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决定篇1
在今天这个值得庆祝的日子里,我刘相君做出了生平第一个重大的决定。哈哈,那就是,就是,从现在开始,我要尽自己的全力,来改掉自己的缺点。
说起来,还挺不好意思的,我这个人呀,优点屈指可数,缺点却一大箩筐,什么粗心大意啦,马虎啦,懒惰啦,爱吃零食啦。。可谓是数不胜数,要是一条一条的数起来呀,两天两夜也说不完呢!
哎!也正是因为如此,我这才下定了决心,要改掉这些缺点。
你瞧,就拿粗心大意来说吧,它可是害苦了我呀。尤其是在学习方面。每次考试时,面对那一道道对我来说简单无比的题目,我总是胸有成竹,自信满满,但是每次卷子发了下来,却是90多分,为什么,还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惹的祸呗!那些错题,不是少打了小数点,就是看错了题目,不是忘了一道题,就是写错了数字。。你说说我惨不惨呀?
再说说爱吃零食给我带来的后果。这就更严重了。什么可乐,薯片,巧克力,饼干,我都非常喜欢吃,妈妈给我的零花钱,总是不到两天就花完了。学校的小卖部,我每天至少要光顾两次,因此,店里的老板每次一看到我,嘴都笑的合不拢了。我只要一天不吃零食,心里就像缺了点儿什么似的,空荡荡的,仿佛像古代抽鸦片上瘾的人一样。爸爸妈妈也经常说要我改掉爱吃零食的坏毛病,但我就是改不掉,也因为爱吃零食,我长得越来越胖,体重也不断上升,长成了一个小胖墩。您说说,光是以上的两点,就已经害苦了我,在加上别的缺点。。所以,我要是不下决心改掉缺点,能行吗?
我决定篇2
我们的语文卷子上有篇文章叫《我决定了》。文章讲了一个孩子羡慕同学的手机想向妈妈要一部,后来见父母工作劳累就打消念头的事。
读了这篇文章,我想:生活中,同学们总是追赶潮流,今天甲说:“某某买了一双名牌鞋,我也要一双。”明天乙说:“某某买了一部手机,太羡慕他了。”后天丙又说:“某某照了一张艺术照,我一定要把他比下去。”照这样下去,钱总会花光,攀比却没有尽头,你得到的只是一时的满足,而很快就又会为新的不如人而烦恼。再说,花父母的钱满足自己的心,最后只会变得贪得无厌,让自己痛苦。
转而,我又想到当今社会上的一些现象:今天甲家长说:“你考不好,等人家开奔驰时你只能骑自行车。”明天乙家长又说:“你考不上大学,就别想吃海鲜了,只有吃烧饼的份。”后天丙家长又说:“学习不好就不能干出惊天动地的事,只能做卑贱的清洁工。”这样的思想让人们“向钱看”,让人们攀比,让人民为了钱舍弃家人,舍弃朋友,甚至舍弃了做人的道德……殊不知,自己有了钱却失去了更宝贵的东西;殊不知,金钱与快乐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殊不知,过得越富贵就越经不起贫穷的打击……更不知人生的事实:扫大街一样能活的快乐,当高官并不是没有痛苦。
如果放弃虚荣的空想,就可能发现更多、更充实的快乐!
五年级:张驰
我决定篇3
生命的烛光在秋风乍起的口子里摇曳。如果你想让烛光不熄灭,那就快与周公再见,面对起”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课本)。老师的“横眉冷对’’,家长的谆谆教诲,时时刻刻地提醒着我莫等闲,空悲切,白了少年头。我也何尝不想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一定要读圣贤书,这是我不能决定的。
明媚的春光,冬天随着枯叶一同死去,牵出了一个温柔,多情的少女。当春姑娘的玉手抚摩着大地,死去的叶儿颇有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献身精神,枯枝抽出新芽,鸟儿一同歌唱。死去的叶儿不能再复生,死去的灵魂躯体不能再歌唱。大好春光,让死去的再生,这是我不能决定的。我不能让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再现,也不能让梨花一枝春带雨再脱俗与世。那是我不能决定的。
秋日登高或者去远方拜访友人,再有一丝荷笠带斜阳,青山独归远的感悟和驱鸡上树木,始闻叩柴荆的雅致。可是,我毕竟是一名中学生。我要啃圣贤书,开始我的文化苦旅。外出游玩,出门访友,这是我不能决定的。
我决定篇4
仿佛那高空高挂的太阳就是我们,就是我们的光明。它带给我们一定的动力,让我们开心起来,让我们感到满足。
一旦没有太阳我们这个世界就会昏暗下去,我们便觉得这个世界仿佛缺少了什么。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到底缺少了什么,当我们不经意的时候,看下天空,却发现原来是缺少了太阳。或许太阳一直都存在,只是遮住了他,我们看不见他。但是不管他是不是一直存在着,只要我们看不见它,我们便会觉得失落,心情也不会好。
不同的人都是不同的,或许你不会再看不到太阳的时候感到心情不好,但是我觉得你一定不会心情特别好。
我决定篇5
再问:孔子又是什么模样呢?
2011年1月11日上午,“孔子”塑像落户天安门中国国家博物院北广场。他浓眉长须,方脸大嘴,这很可能是孔子的“标准像”了。但是,孔子有没有浓眉长须,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有的书上甚至说孔子根本就不长胡须。
然而,武则天和孔子都没有留下照片或影像,即使有点记载也很简单(譬如,仅凭“方额广颐”四个字就能说是美女吗),且所记不一定一致,质疑难免,实在是没办法的。
所谓“长相”,主要指的就是脸长得怎样:我们的脸,长短宽窄,美丑不一。那决定一个人长相的缘由是什么呢?
1974年,一支由法美两国组成的联合探险队,在非洲发现了一具史前年轻女子的骸骨化石。化石距今约有320万年,女子死时的年纪为18~20岁,她被命名为“露西”。
虽说“露西”之前已经发现过更古老的直立行走的猿人化石,但研究人员仍然把“露西”看作是“人类的最早祖母”。看看这位复原的“最早祖母”长相,尽管她很年轻,可也不敢恭维,因为她基本上是张猿脸,和今天人类的面貌无法相提并论。可是,不管你是否愿意,我们的脸毕竟来自往日的祖先。脸实际上是人类进化的最醒目的证据。
研究人员认为,在300多万年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脑量的增长是推动猿脸向人脸演化的最重要一环。由于脑量的逐渐增长,脑颅向上发展,头颅变圆了,颅顶抬高了,前额也变宽变高了,这才有了与猿脸明显不同的人脸特征。与此同时,语言促进了舌肌的发达,舌肌又推动了下巴的进化。宽而发达的下巴则是人脸与猿脸区别的要素之一。丰富的语言功能与人际关系的复杂化,进一步发展了表情肌的功能,这也有利于向塑造人脸方面的变化。
当然,还有自然选择的功劳。世界上之所以有不同人种的脸,正是不同人种适应自然环境的产物。
我国专家根据考古出土头骨的研究,认为生活在中国北方和南方的人类有着明显的差异,说是北方人要比南方人拥有一张更长的脸,眼睛更高,鼻子更窄。不过,千百年来的基因交流(通婚和繁育后代),已使南北方人群的体质差异越来越小,实际上,现在已很难找到一个纯正的南方人或北方人了。
饮食也归类于环境因素。有报道称,偏爱柔软饮食的日本人,脸开始变小变瘦而鼻子却高了起来,这会影响牙齿的发育和导致颚关节疾病。日本科学家为此建议,要从幼儿时期起就培养他们喜爱有嚼头(如鱼干)的食物,以“复活”往日的长相。
除了遗传基因、自然选择以外,人们还提出了其他关于“长相”的说法。
国外有种观点认为,人的长相并非与生俱来,更多是在出生以后从大人那里“学来的”。另有研究报告称:夫妻越恩爱,长相越相似,原因是夫妇双方通过互相模仿后改变了相貌。然而此等说法难以让人信服。某些表情是可以学来的,若谓整个长相是学来的那就牵强了。
我决定篇6
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说法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Thurow,Doeringer,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培训教育能提高其收入,而对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培训对他们收入的提高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问的流动较少。Thurow等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出后,许多国家的研究者纷纷对本国的劳动力市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象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并且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主要是由城镇下岗职工和从农村迁徙出来的进城务工人员构成,其中以被人们称为“农民工”的进城务工人员为主。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进入,更是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岗位的空缺,使城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整体的竞争力,同时也为我国发展出口贸易,承接国际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同国外次级劳动力市场一样,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人集体议价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必将影响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事实上,长期以来这些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2004年东南沿海各省出现企业招工困难后,我国当前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合理性更遭到了学者们的质疑。据一份专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数据表明,在收入方面,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而根据***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近12年来仅增长了68元。劳动力市场工资的低下与增长速度的缓慢同我国每年高速增长的GDP相比,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不合理显而易见。那么,合理的工资水平究竟应该如何确立,我们又该如何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经历200多年发展起来的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二、西方传统的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指导
(一)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工资决定的理论
1.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古典经济学派在工资决定方面一直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体现,它必须等于维持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最早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论述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他指出,工资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此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等人在这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们认为,对于需要靠劳动力过活的工人,他们的工资水平至少必须能够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其家室而传宗接代了”。此后,马克思在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理论劳动价值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同时,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它的形成与决定同样受到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制约,供求与竞争因素的作用使工人的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上下波动。
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中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角度阐释了决定工资的另一个因素,即边际生产力。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由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可变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随着可变要素的不断增加,最初上升,而超过某一点后,开始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使用可变要素的原则是边际成本与相应的边际收益相等,这个原则也是企业确定劳动力价格的原则。后来,剑桥学派的领袖人物阿弗理德·马歇尔糅合了古典经济学派有关分配理论的思想和边际学派的边际理论,以供给均衡价格论为基础,建立起供给均衡工资理论,从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说明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他认为,工资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的,其中决定需求价格的是劳动的边际生产力,而决定供给价格的包括了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和劳动的闲暇效用。马歇尔的这种以市场机制为工资决定基础的分配理论为此后的西方工资理论打下了基础,许多工资决定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集体谈判工资理论”。
3.制度学派关于工资决定因素的探讨。与新古典学派的认为相反,制度学派否定了市场性因素对工资起决定作用的说法,而从制度因素角度来解释工资的决定。他们认为,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通常呈现出二元分割的格局,同时处于一种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简单地由供给和需求双方作用决定,还包括各种影响市场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因素,这些制度性因素弱化了供给力量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对现实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分析,制度学派认为,劳动者工资率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劳动者所处的产业或部门,另一个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
笔者认为,新古典学派与制度学派关于工资决定认识的分歧其实可以看成是理论与现实的不完全一致。新古典学派从理论上回答了“合理的工资水平究竟由什么决定”这个问题,而制度学派则是从现实的角度研究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分析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对完善工资机制的理解。
(二)西方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义
首先,西方工资理论是随着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以往的学者在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中总结并提出的一些理论。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历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
经济理论对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次级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一些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特性。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而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我国的工资机制。其次,在工资决定问题上面,我们还应该弄清楚决定工资水平的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并不都是合理的,我们只有将合理的影响因素与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区分开来,才能找出影响工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原因。再次,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商品市场价格必须由市场的供求机制来决定,作为劳动者价格的工资同样必须遵循这个规律。也就是说,在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以劳动者在产品中的贡献——边际生产力为依据,同时必须满足劳动者为维持自身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需求。这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不管是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还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然而,尽管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高低最终是由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决定的,但现实中影响工资的因素很多,即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正如制度学派所认为的,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包括了所有影响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这些非经济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弱化了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制定,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原则受到破坏。因此,要健全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机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消除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对工资的调节作用。
三、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外在表现为供给双方在工资决定方面的力量对比悬殊。作为劳动供给方的劳动者在工资决定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水平的高低几乎完全由企业方单方面决定,工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使得企业方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刻意压低工人的工资成为可能。这一点在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
造成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因素很多,这里面既有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又与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分不开。我国在***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虽然改革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许多不适宜的制度依然存在,如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徘徊在城市的门口,虽然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可他们都无法成为城
市居民,享受到“城里人”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间存在的用工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明显,民工们在城市生活期间感受最深的就是歧视、不公与无奈。例如,上海市劳动局1995年颁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中就明确地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因此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包括了对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保障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其外在主要表现为企业故意拖、扣工人工资等,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接受教育问题,农民工的医疗、社保问题等。
我国劳动力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显着差异就在于我国不存在像国外那样强大的工会,因此工人的集体议价能力低。尤其是那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他们被“制度化”地剥夺了城市居民所应享受的待遇之后,由于缺少强制性的***策保护,农民工成了“三不管”群体,由老板和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同时,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就更弱化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
(二)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途径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就必须强化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中供给力量对工资的决定作用,减小非市场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1.制定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我国现阶段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常见的有《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也极为有限。以最低工资水平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定是以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存所需费用为依据的,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的最低收入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津贴。虽然由于“民工荒”的影响,各地***府纷纷提高了对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事实只有少数企业真正符合这个要求,***府虽然制定了相关***策却未能具体落实到位。因此,制定相关***策并严格执行和落实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我决定篇7
关键词: 人格权;自我决定;意志人格;权能;抽象
一、引言
日本的“X教派”教徒手术输血侵权案,突破了传统人格权法的保护范畴,确立了对患者针对自己人格特征予以自我决定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先例,在促进人格权的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X教派”的忠实教徒A罹患肝脏肿瘤,就诊于东京大学医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患者A在就诊时明确表示因输血违背自己的宗教信念而拒绝接受伴有输血的医疗行为,但是在接受肝脏肿瘤摘除手术的时候,医生对她实行了伴有输血的医疗行为,手术成功。该患者后来得知自己在医疗过程中被输血的消息后,精神极度痛,遂对医院及医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后来,该患者在诉讼中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3月12日第一审认为,为救他人的生命而进行的输血行为,乃属于社会上的正当行为,以无违法性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审法院认为,因医师违反说明义务,以致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受到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5万日元。
第三审法院即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认为,患者认为输血会违反自己宗教信念而明确拒绝伴有输血的医疗行为的意思时,该意思决定权应为人格权之内容,医院对此意思决定权应予以尊重。在本案的上开事实下,手术时除输血以外别无其他救命方法。但在入院时,医生应对患者说明在医疗过程中必要情况下,还是要输血。是否要接受该医院的手术,应该属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本案被告怠于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因此可以认为其已经侵害了患者的意思决定权,即被告已经侵害了患者的人格权。因此,被告应该就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负担慰抚金损害赔偿责任。[1]
在本案中,输血行为很难被认为是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传统民法中的身体权是身体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是对于人的外部存在的既有状态的保护,患者对于手术的同意意味着对于身体完整性侵入的承诺。本案中患者所遭受的主要损害也并非身体上的伤害,而是精神上的痛苦,如果拘泥于传统人格权理论,患者的损害很难得到救济。可见,传统侵权法对于人格的保护是存在缺陷的,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人的外部存在特征,人对于自己身体的发展和塑造的能力没有获得承认。本案判决对于人格权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次明确提出了患者对于自己身体的自我决定权,在对身体的完整性进行保护之外,人对身体的自我控制与发展的能力也获得了人格权的保护。虽然自我决定权在医疗中获得高度重视,针对自我决定权也出现了一些判决,但是,这些案例都没有明确阐述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到底是什么,[2]而且在法解释上也还没有充分明确的论述出现。因此,自我决定权存在深入研究的价值。
二、自我决定权的理论基础
(一)哲学与宪法上的人格理念
自我决定权的产生与哲学和法学观念的变革存在莫大的关联。传统人格权对于人的人格要素仅提供保护性的规定,法律所保护的是它们当前的既有状态,不承认主体对于它们自我决定背后的哲学基础是古典伦理学的框架。古典伦理学认为,人的最高本质在于其自由的意志,能够按照道德律去对自己进行约束的意志是人格的本质。此种出自实践理性的自我约束是实践中至高无上的价值表现,因此,人作为实践者也被赋予最高的道德价值,进而得出如下结论: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应当受到尊重。[3]但是人作为一种存在,除了意志之外必须具有其他存在形态,生命、身体、健康等生物性存在是人格存在的前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格的定在,体现了人格的特质。因此,对于作为人格定在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外部性存在予以尊重,进而对于在社会交往中作为人格表现形态的姓名、肖像、名誉等社会性存在予以尊重,是对于人的人格予以尊重的必然要求。这些外部人格存在被赋予了道德价值,对此价值只能予以尊重而不能随意进行处分,表现在私法中就是,人格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利,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相比,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具有非常有限的自主性,人格权只是对人格予以尊重的权利,[4]权利人对于这些人格特征没有进行自主决定的权利,仅仅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近来哲学观念获得重大发展,人的自主性逐渐提升,人格发展的价值得以确立。意志对于人的存在的自我决定自由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人不但要求人格的完整存在,更要求对于自己人格特征的自我决定与塑造的能力,以寻求人格的发展与完满。因此,意志在人格领域的决定自由获得承认,并成为整个法律体系要积极实现的重要价值。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不违反宪***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对于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上都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格发展的权利,但是在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自然也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二)意志决定自由的价值
受罗马法影响,法学对于有形利益进行全面保护,不但有形的财产毫无例外地得到两大法系的保护,对于有形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在两大法系也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某种无形利益能否进行保护却尚未达成共识,仍在探索之中。在财产法领域,纯粹经济损失因与权利人有形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无关,因而被认为是“纯粹的”,只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获得保护。在人格权领域,有形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无例外地获得两大法系的保护,但是对此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能否获得人格权和侵权法的保护,往往需要更加审慎的判断,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由此造成了对意志决定自由提供法律保护的困难。
我决定篇8
说实话,我真的,真的不想作出最后的决定,因为我真的被伤得痛了,很痛,很痛……我真的忍不住,她们给我留下了太多道的伤口,我想努力改变现状,但是,真的不可能!我哭了很久,很伤心,很伤心,这次真的伤到我的心了……
她们让那么多人不理我,我真的没有想到,连我最信任的小弟弟都动摇了,我甚至怀疑我自己,真的是我错了么?不是。明明不是我的错,那么多人还分不清是非。其实我说我是对的,她还说她是对的呢!原本是一件很简单的小事,被一点点扩大化,甚至连实质都改变了。我真的没想到,真的。口口声声说自己立场坚定,还不是墙头草!我还能相信谁?谁还值得我相信?有么?!有么!
以前只听别人说起自己班有这种情况,没想到居然在我身上发生了,是不是因为我以前太快乐了?要把我的快乐通通换成悲伤?那么,是谁?
我的确想和解,直到现在,仍然想。但是这似乎成了一个幻想,至少现在是。她们伤了我多少次,真的数不清了,我也不想知道那个数字。因为它太让人伤心了,我始终相信不还手是上上策,或许,我想错了,大错特错。
我决定篇9
2004年3月18日美国中国半导体集成电路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4月27日中美进行磋商,欧盟日本墨西哥作为第三方,经过三轮磋商,7月14日中美正式达成“中美关于集成电路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问题谅解备忘录”。美中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摩擦得到圆满的解决,那么此次汽车案的走向又会是如何呢?
从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入选WTO/DSB专家组成员候选人名单的三位专家之一曾令良与武汉大学张华的文章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
在遵守WTO义务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实属必要之举。
欧盟与美国在向中国提出的磋商请求中,首先指责我方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同时也违反了第3条第1款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但并没有阐明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直接或间接征收何种国内税和费用。欧美进一步认为,中国***府为汽车零部件进口设置了特殊的“门槛标准”(threshold),对那些超过相关标准的汽车零部件征收了额外的费用,因而违反了第3条第4款有关国内法规国民待遇的原则。另外,中国因为制定和维持“国内数量法规”,也违反了第3条第5款。欧美以上指控的主要证据是我国为适应“人世”之需,履行中国加入文件中相关国际法律义务而于新近修改制定的三部法规(即《汽车***策》指《汽车产业发展***策》);《进口管理办法》指《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核定规则》指《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措施。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国***府承诺于2006年7月1日将整车进口关税税率下降至25%,而汽车零部件关税税率则下降至10%。但是,鉴于这两项关税税率的较大差距,为避免有关汽车生产企业规避整车征税,防止关税流失,我国***府在遵守WTO义务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实属必要之举。
欧美以GATT第3条第2款指责中国***府违反WTO义务,于法无据,至少是缺乏中国在国内税收方面实施歧视待遇的证据。
国民待遇是指在缔约方国内税收和法规方面给予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同等的待遇,因此在质疑中国***府违反第2款时,首先要确证《进口管理办法》中征收的关税是否构成“国内税收”。根据《汽车***策》第53条和第54条,《进口管理办法》和《核定规则》的规定,中国***府对汽车零部件进口设置一定的标准,完全出于维护国家财***收入的需要,属于海关征收进口关税的范围,并无在国内税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意***。
如果说欧美以“门槛标准”证明中国违反GATT第2条中的关税减让义务,尚属“有的放矢”的话,那么,以之作为援引第3条第4款的证据就有点站不住脚了。
欧美在磋商请求中指责中国设置的“门槛标准”是指三文件为汽车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而规定的相关标准。而根据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要义是缔约方产品进入其他缔约方领土后应享受不低于同类国产品在国内税或国内法规方面的待遇,因此欧美以汽车零部件进口征收关税时的“门槛标准”指责中国违反第4款显得“张冠李戴”。中国有关影响汽车零部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并未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虽然中国有违反GATT第S条第5款的嫌疑,但也不是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门槛标准”虽然主要是针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问题,但其中的60%比率要求间接地涉及到WTO成员较为敏感的“当地含量”、“数量限制”问题,因而欧美以GATT第3条第5款指责中国的“国内数量法规”违反国民待遇义务似乎有一定的依据。根据《进口管理办法》和《核定规则》,“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亦是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标准之一。欧美有理由担心,此种标准的实施将间接地导致40%的“国内来源供应”要求,并相应的增加国内同类汽车产品的竞争优势,因而构成歧视待遇。
一方面,中国设置“门槛标准”的目的很明确,即“防止关税流失”,并未违反GATT第3条第1款的基本原则实施歧视待遇措施;另一方面,《进口管理办法》和《核定规则》没有规定有关国内来源供应的“强制性义务”,仅仅是为办理汽车零部件进口手续时提供一定的判断标准,因此并无明显证据显示这些“国内数量法规”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援引第20条d款的一般例外作为我国***府的申辩理由,尤其应强调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海关***”而非实施歧视待遇。
WTO的国民待遇条款本身即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即GATT第3条第8款的***府采购和第10款电影片的管制,但实践中针对国民待遇的指控最为广泛引用的例外条款当属GATT第20条d款。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在满足“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相同情形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条件下,缔约方可以实施偏离GATT义务的措施。而d款规定的措施是指,“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得到遵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根据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因此,中国在将WTO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规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机械适用WTO相关条款规定。中国可以援引第20条d款作为抗辩理由,尤其应强调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海关***”而非实施歧视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在GATT时期的“欧共体对零部件的管制案”中,日本提出欧共体对进口零部件按照成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举措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欧共体则以GATT第20条d款的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尽管该案专家组最后裁定欧共体的征税措施与GATT第3条第2款和第4款不符,并且不能根据GATT第20条d款获得合法性,但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抗辩仍对我国有一定借鉴价值。毕竟欧共体和美国指责中国违反GATT第3条的措施与该案例中的“反规避税”有所不同,且欧美证据稍嫌不足。
欧美希望在WTO争端解决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而避免单边的报复措施,这 种“规则导向”的做法对我国是有利的。
中国与欧美此次争端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是双方对于《汽车产业发展***策》、《进口管理办法》和《核定规则》三项法规相关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尤其是有关构成整车特征的“门槛标准”似有“当地含量限制”的嫌疑,因而触犯了欧美较为敏感的神经,但实质原因仍可归结为双方的经济利益之争(当然也不排除***治因素)。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将于2006年7月1日分别降至25%和10%,而上述三项法规中针对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以进口汽车零部件为名规避整车标准征税的举措,无疑影响到欧美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商、出口商的经济利益。而将于同年7月1日实施的“60%标准”会更大程度地对此类规避行为构成限制。
所以欧美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即在WTO框架下提出磋商请求,应该说是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事先敲一“警钟”,以使中国***府“因噎废食”,修改对其不利条款。应该看到,欧美希望在WTO争端解决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而避免单边的报复措施,这种“规则导向”的做法对我国是有利的。
综合考虑,通过谈判磋商,加强我国与欧美的沟通,向其阐释涉案措施中相关敏感条款的真实含义,来化解分歧,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WTO争端解决的最终目标是在争议各方之间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因此谈判磋商也好,斡旋调停仲裁也罢,包括专家组、上诉机构程序并无一一用尽的必要。即便是案件进入到专家组及后续程序,DSB也鼓励各方继续保持磋商谈判。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存在违反WTO义务的嫌疑,尽管欧美在磋商请求中缺乏充分证据,但不排除在下一阶段进入到专家组程序时,它们有可能提出更为有力的事实材料以减损我方的申辩力度;其次,与欧美相比,我国现阶段尚缺乏足够的WTO法律、经贸、外语类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即便是聘用外国律师,其长期诉讼费用也是我国难以承受的,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再次,我国***府在解决国际争端中一向采取较为稳健的态度,强调在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谈判解决问题。
我决定篇10
自我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包括3个方面:生活管理、资源管理、学习管理。在这里,主要侧重从生活管理方面与大家探讨育儿的一些方法和技巧。生活管理主要指自我照顾、情绪管理及遵守生活中的规则等。
让孩子学会自我照顾,属于责任性授权
自我照顾的第一个方面即指吃饭穿衣。婴幼儿时期,孩子的吃穿大部分被大人包办,并且很多家长存在过度喂养的行为。研究数据显示,过度喂养不仅会产生生理疾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而且影响孩子的自我判断能力。因为吃饱饭是一个人的基本内在需求,过度喂养,超过了身体的量,会造成孩子自我认知的混乱。
很多孩子到上学的年龄吃饭穿衣慢,常常在家长的催促下完成,导致家庭气氛紧张、孩子反感。这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孩子没有得到足够的锻炼。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比较有效的方案是,让孩子从很小时就尝试自己吃饭。一般来说,孩子的手有了抓握能力就可以让他尝试,一岁半的孩子已经具备***进食的能力,当然很可能会一片狼藉。我们要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另外,家长要掌握的一个原则是,吃多吃少由孩子决定,吃什么由我们决定,因为家长掌握着营养的均衡性。穿衣方面,婴幼儿期让孩子协助穿衣,儿童期家长协助孩子穿衣。自己穿衣吃饭利于孩子对身体的自我认知,同时让孩子有一个适应社会的基础。
自我照顾的另一方面就是整理玩具和物品。这些事情基本也是被家长包办的。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大了自然会整理,长期包办的结果是,孩子认为这些玩具物品与自己没有关系。让孩子整理属于他的玩具和物品,这属于责任性授权,最本质的意义是,告诉孩子他有玩的权利,也有整理的责任。孩子整理物品的过程,其实是帮助建构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立生活的秩序感和养成良好习惯。责任性授权,还有利于孩子自信心的建立,自信心是通过日常行为建立起来的。因为孩子如果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内心会有成就感。
情绪管理:家庭模式决定孩子的未来
我们常常说一个人成熟的标志就是能很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绪。受家庭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情绪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对于孩子来说,很多时候,他的情绪是学来的。生活中常有这样的场景,当孩子哭闹时,家长往往会带着情绪和孩子说话,或恐吓,或训斥,导致孩子继续有情绪,并觉得自己的内心不受关注。
当我们不明白孩子为什么哭时,首先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安慰孩子,给予他安全感。与孩子沟通时,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从心理学调查来看,沟通时,肢体语言的影响最大,其次是语气、语调,反而是所说内容影响最少。而我们大部分人只关注语言内容而忽略了肢体语言、语气语调。所以与孩子沟通时,不要有情绪,说话要慢,要清楚。
每个人都是家庭文化的代言人。如果一个人在焦虑的家庭环境中成长,那长大后不管遇到什么事情,他的情绪就很容易焦虑。模式决定未来,现在家庭的生活模式决定了孩子未来的生活模式。这也是原生家庭对孩子根深蒂固的影响。
家长要乐观接纳孩子的情绪,不要压抑孩子的情绪。当孩子有情绪时,家长只需要拥抱孩子,不要试***给孩子讲道理。这个过程有助于孩子情绪的自我调节。为什么不提倡讲道理,特别对于学龄前的孩子来说,他不懂那些道理背后的社会行为道德规范。最有效的办法,是告诉孩子怎么做,而不是讲道理。
最简单的规则是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
规则的制订非常重要。现在家庭教育的大多数问题是规则不清楚,家长强调听话,而忽略规则。很多时候家长要求孩子要听老师话,听父母的话,但听话不代表遵守规则。所以要制订简单易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