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再追10篇

一追再追篇1

一、这是一次思想的***

如果说我区GDP增速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是一个奇迹,那么,本世纪初以来具备了创造这个奇迹的所有条件,从而使其成为历史必然。如果因为增速第一而在思想上背个包袱,一味追求增速第一,骑虎难下,想的做的都是GDP增速,唯恐掉下来影响***绩,那不仅是思想方法、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在行为方式上也导致顾不了经济增长的结构、质量和效益,顾不了保障和改善民生,顾不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到头来,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不协调,收入差距日趋扩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缓慢。长此以往,不啻是对思想的禁锢、行动的制约,更会影响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不再追求GDP增速第一,首先是思想的***,有利于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把精力集中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上来,集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来。

二、这是发展理念的转变

发展理念有传统发展理念与科学发展理念之分。2007年11月,***考察我区时特别强调,一定要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着力推动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切实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追求GDP增速第一,是传统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粗放型经济增长、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不再追求GDP增速第一,不是不要速度,而是要与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的速度,清洁生产、循环利用、集约增长的速度;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成果由各族人民共享的发展。我区欠发达的基本区情和发展不足的主要矛盾,要求我们在抓发展上不能有丝毫动摇,不能有半点松懈。

三、这是发展模式的创新

追求GDP增速第一,主要是依靠粗放增长模式。笔者在《奋力走进前列――内蒙古现象研究》一书中根据近年我区经济运行的特征,对经济超常速增长的***府主导型、投资拉动型、资源支撑型、机遇牵动型四种模式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指出只有深入了解内蒙古经济超常速增长的模式,才能更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内蒙古现象”。不再追求GDP增速第一,就要创新发展模式,形成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向依靠农牧业、工业、服务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矿产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加快推进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发展模式。

四、这是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改善

各级干部是推动我们事业发展的中坚,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是调动干部积极性的指挥棒。追求GDP增速全国第一,在干部考核中以GDP为导向,以GDP增速论优劣,使得干部为GDP增速疲于奔命,压得一些基础和条件差的地方喘不过气来;有些地方什么项目能做大GDP就上什么项目,全然不顾先进落后、能耗污染;有的干部GDP增速上不去就干预统计数据,玩数字游戏,等等。不再追求GDP增速第一,是对干部考核内容的调整和完善,是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重大改革,将直接引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谋划发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作为最大的***绩,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强化富民指标,像抓强区指标那样抓富民指标,取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

一追再追篇2

追问,即对某一问题或某一内容,在一问之后又二次、三次等多次追问,“穷追不舍”,它是在对问题深入探究的基础上追根究底地继续发问.追问不是一般的对话,对话是平铺直叙地交流,而追问是对事物的深刻挖掘,是逼近事物本质的探究.就教学来说,追问是围绕教学目标,设置一系列问题,将系列问题与课堂临时生成的问题进行整合,巧妙穿插,进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地提问,以形成严密而有节奏的课堂教学流程.

在数学教学中,教师适时有效的追问,可以点燃学生思维对话的激情,激活学生沉睡的个体知识,促进学生思维水平的提升,让数学课堂更具实效.

一、循序追问,开启智慧

在教学中,既能接受挑战又能挑战别人思维的对话才是最有活力的,而追问正是在思维碰撞点上演出的生动事件,它追求的是思维的深度和广度,可以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敏捷性.当教师发现学生的回答肤浅、粗糙、片面甚至是错误时,就应紧追不舍再次发问,促使并引导学生就原来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例如,“有理数加法法则”教学片断.

一直蜗牛沿数轴爬行,它现在的位置恰好在原点:(1)先向右爬行5cm,再向右爬行3cm;(2)先向左爬行5cm,再向左爬行3cm;(3)先向右爬行5cm,再向左爬行3cm;(4)先向左爬行5cm,再向右爬行3cm;(5)先向右爬行5cm,再向左爬行5cm;(6)先向左爬行5cm,再向右爬行5cm;(7)第一秒向右爬行5cm,第二秒原地不动;(8)第一秒向左爬行5cm,第二秒原地不动.上述八种情况下,两次爬行的结果是什么?请同学们借助数轴研究蜗牛的各种运动情况.

(学生展示画好的***)

追问1:同学们看了有什么建议吗?

生1:把爬行方向用箭头表示出来,两次运动后的结果也要用带箭头的线段来表示.

追问2:同学们能把蜗牛运动的情况和运动后的结果用算式表示出来吗?

生2:(1)5+3=8;(2)5+3=8;(3)5-3=2;(4)5-3=2;(5)5-5=0;(6)5-5=0;(7)5+0=5;(8)5+0=5.

生3:我认为不对.上面这些算式没有发映出蜗牛的运动方向.

追问3:那该怎么办呢?

生4:规定向右为正,向左为负,这些算式可以写成(1)(+5)+(+3)=+8;(2)(-5)+(-3)=-8;(3)(+5)+(-3)=+2;(4)(-5)+(+3)=-2;(5)(+5)+(-5)=0;(6)(-5)+(+5)=0;(7)(+5)+0=+5;(8)(-5)+0=-5.

追问4:看来同学们考虑问题很细致.下面请你们观察这八个算式,分析每个算式中加数的符号与和的符号,加数的绝对值与和的绝对值之间的关系,把你的发现用语言表述出来,相互交流补充.

……(学生交流过后,教师继续追问)

追问5:我们把刚才总结的(1)~(8)再分析一下,能否更精炼些?

生5:分成三类,(1)(2)是同号两数相加,(3)(4)(5)(6)是异号两数相加,(7)(8)是一个数和零相加,这样简练些.

追问6:同学们想一想,同学们归纳的这些特点对我们有什么帮助?

生6:可以用来进行有理数的加法运算.

追问7:这就是加法运算法则,根据我们的总结,在进行运算时,一般分几步?

生7:两步,先定符号,再算绝对值.

教师通过一系列的追问,关注数学知识的内在联系,让学生对已有的知识体系不断扩展,学生对所学的新知识达到了真正的理解和掌握.教师的追问开启了学生的智慧,掀起了课堂的高潮,演绎了课堂的精彩,提高了教学质量.

二、发散追问,以点带面

带领学生走到“记忆”背后的有效捷径之一是经常向学生提出“发散性”的问题 ,引导学生通过运用知识和经常性的实践,养成高层次思维的行为习惯.

例题的教学并不是为了求解题目,而是要通过题目的求解和评价达到巩固知识、训练能力的功效.所以不能就题讲题,否则方法单一、知识零碎,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在例题教学中,运用追问的方式,以所讲问题为点向外发散,以点带面,带出与该知识点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便于学生形成知识网络,提升例题的价值.

例如,已知:如***1,在四边形ABCD中,E、F、G、H分别为AB、BC、CD、DA的中点,求证:四边形EFGH是平行四边形.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学生不难证明,但教学不能到此为止,可以设计如下问题追问学生.

追问1:还有其他证明方法吗?

追问2:分别顺次连接以下四边形的四条边的中点,所得到的是什么四边形?(1)平行四边形 ;(2)矩形 ;(3)菱形;(4)正方形;(5)梯形 ;(6)直角梯形 ;(7)等腰梯形.

追问3:从中你们能发现什么规律?

追问4:顺次连接n(n≥4)边形的各边中点,能得到怎样的n边形?顺次连接正n边形各边中点,得到的是什么多边形?是正多边形吗?

追问5:从上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你能得到哪些启示?

通过追问,学生重温了三角形中位线性质定理,复习了特殊四边形的性质,拓展延伸到多边形的性质.可见,通过发散追问,许多知识点可以连成线、结成网,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均能多点激活,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保证了课堂教学的效益.

三、变式追问,拓展视野

许多数学问题的本质不会随非本质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它们所使用的方法或模型是基本稳定的.在教学中,我们要通过问题变式的追问,让学生去总结提炼出这些本质的因素,让学生面对纷繁多变的题目能“以静制动”,让学生体会那种看透本质的成就感.

例如,如***2,A,B,C三点在一条直线上,DAC和EBC均为等边三角形,AE,BD分别与CD,CE相交于点M, N,有如下结论:①ACE≌DCB;②CM=CN;③AC=DN.其中,正确的结论有().

A.3个B.2个C.1个D.0个

分析:该题意在考查学生掌握全等三角形知识的情况,若只是就题论题,则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价值.所以,我们应该趁热打铁,变式再追问,让学生在变式追问中总结该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追问1:***2中全等的三角形有几对?

追问2:如***3,连接MN.(1)猜想CMN的形状.(2)猜想MN和AB的位置关系.(3)猜想∠EFB的度数.(4)相似的三角形有哪些?(5)若已知DAC和EBC的边长分别为a和b,试求MN的长.

变式1:如***4,当A,B,C三点不共线时,以上探讨的一系列结论哪些仍然成立?哪些不成立?

变式2:如***5或***6,已知:ABD、ACE都是等边三角形,求证:CD=BE.

变式3:如***7,点A为线段CB延长线上一点,分别以BC,AC为边在直线BC的异侧作等边BCD和等边ACE,求证:AD=BE.

变式4:如***8,点A为线段BC上一点,ABD和ACE都是等腰三角形,且AB,AD与AC,AE分别是等腰三角形的腰,且ABD∽ACE,求证:CD=BE.

变式追问,可以从多角度入手,可以变化题目条件,也可改变题目设问,若在复习过程中,还可以在知识上有较大的跨度.

一追再追篇3

尽量压低追高期望值

虽说无限风光在险峰,但切不要忘记高处不胜寒这个道理。追涨、追高虽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也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会摔得粉身碎骨,大量实践证明,追高、追涨必须慎之又慎。

首先,追高时的目标回报期望值不要定得过高、过大,尽量调低些,切不可好高骛远,贪得无厌;要坚持理性投资,理智看待上涨行情,如没有七八分的把握,宁可错过,也决不手痒,决不给自己留下遗憾。其次,必须设立止盈止损点。发现强势股失去其上涨的"势"时,无论后面的风景多么美好,多么迷人,都必须果断止盈止损,决不能恋战、惜战,赢了赶快走人,落袋为安;即使亏了,也要勇于壮士断腕,果断转场。其三是必须果断。许多大牛股在启动后,都会有一波相当凌厉的涨势。所以,追涨应该及时、果断。因为在这个时候追入,收益不但非常大,而且时间成本也较低。

尽量追低价位的股票

追涨的最佳境界是个股在低位启动时。因为价位低,向上的空间才会更大,获利机会才更多。而一只股票在一个相对价位较低时,才会有较多的投资者愿意买入,导致成交量放大,尽管在拉高一波后可能会有一定的震荡,但都不会再比你所追入的价位低。而判断低价圈股票的办法较多,如相对前期的高点而言,股价跌幅在60%以上的个股都可视作低价圈。

尽量低仓、轻仓追高

任何涨升行情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的,都必然要面对各种压力。即使是强势股的上涨行情,也会一波三折,风险无时不在。所以,追高时一定要控制资金的投入比例,既不能重仓,更不能满仓。要像巴菲特那样,每次都是分期分批地建仓,留有余地,留有纠错的空间,尽量减少风险。股市投资,切不可做“死多头”或“死空头”,而要做“滑头”。

降低追涨、追高的速度

过铁路道口时“一慢二看三通过”才能确保安全。股票追高也是这样,必须沉着、冷静,稳扎稳打才能克敌制胜。如抢涨停板的股票时,由于该股一开盘就涨停,追高买入往往很难买到,即使买到,股票有可能已掉头直下。所以,追高、追涨时,开盘后要观察一段时间,不要急,放缓速度,看清、看准、看好趋势后再决定是否下单操作。

一追再追篇4

1一次性施足优质有机肥

在整地做畦或栽种时,应坚持一次性施足优质底肥4 000 kg以上,其中迟效性肥料占一定比例。若每667 m2施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作底肥时,增产、保苗效果更好。施用时可以用总基肥量的2/3,在翻耙地前,均匀撒到地里翻入土中,实行全层施肥,待起垄后再隔垄施入余下的1/3基肥,做畦时将两垄合成一高畦,即可把撒入垄沟的基肥埋在畦块中部。也可以把这部分基肥集中施于高畦内,方法是依作物行距及位置开2条深沟(深约10~12 cm,宽15~20 cm),均匀施入基肥后再平整畦面。此部分基肥最好施入优质的精肥和化肥,如鸡粪、豆饼等预先沤制好的堆肥。有条件的可与部分化肥和适量黄泥制成有机无机混合的复合球肥,采取深穴方式,深施于两株之间,则肥劲长、肥料利用率高。

2及时追肥

地膜覆盖后作物生育期中进行追肥,不仅覆盖期长的作物需要追肥,对覆盖期短的作物也应适当追肥。追肥时期原则上是掌握在覆盖后土壤中养分含量开始下降,植株刚刚开始表现出脱肥症状时进行追肥为宜。茄果类蔬菜可在覆盖后的60~70 d,即盛花期开始追肥;叶菜类在覆盖后40 d左右开始追肥。其追施方法有:

2.1沟施肥法

一般结合灌水同时进行,凡是可以用作液态追施的肥料,如粪稀、氨水、碳酸氢铵等,可在浇水时随水追施在畦间沟里,肥料随水渗入土层中。此法操作方便,追肥后根系吸收面广,增产效果最好,但肥料挥发流失较多,肥料利用率低。

2.2埋施法

碳酸氢铵、硫酸铵、硝酸铵、尿素、复合肥和棉籽饼、豆饼等颗粒形及固体化肥和有机肥(先堆沤腐熟后再施用),可采取埋施的方法,即在蔬菜行垄间、四棵(穴)植株的中间部位,挖坑埋施。施肥坑要离开蔬菜植株茎基部10 cm以上,以防肥料溶液浓度过高而造成“烧根”现象。埋施肥料后要用土把施肥坑埋严。也可采用在畦块的两侧开沟埋施的方法。施肥后应及时在畦间沟内浇1次水。追施速效氮肥,要采取“少食多餐”的方法,即少施勤施,避免一次追肥量太大。

2.3根外追肥法

用尿素、磷酸二氢钾、微量元素等肥料作追肥时,均可配制成0.3 %~0.5 %浓度的液态肥,在生育中、后期经常用作根外追肥,喷洒于植株的茎、叶、花、果上,每5~7 d进行1次,可促进增产,延长供应期。此法方便省肥,适合于地膜覆盖条件下作补充养分不足时应用。

2.4畦中破膜追肥法

选择雨天或灌水前,用小铲或铁锹在畦中部地膜上,划一破口施入化肥或粪水。如膜下杂草丛生,需进行揭膜除草的地块,可在揭膜除草后,及时在行垄间开沟追施化肥和有机肥,将肥料埋严,再重新把地膜覆盖好。

2.5注射法

凡是能溶化成液态的肥料,有条件的,可用注射***把液态肥料注射到作物根系活动的土壤耕作层中,供根系吸收,则效果更好。注射时,应在两株之间或畦肩上距植株10~15 cm处注入,深达15 cm左右。

2.6塑料软管滴灌法

如果能采用塑料软管滴灌配套地膜覆盖,再配以施肥器,则技术更完善。只要是液肥就能用施肥器随滴灌浇水施入土壤中。如在大、中、小棚等保护地内,配套使用塑料软管滴灌带、地膜覆盖,同时安装上施肥器,则可达到两低(空气相对湿度低、发病率低,且发病时间推迟)、三增(增温、增产、增收)、四省(省工、省水达48 %~60 %、省药、省肥)的效果,而且浇水、施肥不必人工开沟、挖穴、撒施。这是一项完整、综合、配套、简便、高效益的技术,适宜缺水的北方地区或用水量大、供水困难的大城市郊区使用。

2.7畦边开浅沟追肥法

采用畦边开浅沟法可用耧钩在沟底两边距植株15 cm处,开出5~6 cm深的浅沟,撒入化肥后盖上土即行灌水。此法节省肥料,肥料集中利用率高,操作简便,增产效果较好。

3注意事项

不要为了盲目追求地膜覆盖高产,而单一考虑高肥因素,在基肥及追肥中施入过量的氮素肥料,造成覆盖后植株疯秧徒长,不仅浪费了肥料,且增产效果并不明显。

防止在做畦时化肥用量过大,加上底墒不足,造成土壤中肥料溶液浓度过大,使幼苗根系细胞脱水,幼根萎缩,出现烧根伤苗,甚至发生死苗现象。

一追再追篇5

[关键词]优化首问 就疑追问 加工再问 预设补问 深度学习 思维

[中***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6)35-028

追问,是教师对学生的课堂回答进行加工性处理,临时起意开展的第二次提问。追问得好,能使学生的思维逐级递进,冲破层层阻碍,到达恍然大悟的全新境界,实现真正的深度学习。

下面,以人教版小学数学四年级下册“观察物体(二)”一课教学为例,谈谈如何通过追问,使学生进行深度思考,实现深度学习。

一、优化首问,启发思维

首问,即第一次发问。第一次发问很关键,既要直指知识本质,又要有启发性、操作性的思考切入点。同时,首问不能过碎、过细,不能有强示性暗示,问题可大一些,但要有一定的思考价值。因此,首问最好少用或不用填空式的探究卡,大多直接由教师口头提出。

例如,教学“观察物体(二)”一课时,教师可直接口头提出问题:“谁能把4个同样大小的正方体,先摆成下***形状,再把从上面、左面、前面看到的***形在纸上画出来?”问题是让学生把看到的***形画出来,不是摆出来和说出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学生用眼看、用脑记、凭记忆画,画时还要进行思考。也就是说,让学生的多种感官参与体验,这对学生来说有挑战性,但却不难完成。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思维完成从物体到***形的第一次飞跃,实现了第一级抽象。

二、就疑追问,聚焦疑惑

随着课堂教学的推进,学生心中自发产生一些疑惑,有的学生会主动提出问题,有的学生会情不自禁地进行探究。这时,教师一定要抓住学生的疑惑,聚焦学生的疑惑,就学生的疑惑进行追问,再通过互动交流,引导学生沟通新知与已有知识经验间的联系,让学生真正释疑。

例如,课堂教学中,在学生汇报交流后,有的学生产生疑惑:“明明是4个正方体,为什么从上面只看到3个正方形呢?”此时,教师就需趁势追问:“是呀!明明是4个正方体,为什么从上面只看见3个长方形,从左面只看到2个长方形呢?”……通过这样的追问,使学生产生求知的欲望,不断深入进行探究。

三、加工再问,形成结构

这里的加工,是指把课堂生成进行加工性处理,提出加工性问题,对学生进行第二次提问。加工,可以是对学生课堂上出现的具有共性或个性的思路或典型想法进行加工,也可以是对学生的操作或互动中的某些现象或问题进行加工,目的是解疑释惑,把学生的思维引向纵深,把学生的线性思维发散,把结构性知识挖掘出来,使学生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

如课堂教学中,教师现场收集各组学生的摆法,然后将学生的作品(如下***)展示在讲台上。

追问1:请观察上述摆法,画出各摆法中从左面看到的***形。

追问2:前三个***形摆法不同,个数也不完全相同,为什么从左面看到的***形会完全一样?后两个***形,从左面看到的***形与前面三个***形相同吗?为什么?

追问1把学生在课堂上的操作进行加工,提高了难度,让学生不操作、不走近看,而是借助刚才的经验用眼看、用心想、脑中画,把视***“搬”到脑中。追问2是在追问1的基础上让学生找原因,引导学生主动追根求源,使学生脑中建立起的视***清晰化、深刻化、结构化,形成准确的结构化表象,实现由***形到视***的第二级抽象。

四、预设补问,内化认知

补问,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推进的情况,适时提出补充性或拓展性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深刻记忆。

如课堂教学中,教师按照几何知识的五个关键词(物体、***形、抽象、想象和表达)展开教学,引导学生经历从物体到***形再到抽象的过程,并在学生形成结构化知识后,从***形到物体进行反方向教学,让学生看***形想形状,再进行拼摆或表达。

追问1:下***是从不同方向看到的***形,请想象或摆出正方体拼摆体的形状。

追问2:一个拼摆体从前面看到的***形如上左***,从右面看到的***形会不会如上中***?为什么?如上右***呢?如果会,若摆出此拼摆体最多需用几个正方体?最少呢?

追问3:几个正方体摆在一起,从不同方位看到的***形如下,你能将这个拼摆体摆出来吗?你从中发现了什么?

以上三个补问,是让学生把刚形成的结构化表象,通过想象、拼摆、表达、总结,在脑中进一步内化。第一次补问主要靠想象和表达来完成,第二次补问是对学生空间观念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第三次补问是让学生的空间观念进一步清晰和深刻。通过三次补问,让学生初步感悟到一维、二维视角不能确定形状,三维视角才能确定形状。

一追再追篇6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财产权 被追诉人

毫无疑问,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日益完善,同时,中国也进入了“财产社会”的时代,“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理念也日益深入民心,物权法的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意味着人民的合法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财产权兴起是中国市场社会中极具特色的风景线,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财产权纷争也反映了财产权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国出台更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财产权纠纷的需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中对于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也做出了初步的回应,如何正确的解读相关方面的修改,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关系到我国财产权法律的普及和推广,本文结合实际的诉讼案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详细的阐述了修正法案中的调整方面,并对下一阶段的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再修改提出了几点简单的建议。

一、保护被追诉人财产权的必要性

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强调的重点是认定刑事性质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而往往忽视了对被诉人的财产安全保护。目前的刑法诉讼体系对于这方面的权益保障还缺乏相应的保障体系,在立法、查证、审判程序中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而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界定不明确,使得在诉讼过程中侵犯被诉人合法财产的现象普遍存在,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意识到保障财产权的重要性:

(一)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不容随意侵犯和剥夺的”这也是世界认可的财产权观念。我国以及出台了相关的财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同时,也加入了国际财产保护公约,因此,更要更好的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以人为本,切实的保护被追诉人的财产安全。

(二)维护宪法权威

保护被追诉人的财产权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保障了我国依法治国***策的实施,它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在我国***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众多领域有广泛的指导、规范作用。刑法作为宪法的延伸,也是宪法意志的具体体现,刑法诉讼法中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决定了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是把宪法中的法律精神具体化,使其在具体繁杂的刑事处理案件中更有操作性。当前我国积极推行“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策,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诉讼人的财产权,是宪法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

(三)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惩治犯罪,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的证据查访,准确的掌握犯罪事实,再通过审判程序惩治犯罪。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定要保障人权,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对于被追诉人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在整个案件诉讼中保证公民的财产权,维护被诉讼人的人权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性,真正做到把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二、诉讼过程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往往是侧重以追究犯罪,追回经济损失为目的,法院、公安、检察院机关一般采用强制措施来提高办案效率和进程,虽然办案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侵犯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搜查、扣押、冻结的规定和存在的不足

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大都采用搜查、扣押、冻结等方式。其中不同的处理手段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和不同的财物而采用措施的,搜查工作针对于犯罪证据的寻找,扣押针对侦查中出现的各种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冻结针对被追诉人的银行存款。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三种处理方式的规定条文较少,也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并不重视,再加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相关机关的的权利广泛,在***中工作随意性较强,造成了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

为了充分保障人权,我国诉讼法设置取保候审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超期拘留现象的出现。但是当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并不完善,施行启动程序繁琐,其预想功能发挥也不能够令人满意,而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被追诉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收取、管理、返还等程序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保证金立法方面的缺陷使得相关机关在金额收取上有较大任意性,在工作中往往不按照案件的特点、嫌疑人的性质收取,经常出现保证金收取过多的现象,而且在保证金的返还上操作困难,极其容易损害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另外,取保候审机关权力过度集中,缺乏应有的监管机制,这是造成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源。

(三)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理

涉案财物是指诉讼程序中被相关机关依法查办处理的财物,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存在着混淆违法所得财物和个人合法财物的现象,在诉讼过程中,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职业素质差,贪***财物,出现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再者,对于涉案财物,被追诉人完全没有能力去监管这部分财物的处理,在实际的操作中缺乏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的方法,最后,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责任不明确,造成涉案财物的损失,间接的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财产权。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正点

针对实际案件诉讼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人身权利保护做出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加强了对被追诉人的人身保护的同时,也重视了其财产权利的保护。下面详细介绍修正案中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几点修正:

(一)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理念逐步彰显

之前两部《刑事诉讼法》都侧重于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对于财产权保护的界定还不够明确,2011年的《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对于被追诉人财产的保护,但是依然看得出财产权保护成为了立法的着重点,草案中对于“财物”一词的界定,体现了价值观念的改变,也体现了保护私人财产意识的提升。传统的诉讼程序中采用“物品”一词,通常是以证据的形式存在,不是作为被追诉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在审判程序中,往往侧重其“犯罪证物”的性质,混淆了违法所得财产和合法所得财产的区分,而“财物”一词的使用,强调了其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虽然在修正法中只是一个词语的变动,但是却彰显着财产保护意识的改变,意味着被诉人的财产权作为其一项基本权利,是不容被忽视和侵犯的,这一细节的改变是刑事诉讼中工作侧重点的改变,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被追诉人财物处置司法化

之前的诉讼法对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在后续案件中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违法所得财物和个人合法财产的混淆,给被追诉人带来财产损失,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法院的处理方式往往是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而被追诉人在请求返还自己合法财产的时候,会产生纠纷,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对此《草案》对于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了制度化界定,明确了其处理方法,虽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给被追诉人带来了法律的依据,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却带来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三)针对特殊案件,设立没收程序

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的案件处理:一是处理被追诉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财产,另一个是针对于贪污腐败、恐怖主义的案件,通过阻断其经济来源打击犯罪。随着反腐力度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高官落马,对于处理落马高官的海外转移财产也遇到了很多难题,《草案》在一定程度了明确了这一难题的处理方式,针对外逃官员的财产处理,设立被追诉人不到场即没收财产机制,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便利。没收程序的设立主要目的是加大打击官员腐败,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性,但没收程序只针对犯罪财物,并不涉及个人财物,因此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四、再修改建议

不可否认,针对诉讼中出现的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0年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在以后的修改工作中要综合考虑问题的根源,本文就再修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借鉴外国法治经验

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在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备,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保护问题都有法律方面的引导,尤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涉案财产的管理、处理、以及后续返还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

(二)树立保护意识,完善保护程序

针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从两点入手,即尊重人权保障和诉讼程序公正,展开具体有效的程序优化。首先,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确立财产权保护的重要地位,树立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使财产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并逐步渗透到案件程序的侦办过程中。其次,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也应当创新、完善相应程序流程,抑制相关机关的权利使用,监督法律程序的执行,对于出现的***问题要敢于查办,切实保证被追诉人的财产安全。

一追再追篇7

关键词:语文课堂 再创造 追问

一、追问有“原点”

追问,是针对某一内容或某一问题,为了使学生弄懂弄通,在一问之后的再次提问,穷追不舍,直到学生能正确理解。但是,现在的语文课堂上的“问”和“追问”几乎可以用“狂轰滥炸”、“杂乱无章”来形容,“无绪”反倒成了其最主要的特征。因此,追问一定要与前一个问题有某种内在关联。下面仅以鲁迅先生的小说《祝福》一文的教学为例简单说明。

1.两者间可以是层进关系

沿一条直线向前推进,步步深入,将问题引向纵深,而不是“原地转圈”,后一问的思维深度要大于前一问,直到弄清问题的实质为止。例如,在开展“祥林嫂嫁给贺老六”这一情节的教学时,我们不妨先提一问:“文中的哪一个字已经为我们概括了这一情节?”明确“闹”很容易,但不能到此为止,也没有必要再问“还有哪个字说明祥林嫂闹得比较凶?”而是应再追加一问以探究文章的主旨:“从后文来看,祥林嫂嫁给贺老六是幸运的甚至还是幸福的,那她为什么还要闹呢?”

2.两者间可以是对比关系

先出正面后出反面或先反后正,从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或从不同角度的比照中来鲜明揭示问题的实质。例如,为了帮助学生深入理解隐含在这“闹”字背后的内容,教学“祥林嫂嫁给贺老六”这一情节时,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设计教学的思路:自古以来就有“一哭二闹三上吊”的说法,这其实也是在“闹”,这里的“闹”说明了什么?它和小说中祥林嫂的“闹”有没有区别?通过比较,我们就可以使学生明白,前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愿接受不平等地位的三件“防身宝物”,且多半是一种手段;而后者则是封建制度、封建礼教使然,所以祥林嫂才会如此“出格”,不惜以死抗争。

3.两者间可以是拓展关系

由此及彼,以点带面,将问题适当向外延伸开去,拓宽问题的面,拓展学生的思维,从而将学生的思维引向比前一问更高更远的地方,上文“对比关系”中的例子我们似乎就可以颠倒过来使用,实现由课内向课外的迁移。

二、追问能“显智”

1.要善于对症出击

一个教学环节的成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得益于教师能及时地抓住师生间对话时出现的问题,对症出击,且紧扣不放,穷追到底。因为正是这样的追问,才能充分调动起学生的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一种紧张和深度开发的状态。这就要求教师要始终全神贯注于学生的言说,敏锐地捕捉学生思维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或作提醒,或作补充。

2.要适时雪中送炭

在语文教学追问的环节中,首先强调的是预设,要求的就是教师自身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要深刻全面,因为只有“手中有粮”,心中才能不慌;其次还要求教师在学生的思维受阻或思维逸出之时能够及时“出手相救”,给学生雪中送炭,充分发挥教师的引领和点拨作用,而不能置身事外、“冷眼旁观”,否则,极有可能会让学生的思维“雪上加霜”。这同样要求教师课堂上要集中注意力,全神贯注地参与对话的整个过程。

3.要顺势趁热打铁

机智的教师常常会“顺势一击”,抓住一点,轻巧地将学生的思维引向辽远。因为有的时候从表象上看,教师所提的问题似乎已经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但是学生的思维还有可拓展或开掘的可能和空间,那么,我们就不能让学生的思维仅止于此,不妨乘势而上、趁热打铁,再追一问,从而拓宽思维的广度、增进思维的深度。

追问能“显智”,强调的是追问的方式。

三、追问讲“良机”

追问的策略,是对学生思维行为作“即时”的点拨和有效的控制,让追问真正成为师生互动的平台,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而这“即时”就是我们所要把握的时机、要掌握的“火候”。

1.追问于混沌状态

不确定性和无序性,是思维混沌状态的重要特点,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说的也许正是这种现象。而学生的思维一旦出现了混沌状态,其实也就出现了一个值得我们去把握的“良机”,一个需要教师适时追问、点拨的时机。这个时候教师不能“袖手旁观;,恰当的追问,或许就会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2.追问于临界状态

追问追求的是一种“激活效应”,孔子早就说过要“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而这“愤”这“悱”,就是追问的前提和时机。所以,只有当学生的思维处于由活跃到受阻时、似懂非懂时实施追问,才能使学生的思维在临界点上产生顿悟、发生质的飞跃;如果学生的思维尚未进入临界状态就去“追”,就不能体现出点拨的作用,追问也就不能收到我们预期的、比较明显的效果。

3.追问于僵持状态

一追再追篇8

2007年7月9日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从某县甲镇驶往乙镇途中,将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张某剐伤,张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电话报案后,及时进行了调查,认定何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何向死者亲属作了经济赔偿,死者亲属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未提出追究何刑事责任的要求。之后,何全家离开本地外出打工。2009年8月26日,该县公安局以何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0年8月18日,何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8月26日,何被抓获,并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9月29日,县检察院对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2年10月19日,何被县检察院作绝对不。何在被抓获之前,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该县,不知道自己被立案侦查和被批准逮捕,不存在立案后逃避侦查的情况。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过追诉时效期。其理由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表明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开始追究。此时,犯罪追诉时效已停止计算,以后的任何诉讼环节,均不存在追诉时限限制。就本案而言,立案时间就表明追诉时间,何的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应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对其追诉期为5年。虽然何犯罪之日时间是2007年7月9日,但是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26日以何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表明了公安司法机关已开始追究何的刑事责任,且立案时间在犯罪时间后5年之内,仍在法定追诉期内,故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其理由为:关于追诉有两个问题,一是追诉包括立案侦查、和审判所有过程,而不仅仅是指立案;二是追诉时效不是仅限制开始立案在时效内,而且限制所有的追诉活动(立案、和审判)都要在时效期内完成。否则的话,《刑法》第88条规定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限制就没有任何意义。就本案而言,何的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应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追诉期限为5年。案件中,何没有逃避侦查,其交通肇事行为过了5年,在审查环节已超过追诉时效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在追诉期限内,但之后的诉讼环节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它体现了我国学理研究和实务工作中的主流精神

在学理研究和实务工作中,对于“追诉”含义的理解,多数人明确排斥以立案时间作为追诉时间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有的学者认为,“追诉不只是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而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而这些都是经过审判才能决定的。因此,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综之,追诉时效中“追诉”的含义不仅指立案,而是包括了侦查、、审判的整个过程,即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至相关诉讼环节之日止进行计算。在这个期间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如此才能体现追诉时效的价值,既在刑法打击和刑法谦抑性之间得到综合考量,又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间取得平衡。根据主流精神,本案在审查环节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何的刑事责任。

(二)符合刑罚的目的

某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某种原因,司法机关未加追诉。在一定期间内,犯罪分子在社会教育的影响下,已经改恶从善,这从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都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追诉。另外,还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就本案而言,本案性质不恶劣,社会影响不严重,处刑情节偏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何向死者亲属作了经济赔偿,死者亲属未提出追究何刑事责任的要求,公安机关在2007年也未作刑事案件立案。同时,何在2009年被立案侦查后无逃避侦查的情况,没有再做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经过一段时间后也就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以立案时间作为追诉时间,何将处于被无限追诉状态,即何在犯罪后5年内被立案,不论何时到案,却始终处于终身被追究的状态,这使得立案后未逃避侦查的情况与立案后逃避侦查情况的追诉时效期完全相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同时,也会使司法机关花费大量的资源打击过往的旧案,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捉襟见肘,从而影响对现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爱勤介绍贿赂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爱勤向周某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5年不再追诉。孙爱勤于1994年6月犯介绍贿赂罪,至2001年6月21日被拘留。期间,孙爱勤没有被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重新犯罪。介绍贿赂罪的5年追诉期限已过,依法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02年9月25日判决孙爱勤无罪。该案系经过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变了一审认定罪名,二审判决认定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充分尊重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四)与国际上的刑事时效制度精神相契合

如日本刑事法上的时效,有刑罚时效与公诉时效。公诉时效已完成时,应当为免诉的宣告(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4款)。刑罚时效完成,刑罚执行权消灭,就免除刑罚的执行(日本刑法第31条)。又如俄罗斯的时效制度在其法典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法典第78条第2款规定“时效期自实施犯罪之时起计算,到法院判决生效之时终止”。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诉讼行为都不终止时效期的计算。综上可见,国外的时效制度也明确排斥以立案时间作为追诉时间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类似上述案件处理存在争议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在大力倡导司法文明的今天,这应当引进我们深思。为此,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1)转变***理念。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推进,我们必须转变***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追诉时效的计算在法律规定暂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坚持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优先的原则,切实保障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体现对人的尊重,反映诉讼的文明程度,而且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

一追再追篇9

这不一样吗?追悼会和遗体告别仪式有什么不同?都是人死了,向死者的遗像三鞠躬,然后把尸体推进焚尸炉,最后弄出来一捧骨灰。

但老孟觉得不一样,很不一样。老孟生前曾多次阐述过自己的主张:还是叫追悼会好,这样更显得亲切自然,因为,没有仪式感!

老孟还多次强调,自己死后不搞遗体告别仪式,要搞就搞追悼会。

老孟身边的人,都知道他有这个想法。老孟死后,有人就把他的遗愿,正式向组织提了出来。

单位领导郁闷地说:“这个老孟,死了就死了,死了还咬文嚼字,死了还不安生,尽给我们找麻烦。”又说:“追悼会也是会议,凡是会议都有仪式感。他不希望有仪式感,难道追悼会就没有仪式感吗?”

很明显,领导的态度是不同意举行追悼会。虽然,遗体告别仪式有“遗体”二字,有“告别”二字,有“仪式”二字,不如追悼会含蓄,但实质都一样。人死如灯灭,讲究那么多干嘛?

老孟的家人坚持要搞追悼会,说老孟就这么个遗愿,一定要满足他。老孟的生前友好也表明了态度,也支持搞追悼会而不搞遗体告别仪式。他们甚至找到领导,发表了集体宣言,如果不搞追悼会,他们将不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给领导扮难看!

领导感到这件事很棘手。老孟活着的时候,人缘很好,没少为单位出力。特别是谁家办丧事,跑前跑后,热心得很。现在,老孟作古了,如果给他开了追悼会,今后再死了人,怎么办?总不能都搞追悼会吧?再说了,上级也没这个规定啊。当下的主流意识是,无论死了谁,都不开追悼会,都搞遗体告别仪式。

领导确实很为难。俗话说,入土为安,人都死了,还是尽快火化为好。死人变成灰了,大家才能心静。

那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家属随便搞去,领导不介入就是了。对,就这么办,复杂的问题用简单的办法,结果将不再复杂。

工会***把领导的意思委婉地传达了。老孟的家人一听,立刻就明白了,他们对着老孟的遗像放声大哭。如果搞追悼会,领导将不参加,不给致悼词。这怎么行?老孟辛苦了一辈子,死后就是想让领导给说几句好话的。不然的话,老孟在九泉之下怎么安心?!

经过紧急磋商,家属做出了妥协。仪式就仪式吧,老孟死了,又看不见。老孟是组织上的人,一辈子也脱离不了组织,人死了,总该由组织出面办丧事吧。

工会***向领导做了汇报。

老孟的家人紧锣密鼓地做着各项准备,包括拜访老孟的生前友好,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为老孟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那天,领导们都来了,生前友好也来了,该来的都来了,来向老孟告别,来给他送行。

“孟XX同志遗体告别仪式”的黑色横幅分外醒目,挂在老孟的遗像上方。老孟的遗体平躺在鲜花翠柏中,十分安详。单位领导向老孟的遗体三鞠躬,然后,语调悲痛地宣读了悼词。

就在老孟的葬礼有条不紊地进行时,“孟XX同志遗体告别仪式”的黑色横幅突然垂落到地面,出了“孟XX同志追悼会”的黑色横幅。望着新出现的横幅,人们都惊呆了,老孟的家人则失声痛哭。

突发性事件使领导十分恼火,但又不便于在大庭广众面前发作。他们快步离开了吊唁厅,钻进了停候在路边的小轿车,绝尘而去。

老孟就这样被送走了,变成了一捧骨灰,装进了骨灰盒。

一追再追篇10

关键词:时效制度;单位犯罪;行刑时效制度

中***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138-01

一、时效制度的概述

(一)什么是时效制度。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1]为完善法律制度,各个国家先后制定了与时效制度有关的法律条文。像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款一样,它的渊源来自罗马法。(二)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06年最新修订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捡察院棱准”。(三)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追诉时效制度目的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2]

时效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四方面非凡的意义:1、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诗罪,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于再危害社会。2、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特殊的预防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判和改造。3、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审判难以顺利进行。4、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恢复,如再重新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时效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2006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中,笔者仍然认为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不可将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同等对待。众所周知,无期徒刑是自由刑,死刑是生命刑。两者对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那么将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全部规定为20年,这样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那些罪大恶极的死刑犯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如果将无期徒刑与死刑区别对待,即适当延长死刑的追诉时效,如25年,可以更好的打击犯罪行为,严惩犯罪分子,对一些有犯罪意***的人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公平的原则。(二)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应加以补充。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单位犯罪已成明显的犯罪上升趋势,然而,在06年的最新刑法修订案中对于单位犯罪仍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补充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具体事宜势在必行。“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宜以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刑期的长短为标准”。[4]增设行刑时效制度。(三)设立行刑时效制度。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行刑时效,虽然还未出现司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执行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祸天灾的不可避免,漏刑也有可能发生。所以建立行刑时效是大势所趋。“行刑时效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全面体现刑法的价值”。[5](四)对超过时效制度的重犯者是否应该考虑其犯罪经历。1990年9月14日,时年20岁的男青年师某见邻居18岁的女青年佟某独自在家。遂产生奸***邪念,佟某微弱的反抗马上被师某制伏,正当师某奸***得手后准备离开时。佟某的父亲老佟回到家中,师某连忙跪地求饶,老佟见状狠狠地抽了师某几个耳光后放其回家。为保全自家“名声”,佟家父女俩将此事彻底隐瞒。此后再无任何第三方知悉此事。2006年7月17日夜,已经36岁的师某路遇孤身一人勿匆赶路的女青年沙某。师某奸***邪念又犯。但此次犯案被沙某告发,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师某主动交代了16年前佟某的犯罪事实。[6]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师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期限15年,故不应在追诉。规定追诉时效旨在犯罪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然而师某并没有因此而改造自己,于是,又发生沙某的事实。故笔者认为在对其进行审判时虽不可追诉16年前的案,但应将其没有改过自新的行为考虑在内加大惩处力度。

综述: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的不断补充和健全,未来刑法中时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必将解决,使得其能更好的适应社会进步,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更好的遏制犯罪,督促犯罪分子改过。为人类的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刑法时效制度百度百科.baike.省略/view/2373934.htm

[2]杨坤.《刑法中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5版

[3]单位犯罪百度百科.baike.省略/view/227873.htm

[4]姚国艳.完善我国刑事时效制度初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11月,第20卷第6期

[5]赖德亮.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J].人民检察,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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