议决书应按规定程序分别予以送达、咨照和呈转。此外,书记厅应将文卷归档,由文书科收发员将种别、类别、案由、件数、附件等项记入档卷编存簿并随簿送该科管卷员登簿盖章。
(七) 程序冲突的处理
如果惩戒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冲突,《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在惩戒过程中适用刑事程序优先的原则:第一,惩戒机关对于惩戒事件认为有刑事嫌疑者,应即移送该管法院处理;第二,同一行为已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者,不得开始惩戒程序;第三,同一行为在惩戒程序中开始刑事诉讼程序时,于刑事确定裁判前,停止其惩戒程序。在刑事程序完结后,惩戒委员会再根据刑事审理的结果以确定惩戒程序的运作。
惩戒议决中的主要环节为案件审议程序,虽然惩戒法的规定较之诉讼程序相对简略,但不失正当程序之意旨。其流程如下述惩戒案。本案中被付惩戒人镇江地方法院法官钟士成等,于1935年审理五洲药房人陈念棠告诉刘德培等伪造商标之案。陈念棠以该法官等故为出入,向同院检察处告诉,检察处以“未能证明”决定不。陈念棠因此又以违法渎职各情呈监察委员提起弹劾,由监察院咨请司法院移付惩戒而发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审议中,钟士成等辩称,其所拟判决系误漏法条,并非故为出入,而且该案曾经司法行***部议定:钟士成等因异常疏忽,予以儆告。鉴此,钟士成等申请适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免予置议,也即不应再启惩戒程序。但惩戒委员会认为:儆告为监督权之发动,与惩戒处分由惩戒权发动者不同,不得援用一事不再理之例。钟士成等承办讼案,对于法条字句以及商标注册之公文书概行忽略,率予判决,情节严重。因此,各予以相应惩戒。[15]
四、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
《公务员惩戒法》中关于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规定得非常简略,这可能首先是因为执行程序在本质上是个行***程序,没有必要像议决程序一样进行司法化地设置各个环节。其次,惩戒议决系一裁终结,在当时也没有规定细致的再审议程序,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即便有议决错误,也缺少相应的申诉辩解等程序来使被付惩戒人表达诉求。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惩戒的对象是公务员,在传统官本位的语境中,其程序的启动本身即非常慎重,出现错误的可能非常小。再次,惩戒处分并非不可逆的过程,如果惩戒错误,在执行之后还可以更正和恢复,不像诉讼程序会产生财产和身体惩罚的严重后果。最后,执行程序不属于法官惩戒主体的中央公务员委员会的职权,故而不应也不必在该法中进行细致的规定。
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是惩戒议决书,在议决书“主文”中,根据《公务员惩戒法》的规定应明确裁判应予之惩戒处分。执行处分的种类,按《公务员惩戒法》的规定,共有五种,由重至轻分别为: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上述惩戒处分,《公务员惩戒法》和相关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免职除免其现职外,并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停止任用,其期限至少为一年。降级系指依其现任之官级降一级或二级改叙,自改叙之日起,非经过二年不得叙进。受降级处分而无级可降者,比照每级差额减其月俸,其期间为二年。减俸是指依其现在之月俸减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给,期间为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记过,从记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叙,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由主管长官依前条之规定减俸。申诫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惩戒执行的流程虽然简单,但也不无称道之处。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及其修正案,在对法官作出应予惩戒的决定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应将议决书送达被付惩戒人、通知监察院及被付惩戒人所属官署,并送登国民***府公报或省市***府公报。按照规定,该惩戒委员会应于议决后七日内连同议决书三份报告司法院。由司法院按照官等的不同,将议决书呈转并进入不同的执行程序:其一,被惩戒人如系荐任职以上者,由司法院呈请国民***府或通知其主管长官行之;其二,为委任职者,由司法院通知其主管长官行之。普通法官属于荐任职以上,故应按第一种程序进行,一般应由司法部执行。上述两种情况的执行均应通知铨叙部。铨叙部是考试院的常设机构之一,其相关职权为:“掌理公务员成绩审查、任免审查、资格审查、升降转调审查、俸给审查、年金审查、奖恤审查 等。”[13](264)这应当属于备案监督程序。由上述流程可见,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涉及五院中的三院,这种设置,便于相互的制约与监督,不失为良法美制。
由于法律法规对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只作简略规定,笔者谨引下述案例作为进一步的介绍。如下文:[16]
司法行***部训令(训字第497号)
令试署河南高等法院院长凌士钧
案奉司法院本年一月十六日训字第四六号训令开:“据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呈称,查河南修武县县长蔡雨田、承审员崔光斗被劾违法失职一案,前准监察院移付惩戒到会,业经本会议决处分・・・・・・本院查议决书主文开:蔡雨田记过二次,崔光斗减月俸10%,期间二月各等语・・・・・・该承审员崔光斗减俸处分,应由该部执行。合行检发议决书三份,令仰遵照办理。”等因;奉此,除将议决书抽存一份备查外,合行检发议决书二份,令仰将该承审员崔光斗减俸处分遵照执行。
上述承审员虽非正式法官,但在没有设置法官的县域,他们是专业的审判人员,实际上行使着法官的职权。南京***府时期,出于对司法事务及司法者的慎重态度,虽然承审员不是荐任职以上的公务员,但也纳入普通法官序列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实际上,即使是县长作为荐任职以下的行***官员,本应属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但只要是因为司法事务而受惩戒,皆提高其管辖而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由于在实践中,这些不同主体因涉及司法事务而受惩戒的案件适用的是法官惩戒程序,因此,该承审员案的执行程序实际上也是普通法官的惩戒执行程序。综上,法官惩戒的执行,一般由惩戒委员会呈司法院转司法行***部,再由司法行***部以部令的方式训令各该法院进行具体执行。
五、结语
法官惩戒适用《公务员惩戒法》,这种模式是否适合,不无异议③。即使是《公务员惩戒法》本身,其中的争议也时有所见。如1945年5月,六届一中全会上曾作出决议,拟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划归监察院,意在使监察院控审权合一[13](284)。当然,此议最终没有实现。再如,针对其中等级化的惩戒制度,有学者言:“徒然破坏了惩戒权的统一,这是不必要的。” [17]这种批评也有部分回应,1948年,国民***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将公务员的惩戒权统一划归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务员惩戒法》经过多年的磨合,在总体上是趋于理性的。纵观关于法官惩戒的大量议决书,其效果也是一目了然的[18]。反思该制度本身,有如下三点值得重视:首先,控审分离的权力制约模式。法官惩戒实行控审分离,可以形成近似控辩式的审理模式,既可避免既控又审的专制弊端,又可杜绝审理人员的案情预断,符合司法过程需要判断的中立性和***性的特点。其次,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惩戒机关的惩戒委员只对案件负责,不受任何干涉,这是司法特性的体现。在议决过程中,委员的发言从资历最浅者开始的与官本位思维有别的逆向顺序,以及多数决不能形成时将不同意见并列并逆推以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程序设计,皆有正当程序的意蕴。最后,惩戒法规和惩戒机关的专门化、统一化,也是我们今天应认真反思的问题。我国当前尚无专门、系统的法官惩戒法,惩戒机关的设置几乎处于非制度化形态,这是我们司法改革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注释:
① 其时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因此并不是纯粹的法官惩戒法。但在民国时期,作为法官惩戒法而言,它更具有专门性。南京***府时期制定的《公务员惩戒法》,严格地说,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从法理上讲,北京***府时期的惩戒模式更可能被认同,但在五院制***体下,这种适度集中的综合性惩戒模式可能更有效果。
② 因为依照法理,“法律”应由立法院依立法程序制定。
③ 当前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制定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置专门的法官惩戒机关的讨论,结果如何,限于材料,尚不明确。
参考文献:
[1] 法律编查会. 中华民国罚规汇纂附惩戒法规[C]. 出版者不详, 1915: 9?10.
[2] 商务馆编译处. 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C].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24: 220?221.
[3] 李进修. 中国近代***治制度史纲[M]. 北京: 求实出版社, 1988: 296?297.
[4] 蔡鸿源. 民国法规集成: 册三[C]. 合肥: 黄山书社, 1999: 155?157.
[5] 司法院***. 国民***府司法例规: 上册[C]. 司法院印行, 1930.
[6] 公务员惩戒法[J]. 司法公报, 1931(127): 2?6.
[7] 呈国民***府缮具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十条条文呈请鉴核由[J]. 立法院公报, 1933(50): 17.
[8] 公务员惩戒法修正案[J]. 浙江省***府公报, 1948(3457): 5?7.
[9] 蔡鸿源. 民国法规集成: 册34[C]. 合肥: 黄山书社, 1999: 111.
[10] 司法院参事处. 新订国民***府司法例规: 册一[C]. 司法院印行, 1940: 228.
[11] 蔡鸿源. 民国法规集成: 册37 [C]. 合肥: 黄山书社, 1999.
[12] 司法院参事处. 增订国民***府司法例规则补编: 第一次[C]. 司法院印行, 1933.
[13] 徐矛. 中华民国***治制度史[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
[14] 本院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文[J]. 监察院公报, 1933(18): 101.
[15]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员.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汇编[C]. 本会印行, 1934: 24?26.
[16] 令试署河南高等法院院长凌士钧[J]. 司法公报, 1937(167): 11.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第7篇
在业绩下滑的同时,公司还面临着多讼案件――自2013年以来,公司陆续收到法院传单,共275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尽管公司在2015年已经赔付了将近当年净利润的2.5倍,但是直到今年2月26日,仍有投资者不服法院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雪上加霜的是,在公司最需要人才的时候,却曝出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
业绩大幅下滑
佛山照明近期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665.9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26%:实现净利润5340.56万元,同比下降79.93%。根据Wind数据,按照中信证券行业二级分类,已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6家照明设备上市公司中,只有佛山照明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下滑。
从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的下滑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公司电光源产品毛利率为25.08%,较2014年同期下滑1.86%:LED照明产品毛利率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仅为18.44%,同比下滑1.93%。
记者查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明显出现下滑。2011-2014年佛山照明分别实现净利润为291 66.01万元、40046.67万元、25183.14万元、26612.50万元,计算得出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31%、-37.1 2名、5.68%,而最新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 5净利润同比下滑79.93%。事实上,其成长能力如此脆弱,背后是有原因的。
在2015年的业绩快报中,公司当将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解释为: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公司2015年度向投资者赔偿13188.99万元(含诉讼费220.57万元):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947.39万元:3)受市场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
事实上,公司将诉讼纠纷案排在第一位,就已经充分说明该起案件是导致公司业绩巨幅下滑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达到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2.47倍。
常年官司缠身
记者查阅公告注意到,上述纠纷案起源于2012年7月初,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2010年、2011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行***处罚决定书([2013]1号),根据公告显示,公司未依法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金额达4000万元。行***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儿子、弟弟、妻妹等。
受相应利空波及,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踏上维权之路。自2013年起,佛山照明陆续收到多封《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曾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直到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业绩快报中披露向投资者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外界以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已基本解决。不过,2月26日,佛山照明再度诉讼事项进展公告,30名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也似乎预示着,公司所深陷的这场官司,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证券虚假陈述案前,公司也陆续出现过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由此看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发生是有前兆的。
高管集体辞职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而雪上加霜的是,官司还没结束,佛山照明方面却出现高管集体辞职: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同时收到董事长潘杰、副董事长刘醒明,董事吴胜波、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以及***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递交的辞职报告,请辞原因均为“个人原因”。但由于他们的集体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及导致公司***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故这9位董事及***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也是在2015年12月9日,公司又发了一份公告称,公司监事庄儒嘉、张颖启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庄儒嘉、张颖启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