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进酒原文10篇

将进酒原文篇1

日前,中澳自贸区协定的签署,意味着34.7%的萄萄酒关税将在2019年降为零。澳大利亚也成为继新西兰、智利后,又一个享受萄萄酒零关税待遇的国家。曾经“高高在上”的进口萄萄酒,随着进口量逐年攀升和价格降低,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此次在“零关税”的***策红利之下,进口萄萄酒更是吹响了新一轮对国产酒的进攻号角。但与此同时,进口萄萄酒火热的市场背后,也隐藏着鱼龙混杂等乱象。

澳大利亚加入零关税阵容

近年来,随着国内葡萄酒市场的火热,除了大家非常熟悉的法国波尔多地区进口葡萄酒外,还有不少“新面孔”出现,如来自澳大利亚、智利、美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的葡萄酒。

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酒类进出口分会统计,今年1-5月,我国进口葡萄酒数量同比增长38.09%,金额同比增长22.32%,进口额增速继续提高。

6月17日,中澳签订自贸协定,意味澳大利亚葡萄酒将在2019年享受零关税。在此之前,享受葡萄酒零关税待遇的国家还有智利和新西兰。

这些举措都拉动了葡萄酒进口量进一步增长。据2015上半年中国进口葡萄酒海关数据显示,2015上半年,葡萄酒总进口量为193940636升,同比上涨13.43%。其中,散装葡萄酒占23.88%、瓶装葡萄酒为73.61%、起泡酒为2.51%。由此可以看出,瓶装葡萄酒依旧是主流。2015上半年,葡萄酒进口总额为712821412美元,同比增长0.59%,波动不大。其中,瓶装葡萄酒占绝对的优势,为进口总额的91.94%。从进口葡萄酒来源国来看,法国、澳大利亚和智利依旧是中国进口葡萄酒的主要输出国。

进口葡萄酒价格渐趋亲民

过去的十年,进口葡萄酒受益非理性消费,其价格虚高,不过随着“三公”消费禁令等因素的影响,进口葡萄酒不再都是“高大上”的产品,价格也变得越来越亲民。

记者在许多超市、酒业专卖店看到,货架上摆放着不少标称“原装进口”的葡萄酒,价格差距悬殊:高档的礼盒酒有的一瓶标价1000元以上,甚至上万元;低端的进口葡萄酒,有的一瓶几百元左右,打折后有些甚至低至数十元一瓶。总的来说,产自法国的较贵,而产自澳洲、西班牙、智利等国的则相对便宜。一位酒业专卖店销售人员介绍,目前国内市场进口葡萄酒销售较好的,价位多集中在100 - 500元这一档次,这个价位的葡萄酒品牌众多,涉及的国家和主要产区几乎应有尽有。

而在此前,一些高档葡萄酒销售很是火热,甚至可以说是“一瓶难求”。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以大拉菲为例,在2011年前后,一瓶1982年的大拉菲在国内最高能卖到8 - 10万元。现在,同样一瓶1982年法国大拉菲只需要4.5万元,若通过一些压货的经销商还能拿到更低价格。

据2015上半年中国进口葡萄酒海关数据显示,2015上半年,进口葡萄酒均价为3.68美元/升,同比下降11.1%。不管是散装、瓶装葡萄酒还是起泡酒,均价都出现了下跌的情况。在所有进口葡萄酒中,新西兰葡萄酒均价最高,近10美元/升,西班牙葡萄酒则非常具有价格优势,均价为2.15美元。

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零关税直接影响终端价格,使进口葡萄酒价格不断下探,国内葡萄酒市场竞争更加白热化。此外,受“三公”禁令、经济大环境等影响,也使得高端葡萄酒自降身价,以抢夺市场。 “进口葡萄酒过去暴利销售模式不再,近几年进口葡萄酒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新西兰、智利、澳大利亚等国的进口葡萄酒关税减免,将导致进口量大幅增加,国内葡萄酒整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自然下跌。此外,现在整个酒水市场不景气,各渠道商均在采取低价出货策略,电商平台的价格策略也对进口葡萄酒的价格带来较大冲击。”

国内葡萄酒企业压力加大

进口葡萄酒飞歌猛进,也给国产葡萄酒带来不少压力。中国酒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国产葡萄酒全年酿酒总产量116.10万千升,同比增长2.11%;实现销售收入420.57亿元,同比增长3.91%。不仅整个国产葡萄酒增长乏力,一些国产葡萄酒龙头表现也差强人意。国产葡萄酒龙头企业张裕年报显示,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42亿元,较上年下降3.80%。

中国酒业协会副秘书长王祖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一些国产葡萄酒的价格较低,但价格并不是决定行业发展的唯一因素。葡萄酒是极具个性化的酒种,注重的是品质、产区和性价比,中国葡萄酒目前还缺乏个性和特点,没有辨识度。“国产葡萄酒产业发展瓶颈在于个性和品质,葡萄品种的选择、栽培模式和技术没有提高,各个产区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国内葡萄酒企业重渠道轻文化,照搬白酒的营销模式是不可取的,葡萄酒的文化属性很重要,高端酒的价格支撑需要品质、品牌、历史、文化、风土等因素共同作用。”

朱丹蓬也表示,国产葡萄酒的竞争更多在于拼规模、拼价格,并没有给消费者讲一个好的故事,把葡萄酒文化内涵教给消费者。 “随着关税减免***策进一步放开,品种丰富的进口酒或将进一步蚕食国产酒市场份额,价格战在所难免。因此,未来葡萄酒消费将更倾向于高性价比产品,国产葡萄酒的市场压力将更大。”

进口葡萄酒乱象凸显

在进口葡萄酒市场火热的背后也存在不少乱象,让消费者难辨其真。

乱象1:市场不透明价格虚标

商家随意标价、价格虚高问题是目前葡萄酒市场的一大顽疾。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并不十分了解进口葡萄酒的价格构成及定价方法,一些商家趁机对所售葡萄酒产品随意加价,从而导致价格混乱。不少消费者反映,超市和酒水专营店里林林总总的葡萄酒价格波动幅度很大,既有低至几十元,也有价格高达几千元乃至上万元的高档酒。即使同一款葡萄酒在不同地方的售价也不同。

经营葡萄酒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一些经销商自己给几十元的葡萄酒配了一个高档的包装,然后标价上千元卖给顾客。因为顾客无法根据口感和产区判断酒的档次,他们在送礼时往往更看重的是包装,因此商家自行过度包装红酒十分普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酒商回忆道, “2012年以前的产品,做渠道为主的公司大多追求大气包装。自2014年开始,葡萄酒包装的需求明显减少。”

一直做酒类包装的包装商——四川同城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永能也告诉记者:“我们在高峰期葡萄酒包装能做到上千万,近一年来远远达不到这样的量,从去年开始感觉到了酒商对包装订购的需求在下滑,大概减少了30%左右,一些中低档的盒子包装下降得更厉害,高端盒子比如皮盒的需求这些更是少之又少。”

商源集团进口葡萄酒供应链负责人代鹏轩也告诉记者,很多进口商也面临着包装库存压力。 “比如我们有几十上百个不同品种不同国家的条码的盒子包装,每个盒子包装都要一个合理的库存量,如果没有这个安全库存量,在旺季时候,厂家生产不出来,客户又习惯性要包装,这样就造成一系列冲突和矛盾,我们今年也遇到这样的情况。最终我们觉得这个包装可以稍微少点,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其实一年半年就要喝掉的酒带不带包装意义并不大。我们发现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去包装化的痕迹和趋势是越来越明显的,国外的包装销售的比例都不到5%,而且他们包装的材质都很简单、很方便,绝对不会过度包装。”他补充道。

此外,一些不法葡萄酒商家通过}昆淆葡萄酒的级别,将低等级酒包装成高级别酒,如钻石级、大师级、特优级等林林总总的级别概念,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每个国家都有对葡萄酒等级的区分标准,以我国葡萄酒行业的代表者张裕为例,张裕冰葡萄酒按照质量从高到低分为黑钻、蓝钻、金钻三个级别。黑钻级冰酒是由冰葡萄榨出的第一道原汁发酵而成,只占冰酒产量的5%;蓝钻级冰酒由冰葡萄榨出的第二道原汁酿制而成,这部分原汁只占冰酒产量的20%;金钻级冰酒是冰酒中产量最大的酒种,是由冰葡萄榨出的第三道原汁酿制而成,这部分原汁占冰酒原酒的75%。

乱象2:国内分装冒充原装进口

目前进口葡萄酒市场上主要有三种公司:一种进口葡萄酒品牌,即将国外葡萄酒原瓶引进中国市场销售;一种是在国外寻找酒庄合作,在产地生产灌装并贴上自己的品牌,再进口到国内,也号称原装进口;另一种是将国外的散装酒运到国内,在国内生产灌装,甚至是进行勾兑调整口味,也标榜是进口酒。

朱丹蓬告诉记者,国内进口葡萄酒共分两种,一种是直接进口瓶装酒,另一种是灌装酒。每年国内进口红酒的消费量大于红酒进口量, “国内销售的红酒到底有多少是纯进口,有多少是被勾兑过的,没有人能算清楚这笔账。”

此外,一些不法商家甚至还“造假”冒充进口葡萄酒,用酒精、色素、香精等工业原料勾兑出假葡萄酒。由于进口葡萄酒市场不透明,不少勾兑的“假酒”贴上进口葡萄酒酒标后也进入市场。由于这种“勾兑”出来的葡萄酒根本不是葡萄原汁发酵而来,消费者饮用存在健康风险。

乱象3:年份造假“山寨”酒泛滥

“酒是陈的香”,一些消费者对陈酿葡萄酒可谓情有独钟。而一些商家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啃老”心理,虚假标注所产酒为“XXX年份酒”、 “十年陈酿”、 “五十年窖藏”,将根本未陈酿过的葡萄酒大肆鼓吹为年份老酒,大打年份概念牌。而普通消费者对此大多缺乏鉴别能力,部分消费者甚至还认为陈酿酒一定比新酒优质,从而被酒水的年份概念蒙了眼。

其实,葡萄酒的质量不仅仅跟年份有关,还跟原料(品种、气候、地理等条件)、酿造工艺、技艺水平等相关,年份只是决定葡萄酒质量的因素之一。因此,消费者不应只关注年份酒,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除年份酒易被造假外,名庄酒在国内市场也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不法酒商为了牟取暴利而打擦边球,将所售葡萄酒冠之为与名庄酒相似的名字,或者伪造名庄酒的商标,冒充名酒。

朱丹蓬介绍,葡萄酒行内流传一个说法:国内和名庄酒相关的每100元销售额中,正牌厂家占20%,80%落人造假企业腰包。目前被山寨得最多的名牌酒莫过于拉菲了。国人都知道,“拉菲”是进口葡萄酒里的“LV”。而一些不良酒商正是利用国人的这种消费心理,制造与销售让人啼笑皆非的各类“山寨拉菲”,如,“拉菲帝国”、“拉菲世家”、“金拉菲”等山寨货,用来迷惑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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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进口葡萄酒要“四看”

进口葡萄酒市场上的种种乱象,让消费者在买酒时很难甄别真假。那么如何选好一款原装的进口葡萄酒呢?知名葡萄酒伺酒师高梓清介绍,购买进口葡萄酒最好要“四看”。

1.看报关单、出入境检***报告单。原瓶原装进口葡萄酒的报关单上一般会标明“分量”和进口瓶数;而出入境检***单上会标明葡萄酒单位,如果是支/瓶/箱;则均为国外原瓶原装进口红酒,而如果是千克/吨/公斤,则为国内灌装的进口酒。

2.看中文标签。按照我国规定,所有进口葡萄酒均需加贴中文标签。规范的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强制性标注应具备以下内容:品名、原料与辅料、产品类型(含糖量)、原产国、酒精度、生产日期或灌装日期、保质期(酒精度10%的饮料酒可以豁免)、贮存贮藏条件方法、进口商/经销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警示用语等。

将进酒原文篇2

关键词:营销策略;高原有机青稞白酒;发展

青稞酒是由青藏高原主要的粮食青稞所制成的酒,是藏族人民的传统饮品,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酿酒技术的不断改进,高原有机青稞白酒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普遍喜爱。高原有机青稞白酒应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打造自身的营销竞争优势。

一、产品策略

高原有机青稞白酒企业在进行营销前,首先应对自身产品进行精准定位,锁定消费人群,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将高原有机青稞白酒定位于中高档次,满足该阶层人员对酒的需求,使人们感受到送礼送高原有机青稞白酒显得高贵和有品位。其次,应保障产品的质量,确保货真价实,使客户能够对产品有足够的信任,从而树立良好的品牌效应。最后,产品还应有自身的特色,如独特的酿酒工艺、酿酒环境以及原料等,增强产品的吸引力,可以对青稞白酒的消费市场进行戏份,将其分为高档接待用酒、家庭消费用酒、保健酒以及传统用酒等类型,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定价策略

为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可以通过价格策略对高原有机青稞白酒实施差别定价,例如对于中低收入人员,应根据其对产品特性以及价格的需求,确定合适的价格,而中高层收入阶层则会比较注重品牌文化和包装,所以对于该类型白酒价格可相对偏高。在实际定价过程中,企业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可根据成本、需求、竞争以及消费者心理,进行合理定价,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三、品牌策略

高原有机青稞白酒在品牌塑造上,应充分利用高原文化、传统文化,打造出自身的品牌优势,例如,在文化方面可以重点宣传藏族青稞酒的酿制文化、饮酒礼仪等。在酒质方面,可以着重宣传青稞中对人体有益的成分、雪山圣水和良好的种植和加工环境特征,突出其独一无二的特性。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独特文化,塑造一系列消费者容易接受和认可的高原有机青稞白酒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四、渠道策略

(1)商超渠道,人们购买青稞酒的重要方式就是超市,商超渠道的出货速度快,能够快速回本,有助于企业资金安全和周转,所以营销过程中应注重与各大超市合作,加大对超市的铺货力度,拓宽人们获得青稞白酒的途径。商超市场可以通过开展抽奖活动、商场门口表演等活动,促进销售。团购市场则可以开展各种公关活动,如消费者答谢会、产品订货会等,为青稞白酒的销售拓宽渠道。(2)通过商务销售渠道,商务往来往往离不开饭局,而中国商务饭局中离不开酒,青稞白酒是商务交往中的常用酒类,所以企业可以多去商务人士聚集的场所推荐,与高级会所、高级酒店等进行合作,定期在这些场所开展一些推广活动,加强对青稞白酒的宣传,同时拓宽销售渠道。(3)打通婚庆销售渠道,婚庆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使用白酒,具有非常广阔的销售市场,所以高原有机青稞白酒销售可以与婚庆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了顺应婚庆需要,还可以将青稞白酒的包装设置为红色或大众婚庆喜欢的包装,为婚庆提供青稞白酒,通过喜酒系列产生的销售,增加青稞白酒的销量。为提高青稞白酒的销售量,还可以实施一定的渠道战术,如对于青稞白酒销量较大的卖场,可适当采取销量返点法,提高各卖场销售的积极性,从而刺激销售。还可以实施累积分制,实施确定的积分界限,在经销商达到一定的积分后,给予相应的奖励,从而使各经销商能够更积极地推销高原有机青稞白酒。

五、促销策略

除了提高产品质量,进行合理定价等策略外,还可以通过促销策略来增进销售量,首先广告是大家最熟悉的,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增加大众对产品的了解。开拓市场首先需要提升产品知名度,所以对于高原有机青稞白酒亦是如此,应充分了解消费人员的诉求,从而制定有创意的广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可以借助情感联想,将白酒的这种大众文化与人们的思乡情结相结合,采用有创意和有诗意的广告词提升产品知名度,对于不同广告形式有不同侧重点,应以电视广告为主,着重树立品牌,平面广告为辅,侧重于各种活动,还可以通过在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杂志或栏目广告和软文,增加大众对青稞白酒的了解,吸引更多经销商。其次,可以开展营业推广活动,给予经销商折扣奖励、陈列津贴、赠品奖励、服务激励等,提高经销商的销售热情。为增加消费者对高原有机青稞白酒的了解,增加购买量,可以开展促销活动,如在国庆节、中秋节、春节等节日,举办相关主题的促销活动,将青稞酒与节日氛围相融合,扩大销售量。还可以通过抽奖促销、举办品酒会等方式,增加大众对产品的了解,从而增加销售量,提高经济效益。

结语

高原有机青稞白酒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为进一步拓宽产品市场,还应制定更加完善的产品营销策略,首先在产品质量方面,应提高产品品质,保障货真价实。其次,在价格方面,应满足不同阶层对青稞酒的需求,进行合理定价。在品牌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方面,打造特色品牌,充分发挥品牌效益。最后,应通过产品促销和宣传,拓宽营销渠道,扩大高原有机青稞白酒的销售量,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青稞酒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樊秉芸.刍议青稞营养价值及综合利用前景[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06)

[2]强小林.搞好青稞生产是实现粮食持续增长的关键[J].农业科技,2011(01)

[3]刘梅金.甘南州青稞生产与发展思路[J].农业科技,2011(01)

[4]许建业.海南州青稞生产现状及技术应用[J].农业科技,2011(01)

将进酒原文篇3

关键词:独具特色;葡萄酒文化

中***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51-01

蓬莱是中国葡萄酒的重要产区,蓬莱已发展优质葡萄酒基地16.8万亩,葡萄酒企业70多家,葡萄酒年产量达到14万多吨,蓬莱已成为“中国最具竞争力产业之都”和“中国葡萄酒名城”。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挖掘,形成蓬莱特色的葡萄酒文化,发展壮大蓬莱的葡萄酒文化产业,提升葡萄酒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城市的品牌形象。

一、注重文化融合,挖掘神仙酒文化

酒文化以道家哲学为源头,追求绝对自由、忘却生死利禄及荣辱,是中国酒文化的精髓所在。蓬莱为道教圣地,全真教的发源地,因此,完全可以将道教文化与葡萄酒文化融合起来,打造蓬莱独具特色的神仙酒文化。一是弘扬民间神话传说,融入葡萄酒酒礼酒俗精华,再加入现代元素,打造“葡萄酒道”,并打造一套完整、系统的民间葡萄酒风俗、以酒为媒的“酒道”表演节目。二是设立葡萄酒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葡萄酒业技术改造、创名片和酒文化挖掘、宣传及打造;三是强化神仙酒文化研究、宣传及推广工作。建议组建神仙酒文化研究会,围绕“神仙酒文化的研究与开发”,鼓励专家学者和爱好者对蓬莱神仙文化和酒文化资源进行系统研究,打造一批与神仙文化、酒文化有关的文化产品。

二、注重产业融合,打造葡萄酒旅游文化

首先,将葡萄酒旅游纳入旅行社。可由主管部门指导成立葡萄酒旅游协会,在葡萄酒旅游规划的落实、市场营销推广、旅游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培训交流等方面展开合作,并积极引导旅行社参与。酒庄要与旅行社沟通,争取将葡萄酒旅游产品纳入旅行社的主推线路中,同时酒庄要组织旅行社代表对葡萄酒旅游产品进行深度体验,并不断对产品进行完善。

其次,在丰富葡萄酒旅游产品上,可把游客的仙境游、海洋极地世界游、八仙渡口游、三仙山游等与蓬莱的酒庄、酒堡游和18公里葡萄长廊游结合起来,形成蓬莱之旅的一体化打包游。在18公里长廊设置葡萄酒品鉴凉亭(凉亭里应有诗画配合)和推介产品展厅,设置主题雕塑、葡萄观光平台及生态停车场等,在每个景点再设置专门导购小姐,引导游客并为之介绍各个景点的特色和葡萄酒特色。同时,还可植入民风民俗元素,开发婚庆旅游市场,并办好节会,以节造势,打造葡萄酒节会品牌。

再次,还可全面规划建设几个特色鲜明的葡萄酒小镇,分别为开放式的度假小镇,包括葡萄酒博物馆、风情酒吧街、商业街、葡萄酒主题酒店、温泉酒庄等,形成浓厚、高雅、温馨的葡萄酒文化,吸引世界各地的游客。

三、注重产地宣传,推广原产区酒文化

百年来法国香槟酒、干邑酒之所以久负盛名,长盛不衰,主要得益于原产地保护制度。原产地制度主要有三个要素构成,即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独特的加工制作方法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安排。蓬莱地处胶东半岛最北端,濒临渤海与黄海,气候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葡萄成长期相对较长,光照时间比较足,酿出的葡萄酒具有果香浓郁、口感细腻、醇和自然等特点。2010年,“蓬莱葡萄”获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成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备原产地商标,我们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努力完善。其一,明确规定葡萄酒加工制作方法;即在葡萄品种、种植行距、酒精含量、发酵时间、酿造工艺等方法也进行界定,为高品质葡萄酒打下坚实基础;其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将种植环节规定下来。这两个方面是打造原产区口牌的前提和基础。其三,整体打包,强力营销。将蓬莱所有葡萄酒企业聚集起来,形成集体优势,打造产区整体品牌。比如仍然通过各大报纸进行专版报道,通过全国各地糖酒会《葡萄酒特刊》等进行整体产区广告宣传,在各机场及高速跨桥上制作蓬莱产区产业形象宣传的路桥广告等,实现跨区域广泛围传播。

四、创新营销手段,强力宣传品牌文化

一是精英化葡萄酒文化强力出击。消费者花几千元甚至更多的钱买一瓶优质葡萄酒,所需要的绝不仅仅是产品上的物质享受,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享受。这就要求葡萄酒必须融入有价值的精神文化,产品的形态可以是制造商代工生产,但真正贩卖的却是基于品牌文化的精神体验。因此,蓬莱蓬莱酒可以以产区为基础,选取各企业有特色的高档酒,打造一个精英化葡萄酒文化系列。

营销策略一:借助国内或国际重要赛事,无论是体育还是艺术,将精英化系列葡萄酒品牌强力打入,使蓬莱产区高档葡萄酒品牌首先崭露头角。

营销策略二:借助各省市主要电视台的平台,赞助收视率高的主打节目,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星光大道,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上海卫视中国梦想秀等,使消费者日渐熟悉蓬莱葡萄酒。

营销策略三:在全国主要城市开直营精品葡萄酒体验店,提供轻松的体验氛围,摒弃以前那种强硬的侵入性推销介绍,正确的引导不熟悉蓬莱产区葡萄酒的客人了解蓬莱葡萄酒,客人在这里体验和评估蓬莱葡萄酒,并感受蓬莱葡萄酒中蕴藏着的深厚传统文化。

二是大众化葡萄酒文化抢战市场。与可乐、牛奶、果汁等饮料相比,葡萄酒具有更丰富的文化性、知识性、趣味性和鉴赏性内涵,其市场潜力、持久度和稳定性也很大。因此,大众化葡萄酒抢战市场势在必行。

策略一:制作葡萄酒文化宣传广告,包括蓬莱葡萄酒特色、葡萄酒饮用及佐餐知识、葡萄酒的作用价值等,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电视台等强力宣传,以此来扩大蓬莱产区品牌葡萄酒的宣传效应。

将进酒原文篇4

华北产区中沙城产地的新锐酒庄集群是势不可挡的“葡萄酒领衔***团”,我们《酒世界》记者一行首先走访了沙城怀涿地区的酒庄,发现这个产区正以十分惊人的速度崛起,这里的酒庄风格各异,但却都有一个同样的梦想,那就是共同将葡萄酒行业推向一个崭新的明天。

经考证,怀来已有800多年种植葡萄的历史,1976年怀来被定为国家葡萄酒原料基地。沙城地区系桑洋盆地,属温暖半干旱地区,因其北依燕山、南靠太行余脉,有桑洋河横贯其中,形成了两山夹一川的“V”形盆地,所产白牛奶、龙眼葡萄闻名遐迩,是一个具有非常大潜力、十分独特的葡萄酒产区。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怀涿两县的葡萄产业迅猛发展,每个酒庄充分发挥着自身的长处,形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力量。

沙城地区的酒庄就像运动场上的篮球运动员:

“中锋”:桑干酒庄,个性十足、外形内在魅力无限的“萌叔叔”。

来到桑干酒庄,中粮长城桑干酒庄(怀来)有限公司总酿酒师、总工程师、部级评酒委员、国家一级酿酒师、国家一级品酒师贾宇亮向人们介绍了酒庄的信心来自哪里?

走进桑干酒庄,那些陈列的“第一”会让你为这个品牌的历史震惊。直到现在都是国宴用酒的长城葡萄酒,让我们看到了风光荣耀无限的国内第一大牌的行业地位。有着如此厚重的“身份背景”,在面对行业整体下滑的现状,桑干酒庄既有压力也同样有着坚定不移的自信。一直注重推广葡萄酒文化的桑干酒庄,酒庄旅游目前已经全面的向大众开放。作为国产酒的大牌,加上在酒庄旅游上既有自身葡萄酒历史文化的优势,在未来桑干酒庄将起到酒庄旅游领头羊的作用。“桑干酒庄目前正在进行微信平台的设置,还有网络主页的设置,目前已经跟国内大的旅行社一起合作推广的酒庄旅行线路,包括了周边配套的旅游设施和景点来一起做的旅游线路。目前关键的是周边的设施和服务要跟上,不能只是桑干酒庄一家独大。要是周围的相关的设施、景点跟不上,也没有办法吸引来游客,所以还是要整体来做好酒庄旅游专线这个事情。我们也坚信只要有我们桑干在,肯定能带动起来周围的旅游风潮。”

面对未来酒庄旅游的前景,桑干酒庄以葡萄酒种植、研发为雄厚基础,带动酒庄旅游的发展。以葡萄酒为根基,管理好葡萄园,为旅游带来可行性,同时旅游又可为酒庄酒带来客户与销量,所有要素之间相互支撑、整体发展,这也保证了酒庄游可以长效客观的发展。以酒品质为根基是桑干酒庄开展酒庄旅游的前提条件。

“大前锋”:龙珠,牛掰的日子要来了!

今天的龙珠庄园其实走过了“卖苦力”的大前锋时期,慢慢的走向了牛掰的明天。

为了能够控制葡萄的产量和质量,找到农民与企业合作的最佳结合点,龙珠开始新一轮的变革,探索出“公司+农户”的合作社经营的模式。从原酒加工到现在自己做品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龙珠酒业总经理许桂***再次对《酒世界》讲述了从去年到现在的变化。

他给我们介绍,我们现在的销售模式针对的主要是一线市场,主要是以北京、深圳、广州为主,并推出了个性化私家酒窖,这个酒窖是集产权一体化,零风险投资一个模式。我们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势必打造成“北京的后花园”,为消费者着想。我们的客户群体锁定在,第一是商业成功人士。第二是葡萄酒的爱好者。我们在这块主要是想把自己打造一个互动的圈子,来建成自己的会员式营销,这个就是通过我们的模式,让这些成功人士还有这些葡萄酒的爱好者,拥有自己的酒庄也拥有自己的酒窖以及想达到的什么样品质的葡萄酒。因为消费者现在喝酒不管贵贱,第一个要考虑酒的品质怎么样?是不是真正的葡萄酒?所以我们将消费者的体验放在第一位,尤其是葡萄酒的品质,从产品的品质让消费者大大的提升可信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会将葡萄酒旅游载入这个环节当中,打造集品好酒、度假、休闲和体验为一体化的高端系列服务,在保证葡萄酒优质的前提下,将地域文化和葡萄酒文化非常完美地融合在一起。

龙珠葡萄酒“有机”的概念一直留给人很深的印象,今天的龙珠已经不是以往的龙珠,今天的龙珠真的要牛掰闪闪的走向高端市场了!

“小前锋”三组和桑园酒庄:具有含金量的未来star!

这两个“家伙”其实是具有很深的传统文化特征的“眼镜男”,很闷骚。

三组酒庄庄主张玉珠在与《酒世界》杂志社记者专访的过程中表示:“考虑到涿鹿这一特殊地区,做葡萄酒要想赢得更多先机,就要与众不同,并且要结合当地特色,酿造出独特的酒,我们主要把目光凝聚在冰酒上。在做酒的同时,我们更多的融入当地历史文化优势,承载当地文化的传播功能,将传统文化与葡萄酒文化融合一体,以支撑起以后的发展。并将所有当地文化信息融入其中,包括酒标的设计,力求打造适合中国的葡萄酒文化,适合中国自己的葡萄酒文化。”

当面对行业整体触底的危机时,小企业的生存该何去何从?被束缚还是听天由命?桑园酒庄给了我们一个答案: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对于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每一个企业都无法主宰的,自由经济市场除了带来机遇也同样会带来危机,企业要做的就是让自己有应对危机的能力。在这次葡萄酒行业的洗牌中,小企业成为众矢之的,懂得因势转变才能获得一线生机。

依靠给大企业提供原酒的桑园酒庄,在面对这次行业整体触底的危机中,选择转变产业结构,不再依附大企业而存活,自己创立葡萄酒品牌,将葡萄酒生产的全部流程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桑园以前是做原酒的,现在这一块产业结构正在进行调整,主要是原酒这一块目前利润太差了,尤其是长城公司在一块的垄断,让生产原酒的小企业无法生存。原本与长城签订的原酒合作协议,也因为大环境的整体不景气而搁浅。所以现在这些以生产原酒为主的小企业各自开始谋求新的发展方向、新的存活方式,”桑园酒庄总经理李林苛对《酒世界》记者表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讲,在最开始做葡萄酒的时候就已经有了‘酒庄游’的想法,只是企业需要一步步的发展,发展完这一阶段再发展下一阶段,只有把主体这一块做好才能有精力来做副体那一块。”

“得分后卫”容辰和叶浓酒庄:厚积薄发的小猛将。

这两个酒庄都在不断的进步提升、规划当中,是这个“***团”中的小猛将。

容辰庄园是迄今中国最早建立的欧式风格的私家葡萄酒庄,具备配制国际标准的高品质葡萄酒的基本条件,其设计理念和企业运行模式也是略胜一筹的企业。现在,容辰庄园正在打造未来的葡萄酒旅游胜地,在以往的基础上致力成为国内葡萄酒旅游精品驿站。

容辰庄园的厂长苏成才向《酒世界》杂志社记者介绍,“目前我们正在打造非常独特的艾伦酒堡,建成以后,这里将成为当地举办葡萄节的永久会址。酒堡外侧将会建立轨道,便于北京与酒堡、酒堡与酒堡之间的通行。整个酒堡的规划为了日后的旅游做铺垫,计划在整个酒庄里面会建20个小酒庄,可买也可以租,也可以自己设计酒堡风格,但最终目的是想建立一个酒庄集群,达到旅游带动效益的效果,主要是以酒文化为主导,再加上优越的地理条件和特色的沙城产区的地位,酒堡集群成为我们在国内的最大特色和最大的葡萄酒驿站。”

在葡萄酒行业日益变化的今天,无数酒庄不仅做葡萄酒,还连带做起了酒庄旅游,有的甚至将旅游放在重要位置,把酒品质搁置一旁,这从根本意义上偏离了最初做好酒的理念。叶浓酒庄董事长樊少英表示:“从初创至今,叶浓酒庄时刻将酒、酒的品质、消费者放在最重要位置,也一直能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酒而不断调整,不仅是为赶上变化多端的葡萄酒市场,也为自身的不断提升不断见证着。我们确实见到了一些将旅游和酒结合起来,或者只做旅游的酒庄,当然也有始终坚持做好酒的酒庄。总的来说,大家偏向的重点不同,落实并达到的意义不同,但正是这种各具特色如雨后春笋般成长的各大酒庄,成就了河北沙城今天各具特色的酒庄。”

“控球后卫”誉龙酒庄:

这个酒庄是沙城地区实力比较强劲的队员,具有非常多的机遇和能力,组织整个沙城产地的葡萄酒利好发展。

国内的葡萄酒酒庄并没有比较长的历史,当然造成中国酒庄的“短命”并非某一个原因所致,中国特色下的土地制度和葡萄酒企业的急于逐利的“毛病”都是造成国内并没有像国外一样的家族企业。誉龙酒庄的这一理念是一个好的兆头,《酒世界》记者专访了誉龙酒庄庄主游晓芳,听她讲述了她自己关于葡萄酒的故事,以及如何规划打造沙城产区第一家族企业。

将进酒原文篇5

当今,葡萄酒业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微观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刮风似的” 干红热已过,高额利润时代已结束,原料供给短缺年代已告别,消费者盲目跟风消费的阶段已度过。可以断言,新世纪葡萄酒业已进入了健康、平稳、巩固、提高的发展时期。截止2011年末,我国葡萄酒工业企业达178家,规模以上葡萄酒企业实现工业销售产值342.08亿元,同比增长23.15%。中国葡萄酒市场零售规模为600亿-700亿元,到2013年将超过900亿元。并且,在全球葡萄酒产量过剩、进口酒关税下调的情况下,进口酒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葡萄酒产业需要借助资本的力量来尽快完成行业升级。虽然象通天酒业联姻白洋河这样的葡萄酒“并购大戏”不会时时上演,很多葡萄酒企迎接资本市场尚待时日,但葡萄酒企业的并购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决定企业并购的高潮会在业内掀起。行业资本进入葡萄酒业,将提高葡萄酒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更多资本将进入葡萄酒产业。这种资本包括同为酒水行业的资本,比如白酒企业投资葡萄酒产业;业外资本,表现在像钢铁、房地产等非酒水行业内的资本形态;还有国际资本,比如拉菲在烟台建厂、保乐力加运作贺兰山等等,这些都将为葡萄酒产业发展带来新的力量。中国葡萄酒产业前景依然十分广阔,而长期资本是其发展的保证。

产业整合是在国家调控下实行跨地区、跨省份的产业联合,形成经济联合体。我国多部门管理体制已羁绊葡萄酒业健康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产业整合将向归属权延伸。葡萄酒业到底归属国家哪一部门管理,会得到调整。

原料竞争、基地转移、东西互补

鉴于未来中国葡萄酒市场将实现从百亿级向千亿级的时代跨越,中国葡萄酒市场将呈现出产区资源全球化、葡萄酒文化本土化、消费高端化三大趋势,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优质产品成为葡萄酒企业面临的挑战。

葡萄酒的竞争,从实际意义上讲应该算是原料和基地的竞争,拥有优质且充足的葡萄酒原料尤为重要。随着葡萄酒的消费升级和选择多样性,各葡萄酒企业对于葡萄基地的重视程度也大大提高。葡萄酒的独特属性决定了一瓶品质优良的佳酿源于得天独厚的葡萄酒产区自然条件。中国的葡萄基地建设才刚刚起步,技术水平还不成熟,要做出最好的葡萄酒尚需时日。但可以预见的是,最好的葡萄酒必出自最好的基地与最优的工艺的结合。由此推断,中国最好的葡萄酒必将出自拥有基地和技术双重优势的企业。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葡萄酒产区分布较为分散,东部企业土地成本较高,向西部转移是大势所趋。近些年,几大知名葡萄酒生产企业纷纷把原料基地建设方向转向***,抢占优质的葡萄资源。未来西部产区将成为一些通用葡萄品种最大的种植基地,而西南地区和东北部分产区将成为一些特色品种的种植基地。在这方面,还需要产区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比如通天酒业和烟台白洋河的合作,就是一种葡萄酒行业发展所需要的横向并购,更是在葡萄酒原料和基地比拼下实现优势竞争的又一体现时代特征的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案例。

环境使然、洗牌加剧、市场下移

统计资料显示,在葡萄酒产量增长的同时,其他酒类也保持了增长的态势,这说明整个酒类市场在扩大。产品逐渐向中高端化过渡,并且到如今已经在产品中高端化方面形成了一个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完善稳定的市场格局。受消费大环境的影响,我国葡萄酒消费将会逐渐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城市延伸,葡萄酒市场覆盖面将逐步扩大,消费者对葡萄酒接受程度得到很大提高。

这也说明,我国葡萄酒市场葡萄酒进入新时期的加速洗牌的阶段,特别是一些中档品牌成为洗牌的首选目标。作为一些弱小葡萄酒,由于其本身资金、竞争实力、品牌知名度、市场资源等方面的弱势,无法与一二线葡萄酒品牌进行全面、直接的抗衡。2012年洗牌运动将加速,一批零散的、缺乏远见的弱小葡萄酒企或经销商则首当其冲,面临被“出局”的命运。葡萄酒连锁店的扩张,厂家品牌的整合,这些都将迫使中小品牌成为行业洗牌的牺牲者是无法避免的。只有经过新一轮的洗牌后,淘汰掉一些实力弱、酒质没保证的企业,市场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

真正的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黄金发展期将在新世纪的第二个10年中呈现在我们面前。此前的10年,葡萄酒在一线城市燃起了消费热潮,第二个10年至今进行了不到两年,在国内的二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葡萄酒消费的火热情况已经如同几年前的一线城市市场。可预测,在今后的几年中,二三线城市的葡萄酒市场将如同现在的一线城市,中国乡村的葡萄酒市场将会如同现在的二三线城市。同时,面对中国9亿人口的农村市场,农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在提高,农民对酒品种的需求将逐渐增多。许多国内外强势品牌都在千方百计地打农村市场的主意,从城市消费圈“突围”,向农村市场“包抄”要吞食这块“肥肉”。

进口续增、洋酒情结、高价回归

随着我国葡萄酒市场的扩大,国外葡萄酒品牌进入的欲望日渐增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有产品直接进入,也有产区建酒庄、收购企业股份等,力度明显加大,销量持续上升,这势必使得国外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2006年以来,中国葡萄酒进口商的数量增至三倍,却仍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据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葡萄酒进口总量为36.16万千升,同比增长 27.6%,进口金额为13.93亿美元,同比增长80.9%。这说明国内进口洋葡萄酒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同时还有“迷恋洋酒情结”。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当把条件设定为价格在300元以下的葡萄酒,同等价位下,43.1%的消费者会首选法国波尔多葡萄酒,20.3%的消费者会选择国产葡萄酒,17.1%的消费者会选择澳大利亚的葡萄酒,14.2%的消费者选择意大利葡萄酒,另有5.3%的消费者选择美国葡萄酒。而当不受价格所限的时候,多达56.8%的消费者会首选法国波尔多葡萄酒,排名第二的是意大利葡萄酒,比例达到20.6%,澳大利亚葡萄酒排名第三,达10.4%,只有9%的消费者会首选中国葡萄酒,以及3.2%的消费者选择美国葡萄酒。中国消费者在选购时,愿意为法国葡萄酒支付更高的价格,超过80%的人认为,最好、最贵的葡萄酒来自于法国。

在此竞争背景下,进口葡萄酒的价格也有了战略性变化。如2003年份拉菲高位盘整后开始调头向下,2011年3月以来跌幅达15%,同拉菲一起下跌的还有波尔多其他的名庄酒,同时,玛歌、木桐等也出现了下跌。目前,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等为代表的一些酒类消费成熟市场,进口葡萄酒的市场份额已逐渐与传统的白酒、啤酒分庭抗礼了,进口葡萄酒正在经历着与中国传统白酒相类似的一个变迁过程,逐渐从商务场合、夜场渠道等特殊领域,向大众消费者的日常餐桌过渡,商家不得不重新调整利润空间,具有性价比优势的进口葡萄酒产品将越来越受消费者的追捧。

口感首选、消费文化、主张独特

随着人们消费文化水平的提高,对葡萄酒的识别能力和品尝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据最新对口味、价格、品种三项选购调查表明: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葡萄酒消费者均不约而同的把葡萄酒口味作为选购时的首要考虑因素,这反映了我国消费者的日趋成熟,酒文化演变的消费文化已经在市场得到体现。葡萄酒一向被定义为舶来品,相应的葡萄酒也是我们从西方“拿来”的别人的葡萄酒文化,中国的葡萄酒消费者更是饱受不懂酒以及不懂葡萄酒文化的诟病。随着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发展,中国消费者对葡萄酒认识的加深,在与西方葡萄酒文化相结合的基础上,加上各个省份不同的风俗习惯,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葡萄酒文化将形成。

将进酒原文篇6

论文关键词 醉酒人 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立法

一、前言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目前,由于醉酒引起了很多的社会危害,因此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总体来说,对于醉酒犯罪的处罚处于日趋轻缓的趋势,这是一种进步,也是罪与刑远离残酷和非人道的表现,是人们对罪与非罪认识日趋科学的表现。但是,如果醉酒行为和犯罪行为结合后,就必须从其危害性上进行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刑法措施对其进行打压。因此,本文从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出发,分别探讨了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和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和思路。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两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笔者的意见。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

谈论刑事责任的所有问题,必须明确其核心问题——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另外,刑事责任是质和量的统一,所以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必然存在质和量的根据问题。同时,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分析。

西方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是形式责任根据的主要学说分类。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又主要包括:第一,哲学根据说。第二,法学根据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其次,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

国外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主要由社会利益说,原因自由行为说,而我国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主要由以下观点:根据说,严格责任说,实行行为延续说,心理事实加规范评价说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

笔者认为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实事求是做出判断,以此进行有效的界定。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分析

首先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理论主要包括:因果结合理论,间接正犯类比理论,意志决定论,构成要件说,例外模式,想当因果关系说等。

其次原因自由行为形成的类型主要包括: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故意型原因自由行为、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犯罪型等。

由此可见,原因自由行为问题是探讨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一个关键问题,必须进行细致的分析。基于原因自由行为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进行详细的论述,具体的相关论述可参加相关的文献。

四、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讨论,必须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进行有效的完善,具体的建议和思路为: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一)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其具体体现为:第一,对醉酒人犯罪的情况规定非常模糊、笼统,难以进行界定,这种笼统的方式直接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操作性差;第二,醉酒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过于笼统,对于醉酒人承担何种责任,是减轻责任还是完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以此,对醉酒人犯罪立法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界定,对于犯罪的范围规定其承担那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和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一样对待。这样的规定能够很好的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在采用这样的规定后,能够明确的界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在以后的实施中,能够带来较好的效果。

(二)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由于醉酒形式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同时在此状况下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此规定,必须进行完善和补充,具体的完善和补充内容。

(三)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醉酒的不用情况下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把这些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为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的人”,笔者认为是不够详细全面的。而是应该根据每种情况和类型,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待,规定的更加详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明确性。

(四)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醉酒的犯罪类型中,规定了过失犯罪型和故意犯罪型。这两种类型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但另外一种情况,即“完全昏醉罪”不属于愿意自由行为包括的情形。所以不能依靠该行为来规制。但必须在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要不然遇到这样的情境就无法界定。只有新增订“致醉行为罪”,才能与“原因自由行为”相配合,完整的规范‘酩酊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

为此,只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进行以上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等的完善,才能更加的细化醉酒人刑事责任。

将进酒原文篇7

内容提要: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自汽车问世以来,在带给人类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了造成人类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过去的十年间,据已有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冠居各类事故之首。而这其中,又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事故是由醉酒驾车引发的。仅2009年一年,在各类媒体上,重大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出现,张明宝案、孙伟铭案、胡斌案等等,一系列的“马路杀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潜在的不安与恐怖。在个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关于醉酒驾车肇事究竟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是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出现了诸多的刑法理论困惑与司法实践争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醉酒驾车肇事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指导。该《意见》主张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却并未对其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亦未说明如何区分刑法典及刑法通说中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意见》中所主张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导致不仅理论上阐述不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标准依旧模糊。

本文拟以醉酒驾车的定性中所出现的理论争议为开端,以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责任根据为目的,分两个层次逐步讨论如何在刑法中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心态进行区分。第一个层次讨论的核心在于对醉酒驾车肇事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理由何在,即从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上揭示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个层次将围绕原因自由行为和胡萨克教授所提出的控制原则,阐述对肇事者处罚的主观根据;在解决了为什么要对其处罚之后,第二个层次讨论的中心在于,进一步甄别处罚的轻重或者程度差别(即刑法上一直所认可的故意与过失的处罚差异)、差别的原因以及识别该差异的原则。

文章以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及其相关理论为线索,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罪过进行了较深入讨论。其间,渗透着刑法学界持久的关于责任主义的争论,充斥着刑法哲学中古老的自由意志论的理念,以刑法的正义为诉求依归,揭示了对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正当性以及该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醉酒驾车肇事与普通交通肇事的差别在于,行为人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最终肇事进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的。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甚至丧失。然而,刑法上对行为人的归责一直以行为人的“同时”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这就为该类行为的定性造成了争论。

(一)“醉酒”状态与相对意志自由论的矛盾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意志是否自由,是刑法领域千百年来所讨论的古老话题之一。对意志自由的争论也延续至今,绝对意志自由的观点已经基本没有了领地,人们至今普遍认为相对意志自由是合理的见解。而相对意志自由论的观点主张,行为人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并可以控制,在自己可以选择适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侵害行为。就责任而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

由此可见,相对意志自由论即“选择与责任并存”原则关注的是,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对控制之外的行为负责。

这就为醉酒状态下的驾车肇事行为提出了困惑: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肇事之时,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到削弱甚至丧失。换言之,行为人并不是一个具有理性人应当具有的相当程度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依据又何在呢?这便是对醉酒驾车肇事进行处罚所遇到的理论矛盾之一。

(二)“醉酒”状态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责任主义原则即“同时存在”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存在相应的心理支配,也就是心理与行为同时存在。只有符合“同时存在”原则的行为才可能具备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才可能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之中,尽管黑格尔作为唯心主义的大师,但其仍旧是将主观与客观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典范。“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是主观在客观上的转换(将主观转换为客观),换言之,主观和客观在此已结合在一起。”{1}显然,这是其经典表述。因为行为是由心理所指引,而心理则是由行为来表现,这是哲学界至今承认的命题。也正因如此,在研究刑法中的行为时,也就无法绕开与行为息息相关的心理的问题。行为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指引而出现,因此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必须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刑事处罚的对象从来就不仅仅是纯客观的行为,而是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在内的主客观统一整体。这样的认识,也正是责任主义的核心思想所在。

然而,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由于处于“醉酒”状态而难以确定其主观心理态度。于是,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似乎显得缺乏主观根据了。刑事归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意志”的过程,发现“人”的过程,刑事归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回溯至“那个控制意志的人”,进而将刑事责任归结于其身。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导致这种寻求的过程受到了阻碍,发现“那个控制意志的人”的进程似乎看起来无法顺利进行了。尽管,国外刑法中对处于醉酒、***等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甚至丧失的情状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都规定了刑罚处罚,我国大陆刑法也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处罚的根据问题,规范中的处罚并未得到合理的理论支撑,更未解决其所引发的理论纷争。

在醉酒状态与已有的刑法理论产生如此矛盾或冲突的情况下,对在该状态下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自然就成为了存有疑虑的问题。

二、问题的分析

(一)醉酒的范畴之厘定

显然,“醉酒”是本文所有讨论的核心要素,对“醉酒”的规范内确定是对醉酒状态下所实施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重要前提。

“醉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议题,涉及到医学、司法鉴定学、法学等众多学科的知识,各个学科对醉酒的分类也都立足于本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有所不同。单就刑法领域而言,对醉酒常常将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对待病理性醉酒的人,初次陷入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除此之外的醉酒状态,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初次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的行为人驾车肇事的,只要经过相关鉴定可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则无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1]。

实践中对“醉酒”的判断,不能仅仅立足于刑法理论之上的谈论,而必须依赖于规范之内的标准,寻求“醉酒”的规范内涵。

显而易见的是,根据程度的不同,饮酒之后的状态可以分为单纯的“酒后”和“醉酒”两种状态。在我国大陆地区,对醉酒的法律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来确定的。该规定明确,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在行为人肇事之后,交通警察部门会对行为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只有检测结果显示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才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行为人属于“醉酒驾驶”。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涉及本文所讨论的醉酒驾车肇事的刑事处罚问题。

(二)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

1.前提构架:刑法中有关主观心理态度的讨论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讨论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即必须从主观归责的角度明确对该类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理由。然而,刑法理论中对主观心态的界定尚且需要首先明确。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中,以往对主观心态的讨论有三种观点,包括:

其一,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二,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三,兼采行为和结果的观点,认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其行为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2}。

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认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主流学说至今仍旧无法解决的难题之一,便是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揭示。对行为进行非难之可能性与非难之程度所依赖的必要因素之一便在于其主观心理的确定,然而,结果加重犯由于出现了两个结果,导致在判断行为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时候,出现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

尽管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尚且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其本身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于上述的矛盾,本文认为,从逻辑角度来看,乃是源自于一个有失偏颇的前提,那就是认为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支配一个行为。其实,无论从刑法理论本身还是刑法哲学层面观之,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支配一个行为的见解都是不能自足的。刑法上一直存在着诸如“概括的故意”这般术语,这本身就说明,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可以支配一个行为或者多个连续的行为。但本文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倘若一个主观心理态度支配的是多个连续的行为,那么该多个行为之间应当具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这是阻止主观心理支配断裂的必备要素。由此可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而产生了多个结果,只要可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只要对行为人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无论行为带来何种结果,都是应当涵盖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之内的,不存在超限的问题。

从上述结论认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理构成不难看出,无论产生了怎样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主观态度都包含在对行为的主观心态之中。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所认识并且持有某种心态,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然而,对主观心态的讨论将有助于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根据的追寻,并为对该类行为的主观归责找到根据。

2.核心论证: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

(1)抽象根据:为何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

(a)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产生的起因便在于对于醉酒、***等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常常无法得到处罚,被告人由于援引责任主义所引导出的刑法规范,辩称自己并未在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的情状下实施行为,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基于责任主义的立场,这一辩护理由一度让人束手无策。于是,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蔓延开来。诸多讨论的结果均是对该类行为必须进行处罚,否则必为犯罪人所利用,但囿于对其理论支撑的缺失,使原因自由行为招致了诸多的质疑。

萨维尼就对原因自由行为质疑道:“行为者若意***犯罪,借饮酒自陷于酩酊,而在完全丧失心神状态中实行者,则属显然矛盾;盖彼若完全陷入于丧失心神,则彼应已不能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之行为,如彼仍可以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之行为时,则系彼未丧失心神之证据,自不能免于归责;即无特别规定,裁判官亦可加以处罚。”{2}这一质疑的确有其合理之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之时的确是出于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情状之下,对其科以刑事处罚,的确难以从理论上自圆其说。于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常被人误以为是责任主义的一个例外。不少大陆学者亦确实在援用“例外说”来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2],以求梳理原因自由行为对责任主义的反叛,但这样的观点并未取得一致认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诸多学说,均各有其不能弥补的空缺之处,尚不完满。

本文认为,之所以诸多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都未能尽如人意,是因为讨论一开始就受到了“限制”,这一“限制”即上文已经提及的一种前提:一个主观心态只能支配一个行为。可以看到,对原因自由行为讨论都是建立在将原因自由行为界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基础上,并且致力于解决在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责任问题,而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之时的主观心理仅仅局限于原因行为之上,缩小了其影响力。

我们认为,一个主观心理完全可以支配多个行为,只是其所支配的多个行为需要逻辑因果关系的连接。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共享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即以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判断行为人的整个肇事过程的主观心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如下:

其一,行为人是在醉酒之后实施的肇事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驾车之前已经陷入了辨认控制能力的非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确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难以实现的。

其二,行为人在醉酒之前的行为是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态度之下实施,而且该种主观心态一直支持行为人实施行为直至肇事,行为人醉酒之后驾车的行为与之前的心理并未连接,也就是说,驾车肇事行为是之前行为的延续。这就解释了无法确定行为人新的主观心态的原因。

这一观点与以往争论中曾经出现的“整体说”表面较为相似,但是并非“整体说”的拥趸。“整体说”仅仅是笼统地说,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属于一个整体,都由一个主观心理进行支配,然而并未明确前后行为之间的具体关系。本文认为,前后行为是由于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并非只要有两个行为就一概可以承接,也就是说,本文所主张的“一体”,是逻辑上的“一体”,而并非“机械的一体”。

基于上述结论,醉酒前的行为与醉酒后的肇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逻辑联系,于是可以将二者作为一个主观心理共同支配的对象进行处罚。醉酒肇事行为的“内心恶”与“结果恶”并未断裂,支配仍旧有效存在。所以,在秉持“内心恶”与“结果恶”的双重考量之下,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即使坚持结果行为的“无心理状态”,从主观归责的角度看,亦是具有前提合理性的。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心理态度进行综合考察,并以前者为主要根据,便可得出合乎刑法正义的必然结论。

(b)控制原则

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乃是为了说明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并非超脱了责任主义苑囿,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仍然具有主观上的恶。但仅仅说明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说明为什么刑法必须对这种“恶”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该项说明,胡萨克教授的控制原则可为解释之典范。

控制原则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可以防止事态发生时候,才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4}。控制原则的提出,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故意与过失认定中产生的无所适从的现象,其认为,只要行为人可以对事态、行为或者思想进行控制而没有进行控制,导致发生了侵害结果,则应当对行为人科以刑事处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完全可以控制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旧过量饮酒,致使自己陷入了醉态继而驾车肇事,说明行为人在饮酒之时,已经对多数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抱持着消极的不保护态度。这种内心的恶,便是对其进行处罚的主观根据所在。法律以规范的形式科以驾驶者更加多的注意义务,乃是因为驾驶者本身的行为便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的形式而存在的。为了防止这种“被允许的危险”造成的损失大于允许其存在所获得的社会收益,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科以其更多的义务,获得规范内和社会效果上的平衡。驾驶者在饮酒之前,是可以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可以防止出现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是其并未控制从而导致结果发生,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但本文认为,控制原则说明的限度,仅仅在于为什么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表面上看来,是解决了对行为人处罚的根据。然而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便可发现,控制原则在说明行为人处罚根据的范围内完全处于故意、过失的讨论的上层,即控制原则是抽象、概括性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处罚,但却对处罚的具体根据无法阐明。换句话说,控制原则仅仅告诉人们,当实施了某一行为的时候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一旦进一步追问处罚的程度如何时,其说明力便显得力不从心了。这就需要对具体根据进行分类讨论,才得以明确处罚的程度为何。

(2)具体根据: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程度

如上文所述,在控制原则之下,无法界分故意与过失的差别。而立足于对故意与过失的处罚轻重有别的理念,进行甄别又成为必要,即必须在实践中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轻重程度及其根据给予合理的说明。

(a)故意与过失的差异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将故意与过失的结构定义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结合,认为故意或者过失就是在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结果的基础之上,对该结果所抱持的心理态度。

其实,故意与过失的本质差别,并非在于认识因素,而恰恰在于意志因素。本文认为,无论行为人认识的程度如何,都无法改变的是,正是意志因素的不同才构成了对不同的行为进行主观归责的差异结果,换言之,意志因素的差别或者说行为人对法益侵害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归责之依据。

从本质上说,过失心态的核心在于对法益侵害之反对态度,通俗地讲,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是违背过失心态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而故意心态的核心则在于对法益侵害并不持反对态度,可以积极追究或者消极放任,即出现了对法益的侵害结果,可以说,是顺应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对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比相同行为的过失犯罪要重。

(b)认定原则

迄今为止,司法实务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考察仍旧建立在旧有的客观表现的立场之上,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推知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正如前文所引述的黑格尔的表述那般,颇受青睐,客观是主观的外在表现,在通常的刑法领域中占据着中心地位。

关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观点,在现有的技术和理论背景之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依赖这一哲学的理论基础。以客观要件的各要素来辅助认定主观要件,在许多的案例中的确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亦未造成难以言说的后果,说明这样的认定逻辑具有其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和历史合理性[3]。本文对此观点亦无非议,但对于这里的“客观”究竟应当涵盖哪些范畴,在不同的犯罪中应当更加注重哪些表现,似乎尚未出现共识。

针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从哪些客观表现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以哪些为主要推定根据,联系上文所阐述的理论争点,并非没有讨论余地。

根据上文所阐述的观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判断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的心理为依据,即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使自己陷入醉态,用以往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术语来表述,则是采用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的心态来作为判断行为人肇事心态的主要依据。由于醉酒状态中行为人可能处于丧失或者减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状之中,所以,在以陷入醉态之前的主观心理作为主要依据的同时,应当适当考虑行为时可以判定并证明的主观心理态度,并综合考察取得结论。

另外,客观要件包括的要素也很多,不仅包括行为结果,还包括行为本身、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在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不能仅仅囿于其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而应当充分周全地考虑纳入案件情况的相当因素,从而得出合理结论。

为应对高发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该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对该《意见》应当引起注意的是:

其一,《意见》首句针对的行为包含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然而,却在接下来的阐述中仅仅表述为“无视法律醉酒驾车”,逻辑上存在矛盾,无法自明。

其二,“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是一个列举式的表述,说明该《意见》的立场中,在列举之前的行为,都应当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在“特别”句之前的原则性规定中,并未明确究竟是“醉酒驾车”还是“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二者都应当作为“故意”的推定兑现,难以厘清。

其三,从《意见》仅有的观点来看,“醉酒驾车”应当视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意见》本身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推定根据,仅仅表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以原因自由行为的框架来看,《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中所针对的行为仅仅是原因行为,并以原因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并未涉及肇事行为本身。这一见解尽管延续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却仍旧未对该规定予以解释和论证。同时,特别列举中涉及的“肇事后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仍旧未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肇事时的主观心态。尽管《意见》的指导方向正确,但是难以自圆其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所呈现的上述疑虑,导致在实践中,部分法院的判决却越出了《意见》设定的界限,有失偏颇地解释了《意见》所秉持的立场,导致了不仅以结果判定是否科以刑罚处罚,而且仅以结果决定处罚的轻重程度,忽略了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本文的观点,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当以陷入醉态之前的主观心理态度为主要根据,同时参考实施肇事行为时可能获得证明的主观因素,综合得出结论。

对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判定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醉酒”状态的判定尽管有了法律的规范标准,但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不同人的体质不同,对酒精的接受能力也不同,那么导致其丧失或者减轻辨认控制能力的酒精摄入量就会有所差异。所以,倘若果真试***在个案的处理中引入辨认控制能力的实质标准,那么结果将只能是“一人一标准”。这样的结果是否合乎刑法追求的正义,不言自明。也就是说,应将法律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对醉酒的状态进行认定,并在该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推定对行为进行定性。

所以,在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之时,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作为判断的时间点,并将其认定结论作为整个肇事行为判定的主要根据。只有在必要时,同时可以获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允许考察行为人实施肇事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作为辅助因素纳入考察。

在明确考察对象的前提下,可以看到,在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应当考察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的客观要件诸要素,以确定其当时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作为认定之主要根据。在可以获得合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察行为人实施肇事行为时的客观要素,以作为确定行为人肇事行为主观心态的辅助根据。

至于如何具体认定故意或者过失,鉴于个案的千差万别,并未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3.余议

当然,根据本文的主张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之前的主观心理来定人肇事时的心态亦会产生一点理论上的瑕疵,那就是行为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在遵循“醉酒”的法律标准之下,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时的辨认控制能力会出现差异。换句话说,就是在摄入相同量的酒精之后,不同个体的辨认控制能力会出现差异。于是,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考察的过程中,以忽略这一差异为原则,承认这种差异为例外的主张似乎有悖于刑法的正义诉求。

实际上,本文的结论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平衡的结果,是一个诸多选择博弈的妥协。遵循文章所提出的观点,其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法律的统一要求,不能在针对同一事件上设立不同的标准,法律标准的统一,才可能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奠定基础。对醉酒确立统一的规范标准,忽略个别情况下的个体差异,是追求法律价值的最大化的表现。

其二,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下的主观心理,本来就是难以用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除非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可能提出相关的有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确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通过对客观要素的事实考察与以往的经验积累,来得出推定之结论。所以,倘若过分考虑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理,就会使法律陷入对经验性推定无限追求却无法得到充分确证的“死胡同”,最终导致实践陷入僵局。同时,囿于法律推定本身受到质疑的可能性比明确的法律规范要大,法律若设定太多的推定,则会使得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受到质疑,导致与罪刑法定原则所包含的明确性要求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保留了太多的不确定,不如将这些不确定置于法律之外,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在规范之内的正义,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张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三、结论

在醉酒驾车肇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案件定性的核心争论点。本文认为:

其一,对醉酒状态的把握,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唯一标准,而摒弃个体标准。承认法律推定是维护法律所作出的利益平衡的结果,合理适用法律推定,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刑法正义。

其二,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之前的心理状态为主要根据,即以此为主观归责的主要依据。在获得合理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参考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见之于客观的表现,作为认定之辅助根据。

其三,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标准,将行为因素考虑进去,或将行为因素作为从重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以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

其四,鉴于“酒后驾车”的极度危险性,建议设立“酒后驾车罪”,以警示、防止和减少交通肇事甚至更加严重的酒后交通事故的发生。

【注释】

[1]在英美法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非自愿醉态”这一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只要被告人证明自己陷入醉态是属于“非自愿”,则可以免罪。参见《刑法》(第2版)注释本,richard g. singer john q. la fond著,王秀梅、杜晓君‘周云彩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468页。

[2]如陈兴良教授即持此说,参见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在我国大陆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无论采用哪种学说的学者,大都赞同一条从客观到主观,进而达到主客观相结合的思维路径。这恰恰说明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观念如此深入人心。

将进酒原文篇8

关键词:读音 字音 字义

一.“将”的读音及基本含义

《将进酒》中的“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的诗句,而“将”字该如何读,一直是一个困扰师生的问题,经常将“将进酒”的“将”念成jiāng。在《汉语大字典》中,“将”字读音有五个,分别:jiàng、jiāng、qiāng、yáng、jiǎng①。而我们常用、常见的读音主要是前三个jiàng、jiāng、qiāng。在《汉语大字典》中,读音一“将jiàng”有将帅、统率、威武、***衔名、能手五个义项;读音二“将jiāng”有扶持、护卫、养息、顺从、行进、推进、送行、施行、秉承、传达、赠送、进献、逝去、排成行列、取、想要、长久、姓氏等三十三个义项;读音三“将qiāng”则只有“请、愿”这一个义项,《广雅・释言》“将,请也”②。至于最后两个几乎很少见到的读音,《汉语大字典》认为“将yáng”指的是含杂质的玉,以及玉的杂名;“将jiǎng”同“奖”,《集韵・养韵》“奖,劝也,助也,或作将”。

二.“将进酒”的“将”字音及字义

1.从《将进酒》题意来解释“将”

《将进酒》原是汉乐府短箫铙歌的曲调,属汉乐府《鼓吹曲・铙歌》旧题。题目意译即“劝酒歌”。《宋书》:汉鼓吹铙歌十八曲,有《将进酒》曲。《乐府诗集》中有“《将进酒》古词云:将进酒,乘大白,内容多写宴饮游乐,咏唱饮酒放歌的事”。宋代何承天《将进酒》篇曰:“将进酒,庆三朝。备繁体,荐佳肴。则言朝会进酒,且以濡首荒志为戒。若梁昭明太子云,洛阳轻薄子,但叙游乐饮酒而已。”从以上文献资料可以得知,“将进酒”意思就是“请喝酒”,以《将进酒》为篇名的诗歌作品,配上乐曲,就是一首“劝酒歌”。

在《全唐诗》中收有李白、李贺、元稹所作的三首《将进酒》。李白《将进酒》“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李贺《将进酒》“况是青春日将暮,桃花乱落如红雨。劝君终日酩酊醉,酒不到刘伶坟上土!”元稹《将进酒》“将进酒,酒中无毒令主寿。愿主回恩归主母,遣妾如此由主父。”从以上具体的诗歌作品来看,诗的具体内容都是与“劝酒”相关的,与题目“将进酒”“劝酒歌”是相符的。

因此,从《将进酒》的题意来看,结合“将”字的五种读音及其具体的义项来看,只能将“将进酒”的“将”字训释为“请”,“将”在这里的读音应为“qiāng”。

2.从古代汉语的角度来训“将进酒”之“将”

在许慎、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中,对“将”的解释为“也”。行部曰。⒁病6字互。……後人^二字去c平之,入之e者。……毛⒆止视特多。大也,送也,行也,B也,R也,纫玻也,也。此等或雅。或不。皆各依文x。如是一x。⒆x七羊反。故也。⒆xu羊反。故皇矣麽取a言及楚茨麽R。R,徐仙民周Y音Y反。皆p也。言。,R也。郭云。^分R也。引或肆或。此甚明。或肆蒙或剥。言剥之乃於互也。或⒚苫蚺搿Q耘胫必┝科渌火及五味之宜。故云R其肉也。……从寸。必有法度而後可以主之先之。故拇纭au省。u切。十部。”③从以上资料可以得知,段玉裁将“将”字的各种读音、字义都进行了归纳概括,并举例说明毛诗中“将”字有许多,而“将”字在不同语境中可以训为不同的意思,许多的义项都是通过双声叠韵等音韵学方面的方法而得到的。

《将进酒》根据题意“劝酒歌”而得到“将”的意思应该是“请”。再根据音韵学原理,结合古代汉语字义与读音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说文解字注》“是一x。⒆x七羊反。故也”;《词诠》“将,外动词,请也。读千羊切”。不管是“七羊反”还是“千羊切”,“将进酒”中的“将”字应该读为“qiāng”。

3.意义为“请”的“将”在上古文学作品中的体现

根据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说“毛⒆止视特多。大也,送也,行也,B也,R也,纫玻也,也”,本文主要从《诗经》中找寻例证。

《诗经・卫风・氓》中有“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将子无怒”即为“请你不要发怒”。《诗经・郑风・将仲子》中有“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诗经・郑风・大叔于田》中有“将叔无狃,戒伤其女”;《诗经・小雅・正月》中有“载输尔载,将伯助予”……除此之外,在《穆天子传》卷三有“将子无死,尚能屠础雹艿鹊取T谡庑├子中,“将”都是“请”的意思,读作“qiāng”。

三.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具体文意,以及古代汉语的相关特点,结合上古文学作品,我们可以得知《将进酒》中的“将”字应该训为“请”,应该读作“qiāng”。

参考文献

1.汉语大字典[M].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

2.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

3.林拱鑫.李白将进酒若干问题考论[J].绥化学院学报,2015:33(5A)

注 释

①汉语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P2375.

②汉语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P2377.

将进酒原文篇9

近日,曾经炙手可热的红酒迎来了拐点:一些曾经令人乍舌的红酒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在价格上俨然经历了一次“过山车”般的剧烈波动。比如,曾经被一路炒高到近8000元的小拉菲,最近价格遭到“腰斩”。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经历了前两年的炒作之后,进口葡萄酒以及整个葡萄酒行业正在回归“理性”。

价格理性回归

实际上,“葡萄酒”的价格回归有着深刻的行业机理―价值规律的作用:经济学家孙冶方认为,“价值规律”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规律。葡萄酒行业也是一样。另一方面,按照WTO的规定,在2015年之前,中国农产品的关税要下降到5%以下,葡萄酒也在其中。关税降低必然导致进口葡萄酒价格的走低。那么,进口葡萄酒的价格回归会对行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有利于增加消费量。Vinexpo的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市场共计消费了19亿瓶葡萄酒,中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葡萄酒消费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成为世界第五大消费国。这足以证明葡萄酒在中国的未来前景。

其次,国产葡萄酒品牌面临的压力增大。此前,进口葡萄酒通常占据高端市场,而当进口葡萄酒价格走低之后,原本占据中低端市场的国产品牌价格压力增大。显然,当产品价格相近的情况下,由于进口酒的品牌及原产地优势,消费者选择进口品牌的概率会更大一些。因此,国产葡萄酒企业必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再次,渠道库存压力增大。2012年,葡萄酒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是“调整”。此前几年的高歌猛进和狂飙突进告一段落,随着价格回落,渠道也开始谨慎起来。比如,不少经销商在观望市场,在“买涨不买落”的心理作用下,对于进货显得较为谨慎,可以说,都在根据时局变化进行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2013年,渠道成员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消化库存。

《规划》下的机遇和挑战

实际上,国内葡萄酒行业一直处于“混乱”的局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葡萄酒市场缺乏必要的行业标准,因而无法对产品进行标准界定,消费者在对产品价值无从判断的情况下,往往会望而却步。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观:2012年7月6日,国家工信部《葡萄酒行业“十二五”规划》,计划“十二五”期间,将通过兼并重组等手段,培育两家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每个葡萄酒主产区将培育1~2个知名品牌。到2015年中国葡萄酒产量将达到220万千升,销售收入达到600亿元。这意味着中国在近三年内葡萄园种植面积和葡萄酒的产销量都要翻倍增长,如果按照这样的增长速度,十二五期间中国的葡萄园种植面积将达到世界第二位,超过法国和意大利。

对行业未来发展而言,《规划》可谓恰逢其时。

首先,有利于优胜劣汰。任何一个行业都要经历混乱、调整、成熟等阶段。本次《规划》的讨论或未来的执行,其实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提升行业“门槛”。不仅如此,2012年5月,工信部的《葡萄酒准入条件》对新建企业或酒庄的企业规模、原料保障、工艺与装备、质量安全等方面设置了硬性条件。这一系列***策的出台实际上是鼓励大企业的发展,使整个行业更加规范。

其次,有利于原产地资源打造。实际上,外国葡萄酒除了产品,原产地亦是区分产品品质和品牌的重要手段。比如法国有罗纳河谷、勃艮第、波尔多等诸多产区,这同样是产品分级以及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已经形成环渤海湾、西北、东北、黄河故道等多个产区。各产区由于土壤、气候、地貌不同,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酿酒葡萄品种、种植方式以及葡萄酒产品。

再次,有利于完善葡萄酒产业链。成熟的葡萄酒市场是一个体系,必然具备完整的产业链条。从2012年的“昌黎假酒风波”到315媒体披露进口酒风波,从张裕的“农残门”到“葡萄酒世界范围内减产”,人们在唏嘘之余,也深感葡萄酒绿色产业链的重要性。而《规划》的出台,必将对葡萄的种植、加工、生产、流通予以规范,从而有利于建立绿色产业链条,促使整个行业做大、做强。

将盘子做大

消费者教育要循序渐进。很多人认为,葡萄酒行业之所以在国内“盘子”还不够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消费者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因此,一些企业奉行“拿来主义”,试***将西方的文化和产品分级标准不遗余力地在媒体“狂轰滥炸”,似乎想让消费者在一夜之间接受葡萄酒文化和产品标准,然而这往往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首先,国内市场的文化环境与国外不同。白酒在中国不是生活必需品,却是交际必需品。相比之下,葡萄酒在西方不仅仅是交际工具,也是一种以契约文化为基础的生活方式。而这种方式与中国消费者的交际工具的需求显得格格不入。其次,复杂的标准和文化体系令部分消费者望而生畏。

改变消费者的饮用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葡萄酒市场的消费构成为:10%的行家+25%的爱好者+65%的偶尔饮用者。显然,65%的偶尔饮用者将是未来行业消费增长的关键因素。如何才能抓住这部分人群呢?首先,应当开展各类体验营销活动,红酒企业或经销商可以将活动体验、终端体验、品鉴活动作为突破口,辅以各种促销活动,积极鼓励消费者的尝试和体验。其次,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得消费者由偶尔消费变为日常消费,最终实现品牌忠诚。

精准定价,从小众到大众。不仅仅是复杂的标准和“水土不服”的文化阻碍了国内葡萄酒市场的规模,不合适的消费群定位和定价也限制了市场规模。在国内,葡萄酒应当是大众消费品而不是奢侈品。随着消费者对葡萄酒尤其是对进口葡萄酒认知程度的提升,消费者选购产品时开始显得理性――更加注重产品的性价比。对葡萄酒行业而言,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从“小众”产品转变为“大众”产品。待扩大利基市场之后,再对市场做进一步的切割和细分。笔者认为,在2013年的葡萄酒销售过程中,100―300元的价格区间应当是各个厂家和经销商主推的产品价格带。

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体验。在当前市场教育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厂商应当更加注重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体验。购物体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品牌体验。今后,随着葡萄酒消费者对产品认知的加深,其品牌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因此,对于国内葡萄酒厂商而言,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品牌体验是重要的工作之一。2.终端体验。我们倡导“顾问式+体验式”销售。终端导购或店长应当具备丰富的葡萄酒知识,深谙葡萄酒文化,让消费者不仅仅是购买商品,更是徜徉在葡萄酒产品和文化之中,这必将大大提升消费者消费的黏度。3.线下体验。厂商可以***下积极开展各种品鉴会、酒会,还可以赞助各种公益活动。上述营销方式有一个共同的作用:在轻松舒适的氛围之中,让消费者近距离地接触葡萄酒,从而亲身体验葡萄酒产品和文化。

通过渠道创新实现销量扩大。目前,很多葡萄酒厂商高度依赖团购资源。未来,葡萄酒行业要想扩大销量,必须在团购的基础上增加渠道的宽度和广度。比如可以增加大众流通渠道如KA的覆盖率。与此同时,葡萄酒厂商应当注重电商渠道的建设,以酒类垂直电商酒仙网为例,2012年的备货量达到了2011年的10倍,其葡萄酒销量也有较大幅度提升。对厂商而言,不仅应当在渠道上进行拓展,还应当抓住“核心销售日”,比如春节等节日,实现销量的增长。

实现葡萄酒文化的“本土化”。中西方酒文化存在着巨大差异,比如法国的葡萄酒酒庄都是世袭的,葡萄酒从土地管理、葡萄种植、文化传播都有一整套的系统。生产环节如此,消费环节同样差异很大,中国消费者习惯讲究喝酒氛围,西方消费者喜欢小口品酒。只有做好葡萄酒文化的本地化,让更多的消费者可以轻松地按照自己的喜好方式饮用葡萄酒,才能赢得大众消费群体这座“金矿”。

将进酒原文篇10

1 芝麻香型白酒的基本内容概述 据史料记载,在传说中的黄帝时代和夏禹时代就已经存在酿酒这个行业,由此可见,我国酿酒行业的历史非常悠久。最初的酿酒原材料比较单一,生产工艺较为简单,酒类饮品的种类较少。随着酿酒工艺不断发展和进步,逐步形成了各不相同、各有特色的酿酒工艺技术,酿酒师利用不同的酿酒原材料、酿酒微生物和酿酒生产工艺酿造出了口味和香型各不相同的酒类饮品,我国酿酒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酿酒主要是指利用微生物的发酵功能生产含有一定浓度酒精的可食用酒类饮品的过程。芝麻香型白酒是起源于我国东北地区的一种香型白酒,其特点是芝麻香气宜人、绵甜丰满、余香悠长。芝麻香型白酒是食用范围较广的一种白酒,深受全国人民的喜爱,尤其是在我国东北地区,芝麻香型白酒的食用热度最高,深受东北人民的欢迎。随着我国酿酒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工艺不断趋于成熟,逐渐形成了芝麻香型白酒酿造标准。

2 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酒原材料选择 进行芝麻香型白酒酿造原材料选择时,主要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其一,酿造原材料在酿造过程中可以产生宜人的芝麻清香,酿造而得的白酒应该具有醇厚的饮用口感;其二,酿造原材料应该富含营养物质,应该利于酿酒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可以确保酿酒微生物的生理活性;其三,应该尽量选择产量大、成本低及易获得的酿造原材料,降低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成本。选择了适宜的酿造原材料,还应该进行原料配比实验,选择出最佳的原料配比,致力于酿造出香味更加丰富、口味更佳独特的芝麻香型白酒。

3 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酒微生物选择 在芝麻香型白酒酿造过程中,酿酒微生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糖化菌,糖化菌可以把酿酒原料转化为葡萄糖,主要参与白酒生产过程中的糖化阶段,糖化菌主要包括曲霉、根霉、红曲霉和毛霉等;第二类为酒化菌,在白酒生产过程中主要参与发酵阶段,主要包括啤酒酵母、生香酵母和繁殖酵母等;第三类为细菌,细菌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丁酸菌、醋酸菌和***酸杆菌等,细菌的代谢产物是白酒酿造过程中的主要生香物质。在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过程中,酿酒微生物具有重要的作用,合理选择酿酒微生物是酿造出品质优良、口味独特的芝麻香型白酒的重要环节。 研究表明,在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过程中,采用高温大曲和中高温大曲作为主要的糖化发酵剂是合理的,有利于酿造出品质优良的芝麻香型白酒。另外,适当增加大曲的使用比例可以获得较好的酿造效果,在酿造过程中大曲的最适使用比例有待进一步研究。在芝麻香型白酒酿造过程中,适当增加醋酸菌和***酸杆菌等细菌的用量,可以改善白酒香味的香型物质的产量,应用于芝麻香型白酒酿造过程中可以获得较好的效果。另外,在芝麻香型白酒生产的糖化阶段,加入适量的麦芽,可以使糖化过程中的微生物更具多样性,应用于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过程中可以有效提高芝麻香型白酒的品质。

4 芝麻香型白酒的生产工艺概述 芝麻香型白酒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三大步骤。首先进行原料精选过程,在原料精选阶段,应该结合芝麻香型白酒的需求合理选择酿酒原材料并进行合理配比,接着应该将原料粉碎和蒸煮,在摊凉的过程中应该适量加曲,接着将原料倒堆,准备入窖,入窖温度宜控制在28~33℃范围内;其次要进行糖化发酵阶段。在糖化发酵阶段,首先进行糖化过程,主要是指利用米曲霉、黑曲霉和黄曲霉等曲霉类酿酒微生物将酿酒原料分解为糖类的过程。接着进行发酵过程,主要是指利用酵母菌等酒化菌将葡萄糖发酵而得到酒精,从而生产出含一定浓度酒精的白酒的过程,在发酵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具有香味的物质,是白酒增香的主要阶段;最后进行装瓶阶段,在出窖过程中应该注意出窖酒醅要擦碎酒醅疙瘩。另外,装瓶时要注意均匀装瓶。在一次发酵过程中,可以生产出品质、口味不同的芝麻香型白酒,其酒精度含量不完全相同,要采用分质贮存的方法,将口味、香型不同的芝麻香型白酒分类贮存。 在芝麻香型白酒酿造过程中,合理选择适宜的酿酒原材料、酿酒微生物和生产工艺对提升芝麻香型白酒的品质十分重要。本文对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工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旨在为芝麻香型白酒的酿造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酿酒技术人员应该将现代生物工程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芝麻香型白酒酿造过程中,不断提高芝麻香型白酒的品质,为我国的芝麻香型白酒酿造行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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