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例1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竞业协议例2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员工)姓名: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竞业协议例3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住址、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订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协议正文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
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上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
(二)甲方的义务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其中: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前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年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年收入。
2、补偿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于
年
月
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元;
(2)按月(季、年)支付,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处分。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2、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
(4)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诉讼而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或者甲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义务,甲方拒绝的,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限制。
3、甲方终止,又没有单位或个人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3、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竞业协议例4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知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的40 %支付经济补偿。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乙方应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不提供的,甲方有权不提供补偿)
二、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退回已经领取的甲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外,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向甲方辞职时年工资总额(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2个月的积)的5至10倍确定。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在上述义务履行结束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甲方不履行义务,无故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本合同终止。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解决。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竞业协议例5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技术、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工资、奖金、报酬;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条款,以期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1、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依其忠实义务的要求,停止办理其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将该工作移交甲方,在移交期间乙方不应有不利于甲方以后继续完成该项工作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对紧急事务必须由乙方作应急处理的,乙方应报告甲方后,依法依约并按甲方书面指示作紧急处理。
2、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办理事务移交手续,对原保管的物品、资料等,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移交甲方,在移交前乙方应尽继续保管和保密义务。
3、乙方在工作中将为甲方的经济利益尽最大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或参加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些保密内容包括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或与有关的重大经营决策、方针、计划、措施、管理决策、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构思、方案、设计、甲方人事档案、员工状况、人员安排及人事调动情况;各种技术情报、资料、样品、数据、软件、供销渠道、销售客户、客户文件、经济指标、竞争策略、营销策划及公关方案;甲方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业务、客户档案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甲方所属的各种合同、手册和内部教材、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等;甲方内部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经理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办公纪要等。
5、乙方承诺保守上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甲方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甲方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甲方其他员工或甲方外部业务者如商进行保密交流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6、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乙方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仍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的不存在。
7、保密范围:乙方只能在办公时间内、办公区域内合理使用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
8、在未征得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乙方将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带离办公区域或者脱离甲方有效控制范围的,均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乙方因侵犯商业秘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法将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楼盘信息或在获得最新情况时而不更新楼盘信息,或其他隐瞒楼盘信息行为。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1、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料及资源促成交易而将所得利益据为已有(即“做私盘”),违者即时予以解雇,所得利益应当交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在知道甲方或者业主方已有客户对某一物业落定(即诚意金)后,未经批准仍以各种名义擅自联系业主(即“撩盘“),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3、乙方擅自离职或单方辞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离职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务而离职后才收到的佣金,直至该部分佣金归入甲方所有。
14、乙方的上述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15、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有效期内不进行除对甲方之外的其他投资(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在除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中,通过任职或兼职服务获得任何利益(乙方仅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其他公司的股票、债券而获利等相类似的行为除外)或其他合作行为。
16、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就职。
17、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工作过的区域(主要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就职区域)内投资或者直接参与经营与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有相同业务或者有类似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8、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专业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
19、职务发明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辞职后两年内所做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甲方所有。
20、关联交易是指乙方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的关系人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
21、乙方的关系人是指:A.乙方的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B.乙方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C.持有甲方10%股份以上的股东;D.甲方的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2、甲方在乙方任职开始之日,即每月向乙方发放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贴。
2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为:乙方违约之日起前二年平均实际收入的3-5倍;损失赔偿为:经营损失、利润损失、资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自愿同意提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管辖。
2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竞业协议例6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其合理性与否不仅牵涉到限制方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切实保护,还关系到受限方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等受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因而,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合理对价的判断,必须恪守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考量。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 to compete"。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人对被人利益的侵害。[1]
在劳动法中竞业禁止是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依据
在现有法律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法律渊源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在***有关部委以及一些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相关部门性意见、通知和地方性法规中却不乏对竞业限制的立法性尝试。具体而言,比如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大***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制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
然而,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起步得较晚,直到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才陆续制定了一些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业禁止的规定[3],上述的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确定了规制竞业限制协议的大方向,远远未能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框架。因而,判断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价是否合理,应当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各方利益,针对具体协议进行具体分析。
二、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各种利益
(一)从雇主角度来看
对于雇主而言,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是防止不诚实的竞争者或者雇员为了一己私利侵占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和客户关系唯一有效的手段。倘若缺乏这一限制,企业家就不太可能为促进研发和改进商业方法而投入太多,也不敢在企业内部自由交流企业有效运行必须的信息。合同自由和防止将来在诉讼中因不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而面临挑战和诉讼不确定性的困难,都已成为对雇员竞业进行限制的理由。
(二)从受限方来看[4]
竞业限制阻碍了雇员的自由流动和员工追求自身利益的的个人自由,此外,由于对潜在竞争者构成了威胁并且减缓了设想工艺和方法的传播,竞业限制已经阻碍了市场竞争,不合理地降低了雇员对雇主的谈判地位。因而,应当通过一定的补偿手段作为对价,从而保护售现房的利益。
(三)从整个社会来看
竞业限制阻塞了雇佣中最具生产力的人力资源的市场流通渠道,如果没有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会因更换工作自由流动而带来不可小觑的社会利益。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会降低或消除潜在的竞争力,因而应当受到调整交易限制合同规则的制约,只有附属于有效交易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执行。如果超出了保护受约人合法利益所必须的范围,或如果受约人要保护的利益小于承诺人或社会公众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是不合理的。在美国,已经产生了判断竞业限制合理性的一般规则:
1、对个人商业交易限制的合理性判断更为容易,因为这种交易不会伴随产生商誉的保护问题;
2、交易限制协议会因为反竞争效果而不能获得支持,而在竞业限制协议被用来保护诸如商业秘密或商誉之类的合法利益时,如果限制又被设定在合理期限和地域范围之内,这种竞业限制是可执行的;
3、若竞业限制太过宽泛,但交易本身并无不合理性,法院通常会修改竞业限制,以便更加合理并且可以执行。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牵涉到各方利益,因而在考虑利益平衡的时候应当根据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判断该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与否。尽管有多种途径判断商业秘密价值性,然而牵涉到商业秘密具体价值几何之时,我们往往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会计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三、知识产权的估价方法
在判断竞业限制协议对价是否合理时,必须首先明确受此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商业秘密其价值究竟如何。如若不能客观地确定该商业秘密的价值,那么对于合理对价标准的制定只能是闭门造车。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分支,其价值评估可借鉴知识产权的估价方法。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在评估条件下的资产模拟价格,对知识产权估价关键是要解决知识产权估价的实质问题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估计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知识产权估价的参数、内生变量、估价模型等研究。[5]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以及受到***策、法律、科学进步和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颇有难度。[6]然而尽管知识产权估价存在种种困难,其基本原则依然要求我们遵循会计估价的基本原则,即公平性、客观性、合理性、***性、系统性、替代性。[7]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估价时还应当做到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科学性、效益性、保密性。
具体到商业秘密而言,由于其秘密性的要求,对于其估价则更加困难。根据美国判例法确定的规则,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被告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2、证明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收入
3、证明商业秘密对被告具有价值
4、证明为研发商业秘密所投入的精力、时间、金钱。
然而,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估价时,如何防止商业秘密泄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总而言之,要创设一个具有执行力的合同,被承诺人必须向承诺人支付对价,这乃是英美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竞业限制协议若想获得执行力,即为了换取雇员不竞争的承诺,雇主就必须以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与雇员交换,此即竞业限制协议所谓的补偿。在我国,目前而言,竞业限制补偿的现状不容乐观。
四、我国竞业限制补偿的现状
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及专业人员在企业作用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对员工竞业禁止方面的约束。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协议的方式中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进行约定,但很多情况下,协议仅仅约定员工有遵守竞业禁止的义务,但却未写明具体的补偿数额或者方式;有的虽然规定给予补偿但未实际给予或支付金额很少,从而产生纠纷的隐患。例如:
(一)有补偿约定,但实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邦春竞业禁止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频道保密与不得竞争协议》,第五条"不得竞争条款"的第2款约定了被告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第七条的"承认"条款,被告承认已从该承诺中获得足够的补偿。但经法院审理查明,签约之时,被告尚未取得任何补偿,其不可能已经能够确认其已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原告签订这份协议表面上是给被告谭邦春相应的补偿,但谭邦春并没有真正从该协议的签订中得到补偿。
(二)有补偿约定,但补偿不充分。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一定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这种支付方式涉及劳动者实际领到的补偿费是否充分。有些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久就离开了原单位,实际上领到的补偿费微乎其微或数额不多。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多样化对价
美国判例法所支持的对价包括建立在雇佣关系(或继续雇用)、职位的明显提升、收入的增加、股票激励计划或与雇员签订年金合同等诸多形式。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补偿作为弥补受限方收入上差距的手段,其金额应当不低于受限方原工资的一半。
根据"获益-受损理论"(benefit to promisor or detriment to the promisee),有效的对价还包括雇主遭受的损害,如告知雇员公司重要客户的姓名和义务,让雇员有机会获悉包括试验产品检测标准和所有数据和生产工艺的具体资料等。
(一)在签署雇佣协议或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在签署雇佣协议之前或与之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款,附属于雇佣协议,具有足够的对价支持。此处对价,是指以竞业禁止条款作为雇佣条件,雇员以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来换取雇佣关系,即雇佣本身构成了竞业禁止条款的足够的对价。
针对可以随时解除的雇佣关系(employment at-will,又称任意雇佣关系),所附属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对价问题。由于这种雇佣协议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限,雇主和雇员都可以随时加以解除,尤其是雇主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会使得雇员可能通过竞业限制协议获得的某种期待利益(对价)落空,因而原先的主流观点"不管是在雇佣协议之前或同时签订,还是在雇佣关系开始之后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继续雇佣都构成竞业限制的一个对价"已遭受质疑。对于如何保证雇员获得合理的利益,有些法院规定,要求雇佣关系必须实际持续一段"相当长"或"合理长"的时间才能构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对价。
为了解决任意雇佣协议中的对价合理性问题,学者提出了多种见地独特的理论:
1、凯瑟琳・耶茨提出的单方协议理论:通过履行合同完成对价
该理论模式下的竞业限制协议对价主要包括:留用雇员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一次性补偿或在雇佣过程中逐步补偿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及给予雇员其他的利益。
2、纳丹・莱布曼提出的雇员对经济利益期待理论
该理论模式下即便雇主没有遭受合法利益损害,雇员也没有因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受到实际利益,如果雇员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没有受到胁迫且"期待最终获得经济利益"的话,雇员就必须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3、任意雇佣协议原则的例外理论
该理论列举了可以抵制雇主滥用解除雇佣协议权利的三种例外情形。
(1)立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歧视性的)
即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可以搞歧视,包括种族、、肤色、国籍、祖先家世、身体状况等
(2)公共***策例外
主要包括:雇员因拒绝执行非法或错误行为而遭解雇;雇员因承担公共义务(如参加陪审团)而遭解雇,以及雇员因实施合法权利或特权(如要求雇主依法补偿)而遭解雇。
(3)法律默示和事实默示合同的例外
(二)在签署雇佣协议之后签署竞业限制条款
在签署雇佣协议开始之后的数个月或几年以后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的对价支持而足以强制执行?对于这一问题,参照美国判例法可以发现,尽管美国各州法院的观点尚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可以有以下结论:
1、继续雇用一段合理长的时间可以构成***的对价
有些法院强调,在继续雇佣之外必须向雇员转移利益才能构成新的对价。继续雇佣之所以不能构成一项充分的对价,是因为雇佣关系建立以后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附属于雇佣协议。
然而有相反的观点,即针对雇佣关系开始以后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而言,继续雇用构成一项充分的对价。至于究竟多长的时间为合理和充分,美国各州法院并无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法院根据个案予以判断。例如,在雇员不同意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将遭解雇的情况下,继续雇佣就是一项充分的对价。
2、其他形式的对价
(1)请假之后的继续雇用
这样一种对价,赋予雇员在休假一段时间后继续像老雇员那样受雇,而避免遭受任何实质利益损失。
(2)职位的提升或补偿的增加
比如,对与受限方而言从实习生到正式雇员,获得更多的报酬,此即成立一种对价。
(3)年金合同
所谓年金合同是指受限方(雇员)退休之后,限制方(雇主)每年向雇员支付一定数额补偿金直至其死亡。这一方式保障了雇员离职后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来源,因而可以成立一种充分的对价。
(4)一次性补偿
在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一次性补偿也是一种充分的对价手段。一般而言,此种方式多适用于金额较少、较易确定的竞业限制补偿。
(5)让雇员接触保密信息
雇主向雇员提供秘密信息或专有信息的承诺,可以构成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对价。提供秘密信息的允诺不一定要明示,默示亦可。比如,让雇员担任税务部会计,雇主必然向雇员提供商业秘密。只要在签署雇佣合同时作了说明,要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则雇员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六、结语
竞业限制协议中始终包含两个相互冲突的问题:一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财产权,以助其实现效率最大化;二是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以追求分配上的正义。尽管这两方利益是冲突的,但却并非是不可调和的。[8]英美对价理念的引入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其对价的合理性我们可以分为雇佣协议签订前,以及雇佣协议签订后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判断对价是否合理可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提供对价方式的多样的。在具体协议中进行判断时,我们应当以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价值为基础,考虑所在行业的差别,结合限制方与受限方两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同时,对于在商业秘密估价时可能导致泄密而产生的对价问题,还待有识之士再作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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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继明等.无形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124
竞业协议例7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鉴于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独家发起设立乙方,且乙方计划在中国境外发行股票并将该等股票在中国境外上市。为此,甲乙双方愿意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就双方业务关系的若干事宜,协议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范围
1.1 本协议避免同业竞争范围是:乙方(包括其附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由和境外任何地域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1.2 乙方的主营业务(简称“竞争性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营销;炼油、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及营销;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石油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石油、天然气、炼油和石油化工的勘探、生产及营销的合资、合作经营。
1.3 对本协议所定之避免同业竞争范围和乙方的主营业务的范围的任何变动,均须按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作出。
2.甲方之承诺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会而且将促使其附属公司不会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本协议第4条、第5条所述内容例外),但经***董事审查同意后由乙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3.优先交易权
3.1 如果甲方有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30天内,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乙方董事会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通知后,应尽快召开至少有两名***非执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讨论是否接受甲方通知的业务机会。
3.2 乙方对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书面同意甲方经营的竞争性业务项目(包括国内、国外)均具有优先交易权。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2条和5.3条的原则执行。
4.国内现存项目
4.1 甲方承诺对未转入乙方的且列于附表一的五套化工装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收购期”),按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后将其中的三套化工装置(_________石化二套、_________石化一套)转让给乙方。除非乙方书面表示放弃受让上述三套化工装置,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等资产。若乙方书面放弃该等资产的受让权,或在收购期满时未作出受让表示,甲方可将该等资产出让给第三方或自营。在收购期内,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状况与甲方协商,并按协商后的适当方式经营上述该等资产。对于其余二套装置,甲方应按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签订的有关上述装置购买权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置。
竞业协议例8
(一)理论分析。所谓的价格联盟,实质上是通过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表述为行业协会的决议,此处的“决议”不仅指行业协会章程的条款,或者根据该章程对会员或者由会员作出的决议或建议,还包括在协会内达成的任何非正式建议。上述提及的通过行业协会达成的限制竞争决议就是其中一种,其不同于一般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自愿实施;而行业协会的决议作为团体决议的一种并不需要成员间意思合致,只要普通多数决议即可,并且对未参与及反对者皆有约束力,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成行为。可见,在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中可能会出现一种特殊的角色,即所谓的“反对派成员”。其特殊性就在于:虽然主观上不愿意甚至明确表示出反对,却不得不执行行业协会的强制性决议,否则将面临受到处罚的威胁。
(二)立法现状。各国立法普遍将行业协会作出的限制竞争决议作为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仅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对参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成员企业的处罚却规定得不够直接和明确。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纸面上呆板的法律条文有限的辐射力。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这个特定场景中出现的“反对派成员”,鉴于其特殊性,反垄断法是否有必要将其与其他参与成员区别对待?对其应否归责呢?如果应予归责,又将如何处罚呢?
参考各国法律规定,行业协会违反了竞争法,除了对行业协会本身进行处罚之外,对于参与行业协会密谋的单个企业(经营者)也明确规定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7条之2:即当行业协会实施了《禁止垄断法》第8条之1中列举的第1项和第2项行为(仅限于订立内容含有不正当交易限制事项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契约的情形)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可根据法定程序要求参与该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向国库交纳课征金。可见,日本法对所有参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的成员都一视同仁,“反对派成员”也不能免责。
二、“反对派成员”的行为界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的类型
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自愿或强迫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的通称。行业协会或自为主谋,或作为工具为其成员所用,其限制竞争决议,样态纷繁复杂。在运作过程中,更是形成了错综交织的关系网络。以行业协会、成员、非成员、交易方为主体,形成了行业协会之间、成员之间、行业协会与成员之间、行业协会与非成员之间等各种关系。其中,成员及非成员之间是一种竞争者的关系。而当他们同时面对交易方时,则是一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各主体利益不同,矛盾冲突自然在所难免。
(一)成员间针对交易方限制竞争决议中的“反对派”。成员借助行业协会这个天然沟通平台,互相协商,达成统一价格、数量限制,或是划分市场的决议。但某些成员或许由于闲置的生产设备较多,急切希望扩大需求,因而不希望将价格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成为了决议中的“反对派”。决议实施后,其获利必然没有那些需求在正常水平的企业多,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受到损失。同时,交易方丧失了选择自由,消费者利益受损,唯一获利的只有那些主导成员。
(二)协会与会员间针对同行竞争者限制竞争决议中的“反对派”。同行竞争者分为会员与非会员。行业协会可能会代表某些成员利益,对同行非会员进行抵制和排挤,或是以决议形式,要求会员不得与外地某企业发生关系,拒绝外地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在这些共同抵制和市场禁入的行为中,某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出于发展的长远考虑,不同意协会的“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一旦决议实施,最现实和直接的损失自然由其承担。长远来说,也不利于该行业和地区的消费者。
某些优势大企业可能会操纵行业协会,利用其名义对某些其他成员进行歧视,不正当地排斥或区别某一企业,给其生产销售活动带来困难。这时,也会出现担心唇亡齿寒的反对者。
(三)协会与会员间针对交易相对方限制竞争决议中的“反对派”。行业协会可能会通过决议促使其成员拒绝与某一交易方进行交易或者对不同的交易方或根据地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某些成员则未必愿意为行业协会或协会中某些主导企业卖命,而不愿实施这些拒绝交易或是差别待遇的行为。那么,该成员的利益将不能保证,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会被破坏殆尽。
(四)行业协会之间针对同行竞争者限制竞争决议中的“反对派”。为谋取局部利益,不同地区的行业协会可能会联合起来,通过决议共同对付另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其中,在另一地区存在较大相关市场的成员就未必愿意如此。一旦付诸实施,整个竞争秩序将受到极大破坏。这种情形在行***垄断现象极为严重的我国,尤为突出。
三、“反对派成员”归责的合理性论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透视
(一)道德非难性――归责的正当性。对“反对派成员”的归责,首先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责难性呢?道德关注的是实质内容,而法律仅仅注重一种形式。其希望基于一种制度的确立而将某种秩序加以固定,从而使人类文明生生不息。但是,一项没有道德根基的制度是难以稳固的,只有具备了道德上的正当性,社会共同体才有存在的基础。
现代社会在理性人的前提下展开其制度构架。理性和功利决定了人们具有一种追求最大效率的动机和随之进行的行动选择,由此形成了利益激励机制。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竞争关系中的主体不为利益所动,将是难以想像的。上述各类“反对派”成员,不管其出于何种具体原因而为,归根结底都是处于为了自身谋取超额利润的考虑,只是该项反对行为在客观上为限制竞争决议的达成制造了某种障碍。很难想像,有某家企业会仅仅因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福利而展开活动。企业是要盈利的,我们需要在这种普遍理性、功利假设下进行的合理论证。因此,企业的反对行为并非出于其道德价值观上的取舍,而仅仅是一种理性人的功利主义选择。对这种看似合道德性的行为予以归责,当然也就具备了道德上的非难性。
(二)行为违法性――归责的充分性
1、秩序价值――反垄断法的宗旨。自由的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宣称的首要价值目标。国家必须为竞争秩序确定一个框架,并不断保护这个框架。在保证自由进入市场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条件下,市场过程的参与者可以自主作出决策。但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中的“反对派成员”要么是以交易相对方(消费者)为目标,旨在消除行业内部相互竞争的联合一致行动,如价格卡特尔,经营者的行为有利于竞争者却不利于消费者,其满足的只是少数卡特尔成员的利益,而消费者和非成员竞争者及潜在竞争者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前者。要么则是以同业竞争者(竞争者)为目标,旨在限制行业内竞争的联合抵制行为,如拒绝交易,经营者可以和同盟者联合起来(包括少部分竞争者或上下游企业同盟)限制竞争者的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可能不直接涉及消费者利益,但却直接危害了竞争者利益。因此,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已经并不重要,只要参与并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决议,就毫无疑问应受反垄断法的归责。
2、效率价值――反垄断法的目标。效率是反拖拉斯的终极目标,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只不过这个目标常常离终极目标足够的近,使法院不必看得更远。只有效率才是市场竞争的最终目标,而且也只有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才是真正的提高效率,其实现需要尊重私人的个体效率,但绝不能过分推崇。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可以暂时存在,社会经济权利可以存在不等,但这种不平等应能使受到损失的人(最少受惠者)也获得他们的最大利益,即通过差别对待,使社会经济效益与效率得到提高,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使得这些本来属于最少受惠者的人们也从中得到较大的好处,才不失为公平,这即所谓的“补偿正义”。可见,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归责对“反对派成员”来说未必不公。
(三)后果危害性――归责的必要性
竞业协议例9
黄文兰
黄文兰: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向你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协议例10
第二次世界大战无疑给(美国除外)资本主义国家以严重的打击,各国逐渐认识到保护性贸易***策只会对本国***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策的协调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惟一的多边协定,它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准则,对各国贸易和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不但完善了GATT的规则,更是建立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形成了规范和严谨的法律体系。至此,多边贸易规则的体系和特点到了完全的体现。
一、多边贸易协议规则的体系的强制性与通用性特点
正是由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基础,所以世贸组织的成员不分大小,对多边贸易协议必须一律遵守,协议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多边贸易协议规则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在:(1)规则实施的强制性。规则实施的强制性在各项协议中均有体现,这早在GATT时期就有体现。其适用的领土范围(GATT 1947第24条第12款)规定:“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而GATT1994/WTO进一步规定:成员方的法律应与WTO要求相一致。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议程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该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服从这些协议的规定。”地方***府遵守GATT1994/WTO的要求,否则该成员对其他成员承担责任。GATT1994/WTO关于第24条的谅解中在原来规定前面加上了“成员应遵守GATTI 994/WT0的所有条款负全部责任”,而且还规定“在不能保证这种遵守时,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适用”。这些补充规定使一成员努力保证了其地方***府遵循WTO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其他成员承担地方***府不遵循要求的责任,其他成员可以从该部遵守中得到补偿或中止对该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两个协议也要求成员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其义务。(2)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和组织对协议的实行进行管理。依据《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成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就是执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而服务贸易理事会就是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的。同样的还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此外,还有专门的委员会和工作组来具体负责协议的其它事物。(3)建立了解决争端机制对违规情况进行制裁。如果成员违反了规则和承诺,将遭受交叉报复的多边制裁,这也是强制执行的。这种司法裁决的形式也加强了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权威和实现的可靠性,在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统一实施方面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多边规则的通用性指的是所有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要无条件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员以一揽子方式接受多边规则。在关贸总协定时期,缔约方就要接受所签的各项协议,即是可以有选择的接受。而对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接受范围,成员国必须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而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定,也不能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对协定的某一部分提出保留。(2)多边规则在所有成员间通用,每一个成员通过制定修改其国内立法来履行其义务。世贸组织不允许两个成员之间达成秘密协议,所有成员国家的法律、法规都要让其他成员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统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变动要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以此保证规则的通用性。
二、多边贸易协议体制下各国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通过一系列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构筑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策制定、审议、评价及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了诸如提高成员国福利水平、扩大就业、资源在全球的有效配置、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许多既定目标。而在宏观层面上,多边贸易体制与其国际通行规则同时也产生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成果,即各成员国产业竞争力的普遍提升:发展中国家利用多边贸易协议(一般货物贸易、农产品贸易、纺制品与服装贸易)与投资措施协议,有效的进行了本国产业的升级与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实现:发达国家则利用WTO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适时调整了本国的产业结构,完成了经济增长点的转变。
1.多边贸易协议规则与一国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分工的内在联系
产业竞争力是指一国(地区)及其产业经济系统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市场中表现出来的财富积累能力,也就是该国的产业经济系统在国际产业竞争中围绕资金、技术、创新进行的经营活动能力的总和,它反映了国家(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性,集中体现了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水平。而WTO的成立无疑是把各个成员国置于一个更为开放的竞争环境下,因而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背景下研究各国的产业竞争力就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目前,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现实基点,就是加入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的区际分工体系之中,获取更高的产业分工效益,也就是要培育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特色产业 。
WTO是具有广泛参与性与代表性的多边协议与制度安排,他的成立与运行无疑会对其成员国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对于多边贸易规则与各国产业竞争力的相互关系,则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WTO基本原则的强制性与通用性。众所周知,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保障了各个成员方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市场上竞争,通过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获取贸易收益,优化国际分工;与此同时,在国际分工得以强化的基础上,多边贸易体制下的通行原则将反作用于各国的产业***策,使各国***府通过调整自身的产业结构,促进其优化升级,从而带来在国际贸易当中的更多受益。其二,WTO项下公众多边贸易协定于相关制度安排。正是这些多边协定的出台,使得各成员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因势利导,使各自的产业结构朝着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的方向发展。
2.多边贸易协议规则对各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1)《农业协议》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由于农业是每个国家的基础性战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长久以来各国对于农产品贸易一直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策,导致农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比重逐年下滑。自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艰苦的博弈过程,农业发展的前景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①现阶段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多边协定。因为现阶段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的成本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石油农业”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价格优势,故而能否顺利开展农产品贸易对于他们来说便显得尤为重要。乌拉圭回合在农业贸易体制、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之所以举步维艰正是因为在农产品价格扭曲***策方面各层远方存在较大分歧,可见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国际价格的***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具有不容小视的导向作用。换言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农民利益存在冲突,而农民的利益正是国际制定农业产业***策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WTO农业协议主要给予了市场开放,关税减让、削减出口补贴等优惠措施,以此来扩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市场的份额,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农业的投入(由农产品自身的技术含量低,易于发挥劳动力土地资源优势的特点决定),进而提高了其在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竞争力。
②各成员国针对农业协议所做出的产业***策调整。现行WTO多边农业协议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即为国内支持***策,因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提高农业核心竞争力的着眼点均放在对国内支持***策的使用上,具体表现为:
A:对于农业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其***策调整的重点为将***府的直接补贴转化为相应的***府服务计划。它并不涉及从消费者的转移,因此,并未或仅从名义上对贸易产生了扭曲影响。例如,农业研究的继续与提高,其中就包括一般性农作物生产研究、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研究、某项具有优良特性的农产品的研究计划;害虫与疾病控制计划;农业培训服务与延伸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包括健康、安全、分级或标准化目的而进行的特定产品检验;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供电网、道路和其他运输工具、市场与港口设施、供水设施等等。以上这些措施使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在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下走上了一条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综合发展道路,其农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了较大提高。
B:对于农业发展水平仍旧处于较低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农业协议设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措施,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某些发展性措施和限制生产计划乡下的某项直接富矿,还有所谓的最低支持水平亦不受减让限制规定。例如,除了“绿箱”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外,使和发展性类型的支持:直接或间接的,用于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以及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组成部分的支持措施。它们包括一般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投资补贴,一般用于发展中国家低收入或资源匮乏生产者的农业投入补贴,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成员生产者用于鼓励除了种植非法麻醉性作物以外的农业产品多种经营而给予的国内支持。以上通行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现代化农业生产方面技术资源匮乏、发展理念落后的劣势,而有助于发挥其农业人口劳动力丰富的比较优势,以便能从多边贸易体制中有所收获。
(2)《货物贸易协定》与《投资措施协议》对各国产业调整的影响
从GATT1944到多哈回合谈判,在整个多边贸易体制下货物与投资方面的多边协定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整体竞争力影响最为明显。在一般货物贸易方面,发展中国家利用国营贸易规则、进出口许可证简化制度、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发展中国家例外原则以及原产地普惠制原则极大地改善了自身的贸易地位,扩大了贸易份额,进而带动了本国制造业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多边投资协议的制定也使国际直接投资(FDI)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过渡期规则的设立,能够令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吸引外资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国内相关幼稚产业。
①发达国家―技术转移。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制造业转移的主要是成熟标准化技术,只是为其带来一些技术诀窍和生产工艺经验,并且这些工艺还不是完整的,很难产生溢出效应,带动其产业技术升级。发达国家天然没有转让技术的动机,为了追逐最大利润,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技术外溢。他们从国内攫取大量利润,有条件进行技术创新和扩大市场排挤发展中国家本地企业。本地企业不但得不到技术溢出效应带来的好处,反而丧失生存的权利。此外,外商进入总应该带有一定的技术,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技术吸收与创新能力有限,这也是制约技术扩散的因素之一。技术引进后需要吸收、改进、创新,才能实现技术突破,才可能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而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主要以大量重复引进生产能力为主,对发达国家转让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能力较弱。对引进技术的升级基本上处于跟踪爬行状态,本地企业过度依赖引进现成技术,失去自主研发的动力,被迫进入发达国家技术体系。而发达国家凭借强大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部分行业中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形成一定的行业垄断,从而抑制本地企业的研发活动,抑制了国内产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的提高。
而从发达国家自身技术发展周期来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成熟技术有利于发达国家释放其技术上的人力资本,以投入到新一轮的产品研发当中,进而保证其垄断优势地位。从相关产业(主要体现在制造业)的竞争力角度观察,技术的输出与转移不仅不会削弱其拥有的比较优势,反而会增强其在产品成本控制、企业生产管理、工艺流程改进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使本应属于夕阳产业的初级产品制造业获取更多的竞争受益。
②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从宏观层面上看,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为发展中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发展中国家货物贸易预期增长较快的原因之一,是其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纺织品、服装、其他轻工产品和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或土地资源密集型产品上,这些恰是乌拉圭回合中贸易自由化力度最大的领域。发展中国家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成果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市场准入水平的降低为发展中国家赢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对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做出了一体化安排,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为发展中国家赢得了更多的发展时间。此外,一些协议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这些为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国际环境(见表)。
从微观层面上看,发展中国家在接受制造业产业转移中拓展了产业空间。因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向高度化调整而伴随出现的产业空间转移导致产业竞争优势的消长转换。这种转移呈现出三个层次:把以传统机械技术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把一部分以现代技术为基础的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转移到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把一部分以现代高技术为基础的下游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多说发展中国家把接受第一层次的产业转移作为重点,同时要把接受第三层次的产业转移作为推进技术进步、跟踪高新技术产业的契机,抓住机遇拓展产业空间,利用“借力”的后发优势,希望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打造、完善新的产业体系,为跨越式发展奠定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