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即是赐予10篇

困境即是赐予篇1

狮子轻轻吼了一声,说:“天神真是了解我啊!我今天来的确是有事相求。因为尽管我的能力再好,但是每天鸡鸣的时候,我总是会被鸡鸣声给吓醒。神啊!祈求您,再赐给我一个力量,让我不再被鸡鸣声给吓醒吧!”天神笑道:“你去找大象吧,它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的。”

狮子兴匆匆地跑到湖边找大象,还没见到大象,就听到大象跺脚所发出的“砰砰”响声。

狮子加速地跑向大象,却看到大象正气呼呼地直跺脚。

狮子问大象:“你干嘛发这么大的脾气?”

大象拼命摇晃着大耳朵,吼着:“有只讨厌的小蚊子,总想钻进我的耳朵里,害我都快痒死了。”

困境即是赐予篇2

詹雯

假如我是小鸟,我会记住那出生时的巢穴;假如我是树苗,我无法遗忘那滋养我的土地;假如我是江河,那雪域高原将会成为我记忆中的烙印。。。。。。无论我是什么,我以什么方式存在,我可以忘记周围的一切,甚至可以抛弃自己,但有一样东西是不可泯灭的——那就是感恩。

看到半轮红日在云端洒下暖暖的曙光,我们会感恩这个早晨赐予的希望;看到一抹晚霞在天边舞动着华丽的光影,我们会感恩这个黄昏赐予的美好;看到漫天星星小心撩动着月光散落的碎片,我们会感恩这个夜晚赐予的细腻与沉静。然而,我们更应该感恩我们所身处的最贴切的最无私的社会。

人,不是沙漠中的仙人掌,也不是莽林中独来独往的山大王。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人必须依赖社会而生活,从社会中取得物质、精神和情感的满足。那么,在向社会索取之后,你是否感恩社会了呢?

感恩社会是怎样的呢?其实,在我的脑海里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只是觉得社会是由一群人所组成的一个集合体,向社会索取就是向社会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索取,而感恩社会就是感恩某些人或某个人。

古往今来,有许多懂得感恩社会的人。

韩信就是一个懂得感恩的人。韩信少年的时候,家境窘迫,父母也双亡了。他虽然在非常用功地读书,拼命地习武,但是却仍然无以为生。无奈之下,他只好迫不得已到人家去吃“白食”,就是因为这样他常常遭到别人的白眼。韩信咽不下这口气,就来到淮水边垂钓,用鱼换饭吃。即使是用鱼换饭吃,他也是经常饥一顿饱一顿,吃了上顿还得想着下顿。淮水边上有一位老妇人,她专门为人家漂洗纱絮,人们都称之为“漂母”。她看见韩信非常可怜,于是就把自己的饭菜分一些给韩信。每一天都是这样,从来没有间断过。韩信深受感动,在韩信被封为淮阴侯之后始终没有忘记漂母的一饭之恩,于是派人四处寻找找漂母,最后以千金相赠。

现在也有许多帮助贫困学子的工程,“希望工程”就是一项家喻户晓的帮助贫困学子的工程。那些为贫困学子捐钱捐物的人都是懂得感恩社会的人。当然在接受救助的人群中也有懂得感恩的。丛飞是一位着名的深圳歌手,他在青少年时接受过别人的帮助。在他飞黄腾达之后也不忘感恩社会。他帮助了贵州山区一百多位的贫困学生,使他们完成学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困境即是赐予篇3

【关键词】服务行***;公共服务;行***权力;公民权利

【正文】

一、服务行***的源起

公共行***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①}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仍然只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②}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人们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所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方式,就是服务行***。详言之,服务行***是***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方式。

二、服务行***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

在中国历史上,***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份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恩赐。[2]

在英国,***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3]即使***府在客观上提供的帮助,也仅仅是***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都是以***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③}这一时期服务行***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4]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由地方***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府恩赐性质而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性质。[5]

服务行***由***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6]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7]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④}

三、服务行***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中,***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对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8]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府的***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象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四、服务行***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困境即是赐予篇4

我很遗憾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获得x总和集团的理解和批准,并于12月9日老__先生莅临之高级经理全体会议中宣布。很荣幸再次获得老__总裁对我过去近7年贡献的褒奖,感谢和祝福。我想这也是对所有同仁和商及客户朋友的荣誉。在此我想感谢各位这么多年一直忠诚地、同心地和非常勤奋地和我一起打拼以及在方方面面对我的支持!

6年多共同努力的结果,大家有目共睹,更可贵的是,我们成为“一家”!我要感谢上帝的赐福有6年的平顺和今年的艰难,让我学习不骄傲、不气馁、不暴躁、不求自己的私利和荣耀;体会更多何为真团队,何为公义正直与慈爱怜悯的平衡,为何信仰和榜样对每一个人的重要,人和事何者更重要和优先等课题。在困难中也学习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生喜乐,喜乐生力量。感谢神常保守我的心思意念能平衡和平安喜乐。说这些不是我已完全得着,乃是仍在学习中,更愿大家共勉之,生出信心、盼望和力量来面对困难。记住“我们的队伍只要目标明确,一定可以达成的”。这6年来工作确实辛苦,但心中一直是热情洋溢的,好像在打篮球比赛一样(我喜欢打篮球嘛!),回想起来,初时我打中锋或大前锋,带领大伙冲锋陷阵,远投近切,直闯,屡屡得分,其次我换位成控球后卫,组织全场攻防战术及实施。之后,我自觉地开始打“教练”了,最大的不同在教练不只关心赢每一场球,更关心他的球员在各方面的成熟与成长,以及真团队的建立。因为这才是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也是人生最丰富有趣的部分。最终,我再一次换位了,这次我选择坐在观众席上,成为球迷啦啦队的一员,不时向场中投以关注的眼神和喝彩,只要大家认真尽力了,不论输赢,我保证给予所有的队员最温暖的怀抱。

这个工作我很清楚是上帝赏赐的,而今年以来,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令我心生倦怠,很多地方实际上也使不上力,因此常切切向神祷告,求问神兴起这样的环境是不是要我离开的意思?终于神依我祷告的要求,给我清楚的印证,我知道是我该下台一鞠躬的时候了。很快地我就向x总提出了辞呈,但为了让x总有时间空间来处理,以及尽量降低不必要的震荡,我很抱歉在未得公司许可之前,我不能向各位透露,请诸位谅解谅解。

__这列快速火车正缓缓进站,我听到了广播,知道我的目的地已到,我将直奔家门,正可多陪陪家人,休养休养身体,等待上帝带领我乘下一次列车,展开惊喜丰盛之旅;就在下火车门之前蓦然回首,瞥见同车的诸多患难、欢欣与共的朋友们,弟兄姊妹们,心中不免几许惆怅和不舍!不久这列车加好油、充好气即将依既定轨道向前再度飞驰,只有默默祝福各位一路平安,万事顺利。我们虽然在此分手,但拜现代科技之赐,其实联络倒是蛮方便的。我的***码不变,请多多利用。反正我一时半载也没啥事做,若有人来信,我会很高兴的。

困境即是赐予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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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外较早研究这一问题的当数日本学者加藤繁。所著《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1944年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中译本)中,第8章以唐宋时期为中心,集中对白银的输出与输出进行了探讨。近年日本学者山村和神木(Yamamura Kozo and Tetsuo Kamiki)所著Silver Mines and Sung Coins-A Monetary History of Medieval andModern Japa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In Precious Metals in the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Worlds (Eedited byJ.E.Richards.Durham,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所著Reorient:Global Economy inthe Asian Age(汉译本《白银资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等均有论及。国内的研究分别来自货币史和外贸史两个方面,前者如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11月版)、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等,后者有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集刊》第6卷第2期),全汉昇《明中叶后中日间的丝银贸易》(《史语所集刊》第54本第2分册),陈高华《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9月版),陈高华、吴泰、郭松义《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出版社1991年11月版),关履权《宋代广州的海外贸易》(1994年10月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黄纯燕《宋代海外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3月版)等。

② 见《宋史》,卷186《食货》下八(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版);《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北平***书馆影印稿本,中华书局1957年11月版)。

一、熙丰以前的白银输出

北宋自建隆元年(960年)***,至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继位,已经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在历时一百多年的时间中,宋朝的海外贸易获得了较大发展,对外贸易的格局初步奠定。而宋王朝建立不久,白银就广泛地出现在各种贸易方式之中。

在贡赐贸易方面,宋代最早见于记载的贡赐贸易始于建隆元年(960年)。当年九月癸卯"三佛齐王悉利大霞里壇遣使来贡方物"。而至迟在建隆三年(962年)贡赐贸易中即出现了用银的明确记载。当年十一月丙子,三佛齐贡方物,宋廷"赐其使冠带器币。还,赐以锦彩银器。"①白银以银器的形式付给了三佛齐来使。此后,通过海上丝绸之路进行贡赐贸易的例子不绝于书,贡赐贸易中也常常少不了白银。而雍熙四年(987年)五月,宋廷还曾"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②。8名内侍所赍金帛中,当然也少不了白银③。

在市舶贸易方面,宋朝于开宝四年(971年)二月灭南汉后,立即于六月壬申"置市舶司于广州"④。宋廷直接管理的市舶贸易正式展开。而《宋史》在简略记述了开宝四年(971年)置市舶司的情况后称:"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货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铁、鼊皮、玳瑁、玛瑙、车渠、水精、蕃布、乌乌樠、苏木等物。"⑤显然,宋朝与南海诸番间的市舶贸易中,也有不少白银。

宋朝设立市舶司后,曾明确禁止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之外的对外贸易,民间商人没有自由地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利。对此,宋廷曾明令规定:"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人其宝货。"太平兴国、淳化间又反复申严有关禁令⑥。但由于宋境海岸线很长,宋廷不可能完全控制沿海商人出海,外来番舶也不免因气候、逃避市舶抽解、博买等原因在宋廷未置市舶的港口停靠。于是,在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之外,零星存在着其他方式的对外贸易。而这类贸易方式中也出现了用银的例子。如仁宗朝,监察御使朱谏上书指出:"福州递年常有舶船三两只到钟门海口,其郡县官员,多令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真珠、犀象、香药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买。"⑦

细审宋代史料,我们看到,神宗朝以前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动,具有一系列突出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向我们表明,白银的流动总体上呈现出流出多于流人的状况。

首先,在贡赐贸易中,宋廷通过常赐、特赐、答赐等方式,向诸蕃来使回赐白银,且为数不少。其中,常赐属礼节性回赐。宋廷规定:凡"诸州、镇、蕃国进奉牙校人从见辞,皆有赐"。其所赐钱物,"两制以上有主钱银,虽或数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数十千已上,各有常数"⑧。其中,对诸蕃进奉的常赐中通常含有银器。如乾德三年(965年)四月回赐占城银器、淳化四年(993年)回赐高丽银器二百两、天圣七年(1029年)四月回赐交州进奉使银器等⑨。特赐有奖励、慰勉性质,非常制。宋廷主要根据实际进奉情况,对诸蕃来使给予具有奖励、慰勉性质的赐予,即史料中所云"特赐"、"优赐"、"厚赐"等,其中亦常含有白银。如建隆二年(961年)"优赐"占城器币⑩等。又如嘉祐二年(1057年)正月,占城使人贡还至太平州,因"江岸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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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③ 关于宋代"金帛"与白银的关系,笔者曾在《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一书中作了较系统的考证,参见该书第126-131页。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⑤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⑥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⑦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

⑧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一七。

⑨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三。《宋史》卷487《外国三》。

⑩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三。

沉失行橐",仁宗"诏广州赐银千两"①。

宋廷的答赐是贡赐贸易的主体,一般以进奉物的价值为基础,实行增价回赐。因海外诸国进贡数量较多,回赐中的白银也为数不少。北宋有关史料中,明确记载答赐白银超过千两者不少。如咸平三年(1000年)赐大食舶主银二千七百两②等。尤为突出的是,由于占城等国人贡商品繁多,价值重大,宋廷回赐的白银甚至突破了万两的大关。其中,天禧二年(1018年)回赐占城的白银达到了四万七千两之多③。

与宋廷回赐中包含大量白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文献中关于诸蕃使臣进奉的各种商品的记载,却大多没有白银。如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占城遣使"以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笺香二百斤、别笺一剂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槟榔千五百斤来贡。"④所贡商品种类不少,却无白银在内。有关文献中虽也有高丽、交趾、占城、大食等国为数不多的几条进奉白银、高丽答赐宋使白银的事例,但人贡、答赐宋使的白银数量一般不过数百两。如太平兴国五年(980年)十月,交趾"江巨瑝、王绍祚以方物金银器五百两、通犀六株……来贡。"⑤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十一月,大食蕃客截沙蒲黎以金钱、银钱各千文来贡。"⑥淳化四年(993年)二月,陈靖等出使高丽,高丽王亦"遗以袭衣、金带、金银器数百两"⑦等。不仅如此,诸蕃在获得宋廷的回赐之后,还有用回赐的钱物收购白银带出宋境的情况。如景德元年(1004年)"九月,有司言,蒲端使多市汉物金银归国,亦有旗帜之类。"⑧由此观之,在宋廷与海外诸蕃之间的贡赐贸易中,宋廷的回赐当超过了诸蕃的进奉,白银的流向当以流出为主。

与贡赐贸易中的情况类似,市舶贸易中白银的流向似乎也以流出为主。北宋初置市舶司之际,通过市舶输入、输出的商品情况不甚明了。由于对外贸易初兴,商品流通量不大,白银即使有出有人,其量也为数不多。淳化二年(991年)后,宋廷放开了部分舶来品的经营权,规定在市舶司完成抽解和博买之后,商人可博买分销部分舶货,但抽解和博买所占比例亦不低。因此,包括抽解、博买在内的市舶收入,为我们考索白银的输人情况提供了重要线索。《宋史》在记"淳化二年,诏广州市舶,除榷货外,他货之良者止市其半"之后,对广州市舶的收人情况作了如下说明:"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价直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岁约获五十余万斤、条、株、颗。"⑨所获之物虽不甚明确,但从“斤、条、株、颗”的计量单位来看,应当没有白银。此后,天禧末全国财***总收人中虽有"银八十八万二千余两",但其来源"除坑冶丁税和市外,课利、折纳、互市所得皆在焉"⑩。应当说,严格意义上的互市是不包括市舶之利的。由此不妨推断,由于市舶贸易中没有或少有白银输入,故市舶之利与天禧末全国财***收入中的白银并无直接关系。反之,当年财***总收人中有"香药、真珠、犀、象七十余万斤、条、片、颗"。结合这一时期市舶收入均在七十万斤、条、片、颗以下的情况来看,这一数字当为市舶总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市舶收入除这七十万单位外,还有不少白银按品类计入了总收入中的白银类的话,市舶总收入的数字将显得过大,超出了这一时期市舶收入所可能达到的量。此后仁宗、英宗两朝,关于市舶收入的记载是:"皇祐中,总岁人象犀、珠玉、香药之类,其数五十三万有余。至治平中,又增十万。"从其计量单位来看,其中似乎也没有白银。由此观之,神宗朝以前市舶收入中的白银,只存在三种可能:一是根本没有白银;二是白银为数很少,少到了史家认为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三是有一定量的白银,但输入量少于输出量。输入与输出两抵后,市舶纯收人中已没有了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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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一。又见《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九;《宋史》卷489《外国五》。

②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一。

③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

④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

⑤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二二。

⑥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一。

⑦ 《宋史》卷487《外国三》。

⑧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五。

⑨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⑩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7。

更进一步,从白银输出的角度看,宋朝通过市舶贸易输出的白银却不少。淳化二年(991年)以前,宋廷完全垄断市舶物资的博买,博买中不能排除参照贡赐贸易的方式,用白银和其他物资博买蕃货的可能。而淳化二年后,由于抽解、博买之余的蕃货可售给宋朝民间商人,市舶司与民间商人博买蕃货的商品当无太大差异。从前述仁宗朝福州郡县官员"多令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真珠、犀象、香药等"的情况来看,市舶司和民间商人均用银博买蕃货当不会是例外。甚至天圣中,章献太后为了于明州舶船求购摩婆石和无名异,不仅"内出银三百两为价",而且规定:"如不足,更许于州库贴支。"①因此,大中祥符年间,当三司感到乏银支用时,仁宗曾"谓辅臣曰: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五千,今则增踊逾倍,何也?"王旦等明确指出:"两蕃、南海,岁来贸易,有去无还。"这正是银价持续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②。市舶贸易中的白银输出,已经到了足以推动宋朝银价上涨的地步。

贡赐贸易中回赐白银多于进奉白银,而市舶贸易中下至普通商民,上至章献太后,均用白银与其他商品博买舶货,甚至对外贸易中的白银输出足以推动宋朝银价上涨。这意味着,熙丰以前的海外贸易中,白银输出量远大于输入量。白银的流向总体上呈现出持续输出的特点。 二、熙丰至绍兴间的白银输入与输出

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继位,次年改元熙宁。延至南宋高宗绍兴中叶,宋朝的历史又过去了80多年。从海外贸易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宋廷对发展海外贸易的热情持续高涨,从神宗朝的大幅度降低抽解、博买比例,哲宗、徽宗时增设市舶、扩大对蕃商的开放范围,到高宗时高官重金招诱蕃舶,鼓励、支持和有利于海外贸易发展的措施步步推进。在这样的条件下,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动,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这一时期海外贸易中白银流动的首要特点是,以熙宁年间市舶收人中出现有关白银的记载为起点,通过市舶贸易输入的白银有较大增加。《宋会要辑稿.食货》中,留下了关于宋廷矿课收入的记载。据王菱菱考证,该条资料的时间在熙宁七年(1074年)至十年(1077年)间③。尤为重要的是,这条关于熙宁间矿课收入的记载中,不仅分项记述了"租税之人"、"山泽之人"、"诸路上供之数",而且单列一项,具体记录了白银的"赋人之数"一百二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七两。其中,除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课税、榷场收入,诸路茶税、杂税、买扑、酒曲及人籴买卖所得外,有来源于市舶的白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①。这一数字绝对值不多,在赋人之数中的比例也不足千分之二,但却是笔者所见最早的市舶收人中出现白银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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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沈括:《梦溪笔谈》,《补笔谈》卷3,《摩婆石》。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

③ 王菱菱:《宋代"山泽之人"矿课时间考》,《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又见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丛》,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不仅如此,至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市舶收人中含有白银的记载又一次出现。《文献通考》载:"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②这条材料虽无从考证白银收支的具体数字,也无法比较市舶贸易中白银收支之间的差额,但至少表明,熙宁及其以后的市舶贸易中,有白银输入当不是偶然。

此后,市舶收人中出现白银的记载已不难获见,商人从海外贩人白银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如哲宗时,泉州商人徐戬在杭州雕刻《夹注华严经》版2900余片,经海运献于高丽,"受酬答银三千两"③。尽管徐戬的行为有违宋廷禁令,但白银流人了宋境确是事实。特别是绍兴三年(1133年)"十二月十七日,户部言:勘会三路市舶除依条抽解外,蕃商贩到***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器之物,自当尽行博买。其余物货,若不权宜立定所起发窠名,窃虑枉费脚乘。欲令三路市舶司将今来立定名色计置起发下项名件,欲令起发赴行在送纳:金、银、真珠、玉、***香、牛皮、筋角、象牙、犀脑子、麝香……夹杂银、石碌、白附子、铜器、银口朱、苛子、南蕃苏木……诏依。"④在宋廷明确规定须起发行在的诸色蕃货中,同样包含有白银。显然,神宗熙宁年间至高宗绍兴年间,白银输入史料凤毛麟角的情况有了改观,而这正是输入宋朝境的白银有所增加的直观反映。

市舶贸易之外,熙宁年间至绍兴中叶,贡赐贸易中输入宋境的白银也有所增加。如神宗时,钱勰奉使高丽,高丽王"遣二吏追饷金银器四千两"⑤。尽管钱勰最终没有将白银带回。但高丽所饷白银的数量,已是淳化四年(993年)陈靖出使所得白银的好几倍。此后,海外诸国进奉白银的绝对数量开始突破数百两,出现了不少人贡千两的记载。如建炎四年(1130年)八月一日,交趾人贡有"金厮锣五面,共重二百五十两;银厮锣二十面,共重一千两"⑥。绍兴二年(1132年)"闰四月三日,高丽国王遣使朝散郎礼部员外郎赐紫催清、閤门祗侯沈起等一十七人,奉表贡纯金器三事,共重一百两;注子一副,盘盏二副,白银器一十事,共重一千两,……惟清、起各进奉白银合四副,共重二百两……"⑦高丽国王来使人贡的白银加上来使本人带来的白银,总数已超过了千两。不仅如此,熙宁后三佛齐人贡频繁,而白银则已成为三佛齐来使常备的人贡品。《宋史》载:元丰中,该国"使至者再,率以白金、真珠、婆律薰陆香备方物"。白银通过贡赐贸易输入宋朝,具有了经常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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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

② 《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11月影印本),卷20,《市籴考》一。但《宋史》卷186《互市舶法》将该条资料系于熙宁九年。汪圣铎先生指出:《宋史》系于熙宁九年疑误(见《两宋财***史》下册,第723页,中华书局1995年7月版)。此从之。

③ 苏轼:《乞禁商旅过外国状》,《东坡全集》卷58《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七。

⑤ 《宋史》卷317《钱勰传》。

⑥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四五。

⑦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四五。《宋史》卷487《外国三》记载略有不同,称:"(绍兴)二年闰四月,(高丽王)楷遣其礼部员外郎崔惟清、阁门祗侯沈起人贡金百两、银千两、绫罗二百疋、人参五百斤,惟清所献亦三之一。"

然而,市舶和贡赐贸易中白银输入的增加,是否意味着宋朝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向发生了逆转呢?情况似乎仍不容乐观。细审有关史料,同一时期输出的白银,也在大幅度快速增长。

首先,随着海外诸国人贡频率的增强和人贡量的增加,宋廷回赐的白银也创下了历史新高。这一时期,除对海外诸蕃来使继续给予常赐外,宋廷答赐、特赐大量白银的记载进一步增加。就答赐而言,熙宁十年(1077年)注辇人贡,宋廷回赐的白银即达到了五万二千两.创下了答赐量的新高。元丰二年(1079年)、元祐元年(1086年),三佛齐、高丽人贡,宋廷答赐白银也分别为一万五百两、五千三百两①。

在特赐白银方面,神宗、哲宗两朝不仅赐予频繁,而且所赐白银为数不少。如熙宁五年(1072年)在回赐占城进奉之外,又特赐银二千一百两②,元丰六年(1083年)对层檀来使不仅"诏颁赉如故事",而且又"加赐白金二千两"③。对三佛齐的频繁来贡,也"每优赐遣归"④。至哲宗朝,又有元祐元年(1086年)特赐高丽国僧人银器一千两、元祐六年(1091年)二月特赐高丽来使银器五千两⑤等。甚至靖康年间,宋廷已无遐自顾,但宋朝官员卫肤敏因奉诏迎接高丽来使,也不辱使命,在开封已经失陷的情况下,仍"以币易银帛,得六千匹两,厚贶其使,而移文遣之"⑥。用银绢对来使给予了厚赐。

至南宋绍兴初,宋廷不仅对海外诸国人贡使臣给予奖励性质的特赐,而且一度大力奖励蕃商来华贸易。如绍兴六年八月,宋廷认为大食蕃商"蒲罗辛造船一只,般载***香投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委是勤劳,理当优异"。于是,宋高宗诏:"蒲罗辛特补承信郎,仍赐公服履笏,仍开谕以朝廷存恤远人,优异推赏之意。候回本国令说喻蕃商广行般贩***香前来,如数目增多,依此推恩。余人除犒设外,更与支给银彩。"⑦对大量贩运***香前来的蕃商特赐银绢,已具有了制度化的意义。

此外,海外诸国来使在人贡白银的同时,仍继续从宋朝境内回购白银,且回购数量不少。如熙丰间三佛齐来使虽"率以白金"等备方物人贡,但元丰二年(1079年)来使群陀毕罗也曾明确提出"乞买金带、白金器物"的要求,宋廷则按照对待注辇国来使的方式,通过回赐满足了其要求⑧。而绍兴初年,大食国进奉使人蒲亚里则"将进贡回赐到钱,置大银六百锭及金银器物、疋帛"⑨。其中,所购置的六百锭白银,按每锭50两计算,总数已达到3万两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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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国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卷364。

②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一。

③ 《宋史》卷490《外国六》。

④ 《宋史》卷489《外国五》。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卷455。

⑥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四。

⑧ 《宋史》卷489《外国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

⑨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四。

同时,在市舶贸易方面,这一时期白银的输出情况也有明显增长。前揭《文献通考》关于元祐间三市舶司的年收支数中,支出钱、粮、银、香药等"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其中,市舶司支出的白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向蕃商博买市舶物资显然属于文中应有之意。这意味着白银已开始成为市舶本钱的价值载体,正式由宋廷的市舶司向外输出。而追溯元祐以前,熙宁二年九月制置条例司曾言:"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使莫肯为,课人滋失。今既假发运司以钱货,听移用六路之财,则东西南经费皆当责办。请令发运使副兼提举九路银铜锡冶坑市舶之事,条据利害以闻。"条例司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神宗的认可,并诏令发运司正副使同时"兼都大提举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等"①。宋廷从坑冶中获得的白银,也可能直接成为市舶司博买舶货的手段。

此后的市舶贸易中,不仅抽解、博买之余的蕃货仍在换取民间白银输出海外,而官府掌握的白银,也有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博买,向海外输出。这正是北宋末南宋初,各地市舶司均存有数量不等的白银的重要原因。如建炎四年(1130年)正月丙辰,南宋***权在不太稳定的情况下,曾一度"命福建市舶司悉载所储金帛见钱白海道赴行在"②。所送纳的金帛中自然包含一部分白银③,且这些白银就是市舶司用于博买蕃货的本钱。相应地,绍兴二年(1132年)八月六日,福建市舶司废罢时,宋廷也没忘记将"其本司银器钱物并令起赴行在左藏库送纳"④。原准备用于输出海外的白银,因为宋廷的***策调整而暂时留在了宋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元丰四年(1081年)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奏称:在海南岛,"自来泉、福、两浙、湖广来者,一色载金、银、匹帛,所直或及万余贯。自高化来者惟载米包瓦器牛畜之类,所直或不过一二百贯。"⑤也就是说,熙丰年间有大量内地商贾持续向海南贩运白银。奏书没详说所贩白银的用途,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用于博买南海舶来品的当为数不少。而其中用于博买舶来品的白银,一旦由商人贩运出境,则当然地构成了海外贸易中的白银输出。

因此,宋神宗至高宗朝,在海外贸易中白银输入有所增长的情况下,输出也大幅度增长,白银的流向总体上未发生全面逆转。即使把熙宁间市舶收入白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全部作为抽解数,把抽解比例设定为熙宁间的最低值十五抽一,通过市舶输入的白银总量也不过33810两。全年经市舶输入的白银,也仅相当于熙宁十年回赐注辇国白银的65%。而《宋史》述及高宗绍兴年间的情况时也称:"南渡,三路舶司岁人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其弊卒不可禁。"⑥正因为如此,熙丰至绍兴间,在钱荒不断加剧、铜钱购买力较为稳定甚至有所增强的情况下,白银与铜钱的比价仍从每两1贯持续上涨至2-3贯⑦,白银的继续外流,在一定程度上仍旧推动着银钱比价的不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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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焘著、黄以周等辑补:《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②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1。

③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国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卷364。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五。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0。

⑥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⑦ 参见拙著:《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177-178页、第198-199页。 三、绍兴中叶以后白银流向的逆转

南宋初建,扩大海外贸易,最大限度地获取市舶之利,是宋廷大力支持市舶贸易的根本目的。因此,宋高宗也反复强调:"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万计。"特别是广南市舶,只要提举官得人,"庶蕃商肯来,动得百十万缗"①。但是,初建的南宋***府却面临着严重的财***困难,甚至博买蕃货的本钱也不免捉襟见衬。而在蕃商利少的情况下,绍兴初年的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中,白银流出的势头已开始受到抑制。而绍兴中叶以后,随着海外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宋廷有关***策的调整,白银输入超过输出的迹象开始显露,宋代海外贸易中白银的流向,开始出现了逆转的趋势。

在贡赐贸易方面,绍兴以后海外人贡白银的情况与此前无太大变化,多在数百两至千两左右②。宋廷对海外来使的回赐同样不菲,且其中仍包含大量白银。甚至在常赐中,原来按例赐予铜钱者,也曾一度因为宋廷严禁铜钱出境而改赐白银。但是,这一变化对白银的流量影响不大,通常只在数十两之间③。而更为突出的是,宋廷常赐白银的规范化、特赐和答赐白银的制度化以及总量的锐减,对白银的流向产生了更大的影响,致使南宋绍兴中叶以后,贡赐贸易中的白银输出和输入,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宋廷逐步统一了对各国来使的经常性回赐制度,常赐中的白银量一般按照统一后的惯例给赐,实赐白银的总量有所减少。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交趾常纲人贡,宋廷明确规定:"将来交趾国到阙,并依占城国进贡人昨到阙体例"办理。其中,"今来交趾到阙,其见辞分物等,依占城国到阙,关会太常寺检讨典故施行"④。不仅如此,当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三佛齐人贡使副以下支赐并依占城例施行"⑤。占城人贡及回赐的旧例,成为对待诸国贡使的基本标准。这与宋初对不同国家的来使给予不同数量的回赐相比。特别是对照宋廷常赐诸蕃国银钱"虽或数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数十千已上"⑥的规定来看,所赐物中白银的总量当有所减少。

次之,有关特赐的记载也明显减少,特赐进一步规范,且具体一次特赐白银的数量逐步降至二百两左右。绍兴中叶后,宋廷主要对交趾、占城等赐国名、封王号、大礼人贡等进行特赐,但特赐中白银的数量有所减少。如绍兴十年(1140年)九月明堂大礼,对交趾郡王的特赐中,涉及白银的为"金花银器二百两",外加"金镀银鞍辔一副"⑦。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七月,交趾郡王进封南平王,加赐物中则仅有"金银器二百两"⑧。同年十二月,占城人贡,属于特赐的白银也只有金花银器二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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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15、卷135。

② 如淳熙三年(1176年)四月,安南人贡银器1500两,淳熙七年(1180年)再次入贡银器1000两等。见《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五五、四之五四。

③ 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宋廷规定,将原按例赐占城来使中副使、监纲、书状官铜钱九千改赐为白银25两。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八。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八。

⑤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六七。

⑥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一七。

⑦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六二。

⑧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9。

银帛千匹两①。且总量为"千匹两"的银帛,为绍兴中叶以后见于记载的特赐白银最高额,此后类似例子已不见于记载。除交趾、占城外,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十一月,鉴于三佛齐勤于人贡,宋廷给予特赐奖励,但特赐物中白银并不多,仅有五十两银腰带匣和金花银器(钞锣二面)二百两。特赐似乎也与常赐一样,统一"并依占城例施行"②。延至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安南人贡,宋廷"依大礼加恩例给赐"的白银,也只有金花银器二百两③。而绍熙五年(1194年),安南国王李龙翰登极,宋廷"加恩"给赐亦依例进行,所赐物中涉及白银的也是金花银器二百两,金镀银鞍辔一副④。宋廷对诸国特赐白银的数量,似乎控制在了二百两左右。

最后,绍兴中叶以后,宋廷答赐白银的总量减少,逐步形成了限制答赐用银比例的制度。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十一月十四日,占城人贡"附子沉香一百五十斤,沉香三百九十斤,沉香头二块一十二斤,上笺香三千六百九十斤,中笺香一百二十斤,笺香头块四百八十斤,笺香头二百三十九斤,澳香三百斤,上速香三千四百五十斤,中速香一千四百四十斤,象牙一百六十八株,犀二十株,玳瑁六十斤,暂香一百二十斤,细割香一百八十斤,翠毛三百六十只,蕃油一十灯,乌里香五万五千二十斤"。"纽计得香货等钱十万七千余贯"。宋廷决定用锦、绫、银等答赐。但其中,答赐用的白银定额为一万两⑤。答赐用银的总量为数不少。但是,这条记载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其一是:占城进奉的诸种商品与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进奉的商品相比有明显增加,但答赐物中白银的比重明显减少。前揭天禧二年占城进奉物为"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笺香二百斤、别笺一剂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槟榔千五百斤"。但宋廷答赐白银达到四万七千两⑥。而这次答赐物中的白银尚不到天禧间的四分之一。

其二是:宋廷答赐的一万两白银,按绍兴二十六年行在官价每两3300文计,一万两白银相当于铜钱33000贯,相当于人贡商品总价的三分之一。无独有偶,淳熙五年(]178年)三佛齐人贡,宋廷"计其直二万五千缗,回赐绫锦罗绢等物、银二千五百两"⑦。同样。按此时银钱兑换价每两3300文计算,2500两白银相当于铜钱8250贯。宋廷用于答赐三佛齐人贡商品的白银,亦正好是人贡商品总值的三分之一。这意味着,宋廷答赐白银,很可能已经形成了按人贡商品总值计算,其中仅三分之一用白银支付的惯例,通过贡赐贸易输出的白银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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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

②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六七。

③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五0。

④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五五。

⑤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六。

⑥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

⑦ 《宋史》卷119《宾礼》四。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绍兴中叶以后的贡赐贸易中,宋廷虽没有停止用银回赐诸国来使,诸国的人贡品中也有不少白银。但与北宋时期相比,宋廷用于回赐的白银数量已有了明显减少,而人贡的白银却有所增加。更进一步,我们还看到,贡赐贸易之外的市舶贸易中,白银流动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现象,甚至有的现象已足以促使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向发生逆转。

首先,从绍兴中叶开始,白银持续通过市舶贸易输入宋境,且输入量明显增加。绍兴十一年(1141年)出现了这样一条记载:"户部言:重行裁定市舶香药名色,仰依合起发名件须管依限起发前来。所是本处变卖物货,除将自来条格内该载合充循环本钱外,其余遵依已降指挥计置起发施行,不管(得?)违戾,合赴行在送纳,可以出卖物色:细色:呵子中笺香……银子、下笺香、芹子、铜器、银珠……夹杂金、夹杂银……"①这条记载首先说明,绍兴.卜叶,市舶输入的舶货中,白银仍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不仅有成色较高的银子,有银制品,也有成色较差的夹杂银。更重要的是,把这一记载与绍兴三年(1133年)关于市舶起发名色的规定相对照,无论白银的成色、型制如何,都曾是可以在当地出卖的色额。市舶贸易中输入的白银已为数不少,且相当一部分流人了民间,并再一次引起了宋廷的关注。

也正因为市舶贸易中输入的白银持续增长,成书于宋宁宗开禧年间(1205-1207年)的《云麓漫钞》,至少已明确留下了高丽银子输入福建的记载②。而相比之下,《萍洲可谈》在记述北宋刚.明的输入、输出商品时,均没有提及白银③。延至宝庆间(1225-1228年),《宝庆四明志》在记载各国经常性输入的舶货时,除日本及海南、占城、西、平、泉、广州人港的船只不载白银外,高丽和诸"化外蕃舶"均有细色物货--银子输入④。具有一定规模的白银,通过市舶贸易持续向宋境输入。

次;之,绍兴中叶以后,宋廷虽然继续博买蕃货⑤,但博买的比例总体上呈逐步下降的趋势,而经博买输出的白银则明显减少。绍兴十六年(1146年),三佛齐国王曾专门致函广南市舶.刁,抱怨"近年商贩***香,颇有亏损"。而三路市舶司也称:"蕃商陈诉,抽解太重。"因此,宋廷不得不将绍兴十四年(1144年)一度提高的抽买比例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并把抽解率降至卜分抽一⑥。延至孝宗朝,宋廷的博买比例进一步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了"住博买"的记载。隆兴二年(1164年)八月,两浙市舶司申,因"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货,照得象牙珠犀系细色,抽买比他货至重,非所以来远人。欲乞十分抽解一分,更不博买。"⑦孝宗采纳了这一建议。当然,这次"住博买"似乎仅仅限于两浙市舶,而未在广、泉实行。但至绍熙三年(1192年),福建市舶司博买亏数,且开禧元年(1205年)广、泉两司均出现了"缘舶司阙乏,不随时支还本钱,和官吏除尅,致有规避博买"的现象。有鉴于此,宋廷于当年十月十一日决定:"泉、广市舶司将逐年博买蕃商***香,自开禧二年为始,权住博买。"⑧在这样的情况下,宋廷在市舶贸易中,通过博买输出的白银显然随博买比例的下降而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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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一。

②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朱或:《萍洲可谈》,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如乾道三年(1167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孝宗诏:"福建市舶司于泉、漳、福州、兴化***应合起赴左藏西库上供银内不以是何窠名,截拨二十五万贯专充抽买***香等本钱。"(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白银仍是博买舶货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按当时的***兑换价计算,这约合白银7-8万两,仅相当于绍兴末年每年抽解、博买息钱200万缗的12.5%。

⑥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四、二五。

⑦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

⑧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宋史》卷185《食货》下七系于开禧三年。

开禧年间"住博买"的时间似乎不长,至迟嘉定十二年(1219年)已恢复了博买,而且博买中用银不少。因此,当年曾有臣僚上言:"以金银博买,洩之远夷为可惜。"但是,也就是在臣僚指出了以金银博买的弊病后,嘉定十二年(1219年)宋廷"命有司止以绢帛、锦绮、瓷漆之属博易,听其来之多寡,若不至则任之,不必以为重也"①。此后,无论宋廷是否博买、博买比例如何变动,却与白银输出的关系已不再那么密切,白银输出受到了新的限制。

随着宋廷博买比例的下降,民间直接购买舶货的比例相应提高。这是否意味着仍有大量白银通过民间的渠道输出宋境呢?情况似乎正好相反。从南宋时期的情况来看,宋境内白银长期不足,银价持续上涨。而南宋初年白银货币化初步实现之后,白银的购买力也很强②。反之,向宋境输出舶货的诸国,或产银而不用银作货币,或在香料贸易中早已用银作货币。前者如高丽、交趾,后者如大食、三佛齐、苏吉丹、登流眉、占城等等③。因此,对于从事宋朝与海外诸国间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来说,不远万里将香料等贩人宋境,将绢帛、瓷器和铜钱等贩至海外诸国,才能实现往来两利。如果所贩人的香料全部换成白银后再贩出宋境,他们将面临着损失回货贸易利润的危险。因此,将白银从购买力较强的宋境,贩至早已用银的南海,对不少商人来说实属不得已之举④。反之,在贩入香料等商品的同时,携带一定量的白银人宋购买更多的绢帛、瓷器,甚至将白银兑换成铜钱带出宋境,运往苏吉丹之类迫切需要宋朝铜钱的国家,则更为有利可***。因此,嘉定十五年(1222年) "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国家置舶官于泉广招徕岛夷,阜通货贿,彼之所阙者如瓷器茗醴之属,皆所愿得,故由吾无用之物。易彼有用之货,犹未见其害也"。要求宋廷在市舶贸易中改变用银钱博买的积习⑤。这说明,至迟在宁宗嘉定年间,宋廷官员也已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而在民间商人间展开的市舶贸易,由于更多地按市场规律运作,其实际发生的时间当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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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185,《食货》下七。

② 参见拙著《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四章。

③ 参见赵汝括著、冯承钧校注:《诸蕃志校注》,卷上,商务印书馆1930年2月初版,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10月第2版。

④ 明代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曾录有林光朝在孝宗朝的如下议论:"臣昨在岭外,见诸蕃之货,近年以来多是蕃人以厚赀停塌,而责官贾以数倍之息。所以如是者,谓其自有货卖之处。近闻蕃客十十五五,尝在都下自卖蕃物,而以金银为回货。今又闻转之他。"但通观全文,所言回货当发生在宋境之内,这也正是蕃商之所以在获得金银之后,仍须继续"转之他"的原因。且林光朝所论,主要针对的是长期留居宋境的熟蕃而言。但熟蕃将白银作回货,仍不出宋境,只是宋朝用银作货币的旁证,却不足以说明蕃商更情愿贩运白银出境。正如秦九韶在《数学九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中所举甲、乙、丙、丁四人,用金、银、盐、钞、度牒等博买沉香、胡椒、象牙一样,所用白银并未流出宋境。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宋后期的铜钱外流与白银输入,开始呈现出一种相互促进的联动关系。理宗朝,广东提刑包恢曾指出:宋朝铜钱外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白银在宋境内购买力很强。因此,沿海居民"每伺番舶之来如泉广等处,则所带者多银,乃竞赍见钱买银。凡一两止一贯文以上得之,可出息两贯文。此乃沿海浙东、福建、广东海岸之民,无一家一人不泄者"。与之相反,铜钱在海外的购买力则更强,"每是(十?)贯之数,可以易番货百贯之物;百贯之数,可以易番货千贯之物"。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输入一两白银,可获得三贯以上的铜钱,而三贯以上的铜钱输出海外,则可换回价值三十贯的蕃货,甚至换回价值三十贯的白银。一来一往,仅仅从事白银与铜钱的跨国界兑换,就可获得三十倍的利润。正因为如此,不仅豪富的"贩海之商"走私铜钱出海,甚至那些"海上人户之中、下者",也以十贯、百贯数目的铜钱,"结托"海商"买番货而归"①。在宋廷干预较少的市舶贸易中,特别是南宋后期日益发展起来的民间直接贸易中,更多的是白银输入而铜钱输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白银与铜钱的对流。

当然,白银流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此后再也没有白银从宋境流出。但是,早在绍兴年间,宋廷就开始限制白银流出。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伴送三佛齐进奉人使回程,除日用吃食、蔬菜、熟药外,并不得应副买卖金、银、匹帛、生药等物。仰经由州县,其应副过物件申尚书省、枢密院并各省"②。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改变宋廷支持白银外流的***策。而淳熙九年(1182年)九月乙未,宋廷进一步"禁蕃舶贩易金银,著为令"③。明确了禁止白银外流的***策。淳熙六年(1179年),曾在广州就任的郑人杰,也因为在"任内有透漏铜钱银宝过界",受到了特降三官的处罚④。宋廷的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执行。这进一步强化了白银的输入,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白银的输出。

绍兴中叶以后白银流向的转变,对宋境内的银价变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绍兴中叶以前,白银与铜钱的比价一直持续上涨,其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几段时期,银钱比价较为平稳。而从绍兴三年(1133年)至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的二十年间,银钱比价基本上维持在每两白银2200文左右。这与绍兴中叶白银流向的变动当不无关系。而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宋廷规定行在左藏库确定银钱人纳的比价为每两3300文后,这一比价稳定了更长时间。此后的隆兴、乾道、庆元、宝庆、绍定间,镇江、临安、新安、四明、江浙诸***的银钱比价长期维持在这一水平上。而只有白银主产地的桂阳监、既产银又有海外白银输入的广东、泉州,银钱比价曾经低于每两3300文⑤。当然,导致南宋绍兴中叶以后银钱比价平稳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南宋时期海外贸易不断发展的情况来看,如果白银也像铜钱一样被"海舶饱载而归",银钱(楮)的比价是难以保持长期稳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当是孝宗朝以后白银流向变化和输入量增加的重要结果。对此,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通过对金、银、钱、绢、米比价变动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宋代"白银的购买力,虽然比钱文稳定,但其减低的倾向,是很明显的。这种降低,应当是由于白银的跌价。白银的数量也增加了:一方面是本国生产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外国白银的流人或本国白银外流的减少。"不仅如此,他还通过对欧洲、中亚及中国金银比价的变动。做出了"欧洲白银若有东来的事,当以这一时期为最盛"的结论。只是他忽视了南宋白银货币化已初步实现、宋朝海外贸易蓬勃发展等情况,仍认为南宋时期对外贸易中白银以流出为主,"所以白银的购买力,没有再向下跌"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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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包恢:《禁铜钱申省状》,《敝帚稿略》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九。

③ 《宋史》卷35《孝宗本纪》三。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一。

⑤ 参见拙著《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四章。

困境即是赐予篇6

公元960年,后周禁***统帅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而黄袍加身,赵宋肇始。武将出身的宋太祖目睹五代以来***权内部更迭多变的境况,确立了崇文抑武、守内虚外的基本国策以***江山永固。宋太宗亦认为:“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之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宋朝历代君主都比较注重内部稳定,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国家福利保障体系,对象涵盖了弃婴、孤儿、孤寡老人、贫困人口、残疾人和乞丐等群体,国民生老病死等层面均为官府提供的福利所覆盖,可谓“从摇篮到坟墓”都有国家关怀。《宋史・食货志》记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宋朝设置了转运、常平司作为行使赈济权力的常设机构,主管财赋、官仓,负责转运、调配赈济粮食物品等事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州、府、县的各级地方行***长官,都要负责落实赈济事宜。

生有所育,慈幼首置

宋立之初,疮痍满目,百姓十室九空。建隆三年(962年)十一月,宋太祖赵匡胤下诏规定“县令考课以户口增减为黜陟”,把考核官员的升降与人口数量相挂钩,鼓励妇女多生优生,争当光荣母亲。在最高指示下,宋朝各代实行“摇篮”福利,对弃婴与孤儿予以救济和照顾,即慈幼。

为防止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府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由***府登记备案,给她们提供生活补助,其丈夫可因此享受“产假”---免除杂役并且免缴身丁税。绍兴八年(1138年),宋高宗正式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给钱养之。”具体办法是“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南宋禁止贫民不养育子女,对孕妇和腹中婴儿提供法律保护,宋朝***府专门派助产士――“稳婆”照顾孕妇,孩子生下之后,***府还要户部每年拨款资助贫困家庭的父母,无力育婴的发钱4000文(相当于现在的人民币1800元)。***府在各州、县、乡村都设置了举子仓,其资本源于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以及富人的捐赠。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宋孝宗下诏:“……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地方***府核实无误后向贫家产妇实施救济,一般标准是逢民户生育,发给米一石、现钱一千文。救助对象的年龄一般最大为15岁,多为10岁以内的儿童,养济标准为每日0.5升米。

北宋时期,福田院、居养院、广惠仓等机构承担慈幼职责,与老人一起赈济;南宋时期由于战乱原因,弃婴、孤儿增多,慈幼遂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慈幼局”、“慈幼庄”、“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及幼局”、“婴儿局”等,名称虽然各异,功能大致相同,其中慈幼局设置较为普遍。《宋史・理宗本纪》记载:淳佑九年(1251年),宋理宗下诏在临安创建慈幼局,拨给官田五百亩,如发现有被遗弃婴儿、孤儿,“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对婴幼儿,***府拨款雇人***养;稍大一点的儿童,“令入小学听读”,养育成人后听其自便,***不做限制。外国人马可波罗记录了当时的实况:“其国(南宋)诸州弃婴,国王尽收养之。记录各儿出生时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数处命人***哺之。如有富人无子者,请求国王赐给孤儿,其数惟意所欲。诸儿长大成人,国王为之婚配。赐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养男女有二万人。”由于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所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宋未立国之前,中国的人口一直都在六七千万人左右的最高数值徘徊,由于宋朝***府慈幼措施得力,人口剧增。据记载,当时全国记录在册的人口达到一亿以上,在当时国际上的增速实属罕见。大观四年(1110年)宋徽宗在位时,峰值户数达到20882258户。十万户以上的城市唐朝有十几个,宋朝增加到了40个,继长安、洛阳和南京之后,汴京和临安成为世界上第4与第5个超过百万人口的城市。当时的都城汴京,其面积约34平方公里,虽无唐代的长安城大,但是“万国舟车会,中天象魏雄”,人口达到了140万左右的总数。

学有所教,仕宦可期

宋朝以兵变建国,太祖赵匡胤以“五代为国,兴亡以兵”为训力推文治:“朕欲尽令武臣读书,知为治之道。”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将“与士大夫治天下”尊崇为治国原则且“谨当遵承,不敢逾越”,宋太宗“连辟礼闱,收采时俊,每临轩试士,中第者不下数百人”。朝廷的执***大臣、钱谷之司、边防主帅、四方长吏多为文士,可谓“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

宋朝***府大力利用科举选拔人才,广开来学之路,官办的高等学府太学招收“远方孤寒之士”,“执耒垂髫之子”的农家子弟能够入学就读;朝廷“取士不问家世”,“贡举重任,当务选择寒俊”,把***权建立在比较广阔的社会基础上。据统计,《宋史》有传的1953名士大夫中,有55. 12%出身于非官僚家庭。曾经家贫无资的布衣书生苏洵就把两个儿子苏轼和苏辙送到眉山的州学去读书,苏辙也深有体会地总结说:“今世之人,诵文书,习课程,未有不可为吏者也。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 ,是以群起而趋之”。南宋人吴自牧在其《梦粱录》中记载,当时有10万士子到都城临安参加国考,成为公务员即是考生光耀门楣的不二选择。“孤村到晓犹灯火,知有人家夜读书”成为当时士子苦读的真实景象,“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成为宋代志士的人生奋斗目标。时人曾形象地描述:“状元登第,虽将兵数十万,恢复幽蓟,逐强敌于穷漠,凯歌劳还,献捷太庙,其荣亦不可及矣。”据统计,宋仁宗一朝共举行13届科举,取中一甲(状元、榜眼、探花)者共39人,后来只有5人官职没有达到公卿。南宋著名学者陈傅良在《止斋集・乾道壬辰进士赐第谢太上皇帝表》中不无自豪地称道:“窃迹本朝家法之详,究观列圣心传之要,规模一以经术,事业付之书生。”

赵宋一朝,有国家兴办的高等院校(太学、国子学)和地方院校(州、县学),有知名学者创办的私立高校(书院),还有普通知识分子开办的辅导班(私塾)。南宋王象之在《舆地纪胜》中记录:农村“家乐教子,五步一塾,十步一庠,朝诵暮弦,洋洋盈耳”。宋帝国制定***策规定:从上自高等教育,下至中等和基础教育的经费都由***府负担,真正把学校教育当成了公益事业。

宋朝极其重视官学教育,在官学中实行“养士”***策,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的学生予以补助,在太学读书不但免费食宿而且不用交学费,每个学生每月还能领到一千文的助学金。为了保障太学的正常教学及其经费开支,朝廷每年拨钱2500贯作为教育经费,又从其他财***收入中提取部分钱款以弥补学费的不足。元丰二年(1079年),神宗朝实行扩招***策,太学扩充为80斋 ,每斋各5楹,每楹30人。外舍生扩大员额为2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州、县官学要对所有的学生提供膳食和住宿。

***府不但拨给官学专项财***资金,设置专门的教育机构派员管理,而且创置了学田制的稳定收入制度,在筹措、使用和管理资金上赋予教育的突出地位。宋天圣元年(1023年),朝廷第一次赐兖州学田。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向各州下诏“给田十顷赡士”,解决了州县学校多年来经费不足的问题,为其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府一般规定州县官学所持有学田的最低标准,凡地方官学均有相应的定额学田,田租收支由学校管理。到大观三年(1109年),各地的学田共计多达一千余万亩。一些地方***府为帮助属地士人赴考,考生需资助路费者可在庄田收入中领取;一些地方的官学除为学生提供免费食宿外,还提供婚丧嫁娶方面的资助。宋徽宗在位时,全国由***府负担食宿的州县学生人数达到十五六万人,这种情况在当时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宋代地方官学发达,地方官员也重视兴办私立学校,宋人文集里常有州县兴学的碑记,高官范仲淹甚至自掏腰包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当时的民办高校――书院获得了朝廷多方面的表彰和赞助,私立名牌大学如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应天府书院、嵩阳书院都受过赐书、赐匾额、赐学田和奖励办学者等不同形式的支持。

老有所养,惠之桑榆

敬老、养老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以贯之的美德和传统,但当时的奉养仅体现出敬老的象征意味,属于“礼”的范围。宋朝的养老与此相比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救济甚至社会福利性质的现实意义。《宋史・食货志》记载:“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遂以为常。”所谓“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是宋朝***府所设置的职能各异的社会福利机构。类似的还有福田院、安乐坊、安养院、养济院、实济院等,用以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群体。养恤方式“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且成为“每岁常例”,有时“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绍兴十年(1140年),由于“婺州穷谷深山之民,无不沾惠”,当***者遂褒奖“通判陈正同赈济有方”,并向各省推广其先进之举:“以其法下诸路。”

福田院是北宋成立最早,冬春收养老幼残废及难民、饥民的专门机构。北宋初年,开封府始建福田院,各院有房屋50间,所养各以300人为限额,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年拨给经费5千贯。《宋史・食货志》记载:“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嘉v八年(1063年),宋英宗下诏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扩建东、西院舍,四处福田院可收容1200人,财***追加经费3千贯。福田院的设置一直延续到北宋末年。

元符元年(1098年),哲宗朝颁布了居养法:“诏鳏寡孤独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据《宋史・徽宗本纪一》记载:崇宁元年(1102年)九月,京城汴梁设置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接纳无法自存的百姓。居养院是福田院在外州县的延伸,得到蓬勃发展还是始于崇宁年间,此时居养院设置范围空前广泛,成为了专门的惠养鳏寡孤独的济贫机构。《宋史・食货志》载:宋徽宗在位时,居养院由常平司提供保障,“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州县给居养院配备炊事员、勤杂工、保姆、***母,添置絮被衲衣、炊具饮膳,居养院中收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朝廷也都有具体规定。南宋时期,居养院则由各地自筹经费。

南宋绍兴元年(1131年),临安府首创养济院,此后各地逐渐普及,多属于贫病兼济的综合性机构,主要用于收养“老疾孤寡,贫乏不能自存及丐者等人”,养济标准为每人每日一般支米一升、钱10或12文。宋高宗曾下诏书:“诸处有癃老废疾之人,依临安例,令官司养济。”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待遇,贫病无依的孤寡老人给予专门的救济,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收养,在灾荒年份往往也能得到优先救济。同时,对于较为年长的老人平时也会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府还有额外补助,发放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天发给酱菜钱20文,夏天衣,冬季给棉衣。咸平二年(999年)十一月,宋真宗“赐京城父老衣帛”;天禧元年(1017年)六月,朝廷对“父老年八十以上赐茶帛,除其课役”;嘉v五年(1060年)十二月,宋仁宗下旨授任十二名百岁以上老人为州助教;熙宁二年(1069年)五月,宋神宗授职浙江台州百岁以上老人九名为本州助教。此后还有很多实例。

病有所医,宽仁传世

宋代收养、***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收容穷困无靠的病人,给予医药照顾。大观四年(1110年),徽宗朝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济贫法――《安济法》,安济坊开始在京师首创,宋廷随后命令在各地推广。《宋史・徽宗本纪》记载:“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崇宁元年(1102年),朝廷设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府要求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都要设立安济坊,凡是境内有病卧无依的百姓,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在这之前,各地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病坊,养病的职责由福田院和居养院共同承担。因为贫、病同养,引发各种传染病的传播,甚至会造成疾病互相传染,难以控制。贫、病分开养济,成为当时的迫切需要。安济坊“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制定病人隔离办法,并提供汤药、伙食。

宋代文学家洪迈在《夷坚志・优伶箴戏》说到“安济坊“的作用:“不幸而有病,家贫不能拯疗,于是有‘安济坊’,使之存处,差医付药”,实现了实际上的住院***。宋***府对安济坊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并制定了奖惩办法。《宋史・食货志・抚恤》记载:安济坊委派僧人管理,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医者人给手历(类似如今的病历记录表),以书所治痊失,岁终考其数为殿最”,如果接收无病者充数就罚一百杖。南宋以后,各地自行建立不少如安乐庐、安乐寮等专门的养病机构,安置“有病于道途,既无家可归,客店又不停者,无医无药,倾于非命,极为可念”的旅人。***府还要求旅店如果发现病人,要就近请医生***,不得将其赶走,而后报告***府以报销医药费用。

除此之外,那些被当局判刑的持杖劫贼,徒、流人员,也一样享受宋***府的人道主义关怀。考虑到不免有服刑犯人因寒冷而患病以至于死亡,熙宁元年(1068年)十月,宋神宗下诏:“在京刑狱司及诸道,委当职官吏,应系人狱房,常给柴炭,务令温暖,制造衲袄F并衲袜、手衣,权给与阙少衣服罪人,及所供饭食,无容司狱作弊,使囚人冻馁,以致疾患。仍委长吏逐时提举。”宋朝规定“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据此规定来看,宋朝犯人每天的伙食标准是京城20文,地方15文。公元1001年,宋真宗下旨在各省设置专为监犯治病的医疗慈善机构――病囚院,其他病囚保外就医。《宋史・刑法志》载:“咸平四年,从黄州守王禹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者保于外。”病室内装设高窗、通风孔,夏季设浆铺席,特别安排淋浴,每5天洗涤一次枷,定期对狱户进行洒扫。

北宋时期,***创设京师药局,负责制售良药,以济民疾。据《清波杂志・惠民局》记载:宋神宗时创置卖药所,起初只有一所,崇宁二年(1103年)增加为五局,又增活剂二局。南宋时,卖药所改名为“太平惠民局”。淳v八年(1248年),理宗朝在临安府创办施药局,经费全由***府提供,“朝家拨钱一十万贯下局”,免费为患者医治且颁行药方、提供药物:“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约药以归”。宋人吴自牧记录了当时的情况:“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由于卖药所的设立和“局方”书的颁行,一般方剂多制成膏、丹、丸、散等成药出售,寻常百姓也常能不请大夫即可依病索药,推动了医药知识在民间的广泛普及。

死有所葬,恩及泉壤

北宋末年,宋与金、元战乱频仍,客死他乡无人认领的尸体较多,不乏因家贫而无力丧葬者。为让这些死者入土为安,朝廷专门设置“漏泽园”作为公共墓地,收殓无人认领的尸体或者因家贫无力葬者集中埋葬。漏泽园的位置多选定在荒芜的高地,由***府划拨国有用地,以避免占用膏腴之田而影响农业生产。

《宋史・仁宗本纪》记载:嘉v七年(1062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yì)民之不能葬者。”宋真宗时期,朝廷正式建立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漏泽园机构的设置涉及州、县、***、监等行***区域,直接隶属中央及地方***府,涉及到米粮、经费、度牒、紫衣等拨发。《宋会要・食货》记载“埋瘗无主死人,即于常平司钱内量行支给”,每月拨付“常平钱五贯、米一石”,“瘗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元丰年间(1078-1085年),宋神宗正式下诏“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委派寺僧进行管理,并设仵作等执事人员。“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老百姓无钱安葬亲人者,***府贷款资助;每起丧事贷款不得超过二千文,一律无利息;“无主者,官为瘗之”。当时每殡一尸,发给六百钱置买棺材,幼者减半。

据《宋会要・食货》载:崇宁三年(1104年)二月三日,相国蔡京上书奏请,“元丰年间神宗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宋徽宗当即诏准,朝廷遍令各省广为设置。宋代王明清在《挥尘后录》中记载:金殿五曾拜相的蔡京因贪腐,八旬时被宋钦宗流放到岭南韶关,“三千里外无家,孤身骨肉各无涯”,穷饿而死后即被收葬在湖南长沙的漏泽园。《宋会要辑稿》记载:漏泽园为每名死者划地8―9尺,埋葬时须下挖3尺,方砖两口,以千字文为号,记死者姓名、籍贯、年月日以为标志。“园中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埋葬者要将情况在***籍上详细载明,交给监司备案,监司再凭***籍到园内检查执行情况。此外漏泽园下葬随品及供养祭品也由***府置办,如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建宁知府宋之瑞派人将城外两百多具尸骸收敛并放置于吉祥寺内,并摆设供品,陈籍冥器。

困境即是赐予篇7

大凡人在世上均望一帆风顺而避任何障碍与困难。永活在顺境中,而不须有些许的挫折并通称这种状态为幸福。是幸福吗?但是,我要说的是,我爱逆境胜于顺境,一如我爱太阳胜于财富!我爱我的不幸胜于他人的“幸福”!我崇尚逆境,即使逆境可能是荆棘满目、伏险丛生,困难也可能致使我脑浆迸涌、万骨俱碎!

我愿意甚至渴望在逆境中生存,我也希冀在逆境中接受苦难的挑战。困难让我羽毛丰盈,逆境使我翅膀强健,而绝境让我人生沸腾!君不须说这是诗意的夸张,或是无奈的宣告。要知道:一切磨难都是对有声有色的人生的赐予;是对轻盈思想的充实;是对安逸的一种嘲弄和劝告。要对降临在生命历程的磨难作艺术或哲学的叩问;对所有的不幸——其实只是人的感受不同而已——当作是历史荒芜的眷顾纤弱的精神既可。在现实中,我的生活也是充满悬念--其实任何人都是如此--虽然有经济拮据的困扰;精神潦倒的事长伴左右;甚至思想崩溃以及疾病的不时折磨;更有死神的恐吓充斥在整个人生。即使如此,我还是愿意在逆境中挺直我的躯体,把我手臂指向星辰闪耀的前方!只有在困难中站立的人才是坚强的人,也只有在逆境里成熟生存的灵魂才是丰满的灵魂!“文王拘而演周易;孔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也”这些圣哲的命运以世俗的眼光来读,都是凄惨的,有百死而无一活的理由。就是这么个“有百死而无一活”,他们那颗坚强的心和高贵的灵魂在身境凄厉下温暖着、激励着、喂养着全人类的心!“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可是所有哲人的心灵告白!

我辈崇尚逆境不是简聊的宣扬“艰苦”作风、素食主义,而是在局外的角度解读灵魂的深度与密度。生活永远是这样:有了饥饿的威胁才会有耕田的辛劳;有拮据的困扰才会有奔波的艰辛;有精神的匮乏才有读书的热望;有孤独的处境才有潜心研究的机会;有失败的痛楚才有战胜失败的甜蜜;要失才能所获!这就是生活的意义,这就是生命的真谛。

河北保定清苑县清苑二中初一:刘昕缘

困境即是赐予篇8

关键词:六朝;水灾;救助

六朝时期江南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奠定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基础。而江南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水灾频繁发生,又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步伐。研究六朝时期水灾发生状况及其规律,总结救助水灾的经验,对于我们全面认识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水灾的状况

六朝所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自然环境是发生水灾的重要原因,平坦的地势,纵横交错的河流湖泊,使河流常常泛滥成灾。从东吴建国到陈朝灭亡的360余年间,六朝地域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在战胜水灾的基础上实现的。

孙吴的50余年间,大的水灾有6次,其中3次是孙权时发生的。赤乌八年(245年)夏,“茶陵县鸿水溢出,流漂居民二百余家”。茶陵县位于湘江上游地区,洪水在冲毁民居时,对下游的洞庭湖也构成威胁。因为长江流经洞庭湖,地势低凹,水流不畅,所以经常发生水灾。长江下游的水灾危害同样令人触目惊心。赤乌十三年(250年)八月,“丹杨、句容及故鄣、宁国诸山崩,鸿水溢”。[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丹阳、句容、故鄣、宁国都在丹阳郡内,特别是丹阳、句容紧临都城建业,农历八月江南丰沛的雨水导致山体崩塌和洪水,引起孙权的高度重视。沿海地区江海涌溢造成的水灾危害更大。太元元年(251年)八月,“大风,江海涌溢,平地水深八尺,拔高陵树二千株,石碑蹉动,吴城两门飞落”。[2](《晋书·五行志下》)大风引起长江、东海的水上涌使地面水深八尺,并毁掉了孙坚陵墓上的二千余株树木。五凤元年(254年)夏,孙吴全境大水。永安四年五月和次年八月,因大雨,“水泉涌溢”。[1](《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宝鼎二年,华覈上书指出:“今虽颇种殖,间者大水沉没,其余存者当须耘获,而长吏怖期,上方诸郡,身涉山林,尽力伐材,废农弃务,士民妻孥羸小,垦殖又薄,若有水旱则永无所获。”[1](《三国志·吴书·华覈传》)这是江南地区遭受水灾后的真实写照。水灾冲毁了农作物,官员又不体恤民众,结果地势高亢处的居民滥砍树木,导致一遇水旱之灾,则农业无所收获。

东晋偏安江南的百余年间,大的水灾有41次,平均2.5年一次。史书记载的水灾有三种类型。其一,是波及全境的水灾,史书常以“大水”记述。如晋成帝咸和元年、二年、七年的五月,晋穆帝永和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和升平二年、四年、五年的五月,晋孝武帝太元三年、五年、十年、十一年、十三年、二十一年的五六月份,晋安帝的隆安五年、义熙元年、三年、六年、九年、十年、十一年都先后发生全境范围的水灾,只是史书没有记述其危害。其二,是局部地区发生的水灾,且有明显危害程度的记载。晋元帝太兴三年六月和次年七月,江南地区连续两次洪水为灾。郭璞在永昌元年(322年)上书说:“去秋以来,诸郡并有暴雨,水皆洪潦,岁用无年。”[2](《晋书·郭璞传》)暴雨引发洪水,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晋明帝太宁元年(323年)五月,“丹杨、宣城、吴兴、寿春大水”。[2](《晋书·五行志上》)这4郡是长江流域和太湖沿岸最为富庶的地区,水灾对农业经济的影响非常大。到晋成帝咸和四年(329年)七月,“会稽、吴兴、宣城、丹杨大水”。咸和六年以后,“频年水灾旱蝗,田收不至”。[2](《晋书·食货志》)咸康元年(335年)八月,“荆州之长沙攸、醴陵,武陵之龙阳,三县雨水”,造成“浮漂屋室,杀人,损秋稼”等方面的损失。[2](《晋书·五行志上》)晋海西公太和六年六月,“丹杨、晋陵、吴郡、吴兴、临海五郡又大水”,使农作物严重受损,“稻稼荡没,黎庶饥馑”。[2](《晋书·五行志上》)晋孝武帝时,局部地区水灾发生的频率依然较高。太元八年(383年)三月和太元十八年六月,“始兴、南康、庐陵大水,平地五丈”。这3个郡自上而下位于赣江流域,在春夏季节连续暴发洪水。长江也是水警不断。太元六年六月十五日,“扬、荆、江三州大水”。太元十九年、二十年的六七月份,“荆、徐二州大水,伤秋稼”,造成“连岁水旱,三方动,众人饥”[2](《晋书·天文志下》)的惨象。水灾对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其三,是集中在长江下游地区和濒海地区的水灾,以冲毁城市和淹死民众为特征。晋穆帝永和七年七月“涛水入石头,溺死者数百人”。[2](《晋书·五行志上》)太和六年(371年)六月,“京师大水,平地数尺,浸及太庙”,并引起“朱雀大航缆断,三艘流入大江”。同年即简文帝咸安元年(371年)十二月,也发生“涛水入石头”之事,但未见损失记载。[2](《晋书·五行志上》)晋孝武帝时江水冲入石头城的危害较为明显。太元十三年十二月,“涛水入石头,毁大桁,杀人”。太元十七年六月,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而在扬州永嘉郡(今温州市),因濒海“潮水涌起,近海四县人多死者”,[2](《晋书·孝武帝纪》)与之同时,京口(今镇江市)西浦“亦涛入杀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晋安帝隆安三年(404年)五月长江“涛水入石头,漂杀人户”事件。[2](《晋书·安帝纪》)史称“商旅方舟万计,漂败流断,骸胔相望。江左虽频有涛变,未有若斯之甚”。[2](《晋书·五行志上》)足见此次损失之大。是后,义熙元年、二年、四年都曾有“涛水入石头”现象。沿江海地区因水上涌损毁城镇、淹死居民是这一地区水灾的特殊表现形式。

南朝水灾仍然以长江下游地区为甚。宋文帝在位30年,除元嘉五年(428年)六月京师大水外,其余是在元嘉十一年之后,共10次,平均2年一次。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京师居民需乘船而行。[3](《宋书·文帝纪》)因“民人饥馑”,引起粮价上涨,“吴义兴及吴郡之钱唐,升米三百”。[3](《宋书·沈演之传》)因而又有“东土潦浸,民命棘矣”之说。[3](《宋书·沈昙庆传》)《宋书·五行志四》云:“元嘉十九年、二十年,东诸郡大水。”中华书局校勘记云:“按东诸郡,谓会稽、东阳、临海、新安等郡。”并因水灾引起了“民大饥”。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八月,“会稽大水,平地八尺”。大明元年(457年)五月,“吴兴、义兴大水”。四年“南徐、南兖州大水”。[3](《宋书·五行志四》)昇明三年四月,“吴郡桐庐县暴风雷电,扬砂折木,水平地二丈,流漂居民”。[3](《宋书·五行志一》)南齐长江下游地区的水灾状况,《南齐书·五行志》云:“建元二年,吴、吴兴、义兴三郡大水。二年夏,丹阳、吴二郡大水。四年,大水。永明五年夏,吴兴、义兴水雨伤稼。六年,吴兴、义兴二郡大水。建武二年冬,吴、晋陵二郡水雨伤稼。”这里对南齐遭受水灾的记述很全面,共有6次,平均3年一次。如建元四年(482年)五月因“顷水雨频降,潮流荐满,二岸居民,多所淹渍”。永明五年六月,“霖雨过度,水潦洊溢,京师居民,多离其弊”。

长江中游地区水灾是长江支流的洪水引起的。元嘉十八年五月,长江支流“沔水泛溢”。[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九月,“襄阳大水”。四年八月,“雍州大水”。[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末,“襄阳大水,平地数丈,百姓资财皆漂没,襄阳虚耗”。[4](《南齐书·张敬儿传》)顺帝昇明元年(477年)七月,“雍州大水,甚于关羽樊城时”。只是这些水灾的危害史书记载甚少。

京城建康因濒临长江也是水灾不断。见诸记载的有元嘉五年六月、十一年五月,十九年五月闰月、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九年五月,宋孝武帝大明元年正月、五年七月、八年八月,宋明帝太始二年六月,齐东昏侯永元元年七月和梁武帝天监六年八月、七年五月、十二年四月及中大通五年五月等年份的洪水灾害。有时水灾的危害还相当大,如南齐永元元年七月的洪水,“涛入石头,漂杀缘淮居民”。中大通五年(533年)五月的洪水使建康城内“御道通船”。洪水已经威胁到城市的公共交通和居民的安全。

综观六朝水灾状况,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其一,水灾发生的时间,大多集中在每年的五至八月份长江流域的多雨季节,因天降暴雨,河流排水不畅,导致洪涝灾害。其二,水灾发生的地区以长江中下游和濒海地区为主。因地势平坦,河网密布而水流减缓,引发洪水,最为严重的是长江下游地区。如吴兴郡,“衿带重山,地多污泽,泉流归集,疏决迟壅,时雨未过,已至漂没。或方春辍耕,或开秋沉稼,田家徒苦,防遏无方。彼邦奥区,地沃民阜,一岁称稔,则穰被京城,时或水潦,则数郡为灾”。[3](《宋书·二凶传》)充分道出了水灾的原因。其三,水灾危害大,洪水或冲毁民居,或卷走庄稼,甚而造成人员伤亡,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其四,水灾发生的频率呈现出前后低,中间密的现象。孙吴的50年间共发生洪水6次,平均8年一次;东晋是2.5年一次;宋和南齐平均3年一次,梁是平均6年一次。

二、灾后救助

水灾给六朝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统治阶级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除水灾的危害,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资救助。对遭受水灾严重的地方***府给予物资救助,使灾民度过灾荒。众所周知,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使其很难抵御自然灾害,一遇水旱灾害,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背井离乡。因而,***府救助对于小农经济摆脱灾害威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府派员给予灾民粮食,史书中常以“赈赡”、“振给”来表述。赤乌十三年八月,丹阳等地遭受水灾后,孙权“诏原逋责,给贷种食”。[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免除旧债,并给种子和粮食,使灾民度过荒年发展生产。元嘉五年六月,建康水灾后,朝廷“遣使检行赈赡”。[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正月,诏曰:“去岁东土多经水灾。春务己及,宜加优课。粮种所须,以时贷给。”通过贷给粮种使百姓发展经济。次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遣殿中将***检行赐恤”。九月,因襄阳大水,“遣使巡行赈赡”。大明四年八月,雍州大水之后,“遣***部赈给”。泰豫元年(472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诏赈恤二县贫民”。元徽元年六月,寿阳大水,“遣殿中将***赈恤慰劳”。建元四年五月和永明五年六月、十一年六月及永元三年六月京师被淹后,朝廷先后“遣中书舍人与两县官长优量赈恤”。[4](《南齐书·武帝纪》、《南齐书·东昏侯纪》)梁天监七年,安成王萧秀为江州刺史,“及沮水暴长,颇败民田,秀以谷二万斛赡之”。[5](《梁书·太祖五王·安成王秀传》)这里提到了“殿中将***”、“使”、“***部”、“中书舍人”及刺史、县长等,可知赈济百姓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派员,其中地方官的责任重大。

其次,派遣人员调查灾情,发放救济物资。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六月,宋文帝得知“霖雨弥日,水潦为患,百姓积俭,易致乏匮”的情况后。诏令“二县官长及营署部司,各随统检实,给其柴米,必使周悉”。[3](《宋书·文帝纪》)他先令官员调查灾情,然后给予受灾百姓以柴米。大明元年正月,建康雨水成灾,宋孝武帝“遣使检行,赐以樵米”。通过派遣人员检查灾情,给予百姓以粮食。五年秋七月针对“雨水猥降,街衢泛溢”的现象,孝武帝“遣使巡行”,并对“穷弊之家,赐以薪粟”。[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三年三月,京师大水,“遣尚书郎官长检行赈赐”。[3](《宋书·后废帝纪》)永元元年七月,京师大水,齐东昏侯“诏赐死者材器,并赈恤”。[4](《南齐书·东昏侯纪》)

再次,调集其他地区的物资救灾。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郡等地遭受水灾,朝廷“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数百万斛赐五郡遭水民”。[3](《宋书·文帝纪》)从附近4个州郡调集粮食来救济遭水5郡的灾民,对稳定灾民情绪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直接开仓赈济百姓。元嘉十二年灾后,宋文帝派沈演之“巡行拯恤,许以便宜从事”,沈演之“乃开仓廪以赈饥民,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3](《宋书·沈演之传》)次年,沿海地区水灾后,宋文帝再次“开仓廪以振之”。[3](《宋书·沈昙庆传》)大明元年五月,吴兴等地大水后,宋孝武帝也“遣使开仓赈恤”。齐武帝永明八年八月,诏“吴兴,义兴水潦,被水之乡,赐痼疾笃癃口二斛,老疾一斛,小口五斗”。十月,诏“吴兴水淹过度,开所在仓赈赐”。[4](《南齐书·武帝纪》)

其二,减免赋税。宁康二年(374年)四月,面对“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晋孝武帝的皇太后下诏“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这是对遭受水灾者予以不同的减免赋税。太元四年正月,孝武帝又令“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2](《晋书·孝武帝纪》)元嘉十二年八月宋文帝令“原遭水郡诸逋负”。[3](《宋书·文帝纪》)即减免受水灾郡的赋税。大明四年, 南徐、兖二州因水灾歉收,民多困窘。次年四月,孝武帝下诏“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3](《宋书·孝武帝纪》)可以缓缴租税。昇明元年七月,雍州大水,八月,宋顺帝“遣使赈恤,蠲除税调”。次年二月,又“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3](《宋书·顺帝纪》)多次减免赋税可能是因为遭灾严重。南齐此类减免诏书也颇多。因“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建元元年九月,诏“减今年田租”。次年六月,又因“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4](《南齐书·高帝纪下》)对于京畿地区的郡县关照有加。建元四年六月,齐武帝即位后,也因“水潦为患”,对“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永明五年八月,因夏季多雨,吴兴、义兴二郡农民受损严重,“详蠲租调”。七年正月,诏曰:“雍州频岁戎役,兼水旱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永明十一年秋七月,因“水旱为灾,实伤农稼。江淮之间,仓廪既虚”,社会矛盾非常尖锐。齐武帝乃下诏“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历阳、谯、临江、庐江四郡,三调众逋宿债,并同原除”。[4](《南齐书·武帝纪》)东昏侯永元元年八月“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税”。[4](《南齐书·东昏侯纪》)

其三,平抑物价。宋文帝时,三吴被水淹,谷贵民饥,沈亮建议“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并转运淮河流域的粮食供给三吴,“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被朝廷接受并施行。沈亮还针对三吴地区遭受水灾的状况,认为“且酒有喉唇之利,而非餐饵所资,尤宜禁断,以息游费”。[3](《宋书·自序·田子子亮传》)提出了禁酒建议。永明十一年五月,“水旱成灾,谷稼伤弊”的现象非常严重,齐武帝诏“京师二县、朱方、姑熟,可权断酒”。[4](《南齐书·武帝纪》)

其四,对于防水不尽职的官员予以降职或撤免职务。晋孝武帝时,殷仲堪任荆州刺史,虽然他在任上勤俭有加,体恤百姓遭受水旱之灾的痛苦,但因长江上游水量大增,出川以后,“漂浮江陵数千家”。朝廷乃“以堤防不严,复降为宁远将***”。[2](《晋书·殷仲堪传》)晋安帝隆安年间,“荆州大水,仲堪振恤饥者,仓廪空竭”,反而被桓玄趁机袭杀。[2](《晋书·桓玄传》)

其五,修建水利设施,以便排水。元嘉十三年,钱唐令刘真道、余杭令刘道锡,在余杭大堤崩溃,洪流冲毁民居之时,“道锡躬先吏民,亲执板筑,塘既还立,县邑获全”,因此受到宋文帝的嘉奖。[3](《宋书·刘怀肃传附怀敬子真道传》)元嘉二十二年,吴兴人姚峤“从武康纻溪开漕谷湖,直出海口,一百余里”,虽曾实施,但没有成功。[3](《宋书·二凶传》)此后,“吴兴郡屡以水灾失收,有上言当漕大渎以泻浙江。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弁假节,发吴郡、吴兴、义兴三郡民丁就役”,昭明太子上书反对,“高祖优诏以喻焉”。[5](《梁书·昭明太子传》)继续施工,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使“吴兴一境,无复水灾”。

综上可知,六朝时期水灾后的救助以物资救助为主,***府通过这一形式首先使民众解除生存危机,减免赋税也是这种形式的表现之一。平抑物价只是临时性的措施。追究治水不力的官员是为了引起官僚群体对治水的重视。最为主要的是修建排水工程,从根本上解除水灾的威胁。转贴于 参考文献

[1]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困境即是赐予篇9

【关键词】 慈善;困境;社会工作;介入;相互促进

当前,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慈善机构与慈善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慈善事业的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然而,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在“乐善好施”的传统思想指导下的怜悯与恩赐阶段,更多的时候仍然停留在救死扶伤的层面,如何让慈善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类福祉的伟大征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则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体系和方法的介入。

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

与西方慈善源于基督教义不同,我国最早的慈善活动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西周,起源于***府的慈善救济***策。[1]我国的传统慈善虽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但均以***府为主导。在思想层面,儒家的“仁***”思想、道家的“善恶报应观”以及佛家的“修善功德观”,都对我国的慈善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后,***和***府在接收、改造和新建各类慈善组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原有的慈善机构或是不复存在,或是改为***府管理和包办,成为带有***府色彩的福利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而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由于***治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慈善工作出现了长达三十年的停滞,原有的一些福利救济机构也因为***治运动的冲击而遭到破坏。直到***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慈善事业才开始踏上复兴与发展的道路。[2]

正因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起源有别于西方慈善,发展历程又相对特殊和曲折,所以,即使慈善事业发展至今已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

首先,我国慈善事业大部分的时候从事的是临时性的补救工作,主要是为困难个体或群体提供基本生活资料,注重的是对困难个体或群体基本生活能力的恢复,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同时,在帮助形式上,更多的时候是直接给予资金或物质的帮扶,虽然这其中也有慈善从业人员或志愿者的服务,但大都是对慈善资金或物质的传递和派发,或者是在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给予的智力、体力支援,缺乏帮助受助对象发掘导致困境的原因以及摆脱困境的方法等深层次的扶持。

其次,由于传统和体制的问题,我国各大慈善组织最早的工作人员均来自***府民***部门,一方面,早期***府部门工作人员管理意识的根深蒂固和服务意识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各大慈善组织的“官气十足”,同时,转型为慈善工作者的***府人员,也大都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服务技巧,常常致使行善效果事倍功半;另一方面,在***府慈善的传统影响下,绝大多数的业务主管部门,经常以***府或监管的名义,对慈善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且直接的干预,更有甚者,许多慈善基金会的领导和工作任务至今仍由***府有关部门任命和制定,慈善机构很难做到相对***。

再次,与发达国家公民视慈善为社会责任相比,我国的慈善还处在基于爱和同情的传统恩赐与怜悯阶段,慈善事业全民参与的程度不高,更多的时候是富人表达善心的平台,这其中也夹杂着许多怜悯、施舍和同情,慈善的施与者和接受者不是平等的关系,在接受慈善的同时,很多受助者感受不到人格的平等和尊严。

最后,伴随着各类慈善丑闻的相继曝光,我国的各大慈善组织均面临着公信力缺失的困扰。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缺乏,慈善募集的过程中时而出现的变相摊派,善款使用的暗箱操作等等,都直接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质疑和抵触情绪,我国的慈善事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二、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两种重要手段,在缓解社会各阶层间的矛盾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前者致力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困境、谋求发展;后者通过对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给予物质生活陷入困境的人们以基本的生活资料,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可以说,在本质上,两项事业都是在“利他主义”指导下的助人活动。但是,相比较而言,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学科,有着一整套更加完备的理论体系和更加科学的工作方法,在救助功能方面也更为注重预防和发展的功能,对比慈善工作单一的恢复功能,更加系统和完善。

在慈善事业面临诸多困境的今天,其自身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社会工作的介入,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方法的层面,都能对慈善工作给予恰如其分的补充,帮助它将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任务完成的更加出色。

第一,与慈善不同,社会工作的助人活动绝不仅仅停留在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的层面,它更注重帮助案主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以及摆脱困境的方法。同时,因为对周边资源有充分清晰的了解,社会工作者们更容易实现资源与需求的有效配合,实现对宏观环境的改良,真正做到“助人自助”。[3]社会工作介入之后,可以将慈善本身补救式的恢复功能扩充为预防、恢复、发展三项功能并重的完美组合,这样也能有效避免部分受助者因为缺乏彻底摆脱困境的能力而产生的对慈善救助的长期依赖。

第二,慈善从业人员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工作方法单一,工作效果不理想。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让慈善从业人员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巧的培训,给予他们更多的方法选择和更专业的技术指导,全面提升慈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社会工作强调对案主的充分尊重,强调施助者和受助者人格和尊严的平等。这在现代公民社会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点。虽然富人们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实质上只是社会财富的管理者。富人们的财富、声望和地位均来自社会的哺育,回馈社会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怜悯与恩赐绝对不是现代慈善事业中爱的表达方式,我们需要的是社会公众视慈善为社会责任。社会工作的介入,能够很好的将“平等”和“尊重”切入到慈善事业当中,帮助传统慈善转型为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公民慈善。

第四,虽然慈善与社会工作相比,有着更为久远的历史和更为深厚的沉淀,但是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较为科学的工作方法,这对慈善工作的发展与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理论构建和方法探索方面,慈善工作均可以参考同源的社会工作专业,立足于当下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合理组织、科学架构。

三、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相互促进

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为慈善事业注入平等、尊重、科学和高效的元素,帮助慈善事业转型和进步。同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前行的慈善事业,对社会工作也同样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慈善事业的大踏步发展,公民慈善的真正来临,全社会必然兴起以慈善为责任和以慈善为时尚的公民热潮。在充满爱与责任的社会大环境孕育下,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以助人为科学的专业也必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 王俊秋.中国慈善与救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 孟令君.中国慈善工作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困境即是赐予篇10

    ——《礼记·郊特牲》

    先贤有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本文选取明史作为个案,意在以断代史研究的方式对传统专制制度下的土地法制作一个全程式考察。明王朝兴于***之初的地权均平,灭于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笔者尝试以尽量俭省的笔墨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描述这个由治而乱的过程,分析法律制度所导致的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巨大危险。本文的命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无论是土地的定期性调配还是财***赋税层面的改革都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专制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本格局

    《明史·食货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 ,没官田 ,断入官田 ,学田 ,皇庄 ,牧马草场 ,城壖苜蓿地 ,牲地 ,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 ,百官职田 ,边臣养廉田 ,***、民、商屯田 ,通谓之官田,其余谓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括皇帝的个别赐予、依法令设立(如屯田)、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如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为公益目的(如学田);但是,从权属看,则包括国有土地(如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庄)、官僚贵族所有土地(如赐乞庄田)。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官”与“公”之间的一种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芜,战乱又导致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收入,采取了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策, 因而地权趋于分散,自耕农所有占相当大比例。 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朝廷有权宣布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目的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发展屯田和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策也反映了官府对土地的直接分配。所以,官府行为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其次是民事流转。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官田“不许私自典卖” ,民田得以典卖、继承、赠予等方式流转。明中叶以后,土地流转频繁,有“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之说。 民间典卖土地,自行立契,按则纳税。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间惯例的限制,主要是在典卖田宅时,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民田的卖方不得自由选择买方,而买方如不具有与卖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则无权购买。

    明代黄册、鱼鳞册的编制建立了确认土地权属的制度。 《大明律》则对盗卖田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刑罚,为土地所有权的成文法保护确立了基本规则。

    二、里甲赋役制度

    在自耕农经济的基础上,明初制定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控制田亩和户口,以便征派赋役。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令“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户籍制度基础上进而建立黄册里甲制度,其内容为:“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 。僧道给度牒,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明代的赋分为田赋与杂赋,以田赋为正赋,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夏税、秋粮为正项。田赋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杂赋,杂赋中最重要的是“上供物料”,即地方为宫廷和中央各部提供的物资,一般根据朝廷需要的品类和数量,摊派给各地。赋税率因田主身份(官绅与庶民)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别。明代依循旧制,给予贵族和官绅阶层免税特权。各王、公贵族占有的庄田是免税的,他们的家庭成员和部分佃户也被免除了差徭负担;官绅地主则按品级优免赋税,根据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的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地方官则按品级各减京官一半。其不入流的教官、举人、监生、生员等,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 而各州县所规定的优免额,实际上远比国家定制为高。 至崇祯年间考中进士便可免除赋税和徭役。

    明代前期确立了正役和杂役两类徭役。正役又称里甲正役,是里甲最主要、最基本的役务,即由里甲人户轮流承担“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差役。除正役外,还有杂役,包括由特殊人户应充的***役、匠役两类,以及其他服务于各级***府的职役,如随官听差、公堂听差、狱卒、门卫、斋膳夫、解运税粮官物、养马等,各地编征的名目和数量不一,总的原则是“因事编佥”。 徭役的摊派同赋税一样有身份之别。朱元璋于洪武十年(1378年)颁布法令免除***府官员之家的徭役。 至嘉靖二十四年,官员不仅免徭役,而且免赋税。

    按官绅或庶民的不同身份而征派轻重不等的赋役,是一种身份性赋役制度。这种区别对待的赋役制度,实际上等于授权官府合法剥夺庶民财产无偿分配给官绅和贵族阶层。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优免赋役的贵族和官绅拥有土地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赋役较重的庶民,这就为土地资源流向贵族和官绅创造了便利条件。明代身份性赋役制度的一个结果是,农民为逃避苛重的赋役,经常携带田产挂靠(“挂名投靠”)到官绅或贵族门下,委身为奴僮,当时称为“投靠”。 官绅地主因此可凭借其优免赋役的特权获得大量廉价土地和劳动力,身份性赋役制度构成此种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背景。另外,“因事编佥”原则造成徭役的不确定和随意性,使得官府有权任意调派农民的劳动,实际上构成对农民财产的变相征用。

    三、反兼并法

    中国历史上,无论哪个朝代,稳定都是官府压倒一切的目标。分散的自耕农经济是明王朝创建之初的经济基础,在统治者看来,维持普遍的自耕农经济就是维护安定的***治局面,因此,抑制土地兼并、打击豪强历来就是明王朝的基本国策。

    明初朱元璋颁布过一系列反兼并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曰:“耕者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 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铁榜九条申诫公侯,严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势强占官民田产;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公侯大官“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业”。

    然而,严厉的反兼并法并未收到预期效果,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 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 ,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

    为什么严厉的反兼并法无法阻止土地兼并?明代的统治者和学者们对此有很多议论。相当多的学者,如方孝孺、解缙、徐光启等,认为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土地私有和土地可以买卖,因而,反兼并的根本对策应是土地国有化,即由***府直接分配土地,土地禁止买卖。

    土地国有化***策究竟是对症下药还是饮鸩止渴,要看土地兼并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当时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如下:第一,皇室成员、勋威、贵族借助***治特权大肆侵夺官田和民田,皇庄和贵族地产迅猛扩张。 第二,官僚地主利用职权强占民田。 第三,***官、豪强、内监瓜分屯田,化公为私,甚至役使屯丁。 第四,贵族、官僚地主以接受“投靠”的方式兼并土地。第五,地主利用高利贷兼并自耕农土地。 第六,人民为躲避苛重的赋役不得不贱售土地。 上述凭借***治特权进行的掠夺,动辄几百顷,几千顷(如皇庄的扩张),其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一般地主以购买方式进行的土地兼并。

    由此可知,土地兼并和地权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特权阶层凭借法外特权进行掠夺;以及,身份性赋役制度和沉重且无法预见的赋役负担导致自耕农破产,以致他们被迫携产投靠或贱售土地。因此,地权集中的根源并不是土地私有以及土地可以买卖,正相反,不公正的地权集中恰恰是因为自耕农对土地“私有”得不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赋役上的不公正待遇使官绅阶层对自耕农的剥夺合法化;二是官府有权任意征用农民的劳动时间和私有财产;三是农民无力对抗来自官府和特权阶层的侵害。正是这三个因素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残缺而且脆弱,起初保有土地的农民很容易横遭掠夺而不得司法救济,也很容易破产卖地继而陷入赤贫。因此,自耕农失去土地和土地资源不公正集中的真正根源是自耕农的私有财产不受法律同等保护。

    四、主要经营方式: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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