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10篇

抵押反担保篇1

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文一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_ 的《委托担保协(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的 贷款 (贷款/履约/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抵押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受托人于 年 月 日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金额为 人民币 (币种)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中的规定,因乙方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向元的 贷款 (贷款/履约/其他)。

第二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名称: 。 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驾号: 。 面积/数量: 。 抵押物评估值: 。 所有权人: 。 所在地: 。

第三条、本协议下的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币种)人民币(金额)${projectHtDVO. signSum }万元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如本协议下抵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金额时, 甲方承诺在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反担保的主债权承担责任。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条、抵押物总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 万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暂作抵押反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 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八条、在抵押期内,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承担代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二十一条规定之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条、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如果上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不足以担保乙方债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三条、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转入乙方账户。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否则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或其他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限在5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在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立即行使抵押权:

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履行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登记的情形;

6、委托人/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无法偿还主合同债务; 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变更住所致使乙方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 8、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

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条、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抵押协议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抵押协议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抵押协议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甲方对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找买主,也可标售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 %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凡依此进行和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接受。如拍卖未成交 ,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抵押物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1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抵押协议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本按需制备。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

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个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文二

甲方(抵押权人): 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业务,期限为 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 。 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位于 。基名称、数量、价值详见抵押物清单。(该抵押物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 。抵押率为 %,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 ,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特的他项权证书或抵押权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执管。如甲方违反本约定造成抵押特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约定在三日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乙方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其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减少、汇率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约定。

3)抵押特遭受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险

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保险手续,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期限至少且必须长于乙方与主合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限。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为该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十一、清偿顺序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

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下的所有权益。

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亦不因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权利登记而归于无效。对以上约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补充说明条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反担保篇2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担保法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也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来源:文章屋网 )

抵押反担保篇3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 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四)应收账款质押形式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提存用于还贷

抵押反担保篇4

    2000年8月底,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因经营急需一笔流动资金,欲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但要想获得贷款必须要提供有效担保。汽车公司的老总王甲便想请镇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协商,担保公司虽然同意提供担保,但同时提出汽车公司必须要提供反担保。王甲想来想去,一下子又找不出什么担保物,只好向亲戚王乙求助,请王乙夫妇帮忙。王乙夫妇同意帮忙。于是在2000年8月31日,王乙和妻子赵丙分别与汽车公司、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第三人抵押合同。王乙以位于润州区某村的一套房屋为汽车公司的贷款提供反担保抵押;而赵丙则以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为汽车公司的贷款提供反担保。王乙和赵丙都在合同中约定,愿以上述房产为汽车公司的30万元贷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还约定本合同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王乙和赵丙并把上述提供反担保的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见有了反担保,便同意为汽车公司的贷款担保保证担保。

    2000年9月1日,汽车公司经协商后与镇江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汽车公司向银行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9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止。同日,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担保公司为汽车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银行依约向汽车公司提供贷款30万元,当担保公司要求王乙夫妇到房产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时,王乙夫妇却以种种原因搪塞,不愿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致使抵押的房产没能办理登记。担保公司认为反正作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已经拿在手中,即使不办理登记也应当有效,况且也没有办法强迫王乙夫妇去办理登记。

    借款到期后,因为经营不善,汽车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经银行多次催要,汽车公司仅偿还了7万元借款本金。银行见汽车公司无力偿还全部本息,便要求保证人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代为偿还汽车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公司只好于2002年11月1日代汽车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25万余元。

    担保公司在代汽车公司偿还了款项后,便要求王乙夫妇承担抵押责任。要求拍卖或变卖王乙夫妇抵押的房屋,用所得的价款来偿付自己代汽车公司偿还的款项。王乙夫妇未同意,不愿承担抵押责任。担保公司无奈之下,便将汽车公司和王乙夫妇一并告到法院。要求汽车公司立即偿付代偿的贷款本息25万余元,并要求王乙夫妇以其抵押物承担抵押责任。

    分歧:

    汽车公司辨称:向银行借款30万元属实,但因经营状况不佳,公司日前已歇业,无力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代其偿付25万余元也是事实。提供反担保的房屋之所以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因为抵押人王乙夫妇不同意去办理。

    王乙夫妇辩称:根据担保公司与其二人签订的第三人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因两面份合同均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两份合同并未生效。另外,王乙和妻子赵丙在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相互均未征得对方同意,所以后来没有去办抵押手续。

    审理中,担保公司提供了汽车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以及自己代汽车公司偿还25万余元的证据,并拿出了王乙夫妇与担保公司签订的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及提供反担保抵押的两套房屋的产权证。对上述事实,汽车公司与王乙夫妇均无异议,但王乙夫妇提出,合同中约定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由于未办理登记,故抵押无效。房产是特定物,必须要进行抵押登记才有效。而房产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房产作抵押,必须要夫妻共同同意才生效。可是本案中,王乙和赵丙都有未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抵押行为也不生效。因此,王乙和赵丙都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抵押合同依法不应受到保护,应驳回担保公司对王乙夫妇的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则认为:因为汽车公司当时借款比较急,为了扶持民营企业,所以在没有办好抵押手续的情况下,就为汽车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想到汽车公司在拿到贷款后,便不肯与王乙夫妇来办理抵押手续了。汽车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担保公司的信任,取得贷款后不与担保公司干进一步完善抵押合同的相关手续,而且不按期偿还借款。现要求汽车公司立即偿还担保公司代偿的款项。而王乙夫妇不仅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将房产证交到担保公司手中。虽然没有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但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即房产权证交付给了抵押权人,抵押合同应当有效,王乙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说没能办理抵押登记的过错完全在于王乙夫妇,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王乙夫妇来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双方所涉的抵押标的物是房产,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王乙夫妇虽然分别与担保公司签订了第三人抵押合同,而且将房产权证交付给了担保公司,说明抵押合同已经成立,但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尚未生效。担保公司以王乙夫妇已交付房产权证为理由来主张抵押权不能成立,担保公司不能就王乙夫妇的两套房产行使抵押权,既不享有对王乙夫妇的房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王乙夫妇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却拒绝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合同未能生效,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担保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代汽车公司偿付了担保债务25万余元,因此王乙夫妇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汽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代付的25万余元;王乙夫妇则在其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抵押反担保篇5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 邮编:_____ 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

抵押反担保篇6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干预为***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

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抵押反担保篇7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反担保制度;抵押物处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云南省

中***分类号:F326.22;F830.5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 - 3168(2012)01 - 0057 - 05

Status and Improving Measures of Forest Ownership Mortgage loan

System in Yunnan

SU Ni

(Law Schoo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093,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forest ownership mortgage loan and its legal basis as well a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forest right mortgage loan system in recent years。 Existed problems i。e。, a certain degree of difficulty to achieve forest right mortgage loan or the small amount of the loan due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o not want to carry out loan business for fears of natural disasters lead to lost in the forest right mortgage loan and to elevate risk。 In this way, to draw 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foreign forest insurance, to reduce and transfer forest rights mortgage loan risk; using counterguarantee system to solve difficulty of forest ownership mortgage loan; to built forestry guarantee Corporation etc, recommendations have been carried out。

Key words: forest ownership mortgage loan; forest insurance; counterguarantee system; collateral management; collective forest ownership reform system; Yunnan Province

收稿日期:2011 - 05 - 12.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苏 倪(1966 - ),女,云南石屏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林业是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于一体的公共事业,然而,实践中缺乏用于促进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普遍存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手中,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活”资产。林权抵押贷款的成功推出,拓展了林业融资渠道,促进了金融机构和林业的共同发展。但是,林权抵押贷款在各地多处于探索阶段,亟须在理论和实践中认真研究。

1林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1林权抵押贷款的概念

林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004年7月5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据此,林权抵押概念可以界定为: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依法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提供给债权人的行为。

作为林权改革的产物,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是盘活森林资产价值,推动林业融资发展的重要途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债务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的民事行为。其中,借款人一般为林农,也可以为林业企业;债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也可以为自然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物权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因而林地的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为此,林权抵押贷款概念中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是指权利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及林木的所有权、林地的使用权等与森林资源相关的资产。

1.2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2项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业务。《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的附着物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42条第3项规定:以林木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2004年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主管部门负责。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云南省根据省内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策文件。这些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策支持和保障。2010年下半年,云南省银监局与云南省林业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对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情况调研工作。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30日,云南省16个州市中除迪庆、怒江、曲靖以外的13个州市共6家银行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信用社)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贷款余额41.04亿元,比年初增加11亿元,增长36.62%。8个州市共建立林权评估机构23个,已累计开展林权评估4 455笔,累计评估资产总额24.26亿元。15个州市共建立林权抵押登记机构67个,已累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7 216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金额24.45亿元。此外,从云南省林业厅获悉,截至2010年12月,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走在了全国前列。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今,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7卷第1期

苏 倪: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现状及其完善对策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为广大林农、林业企业提供了一个打开“绿色银行”的金钥匙,可以有效地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拓宽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应用渠道,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总体来看,云南省“仍存在林权抵押贷款在银行间、州(市)间未全面推开,配套建设滞后,满足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善,贷款总量不大,增速不高,尚处于起步阶段。”据云南日报报道,截至2010年6月末,来自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4家金融机构的数据汇总显示,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33.65亿元,同比增长122.25%,但仅新增了11.62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保山市发放林权抵押贷款50 784万元,仅占涉农贷款的4.5%。同时应当看到,云南省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和困难。例如,林权抵押权实现有一定难度;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较高,一些金融机构对此项业务心存疑虑,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不能满足林农对于贷款的实际需要;全省抵押贷款工作尚属起步阶段,贷款数额较小等。这些问题表明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有待完善。

3完善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对策

如前所述,云南省虽然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针对在林权抵押贷款中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担心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等导致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增大不愿发展林权贷款业务;林农贷款信度不足,金融机构只能给予林农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后林农到期未能归还贷款,抵押权人金融机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的变现难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3.1借鉴国外森林保险立法经验,降低和转移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抵押权人享有对获得担保财产的保险金的优先受偿权。而在林权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林权抵押物灭失大多数是由不可抗力的天灾所引起的(比如2010年云南省遭遇的百年不遇的大旱),那么就是说,除了办理森林保险(又称为林业保险)以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灭失不能获得任何赔偿,因此,是否办理了森林保险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森林保险问题成为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广的因素之一。据有关统计显示,1984~2007年,我国林业保险投保比例仅占我国森林面积的0.5%。2008年,全国林业保险承保比例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为此,云南省应借鉴国外森林保险立法经验,以此降低和转移林权抵押风险。

国外森林保险制度的共同特点:①都制定了专门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森林保险的发展;②保险的险种多为综合险种;③***府给予大量的补贴。而相对比于我国森林保险制度,我国于1984年在全国实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但森林保险投保的面积和规模均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①从***府和林业部门来看,由于缺乏森林保险专门法律法规的支持,使森林保险的开展无章可循,制约了森林保险的发展空间;②从投保的林农来看,由于可选择的森林保险险种缺乏和保险意识淡薄造成投保动力不足;③从商业保险公司来看,由于林业极易发生火灾、虫害、洪灾、旱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属于风险较大产业,使保险公司面临无利可***甚至亏损的风险,因而缺乏对森林保险市场的信心。

通过了解国内外森林保险立法情况,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完善立法。林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支持分不开,这是我国开展森林保险20多年来显露出的不容回避和拖延的问题。而从国外森林保险的发展来看,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森林保险的发展。如:日本在1937年森林国营保险实施之初就颁布了《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以保障森林保险的开展;瑞典以对《森林法》的逐渐完善来保障森林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芬兰以《集体森林权改革良法》为森林保险提供法律依据。森林保险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支持分不开,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森林保险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应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森林保险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森林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

2)逐步创新森林保险的险种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目前云南省开办了森林火灾的保险和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但对于爆发率极高的病虫害险还没有涉及,不利于抵押贷款的顺利实现。应拓宽森林保险的险种,如增加森林意外险、森林病虫害险等。

3)加大***府的***策性保险补贴力度。由于森林资源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仅依靠商业保险的市场运作难以发展起来。正如早期美国的火灾保险,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森林保险缺乏积极性,导致保费过高而超出了林场主可承受的水平;又由于森林保险的缺乏导致森林资产的风险加大,使广大林木所有人产生流转或变现森林资产的倾向,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2010年11月,云南省林业厅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云南省***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其中规定:对于公益林由财***承担统一投保;对于商品林财***承担70%,林业经营者承担30%。这种以财***性投资为主,林业经营者适当承担的运行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应当大力适用与推广。同时,***府部门应当在资金上给予森林保险更多的支持,以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与发展。

4)各级***府应当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市场业务,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5)加强林业经营者的保险意识。云南省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林业保险知识,鼓励林农投保。

3.2利用反担保制度解决林农林权抵押贷款难问题

反担保制度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和《担保法》。《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根据民法相关原理,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制度。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其除了具有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实现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外,还具有其独有的功能,即为债务人“觅保难”问题提供了一条解决途径。

现实生活中,林农将自己持有的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时贷到的金额往往不会太高,原因主要有2个方面:①林业资源的经济价值一般需要数年后才能充分体现,林农现阶段享有的林权评估价值通常不会太大;②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发放的林权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如果林农能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机构)作担保人(保证人)而向金融机构贷款则贷款金额会较高或者方便得多。为了解决林农林权抵押贷款难问题,扩大林权贷款业务,调动担保机构为林农提供贷款担保的积极性,降低担保机构为林农提供贷款担保的风险,建议采用林权反担保方式。

林权反担保方式是指金融机构(债权人)根据借款人(债务人)的要求提供贷款金额,并由担保机构(第三人)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将林权证提供给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而担保机构享有向借款人追偿权的担保方式。林权反担保方式中的借款人一般为林农,也可以是林业企业;担保机构一般为担保公司。具体而言,林权反担保制度是借款林农以其林权证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担保,再由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向借款林农发放贷款,如果借款林农没有按期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则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偿还贷款本息;担保机构为借款林农偿还贷款本息后,其有权根据其与借款林农签订的担保协议处置抵押的林木,收回自己为借款林农向金融机构偿还的贷款本息的一种法律制度。反担保制度可以解决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问题,但是对借款者(林农)来说,融资成本相对高一些,因为担保机构不会无偿提供担保,其会向借款林农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迄今为止,我国利用反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工作开展做得最好的省份是福建省。福建省的具体做法是,由借款林农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村干部进行初步审核,然后由担保机构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决定提供担保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中介机构指定会员负责对贷款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担保机构以其林业资产作为抵押为借款林农提供担保,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授信,金融机构则向借款林农发放贷款;一旦借款林农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林权流转的形式,把抵押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林农,以偿还自己为借款林农偿还的贷款本息。之所以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是由于中介机构熟悉村情、地情、民情并具备林权评估的职能,这样不仅简化了手续,同时也解决了评估人员不足、效率不高的问题。

目前,云南省边远地区的部分林农取得林权证的林地现阶段的林业资源价值较低,为了发展林业经济或者林农的其他农业经济,这些林农需要用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但是由于现阶段林农拥有的林权评估价值较低,金融机构担心贷款风险,不愿向这些林农开展贷款业务或者贷款数额较低。针对此情况,云南省可以借鉴福建省的林权反担保做法,利用林权反担保制度解决林农融资难,弥补贷款信度不足的问题,这样不仅能方便群众,解决贷款难问题,发展农村林业经济,还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3.3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

前面提及林权反担保方式是一种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和促进贷款融资合同设立的较好做法,但必须有愿意为林农和林业企业作担保人的机构——担保公司,为此,建议在云南省范围内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即挖掘现有林业融资潜力,通过吸纳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自然人投资入股的方式,成立独资或有限责任担保公司,为提供林业资源抵押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以林权证向林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以解决金融部门在贷款运作上的不便和程序上规定过死等问题。

3.4完善对抵押物处置的绿色通道

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就必须充分保证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实现。对于尚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实现,云南省应当借鉴福建省的做法给予***策倾斜。福建省《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林农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促进信贷将资金及时回收。”云南省也应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协调机制,与各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业务衔接的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抵押物的顺利变现还贷,降低对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风险,以拓展林权贷款的发展空间。此外,建议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改进商品林采伐的僵化、刚性的管理办法,推行弹性灵活的采伐限额制度,让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结合云南省实际进行大胆创新,以实现公法管理与私益保护的良性接轨。

综上所述,资金匮乏一直是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林业的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不但可以解决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使森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对于促进林农增收、农业增产和林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云南省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使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林业生产融资服务,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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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篇8

简易抵押车辆借款合同范文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由于需要资金周转,愿意用名下财产车牌号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一、借款期限为 ,即从 至 止。

二、借款利率为 ,共计人民币 。

三、违约责任:

l、如甲方借款期已到,超过叁天不归还借款的,甲方所抵押的车辆由乙方任意处理,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足清还的,乙方仍有权追索甲方其它合法财产,以清偿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

2、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提前归还借款,乙方须在甲方还款当日把抵押车辆归还给甲方,如有拖延,乙方应每日支付本金所产生利息的两倍给甲方。如借款期限已到,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把抵押车辆作价出让;若要办理抵押延期手续:则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3、甲方必须保证抵押车辆的来源正当,手续齐全合法,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债权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内容,并根据情况要求甲方归还本息,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其他财产,以清还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借款人: 债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达简易抵押车辆借款合同

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 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签字)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参考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按照乙方地址或短信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短信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抵押反担保篇9

保证,是指以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信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其与债权人的约定履行债务、负责清偿。在建设工程中,保证担保主要包括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以及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证。充当保证人的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承包商的母公司,还可以是具有相同或者更高资质等级的其他承包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即抵押物的占有,以该抵押物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在建设工程中,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可以抵押其所有的房屋建筑、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在向银行申请建设贷款时,业主(借款人)可以抵押其所有的建设工程或机械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提供借款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质押财产,即质物(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质物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处分该质物而优先受偿。提供动产质物或权利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在建设工程中,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可以通过其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押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业主和承包商也可以通过其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押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当然也可以设立动产质押。

留置,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留置财产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即留置物,通过处分留置物而优先受偿。在国际上,建设工程留置是解决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最为直接的担保方式。当业主拒付或拖欠工程价款时,承包商可针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或业主的机械设备行使留置权,直至业主付清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承包商有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在我国,《担保法》规定留置只成立于债务人的动产,针对建设工程不动产实施留置存在着法律障碍,但对业主的机械设备动产行使留置权是法律允许的。

定金,是指在债务履行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定金通过定金罚则发挥担保作用。定金罚则表现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为债务人,收受定金的一方为债权人。在建设工程中,业主或承包商作为定作人(采购人)与承揽人(供货人)签订大型复杂设备或特殊用途产品的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向承揽人给付定金约定担保;业主作为发包人与勘察、设计承包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也可以向勘察、设计承包人给付定金约定担保。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之间的区别

保证作为人的担保,担保债权实现的基础是保证人的信用,故又称为信用担保。在保证担保中,除原债务人作为主债务人外,又增加了保证人作为从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实质上扩大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可能。

抵押、质押与留置作为物的担保,担保债权实现的基础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故又称为财产担保。物的担保一经设立,债权人即对担保财产,即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在物的担保中,或是担保物退出交易领域,或是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债权人基于保证担保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基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保证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在保证担保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关系;而物的担保只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关系,并不涉及第三方保证人。其次,物的担保基于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担保财产;而保证担保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信用,因此在设立担保之前,债权人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第三,对于保证担保,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而对于物的担保,债权人可通过直接支配担保物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表现为一种支配权。第四,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于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物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而受清偿。

定金作为金钱担保,担保债权实现的基础是债务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广义地讲,定金亦可纳入物的担保的法律范畴。定金与保证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定金与物的担保都预定一定金钱或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责任标的,但是定金与物的担保又有若干不同之处:首先,定金担保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而物的担保则通过优先受偿来实现;其次,定金交付后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而物的担保即使转移担保物占有,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第三,定金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实际交付,而抵押物、质物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第四,定金具有限额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物的担保则无此限制,一般仅要求担保物的价值应与债权相等或者高于债权。

三、不同的物的担保方式之间的区别

㈠抵押和质押之间的区别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并未区分抵押和质押,而笼统地将质押纳入到抵押的范畴。《担保法》对于抵押和质押作出了明确区分。虽然抵押和质押同为物的担保,同属约定担保,但它们毕竟是性质不同的担保方式。归纳起来,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包括:

第一,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全部物权,债权人对抵押物既无所有权,也无占有权。而在质押担保中,出质人要将质物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债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权。

第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同样可作为抵押物。而在质押担保中,质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不动产不能作为质物。因此,简单地以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区分抵押和质押的标准,认为抵押就是不动产抵押,质押就是动产质押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三,在抵押担保中,以不动产、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在动产质押中,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在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支票、债券等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股票、专利权等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就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即抵押权可重复设定。抵押权受偿顺序为,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同的,按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生效时间相同的,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而在质押担保中,不存在对同一质物重复设定质权。

㈡抵押和留置之间的区别

抵押和留置同为物的担保,抵押权和留置权同属担保物权。尽管如此,这两种担保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第一,抵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之间自愿设立。未经当事人合意约定,抵押担保不能成立。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直接成立。

第二,抵押物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无牵连关系,抵押物必须是债权标的物之外的某一特定财产。而留置物与债权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留置物一般即为债权的标的物。

第三,抵押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根据《担保法》,留置物仅限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不能成立于不动产。

第四,抵押物可以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即第三人自愿以自有财产替债务人抵押。而留置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第五,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只有占有债务的留置物,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一旦债权人不再占有留置物,留置权将欠缺成立要件,债权人将无法行使留置权。

第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而留置权则在债务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清偿债务时成立。

第七,抵押可作为一种反担保方式,而留置不适用于反担保。

㈢质押和留置之间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同为物的担保,都不能成立于不动产,皆以担保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要件。那么,质押和留置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质押属于约定的物的担保,留置则属于法定的物的担保。

第二,质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留置物仅限于动产。

第三,在设立质押时才转移质物占有,质物与所担保的债权事先不必具备占有关系。而对留置,债权人必须事先占有留置物,留置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在法律上存在牵连关系。

第四,质物既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只有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才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五,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时,在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可立即行使质权。而在同样情况下,还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在于债权人催告债务人清偿其债务,第二次效力在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方可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而优先受偿。

抵押反担保篇10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模板一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还款方式:

按月结息,先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四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五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七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第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九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归还抵押物品。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品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模板二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 邮编:_____ 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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