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经济论文模板

信用经济论文例1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推定,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简明、易于操作,且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惩罚严厉,威慑作用强大,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易于辨析,使守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使失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这样,就促使交易主体优选守信行为取向;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繁琐、难以操作,且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性差,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难以辨析,使守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使失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甚至守信也会面临一定风险,且失信的风险小,在这种扭曲的情形下,交易主体就会优选失信行为取向。

2、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人们在最终决策时依赖于信息显示,尽管这些信息对决策并非真正有用。由于人们对信息处理的方法是多样化的,这可能导致其偏好与选择的不一致,即产生所谓的分离效应。如抛硬币就表明了分离效应对决策的影响:在第一次抛硬币打赌的结果出来以后,问所有参赌的人是否愿意再赌一次,大部分的回答是“第二次赌取决于是否赢了第一次赌”,尽管第一次赌的输赢与第二次赌的实际结果的影响不大;若第一次赌赢了,大多数人愿意再赌一把,否则,大都不愿再赌。

当期的风险态度和决策受前期决策实际结果的影响,前期盈利增强人们的风险偏好,以平滑当期的损失;前期损失会加剧以后损失的痛苦,人们的风险厌恶会增强。如果失信者在前期的收益经常大于成本,会助长其失信偏好,不断重复失信行为。如股市中的“黑幕”,就是因为违规者造假获得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利润颇丰,且每次违规后所受到的处罚很轻,所以,股市上存在不少职业造假违规的专业人士。股市中因不诚信而造假的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初期只是小规模的造假失信行为,但因屡次造假成功而受到激励,以致愈演愈烈,演化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造假案例;相反,若伸手必捉、严惩不怠,失信者就会被强化为风险厌恶者,失信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守信行为就会受到弘扬。

3、从众行为。

不守信用的从众行为源于行为主体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从内因看,行为经济学由心理角度分析得出,人们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往往受到身边因素的影响,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众行为。我们可用下面的例子来具体说明。有两家饭馆相互紧挨着,每个顾客都要从中选择一家来就餐。第一位顾客选择在哪家就餐是完全根据他自己的意愿,而下一位顾客除了按他自己的喜好来做决定之外,还可能受第一个顾客的影响,如果前两个顾客的选择相同,则第三个人看到其中一家饭馆有两个人在用餐,而另外一家却没有顾客,也可能会选择人多的饭馆。最终的结果是,很可能所有的顾客都会选择同一家饭馆就餐。但是实际上,选中的那家饭馆很可能是差的。上述理论可用来分析信用问题,失信者通过观察别人的信用选择行为,或通过不合理的推理认为他人选择失信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并且看到失信后被惩处的代价低于失信所获得的收益,即使被惩处,大多只是被要求弥补对方成本或罚点款了事,个人受到制裁甚少,这样,无形中诱发和刺激了消费者个人或企业管理者们产生了“法不责众”、“跟风无过”的心理,这种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行为,不是其他失信者的简单复制和添加,而是不断总结和提高失信的技巧,后果更严重。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周围环境对自身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从众心理在很多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根据行为经济学家的观点,人的行为不仅仅受到自私心理的支配,而且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价值观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心理倾向系统,是浸透于个性之中支配人的行为、态度、观点、信念、理想的内心尺度。市场经济下,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各种诱惑随之产生,相应地,一些丑陋现象也相伴而生。一部分人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直接或间接不守信用而欺骗另一方交易者。

从外因看,产生这种从众行为的外部原因在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太小。行为经济学家指出,人们作决策、作判断时并非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必定要受到惩罚。如果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选择触犯法律。失信者之所以“以身试法”,在于他们觉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可能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在作决策判断时,不会是完全理性的。正如一个小偷在他第一次行窃“成功”后,发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尝到甜头后胆子会越来越大,罪行也会越来越严重。同理,当交易一方发现不守信用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失信行为暴露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非完全理性的一方交易者会为了收益而放弃诚信操守。另外,监督成本过高,违规成本、诉讼收益太低,这就诱致众多行为人选择失信,失信案例层出不穷,社会信用普遍较差。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信用问题治理

信用问题治理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并力求予以解决的课题,构建合理的信用制度是解决信用问题的主题。笔者根据以上对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1、第一层面是根据确定性效应,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的信用体系,交易主体易于辨析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把自己规范在自觉守信行为层面。按照前景理论中的确定性效应,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所以,应创造条件,增加人们面临“获得”的概率。为使守信的“获得”概率增加,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征信机制,使人们易于获得全社会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降低单一行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二是在操作上,尽量使社会征信机制和信用交换机制在规范的基础上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三是引导尽量多的大众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尽量通过正式规范信用体系渠道获取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如通过亲朋好友打听或道听途说。

2、第二层面是根据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使交易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失信行为演变为失信者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通过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机制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强化为守信行为,使介于失信后至法律惩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失信行为得以递减。培育发达的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是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能够中断的关键,也就是在征信制度基础上,生产出可以交换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产品,同时建立规范的信用产品交易市场。这样,一旦某一交易行为主体不守信用,其失信行为很快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也即通过信用产品在信用交易市场上交换并扩散出去,导致失信者对交易另一方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失信者将会丧失与社会中任一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机会,作为他不守信用的代价,这种代价会伴随他较长时间甚至一生,其惩罚和威慑作用是很显著的。这样就能中断失信者的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而由失信行为取向转变为守信行为取向。行为经济学家们研究发现,在非理性的情况下,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故处罚比奖励对人的“刺激”更大。根据该理论,让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们意识到不守信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为此,一是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解决行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二是要加强***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人员的素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必严”,对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国内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如上海、北京、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的区域信用体系构建等,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失信所获收益的成功率逐渐变得更为不确定,客观上强化了交易主体守信收益的稳定性,引致社会交往、经济交易中个人、企业守信行为趋于强化。

摘要: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分析,“经济人”假设是其分析的基石。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分析信用问题,是一个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这里运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从众行为的原理,对信用的有限理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从三个层面提出了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关键词】信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从众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参考文献】

邱曙东《灰色经济造成信用缺失潮汕背上假货标签》新华社通稿2001年11月7日

[英]约翰.穆勒《***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5页

阮德信《区域信用体系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求实》2005年第6期

信用经济论文例2

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基于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和交易性,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联系。市场是由一个个交易构建起来的,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信用的建设性作用。贸易的繁荣需要两个条件,即贸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这只会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于是信用便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交易的复杂化、普遍化,以信用为基础构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场秩序。“信用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现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项制度,并足以支撑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与信任密切相关。信任(trust)是人类的一种情感(passion),也是人类的一种风险性行动。[4]它总与预期、风险、理性与感性、相互关系等概念相连,戴维·J·弗里切认为,信任由可预见性、可依靠性和信赖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可预见性指人们可以预料到将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证,确定可以相信一个人,他(她)将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赖是相信一个人会一直是可预见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学者把信任关系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因素。社会学家们,如齐美尔(Simmel)、涂尔干(Drkheim)、韦伯(Weber)等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粘合剂,是一个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卢曼把信任视为对付经济或社会复杂系统中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认为信任将使社会应对复杂性的潜力得以发展。

“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义性使之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各学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区分为经济上的“信用”概念、伦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经济上的信用,也称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货币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润暂且不论,其货币在一定期间后用等价交换关系可以被取回的关系。本来应该同时等价交换的关系的东西,用前期贷款的形式被转化为不同时的等价交换关系。[6]香港饶余庆先生认为,信用包含债权和债务关系,其根据是授信人对受信人偿还之信心。从经济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共生物,与商品交换、货币经济不可分割,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形式更为复杂多样,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商业信用,指在流通过程中,为了节约或限制流通时间、手续、费用等,在赊账形式的情况下,商品和对价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二是生产信用,指在生产过程中,把闲置资本集中于自己的银行,为了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而投入货币的钱其贷款;三是消费信用,指在投下资本生不出利润的消费过程中,让消费者用贷款或赊账的形式,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7]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四种:一是***府信用,即以***府为授信主体而产生的信用关系;二是银行信用,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授信主体,以货币为经营对象而发生的信用关系;三是企业信用,包括商品赊销、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手段;四是个人信用。

伦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种诚实无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义务,如“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当然,伦理信用与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交易信用的关系建构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主体,伦理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而且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支持性资源。交易信用仅仅单纯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与契约都存在着执行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缺陷,伦理信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菲兰格利甚至将信用看作“第二种货币”。弗兰西斯·福山从信任与经济繁荣着眼,认为建立在宗教、传统等文化机制之上的信任构成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规模及国家竞争力。“尽管契约与私利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群体之上的。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周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为群体成员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义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义:

其一,作为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Bonafides),被现代民法尊为“帝王条款”,即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诚信原则以‘善意及衡平’为内容。对于私法,可给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渐次近于伦理观念”[9]。

其二,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权。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10]如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将信用权规定为人格权予以保护。信用权是一种人格信用,该信用作为一种对于当事人资质的社会评价,通过信用评级制度已经信息化、制度化。此外,与信用联系密切的信赖等观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赖利益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诺不得反悔原则(estoppel)等等,但此种信赖保护的法律原理与信用的本义有所不同。

其三,作为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种不同时的交换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11]债权本质上即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与Credit为同义语,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为:我给与信任(IPlaceTrust)。[12]债权人即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给方;债务人则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当然,债与信用毕竟并非内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债权包括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主要为合同债权,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等,旨在补偿损害和恢复原状,而非创设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与意定之债具有同义关系。特别是金融领域的金钱债权中,信用一语得到广泛应用。

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命题,此处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广义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表现在法律上则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信用的构成有权利义务、流通工具、交易对象、时间间隔四个因素。信用形式的转化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化和消长。信用具有代替货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提供金融资产等效应。[13]当然,经济信用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和制度安排必须以伦理信用为道德基础才得以普遍确立。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在人格***、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场经济上形成的,信用与市场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是一个共生的过程。西方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其自身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是对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其伦理世界是以此为存在前提的。[14]市场经济与信用息息相关,其内在的契合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第一,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市场经济承认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和***财产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分工。社会分工使得市场主体根据其“比较优势”决定其生产,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其生产的产品不适以自己使用、消费为目的,而是旨在交换实现其货币价值。休谟认为,物品的交换以及服务和行为的交换,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但为别人服务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将会报答我的服务,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务和行为的交往,若要达到互利的结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分立和社会分工的复杂和细致性,决定了法律无法通过指令性的计划调整资源配置,因此必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由此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现与债权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为现货交易,即时清结,交易的发生与完成结合为一体,交易的缔结和履行瞬时完成,时空因素不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故不存在信用问题,信用没有用武之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渐萎缩,物物相易必须交易双方对方提供的货物同时需求,这使得交易很难顺利达成。依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物物交易中的需求双重耦合困难是货币产生的重要条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货币横空出世。货币的出现使买卖过程分离,商品于是有了价格,使千差万别、性质各异、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础,商品交易突破了狭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体之间得以普遍化,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市场及维护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缔约与履行的时空分离,也导致债的观念出现,成为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罗马早期,市场交易尚不发达,交易观念尚未开化,财产秩序以归属秩序为主,注重保护财产静的安全。原始的契约与契约的履行紧密结合,并伴随着严格的程序要件,债和诺成契约并未***、分化出来。在这基础上形成了古代要式买卖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拟弃诉权(CessioinJure)、耐克逊(nexum)等方式,要式买卖虽具有早期契约的特征,将契约合意与严苛的形式、标的物的转移占有相结合,在外形上形成统一的要式交易行为。[16]在市民法上,要式买卖被看作所有权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语,拟弃诉权以佯为诉讼,耐克逊以神前宣誓、履行铜块和称的方式来完成其合意过程。当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区分当事人合意、债务约束和转移占有的事实行为。债权合意还未与履行行为相分离,即时清结的交易还不足以发生债和信用的问题。其后,由于市场交易发达,财产流通迅速,诺成契约作为真正的契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交易观念上,“信用”成为一种交易伦理的要求,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契约必须信守”成为自然法的公理,债作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与之相应,旨在维持信用、创造信用的担保制度作为债权的保障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债权在近代社会中逐渐压倒所有权而占据优势地位。

债权(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这可由所有权与债权的在近代社会作用的转变而表现出来。近代中的所有权不再表现为中世纪以利用为中心的财产权体系,实现了所谓“土地的***”,确立了罗马法以归属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念。在这种组织之下,所有权的作用不再是对物的使用,而是通过对物的支配,实现对人的支配,亦既将财产转化为资本(所谓劳动从属于资本)。要想把所有权资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须与各种债权契约相结合。在两者结合过程中,债权色彩日益浓厚,逐渐凌驾于所有权而成为经济的命脉。[18]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只要所有权是对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权是借贷债务关系的经济重心,那么它就是资本,无论是劳动契约中的要获取劳动的资本,还是借贷契约中的要用诸劳动的资本。债权的权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伦理信用的发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作为伦理的信用观念脱离了传统社会的“尊尊,亲亲”的“差序格局”,演变为一种符合自然法的普适性的道德标准,成为与市场经济大规模展开相匹配的交易伦理。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履行契约就是不正义,是对自然法的违背。格劳秀斯认为,“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人群中间必然相互限制来建立社会关系,除此而外更无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约,从而产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团,或者舍身为他人服务,无论是明言允诺,还是理所当然”,“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伦理不仅仅普遍化,而且必须能为大多数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也超越了传统礼俗社会中个人心性修养的窠臼,具有了某种功利性价值,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具理性。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认为,“信用以信任心为根据,信任心推广,每个人藏在身边以备万一的最小额资本亦将有种工具,可以用在生产的用途上”。“如果没有信用,换言之,如果因为一般不安全,因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则有资本但无职业或无必要知识技能而不能亲自营业的人,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所有的资产或将歇着不用,或将浪费消减在不熟练的谋利的尝试上”。所以,“设社会则由较良的法律及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担保自己不会侵占或瞎用别人的资本,这种利益的收获还会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与信用、债权、法律和国家息息相关,具有内在的同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开,在上层建筑上表现为法律上的债权关系,背后伴随着相应的一个近代的国家和法制的建构过程。黄仁宇先生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需要三个因素:资金广泛融通,经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术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讯。(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这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其展开则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即所谓该国家可以“在数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谓“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23]

三、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障碍及其改造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24]。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25]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观的个人化和封闭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27]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28]以至于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等。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经济史理论》里认为,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演进为商业经济或“重商主义”,是一个商业的专门化过程的开始,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有更加非传统和非人格化的结构,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货币、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实现这种过渡必须至少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保护产权;第二,维护契约。

契约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广泛的商品交换,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29]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资源必须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对接,将其改造为一种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和法律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

注释:

[1][英]安东尼·帕格顿:“信任毁灭及其经济后果”,载《国外社会学》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顾金融***”,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转引自李心合:“信任问题的财务学思考”,载《财贸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8][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9]蔡章麟:“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台湾五南***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页。

[10]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11]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2]林钧跃编著:《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3]参见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梁涛、申***武、李旺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6页。

[15][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1页。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7]罗马法上债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对私犯的罚金责任,参见[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但只有演化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为财产责任后,才具有债的意义。

[18]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页。

[1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页。

[21][英]约翰×穆勒:《经济学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77—478页。

[22]参见[美]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页。

[23][美]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

[24]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25]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页。

[26]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信用经济论文例3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一、信用问题概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别人信誉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能在一个有序、安全的氛围中进行,但对自己这一方是否会遵守约定、恪守信用,却并不严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时就预留了不守信的伏笔。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中,人们均希望别人守信、社会诚信,而惟独自己可以不完全诚信。当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思维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差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普遍现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近七万,其中,自然人占两万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业有三万九千两百七十五户,这些个人及企业,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他们将为各自的欺诈、哄瞒等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在全国各地,因失信而导致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区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汕头经济特区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国税部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信度低,而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不能作为出口退税之用,致使汕头特区1000多家外向性企业不得不外迁,严重影响了汕头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推定,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简明、易于操作,且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惩罚严厉,威慑作用强大,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易于辨析,使守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使失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这样,就促使交易主体优选守信行为取向;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繁琐、难以操作,且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性差,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难以辨析,使守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使失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甚至守信也会面临一定风险,且失信的风险小,在这种扭曲的情形下,交易主体就会优选失信行为取向。

2、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人们在最终决策时依赖于信息显示,尽管这些信息对决策并非真正有用。由于人们对信息处理的方法是多样化的,这可能导致其偏好与选择的不一致,即产生所谓的分离效应。如抛硬币就表明了分离效应对决策的影响:在第一次抛硬币打赌的结果出来以后,问所有参赌的人是否愿意再赌一次,大部分的回答是“第二次赌取决于是否赢了第一次赌”,尽管第一次赌的输赢与第二次赌的实际结果的影响不大;若第一次赌赢了,大多数人愿意再赌一把,否则,大都不愿再赌。

当期的风险态度和决策受前期决策实际结果的影响,前期盈利增强人们的风险偏好,以平滑当期的损失;前期损失会加剧以后损失的痛苦,人们的风险厌恶会增强。如果失信者在前期的收益经常大于成本,会助长其失信偏好,不断重复失信行为。如股市中的“黑幕”,就是因为违规者造假获得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利润颇丰,且每次违规后所受到的处罚很轻,所以,股市上存在不少职业造假违规的专业人士。股市中因不诚信而造假的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初期只是小规模的造假失信行为,但因屡次造假成功而受到激励,以致愈演愈烈,演化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造假案例;相反,若伸手必捉、严惩不怠,失信者就会被强化为风险厌恶者,失信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守信行为就会受到弘扬。

3、从众行为。

不守信用的从众行为源于行为主体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从内因看,行为经济学由心理角度分析得出,人们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往往受到身边因素的影响,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众行为。我们可用下面的例子来具体说明。有两家饭馆相互紧挨着,每个顾客都要从中选择一家来就餐。第一位顾客选择在哪家就餐是完全根据他自己的意愿,而下一位顾客除了按他自己的喜好来做决定之外,还可能受第一个顾客的影响,如果前两个顾客的选择相同,则第三个人看到其中一家饭馆有两个人在用餐,而另外一家却没有顾客,也可能会选择人多的饭馆。最终的结果是,很可能所有的顾客都会选择同一家饭馆就餐。但是实际上,选中的那家饭馆很可能是差的。上述理论可用来分析信用问题,失信者通过观察别人的信用选择行为,或通过不合理的推理认为他人选择失信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并且看到失信后被惩处的代价低于失信所获得的收益,即使被惩处,大多只是被要求弥补对方成本或罚点款了事,个人受到制裁甚少,这样,无形中诱发和刺激了消费者个人或企业管理者们产生了“法不责众”、“跟风无过”的心理,这种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行为,不是其他失信者的简单复制和添加,而是不断总结和提高失信的技巧,后果更严重。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周围环境对自身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从众心理在很多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根据行为经济学家的观点,人的行为不仅仅受到自私心理的支配,而且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价值观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心理倾向系统,是浸透于个性之中支配人的行为、态度、观点、信念、理想的内心尺度。市场经济下,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各种诱惑随之产生,相应地,一些丑陋现象也相伴而生。一部分人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直接或间接不守信用而欺骗另一方交易者。

从外因看,产生这种从众行为的外部原因在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太小。行为经济学家指出,人们作决策、作判断时并非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必定要受到惩罚。如果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选择触犯法律。失信者之所以“以身试法”,在于他们觉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可能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在作决策判断时,不会是完全理性的。正如一个小偷在他第一次行窃“成功”后,发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尝到甜头后胆子会越来越大,罪行也会越来越严重。同理,当交易一方发现不守信用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失信行为暴露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非完全理性的一方交易者会为了收益而放弃诚信操守。另外,监督成本过高,违规成本、诉讼收益太低,这就诱致众多行为人选择失信,失信案例层出不穷,社会信用普遍较差。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信用问题治理

信用问题治理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并力求予以解决的课题,构建合理的信用制度是解决信用问题的主题。笔者根据以上对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1、第一层面是根据确定性效应,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的信用体系,交易主体易于辨析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把自己规范在自觉守信行为层面。按照前景理论中的确定性效应,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所以,应创造条件,增加人们面临“获得”的概率。为使守信的“获得”概率增加,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征信机制,使人们易于获得全社会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降低单一行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二是在操作上,尽量使社会征信机制和信用交换机制在规范的基础上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三是引导尽量多的大众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尽量通过正式规范信用体系渠道获取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如通过亲朋好友打听或道听途说。

2、第二层面是根据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使交易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失信行为演变为失信者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通过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机制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强化为守信行为,使介于失信后至法律惩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失信行为得以递减。培育发达的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是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能够中断的关键,也就是在征信制度基础上,生产出可以交换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产品,同时建立规范的信用产品交易市场。这样,一旦某一交易行为主体不守信用,其失信行为很快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也即通过信用产品在信用交易市场上交换并扩散出去,导致失信者对交易另一方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失信者将会丧失与社会中任一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机会,作为他不守信用的代价,这种代价会伴随他较长时间甚至一生,其惩罚和威慑作用是很显著的。这样就能中断失信者的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而由失信行为取向转变为守信行为取向。行为经济学家们研究发现,在非理性的情况下,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故处罚比奖励对人的“刺激”更大。根据该理论,让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们意识到不守信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为此,一是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解决行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二是要加强***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人员的素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必严”,对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国内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如上海、北京、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的区域信用体系构建等,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失信所获收益的成功率逐渐变得更为不确定,客观上强化了交易主体守信收益的稳定性,引致社会交往、经济交易中个人、企业守信行为趋于强化。

【参考文献】

邱曙东《灰色经济造成信用缺失潮汕背上假货标签》新华社通稿2001年11月7日

[英]约翰.穆勒《***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5页

阮德信《区域信用体系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求实》2005年第6期

信用经济论文例4

虚拟经济的发展要以信用制度的发展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信用的发展创造了虚拟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虚拟经济的运行领域就是资本市场。其实,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结构组成和运行机制原理相同。在资本市场中,市场的主体是资本持有者和资本需求者,交易的对象是资本,那么交易媒介是什么呢?在商品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媒介是货币,而在资本市场上,这个媒介应当是信用。只有有了信用这个媒介,它才能够真正运转起来。

2.虚拟经济在信用扩张中产生和演变,虚拟经济的产生是信用膨胀的结果

商品交易产生了信用关系,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实物—货币—实物为主要运行方式的早期商品经济阶段,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货币作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那时货币只是起到一个中介作用,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流通量的价值乘以流通速度于实物的价值是完全相等的。这便是“完全实体经济”。随着经济发展,货币在以货币—实物(服务)—货币为主要运行方式的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过程。货币的信用化表现为自身完全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纸币或票据)取代了自身具有价值的金属货币,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但在金本位制中,不足值金属币和有含金量的信用券以足够黄金储备为担保的,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流量依旧受到实体经济的严格限制而与实物流量保持一致。在信用参与下,货币具备了支付手段的职能,开始了单方面的转移。信用产生后,无价值货币符号为脱离于实物流量的虚拟经济的扩张提供了可能。

3.信用滞后对虚拟经济发展产生制约

我国当前虚拟资本还不发达,信用制度的滞后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1)信用恶化引发信用过度膨胀,信用的过度膨胀导致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加剧银行企业的困境,甚至使经济衰退。首先由于企业信用低劣,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低下,存在大量呆账、坏账,银行大量资金无法按时收回,资金周转速度滞缓,相应加剧资金的需求,诱使银行寻求高利率以获得更高的收益。高利率促使银行扩大信贷,从而放松对信贷质量的审查和可行性研究,贷款抵押品手段也非常软弱,许多贷款以被高估的股票和房地产作抵押,实体经济由于无法承受过高的银行利率而使其正常资金需求受到极大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扩张是产生泡沫经济的重要原因。当泡沫经济迸裂时,又沿着相反的方向互动。当广大民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失去信心,便会发生挤提,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抗风险能力减弱,引发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致使经济衰退。

(2)虚拟经济的重要载体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信用环境不佳的制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大的薄弱环节是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市场小得微不足道,市***债券市场还是空白。然而,社会的信用环境破坏使债券发行者不能取信于市场的投资者,债券市场更加难以发展壮大。我国的基金产业也因没有完善信用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难以成功发展。

(3)信用制度的空白与虚拟经济发展的动荡。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是市场经济中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因此,没有现代完善的信用制度,虚拟经济的发展更加脆弱。尤其在我国,完善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在没有完善信用制度的保障的条件下,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膨胀,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市场动荡不仅会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作用,严重时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当金融市场积累了大量泡沫时,其动荡会导致对整个经济的灾难性后果,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4.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经济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虚拟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紧密结合。在现代经济中,商业、银行、企业、国家信用的发展为虚拟经济提供了不断增长的货币支持,并为虚拟经济的多倍膨胀提供了可能。纸币、电子货币等作为信用货币,本身就是“虚拟”的;商业信用是生产资本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延期付款形式或预付货款等形式形成的借贷关系。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银行以一定自有资金为信用保证,通过自己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银行网络间非现金划拨结算等基本业务使货币大大虚拟化、扩大化。在纯粹信用货币本位制下,货币发行量更容易为中央银行所控制,成为***策性的外生变量,国家通过货币***策通过实施通货管理来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货币的过量发行更为可能。货币脱离了经济运动中实物流量的限制,甚至突破了国家发行纸币数量。这正是虚拟经济实现虚拟增长的货币制度前提。随着资本市场和信用的高度发展,大量的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流动资产如国库券、人寿保单、承兑票据等也被人们接受参与流通,成为更广义的货币。由于整个信用体系的高度发展和相互渗透,货币开始演变为一种代表一定价值、变现力较强的资产,而这种资产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只是代表可以取得收入流量的权益凭证,日益无形化、虚拟化。货币范围的日益扩大,使这些票证的发行者已参与到货币发行与创造过程中来,此时,银行、国家已丧失了货币数量决定的垄断权。加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将信用资源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品通过保证金资金杠杆将投资多倍放大,信用作为买卖中介的牟取价差者有抵御买卖期间市场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投机交易额的巨大虚拟膨胀使得其所产生的虚拟经济远远超越了实体经济的规模,这就形成了“虚拟经济”,而且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虚拟经济的发展使信用更加扩大,资产价格进一步上升。信用扩大、资产价格上升使实体经济的融资尤其是抵押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更为方便,这将为实体经济尤其是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领域提供较好的资金支持,从而促其发展。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现代经济中虚拟经济发展使金融市场成为世界经济中最活跃和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个重要领域。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会极大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但若虚拟经济发展规模过大,完全脱离实物经济而极度膨胀的时候,引发泡沫经济,造成经济衰退。

二、建立健全中国的信用制度

1.营造信用制度的软环境***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和监督者,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中,自然而然要承担起培养国人信用意识、制定法律规则、监督市场行为和培养相关人才的职责,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一是尽早制定、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信用体制构建总体框架。由于当前这方面经验上的欠缺,可以先用条例、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二是加速培养诚信文化。在美国和欧洲,信用体系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诚信作为道德诉求也贯穿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有信用畅通无阻,无信用寸步难行”的信用价值观已经深入每个人的生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有形的制度建设与无形的制度安排不可偏废。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法规、程序等有形制度,而且也要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等无形制度对经济个体行为的影响。三是要研究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四是要大力培养相关人才,使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科学、规范。2.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诚信的基础是产权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当产权不清晰或保护不充分时,人们则可能选择做出利己损人的经济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出现必然导致诚信成本的上升。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力量应当是市场。要通过构筑多元化产权格局与市场竞争格局,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培育更广泛的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力量,通过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来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促进信用建设。

3.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如果把信用体系比做一条链的话,那么信用评级制度就是这条链的最后一环

这最后一环应由谁来建立呢?笔者认为应当依靠市场的力量,让市场去选择。有人曾经建议让***府成为信用评级的主体,笔者认为有以下弊端:(1)***府和市场相比的低效率性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2)***府作为主体容易产生寻租和腐败行为。(3)***府对市场信息有迟钝性和滞后性。信用评级体制并非***府或某位经济学家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或条例,它会随着市场发展状况、消费者消费能力等一系列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可以说,它是在资本市场中由信用需求双方决定的,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肯定,美国现今的信用评级制度较20世纪80年代肯定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这个过程中,***府并非无事可做,它要做的就是为信用评级市场制定进入门槛、行为规范,保障这个新兴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

4.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府管制功能的延伸,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可以实现***与民间优势互补。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和“行业标准”,在维护本行业内各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信用的重要作用。同时,行业自律管理还具有低成本管理、管理专业性强和管理具有时空优势的特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与行业协会的发达有着密切的关系;欠发达国家之所以信用缺失,则与行业协会不发达有关。

【摘要】信用是虚拟经济的制度基础,信用制度是人们对信用关系的理论、道德、***策、行动的规范。信用制度是虚拟经济的基础,信用制度的缺失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发展虚拟经济必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信用是价值的有偿运动,虚拟经济在信用关系的演变中产生和发展;信用关系的恶化以及信用制度的缺失又给虚拟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作用;选择和设计能够推动我国虚拟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其风险的信用制度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虚拟经济信用制度信用经济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

一、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喻敬明,林钧跃,孙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信用经济论文例5

[摘要] 信用证是实践操作性极强的支付工具,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理论解释不通的问题。本文借助真实案例,将信用证***性原则、银行审单义务、信用证修改等有关信用证的理论应用于案例分析,以作尝试性分析。 [关键词]单证一致 信用证*** 信用证修改 案例: 我国一家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在此案件中,我国银行作为通知行。国外银行开证,信用证到我方银行后,我方银行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整理收齐单证。我银行帮助初步审单以减少不符点,然后把这些单据寄给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再付款。 但在单据流通过程中,信用证出现了罚金条款,也就是如果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在付款总数当中扣除10%的罚金。为了防止银行扣罚金,出口方都要求我方银行在单据寄交外国银行的时候,应当附上“如果要扣罚金,请贵银行退回全部单据,出口方不接受罚金”的字样。在实务中,这样的操作惯例也被国外银行接受。通知行由于失误,忘了把这句话在寄交单据同时通知国外银行,直到第二天才补发了一份通知。但结果,国外银行还是扣了罚金。现,出口方要求通知银行赔偿他的罚金损失。 问:此案应如何定夺? 在此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开证行扣除10%的罚金是否有合理依据;其次,通知行忘记在寄交单据时转达客户要求是否有过错;再次,客户回应“如果要扣罚金,请贵银行退回全部单据,出口方不接受罚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案如果将这几个关键性问题弄清楚,则可以有一个比较公允的判断。 一 、开证行扣10%罚金是否有合理基础 此问题关系到信用证中银行责任及信用证***性原则等理论基础。 众所周知,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主要是本着“单证一致”的原则进行审单。所谓“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也应相互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根据国际惯例,单证一致是非常严格的。单据必须在一切方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稍有差异,单证就可能被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付款行、议付行拒绝。因此,银行应该在单证不符时立即拒绝接受单据而不付款,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如果不按此操作,银行会承担很大的风险,以致带来严重的后果。 另外,信用证的最大特点——“信用证***”也是为了避免银行卷入买卖合同的是非而出现的。在信用证中之所以介入银行信用,就是为了使国际贸易灵活周转。但银行的角色最多仅此而已,银行无法也不愿意更进一步介入买卖关系中。为了更进一步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在银行免责中就有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的规定。 从以上理论上可看出,银行的审单是有着严格而标准的规定的。在此严格意义上,此案中的银行是不能有类似“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征行有权在付款总数当中扣除10%的罚金”的规定的。 但是,凡是涉及但信用证的问题,只从理论的角度看待是远远不符合实际的,我们必须要结合实际方可做出结论。信用证出现之根源在于实务的操作,为了总结规律,规范行为,人们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才阐发了一系列有关信用证的理论,但是,有些在理论上解释不通的现象,在实际活动中却有其合理的一面。本案有关开证行扣10%罚金是否有合理基础的问题便是如此。 我们知道,市场条件下,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的理念。比如在买卖交易中,如果不是根本违约,是要尽量保证交易的继续的。在国际贸易中,同样的理论仍然适用,这是因为如果仅因为单据的不符就截断贸易的继续进行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与发展的。鉴于此,有关信用证严格的单证一致原则,在实践中就需要有所变通。比如,可以在货物数量条款中规定1000吨“左右”,而不是1000吨“整”,等等。据此,本案件中开证行没有生硬地规定如果单证不符就拒绝支付货款等类似的条款,而是规定如果单证不符扣罚金,是有其实践的合理性的。 此外,开证行发出此通知,并不意味着只要到达受益人就对他当然地产生约束力。受益人应先审查单据,如果认为某项规定是不合理或难以做到的,可以与买方或开证行进行协商,要求修改。因此对于这类规定,卖方是有拒绝的机会的。 然而,这里的合理性是指此开证行的规定符合一般之精神,至于细节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结合此案及实践经验,开证 行所述“如果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在付款总数当中扣除10%的罚金”至少有以下几点不适之处:第一,即使实践中存在扣罚金的规定,扣除10%是否过于重?第二,开证行扣除的罚金去向如何?有人认为是作为银行审单的风险补偿。但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已经收取了申请费用;其次,10%是从付款总数中扣取的,也就是说,实际上,买方最终是以原买卖合同确定价款的90%买到货物的,因此这笔费用不是银行所得,而是申请人即买方所得。由此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开证银行为了申请人的利益,而利用了上述的变通做法。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很被动,稍有疏忽,就会被扣除罚金,而买方却轻而易举地既如期收到货物,又实际上降低了价款。第三,“如果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也是模糊的。到底到什么程度才是不符合要求?如果认为是在单证严重不符时才合理,那么这种解释权就完全掌握在开证银行手中,使卖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因此,鉴于以上的论述,有关开证行从付款中扣10%罚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卖方所交单证严重不符,开证行可扣除一定的罚金,但罚金比例不应过高。 二 、卖方回应行为的性质认定 此问题关系到信用证修改及其程序等理论问题。 对卖方行为性质的认定关系到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通过开证行开立罚金条件及卖方的回应可以看出,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无此类要求,就是说,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有不符点出现,这种不符点就导致了对信用证的修改的问题。 信用证的修改是指不论是由进口商提出的更改信用证的内容,或是由出口商提出的更改信用证的内容,如更改信用证受益人、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或更改信用证的金额、货物名称、价格交易条件、运输方式、装卸港口、有关的期限,或更改信用证其他的有关条款。 信用证的修改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办理(这一条是不言自明的); (2)信用证条款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原则。这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情况下。若由卖方提出修改信用证,经开征行同意后,由开征行以修改通知书或电报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致买方,卖方同意后,修改才能生效;若由买方提出修改,则须先征的卖方同意,由卖方通过开证行办理正式的修改手续; (3)明示原则。受益人对是否接受修改必须以明示方式做出。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受益人虽没有明示地表示是否接受修改,但它所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内容规定一致时,该行为就被推定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并且信用证已被修改; (4)全部接收原则。受益人或其他当事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只能就修改内容作全部的接收或全部的拒绝。如果部分接受,则视为信用证未作任何修改; (5)完全明确原则。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内容必须完整和明确,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开证行向通知行发出的修改指示应完整明确;其二,信用证的修改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不应引起误解和混淆。 从以上信用证修改的定义我们看出,信用证修改的权利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其一,买方提出信用证修改的。买方首先要与卖方就其修改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买方再向开证行申请修改,由开证行进行修改。如若虽然协商一致,但只为买卖双方私下同意,未申请开证行修改,则视为未作修改。当买卖双方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时,即使买方申请开证行修改,卖方在接到修改通知时也可以明示表示拒绝。 其二,卖方提出信用证修改的。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卖方检查信用证后提出的。此时,卖方应立即明示表示反对。但作为受益人,他不能直接向银行交涉,而只能向买方交涉,通过买方指示银行修改信用证。结合本案,可以认定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提及扣罚金之说。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为申请人的利益而开立了罚金条款,且规定此罚金从付款中扣除,可以认定为是通过修改信用证条款以达到改变买卖合同的结果,卖方不同意,因此做出反对的表示。在这一过程中,卖方虽然请求通知行代为转达其意见,但仍未尽到完全的责任。这是因为,在本案中,表面上是卖方在与开证行协商信用证条款问题,但实质上是通过信用证条款达到修改买卖合同的 目的,因为罚金并不是另外扣除,而是从货款中扣除,卖方所回应“如果要扣罚金,请贵银行退回全部单据,出口方不接受罚金”要求的意思是,一旦单证出现不符,就不交货。卖方是否交货直接涉及到买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卖方在向银行表示异议的同时,还须与买方磋商。并且,按照信用证的修改程序,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如信用证的申请程序一样,由买方向开证行申请修改。而本案中,卖方仅仅将其不同意的表示请求通知行代为转达,未尽到应注意之全部义务,也应相应地承担过错责任。 三 、通知行忘记在寄交单据时转达客户要求的过错认定 通知行由于疏忽,把客户的要求同单据一起交给开证行,而导致了客户遭受了扣罚金的结果。此时通知行是否有过错?若有,应承担多大范围的过错? 根据UCP500第12条:“银行如利用其他银行(通知银行)之服务而受益人为信用状之通知时,需利用相同银行之服务为修改通知。”由这条可看出,通知行有通知的义务。因此,通知行有过错是可以肯定的。但这种通知义务仅是对开证行而言的,因为通知行与开证行为委托关系,在这种委托关系中,通知行作为受委托方,有义务完成开证行所要求的代为通知的义务。但是,依信用证基本关系理论,在通知行与出口商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此时通知行相对于出口商而言仅为他的传达人,并非人。因此,作为传达人,尤其是无偿传达人,通知行的责任是轻于其作为人的责任的。此案中,由于通知行的传达失误,而造成的后果,卖方不能像对待人那样,要求通知行全部赔偿。 四、 拟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鉴于以上通过信用证有关理论对本案的分析,现拟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下: 1.由于开证行所开之罚金条款有失合理,出口方不应将过错完全归于通知行,也应考虑对开证行采取相应措施; 2.出口方由于自己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过错; 3. 出口方可与买方协商,要求买方申请修改信用证;通知行也应与开证行积极地进行磋商,以弥补因其过错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信用经济论文例6

一、引言

所谓“信用困境”就是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的社会失信行为泛滥的现实,这一现实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今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故称之为“困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是***府主导的外生型演进过程,虽然体制建设可以由***府在短期内完成,经济发展水平可以通过“后发优势”在短期内追赶,但是一些思想意识转变却很难在短期内迅速实现转型。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还没有在短期内完全接受现代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失信行为还比较普遍,人们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信用规则行事。

社会的“信用困境”可以说贯穿于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历程,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三角债”问题,到后来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再到近期的资本市场造假丑闻频出、地方***府信用形象不佳。虽然失信行为的阶段特征不同,但是一个基本的结论是成立的,那就是我国目前尚未走出社会的“信用困境”。针对上述信用问题,本研究将以博弈论模型为基本分析框架,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深入挖掘我国当前“信用困境”的内在根源。

二、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运用博弈论来分析守信问题最为广泛的研究是在产业组织领域,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之间的战略博弈。所不同的是,在不同市场环境与前提假设下,企业之间的博弈结果往往出现巨大差别。例如,古诺模型、波特兰模型等经典产业组织模型在引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之后都得到了巨大的改进。国外有关博弈论模型应用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很少将博弈论模型引入较为宏观的信用问题分析,或者说国外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对宏观信用状况分析的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因此,国外的博弈论方法当前多结合信息经济学的相关概念运用于机制设计等微观研究领域。

国内学术界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领域较为广泛。首先,很多学者运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对信用这个概念本身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些研究的基本思路都是通过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交易费用等)强调“信用”本身的重要性(茅于轼,1999;郭红玉,2002;刘拥***,2003)。部分文章通过信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信息不对称)试***给出信用缺失的一种解释(肖建,2003)。但是这些研究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对于信用问题的分析多处于概念阐述阶段,即使将信用问题纳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也只停留在概念引入阶段,缺乏规范的数理分析。从2006年开始,国内一些学者也试***通过引入博弈论的模型来分析信用问题,尤其是解释当前中国信用缺失的现实原因。这些研究文献存在一个不同于西方的突出特点,那就是不拘泥于微观领域,而多侧重于宏观领域,这也许更多是源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这些文献中,大部分研究还都是将比较基础的博弈论模型引入信用研究,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博弈双方既得利益的策略设计过于简单,导致博弈模型推导比较简单,博弈分析的结果也比较模糊,很难将与社会信用机制相关的制度因素作量化分析。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两点:一方面,不仅全面地引入了博弈论的基础模型和多期模型,而且较为详细地定义了社会信用制度的相关变量,使得模型的推导过程更为规范,其结论也更具有现实解释力。另一方面,在具体应用上述博弈论模型的时候,将“社会流动性”变化作为不同社会制度形态比较的一个线索,通过比较不同的社会制度形态,结合博弈论模型的分析,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信用困境”是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社会流动性增强和社会相关信用制度发展不同步的产物。本文还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技术性不足,那就是博弈论模型仅限于完全信息,对于信息不完全的更为复杂的博弈模型,将在后续的研究中逐步引入,不断充实博弈论模型对社会信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三、“信用困境”的博弈论分析——“信用行为决策模型”

(一)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基本假设

在构建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之前,我们有必要把信用这个概念进行适当的阐述。信用的本质是衡量人们对契约(包括正式的有形的合同和非正式的无形的合同)的遵守程度。从单个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看,是否遵守合同可能与个人的天性和教育背景有关,存在巨大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的人对合约的遵守情况则表现出一种规律性趋势,或者可以看成是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多重博弈的结果。如果这种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多重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均衡状态,符合纳什均衡的基本特征,即没有一个参与者在他人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会有单方面改变战略的激励,那么,这种均衡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则是整个社会所体现出的共性的制度安排特征。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深入分析信用问题,我们离不开博弈论的基本方法。在介绍具体模型之前,我们有必要详细介绍一下模型的基本假设,这样有助于我们对模型的深入理解。

假设(1):模型中作出守信或者失信决策的行为主体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即该模型中的信用决策主体是利己主义者,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信用决策主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假设(2):基于以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我们需要具体探讨关于不同决策的成本、收益问题。首先,守信的决策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当交易的双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时,守信的成本会大幅提高。当然,守信同样会带来收益,这种收益相对于守信的成本而言,往往是一种趋于长期化的收益,可以表现为良好的个人信誉、良好的商誉或者是良好的***府公信力等。同时,失信的决策也是有成本的,这种行为模式的成本与失信带来的收益相比也是趋于长期化的。失信带来的这种长期化成本相对于守信的长期化收益而言更加难以消逝,一旦失信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很可能像阴影一样,让人挥之不去,无法摆脱。同样,失信也会带来收益,尤其是当交易的双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时,这种因失信而产生的收益往往会更加明显,但是这种收益也更加趋于短期化。因此,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信用行为决策简单地可以看作是一个关于守信或者失信的成本收益比较。从这个角度来看,守信或者失信的行为决策问题也就成了一个衡量和比较守信、失信的净收益问题,带来更大净收益的行为模式往往更加有可能成为人们最终的信用决策选择。

(二)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

1模型的推导

(1)A表示因为守信行为人们所获得的收益,这里我们称之为“信用价值”,即我们现实中通常可以观察到的信誉、商誉、公信力的无形价值。这种守信带来收益是一种趋于长期化的收益。

(2)E表示因为失信行为人们所获得的收益。上文关于模型的基本假设已经谈到,这种失信带来收益在交易的双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时,往往会更加明显,但是,这种收益同时更趋于短期化。

(3)β表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即失信行为被惩罚的严厉程度。如果一个失信行为被发现,那么监管机构将对失信的一方处以失信所得(E)的β倍惩罚。通常而言,β>1。从下文的模型结论可以看出,如果艮1,那么失信行为将会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

(4)P表示对于失信行为的监督力度,即失信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我们假设整体社会管理体制可以有效监管社会全部交易行为的P倍(0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1)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对方守信的情况下做出失信的行为,那么失信者的收益可以表示为:u(breakfaith)=E×(1-P)+(E-β×E)×P=E(1-β×E)

(2)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对方失信的情况下做出失信的行为,那么交易双方都无法得到失信带来的额外收益,其双方的整体收益都可以表示为:U''''(breakfaith)=0

(3)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对方失信的情况下做出守信的决策,那么守信者因为守信可以带来良好的信誉而获得一个A的收益,同时因为守信也让渡给交易对方失信者E的利益,因此守信者的收益可以表示为:U(keepfaith)=A-E+E×β×P

(4)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均做出了守信的行为,那么交易双方都可以因为赢得并维护了信誉而获得一个A的长期性收益,交易双方的收益都可以表示为:U''''(keepfaith)=A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分析模式虽然需要依靠很强的理论假设作支撑,与现实情况相差较远,但是,这种分析模式比较清晰,可以作为我们理解问题的出发点(***1)。

考察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守信策略能成为整个博弈的最终均衡结果,那么必须要满足条件:A>E-E×β×P且(A-E)+E×β×P>0

经观察可知,上述条件组包括的两个条件是等价的,因此该组条件可以简化为:βP>1或者0<βP<1,且A>E(1-βP)

考察这个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失信策略也可以成为整个博弈的最终均衡结果,如果博弈满足条件:

A经观察可知,上述条件组包括的两个条件是等价的,因此该组条件可以简化为:

0<βP<1,且A通过上述守信均衡和失信均衡的条件比较,我们发现实现守信均衡的核心条件在于两个:监管力度βP是否大于1,信用价值A与E(1-βP)的大小比较。

2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一个简单变形

为了使得上述模型更能反映现实世界情况,我们这里引入“补偿机制”的概念。假定α代表守信补偿比例,即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失信者的罚金以一个什么比例转化为交易中守信者的补偿。从对补偿比例α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补偿比例的值域应该介于0到1之间。上面分析的是一种极端情况:α=1,即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失信者的罚金全部用于补偿守信者的损失。引入守信补偿比例α的概念之后,***1中的博弈模型可以变化为***2。

(1)当α=1(全补偿),即我们上文分析的博弈。

(2)当α=0(无补偿),该博弈的解为:

当A>E时,上述博弈有唯一均衡解(守信,守信);

当A当E-E×β×P(3)当O<α<1(部分补偿),该博弈的解与情况(2)的解相似:

当卢P>1或者0<βP<1且A>E-E×β×P时,上述博弈有唯一均衡解(守信,守信);

当0<βP<1且A当0<βP<1且E-E×β×P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守信补偿比例α基本的结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守信者的补偿力度越大,即α的数值越大,信用交易者就越有激励在交易中守信,反映在上述博弈论模型中,即出现(守信,守信)为唯一均衡解所要求的条件越宽松。

3模型分析小结

从上述简单的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我们可以发现,保证信用行为博弈出现(守信,守信)的唯一均衡解主要依赖于两类条件:(1)第三方监督者对于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反映在模型中为βP,即如果一个失信行为被发现,那么监管机构将对失信的一方处以失信所得(E)的β倍惩罚;如果交易的一方选择了失信行为,那么他(她)有P(0以α=1(全补偿)的单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为例,如果第三方监督者对于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足够大,能够满足βP>1的条件,使得失信者的失信收益期望值E-E×β×P<0,那么根据模型的假设,信用交易行为可以达到(守信,守信)为博弈唯一均衡解的理想情况。如果第三方监督者对于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不能使失信者的失信收益期望值E-E×β×P<0,即0<βP<1,此时依赖市场利益调节机制,模型中的信用交易行为仍然可以达到(守信,守信)为博弈唯一均衡解的理想情况,其条件为:A>E(1-βP)。当0<βP<1,且A

(三)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

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侧重于分析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对于信用交易者的行为模式的影响。通过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重复博弈(信用交易)的前提下,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即在单期博弈的守信收益不够大,即A在推导模型之前,我们需要详细说明模型的一个关键性假设。首先,我们需要澄清,在多期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分析中,A被视为守信的长期收益,而且根据现实情况,守信带来的收益一般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真正反映出来。因此,在这个模型中我们假设一种比较极端同时又比较贴近现实的情况,即每次博弈中如果信用交易者做出守信的行为,那么他(她)将得到一个A的守信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只能在多期博弈的最后一期全部实现。因此,在两期博弈中,即使是博弈双方在第一期均保持守信,根据这一原则,他们在第一期的收益也均为0。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考察两期博弈的简单情况。

第一期的博弈模型见***3。如果第一期结果为(守信,守信),则第二期的收益矩阵见***4。如果第一期结果为(失信,失信),则第二期的收益矩阵见***5。简单起见,我们在这个两期模型中假设贴现因子为1,即第二期的收益贴现到第一期之后没有贴现损失。为了更加贴近实际情况,我们假设在多期博弈过程中,考虑信用交易者采取如下的带有“报复性”的行为策略。自己在第一期守信,如果对方在第一期守信,则自己在第二期守信;如果对方在第一期失信,则自己在第二期失信。在上述条件下,我们可以证明,当AE-E×β×P,两期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都是守信。

首先,我们证明,当信用交易的一方采取上述策略,那么交易的另一方的最优策略也是采取上述策略。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那么交易者甲也采取上述策略,则甲的总收益为2A。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但是交易者甲在第一期失信,那么甲知道遵循上述策略的交易者乙会在第二期失信,则甲在第二期的最佳策略应该为失信,因此甲的总收益为E-E×β×P<2A。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但是交易者甲在第一期守信而在第二期失信,甲的总收益为E-E×β×P<2A。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交易者乙遵行上述策略的前提下,交易者甲的最佳策略也是遵循上述策略,反之亦然。这说明,上述策略是一个纳什均衡策略,其均衡结果为“双方在两期都守信”。

如果把上述的两期模型推广到N期,根据上面的逻辑,我们不难证明,当AE-E×β×P时,双方在N期都守信可以成为一个纳什均衡结果。这一结论表明,即便守信的单期收益很小(AE-E×β×P),在多期博弈模型中,市场利益调节机制一样可以实现“守信”的行为均衡。

(四)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基本结论

1实现信用交易出现守信结果的途径主要有两条:第三方监督惩罚机制和市场利益调节机制。

2第三方监督者通过提高对失信者的监督惩罚力度,使得失信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利益上的吸引力,进而使得失信行为消失。可以说这是保证信用交易出现守信均衡的“强条件”。

3当保证信用交易出现守信均衡的“强条件”不能被满足时,即0<βP<1、E-E×β×P<0时,市场利益调节机制也可以让市场信用交易行为出现守信均衡的情况。但是相对于上述第三方监督者的监督惩罚力度的“强条件”而言,这种市场利益保证可以视为一种“弱条件”。

在单期信用交易(博弈)的情况下,只要守信行为带来的收益A足够大,即A>E(1-βP),那么信用行为博弈的结果可以出现(守信,守信)的情况。如果守信行为带来的收益A不够大(A但是,在多期信用交易(搏弈)的情况下,这一条件可以放松,如果单次博弈守信带来的收益不够大(AE-E×β×P),双方在N期都守信可以成为~个纳什均衡结果。可以说,在多期交易(博弈)的情况下,市场出现守信结果的要求变得更加宽松,市场出现守信结果的可能性增大。

四、“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一个应用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应用上文的“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基本分析结论,同时引入“社会流动性”这一概念。这一部分的基本思想是:不同社会形态社会流动性变化和相应信用制度的变化,可以导致不同社会形态满足不同的“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结论性条件,进而导致不同社会形态出现不同的社会信用状态。通过不同社会信用状态的比较分析,挖掘出当前中国转型社会条件下的“信用困境”的根源。

(一)传统社会的信用制度安排——“儒商秩序”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框架下,“重义轻利”和“重农抑商”的儒家信条在整个社会意识中根深蒂同,商业并不能作为社会的主流产业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高级交易活动——信用交易在传统社会中并不普遍。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商业行为在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传统社会发展到16世纪左右,与世界整体发展趋势一样,传统社会的这种商业崛起趋势不断明朗化,并积极要求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制度的出现。在这种历史环境下,儒家传统“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开始逐渐松动,人们逐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儒家文化中“重义轻利”的思想,即只要利义一致,牟利也符合道德规则。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传统社会后期出现了“利以义制”的新儒家商业习俗与经营制度。在这个传统社会局部思想***的进程中,山西商人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不仅是宣传新儒家商业思想的理论先导,将自身的行为在儒家文化的框架中合理化,而且切身履行着“利以义制”新儒家商业信条,不仅实现了晋商足迹遍布天下的辉煌,而且实现了“汇通天下”这个传统社会的金融梦想。此处以晋商票号为例,详细解读传统社会弱流动性条件下,信用制度安排如何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

虽然晋商票号不仅限于本地经营,还不断追求着“汇通天下”的目标,但是,我们认为晋商中的各个商业家族,基本上是处于一个弱流动性状态,这种人员的弱流动性状态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这种弱流动性状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票号总号的稳定性,(2)票号背后家族关系的稳定性,(3)晋商票号历史传承的稳定性。这种时间和地域双重意义上的弱流动性条件为传统社会实现稳定且良好信用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现实保证。首先,基于传统社会下“人治”模式,对于信用交易行为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处于“真空状态”,不仅相关法律接近空白,而且缺乏保证相关法令实施的制度性安排。保证良好社会信用行为的唯一途径就是有效的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幸运的是,这种利益机制在“弱流动”社会条件下,通过小范围内重复交易实现了信用信息在局部范围内自然充分扩散和信用交易带有多次博弈属性,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保证了传统社会良好信用状况。

而且,传统社会实现的“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守信策略能成为博弈双方的均衡结果是一种相对稳态的博弈结果。当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诚信,就会生发出广泛的“集体惩戒机制”(即人们会排斥不诚实的人,并对发现别人不诚实而不排斥的人进行追究),这使人们不易于打破这种惯例,这就是MaynardSmith所说的“演进稳定性”。㈣它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维护,每个成员都会自觉遵守——无论他出于习惯、模仿还是理性计算的动机。因此,我认为传统社会的信用秩序有着很强的自我维系能力和自我延续能力。

(二)现代西方社会的信用秩序——以美国为例

这里谈到的现代社会,是针对上文的中国传统社会和当前转型社会的概念而来的。现代社会既是指在农业社会长久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之上演变而来的工业社会,也是指转型社会的转型目标。这部分以美国为例,具体分析现代西方社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状况,将“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解释能力进一步扩展。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社会管理模式上“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治系统运行的基本方式,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提高。这种“法治”取代“人治”的根本转变填补了传统社会中第三方强制力量监督惩罚能力的缺失,大大提升了社会中第三方强制力量对于失信行为的监督惩处力度。这里所说的信用监管制度包括行业自律的内容,但是主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持。美国相继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公正贷款对帐法》、《破产法》、《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法规,规范了信用活动。不仅如此,美国多年的司法成功实践基础使得美国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信用法律。总之,有效的法律系统和高效的现代监管体系有效地保证了现代西方社会守信均衡的出现。

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在信贷社会可以实现守信均衡的“强条件”情况下,现代西方社会的信用体制还可以保证“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守信均衡“弱条件”的实现。这无疑为保证社会良好的信用状况增加了一个制度性保险。现代西方社会完善的国家征信体系满足了强流动性社会的信息扩散特点,在关键信用信息的统一搜集和统一制度框架下,现代西方社会交易者的交易行为的强流动性伴随着信用信息的强流动性。更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社会较为普及的信用评级系统为充分流动的信用信息进行了科学的加工,使得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信用信息不仅能够充分流动,而且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现实信息。这样,从“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框架来看,守信带来的收益A将被放大,因为良好的信用信息可以被更多的潜在交易者获知;同时失信带来的收益E则很难实现,因为在潜在交易者比较知情的情况下,他们不会轻易选择带有失信历史的人进行交易。“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单期信用交易(博弈)的守信均衡的“弱条件”(A>E(1-P))就很可能被满足。

(三)现代中国转型社会“信用困境”的根源

结合前文分析不难发现,贯穿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分析主线是“社会流动性”的提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提高。社会流动性的提升不仅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分析的基本背景,对于中国转型社会信用危机根源的分析,社会流动性这个基本背景显得更加具有解释力。

中国是一个具有典型特征的转型社会。这种典型性不仅表现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的现代化过程中,而且表现在中国正在经历着社会“双重转型”,即同时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双重社会转型;既要完成传统工业化的历史遗留任务,又要追赶信息化的步伐。伴随着社会的双重转型,社会主体形态正在经历从“人的依赖关系”到“物的依赖关系”再到“自由个性”的个性转型。这是因为,社会现代化是“物”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的有机统一,社会现代化归根到底反映的是人的现代化。同时,这种双重转型和人的现代化过程还伴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在全球化伴随下的双重现代化进程中,在双重现代化推动的人的自由个性现代化进程中,两股力量正在合力推进社会个体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整个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在这种社会流动性增强的背景下,中国以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习惯为起点,正在向现代社会靠拢,但是就在这个制度“破”、“立”交替的过程中,一系列制度转型问题凸现出来,直接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的出现。

具体来说,由于传统社会原有的时间、地域双重意义上的弱流动性被打破,原来的以亲缘和地缘为基本背景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契约裁定渠道已经限制了交易扩大的客观需求,但是整个社会建立起如现代社会那样的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又需要大量的时间积累以及财力和物力,更需要大量的时间让人们接受和适应新的全民征信制度。这种背景下,社会一方面不相信原有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借助于全民征信系统,无奈之间,社会自发选择了一些带有典型权宜之计意味的预防失信的制度。首先,社会部分地延续了传统社会的亲缘商业模式,以家族企业为基本经营模式,试***模仿传统社会依靠家族信任来避免信用缺失问题。不可否认,家族信任作为传统社会维系信用的基本模式,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当代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逐步扩大,交易的范围不断向纵深延伸,传统的家族经营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显得漏洞百出、难以为继。其次,传统社会亲缘、地缘信用模式在转型社会的另一个演变就是“熟人经济”或者称“关系经济”,这种模式无非是亲缘、地缘信用模式适应社会流动性增强的现实的一个变体,以关系为纽带,力***在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利益调节机制,进而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但是,这种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模式,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表现得如此简陋,以至于在现代社会浪潮袭来的时候,显示出一种强烈的无所适从和不知所措。

转型过程中的这种“破”而未“立”的尴尬局面反映在“信用行为决策”模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第三方强制力量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威慑作用不大,守信均衡的“强条件”(E-E×β×P<0)难以满足。另一方面,在缺乏完善的社会征信体制和社会信用评级体制的情况下,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带有明显的传统社会模式的变体特征和“权宜”特征,因此,守信均衡的“弱条件”(A>E(1-P))也难以满足。可见,依据“信用行为决策模型”的逻辑,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出现信用危机就不足为奇了。

信用经济论文例7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信用

这里讲的信用”,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广义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信用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以资金为纽带的市场参与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实现的程度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规范,社会扩大再生产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反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扭曲,会波折重重。

信用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信用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关涉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现在已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良信用正从根子上腐蚀着我们的国民经济。

二、中国市场经济中形成不良信用的三大原因

(一)重复建设导致大量企业出现支付危机

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盲目导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的许多世界第一”就是明证:如彩电生产线的数量世界第一;汽车整车生产厂的数量世界第一;电冰箱厂家数量世界第一;摩托车厂的数量世界第一;高星级酒店的数量世界第一等。市场旺盛的短暂需求盲目引导了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因其商品价值不能实现而面临淘汰。这些面临淘汰的企业,无例外地发生支付危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不良的发源地。

(二)企业集团不良信用成为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企业集团的组建,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不可否认,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织形式,在生产的集约化、产业的互补性、资金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起飞的主要推动者就是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方式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即使是现在,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依然发挥着骨干作用。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组建,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其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自然组合。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拉郎配”的产物,如早期自行车行业中“永久”集团、“凤凰”集团的组建,就是把生产同一类产品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机制等方面都有巨大差距的企业人为地拢在一堆,事实上成为一个松散的企业集团,这并非生产要素自然组合的结果,除了商标统一外,根本失去了企业集团资源优化组合的意义。遗憾的是,类似行为在我国风起云涌,呈不断蔓延之势。90年代以来,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了集团化改造的行列,企业集团”队伍更是空前膨胀。由于我国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较多,如对工商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对企业集团并表核算的资产负债无权威机构去加以认定并负责;加上社会中介机构过多过滥而导致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资产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评定等,导致大量的企业集团空壳运行。貌似强大而实际虚化的集团”往往成为巨额融资的载体,集团在运行时其债务往往被架空,而一旦停止运行其债务就会落空。虚化的企业集团已成了吞食资金的黑洞,其不良信用是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三)泡沫经济逐渐破灭为不良信用火上浇油

我国企业的高负债经营恐怕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在我国生产型企业的营运资金中,负债要占到70%以上,流通型的企业则这一比例为80%以上。尤为突出的是负债基本上是银行贷款(近年来拖欠应付款已成为企业负债的重要部份,但归根结底,这一部份拖欠款又会主要转化为被拖欠企业的银行负债)。这样的资金结构,使我国市场经济对银行信贷的变动过度敏感。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与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投资主体对投资冲动的自我约束力度上是绝对不同的,拿来”的钱用起来总是“大手笔”!由于我们的市场靠信贷支撑,信贷一倾斜,市场就繁荣,反过来又需要更大的信贷投入去支撑这种繁荣,一旦这种繁荣畸型化,则大量的信贷资金就无法正常循环,社会信用就受到严重破坏。

近年来国际经济领域的例证和我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靠高额信贷刺激和支撑的泡沫经济必然会逐渐破灭,进而导致大量的信用链断裂,最终对国民经济产生根本的破坏。1996年以来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近来已严重危及到号称世界经济强国的韩国、日本,并有演变成经济危机的迹象。有人将此次金融危机归罪于国际金融炒家的袭击,我认为这仅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事实上,卷入此次危机的国家均是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信贷扩张的高泡沫经济国家,泡沫经济表面上十分繁荣,在金融领域风平浪静的时候可以维持较长时期的兴旺发展,但过度依赖信贷的脆弱性,决定了其经受不起冲击,出问题、甚至发生危机只是迟早的事!

欧美国家对这个问题认识得较早,解决得较好,这些国家的企业,其营运资金中绝大部份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只占其总资金运用额的15%左右,无论是单个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是整体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都是比较高的。这些国家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建立在平实的基础上,尽管发展速度可能没有搞泡沫经济的国家快,但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三、重整信用、再理市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待理之事千头万绪,但首先要牢牢抓住信用”这个纲。在目前信用水平严重滑坡的现实下,重整信用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由国家出面,大规模重整国有企业的信用。

国有企业现在最头痛的问题莫过于资金不足、负债过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偿付能力不足而互相拖欠货款并引起链状反应;负债过重使企业难于进行扩大再生产而导致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大量职工下岗;无力进行新投资促进产品上档次导致竞争力下降、逐渐被市场淘汰等等。国有企业形成今天这样的困难局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但过多地对此进行探究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正视现实并寻求解决办法。国家有关部门近来准备采取三项重大措施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问题:一是通过税收上照顾以增强企业积累能力;二是对原来拨改贷”的资金逐渐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以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三是对企业的债务委托专门机构托管以助企业解脱债务包袱。我认为前两条确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且立竿见影,后一条其利弊有待实践检验。这些措施的实施,为重理企业信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国家应委托或组织专门的机构,将企业从上述优惠条款中得到的资金优先用于解开信用上的死结。从一时一事或单个企业看此举可能收效不明显,但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效果会逐渐从根本上体现出来。

(二)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应抓住牛鼻子——统借统还。

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其它企业之间、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拖欠一般来说数额较大,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当多的部份不明确。这里仅举一例:一个企业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多家成员单位,若都由集团作担保,或这些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这个集团就很容易获得巨额资金。集团内部通过资金调度以后,往往会出现借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借钱,或以张三名义欠的债,而实际债务人却是李四。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一是资金额过大难于清偿,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难于找出头绪。近年来许多企业集团空心化动作,大量的资金金蝉脱壳,债务甩给一个空壳集团,给社会留下巨大的信用不良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一般来说资信情况较好,有一个经验特别值得我们借鉴:这些国家的大型企业集团在融资上一般都由集团统筹,纵使有的下属公司直接对外融资,其集团也实实在在地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资格在实有资产担保能力范围内,企业融资保证能力的真伪由社会中介机构评判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少有大规模诈取或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我国有必要迅速、及时地建立企业集团融资的有效监控机制,这个机制的牛鼻子就是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手段可硬一点。对企业集团融资实行集中管理一刀切,这样,一则便于融资对象对企业集团的实力进行把握,二则也便于企业集团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现代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质上是以资金为纽带的),有效制约住盲目的投资扩张欲望。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企业的经营活力受到一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约,但减小了泡沫经济的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整顿集团信用而促使社会信用状况好转,对理顺市场关系、规范市场行为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加强宏观调控,尽量减少重复建设。

中国最大的腐败是什么?我认为是盲目的重复建设。一个大的投资决策失误,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投资就可能付诸东流,而最终往往连基本责任人都找不到,这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教训!投资失误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破坏社会信用,因此、加强宏观调控,减小投资失误是重整信用、再理市场的重中之重。

经常有人有意无意地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其实,无论哪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宏观调控手段和机制都是有力和成熟的。我国现阶段不是宏观调控过头了,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太小!可以肯定,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市场经济的盲目调节行为还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国家只有不断加强宏观调控力量,特别是通过必要的行***手段和金融调控手段,将市场盲目调节的危害尽可能降低,才能从源头上制约不良信用的扩张。

(四)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守信氛围。

建立有效的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守信氛围,是解决不良信用问题的治本工程。

现达国家普遍重视信用形象,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在那些国家里,一个企业、一个公民,若信用形象不良,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并很难再有发展机会。这就使得信用问题几乎受到每一个人的珍视。企业是由人管理的,企业的信用问题,根本上还是人的信用问题。长期以来,因科技水平所限,我国经济领域信息闭塞,一些信誉扫地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往往骗了东家骗西家,一路得逞。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大规模推广,信息的传递、调阅已经相当简易,但我国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却依然相当严重,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信息网络大多自成体系,这就为信息资源的共享设置了障碍。以银行为例,我国每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均自成一体,各地方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又自成体系,这样,在本系统范围内对往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形象还勉强可以把握,但跨系统的信息就无从得知了,一些信用不良的法人和个人照样可以在各个金融系统之间游刃有余地行骗。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此事应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权威机构来管理,也可主要依托金融系统来进行,原因有三:

1、成熟的技术手段。金融系统经过十多年的电子化建设,计算机的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只需要由人民银行出面筹建统一的电子管理网络,就可以实现金融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良好的管理基础。金融机构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管理最为严密、最为细致的部门之一,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资料的完备性较好,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有很长的保存期。这就为建立信用形象档案奠定了良好的基

信用经济论文例8

二、经济管理过程中信息技术应用存在的不足

(一)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经济管理时,受传统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的影响,对信息技术应用不重视。忽视应用信息技术,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也未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影响信息技术有效应用,对提高经济管理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二)专业人才缺乏

缺乏高素质工作人员,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难以提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影响信息技术有效应用,对更好开展经济管理各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管理体系缺失

未能按照企业自身情况,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体系和经济管理制度,影响信息技术有效应用,对更好开展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很多环节和工作流程缺乏完善的制度约束,影响经济管理水平提高。

(四)信息搜集不够

忽视搜集相关信息,未能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经济管理工作,制约企业经济管理水平提高。

三、经济管理过程中信息技术应用对策

(一)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作为企业领导,应该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的作用。并注重完善管理体系,促进信息技术得到有效应用。同时应该认识企业竞争的激烈性,在利用信息技术的同时,也应该更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模式。推动经济管理顺利进行,促进工作水平提高,让信息技术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企业应注重引进和吸收高素质工作人员,加强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人才引进工作,充实企业管理队伍,为经济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促进他们工作水平提高,业务技能进一步熟练。培训过程不仅要加强信息技术学习,还要学***济学、管理学等知识,丰富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体系,为各项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培训可以集中学习、讲座、调研、交流等方式进行。从而完善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体系,更好适应经济管理工作需要。

(三)重视管理,完善管理体系

完善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为工作人员获取有效信息提供便利。避免数据信息存在差异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从而方便数据分析,更好为经济管理服务。重视数据分析工作,掌握经济活动真实情况,为采取经济管理各项措施提供依据。注重管理决策阶段数据分析,分析存在的不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合理估算成本和效益,以降低决策风险,为企业获取更大经济效益。

(四)搜集信息,推动技术应用

要注重搜集经济信息,为开展各项工作准备资料。只有在充分掌握企业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管理,为做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也让信息技术得到更好应用,促进工作水平提高。(五)完善网络,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企业网络建设,构建有效的信息工作平台,从而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根据各项计划和要求,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数据和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更好为企业服务。另外,还应该注重先进技术应用,注重软件更新和升级,让信息技术更好为企业服务。

信用经济论文例9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制定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策措施,制定各类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等等。 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中期年报、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监督,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个人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提高上市公司在国内外投资者中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难点。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首先是要对全民进行诚实守信教育。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氛围,使讲信用和遵纪守法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要依据国家法律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牵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特别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因此,国家要制定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策和规范,各级***府要依法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汇总,特别是那些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找准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民营经济、提高人民利益的结合点,使广大人民群众尝到提高个人信用等级对发展经济的甜头。例如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的农村信用社对评为“信用村”(即还贷款无逾期、无呆滞、无呆账、无拖欠利息纪录的行***村)的“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小额农贷无需担保的措施,大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3、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 各级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包括即将建立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机构等,都担负着为全社会提供真实信息的社会责任。他们提供给社会的信息是真实的,就能保证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保证各个市场经济主体在公平竞争中获得利益。如果这些中介机构中的一部分丧失职业道德而向社会提供假信息,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在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过程中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的法规规章,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各中介机构都应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提供假信息。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机构。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意见》已从去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不得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职务;不得从审计客户中谋取审计收费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事务所不得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恶性压价,也不得采取向客户支付佣金、压价、回扣或利诱等不当手段争揽业务。这对规范全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同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领导人蓄意、合谋出具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及其个人严加查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双方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 强化***府信用的导向作用 。 从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全局来看,***府信用是影响全局、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因此,强化***府信用的导向作用,及时纠正那种地方***府朝令夕改的失信行为,对进一步完善各地的投资环境,加快对外招商引资有着重大作用。 在强化***府信用导向作用的基础上提高行***和司法公信力。要紧密结合行***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效能;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权,促进公务员、司法人员的行***和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提高***府行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行***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协委员、专家顾问团、法律顾问团在***府决策中的作用,提 高***府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继续完善***府的信息、公开承诺、市长电话、价格听证和***府采购的***务公开制度,拓宽***府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渠道。 进一步加强行******门、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行***监督、司法监督、行***问责、行***投诉等制度,加强公务员和司法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行***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提拔、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司法部门要强化对信用体系的联合监控职能。要充分发挥金融、财***、审计、证券监管、税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公安、司法、民***、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控系统和监控信用的作用,逐步实现其信息体系的网络化和社会化,为最终建成公用信息系统而努力。 总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是一项很重要也很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我们应尽力从各方面去把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对企业、个人、中介机构和***府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形成我国的完整的信用体系。这样,就能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信用经济论文例10

【关  键  词】情报学/经济学化/情报经济/情报经济学/信息经济/信息经济学

1 “经济学帝国主义”与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

近数十年来,经济学不断地向其他社会科学扩张与渗透,形成了许多以经济学方法作为分析方法或体现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学科。经济学界称这种现象为“经济学帝国主义”[1]。情报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理论界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文献[2]明确提出情报学就是一门社会科学;文献[3]则认为情报学是介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这种观点在国内情报学界一度影响较大;而文献[4]则针对这种分歧,就国外的最新进展情况,对上述情报学的学科性质问题作了综述研究,予以了有关问题以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指出国外情报学界目前依然有许多研究者把情报科学视作一门社会科学。尽管情报学的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定位至今在理论界仍未完全取得一致,但是不管怎样,情报学与社会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情报学本身就具有着社会科学的属性这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学已经渗透、侵入到情报学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情报经济学的产生如同法律经济学、教育经济学、家庭经济学等学科一样已经成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又一具体表象。

“经济学帝国主义”对情报学的这种侵入与扩散换一个角度而言实际上也就是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趋势。情报学具有跨学科领域的本质。国外有研究者将情报学研究划分为三大领域:管理问题(如工作表现测评、个人技能、个人隐私)、核心活动(如数字***书馆、智能、交互性、情报检索、知识管理)、应用性(如工作流、文献管理、互联网与内部网),情报学这三大领域的发展涉及并依赖于多个学科领域: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范畴的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工程技术[5]。可见,情报学研究所呈现出的经济学化特征就是作为其来源与支柱的经济学范畴的工商管理领域对上述三大领域的情报学研究发展施以影响与作用的必然结果。情报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与情报学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正是这种影响与作用的具体表象,它的向前发展则表明情报学研究的经济学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情报学是为了解决情报需求与情报服务而产生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信息产业的组成部分,情报工作的开展、情报事业的发展必然要涉及到现实经济问题,必然要认真地考虑其经济效益。尤其当处在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这个大背景下,情报工作更加强化经济核算与管理,突出经济效率与效益这一目标;整个情报事业开始市场化;情报产品不再作为一种福利品而是成为一种商品;出现情报产业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与情报经济这种新的经济现象已成为必然。纵览情报事业的整个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情报事业的发展历程也就是一部情报事业的经济化演进历程,情报产业与情报经济现象的出现是其最终必然结果,我们可以将它的整个发展历程简约地归纳成以下演进路线:情报工作的诞生、情报机构的建立与情报事业、数据库事业的形成和发展、情报事业的产业化、情报产业[6],直至情报经济的出现。当然有研究者为了突出情报检索在情报工作与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如下的演进路向:情报(的产生)、情报检索(的出现)、情报检索技术及系统(的出现)、数据库(的产生)、数据库服务产生(情报服务产业)的兴起[7],直至情报经济的出现。与上述情报事业的经济化发展演进路向相对应的则是,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顺应形势发展针对实践需要而不断向前深入推进。

2 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历程回顾

最初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与情报检索的评价研究相联系的,即主要是评价情报检索服务的成本与效率。随后,情报商品化、情报的价值与价格、情报传递的成本与效益,以及情报工作的效率与情报事业的经济管理也成为了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主要议题,再接着是情报市场、情报(检索)产业、情报事业的经济发展及其宏观经济研究等领域,直至最后作为一门学科形式关注整个情报经济现象,使有关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成果得到了系统化了的“情报经济学”的产生。情报经济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其标志是1979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性的情报经济学年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情报经济学已初具雏形,与情报研究学、情报检索学、情报咨询学、情报管理学等一道成为了情报学众所周知的重要分支学科。理论界就认为包括情报经济学在内的共计11门具体的分支学科共同构成了情报学的整个分支学科体系[8]。对于情报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国外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情报产品和情报服务的成本分析、情报的价格、情报服务的效果与效率、情报传播的成本——收益分析、情报价值的实例分析、情报和生产力的宏观经济研究以及情报服务的增值过程、联机检索的经济问题、情报处理的经济问题等9个领域[9],而国内的学者则将其归纳为情报价值的研究、情报商品属性的研究、情报产业的研究、情报市场的研究、情报资源分配与管理的研究、情报效益的研究、情报成本与价格的研究、情报经济管理的研究、情报经济学方***的研究、情报学与经济学关系的研究这10个方面[10]。但通常我们一般将情报经济学研究归纳为情报商品与情报市场研究、情报经济效益研究、情报经济管理研究、情报产业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研究这4个方面,围绕上述4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经在国内阶段性的集大成著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反映[11]。这些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进一步证实“经济学帝国主义”存在的同时,也更加明显地表明了情报学研究的经济化特征与趋势。

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面向新千年的20世纪的情报学“经济化”研究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情报经济学作为一个分支学科被纳入到“信息经济学”这样一个更大、更为宽阔的范围内加以研究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情报学的“经济学”研究从围绕某一主题零散地开展研究,如情报的经济问题[12][13]、情报市场[14][15]、情报产业[16]、情报商品[17]等等,发展到体系化地、系统地进行研究,如相应地正式出现了以“情报经济学”命名的理论著作[18](以上举例均指国内的研究情况,不涉及国外的情况,以下举例与此相同),这是一次飞跃。现在又由情报经济学的系统化研究发展到站在信息这样一个新高度,在信息经济学这样一个更大的范围、更为宽阔的视野内系统化地研究情报经济学[19],则又是一次飞跃。在实践工作中,“情报”与“信息”是难以绝对区分开的,而“情报”实际上也就是一种知识信息,一种情报信息,因此将“情报经济学”纳入到“信息经济学”中进行研究,这表明了情报学“经济学化”研究的向前推进与发展。情报经济学在信息经济学中的定位是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分支学科,具体地讲,就是信息经济学是以一切有关信息转换的经济问题为研究对象和内容的,而情报经济学则仅仅只是其中的有关“知识与情报传输系统的经济研究”[20],或者说,仅仅是其中的有关“知识信息服务的经济研究”[21]。当前情报经济学已经很少单独作为对象进行研究,而是更多地将它纳入或者说融入信息经济学中,以信息经济为对象予以研究。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了这么一种观点,认为曾经流行于***书情报界的情报经济学之所以会销声匿迹,其原因就在于情报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是不能成立的;情报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是同一门学科,二者具有同一性;这是由于两门学科共一个英文学名因而在学术界造成的学科分类混乱现象[22]。毫无疑问,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情报经济学作为信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而被纳入到信息经济学这样一个更大的范围之内进行研究,并不能否定情报经济学作为一门***的科学学科存在的事实,二者不是同一学科[23]。实际上,情报经济学的发展一时一刻也没有离开作为其上位类学科的信息经济学的影响,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也同时促使情报经济学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等方面不断得以拓展和创新。对于由情报经济学拓展演化而来的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有研究者从经济行为中的信息活动、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信息系统和信息市场、信息产业、社会信息化这5个方面对信息经济学所取得的进展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和归纳,描绘了经过20世纪的大发展,面向21世纪的信息经济学的新景观,指出“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信息经济学带有浓厚的信息学(情报学、文献学、***书馆学)色彩,那么(20世纪)90年代的信息经济学则带有浓厚的经济学味道了”[24]。总的说来,20世纪情报学视野中的信息经济学研究其涉足领域主要围绕着信息与信息资源、信息商品、信息市场、信息营销、信息产业、信息经济效益、信息投资、信息工作经济管理、宏观信息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信息经纪人等主题而深入展开[25][26]。

20世纪的情报学“经济学化”研究所取得的新发展所体现出来的另外一方面特点,在于它随着所处社会经济这个大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它所运用、移植的经济学理论与方法,以及由此而来的它的实践取向随着经济学自身发展而得以发展。还是以国内研究为例。大致地说,国内经济在改革开放前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与90年代初期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从1992年起至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内的情报学理论与实践工作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所处经济环境的烙印,而随着上述经济环境的发展而发展。这可以从诸如《论计划经济下的竞争情报》[27]、《市场经济与情报信息工作》[28]这一类学术论文的文题及其内容得以清楚地反映。又如,我们国家自1958年建立起科技情报事业,一直到改革开放,都与前苏联与东欧国家一样,由于实行的是单一的传统计划经济,对商品经济持否定态度,因而理论界严格遵循前苏联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的观点:“科学情报不是商品”[29],而不将情报当作商品,认为社会应无偿使用情报机构提供的情报产品,整个情报机构属于非经济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但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取向经济改革的向前推进,情报开始商品化,情报理论界及其实践体现——情报机构与情报事业也相应发生转变,于是乎曾经作为计划经济棋盘中一个棋子的情报机构也开始相应地进行情报体制改革,使之转型为作为市场经济大家庭一员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实体”[30]。再如,即使同样是探讨“情报经营”的论文,通过对其内容的分析,也会明显地发现有的烙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痕迹[31],而有的则烙着“市场经济”的痕迹[32]。

3 情报学“经济学化”研究的发展及其未来展望

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在早期还仅仅只是引入经济学中的效用、效益等概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投入—产出分方法等这些基本方法,借鉴当时流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制等经济实践模式,作为其研究基础的经济学基础理论是劳动价值论,而研究所用的经济学范多也还是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治经济学范式,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阶段模式[33]。但是随着经济学自身理论研究的向前发展,情报学的经济学化研究所运用的经济学概念、方法,以及基础原理,甚至是“范式”、整个的理论体系也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加深刻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情报(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这一问题为例。信息商品的定价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情报理论界与实践界。总的来看,有关信息商品的定价基础,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垄断价格论[34]、效用价格论(使用价值决定论)[35][36]、价值决定论(价值价格论)[37]。前面的两种观点尽管很早就同价值决定论一道被提出,但是由于受所处外部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与束缚,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从整体上说国内情报学界对前两种观点持的是否定或批判的态度,而对价值决定论则持肯定或者说维护的态度。长期以来,国内经济学界奉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为“圣经”,不敢越雷池半步。受经济学界这种认识的影响,国内情报学界对于情报(信息)商品的定价基础问题也采取了与这一时期经济学界相一致的做法,即不容置疑的主流理论观点是“劳动价值论是信息商品价格的理论基础”[38],而对其它观点横加批判,或者依然以劳动价值论为主,借鉴其它观点进行“折衷”,如有研究者就认为信息商品生产过程所具有的不同于物质商品生产的非重复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在事实上具有了同一性,二者在信息商品中是等价的和不可分的,因此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既是信息商品的价值,也是它的效用(或使用价值)[39]。毫无疑问,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价值决定论与效用决定者进行“折衷”,其分析方法与研究框架依然还是属于价值决定论范畴,其实质是在价值决定论的范围内进行局部的修补与改良。随着1992年***南巡讲话和1993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建立,一批充分体现上述精神与认识的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纷纷出版[40][41]。可以说,这些认识在改变国内经济学界原有的旧观念的同时,正在日益成为理论界新的主流观点。与此相对应,国内情报学界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也开始对长期以来处在主流地位的将劳动价值论作为信息商品价格基础的这一观点予以重新的审视,这一迹象早在国内经济学界开始争论要不要捍卫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已显露,如文献[42]就从价值决定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或者说价值规律出发,通过论证劳动价值论(价值规律)所面临的危机和价值决定论对信息市场的种种误导,明确地对长期处在“话语霸权”状态的信息商品价值决定论提出了置疑,指出在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的时代,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其后的100多年时间里,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得这些理论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发展。因此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大力提倡信息商品的价格市场决定论,以此来取代长时期在情报学界处于主导地位,流行一时的信息商品价格价值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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