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英文篇1
您就像我们的家长,我们都敬爱您。
We all like having you as our teacher. You have our respect and gratefulness.
我们喜欢您做我们的老师,我们尊敬您、感激您。
This is Teachers’Day and a time to be grateful to all teachers. This profession deserves the special recognition and respect. There is no more appropriate time than this to honour you and others in your chosen field. You have my eternal gratefulness.
We are more thankful than we can express.
对您的谢意,我们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You have been a qualified teachers and even better friend. Thank you for all that you have done.
您不仅是一位合格的教师,更是一位好朋友,谢谢您所做的一切。
Education is not the filling of a pail, but the lighting of a fire.
教育不是灌满一桶水,而是点燃一团生命的火焰。
The man who can make hard things easy is the educator.
能使艰难之事变得容易的人是教育者。
Send you our everlasting feeling of gratefulness and thankfulness on this special day.
在这特别的日子谨向您致以我们永恒的感激之情。
A teacher affects eternity; he can never tell where his influence stops.
一个教师对人的影响是永恒的。
I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time to show you our thanks.
现在是向您表达感激之情最为恰当的时刻。
This small gift is only a tiny token of our gratefulness. We all want to thank you.
这件小小的礼物略表我们的感激之情。我们大家都很感谢您。
I am truly grateful to you for what you have done.
我深深地感激您所做的一切。
Dear teacher, thank you for illuminating my voyage of life with your own light of life. My grateful sentiments come from the bottom of my heart.
老师,感谢您用自己的生命之光,照亮了我人生的旅途,对您我满怀感谢之情。
The whole secret of the teacher’s force lies in the conviction that men are convertible.
教师力量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深信人是可以改变的。
No one deserves a bigger thank you than you. One day is hardly enough to show our gratitude.
没有人比您更值得如此深厚的谢意。仅这一天远不足以表达我们对您的感激之情 。
Thank you for making learning not a dull thing but a great joy.
感谢您使我们把枯燥的学习变成了巨大的乐趣。
We all pitched to buy this gift. We are all grateful to you. Without your unselfish dedication could we achieve no success today.
这是我们买给您的礼物,谢谢您,老师。没有您无私的奉献,就不会有我们今天 的成功。
Our beloved teacher, you are the spring shower that moistens our hearts. The love and care you have given us will encourage us to go through a long and arduous journey.
亲爱的老师,您就像那春天的细雨,滋润着我们的心田。您给予我们的爱和关怀 将鼓舞着我们走过艰难困苦。
You are not only a good teacher but our close friend. Thank you for helping us make something of our lives.
您不仅是一位好老师,也是我们亲密的朋友,谢谢您帮助我们奋发有为。
My heart felt thanks to you, dear teacher. On the voyage of life, you have kindled the light of hope for me. What you have done enriches my mind and broadens my view. On this day I honour you sincerely.
九月英文篇2
(**县委***史研究室**)
**,男,1958年出生,中师毕业文凭,中共***员,一九七七年九月参加工作,一九九三年调入**县委***史研究室工作,一九九四年六月任本单位业务副股长,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任业务股长,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挂任南山镇乙神管理区***支部副书记,二00二年十一月离岗退养。
二十多年来,该同志在县委、***府和本单位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的各项方针、***策,拥护中国***的领导,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思想、行动始终同***中共保持一致,遵纪守法,遵守***的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品德好,诚信为民、诚信做人。
该同志中等师范毕业,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写作能力,能胜任本单位业务工作及业务股长工作。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无私奉献,是本单位业务骨干,任职期间,曾撰写了《公港人的耕海经》、《发挥地缘优势发展集体经济》、《程庚英烈传记》等论文、待记文章,并在省级和央级出版社刊登出版;参与编写了《**县组织史》资料、《**县***史概述与大事记》、《**英烈传》、《中华英烈传》等***史资料的编写,曾获中共湛江市委***史研究室颁发的“一九九一至二00九年度湛江市***史系统优秀史科研成果”三等奖;《**英烈传》***史科研成果三等奖,二00九年度湛江市***史先进工作者等奖励。离岗退养后继续发挥余热,为本室提供有关地方***史资料。
根据《 》文件精神,该同志具备公务员职级晋升资格,经本单位***支部讨论同意该同志职级晋升。
九月英文篇3
米字旗换成了太阳旗。在日治的3年多时间,香港沦为人间地狱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了“九・一八事变”。下令“绝对不抵抗”,东北***一***未发,即让出沈阳城。日***得寸进尺,4个多月内,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全部沦陷。
“九・一八事变”后,英国开始担心香港长远也会受到牵连。于是由1935年起,香港便开始展开其预算高达500万英镑的防御计划。
1937年底,当时刚上任的港督罗富国认为香港难以防守,曾建议香港列为中立的不设防城市,停止所有防御计划,但遭当时英国首相丘吉尔反对,认为香港一定要保卫。
香港的防御计划包括香港岛及九龙多处,以及维多利亚港的东西入口,并均建立了多座重炮及口径16的钢炮。香港岛的山头也建立了多座碉堡。
在1937年至1941年期间,在中日战争中作为中立国的英国***府,仍然刻意维持香港的中立地位。这段时间进入香港的中国***队一律根据国际惯例,缴械后送入集中营。而香港的华人虽然也有为祖国对抗日本的战事出钱或出力,但是一切都需要在不影响英国和日本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日本偷袭珍珠港,宣告了太平洋战争全面爆发。就在日本海***偷袭美国太平洋上的珍珠港后数小时,即当年12月8日香港时间早上8时,由酒井隆所指挥的日***第二十三***第三十八师团以工兵及步兵作先遣部队从深圳进攻香港。战事一开始,日***便出动空***轰炸前启德机场,将英***的飞机悉数摧毁,取得香港的制空权。英国海***仅有的3艘驱逐舰其中1艘也被炸沉,其余2艘则负责将英***家眷撤离,仓皇离开,撤往新加坡。
到12月25日,英***终于弹尽粮绝,日机撒下传单,通牒英***投降。
港督杨慕琦在撤走部******人员后,在下午5时打着白旗率英国殖民地官员渡海亲身前往被日***占据的半岛酒店的3楼的日***总司令部投降。日***占领了英国统治100年的香港,米字旗换成太阳旗。
当日,160万香港人就这样过了一个黑色阴郁的圣诞节。自此,香港进入“3年零8个月”的日治时期。
到1942年2月20日,日***中将矶谷廉介成为了首任日治时期总督,香港正式沦为日本占领区,对香港实行极为残酷的殖民统治。
占领香港后,日***进行疯狂的报复、杀戮和掠夺。他们大规模搜捕欧籍人士。包括英国士兵、***官、***府官员、家属在内的共7000多人被囚禁于集中营中,饥饿和恶劣的卫生条件使1/5的人染上疟疾,很多人不堪病痛和折磨而死去。
在日***的占领下,香港人的尊严、人权尽失。当时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例:市民在街上每当见到日***,无论远近(远至街的另一端)皆须作90度鞠躬(有些还要说日语“谢谢”),否则一旦发现,即遭受拳打脚踢甚至杀身之祸。
当时香港既已沦陷,市面粮食不足,生活艰难,因此很多港人选择离港回乡。
日治期间,英国***府允许盟***轰炸香港,于是一直有盟***战机空袭香港的日***据点,但间中误中民居,造成伤亡。其中最严重一次是误中红一所正在上课的小学,几乎所有师生死亡。湾仔区的民居也经常被误炸炸中。然而,香港市民一般都不反对盟***轰炸。
香港各阶层人士不怕流血牺牲,以各种形式同日***展开了顽强的斗争,成为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华籍市民的***活动仍无间断,变成了地下活动。
经过包括香港人民在内的全世界人民的英勇斗争,反***战争取得节节胜利。随着德国战败,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在香港的日***也被迫放下武器。
在“倾斜的谈判桌”上进行的每一次收回的外交努力,最终成为“新的不平等”的耻辱
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署对轴心国共同行动的宣言,结成世界反***统一战线。次日,接受同盟国的推举,担任中国战区最高统帅,指挥本战区的盟***共同对敌作战。
这时,香港被日寇侵占,中、英、美成为共同反对日本***侵略者的盟国,这就为中国人民收回香港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遇。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府,面临着同时在欧、亚两线作战的局面,深知中国战场对牵制日本的重大作用。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向帝国主义列强据理力争,作了强硬发言,提出撤退外国***队、巡警,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等7项条件,而英法等国以这“不属和会职权范围”为借口,加以否决;在1921年至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与会的中国全权代表又重新提出此问题,但英国以所谓“防御需要”为由,拒不归还香港“新界”。
1941年6月11日,迫于当时的形势,英国外交部发表声明,表示在战后将放弃在华特权。1942年,向英国提出了收回香港的要求,为实现这一愿望,他在访问印度期间会见了印度***运动领袖甘地和尼赫鲁等人,表示支持印度的***要求,以促使英国在远东的殖民体系瓦解。这一姿态在国内掀起了反对帝国主义,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浪潮,并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同情。
面对亚洲民族主义的高涨,面对盟国的责难,英国决策者认为英国需要发表一项单方面的声明,既为过去的殖民***策进行辩解,以“教育美国舆论”,又对过去的某些作法加以修改。英国殖民地大臣克兰伯恩提出,“英国将要作出的让步都不能是单方面的,而要取决于他方的态度。”
英国殖民地部在8月中旬提出的题为《英国的远东***策》的备忘录中逐个分析了亚洲殖民地的状况,其中第一个就是香港。备忘录“承认,香港在地理上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备忘录指出,新界是香港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依靠新界供水;但新界租期有限,待中国收回新界后,港岛就要由中国***府控制的领土供水,港岛的生存和安全将因此大受挟制;且中国是个高关税国家,如果中国收回新界后在这里设置关税壁垒,港岛对英国经济上的重要性也将大大削减,因此,“维持英国现在对英国利益的重要性已经减少”,香港作为港口和市场能够对发展英国与中国及联合国家的关系发挥作用是战后重建计划中应予考虑的首要因素。英国外交部顾问布雷南读了备忘录后写道:“殖民地部在提出其主张时比较笼统、谨慎。据我的印象,他们的主要意思是要有条件地将香港归还中国。”
当时,远东司司长克拉克和布雷南不反对有条件归还香港的主张。但远东司次官彼得森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归还香港,主要理由是:新界剩下的租期还有55年,“这决不是微不足道的,苏伊士运河的租期却只有24年了”;英国被日本人赶出香港时丢了脸,如不能重回香港,则永远不能赢得东方的尊敬……印度事务部大臣艾默里支持彼得森的看法。他在9月10日的一次部际高级官员会议上说,他不同意殖民地部备忘录放弃香港的建议,主张对整个问题应采取的立场是:“我们什么也不放弃”,“如果建议我们放弃什么,那就应当确信,这对我们不是一种战略上的损失,我们可能放弃的东西将能用得到战略意义并不稍次的东西来加以补偿”。
此后,随着战争形势的好转,英国在战后处理殖民地问题上的立场变得愈加强硬,在香港问题上也是这样,不管此时英国***府内部有多少不同意见,没有一种意见是主张在战争期间废除在华治外法权时就考虑香港问题的。中英新约的谈判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开始的。
新约谈判提上日程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估计到,“中国人很可能会认为,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当然包括放弃租借地(如九龙),还可能包括归还香港”。
10月29日,薛穆向中国***府提出中英新约草案。国民***府外交部经过研究,对草案提出若干修改意见,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1899年6月9日在北京签订之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应予废止”,“英方在九龙租借地之行***与管理权,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债务,应移交中华民国”。
国民***府在这里只提出了1899年条约和九龙租借地问题,没有提及1860年的中英《北京条约》和英国根据这一条约占据的九龙半岛,更没有提及1842年的《南京条约》和香港本岛,应该说国民***府考虑到问题的难度,因此提出了比较克制的要求。
但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否决了发表声明的建议。他认为应答复中方:新界不属条约范围,但英国愿在战后讨论其未来问题。最后,外交部的方针是:坚决抵制中国的要求,即使谈判破裂也在所不惜。
11月30日,丘吉尔主持内阁会议,正式通过162(42)号决议,赞成外交大臣艾登所主张的“‘新界’,不属本次条约的讨论范围”的方针。
英国驻华大使薛穆收到内阁通过的基本方针后,于12月14日正式通知宋子文,告之英国不同中国讨论“新界”问题,“新界”问题不属本次谈判之列。宋子文大惑不解,与薛穆争辩道:中国公众都把租借地和租界视作一类问题,在国民参***会上也提出了九龙租借地问题,中国***府认为,即将签订的条约如不能保证解决这一问题,则不能消除引起两国人民间误会的根源。
在收回九龙租借地问题上态度最坚决的似乎是。他坚持新约中要包括这一问题,否则,他宁愿不签订条约。
25日下午,宋子文、外交次长吴国桢、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外交部条法司司长王化成及驻英大使顾维钧进行商讨。王宠惠等说,对九龙租借地问题颇为坚持,如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中英谈判可能破裂。顾维钧认为,英国说战后解决领土调整问题是有诚意的。中国可以找到体面退让的办法;而如果条约谈判失败,英国发表声明解释理由,英、美舆论自然会采取现实态度,觉得首要之事是协同作战,而不是就现在还被敌人战领的领土进行争吵,那样可能反而对中国不利。在场的人一致认为,在今后对付苏联时,与英国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于是大家决定把问题呈报,并由王宠惠起草一个方案,要求英国声明归还九龙租借地的意愿,并同意在战争结束后6个月之内中英开始进行谈判。批准了这一方案,并强调,英方应该承诺归还九龙租借地。
27日上午,宋子文把批准方案事告诉顾维钧,并嘱他立即去见薛穆。顾维钧奉命对薛穆说,中国***府不反对在新约之外解决九龙租借地问题,也不反对战后进行各种实际安排,但英国现在必须明确声明打算把该租借地归还中国,如果连这样的妥协办法英国也不能接受,中国***府将不签订条约。自然,他希望能避免这种结局。薛穆表示无能为力,说他已尽力设法提出折衷方案,如谈判破裂,不是英国的过错。
谈判眼看面临僵局。顾维钧估计英国在九龙租借地问题上不会再作多少让步,并主张“即使暂时牺牲九龙,也要签署条约”。宋子文建议一起去劝说不要在此问题上继续坚持。27日晚,顾维钧在面见时说,英国有意表示友好,建议缔结新约,这是英国“送上门来的礼”,中国应当先收下这第一份礼,同时暗示在等着第二份礼;中国应当先签新约,同时公开讲明,希望英国战后归还九龙租借地。接受了这一建议。但他决定先不把这一立场通知英方,而让宋子文翌日再告诉薛穆,九龙租借地问题解决后才能缔约。
28日上午,宋子文再次与薛穆会谈。宋子文强调说,中方已对英国建议的换文讨论过两次,但不能接受这种解决办法,他强烈暗示情势的严重性,恳切要求英国***府重新考虑在新界问题上的立场,作出准备归还新界的表示。薛穆也感到事态严重,他相信宋子文所强调的中国***府和中国人民在新界问题上的感情,他担心如果英国不发表中方所要求的声明,中国真有可能拒签新约,那样,“英国可能陷入窘境,中国人在与美国人订约之后,会单方面宣布废除治外法权。即便不这样,也将出现很困难的状况”,中英“两国正在迅速改善的关系”将“严重倒退”。
在28日内阁会议之前,克拉克在给艾登的备忘录中分析谈判形势说,如果内阁会议批准指示薛穆,除了把“租借地的期限”中“期限”一词删去,英国不再作任何让步,英国可能要冒谈不成条约的风险。这对英国议会和公众都能讲得过去,因为一则新界不属治外法权范围,它是“英国领土香港的租借条件下的延伸”;二则如果英国宽宏大量,条约对中国过于有利,中国将得寸进尺,要求对治外法权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他指出,达不成条约虽有若干不利之处,但“事情的关键在于,如果我们由于中国的压力而在这一重要问题上让步,那么我们使自己在其他问题上经受中国的严重压力”。艾登完全同意克拉克的这一说法。
28日,艾登向内阁会议报告了谈判情况,表示不能接受中方要求,内阁会议同意这一立场。会后,艾登立即指示薛穆,除了26日电所示可将“租借地的期限”中“期限”一词删去,或改成“租借地问题”外,英国不能再作让步。他说:“我们不可能接受顾博士提出的解决办法,如果中国坚持,我们只好不签订条约。”
30日,薛穆、宋子文再次会谈,薛穆照艾登28日指示把英国立场告知宋子文。下午,宋子文、王宠惠、顾维钧又见,劝他最后下决心放弃关于九龙租借地的要求。31日上午,正式批准签署条约。中午,宋子文将此决定通知薛穆。
由于条约文本翻译颇费周折,新约签字又推迟了若干日。1943年1月11日,中英新约与中美新约同时签订。宋子文并向薛穆提出一项照会,声明:关于九龙租借地问题“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21日,薛穆复照称,业已将此通知转达本国***府。英国没有通过这次换文承担任何义务,作出任何承诺。可以说,中方在九龙租借地问题的谈判是完全失败了。
曾经向日***屈膝投降的大不列颠帝国又恢复了在中国这块领土的横行时期
1945年4月,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受罗斯福之命与英国决策者讨论香港问题,在途经伦敦时会见了丘吉尔,丘吉尔直截了当地向赫尔利表示,他将为香港斗争到底,他说:“除非踩过我的尸体,否则休想把香港从大英帝国版***中除掉”,大英帝国将不要求什么,也不放弃什么,“我们决不会放弃大英帝国旗帜下的一寸领土”。
5 月,德国战败,日本失败也已成定局。这使得英国***府更加担心香港日***向***队和中国***领导的港九游击队投降,于是急忙对重占香港问题进一步进行研究和部署。
7月23日,英国外交部、殖民地部、陆***部与香港计划小组举行联席席会议,研究对策。与会者认为,既然香港在中国战区之内,必须事先征得的同意,方能让一个英国的民***小组附属于参加接收香港的中国***队;而在向提出之前,有必要先征得美国的同意。
战争形势迅速发展,8月10日,日本表示接受盟国《波茨坦公告》,准备无条件投降。8月11日英国外交部致电薛穆,命他通过英***服务团团长赖濂仕立即设法与被日本人囚禁在港岛的前香港辅***司詹逊取得联系,授权他在被日本释放后“立即恢复英国的与行***”,直到英国海***到达建立******府为止。
显然是估计到了在香港受降问题上会有麻烦,特地于8月14日下午召见薛穆,声明“中国***府承认英国在香港的权利”,只是希望最终能解决香港问题。这实际上是给英国吃定心丸,表示中国近期内不会提起香港问题。
按理说,抗战胜利后,正是中国收回香港的一个绝好机遇。身为盟***中国战区司令长官的,正可派一劲旅进驻香港,接受日***投降,恢复中国对香港行使。但是,却走上了另一条道路――优先,积极准备打内战。因而,这个***贼置中华民族利益于不顾,对帝国主义一再妥协。
之所以对英屈服,除了优先的主要因素外,美国态度转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战争结束后,美国力量空前膨胀,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并且美苏矛盾开始突出。美国在与苏联的抗衡中需要英国的支持,在战后的欧洲事务中也需要英国的配合,因而它不愿意因香港问题而影响美英关系。
8月15日,日本天皇《终战诏敕》,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
8月15日,***总统向盟***太平洋战区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下达关于接受日***投降的第一号命令,内称:“凡在中华民国、台湾、越南北纬16 度以北之日***,均应向蒋委员长投降。”不言而喻,香港在中国受降地区之内。
8月18日,英国首相艾德礼致电***说“我们不能接受任何把第一号总命令解释为意味着香港包括在‘中国境内’的说法,香港是英国领土”。
20日,外交大臣贝文在下院宣称,英国方面已为在香港受降采取了措施,但此事“可能还有困难”,中英两国***队正在展开一场竞赛,看谁先到香港。
接到艾德礼的电报后,***立即与国务卿贝尔纳斯以及参谋长们进行商议,结果美国在英国压力之下不惜修改“一号命令”,同意“在受降问题上明确把香港划出中国战区”。
原希望此事美国会给自己撑腰,不料这位美国总统竟一点面子也不给。他盛怒之下,煞有介事地于8 月21日命令,令驻扎在广西梧州的第二方面***的第十三***前往接收香港、九龙,并派特使通知英方:中国***队不久将调遣到港,负责接受日***投降。同时他还命令驻广东的少量部队进入“新界”,准备接收日***的武器装备,但此举立即遭到英方的拒绝。
本来就没有把香港问题放在应有位置,也没有打算趁机收复香港,只是英国人太不给“面子”,实在令他这个中国战区最高统帅难以下台,派***队赴港只是气头上的冲动,为的是给自己加些筹码,而并非本意。没想到英国人的反应竟如此强烈,美国也随声附和,见状又立即软了下来,被迫作出让步,于23日复电***,表示“同意授权一位英国司令官去接受香港日***投降”,并将派中、美***官各1人出席受降仪式。这里所说的“授权1位英国司令官”云云,无非是作出实质性让步时一种保全面子的说法,***自然明白,他立即回电,感谢“体谅人的行动缓解了困难的局面”。
8月30日,英国太平洋舰队特遣舰队在夏悫少将的率领下,迅速驶进香港维多利亚港湾,并立即登陆,从日***手中接管了海***船坞和一些民***、***事设施,随后又从日***手中逐步接管了九龙和“新界”,完成了对整个香港地区的***事占领,在中环皇后像广场的抗战胜利纪念碑前举行隆重的接管香港仪式。
9月1日,夏悫在香港电台正式宣布,成立以他为首的香港******府,从即日起取代以詹逊为首的临时***府。米字旗又出现在香港的上空,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正式恢复。
九月英文篇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0月15日《关于江西省九江市王秀英房屋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九江市中转站与马文庆于1975年5月30日和12月6日所签订的两份合同表明,当事人双方系共同改建房屋,不是买卖房屋关系。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多年,并无争议。1982年马文庆死后,其妻王秀英以房屋是“抵押”给农场中转站的为由,否定原协议,不应支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讼争的110号前幢楼房判归龙感湖农场驻九江市中转站所有。后幢楼房判归王秀英所有,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请你们做好王秀英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九月英文篇5
坚持一个中国的“九二共识”是两岸和平发展的唯一基础,作为2012年选举的候选人、******蔡英文在她的“十年***纲”“国家安全,两岸经贸篇”中提到两岸关系部分时表示;两岸在***治体制、社会制度、信仰价值与历史记忆都有很多不同,但两岸也有共同利益,譬如在掌握发展的契机,以及在台海与区域的稳定和平上,因此思考两岸关系,除了必须以全球的、多边的平衡架构为主,也要有“和而不同,和而求同”的正确态度;蔡英文认为,唯有在这种态度与结构下,两岸才能发展健康、可长可久的关系。关于两岸关系的定位,蔡英文认为:有关“”问题与现状,“台湾前途决议文”明确主张的立场,而台湾现在内部最大的共识就是“维持台湾现状”,虽然不同的******对于维持现状的认知与解读有所不同,但这个民主机制是台湾最珍贵的价值所在,这个民主机制也应该保障不同的声音与主张;因此基于内部意见的多元化,必须透过民主机制形成一个内部的共识,或许可以称它作“台湾共识”;这对将来与中国大陆建立和平稳定的互动,以及可长可久的架构,是非常关键性的条件与过程。另对“九二共识”,蔡英文表示,其实社会上也有很多的疑问。也就是1992年并没有“九二共识”这个名词,如果它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就没有承认不承认,接受不接受的问题。
从上述蔡英文对两岸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作为的******及2012年“大选”的候选人,她坚持“”的立场,虽未明说,的“台湾前途问题决议文”已经很明确地宣示,不明说是为了选举的考量。和上一条紧密相联既不承认“九二共识”,一是认为“九二共识”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名词,所以没有承认不承认,接受不接受的问题。第二,蔡英文认为“九二共识”是与大陆达成的一种共识,不能代表全台湾民众的意志。所以要另创“台湾共识”取代“九二共识”。蔡英文在这里首先不顾历史事实,如没有“九二共识”作基础,就根本不可能出现后来的汪辜会谈及海协会海基会的一系列会谈。二是,是当时的执******,“九二共识”是双方的行***机构委托授权达成的,而不是由国共两***所达成的。第三“九二共识”符合两岸的实际情况,坚持和认同“九二共识”符合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这可以从2008年5月,两岸进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短短三年多来,两岸关系出现了迅猛的进展,全面“三通”、直航、开放大陆游客来台、两岸签署了15项协议,特别是去年海协会、海基会签署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的经贸交流合作势头一片大好,两岸的产业、民众都得到了实惠,这一切都是由于“九二共识”这个坚实的基础。正如在2010年12月2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表示的:“‘九二共识’系的基础,如果***蔡英文不承认‘九二共识’,两岸关系要和平发展,有很大的问号。”蔡英文想以所谓的“台湾共识”来取代“九二共识”,以“民主牌”来包装“”的本质,这种不承认“九二共识”反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说法和两岸关系的定位如何与大陆打交道、如何维持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如果蔡英文坚持反对“九二共识”的立场,一旦上台两岸关系必将重新陷入停滞甚至倒退。两岸目前和平发展的局面也将不复存在。
九月英文篇6
根据云南省招考频道公布的《云南省2019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及抽考科目》可知:2019年云南中考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日,考试科目为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生物学、地理、信息技术、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如下:
2019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于6月28日至7月2日举行。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生物学、地理、信息技术;
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体育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4月底前进行。昆明市、曲靖市抽考科目为:数学、地理。
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思想品德学科实行笔试、闭卷方式;英语学科实行听力与笔试、闭卷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技术学科实行网上考试方式;体育学科实行必考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现场考试方式;音乐和美术学科的考试方式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2019年云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详细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方式
6月28日
08:30-11:00
语 文
闭卷考
14:00-15:30
物 理
闭卷考
16:30-18:00
历 史
闭卷考
6月29日
08:30-10:30
数 学
闭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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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生物学、地理、信息技术;
九月英文篇7
关键词:香港法治,司法审查,居留权案,法律解释
一 一九九七年七月以前香港司法审查制度的演变及特点[1]
1843年,中英签定《南京条约》,香港被割让给了英国。从法制史的角度而言,这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代,意味着英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适用于香港,它所带来的后果是自此之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香港的整个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普通法系色彩,而香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理念,也同样由英国宪法理论的二大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原则所构成。
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何在?英国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
(一)法治原则(Rule of Law )
“首先,法治表示普通法的绝对最高或优越,排除***府方面的专横或特权,甚至广大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次,法治表示法律面前平等,一切阶级服从于由普通法院所执行的普通法律。最后,英国的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由法院所确定和执行的个人权利的结果。”[2]由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所表述的“法治”原则奠定了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基础,认为法院的主要功能就是遵循普通法审理案件,以控制行***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司法审查就是这一功能发挥的主要形式。当代英国宪法学者进一步发展了戴雪的理论,并纠正了他的一些误解,如认为英国虽然不像法国那样,有一个行***法院,但英国同样有行***法。更重要的是,“当代英国学者认为,法治原则不应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要求***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3]”这种思想的核心就是认为“法治”所要实现的不仅是形式正义,而且要追求法律的实质正义,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回归,即认为在所有实际存在的和内容正确的法则或规律上面,还有一种永恒的道德原则为根据的自然法和正义体系。这种法律思想不仅使法院拥有了对法律的审查权,而且使法院有权解释什么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分权原则(SEPERATION OF POWER)
为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限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必须将权力分配给具有不同功能的机构。立法机关负责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行***机关负责法律的执行、司法机关负责法律的适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国际公法范围内事务的权力和执行国内法范围内事务的权力。国王或执***官通过第一种权力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改或废除以前制定的法律。通过第二种权力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秩序,防御侵略。通过第三种权力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端。最后的一种权力称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即众所周知的行***权。”[4]三权分立的目的是分散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正是这种思想,使司法审查成为法院的天然、固有的职能,毋须制定法的授权。
但是,这种绝对的“三权分立”思想在英国是受制于由17世纪的资产阶级***所确立的“议会至上”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法院只是执行议会的法律而无权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同时,由于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也不可能拥有违宪审查权。这种状况在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今日的欧洲联盟)之后发生了变化,在西班牙渔业公司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宣布《1988年商船条例》因为违反欧共体法律而无效。“这是三百多年来英国法院第一次宣布一项议会法案,可不按法律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其含义就是英国法律现在服从于欧共体法律。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英国法律可能而有时则是必须由英国法院宣布无效。”[5]
在香港,三权分立的原则并非绝对适用,即三权并非完全分立,例如,港督是***府行***和立法部门的***,在两者中有很大的实权。行***局的许多成员同时也在立法局中占有席位。此外,有许多行***和委员会,其职责涉及司法的和准司法的决定,但是,“三权分立的学说也确实适用于很大的范围,而且对司法***非常重要,司法人员的决定万一得不到行***方面的赞同,也不用害怕受到纪律处分。”[6]即这一原则在为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的同时,又保障了这一制度。
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正是以上述的两个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但是,香港特殊的法律地位-英国的海外殖民地,又决定了它的司法审查制度并非与英国完全一致,而是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
首先,香港有成文的“违宪”审查依据[7].香港有自己的宪法性文件(Constitutional Docunment)。“宪法性文件”,是“宪法和起宪法作用的文件的总称。宪法性文件通常由制宪会议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也有的按照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一般规定国家的***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权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性文件相抵触。”[8]而在英国,宪法(Constitution Law)是指“法律规则的总称,它确定某特别***治团体的***体的法律结构的基本或根本成分,他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及其职能……没有称之为宪法的***文件,宪法的原则和规则包含在不同日期颁布的大量的制定法,大量判例的理由,以及通常称为宪法惯例的习惯法,惯用法和实际存在的杂乱无章的体系之中。”[9]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由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除受“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拘束外,其法律效力是无差别的,并没有一个单独可以被称之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也没有确定的宪法性文件的体系。只要涉及***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就可以被称为“宪法性文件”。香港却有确定的“宪法性文件”,并不是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都适用于香港地区。通说认为香港的“宪法性文件”是由英国议会在1843年先后颁布并实行于香港的《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构成。《英皇制诰》规定了香港作为殖民地的整个***府框架,规定设立港督的职位,列举港督的权力,同时授权港督设立行***、立法两局,规定港督有对法官的任命权等。《皇室训令》则主要是补充《英皇制诰》的不足之处,对立法和行***的一些程序进行细化。正是这两份文件,构建了香港整个社会制度的大体结构,并延续至今。从法律效力角度而言,《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就是香港地区的“宪法”,香港立法局享有的制定法例的权力来自这两份文件,属于授权立法,从法理学角度,它就不能制定违背授权者意愿的法律。一旦制定,法院就可以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该法例无效。
从法院实际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情形来看,在1991年以前,虽然香港有成文的司法审查依据,但是由于《英皇制诰》授予香港立法机关的权力过于抽象:“为了殖民地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治而立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限制标准,所以在1991年以前,香港法院并没有根据《英皇制诰》对香港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审查。1991年,香港加入《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现已被修正)适用于香港,而根据《人权法案条例》,《英皇制诰》的第七条被修订为:“香港立法机关不得在1991年6月1日之后,制定任何有关限制人权的法律,如果有关限制与适用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有所抵触的话。”在1991年的R v Sinyau-ming 和R v Lum Wai-ming 案中,香港上诉法院先后裁定《危险药品条例》中的若干条款及修订后的若干条款因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而无效。审查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修订后的《英皇制诰》第七条。香港法院对此条的理解是,它们可以据此审查和推翻任何在1991年6月8日后制定的,违反《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标准的立法。[10]
其次,香港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性。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的法律种类繁多,包括了英国为香港地区制定的法律、香港地方法律、判例法(即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国际条约等多种法律渊源。虽然由成文的司法审查依据,但是法院并非可以审查一切上述法律,司法审查权仍然受到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不仅指由三权分立所带来的包括:“法院无权受理控告国家行为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权不得构成对其他部门(如行***部门)正常工作的干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遇到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必须向行***机关要求就该事实问题提供证明。”等限制。[11]除此以外,从法律效力角度,司法审查还受到了普通法的“议会至上”原则的约束。在英国,居于最高法律地位的不是宪法,而是议会。议会制定的法律除非受到它以后的议会制定的新法的改变,不受任何机构的任何形式的审查。法院只有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虽然法院的法官们可以通过灵活的法律解释使议会立法合乎宪法传统,但是无论如何,法院不可能公然宣称某部法律因为违宪而无效。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它的海外殖民地,对于香港法院而言,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在香港具有“宪法”地位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在英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和其他的议会立法(适用于香港地区)在法律效力上是平级的,香港法院无权审查英国议会颁布的适用于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无权审查英国枢密院制定的法律以及英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指令。它能审查的只是香港的地方性法律,包括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条例和行***局等机关制定的附属立法。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审查的范围也只限于对有关法律的人权保障条款进行审查。
再次,香港的司法审查具有非终局性。 香港的法院体制比较复杂,有裁判司署、审裁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之设,其中,最高法院是香港地区对某一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但它并不一定是该案的终审法院。对香港地区案件的终审权,属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法律依据是1908年的《规定对香港最高法院上诉的枢密院令》(1957年10月修正)。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受理海外领土的上诉案件和英国本土和海岛的某些案件。香港法院没有对案件的终审权,这一香港司法制度的特点决定了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同样不具有最终性。根据普通法系的传统,法院的司法审查是附带在个案审理中进行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可以通过否定案件的判决来否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2].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审查的不具有最终性是否是对香港“司法***”的一种侵犯?香港的“司法***”原则在宪法性文件中不能找到依据,它是由宪法惯例所形成的,包括任期的保障,薪俸的保障,任命程序的保障,豁免权及免责权等,该原则所强调的是司法系统相对于立法、行***系统的***,而不是司法系统内部的***。这也是尽管香港的法院没有对案件的终审权,但是一旦谈及司法制度的原则,都会强调香港的“司法***”原则的重要性的原因。
二 一九九七年七月以后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新特点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归祖国,《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也于同日起在香港地区生效。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香港特别行***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策,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基本不变。《基本法》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规定香港地区基本制度的“根本法”,原有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因为属于殖民地性质的法律而被废除。在原有的司法审查的根据不再存在的前提下,一九九七年以后的香港是否仍有司法审查制度?
笔者认为,一九九七以后,香港法院仍然享有司法审查权,但是,司法审查权的来源发生了变化,并随之带来香港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些新特点。
正如上文所论述,香港原有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英国传统的宪法原则-“法治”与“分权”,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被认为是法院的固有职能,并没有任何的成文法授予法官这项权力。虽然《英皇制诰》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的人权条款,但这并不构成制定法授权的依据,因为在一九九一年以前,法院就已经拥有了司法审查权。一九九一年所修订的《英皇制诰》第七条只是 将司法审查的标准确定化,不能据此认为是这一条款赋予香港法院以司法审查权。
香港法院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司法审查权的来源应是成文法授权。《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香港特别行***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13]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八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由上述法律条文可推理得出的结论是,香港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适用《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十一条而享有对香港特别行***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由于司法审查权来源的变化,与香港原有的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两者有同有异,其司法审查制度的新特点有:
(一)司法审查的实际范围扩大,但同时受到新的限制
香港原有的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是针对立法局是否有违反《英皇制诰》(修订)第七条的法律制定情形而言,而在《基本法》生效之后,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同时,在普通法体系中,由于法律解释往往融于司法审查过程中,香港法律的解释体制的变化,也给司法审查增加了新的限制。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该法的解释问题,被认为是中国法与普通法法律解释体制的混合体。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立法解释,行***解释,司法解释并存,而以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解释的效力为最高。根据全国人大***会1983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会解释或裁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香港原先的解释体制采用的是普通法模式,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解释,立法机构如发现司法机关对于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有误,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但不能直接就该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而行***机关对法条的理解与法院产生差异时,也以司法解释为准。简而言之,在普通法系,实行的是“司法解释至上”的原则。这两种解释体制如何结合是香港回归祖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法律解释问题涉及香港的司法***,并最终与保障香港地区的高度自治产生联系,所以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提出的是一个折衷的解决方案,参考了欧共体[14]的法律解释体制,该体制解决的是对法律的解释权和对案件的终审权不在一起的情形的处理,最终该条所确立的模式是:
(1)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 ***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3)香港特别行***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之前,应由香港特别行***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对于这一模式的理解是,它首先肯定了《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会,保证了国家的法律解释体制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与统一性,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其次,由全国人大***会授权香港法院行使对基本法的条款的解释权,但又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使香港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不能对任何条文享有绝对的解释权。
(二)司法审查的最终性得以确立
《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区法院享有***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区的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设立是《基本法》对香港的司法制度所作的一个重大变更,终审权就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中对案件的最终审判权,经过终审机关作出的判决不得再向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上诉。
为什么要把终审权授予香港特区?这也是从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的结果。“因为现在香港的上诉案件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一种殖民主义的体现。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当然要去掉这种殖民主义的司法制度。还考虑到1997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对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是有利的。香港的现有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同,香港实行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内地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定法,而不实行判例法,再诉讼程序上内地与香港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司法体制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将上诉案件的最终审判权交给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行使,对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是有利的。”[15]
三 从居留权案件透视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全国人大***会法律解释
(一)居留权案件案情简介
居留权案件,又称“小人蛇”案,通过本案,香港法院行使了它对香港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司法审查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基本法》实施以后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不享有来港定居的法定权利,只可以根据每天准许150名内地人士移居香港的配额,申请排期来港定居。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大批持双程证[16]或未经正常海关关口入境的内地人士声称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他们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同时享有居留权。如果他们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话,将有大批人流涌入香港,势必会造成香港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香港特别行***区筹备委员会曾在一九九六年通过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香港特别行***区临时立法会在修订《入境条例(第2号)》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另外规定父母双方中,仅有父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 子女不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条例(第2号)修订》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同时,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紧急通过《入境条例(第3号)修订》,确立“双程证”制度,并使该修订具有溯及力,提前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在经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初审,上诉庭的复审之后,有关人士继续上诉,并最终成为向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上诉的一九九八年第十三至十六号案。各案上诉人的情况简介如下:
第十三号案的上诉人为Chan Kam Nga及另外80人,81人中,16个为未成年人,12个为成年人,部分持双程证,部分未经关卡入境。编号46、48和58的上诉人于1997年7月1日后来港,其余78人在回归前抵港。他们的共同点是出生时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来港时父母至少有一方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十四号案的上诉人为Ng Ka Ling 和Ng Tan Tan两姐妹,她们分别出生于1987年和1989年。其父1976年来港,在她们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姐妹俩于1997年7月1日偷渡来港,于7月4日向入境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
第十五号案的上诉人为Tsui Kuen Nang,1978年在内地出生,其父于1962年来港,在其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Tsui Kuen Nang于1997年7月1日偷渡来港,1997年7月3日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向入境处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
第十六号案的上诉人为Cheung Lai Wah,1989年在内地出生,其父于1967年来港,在其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她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于分娩时死亡。1994年Cheung Lai Wah 持双程证来港,从1995年1月起超期居留。1997年7月15日,她向入境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
归纳各案的上诉请求,要点如下:
(1)1997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入境条例(第2号)》(修正)中规定,香港特别行***区的男性居民在中国内地的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基本法》第24(3)条所赋予的居留权,该规定与《基本法》相抵触而无效。
九月英文篇8
近日,从英国网络书商得到一件英文信函,颇有些意外之喜。
这封信写在专用笺纸上,红色的笺头印有英文“CHINESE LEGATION, 49, PORTLAND PLACE, LONDON, W.”,意即“伦敦波特兰大街49号,中国公使馆”。信函正文用斯宾塞体英文书写,经朋友吴杰先生和Jason Halprin先生帮助,依照手迹释读原信。
18th June 1884
Dear Miss Portman:
I write to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of the 16th instant and to say that I and my family have now come to town. I regret however to state that owing to previous engagements, I shall not have the pleasure of being present at the party of Mrs Lewis on the 24th instant. I shall be obliged to you if you will kindly thank her on my behalf for her kind invitation.
With kind regards in which all my family join, to you and compliments to Mrs Lewis and Miss Chapman,
I remain yours sincerely,
淑懿L. Tseng
据Jason Halprin先生说,此信是古典英文。经他帮助,试译如下:
亲爱的波德曼小姐:
专呈此函,谢您本月十六日来信,并告您我与家人现已回城。非常遗憾,因早先有约,我无法出席路易斯太太本月二十四日宴会。若您愿意,请代我谢她盛情邀请。
我和家人向您致以最亲切的问候,向路易斯太太和查普曼小姐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您最真诚的
淑懿 L.Tseng
乍看这封短笺,内容很普通,无非告诉收信人不能参加一个聚会而已,并未透露特别有价值的信息。但综合各方面资料,笔者认为这封普通的信笺却承载着某些特殊的历史意义。
二
先说写信人。
落款署名“淑懿L. Tseng”,此人未见任何记载。据我推测,此人应是晚清著名外交家曾纪泽的夫人。
曾纪泽(1839-1890),字赂眨晚清名臣曾国藩次子,袭父一等毅勇侯,故称曾侯。他一八七六年出使英法,稍后兼使俄国,驻欧达八年。曾纪泽最重要的历史功绩,是虎口夺食,收回了被沙皇俄国占领的部分领土。著名学者萧一山在《清史大纲》中称:“曾纪泽是我国当时最了解国际形势的外交家……英国驻俄大使称赞他说:‘凭外交从俄国取回他已占领的土地,曾侯要算第一人。’”台湾学者李恩涵在《曾纪泽的外交》中说:“……自以光绪六七年间的中俄伊犁交涉,最为人艳称。他挽救了一次迫在眉睫的中俄战争,并以较少的代价,索还了已经丧失的部分要地。”湖湘学者钟叔河说:“虽说‘弱国无外交’,但是曾氏以他精明干练的才力,在出使期间还是替国家捍卫了权益。其中最大的一件,就是同沙皇俄国重开谈判,收回了伊犁和帖克斯川大平原。……这在近代清代外交史上,实在是绝无仅有的事。”
在曾纪泽驻欧期间,其夫人积极参与他的外交、社交事务。曾夫人系曾国藩密友、陕西巡抚、桐城派散文家刘蓉之女,一八五八年由彭玉麟、唐义渠为媒,成为曾纪泽继室。一八七六年,曾纪泽出使英法,曾夫人随行。由于曾纪泽身为外交使节,在欧期间往来拜会极其频繁。曾夫人出于礼节,频繁接见、拜谒英法达官贵人内眷。据吕海寰撰《刘侯太夫人墓志铭》:“居海,博识多闻,谙习语言文字,燕见各国君后,受旨进退无紊于仪容,间出议论以佐惠敏(曾纪泽谥号)所不逮。西人皆称之益知。”由于曾夫人积极参加社交活动,以至到达英国的第二年,曾纪泽在寓所二楼特别布置了“女客厅”,专门用于会见女客。曾夫人在欧活动,据台湾学者林维红《面对西方文化的中国女性:从〈曾纪泽日记〉看曾氏妇女在欧洲》概括,大致包括“一般拜谒、茶会、外交礼仪、就医、其他社交活动五大类”。但这些活动,《曾纪泽日记》(以下称《日记》)记载极为简略,基本是一些流水账式记录,如:“日本公使之夫人来拜内人,传语良久”“达尔毕格立斐次夫人暨阿尔福夫人来谒内人,传语良久”“携内人、仲妹出门拜客,阿尔福家、达尔毕格立斐次家、金登干之夫人家、诸盘生之夫人家,各久坐”“申初,偕内人、仲妹拜沙尔芒之夫人;申正,拜罗林荪之夫人;酉初,拜安白尔之妻”“女客来,与内人、女儿陪谈极久”,等等,既没有会见谈话的内容,更没有细节上的敷陈。
不过在曾朴《孽海花》的“小说家言”中,留下了曾夫人外交活动的传神描述:“当日曾侯夫人出使英国,那时英国刚刚起了个什么叫作 ‘手工赛会’。这会原是英国上流妇女集合的,凡有妇女亲手制造的物件,荟萃在一处,叫人批评比赛,好的就把金钱投下,算个赏彩。到散会时,把投的金钱,大家比较,谁的金钱多,系谁是第一。却说这个侯夫人,当时结交很广,这会开的时候,英国外交部送来一角公函,请夫人赴会。曾侯便问夫人:‘赴会不赴会?’夫人道:‘为什么不赴?你复函答应便了。’曾侯道:‘这不可胡闹。我们没有东西可赛,不要事到临头,拿不出手,被人耻笑,反伤国体!’夫人笑道:‘你别管,我自有道理。’曾侯拗不过,只好回书答应。……看看会期已到,你想曾侯心中干急不干急呢?哪晓得夫人越做得没事人儿一样。这日正是开会的第一日,曾侯清早起来,却不见了夫人,知道已经赴会去了,连忙坐了马车,赶到会场,只见会场中人山人海,异常热闹。场上陈列着有锦绣的,有金银的,五光十色,目眩神迷,顿时吓得出神。四处找他夫人,一时慌了,竟找不着。只听得一片喝彩声、拍掌声,从会场门首第一个桌子边发出。回头一看,却正是他夫人坐在那桌子旁边一把矮椅上,桌上却摆着十几个康熙五彩的鸡缸杯,几把紫砂的龚春名壶,壶中满贮着无锡惠山的第一名泉,泉中沉着几撮武夷山的香茗,一种幽雅的古色,映着陆离的异彩,直射眼帘;一股清俊的香味,趁着氤氤的和风,直透鼻官。许多碧眼紫髯的伟男、鬈发蜂腰的仕女,正是摩肩如云、挥汗成雨的时候,烦渴得了不得。忽然一滴杨枝水,劈头洒将来,正如仙露明珠,琼浆玉液,哪一个不欢喜赞叹!顿时抛掷金钱,如雨点一般。直到会散,把金钱汇算起来,侯夫人竟占了次多数。曾侯那时的得意可想而知,觉脸上添了无数的光彩。”
遗憾的是,这位光彩照人的时代女性,其姓名却成为历史的缺失。谢琰、谭剑翔在《曾侯刘太夫人小传》中,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光绪二十九年(1903)刘氏病逝,诰封一品侯太夫人。一代名媛悄然逝去,淹没在历史的灰烬中,她的才学和美好德行操守堪为女性楷模,然而在那个风雨飘摇的时代,这位不平凡的女性,却没有留下一个完整的名字供后人凭吊。”笔者略翻《日记》《曾纪泽遗集》《曾国藩日记》《曾国藩书信》《曾国藩家书》《曾国藩年谱》《养晦堂文集》《曾国荃年谱》《崇德老人自订年谱》诸书,但均未有所获。后读潘德利、王宇著《曾纪泽年谱》,提及曾夫人名刘鉴,字慧淑。但令人不解的是,此名、字与曾国荃次子曾纪官的夫人刘鉴(字惠叔,著有《曾氏女训》《分绿窗诗文集》)名字均太过相似,似为误植。向潘、王两位老师求教,但两位作者早已不再研究此课题,也忘记相关资料具体出处,只能存疑待考。
回到这封信,笔者判断写信人是曾纪泽夫人,主要是通过综合考辨,剥茧抽丝得出的结论,具体论证过程如下:
第一、写信人是曾姓人士。曾纪泽在欧期间,对外署名一般为“Tseng”或“Marquis Tseng”(Marquis乃侯爵之意译)。如一八八七年寄英国法学家莱昂内・利瓦伊(Leone Levi)函署名Tseng;发表英文文章《中国先睡后醒论》署名为Marquis Tseng;吾友崔建先生藏有一件曾纪泽签名卡片,签名为“毅勇嗣侯曾”及英文“Tseng”。这封信英文署名为“L. Tseng”,对照曾纪泽英文署名和签名,可以确定此信写信人是曾姓人士,且非曾纪泽。
第二、写信人是曾纪泽家眷。信函写在中国公使馆专用信笺上,当时使用此信笺之人,只能是曾纪泽、曾纪泽家人、曾纪泽僚属(参赞、翻译)等相关人员。既然此函署名为曾姓,且非曾纪泽本人,那只能是曾纪泽在欧家眷。
第三、写信人是曾纪泽夫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曾纪泽在欧家眷只有曾夫人未留下名字。曾纪泽在欧家眷,包括曾夫人刘氏,一直随伺在欧;仲妹曾纪曜,一八七八年与夫陈松生(二等参赞)随曾纪泽赴欧,一八八一年在巴黎去世;长女曾广璇,又名福秀,字幼卿,一八八二年随夫李经馥赴欧与曾纪泽团聚;次女曾广,又名宝秀,时年十八;嗣子曾广铨,字敬贻,时年十三;长子曾广銮,字君和,时年十一;幼子曾广,生于欧洲,时年五岁。上述诸人,曾纪泽三子皆有名字,且年幼,未***参与社交,可排除。曾夫人、广璇、广皆可能为写信人。然而,广璇、广皆有名字,似不应再有另外署名。二是,这封信英文署名与曾夫人合,与广璇、广不合。信函英文署名是“L.Tseng”,其中“L.”显系某中国姓或名的英文简写。曾夫人娘家姓刘,如有正式名字,即称曾刘××;如名字缺失,则应称曾刘氏。刘姓按当时拼音为Liu或Lieu,“曾刘”用当时拼音书写则为Liu Tseng或Lieu Tseng,简写为“L. Tseng”。同理,若写信人为广璇,英文署名为娘家姓加夫家姓,即Tseng Li,简写应为“T. Li”;广未适人,英文署名应为Miss Tseng,无简写。三是,这封信所述事实与曾夫人合。此信写于一八八四年六月十八日,中国纪年为光绪十年五月廿五,据《日记》光绪十年五月记述,曾纪泽初三日,回到海滨小镇福克斯通寓所,“与内人、女儿一谈”;十六日,“回到伦敦使署”,“写一函寄内人”;廿一日,到火车站接夫人到使署,“申正,至车棂克罗斯车栈迎内人,酉初到署”。这与信中所述“我与家人已回城(指从福克斯通回伦敦)”正相合。四是,这封信收信人与曾夫人不久前有交往。据《日记》光绪十年二月初三日:“波德蛮姑娘、柏尔斯太太先后来谒内人。”此函收信人“Miss Portman”,译为中文正是波德蛮姑娘(笔者译为波德曼小姐)。至于这位波德蛮姑娘,曾纪泽日记中只有这一处提及,故身份、地位不得而知。
综上,这封信写信人应为曾纪泽夫人。由此也解决了曾夫人名字缺失的问题。按此函署名,其名字应为“刘淑懿”。当然,这个名字未必为曾夫人本来就有,也可能是曾纪泽为方便夫人在欧生活交往,专门给夫人起的一个名字。
此函虽以曾夫人名义写,似由曾纪泽。理由有二。一是曾纪泽多次代夫人写信。据《日记》光绪七年七月初一:“为内人写一函答日本公使夫人。”光绪八年十二月十八:“为内人加写一函寄黄子寿之母,影相数幅。”光绪十年正月初三:“为内人写一函致达尔毕格里飞太太。”正月廿九日:“代内人写一函致费兹结罗太太,谢网巾。”二是这封信英文笔迹与曾纪泽寄莱昂内・利瓦伊信函英文笔迹相同。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照。
三
其次,谈一谈这封信的内容。
这封信除了收信人波德蛮小姐,还提到两个人:路易斯太太和查普曼小姐。其中,查普曼小姐的身份已不可考。至于路易斯太太,应是福克斯通当地医生路易斯的夫人。
光绪九年八月,曾纪泽一家搬至福克斯通别墅居住,至次年五月离开。其间,曾纪泽常常赴伦敦、巴黎公干,曾纪泽夫人、子女则基本居留福克斯通生活。福克斯通是海滨胜地,英国官员多在此期间赴福克斯通度假。因此,曾纪泽一家与在此度假、生活的英国官绅交往相当广泛。据《日记》光绪九年八月十六日:“申初,偕内人率次女拜前驻华公使阿礼国之夫人。”九月十三日:“申初,偕内人率次女至本城公廨,受绅民颂词,又答词谢之。”九月十五日:“未初二刻,偕内人率次女往外部丞相格兰斐别墅。内人在格相夫人处坐谈。余与格相至别厅,谈公务良久。”九月十七日:“偕内人拜福克师登府尹夫人。一谈。”九月廿三日:“饭后,偕内人率次女拜客,播尔师夫人、梭尔特夫人、配登夫人、费子解拉尔夫人处入谈,余投刺,申正二刻归。”由此,曾夫人也结识了不少贵妇人。据《日记》九月廿日:“未正,女客来谒内人者十人,先后陪谈。”十月初四日:“女客十人来谒者十人,陪谈甚久。”十月十一日:“申初,女客来谒内人者约廿人,陪谈极久。”
路易斯一家应是此期间与曾纪泽一家有交往的。交往之始,应是曾纪泽请路易斯医生给曾广看病。据《日记》光绪九年十二月廿九日:“医士路易斯来诊儿。”三十日:“医士路易斯来,一谈。”之后,两个家庭交往逐渐深入,以至于曾纪泽女儿与路易斯女儿也结交了友谊。据《日记》光绪十年正月十四日:“路易斯姑娘来拜璇女,陪谈良久。”十九日:“酉正一刻,偕内人率两女陪费兹结罗太太母女、柏尔斯太太并两女及路易斯姑娘便饭。”二十一日:“申初,偕内人率璇女至柏尔斯太太家,留女儿与主人坐谈,余与内人至新宅看屋。拜勒塞尔太太,不晤。复至柏尔斯太太家久坐。拜路易斯太太,一谈。”廿九日:“听闺秀路易斯、二力师姊妹弹琴。”三月廿三日:“与两女在客厅陪闺秀路易斯姊妹一谈。”
信中说曾夫人不能参加路易斯太太举办的宴会,原因是“早先有约”。据当日(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二)《日记》:“巳正起,茶食后,阅广东寄来函牍。写行书屏两幅,共八幅。至客厅抚视儿。饭后,写楷书、行书屏各四幅。抚视儿。医士马克勒衣来诊儿,陪谈甚久。听女儿奏乐。饭后,写对联四副。至松生室一坐。观仆从安置座后屏风。写零字。入上房一坐。夜饭后,小坐。亥正一刻,偕清臣赴法国驻英公使瓦定敦茶会,又赴伯爵爱楞不拉茶会。子正归,丑初睡。”“早先有约”可能指“法国驻英公使瓦定敦茶会”,“伯爵爱楞不拉茶会”,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另外两点:一是可能曾广生病,母亲爱护幼儿,无心前往赴宴;二是曾夫人不便从伦敦单独乘火车前往福克斯通。
四
最后,谈谈这件信函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件信函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证物。
中国走向世界,是被西方的坚船利炮轰开的,是被迫的历史进程。在“被开放”过程中,虽然有屈辱、有失落、有阵痛,但也促动了中华民族走向世界。走向世界之初,中国从不适应到适应,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融入。当时囿于传统,中国女性基本不参与社会交往,更不可能参与对外交往。因此,少数先行者成为异类,更不能为国内习俗所接受。姜鸣先生《社交季的新客人》一文,讲述中国首任驻英公使郭嵩焘在伦敦举办一次招待会,因其如夫人梁氏参加,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可见当时的社会风气。曾纪泽是郭嵩焘的继任,当时的社会风气其实是一样的。国内对女性参与对外社会交往,未必会多宽容到哪里。曾朴的小说家言虽然光彩夺目,但毕竟是小说家言,况且小说发表时距离曾纪泽出使英法已过了近二十年,社会风气已有很大变化。因此,曾夫人频繁参与欧洲的社会交往,是中国女性真正意义上登上对外交流的舞台,标志着中国思想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中国外交史、社会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九月英文篇9
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林正英因肝癌晚期,在香港九龙圣德肋撒医院与世长辞,终年45岁。林正英,原名林根宝,出生于香港,中国香港男艺人。十七岁的林正英进入电影圈并在邵氏电影公司工作,担任龙虎武师,身材娇小的他,当过不少女演员的替身。一九九五年,林正英获香港亚洲电视以百万高薪礼聘演出电视剧《僵尸道长》,林正英由此开始电视生涯,该剧亦被视为林正英影途的起死回生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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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英文篇10
关键词:《唐会要》;《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伪撰
中***分类号:K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4-0177-007
王溥《唐会要》是我国现存古代第一部“《会要》体”史籍,也是研究唐代典章制度最重要的史料之一。《唐会要》的修撰始于唐代德宗朝的苏冕、苏弁,苏氏兄弟采录高祖至德宗朝典章制度,撰成《会要》四十卷。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弘文馆大学士崔铉又进杨绍复、崔瑑等所修《续会要》四十卷。至北宋太祖建隆初,王溥采宣宗以后故事,并苏、崔所录,补其漏阙,成书百卷。纲目条章,叙次井然,凡一代制度沿革,莫不粲然可考。
《唐会要》在宋代已经刊印流传。文彦博跋《五代会要》云:“本朝故相王公溥,撰唐及五代《会要》,凡当时制度沿革,粲然条陈无遗。《唐会要》已镂版于吴,而《五代会要》未甚传。”[1]据此可知,北宋时吴地曾雕版印行。其后则很难考查到有关《唐会要》刊刻与流传的记载。明朝公私书目十数家,仅《文渊阁书目》著录“《唐会要》一部一册,《唐会要》一部三十册,《唐会要》一部二十五册”。(1)[2]仅可窥见是书在明代的流传状况。明末清初朱彝尊《曝书亭集》卷四五《跋》云:“今雕本罕有,予购之四十年,近始借抄常熟钱氏写本,惜乎第七卷至第九卷失去,杂以他书,第十卷亦有错杂文字。九二卷阙第二翻以后,九三、九四两卷全阙。”(2)[3]由此可见,《唐会要》在清初不仅极为流传稀少,且已非完本。
今人所见《唐会要》的传本一般认为有两个系统:一个是汪启淑家藏本系统,一个是常熟钱曾抄本系统。汪启淑家藏本后来被收入《四库全书》及《武英殿聚珍版丛书》,即《四库全书》本(以下简称“《四库》本”)与《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以下简称“殿本”)(3)。其后殿本多有翻印,广为流传。同治年间江苏书局,光绪年间广雅书局皆据《聚珍》本翻刻。福建省于光绪年间亦有翻刻。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又据江苏书局本排印出版,是为《国学基本丛书》本。1955年,中华书局据江苏书局本校订重印。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又出版了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的点校本,该点校本以江苏书局本为底本,校以《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及上海***书馆所藏四个旧抄本等,被认为是目前比较好的本子。(4)
上海***书馆所藏《唐会要》的四个抄本分别是:傅增湘藏本、彭元瑞校本、王宗炎校本、残抄本,其共同特点是卷七、八、九、十这四卷错杂情况相同(残抄本仅存卷一至卷九),皆采录《白虎通》与南唐事,而卷九二残,卷九三、九四全阙(王宗炎本此三卷全阙)。此与朱彝尊《跋》所称钱抄本情形一致,属于钱抄本系统。《四库全书总目》曰:“今仅传抄本,脱误颇多。八卷题曰郊仪,而所载乃南唐事;九卷题曰杂郊仪,而所载乃唐初奏疏,皆与目录不相应。七卷、十卷亦多错入他文,盖原书残阙,而后人妄摭窜入,以盈卷帙。”[4]可见汪氏藏本卷七、八、九、十这四卷同样错乱。但是馆臣又得另一别本,“所阙四卷亦同,而有补亡四卷,采摭诸书所载唐事,依原目编类”,于是《四库》馆臣就把这四卷补入,且标注出处,以示区别。殿本于此则标明据《四库》本补入。较之钱抄本,汪启淑家藏本的优点是“九二卷不残阙,九三、九四两卷亦首尾完具”(5)。
今之通行本(中华书局排印本及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皆本之殿本,卷九二、九三、九四宛然具在。《唐会要》卷七、八、九、十,各本原阙,后人采摭诸书增补,这已是学界共识。但汪氏藏本较钱氏抄本多出的卷九二、九三、九四这三卷,体例与卷七至卷十补阙体例迥然不同,而与其他各卷表面无殊,故学界一直视为原书文字无疑。笔者通过比勘《四库》本,考查各条文字来源,发现此三卷文字多非原本所有,当同是后人所补。由于不作任何说明,亦不同前四卷补撰者标明文字所出,故此三卷可视为后人伪撰,今略作考辨于下。
一、 《唐会要》卷九二后半伪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