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1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_)内资企业;(_)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_)外商投资企业;(_)个体工商户;(_)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_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1、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_)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_)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分别存档。
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每天定时进入电脑食品许可软件现场核查模块,搜索有关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电脑现场核查模块。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如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内。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1、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2、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5、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补证。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许可证的管理档案包括许可档案、信用档案,将许可档案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和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自治区工商行***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质量监督、农业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行***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__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__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和建筑设计***。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3
能本来一次能完成的事要跑好几次,文件要改好几回才能办好!
别着急,john来为大家分忧解难,将外国人的事交给john来办,把自己从繁琐的外事工作中***出来!
价格合理,节约时间,事半功倍!john助您事业腾飞!
专业为外国人士提供签证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让外国人感受到在异国的温馨.便捷的上门服务。无须
外国人直接出面,全程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
1.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商务访问邀请函,工作邀请函
2.外国人新申请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家属新申请工作签证(居留许可)
3.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就业证
4.外国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延期,家属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延期
5.外国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就业证变更
6.外国人旅游签证(l)延期,可延期两次,每次一个月
7.外国人商务访问签证(f)延期,可延期半年多次
8.外国人旅游签证(l)转商务签证(l---f)可延期半年多次
9.外国人留学签证(x)转商务签证(x---f),可延期半年多次
办理金华市邀请外商来华签证申报所需材料:(除英文之外的外文材料,请附中文翻译件并盖邀请单位公司章)
1、金华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报表
2、被邀请的每一人的护照复印件
3、双方购销合同
4、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如果今年贵公司未曾办理邀请函,也须提供营业执照)
上述四项材料为一份材料,您需要提供共三份材料。(部分国家有特殊要求,请点击邀请有关国家商人来华最新要求)
请您按次序装订好,到义乌外侨办审核。一份材料由义乌外侨办留存,另二份材料经义乌外侨办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企业经办人送或特快寄金华市外侨办办理。义乌外侨办的办理时间为随到随办,3-5分钟;金华外侨办的办理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金华市外侨办办理好签证通知后,将电话通知联系人去金华取。
如何填写签证中的申请表呢?
在金华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报表中:
被邀请人情况栏必须打印。被邀请人国籍和下面的签证地须用英语填写。
外商系首次来华时,来华事由栏要详细填写有关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情况,以及如何与该公司结识的,本次来访的主要目的等内容。对于办理二次和半年多次往返的申报,来华事由栏要写明最近半年来华共有多少次和本次要申请多次往返的充分理由。
邀请单位担保意见内容大致如下:
兹有我公司****国客商******(护照号码为******)于200*年*月来义乌进行合法正当的商务活动,停留时间为**天,我公司担保客商在此期间不产生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华停留天数最长为25天。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4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一)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名称登记咨询。
(三)申请人可以在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为行***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
(四)商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
(五)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经申请可延长3个月,保留期和延长期届满前不使用的,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并予以删除。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六)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
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七)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
(八)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申请增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不再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尚未缴清即申请增资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
(九)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后,即可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登记注册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缴付总期限到期后仍未缴清的,不予办理延长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投资类企业设立后即可登记注册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人。
(十)申请登记注册属于北京市人民***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
(十一)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金)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实际数额。
注册资本(金)缴清的,取消设定在《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资者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工商行***管理机关不予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
(十三)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十四)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确认。
(十五)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
(十六)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外开展投资活动。工商行***管理机关不审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四、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十七)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在工商行***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市人民***府公布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的,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项目。
(十八)工商行***管理机关在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向其发放《北京市企业登记审批项目目录》,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阅读遵守。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开展相关审批项目经营的,由审批部门或工商行***管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九)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承诺:“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后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工商行***管理机关发放有效期限3个月的《营业执照》。企业、个体工商户应自企业设立、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有关后置项目的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收到工商行***管理机关通过“互联审批”系统转告的后置审批项目后,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一)企业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项目或市***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审批项目,未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企业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长期停止经营活动,未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
五、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实施备案制
(二十二)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企业章程要以产权为核心,依法制定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的章程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明确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等内容。
(二十三)工商行***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仅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下列条款进行核对:
1.企业名称;
2.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3.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
4.“本章程(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条款。
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六、改革市场主体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二十四)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二十五)内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分支机构核转函),工商行***管理机关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七、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二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鼓励外商参与国内企业的兼并重组。内资企业接受外商参股或被外商收购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比照内资企业核定。
经营一般商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八)申请经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和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其经营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的规定具体核定。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不再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企业、变更投资者或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投资方的资信证明;
2.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3.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
4.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申请延期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5.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后,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财产转移协议。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比照内资企业予以简化。
(三十一)简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列事项登记:
1.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其有效期的核定应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2.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3.中国籍人士担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
4.申请雇员登记不再提交雇员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八、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三十二)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辖权。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体户可以到当地的工商行***管理分局派出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十三)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工商行***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注册: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有形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以市场出具的证明为据。
九、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三十四)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
(三十五)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由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工会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可以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三十六)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三十七)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对***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鼓励其以专项技能就业。
(三十八)工商行***管理机关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级协会奖励表彰的,协会可请工商行***管理机关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管理机关的信用信息系统。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工商行***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四十一)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工商行***管理机关方予办理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但其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债务未清偿,但依法全部实现转移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清理已经完结;
2.各项税款已经结清;
3.注销公告在某某报纸上已经三次。
十二、其它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支持帮扶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增强投资者、经营者的信心。
二、工作目标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帮扶企业共度国际金融危机困难;建立市场监管信息月报制度,为******府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1、进一步改进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全力营造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氛围。
2、加强指导培训。结合岗位大练兵、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全州注册登记人员业务能力和工商一体化软件的应用培训。
3、落实省***府《云南省人民***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注册资金以与其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原则办理登记,不做数额上的限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各项费用。
4、严格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和工商部门对公众的承诺,执行好相关制度,所有登记申请一律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当场办结。
5、大力提倡细节化、人性化服务,推行规范文明服务用语。
(二)发挥职能作用,帮扶企业共度国际金融危机困难
1、积极支持企业采取股权出资,按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20*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于20*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3、以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对应届大学生、复退转业***人、下岗工人、农民工、残疾人等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并根据全省统一的要求,为创业人员提供一对一、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4、对于***府部门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策而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工商部门再核定其具体的经营范围。
5、允许企业逾期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手续。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且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登记申请的,经企业和全体股东承诺,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手续。
6、对于困难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减免年检费和会员费。
(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月报制度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6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府低保救助)、***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行***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烟草行***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7
一、***策服务
1.推行“容缺预审”。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外,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已提交相关注册登记要件,一时无法提交其他辅助材料的,实行“容缺预审”,注册窗口先予收件,并开具收件通知书,一次性写明容缺的材料、补齐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属于中央企业申办的重点企业,由市、县(市、区)***府出具限期补齐的承诺书后,予以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2.实行“先照后证”。为满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但又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且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市、县(市、区)***府出具确认文件后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或非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期限一年,待其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二、预约服务
3.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期间,若有需要可以电话、传真、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提出预约申请,并经工商行***管理机关确认办理时间后,在预约时间内到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预约事项。
4.工商行***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网上工商平台”在开展网上预审的同时主动预约,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根据网上预审意见获取工商行***管理机关确定的预约时间,及时到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务。
三、提前服务
5.成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办公室,第一时间掌握拟在本地落户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定专人、主动参与,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宣传和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咨询,在名称预核准阶段及时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手续及应报批的部门,提前介入项目服务。
6.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加强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互补、信息沟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掌握了解其进展情况,对涉及工商部门办理的事项负责及时办理,确保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不在工商部门受冷遇,***策不在工商部门受截留。
四、专人服务
7.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立项开始,指定专人提供办照前、办照中、办照后的服务;对短期暂不登记注册的,跟踪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定期电话询问对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策需求并做好记录,选择适当时机跟进指导。
8.实行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一对一”服务,提前介入、排忧解难,做到事前注重提请,事中主动服务,事后跟踪反馈;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分解,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息采集和反馈,研究服务对策和方案。
五、直通服务
9.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聚集区、工业园区、边远地区等提供上门现场集中办公服务,实行“三上门”,即“企业年检上门”、“行***指导上门”、“注册登记上门”,现场解决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10.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注册登记直通车,针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需求,主动登门现场服务,一事一办,特事特办。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提交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办公室,研究解决。
六、提速服务
11.简化审批程序,推行注册官“一员审批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当场发照。实行材料齐全马上办、材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
七、延时服务
12.在非工作时间内,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因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可延长工作时间给予办理其申请的紧急事项。
遇工作日、节假日、双休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工商事务的,服务办公室通过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提供审批服务。
八、无偿服务
13.实行注册登记无偿服务,由工商部门主动、无偿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设立、变更、年检等提供直接优质服务。提供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策规定的咨询,指导其进行登记前期的准备工作,负责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工作。
九、提醒服务
14.提醒做好可能涉及的前置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办理的前期准备材料工作,以防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走弯路;对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提醒其在有效期届满前换证和年检(审)准备工作,以防证件过期,影响正常经营;对营业执照即将到期的,提醒其做好及时换领营业执照工作,以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对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提醒其做好下期资金到位的准备;提醒其增强自身法律法规的意识,知法守法,并能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十、特办服务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8
二、在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装璜企业),应当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
三、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5%(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费率计算)征收。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同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带工程承包合同,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折算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表,办理参保人员登记。
五、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工伤保险待遇自参保人员申报登记的次日起享受。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项目施工期间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调整情况。
工伤保险到期时效以??,应凭建设单位同意的延期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报。如不申报的,其本人工资标准采用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确定。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无资格等级的职工、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
七、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八、劳动保障部门对县域内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9
一、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许可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承诺书》及《自查表》;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获取)。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检查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行***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篇10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xx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行***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许可事项除外。
前置性行***许可事项由省人民***府确定和调整,并以省人民***府令形式公布。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工商行***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省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工商行***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工商行***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二)省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可以对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率。
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九条 申请设立需要取得前置性行***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批准证件和有关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不需要取得前置性行***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许可的,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行***许可。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企业类型;
(五)注册资本(金);
(六)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
(七)营业期限;
(八)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
(二)经营场所;
(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企业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式样;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中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
凡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由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由省工商行***管理部门规定。
登记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或者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省人民***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对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将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按照法律、行***法规以及***决定实行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5%,并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注入。投资人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登记机关批准。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上登记。企业法人的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其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通信地址、邮***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开业、停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等信息;
(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法人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法人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自行终止、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中属于行***许可的项目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有关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
(四)依照职责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依照下列规定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和登记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二)取得行***许可证件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取得行***许可证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四)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营业执照、行***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行***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和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的住所和备案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依照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省人民***府应当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法人登记、备案、行***处罚等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与企业法人相关的行***许可、行***处罚等信息。
登记机关和其他***府部门应当实现企业法人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受到行***处罚以及行***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法人的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法人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备案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法人上述情形消失的,登记机关查明后应当及时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法人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移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被连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且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工商行***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企业法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应当给予的限制和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时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企业法人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实行重点监管。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公示企业法人相关信息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除原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相关行***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给予行***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法人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府负责解释。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