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告诉我10篇

请你告诉我篇1

这全为了你。

你已经无法用摧枯拉朽的手去触碰浮尘的半点罅隙,即便你依旧深信昨日至明间残存着奄奄一息的今。没人告诉你这苟同如龟裂的河床是荒芜得无法落地生根,它们夜夜将晚风笙歌,星辰舔着这由光阴的河流骤逝之后万劫不复的死寂,伴随这它朝生暮死的是你固执的魂。它们早以与真相背到而迟,且南辕北辙,是几句苍白得记忆戳破的谎言,没有任何可以逆行的力量,上天赠予的机遇已经耗尽了它命运的福祈。只有你,愚昧而飞蛾扑火般去信仰,依旧无法看清沉沦在懦弱虫豸般稠浓迂腐的河床上,横卧着具具不慎被时光的洪流吞噬得体无完肤的尸骨。

及其易怒的脾气,它们大抵扎根于过分单一武断的眼。在你预事不易,甚至琐碎得泡影般的事情上折腾到脱力。它们有时如顽疾般突兀成狰狞的痂,蠕动在暴露的肌体上,像似下一秒就将遍布整个手臂。这些赤条条的挑衅你无一不当成是十恶不赦的罪,竭力咆哮着将它们过早揭下。恰不准这正中了那位阴谋家低级无趣的下怀,它使你暴躁,丧失了一丝一毫的冷静。要说这伤势若要出现,每一个都不免遭殃。我们首先应该容忍它的存在,用时光去痊愈这短暂的伤痕,待新肉重新生出,痛苦也随之消逝殆尽。唯有你,没有做到任何一点,只有绽裂如碎花般汩汩嘶声的伤口才足以令你窒息,停下歇斯底里的咆哮,以此镜戒苦难的未果,这全是由放荡不羁的无视活着的驳论而诞生的孽缘。

想必这经历早就根深蒂固,这是我极不愿意直视的,你也不堪回想的活着的一部分。

当我再次看见你,你以糜烂在酒精与血红的烟蒂间麻醉得气若游丝,颓败委靡。这便是你与岁月赌注却全盘皆输的狼狈下场。我那时不经悲怆,这便是你的生,这便是你的全部?你像是游走在黝黑腐臭的暗流间溺水的蜉蝣,紧紧抓住枯槁的树枝,连同自己一起漂泊。漫漫久远的黑夜已经将你渴望复明的眼遮蔽至瞎。你不甘放弃,因为手中依旧残存着万能的生,只可惜你不知道,下一个拐角处是通往深渊的一去不回。

清点你被时光窃取的仓皇岁月,其实多么令人悲悯。当你两鬓未霜时,年轻气盛,谈不上顶天立地却可以一人担负所有。你赶不到摧残身躯的劳累,它们是你辛苦劳作下幸福的汗。那时生命的价值之中在遇见衰老而良莠不齐的记忆中模糊泯灭,由不得你去回忆,但它确实真切,是你健壮的躯体背负的日月星辰,浩瀚银河。然后你结婚,爱情美满。然后你为人以父,你成了支撑这些生命的广厦,风雨不倒。你用你的不死诺许了所有关乎不朽的爱与情。然后,她降生了仿佛复制了另一个世界的你,重新在命运的轮回上收获了路途崭新的伊始。你想,定不能让它们重新歪曲成你的后尘,于是你甘愿再次以自己生命的赌注放手一搏,左右企***妄想覆灭这新希望的步履种种。然而,你依旧忘记了一个无辜可笑的事实,你忘记了时光的强大,亦是你的生命已经步入衰老而不能新生。待你终于无可奈何的停息了??行进的步伐,你发现你弯曲的背影如此痛彻心扉得预事一个苍老的开始。

你已经没有任何可以逆许这世间的不公和经历,时光将一切抚平成光洁的海汀线——沿路走过的脚印已被海水冲淡,那么你还祈求什么原路返回?

那么请告诉我,为什么我必然将你诠释得冰冷透彻,为什么我必将如此清醒得容不下任何虚掩的谎言,又为什么要以这般欷?[的事实面无表情的缓缓道来?

请你告诉我篇2

我有什么理由去将你的脚步阻拦

如果已有一缕温柔轻靠着你的肩

如果你的心正依偎着别人的缠绵

就让那冷冷的雪花吻去我的心泪涟涟

落寞的心绪纷飞

今夜无眠

如果能用一滴泪的时间去告别昨天

请你在我的泪儿落下之前

将你离去的脚步坚定地勇敢

心似冰雪痛彻一片

再也不用延续将你深深想念的习惯

从此生命的情路毅然折断

就像那朵白雪独自飘飞无语的孤单

从此世间再无需我真纯的心儿为你惦念

如果缘来缘去终是一场无尽的尘烟

那曾经被爱雕刻的时间

被谁的谎言击穿

似流沙已被岁月的风无情吹散

再也无法串联无数将你珍忆的情感

如果一切不是因为我的敏感

请不要再将我的记忆放在你的心里面

如果铭心刻骨的爱情终是短暂

我的心绪已被夜的漆黑涂染

所有爱恨情愁从此与你无关

如果你爱上了别人请你告诉我

哪怕一切只是情深缘浅

从此再无我情意绵绵

请你告诉我篇3

如果你正在渴望晋升,那么主动地表现出来,而不要坐等上司的提拔。对渴望晋升的职员而言,总裁助理莎伦·莱希的故事或许会带去些许启发:适当地加大自己的工作难度,富有前瞻性地主动扩展你的职能范围或许能助你心想事成。

Tri—United公司的总裁助理莎伦·莱希一开始就能像位办公室主任—样井然有序地帮助上司打理各项事务,因此后来自然而然地被晋升到了办公室主任的职位。如今,她已成为该公司的副总裁。莱希曾说过这样的话:“老板不在的时候,我就来替他负责公司整个运营过程。”Tri—Unifed公司的老板莫什·门诺拉对此赞赏有加,并补充道:“任何一位老板所要寻找的,都是可以无需吩咐而主动工作、无需请求而主动帮忙、既坚定又自信的员工”。

在工作中拓展自己职能范围不仅会使你有更大的成就,而且能让你一路上学到更多的东西,更易于运用已有的成功为自己的未来谋求机会。

努力理解你的工作,尽力响应上司的需求,并且富有前瞻性地主动扩展你的职能范围。如此,你才能在工作中脱颖而出。

2 很多员工都觉得,在任何一家公司,好的主意都会神奇般地被人注意到,而且会被付诸于实践。然而,事实很可能恰恰与此相反:没有人会像你自己那样有巨大的能量。兴致勃勃于你的想法。

因此,为了获得支持,你需要成为那个能为大家注入能量的人。你要热烈地谈论以引起他们的兴趣、询问他们的观点、获得他们的支持、吸引他们的参与。

有一家储运公司,他们宣称“服务客户”是公司的首要价值取向,但是公司的一位运务员感觉到工作中若说起客户必定是因为投诉,比如,某样东西丢了、某件物品在运输中受损了、某批货物迟到了等等。

他想改变这种状况,却又不知从何着手。他想如果船运部门能从对订单表示满意的客户那里,了解到该订单货品是怎样被包装和运输的,情况也许会好很多。于是他向上司提出了这一想法,但是得到的回答是:“我们要做的事情已经够多了,没必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引来更多的投诉。”

他并未就此打消念头,而是继续找同事讨论。一天,在工厂的餐厅里,他注意到了一位来自市场部的员工,于是坐到她身边去,询问她是否有办法制作出—种可以随订单一起寄出的回邮明信片。这位市场部人员让他把要说的话写下来寄给她,并答应帮他设计好。第二个星期,他拿着那份设计好的明信片,到运务主管那里,请求他花一个周的时间将其试用于每一份订单。主管答应了。随后,他们就从客户那里收到了热心的回复,并对这些回复做出了积极的响应,以致这种明信片后来演变成了附带于每一份订单的商业回邮卡。

请多观察你的周围,找出需要做的事情。然后请求别人的帮助,并向他们表示感谢。让他们将你的点子视为自己的点子。

3

每个问题都有积极的一面。都潜藏着让你闪光的

机会。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不要即刻端起消极的态度,或者将其抛给上司或其他人去解决;而是要确定问题将会带来的影响,思考其为何会发生,是否曾发生过。检视—下引发问题的环境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随时间而变。另外,想象这一问题未来好转或恶化的可能性分别有多大。然后想一想你如何能转危为机。

在一次宣传手册的印刷中,新西兰一个***府机构的电话号码被印错了,更糟糕的是,手册已被发送到全国民众的手中。结果对CLEAR通信公司(错误号码的机主)的呼叫蜂拥而至,以致员工们都一头雾水、不知所措。但有位销售人员尤其聪敏,他即刻想到了化问题为机会的办法:索性把这个号码卖给该***府机构。如此,不仅双方的问题得到了解决,CLEAR公司还从他人的失误中为自己创造了一笔收入。

在消极的境况中,请寻找积极的元素。退一步,海阔天空,你能由此看得更远。另外,请广泛征集各种想法和主意,对它们一一评估,从而确定最好的行动方案,并看看整个方案中哪一部分是你所能做的。

4 尊重上司的时间,不要有事没事地都去找他/她。

如今,大部分上司都明白自己应该鼓励员工前来交流工作,但是有时他们并不太愿意这样做。做一个聪敏的员工,学会选择最恰当的时机与上司面对面,并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

乔赛亚是一位住房抵押贷款方面的专家,供职于一家世界五百强银行,他想创建一份弹性工作时间表,管理层尽管听了他的想法,但对此并不热衷。于是,当一位新的首席执行官上任以后,乔赛亚就找机会向他提出了这个想法,并得到了实施该想法的许可。不久之后,该部门的很多其他员工也开始调整工作时间,结果公司的生产效率突飞猛进。

选择恰当的时间进行行动,甚至也包括在一天或一周里挑选一个最佳时机来提出你的想法,为你的想法征得许可。比如说,如果你的上司习惯于早晨打电话和回邮件,那你就不要在早晨去找他谈你的想法。你要尊重他/她的日程安排,向他/她询问什么时间找他/她比较合适。

你的上司有很多事情要处理,他/她不需要你来为他/她增添工作。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首先要尽力自己解决。如果非找上司不可,那也要尊重他/她的时间,就像你希望别人尊重你的时间一样。在和上司打交道的过程中,你所要提供的应该是关于某项行动的建议、可供选择的的解决方案或关于某项决议的计划等。

把解决方案而不是问题带到上司面前,同时带去将方案付诸行动的充沛精力。

5 身在职场,我们总是有无尽的恐惧。如果我跳槽了,我会找到更好的下家吗?如果我做了大胆的尝试。我会失败,会被人笑话吗?如果……

尝试新事物的风险是什么呢?是要耗去时间、付出努力、遇到阻碍,还可能遭遇到拒绝。但是,不尝试的风险又是什么呢?是错失各种迈向成功的潜能——走出困境的潜能,获得自身成长的潜能,公司得到发展的潜能。

请你告诉我篇4

风儿告诉我,你要凋谢了,于是我告诉风儿,请带走我的芬芳。也许这样,当冬日的寒风吹来时,人们会感觉到阵阵温馨。

阳光告诉我,你枯萎了,于是我告诉阳光,,请带走我的色彩。也许这样,当阳光洒满大地是,人们会从五线谱般的光中发现我的身影。

叶子告诉我,你枯萎了,于是我告诉叶子,请带我一起走,也许这样,人们就不会嘲笑我,说我孤芳自赏了。

泥土告诉我,你凋零了,于是我告诉泥土,请包容我,我也是你的子民,也许只有这样,我才能归根,回到生我养我的地方。

现在,我没了芬芳,失去了颜色,丢了身躯,在泥土里。一阵风吹来,我上翻下飞。

现在,我没了往日的精彩,我是小小的一粒灰尘,在你的眼前左右摇摆。

请你告诉我篇5

***找辩护律师,发生在“***”结束后的特别法庭即将开庭之际。文章真实记录了***委托辩护律师的过程,也反映了***的整个人格与思想变化。

张思之、朱华荣律师会见***

1980年10月23日,***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这次会见***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征求***的意见,是否同意为她指定的辩护人。如果同意就办理委托手续。在律师组的讨论中,大家认为***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对于这次审判工作,恢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形象都是有利的。张、朱两律师经过考虑,认为只能抱着这样的信念:“左”的祸害必须消除,律师制度必须恢复和发展,在这次大审判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因此,不论***有多大罪恶,民愤有多大,她应该毫无例外地享有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辩护,并由此一步一步地进入了角色。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张、朱两位律师早已穿好了特制的律师专用银灰色中山装,与其他两位律师一道,准时驶向秦城监狱。

车行大约两个小时,到达秦城监狱。会见室安排在离***羁押室不到百米的一个房间里,摆好了桌椅、茶具,在向着房门对面两米多远处,设置了一张长方形桌子,桌后并排放着两把靠椅,显然是供律师使用的;在桌子前面约1米处放有一把椅子,是准备给***的。侧面另有一小桌,上设茶具。整个布置,简明得体,恰如其分。

律师坐定,两位女法警将***带来会见。***随着两位女法警进入会见室,两法警随即退出,***还貌似恭顺地站在椅子后边,微微地前倾了一下上身,尔后下意识地理了一下头发,规规矩矩地直立不动了。张思之招呼她坐下,她点了点头,故意显得斯文懂礼、从容不迫,所以并不抢先说话。于是张思之向她说明:我们两人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者问题,凡是跟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她应声道:“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我要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还有周建人和刘大杰,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张思之回答她:“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到;但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告诉你,你的要求很不恰当。史良、周建人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为你辩护。”她嘟嚷了一句什么,从表情看,似有不满,情不自禁地挥一下左手,把手掌放在耳朵后面,说道:“请你把声音提高点,声音太低,我听不清。我的耳朵不好,有毛病,是多年用镭治病搞坏的。”张思之稍停了一下,对她说:“可以。你接着就请律师的事往下说。”“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她这样一停一顿地说着,“至于你们,……”她到此故意止住,用一种令人感到狡黠的眼光看着律师,不再说下去。但她非常聪明,也许是悟到了什么,跟着来了一句:“检察人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她解说了律师的责任,有意告诉她:对于我们,不发生敢或不敢的问题。

“我的案子复杂啊!”她说。

“是有复杂的一面,但又有不复杂的另一面。”

“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这显然是一种公开的挑衅。张思之不得不告诫她:“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接过话茬说:“我是想请律师的,我打算请史良,我认识她。还打算请刘大杰教授,过去***接见他时认识的。还想请周建人。我也打算请李敏,李讷被***一伙逼成精神病,不行了。我对法律还不很精通,加上在法庭上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想请一位法律顾问,替我说话。”说完又立刻补充一句,强调说:“一个人不可能对什么事都精通。”张思之回答:“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你的要求出格了。”朱华荣补充说道:“你如果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都可以问,他会给你解答的,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

“那好,现在请你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说。朱华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她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会作出起诉决定,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按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你的案情特别重大,所以由人民代表大会***会决定,专门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听得十分认真。律师的话音刚落,她立即说:“检察人员还没有和我把事情说完哩,怎么就起诉了?这本来是***内的事情,怎么会起诉?”***停顿了一下,然后继续讲:“现在我是被开除了***籍,这是他们把我开除的……”张思之立即向她说明:现在你的问题不是什么***内问题了,而是经审查核实你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反***罪而被起诉了。***一听,突然提高嗓门喊道:“起诉我是反***,谁是反***?我要控诉***,对我搞‘突然袭击’,他们哪里是侦查,是***‘绑架’,把我扔在地下室水泥地上,6个小时没人管,6个小时……”她愈讲愈离谱。张思之只好打断她的话,明确告诉她:“关于你所说的‘控告’,在你没有正式委托,也没有请求特别法庭指定我们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以前,我们不能作出回答,甚至可以说,我们的谈话也将难以继续下去。”听完这段话,***狠狠地瞪了张思之一眼,而后带有怒气地说:“我最怕人家打断我说话,一打断我就紧张。我是个病人,我怕紧张,你这态度……”“度”字方出,她似乎觉出了什么,极不自然地说了一句:“可能与你的职业有关吧?”

律师没有跟着她的话题走,再次告诉她: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到底是否想请律师为她辩护。而且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作出结论,没有商量余地。她似乎也有她的一定之规,回答道:“我委托法庭指定……”跟着解释一句:“委托也好,指定也好,这是小问题,你们说是吗?”张思之耐着性子说道:“问题是不大,但为了我们便于执行职务,你应当明确,或者是委托,或者是请法庭指定。”此时已无法躲闪,她于是岔开了话题:“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跟我辩。他们,叶、邓,立场跟我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说到这里,面露得意之色。律师感到她有点忘乎所以,张思之提高了嗓音,说:“你这通儿话,离题太远了!”不料她立刻做出了反应:“你说话不要那么大声嘛!我是病人,我怕你的声浪的震动。”好一个“声浪的震动”!朱华荣有点儿激动,反驳道:“你刚才一再说耳朵不好使,要求我们说话大声点儿,怎么又变了呢?”

“现在距离这么近,我可以听到。”***说。

朱华荣跟着说:“既然都听到了,现在就请你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的情绪变换,来得真快,这时,居然红了眼圈。低了脑袋,轻声细语地告诉律师:“我是想请个顾问,可不是以犯人身份委托。”朱华荣似含安抚地对她说:“你对起诉书的意见,你的其他意见。我们只有与你建立委托关系之后才能考虑。”她说:“你要是相信他们那个起诉书,怎么能替我辩护呢?”朱说:“这是第二步的事。”她这时突然冒出一句:“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张思之立即回了一句:“那好,你的意思是,不请我们作你的律师了。对吧?”***却又表示一时不能决定,说是要好好考虑一下。朱华荣最后说:“希望能尽快一点儿作出决定,因为离开庭的时间不多了,要做好辩护还会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张思之接着说:“你必须在今天下午3点钟之前答复我们。”***回绝:“那不行,我还要睡午觉!”张坚持:“不行。我们只能等到3点。”她万般无奈,吐出两个字:“好吧!”又说,“请让我与所里的人商量一下。”

约莫半个多小时后,监狱的王***委来告诉大家,***还是想请律师作辩护人,但她不想要姓张的,说“那是个什么‘长’字号的,(对她)态度不好。是叶、邓的人”。表示想要姓朱的。

傅志人、朱华荣律师会见***

在张思之、朱华荣二律师会见***后,特别法庭重新指派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律师为***的辩护人。

1980年11月16日,律师第二次到秦城监狱会见***。上午8时30分,傅志人、朱华荣两位律师已就座在秦城监狱的一间宽敞的会议室里。最近几天,***每天好几次催促要会见律师。两位律师在会见室坐定后,警卫人员就将***带来。***身着黑色可体的服装,乌黑浓密的头发富有光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大眼睛,傲慢的眼神似乎有些做作,白皙的脸庞没有一丝皱纹。从外表看,谁也不会相信这已是66岁高龄、而且身陷囹圄多年的老妪。看来***在保健养颜方面确实下了功夫。

***进门面带笑容,带着起诉书和一个牛皮纸的文件袋,客气地向律师点头致意。她刚坐下,又忽地站起来,绕过面前的大会议桌,走到墙角;从小桌上拿起暖水瓶倒了两杯开水,放在两位律师面前。出于礼貌,傅律师在接水时,向她点了点头。演员出身的***擅长表演,但今天的表演从倒水开始,却是两位律师始料未及的。这个举动大概不只是为了表现***的礼貌素养,更可能是为了拉近谈话双方的情感距离。

谈话从朱律师向***介绍傅律师开始。她边听边以审视的目光打量傅律师。傲慢的目光中流露出几分迷惘的神情,或许她在琢磨:这个秘书长真会为我说话吗?听完朱律师的介绍,***说:“今天我聘请你们,不是以犯人的身份。我认为由我以个人身份聘请更好些。这样更主动一些,对外也更好一些。当然,我请你们作律师,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给我包打赢官司,我要求你们给我辩护,帮我说话。我写了很多东西,也要给我的律师看。”

在***的开场白后,朱华荣律师也阐明了来意:“律师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想对起诉书中所列事实,听听你的看法。另外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要咨询的,也可以提出来,我们尽力帮助。”

“我想请问:什么时候开庭?”***问道,“审理是要好几天,还是一天就结束?还想请问:法庭是在城内还是在城外?因为我长时间坐汽车,头会发晕的。”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我们会向有关部门转达的,你可以放心。如果没有别的问题,我们还是围绕起诉书来听听你的意见。”律师回答。

***却绕开了律师的话题,说:“我的问题,要从‘***’来谈。我同***结婚时,***就不让我管社会上的事,给***当秘书,每天给他报告国际上的事情,当然也研究一些***策问题。***和我结婚时所说‘***和行***你不要管’,我一直是遵守的。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中是捍卫******路线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治报告虽然是***作的,实际上不是***写的,***写的没有用,叫***念,***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

律师的身份使得傅、朱二人不得不耐着性子听***讲。但如果任她这样漫无边际地侃下去,二位律师此行的目的就要落空。无奈朱律师不得不插话:“对不起,你讲的这些话,是不是离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太远了。还是请你针对起诉书来谈,你看好不好。”

***听后,停了下来,把头上戴的列宁帽取下,又捋了一下头上的黑发。说道:“我要指出,你们要是那个司令部里边的,那就不能作我的辩护人,所以你不要打断我。”又说:“起诉书将我和***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的。”“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我的罪,都基本上是‘***’中发生的。‘***’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

“你这样讲太抽象,太不具体,是不是讲具体点。”律师想让她根据起诉书进一步谈具体问题。

“具体了还了得!”***马上打断律师的话,“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对无产阶级***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

“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无产阶级***路线的……

“现在追究责任,责任问题是***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

“1966年12月,有一次我在人民大会堂讲话,是我一生唯一一次写了稿子叫***批准的,内容是合法的……”

***终于还说出一句真话来:原来***在“***”中到处的讲话、接见、指示,除了这一次之外,都不是***批准的。

“……当时一些群众组织揪住不放的人,是我救了他们。以前的材料中有这件事,而这回在起诉书中就没有了。”她继续说道。

“起诉书上没有的,就不要说了。没有控告你的,你不要去管它。”

“你们知道,我的立场与他们的立场是不一样的,要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为了躲开律师的话题,故意把话扯远。

“这个我们知道。”两位律师同时说。

“按照宪法、国法,***的纪律,我都没罪。这个,你不要打断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许说是******中央的决定,‘***’也不许说,那只有把嘴封上,由你来定罪好了。”

“***、***成了一个集团,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权,这个案子不能成立。‘***’是***决定的,‘五一六’通知中提出要反对不读书不看报的那些人……”***的话又转回“***”,“这样就不伦不类,好像***的缔造者伟大领袖***自己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权。”听到这儿,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

“我不要这样的好处!”听到律师竟敢批驳她,***大怒,气氛紧张。为缓和气氛,朱律师解释道:“作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所以请你把谈话落在起诉书上,看你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有什么意见。事实是客观的,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改变,谁也不能捏造。”

“起诉书上都是捏造!”气急败坏的***信口说道。

“那好,你就说哪些是捏造的,说具体点儿。”朱律师顺水推舟。

这时***不断用手指划着起诉书逐行地阅览着,她的这本起诉书上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了不少地方,然后指着起诉书第3页上关于她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副******的指控,对“***把雷英夫写的信和诬陷***的材料送给***‘酌转’******”这段话中的‘酌转’两字提出意见说:“‘酌转’不能说明我有罪。”

接着***又对起诉书第5页中,指控***、康生密谋诬陷、迫害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一节中关于“1968年7月21日,康生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封上署名:‘要件即呈***同志亲启’。信中说:‘送上你要的名单’……有88名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分子’”等一段指控提出意见说道:“康老写材料‘呈’我,这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是把我当成上级或有什么特殊关系,把这也作为罪状,是没有常识的做法,就想拿这些小玩意来整倒我!”

朱华荣律师听后,感到她根本没有把起诉书看懂,也不知她有意或无意地在这些地方作无关的搅缠,就向她提示和解释道:“当然,‘酌转’或‘呈***’这只是说明你同***、或和康生有过联系,还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关键要看你替***‘酌转’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以及康生给你写的信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将这些材料交给你‘酌转’,康生又为什么写信给你,而你的态度是什么?其中很多问题与你有关。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

朱华荣感到也许用“好处”两字引起了***误会,于是改变表达方式说:“这样辩护是没有抓住重点,没有说服力的,必须要面对其中有关联的重要问题。”

***考虑了一下,说:“康老写给我的八大中央委员的名单,是他自告奋勇写给我的,我并未向他要过,当时我正在筹备召开***的九大会议,我对八大中央委员情况不很熟悉,曾向***要过名单,康老知道了,因他熟悉情况,就写了两份材料,一份交给了***,另一份交给我了。我收到这信很紧张,我交给***,***拒绝看,我就问,是否找***,***答应了。我就去找***,***正在人民大会堂有事。我见到***说:康老有一封信给我,***看后说:给我的信,内容也是一样的。我问:你怎样处理?***说:去问一下康老并当着康老的面,烧掉!我俩就一起去了……”

跟着急忙辩解道:“这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谈不上犯罪。况且,‘***’要打倒一批人,这是中央决定的,而从起诉书上看起来都是我一个人干的。中央成立了专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并不是我,而看起来好像全是我……”说到这儿,***稍作停顿,突然又瞪起眼睛对律师喊:“如果你们完全相信他们这种说法、这种指控,怎么能帮我辩护、替我说话呢?比如说,说我同***一起谋害***,你们相信吗?”

9时50分,***要去卫生间。

利用***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才回来,第一句话就是:“说我同***一起谋害***,你们相信吗?”她的脑子很好,去卫生间后的第一句话,和去卫生间前的最后一句话,一字不差。

“……我的身体不太好,如不能讲话时,要有人代我讲话的,我的脑子受过伤,血压也不稳定,时常发作,脑力、体力上过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帮我讲话。”她要求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帮她说话,作她的代言人:(1)在法庭上记不起词时;(2)当自己发病不能讲话时;(3)情绪紧张,控制不住自己时。

傅志人律师决定给***做法律启蒙。为了慎重,傅律师先归纳了她的说法,他说:“你说你身体不太好,有时讲话困难,因而要有人代你讲话,而且最好按文字材料说。是这个意思吗?”

“是呀,是呀。”

“看来有必要向你做个解释。你所说的让律师以你的名义,按你的意思,作为你的代言人进行诉讼,是民事行为。现在向你提起的是指控你有罪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没有制度,而且绝对不允许有行为出现。即使在当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审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许任何人。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以上三点决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着严格的个人性质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是以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辩护。所以你让我们以民事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是你对法律的误解,也是我们无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听到这儿,***神态茫然,耸耸肩膀,双手一摊,说:“那就没有办法了。”

傅志人律师又耐心地说:“为了保障你的辩护权,如果你愿意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但是只能作为辩护人,不能作为代言人。”

请你告诉我篇6

朋友,你们还好吗?

你的事情让我流泪,不是用眼睛,而是心呢!每天在黑暗中摸索前进,你没有看到前方的萤火虫吗?在夕阳落下的时候,我为你点起篝火,为你唱首快乐的歌。当晚钟响起时,我会轻轻呼唤你的名字,祝福你,天天快乐。

我愿意为你摘下天上的一颗星,不为了什么别的,而是希望你天天快乐。我的用心,你能懂吗?只要你快乐,我什么都可以做。为你付出,为你不辞辛苦,是为了你快乐,也为了我快乐,因为我把付出当作快乐。天上的星星会告诉你,你的快乐在哪里?其实……它就在身边,在被你遗忘的某个清晨或黄昏。当你快乐时,回报我一个微笑,我也会快乐。因为我也把收获当作快乐。

你们累了,请告诉我;你们哭了,请告诉我;你们烦恼了,请告诉我;你们快乐了,也要告诉我……

如果你们要离开我,要远去,我不会难过,不会伤悲,更不会哭泣。因为你们的影子,早已驻扎在我心里的角角落落;每次风儿扬起的时候,我还能听见你们笑哪。听啊,多么美妙的旋律!

请你告诉我篇7

告诉你:按有关规定自费留学申请人员需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教委或高教局下设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学位证明; 国外的入学证明;

申请人完成服务期年限的证明; 申请人未达到大学和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学(停学、休学)证明;

申请人所在学位同意其自费出国的证明。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生人员将上述证明材料面交或函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需在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者,通知申请人填写《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为其出具证明。

高中生小鹏:我高中毕业后想去加拿大读学士学位,请问加拿大的大学本科学位需要读几年?

告诉你:一般而言,加拿大的大学有三年制及四年制的。前者授予一般学士学位(General Bachelor Degree),后者授予荣誉学士学位(Honors Bachelor Degree),个别大学的个别专业需要就读五年。

河南的某大学生:您好,我马上要去澳大利亚读研究生,据说那里的生活费很高,请问我要带多少钱才够用,有什么减少开支的好办法吗?

告诉你:很难说要带多少才“足够”,很大因素要取决于你的生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你的生活费里并不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书本费,文具费,餐费和其他日用开销,所以你要预算好你的一切学费以外的开销,包括旅费。省钱的方法很多,比如有些东西在国内买要便宜很多,你可以把它们带到澳大利亚,像照相机,收音机,小电器,空白磁带,饭锅等等(如果你要带电器,请记住澳大利亚标准电压是240伏)。

云南的某研究生:请问,像我这样的公费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能自费出国留学吗?

告诉你: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专科以上的公费在读生和由公费培养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归国华侨、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我要提醒你的是在办理手续之前要先了解法律知识和出国常识。不要急于办理退职,退学手续,偿还培养费,以免因得不到外国签证而产生各种困难。还有,对于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行者,要求回原校继续学习、回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者,按规定可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请你告诉我篇8

“三个筛子?哪三个筛子?”

那人不解的问。

“第一个筛子叫真实。你要告诉我的消息确实是真的吗?”

“不知道,我是从街上听来的。”

“现在再用第二个筛子审查吧,”哲人接着说,“你要告诉我的消息就算不是真实的,也应该是善意的吧。”

那人踌躇地回答:“不,刚好相反……”

哲人再次打断他的话:“那么我们再用第三个筛子,请问,使你如此激动的消息很重要吗?”

“并不怎么重要。”那人不好意思地回答。

哲人说:“既然你要告诉我的事,既不真实,也非善意,更不重要,那么就请你别说了吧!这样的话,它就不会困扰你和我了。”

请你告诉我篇9

原告: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化名),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民(化名),总经理。

委托人:曹建(化名),海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8月10日,北京市某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力,被告委托人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要求原告首先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光明公司诉称:1999年初,被告利华公司与天津铁路分局唐山水电段(以下简称唐山水电段)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唐山水电段委托利华公司拆除燕郊火车站旧水塔,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承包价为178000元。因为种种原因,利华公司未能拆除该水塔。利华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仪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同意承接该工程,并于1999年5月28日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我方进场后,利华公司即付给我方2万元,水塔落地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同年5月29日利华公司付给了我公司工程款2万元。同年6月10日我方将水塔拆除。同年6月12日,唐山水电段验收合格。但利华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5万元,虽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未按约定付款。故我方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支付违约金2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利华公司辩称: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成立。我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盖章。我公司考虑到不安全因素,不同意光明公司爆破水塔。王仪无权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王仪在合同上签字属个人行为。光明公司张力教授作为教学实验对该水塔进行了爆破。王仪私自挪用材料费2万元,支付张力教授的劳务费,该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我公司已对王仪作出处分,所以该2万元不是我公司支付光明公司的工程款。因为合同未成立,所以光明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违约金则没有依据。假如合同成立,因为光明公司从未向我公司催要过欠款,该债权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我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合议庭决定对以下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方的证据 9 一张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北京理工联合大学张力送至材料五份,照片三张。落款为:周振民,北京利华公司建筑总公司,1999年12月21日。”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被告方认为该证据的内容证明不了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而且被告公司根本就没有周振民这个人。本合议庭曾告知原告补充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未能对该证据予以补强。本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所以决定不予采纳。原告对本决定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合议庭在庭前主持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交换,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意见,刚才又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合议庭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2、光明公司与利华公司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对庭前已交换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中,每份证据要说明:证据名称、内容、用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质证中,应围绕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充分性进行质疑。下面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我方共有八份证据,分成三组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证据1 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利华公司承包唐山水电段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工程款为178000元,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该证据证明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权。

证据 2 两张进帐单。付款单位均为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第二施工队,收款单位均为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金额各为1万元,交款日期均为1999年5月29日。该证据证明在我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2天,被告利华公司就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我段所管辖的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由光明公司爆破成功。爆破前由王仪带领光明公司的张力教授会同我段负责人与天津铁路分局的领导一起讨论了爆破方案,同意按张教授的方案实施。2000年和2001年张力教授多次来电诉说王仪拖欠工程款,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该证据证明王仪曾协助我公司履行合同,以及唐山水电段曾替我公司向利华公司催要欠款。

第一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有理由相信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权,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所以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组证据:证据 4 《燕郊车站32米高钢筋混凝土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甲方为利华公司,乙方为光明公司 .乙方负责安全地完成水塔定向倒塌工程;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工作,工程现场联系和指挥的负责人为王仪。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乙方进场后即付2万元,工程结束(水塔落地),甲方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人为王仪;乙方签字人为张力。订立合同的日期为1999年5月28日。该合同是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证据 5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工程验收证明。其主要内容为:“光明公司于1999年6月10日上午10时25分按预定方向放倒了燕郊车站32米高的钢筋混凝土水塔,周围环境安全无损,我方验收满意。验收日期为1999年6月12日”。 该证据证明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

证据 6 利华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 付款单位均为唐山水电段,项目均为工程款。1999年5月9日付款10万元,同年6月17日付款78000元。该证据证明利华公司收到了旧水塔拆除项目的全部工程款,进一步证明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

第二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于1999年6月12日付清全部工程款7万元,减去证据 2 证明的其已支付的2万元,被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5万元。

第三组证据: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其内容为:“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爆破拆除的前期工作,如切割的钻孔等,是我负责施工的。爆破完成后,工程款一直拖欠着。2001年3月和5月我两次租车和张力总经理一起到燕郊去找王仪讨帐。有一次我们守侯在王仪父亲的家门口,碰到王仪驾车带着老婆孩子来了,王仪说,没有钱。王仪说他住在西直门外大街18号地下室,可以到那里找他。以后张经理告诉我,王仪早就搬走了,王仪说了谎话。作证日期为:2002年6月5日”。该证据证明我公司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两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王仪的品质不好。

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证人李峰出庭作证情况(略)。证人李峰的证言证明曾与张力教授一起到王仪父母家找王仪催要欠款,但只见到王仪的父亲,未见到王仪本人。

原:以上证据 3 、证据 7 及证据 8 证明我公司曾于2000年、2001年多次向被告催要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我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原告方第一组的三份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仪有权代表利华公司与原告签合同。

原告方的证据4 《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不但没有我公司盖章,而且签字人王仪也没有我公司授权,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原告方的证据6 利华公司给唐山水电段开具的两张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方的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中关于“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唐山水电段根本没有催促王仪转告我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原告方的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因为证人彭有武没有出庭作证,所以我方对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原告方的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因证人李峰承认“对光明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即证人李峰与原告方有利害关系,所以我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假如该证言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曾向王仪的父母及儿子主张过债权,王仪的父母及儿子代表不了利华公司,而且他们也没有转告王仪或利华公司,所以该证据证明不了原告曾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与待证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我方共有三份证据。

证据 1 证人王仪的证言。现我方申请证人王仪出庭作证。

审判长:允许。传唤证人王仪到庭作证。

证人王仪走进法庭,走上证人席。审判长在告知王仪作为证人的权利及如实作证的义务后,首先由被告对证人王仪进行主询问。

被告(以下简称被):请问你的名字?

王仪(以下简称王):王仪。

被:请问你的工作及职务?

王:在利华公司工作,任公司预算员。

被:你现在住在哪里?

王:住在首都机场天竺镇3栋1单元5号。

被:你是否是利华公司在水塔拆除工地的负责人?

王:不是。

被:水塔拆除工地的负责人是谁?

王:二处处长郭风(化名)。

被:利华公司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吗?

王:不同意。

被:你怎么知道利华公司不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

王:我拿着合同去征求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民的意见,他当场表示不同意,利华公司也未在合同上盖章。

被:你和谁一起去的?

王:和张力教授一起去的。

被:利华公司不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张力教授知道吗?

王:知道。

被:张力教授参与水塔爆破了吗?

王:参与了。

被:光明公司的其他人参与了吗?

王:没有。

被:请你解释一下张力教授参与水塔爆破的原因?

王:张力教授对此工程较感兴趣,想把此工程作为教学实验。他向学校申请了科研费,学校也派人去录像。我方请他作为爆破水塔的工程师,给他提供食住费及活动经费,所以张力教授参与了水塔爆破。

被:打到光明公司帐上的2万元是给谁的钱?

王:给张力教授的食住费及活动经费。

被:为什么打到光明公司的帐上?

王:因为利华公司的财务纪律规定:大额款项不允许支付现金。张教授说他有办法,让我打到光明公司的帐上。

被:光明公司给你发票了吗?

王:没给。

被:利华公司知道你给张力教授2万元的事吗?

王:我给的时候公司不知道。后来知道了。

被:利华公司第二施工队有帐号吗?

王:有。

被:你给张力教授的2万元使用的什么款项?

王:是我私自挪用的材料款。

被:利华公司对你私自挪用材料款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王:利华公司给我记过一次,并将该2万元逐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

被:水塔拆除后张力教授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唐山水电段替光明公司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你的父母及儿子告诉过你光明公司来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我方第一轮主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证人王仪进行反询问。

原(以下简称原):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写着“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是吗?

王:是。

原:该合同证明你是工地负责人,对吗?

王:不对。

原: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你曾承认自己是“拆除水塔工程的工长”,是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是。

原:你是否曾在《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上签名?

王:是。

原:你是否带张力与天津方面洽谈爆破方案?

王:是。

原:利华公司是否收到拆除水塔的全部工程款?

王:是。

原:你是否认识彭有武?

王:不认识。

原:我方申请证人彭有武出庭与王仪对质。

审判长:允许。传唤证人彭有武出庭。

彭有武走上证人席。审判长告知彭有武作证的权利、义务后,原告询问了彭有武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等基本情况。(略)

原:彭有武你是否认识他(用手指王仪)

彭有武(以下简称彭):认识。他叫王仪。

王:我不认识你。

彭:请问,被爆破水塔上放炸药的眼是谁打的?水塔爆破后,是谁清理的现场?

王:我雇人做的。

彭:你能说出被雇人的名字吗?

王:这与案件无关。

审判长:王仪,请你回答彭有武的问题。

王:我记不清了。

彭:以上工作都是我的施工队做的。有进帐单为证,付款单位为利华公司。(并向法庭出示进帐单)

原:彭有武请看一下这份书面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将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交给其过目)

彭:证言的内容是真实的。

(证人彭有武退庭,被告方对证人王仪进行再主询问)

被:你在水塔拆除工地上负责什么?

王:我负责安全技术。

被:我方对证人王仪的再主询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王仪还有要询问的吗?

原: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证人王仪进行再反询问。

原:你在水塔拆除工地上有权自行处理资金,对吗?

王:不对。

原:在水塔拆除工地上谁有权自行处理资金?

王:二处处长郭风。

原:打到光明公司帐上2万元资金是经过郭风同意的,是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郭总走了后,我自行给张力教授2万元。

原:(张力教授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假如我接受了你的2万元,那么按常理,我不会再代表光明公司来起诉利华公司,对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不对。

原:我方对证人王仪的再反询问完毕。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请问证人王仪,水塔是如何进行爆破的?

王:先打孔,然后加入金属氧化剂,通电后,混凝土涨酥,水塔就慢慢垮了。

审:这种拆除,是否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王:不需要。

审:原、被告双方对证人王仪还有要询问的吗?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王仪退庭,庭后签字。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证人王仪一直颠着腿,一副很随便的样子,并且有时说话反应较慢。)

被:证据 2 利华公司对王仪的处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王仪私自将2万元材料费给张力教授作为劳务费,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纪律,给王仪记过一次,并将该2万元逐月从王仪的工资中扣除。该证据证明支付到光明公司帐上2万元,不是我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是王仪的个人行为。

被:证据 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其主要内容为:王仪和张力教授来征求我对《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的意见,作为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当场表示不同意。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爆破合同。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关于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给予王仪的处分。我方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通过王仪的工作,利华公司仅支付2万元就完成7万元的工程,为公司挣得178000元工程款,公司还给他处分,这不符合常理。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因为郑民是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内容应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而且该陈述也是不真实的。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1 证人王仪的证言。我方认为该证言多处不真实。证人王仪对自己雇用的施工队长彭有武都说不认识,可见其不诚实的品格,而且王仪至今仍是利华公司的员工,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对于其有利于利华公司的证言,应不予采信。

合议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后,进行了休庭合议,并当庭进行认证。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对王仪的处分决定。合议庭认为原告方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方的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至于被告提出的张力教授进行教学实验的主张,因为只有证人王仪的证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9条(二)款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证人王仪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王仪所作的对利华公司有利证言,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所以不予认定。

原告方的证据1、证据2 证据4、证据5、证据6及证据3 中关于王仪带张力与天津方商谈的内容,被告方没有提出异议或被告方证人王仪予以认可,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以上证据证明:爆破水塔属于被告方的工程,被告方的工作人员王仪不仅以被告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而且还预付了工程款,做了有关的协调工作。虽然,被告方提出了反证,即证据 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但该证据不但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力的陈述相矛盾,而且其证明力明显弱于原告方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所以对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所以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该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完成了合同规定的爆破任务,被告拖欠合同款应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方证据 3 、证据 7证明了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事实,虽然,被告当事人与被告方证人王仪予以否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及第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原告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且与以上认定的合同成立及被告方违约的事实相互印证,所以合议庭对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原告方曾向被告方请求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原告方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

在以上认证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对本案举证、质证、认证的评述

(一)对本案举证的评述

由于本案进行了庭前的证据交换,所以在庭审开始就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该排除也可以在证据交换中进行),从而节省了开庭时间。由于庭前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双方已了解了对方的证据情况,所以在开庭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很容易达成了共识,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当事人双方都申请了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进行了充分质证,从而便于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察颜观色,贯彻了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本案在举证中运用了一证一说明,分组举证,综合论证的技巧,使待证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二)对本案质证的评述

请你告诉我篇10

爱子落难,文盲农妇聘请律师埋下祸患

山东省单县蔡堂镇苏双楼村,今年52岁的魏月莺可算是个响当当的人物。她心直口快,老爱干些“铲不平”的闲事儿,只要她认为自己占理,天王老子也敢惹。再加上与生俱来的大嗓门,大伙儿给她起了个雅号叫“魏大炮”。

魏月莺和老伴张心富膝下有三女一男,生活和和美美。女儿们都出嫁后,21岁的儿子张继文于2003年7月,去了山东省齐河县一建筑工地打工。

2003年11月12日下午,魏月莺忽然接到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电话,说张继文在上午9时从工地三楼摔了下来,已送往济南某医院抢救,魏月莺夫妇当即包车直奔济南。晚上赶到医院时,儿子已经醒了过来,但从脖子以下完全失去了知觉。医生说他摔断了脊椎,将要终生躺在床上,魏月莺夫妇肝肠寸断。

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陪护人员见张继文家里来了人,扔下一万元钱就走,从此再也没了踪影。这点钱对张继文的病情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钱花完后,魏月莺只好打电话向齐河县二建公司要,三天打了17个电话,一分钱也没有要来。魏月莺火了,亲自赶往齐河,在二建公司拍着办公室的桌子大吵:“俺儿子是给你们打工受的伤,你们咋能撇下不管了呢?”对方说现在没钱。魏月莺说:“没钱治病,咋有钱盖楼?!你们要不给俺儿子看好病,我非死在你们这儿不可!”

齐河县二建公司的头头被魏月莺的气势震住了,又陆续往张继文的医疗账户上打入1.8万元钱,之后就再也不拿一分钱了。魏月莺对老伴张心富说:“他们不给看,咱自己看!”他们回家卖了耕牛和粮食,筹了1.2万元,让儿子在医院又***了一个多月。最后实在弄不到钱了,只好让儿子出院回到家中。

张继文虽然出了院,但为后续***和保养费用,魏月莺又一次次去找齐河县二建公司,希望就赔偿事宜来个一次性了断。但该公司安排两个办事员和她周旋,迟迟不谈赔偿事宜。魏月莺尽一时竟毫无办法。这时,有好心人给她支招说:“你不如到法院去告,像这样的工伤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魏月莺心想,事到如今也只有如此了。

魏月莺和张心富都是“睁眼瞎”,对法律上的事一点不懂。他们听说打官司要找律师,就托人在齐河县某法律事务所找了一个名叫李庆的律师,请他帮儿子在法院打官司。李庆拍了拍胸脯说:“没事,这个案子包在我身上了。没钱不要紧,我的费最后可以从张继文的赔偿金中扣除。”经过协商,魏月莺同李庆签订了一份委托一审诉讼协议书,官司胜诉后,魏月莺要支付李庆所获赔偿金总额20%的费。

魏月莺这时怎么也想不到,就是这位律师和这份协议书,日后竟使她陷入一场又一场诉讼风暴。

世事难料,讨回公道却被律师告上法庭

2004年4月15日,魏月莺和李庆到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官说工伤索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有规定,这类案件应先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到人民法院。魏月莺的心情很不愉快。但法院也是按程序办事,她和李庆不得已就在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了案。

4月29日,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张继文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18万多元。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裁决书很快便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拒不执行生效裁决。魏月莺为了尽快拿到钱给儿子治病,无奈之下又和他们达成了一个“私了”协议:齐河县二建公司赔偿张继文各种费用10万元,半年内分三次付清。

5月24日,李庆找到魏月莺说:“你的官司赢了,听说你和对方已达成赔偿款支付协议,那我这3.6万多元的费(即18万多元中的20%)什么时候给呀?”说着,他亮了亮手中的那份委托协议书。

“俺开始是想在法院打官司,最后没有在法院打成,俺也没办法呀……”魏月莺没想到,半道上又冒出这样一档子事。

“咱签的是一审诉讼协议不假,但劳动仲裁也算一审诉讼,这3万多元的费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李庆自以为对付一个文盲村妇绰绰有余,说出话来自然硬邦邦的。

“钱该给的给,不该给的一分也不会拿。你没帮俺在法院打官司,怎么跟俺要帮俺在法院打官司的钱?你看俺好欺负不成……”魏月莺腾地站了起来,指着李庆的鼻子说:“你说,你在仲裁委收了俺多少钱?你在仲裁委多少是帮了俺的忙,但俺也给了你不少钱,凭啥再跟俺要双份的钱……”

“不给?好,咱们法院见!”李庆发现这个看似柔弱的村妇,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欺,连忙压低调门,最后甩下这么一句话走了。

7月5日,李庆果真一纸诉状,将魏月莺告到了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他“一审诉讼费”3.6万多元,同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齐河县二建公司欲支付张继文的4万***期赔偿金全部冻结。

在农村一些偏僻之地,当被告可是件极不光彩的事。魏月莺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不明真相的村民议论纷纷,对她说什么的都有。张心富感到在外面抬不起头来,回家就朝魏月莺发火:“当初给你说不要告状,你就是不听!咋样,应验了吧……”三个女儿也埋怨她,自己一字不识,当初不该同律师李庆签什么协议。

那几天,魏月莺的心情糟糕到了极点,她哭了一场又一场。也难怪老伴发火,为给儿子看病和打官司,这个家早已家徒四壁,谁知又雪上加霜,飞来这么一场横祸。她一遍遍问自己:“我到底错在了哪里了?”

她越想越不对劲,当初自己和李庆签的是请他帮忙在法院打官司的协议,官司尽管最后没有在法院打成,可这怪不得自己呀。李庆是在仲裁委帮了自己一点忙,但他和他的中间人先后向自己要了9000元钱,自己都一分不少地给了他们,并且大部分打的都是白条,这还不够意思吗?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呀!再说,儿子的赔偿金本就很少,若任他再割去这么一大块,儿子今后还怎么活呀?

魏月莺终于横下一条心,为了自己的爱子,这个官司一定得打,即使最后卖房子要饭也不怕,人活着就不能让人随便欺负。

一审胜诉,小老百姓为求公道对簿公堂

听说魏月莺准备应诉,好心的邻居纷纷来劝:“人家原告是律师,又是在人家的地盘上,这不是拿鸡蛋碰石头吗?”张心富更是竭力阻挠:“给人家说个还钱的办法,请人家撤诉吧。咱冤就冤吧,谁让咱是小百姓呢!”

“小百姓怎么了,就该让人欺负死?”魏月莺连个商量的意思也没有。张心富知道她的脾气,最后只好依了她。村里有人则说起了风凉话:“等着吧,老魏这回有好戏看了。”

这次,魏月莺“吃一智,长一智”,不敢再在外地请律师了。她慕名找到本地单县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司圣礼。司律师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拍案而起:“简直瞎胡闹!”他很快就答应接下这桩案子,并根据她家的实际情况,免除了部分费。

随后,司圣礼在魏月莺和张心富的陪同下,数次到齐河县调查了解案情,每次他都要求住最便宜的私人旅舍,吃地摊上最便宜的饭菜。魏月莺十分感动,同时也增强了打赢官司的信心。

2004年10月16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就律师李庆诉魏月莺支付案件费一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魏月莺大大方方地往被告席上一坐,清了清她那一贯的大嗓门,朝坐在审判席上的几名法官说:“我听说打官司中有个啥回避制度,今天有和李庆有关系的吗?请你们回避!”司圣礼忙扯扯她的衣角,真为她在这关键时刻放了这么一炮捏了把汗。没想到法官们都被她逗笑了:“放心吧,大娘,我们一定会秉公断案的!”

庭审中,司圣礼为魏月莺辩护说:“一审诉讼一般是指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被告同原告签订委托协议时,她的本意是通过在法院的诉讼来为儿子讨回公道,原告也同意作为其儿子在法院的一审诉讼人,这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以及首先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行为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后来,法院按程序没有给他们立案,这超出被告的意料之外。被告支付原告一审诉讼费,是以原告被告的一审诉讼为前提条件的,既然这个前提不存了,原告也就没有资格再向被告追索一审诉讼费。”

原告李庆辩称:“庭前行***仲裁是一审诉讼的前置程序,广义的一审诉讼应当包含诉前仲裁活动……”

司圣礼针锋相对:“我当律师这么多年,怎么没听说过行***仲裁也算一审诉讼,你有何凭据?要是这样成立的话,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干吗不合并?”

李庆的额头冒出了汗珠:“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总之,我帮张继文讨回了18万余元赔偿款,魏月莺就应按协议支付我3.6万多元的律师费。”

司圣礼马上反驳道:“你不会不知道,律师收取服务费是有一定限额的。我们已请司法部门的同志计算过,魏月莺在行***仲裁阶段应支付给你的合理法律服务费不过4500元,现在她支付你的已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就算你的是一审诉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你的最高风险收费也不能超出2万元。你抓住魏月莺不识字和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条件,同她签订的是一个有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这么说,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不久就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庆要求被告魏月莺支付其一审诉讼费3.2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原告承担。”

魏月莺胜诉的消息传回苏王楼村后,整个小村像过年一样热闹,大家把魏月莺家的小院围得水泄不通,喜悦写在每个人的脸上。76岁的张继贤老人说:“月莺真是好样的!看来有法律为咱撑腰,不管多厉害的人都不用怕他!”

听到大伙的赞扬,魏明莺凄苦的脸上终于显露出一丝亮色,她对大伙说:“这个世界上毕竟还是好人多呀!”

有法做主,不屈农妇乞讨告状再战公堂

李庆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魏月莺听到消息,并没有往心里去,她想没理你告到哪里也白搭。

然而,2004年12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行***仲裁属于一审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诉讼应当包括行***仲裁,并且原被告事前签有真实有效的协议”为由,撤销了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李庆胜诉,被上诉人魏月莺支付上诉人李庆律师费3.29万余元。随后,李庆向法院申请执行,将法院先前冻结的3.29万余元保全金全部划走。

魏月莺绝对没有想到,这几乎是板上钉钉的案子,最后会是这样一种结局。她手持德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傻了一样不吃不喝,随后就病倒了。大伙儿闻讯都纷纷摇头叹息,个别人这时又充起了“事后诸葛亮”:“人家大律师在初审中给她点甜头尝尝,就觉得能得不是她了,咋样,蔫了吧!”

张心富更对妻子怨声连连:“认命吧,认命能过,认性不能过!”

但魏月莺不信邪:“我就是不认这个命,我要上告,非看看这个‘理’字到底还存在不存在!”

关键时刻,终日躺在床上的儿子张继文给两位老人解了围:“爸,您就让俺妈去告吧,人活着不就是为了一口气吗?”魏月莺挣扎着爬起来,伏在儿子床前号啕大哭。

魏月莺在司圣礼律师的点拨下,知道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但可以进行申诉。于是,她变卖了家中几袋小麦,又踏上了申诉上访之路。她先去德州,后来又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法委等部门,一次不行,就去两次、三次……

魏月莺一字不识,再加上几乎一贫如洗,独自奔波在异地他乡,吃的苦受的罪遭遇的屈辱与风险,常人都难以想象。她在城市中从来不敢乘坐公交车,一是为了省钱,二是怕不识字上错车或错过要找的地方。不论要去的地方有多远,靠的就是一双脚。实在没钱时,魏月莺就咬咬牙,成为城市中的“乞讨”一族,捡拾些城市垃圾来卖,保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一次,她冒着小雨到某机关申诉,门岗以她“像个叫花子有损机关形象”为由,拒绝让她进去。魏月莺的犟脾气又上来了,站在门口就是不走,雨水伴随着泪水刷刷往下淌,全身一会儿就湿透了。门岗不知是被感动了,还是被她的怪异之举吓坏了,最后竟放她进去了。

2006年1月,魏月莺去济南申诉,回来时已身无分文,她就一路乞讨着步行赶回家。张继文都快认不出母亲了,心疼地哭道:“妈妈,为了儿子,您受大罪了!”魏月莺百感交集:“有儿这一句话,妈妈作再大的难、受再多的委屈也值了!”此时此刻,张心富好像也理解了妻子:“你是对的,我过去不该再三阻挠你。”

魏月莺为儿讨公道的不屈与执著,感动了齐鲁大地的众多父老乡亲,也终于引起了山东省高层的关注。有关部门领导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6年6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在法理和司法实务界,“一审诉讼”一般是指一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其范围不包括诉前仲裁活动。本案中,熟知法律业务知识的律师与没有文化的村妇魏月莺签订委托合同,并相互争执对“一审诉讼”概念的理解,主体上就显失公平。而且在行***仲裁节段,魏月莺已足额支付了其应得的律师服务费,他没有理由再索要实际并未进行的一审诉讼费。该院遂做出“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的再审判决。

李庆不服,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述,扬言要组织全省著名法学专家就这一再审判决举行一次听证会,还说决不相信自己会败在一个文盲村妇的手上。

“败不败给我,不是谁可以说了算的,这要由法律做主!不服气不要紧,官司打到北京我也奉陪!”历经磨难的魏月莺已经对法律建立起了足够的信心,同时也鼓起了她坚决将官司打到底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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