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篇1
担保权人:_________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_______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业已与_________(东道国)***府缔结了__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________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_______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 通则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 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 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_______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 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 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 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 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 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年。
第10条 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 仲裁
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 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________,多边机构:_________.
第13条 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_________
多边机构(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表a:对通则的修改(略)
投资担保篇2
“投资担保将会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之后的金融行业又一支柱。”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美金融人才论坛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成立20周年的庆典上,全国担保委兼中国担保协会秘书长张信良如是说。
催化“融资难”
我国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为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存与发展基础。从世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产生的根源上探悉,信用担保机构都是为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而融资难问题设立的。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成为各级***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
资金问题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极为突出问题,“融资难”已引起***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由于无论是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用,在我国都是稀缺资源,专业的担保公司能够从事涵盖有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业务,行业准入限制也较少,其发展前景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关注。担保业本身正在成为一个新的投资热点。
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担保机构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机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从而使资金配置渠道更为通畅,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自己也从中获利,真正实现了担保机构、银行与企业的三赢。中小企业贷款的瓶颈是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由担保公司来进行风险外包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博弈银行
现实中,许多担保公司并没有真正成为银行可以托付的商业伙件。担保公司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因此银行对担保公司区别对待。对于看不准的担保公司担保,也需要担保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越高,担保的效率就越低。
在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中,担保机构还处于被动地位。一是风险分担,大多数担保机构不能与银行达成风险分担协议;二是贷款利率,银行对受保企业没有给予利率优惠,增大了受保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担保机构的业务;三是信息查询,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不对担保机构开放,影响了担保机构对协作银行信用贷款的掌握;四是随意收贷,只要国家金融***策稍有调整,银行就不顾企业实际提前收贷,从而导致担保机构代偿的发生。
其实,许多担保公司生存的基础主要是比中小企业来说更熟悉银行,更熟悉银行信贷的流程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中小企业咨询的角色,在此基础上提供少量的担保服务。而在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上难以让银行放心。于是“银行凭什么相信担保公司”的质疑声一直不断。
正因为这样,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需要提高。为此,各种行业性自律组织应运而生。中国担保协会、中国担保业同盟、中小企业担保同业协会等机构都纷纷成立。一般而言,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加入一个本地区的同业公会。
投资担保篇3
三年来,松银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层次不断加深。在促进担保业的发展和推动银保、银企合作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2011年第二季度,我担保公司共为融资诉求企业实行货币担保70家,担保金额3亿元。
公司注册资本总金额9900万元,扩资增股5100万元,后续储备资金2700万元。帮助基础设施建设担保资金2400万元。在保贷款余额8500万元。
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不忘回馈社会,支付用于帮扶助困13.8万元。
松银担保十分注重合作金融机构资本运作问题,并互之于体现效益,以成为民营资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着力解决货币、抵押担保瓶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为钢贸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审视和卓识了江苏、福建、苏闽商投资企业的稳健,敢拼会赢的经营经商理念。依托分区域商会、让有血缘、份缘、业缘情感相连、文化相融、理念相近经营者。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益捆绑、实力叠加,发挥资本信用信增的乘数效应,强强联合的战略联盟,逐步成为连接银行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取得可喜成绩和巩固的基础上:
今年,我们将在市经委的领导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的督促下,朝着自身行业规范发展,行业自律,有序竞争的方向迈进。着实、更加有效地改善服务理念和意识为钢贸行业、中小企业的服务。
一、为银保合作拓宽层次和空间,继续为银企合作搭建可持续性良好互信、宽松平台,促进“三方”共创双赢。
近期来,松银担保公司在拓宽银保合作的层面和空间、合作规模上与苏南长三角周边城市相比还略显薄弱。2011年度我们将在市经贸委等相关经济综合部门的督导下,一是积极创新、积累资本、通过扩资增股方式增强自身硬件设施的、固定资本的投入与建设,初步计划在市润州区朱方路长江西路受让商业(二、三级)地块35亩,筹建松银担保租赁大夏,钢贸生产资料交易楼,建立永久性综合服务平台,竭力打造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钢贸物流流通与金融部门扩大合作范围、合作规模。
二是积极参与担保机构信用评选。以市中小企业组织牵头担保机构参加全省开展的信用评级工作为契机,通过规范和完善将级别结果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而提升我担保公司的企业工作效能、职能和功能。三是探索建立银保、银企沟通例会制度。和邀请专家、学者就目前国内金融形势,探索把控风险的有限最佳机制。分析银保、银企合作的状况、研究合作中的存在的突出、热点、焦点问题,并研究不断改进和发展的相关工作举措。
二、进一步加强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相关实体经济的影响颇深。尤其是对市中小企业发展有一定冲击。可抵押资产有所缩水,财务状况有所转弱。在此困难时期,主动与金融银行机构沟通,达成共识,精诚合作是十分具有迫切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只有通过“银—保—企”三方合作,才能共克时艰。一方面担保公司需认真贯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担保公司甄别,择优选择实力底子较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较之健全、诚实守信的钢贸、中小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促使合作走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通过历年合作征求金融银行放大放贷敞口比例。
另一方面,我们担保公司应树立规范、稳健的发展意识,要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营业务,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针对主管部门和评级机构分析发现的潜在风险和薄弱环节。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支持企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发展。
三、持续改善对中小企业融资、拓宽金融渠道的服务。
投资担保篇4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投资担保篇5
(一)投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进程
20世纪九十年代末,人民币通胀严重,民间也曾出现过一股企业用高息吸储融资的风潮。当时融资企业给出的高息大多为15%-20%的年息,那时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比现在高出许多,尽管如此,很多老百姓还是愿意把钱存到融资企业里赚取利差。但好景不长,随着***府禁令的颁布,那些企业的融资行为被明令禁止,多米诺骨牌倒塌,众人纷纷抢兑,融资企业纷纷破产。虽然因为社会影响太大,***府也曾出面收拾残局,但有些后遗症并未彻底结束。
时过境迁,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资金流动量越来越大,尤其是人民币通胀压力逐渐增大,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策,使银行贷款变得愈发困难,与此对应的是民间融资借贷行为的“复活”。各种投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它们以诱人的利息吸纳着闲置的民间资金进行借贷经营运作。
(二)投资担保公司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百姓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然而在通货膨胀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理财成为他们关注的重点。
传统的理财方式多种多样,如:股票、基金、国库券等,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股票市场十分景气,不少人通过炒股发家致富。但是股票“牛市”的终结,使人们开始重视股票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的特点,纷纷将手中的资金转存银行。
鉴于物价上涨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开始实施紧缩的货币***策,提高存贷款利率,但是,银行存款的利息远远不能满足人们获得高回报的要求。于是,大量的投资担保公司便应运而生,他们通过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投资各种实业,并按照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两三倍的标准给投资者支付利息。这种高回报让许多人心动并将钱投入其中,然而,好景不长,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降低,许多行业并不景气,投资担保公司开发的项目并未产生预期的收益,实业公司也因为资金链断裂纷纷破产,这便产生了全国各地的担保公司的责任人陆续跑路的后果。
二、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投资担保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它理应适用公司运行的各项法律规定,而合法性是公司经营的前提,因此,本文提出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构注册资本
投资担保公司要想成立,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而公司登记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1]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投资担保公司属于投资公司,故其只要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超过三万元的最低限额即可,其余的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缴清,这便为担保投资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构注册资本提供了空间。许多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数千万,但它们所缴纳的注册资本金是通过高息揽储,直接从普通民众手中获取资金,在成功注册之后,往往将这笔资金抽回,进行实业投资,换句话说,这些公司的发起人和主要负责人并未投入一分钱或者投入很少,便可以通过高息转贷,谋取暴利。
(二) 直接吸收资金,违规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2]
因此,无论是银行还是金融机构,要直接吸收公众资金,都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而目前存在的众多投资担保公司,只有极少数是经过银监会正规程序批准的,大部分都是靠直接吸收资金并发放贷款的违法运行模式来维持收益。
三、 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与完善建议
(一) 完善与投资担保公司相关的法律规定
投资担保行业是我国新兴的一个行业,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本意是鼓励商业的发展,但这也给投资担保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存的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是经过登记注册的,但它们并无任何实质性的业务,单纯靠吸收资金转贷来维持运转,这并不符合《公司法》鼓励商业发展的目的,相反这种投机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二) 加强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3]
目前,金融机构监管单位主要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些机构虽然每年都会查处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对于投资公司这个群体,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分工,三家机构都无权对其进行监管,由此,便导致了投资担保大行其道,迅速席卷全中国。因此,要想加强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最根本的是要通过法律规定,将监管权赋予相应的机关。
(三) 发挥群体诉讼的作用,迫使投资担保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担保公司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缺乏对其责任的规定及强制措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很多人都认为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投资担保公司钻了空子。
投资担保篇6
关键词:民间;投资担保;发展;现状
中***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053-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资金问题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极为突出问题,“融资难”已引起***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成为各级***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8月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加快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也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府也注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建设。2003年1月生效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指出信用担保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在缓解就业压力和拉动民间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对担保行业法律保护力度,为中国的信用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新机遇的河南省,目前已经有担保公司近600家,数量居全国前列。其中由***府出资或由***府出资参股的***策性担保公司有166家,其余均是以企业法人注册的民间担保公司,比例占到2/3。从最初的凤毛麟角,到如今担保公司数量不断创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河南担保行业已经由探索阶段逐步走向了成熟。但有些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
1.民间担保公司的“资质”问题。目前以河南省为例在工商系统注册的500多家担保公司,真正拿到担保机构备案证的只有264多家。也就是说有过半担保机构游离于***府监管之外!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是个案,可见蓬勃发展中存在着巨大隐患。备案证是自2008年开始,***府出台相关***策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开始,主管部门对监管的认识加强从2009年开始发放的。自2011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主管部门将对已经具备担保机构备案证的264家担保机构进行筛选检查,合格的担保机构将其担保机构备案证由国家工信部制作更换为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则不予更换。也就是说,今年5月31日之后,是否具备国家工信部制作的经营许可证将是判断担保机构是否正规合格的一个明确标准。
2.民间担保公司经营趋于“同质化”竞争特点。何谓同质化竞争?它主要是指同一系列的不同品牌的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性能、使用价值、包装与服务、营销手段上相互模仿,以至产品的技术含量、使用价值逐渐趋同。“同质化产品竞争”形式在民间担保市场上愈演愈烈。从目前来看,民营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缺少与银行合作、担保产品较为单一,市场竞争激烈,担保公司的同质化十分严重。近八成的民营担保公司开展的基本上都是传统的融资信用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类的业务在公司业务占比中很小甚至没有,行业盈利能力整体不强。
3.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亟待加强。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看,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少,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技术跟不上,代偿率逐渐上升,特别是受宏观经济***策的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挑战。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生存下去,或者保证长期的发展,民营担保机构亟须突破自己,跳出重围,首先就要创新。创新不仅体现在业务上、产品上、管理上,还要体现在未来的战略布局上。面对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只有创新发展才能赢得市场,才能避免恶性竞争,取得良性发展。
一、优质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近几年,随着担保行业的迅猛发展,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担保业务的供需面已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担保市场已进入充分竞争的成熟市场。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下,各个公司的业务基本相同,要想取得公司客户量的长盛不衰,价格和服务水平在本行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已经成为担保公司成败的关键。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更好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优秀的团队。综观目前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大多数是由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财务、法律等诸多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他们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金融行业知识和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熟悉银行业的相关流程和法律法规,服务意识强,懂得如何规范运作和如何正确地审视金融***策,能够紧跟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时刻关注行业变化,及时做好各种应对策略。在这个团队里管理者要有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员工的态度和自身素质要不断提升,不断地学习和进步;企业文化会约束员工避免一些错误的发生,同时也让这个团队拧成一股绳。“全国首期担保经理培训班”于2009年在河南郑州举办,担保经理是在担保机构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运用所掌握的担保知识、所具备的担保经验和综合组织运作能力,在担保企业承担信用管理岗位的中、高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首期毕业的上百位担保经理无疑给诸多担保公司注入“优质的新鲜血液”。
2.诚信。担保公司本身就是从属于服务性行业的信息平台,它成立的宗旨就是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融资、贷款、理财服务,平台的信用就成为客户选择的重要指标,所以担保公司应该以诚信作为公司运作的基石。诚信更多体现在对融资业务风险的把控、对投资客户的承诺。严格的风险把控既是对自身业务平稳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公司品牌的维护,对投资客户的变相承诺。
3.专业。公司的业务都是与钱打交道,在办理业务时对业务项目的任何不确定或者是迟疑,都会对客户的信任感造成巨大的挫伤,所以,在带领客户办理业务时一定要做到对所办业务所需的各类证件、手续了然于胸。这就要求公司业务员的专业性一定要高,要做到术业专攻。不少公司一直秉承“三不原则”,即“不摸钱原则”:担保投资客户的资金直接打入融资方账户;“一对一原则”:担保投资客户一对一签订合同;“不高息原则”: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利率;以诚信、稳健、安全、优良的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4.完善。完善售后服务。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必备的成功信条,客户盈利单及时、准确地送达,交息日的及时提醒等是不可缺少的功课。
二、成立为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的机构来分散风险
正规的担保机构其实并不需要再担保机构做担保,但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行业中难免存在个别不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了再担保集团,只是目前还没有针对大多数的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目前有地方担保协会试将每个成员提取其注册资本金的20%作为保证金,万一协会中有一家担保机构出问题了,就先从这保证金中取出资金代偿给投资者,之后再追究相关责任。这一模式的提出相信将更快促进担保行业稳步向前发展!
投资担保篇7
关键字:投资担保;会计财务;问题解决
投资担保因为主要有个人或集体经营,不如银行有国家作后盾,因此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不止是由外部环境导致,很大一部分是由自身存在很多弊病导致,两方面所影响的角度不同,因此解决方案也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就从投资担保的会计账务方面来谈谈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经过长期充分的调查,并进行科学论证,从我国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探讨、未来发展的趋势等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我国投资担保行业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逐渐兴起并发展的,在近些年才迅速发展取得很大成就的。尽管目前我国投资担保做的不错,但所存在问题也在逐渐增加,相关矛盾日益激化。而投资担保会计账务作为投资担保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呈现了诸多问题。首先是相关投资担保会计账务人员素质不够高,队伍建设不是很好;另外,行业内部存在问题,投资担保行业的观念较为落后;最后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很好地满足行业发展对法律机制提出的要求。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
1.1相关队伍建设情况存在问题
投资担保会计账务是对从事人员的整体素质要求很高的,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投资担保会计账务人员的素质却非个别现象的偏低。在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管理时,一部分人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坚持自己的原则,为自己和少数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既使得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的可信,破坏社会公平,也影响了投资担保公司在人们心中信誉,破坏行业声誉。由于国家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等一些客观因素,加之部分人员不能洁身自好,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显得比较困难。因此,人员素质较低是目前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管理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2投资担保会计账务观念较为落后
众所周知,一个行业的观念直接影响这个行业发展的高度。所以,投资担保的观念也将对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目前,我国投资担保的观念却明显显得落伍和滞后。投资担保会计账务不只是对公司内部财务的管理,同时也需要对国家经济的大环境进行合理的预估和测评,从宏观上把握好经济发展的走向。我们需要考虑社会因素以及相关的社会影响力,并对此进行决策层次的考虑,管理中更加全面和人性化。再比如,观念趋于多样化,方式更加灵活,效果评估不再用单一指标,考虑更多的人文和社会因素。这些在目前投资担保会计账务中都有所欠缺,所以说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的观念有些落伍。
1.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就我国目前整体发展状况来说,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也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与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相关的法律就不够完善,这些年国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努力,完善相关机制,健全相关法律。在投资担保会计账务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是不可预知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有时可以运用法律进行妥善解决,但是仍然存在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概念模糊的问题。这种法律的不够健全使得一些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一定程度的打消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投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另外,投资担保是在不断稳步向前发展的,这就必需要有与之适应的法律跟上,否则,将不可逆转地阻碍投资担保的发展。
二、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通过上述对目前我国在标准化现状的描述,我们已经明确了问题的所在,同时也清醒的意识到,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投资担保行业就难以取得更长远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大量的调查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并与相关专业人员探讨,从与国际接轨、加强相关建设、法制等三个方面考虑,提出了相应的有效的对策。
2.1积极与国际标准化应用及其标准方法接轨
由于我国在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就必须向国外学习,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我们应该积极采用国际上先进方法,有选择的改进我们现行的相关方法,以提高我国的水平。目前,我国所沿用的方法,是基于我们用短时间的经验而来,很多地方都难以国际经济发展的需求。有很多实例都在说明我们要想在国际经济中占取先机,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的管理必须与国际接轨,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
2.2加强相关建设
投资担保是多方面的,几乎涵盖了所有产业。做好投资担保会计账务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降低经济风险,提高担保投资业在人们心中的信誉。然而加强相关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国家或者相关部门、企业不断的努力,甚至需要很大的投入且收益缓慢。但是,这却是解决我国目前在投资担保会计账务方面问题的十分有效的途径。
2.3完善法律机制
任何一项标准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对标准化应用及其标准方法的发展是很有用的。目前,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部分有关经济方面特别是投资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投资担保的会计账务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是的我国投资担保会计账务工作步入了法治的轨道。但是,随着投资担保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涉及到的新概念法律解释模糊,对投资担保会计账务工作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阻碍。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将会更好地为投资担保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未来我国投资担保会计账务的发展的探讨
目前,我国在投资担保会计账务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有些问题的解决也是需要时间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在投资担保会计账务方面就没有发展潜力,相反正是现在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才为我国这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提升空间。因此,不管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我国投资担保会计账务发展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吴磊.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财务预警问题[J].新财经(理论版),2011,03.
投资担保篇8
由于每股净资产还没能恢复到发行面值以上,所以公司今年还不能摘掉ST的帽子。不过,出于对今后业绩的良好预期,尽管年报公布当日深成指下跌45点,ST康达尔股价却上涨1.3%.
然而,就在新股东进入、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并逐步向利润更高的领域拓展业务之时,公司却又一次被笼罩在“中科创业”(公司曾用名)遗留的阴云之下。
董事难为巨额担保负责
4月20日,在公司2003年年报公布前3天,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公告显示,应表决董事为9人,实际到会只有6人。其中,只有董事周玉芝委托董事罗爱华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另外两位董事并未委托任何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当天,有知情人士向《证券市场周刊》透露,这两位缺席的董事不仅没有参加当日的董事会,还向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据该人士称,两位董事辞职的要因是为了免责,因为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巨大,且为深圳市云鸣投资公司(简称云鸣投资)的6560万元贷款担保面临巨大风险。公司目前的净资产仅为4281万元,这笔逾期贷款额是公司净资产的1.53倍。
据公司历年信息披露显示,ST康达尔对云鸣投资提供的担保始于1998年4月21日,担保额仅为400万元;2000年12月,ST康达尔又一次向云鸣投资提供了5960万元的担保;2001年12月,ST康达尔第三次对该公司增加了600万元担保,至此,公司共为云鸣投资提供了总计6960万元的担保。这一数据在公司2003年中报中仍然维持原状,但在2003年年报时减少为6560万元,减少原因并未披露。
《证券市场周刊》多方联系两位缺席董事未果。因此,记者向公司证实此事,董事会秘书祝去修承认,的确有两位董事没有参加董事会并提出辞职,但原因不详。至于云鸣投资的担保,祝去修表示,这是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新的管理层正在积极解决问题。
一位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士表示,当借贷者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仍有权利要求作为担保方的ST康达尔代为偿还。看来,尽管事隔多年,公司也难逃其担保偿还责任。
但是,这样一件能对公司生存产生巨大影响的事情,却并未在公司刚刚公布的年报中提及。
云鸣投资涉嫌诈骗
ST康达尔年报显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对集团外部单位(非关联方)贷款担保总额为1.377亿元,其中为云鸣投资656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为单方担保,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000007)3175万元贷款及中国爱地集团公司2795万元人民币及150万元美元贷款提供的担保为互保关系,全部对外担保均在2001年之前形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总额为2.86亿元,其中在本年度发生的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金额约2500万元,其他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也均在2001年之前形成。
据了解,云鸣投资目前已经处于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状况,那笔6560万元的贷款根本无法偿还,债权人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方面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作为担保方的ST康达尔代为偿还。
另据ST康达尔内部人士透露,因为云鸣投资假造资产和销售合同来骗取康达尔的担保,此后又不断将公司资产转移出去,所以ST康达尔也是受害者。该人士表示,目前,公安局已经介入此案,很多资料都显示云鸣投资为了逃避偿还银行贷款、涉嫌金融诈骗。但此案至今仍无定论,还在等待进一步处理。
清偿责任难逃
记者根据相关资料发现,云鸣投资虽然表面上是一家与农业相关的实业公司,但实际业务并非实业。
1999年11月1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场拍卖会在深圳市新王朝酒店举行。拍卖标的-深圳发展中心大厦第一层商铺最终以707.6万元成交,成为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第一槌,而中标买家就是云鸣投资。
2001年11月,云鸣投资又现身四环生物(资讯 行情 论坛)(000518),为其第六大股东,持股300万股。不过,此前半年和此后半年,该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都没有云鸣投资的身影,且在它持股期间,四环生物的股价处于下跌状态。
以上相关信息显示,云鸣投资在此期间从事了大量房地产和股票投资。
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即使公安机关能够证实云鸣投资确实对ST康达尔构成诈骗罪,但是公司仍然只能向云鸣投资追索担保欠款,如果云鸣投资目前所有资产不足以偿还贷款,债权人仍有权利要求作为担保方的康达尔代为偿还。除非康达尔能够证明债权人和贷款人合谋诈骗担保人,但要证明这一点需要大量证据,通常情况下很难实现。
新股东加强防范
ST康达尔1994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其最“辉煌”的是在改名为“中科创业”之时。该公司曾于1999年12月8日更名为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2月创下了高达84元的股价,而事后又因中国证券市场最大股票操纵案的始作俑者而声名大噪。正是由于中科创业事件的最终曝光,该公司于2001年8月6日变更回原名。
2003年1月3日,ST康达尔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将持有的该公司36.16%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深圳市华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众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转让后,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不再持有ST康达尔的股权,华超公司和众泉公司分别持有公司26.36%和9.80%的股权,分列第一、第三大股东。
尽管公司几经变更,始终没有摆脱对云鸣投资这笔难以收回的巨额担保,而这笔担保就像埋藏在公司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发生爆炸。
投资担保篇9
关键词 多变投资担保机构 发展方向 应对
中***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的***治风险保险市场日益扩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一个全球性经济组织,其建立符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反映了各国力***改善投资环境的愿望。进入21世纪,MIGA的发展方向呈现出自身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MIGA参与国际投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方向
(一)优先担保的领域。
重视对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支持。多年来,非洲地区的国家***局动荡,经济发展不稳定,导致了***治风险比较大,其他各类国际投资保险机构都不想承保这一地区的担保业务。
促进对中小投资项目的担保业务。***府对中小项目通常没有财***支持,服务也经常不到位,还有此类项目的保费低,出险几率大,其他保险机构都对之抱有保留态度。鉴于以上问题,首先,MIGA将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简化程序以适应中小项目的需要。其次,MIGA的业务遍布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小项目风险的评估和预测处于MIGA的整个大市场之下,无需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再次,如果东道国对于MIGA承保的项目违约,不但会受到来自MIGA这一国际组织本身的压力,还会受到来自整个世界银行集团的压力,甚至还会受到MIGA其他成员国的压力。
促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担保业务。如果一个国家有成熟的******治风险保险机构,该国的投资者对于投资到发展中国家不会有很多顾忌。MIGA将会通过建立全球投资信息交换系统加强发展中国家间的商业联系,特别是鼓励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将其在国外的资本投回本国。
增加对复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担保。基础设施建设这类项目虽然很有发展性,但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治风险尤其是违约险比较大,其他各类国际投资保险机构一般不愿意单独承保。
(二)MIGA不断开发的其他业务品种。
开发保险新产品。MIGA基于发展性的宗旨,会考虑采取积极措施,并且寻求同有相关实践经验的其他保险机构合作。但是,对于某些与投资有关的非商业性风险保险,如灾难险、商品价格波动险等,会在世界银行的推动下采取较为审慎的策略。
开展资本市场战略。一是为国际资本市场提供担保,比如承保证券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的***治风险。二是将自身部分担保业务“证券化”,主要是通过发行“保险关联证券”将MIGA的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
(三)MIGA加强同业合作。
MIGA已经与很多各国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私营国际投资保险机构建立了分保(包括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共保和合作担保等关系(简称CPU)。例如,2000年11月,MIGA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共保协议,共同对中国公司和企业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治风险担保。在分保业务下,还可以使得MIGA减少担保容量的使用。
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走出去”已经成为其资本的战略选择。《汉城公约》签订后,很快便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并得以生效。实践说明,MIGA的成立对促进国际投资的全方位发展,特别是在促进国际资本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方面,颇有助益。参加MIGA,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了解国际投资的信息及他国利用外资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借助机构的投资促进活动及咨询指导,更好地完善其国内外资立法及管理。机构的存在对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国际机构及有关协议,避免或者减少海外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国家风险。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应对建议:
(一)借鉴移植MIGA体制并建立相关国内法律。
目前,发展中国家缺乏国际投资尤其是海外投资的有关的国内法,MIGA体制的内容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其吸收了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精华,体系机构严谨,很具有科学性。
(二)开拓MIGA在发展中国家业务的新方式。
MIGA担保投资的范围很广泛,发展中国家可以突破原有的“三资模式”,利用MIGA担保新的投资方式。外国在华投资的股份和证券资本担保,尤其是BOT方式投资金额大、周期长,而且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更容易遭受非商业性风险。于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MIGA的补充担保业务发展BOT投资方式,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对MIGA的宣传。
加强对于机构的宣传,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建设,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很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加入了《MIGA公约》,但是其国内的企业对此了解甚少,今后的工作重点应当是更多地向其国内企业宣传这个机构,让他们更多地了解MIGA的作用,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企业从事海外活动。
(四)开放MIGA在发展中国家担保的领域。
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审批向MIGA投保的外资项目缺乏审慎的规划,所以结构上仍然集中在制造业,基础产业、农业、金融业的比重过低,旅游业、IT行业等一片空白。但是基于发展性宗旨和分散风险的考虑,MIGA担保项目的重点正在从制造业、开采业向基础设施建设、IT行业、服务业转移,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IT行业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今后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开放更多的领域。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
参考文献:
投资担保篇10
条约的解释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就条约解释的规则做了规定。由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因此无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是否是《条约法公约》的缔约方都必须遵守它。《条约法公约》第31 条解释之通则第1 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一般认为这一规定依次包含了三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方法(依其用语所具有之通常意义)、系统解释方法(按其上下文)、目的解释方法(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
(一)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方法是指严格从文字、语法分析角度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而不考虑条文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条约解释方法,它是条约解释过程中的首要解释方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 条第2 款规定:征收包括东道国***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剥夺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不限于***府为管理境内经济活动而采取的非歧视性措施。此处的措辞是包括但不限于,换言之,依据该条款本身是可以做扩大解释的。
(二)系统解释方法
从方***角度,系统意味着用整体的、联系的观点看待和考察事物。具体而言,在运用系统解释方法阐述条约文本中的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时,应注意其与其他法律规范或概念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的整体和上下文中的逻辑意义,由此作为阐明该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的依据。系统解释方法要求在解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2 款时应考虑公约的其他条款。例如第3 款中规定的违约险,东道国***府出现违约的情况,一部分就在于因为采取了征收或类似的措施而使得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
(三)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方法是探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据此来确认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并尽量体现条约有关目的与宗旨的解释方法。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来看,它是支持外商投资的,更是出于对外商投资的保护而建立的,因而我们可以对第11 条做目的解释,使之扩展至东道国***府采取其他的产生了同征收类似效果的措施。综上,无论是出于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 条第2款解释的不同认定,还是考虑到公约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或者是从保护外资的角度出发,当前国际社会已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对征收外延理解的扩展。下面我们就从条约的扩大解释角度来理解公约中征收的含义。
二、公约对征收作出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一词在国内法中早已有所体现,我国的宪法和刑法中均有关于扩大解释学说的规定。这两个领域关于扩大解释大都主张作出超出字面的解释,以此来适应社会情况的变化。国内的扩大解释多半是从主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国际法领域的扩大解释却是采用客观的方法对相关的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国际法学者费奥勒(Fiore)在其《编纂的国际法》一书中就提出了三条有关扩大解释的规则:第一条:在原则上,适用解释法律的规则以对条约作扩张解释是不适当的;除未预见的场合外,须依从缔约各方的意思,并思考对作为该协定客体的该案可以适用的每一规定。第 二条:对于本身明白清楚的一个规定,进行类推而予以扩张解释是不适当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应被认为只适用于构成该条约主题的事项。规定不清楚、不精确,因而含糊时,可以引用类推。可以参考相同的缔约各方之间有关类似事项的另一条约的条款来消除含糊。第三条:任何倾向于限制缔约任何一方自由行使权利的规定,必须按最狭义的意义来了解,正如任何其他对个人普通法上的自由的损害一样,引起负担的规定也须按狭义了解,如果所用的词语并不明白表示该缔约方约许了担任或实行某种行为。
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在必要的情形下,无论是缔约方还是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条款采取较为广义的解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 条是关于承保险别的规定,其对征收及类似措施是这样定义的:东道国***府采取立法或行***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考虑到国际法上允许在适当的、不偏袒某一缔约方的场合下,作出扩大解释,因而对征收及类似措施可以解释如下:首先,行为的主体是东道国***府,除指其中央***府外,还包括***府机构和地方***府,在担保合同中还可以扩展至事实上的***府。不但包括东道国***府本身的作为,而且,还包括东道国***府同意、授权、批准或指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央***府为机构和地方***府,或对其同意、授权、批准或指示的行为负责是国际法所公认的。
风险行为仅仅指东道国立法上的行为,行***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一般学者均认为,这里列举的引起风险发生的行为只限于:第一,行***上的积极作为,例如,没收、查封外国投资者的财产;第二,行***上的消极不作为,例如拒绝警察保护,或有义务为某作为,但没有作为;第三,立法上的积极作为,例如,通过国有化法令,但不包括立法上消极的不作为。原因就在于,机构不能以东道国缺乏某些法律为理由,向东道国索赔。也不包括司法机关为行使其职权而采取的措施和***的法院和仲裁庭在其管辖范围以内,作出判决和裁决的行为。此外,公约明文将***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外。这类措施包括三个标准:第一,这类措施是***府通常采取的,而非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第二,这些措施是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的;第三,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这类措施包括:税收、环境和劳动立法和保护公共安全的通常措施。但如果东道国***府采取了一系列这类措施,其积累的结果等同于征收,也被视为非商业风险。
其次,行为的客体,受保护的包括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还保护产生于投资的大量利益。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在股份式直接投资时,表现为取得利润的权利,控制和自由处分股份利益的权利;在非股份式直接投资时,表现为: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请求权,将这一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和参与投资项目管理的权利;大量利润指投资企业的基金和有形财产,投资项目的利润在非股份式直接投资中是指投资企业履行其对投资者义务的能力。由此看出,无论是学者还是MIGA 本身的业务细则都对征收做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而在国际实践中,征收的定义早已不是那么局限化,类似国有化、间接征收、管制征收等词语的出现,让征收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这里尤其要提到的就是间接征收和管制征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现已对这两种征收形式给予了肯定。
由于这两个概念都是近几年国际投资领域新近发展而来的,它们不像直接征收那样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更多地包含着一种渐进式的措施,手段也颇具多样性。间接征收是相对于直接征收而言的,东道国不是直接在物理上转移投资者对其投资财产的占有,而是指国家的有关措施干涉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部分或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合理预期。间接征收的规定存在于各式各样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所采用的措辞虽各不相同,但所要表达的实质意义都是相同的。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那些所谓的与征收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其他任何具有征收同样效果或同样性质的措施均等同于间接征收。管制征收则是一些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其实征收本身就是一种管制(regulation),在20 世纪80 年代的经济理论和***策辩论中,管制这个术语就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而征收本质上也是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一种干预或控制。从文本来看,公约采纳了对征收作出扩大解释的做法,然而,实践中,大量有关投资争议的案例,均对征收作出了扩大解释,并在发展中不断予以更新和完善。
三、征收的扩大解释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
国际投资实践中,专门针对征收存在争议的案子较少,通常是一个案子涉及几个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征收。这里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投资领域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此进一步加深对征收扩大解释的理解。
(一) Metalclad Corporation v. Mexico 案
该案因一块位于墨西哥Guadalcazar 市的场地而起,该场地及其所有权于1993 年被其原始所有人,一个名为COTERIN 的公司(以下称C 公司) 卖给Metalclad 公司( 一家根据美国的德拉华州法律所设立的公司) 的子公司。经墨西哥联邦***府批准,C 公司自1990 年起在场地上经营一个废物转换站。1993 年,C 公司获得了建造废渣填埋点的三项批准,其中的两项批准是由墨西哥联邦***府环境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证明,该证明涉及废渣填埋点的建造及运营,第三项批准是由场地所在州州***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同年,Metalclad 公司完成了对C 公司的收购。但就在Metalclad 公司准备投入建设处理厂的过程中,联邦州***府连同市***府接连发动了几场阻止处理厂运营的公众活动,并以缺少城市建设许可为由拒绝了Metalclad 公司的后续申请。最关键的墨西哥联邦***府环境部还颁布了一项生态法令,宣布划定一块保护稀有仙人掌的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包括了废渣填埋点所在的区域。
换言之,该法令有效地、永久地( affectivelyand permanently)排除了填埋点的运营。仲裁庭在对征收进行解释时,采用了宽泛的解释方法。认为,征收不仅包括有利于东道国的公开的、蓄意的夺走财产,如直接剥夺或正式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的或附带的对财产使用的干涉。这种干涉具有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权或丧失对财产合理预期利益的效果,即使并非必然是为东道国带来明显的利益。仲裁庭认为墨西哥市***府有意地拒绝给予申请方公司合法经营其设施所要求的许可,认为这一行为超出了市***当局的职权,有效且非法地阻碍了请求人的垃圾掩埋业务,是一种相当于征收的行为,并裁决给予申请方以损害赔偿。在作出第一个征收裁决后,仲裁庭还发现,由联邦***府环境部颁布的生态法令具有永久阻止Metalclad 公司运营其废渣填埋点的效力,因此该法令的颁布永久性地阻止了Metalclad 公司希望通过运营废渣填埋点获得经济利益的预期,并且Metalclad公司在开始投资前也无法合理预见到该法令的颁布,因而州***府颁布法令的行为也被认定是一种征收的行为。
(二) Pope Talbot v. Canada 案
Pope Talbot 是一家设立于美国俄勒冈州的木材公司,在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省拥有子公司,该子公司主要业务之一是将软木从加拿大出口到美国。基于1996 年美国与加拿大签订的《软木贸易协定》( US - Canada Agreement onTrade in Softwood Lumber,以下简称SLA),加拿大对从本国四省(英属哥伦比亚、魁北克、安大略和阿尔伯塔) 出口到美国的免税木材实行配额限制制度。 Pope Talbot 发现自己在SLA 实施的头三年中,分配到的出口配额有了无法说明的减少。1999 年3 月,Pope Talbot 以加拿大***府的SLA 配额限制制度违反了NAFTA 第11 章为由提出了仲裁申请,主张加拿大***府的出口管制制度剥夺了其投资能力,割断了其产品与传统、天然市场的联系。
Pope Talbot 公司指控加拿大***府的行为构成了征收是基于两个理由:首先是依据美国与加拿大订立的软木材协议的初期施行;其次是因为可免费过境的软木材的出口量在持续不断地减少。在该案中,仲裁庭采用的是较为广义的解释,将征收扩大至渐进式征收之外以包括规制行为,同意Pope Talbot 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的权利是受保护的财产权益,继而加拿大***府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Metalclad 案中,至关重要的是***府行为的效果( 无论其意***如何),尤其要关注投资者是否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以及投资者是否合理地依赖***府的陈述与保证。在Pope Talbot 公司案中,仲裁庭更重视***府措施对投资的干预程度。据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征收领域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尽管各国内部对构成征收行为的评判标准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习惯国际法还在继续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也由此引发了一些忧虑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