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10篇

校车安全条例篇1

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中央、***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于2011年11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并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地方***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请***常务会议审议。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采纳公众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和***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根据本行***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资金由中央财***和地方财***分担,具体办法由******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例》中的例外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篇2

[论文摘要]2011年我国发生多起重大校车事故,暴露出了我国校车市场的混乱和制度缺陷。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完善的校车制度,确立校车的特权,保障校车安全。2012年4月,***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府履行国家义务,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确立提供***策指导和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事故 校车安全

2011年我国发生的特大校车安全事故总共26起,其中比较严重的有2011年末21人遇难的甘肃正宁“11·16”校车事故和15名学生遇难的江苏丰县“12·12”校车事故。这些重大校车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混乱和制度缺陷。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保障。此外,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来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策指导和法律保障,才能保障校车系统实际运行的效果。

一、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一)校车质量本身不达标

当前学校使用的校车种类繁多,有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私人或者单位社会和小众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等成为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类似这样的“黑校车”都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校车超载、司机违章驾驶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对校车司机资质要求不高,且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并不具备运营校车的专门资格,许多校车司机并不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驾驶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校车运营者往往为了节省费用而超载。甘肃正宁“11·16”特大交通事故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正是由于司机的超载、违章驾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和国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1993年,中共中央、***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国家财***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要达到4%,这一数字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但由于我国GDP增长迅速、财***收入占GDP比率较低等原因,这一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近年来,虽然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但是效果不明显。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仍然不到世界人均教育经费的一半,不到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人均的十分之一。尤其在教育经费更为紧缺的农村,车辆状况很差的二手车当做校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经费短缺还造成了农村道路条件差,很多校车要途径农村沿河堤路、简易桥梁,由于路基松软、桥梁狭窄,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校车运营混乱、监管不力

在校车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目前对校车实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然而,这种“共同的管理”往往存在很大的弊端。就是会造成最终无人管理,无人负责。一旦缺乏责任主体,就容易造成管理结构松散,自生自灭、自我管理的状态。

(五)撤点并校制度不合理导致校车事故

2001年,为了整合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我国农村实施了撤点并校***策,将临近村落的学校进行合并,发展成为中心学校。撤点并校十一年来,农村学校的数量锐减,据统计,2000年到2010年,在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天就要消失63所小学、30个教学点、3所初中,几乎每过一小时,就要消失4所农村学校。许多农村孩子上学的距离变远了,而农村学校住宿的条件往往很差,因此孩子唯一的选择便是坐校车上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校车安全事故可归因于撤点并校***策的制度缺陷。

二、国外相关校车制度扫描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校车安全问题非常重视。除了对校车的质量严格把关外,还将校车安全的有关事宜立法,而且立法非常细致,确保将校车安全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确立校车的特权,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与遵守。

(一)美国

在美国,有专门立法规定校车制度。美国的教育法规定,所有美国儿童必须接受12年的义务教育,儿童所在的社区必须提供完全免费的教育,而完全免费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免费乘坐校车”。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就实施了强制性的乘校车上学制度。

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府共同管理校车服务,校车管理是美国为数不多的几个要求国家介入和规范的行业之一。美国联邦***府负责规范及校车安全的底线标准。有时美国国会也会出台新的法律如《校车安全修正案》来影响整个产业,而更为日常的管理来自州***府层面。美国50个州大都明确规定了校车的优先权。

美国有着完善的校车标准。全美所有校车实行统一标志,即黄色车身加黑色大块条文,并喷涂“校车”的醒目字样。美国校车的“待遇”与警车相仿,甚至优于救护车和消防车的待遇。

(二)加拿大

加拿大通过设计科学的校车、严格有序的管理和相关人士对各种制度的自觉遵守,有效保障了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校车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人身安全受损的情况极为少见,被誉为“世界第一安全校车”。

加拿大各省都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保障校车安全。除了严格法规外,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从硬件上保障了学生的安全。加拿大的校车都是经过科学研究和特殊设计的,其坚固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车辆,且根据学生特点特别增加了一些防撞、阻燃等安全设施。

加拿大对校车司机的要求非常严格。除了必须符合作为常规司机的要求,如有三年以上的驾龄,通过司法机关的无犯罪记录检查,通过***府部门的酒精和药品的严格测试,还要求校车司机必须富有同情心和爱心,有在和孩子相关的社区服务的经验,喜欢并能很好地与孩子沟通。

(三)日本

日本城市中小学生绝大多数就近入学,但在不少偏远地区的地方教育委员会为当地中小学生建立了校车制度。日本校车制度在经营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地方***府购买车辆作为专门的校车使用,并招聘校车司机;二是地方***府或学校与交通公司签订合同,这两种经营模式的校车司机和交通公司都要接受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日本各地方***府通过制定校车运行规则,对校车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注意明确地方***府、校车司机、乘车学生等各方责任,以此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根据日本《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国家财***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定补助,即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偏远地区学校的认定标准,在需要购买校车时,国库负责承担购车所需经费的1/2。

三、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

2011年校车事故的频发促使***加紧了校车立法的脚步。经过几个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2012年4月5日,***正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的思路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府对校车服务的***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此,校车条例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根据本行***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明确***府保障的职责范围,《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对校车服务的***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资金由中央财***和地方财***分担,具体办法由******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校车安全条例篇3

《条例》初步规定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了便利校车通行的若干措施,树立了校车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为了更好地在理论上确立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地位,有必要系统地对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性质、原则进行剖析,并寻找立法不足,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一、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内涵

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为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迅捷安全地将学生运送到学校,赋予校车一定的优先通行权确有必要。

狭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是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享有的便利。广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不仅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的便利,也包括其在上下学生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道路空间专用和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优先放行的待遇。目前在立法上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为广义上的优先通行权,《条例》规定校车享有三方面的优先通行权,散见于《条例》各个条文之中。

1.校车在载运学生上下学期间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根据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期间享有“优先通过权”,既包括发生交通拥堵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利用各种道路资源优先通行,也包括可以自由使用公交车道、允许公交车行驶的单行道等专用道路资源优先通行。

2.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期间有道路空间专用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根据这一条款,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时,其所占用的部分道路空间,包括自身车体及周边部分道路空间,形成了校车专用空间,其他车辆不得对该部分专用空间进行使用、侵犯,必须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3.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享有违法先予放行的待遇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这就明确了当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任务中发生轻微道路违法行为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财产、人身伤亡,公安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先予放行的待遇,不得当场加以扣留或拖走停放。

二、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设置原则

1.权利专用原则

首先,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主体特定。享有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主体为《条例》中定义的“校车”,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必须是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生产,并经行***许可取得校车标志的车辆。其次,优先通行权专用于载运学生的校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在其他条款表述校车权利时使用了大量“载有学生的校车”、“运载学生的校车”等表述,这表明校车在不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任务时不享有任何道路优先通行权利。所以,校车享有校车优先通行权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是获得校车使用许可;三是正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任务。

2.交通安全原则

校车优先通行权保障的对象是正在上下学路途中的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而实现的基本途径就是交通安全的环境和有关条件的保障,包括车辆配置安全、通行条件安全、乘车环境安全。《条例》明确了***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在保障校车交通安全中的共同责任。在车辆配置安全方面,***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强制性国际技术标准,加强校车行***许可环节的审批,使校车质量和校车人员配置达到保障学生安全的较高要求;学校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校车,家长应主动拒绝孩子乘坐不安全的校车。在通行条件安全方面,***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校车行经道路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及时加以整修、维护;学校在设计和申报校车行驶路线时,应主动避开可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在乘车环境安全方面,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义务,严禁强令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超员驾驶、超范围驾驶,根据乘车学生的年龄段和具体情况指派教师或其他人员随车全程照看,禁止其他无关人员乘车、随车。

3.通行便利原则

通过设置校车优先通行权使乘车学生尽快地到达学校,减少上下学路途中所用的时间,从而也减小上下学路途中可能的交通风险,实现交通安全的基本目的。在《条例》的诸条文中都设置了相关措施加以保障,公安***门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和校车行经线路的道路秩序维护,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社会车辆避让,对校车优先疏导放行。对载运学生运行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校车,可以消除违法措施、取证后先予放行,指令校车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罚。另外,在载运学生上下学过程中,校车可以不受一般交通禁行规定的限制,可以在只允许公交车辆行驶的专用车道、单行线或其他禁行区域行驶。社会车辆在道路上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自觉避让,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

三、当前校车优先通行权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依据不明确

校车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立法规格较低。目前校车优先通行权仅见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从法律渊源形式上来看,《条例》仅仅属于行***法规,其立法规格较低,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当前法律对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具体规定的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其规定主要是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设置了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是我们可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的此类特种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其根本性质与校车优先通行权截然不同。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车辆迅速到达某种危机现场或尽快完成特殊任务,所以其根本性质是一种先行权,其价值取向是以快速通行为基本原则。相对比,校车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最根本原则是交通安全原则,其优先通行的根本目的是安全地运送学生上下学,而不是以快速运行为目的。比如《条例》规定了校车运行的最高时速要求,严格禁止校车超速行驶。

2.规定不科学,可操作性较差

《条例》规定的诸多保障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条款在表述上存在模糊,规定不科学,加之目前各地较少出台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实施中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条例》应有效果的发挥。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了如下几项内容,一是校车在道路上停靠上下学生时,后方和相邻车道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二是校车停靠时等待的机动车不得催促校车。校车停靠时周围车辆的停车等待义务是借鉴了校车制度发达国家的规定,但是中国特色的道路行车导致难以操作。首先,该条规定在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后方车辆有停车等待义务,而未规定对向行驶车辆的等待义务,而在实际环境下,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一般中间无隔离护栏,只规定同向车辆而未规定对向车辆的停车义务,势必增加上下车学生的风险。其次,该条规定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车道时,后方和相邻车道上的机动车有停车等待义务,而在实际中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道路中间一般安装有安全护栏,学生从右侧上下车不能穿越护栏,此项规定实际无意义。另外,后方车辆不得使用灯光和喇叭催促校车,其违法性质和处罚方式也很模糊。***123号令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计6分,但是如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来操作实践中基本无法实施。

四、完善建议

1.出台实施细则,强化管理

《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是较为迫切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和不同理解,加强制度效力。目前有上海等4个省市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了相关规定,***123号令也在有关规定中强化了校车驾驶人行***许可、计分、管理的内容,注重与《条例》的接轨。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尚未出台实施细则,部分省市甚至尚未列入立法计划,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校车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利于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推进。下一步应加强督促,在一至两年内全国所有省市都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在制定中应注意结合《条例》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设置原则,科学、细致地规定校车通行、管理制度,使之完善、系统,具备可操作性。

2.扩大社会宣传,加强教育

给予校车优先通行权、实现校车安全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法律规定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当前在社会上存在很多关于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争论,对于是否应赋予校车优先通行权、如何实现校车优先通行权都存在多种意见,这些都不利于校车安全制度的构建。我们应该扩大社会宣传,介绍构建校车安全制度的必要性、有效性,推广国外校车制度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营造“校车优先、孩子第一”的社会氛围,让校车优先观念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在社会的保障下有积极的作为。

3.修改有关法律,明确权利

作为道路通行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较狭窄,不能满足当前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的实施,应尽快对之加以修订。建议专设道路有限通行权一节,在有关条文中对道路优先通行权作系统规定,加入校车优先通行权作为其中一类,形成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校车优先通行权三位一体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体系,使校车优先通行权从法律依据上更加确定,在实施中更加有效。

《条例》颁布生效一年以来,校车安全事故仍频见于报端,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要走的路还很长,作为校车通行安全的保障要素,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构建和制度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只有通过对《条例》的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才能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更加明确,同时通过《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确定、可行,从而发挥其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的根本作用。

参考文献

[1] ***法制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北京:法制出版社,2012(4).

[2] 崔晓.浅议快速公交系统发展中优先路权的保障.城市公共交通,2012(8).

[3] 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教学与管理,2012(6).

校车安全条例篇4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策制定 ***策议程 公众参与

中***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9

1 背景案例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正宁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致使20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核定载客9人的校车,实际载客64人,属于严重超载车辆。难以想象在超载7倍的校车里,孩子们只能像“沙丁鱼”一样摞着,开车司机、随车老师以及家长们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往里塞。拼起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匪夷所思”变成了“原来如此”――***府监管是一纸空文,父母监护成了空白,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带来交通困境,校车就成了一匹高危的脱缰野马。

2 ***策出台

早在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定义以及校车的配置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布并实行。《条例》对校车的管理责任主体、校车使用地区、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相关责任等进行了规定。4月10日,***正式《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同年5月1日,国家标准委《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此《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3 ***策议程分析

***策议程又称为***策日程,通常指某已引起公共***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提起正式讨论,决定***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策过程,主要分为系统议程和***府议程两种类型。

3.1 由社会问题到系统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系统议程是由那些被***治社区的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由与现存***府权威中的立法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一切问题组成。它在本质上属于讨论议程,可以是从大众传播媒介甚至从平时的谈话中了解到的人们对国家大事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意见与社会问题,这是***策议程的第一个阶段。

在校车事故频发过程中,甘肃省“11.16”事件的发生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大众传媒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中。事件发生后,新华、人民、搜狐、网易等新闻类网站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相关新闻。当日下午,甘肃省卫生厅公布了第一条相关微博,随后甘肃省***府新闻办、庆阳市卫生局等***务微博也陆续了信息。大众媒体在舆论形成过程中扮演“信息源”和“推动者”的角色,“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公众认为出现严重事故主要在与:①农村道路状况差,公共交通设施匮乏;②“撒点并校”导致上学路途遥远,无车可能只能辍学;③农村教育经费不足,学校无钱买车;④学生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寄宿费,并普遍呼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

3.2 由系统议程到***府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府议程是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员密切而又积极关注的问题组成的。***府议程是行动的程序,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它比系统的程序更具体、更明确。

基于11月27日***的讲话,2011年12月11日,***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民意。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这些***策的先后出台,指向更加具体与明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均有系统阐述,两项国标的通过审查,更是从具体技术和操作层面对校车本身的明确规定,通过校车安全问题的界定与陈述阶段后,问题为决策系统正式接受,并采取了具体方案试***解决,系统议程就转入了***府议程。

4 结语

从“11.16”事件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整个***策制定过程中应对迅速、方法科学,公众、大众传媒、***府等个人或组织在其中都积极推动了***策出台的进程与发展。

但校车安全发展,是否已有了出路?暂且不论***策的执行、评估与监控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与矛盾,这种“事后补救型”***策是否应该引起社会和***府的思考?在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上,还有社会安全意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上,都应该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汪玉凯.公共***策[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2]康伟.突发事件舆情传播的社会网络结构测度与分析――基于“11.16校车事故”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7).

[3]滕燕.校车安全立法的冷思考――兼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J].宁夏社会科学,2012,(3).

[4]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J].教学与管理,2012,(6).

[5]肖宝华,张新风.用“教育”为校车打上“安全结”――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的校车安全教育[J].学校法制,2012,(8).

校车安全条例篇5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校车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模式,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优化校车运行交通环境,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保障学生乘车安全,严防重特大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行为。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行为。

(三)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校车运行线路各类安全隐患。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全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校车安全整治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市人民***府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地及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地要成立由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组建由本地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交管、综治、安监、财***、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地校车安全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校车安全整治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各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府审批。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好各地依托区间运输公司或符合《条例》规定资质的运营单位组建校车服务公司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重新核发校车标牌,受理并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参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配合***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门。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指导并督促各地及相关公路养护单位在校车行驶线路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支持各地区间运输公司购置专用校车从事校车运营;对没有区间运输公司或现有区间运输公司不愿从事校车运营的地方,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组建校车服务公司。

(四)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将校车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对校车安全工作进行责任追究。设立并公布校车管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五)***门职责。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落实市***府出台的相关奖励和补贴***策。

(六)质监部门职责。负责校车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审验工作,对校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七)物价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学生乘车上下学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部门职责。为各地组建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工作内容

(一)规范校车服务流程。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及申请校车驾驶许可和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程序》(由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发),规范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取得校车驾驶许可及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程序。2012年,各地要按不低于本地学生(幼儿)总数30%的乘车需求,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鼓励各地依托现有区间运输公司购置专用校车承运学生;没有区间运输公司或现有区间运输公司不愿承运学生的地方,要在2012年底前组建校车服务公司。

(二)取缔非法运营车辆。各地在组建校车服务公司的同时,要安排专班工作人员对现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开展集中整治,采取多种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对现有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车辆,按校车使用许可取得程序,重新统一核发校车标牌。

(三)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各地要组织本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行驶线路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并按各自职能及时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在校车行驶线路中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四)集中检查验收考核。2012年底,由市校车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检查验收细则,组织专班对各地逐校逐园开展检查验收工作,重点对校车服务公司的组建、非法运营车辆的取缔及校车运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等情况进行验收,对校车状况、驾驶员资质及校车超员超速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市***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考核验收的结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严格结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法制教育。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普及《条例》重要内容。***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安排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传授交通安全法制知识,对校车驾驶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校车安全条例篇6

关键词:校车安全;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中***分类号:G6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061-02

2011年11月16日在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超载55人,造成19人死亡。校车交通事故的频发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2011年12月***法制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以海阳市里店一中的440名初中生为调查对象,采取随机调查的方式,对校车安全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现状并针对相关因素提出建议。

一、调查表概况

2012年1月28日至2012年2月20日,对里店一中440名学生进行自填式问卷调查,其中男生254名,女生186名,收回有效调查问卷423份,有效回收率为96.14%。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调查表共划分为安全常识认知、原因分析和解决措施三个板块,共30个相关问题,安全常识认知包括17个基本问题,原因分析包括6个相关问题,解决措施包括5个相关问题。调查时采取随机的方式,首先由调查员向调查对象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意义、调查的内容并解释问卷的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然后由调查对象自行填写问卷并当场收回。

二、校车安全问题分析

根据***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中小学校共有在校学生1.8亿人,而能够乘坐校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大约只占2.7%。调查中,94.55%的学生认为该校不存在校车且80.91%的认为学校应该拥有校车和开展相应的应急培训、讲座。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入大众的视野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数据统计见表1。

(一)经费不足,学校无法购买优质校车

根据***发展中心调查,我国自实施义务教育以来,在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资比例中,中央***府负担的部分仅为2%,省和地方(包括地级市)的负担部分合计也只有11%,县和县级市的负担为9%,而乡镇则负担了全部的78%[1]。调查中,80.91%的认为2012年教育经费占GDP4%的比例太少,应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的重要职能。要健全以***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学校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逃避监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全盘工作有组织和管理的责任,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决策和运筹。其主要职责就是全面贯彻执行***和***府的教育方针、***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策、法规的不良倾向。校长应该熟悉教育规律,提高个人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11年11月16日在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超载55人,造成19人死亡。校车交通事故的频发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2011年12月***法制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以海阳市里店一中的440名初中生为调查对象,采取随机调查的方式,对校车安全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现状并针对相关因素提出建议。

一、调查表概况

2012年1月28日至2012年2月20日,对里店一中440名学生进行自填式问卷调查,其中男生254名,女生186名,收回有效调查问卷423份,有效回收率为96.14%。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调查表共划分为安全常识认知、原因分析和解决措施三个板块,共30个相关问题,安全常识认知包括17个基本问题,原因分析包括6个相关问题,解决措施包括5个相关问题。调查时采取随机的方式,首先由调查员向调查对象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意义、调查的内容并解释问卷的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然后由调查对象自行填写问卷并当场收回。

二、校车安全问题分析

根据***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中小学校共有在校学生1.8亿人,而能够乘坐校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大约只占2.7%。调查中,94.55%的学生认为该校不存在校车且80.91%的认为学校应该拥有校车和开展相应的应急培训、讲座。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入大众的视野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数据统计见表1。

(一)经费不足,学校无法购买优质校车

根据***发展中心调查,我国自实施义务教育以来,在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资比例中,中央***府负担的部分仅为2%,省和地方(包括地级市)的负担部分合计也只有11%,县和县级市的负担为9%,而乡镇则负担了全部的78%[1]。调查中,80.91%的认为2012年教育经费占GDP4%的比例太少,应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的重要职能。要健全以***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学校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逃避监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全盘工作有组织和管理的责任,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决策和运筹。其主要职责就是全面贯彻执行***和***府的教育方针、***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策、法规的不良倾向。校长应该熟悉教育规律,提高个人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严重超载

由于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没有达到校车运营的专门要求,素质低下、违章驾驶、缺乏责任意识、存在侥幸心理等现象突出。特别是许多民办学校由于经费有限,大多数仅有1辆校车,运输途中严重超载。问卷调查中,36.36%的认为城乡结合部出行不便,父母没有条件接送孩子,是导致校车超载严重的主要原因,31.36%的认为超载严重与民办学校完全自负盈亏,市与区级***府没有专项资金投入有关,27.73%的认为超载与家长没有更多的钱承担足够安全的校车有关。

(四)天气等非人为因素

大风、雨雪、大雾、高温等天气也会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会导致周围环境阴暗、能见度差、道路湿滑。车辆打滑、失控,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就随之变大。问卷调查中,6.36%的认为校车安全事故与天气相关。

三、解决措施

校车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校车交通安全成为社会的焦点话题,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日趋严重。为此,***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征求部分地方、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研究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调查中,68.18%的认为《校车安全条例》有利于减少校车事故,但是效果不明显。针对调查中的主要校车安全问题,提出几点解决措施:

(一)以***府为主体,协调教育、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能

解决校车安全问题,需要***府的高度介入,***府必须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完善***策的制定和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同时,协调教育、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校车安全监督力度,规范校车的运营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的运营环境。***府的重要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个人和市场化方式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校车关系到众多的学生和家庭,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仅凭家长和市场方式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各级***府有责任把校车作为公共产品,通过立法、财***补贴、税收优惠等***策和方式为校车的安全运行进行扶持。①

(二)完善制度、法规建设,建立合理、高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

为了保障校车安全,我国各级***府提高了对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先后颁布施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07)《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2010)和《校车标识》(2010)等多个规范校车安全问题的国家标准,***、***联合其他***部门陆续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2011年***法制办公室的《校车安全条例》更是弥补了我国校车交通安全方面的空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②

(三)建立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

校车的正常运营需要稳定的环境和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现阶段我国并未建立起专门的校车管理模式,出现了控制不力、管理低效的问题。在专业化校车推广过程中,需对校车交易(含进口)、校车检验、校车使用和维护、校车退出、校车报废、驾驶员筛选等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对校车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

全面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在农村义务教育实施“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以来,由于县级***门管理范围太大,学校网点过多,只能采取学校布局调整来解决问题,而学校布局调整直接造成了农村学生上学远问题[2]114。为保障教育优质发展,2012年山东省***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保障教育支出依法增长,确保全年财***教育支出占财***支出的比重达到20%。加快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切实加强校车安全。③

(五)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加强校车监管力度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校车安全条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法规从重处罚。④

2011年,***决定在浙江湖州市德清县、山东威海市和滨州市无棣县、辽宁本溪市桓仁县、黑龙江鸡西市、陕西西安市阎良区六个地区开展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工作。随着2012全国“两会”的召开,校车安全问题再度成为了“两会”中讨论的热点问题,多名与会代表都对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相关提案。这无疑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校车安全条例篇7

关于印发《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校车服务公司,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县校车领域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实施。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 11日

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校车领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围绕校车安全管理“人、车、路、企、***”等方面存在的顽瘴痼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硬件设施得到改善,营运资质全面合格达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显著增强,校车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促民生的总体目标。

1.校车安全工作******领导、部门监管、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容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顽瘴痼疾得到根本整治,危害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工作失职渎职责任得到严肃追究。

2. 校车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强化。

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到位率达到95%以上,校车合规率达到100%;校车动态监控平台全面实现4G网络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规率均达到100%。

3.较大以上校车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校车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民***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教育局局长

副  组  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校车办,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集中整治的主要顽瘴痼疾

1.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依照《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府令第 277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校车发车前对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或在查验时在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仍旧放行。

2.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617 号)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等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府令第 277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府令第 287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

3.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联网联控监管不到位。

重点是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未与公安交警部门实现联网联控,对于在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中发现的校车驾驶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4.对校车运行的路面监督检查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关监管部门的路面监督检查次数少、力度小,未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5.对校车运行线路维护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运行线路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等危险路段,有关部门对线路的管理、养护投入不够,安全防护、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设施不完善,校车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各相关单位摸清底数,形成台账。

2.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

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对标对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项推进各项整治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全面夯实校车安全基础。

3.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持续压实整治责任,通报并从严处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治成效得到持续巩固。总结治理成果,推广先进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五.整治任务及措施

1.依据《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府令第277号)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定校车发车前的查验工作制度或方案,明确具体查验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建立查验管理台账,确保查验措施落地落实落细,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源头管理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的,追究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

2.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府令第27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府令第287号)等法规规定,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防范、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建立在岗年度轮训制度,对轮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继续聘用。2020年8月底前,全县在用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上岗培训及合格率达100%,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落实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的,追究有关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校车服务提供者】

3.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的技术升级,实现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数据交换,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推送校车违法信息,同时完善建立并运行联网联控工作机制,实现有效监管。严厉打击人为关闭、损毁校车监控设备与终端行为,对相应违法突出的校车及企业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校车服务提供者】

4.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推送的动态监控数据,依法对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5.建立健全联合路面***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路面***检查,对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局、乡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

6. 改善校车经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危险路段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要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我县北部地区河汊纵横,南部丘陵起伏,现有校车的运行路线中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路段较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形成联动机制,按照有关标准逐步改善校车经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乡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校车服务提供者】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专班推进。

整治工作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本级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相应管理责任,明确相应的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员,安排相应的财***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将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本次全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2.强化责任,严格督查。

县校车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检查、督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督查结果纳入督导评估、绩效评价、财***奖补发放等内容。

3.清单管理,逐一销号。

各单位要对照《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清单》(附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整治标准和整治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凡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治任务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催督办;对反复催督办,问题依旧严重,隐患依然突出的地方,启动倒查问责。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广大学生与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滚动报道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促进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共建的积极氛围,防止上热下冷。

校车安全条例篇8

湖南卫视、芒果V基金联手爱心合作伙伴苏州金龙,发起的大型音乐公益节目《天声一队》,在3月30日开播,十周时间联合众多爱心力量募集善款超千万,为全国各地困难地区学校累计送上56辆快乐校车。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主持召***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指出“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该条例同时指出,“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天声一队》3月30日的首播,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仅早一天,不是偶然也不是巧合,而是湖南卫视、芒果V基金审时度势,摸准社会律动脉搏的必然结果。

校车安全条例篇9

这四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全国汽标委客车分标委组织制定修订。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幼儿校车首次进入国家标准的制定行列,可以说填补了一项空白。此外,原先的小学生座椅标准也延伸为中小学生等整个未成年人群体,这是此次标准修订中的重点。

多项标准参考欧美

2011年下半年,由于校车事故频发,校车标准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新标准对校车车身结构、外观标识、装载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原则一切围绕“安全”,突出安全。其中,多项新规定系参照美国校车标准及欧洲客车标准。同时,考虑中国比国外更加复杂的道路使用情况,制定适合中国特色的校车标准。

《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范围较修订前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范围扩大,修订后要覆盖《校车安全条例》规定的校车范围,含幼儿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用校车,幼儿园学生的范围定在3岁以上的幼儿。

《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及《幼儿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标准的出台对于当车辆发生碰撞或紧急操作时,减少车内结构对乘员的影响,减少死亡人数和降低伤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为校车及零部件产品制造提供技术指导,为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校车具体标准

1 校车应为两厢式

依照学生年龄,新标准对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三种分类,旨在整合完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使校车更加适应中国繁杂的道路运输环境。

新标准要求,校车应为两厢式结构,至少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校车的底板离地高度应不小于700mm。车体内、外部容易接触到的部位不得有锐边、尖角、毛刺。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校车应喷涂符合标准的外观标识。

2 前后要加保险杠

为降低校车在前、后碰撞事故中车辆受损的程度,新标准参照美国校车标准,要求校车加前后保险杠,保险杠的结构也参照美国校车标准。

3 必须要验证侧翻

考虑到农村和山区的道路条件比较差,为提高校车安全性,新标准要求校车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32°。各种车辆都有可能发生侧翻事故,在发生侧翻事故时,保证乘员生存空间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校车要求必须进行侧翻试验验证。

4 保障救援员通行

制定标准时,充分考虑乘客的特点。在突发事故的时候,幼儿和小学生,尤其是9岁以下的儿童,应急行为能力比普通客车的乘客差,必须依靠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救助,所以校车一定要实现对驾驶员安全的保护。另外,校车一定还要从结构上保证事故救援人员的顺利通行。

5 不能重新定速

为提高行车安全性,新标准按《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要求“限速不应超过60km/h”;为了杜绝驾驶员随意调整车速,要求“制造厂应采取措施,使得出厂后未经制造厂许可不采取破坏性措施,无法重新调定车速”。

6 车窗固定下半部

考虑到校车日常运营中的安全,新标准规定,校车车窗的固定形式应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为全封闭车窗,以防止学生把头手伸出窗外。

校车安全条例篇10

由***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将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焦点一: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

据***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财***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支持资金由中央财***和地方财***分担,具体办法由******门制定。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坦言:“在校车服务问题上,***府的功能和服务能力也是有限的。草案确立了***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

中国***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随着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可能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但一定要和国家整体的财***能力相匹配。

中国行***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提出:“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比重,有关方丽应以校车安全为契机,通立法确保校车安全的财***资金来源和可持续性。”

焦点二: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教育行***部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这些职责划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国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府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在赋予县级***府权责的同时,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焦点三:安全责任谁来保障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

对于这些规定,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担忧,她说:“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学校是一个义务教育机构,能够承担多少在公共交通领域的责任?即使想承担,有没有这个能力也是一个要考量的问题,否则实施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阻力。”

焦点四: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在网络上,一幅照片被很多人转载:美国一辆悍马撞上校车后,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安然无恙。这和我国一些地方尤其农村地区运送学生的车辆质量形成鲜明对比。那么,我们国家的校车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来打造呢?

据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201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员会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执行,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并根据小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很多改造设计,比如为了防止小学生在车辆行驶时将头或四肢伸出窗外,车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闭式设计。

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校车的安全系数和质量。

焦点五: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对此,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标准时,应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焦点六: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这位负责人透露,有些人建议要设置更严格的标准。“但经反复研究校车驾驶这个职业,如果规定太严,司机就不好找。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客车的条件,而且要比这些条件更加严格一些才行。”这位负责人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也认为不能对校车驾驶员高要求,否则实践中不好操作。他认为可以通建立信用制来解决问题。

袁桂林教授则建议,应强调驾驶人应该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因为校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他说。

焦点七: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

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为校车设置一定的优先权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障校车的安全。

焦点八: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乘车安全是校车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

“乘坐校车的都是未成年人,很多还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天生爱动,免不了打打闹闹。因此在乘车程中,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袁桂林教授说。

他还建议,老师最好也能够允许乘坐校车,这样不仅给老师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师在乘坐程中,也能承担起照管责任,可以对孩子的打闹、走动等危险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教育。

焦点九: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只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法规从重处罚。

焦点十:渡期怎么办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3年的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渡期的规定。”***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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