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之人10篇

未来之人篇1

却顾所来径

当打之年的中国营销人基本上出身于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这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时间有关。在上世纪的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中国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进入了买方市场,营销作为一种行业也逐渐确立。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快速消费品行业,宝洁在1988年进入中国,可口可乐在1984年开始在中国设立瓶装厂。跨国巨头的进入,不仅带来了资本、先进的生产技术,也为中国培训出了第一批营销人才,这些人才经过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历练,已经逐渐成为各个行业营销领域的中坚。但是,不确定性依旧存在,虽然到目前为止营销人才都是紧缺的,但是这种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一方面,不少企业急于长大,急于寻找优秀的营销人才,但是另一方面,却有不少优秀的营销人才正埋没在某个平凡的职位中,甚至是失业。

带给我们每位营销人尊严的是我们的职业和职位,失去这些,事实上我们也就什么都不是了。我见过太多30多岁的营销经理人,昨天还是某某企业的经理,一场公司的***治斗争或者一次企业间的收购行为,转眼间变成了失业者。我相信有这样经历的营销人是不在少数的,这是个高流动频率的行业,我们已经不再奢望过去那种终生被一家企业雇佣的事情了,我们有更多的选择——然而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即便你能一直不失业,但是,企业的层级是金字塔型的,做主管也许只要一年,做经理也许要五年,做总监也许要十年甚至更长,再往上呢?你想过吗?

未来之路

曾经在一次培训中,我们做过这样一个游戏:双腿并拢的时候左右摇晃自己的身体——你会感觉到很容易失去平衡;然后双腿分开一定的距离再摇晃自己的身体——你会感觉保持平衡其实很容易。导师通过这个游戏告诉我们,你的延展度决定了你的安全感。这些“延展”就是你的专业技能、学识、人际关系网络、经验……

我们来看看几种类型的职业发展,让我们一起思考自己的未来,未来要做些什么,现在要准备些什么。

第一种类型是站在职业金字塔的顶端——至少,沿着这条晋升之路坚持地走下去。这条路确实很崎岖,你也会越走越孤独,并且,你也需要一些好运气。走这条路的人,往往最初的选择就是非常正确的——虽然这也许带着点偶然。在外资企业发展的营销人,能做倒高位的,往往有这样的一些特点:有着非常好的教育背景、熟练掌握英语、第一家进的公司通常就是著名跨国企业、熟悉并擅长运用公司***治。在内资企业发展的营销人,通常通往高位的必要条件是对老板非常忠心或者深受老板赏识、对做市场有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手法、擅长学习也擅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也许他们中的一些人会永远为企业工作下去,他们将是真正意义上一生都献给企业的人。他们和发达国家在战后的那一代人一样,勤奋、忘我地以工作为中心。营销总监、总经理甚至CEO将是他们的目标,而且其中有一部分人也必将达到。

那么他们需要为自己准备点什么呢?

近几年来的“逃离外企”现象,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是外企经理已经碰到了职业发展的一个“集体瓶颈”,而且这个尤以营销经理为甚——再划地细点,是以在总公司以外的销售经理为甚。这些销售经理的虽然能力不错,但是在教育背景和英语能力上,普遍不及总部其它部门的经理,并且多年的“FIELD SALES”生涯,或多或少已经让他们有点不适应总部的沉闷气氛,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江湖习气。他们的“逃离外企”,说到底,是一种对延续职业生涯的渴望。对他们而言,如果要在外资企业继续发展,需要的是以国际化管理风格而不是本地化管理风格来加强自己的工作,并且还需要为自己多做一些继续教育的投资——这些教育也许是CEIBS的MBA文凭,也许是掌握更为熟练的英语能力。那么,如果下定决心走时下流行的“空降”道路,也许更要做的是对中国本土企业文化的再学习,否则,只能是出师未捷身先死。

一直在内资企业发展的营销经理,事实上也有被“杯酒释兵权”的危险,草根的民营企业也许会在草创时期用很多自身其实有很多缺陷的江湖豪客型的营销人才,但是,守“天下”或者打更大的“天下”需要的是更多专业人才。以前你可以不懂什么是ROI什么是CRM、ERP而照做营销不误,但是,更高的职位需要你的知识也要与时俱进。你要学习数字时代不断被更新了的知识,要掌握不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电子工具,指望不懂供应链管理还做营销的时间,可怕不长了。

第二种类型是自己创业,做经销商或者是做营销咨询顾问。

做经销商的路,迟走不如早走。新产品上市的成功性越小,做经销商成功的概率也越小。渠道的变革,对这条创业之路有很大的影响。作为商品流通中间环节的经销商,随着渠道变革正在完成一个“大小小大”的转变。区域同类别产品的经销权垄断,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私营经销商企业的发展,至今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的显著特点是专业化和专业垄断加速。未来的区域内每个大经销商将会越来越成为某类产品的代表——这个是卖水的,这个是卖化妆品的,这个是卖打印机的,这个是卖空调的。经销商和制造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也将越来越紧密,留给你创业的空间,也必将越来越少。糊口也许是可以的,但是做大,需要的条件实在太多了,生意是会越来越难做的。现在要做大一个新产品的难度要比十年前难太多了。我的不少同行们的创业经历也证明了这点,虽然他们在营销上的能力比十多年前走出国有批发企业的第一批经销商们要强的多,但是,最好的机遇显然并没有给到他们。他们也时常戏谑地说自己无非是“花钱买了份工作”。小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是很弱的,你不长大,注定要成为渠道变革的又一个牺牲品。对于他们而言,通过行业内积累的人际关系网络,找寻机会,找寻突破口做大,成为细分市场区域内的翘楚是很重要的。

那么做营销咨询顾问呢?说实话,其实做营销的人和做营销咨询顾问的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现在自诩为“营销实战派”的顾问,我个人并不看好。他们或多或少缺乏专业顾问的训练和经验,也或多或少给人以江湖术士的味道。做的好营销的人并不见得一定做的好营销咨询顾问。之所以现在“营销实战派”顾问颇为吃香是和我们的本土市场还不成熟有关的。这种“不成熟”你能指望它多久呢?我想,尽管你可以骂麦肯锡不懂中国市场,但是,如果本土咨询公司想要做大,他们还是你学习和模仿的榜样。

未来,也许你也可以转行,做作家、做企业家、做教师……做什么都有可能,对未可预知的未来,你可以做的是发现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所在,为前景做更多的规划。去学校充电、结交更多的朋友、积累更多的资金,甚至是写更多的营销和管理的文章。

未来工作像什么

事实上,未来的工作性质也会发生不少变化。我相信人性化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这点已经在西方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中得到了体现。我们并不是为了工作而生活,而是为了生活而工作。

未来之人篇2

(讯)自20世纪50年代“有思想的机器”诞生以来,人工智能一直未能实现突破性进展。直到近10年,由于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商业应用的快速推广,人工智能才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如今,人工智能已成为各国之间的竞争新赛道。在中国,今年7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未来10多年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中国应如何用好这一经济新引擎变成全球引领者?AI将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传统企业又该如何布局转型?本辑《人工智能的未来之路》就以上相关问题展开了思考。

经过60多年的演进,现今的人工智能进入到一个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新阶段,AI正在掀起新一波的数字***浪潮。但除了科技领域,AI在大部分行业中的应用仍处于早期阶段,只有极少数先行者开展了规模化部署。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产业数字化指数(IDI)排名前列的高科技、电信和金融服务也是AI应用和投资的领***行业。后来者若想追赶,别无捷径,只能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提升自身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同时,人工智能也向企业、开发者、***府和劳动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相关各方应认真思考,加以应对。

2017年3月,麦肯锡全球总裁鲍达民来京参加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年会,并递交了关于中国人工智能发展的主题报告,我们将其节选为两篇。《人工智能对中国意味着什么?》认为,中国现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研发领域的领头羊,但数据、算法和计算能力仍存在着挑战。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中国提升生产力的要求愈发迫切,因此人工智能对未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它对社会和地缘***治的影响更为深远。《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之路》一文则进一步指出,如果中国要把人工智能作为可持续的增长引擎,***府应精心制定一整套战略,打牢根基,鼓励私营部门创新。在具体做法上,可按照三个维度的框架共五个战略重点进行考虑。

相比科技公司和互联网新兴企业,中国的传统行业还没有准备好如何利用好人工智能技术,且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将其视作战略重点。在《人工智能战略:CEO应回答的九个问题》一文,作者唐睿思(ChristopherThomas)和梁刚就人工智能的潜在影响对80家在华企业做了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传统行业公司都未将其视作战略重点。两位作者建议,CEO可从三个方面入手,认真思考九个问题,以便尽快制定适合自身的人工智能战略。(来源:麦肯锡研究所 编选:)

未来之人篇3

由于长期封建主义贫穷、愚昧使之文化保守主义统治,再加上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列强的洋***大炮,又使中国沦入百年的屈辱与丧权,那一段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可悲景况,使得中国的文化艺术发展受到很大的阻碍。但是这样的***之世,同时也造就了一批有为之人才,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拼命硬干的人,舍身求法的人。”诸如蔡元培、康有为、***等人于民族危亡之时亦不忘其拯救中国的文化,他们都大声疾呼,近代的中国画陈陈相因,可谓颓败极矣,对中国画提出过革新的主张。“力主学习西方、写实造型”、“改良中国画,断不能不采用洋画写实的精神”。然而他们只是说道者。实际的革新者还必须依靠实践家,拿出作品说话,才能算数。于是涌现出陈树人、高剑父、高奇峰、林风眠、徐悲鸿、刘海粟等人。特别是徐悲鸿,他为开辟20世纪新时代的人物画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旧的中国画人物画其落后的表征是什么呢?我以为从内容上自元明清以来封建专治,绘画创作回避现实、脱离时代。中国画其原有的意象美学是高于摹写客观的绘画原则,“外师造化,中得心源”这是十分精辟的理论,然而多年来背离造化,仅仅转移摹写复古恋旧。因而徐悲鸿等人对300年来画坛完全脱离时代的抄袭之风给予了抨击,对于人物画衰败已极的状况十分深刻十分具体地作了点评。徐悲鸿指出:“夫写人不准以法度,指少一节,臂腿如直简,身不能转使,头不能仰面侧视,首不能向画面而伸。无论童子,一笑就老;无论少艾、攒眉即丑。半面可见眼角,跳舞强藏美人足。”就连陈老莲,他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作美人也,均广颔”,“其作老人则侏儒”……

我们掩卷深思,徐悲鸿这一切中时弊的描述难道不是事实吗?再想一想,这样的具体认识也只能出自实践家之口,只能出自具备了精深人物造型能力,具有西方写实主义美学涵养的画家之口。这使我们纵览近代画史,除过任伯年有几幅描绘民众生活的人物画外,(如:《疏雨牧读***》、《何以诚肖像》、《横云山民行乞***》、《吴昌硕肖像》〈两幅〉)整个画坛贴近当代社会现实生活的人物画实可谓凤毛麟角。换句话说: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前的中国画人物画,基本上呈现于远离现实的复旧状态。

徐悲鸿等人发出了震聋发聩的改革主张,并从办教育入手,他们引进了西方艺术强调真实之美,主张对各种客观对象的描绘,其方法、手段,从合法的自然为依据的绘画科学教授学生。把西方传统绘画中主张客观世界是真和美作标准,科学透视,明暗立体,解剖关系的准确精到的描绘,以此成为判断和评价艺术作品品位高下的标准,这种认知从艺术上看显然有其局限性。但是针对衰弱的中国画人物画还是起到了振奋的作用而注入了新的生命。中国画人物画百年来基本上是在这样的框架里发展。同时徐悲鸿身体力行地从油画、素描、国画诸方面开辟新人物画的创作天地。他的《陈散原像》、《愚公移山》、《泰戈尔肖像》以及主题性国画《九方》,鸿篇巨构《愚公移山》等作品,紧扣当时的社会大背景,塑造一系列活生生的人物形象,表达他的忧患意识和民族振兴的坚强信心。一反俗套,从造型结构的精确到神貌个性化的刻画,体面与线描的有机结合,都为20世纪中国人物画开辟了新面貌。

继徐悲鸿的艺术思想,至毕生精力使中国人物画发展达到高峰,贡献卓著者当推蒋兆和。他的西画人物造型功底深厚,面对真人又多用毛笔直取,线面光影明暗结合,写山石皴法,中西融合,使人物画的写真技法达到极高之水平,而且刻画人物内心世界,把握时代特征,都是可以与西方大师攀比,在世界画坛留芳千古。苏联人赞誉蒋兆和是“东方伦勃朗”,“中国的列宾”即是佐证。

蒋兆和30年代创作近百幅人物画,和40年代的巨作《流民***》,完全是旧中国灾难深重的悲凉人世的真实写照。这是一幅为时为事而作,浩荡庄严之作。这是一幅极富爱国、爱民之心的艺术家对黑暗时代凄楚沉痛怨诉呼号之稀世珍宝。蒋兆和自序说“知我者不多,爱我之画者尤少,惟我所同情者仍街旁之饥殍”。他笔下数百个处于苦难境遇的男女老少,各个动人心魄。长卷式又大如壁画的形式,其规模之大,刻画之深,笔墨之精妙,挥写之豪放,墨色之丰富,都堪称中国画百年史之最好的作品,当代世界画史之经典并不为之过分。

进入50年代之后,蒋兆和针对不同时期的社会变故都有人物画创作,虽然有配合时事与***策之感,然而也反映了他始终用画笔关注社会、关注人生,创作道路的一贯性,时代变迁的脉搏在他的艺术创作中始终成为一条主线。

未来之人篇4

关键词:阉人歌手 歌剧艺术 声乐教育

阉人歌手,在声乐艺术发展史中具有传奇的色彩。虽然在现在看来,阉人歌手是封建思想的产物,但是他们代表着一个时代,是声乐发展史上不可划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我们在歌剧舞台上再也看不到阉人歌手的身影,但是我们从现今的假声男高音的身上似乎能窥探到阉人歌手的影子:一种具有女性音质的男性歌唱家的艺术形象。就其成因和发展将在以下作出陈述。

一、阉人歌手的兴起

阉人歌手最初出现在中世纪的教堂。由于罗马教会势力遍布欧洲各个国家,它以其专制、富有封建主义色彩的统治,控制着欧洲各国人民的***治和精神生活。而音乐作为宗教布教的其中一种手段,与其发展有密切的联系。音乐以其独特的形式反映着宗教中蕴含的哲理,同时也从侧面反映着这一时代人民的心声。 罗马教皇,在教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当时的人们认为他的言行代表着上帝,无论是结婚、葬礼、受洗等都要在教堂内举行,教皇的任何训示人们都不得违抗,所以音乐也毫不例外地成为教会的专属工具。当时的教会禁止群众在宗教集会时歌唱,宗教集会中的歌唱任务只交给受过专业训练的唱诗班来包办,这无形中也扼杀了群众歌唱的权利。

阉人歌手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

1586年,由于罗马圣保罗教皇颁布的《哥林多书》法令,致使女性失去了在教堂歌唱与发言的权利,因此教堂中的唱诗班就不得不由男童来担任。男童声虽然音色纯净,但嗓音寿命短,他们一般到十二、三岁就开始陆续进入变声期,这使得他们声音的灵活性和闭合度都受到一定影响,声音会逐渐变粗,无法再完成教会分派的音乐演唱工作。为此,教会曾试***用西班牙人的假声唱法替代男童在教会的演唱工作,但成效并不理想。因此一些人想到对这些男童进行外科手术,目的,是通过手术抑制其喉咙的发育,从而延长童声的演唱寿命,但由于当时的医学水平很低,男童往往要冒着生命危险来接受手术,而且经过手术后的男童也不是个个都适合演唱。即使是这样,意大利每年还是约有4000名男童进行手术。因为这是贫苦家庭出身的孩子比较好的出路。正因为此,“阉人歌手”便逐渐出现在广大群众的视线中,这些阉人歌手一方面由于术的作用,致使他们的声带及喉头保持着童声时期的原状,具有比女子更短、更薄的声带,无需用假声便能发出悦耳的类女声,而且因为他们具有灵活度较好的声带,一般都能完成难度较高的华彩乐段。另一方面,由于身体其他发声器官(如:肺活量和体格等)的成熟发育,使他们的声音会比一般的女高音更加辉煌。据历史记载,阉人歌手的音色像唱诗班中的男童声,但声音轻薄华丽、且具有音域宽广的特点,让人听后总有激动心弦之感,虽然在声音的柔美性上不能媲美一般的女声,但阉人歌手具有比她们高一个八度的真声。正是因为这种先天的优势,掀开了阉人歌手长达百多年称霸歌剧舞台的历史。

17世纪,歌剧艺术逐渐兴起,由于当时一批热血的青年作曲家,在文艺复兴思潮的影响下,创作了一批以希腊和古典题材的歌剧作品。其中包括1598年最早的歌剧《达芙妮》和1600年第一部被完整保留下来,由佩里和卡契尼创作的歌剧《尤里迪西》。从此意大利歌剧进入音乐发展史上最灿烂的时期。由于当时女声被禁足于舞台和男生声部发声技术还不完善,造成了阉人歌手这种教堂的附属品活跃于歌剧舞台的现象,成为美声唱法最早的实践者,并使美声歌唱艺术发展到了一个辉煌的顶峰。据记载当时歌剧演出已形成一套规矩,第一主角必定是女高音,绝大多数由阉人歌手扮演;第二主角是女高音或女低音,也是阉人居多,而配角则由男声扮演。

二、阉人歌手的衰亡

阉人歌唱家于16世纪末至18世纪末称霸意大利的歌剧舞台,他们将美声唱法和正歌剧推向了巅峰。但从18世纪起,意大利的歌剧迷们迷恋的是舞台上能完成超高难度的具有辉煌嗓音的阉人歌剧明星们,而并非歌剧作品本身的艺术内涵。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当时的歌剧多是围绕宗教故事展开创作,神至高无上的意识形态总是贯穿着音乐。但文艺复兴后,人们开始追求自由、平等、博爱,过去的宗教题材显得枯燥乏味。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歌剧院票房并不理想,即使买票入场的听众们,也常会在演出中途打牌、交际、进餐,艺术的崇高性荡然无存。另一方面,为了吸引观众,阉人歌手在演唱时运用倚音、颤音、细致的渐强渐弱等高难度的歌唱技术,并在歌剧作品中任意地加入华彩乐段,刺激听众的听觉,赋予他们感官上的享受。阉人歌手在歌曲中加入华彩乐段的做法,通常是在一些音上进行长时间、快速的花腔炫技表演,根据一些歌唱家的习惯,有时单单在一个音上的炫技就长达几分钟,此时舞台上的乐队与指挥均不需要工作,只待歌唱家们完成炫技,乐队才继续工作。这使得音乐完整性被破坏,使其变为个人展现、炫耀的工具,脱离了音乐的本质。这种哗众取宠的做法,使美声唱***为一种“声音体操。”糟蹋了作曲家的心血,使作品丧失其精神的实质。当时有的阉人歌唱家甚至为了在演出中抢出风头,争风吃醋,在舞台上大打出手,场面难堪,实在有违职业操守。

18世纪的欧洲,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致使文艺届的启蒙运动应运而生,他们在思想上追求自由、民主,反对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强调艺术中真、善、美的统一。在这种情形下,格鲁克开始其歌剧改革之路。他追求音乐的朴实,主张音乐上“回归自然,”并赋予歌剧人道主义精神。他创作的《奥菲欧与尤里狄茜》是反应他改革理念的代表性作品。他将整部歌剧缩为三幕,只保留主要角色;歌剧情节简单,剧情的表现具有戏剧化的真实性。与此同时,欧洲各地也掀起了歌剧改革的浪潮;加之女高音的崛起与男高音声部的发展,作品角色的演绎回到正常的轨道。在这种大环境的驱使下,阉人歌手逐渐淡出歌剧舞台,盛极一时的惊世歌喉,从此消失。

三、从阉人歌手的变迁看未来声乐艺术教育的发展方向

艺术,作为人类心灵最真实的反映,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不可分。所谓:有怎样的人民就有怎样的软实力;有怎样的听众就有怎样的作家。社会中的各个因素都是密不可分的整体,这些因素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在矛盾中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也直接在艺术中体现。

诚如阉人歌手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中世纪封建教会统治的结果,到了中世纪的晚期,文艺复兴首先在佛罗伦萨爆发,及后蔓延到整个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呼吁希望回到古希腊、古罗马一种古典的自然艺术中去,他们通过文化艺术的创作,宣扬人文主义精神。在这种社会的大环境下,为了更充分、更全面地表达人民的情感,音乐与戏剧有机地集合在一起,最终使歌剧这种艺术形式得以诞生。而阉人歌手在歌剧舞台上的称霸,又恰恰使得当时流行的意大利正歌剧这门艺术和美声唱法得到充分的发展,使歌剧艺术深入民心,繁衍百年。直至17、18世纪,阉人歌唱家们过分炫技等问题的涌现,又刺激了如格鲁克、罗西尼等作曲家,使其创作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和演绎者的需求,以致花腔的歌剧作品得到规范化的发展,而这些题材陈腐,舞台背景过于浩大的正歌剧,也激发了改革的浪潮致使后来的喜歌剧以及法国大歌剧的萌生……由此可见,我们浩瀚的音乐发展史实际是一场人类思想的进化论,它似乎总是在一种思想的轮回中不断螺旋式地上升发展。正如艺术的最高追求,在于音乐作品真、善、美的高度统一,但实质上,在每个人的心里对真、善、美的理解和诠释都不尽相同,因此才会出现几百年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这种崇高的美学思想,存在于每个人的天性中,只是等待自身的挖掘。就像阉人歌手,他们在一开始并没有要扬弃艺术作品的精神内涵而走上单纯炫技的艺术之路。但也许是因为他们的先天条件及当时社会的种种风气,加之歌者内心欲望的驱使,使得这种艺术的审美出现了偏差。我们从这段音乐历史里可以窥探到:凡是脱离人类心灵本质的音乐,最终都会淹没在浩瀚的音乐的历史长河中。音乐最终需要寻求回内心真正的安乐,一种对自身内心真、善、美和谐的追求。而这,也是当今声乐艺术教育需要追求的一个重要部分――如何使歌唱回归到一种追求内心真、善、美的自然真实的演唱中?显然,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但也是声乐从业者们努力地方向。当今的声乐教学,大多从歌者的发声状态、语言风格把握进行调教,虽偶有提到情感的处理,但大多也只是停留在模仿阶段。对于如何培养歌者个性化、自性化的演唱,诚然这些共性的的训练方式是很难实现的。所谓功夫在诗外,人类的智慧是要通过多方面的学习而获得的,声乐教育自然不会例外,如果声乐教育只专注于本学科的理论基础教学,那将很难跳出自身的局限,也许最终也只能走上一条炫技的道路。反之,我们应当朔本还原,将声乐教育的核心投放在歌者心灵建设的启发上,鼓励学生进行跨学科的学习,兼修哲学、美学等人文学科的课程,开阔自身的学术视野,对人生有一个全面的思考,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将声乐艺术落根于自身民族的文化与精神中,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出真正属于我们本土的,有艺术生命力的声乐艺术从业者,为我国的声乐文化事业作出奉献。

参考文献:

[1]尚家骧.欧洲声乐发展史[M].北京:华乐出版社,2003.

[2]刘新丛,刘正夫.欧洲声乐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

[3]王群英.欧洲歌剧阉人歌手衰落原因探析[J].艺术探索,2009,(03).

未来之人篇5

人类健康是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拥有未来的基石。中医学有“上工不治已病,治未病”的名言,也就是倡导养生保健,防患于未然。我们将从日常生活习惯的改变、饮食结构的调整、身心的自我调理等方面,探讨如何“治未病”,如何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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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病” 及“治未病”的含义

“未病”不是“胃病”,是未来的“未”,指的是未发生的疾病。对老百姓来说,这是个新概念,因为它跟“胃”是谐音字,没有看到字,很容易就会认为“治未病”是“治胃病”。

“未病”,就人体而言,就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中医“治未病”起源于我国的《黄帝内经》。如《素问·四气调神大论》中指出“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有原创性的中医,有 5 000 多年的文明历史。《黄帝内经》是我国第一部经典的中医理论著作,它全面系统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及以前中医发展的历程和实践经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奠定了祖国医学的理论基础,确立了中医学独特的理论体系,距今也有 2 500 多年了。《黄帝内经》分为《素问》、《灵枢》两部分,共 18 卷,126 篇,13 方,博大精深,具有“通贯三才,包罗万象”的多学科知识,其中包括了中医“不治已病治未病”的预防思想等,它标志着中医学基础理论的确立。

《黄帝内经》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中医阴阳五行、五运六气、脏腑经络、病因病机、诊法治则、针灸方药、养生预防等各方面内容,为中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黄帝内经》这部医学著作是假托黄帝和他的臣子歧伯所著,前后由多位中医名家共同完成,所以中医也称为“歧黄之术”。《黄帝内经》的方***和认知论和古希腊的医学思想其实有很多的相通之处,但是到了今天,西医已经逐渐占据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原本的传统中医逐渐萎缩,甚至西化。

《灵枢·逆顺》也提出“上工刺其未生者也,……故曰: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后,“治未病”的思想经过历代医家的发展与完善,成为中医药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思想价值在于将“治未病”,作为奠定医学理论的基础和医学的崇高目标,倡导人们珍惜生命,注重养生,防患于未然。而将能够掌握治未病思想理念、擅治未病的医生称为“上工”,也说明了中医对“治未病”的重视程度。事实上,中医药学几千年医疗保健中一直都在应用“治未病”的思维方式,为此,“治未病”成为中国传统健康养生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它秉承中医学的整体观、辨证观,个体服务的特色,实质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治未病”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天人相应、形神合一、辨证施养、平衡阴阳、精神内守、正气为本六个方面,不治已病治未病。“未病”有以下三层含义:首先,“未病”为“无病”,即机体尚未产生病理信息的健康人,也就是没有任何疾病的健康状态。其次,“未病”为病而未发,即健康到疾病发生的中间状态。再则,“未病”可以理解为已病而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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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未病”的意义

2.1

中医“治未病”,是让人们不生病,少得病,迟得病,延年益寿的需要

我们要崇尚“治未病”的核心理念。治未病之先,防患于未然,养生防病,实现康寿;治未发之前,防微以杜渐,重视先兆,防止发病;治未盛之时,见微知著,治防重,择时而治;治未传之脏,掌握疾病传变规律,已病防传;治传与否,当辨虚实,妙用承制;治未效,整体调控,重在调治所不胜所胜。目的是让人不生病、少生病、迟生病,带病延年、提高生存质量。科学养生,指导人们改变陋习,提高生活质量,工作质量,学习质量,自行管理健康,把握健康,赢得健康,享受身心健康的快乐与和谐社会的幸福生活。

2.2

治未病是节约卫生资源,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需要

人们如何把握自己的健康呢?实践告诉我们,健康全靠自己。上世纪 30 年代,美籍著名公共卫生学家兰安生(Grant ***)博士的名言:“一盎司的预防,胜过一磅的***”。市场预测显示,人们花 1 块钱的健康教育成本,将节约 18 块钱的医药费用。由此可见,挖掘和发挥中医“治未病”的特色和优势,以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不仅可以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且可以节药卫生资源,为***府排忧,为百姓造福,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独特魅力,享受到中医药发展的成果,达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的。

2.3

传承中医药国粹,弘扬祖国文化,培育中医药市场的需要

当前,有人不相信我们中医,甚至有的人还提出废止中医,怀疑祖国医学,认为中医不科学,中医就是凭想象,凭经验,否定传统文化。不好好学中文,不好好过传统节日等等。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在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既要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又作为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者,有责任去传承中医国粹。笔者认为,弘扬中医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它是弘扬祖国文化的问题。我们现在说中华民族要崛起,崛起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文化上的崛起,我们要有自己的文化,要有自己的文明的模式,让别人学习我们的文化,学习我们的文明的模式,那才是真正的崛起。

与此同时,中医药的发展面临着西化、弱化、边缘化,市场萎缩,如何改变这一现状,让老百姓了解中医药,认知中医药,感受中医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独特魅力,我们有责任向社会大众传播中国传统健康文化,传播中医“治未病”的科学理念,普及、推广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知识和方法,让人们去体验它、感受它、践行它,改变陋习,让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更加贴近老百姓,服务老百姓,从中得到实惠,实实在在以健康养生治未病的效果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让更多的人相信中医中药,才能培育好、服务好中医药市场,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升社区、农村中医药服务可及性,达到全面提升人们的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值”。

2.4

“治未病”既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是适应现代医学模式作出调整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说,我们经济发展了,我们收入增加了,但是,如果我们的生活质量降低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变差,那么,科学发展观不仅经济要发展,文化也要发展,身体要搞好,生活质量也要提高。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医学的目的不仅仅是***疾病,更重要的是让你不生病。”这是健康医学新概念。健康不仅仅是金子,健康还是节约、是和谐、是责任。人类健康是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拥有未来的基石。

长期以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污染、饮食结构的改变,学习、工作、生活的压力增大,人口的剧增,疾病谱的改变等因素的影响,现代医学的理念由治愈疾病向预防疾病和提高健康水平方向做出了调整,医学模式由生物模式向生物、心理和社会环境相结合的模式转变,中医“治未病”以及构建中医“治未病”的预防保健体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中医“治未病”注重预防和治本的特点,愈加符合现代医学发展趋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越来越为人们所关心,社会所关注,***府所重视。

3

“治未病”的方法及应用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有一位很高明的医生,姓秦名缓,字越人,又称扁鹊先生(今沧州任丘人)。扁鹊看病的本领特别大,他周游列国,看到那儿的人最需要看什么病,他就治什么病。医药、针灸、按摩他都采用,人称神医。扁鹊是名中医,在中国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然而,扁鹊说,他们兄弟三人,大哥医术最高,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二哥医术次之,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小病;自己医术最差,只能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反映了现实社会中人们对治未病的无知和不重视。

中医“治未病”的方法很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了两届中医“治未病”的高峰论坛会议,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川等省市都有很多做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特别是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创新的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KY3H”模式),引领中医“治未病”的新方向。

我们认为,中医“治未病”理念的普及和方法的应用,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中医科学养生方法,如四时养生、十二时辰养生、心态调摄养生、饮食养生、中药养生、劳逸养生、运动养生、房事养生、针灸养生、按摩养生、气功养生、环境养生、体质养生等,指导人们改变陋习,体现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相结合,身心统一的生命整体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统一的天人合一论;告诉人们遵循中医“治未病”的客观规律,自行管理健康,把握健康,赢得健康,享受身心健康的快乐与和谐社会的幸福生活。总之,我们认为,首先,要树立一个健康的思想理念;其次,掌握正确的科学的防病治病方法;再者,改变不良习惯,主动管理健康,才能把握健康。

中医“治未病”是引领人类健康发展的新方向,体现了重视预防的思维模式。中医“治未病”,主张通过饮食、运动、精神调摄等个人养生保健方法和手段来维系人体的阴阳平衡,“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是通过精神调控,使真气从顺,从而使病(物质的、精神的)不能发生或发展。

“治未病”,就是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健康,预防疾病的发生与发展。“治”的含义,是管理、治理的意思。治未病是中医学的预防学,包括“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三个层次,是“治未病”核心理念。“治未病”强调人们应该注重保养身体,培养正气,提高机体的抵御病邪能力,达到未生病前预防疾病的发生,生病之后防止进一步发展,以及疾病痊愈以后防止复发的目的。中医“治未病”的方法运用于亚健康、常见病、多发病,特别对慢性病高危人群,如高血压、糖尿病以及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的预防、***和康复养生,消除或减少精神、心理以及不良生活习惯等“致病因素”的影响,达到维护人体健康状态和疾病预防目的。

中医的特点:一是整体观,二是辨证论治,三是中药和非药物疗法。整体观,就是中医把人看作一个整体,把人与自然环境看作一个整体,把人的五脏六腑也看作一个和谐的整体,既讲物质,也讲精神,所以中医讲的是天人合一、身心合一的整体。辨证论治,就是中医的个性化***,是中医辨别不同体质人的不同疾病之病机,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中药和非药物疗法,是用中药或用非药物疗法予以***。中药讲究药性,即四性五味、升降沉浮和归经。它的核心技术是炮制,通过修制、炒、炙、蒸、煅、烧等方法纯净药物,改变原药材的药性,引药入经,增强疗效,祛除毒副作用,减少刺激性。这是国外所没有的,他们仅会用生药,不懂得加工炮制。因此,不具备中药炮制技术。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中国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非药物疗法,包括针灸、火罐、按摩等中医适宜技术。

“治未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6 个方面:①治未病之先,防患于未然,养生防病,实现康寿;②治未发之前,防微以杜渐,重视先兆,防止发病;③治未盛之时,见微知著,早治防重,择时而治;④治未传之脏,掌握疾病传变规律,已病防传;⑤治传与否,当辨虚实,妙用承制;⑥治未效,整体调控,重在调治所不胜所胜。

未来之人篇6

关键词: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道德风险;保险保障需求

中***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2.072

1 未成年人死亡险的特殊之处

1.1 与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区别

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不可以通过被保险人认可的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死亡险是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由于其保险标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然很难对“死亡保险”这样关乎性命且道德风险复杂的事情做出同意与认可。另外成年人死亡险具有高尚的“投保动机”,而未成年人死亡险则不然。台湾学者袁宗蔚在《保险学》中死亡险的保险动机进行了论述“投保寿险,保费之缴纳,系在生前;而保费之受领系在死后。换言之,即为他人之利益而保险,其动机基于利他主义非有高尚理想者,曷克臻此”而未成年人寿险则不具有这一特点,这也是为成年人寿险的道德风险更大的原因。

1.2 与其他未成年人保险的区别

在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体系中除了寿险还有其他保险,如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险、健康险、未成年人的教育婚嫁、养老金保险等。这些未成年人人身保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社会生活的稳定,受益均为未成年人本人,且在达成目的的同时并不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额外的风险(《未成年人寿险研究》温世杨,武亦文)。但未成年人死亡险则不一样,未成年人死亡险的受益人不可能是未成年人本人,所以很难说未成年人死亡险的目的是为了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障。出于这种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中应不应该包含死亡险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2 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中可否包含死亡险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保险的机能开始。“无p失,无保险。”盖保险之机能,在于损失之补偿,进而达成经济生活安定之确保(袁宗蔚)。保险的构成要素,是指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所须具备的构成条件。任自力在《保险法学》中谈到保险应具备三个构成要素:一是特定的危险;二是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三是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保险是对经济生活安定的一种保障。鉴于此,我们应该讨论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会不会带来经济生活的不安定,如果会,那是给谁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不安定。

成年人购买死亡险我们很容易理解,成年人一般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其死亡,其抚养的小孩和赡养的老人的经济生活都将失去依靠,成年人的死亡保险可以为这些经济生活失去依靠的人提供保障。但是未成年人却不一样,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是单纯的消费者,其死亡很难说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乔治・E・瑞达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对过早死亡进行论述“过早死亡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承担着大量未完成经济责任的“家长”的死亡,“家长”的死亡会给一个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问题,因为这个家庭“家长”的未来收入彻底失去。过早死亡会产生一些成本。第一,主要家庭来源收入的失去导致未来收入的永远失去。第二,丧葬费用,未投医疗费用和房产处置成本构成额外成本。第三,由于收入不充裕,一些家庭的生活水平会降低。最后,还会发生一些非经济成本,例如悲痛的心情、孩子失去对父母角色模仿机会、失去对孩子的教育和指导等”。通过分析我们可知,未成年人的死亡一般而言只会带来两种经济损失――其一,丧葬费用;其二,未投医疗费用。当然未成年人死亡最大的损失是生命的终结和父母亲人悲痛的心情,但这很难说是经济损失,也很难用金钱来补偿。

所以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中可以包含死亡险,但是对保险金额需要进行限制。

3 我国未成年人死亡险立法现状分析

3.1 以道德风险的防范为核心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相较成年人更为严重的日常风险和道德风险。各国面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问题时都不得不把道德风险防范放在第一的位置。谈到道德风险防范,很容易想到完全禁止以未成年人(至少是一定年龄一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为获得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显然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但是这却走上了因噎废食的道路。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知,未成年人的死亡至少会造成丧葬费和未投医疗费用的经济损失,并且这两项费用都是直接用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关系到未成年死者的人道待遇和起码的尊严。我国允许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存在,但把道德风险防范放在首要位置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死亡保险保障需求的矛盾与统一的办法。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这一条把父母从道德防范中排除,给予父母充分的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虽于事实上扩大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投保主体,允许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经该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后为其投保死亡险,但此种对投保主体范围放宽亦是建立在能够有效风范道德风险的基础上(杜万华,2015)。

未来之人篇7

“治未病”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医学论著《黄帝内经》提出的预防医学观点,虽其距今时代久远,但其在治病、治国、治事、治人上的科学见解,使后人不得不折服其思维的正确、科学,为后学者提供了永无止境的科学实践课题。经曰“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经文所谓“圣人”,实际上是指高明聪慧的医生;所谓“治未病”,就是说中医注重的是未病先防,未雨绸缪,把预防、保健、养生、防病放在首位。这是我们的祖先在2500多年前提出的空前绝后的预防为主的科学理论,对后世影响深远、含义深刻、意义重大。下面试就“治未病”的含义及历史影响作一初探:

1 “治未病”的含义

在中医防病治病理论体系中,“治未病”的思想实际上包含着“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三个方面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治未病”只包括:“未病先防、既病防变”二个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治未病”包含了未病养生、防病于先,欲病救萌、防微杜渐,已病早知、防其传变,瘥后调摄、防其复发四个方面,笔者倾向于三个方面的论点)。这一理论一直指导着后学,汉代以降,代有发挥,如唐•孙思邈把疾病分为“未病”、“欲病”、“已病”,并指出要“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字里行间蕴含着先哲对“无事之前”的养生防病及欲病早调的科学观点。

1.1 未病先防:是指在疾病发生之前,注重保养身体,顾护正气,提高机体免***功能,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正所谓“正气存内、邪不可干”是也。只有时刻想到并教育他人做好养生保健,预防疾病发生,使人不生病的医生,才是好医生,才是“圣人”和“上工”。未病先防,治在病先,这就是中医先辈们的智慧结晶所在,是中医对预防为主的独特认识和精辟见解,所以,可以说“治未病”是我们中华民族原创学说之精髓。

1.2 既病防变:是指在患病以后,注重及时明确诊断、及时***处理,同时扶正祛邪,防止疾病的传变与发展。如汉•张仲景所著《金匮要略•藏府经络先后病脉证第一》中所述:“问曰:上工治未病,何也?师曰:夫治未病者,见肝之病,知肝传脾,当先实脾,四季脾旺不受邪,即勿补之。中工不晓相传,见肝之病,不解实脾,惟治肝也。”在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知道***发生病变脏腑之病,是治已病,是普通医生(中工)所为;如果知道一个脏腑病变发生时,这个脏腑的病变可能要影响到其他脏腑,引起其他脏腑同时发病;所以,必须注意充实固摄尚未发生病变脏腑的经气,防止其传变与发展,才是治未病,才是高明医生(上工)所为。正如清•叶天士所说:“先安未受邪之地”。

1.3 瘥后防复:是指在疾病痊愈之后,防止复发,这里主要是重视精神、饮食、劳作方面,医生对病人痊愈后的生活指导,中医历代,各有记载。如“法于阴阳,和于术数”、“恬淡虚无,精神内守”、“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虚邪贼风,避之有时”。还有“阴之所生,本在五味;阴之五宫,伤在五味。”偏嗜五味,过食肥甘易引起脏腑气血之变。如“膏粱之变,足生大丁”,“肥则令人内热,甘则令人中满,不节则百病丛生”。中医在患者病愈后(包括病程中)常常有许许多多的医嘱。如目前我们对脾胃病患者在饮食宜忌上的告知:宜食暖热、软食,富于营养,易于消化吸收,按时进食或少食多餐;忌食生冷刺激、辛辣之品及粘腻、油炸、粗纤维等伤胃不易消化吸收之物。这些都是瘥后防复的措施。

2 治未病的历史影响

“治未病”理论形成于《内经》《难经》,发展于《伤寒杂病论》,唐宋时期,养生防病的治未病思想得到更加重视,金元时期,治未病的理论内涵不断充实完善,明清时期的“卫气营血”、“三焦”显示了“治未病”理论体系的层次性。因此,可以说《内经》是治未病理论的奠基石,张仲景、孙思邈、叶天士等就是各个时代治未病的代表人物。

“治未病”体现了《内经》的治病观,以增强体质为核心的健身、防病、***的思想,以外适应自然环境的变化,内促进机体抗病能力,从功能的、整体的变化把握生命,注重养生,未病先防,防病在先,既病防变,截断扭转,有病早治,病后调护。总之,“治未病”是两 千五百年来,中华民族各族人民保健养生,防病治病之指南,她是中医精华之内涵,祖国医学之瑰宝。

中医“治未病”的论述,《难经》中也有阐述,如《难经•七十七难》“所谓治未病者,见肝之病,则知肝当传之于脾,故先实其脾气,无令得受肝之邪,故曰治未病焉”。汉代医圣张仲景在《金匮要略》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而《伤寒论》中诸多禁汗、禁攻下、急下存阴等治护方法,也是包含防伤正气、防引邪入里、防发生变证的“治未病”的内涵。汉代名医一代宗师,可以说是实践、发挥“治未病思想”的典范。中医学理论中的整体观念、脏腑学说、五行生克制化、阴阳平衡学说、气化津液生化规律均体现了未病先防、既病早治、防传防变、防误治的“治未病”的施治原则。“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调和,防患于未然;既病防变,争取主动;未渴掘井,未战铸器;“治未病”就是要求我们医生知道人体要保持阴阳调和、天人合一。因此说,“治未病”的预防保健养生护体方法是高明医生的***首选。

任何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未病到已病,从未成形到成形。按照现代医学对疾病的认识,就是无论何种器质性疾病,都是从非器质性疾病阶段发展过来的。然在非器质性阶段(疾病初期)***是比较容易的,药用花费少;而一旦进入器质性阶段(疾病的中、晚期)***上就困难多了,用药花费多。譬如胃癌的发生发展,可以说是由饮食不节、精神失调、遗传等多因素慢性胃炎肠上皮化生不典型增生癌前病变癌变(胃癌),通过较长时间逐步演变发展而成。因此,我们医生不但要善于治病,更要善于治未病,见微知著,最好是在疾病未发之时,或在未成形阶段,就能发现它、截获它、***它、使它消之于无形,这才是“上工”所为,如扁鹊望齐侯之色一样,病还在皮肤就发现了,在皮肤就进行***。早期发现、及早***,应该说治好疾病事半功倍,省时省力省费用。又如汉•张仲景为侍中大夫王仲宣诊病,提前20年作出诊断,并提出了相应的***调护措施。这就是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之功夫,需要我们每一位后学者去效法、去学习、去掌握。如果癌症病人到了晚期你才去发现它、诊治它,又有多大***作用呢?

“治未病”的科学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古代、近代,而且影响着现代;不仅影响着中国,而且还影响着世界;不仅影响着医学,而且影响着行***管理、质量管理等其它学科。如***府机关单位制订的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无一不是在治未病理论指导下所采取的。又如医学模式转变以后,WHO给健康下了明确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和社会处于完全的完美状态。传统中医的“治未病”思想恰好契合于当今世界的这种健康理念。再如国际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对全面质量管理做出了科学而严密的界定:其中要求一切以预防为主,质量管理与控制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杜绝重复故障出现。目前我们建设和谐家庭、和谐医院、和谐社会、和谐世界都是受《内经》“治未病”思想启发而进行的。

新中国成立后,“预防为主”被***中央制订为卫生工作四大方针之一。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些都是在中医“治未病”的科学理论指导下所进行的。2007年底,“治未病”健康工程在我国正式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所谓治未病,就是讲中医注重无病先防,注重防病保健,我认为这也是西医与中医的最大差别之处”,“西医看病是奔病去的,长癌症用刀割掉,有炎症立即消炎;而中医看病是奔人去的,你头疼经过诊断可能毛病出在脚上;西医药是对症,中医药是辩证,是注重全身整体的***和调理。”著名中医学家邓铁涛教授寄语青年中医,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他以“上工治未病”为例,指出“治未病”比亚健康的概念还要超前。亚健康已经是疾病的临界了。但是“治未病”就是在健康状态下就要懂得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讲明了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等全方位的优势。***和中医界泰斗的话,无非是强调中医“治未病”的重要性而已。

目前越来越多的医院建立了“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心”,“治未病”的理论研究、“治未病”的临床实践(临床应用)开展得轰轰烈烈。“治未病”正以它独特的中医预防医学理论和防病养生谋略,演绎着健康文化的核心理念,让越来越多的人在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的交融中不断地认知、感悟和体味中医“治未病”的精彩。

中医在修性养生、防病治病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治未病”的健康理念,就是要求人们顺应自然规律,建立正确的生活方式,有规律地安排生活起居饮食等,并调整心神情绪与身体相适应,以达到天人合一,形神统一,阴阳平衡,健康长寿之目的。中医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调理有着系统而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循中医之理论,尽方药之功能,将健康、和谐、幸福的“治未病”理念传送至千家万户。

中医治未病理论契合于现代中医预防医学,各地医院开展了众多的“治未病”特色项目,积累总结了大量的预防疾病的方法和手段。如在“三伏”天采用穴位敷贴、内服中药、中药浸泡、针灸疗法等***疾病,冬季可以较少或不发生呼吸系统疾病。如感冒、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过敏性鼻炎等,这种方法叫做“冬病夏治”;另外还有“冬令进补,来年打虎”之说,故进入冬季后,大多数人可以适当进补以收平衡阴阳,疏通经络、调和气血、养精蓄锐之功效,来年可使人体健康,不患病或少发病。

综上所述,“治未病”是中医学理论的精髓所在,这一科学理论目前还在指导着人们,无论是治病还是治国、治天下。我们要在 “治未病”理论指导下,真正把预防为主的思想推进到医疗工作的各个方面,这样就能真正达到“发皇古义”之目的。管窥之见,敬祈同道斧正!

未来之人篇8

诗人阿多尼斯有一句话:“不是时间使你衰老,而是妄***留住青春使你衰老”,我觉得这句话用在这里很合适,因为青春只有一次。你可以使你的青春花枝招展,但妄***留住它是不切实际的。其实青春就像时间的沙漏,溜走的就收不回来。

青春是未来的铺叙,而未来是一个悖论,没有人能预知未来,但我们可以活在当下,做真实的自己。既珍惜当下。默让青春有悔。

人们说:“没有经历过高考的人生,是不完的。”我却说:“没有经历过高三生活的人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我们寒窗苦读十二载,只为迎击高考一战。我们十年磨剑,只为今朝试锋。那时我们信誓旦旦。而今高考已近在咫尺,该是露锋搏浪的时候了。但现实往往与誓言相违,荆棘遍野的路途中,我们已遍体鳞伤。在我们心力受到重重考验时,我们开始迷茫,未来我将做什么?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陶渊明对未来的规划;“风雨不动安如山,大庇天下寒士具欢颜。”是杜甫对未来的规划。我的未来呢?是前者的闲适还是后者的思虑?

民族战士闻一多是个有骨气的人。他的骨气表现在敢于直言***的恶行,敢于站出来为人民抛洒热血,他是我们心中的英雄。他的生命虽被恶魔吞噬,但他的精神、他的骨气荡然长存。闻一多的选择有错吗?他选择了投身民族危亡的事业中,为人民的未来而投入到对抗恶魔的战斗中,他以人民的未来为自己的未来。闻一多的一生是极其有意义的,这样的未来我们难道不该取吗?

执着于理想的人,往往能成就未来。因为上帝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他为每个人都敞开一扇门—未来之门!

爱因斯坦是一个执着于理想的人,他的未来并非是上帝对他的偏爱,而是他执着的追求造就了他辉煌的未来。爱因斯坦曾说:“科学起永我止境的,他是一个永恒之迷。”,由此可见他的追求亦是永无止境的。也正因他的执着,才有了今天物理学的成就;也正因他执着于自己的理想,才有了流芳后世的美名。这样的未来难道不够精彩妈?既然是精彩的,那就让我们带上理想通往未来吧!

未来的路既漫长又遥远,但千万不要因为走的太久,而忘记我们为什么出发。

人人都在追求自我价值,希望自己的存在能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可很少有人能问自己:“我是为什么出发的”。陶渊明曾有诗曰:“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这句话大致是说:“我违背了自己的心事,但我还可以挽回,我已经醒悟了。”,可见陶渊明能成为大家并非偶然,而是能常常思虑自己是为什么而出发的。陶渊明活的很潇洒,即使高官厚禄也改变不他志在田园。他把自己的未来归于田园,这样无拘无束的未来多么令人神往!

我的未来,我的未来该是清澈的湖、白皙的云;我的未来,我的未来该是蔚蓝的天、广垠的海;我的未来,我的未来该是芬芳的花,从此我便燃烧自己,把芳香之气留于人间!

未来之人篇9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主要路径有受赠、继承、购买股份或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等四种。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有效性以不负担义务为前提。未成年人因遗嘱继承股份实质上属于受赠股份范畴,可适用受赠股份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经法定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人购买股权或成为公司设立的发起人等途径取得股东资格,但立法应当完善对法定人行为的规范,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其最亲近的人的伤害。

      虽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观念已为人们普遍接受,行为能力不再被人们作为考量民事主体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要件,但这种认识往往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人代为进行的理论而产生的。然而,未成年人是否只能通过其法定人才能取得股东资格,以及未成年人究竟应当如何取得股东资格等问题,在理论研究上并未得到清晰的梳理。

      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学理论通常是从直接取得和间接取得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的。这种分析方式,虽然有利于揭示在股东资格的取得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反映股东资格取得与公司资本变化与否之间的联系,但却无助于揭示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路径的正当性及法理依据所在。其实,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一种新的 法律 关系的产生,即形成了该股东与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学基本原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1]因此,从法律事实入手才能揭示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路径的正当性。

      法律事实包括 自然 事实和行为事实两大类,[2]行为事实又可再分为适法行为和不法行为,[3]适法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事实的种类很多,这表明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并不是只有行为事实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并不是只有适法的行为才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表示行为虽然是取得股东资格的主要路径,但不是唯一路径。主体表示行为的法律事实能引起股东资格的取得,其他相关法律事实也会引起股东资格取得现象的发生。所以,即便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上有缺陷,其也可以通过自然事实和其他行为事实取得股东资格。

      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可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受赠、继承、购买股份、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等四种。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这四条路径进行分析,揭示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正当性,以期有利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未成年人因受助股份取得股东资格

      未成年人受赠股份取得股东资格,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未成年人能否自己受赠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二是其他股东对赠与的股份能否行使优先权。

      (一)未成年人自己受赠股份

      赠与行为虽然具有单务属性,但却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自优帝一世以后的国外立法都将赠与行为视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无论何种形式赠与,赠与合同均为诺成合同”。[4]因此,股份的赠与应当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这就要求受赠人具有行为能力。但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法律因未成年人欠缺行为能力而否认其受赠股份的法律效力,实质上就是限制未成年人接受他人的赠与,这显然不妥。所以,各国法律在制定行为能力规则时,都特别规定当未成年人在纯粹接受他人赠与时不适用行为能力规则,以避免行为能力规则的普遍适用对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结果,由此形成了未成年人的“纯收益”规则。在未成年人受赠股份情形中适用“纯收益”规则,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纯收益”的内涵以及“纯收益”规则适用的主体。

      1。“纯收益”应为“纯获法律利益”。对“纯收益”内涵的界定,与受赠股份行为能否有效取得股东资格具有直接关系。如果未成年人的受赠行为与“纯收益”规则的内涵要求相吻合,则该受赠行为便会产生法律效力,未成年人可取得股东资格;否则该行为不构成有效的受赠行为,未成年人也就不能以此行为取得股东资格。

      “纯收益”规则实质上是对行为能力要求的例外,而这一规则的有效适用,取决于对“纯收益”内涵的界定。因此,相关民事立法在制定这一规则时,大都对“纯收益”内涵有所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07条规定,未成年人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得到法定人的同意。[5]《日本民法典》第4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应经其法定人同意。但是,可以单纯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不在此限。”我国 台湾 地区“民法”第77条规定:“限制行为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纵观相关立法实践可见,虽然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对“纯收益”内涵的具体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着一个实质性内涵,即纯获法律利益。

      所谓“纯获法律利益”,就是未成年人与他人进行的行为属于单纯地享有权利,而不负有履行义务之要求。我国有学者认为“纯收益”的内涵是指纯获 经济 利益,以最终是否使未成年人获取经济利益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6]这一观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未成年人接受“纯收益”的赠与只能限于其享有接受利益的权利,谓之“法律上的利益”;而不能有附加义务,谓之不能有负担。这两方面的内容合而为一,构成了“纯获法律利益”的基本内涵。如果将“纯获法律利益”误解为“最终获得经济利益”,在经济属性上会使这一行为混淆于一般的营利行为(都是最终要获利);在法律属性上,有可能会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义务负担,而义务负担会导致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从而形成与“纯收益”规范所具有的“对行为能力规则之例外”功能的矛盾。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者可处为获权利及免义务之行为。如承受无负担之赠与,及债务之免除等。”[7]可见,在界定“纯收益”的内涵时,应当着重考量未成年人是否有“负担义务”,而不应以最终获取经济利益为界定“纯收益”的内涵标准。

基于对“纯收益”内涵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未成年人受赠股份是否产生法律效力而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未成年人受赠股份取得股东资格,不负担任何附加义务。只要对未成年人赠与股份附有负担义务的,无论对该负担义务履行的结果是否有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最终的获利,都不能适用“纯收益”规则。这时,未成年人“受赠股份”应当经其法定人同意。

      值得讨论的是,如果法定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股份赠与且附有义务负担时,这实际上属于自己,是否应当归于无效呢?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此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学基本原理,自我和多方有可能形成行为人的自己利益与被人的利益相冲突,所以立法应当予以限制。如《法国民法典》第15%条、《德国民法典》第181条、《日本民法典》第10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都作了这方面的规定。不过相关立法对自己的赠与合同并未予以一概禁止,而是“予以必要的弹性,肯认例外情况”。[8]尤其是作为法定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合同,在不引起新的利害关系冲突时,可以进行自己。[9]当然,如果法定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股份赠与是出于隐匿财产之目的,则为“有害”行为,显然不能视为例外。

      其次,未成年人受赠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如需要进行股东名册登记时,登记行为一般不影响未成年人受赠股份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诚然,在公司制度中,除无记名股份外,股份登记是主体取得股份以及享有股东资格所应当履行的必要手续。通过登记,公司将股东基本信息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中,股东则取得相应的法律凭证(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享有股份所有权并成为股东。因此,仅就登记行为本身而言,要求登记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满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慎甄别之需要。但是,在未成年人受赠股份中,登记行为实质上是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辅助行为,不属于赠与本身所包含的义务负担行为。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受赠行为具有债权属性,而登记则具有财产权变动的程序属性,如同物权变动程序一样。因此,登记的程序行为不影响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效力。

      最后,未成年人受赠瑕疵股份不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受赠的股份权利,会对未成年人带来利益而不会带来负担。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受赠的是出资不足的有瑕疵股份,他就有可能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义务和承担其他相关出资不足之责任,形成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义务负担。[10]所以,当未成年人受赠的是瑕疵股份并有可能要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时,不应当适用“纯收益”规则,而应当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人代为进行。

      2。“纯收益”规则适用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纯收益行为规则”作出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的缺憾,并将“纯收益”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规定为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然而,1999年《合同法》第47条规定则将这一规则的适用主体限定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那么,“纯收益”规则是否应当适用于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股份受赠呢?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纯收益”规则应当适用于包括无行为能力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其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纯收益”规则适用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符合这一规则的本质精神。“纯收益”规则的本质精神在于维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避免发生与行为能力规则初衷相反的结果。在受赠股份时,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一样,要维护其利益,都必须避免行为能力规则不良结果的发生。既然“纯收益”的内涵要求是受赠人不负担义务,那么,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受赠股份都不应当负担义务,也就没有必要对这两类主体区别对待了。

      第二,“纯收益”规则适用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被实践证明是行得通的。尽管有的国家没有规定“纯收益”规则可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如德国(《德国民法典》第107条);但是也有国家明确规定“纯收益”规则可以适用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日本(《日本民法典》第4条)。[11]既然立法上无论是否将未成年人区分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两种情形,“纯收益”规则都可以行得通,那么就立法***策的选择来说,更应当选择不加区分的立法***策,因为在私权领域更少的区别意味着更多的平等。选择更少的主体区分归类,追求简单化规范方式,应当成为“纯收益”规则适用对象立法***策选择的价值取向。

      第三,将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纳入可适用“纯收益”规则的主体范畴,会相对增加股份转移有效性的几率,有利于保持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有利于为更多的财产流向生产领域提供法律通道。

      (二)未成年人受赠股份时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

      未成年人“纯收益”地受赠股份实质上是股份的零价格受让,那么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能否对这种“零价格”转让的股份享有《公司法》第72条所规定的优先权?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在未成年人受赠股份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一般股份转让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当事人关系是建立在交易利益基础上的财产关系,而在未成年人受赠股份过程中,受赠的未成年人与赠与人之间是一种建立在非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特殊的亲情关系。这种特殊的亲情关系的密切程度超乎一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基础。这两种股份权利主体变动的基础不同,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也不相同。由于在未成年人受赠股份中,其他股东不具备未成年人与股份赠与人之间那种特殊亲情关系的“同等条件”,所以不能适用《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未成年人的受赠股份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作为制度构建仍应充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权益,注重公司财产关系的稳定。为此,笔者认为赠与人向未成年人赠与股份,应当事先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未成年人受赠股份无效,未成年人不得藉此取得股东资格。当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以及公司的自治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份赠与有规定的,应当遵循章程的规定,但章程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因继承股份取得股东资格

      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继承股份取得股东资格。[12]继承的具体方式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不同,其法律属性会有所差异。法定继承属于“事件事实”范畴,而遗嘱继承则属于“行为事实”范畴。

      未成年人以法定继承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实质上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而发生的股份所有权关系的变化,未成年人依法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份,并由此取得了股东资格。可见,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继承人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意思表示行为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股份,导致法律关系的有效变更。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股份登记是否应当成为未成年人继承股份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股东地位的有效时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由于财产的继承关系实质上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自然延续,并由此体现着被继承人的财产权意志,[13]因此,未成年人无需登记即可当然享有被继承人的股份。当然,如果被继承人持有的是记名股份,应当由其法定人办理股份登记。不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不以其效力确定为必要。”[14]所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股份的继承效力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发生,并以此避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因不能直接相连而造成股份所有权主体缺失现象的发生。对此,《日本公司法》第608条第2项规定,虽然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加人有变更生效的规定,但在继承时,继承人继承享有的股份不依此章程规定即可生效。这一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不属于事件事实,而属于行为事实,是赠与的一种类型—死因赠与。[15]未成年人基于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份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并符合继承法的基本原理。所以,只要公司章程不予以继承禁止,按遗嘱继承股份权益时不负担义务,未成年人就可以自行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份,取得股东资格。

      或许有人会担心未成年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继承,会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给公司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的确,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享有***法人人格,经营运作适用“两权分离”规则[16]而具有资合性的特性;同时,又因其股东人数有限且往往兼具经营管理者身份而具有浓重的人合性因素。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双重特性,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采用缺省性立法技术,赋予了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股份继承规定的优先适用地位,充分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份不可继承的,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均不可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份。当然,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份继承作出规定的,死亡股东的股份则可以依法被继承。[17]公司法对股份继承的规定,并未涉及对继承人行为能力的特殊要求,因而这一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未成年人。

      三、未成年人因购买股份取得股东资格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股份是取得股东资格的主要途径。购买股份包括向公司购买和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前者实质上是直接向公司投资,后者实质上是受让公司股份。与受赠股份行为不同,购买股份“行为”属于“表示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适法行为”,[18]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所以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购买股份,而只能通过其法定人的行为来购买股份以取得股东资格。法定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股份,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法定人用自己的财产为未成年人购买股份;二是法定人用未成年人的财产为未成年人购买股份。这两种的具体内容不同,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也不尽相同。

      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用自己的财产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股份,实质上是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未成年人,然后未成年人用这一财产购买股份。这不同于法定人将自己的股份赠与未成年人,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不适用股份赠与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是受让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用未成年人的财产购买股份,其实质是未成年人购买公司股份。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有权未成年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所以购买股份的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能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来购买股份吗?从法定制度[19]的基本原理来看,法律应当对法定人用未成年人财产购买股份的行为有所规范。因为法定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应当“以财产价值之保存或增加为目的”,[20]以确保未成年人财产的价值安全,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一般不享有处分权”。[21]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国外立法大都在法定人的财产管理方面有专门规定,限制法定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德国民法典》第1807条规定人对未成年人的金钱投资只限于风险极小的相关债权。为了防止法定人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立法通常对法定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设定完备的监督制度,其内容包括设置监督机构(在德国为法院,在瑞士为监护官署,在我国台湾地区是亲属会议)、法定人处分财产时的申请批准手续(《法国民法典》第389-3条,《德国民法典》第1643条)、诉讼保护(《法国民法典》第388一2条)等。显然,这些制度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并能有效获得由此带来相应收益的基础性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相关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张法定人用未成年人的财产随意购买股份进行投资。否则,法定人随意用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投资,就可能使未成年人的利益遭到自己最亲近的人的“损害”。由此看来,对某些地方性***策法规允许未成年人充任股东以促进经济 发展 的举措,[22]实在不应当予以褒扬。

      由于法定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股份,并由法定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使法定人成为此类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于是有人认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的股份,法定人是隐名股东。[23]关于法定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的股份,究竟谁应当是公司股东的问题,首先涉及到所购买股份的所有权是应属未成年人所有还是归于法定人名下?显然,法定人是未成年人购买股份,其所购买的股份自然归被的未成年人所有,公司股东名册以及股份凭证均应当记载未成年人姓名,相应的股东资格也应当由未成年人享有。所以,不能因法定人“实际控制”就认为法定人为隐名股东,更不能藉此将该股份归属于法定人。的确,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定人不正当地利用未成年人名义来运作自己所控制的财产,这实质上是蔑视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其实,法定人之所以能滥用“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其重要根源之一在于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对未成年人财产管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规范。[24]因此,要有效防止法定人随意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投资,从而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对法定人的监督制约制度等。

      另外,值得检讨的是,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人同意购买股份的行为应当发生何种法律效力才是正当的呢?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是有关未成年人表示行为效力的基本法律规范。该规定未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行为效力作出规定。虽然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其视同限制行为能力者行为的待定效力,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其购买股份的行为应当归于无效。另外,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股份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法定人追认的方产生法律效力,而未追认或不予以追认的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如果将仅对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行为予以“追认”的规范修改为对包括无行为能力者在内的未成年人行为的撤销规范,会使对未成年人购买股份的制度设计更为合理、正当。

      首先,对行为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购买股份行为的效力判断,不区分其为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将更有利于平等、公平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一,无论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与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交易时都处于意志控制力相对弱势的地位,都有可能被成年人所侵害,法律正是通过认定行为能力欠缺的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能力规则”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其二,法律设计限制行为能力规则,只是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表示行为,并不意味着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有什么质的区别。因此,无论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有超出了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平等规范。换言之,无论限制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均是没有购买股份的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同保护,而不应当加以区分。

      其次,将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之追认权修改为撤销权,有利于公司秩序的稳定和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法定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这对公司经营和财产关系都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如果将法定人的追认权改为撤销权,那么在法定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于有效状态,这有利于公司。保持稳定的经济管理秩序和股份权益关系。当法定人认为未成年人购买股份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时,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消灭该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作为一种制度的完善,在确立撤销权规则的同时,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或者法定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也是需要的。[25]其实,追认权与撤销权两种权利的不同设计,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对制度本质精神认识的差异。显然,追认权制度是以行为不发生效力为前提,更多地表现出对未成年人行为自由限制的效果;而撤销权制度是以行为发生效力为前提,更多地表现出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关怀。

      四、未成年人因设立公司取得股东资格

      设立公司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基本途径之一。未成年人能否通过充任公司发起人取得股东资格,[26]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持肯定观点的理由主要是,禁止未成年人设立公司,会阻碍更多的社会生活资料转化为扩大社会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不利于促进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禁止未成年人获得股份这一经营性财产,不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平等原则;未成年人设立公司与交易风险并无必然的联系;未成年人是否参与设立公司的交易,应当按市场规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7]持否定观点的理由主要是,未成年人缺乏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宜充任发起人;未成年人不能充任发起人并不构成对其投资权利的影响,他可以通过购买股份行使投资权利并成为股东。[28]笔者认为,从权利能力方面来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 法律 地位平等,应当有资格成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从行为能力方面来看,未成年人不是适格的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但“制度的存在早已使其不成为间题”。[29]然而,需要讨论的是,法定人能当然未成年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吗?国家对未成年人充任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采取何种立法***策?因此,有关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公司取得股东资格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法定人未成年人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解析发起人设立公司行为的实质。

      在我国公司法上,设立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内容的行为:一是有关投资方面的行为;二是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方面的行为。[30]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对行为能力的要求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对未成年人的具体要求也会有所差别。在发起人行为中有关投资方面的行为性质,与其他一般的投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实质上都是进行一种购买股份的交易行为,是行为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只要行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定人应当有权未成年人进行投资方面的行为。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虽然也可以未成年人进行投资方面的行为,但是却不能当然未成年人进行创立公司方面的行为。这是因为后者在行为内容上与前者不同,因而其关系的基础也不同。法定人未成年人进行投资行为,是基于法定的监护职能,其行为是代表未成年人个人意志的行为,并以维护未成年人个人利益为目的,其行为具有监护制度和法定规则的法理基础。但在设立公司行为中,发起人创建公司的行为既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意志,这涉及设立中公司的集体利益,又要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而涉及他人权利的实现。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的公司创建行为,不能只是某一未成年发起人的意志体现,应当是全体发起人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表示。可见,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没有当然全体发起人进行设立公司行为的法理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原理不适用于设立中公司事务执行的情形。当然,如果其他发起人同意并授权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进行设立公司的发起行为,则形成了一种新的委托关系,应当予以认可。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未成年人可以因其法定人的行为而成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但无论是其他发起人还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都应当慎重对待未成年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行为,因为未成年人本人无保护自己的能力,其法定人与未成年人在本质上仍是两个利益主体,投资的风险最终是由未成年人承受的。因此,为了保护来成年人的利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当鼓励未成年人以设立公司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既要防止其他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侵害,也要提防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侵害,使未成年人避免来自最亲近的人的伤害。

      五、结语

      未成年人受赠股份的有效性以不负担义务为前提;未成年人因遗嘱继承股份实质上属于受赠股份范畴,可适用受赠股份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经法定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人购买股份或成为公司设立的发起人等途径取得股东资格,但立法应当完善对法定人行为的规范。

      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并无公司法上的障碍。有关未成年人股东存在的所谓“问题”,或由观念误解所致,或因相关基本制度、规则缺陷所致。如果说对某些观念的澄清确为必要,那么相关基本制度的建立健全就显得更为紧迫。诸如未成年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对法定人监护的监督机制等目前在我国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些制度的欠缺不仅可能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其最亲近的人的侵害,也使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制度的支持。而相关物权(或财产权)、债权等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如同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完善一样,也都属于公司法进步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建设内容。 

 

 

 

未来之人篇10

在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副***在讲话中说“‘上工治未病’,我理解就是重视预防和保健的医学,也就是防患于未然。”这段讲话明确了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和根本任务,为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了“治未病”的重要性,也给疗养院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因此疗养院如何分享“治未病”这块蛋糕,是每一位疗养院人创新思维抓住机遇努力争取的。

其实全国大部分疗养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开展“治未病”。

首先,大部分疗养院依山傍海,风景优美,环境宜人,旅游资源丰富,这种先天的地理优势,是其他***医院没有的,这种优势更适合开展“治未病”, 更适合开展健康人、亚健康人和患者的疗养和康复。

其次,大部分疗养院在中医治病防病方面都有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不但可以很便利的开展一系列传统“治未病”保健方法如各种针法、各种灸法、刮痧疗法、拔罐疗法、局部推拿或全身推拿疗法等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各种特色健身疗法如中药药膳、太极拳、太极剑、气功、足疗、温泉浴、泥沙浴等。

第三,在开展这些健体强身项目的同时,可以采取现代化仪器与保健查体结合起来的方式,针对不同的个体,制订个性化的***和健身方案,使健康者了解健康、亚健康者达到健康、不健康者趋向健康。

第四,各疗养院应该多加强联系,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建立一个“大统一”的疗养体,为“治未病”做出最大的贡献,也享受“治未病”带来的最大利益。

未来之人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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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将戒指佩戴在小拇指上的男生也可能是刚刚分手,或者离婚,现正沉浸在失恋或离婚的痛苦中无法自拔。所以将戒指佩戴在小拇指上,表示最近不想投入一段新的感情。(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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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庆典主持词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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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公司庆典主持词10篇,内容包括公司庆典主持词开场白,农村庙会庆典主持词。杨:xx最可爱最可亲的家人们大家早上好!黄:家人们:我们的嘉宾和领导即将来到会场,让我们以最兴奋的心情、最饱满的激情、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杨:今天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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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科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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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初中科学总结,内容包括初一科学重点难点总结,初中科学笔记整理大全。中心组队伍是区教研的骨干力量,打造中心队伍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本学期共开展了中小学各四次的中心组活动,开展活动形式多样,有理论学习、集体备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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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采购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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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电子厂采购10篇,内容包括电子厂采购格式范本,电子厂采购周报怎么写。2.1物资使用标准的不同由于不同电厂运行的规模、机组不同、物质使用标准不同,所以电厂在物资选择上就要按照电厂运行的实际需求进行标准的确定,同时企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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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课程设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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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电子课程设计10篇,内容包括电子课程设计报告模板及范文,电子时钟课程设计心得体会。选择能综合应用理论知识的课题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完成一项实际课题。通过查阅资料、线路设计、选择元器件、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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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破红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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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剑破红尘10篇,内容包括dnf灭魂vs剑破红尘,剑破红尘pk灭魂。流星横,仗剑红尘情丝梦,烟雨蒙蒙傲气荡荡闯苍穹雪饮追风谁争雄携剑天涯四海冲五岳千峰任我从门派疏别腥风浓引剑人间不曾恐踏足江湖侠影踪敢问天下谁是龙看,梅花似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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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最有前途的专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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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未来最有前途的专业10篇,内容包括未来女孩子学什么专业有前途,未来职业学校哪个专业较有前途。教材是体现教育特色的知识载体和教学的基本工具,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能否为一线岗位培养符合要求的高技术型人才。选择和编写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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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未来工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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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学生会未来工作展望,内容包括学生会未来工作的展望和计划,对学生会未来工作展望。关键词:刻板印象未来职业者***书馆员***书馆工作实证研究中***分类号:G2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38(2013)02-0026-081引言在***书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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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未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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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我的未来10篇,内容包括我的未来十年文章,我的未来范文。未来的我,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是一位贤惠的妻子,有着十全丈夫,聪明的女儿,成为了我生活的顶梁柱。周末之时,一家人便驱车于郊外。体会绿树清新,置身大海凉爽,品味灿烂阳光。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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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你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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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未来的你10篇,内容包括写给未来的你经典阅读,未来的你短篇。但是当这些选择的东西突然的出现在你的生命当中,可能在你患有轻度选择恐惧症的时候,你会不知道那样的情况对于你而言有多大的印象和力量,但是当你真的开始学的那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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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之路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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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未来之路10篇,内容包括个人经历与未来规划的文章,未来值得期许的文章。营销迷局皆因方向迷失,决定性的突围须从战略层面解决。解决问题要“大处着眼,小处人手”,而我们更多的却恰恰是“小处着眼,小处人手”。因此即使我们把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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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过去展望未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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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回忆过去展望未来10篇,内容包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的文章教师篇,回忆过去展望未来完整版。今天,我读了《我的祖国》这本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改革开放30周年的书后,才真正感受到了中国的飞黄腾达。常言道,衣食住行,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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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城市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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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未来城市10篇,内容包括关于城市发展的文章,未来城市发展的文案。未来城市的房子更是好玩。如果你想买东西,家里有一台食品传送机,只要把钱放在机器上,说一声你要的东西,那钱就会变成你想要的东西。打电话时,电话会显示出和你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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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知未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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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预知未来10篇,内容包括预测未来类故事,预知未来是个好能力全文。小链接《麦克白》(Macbeth)是莎翁的四大悲剧之一,且被认为是其悲剧中最阴暗的一部。这部作品以一个反面人物做主角,写的是苏格兰大将麦克白和班柯征服叛乱后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