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10篇

大义灭亲篇1

1、他身为***人员,到底是大义灭亲,出面检举弟弟的罪行呢?还是循私纵放?内心犹疑难决。

2、国法公平不可失,所以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

3、这次因为他父亲大义灭亲出面作证,才能定他的罪。

4、大义灭亲春秋时期,在东周周天子的统治下有许多小公国。

5、大义灭亲之写书颜真卿之就义开卷有益。

6、历史上那些能大义灭亲的人物,都是令人敬佩的。

7、他曾经私下地怂恿杜竹斋“大义灭亲”,他劝竹斋在吴荪甫头上加一点压力,()庶几吴赵的妥协有实现的可能。

8、日为维护正义,大义灭亲,与月展开连场血战。

9、为了社会的公义,检方希望嫌犯的家人大义灭亲,出面指证。

10、大人你大义灭亲,我就人神共愤。

11、舍身取义,杀身成仁,匡扶正义,大义灭亲,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等,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经典思想,我们应当汲取精华,剔除关于“气”的熟悉上的糟粕,让酒色财气回到它们本来的位置上去,在人的正确把握下,发挥出它们应有的作用,显示出它们应有的光彩。

大义灭亲篇2

【关键词】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作证豁免权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表明我国承认了近亲属作证的豁免权,是对我国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长期注重“大义灭亲”司法原则运用的一个颠覆,同时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理念的继承与革新,它体现着我们社会价值取向的转变,从把国家利益看的高于一切转变为更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和家庭利益。

一、“大义灭亲”法律理念违背社会基本价值

从建国以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一直注重对“大义灭亲”的提倡与运用,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意味着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去揭发他的犯罪行为,自己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除了发现真实以外,法律的规定还应当考虑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司法价值的追求也应当回归到人的本性,以人为本,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1

二、“亲亲相隐”与现代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比较

“亲亲相隐”这一理念之所以在我国历史上形成主流,主要是它符合我国家国一体的社会本质,反对连株,且符合人治的社会理念。这一原则不是某一国家或民族特有的文化,也不是某一历史阶段,某一阶级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休谟曾说过:“一切科学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一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2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这项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以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因此,他更应该注重符合人性,但建国以来的刑诉法却忽略了这一点。

本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又回归到了“亲亲相隐”的原则上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它符合人的本性与法律的本质。

当然,今天我们所说的亲属作证的豁免权与历史上“亲亲相隐”的原则是有差别的。被告人近亲属作证的豁免权是指“具有作证资格的人,由于特殊的原因,为保护自身权益与维护家庭关系,依法享有的不充当证人的权利。”可见,当今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并不是照搬古时的“亲亲相隐”制度,而是融入了新时代元素的规定。

三、我国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规定中的缺陷

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虽然有所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不足。

(一)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而各国立法普遍把这一权利的主体界定为被告人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两亲等内旁系姻亲。

(二)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且操作程序不够明确。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存在的,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与之配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如果法院对有作证豁免权的近亲属证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会有怎样的后果,该近亲属如遇到这种情况时有何种救济途径等,都没有加以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就会导致权利主体在实践中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权利的范围不够明确。我国只规定了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根据作证豁免权的内涵可知,它的核心是免除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既包括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也包括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只是免除其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仍然担负着提供证言的义务,那么这种豁免权就是一句无意义的空话,并且这一规定可能演变成司法机关限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3

四、对我国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近亲属作证豁免权是对证人的权利义务的再度完善,笔者从将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一)享有豁免权的近亲属的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对于享有豁免权的近亲属的范围,大多数国家也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有权拒绝作证:(1)是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2)是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3)现在或者过去时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或者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我国目前之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亲属、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二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等;(2)与被告人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3)现为或被告自诉人之法定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人者。”这与德国近亲属范围有一定的有相同之处,不论怎样,都是各国和地区根据自己本身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规定,对于这一范围我国的学者早有了构想,即“证人现为或曾为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代以内姻亲的有权拒绝提供证人证言。” i,笔者认为,这一主体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明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范围。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豁免权的行使更要严格控制其范围,不能成为近亲属拒绝提供一切证言的借口,当然,笔者不能从正面穷尽适用进亲属作证的豁免权,以下从反面提出几项不适用该项豁免权的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应明令禁止适用该豁免权。因为,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选择前者是各国作为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与现实状况相符合的;2、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亲属间的犯罪,同样不能使用该规定。因为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如果对亲属间的犯罪也适用了该规定,则与立法目的相违背。3、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亦应禁止使用该原则,因为这类犯罪隐蔽性比较强,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和自己最亲近的亲属商量或是通过亲属的名义进行金钱交易,所以亲属的证言对案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应该要求相关近亲属不享受此项豁免权。

(三)完善执行程序的规定。在程序上也应对其加以规范,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的近亲属进行取证时,应提前明确的告知其有作证的豁免权,如果未告知,则取得的证据属于通过非法程序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因此,笔者建议采用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证据必须进入法庭被法官看到或是听到才可以被采用,否则不具有可采性。这样,即使是在庭外取得了被告人近亲属的证言,但由于不能出庭提供而使其自然丧失了证明力,也就间接免除了被告人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当然这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做法,近亲属作证的豁免权规定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是对我国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又体现了以现代精神为指导的法律精神,绝不是对封建思想的***,而对被告人的家庭和谐与整个社会的和谐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体现了尊重与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虽然这一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但凡事无完美,我们的法治进程就要在一次次的改革中走向完善。

注释:

i 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48-250页。

【参考文献】

[1]王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理论研究[J].经济视角,2011(8):25.

[2]休谟.人性论(上)[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6.

大义灭亲篇3

1926年春天,21岁的王树声加入了中国***。随后,他接受了***的指示,回到家乡,一边任教,一边进行***宣传工作,干得十分红火。10月,他担任中央麻城县委委员、县农民协会组织部长、乘马区二乡***小组长。

麻城北乡一只虎

农民运动一展开,王树声就带头动员自己的兄弟姐妹向本家的佃户和借债户宣布,今后不再收租收息,并当场退佃、退押,焚毁地契、借约。农民们看到这些地主子弟,当真和自己一条心,纷纷奔走相告:跟王树声他们一起干吧,人家是真***!

农民运动的火焰熊熊燃烧,农会同土豪劣绅的矛盾很快白热化了。

罗家河有个叫丁枕鱼的大土豪,外号人称“麻城北乡一只虎”。他有良田六、七百亩,有房屋几十套,雇用许多长工短工,全乡大部分农民都是他的佃户。他依仗钱势,鱼肉乡民,作恶多端。令人发指的是,他竟然兴出一个什么“权”――哪家佃户要娶亲或嫁女,都得先“通过”他,否则这只禽兽就霸住不放。

丁枕鱼还把农会视为眼中钉,肉中刺,龇牙咧嘴起誓,要跟农会较量到底。他指使爪牙,撕毁了农会的通告和标语,砸毁了大河铺乡农会罗家河分组的办公室。

还不赶快去抓丁枕鱼

乘马区农会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会议一开始,与会者就火冒三丈,但又面带难色。要知道,这个丁枕鱼不同一般,他是区农会组织部长王树声的嫡亲舅公。

“王树声是个孝子贤孙,由老祖母抚养成人。即使不看僧面,也得看佛面,他这个外孙,能狠心打自己的舅公吗?”正当大伙左右掂量的时候,王树声急匆匆赶来了。一露面,他就又火暴地说:“同志们,你们怎么还愣坐在这儿,还不赶快去抓丁枕鱼!”

大伙一看是王树声,不禁你瞅瞅我,我瞄瞄你,暗暗摆头。王树声略一思索,便明白了大伙的难言之隐。他直截了当地问:“是不是因为丁枕鱼是我的舅公?”还是没人开腔。

王树声心窝一缩,急得毛焦火辣。他冲着大伙大声表白:“是的,我们这些人家里,虽然有钱有田,与穷苦兄弟不一样。但是,我们已经懂得,那一切都是靠剥削群众得来的。我们这一代人,不允许这剥削制度再继续下去了,要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我们愿意***,我已经是在***……”说到这里,他停了停,然后用更加坚定的口吻说:“请大家放心,我王树声脱胎换骨地和农友们站在一个队伍里作战,一生一世永远不变心!”

这一席话,说得大伙心里像秤砣落了地:“老王啊,你真心实意***,我们信得过,只是丁枕鱼和你的祖母太亲了。”“那不怕,要***嘛,哪能讲亲戚情面。如果是谁反对农会,就是我的亲生娘老子,也跟他干!”说着,王树声把桌子一拍:“今天就找丁枕鱼算账!大伙去组织农友,我来领头!”

一声令下,王树声和区农会其他领导人,带着上千名农会会员,高擎灯笼火把,挥动锄头扁担,直扑罗家河!

农会给大家做主

农会会员直扑罗家河之际,酒足饭饱的丁枕鱼还沉醉在捣毁罗家河农会的“胜利”之中,正由小老婆陪着寻欢作乐。他万万没想到王树声会对他来这一着。他被惊天动地的吼声吓得像受惊的野猪,到处乱钻。

王树声领着大伙,一把将哆嗦成一团的丁枕鱼揪到台阶上,对农友们大声说道:“今天,有仇的报仇,有冤的伸冤,农会给大家做主!”

愤怒到顶点的群众一涌而上,纷纷声讨丁枕鱼犯下的滔天罪行……王树声知道丁枕鱼不会服罪,便当即对大伙一挥手:“开仓分粮,点火烧账!”人们又是一阵沸腾。粮仓被砸开,阎王账本被投入火中,大伙脸上浮起少见的喜悦。丁枕鱼赤脚单衣跪在地上,捣蒜般叩头告饶。农友们用拴羊的绳子把他五花大绑捆起来,押往乘马区农会。第二天一早,区农会又把丁枕鱼拉出去游斗。游到哪里,哪里就是一片喊打声,如同老鼠过街。途中,丁枕鱼忽然瞅见王树声,就像遇到了“大救星”,急忙求救地喊道:“国伢哪,你行行善吧,快救舅公一命吧!”

王树声怒眼圆睁,掷地有声地回答:“你往日怎么就没行过一点善呢?你是自作、自受、自遭殃!你对穷人不仁,我就对你不义。滚!”在王树声的怒喝下,丁枕鱼被押往县城。

大义灭亲篇4

虎毒食子:亲情的裂变

这是一起人伦悲剧,湖北孝感一名众人眼中的好母亲晏某,曾花4年时间坚持为患先天性耳聋的女儿作康复训练,女儿终于学会说话。然而,就在5岁的女儿上幼儿园的第一天,这名母亲却亲手结束了自己女儿的生命。

晏某每天早上5点多钟起床,转多趟车带女儿到武昌一家听力康复中心接受训练,风雨无阻。后来,晏某又在武昌单独租房陪读,一人打三份工为女儿筹钱治病。她教女儿发声,全都是让女儿摸着她的喉咙,看着口型发声,一遍又一遍。 用动物***做成卡片,耐心地教……

2015年10月,晏某再次怀孕,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担心肚子里的孩子又可能有先天性疾病,选择做了人工流产。 晏某的婆婆说, 此后,晏某很少和人说话,足不出户,经常失眠。

K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女儿上幼儿园第一天。晏某带她来到一家小旅馆,安排她睡觉。待女儿睡熟后,晏某用围巾捂死了女儿,她自己想割腕自杀,却未成功。

后来,在和律师的交谈中,晏某说:“我感觉自己走到哪里都是多余的,只会拖累家里,拖累老公,我怕孩子长大了跟我一样没用、受苦。”

案发后,丈夫、家人写下请求书和谅解书,希望对晏某从轻处罚。有律师表示,作为母亲,无论她以前多么爱女儿,也无论她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和理由,杀害年幼的女儿都是不可饶恕的,理应受到刑法处罚。

2013年6月,南京,身染毒瘾的乐燕把两个女儿抛在家中,导致姐妹俩最终饿死。整整十年前,2003年6月,成都女孩李思怡也遭遇过类似的命运。她与乐燕的女儿们同样拥有一个***、无力照顾自己的母亲,同样无法得到近亲的帮助,同样都曾被儿童福利院拒之门外(因为不是孤儿),悲惨的遭遇同样曾震动全国。

也许无法在短时间内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起一个多元的儿童救助体系,但至少我们可以期待,下一次,社区能够帮助到这个孩子,她们也许会像香港的孩子那样在“长期寄养家庭”中长大,也许可以被顺顺当当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在经验丰富的社工与志愿者们的照顾中成长,能够避免饥寒与伤害,能够得到拥抱与爱护。

爱的焦点,爱的盲点

还记得2011年,一名姓汪的旅日留学生回上海后,在机场向前来接机的母亲连刺数刀吗?还记得2011年,《虎妈妈的战歌》引发中美两国媒体对子女教育问题的热烈讨论吗?

近日,44岁香港女星吴绮莉因为涉嫌恐吓,遭女儿“小龙女”吴卓林报警逮捕,在母女发生冲突后,吴卓林离家出走。吴卓林在社交网站发文称:“即将离开香港,想对关心我的人说,我依然活着。”吴绮莉随后也召开记者会,继续痛批成龙17年来从未付过生活费。

2016年7月,江苏一名90后男子,因沉迷网络,将母亲杀死,并将母亲的尸体转移、掩埋在家附近的小树林里。第二天晚上,他谎称母亲在家生病,将继父从扬州骗回家准备行凶,被继父识破骗局,报警逃脱。

同样是2016年,济南长清25岁小伙候超(化名),因不满父母过分管束,在家中将父母杀害后装入编织袋,随后将父母尸体扔到了村西头南水北调干渠内。

犹记得,作家三毛曾用极尽优美的辞藻描述她心目中的父母形象:“每个人的身边都有两个可爱的守护天使,一直默默地为他们守护着的孩子遮风挡雨,不求回报。”可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天使一再折翼的悲剧:冷酷儿子***杀患病父母、花季少女不堪忍受父母吵架杀双亲碎尸、儿子弑杀双亲只因后者穿着“土气”、广东雷州男子借钱被拒弑杀父母及弟弟……

一方面是爱的焦点,另一方面也有爱的盲点;以爱的名义出发,却最终加重了爱的负担,直至酿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一厢情愿的灌输、望子成龙的期盼中,可否有人曾扪心自问过:孩子在拥有广博知识和富足的物质条件的同时,是否已具备健康的体魄和美好的心灵?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2015年,接连发生两起女儿举报父亲事件。7月21日上午,有网帖举报湖南怀化市委巡视组副组长滕树旗包养情妇,发帖人自称是滕的女儿,控诉父亲“利用职务之便承包工程进行贪污、长期在外吃喝***赌、包养情妇、***自己”。

另一起发生于7月23日,河北邢台市晋宁县公安局***委路小利被女儿举报其有通奸、重婚、经商等问题。

子女举报父亲,即使在古代,也是不受鼓励的,相反,认为至少应该容忍“亲亲相隐”。但是,这两起举报,跟典型的“大义灭亲”有明显的区别,两个举报者都不单纯是“为社会除害”。她们都是父亲的受害者。

路西说,“我爸这样的人,只有离开官场,摘掉官帽,他才会感悟到,真正的人性是什么,最应该珍惜的是什么。现在,他被各种诱惑迷住了双眼,迷失了人性,我不希望他是这个样子。我怀念的是儿时那个没当官、赚不了多少钱、有人味的爸爸。”路西不是“灭亲”,而是“救亲”;她要灭的是父亲身上浓重的官味,唤醒父亲的“人味”。

与路小利的冷酷无情相比,路西在举报之前,纠结了很长时间。女儿举报父亲,毕竟伴随着亲情的撕裂,路西事先把举报的打算告知父亲,希望他改弦更张;但是路小利对女儿说,你敢举报我,就告你诽谤罪!

中国古代有“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但同时也不排斥“大义灭亲”。国家出于秩序和效率的考量,更倾向于让民众“大义灭亲”,而民众更愿意从自由或权利的角度出发,希望“亲亲相隐”,此间立法者应该如何取舍?

大义灭亲篇5

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对于诸多价值,立法与司法者在一定情势下当然有所偏重,但决非可以为某一价值完全将其他价值抛弃。法律最终是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违背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为了某一价值的实现无限度的侵犯其他价值的实现,我们至少可以认为那不是一个良法。如果说法律要实现安全的价值――追诉犯罪的需要,强迫人人互相揭发,不须考虑亲情,无须遵守职业秘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便将荡然无存,社会就毫无秩序可言,这样的法给人带来的只能是恐怖。所以,国外的诉讼活动中,亲属之间与从事特定职业的人有作证特权,即使这种特权会带来查明真相的困难及在个案中不能实现正义,但为了维护更重要的利益――每个公民的法律安全与人与人之间信任为基础的秩序,他们也必须忍受这种非正义。我们国家正在起草的有关证据立法,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应体现这种精神。

其实,在刑事诉讼中,至少是职业上出现的情法抉择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原理。一个案件是否公正不仅仅看其实体是否公正,也要看其程序上是否公正,因为事实上程序是否公正才是真正的看的见的正义。程序除了有为保证实体公正实现的工具价值外,还有尊重人性、消弥不满的内在价值,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原理。一个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的案件的审理,很难保证其能公正处理,退一步讲,即使他本人有高尚的情操,但旁人却无法消除他们的疑虑。再退一步讲,上述两种情形都不存在,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许还会这么想:也许他为了自己的大义灭亲的荣誉,亲自参与案件对我狠下毒手。(借用鲁迅先生一句话: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推测人。但在逻辑上我们无法否定其成立)在我看来,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体现的不仅仅是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事实上避免司法官做出违背伦理的尴尬,尊重司法官的人性。

其实就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层面上讲,也是力***避免司法人员在职业上作出的情法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我们通常是从是否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角度(事实上我在想即使用公正为标准,那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此时会对当事人更有利就是不公正,更不利不也是一种不公正吗?)来理解回避制度,从典型的实用主义角度理解回避制度,一旦案件需要,为有效打击犯罪,或满足某种道德、舆论、宣传等诉求。领导便加备信任,甚至委以重任,认为只要不影响公正(司法者自己或领导的角度),便要求司法人员去大义灭亲,割舍亲情,亲自披挂上阵,甚至认为这正是考验一个人的时候,认为此时他们更能公正***。个别司法人员在道德的或职业的荣耀感指引下,甚至主动请战。然而他们忘了回避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去拒绝这样的”大义灭亲“、他们也忘了这其实是让我们的司法人员去忍受心灵的扭曲,以失去亲人的信任为代价,进而失去在社会上安身立命之本,而这时要求回避也完全是每个司法人员的正当权利。

大义灭亲篇6

【陈英傑先生,生於台湾,自幼家境贫因而失学,为人诚恳孝顺。1974年来港奋斗,1988年立志创“泰山公德会”治病救苦,建泰山“慈恩亭”宣扬孝道,因母亲不幸患癌症去世,激发悲愿,以推动灭癌救人慈善工程。他现为泰山公德会会长、灭癌献爱心国际慈善基金会召集人、港澳台湾同乡会创会会长兼名誉会长、广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名誉顾问、“2010年度第一届感动香港十大人物”。】

“灭癌献爱心”全民爱心大行动,服务在延续

团结,是一股伟大的力量,它能使山河改变模样,它能换来人们的欢欣笑颜,亦能为癌症患者筑起一面厚实的健康之墙。

“齐将爱心献,誓把癌魔灭。”陈英傑先生将灭癌作为此生事业,二十二年不遗餘力。前不久,由其创办的“泰山公德公”、“灭癌献爱心国际慈善工程”所主办、亚洲电视协办的“灭癌献爱心”全民爱心大行动拉开帷幕,望推动香港成为“国际抗癌慈善城市”。据悉,“灭癌献爱心”全民爱心大行动由一系列活动组成:

其一:宣扬“慈善人人做,福田家家播”的理念,呼籲全民参加“泰山之友”救助病苦运动。“每一分钱,都将彻实用到病患者的身上,每一分钱,都有可能是救命的关键,奉献一份爱心,不关乎多少,只关乎真正对病患者一份关怀与爱。”由此,该活动发出了这样的口号:“每年一次随喜乐捐,十元亦欢迎”,号召市民们积极参与。

其二:“爱心传万家”赠送全港癌症病人“联线优惠卡”购物优惠价。“每一个患病者家庭,都承受着沉重的医治费用,若能联合起一批诊治机构,给予病患相应的优惠,是一份彻实的关爱。”陈英傑先生用心经营,目前已获得香港一百多家的医疗医药机构的大力支持,共同推出“联线优惠卡”,进一步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

其三:激励癌症病人积极面对人生,举办“战癌勇将”选拔赛。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保持一个积极、自信的精神面貌,对於癌症患者十分重要,陈英傑先生望通过种种的激励模式,帮患者恢复往日的笑容,以乐观、正面的心态去面对病魔的挑战,迎来健康。

此外,还设有海峡两岸四地抗癌康复交流会展、维园“社会各界爱民嘉年会”、“万人献爱心——弘大爱手语”健力士纪录、“亚洲电视灭癌献爱心综合晚会,望全面地治病救人,支持医学研究,抗癌症於未然等……每一个节目,从患者、社会等角度考虑周全,蕴含着陈英傑先生的良苦用心,“举办此次大行动,希望能发扬‘弘扬大爱,宣导无私’的奉献情怀,藉此系列的行动,团结社会爱心力量,支持医学研究,救助广大病苦群众,早日征服癌症危害。”

陈英傑先生的义举,受到了香港广大知名人士的热烈响应,立法会曾钰成***担任“义工团***”、香港著名粤剧老倌罗家英担任“灭癌献爱心大行动”爱心之星、刘健仪人大代表任“爱心传万家”赠送“联线优惠卡”***、刘健仪人大代表任“爱心传万家”赠送“联线优惠卡”***、文春辉先生任“海峡两岸四地抗癌交流会展”***等。

该会成立以来,秉承“勤俭行善,透明监督”的优良传统,一切捐款委由德高望重的专业人士监管,“灭癌献爱心国际慈善基金会”信託人,香港前卫生福利司黄钱其濂太平绅士任***,卫生署前署长李绍鸿太平绅士、中西区议会陈捷贵议员任副***。“这个活动,在整个香港都是独一无二的,在灭癌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定要持续下去。”在此方面,陈英傑先生做了大量的工作。

“泰山公德会”施医赠药,

治病救人二十二载

陈英傑先生,並非医生,但卻有一颗医者仁心,在他的努力之下,一个“没有***治鸿沟,没有宗教隔阂,没有阶级差異,没有种族分歧”,专门“弘扬大爱、灭癌救人”的泰山公德会成立了,並日益壮大。

1988年,陈英傑先生带着失去爱子的悲痛心情,站在泰山之上,会当凌绝顶,突然超然物外,开始顿悟,化悲痛为力量,誓愿以中华和平博爱象徵的圣嶽命名,成立“泰山公德会”,治病救苦。

“泰山公德会”以“弘扬大爱、灭癌救人”为宗旨,多年来在陈英傑先生的不懈努力之下,开展了一系列的灭癌救人的工作,惠及社众:在该会的观塘总部,设有中医慈善门诊部,每天前来免费就诊的人骆驿不绝。由陈英傑先生自掏腰包,聘请名中医坐诊,专门免费接受癌症患者的看诊,同时诊内驻有爱心义工,对患者进行问候、开导,若遇到心结困扰、生活困难者,则会第一时间告知陈英傑先生,由其再进一步的给予关怀与照顾,发动更大的力量解决困难。

陈英傑先生认为,患病之人的精神一般较为消极,树立他们的信心十分重要,因此为激励患者化悲为勇气,积极面对挑战,举办了多次全国歌舞交流,以及“战癌勇将“、“爱心医护奖”选拔赛,还邀请一些癌症康复者举办康复分享交流会,以及医学讲座、关怀小组培训等,加强患者对癌症的认识,並且加油打气,共同携手共战病魔。

除此之外,陈英傑先生立足於灭癌,需从癌症的预防及彻底诊治出发,他於九十年代开始,就陆续举办多次关於攻克癌症课题的大型研讨会,筹建了“中西医结合慈善医院”、“癌研汇析中心”等,还在社区多次宣传防癌、义诊等活动,获得了各界的积极参与。目前,泰山公德会已获得了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香港医院管理局、香港大学及中文大学医学院支持多项研究工作。

2012年,为了提供全港癌症病人一站式癌症复康诊疗服务,泰山公德会开设了“爱心文化中心”,其中服务广泛全面,有中医慈善义诊室、复康活动大堂、演讲厅、练舞室,还为病人提供一系列中医诊治、气功养生、歌舞文康、手工等兴趣活动,为癌症患者建立了一个温馨大家庭,使他们在这里获得了关怀,获得了信心,获得了希望!

对於会里的骨幹,陈英傑先生十分看重其日常工作中所表现的奉献之心及其做事的魄力。“当然,缘份最重要,要经得起考验。”

做着手头上的每一件与抗癌有关的工作,陈英傑先生始终都是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去做,坚持着原本的信念,做自己最想做的事、最应该做的事,助得广大癌症患者,心安理得。

执著的背後,承载的是浓浓的亲情与思念

血浓於水,当母亲逝去的那一刻,陈英傑先生的心中满是悲恸,但悲恸是无济於事的,反而更加坚定了他的灭癌信念。

在陈英傑先生办公室里,一直掛着他与母亲的一幅合照,站在母亲身边的他,高拔挺立,谦和平静,顺着母亲所指的方向望去,眼神满是坚定与神往,而一旁的母亲神情恬静,坐姿悠然。而当年,八十六岁的母亲因患癌症而逝世,从而激发他走上了灭癌之路。

据悉,癌症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全世界每年发现恶性肿瘤病人有635万例,癌症是导致人类死亡的第二大疾病。癌症病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背负着巨大的伤痛,他们十分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怀与帮助。但癌症並非不治之症,陈英傑先生坚信终有一天,灭癌将成为可能,並将几乎所有的精力,都投入此项工作当中。

在今年的母亲节,陈英傑先生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纪念自己的母亲。当日,他与太太,及其他志同道合的八名会友爱心人士,专程签属了遗体捐赠书,未来将遗体捐赠给香港大学医学院解剖系,供教学及研究用途,以便早日去除癌症。值得一提的是,陈英傑先生的孩子们明白父母的心意,都十分支持两老的做法。

大义灭亲篇7

论文关键词 大义灭亲 亲属拒证权 保留 告知义务

2009年,歌手满文***因作证其妻子李俐容留他人***,最终李俐因犯容留他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该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其“大义灭亲”之举的非议:满文***最终在亲情伦理和法律义务之间做出了选择,顺从了现行刑事法律加诸于其身上的法律义务作出其妻有罪的证言,但一段曾经令人称慕的美好姻缘,沦为为娱乐八卦中的题材。笔者不禁沉思:“大义灭亲”这种行为对亲情伦理以及亲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冲击该如何解决呢?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长治久安而非一时之安!法治和人性该如何在当前的社会情境下相融?

在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但诸多冲突的许多事件是法治和人性的关系渐渐进入社会民众的视野,引起众多思索。休谟曾经说过:一切科学与人性是有关系的。法律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更是如此,一方面,法治是为了社会总体的长治久安而压抑人的本性,但另一方面,法治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其中,人性是重要的因素,因此,终极的法治目标是与人性相契合的。推而言之,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其不仅仅是一种教条,更应是人的权利和价值的保证书。刑事诉讼法孜孜以求的目标有两个: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在法律构建的进程中如何实现这两项目标的平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值此新刑诉法修改,亲属拒证权内容入法,亲属拒证权的建立业已成为学者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

一、亲属拒证权的内涵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亲属拒证权是指有证人资格的人因其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提供证言的一种特殊权利,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该具备证人资格的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具有的特定的亲属关系。因此,亲属拒证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案件真实以维系亲属间的社会伦常以维护社会的单位—家庭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然而亲属拒证权也并非绝对权利,在利益权衡的时候其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上已述及,亲属拒证权制度是法律对人类亲情和伦理的有限让步,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但是当涉及到国家根本利益时,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就应当让步,当然不能适用该拒证权的规定,凡具备证人资格的人员应当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等事实进行作证,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此时,前述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也不能排除在外。

二、亲属拒证权设立的基础

首先,亲属拒证权的设立与刑诉法保障人权的目标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亲权是人权的一种,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个人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亲属拒证权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高度尊重,纵观我国传统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横观西方国家关于亲属拒证权的相关立法规定,都体现出了对伦理亲情的关怀和对亲属间信任的尊重,表达了法律对人权的认可和保障。

其次,亲属拒证权设立与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确立是相互支撑的。不仅法治的建设需要广大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来推进,而人民只有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才能信仰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因此,法律制度的制定绝不能和社会伦理道德相背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强迫亲属作证,大义灭亲,这是挑战基本的社会关系和伦理,显然会破坏社会和家庭之间的平衡,势必冲击社会业已形成的道德观念,导致人们会对法律产生质疑,不利于人们遵守和信仰。因此,确立亲属拒证权制度,尊重罪基本的社会伦理,是民众建立法律信仰的有力支撑。

最后,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纽带,亲属拒证权的确立,对于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具有极大的意义,这样是促进整个社会相互信任,构建和谐社会的心里基础。

三、我国关于亲属拒证权立法的现状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有二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隐含的对人性的尊重和追求和谐的理念,和当今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制度一度作为封建社会的渣滓被抛弃在立法框架之外。

在新刑诉法之前,基于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目的的考虑,我国立法对亲属拒证权制度进行了回避。纵使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深入,学者对于此制度的讨论也仅局限于理论层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了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的义务,对亲属拒证权予以了否认。

然而,亲属作证的弊端却不可忽视。首先,亲属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从证据规定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证人的身份是息息相关的,近亲属很可能念及亲情或者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不愿作证,或者作伪证。其次,亲属作证不仅会造成证人精神上的痛苦的后果,同时,还会造成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证人的仇恨和失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伦理关系。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人权保障理念相背离,同时也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背离。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2013年1月将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实施。新刑诉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首次对近亲属拒证权进行了立法规定,颠覆了以往关于“大义灭亲”的司法规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是与当前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是一致的。

四、亲属拒证权建立的若干设想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几乎都有亲属拒证权法律制度,如何吸收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之合理成分,同时借鉴其他西方法治国家相关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杜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立法的若干设想:

(一)关于亲属拒证权的适用对象

前已述及,刑事诉讼法的目标有两个,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亲属拒证权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对案件的真实发现,当然,价值是多元的,为了兼顾多元的价值,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刑事诉讼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必须限制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以保护更大的价值。因此,在亲属范围的设定上必须要适宜:范围如果过大,打击犯罪目标则难以实现,司法的效力和权威将大打折扣,范围过小,伦理的维护将不能实现。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亲属”的范围应当限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姻亲的范围内。

(二)关于对某些犯罪的保留

出于对多元价值权衡考量的结果是,对特定的犯罪做出保留,无论我国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存在一定的保留,这是合理的。因此近亲属所享有的拒证权不能超过了限度。首先,危害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恶性犯罪等犯罪,可以禁止适用亲属拒证权。其次,亲属之间的犯罪诸如***罪、亲属间故意伤害,亲属间的性犯罪等,也不能适用亲属拒证权,因为亲属间的犯罪行为本身即违背了社会伦常,此时不作保留,仍允许亲属拒绝作证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最后,在一些若允许行使拒证权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显示的危险或者重大危险的情况下,立法可以赋予法官对是否允许亲属拒绝作证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三)关于亲属拒证权的告知程序规定

能够行使权利的前提是知道权利的存在,为了确保亲属拒证权的行使,法律应当规定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相关亲属证人享有该权利,由该证人自愿选择是否行使。如果司法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司法机关从近亲属证人处获取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此时应当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

大义灭亲篇8

关键词:伍子胥、灭楚、合理性

一、全身避祸和隐忍报仇的必要选择

“伍子胥者,楚人也,名员。员父曰伍奢。员兄曰伍尚。”②伍子胥性刚强,青少年时,即好文习武,勇而多谋。伍子胥祖父伍举、父亲伍奢、兄伍尚俱是楚国忠臣。楚平王荒***残暴,致使国势日衰。周景王二十三年,楚平王怀疑太子“外交诸侯,将入为乱”,遂迁怒于太子太傅伍奢,将伍奢、伍尚杀害。《史记》中楚平王诈招伍尚和伍子胥,意欲除掉伍氏父子三人。“伍尚欲往,员曰:楚之召我兄弟,非欲以生我父也,恐有脱者后生患,故以父为质,诈召二子。二子到,则父子俱死。何益父之死?往而令雠不得报耳。不如奔他国,借力以雪父之耻,俱灭,无为也。”③最终,伍尚执意选择了前往,走入了楚平王设下的圈套,如同飞蛾扑火一般,得到了“俱灭,无为也”的结局。伍子胥则不同,他没有选择像伍尚那样白白送死,而是选择逃离楚国,积蓄力量,将来为父雪耻。

伍子胥的逃亡并非是怯夫的表现。“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④他选择隐忍苟活,为的是奔赴大义,苦心经营复仇之大计,成大孝之名。司马迁认为“向令伍子胥从奢俱死,何异蝼蚁。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悲夫!”⑤随父俱死,固然可悲,但相比起眼看着父亲被杀,自己苟活于世来讲要容易得多,而伍尚的死只能使亲者痛仇者快,无济于事,何异蝼蚁。“勇者不必死节”⑥真正的勇士不必为名节而死,伍尚死于名节,但远远不如伍子胥成功复仇来的大快人心,痛快淋漓。因此,伍子胥的选择具备值得世人肯定的价值。

二、投吴实为人才流动现象

伍子胥身处春秋末期,虽然当时诸侯争霸,但在名义上仍以周天子为尊,因此伍子胥离楚去吴并不算是***行为。况且当时尚贤之风,养士之风颇为盛行,各诸侯国之间也保持着较为通畅和自由的往返关系,这也直接为诸侯国之间人才频繁流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各诸侯国间的人才流动属于非常正常的现象,因此伍子胥的行为也的确无可厚非。

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侍。伍子胥需要的正是一个可以施展自己才能,实现自己抱负的机会。《吕氏春秋》也说“人主贤则豪杰归之”⑦,伍子胥投奔到吴国后,知道公子光有野心,想自立为王,遂推荐公子光为王储,待公子光取得王位,伍子胥得到公子光重用,此时的伍子胥羽翼丰满,积蓄满了为父雪耻的力量。可见,伍子胥“***”投吴的选择是正确的,伍子胥为吴国的国家建设竭功尽力,同时也借助吴国强大的***事实力实现了自己的抱负。

三、君臣关系的两面性

春秋战国时期,君臣关系具有两面性,其一是专制性,其二是平等性。专制性体现在君王对臣子的权利的专制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⑧。平等性则体现在君臣平等的相处方式上,臣子对君王的服从是有条件的,并非绝对的。孔子提出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观点⑨,君王要想获得臣子的忠心,必须对臣子以礼相待。反之,如果君王不仁无道,就会失去臣子的忠心,就算被下篡杀,也是理所当然。伍子胥前后侍奉二主,对待楚王,他为报父兄之仇,先是“***”投吴,再是率***灭楚,最后甚至掘坟鞭尸。对待吴王夫差,他忠心耿耿,直言进谏,死而后已。伍子胥对待二王的不同态度,恰恰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体现。

四、血亲复仇观念备受推崇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集体的利益总是大于个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总是大于家族的利益,当利益关系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以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为重。该观念有其合理性。若从该角度来分析伍子胥的灭楚行为,伍子胥确有不明大义的一面,于是有些观点认为伍子胥是一个出***家,违背天道人伦的复仇狂。然而,人类的文化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征,不同时期的人们所尊崇认可的观念也不一样。回归历史,古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家族血缘关系,家族利益高于一切,人们的行动皆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国家利益则被抛置其后。正是因为先秦分封时代和后来皇权专制时代价值观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对伍子胥复仇的看法产生了两级分化的原因。因此,对于伍子胥“***”灭楚的行为,我们是要结合当时的价值观来分析做判断,而不能仅凭个人的是非观来判断其行为的对错与否。

儒家认为血亲复仇是人生神圣的使命。在儒家经典中有大量的血亲复仇的文字表述。《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对于杀父之仇,儿子必要亲手血刃杀父仇人。对于兄弟被杀,也要身携兵器,随时准备为兄弟报仇。对于朋友被杀,要么杀死仇人,要么将仇人赶到国外。春秋公羊传中的一句:“君臣义合 ,父子天属,”也为血亲报仇提供了理论依据,君臣之间是“义”的关系,而父子之间,则是天生的血亲关系。“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如果父亲无故被杀,含冤而死,儿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复仇。伍子胥之父被楚平王无辜被杀,伍子胥和楚平王之间的“义”的关系也不复存在。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子不复仇,非子也。”,伍子胥“***”灭楚的行为是合乎道义的。

小结

综上所述,伍子胥“***”灭楚的行为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作出的一种选择,该选择符合先秦分封时代的价值观念,具有其合理性,应当被世人所推崇,所赞扬。他轰轰烈烈地完成了复仇大计,这让人们钦佩他的艰辛隐忍,他的勇而多谋,胸怀大志,敢作敢为。因此史学家司马迁给予他的“烈丈夫”的评价是准确合理的。伍子胥的复仇过程就像是一部活生生的人性故事,内容既丰富,又沧桑,结局既扬眉吐气,又辛酸悲凉,我认为这一切都值得我们去反思和借鉴。(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双隶等译著.吕氏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 姚际恒译著.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

[3]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 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0.

[5] 玄注 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 公羊寿传,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

[8] 吴楚材,吴调厚选注.安平秋点校.古文观止(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

注解:

①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83页

②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71页

③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72页

④ 吴楚材,吴调厚选注.安平秋点校.古文观止(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433页

⑤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83页

⑥ 吴楚材,吴调厚选注.安平秋点校.古文观止(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210页

⑦ 张双隶等译著.吕氏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2007.15页

⑧ 姚际恒译著.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225页

⑨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2.30页

⑩ 郑玄注 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3页

大义灭亲篇9

林肯转过头对那个傲慢的参议员说:“我非常感谢你使我记起了我的父亲,他已经过世了,我一定会永远记住你的忠告,我知道我做总统无法像我父亲做鞋匠做得那样好。据我所知,我的父亲以前也为你的家人做过鞋子,如果你的鞋子不合脚,我可以帮你改正它。虽然我不是伟大的鞋匠,但我从小就跟父亲学到了做鞋子的技术。”然后,他又对所有的参议员说:“对参议院的任何人都一样,如果你们穿的那双鞋是我父亲做的,而它们需要修理或改善,我一定尽可能帮忙。但有一件事是可以肯定的,他的手艺是无人能比的。”

说到这里,他流下了眼泪,所有的嘲笑都化作成了真诚的掌声。

林肯果然当上了总统。

有人对林肯总统对待***敌的态度颇有微词:“你为什么要试***让他们成为朋友呢?你应该想办法去打击,消灭他们才对。”

“我难道不是在消灭***敌吗?当我使他们成为我的朋友时,***敌就不存在了。”林肯总统温和地说。这就是林肯“消灭”敌人的方法,将敌人变成朋友。

今天,人们可以在以他名字命名的纪念馆的墙壁上看到这样一段话:“对任何人不怀恶意;对一切人宽大仁爱;坚持正义,因为上帝使我们懂得正义;让我们继续努力去完成我们正在从事的事业,包扎我们国家的伤口。”

大义灭亲篇10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晴

14时20分左右,嘀嘟嘟、嘀嘟嘟……值班室电话响起。“乌沙岔江林场发生火灾,速派民兵应急常备分队前去救火。”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传来后,部长刘慎标、***委李华忠命令全体干部职工和民兵应急常备分队队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火。

我们到达火灾现场一看,火带蔓延上千米,整个林场浓烟弥漫,松树烧得“哔吧”作响,松油滴在地上的枯草上,加之风助火势,大火卷起火舌高达丈许,迅速向坡顶窜,烤得人无法靠近。

我们迅速对火势、风向和扑火安全进行分析。考虑到火势猛烈、山高路陡、风大,加上松树烧出油后不易扑灭,我们决定采取分段隔离、集中扑火的方法。部里领导带队冲到山脊上,队员们迅速对山脊两边进行砍伐,形成隔离带,全力救火。

受风力等因素的影响,火时大时小。我们不是消防队员,灭火的工具也不是十分专业:火小的时候,我们利用拖把和树枝扑火;火大的时候,先用灭火弹把火势炸小,再一鼓作气冲上去,用拖把、树枝、灭火器灭火。

没有专业防火服的保护,灭火时有的人手被刺扎伤、有的人脸被树枝刺伤……但是大家丝毫没有退缩,一心只顾扑火。更有一名同志在救火时,被一坨燃烧的松油溅到手上,他的手马上就起了一个大水泡。大家劝他先休息,但他说没事,回去后用烫伤膏敷一下就好了。于是,在手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他又继续投入“战斗”。我们被他的行为所感染,救火的劲头更足了。直至晚上21时许,大火终于被扑灭。

连月来,天干无雨, 持续的干旱导致草枯物燥、火灾频发。几个月内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山火,每一起都火势凶猛、情况危急:2月26日,部里组织民兵扑灭青龙山、狮子山、福禄山三起火灾;2月27日,扑灭兴义师范、兴义中学、桔山滴水后山三起火灾……

为确保完成扑火任务,部里紧急启动应急预案,一旦有火情,立即组织部机关干部职工和民兵应急常备分队,火速赶赴各火场,投入灭火战斗,有效将火灾损失降至最低。

送水记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晴

80年不遇的旱灾,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损失。则戎乡被誉为“贵州砂石峪”、兴义的“麻山”,正常年景都是“滴水贵如油”。这次连续半年不下雨,对于则戎乡来说,更是火上浇油:所有水源枯竭、水浇池干枯,群众生活处于“水干火热”之中。

则戎中学是一所寄宿制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近300名,有一半左右的学生住校就读,平时的生活用水全靠学校的天然水窖。干旱发生后,学校水窖存水日渐减少,为解决用水困难问题,学校已采取定量供水,再无水补充,学校的教学都将受到缺水的影响;半边街村,是则戎乡最边远的村,全村500余户2300余人严重缺水,每户每天只有煮饭水,其他用水根本无法保障。

部里了解到师生和村民的燃眉之急后,今天组织了两台大车、10辆摩托车组成的送水队,部长刘慎标、***委李华忠亲自带队,把水送到则戎学校和则戎乡半边街村。

在学校送水点,老师把学生组织起来,拿盆的拿盆、拿桶的拿桶,如击鼓传花一般,通过老师、学生组成的“传水”长队,不顾水溅湿衣服、裤子,将一盆盆、一桶桶水传到学校的水窖中;在半边街村,部长刘慎标为村民牵管盛水,村民挑桶端盆纷纷来取水,半边街村半边街组68岁的孤寡老人杜文友,年老体弱,取水困难,***委李华忠与民兵一道,每人背上一桶水,通过崎岖的山间小路,亲自把水送到他家,令老人感动不已。老人拉着李***委的手感激地说:“终于有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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