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悬挂规定10篇

国旗悬挂规定篇1

所谓礼宾次序,是指国际交往中对出席活动的国家、团体、各国人士的位次按某些规则和惯例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在某些出版物中也有排列次序的问题)。一般说,礼宾次序体现东道主对各国宾客所给予的礼遇;在一些国际性的集会上则表示各国平等的地位。礼宾次序安排不当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执与交涉,甚至影响国家关系。因此在组织涉外活动时,对礼宾次序应给予一定的重视。

礼宾次序的排列,尽管国际上已有一些惯例,但各国有各国的具体做法。有些排列顺序和做法已由国际法或国内法所肯定,如外交代表位次的排列,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就有专门的规定。很多国家对本国各级官员的排列常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法国1907年7月16日公布的“关于位次排列的命令”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参加公共活动的排列顺序。现仅就对外工作中礼宾次序的几种排列方法作一简介。

(一)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排列

这是礼宾次序排列的主要根据。一般的***活动,经常是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安排礼宾次序。如按国家***、副***、***府***(首相)、副***(副首相)、部长、副部长等顺序排列。各国提供的正式名单或正式通知是确定职务的依据。由于各国的国家体制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高低不尽一致,则要根据各国的规定,按相当的级别和官衔进行安排。在多边活动中,有时按其他方法排列。但无论按何种方法排列,都在考虑身份与职务的高低问题。

(二)按字母顺序排列

多边活动中的礼宾次序有时按参加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一般以英文字母排列居多,少数情况也有按其他语种的字母顺序排列。这种排列方法多见于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等。在国际会议上,公布与会者名单,悬挂与会国国旗,座位安排等均按各国国名的英文拼写字母的顺序排列。在联合国召开联合国大会,各专门机构的会议和悬挂会员国旗等均按此法。联合国大会的席次也按英文字母排列,但为了避免一些国家总是占据前排席位,因此每年抽签一次,决定本年度大会席位以哪一具字母打头,以便让各国都有机会均等排在前列。

在国际体育比赛中,体育代表队名称的排列,开幕式出场的顺序一般也按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东道国一般排在最后,)代表团观礼或召开理事会、委员会等,则按出席代表团的团长身份高低排列。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如有的国家不管以上种种惯例,把关系密切国家的排列在最前列。所以礼宾次序的排列常常不能按一种排列方法,而是几种方法的交叉,并考虑其他的因素。如在某一多边国际活动中,对与会代表团礼宾次序的排列,首先是按正式代表团的规格,即代表团团长的身份高低来确定,这是最基本的。在同级代表团中则按派遣国通知代表团组成日期先后来确定,对同级和同时收到通知的代表团则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在安排礼宾次序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地区所在、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对于活动的贡献大小,以及参加活动人的威望、资历等等。诸如,常把同一国家集团的、同一地区的、同一的,或关系特殊的国家的代表团排在前面或排在一起。对同一级别的人员,常把威望高、资历深、年龄大者排在前面。有时还考虑业务性质、相互关系、语言交流等因素。如在观礼、观看演出、比赛,特别是在大型宴请时,在考虑身份、职务的前提下,将业务性质对口的、语言相通的、一致的,风俗习惯相近的安排在一起。

总之,在具体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反复考虑研究、设想多种方案,以避免因礼宾次序方面的问题引起一些不愉快。

二、国旗的悬挂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人们往往通过悬挂国旗,表示对本国的热爱或对他国的尊重。但是,在一个国家领土上,一般不得随意悬挂他国国旗。不少国家对悬挂外国国旗都有专门的规定。在国际交往中,还形成了悬挂国旗的一些惯例,为各国所公认。

按国际关系准则,一国***、***府***在他国领土上访问,在其住所及交通工具上悬挂国旗(有的是***旗)是一种外交特权。东道国接待来访的外国***、***府***时,在隆重的场合,在贵宾下榻的宾馆、乘坐的汽车上悬挂对方(或双方)的国旗(或***旗),这是一处礼遇。此外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有权在其办公处和官邸,以及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

在国际会议上,除会场悬挂与会国国旗外,各国***府代表团团长亦按会议组织者有关规定在一些场所或车辆上悬挂本国国旗(也有不挂国旗的)。有些展览会、体育比赛等国际性活动,也往往悬挂有关国家的国旗。

在建筑物上,或在室外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遇需悬旗志哀,通常的做法是***,即先将旗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相当于杆长三分之一的地方。降旗时,先将旗升至杆顶,然后再下降。也有的国家不***,而是在国旗上方挂黑纱志哀。升降国旗时,服装要整齐,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不能使用破损和污损的国旗。国旗一定在升至杆顶。

悬挂双方国旗,按国际惯例,以右为上,左为下。两国国旗并挂,以旗本身面向为准,右挂客方国旗,左挂本国国旗。汽车上挂旗,则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右手为客方。所谓主客,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例如,外国代表团来访,东道国举行的欢迎宴会,东道国为主人;答谢宴会,来访者是主人。也有个别国家,把本国国旗挂在上首。

几种挂旗法:

(1)两面国旗并挂

(2)三面以上国旗并挂

注:多面并列,主方在最后。如系国际会议,无主客之分,则按会议规定之礼宾顺序排列。

(3)并列悬挂

(4)交叉悬挂

(5)交叉挂

(6)竖挂(客方为反面,主方为正面)

(7)竖挂(双方均为正面)

国旗悬挂规定篇2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旗***徽的尊严,使***旗***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的***旗***徽是中国***的象征和标志。***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旗***徽。

第三条 中国******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徽***案的红旗。中国******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案。

第四条 ***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旗的,报县级以上***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徽的***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旗和用于悬挂的***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旗***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 ***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员入***宣誓仪式;

(二)***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日活动;

(三)***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旗。

第七条 ***徽的使用范围:

(一)***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徽***案;

(二)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徽,并在***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徽***案;

(四)***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徽***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徽及其***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悬挂***旗***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旗***徽及其***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旗***徽。

第十条 ***旗***徽及其***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 ***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规定的***组织和***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1:中国******旗制法说明

***旗上***徽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说明标准。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

1 旗面长宽之比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缀***徽***案。

2 画旗面长与宽中线将旗分成4等分的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内划出横18竖12等分的小方格。***徽***案切于88小方格的正方形内,正方形的上部与旗上边空3格,左侧与旗左边空4格。

3 旗杆套为白色。

附2:中国******徽制法说明

1 将一正方形分为32等分,分格线条编号为横向1~33,竖向1~33。画出对角线AC、BD。

国旗悬挂规定篇3

(一)概述

船旗国法,即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认为是用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具有决定性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选择原则。事实上,与船旗国法有关的问题和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因此需要对船旗国法原则在海事冲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重新审视和评估。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东)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它表明了船舶与其登记国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媒介或纽带就是船舶国籍。

在海事冲突法上,船舶国籍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船舶国籍是区分内国船舶和外国船舶的重要标志。内国船舶是指拥有内国国籍证书并悬挂内国国旗航行的船舶;否则,为外国船舶。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内国船舶与外国船舶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内河及沿海运输、贸易和捕鱼只能由内国船舶经营。如美国自东海岸至阿拉斯加之间的运输虽然经过巴拿马运河,但依美国法仍属沿海运输,外国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此外,内国船舶在税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等问题上,也比外国船舶享有较为优惠的待遇。就外国船舶而言,除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或者内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遇有海难事故之外,不得在内国管辖的水域自由航行和停泊,更不用说从事贸易和营运活动了。进一步来看,船舶国也是判断某一海事关系是否含有国际因素,即是不是涉外海事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船舶国籍是内国国家对内国船舶行使公法意义上的管理、监督和管辖的权力的重要依据。国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实行管辖与控制是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公约,无论是不是沿海国,凡悬挂其国旗的船舶都有权在公海上航行。除国际法规定的特别事由,如从事海盗行为、贩卖奴隶、进行未经许可的广播等,船舶原则上只受船舶国籍所属国***府的专属管辖,并受该国***府的保护。悬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航行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船舶。无国籍船舶不仅不能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还将被视为海盗船,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战争期间,船舶国籍还是表明船舶是否具有中立性的重要标志。而且,国家有权依船舶国籍标准对内国船舶实施行***、技术和社会事项等方面的有效监管。此外,船舶在发生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或者发生刑事或民事纠纷,且用尽当地救济措施或当地当局拒绝司法时,可以寻求船旗所属国家的外交保护及领事援助。

第三,船舶国籍是一国法院对某些海事法律关系行使司法管辖权、进行法律选择的重要的连结点。连结点,也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法院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从形式上看,它是将冲突规范所涉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而在实质上,连结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该地域的法律之间的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正如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所指出的那样,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显事实。在海事冲突法中,船舶国籍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船旗国法原则也是很多海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同时,船舶国籍也是很多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海事管辖根据之一。

在海事冲突法中,船舶国籍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船旗国法原则上。这里,船旗国法原则是指某些类型的海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船旗国法,即应当以船旗国法作为其准据法。这是一条典型的海事冲突规范,其连结点就是船舶国籍。这也就是说,船舶国籍是特定海事法律系与其准据法之间的客观联系,是船旗国法原则得以适用的客观依据和基础。而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则体现了船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对该船舶及其所涉海事法律关系的有效管辖,集中反映了船舶国籍在海事法律关系中的意义和作用。没有船舶国籍,就无所谓船旗国法原则;而船旗国法原则在海事冲突法上的广泛适用,更加凸现了船舶国籍的重要意义。

船旗国法原则作为某些海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具有两个明显的优点:一是在多数情况下,船舶悬挂哪一个国家的国旗———具有何国国籍———是很容易识别的,因而船旗国法的确定变得简便易行;二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还能实现使有关海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达到一致的价值要求。因为船旗国法是同一的,所以无论海事法律纠纷交由何国法院审理,其判决结果总是同一的。

二、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船旗国法是最适宜于国家航运业及其船舶的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海事法时,首先考虑的也是本国的航运业及其船舶。综观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可知,船旗国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船舶物权。尽管对于物权的法律冲突,无论是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还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世界各国一般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加以解决,但是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却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这主要是由于船舶因营运需要而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况且,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由于公海法律地位的影响,任何国家的法律之效力都不能及于这一地域,因而不存在冲突法意义上的所谓“物之所在地法”。因此,各国学者大都主张,应当以船旗国法(亦称船舶登记地法)作为船舶物权法律冲突的准据法。例如,巴蒂福尔主张以船舶国籍建立船舶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颁布其船舶物权法。⑨沃尔夫认为:“在航海船舶的情况下,船旗的法律代替动产所在地法;在由几个地区组成的国家,例如联合王国,登记地具有决定意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陆东亚教授也指出,船舶物权依船籍国法。而且,各国海事冲突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与上述学者的主张基本上是一致的。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3条第1款规定,水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依注册国的法律。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75条、第277条和第286条分别规定:“转移所有权所需要公告的方式,受船旗国法律的支配。”“关于船舶出卖后各债权人的权利及此项权利的消灭,依船旗国法律调整。”“船长对于船舶押款的权限,依船旗国法律予以确定。”此外,意大利、英国、法国、日本、阿根廷、保加利亚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立法也有类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一般原则并不排除权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扣押权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有关债权人把在外国领水内的船舶依其实际所在地法予以处置的权利。而这两类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法通常是那些与国家或公共秩序密切相关的立法。

第二,海上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是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之一。由于其情况的复杂性,各国有关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不过,船旗国法原则仍然是多种情况下的海上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

1.对于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各国一般适用领海所属国法律。这主要是由于领海所属国国家的效力完全及于领海所致。但是,在其行为后果局限于船舶内部而不影响领海所属国的利益和法律秩序(如船上乘客或船员因相互斗殴而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应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上,有些国家主张适用船旗国法。但是,对于发生在领海内的船舶碰撞,更多的国家倾向于适用领海所属国法律。如《意大利航海法典》第12条规定,如果船舶具有同一国籍,其碰撞应适用该船旗国法。除此之外,应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意大利法律。但是,发生在领海、内水的船舶碰撞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无论双方船舶是否有过失。

2.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如果其后果局限在船舶内部而未及于其他船舶或海上设施,各国一般适用船旗国法。由于公海上“私法”的缺失,这里的船旗国法便是唯一与该海上侵权行为有最重要联系的法律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如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者船舶对公海设施(如海底电缆、海底管道和人工岛屿等)的损害等,一般应适用法院地法。在发生于公海上的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英国、美国和荷兰等国家特别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即使碰撞船舶具有相同国籍也不例外。而影响这些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的因素主要有公海的特殊法律地位、个案公正和避免在碰撞船舶所具有的不同船旗国法之间抉择的难题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便利等。

第三,海难救助。在合同救助的情况下,海难救助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但在非合同救助的情况下,以船旗国法原则作为海难救助的准据法原则有其合理性。除了船旗国法易于确定和适用船旗国法原则易于获取一致的判决结果等优越性之外,对于在公海上进行的海难救助,如果当事船舶具有相同国籍,那么适用船旗国法原则就更加合理和易于被当事船舶认同。当然,无论如何,船旗国法原则都不构成适用当事船舶自主选择的法律的障碍。日本学者北胁敏一甚至认为,如果海难救助的当事船舶有共同的船旗国法,那么该海难救助适用其船旗国法,这应当是当事船舶之间默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海难救助发生在公海上,那么该海难救助适用提出请求的船舶的船旗国法;而当事船舶国籍相同时,该海难救助适用其共同的船旗国法。实践中,阿根廷法律规定,如果救助作业发生在公海上,那么海难救助适用救助船舶的船旗国法。而希腊法律规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受救助船舶或者获救船舶的船旗国法管辖。第四,共同海损。在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一般允许有关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包括某一国家的立法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如《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以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也有很多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支持船旗国法原则。例如,阿根廷法律规定船旗国法是确定共同海损成立与否及其手续和分摊义务的准据法。《1940年关于国际通商航行法的公约》规定,海损的性质、有关共同海损的条件和手续等,均适用船旗国法。《布斯塔曼特法典》也规定,确定为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以及船舶和船货各自应分摊的比例额,适用船旗国法。

第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了减少或避免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如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等。但是,公约的规定缺乏周延性,而且各公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依然存在。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有同则主义、异则主义和船旗国法主义等三种主张。其中,船旗国法主义认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适用船旗国法。这里,适用船旗国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船旗国法原则增强了船舶所有人对其责任限制的可预见性和其责任限制本身的稳定性;其次,有助于简化各船舶所有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并对此作出统一而便捷的处理;再次,有利于促使各国相互尊重其他有关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英国《1894年商船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关于船舶和船员的事件,包括船舶债权及所有人责任限制,均适用船旗国法。此外,意大利和阿根廷等国也有类似的立法。

三、船旗国法原则的局限性

在方便旗船盛行的今天,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几乎失去其应有的意义。这是因为当船舶悬挂方便旗航行时,其旗国法与船舶本身往往没有什么实际联系,因而并不是解决有关海事法律冲突的“最好”的法律;而且,基于选择船旗的实际自由,一艘船舶可以依实际需要而悬挂不同国家的国旗航行。这意味着同一艘船舶可能应对着多个船旗国法,从而导致通常意义上的船旗国法的不确定。更有甚者,有些方便旗国家没有最基本的海事立法,必然导致准据法的落空。更进一步分析,上述情况的出现是船东或租船人选择船旗的自由与国家据此具有的航运管理权发生冲突的必然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船东或租船人选择船旗的主要理由并不是要服从该国的法律,而是想规避其他国家的法律——税收、对船员的要求、社会保险、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船员劳动条件和环境等。

此外,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东仅仅以光船的形式把船舶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有关船舶的经营管理包括雇佣船员均由承租人负责。也就是说,是承租人而非船东对船舶行使着实际控制权。因此,船舶与船东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微弱的。当船舶光船租给外国人时,实际产生了船舶国籍(船旗国法)的确定问题。对此,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作法:一是船舶保留原国籍,即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不允许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不得在外国登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意大利、希腊、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新西兰和中东各国等采用这种作法;二是船舶取得承租人所属国国籍,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可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亦可在外国登记。德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和巴拿马等国采用这种作法;三是允许以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终止原国籍后在本国登记,不允许以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在外国登记。俄罗斯、法国、利比里亚和波兰等国采用这种作法。实际上,当船舶光船租给外国承租人时,原船旗国很少有机会管理船舶,有些国家更是对此不感兴趣。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光船承租人所属国法律的介入便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原船旗国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光船承租人所属国法律所取代了。

国旗悬挂规定篇4

关键词:海峡两岸 海上直航 搁置争议 挂旗方式 有效识别

1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前的两岸往来

自1949年之后的数十年间,台湾海峡两岸长期处于***事对峙状态,造成两岸人员和邮电、航海航空、商务贸易往来全部中断。直至1979年的元旦,全国人大***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并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邮、通航”,“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个倡议后来被概括为“两岸三通”,即两岸通邮、通航、通商。但是台湾当局提出了“三不***策”,即“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拒绝大陆的“三通”主张。直至1987年,台湾当局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终于作出决定,开放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由此,长达38年之久的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自1988年起,台湾当局要求挂方便旗的商船必须绕道(一般是香港、日本石垣岛或那霸港)运输两岸间的贸易货物。1997年,福州、厦门至高雄间的海上试点直航启动,结束了两岸48年来商船不能直航的历史。次年,两岸定期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运输两岸货物的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航行两岸港口。2001年,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客、货运航线开通,台湾当局准许大陆地区物品输入至金、马两地,但禁止大陆货物经金、马两地转运往台湾地区……

2 台湾当局关于两岸之间航运的***策演变过程

1986年1月,台湾当局《防止大陆地区投资经营之船舶、航空器经营两岸通航管理办法》规定——“两岸之间的航运必须弯靠第三地清关后方可驶往两岸港口”,同时“禁止中资股份超过40%的船舶和航空器进入台湾”。1987年10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允许除现役***人和公职人员外的台湾居民,可经第三地转赴大陆探亲”。与此同步,开放两岸间不定期船舶航线,准许外资外籍和台资挂方便旗的船舶经第三地转口,以卸货换船方式从事两岸运输,间接通航从此开始。1988年8月起,台湾当局允许台湾与大陆从事间接贸易,并同意“不定期航线的外籍商船可经由第三地前往大陆港口运输大宗散货,但定期航线必须执行两段式运输,在香港弯靠换单至大陆或台湾”。1995年5月,台“***”“境外航运中心设立作业办法”,提出以“境外航运中心”解决直航问题,对与大陆地区港口间的航线、适用船舶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4条:“境外航运中心与大陆港口间之航线,为特别航线”。第5条对航行两岸船舶进行了限制,规定悬挂第三国旗帜之船舶承运大陆输往第三地或由第三地输往大陆之转口货在台湾地区“不通关入境”转运。1996年4月,允许标有大陆航运公司标志的集装箱来台。1997年1月,开放外籍船舶(包括两岸租用的外籍船舶)经第三地弯靠后,航行两岸的定期班轮和不定期散货航线,允许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大陆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可以运送两岸直接贸易货和国际贸易中转货。1997年1月22日和1998年2月11日,两岸以大陆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先后在香港和泰国曼谷协商,确定福州、厦门两港与高雄港之间的两岸集装箱试点直航和两岸间接弯靠定期集装箱班轮正式开通,并都以两岸航运公司挂方便旗船舶经营。这时都不存在船舶的挂旗问题。

3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后的两岸海上直航现状

2008年11月4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同年12月15日《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正式生效,揭开了两岸分隔近60年来直接通航的历史一页,从此开始,海峡两岸开通海运直航,实现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当天,海峡两岸海上直航首航仪式分别在大陆的天津、上海、太仓、福州、厦门、泉州,台湾的高雄、基隆,共8个港口举行;参加首航的船公司13家,其中大陆9家公司15艘船舶,台湾4家公司5艘船舶。三年多来,在两岸交通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及两岸港航业界的积极参与下,两岸间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两岸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促进了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在2010年底,两岸共已有94家船公司、210艘船舶从事两岸海上直航运输。

随着2011年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策措施的公告》的,两岸直航港口不断扩大直航港口,大陆方面共有包括:福州、天津、上海港、厦门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等70个直航港口(港区),台湾方面有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澎湖马公等14个港口,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港区)。《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策措施的公告》还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两岸登记船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经特别许可,两岸具有相应直航运输资质的公司,可租用外国籍船舶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单航次不定期货物运输。由此可见,将来两岸参与海上直航运输的船公司、船舶会越来越多。

4 两岸海上直航、香港与内地之间和香港与台湾之间船舶的挂旗方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于2009年5月16日,在“海峡论坛·两岸海上直航圆桌会议”上,宣布大陆方面推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9项***策措施,其中第6项是关于两岸船舶登记。允许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贸易货物的船舶,从两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进入对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规定的船舶识别方式执行。那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中关于船舶识别的内容是什么呢?即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均不按国际惯例,在船舶主桅杆和船尾挂旗,只在主桅上悬挂公司旗。一般船舶公司旗挂在船首的旗杆上,表示这艘船是属于哪个轮船公司。船舶不按惯例挂旗显然不利于识别,但是这一挂旗方式是目前务实推进,搁置争议,各自表述,最直接、最简便而且又最易操作的。其实在香港回归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海上运输船舶挂旗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在香港或内地注册的船公司的船舶进入内地或香港港口时主桅上均不挂旗,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进内地港口时,船尾挂五星红旗和区旗,在内地注册的船舶进入香港港口时,船尾挂五星红旗。另外,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及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的有关挂旗事宜,为搁置争议,在1997年7月1日生效的《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也达成了共识,即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只悬挂香港特别行***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舶主桅杆和船艉旗杆,暂不悬挂旗;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五章第19条规定,目前,大部分海船安装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国际电信联合会分配给大陆船舶海上移动服务识别码(MMSI)的前三位数是412和413,分配给在台湾登记船舶的前三位数是416,分配给在香港登记船舶的前三位数是477,所以这些船舶进入两岸港口,即使不挂任何旗,通过AIS也可以进行有效识别。

国旗悬挂规定篇5

[关键词] 辛亥*** 纪念活动 祖国统一

辛亥***结束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开辟了资产阶级民主***之先河,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举办辛亥***纪念活动,一直是中国***的一项重大***治活动。新中国建立以来,祖国统一问题成为***和国家在***治生活上不容回避、不得不提的重大***治问题。辛亥***“逢十”周年纪念之时,***和国家都会以最高规格举办纪念活动,祖国统一问题始终是中共举办辛亥***纪念活动最重要的主题。中共借助的辛亥***纪念活动,对唤起社会历史记忆、树立孙中山的旗帜、促进统一战线工作,表达中共对台主张有重要作用、是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积极措施和有效途径。

一、借助辛亥***纪念活动,唤起社会历史记忆

历史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记忆,任何民族的历史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族群范围的认同和集体记忆。[1]P243人们正是从历史中获得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通过辛亥***纪念活动,回顾辛亥***的历史功绩,揭示辛亥***与新民主***的关系,介绍新中国建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海峡两岸同胞和海外华侨保留历史记忆、获得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的重要途径。

1.肯定辛亥***的历史功绩。辛亥***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共和国,使中国人民在精神上获得空前的大***,为中国人民实现彻底的民主***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具有伟大的历史功绩。辛亥***“逢十”周年纪念活动,***和国家的***或全部出席,或大部分出席;***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发表专题社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领导人都要在当地的纪念大会上讲话,成为全国重要的***治活动,是全国***治生活中的大事。中共以最高规格举办辛亥***纪念活动,本身就是对辛亥***的历史地位和历史功绩的肯定。辛亥***纪念会上,***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对辛亥***的历史功绩给予高度的评价。如在辛亥***50周年纪念大会上称它是“一个伟大的胜利”。在辛亥***70周年纪念大会上称它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在辛亥***80周年纪念大会上称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在辛亥***90周年纪念大会上称它是“中国人民为改变自己命运而奋起***的一个伟大里程碑”。在辛亥***100周年纪念大会上更是称其“开启了中国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中国***以最高规格举行纪念辛亥***活动,对辛亥***的历史功绩做出高度评价,突显其历史地位,就是希望人们不要忘记历史,要发扬***先辈的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同心同德,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2.揭示辛亥***与新民主主义***的关系。辛亥***是近代中国***进程中承前启后的一个环节。中国***人是孙中山开创的***事业的忠实继承者,始终把自己为之奋斗的事业视为辛亥***的继承和发展。历次逢十周年辛亥***纪念会上,***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都会阐释辛亥***与新民主主义***的关系,介绍新中国建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以论证中国***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是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中国人民正确的历史选择。在辛亥***50周年纪念大会上,认为,中国***人高举***的大旗,同一切忠于孙中山先生***事业的人们团结一起,把中国的***事业进行到底,建立起新中国。[2]在辛亥***70周年纪念会上,则强调,中国***人“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胜利看作辛亥***的继续和发展”。[3]在辛亥***80周年纪念会上,***指出:“中国***人始终把自己奋斗的事业,视为辛亥***的继续和发展。”[4]在纪念辛亥***9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是孙中山先生开创的***事业的忠实继承者,始终把自己为之奋斗的事业视为辛亥***的继续和发展。”[5]在纪念辛亥***10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是孙中山先生开创的***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亲密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不断实现和发展了孙中山先生和辛亥***先驱的伟大抱负。”[6]通过纪念活动揭示辛亥***与新民主主义***的关系,既有利于国民进一步加深对新民主主义***的了解,也有助于国人认识中国***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是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历史必然,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治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借纪念活动介绍新中国建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则有助于国民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成就,增进国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和接受。通过纪念活动既肯定辛亥***的历史功绩,又揭示辛亥***与新民主主义***的关系,说明辛亥***是近代中国***进程中承前启后的一个环节,论证中国***人忠实继承孙中山开创的***事业,增强了海峡两岸同胞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人对国家的认同,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进程。

二、借助辛亥***纪念活动,树立孙中山之旗帜

国旗悬挂规定篇6

屡吃哑巴亏催生龙旗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签订的许多中外条约,均已涉及国旗概念。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进一步侵入中国,甚至在中国水域部署海***。中外水师同处一块水域,免不了生出许多龃龉。由于没有统一的官船旗号,大清水师在与西方海***的交涉中吃了许多哑巴亏。1862年,湖北长江水域又发生了一起中英水兵斗殴的事件,英国人占了便宜,硬说不知道那是中国兵船,拒不负责。

事件发生后,恭亲王奕訢痛定思痛,让***衙门给两江总督曾国藩写信,询问增挂龙旗是否有碍行***。曾国藩当即复信,表示赞同增挂龙旗。

象征皇权的黄色龙旗,具有凌驾于“各营旗帜”之上的统率地位。将黄色龙旗让渡给以汉族官兵为主的水师舰船,本身就是对水师地位的莫大提升。奕訢卖了个不花钱的人情,曾国藩则乐得为手下官兵争点地位。奕訢提供给曾国藩参考的方案是“黄色龙旗”,而作风低调的曾国藩似乎考虑到了“黄色龙旗”与八旗中“正黄旗”的形态接近,为避僭越之嫌,主动提出将“黄色龙旗”削去一角,“拟用三角尖旗”。

外交仪式中最早的龙旗

尽管三角黄龙旗早在1862年就诞生了,但在最初五六年间,似乎并没有被朝廷官员使用在水师舰船之外的其他场合。1866年张德彝(清末外交官,曾目击巴黎公社***)出使西方各国的时候,依然将各色国旗视作新鲜事物,还很羡慕日本有自己的国旗。

1868年,清***府委派原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作为涉外事务大臣,率领一个大清使团出访西方各国。由于当时的清***府没有国旗,美国人就自作主张替中国代表团制作了一批三角龙旗,权当中国国旗使用。

大约是三角龙旗太拿不出手,蒲安臣还特地在美国赶制一面象征性的四方龙旗。尽管有些现代学者认为蒲安臣擅改龙旗的做法大大侵犯了中国,但是因为当时的三角龙旗本来就不是国旗,也没有具体规制,因此,率队的使团官员并不觉得有何不妥。

蒲安臣不愧是个中国通,为避免僭越,他特意在黄龙旗周围加了一道“蓝镶边”,因为在八旗位阶中,蓝色的色级在黄白红蓝四色中是最低的。

1872年,***衙门决定扩大水师三角龙旗的使用范围。10月4日,批准将三角龙旗定为中国轮船常挂之主旗式样。要注意的是,所谓“中国轮船”,特指大清***轮船,不含民用商船。

奕訢与曾国藩讨论这面大清水师旌号的时候,只是为了使外国兵船“一望即知为中国官船”,完全没有考虑与国际通行旗式接轨的问题。直到1888年,在李鸿章等人主持下,才在《北洋海***章程》中第一次使用“国旗”这个新概念,并将国旗“改为长方式,照旧黄色,中画青色飞龙”。

龙旗成为招徕生意的幌子

虽然有了四方形的旗子,但三角黄龙旗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三角龙旗色彩鲜艳、形制特别,很易于辨识,一些在海外贩卖中国产品的商人已经开始借用龙旗进行广告宣传了。不过中国商人也只有在异国他乡才敢挂龙旗,回到国内是断不敢如此冒失的。而国内的个别商家若能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赏赐,“恩准”悬挂龙旗从事商贸活动,在当时是一种莫大的荣耀。据记载,天义酱园因为得到皇帝的赏识,“运送酱菜的小车上,准插一面黄龙旗,可随意出入紫禁城”。

国旗悬挂规定篇7

「关键词船舶国籍,积极冲突,消极冲突,船旗国法

一、船舶国籍的特殊性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此即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拥有这一国家的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注:司玉琢等:《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

由于船舶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通常不把它当作一般客体对待,在法律上往往把它当作具有一定的人格来处理,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其中赋予船舶国籍就是如此。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国籍是与人(自然人或法人)联系在一起的,从而怀疑国籍一词能否用于船舶。(注: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页;[法]享利?巴蒂福尔等:《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82~83页。)他们主张以“allacation”(注:A.Meyers, The Nationality of Ship, New York,1967,P.3转引自黄异《国际法上船舶国籍制度之研究》,台湾文笙书局1985年版第7页。)、“pusoedo-nationality”(注:A.Meyers, The Nationality of Ship, New York,1967,P.3转引自黄异《国际法上船舶国籍制度之研究》,台湾文笙书局1985年版第7页。)或“quasinationality”(注:D.W. Greig,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1970,P.307.)来指称船舶的归属。实际上,这种观点的理论前提和基础不牢靠,它是建立在“国籍只属于人而不属于物”这一认识基础上的。一旦我们将视野拓宽,注意到确认单纯的“国籍”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国籍必须与特定主体联系在一起才有法律意义。因此,有必要区分的是“船舶国籍”与“自然人国籍”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不是去怀疑“国籍”一词是否适用于船舶的问题。正如法国当代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亨利?巴蒂福尔和保罗?拉加德所指出的:“已经提到的国籍定义只赋予权利主体国籍,即赋予人国籍。但实在法还将国籍的概念适用于某些动产,这是由于它们本身的价值,加上其固有的活动性,应该将其置于特定国家的权力的监督下。目前,这样的动产有海船、内河航运船舶和飞行器,但是国籍一词在这里几乎很少有相似之处,它所指的关系与人所具有的国籍毫无任何共同之处,其存在的条件或产生的效果,都完全不相同。”(注:[法]享利?巴蒂福尔、保罗?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82~83页。)这就是说,船舶国籍与自然人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船舶归属于特定国家的情形,后者是指人归属于特定国家的情形。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对船舶行使管辖权及给予保护。从国际法角度看,由于船舶并非法律主体,而是规范对象,因此,船舶国籍不会引起授籍国与船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引起船籍国对第三国的权利与义务。不过,在国内法上,船籍国对船舶有各种各样的规范,于是,必然会在国内法上衍生出船籍国对船舶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基于这种认识,韩国的国际法学者柳炳华不仅拓宽了“国籍”的概念,即“国籍指称人、法人及某些财产与一国有特殊关系时,根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关系”。(注:[韩]柳炳华:《国际法》,朴国哲等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而且明确主张“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 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这些物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国籍,“也以与特定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为基础,受该国保护并受其控制”。“私人船舶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其国籍取得方式,国际法仍要求国籍国和船舶之间应有一定的客观联系”。(注:[韩]柳炳华:《国际法》,朴国哲等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可见,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来看,尽管船舶国籍这一概念有其独特性,但它的产生与盛行已是理论与实践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船舶国籍的存在价值与功用

船舶为什么需要国籍呢?船舶国籍有无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对于这类问题,霍格(G.Hoog)曾从保障公海自由使用这一角度作了回答。他认为: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各国可以自由使用公海。而航行是其他各种使用的基础,没有航行则其他各种使用几乎不可能出现。因此,要想使用公海必先掌握航行,而掌握航行则以控制船舶为先决条件。然而,要想控制船舶,其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对船舶实施排他管辖和保护。船舶国籍恰好确定某一特定国家(船籍国)可以依法对船舶行使管辖权和进行保护, 同时排斥其他国家的干预。 (注:G. Hoog, DeutscheFlaggenhoket,Hamburg,1979,P.14. )虽然霍格基于公海自由原则勉强将国籍观念导入船舶,但总算有学者将视角对准船舶国籍存在的必要性了。沿着这一方向深入下去,我们会更清晰地看到船舶国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则倡导公海应开放给全人类使用,个人、团体或国家都可以利用船舶使用公海,并应不受任何国家干扰和阻碍;另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则同时禁止任何国家对公海的排他管辖。这样,公海几乎属于“无管辖的真空地带”。因此,在船舶进入公海后,船舶内部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海秩序的维持就相当困难。为了达到有效地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目的,船舶势必为某个特定国家(船籍国)来管辖。于是船舶国籍便应运而生。(注:R.Rienow,The Test of the Notionality of a Merchant Vessel,New York,1937,P.13.)可以说,船舶国籍之所以产生并获得广泛地认可,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确定船舶管辖的归属,从而有效地维持处于公海中的船舶内部秩序以及公海秩序。(注:N.Singh,Maritime Flag and International Law,Leyden, 1978,P.2. )这一点可从船舶国籍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功能与作用中更清楚地显示出来。

1.船舶国籍在国内法上的功用

船舶取得了一国的国籍,如同自然人、法人获得该国国籍一样,在该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具体分析,船舶国籍在国内法方面表现出来的功能与作用主要有:

第一,船籍国依法对该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当船舶具有某一国的国籍时,首先能在该国领海及内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权。例如,韩国《船舶法》第6 条规定:“非韩国船舶不得在不开放港口停泊,或在国内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或货物。”此外,芬兰、法国、西班牙、希腊、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土耳其、巴西、印度等国法均规定:“沿海运输限于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注:张忠晔主编:《各国和地区海商法比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如果属于渔船、海洋作业平台,则能在该国领海、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勘探及开发。不仅如此,以船舶为标的权利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的国籍。例如,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优先受偿的顺序,都由船舶取得国籍的先后来决定,而无国籍船舶则不会受到有效保护。勿庸置疑,船舶国籍对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船舶可以依据国籍享受船籍国提供的各种优惠。由于世界各国大多实行航运保护主义,对外轮从事本国沿海运输都作了一定的限制,原则上只允许国轮从事本国沿海运输。此外,船籍国与其他海运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通商航海条约中所提供的各种优惠也只有取得该船籍国的国籍的船舶才能享受,而且在航运***策、税收优惠和造船差额补贴等方面也享受照顾和奖励。

第三,船舶的国籍是船籍国对该船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其海上安全的依据。对船舶在公海上或外国领海、港口发生刑事或民事案件,船籍国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并适用船舶国籍国法。

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有国籍,不承认无国籍或双重国籍的情形。船舶也是如此。按照我国海商法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也要有国籍。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船舶,除***事、公安舰艇外,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口进行登记。只有完成登记手续,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海上航行。在国外取得的船舶,由驻在该国的中国使领馆签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未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无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但新造船的下水或试航,以及经港务监督部门许可的特殊情况不在此限。对非法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船舶,应视情节轻重对船长处以罚款,直至没收船舶。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享有沿海和内河航行权、在领海捕渔和其他事业权、本国税收优惠和在外国根据条约享有最惠国待遇、我国海***护航权(必要时)、无害通过外国领海权、我国使领馆的保护与帮助权等权利。

2.船舶国籍在国际法上的功用

第一,确定船舶的国际法权利与义务的依据。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船舶国籍的国际法功用规定得较为明确,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监督,船旗国的法律以及所缔结的条约适用于该船。船舶除了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需要登记以外,不得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口内变更船舶国籍和更换国旗。凡是悬挂两国以上国旗航行的船舶,视方便而换用国旗的船舶,在对任何其他国家关系上,不得声称具有上述任何一国国籍,视为无国籍船舶,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享有航行自由权,只服从船旗国的法律,但沿海国***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且认为其形迹可疑(如海盗、***、违章广播等)时,享有登临权、紧追权等。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这就是说,在和平时期,在海洋上航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定国家的国籍并悬挂该国旗帜,才能受到船旗国法律保护,否则就是无国籍船,有海盗和国际公害嫌疑,随时有被搜查和捕获的可能。捕获后作为海盗船处理,任何国家的口岸都可拒绝这种船舶进港。在战时,假如船舶悬挂国旗,标明是敌国船只或中立国船只,则可确定是否被捕获或享受中立国保护。关于船旗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要有真正的联系并对它实施有效的管辖和监督的规定是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挂方便旗现象而确定的一项原则。(注: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第二,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船舶的国籍是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的一个重要连接点,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等问题,绝大多数国家以船旗国法为准据法;对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世界各国也大都适用船旗国法。

除此以外,船舶国籍在防止海上欺诈等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船舶国籍冲突解决办法与途径

既然船舶国籍的存在已无庸置疑,而且船舶国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那么,解决船舶国籍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就成为不容忽视的理论和现实课题。由于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在国际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取得条件与程序完全由各国国内法决定。而世界各海运国家在考虑航运***策与经济利益等因素时的角度和目的并不一致,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标准、条件及程序多种多样,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船舶国籍的法律冲突,即一艘船舶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船舶国籍的法律冲突分为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与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两种情况,它们都是因各国对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所采取的法律制度各异而发生的。因此,我们在寻求解决船舶国籍冲突的方略时,有必要从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两个方面来分别探讨,这样才有可能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和途径。

1.船舶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所谓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船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都要求禁止船舶的多重国籍。唯有A?W?安德森(Anderson)明确主张船舶应具有多数国籍。(注:A.W.Anderson ,“Jirisdiction Over Stateless Vessels on the High Seas: An Appraisal under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Vol.13.No.3(1982),p.341. )由于具有多数国籍的船舶,应同时在多数国家的管辖及保护之下,从而会使船舶的许多法律关系混淆不清,造成种种困难或争端。可以说,主张多重国籍船舶的理论与实践的利少弊多。基于此,现行国际法尽力禁止船舶具有多重国籍。(注:H.Schulte,Die“ billigen Flaggen” im Volkerrecht Frankfurt/M.1962 pp.42~43)不过,在实践中, 难免出现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即同一艘船舶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例如,一艘船舶在取得甲国国籍以后,又基于特殊原因取得了乙国国籍。对于船舶国籍在法律上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呢?从理论上分析,不外乎四种逻辑解决途径:第一,甲国国籍与乙国国籍均有效,即承认船舶的多重国籍;第二,甲国国籍与乙国国籍均无效,即船舶成为无国籍状态,出现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第三,甲国国籍有效,乙国国籍无效;第四,甲国国籍无效,乙国国籍有效。对于第一种解决途径,显然不可取,因为它与现行国际法及各国国内法禁止多重国籍的作法背道而驰。而第二种解决途径在实践中也行不通,会导致更多难题,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秩序难以有效地维持。而第三、第四种解决船舶国籍积极冲突的途径都符合禁止船舶多重国籍的要求,于是,有学者依据船舶已取得国籍便不能再取得其他国籍的原则认为应以先取得的国籍为准,也有学者正好相反,主张后取得的国籍有效。(注:黄异:《国际法上船舶国籍制度之研究》,台湾文笙书局1985年版第14页。)究竟以何种途径解决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理应根据船舶与哪一个国家有实际联系来决定,不可简单地按先后顺序处理。只有这样才符合船舶国籍的宗旨和价值。

不过,现行与船舶国籍有关的两大著名公约,即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似乎都主张“视同无国籍船舶”作为解决船舶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例如,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船舶如果悬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航行,且视方便而换用旗帜,不得对他国主张其中任何一国的国籍,应视同无国籍的船舶。”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第2 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注:周洪均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 136~137页。)公约的这种规定是否妥当还有待斟酌。一方面, 由于将多重国籍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的作法势必陷入船舶国籍消极冲突的困境,使船舶国籍的解决无法超脱循环的怪圈;另一方面,无国籍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合法管辖与外交保护,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上秩序的维持也不能依国际法行使,无法达到从事海上运输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公约的此类规定进行修改,以便有效地、彻底地杜绝船舶的多重国籍现象。为了在实践中保证多重国籍船舶无生存之地,各国国内法应纳入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船舶必须先丧失原国籍,方可取得新国籍。例如,一国法律可规定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应提交丧失原国籍的证明文件。在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5条和第50条要求登记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是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船舶的新国籍效力的发生,应以旧国籍的丧失为前提条件。如果一国没有要求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必须提供丧失原国籍的证明文件,那么,应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新国籍的生效取决于旧国籍的丧失。

第三,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力求船舶与所属国之间有真实、密切的联系。

总之,如何解决好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消除多重国籍现象,有待各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以及国际组织共同努力,促进国内法上的趋同化与国际社会立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

2.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艘船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Statelessness)现象。在国际法范畴的无国籍船舶, 也属于国内法上的无国籍船舶。因为国际法上的船舶国籍是以国内法上船舶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国内法上不存在船舶的国籍,那么,国际法也不可能赋予船舶国籍。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来看,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无国籍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船舶已建造完工,尚未依某一国的内国法取得国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国籍无效或被撤销;三是船舶依授籍国国内法丧失国籍且又未重新取得国籍。

如果船舶依某一国的国内法取得国籍是合法和有效的,而依国际法有关船舶国籍取得的规定却是不合法的,那么,有关船舶的国籍按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来决定,该船舶应依授籍国的国内法而具有国籍。但在国际法领域,该船舶仍可能为无国籍船。然而,国际法对于船舶国籍取得的条件与方式,除了禁止性规定外,未做其他任何规定。因此,船舶依据一国国内法取得国籍,在国际法领域中通常只要不违背禁止性条款,就承认其国籍。一旦依一国国内法取得的国籍违背禁止多国籍船原则,那么,该船舶原已取得的国籍并不受影响,只是新取得的国籍不被承认而已。因而,违背禁止多国籍船原则并不一定造成无国籍船现象或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不过,如果船舶国籍的取得违背授籍的宗旨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那么,船舶所取得的国籍不必予以承认,从而有可能导致无国籍船舶的出现,引起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第6条以及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如果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并同时使用的,那么,该船舶便丧失国籍而成为无国籍船。这两大公约的这类规定势必导致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影响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维持。因此,修改这两大公约的有关条款,是从国际法范畴解决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的一条主要途径。

对于无国籍船舶,通说认为其他国家可以捕获、没收船舶以及处罚船长和船员。这种主张也是1948年的Molvan诉The Attorney- General Palestive(The Asya )一案的判决所认可的。 (注: L. C. Green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e Cases,4th ed.,Dobbs Ferry, 1978.pp.456~458)尽管通说如此,但不同学者所持的理由与根据又不一致。早期海商法学者认为无国籍船是海盗船,应予以追捕、没收船舶以及处罚船上人员。(注:H.Schulte. Die“billigen Flaggen” im V olkerrecht,Fronkfurt/M.1962,p.41.)近代海商法学者则认为, 无国籍船舶丧失公海自由原则所赋予的航行自由权,成为不享有航行自由的船舶,应驱逐出公海。(注:F.Berber,Lehrbuch des Volkerrecht,I.Bd,München,1960,P324.)现代海商法学者诸如A?W? 安德森所指出的,无国籍船舶类似于“法外之物”,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其进行追捕, 没收乃至处罚船上人员。 (注: A.W. Anderson,“Jurisdiction over Stateless Vessels on the High Seas: An Appraisal under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Vol.13,No.3(1982),PP.334~337.)

国旗悬挂规定篇8

(一)入口布置1、大门口铺设大红地毯 100m,以红色衬托开业时的喜庆气氛;2、入口处设置大型充气拱门1座,或灯笼柱子1对,大气不凡、雄伟壮观,拱门上面粘贴内容为:“热烈祝贺中国xx银行隆重开业”;3、红毯的两侧摆放若干花篮,充满温馨、吉祥、喜庆;4、大门口前安装卡通一对,寓示狗年“旺狗献端,吉祥生财”的祥和气氛。

(二)楼体布置:1、大楼悬挂祝贺语直幅若干条;2、银行前面或楼顶施放祝贺语氢气球若干个。3、大楼往下拉若干三角彩带。

(三)营业厅布置:1、厅内放置若干盆景鲜花,亲和自然、时尚温馨;2、天花板悬挂金融套餐pop。3、厅门两侧可设置有关服务项目和特色的展板。4、门楣上悬挂吉祥、喜庆的大红灯笼。

二、户外布置

以开发区支行附近为形象的聚焦点,着力营造开业庆典的喜庆气氛,以此传播银行开业信息,吸引消费者眼球。 1、 街道灯杆上悬挂支行开业形象挂旗。2、 每根电线杆斜拉三角彩旗。 (视现场而定)3、街道的绿化带上插印字的彩旗。 (视现场而定)

三、礼仪规划:

1、拟请有关部门领导嘉宾参与庆典仪式;

2、印刷精美时尚的请柬提前送达应邀嘉宾手中;

3、邀请媒体主持人做开业庆典司仪,为庆典仪式衔接铺垫;4、安排若干个礼仪小姐为开业庆典提供系列化礼仪服务;

5、开业庆典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完美一致、亲和团结,显示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6、邀请舞狮队、乐队为开业庆典现场助兴;

7、准备礼品袋、贵宾证于庆典前夕备发;

8、设置签到台、桌椅、签到用品、台牌;

9、准备好胸花若干方便贵宾到场时佩戴;

10、准备庆典礼花10筒;

11、备好庆典仪式用的剪彩用具和备发礼品;

12、调试好音响电器设备为庆典现场制造喜庆气氛;

13、邀请媒体记者亲临活动现场,采写新闻,扩大影响力。

四、庆典程序:

1、 8:00 所有工作有人员到位到岗,做好庆典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8:30 开放音响,播放优美歌曲,活跃现场;

3、9:00 嘉宾陆续到场,礼仪小姐提供系列服务;

4、9:20 主持人到场,介绍支行概况及有关事项;

5、9:28 主持人宣布庆典仪式开始,嘉宾在礼仪小姐的引领下伴随着优美轻快、热情洋溢的旋律步入剪彩现场,此时鼓乐齐鸣,劲狮狂舞,主持人逐一介绍主礼嘉宾身份。片刻之后,宣布领导嘉宾讲话程序: ① 开发区支行行长致欢迎辞;② 银行领导致辞; ③ 特邀嘉宾代表致辞;

6、9:50 讲话完毕,开始剪彩,礼仪小姐提供道具,嘉宾剪彩,此时是庆典活动中最激动、最精彩、最兴奋、最壮观的时刻,鼓乐大奏、雄狮狂欢、彩纸飞扬、彩球升空,主持人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将整个庆典活动推向高潮;

国旗悬挂规定篇9

根据中央、省、赣州市关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统一要求,在***的**大召开前全面解决好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的问题,以优异成绩向***的**大献礼。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市委、市***府《印发〈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字[2007]25号)、市委《关于构建和谐乡村为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瑞字[2006]128号)文件要求,以建立村级***员服务站为主抓手,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发挥活动场所的服务中心、活动中心、议事中心的综合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村级***员服务站,抓好活动场所内部配置。

1、建立和完善村级***员服务站。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抓好基层***建工作基本硬件建设的通知》(瑞组发[2006]26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美村级***员服务站基本硬件建设。村***员服务站应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员学习活动的主阵地作用,为本辖区内基层***组织、***员提供***务工作指导、咨询、协调等服务:接纳和管理、教育、服务流动***员;帮助***员、群众解决工作、生活、学习方面的困难,开展证照代办、农技指导、纠纷调处、信息咨询、扶贫帮困、劳务中介等服务活动。

2、在着力完善***员服务站建设的同时,认真抓好“四室”建设。一是“两委”办公室。要有门牌,配置办公桌椅、办公用品、资料柜以及村***组织、村委会有关工作制度等。村***组织负责人的办公室要有复式(***旗+国旗)或单式(***旗)桌面旗。二是***群活动室。要有门牌。配有***策法规、***报***刊、实用农技等尤其是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有关书籍、报刊等不少于200余册(份);一套电教设备;必要的娱乐设施。三是村民培训室。村民培训室必须配置桌椅、培训规划及计划、农技资料、***书杂志和电视机等远程教育设备,并确保网络畅通。四是会议议事室。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挂有“会议议事室”标识牌,配备桌椅板凳,贴挂“五步决策法”运行程序***,村***支部各项活动制度和村委会及其它村级配套组织主要活动制度上墙。

二、因地制宜,搞好活动场所外部设施。

1、规模。建筑面积2层100平方米左右,地基适宜扩大面积,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同时,做到功能配套,设施齐全,格局划分明晰,具备“一站四室”功能,即:***员服务站和“两委”办公室、***群活动室、村民培训室、会议议事室。

2、标识牌。活动场所门口悬挂村“两委”的标识牌:“中国***××乡(镇)××村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红字竖排,右边悬挂;“××乡(镇)××村村民委员会”,黑字竖排,左边悬挂。标识牌规格一般为240cm×35cm,标识牌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范。同时,活动场所门口上方贴挂“××村***员服务站”标识牌,黄字红底,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公示公开栏(牌)。在活动场所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立“好班子”公示牌、***务村务公开栏和***员服务站事项办结销号栏及志愿者公示牌。各公示公开栏(牌)要做到美观实用,方便群众。

国旗悬挂规定篇10

预备***员面对***旗进行入***宣誓,是发展***员工作必经程序。这是***组织对预备***员入***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预备***员通过入***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员的责任,表明对***的事业的忠诚,可以使他们时刻用誓言来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自己的誓言,并努力付诸实践。

入***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的纲领,遵守***的章程,履行***员义务;执行***的决定,严守***的纪律,保守***的秘密,对***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

入***宣誓誓词的内容

***章规定的入***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的纲领,遵守***的章程,履行***员义务;执行***的决定,严守***的纪律,保守***的秘密,对***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

入***宣誓的程序安排

人***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

(1) 唱《国际歌》;

(2) ***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员名单;

(3) 预备***员宣誓;

(4) 预备***员代表向***表决心 ( 有条件的还可请老***员代表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可请入***积极分子代表谈感想 ) ;

(5) ***组织负责人或上级***组织代表讲话。

入***宣誓的具体方法

从基层***组织的实践看,人***宣誓的具体方法一般为:

(1) 参加宣誓的预备***员应列队面向***旗 ( 考虑到入***宣誓大会往往有许多***员和入***积极分子参加,如果宣誓人的后背朝着与会人员容易影响大会的宣传、教育效果,故宣誓人也可以半侧面朝向***旗 ) ,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

(2) 领誓人应站在宣誓的预备***员一侧,与宣誓人持一样姿势,面向***旗。

(3) 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 ( 一般由***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 ) 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员齐声跟读,声音要宏亮、激昂。

(4) 读完誓词后,领誓人说:“宣誓人”,这时宣誓的预备***员依次各报自己的姓名。

入***宣誓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入***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员后适时举行,不要拖得太久。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国旗悬挂规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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