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论文

劳动法学论文第1篇

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法教育现状

虽然高校已开设就业指导课,但绝大多数老师都只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策、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内容展开,而鲜有涉及劳动法的内容,造成劳动法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劳动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劳动维权能力低下。与劳动法教育缺失相对应的是大学生们在兼职或就业过程中遭遇的种种侵害。如:学生因求兼职心切而遭遇黑中介,打工发生纠纷但因无书面协议而举证无门,被变相加班剥削或克扣工资而沦为廉价劳动力,人身权利被侵害而维权乏力,劳动合同暗含陷阱而学生浑然不知等。

(二)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

1.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自***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各界对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取得长足进步,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空前提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制素质已成为衡量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开展劳动法教育,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及大学生就业方式转变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一次***性的变化,国家对高等教育人才的招收与分配作出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从“双包”到“双自”的历史性转变,使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业由“天之骄子”变成“普通劳动者”,就业问题成了横亘在大学生与高校面前一个突出的问题。聚居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大城市的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大学毕业生被人们称为“蚁族”,成为下岗工人、农民工之后又一个弱势群体。据统计,2011年,全国在校大学生总人数超过3000万;2012年,全国大学毕业生将达680万。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和劳动力买方市场中,大学毕业生的权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一个通晓劳动法基本知识、懂得如何在劳资双方博弈中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大学生,无疑在职场中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竞争力。因此,开展劳动法教育,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法知识,可以消除学生面对劳动争议时的茫然和恐惧,有利于提高他们在职场上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他们毕业后的可持续发展。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关研究表明,2012年,我国有效劳动力(25~54岁黄金年龄阶段劳动力群体)将达到6.1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5%。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劳资矛盾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近几年劳动领域此起彼伏的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不会有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难以实现。我国每年新增的几百万大学生劳动力是我国庞大劳动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力中的精英分子。对他们开展劳动法教育,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4.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需要。2009年1月,***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在改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求职技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大学毕业生法律知识尤其是劳动法知识的匮乏、维权能力低下、社会经验欠缺,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困局。要解决这个难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而充实完善课程内容便是其中一个重要步骤。从内容上讲,就业指导应包含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各学科知识,不仅要讲形势、讲***策、讲技巧,还要讲必要的劳动法知识。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形势的变化,劳动法教育越来越成为就业指导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发展的客观需要,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的关注与欢迎。***办公厅在2007年印发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中明确将就业权益保护列为就业指导课程内容。因此,不包含劳动法的就业指导课是不完整的。

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方法与策略

劳动法教育的目标是让大学生掌握与勤工俭学、求职、就业等过程有关的劳动法知识,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通过法律武器增强履行劳动义务的自觉性和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促进大学毕业生职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法教育有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两种形式,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

(一)以第一课堂为主渠道

在劳动法教育中,要以课堂教学为抓手,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鉴于劳动法的重要性及其内容的丰富性,为增强针对性与实用性,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劳动法公共课,将劳动法教学纳入学校教学大纲,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教育。一时还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中引入劳动法知识,对劳动法的重点内容做相应的介绍。

1.课程内容

(1)课程基础。劳动法教育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其中《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应作为重点内容详细讲解。

(2)知识体系。第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首先,要介绍劳动法中“劳动者”、“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判定标准,使学生懂得它们的确切含义,并清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同时明确大学生在勤工助学、勤工俭学、打工、兼职、实习、就业等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其次,要介绍哪些情形适用劳动法,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法,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判定其是否处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第二,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劳动合同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职务、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争议处理等内容。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讲解,让学生懂得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劳动合同变动的风险与后果等问题。第三,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一般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更。完善和落实法定劳动标准,是推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要,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长期看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标准制度中,要重点向学生讲明的是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因为吸纳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私有企业都存在加班加点、变相或隐性克扣工资的问题。第四,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是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维护劳动者福利的根本制度,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产生重大深刻的影响。依据我国劳动法,我国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种情形下分别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教学,纠正学生在求职与就业过程中过分关注工资多少而忽视社会保险待遇的误区,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为将来的生活筑起一道“防洪堤”。第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争议处理机构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成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调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除了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大致介绍外,还要重点提请学生注意仲裁和诉讼的时效,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资双方应在60日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讼;法院应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最后,还要提醒学生注意举证问题,即在劳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或劳动者权利成立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课程安排

开课时间最好选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因为三年级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一方面,大三学生经过两年摸索,已熟悉大学学习、生活的特点与规律,并且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参加社会实践的愿望空前强烈;另一方面,大三学生一年以后即将面临求职考验,除掌握专业知识外,未雨绸缪,了解一定的劳动法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单独开课尚难实现的高校可通过增加就业指导课的课时量来讲授劳动法知识,以满足学生对劳动法知识的需求。

劳动法学论文第2篇

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 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权益保 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权益 保护 劳动者主体资格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 关系的重要主体。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 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策的 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 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然 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 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 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 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 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保护大学生 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

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 多。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 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 当前, 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 已, 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 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 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特点,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 其跌落预设的陷阱。 3.隐藏的协议 大学生兼职期间也时常会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 时间加长等现象.绝大多 数雇主通常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一旦出现问题, 口头协议便没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规一点的聘方或许会和大学生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协议中明显的突出了 “不平等”,如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者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毁约 要交违约金等等,对应聘者则只字不提。 (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 1、签订的协议很难体现大学生的意志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 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协议的内容往 往对大学生的意志体现较少。在实践中, 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内容制成格式化、 定性化的条款,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大学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修改权,只有签和 不签的选择。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机往往会没有选择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况下的签下约定,开始工作后才发现一些承诺难以兑现,面临承担 违约责任的不利境地。

二、 大学生劳动权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举几个进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内蒙古机电学院的赵哲告诉 记者:“我们班准备打工的同学不少,因为许多同学家境不宽裕,都想在假期打 工为家里减轻点负担,同时,也为将来就业积累经验。”赵哲曾在去年暑期到乌 海市某高低压设备公司做过 1 个月的销售工作, 当时公司口头承诺每月保底工资 500 元,提成按业务量计算。但是,打工结束后,公司以资金运转不畅为由只付 给他保底工资。“由于开学后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向公司要业务提成,所以打工 1 个月,只拿了个保底工资。 “廖尚***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 成都交通学校、 何林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 、 纷案”“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和“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 、 。 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为 “工伤”待遇争议,有的是因为工资拖欠,还有的是因 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这些案件均是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害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来看,1995 年原 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第 “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具备合格劳 动者的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处 于比较尴尬的地位。根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第 68、69 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 立口头协议。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也就是 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因此大学生受侵害 案件层出不穷. 其次自身原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浓,维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被侵 权的主要因素。 一旦权益受损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据统计、 我国大学生维权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心里才 敢对大学生胆大妄为而不心虚。大学生入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考虑不周等也 是他们被侵权的原因。 三、 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方法

我们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 题, 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 达成新的协议, 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 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仲裁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大学生申请仲裁,应自争议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 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 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法》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劳动行 ***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还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时,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的方式,向各 级工会、妇联以及***府部门反映。

劳动法学论文第3篇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立法等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究其原因,劳动教养在立法上存在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从法理学上分析,劳动教养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一、在立法理念上,渗透着国家优位主义,对劳教人员缺乏必要的权利保护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理念。支配或影响法律创制的立法理念主要有两种:即国家优位主义和人权保护主义,前者立足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保护,个人利益只是在配合前两种利益的前提下才予以立法考虑;后者立足以权利为本位,突出个人利益的张扬,认为个人利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存在的基础,离开了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当代中国人在观念上仍习惯于将义务凌驾于权利之上。在劳动教养立法中,这种立法理念体现得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一是在指导思想上,***策性、行***性、实践性较强,***治色彩浓厚,法定性、司法性、理论性较弱,法制根基不足;二是在规范内容上,偏重于实体规范,忽视程序规范,办理劳教案件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调查取证、传唤讯问、听证申辩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三是在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方面,义务规定多,权利规定少,对劳教人员合法利益缺乏必要的保护。如:公安机关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行为人没有知情权;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劳教人员对延期以外的处罚没有诉权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劳教人员是欲辩无据,欲诉无门。二、在体系结构上,没有统一法典,内容庞杂而不明晰,多样而不系统一定的立法体系不仅是该部法律规格的外在表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该部法律的内在本质。劳动教养作为我国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功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居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在体系上呈现庞杂而不明晰、多样而不系统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其一、从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来看,既有全国人大***会、***,又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还有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可谓是法出多门,立法主体与解释主体多元;其二、从文件的权威和效力来看,既有具有较高法律效力且合法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有仅次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且丧失合法性的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行***规章,还有指导***活动的司法解释和文件;其三、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有些规定前后不一致,不协调,甚至还互相抵触;有些司法解释或文件带有明显的立法性质,远远超出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权限,大有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规定之嫌;其四、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缺乏一部集劳动教养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为一体,完整统一,合法规范的劳动教养法典。劳教立法体系结构上的缺陷,不但同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不相协调,同依法治国的方针不相吻合,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制约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充分发挥,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不利。三、在规范内容上,劳动教养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和社会发展,缺乏统一性自1957年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虽然制定和颁布过一些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行******机关或单独或与两高联合对劳动教养工作制发了大量的批复和通知,中共中央也了有关劳动教养的指示性文件。但就现行规定而言,明显呈滞后状态,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一)劳教期限过长且无具体适用标准。根据***《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尽管劳动教养和刑罚属于性质不同的制裁,但实际执行效果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对于大多数劳教人员来讲,他们所关心的是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长短,而很少考虑制裁性质的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之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裁处长达三年之久的劳动教养。有的为了求得定罪量刑甚至不惜找关系走后门。另外,现行劳动教养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但对于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当决定多长的劳教期限,以及对哪些案件从重处罚,对哪些案件从轻处罚,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给***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同一种案件,基本相同的情节,可能由于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和***习惯的不同,而处以轻重悬殊的劳教期限。

劳动法学论文第4篇

三、处理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需要哲学家的智慧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直接影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例如,李某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三年,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间,李某的月薪8000元,被该公司每月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9年9月,李某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海淀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03)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也许法官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但是如此简单化的处理有违司法公正。近年来,虽然学者写了不少文章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但是法官仍感到困惑。其难点在于与李某类似的情形,或者是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劳务合同为名,或者是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是劳动者缺乏务工证件,有的甚至是因为不具有城镇户籍,等等。本所律师在讨论此问题时认为:对于这种在较长时期内被同一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论其合同名称如何,都应当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本没有必要加以区分。因为在区分过程中浪费了大量资源,而区分的结果大多不利于劳动者。 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将非法用工主体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者,此作法值得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效仿。例如,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非法用工主体在雇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补发给雇员个人,以此作为对其不遵守市场准入制度的惩戒措施。***人员应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界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力争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后转化为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界定雇员身份的方法,通常是在成文法中下定义和在判例法中创设个案界定标准。 例如,美国劳动法将雇员与承包人相比,得出结论:雇员是指由雇主允许或准许其工作的人,雇主有权决定工作条件、期限、雇员需完成的任务及其方式。k 根据《加州劳动法典》,工人一般被假定为雇员,证明其工人为***缔约人的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Claes Nordlof教授指出:"如何界定雇员概念是瑞典劳动法中最难的部分,因为太复杂,劳动立法试***在成文法中界定雇员概念,但是失败了。"劳动法院在审判个案时,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标题及内容都不重要,工作的一方是雇员还是承包人取决于法官对个案中的所有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决定性因素包括工作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以及每一个具体事件所涉及的环境。例如,在《歌唱艺术家案例》中,N和H两位歌唱艺术家与SC于1979年秋天签署了"约请确认书",主要内容是巡回演出40场。后来实际演出了42场,在是否依照《年休假法》取得法定25天的带薪年休假或者代之以补偿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瑞典艺术和传媒工会代表N和H向劳动法院起诉,要求认定N和H是SC的雇员。劳动法院判决N和H应当被作为SC的雇员看待。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N和H亲自工作;工作时间比较长,N和H没有时间再接受其他约请,尽管合同约定N和H可以自由地为他人工作;他们的演出受到了控制,必须在SC选定的时间、地点演出经过SC拟定的节目,SC负责宣传推广和海报的张贴,SC派主持人和钢琴师;除了演出服以外,SC承担所有成本。尽管N和H的活动涉及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他们也不会承担以后的工作任务;尽管缺少对工作的指导和控制(SC未进行完全地指导和控制是基于对N和H的信任);尽管N和H自备演出服及道具(基于行规),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剖析所有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他们与SC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可见,对于复杂的劳动关系,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认定标准,僵化的脱离实际的绝对标准往往出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问题,必然以偏概全,陷入简单化处理复杂问题的泥潭。 笔者综合瑞典、美国和英国判例中的合理做法,归纳出认定劳动者身份需要综合考虑的几点因素。建议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增加此方面的规定。 (一)控制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监管,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工作义务。 (二)整体性因素。劳动者的工作属于用人 单位业务的一部分,通常使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表现出人的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紧密结合,并且需要与同事的工作相协调。 (三)持续性因素。劳动者或者年复一年地为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其并非是被雇来解决临时性问题的承包人。 (四)工资因素。劳动者只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提供了劳动力,工作在进程中,就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以及法定的形式领取劳动报酬,而不能以出现成型的工作成果为要件。 (五)成本及风险因素。劳动者不承担工作的成本及商业风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依法分担,即在年老、失业、生病、发生工伤事故、生育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作机会期间用人单位均应承担部分责任;此外,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六)其他因素。例如,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职业培训,劳动者也有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总之,运用哲学观点和方法审视劳动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指导理论研究、立法和***,可以少走弯路,取得较大突破。参考文献:1、甘勇译: 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英汉对照)《劳动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2、Charles Barrow , John Duddington Briefcase on Employment Law,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影印第二版。 3、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19版。 4、2009年7月12日至8月6日,瑞典国际开发署资助的劳动法师资培训班教材。 5、 郭琪: 《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载《鲁行经院学报》,2009年第1期。 6、曲范祥: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载《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7、孟丽娟:《"入世"后我国就业与再就业问题探析》,载《经济师》, 2009年第1期。8、郑宇硕: 《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劳动法学论文第5篇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论文.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诚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适用劳动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事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事先可预见的短期性及不确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因此,笔者认为,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似不宜强行规定.

劳动法学论文第6篇

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秉承这样一个理念:法学知识的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中,提倡让学生多说、多做,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课内实践项目设计

1、模拟求职与招聘活动模拟求职与招聘主要适用于项目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工作。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模拟整个求职与招聘过程,熟悉劳动关系建立的前置程序,同时熟悉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以防在缔约过程中产生不应有的法律风险。教学设计:实训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两个组,一组同学扮演人力资源部门,另一组同学扮演求职的劳动者。每组选派一名组织能力强的同学任组长,负责本组人员角色分配并负责设计策划求职招聘全过程。活动开始之前,由组长提交本组人员分配名单和活动运行方案。人力资源部门这一组在老师指导下要制定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广告、设计面试问题,进行人员筛选、办理录用手续等,扮演劳动者的同学提交个人求职简历。人力资源部门和劳动者必须现场展示求职和招聘全过程。最后教师进行点评,提出要求和建议。

2、草拟劳动合同文本草拟劳动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通过模拟签订劳动合同,使学生熟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从而知道如何草拟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中每一个条款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和意义,引导学生毕业后在求职签约时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教学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九项必备条款和若干约定条款组成。本项目训练内容是:要求每一位同学提前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老师在对每一项条款进行讲解时,要求学生假设情境,假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草拟劳动合同每一条条款,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交老师进行批改。

3、模拟签约对抗赛模拟签约对抗赛也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有更深刻的认识。教学设计:指导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四组,两组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两组为劳动者。一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与一组劳动者搭配成一个签约小组,形成甲乙两个签约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然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签订劳动合同。甲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乙组同学进行挑刺,乙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甲组学生进行挑刺,形成对抗赛,看哪一组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好。最后由老师进行活动点评。

4、小组案例讨论小组案例讨论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把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然后精心挑选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启发每个小组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最后小组选派学生代表将本组的讨论意见公布,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教师挑选的案例应该是难易适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具体教学实践中,笔者挑选给学生进行小组讨论的案例包括: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本田员工集体停工事件、富士康N连跳事件、华为奋斗者协议事件、安徽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讨论,同学们对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工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加班加点问题、员工辞职是否应支付企业违约金问题、平等就业权问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掌握。

5、模拟劳动仲裁庭模拟劳动仲裁庭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模拟劳动仲裁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提前面对劳动法律实际问题的挑战和考验,熟悉和掌握仲裁庭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法律职业能力。学生在模拟劳动仲裁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劳动法律文书、主持仲裁、在仲裁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教学设计:指导教师选用真实的劳动合同案例,让学生充当各个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扮演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当事人、证人、律师等,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仿真实仲裁庭开庭情境,按照实体法和诉讼法(或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模拟案件从受理到审理终结的整个过程,在实践中深入体会如何进行仲裁活动。角色分配以及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没有分配到角色的同学进行开庭观摩。模拟劳动仲裁庭具体的开庭程序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人的答辩;(4)仲裁员当庭调查,质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6)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7)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8)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9)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最后,各模拟角色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观摩同学提交模拟劳动仲裁庭观后感。

6、辩论赛同学们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两难问题,如: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动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那么,是不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就越有利呢?还是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不是越有利。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很大,笔者也组织了学生进行了相关论题的辩论赛。通过辩论赛,正反双方以及旁听的同学会对类似的两难问题有更深刻的感悟,会发现理论与实际的差距。辩论赛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互相配合的能力以及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学设计:实训指导老师首先将全班同学分成正方、反方两组,每组选出四名辩手,分别担任各组的主辩、二辩、三辩、结辩,另选出一名同学做主持人,两名同学做计时员。然后指导老师根据课程的进度精心选择辩论赛的题目交由学生课后准备,教师还要对学生进行辩论赛规则的指导。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辩论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两个小组的同学进行资料的收集,课后的彩排,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解决。最后在实训课上正式展开辩论比赛,赛后老师进行点评,并选出胜方和最佳辩手进行奖励,除辩手之外的每一位同学赛后提交一份辩论赛观后感。

7、邀请专家讲座邀请专家讲座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拓宽学生视野,使学生及时了解、熟悉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学生了解理论与实际运作不完全吻合,使学生学会辩证地思考书本知识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根据教学进度邀请实践部门包括劳动行***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公司等有关工作人员来校做讲座。我校邀请校外专家做的讲座包括:《工资改革专题讲座》、《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区别》等。

(二)课外实践项目设计

1、法律咨询实践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的学生虽然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律师或法官,但在学习了若干法律课程后也可以为非专业人士提供一些专业的解答。法律咨询实践的时间宜安排在学期末,劳动合同法课程即将结束之时。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劳动纠纷的处理能力。教学设计:老师组织学生在校园里的空旷地带打出“义务劳动合同法法律咨询”的横幅,摆好桌椅,做好被咨询的准备。因为咨询的地点安排在校园里,前来咨询的都是其他院系的同学,他们提出的问题有:什么是劳动合同?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如何计算?什么是竞业限制?……虽然只是校园法律咨询,但是现场收集到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数不胜数,老师要求学生尽量自己运用所学知识***解答,实在解答不出就记下来并找其他同学或者指导老师帮忙。在校园法律咨询活动中,学生面对真正的实践考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检验和提高。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让学生亲自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尤其是对社会实际的了解。该项实训活动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对社会的基本认知能力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社会调查可以弥补教材滞后性的不足。教学设计: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定调查方向,如在讲解到***型劳动关系时或工资制度时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或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查。学生的调查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访问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要求学生保留访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杜绝数据作假。调查问卷由学生自己设计,调查问卷的发放可以通过填写纸质问卷或通过QQ、微信、公开网站发放等方式进行。每个学习小组最后要形成不少于2500字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涵括对调查数据的说明和分析。社会调查结束后,每个小组选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调查报告,汇报时制作PPT,汇报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提问,指导老师则进行最后的点评。

二、结语

劳动法学论文第7篇

劳动法是一门理论性和综合性均很强的学科,学生不仅要掌握劳动关系理论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还要学会用劳动关系的理论方法来分析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而人力资源专业的劳动法的教学要求则更高。在实践中,劳动法与管理相结合,劳动法是管理者处理与劳动者关系的重要管理方法和手段。因此,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注重于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运用,还有相关管理方式的运用。尤其近年来影响较为广泛的一些劳动纠纷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深圳华为“辞职门”事件、富士康职工“跳楼门”事件等等,单纯的采用劳动法律知识无法解决这些劳动纠纷,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将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系统的解决这些企业问题。因此,在劳动法的具体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为了使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更注重对于学生解决相关劳动纠纷问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而学生多为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身缺乏社会实践的锻炼,对于劳动法所涉及的许多内容,例如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尽快熟悉企业的实践,进入企业管理的情境内,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现有的劳动法教学多忽视了这一实践要求,仅注重对于学生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强化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却未将劳动法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应用于企业实践内。因此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仍和“讲授式”教学类似,以教师为主导,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遏制了学生的主动性,没有完全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重心之一,选择合适的案例影响着整个教学的效果。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在什么范围内选定案例,这取决于对“案例”的认识与界定。由于多数的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而教师采用案例仅为了讲授知识点,因此仅采用一些存在着权益纠纷的实例。有时为了更好的讲述知识点,而采用一些编辑过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容易脱离真实的劳动纠纷,仅仅帮助学生牢记理论知识,却无法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例,从而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最终诉至仲裁或法院的,大部分并不只因一件事情引起,单纯的只针对两者的诉请,往往不能较好的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所选择的案例如果过于单一,完全不能反映现有劳动纠纷的复杂性。有效的选择劳动生活实践中一些已然发生的真实事例,虽然其无法直接用书上的知识点予以解析,但是也应该被援引到教学上来加以分析、研讨,充分挖掘其教学价值。例如在校大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买断工龄”人员的劳动纠纷等,这些案例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开动脑筋,通过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三、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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