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协议篇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口_________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口_________,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
1.负责与外方商定所有合同条款,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及交货内容负责。
2.及时向乙方支付定金及货款。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5%,于双方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其余75%货款由甲方提供工厂担保,并于信用证开出后十天内付清,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按时支付乙方手续费,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于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
4.预付港口一切费用(报关、接货、滞报、滞箱费等),预计为_________元(根据实际费用结算金额,多退少补)。支付银行利息(_________个月,金额为_________)及银行费用。
5.保证该票货物进口加工后以_________公司名义再出口,详见双方出口协议。
(二)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外签约,详见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2.负责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3.负责代甲方办理报关、接货等手续。
4.及时将有关单据转交甲方。
5.如发生索赔等经济纠纷,乙方可在甲方委托下,代办有关涉外手续。
三、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职责义务,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发生损失由各自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与甲方出具的担保函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进口协议篇2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_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_____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进口协议篇3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
拟出运日期:_________
出运港:_________
到货港:_________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进口协议篇4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乙方):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甲方出口货物一事,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的订立
(一)乙方甲方出口的货物的状况: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成交条件: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外商成交的条件为准。
(二)协议的形式: 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含传真), 否则不发生效力。
(三)甲方义务:
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对本协议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四)乙方义务: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第二条 协议的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 合同号为__________, 此外销合同为乙方甲方出口货物的有效依据,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一)甲方的义务:
1.对外销合同承担的义务:
(1)承认乙方代表甲方签订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收到乙方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就出口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4)甲方同意或默视同意的出口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
2.出口货物:
(1)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3)按乙方指令日期前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运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所需手续。
3.费用:
(1)承担乙方因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寄单费等所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费。
(3)上述的费用及费需在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交付。
(二)乙方义务:
1.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等手续,并对外议付。
3.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费,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出口合同和协议及时理赔。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如外商因索赔提出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按出口合同和协议的规定及时应诉,积极办理对外交涉,并及时将进程和结果通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搜集证据,并最终承担诉讼或仲裁结果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利润。
(三)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乙方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加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实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进口协议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代乙方向乙方指定的 (境外料件供应商全称) (以下称“料件商”) 购进本协议项下的料件交乙方加工装配成本协议项下的整机,并代乙方出口销售给乙方指定的 (境外整机收购商全称)(以下称“整机商”)。对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进口料件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出口整机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包装要求及费用分担:出口整机包装由乙方根据其指定的整机商的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交货及运输
1.甲方向乙方交付料件: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承担:________至________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交付整机: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承担:由_______至_______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单证
1.乙方每次交付一批整机后,应于相应整机出口报关后_______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交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来整机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后,即开出相应的进料抵扣发票给乙方。
3.如乙方未能在交付每一批整机并出口报关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相应整机货款中的退税部分。
……….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条件
1.进料款:甲方代乙方购进料件并对外付汇,相应进料款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付款金额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及在海关备案的进料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2.整机款:甲方代乙方出口整机并对外收汇,对应的人民币按照美元对人民币1:?_______折算,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整机商开来的金额为出口发货总价的正本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信用证已经开证行承兑)、货物出口报关、收到乙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3天内,在扣除进料款及甲方手续费后付给乙方。
3.手续费:手续费为进口料件总价的_______ %,以人民币支付,按美元兑人民币1:_______ 折算,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
八、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上述进口料件由甲方进口并交给乙方后,若出现质量,规格,数量问题,乙方必须在五天内(逾期视为接受)向甲方提出有关清单,证据与说明,由甲方负责对外交涉,乙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关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委托单位专门负责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及合同核销工作,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上述货物帐册的登记,进口货物的统计,有关单证的追还和保管,随时准备接受海关的检查,并随时协助甲方报关人员办理有关海关报关手续。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单证以供甲方办理报关手续或由于甲方不及时办理报关手续而被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3.上述货物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出售,转让,虚报.如有走私,逃税和违章行为,责任由违者承担。
4.按照海关规定,协议期满必须及时向海关核销.因此,本协议期满前15天内,乙方应当持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办理本协议的延期、终止或核销手续,且该手续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不办而受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5.因整机产品质量不符、数量短缺及不能及时交货等问题而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全部复出口的,由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及海关的有关规定承担甲方由此而受到的全部处罚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乙方保证其委托甲方从境外购进的料件及其按照本协议加工装配后所形成的整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专利及/或专有技术及/或其它知识产权;同时,乙方保证整机的产品质量符合整机商的要求;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可抗力
凡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在两天以内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取得有关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须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海关各持一份,效力均等;本协议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特别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条款不符的协议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进口协议篇6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代乙方向乙方指定的 (境外料件供应商全称) (以下称“料件商”) 购进本协议项下的料件交乙方加工装配成本协议项下的整机,并代乙方出口销售给乙方指定的 (境外整机收购商全称)(以下称“整机商”)。对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进口料件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
数量:
规格:
单价:
总价:
二、 出口整机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
数量:
规格:
单价:
总价:
三、 包装要求及费用分担:出口整机包装由乙方根据其指定的整机商的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交货及运输:
1、甲方向乙方交付料件: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费用承担:________至________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交付整机: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费用承担:由_______至_______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单证:
1、乙方每次交付一批整机后,应于相应整机出口报关后_______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交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来整机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后,即开出相应的进料抵扣发票给乙方。
3、如乙方未能在交付每一批整机并出口报关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相应整机货款中的退税部分。
……….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七、付款条件:
1、进料款:甲方代乙方购进料件并对外付汇,相应进料款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付款金额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及在海关备案的进料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2、整机款:甲方代乙方出口整机并对外收汇,对应的人民币按照美元对人民币1:_______折算,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整机商开来的金额为出口发货总价的正本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信用证已经开证行承兑)、货物出口报关、收到乙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3天内,在扣除进料款及甲方手续费后付给乙方。
3、手续费:手续费为进口料件总价的_______ %,以人民币支付,按美元兑人民币1:_______ 折算,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
八、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上述进口料件由甲方进口并交给乙方后,若出现质量,规格,数量问题,乙方必须在五天内(逾期视为接受)向甲方提出有关清单,证据与说明,由甲方负责对外交涉,乙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关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委托单位专门负责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及合同核销工作,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上述货物帐册的登记,进口货物的统计,有关单证的追还和保管,随时准备接受海关的检查,并随时协助甲方报关人员办理有关海关报关手续。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单证以供甲方办理报关手续或由于甲方不及时办理报关手续而被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3、 上述货物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出售,转让,虚报.如有走私,逃税和违章行为,责任由违者承担。
4、 按照海关规定,协议期满必须及时向海关核销.因此,本协议期满前15天内,乙方应当持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办理本协议的延期、终止或核销手续,且该手续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不办而受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5、 因整机产品质量不符、数量短缺及不能及时交货等问题而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全部复出口的,由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及海关的有关规定承担甲方由此而受到的全部处罚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 乙方保证其委托甲方从境外购进的料件及其按照本协议加工装配后所形成的整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专利及/或专有技术及/或其它知识产权;同时,乙方保证整机的产品质量符合整机商的要求;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处理: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十、不可抗力:凡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在两天以内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取得有关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协议修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须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十三、协议文本: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海关各持一份,效力均等;本协议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特别条款:(与本条款不符的协议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进口协议篇7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府采购协议》、《国际牛***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
(一)对商标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府或***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起诉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四、倾销与反倾销制度
《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是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由于该条款是一个总的原则,在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为此,总协定又于1967年创制了一个作为总协定附属文件的(反倾销守则),对第6条进行了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守则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协议》共18条及2个附件,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反倾销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家成员等16条;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人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由上述概念可知,构成倾销必须有两个要件:其一,存在低价销售行为;其二,该行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
(二)低价销售的确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人进口国的贸易内,是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的利润为依据。但在实践中,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三)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损害的确定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二,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确定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作出正确的界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其中的部分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部分生产商也包括某一竞争市场或地区的生产商,如果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生产商造成损害,即使是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确定存在损害。
(四)规定了价格承诺制度
即当出口商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暂时中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五)规定了反规避措施
规避反倾销行为是指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定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将该产品零部件出口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再组装出售的行为。对规避反倾销行为,该协议第11条规定了反规避措施,即组装产品成本中有70%为已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且组装产品在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要征收反倾销税。
(六)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发起、调查、初裁、终裁、复审、司法审议等6个阶段。其中,发起程序主要规定发起者的资格以及书面申请的内容。发起者应该是能代表进口国某产业的大部分或全部生产者,或产量占进口国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代表或生产者协会等。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倾销、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及证据。调查程序由进口国主管当局在接到调查申请后认为可以且必须进行调查时,才可以展开。在调查时主要应就该产品在进口国是否有绝对数量的大量增长、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货物对国内生产部门在产量、销售额、市场拥有量、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率等方面的抑制程度、倾销货物对现金流通量、库存、‘就业、薪水、增长率等方面的实际潜在影响等总体进行调查。调查要基于直接的证据而非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在调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对反倾销案件需要进行裁决。裁决分初裁和终裁。初裁主要发生于调查程序尚在进行之时,终裁则是主管当局对倾销和损害作出的最终裁决。如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同时要确定反倾销税税率。复审程序是指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倾销进行复审,以降低或者提高征收反倾销税;或在征税5年期满时,应申诉方的要求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利害关系人对主管当局的裁决和复审决议不服的,还可向该国的法院起诉。
五、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之中。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由出口国***府或与***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补贴行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通过***府超行为,增强了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府购买产品,或对本应征收的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
(二)补贴的界定及范围
关于补贴的界定及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一方面,对国内生产厂家的补贴与出口补贴要区别对待。对于前者,协定原则上不加限制;而对后者则严加限制。对于这两类补贴,补贴国都必须将其范围、性质、贸易影响及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如果此项补贴被判定对另一缔约国的收益造成了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那么,给予补贴的缔约国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讨论限制此项补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界定初级产品的补贴。协定允许缔约国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时,不要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并适用前一代表性时期缔约国在这种产品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这种产品的特殊因素。
进口协议篇8
TBT应对意义上的WTO专门会议协商,是指WTO成员出席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SPS委员会)例会(Regular Meeting),对其他成员的TBT措施和草案发表批评意见、提出问题或提供建议,通过会上的直接对话以及会后谈判消除非法TBT、消除误解、交流经验与信息的过程。专门会议协商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策略。
一、WTO专门会议协商及其特性
1、TBT委员会及其例会协商
TBT委员会是WTO根据《TBT协定》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为监督和管理WTO成员执行《TBT协定》而设立的机构。《TBT协定》第13.1条规定:“特此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并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的的实现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或各成员所指定的职责。”
TBT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通过议程;选举官员;讨论要求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国际组织的申请;执行和管理TBT协定的声明;讨论TBT信息交换事宜;讨论对协定进行三年一次审议时提出的问题;讨论观察员名录的更新;讨论技术援助问题;就部长会议声明中的相关部分讨论协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TBT委员会的成员是各个WTO成员派出的代表。各国与会代表的人数不一,少则1人,多则6到8人,每人承担某一个议题的任务。各国国家咨询点通常派代表参加本国代表团,承担有关通报和咨询方面的讨论任务。
TBT委员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WTO成员可以参加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而WTO观察员只参加正式会议。
目前,TBT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三次会议。此外,TBT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信息交流会,与会者包括各成员国家咨询点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SPS委员会及其例会协商
SPS委员会是WTO根据《SPS协定》第12条的规定,为监督、协调、管理各成员执行《SPS协定》而设立的机构。“特此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为磋商提供经常性场所。……委员会应鼓励和便利各成员之间就特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SPS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对《SPS协定》的理解,《SPS协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透明度,等效性,采纳国际标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会上,各成员交流各自设置的SPS措施的信息,就贸易纠纷进行磋商。相关国际组织可以向大会汇报其近期工作的进展,也可以直接介入成员之间的交流与磋商。
目前,SPS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3次会议。每次会前通常召开非正式的专题研讨会,供各成员在透明度、等效性等方面交流执行协定的经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WTO总部农业和商品处的5位专职人员负责。
3、专门会议协商的地位与特点
TBT委员会、SPS委员会会议作为各成员开展经常性协商的多边论坛,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外解决TBT/SPS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可以视为缓解WTO争端解决机构工作压力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专门会议协商的特点包括:一个国家可以在多次例会上反复申诉一项未能如愿的问题;多个国家可以在例会上就同一事项开展联合行动;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可以在例会上就涉及国际标准的争议措施发表倾向性意见。
专门会议协商适用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全过程,既可以在TBT草案出台之前进行,又可以在TBT实施之后进行;对非法TBT既具有事前预防功能,又具有事后制止功能。
二、WTO专门会议协商在TBT应对中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各国为了保护民族产业,都倾向于限制进口。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关产品的竞争程度越高,限制进口的倾向越强。合法TBT是限制进口的有效工具,而且符合WTO/TBT规则,于是进口国会坚定地实施它。如果出口国指出进口国TBT所依据的《TBT协定》、《SPS协定》的具体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或指出进口国TBT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存在明显缺陷,并且出口国在TBT委员会、SPS委员会例会上的发言引起成员们的广泛共鸣,那么WTO、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今后修订TBT规则、有关标准时可能考虑其意见,从而改善其未来的出口环境。但在其它情况下(也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专门会议协商对合法TBT基本上是无效的。
尽管专门会议协商只能作为合法TBT的辅助对策,但是可以作为非法TBT的重要对策。在应对非法TBT的过程中,专门会议协商既可以***使用,又可以与评议配合使用,而且二者在配合使用时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
1、专门会议协商应对非法TBT的案例分析
1996年3月第4届SPS委员会会议上,巴西代表称,挪威以巴西存在口蹄***(FMD)为由,停止签发从巴西进口明胶的进口许可证,而实际上明胶的生产过程足以使FMD病毒完全灭活。挪威代表答复说,挪威将修改关于明胶进口的规定,并将解除对巴西的禁令。1998年9月第12届、11月第13届SPS委员会会议上,挪威代表两次澄清了明胶进口的卫生要求。巴西代表对此表示感谢,并称巴西完全能达到挪威的进口要求。
1998年3月第10届SPS委员会会议上,欧盟代表声称:鉴于坦桑尼亚、肯尼亚、乌干达和莫桑比克爆发霍乱,且这些国家的检验程序存在不足,欧盟决定停止从上述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和鱼产品。WHO观察员指出,欧盟的进口禁令是不必要的,尤其是对鱼产品,因为在欧洲鱼不是生食产品;根据WHO关于霍乱控制的指南,某些食品的流通虽然存在传播霍乱的理论风险,但这种风险是不显著的。1998年7月1日,欧盟恢复了与上述国家的正常鱼产品贸易。
1998年9月第12届SPS委员会会议上,菲律宾称,澳大利亚禁止进口含苯甲酸酱油的规定是歧视性的,因为它没有适用于新西兰含苯甲酸的酱油。1998年11月第13届SPS委员会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解释说,澳对新酱油采取的规定是临时性的,这源于澳新两国缔结的有关建立共同食品标准体系的条约。2000年6月第18届SPS委员会上,澳大利亚代表称已经修订《澳大利亚食品标准守则》的相关部分,到2000年6月22日将撤消现行的对苯甲酸的限制,规定酱油中苯甲酸盐的最大允许量为1000毫克/公斤;该规定适用于澳大利亚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
2、专门会议协商应对非法TBT的统计分析――以SPS委员会例会协商为例
从1995年3月到2007年底,SPS委员会先后召开了40次例会(Regular Meeting),会上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Specific Trade Concerns)问题共计261项。截至2007年底,261项问题中28.7%(75项)获得完全解决, 6.9%(18项)获得部分解决,即共35.6%(93项)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获得解决的问题的统计数据实际上是被低估的。SPS委员会秘书处统计的依据是例会记录,成员对委员会发出的问题解决报告,在准备发表统计结果前通过例会声明向成员公开征集的有关信息。而SPS委员会例会中问题的提出方就已解决问题向SPS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过程中,迟报(因提出方需要观察事态的发展或等待SPS委员会例会的召开)、漏报(因提出方遗忘有关问题)的情况比较普遍。例如,2000年SPS委员会第19次例会上,经会议***提示,瑞士、乌拉圭等成员对G/SPS/GEN/204草案显示没有解决而实际上已经解决的问题作了补充声明。又如,2001年美国向SPS委员会发出了一份通报(SPS委员会于2001年7月转发,文件编号为G/SPS/GEN/265),明确指出由其提出的5项问题已经获得完全解决,但在G/SPS/GEN/204/Rev.1(5 March 2001)中没有得到反映。据G/SPS/GEN/204/Rev.8/Add.2统计,截至2007年底未获解决但在2007年也未被讨论的问题共计157项,其中11项问题在SPS委员会例会上未被讨论的时间超过10年。
在余下的65项获得完全解决的问题中,每项问题获得完全解决所用的平均时间为29.37个月(不足两年半,如果考虑到WTO成员对已解决问题迟报、漏报的情况,所用时间会更短)。其中,1年以内获得完全解决的有21项,占32.3%;2年以内获得完全解决的累计有35项,占53.8%;3年以内获得完全解决的累计有44项,占67.7%。60项贸易关注问题的处理结果(解决方式)是设置方修正其措施,占92.3%。
鉴于每项特别贸易关注问题获得完全解决所用的平均时间约两年半,我们还可以对获得完全解决和部分解决的特别贸易关注问题所占的比例进行更合理的统计分析。2005年6月30日以前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问题共计228项,截至2007年底获得完全解决的有72项,占31.6%;获得部分解决的有16项,占7.0%;合计有88项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占38.6%。
3、专门会议协商与评议相结合应对非法TBT的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评议经常与专门会议协商相结合,在应对非法TBT的过程中显示出更好的效用。
从1998年至今,欧盟新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文件经历了酝酿、起草、公布、根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反复修订等阶段。尽管该制度草案至今仍然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条款,将对国际化学品贸易及相关产品的贸易产生严重阻碍作用,但是有关草案的内容逐步丰富、条款逐步具体,科学性、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这也是不可否认的。比如,关于需要进行测试的产品的重量基准(以年产量或进口量计),2001年版草案定为10公斤,而2003年版草案增至1000公斤(1吨),后者是前者的100倍;关于需要进行测试的产品的品种数量,2001年版草案预计为10万种,2003年版草案降至3万种,2005年版草案再降至1.5万种以下(约为2001年版草案的1/7);另外,2005年版草案引入“一种物质,一次注册”的方法以降低成本;规定在符合特定标准的基础上,免除对年产量或进口量为10-100吨化学物质的某些测试费用。
REACH制度草案之所以能够出现如此巨大的改进,是因为众多WTO成员充分运用评议、专门会议协商两种形式,同欧盟据理力争。
美国、日本、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巴西、智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府,都曾积极参与对欧盟REACH制度草案的评议。2003年的中国评议书指出:REACH制度草案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给产业增加了大量的不必要的文件准备工作;未充分考虑产业链中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和贸易利益;未给予商业秘密充分的保护;未充分考虑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过于广泛;对部分产品的管理存在重复立法;应注意与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由于我国***府在SPS委员会例会上的连续三次发言和一次评议,为我国企业适应(EC)1774/2002条例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期。
综上所述,在许多情况下,运用专门会议协商应对非法TBT的确能够产生良好的效用。尽管专门会议协商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消除非法TBT,但它无疑是应对非法TBT的重要工具。
三、影响专门会议协商应对非法TBT效用的外部因素分析
一项TBT草案或已经实施的TBT措施存在违反WTO/TBT规则的条款,有可能是设置国的过失行为,也有可能是设置国的故意行为。设置国的过失行为,是指设置国有关部门由于知识缺陷、信息不完全或准备工作不充分,无意识地违反了WTO/TBT规则。设置国的故意行为,是指设置国在贸易保护主义的支配下,有意识地违反WTO/TBT规则,以达到限制乃至禁止进口、保护国内进口竞争部门的目的。
一项TBT草案或已经实施的TBT措施违反WTO/TBT规则的状态,有可能是直接的、明显的,也有可能是间接的、隐蔽的。相对而言,违反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的TBT是直接的、明显的,违反协商原则、等效原则、便利性原则、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技术援助原则的TBT是间接的、隐蔽的,而违反国际化原则、科学性原则的TBT介于前面两种状态之间。
对一项非法TBT草案或已经实施的非法TBT措施提出批评意见的主体,有可能是少数几个甚至一个WTO成员,也有可能是一大批WTO成员。对非法TBT提出批评意见的成员的数量(倡议―附议效应),主要取决于该项非法TBT对其他成员利益的影响程度。一项非法TBT对其他成员利益的影响程度越深,那么发表批评意见的成员越多。另外,利益受损国积极开展争取盟友的游说活动,也有利于增加发表批评意见的成员的数量。如果设置国承受的国际压力越大,那么它最后修正该项TBT的可能性越大。
TBT设置国接受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修正非法TBT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履行WTO义务的自觉性,二是避免贸易争端、发展双边友好关系、建立良好国际声誉的愿望,三是避免在WTO诉讼中陷入败诉困境的心理。
如果一项TBT草案或已经实施的TBT措施是由于设置国的过失行为而产生,且直接地、明显地违反了WTO/TBT规则,那么一经其他成员提示(无论发表批评意见的成员数量是多还是少),设置国就会自觉对该项TBT作出彻底的修正。 如果一项TBT草案或已经实施的TBT措施是由于设置国的过失行为而产生,但只是间接地、隐蔽地违反了WTO/TBT规则,那么发表批评意见的成员数量对设置国的态度有一定的影响。当其他成员的舆论压力比较大时,设置国就会修正该项TBT。不过,如果设置国自认为没有违反WTO/TBT规则,那么即使其他成员的舆论压力非常大,它也不会作出让步。
如果一项TBT草案或已经实施的TBT措施是由于设置国的故意行为而产生,无论是直接地、明显地还是间接地、隐蔽地违反了WTO/TBT规则,那么发表批评意见的成员数量对设置国的态度都有决定性影响。只有在其他成员的舆论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设置国才有可能修正该项TBT。
由此可见,在运用专门会议协商应对非法TBT的过程中,利益受损国开展国际合作、采取联合行动十分重要。因此,一个利益受损国应当主动与拥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建立联系、开展对话,达成共识、采取一致立场,以增大对非法TBT设置国的国际压力,提高专门会议协商的成效。在这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表现堪称楷模。
在专门会议协商中,发达国家的代表发言极为频繁。发达国家为了增强会议舆论对某项TBT的压力,还经常在会前主动与拥有共同利益的国家联系,以求形成一致意见。2003年2月,美国在亚太经合组织高级官员会议上强调提出欧盟“化工品新***策”问题,鼓动成员国一起在TBT委员会会议上对欧盟施加压力。2003年3月9日,美国***府的商务代表请求中国石化协会行业部提供与欧盟REACH制度有关的中文评议资料,并于11日通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向行业部送达公函。随后,美国***府代表就合作应对欧盟REACH制度的问题与国家质检总局WTO办公室进行了商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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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TO.G/SPS/GEN/204/Rev.8(08-1340), G/SPS/GEN/204/Rev.8/Add.1(08-1341),G/SPS/GEN/204/Rev.8/Add.2 (08-1344), G/SPS/GEN/204/Rev.8/Add.3 (08-1345), 27 March 2008.
进口协议篇9
1.11553B总线数据格式信号编解码的设计方案由总线传输层特性决定,1553B消息字格式和曼彻斯特码型如***2所示。1553B总线以字为单位进行数据传输,每个字包含20位,其中前3位为同步头,后17位为数据位和奇偶校验位,如***2(a)所示。总线数据传输速率为1Mb/s,采用曼彻斯特Ⅱ双相码编码方式,每位数据中间均有一个跳变沿,由正到负的跳变表示逻辑‘1’,由负到正的跳变表示逻辑‘0’,其码型对应关系如***2(b)所示。
1.2编码器设计编码器的设计相对简单,主要完成对待发送消息字的曼彻斯特编码,并将其并串转换后输出。由于曼彻斯特码每位数据中间均有跳变,故发送时需将每一位分割成两位,分别发送。其工作过程为:(1)同步头编码,若为数据字同步头,则编码为“111000”(由高位到低位,下同),若为状态字或命令字同步头,则编码为“000111”;(2)数据和奇偶校验位编码,若为‘0’,则编码为“10”,若为‘1’,则编码为“01”;(3)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将编码后的40位数据串行输出。FPGA采用16MHz主时钟,由于编码后每位数据对应0.5μs,故将主时钟分频后产生2MHz时钟来控制编码器发送40位数据,每个时钟沿发送一位,正好满足1553B总线1Mb/s的速率要求[5]。
1.3解码器设计解码器主要完成消息字的解码,并将其串并转换后输出,其工作过程为:(1)检测到总线上有效电平,解码器开始工作;(2)同步头解码,检测到指令字和状态字同步头用“011”表示,检测到数据字同步头用“100”表示;(3)16位数据位和1位奇偶校验位解码;(4)将解码后的消息字(20位)并行输出。同步头和数据位检测示意如***3所示。由1553B协议可知,同步头包含三个位时,在1.5个位时处有跳变。如***3(a)所示,同步头到来后,解码器连续采集48个数,理论上,采用16MHz时钟,如果检测到24个‘0’和24个‘1’,则表示收到有效同步头,但考虑到信号上升时间及下降时间等因素,实际若检测到22个或者23个‘0’和‘1’,就可以判定同步头有效,进行下一步数据的接收。数据位包含一个位时,在0.5个位时处有跳变。如***3(b)所示,在每个数据中间部位,若前一时钟采样到‘0’,后一时钟采样到‘1’,则表示当前数据位为‘0’,反之则是‘1’。另外,如果采到的数没有跳变,为全‘0’或者全‘1’,则产生错误标志,通知协议处理逻辑或子系统进行相应的错误处理。
2协议处理模块设计
2.1协议处理模块响应流程协议处理模块实现BC,RT,MT三种总线终端的协议处理,在FPGA模块设计之前,根据1553B协议对协议处理模块三种工作模式下的响应流程分别进行分析设计。
2.1.1BC模式[6]BC(总线控制器)是1553B总线的核心,总线上任何类型的数据交换都由它发起。BC模式下接口响应流程设计如***4所示。MIL⁃STD⁃1553B协议规定的总线指令可分发送指令、接收指令和方式指令三种,共能实现四种类型的功能:RT到BC的数据传输、BC到RT的数据传输、RT到RT的数据传输和总线管理。根据***4,BC模式下接口主要工作过程为:(1)根据外部系统需求发送相应命令字,发起总线传输;(2)根据指令类型的不同,进入不同响应流程,主要包括数据字发送、数据字接收和状态字接收等;(3)消息完成后进行消息结束处理,主要包括消息结束标志的产生,差错处理,以及根据收到的RT状态字判断总线终端状态等。需要注意的是,BC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RT状态回复,则需重新发送命令字进行重试(Retry)。
2.1.2RT模式[7]RT(远程终端)是1553B总线上的指令/响应型终端,它响应BC发送的指令,按要求接收或发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回送状态字,并服从BC的总线管理。RT模式下接口响应流程设计如***5所示。根据***5,RT模式下接口主要工作过程为:(1)收到命令字后进行指令分析,根据指令类型进入相应的响应流程;(2)按照流程进行数据字接收、发送,并回复状态字;(3)消息完成后进行消息结束处理,主要包括消息结束标志的产生,差错处理,以及特殊方式指令下方式标志的产生等。
2.1.3MT模式MT(总线监控器)是总线上的监听单元,它监控总线上的信息传输,完成对总线的上原始数据的记录,但它本身不参与总线的通信。MT模式接口的功能较为简单,主要进行指令字、状态字和数据字的接收并将其写入相应缓存中,方便以后提取分析,可通过BC模式或RT模式下接口相应的子模块实现。
2.2协议处理模块FPGA总体设计根据以上三种模式下接口响应流程的分析,对协议处理模块各FPGA子功能模块进行了划分[8],总体设计框***如***6所示。协议处理模块主要由数据接收部分、数据发送部分和数据缓存部分组成,此外还包括超时检测、地址译码及读写控制、中断管理等辅助部分。由于三种模式下某些功能重复,为了提高FPGA资源利用率,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相应模块的模式复用,整个协议处理逻辑可在外部模式选择信号的控制下工作在BC,RT和MT模式。16MHz的全局时钟通过时钟管理模块为各FPGA功能模块提供工作时钟,各模块间通过一定的握手信号互联,保证协议处理逻辑有序工作。整个协议处理模块的基本工作原理如下:按照1553B协议规范,通过接收器接收总线上的数据并存入缓存,通过发送器取出缓存中的数据并发送到总线上,同时不断以中断和握手信号与外部系统进行通信,通知外部系统向缓存中写入待发送数据或从缓存中读取已接收数据,并共同完成差错处理和协议逻辑的管理[9]。
3设计仿真与验证
根据设计方案,编写了重要模块的FPGA代码,模拟实现BC功能和RT功能,采用Active⁃HDL软件仿真,其中BC向RT的数据传输仿真结果如***7所示。仿真通过后,在Virtex⁃5FPGA[10]平台上对设计进行了验证,如***8所示。将BC功能模块和RT功能模块的代码经ISE综合、布局布线后分别***到两块开发板中实现,开发板通过串口与PC机通信。PC机将指令和数据写入FPGA相应寄存器中,BC和RT在PC机指令的控制下进行1553B协议通信。验证过程中通过示波器查看模拟总线的波形,并通过ChipScope观察和比对协议收发数据。同时,为提高接口性能,用光纤代替传统电缆传输介质,采用8B/10B编解码代替曼彻斯特编解码,并利用FP⁃GA内嵌RocketIO内核,进行了传统1553协议数据的光纤传输[11],传输过程数据比对ChipScope采样如***10所示。验证结果表明,BC和RT功能模块能够正常按照1553B协议进行数据的发送和接收,完成基本1553B协议的处理,实现1553B协议数据的1Mb/s电缆传输和3Gb/s以上光纤传输,数据比对无误,说明该接口设计方案实际可行,具备开发应用价值,同时也为光纤1553接口的设计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
4结语
进口协议篇10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工厂)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外商)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鉴于:
1、乙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购买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合同项下的货物;且
2、乙方委托甲方向丙方进口上述货物,但出于某些技术上的原因,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该批货物签订了???号《买卖合同》(以下称“销售合同”)而非进口合同;且
3、乙方授权甲方就上述货物以甲方名义(而非乙方名义)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号《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且
4、甲乙丙三方均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及做法:
甲乙丙三方就上述销售合同及进口合同中的某些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同意:
1、如乙方未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全部货款(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货物的全部货款)付至甲方,甲方无义务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丙方支付任何货款,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丙方无权依进口合同向甲方追索(究)任何货款(违约责任)。
2、甲方对有关货物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对货物质量有任何异议,应自行与丙方协商处理,而无权依销售合同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如需退换货,乙方可委托甲方办理,手续费另计。
3、丙方保证交付所给甲方的货物在产地,规品、数量等方面与进口合同的规定严格一致;如有不符,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海关处罚。
4、如销售合同及进口合同的规定与本协议不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甲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乙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