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理由篇1
1、如果您现在不满18周岁那么完全可以去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更名,更名的理由就实话实说;到了派出所找到相关人员告诉他:“因为我的名字谐音不好,总是受到同学以及他人的排挤和嘲笑;因此对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如果您已经满18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带好各种书面证明材料。
(来源:文章屋网 )
改名字的理由篇2
他,是贵州某大学一名大三学生,可他现在不得不与家乡***门对簿公堂。
他,有一个特殊的名字――赵C。这个用了20多年的名字现在给他带来了无尽烦恼。当地公安民警告诉他,“C”为外文文字,要想换“二代身份证”,就必须把这中英结合的名字改掉。
用了20多年的名字突然要改,赵C实在有些不情愿。为了姓名权,为了留住自己的“C”名,他将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了法庭。
取名“赵C”寄托父亲希望
赵C在诉状中称,1986年7月18日,他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用“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他又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赵C的父亲赵志荣说,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想寄托自己的一种希望。他认为,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语言,首选汉语和英语,他自己英语没学好,因此儿子出生后想在儿子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希望他能学好第二语言。而且,在英语中,“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含义。
2006年8月,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可民警却告诉他,***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月湖公安分局户***科告知赵C,“赵C”进不了***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这个名字好听好记,而且很实用,老师、同学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记住我。”赵C坦言,这个名字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
“都用了20多年,咋能说改就改啊。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在赵C看来,改一个字容易,但对他的影响将是终身的,“改了名字,面对用人单位,我可能连自己是谁都解释不清了,何况他人呢。”
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仍然要求他改名。
眼看2008年换证期限就要过了,可儿子一直换不了“二代证”。赵志荣说,作为律师的他真不想告公安局,“可不告又不行啊。”最后,他还是做了儿子的委托人,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核准并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并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行为。
“这个案子一开始就受到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回忆,2008年1月8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第二天就有人把这消息发到了网上,并引来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腾讯、网易当日的网上评论就有1万多条。网友把目光都聚焦在***门不换发“二代证”是否合法、取“赵C”这样的名字是否合适、法院会如何判决等问题上。
这其中,有人拍手称快,认为公民想起什么名字,完全是个人自由,想叫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别人谁也管不着。如今社会日益多元化,用英文字母起名是个性的表现。当然,也有人忧心忡忡,认为中国人应以中国字取名字,这是约定俗成,也是文化传承。倘若人人以为“我的姓名我作主”而恣意妄为,那不仅会引发社会交流尴尬,更是对传统文化和汉语的亵渎。
“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诉讼程序的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必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更多重视与保护。
***门:“C”属于名字的禁止使用范畴
“此案不是公安不作为,而是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发生了歧义。***门获悉原告后,积极到法院陈述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在答辩状中称,赵C的名字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故无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记者了解到,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月湖公安分局再次向鹰潭市公安局报告请示,但得到的批复仍是:“赵C的名字‘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
赵志荣说,月湖区公安分局户***科负责人曾向他解释,之所以不让继续用“赵C”,是***的文件规定。得知消息后,他马上上网查询了一下,结果查到当时确有媒体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运用到名字中。
“***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这也正是为什么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可现在不能用的原因。”赵志荣告诉记者,对此他并不认同。他认为,没有实施的条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而赵C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同时,《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正是基于这两点,赵志荣认为,“赵C”这个姓名并没有违反规定,他一定要依法维护儿子的姓名权。
一审判决:赵C还可以叫“赵C”
6月6日上午,对于赵C来说是关键的时刻。
当天上午9时10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内,原、告席上都只有一人参加庭审宣判。原告席上,因赵C在学校尚未放假,父亲赵志荣作为委托人出庭。被告席上,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法制科科长受委托到庭。
在审判庭的第一排旁听席上,端坐着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行***庭庭长,还有月湖区法院、贵溪市法院、余江县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及行***庭庭长,“我们都是来学习观摩的,毕竟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法治意义。”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各基层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就一个案件齐聚参与旁听,这在鹰潭市还是第一次。
就在众人注目之下,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赵C还可以叫“赵C”。
在判决书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此姓名“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赵C”这个名字已经使用了22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判决书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另一主要认定是,原告赵C于2005年6月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行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不是第一次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而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和防伪性,公安机关只要“复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即可,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
“行***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行为的内容和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行为。”审判长汪***太向记者解释说。
据此,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对一审判决结果,赵志荣很满意,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这个判决,当地***门则是一肚子苦水。“即使有错,也不是我们错。”月湖区公安分局一负责人在一审判决后发起牢骚。该分局户***科一位民警说,“赵C这样的名字根本进不了***户籍网络程序。只要全国户籍管理系统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也无法执行法院的判令。”
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可能会是“一纸空文”。
赵C胜诉,不代表可以随意取名
那么,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人们取名将不受任何限制,想叫什么就叫什么?“赵C胜诉了,但我还是要说这只是赵C一个人的胜诉。”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在不属于判例法制度的中国,虽然赵C赢了官司,但张C、李C能不能继续叫“张C”“李C”还很难说。
“判决书并没有否定公安机关将来在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初始登记时,对使用类似原告赵C的姓名进行登记与否的权力,公安机关仍可自行依法决定登记与否。”凌云从法理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个人姓名看似与他人无关,但实际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随便更改姓名,容易造成社会民商事活动秩序混乱。所以《民法通则》规定“必须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凌云说,该案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门以赵C的姓名进不了***门户籍管理系统为由,拒绝为原告换发身份证。可他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要求国家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以人为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要时刻从人的角度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考虑,体现以人为本。
针对这一案件,中南财经***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乔新生指出,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并无问题,因为就法律位阶而言,《民法通则》规定的效力要高于***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即上位法要高于下位法。因此《民法通则》对公民姓名权规定的效力,要高于***《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此案涉及到我国公民姓名权的问题,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将引发我们对公民姓名权的思考。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但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姓名权法。”乔新生如是说。为此,他建议国家能出台一部姓名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做到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有关部门才不会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相关链接
《姓名登记条例》出台在即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由***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在强调“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同时,首次明确指出:孩子起名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该规定如获通过,王姓爸爸与张姓妈妈生的孩子,既可以姓王,也可以姓张,还可以姓王张或者张王。
姓名中不得含有自造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中不得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一般2个字以上6个字以下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中国户籍人口的姓名一般为2个字以上,6个字以下。当然,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遵照传统习惯。
信用记录不良者不予改名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了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3种情况,同时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8种情形,其中包括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改名字的理由篇3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让带你去看看曾用名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本人现用名高红颖,女,满族,19__年__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地知道,这申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表示歉意。
改名陈述理由如下:因本人父母(父亲:高瑞民,母亲:白俊平)离婚,本人要求本人姓氏随母姓,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高红颖更改为白雪,现二代身份证已经丢失,特借此补办身份证的机会改名,申请改名为白雪,望重新开始新的人生。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但愿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申请人:
年月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__派出所领导及所有同志:
我是___,是孩子___的爸爸,妈妈是___。因孩子上学一直叫___的姓名,与户口本不符,学校和老师多次让我们改名,孩子也想改名,我们家长特此申请给孩子改名。请给与办理。
申请人:父亲:___
母亲:___
20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3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___,男,汉族,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账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与表弟重名)和在学校的一些谐音的绰号(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以至于成年出来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绰号相称所带来的尴尬等等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望同意为切!
本人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这个名字的困扰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烦贵所了,望贵所理解,谢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4____派出所:
我叫___,男。19__年05月03日生。家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北桥东巷地税局家属北楼2—___室。现申请为我儿子__,更改名字为__。请贵所予以批准!
我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__,男,汉族,20__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640121___________。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姓名为__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章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而且周围重名的孩子有四、五个,给学习、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孩子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六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__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5__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___,汉族,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___)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改名字的理由篇4
【关键词】转账支票 要素 审核 综述
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换句话说,转账支票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流通的信用支付工具。(签发转账支票只能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使用经人行批准的支票打印机打印的出票日期和金额有效。因出票人用非碳素类黑色彩笔填写致使支票被涂改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承担责任。银行对非黑色墨水填写的支票一律拒绝受理,给予退票处理。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不能用于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因为它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所以它既是当今使用非常普遍的信用支付工具,也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还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如何在平时工作中,又准又快的审核转账支票,抓要点是关键。下面就转账支票(已下简称支票)四要素的审核要点,我将一一进行阐述。
一、对转账支票日期的审核
1.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并使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弍”、“”
停止使用)。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9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玖日,再如10月3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2.支票的出票日期如果使用小写填写,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但符合通常称谓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但仅填写年份后两个汉字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当拒绝接受,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以“出票日期有误”为由,给予退票。
3.支票上的出票日期可以戳记记载、机器打印、手写,但必须使用同一手段记载;也就是说,出票日期使用两种以上手段填写的,银行要给予退票处理。
4.中文大写最容易写错的字:贰、肆、柒和玖,在审核时,要引起注意,特别是“贰”字,最容易写错,更要注意一些。
5.出票日期是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缺少的支票无效;其被更改的,更改的支票无效。
6.出票人不得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一经退回(已盖退票章),不得再次提出。
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对支票提示付款期的计算,实际上应从出票的次日算起,中间遇节假日不可顺延,到期日遇节假日可顺延。(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
例1: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8日、5月9日,由于到期日是星期六、日,所以实际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5月20日。
(2)支票提示付款期的掌握,是指以持票人向银行提交支票的时间为准即以清算章上的日期为受理票据时的日期,而不是以出票人开户银行见到支票的时间为准;换句话说,银行在支票上所盖清算章上的日期,即是银行受理支票时的日期。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以清算章上的日期为准。
例2:业务处理日期为2011年7月19日,出票日期为7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7月15日,清算章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支票实际提出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此支票不过期。
清算章上的日期如果无法辨认,将按过期票据处理。
(3)如果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支票有效期内受理的,通过票据交换提到付款行时已过提示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得退票。
二、对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审核
1.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使用戳记,但戳记后面加字的或收款人名称比委托收款背书签章多字的,应作退票处理。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否则银行退票。
3.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应尽量使用全称。如使用规范化简称,其对主体称谓应贯彻唯一性原则,且需注明属地名称,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对其简称的合法性负责。持票人开户银行提出的支票,即表明对其简称已作认定,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以简称无“属地”为由退票,也不得因持票人名称简化视为“背书不符”而退票。如持票人开户银行因支票上的简称难以判明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时,应拒绝受理,其后果应由持票人承担。
5.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个人姓名,其合规性由收款人开户银行负责审查。
三、对转账支票金额的审核
1.支票上的金额不得涂改,否则银行退票。
2.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圆的,也应受理。(注:贰、肆、柒、玖容易写错;“万”字不带单人旁,“仟、佰”要有单人旁,要关注。)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手写或支票打印机打印,如出票金额大写或小写一项为机器打印,另一项为手写;或出票金额为打印,人民币符号“¥”为手写的,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
5.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在支票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小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不写或写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或人民币符号与小写金额之间有一格以上间隔的,银行不予受理,一律退票。
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换句话说,只到“角”位或只到“分”位的支票大写后面,如果加写“整”字(或“正”),如陆佰元伍角整或玖佰元零叁角肆分整,虽然写法不尽规范,但银行不得以此为由退票。
7.支票大写金额中的“贰”写成“弍”的和“肆”写成“=”的以及“整或正”写成“”的,付款银行要给予退票。
8.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509.6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零玖元陆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7,007.84,应写成人民币柒仟零柒元捌角肆分,又如¥90,086.05,应写成人民币玖万零捌拾陆元零伍分,如写成人民币玖万零零捌拾陆元零伍分也不得退票。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580.32,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26,309.08,应写成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零玖元零捌分,又如¥649.06,应写成人民币陆佰肆拾玖元零陆分。
9.支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二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凡由于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而被更改,由此而引发的风险,应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责任;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10、当支票金额为亿元时,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可以不填写人民币符号“¥”,如填了也不退票。亿元以上的支票需分张填写,不能使用一张支票。
四、对转账支票背书的审核
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支票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背书应记载事项有:背书人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其中前三项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及“禁止票据(背书)转让”为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仍然有效。不得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以及不能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例如,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转账支票时,应在支票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即由持票人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可不填写),在“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名称,该名称可以使用简称,为防止名称中的重复,需注明行名及机构名称。例如,简化为“建行××分理处”等;被背书人名称前可以标明交换号,但不得只注明交换号而不注明其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可使用长条章,但不得在其名称后面加有“委托收款”字样,也不得使用加外框的方章,将被背书人名称与“委托收款”框在一个方形章内,以防混淆委托关系。
2.支票委托收款背书做错可以划“×”更改。更改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的,其更改前后的主体必须一致。更改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的,需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更改后的被背书人,如不影响辨认的,银行要受理,不得作退票处理;其更改方式有两种:一是划“×”更改,即作错的委托收款背书栏对角线划“×”后,在下一背书栏作为正确的委托收款背书;第二种更改方式为,直接在被背书人栏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即支票背书人)签章证明。也就是说,更改支票委托收款背书,应当坚持更改后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分别与更改前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为同一人的原则,即主体必须一致,否则,受托银行不应受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对此应以“背书更改有误”予以退票。
持票人因在应背书的格内发生影响付款的错误时,应按规定将本格内需要做成的事项补齐后,在该格通栏划对角交叉线,以示该格内容全部作废,然后,在下一格背书栏内做成正确的委托收款背书,仍为付款有效。此种做法在一张支票上只允许一次,若连续划销,银行应拒绝受理。
持票人因大意,将背书中的名章误盖在下一格内而不获付款时,可在误签的***章上划交叉线注销,再在符合规定处补签该章。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因此退票。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时,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未在支票左侧背书栏内做背书签章,直接做交叉划线更改,继续在其右侧背书栏正确背书的,银行不得退票。
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在委托收款背书时,支票背面左侧背书栏内仅加盖其公章或财务章而未记载其他事项时即做交叉划线更改,继续在其右侧背书栏内正确背书的,银行不得退票。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时,左侧背书栏正确背书,右侧背书栏划销的,银行不得退票。
由于有错做委托收款背书的补救措施,所以银行不要在因委托收款背书问题而发生的退票上加盖“退票”章,否则,当客户更改后,仍应付款,其后果由退票行自负。
3.由于背书人的签章无须与预留印鉴核对,因此,只要能辩认出其签章中的文字,银行就不能以背书人“签章不清”为由退票。
4.支票背书如果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其要粘附于支票规定的粘接处。粘单处一定要盖有与粘单前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即粘单后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一致的骑缝签章。
5.关于背书日期的填写,凡在不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前提下,自出票日起到向银行提示委托收款的期间内的任何一天均可。如果支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同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银行不得退票,但是,背书日期在出票日之前或提示委托收款日之后的,要给予退票。
即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清算章日期≤支票最后付款提示期限(支票最后一日有效期)
6.因现在转账支票背面的背书格式已由原来的三栏改为两栏,故在背书时,背书人的签章应当盖在背书格内(左边的背书人签章栏),如果将整个***章全部盖在下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的,应视为无效签章而拒绝受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以“背书不连续”为由退票。
7.关于支票背书有关文字书写问题
(1)支票背书的文字书写也应比照出票的要求,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
(2)使用非墨汁或碳素墨水的黑色彩笔和蓝黑墨水填写的,银行不能退票,但因此被他人涂改并造成后果的,由填写人负责。
(3)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填写的,应拒绝受理。
8.关于“背书人签章”栏的相关填写问题
(1)持票人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签章,应符合《票据法》第七条之规定。凡属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和名章(名章为个人签字也有效),但单位公章不得以长条章代替。
(2)持票人如系个人的,只盖名章或签字,无需填写身份证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等内容,其真实、合法性由持票人开户银行负责。
(3)持票人向银行做委托收款背书时,需在“背书人签章”格内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凡未注明该字样的,应由持票人注明后方予受理,否则银行退票;对已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支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9.关于预先设立登记单位注册入资专户的委托收款问题
由于此类账户尚不具备刻制公章的条件,在接受入资支票时,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应写明“××单位注册入资专户”,委托收款时,也应在“背书人签章”栏内注明“入资专户 委托收款”字样。此类账户委托收款背书的签章,只能是所申报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个人名章(签名也可以),由其开户银行(即受托人)进行审查。各出票人开户银行见到此类支票时,不得以“委托收款背书不符”为由退票。
10.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责任认定问题
受托银行(即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名称及交存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的合法性负责。
付款人(即出票人开户银行)对未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或该背书与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明显不是同一人的,应予拒付,但不得因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或持票人使用规范简称而退票。
11.背书连续:第一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同时,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也就是说,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支票的最后持票人。例如,甲背书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就是背书的连续。如果甲背书给乙,乙未背书交付给丙,再由丙背书给丁,这就是背书的不连续。
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即名称完全一致。如果名称在形式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确是同一人,也应该认定为名称一致。例如,在票据实务中,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把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此,前后两次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不可能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是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12.支票背书转让未记载“同意转让”字样的,银行不得退票。
13.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4.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付款行要给予退票处理。
15.支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支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支票在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银行给予退票处理。
五、结论
改名字的理由篇5
2月,全国红十字冠名医疗机构摸底自查;5月,联合卫生部发文、高调对全国冠名医院清理整顿。短短几个月,全国2360家冠名医疗机构已缩减至1603家,未来这一数字还可能继续缩水。
如此高规格、大规模地开展全国冠名医疗机构整顿,对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中国红十字会还是第一次。
位于北京东城区北新桥三条胡同口的中国红十字总会,以往大楼外都有门禁,到访者也必须经过门卫的再三盘问,才可以进入红会办公楼。但现在,任何一位市民都已经可以轻松进入红会办公区。
这一变化最初来自于2012年6月初的中国红十字总会公众开放日。
建于1904年的中国红十字总会,这一次“打开门”举动,显得意味深长。
新掌门的三板斧
在这次公众开放日上,中国红十字总会新掌门人赵白鸽的表态让人印象深刻。
短发、精神焕发的赵白鸽,在回应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巨大信任危机时,语气干脆:“红会将进行系统整顿,否则还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如果考虑到2011年6月以来,中国红十字会正在经历由郭美美引发的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就可以理解,赵白鸽为何后来多次被人形容为“灭火队长”。
在开放日上,赵白鸽介绍了中国红十字会启动的“系列整顿措施”,其中最重要、最明确的一项,就是对全国冠名红十字(会)的医院进行大规模清理整顿。赵透露,从年初开始,中国红十字会已为之专门组建了一支专家队伍,并协调卫生和工商部门参与,已经在全国范围统一开展了冠名医院的统计和全面审查工作。
2月到4月,从目前已结束第一阶段的全国红十字(会)冠名信息登记情况来看,全国原先2360多家的冠名医疗机构,数量已减少至1603家。“即使1603家冠名医院中,只有86家为中国红十字会自行创办,其它均为冠名;冠名医疗机构中,又有一半以上是由县级红会授权冠名的”,中国红十字总会证实。
5月份,中国红十字总会继续协同卫生部一起发文,下达《关于开展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全面、客观了解并评价各冠名医疗机构的管理现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规者,将被取消冠名权。
“以前红十字会总是在给各地医疗机构冠名,如此大规模地清理出局,还是头一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中国红十字会也正在参加国家***的综合改革试点,试点改革将从体制和机制两方面展开,体制上包括完善内部治理,计划设立监察机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层级管理上实行三级问责制等;机制上,则将努力建立全国联网的中国红十字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给捐款信息留下空白”,赵称。
对于自称“百年老店”,分会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多达2658万的中国红十字会,这一次的“三板斧”连环改革,力度之大可谓史无前例。
大举清理红会冠名医院
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红十字会,与医疗救助的渊源不可谓不深厚。
比如我国许多近代著名医疗机构,都是由红十字会创办,或者由红十字会接受捐款援建而成。甚至很长一段时期,中国医疗机构全部以“红十字”作为标识,直至199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颁布,才换用现在的标识。
1996年后,中国标有红十字(会)标识的,就主要是两大类医疗机构,一类是由红十字会自己创办、设置或援建的,另一类就是对红十字会有特殊贡献而又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
“有特殊贡献,是指包括宣传红十字运动知识和红十字会的工作;成立红十字医疗救援队、参与灾害救援;面向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等”,中国红十字总会解释,从目前自查阶段看,仅因“最说不清楚”的特殊贡献而冠名之医疗机构一项,就占到50%。
“让赚钱的企业远离红会”
6月20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赵白鸽一行飞至乌鲁木齐,对当地红十字(会)冠名医院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调研。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人马龙介绍,按照全国统一清理整顿步骤,目前正在对全自治区58家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并已经对其中3家不符合行医资质的医疗机构撤销了冠名。
按照此前中国红十字总会与卫生部联合下文的要求,检查评估阶段的内容,主要涉及五方面,包括红十字组织建设、冠名管理、红十字捐赠经费管理、红十字宣传教育、红十字活动开展情况等。文件还明确规定“对未经卫生行***部门审批同意执业、不履行义务不开展红十字相关工作、存在非法行医以及2010年以来受卫生行***部门处罚及损害红十字声誉”等6种情况的冠名医院,一律取缔冠名,清理出会。
近日,自称“清理整顿一直走得较靠前”的湖南省红会负责人则表示,自2009年以来,湖南省红会对冠名医院就已开始清理,目前已使得该省冠名医疗机构从最高峰时的270多家,减少至150家。
改名字的理由篇6
三、从夫妻姓名权问题的公法规制到婚姻法性质的思考
婚姻家庭法关涉夫妻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给予人们更多“意思自治”自由选择的同时,其具有强烈的身份法色彩,是典型的私法。具体而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2]
当今社会人类的物质条件与精神世界极大丰富,促使其不断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大到整个社会小到每个家庭,特别是作为社会组成细胞、承担着经济与人口繁衍职能的后者,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提出了更急迫的要求,突出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生育权、夫妻日常家事权等问题。
随着个性思潮波及人们的思想领域,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姓名权问题引发了较多热议。即是否传统私法领域的婚姻家庭法在当今公权干预较多的情况下,其法律属性正在逐渐被侵蚀,发生了向公法演变的趋势。对于此,正在引发人们对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属性更深层次的思考。然而从本质上探究,婚姻法是源于民法的,并且因其有***的调整对象(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具***性,也就是说在民法之外,对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其独特的调整作用,其私法属性是确定无疑的。回到夫妻姓名权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上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对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执行。通过给与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决家庭问题的更大空间,以达到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的目的。
正如卢梭曾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必然伴随着限制,这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命题。从来没有无限制的自由。在任何历史阶段,自由都是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只是其表现形式和效力范围不同罢了。所以,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也绝不是无边际的自由。就如反映在夫妻姓名权上的限制一样,由于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的各项功能和家庭文化传统受到很大冲击,所以为了保障优秀文化的延续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利益,有让公法介入的必要。例如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内容主要是为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而限制姓名权的范围、限制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或者规定姓名中不得含有自造字、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和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字等。由此可见,只在私法无法兼顾公益时,公法才发挥其保障规范作用。当然,公法若无完善的规范机制、价值指导,必定会侵犯个体利益,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产生不和谐之声。如《姓名登记条例》中第十三条对姓名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的规定,就已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过度干涉。故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如何衡平两者关系,仍需进一步深究。
法律虽然有滞后性的缺点,但其生机在于能反映社会现实并及时制定规范进行调整。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作为私法的婚姻家庭法,其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但却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法则不同,其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兼具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因此,婚姻家庭法在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的同时,坚守着自身固有的特质,即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四、结论 婚姻家庭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人类的两性关系和亲属血缘关系)而具有***性,并在社会发展中越发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另外,由于其在功能指向上,力求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再加上公权力的广泛介入调整,时常引发人们对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属性的质疑;从根本上说,这是只注重客观存在,而忽略本质属性的表现。婚姻家庭法既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又坚守自身固有的法则。不能因为现代立法精神普遍指向社会本位,外加过多介入的行***干涉而认为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受到侵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夫妻人身关系中不涉及直接财产内容,而是更多的规定了与夫妻人格和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1]因此,这里提及的姓名权问题更多的与缔结婚姻所形成的这种特定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辞海中对姓名的解释,即“姓名,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姓(又称姓氏)是表示家族的字,名(又称名字)是代表一个人的语言符号。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正是
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蚀,从而演变为公法。这里,我们更应该冷静分析、看待公权力的干预,看到婚姻家庭法下最本质、牢固的私法根基。
追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多为男娶女嫁,男子在家中居于权力的中心,妻子依附于丈夫,自古便有“夫为妻纲”、“妻从夫姓”的说法。当女子婚后嫁入夫家后,便冠以夫姓,妻子的人格被夫吸收,没有***人格。可知,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男女的地位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双方存在尊卑主从关系,女方处于被歧视的地位。
随着旧中国的逝去,外来优秀文化的大量涌入使得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扬弃中不断向前发展。受男女平权主义思潮的影响,夫妻的姓名权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围绕“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的姓名权,往往是有无***人格的一种标志。”进行立法保护。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即是说,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保持姓名的***,不必因婚姻而改变自己的姓名。在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和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男方的姓名权的同时,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夫妻同姓(妻随夫姓或夫随妻姓),或相互冠姓,法律都是允许的。
另外,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也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即父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约定子女随母或随父姓。子女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等其行使姓名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体现。当然,在子女具备相应行为能力后,子女享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他既可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二、姓名变更的相关问题
(一)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定
依法定程序,公民有权利改变自己的姓名。由于我国当前还未颁布《姓名法》,现由单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研究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公民出生登记以及包括姓名项目在内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问题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即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也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或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以上不仅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相衔接,同时对在姓名登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公民随意设定姓氏、取名用字不规范、频繁变更姓名、恶意变更姓名以规避法律惩罚等问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二)姓名变更的限制
今天社会中,更多的人为了彰显自己的个性,常常在自己的姓名上发挥奇思妙想,但由于缺乏对行为法律上的考量,很多情况下,无心之举却引发所谓的“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为了规范公民行使其姓名权,我国适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策对姓名变更问题加以规定、引导,如《户口登记条例》、《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此外,对于姓名更改次数,《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一条彻底贯彻了“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给予人们更广的自由选择空间,而不受他人干涉。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推进,普遍立法关注以社会利益为指导思想,要求私人的“意思自治”遵循自己的逻辑轨道,不能越界使社会利益受损,故为保障社会群体利益,公法逐步涉入私法领域,发挥其社会管理的调控职能。例如,《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十九条还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况:(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五)行***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改名字的理由篇7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改名字的理由篇8
范文一:
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人姓名)向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表或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人签字:
代表或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范文二:
银川市商务局:
灵武市丰盛福利工贸有限公司在xx年9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四十万元变更为五百万元。同意变更公司名称;由“灵武市丰盛福利工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同意变更公司地址由“灵武市三建公司办公楼”变更为“灵武市西大街西环家园11号”。于xx年11月经由灵武市工商局核准更名为“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希望贵局依照我公司变更后的名称及证件给予办理相关业务和手续。
xx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范文三: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或地方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改名字的理由篇9
古人的名和字虽然是一个符号,却不乏文化内涵和象征意味。秦观、陆游的名和字就是如此。关于秦观之名和陆游之字的读法,南宋以来即存在不同于上述注释的看法。清代著名学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四即称:“秦观字少游,陆游字务观,皆去声也。”当代学者于北山《陆游年谱》就认为“务观”之“观”应“读去声”(该书第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教材编者就读音问题特意作出规范,避免教学中的混乱,用意是好的。但作为一种学术研究,可以见仁见智,在这个问题上进行探讨。当然,这种探讨是不容易得出一致结论的。上列注释中的三处标音,以笔者观之,“秦观(guān)”,音注准确;“少(shǎo)游”,音注失当;“务观(guān)”,音注值得商榷,读法应当从众。
为什么说秦观之名“音注准确”?秦观之名的由来、含义及读音如何?可否先行作一介绍。
元丰六年(1083),秦观为北宋著名词人王观母亲作墓志铭。《李氏夫人墓志铭》云:“至和中,先君(秦观父亲秦元化)游太学,事安定先生***(胡瑗)。岁时归觐,具言太学人物之盛,数称海陵王君观及其从弟觌有高才,力学而文,流辈无与比者。”古人常以崇拜仰慕之人的名字命名子女。秦元化、王观一同师事胡瑗,秦元化因十分钦佩王观及其从弟王觌的才华,遂为儿子取名“观”。上引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秦观之名缘于王观,但另一材料可以佐证这一说法。王观之从弟名觌,而秦观之弟亦名觌,可见秦元化是取王观、王觌之名以名其二子的。秦观之名当出于此。
“观”是个多音字,有两读,一读平声guān,一读仄声guàn。读法不同,意义不同。读作平声时,多为动词,意义与“看”“见”有关。《说文》:“观,谛视也。”可以解释为观看、观赏、游览等。读作仄声时,多为名词,意指可供观看的建筑物。《尔雅?释宫》:“观,谓之阙。”孔颖达疏引孙炎《尔雅注》:“宫门双阙,旧章悬焉。使民观之,因谓之观。”可以解释为观阙、楼观、宫观等。清楚了“观”字音、义的区别,可以明确秦观之“观”的意义及读音。王观与从弟王觌之名、秦观与其弟秦觌、秦觏之名皆与“看”“见”之义有关,王观的“观”,秦观的“观”是动词,只能读作guān,不是名词,不应读作guàn。
既然如此,为什么古代有人主张秦观之名读去声?
南宋时,即有人读秦观之名为去声。南宋刘克庄《送实之倅庐陵》其二:“君去江边春色浓,郡花照席万枝红。守分风月元非赘,吏白文书但托聋。黄本何堪处秦观,白麻近已拜申公。早归了却兰台吏,莫久吟诗快阁中。”人名入诗,颈联“秦观”和“申公”对举,观字只能读去声。可见刘克庄认为秦观之“观”应读去声。清代钱大昕则明确说秦观的“观”与陆务观的“观”字一样,应读去声。钱氏理由大概是,陆务观的“观”字读去声,陆游之字源自秦观,因此,秦观的“观”也应读去声。这种推论的前提是不可靠的。另一种理由是,秦观字“太虚”,而“太虚”为道教宫殿名称,名字相关,可见秦观之名应读guàn。秦观之名的动词意义,上文已述,此说亦难通。
时至今日,秦观之名读guān,被普遍认同。所以笔者认为教材标注“秦观(guān)”,“音注准确”。
秦观初字“太虚”,后字“少游”,秦观为何改字?
古人的名、字是有联系的。秦观之名“观(guān)”为观望之意。陆机《驾言出北阙行》:“求仙鲜克仙,太虚不可凌。”秦观之字称“太虚”,“太虚”当指“天空”“天际”。名字相连,即“仰望太空”之意。秦观二十岁取“太虚”为字,表明自己心比天高,气凌太虚,形容年轻时的强志盛气。
关于秦观改字,陈师道《秦少游字序记》载秦观亲口所述缘由最为可信。“往吾少时,如杜牧之强志盛气,好大而见奇。读兵家书,乃与意合,谓功誉可立致,而天下无难事。顾今二虏有可胜之势,愿效至计,以行天诛,回幽夏之故墟,吊唐晋之遗人,流声无穷,为计不朽,岂不伟哉!于是字以太虚,以导吾志。今吾年至而虑易,不待蹈险而悔及之。愿还四方之事,归老邑里如马少游,于是字以少游,以识吾过。”(陈师道《后山居士文集》卷十六)
引文清楚表明,秦观改字“少游”,是因为仰慕东汉马少游。马少游其人,见于《后汉书?马援传》马援谓官属之语:“吾从弟少游常哀吾忼慨有大志,曰:‘士生一世,但取衣食裁足,乘下泽车,御款段马,为郡掾史,守坟墓,乡里称善人,斯可矣。致求盈余,但自苦耳。’”由引文可知,马少游知足求安、淡泊功名,与其兄马援慷慨进取、热衷功名不同。于是,马少游成为秦观的隔代知音。
秦观由仰慕杜牧改为仰慕马少游,正反映出由进取而沉沦的心路历程。元丰初年,秦观两试不第,萌生退意,生出幻灭之感,不再追慕马革裹尸的东汉名将马援,生出效仿马援堂弟马少游孝亲恋乡之念,乃将表字由“太虚”改为“少游”。可见秦观改字“少游”,是因为人生失意,仕途坎坷,仰慕马少游的人格志趣。当然,秦观“字以少游,以识吾过”,兹后实际走的却是与马少游相反的热衷功名之路,此又当别论。
改名字的理由篇10
关键词:ospf;漏洞;数字签名
一 ospf 协议概述
ospf(open shortest path first)作为目前互联网络应用最为广泛的内部网关路由协议,主要提供自治系统(autonomous system,as)内的动态选择路由。它是一种典型的链路状态协议,不同于距离向量协议(如 rip 等)。ospf 主要有以下特性:
适应范围广——支持各种规模的网络,最大可支持数百台路由器。
快速收敛——网络拓扑结构发生变化后立刻发送更新报文,使这一变化在自治系统中同步。
无自环——由于 ospf 根据收集到的链路状态用 spf 算法计算路由,从算法本身保证了不会生成自环路由。
区域划分——允许将自治系统划分成区域,区域间传送的路由信息被进一步抽象,从而减少了占用的网络带宽。
等价路由——支持到同一目的地的多条等价路由。
二ospf 的漏洞分析
2.1 存在的漏洞
ospf 路由协议虽然采取了多种安全机制来保护其不受侵犯,但是这些安全机制并非能让 ospf 路由协议成为一个绝对安全的协议,它还存在相当多的漏洞。
1、空验证和简单口令验证的安全漏洞分析
当验证类型字段置为 0 时,即表示该报文为空验证。空验证时验证字段的值可为任意值,路由器在发送和接收该报文时不做任何额外的身份验证处理,接收方只要校验和无误便接收该 ospf 报文并将其中的 lsa 加入到链路状态数据库中。这一验证类型可以认为是没有任何的安全性的。当使用简单口令验证时,验证类型字段置为 1,64 位的验证字段中存放的是简单口令验证用的口令。简单口令验证的报文是以明文的形式传输的,这其中也包括口令。接收方只要确定校验和正确且验证字段的口令等于预先约定的值即可接收。这一方案对于在传输过程中的窃听者,没有任何的安全性可言。窃听者可以很轻松地监听到口令,然后伪造 ospf 报文并发送出去,扰乱正常的路由秩序。
2、加密验证的漏洞
加密验证可预防外部窃听、重播、修改路由消息及阻塞协议报文传输等攻击。但是外部的攻击者还可以通过发送恶意报文来耗尽路由器的资源,使得路由器由于一直应付这样的恶意攻击而陷入一种更加脆弱的境界。
3、协议中的其它威胁
(1)最大年龄攻击:
在 ospf 路由协议中,由于 lsa 的 age 字段在经过任何一个路由器的时候都需要修改其值,因此它一般不被验证字段的 md5 摘要所覆盖。攻击者可轻松利用该漏洞在lsa 的传播过程中将其截获并修改 lsa 的 age 为 maxage。一旦一个 lsa 的 age 字段被修改为 maxage,就可引起路由器链路状态数据库中 lsa 的早熟,lsdb 过早的将lsa 剔除导致 lsdb 中路由信息的缺失。
(2)针对序列号的攻击:
由于 ospf 的 lsa 是采用泛洪的方式传播的,因此在泛洪途中区域中的入侵者或错误路由器都可以对 lsa 信息发起攻击,篡改其内容。针对序列号的攻击有两种,序列号加一攻击和最大序列号攻击。
(3)分块网络攻击:
如果使虚假 lsa 不被泛洪给该 lsa 的合法生成者,则该 lsa 的合法生成者就不会启动其自反击机制来纠正该 lsa。假设有一个被入侵的路由器所处的位置可以将区域分为两个子区域,则攻击者就可以只向其中的一个子区域以另一个子区域中的某路由器的身份注入虚假 lsa,而不向另一个子区域注入 lsa,这显然就可以达到欺骗的效果。
2.2漏洞防范策略
1、针对空验证和简单口令验证漏洞的防范策略
采用密码验证类型来解决对 ospf 报文任意修改、甚至生成新报文的漏洞,并且验证类型时,每个 ospf 路由器发出的报文都包含 32 位无符号非递减加密序列号,在所有邻居路由器中都存放着当前该路由器的最新加密序列号,并要求接收到的 ospf 报文的加密序列号必须大于或等于存储在路由器中的加密序列号。
2、针对密码验证漏洞的防范策略
密码验证虽然是三种验证方案中最为安全的一种方案,但是它还远没有达到牢不可破的程度。密码验证方案中,lsu 报文的头部仍然是以明文的形式在网络中传播,这给恶意攻击者以很大的机会篡改 lsu 报文。另外,采用 md5 算法并非绝对安全,中国山东大学的科学家已经破解出 md5 算法。再者,维护、管理密钥的成本较高。本文建议在此验证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数字签名保护机制来确保 ospf 路由协议的安全。这样的防护可以有效的防备大部分的威胁。本文在后面将提出一种基于 lsu 的报文数字签名方案,可以实现上述功能。
三 基于 lsu 的数字签名 ospf
基于 lsu 的数字签名方案与 ospf 路由协议报文的加密验证机制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了一系列的威胁、攻击。具体分析如下:
1.内部的恶意路由器篡改 lsa 链路状态信息。由于内部的恶意路由器掌握了加密验证所需的密钥,因此它可以毫不费力的修改 lsa 数据,然后重新生成一个 md5 摘要放入验证字段。但是采用上述的数字签名方案后,除生成该 lsu 的源路由器外,其它路由器一旦修改 lsu 的内容都将在接收方路由器被验证出来,这很好的保证了路由信息不被外来入侵者尤其是内部错误路由器的篡改。这主要得益于数字签名的不可否认性。这同样解决了困扰 ospf 路由协议安全的序列号攻击,包括序列号加一攻击和最大序列号攻击,原理与防止篡改内容是相同的。
2.最大程度的防止了最大年龄攻击:在标准 ospf 中,maxage 字段是 lsa 中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地方,这是由于 maxage 的特殊性而造成的。在签名的 lsu 中添加了 is maxage 字段用于判断该 lsu 中是否携带了最大年龄的 lsa。本文提出的这种方案有效地阻止了入侵者对年龄字段的修改,一旦年龄字段修改为 maxage,则路由器在接收该 lsu 报文后的验证过程中通过比对消息摘要时可发现篡改,从而抛弃该 lsu。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针对 lsa 的最大年龄攻击。但是,有些入侵者将 lsa 的 age 字段修改为一个很接近maxage 的值,这种情况本方案将很难对此进行判别并作出应对,目前来看也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这种攻击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路由器更新 lsa 的速度,消耗了一定的资源,却无特别大的威胁,应该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
基于 lsu 的数字签名 ospf 机制的效率可以从计算时间、网络带宽和存储三方面来分析。
时间:数字签名保护的 ospf 协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一定的内容进行数字签名。这一过程包括求不定长度的数据的 hash 序列、使用不对称密钥加解密数据。实验在一台amd duron 750mhz 256m memory 配置的 pc 仿真的路由器上进行,系统为 cygwin 仿真的 unix 操作系统。采用 rsaref2 库算法得到如下的结果:对于一个 16 比特的数据,使用 512-bit 的 key 产生和验证一个数字签名数据需要耗时 0.47 秒和 0.023 秒。事实上本文采用的 hash 函数计算出的散列值长度为 128 比特,也就是说系统在产生和验证该数字签名时需要耗费的时间可能还要多。
网络带宽:数字签名保护的 ospf 协议相对于标准 ospf,其多占用的网络带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lsu 中数字签名保护数据使得 lsu 的长度增大,直接增大了网络中数据的传输量。2、数字签名体制中 key 的分发与管理,这包括 pklsa 的传播以及相应的应答等。这些额外的网络带宽负载与网络的容量相比都是极其微小的。
存储:数字签名的 ospf路由器都需要存放自身的私钥和区域中其它路由器的公钥,这一部分存储空间大小一定程度上决定于 area 的大小。而对于数字签名的 lsu 或 lsa,在接受 lsu 报文后通过验证后会将这些报文中的 lsa 存入链路状态数据库之中,这与普通的 ospf 路由器无异,不会将额外的签名信息保存下来占用空间。而对于那些不能通过验证的 lsa 则抛弃不用。
参考文献
[1]钟廷龙,李鑫,郭云飞. ospf 路由协议安全性分析[j]. 微计算机信息,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