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总经理 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一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五)维修车间应当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维修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E及时更换并协助维修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六)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八)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九)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一)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驾驶安全事故预防
(一)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的药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定期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
第九条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伤害程度分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伤:9-10级、7-8级、5-6级、3-4级、1-2级。(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二)重大安全事故:员工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级别:3-4级、1-2级)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与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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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伤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三)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四)受理部门及责任:
1、人力资源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力资源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2、报告对象是“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3、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七章 工伤事故医疗补偿
第十三条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1)7天以内,承担100%的***费用及因***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1——2个月,承担100%的***、住院费用及因***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1)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2)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3)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3、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章 工伤事故的处理与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一)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2)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3)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1)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3)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门或***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3、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 企业 工伤预防 管理 认识
中***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化解工伤危害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依法参保的范围、工伤认定条件及工伤(亡)待遇的大幅提高,有效增强了工伤保险的制度吸引力及保障水平,为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开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油田企业生产作业队伍点多、线长、范围广,加之油田企业易燃易爆物品众多,是高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油田生产的首要工作。鉴于此,油田企业在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管理是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重要条件
做好工伤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就是“预防”,生产单位工伤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的发生率就越低,康复和补偿的任务就越小。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单位防护用品和工作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并督办到位。对检查监管不到位的,应严惩;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加以奖励。还要进一步强化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岗前的培训力度,要做到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1.1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合理缴纳、支付,是维护职工和缴费单位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的根本要求,所以对于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环节要及时予以堵塞。建立应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止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要对生产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防止其瞒报工伤日期;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起良好维权监督机制。
1.2以浮动费率为导向,积极开展工伤预防
改进工伤费率浮动机制,简化浮动程序,提高浮动费率幅度,通过加大参保成本,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的投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要引入奖励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好、多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单位,调动和激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
2企业要建立工伤事故排查制度 消除安全隐患
油田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工伤事故信息和事故易发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事故多发的生产单位进行排查治理,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生产单位是否建立劳动保障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台帐,安全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是否到位;
(3)生产单位是否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持证上岗;
(5)工伤事故发生后,是否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再度发生。
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生产单位及时整改,并强化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措施。同时,对检查情况要认真做好总结,特别是涉及的一些面上、共性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下一步针对性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广泛宣传,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油田企业工伤预防是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健康的有效手段,是建设“平安油田”的重要内容。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既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又是确保用人单位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因此,抓好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是油田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是“以人为本”的执***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在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领导,按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油田企业在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宣传工作:(1)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展开专门培训,使各级管理者明确职责,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对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并且通过培训学习,充分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从而提高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2)针对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使他们在培训中更深刻地理解《条例》的规定和***策精神,规范操作流程,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针对油田行业领域,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办法,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3)针对广大职工开展宣传教育。一线职工往往是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对他们的宣传是《条例》宣传工作的重心。通过宣传,让广大职工对《条例》有更深刻明确的认识:首先,《条例》将工伤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涵盖了更多的职业。其次,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这些都在很大限度上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增强职工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保障意识,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加大***策的宣传力度,落实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宣传费用的制度,将***策宣传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支出范围,增强生产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为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柳本相.浅议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J].科技致富向导,2008(18).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3
排列***法又称ABC分类管理法、主次因素排列***法,是工程质量管理中分析和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主要问题的有效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通过研究某项特性样本数据的分布规律,从而分析和推断特性总体状况,在生产过程中改变了以前的事后控制方式为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因此,排列***法可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有效的科学手段。
2企业伤亡事故类别统计研究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对该企业2009~2013年职工伤亡事故的事故类别进行了分类统计,见表1;然后按照事故类别发生的次数(频数)由大到小的原则,重新整理为表2,并分别计算出累计频数和累积频率。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三项事故类别的累积频率达到了72.4%,根据排列***法的分类原则将其定为A类问题,即主要问题,需进行重点管理;高处坠落、车辆伤害两项事故类别的累积频率为86.7%,将其定为B类问题,作为次重点管理对象;坍塌、触电、灼烫以及其他伤害将其定为C类问题,仅需按照常规适当加强管理。由于机械制造行业本身是一个轻伤隐患较多的行业,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作为主要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管理符合机械制造业的行业特性。
3企业伤亡事故原因统计分析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组织管理的缺陷等方面造成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组织管理缺陷两项事故原因累积频率达到了80.7%,占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属于A类问题,需进行重点管理。鉴于人的不安全因素,应在日常管理中必须要深入基层检查,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从员工生理上、心理上、能力上以及思想上消除不安全因素;针对组织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应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特别要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4结论
(1)机械制造业作为一个轻伤隐患和危险源因素较多的行业,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是机械制造企业的三大主要事故伤害类别,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需要对其进行重点管理。
(2)大部分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组织管理缺陷所造成的,因此,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改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4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工伤已成为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本文通过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05~2014年间发生的1490例工伤事故进行回顾性调查统计,对可能导致工伤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工伤事故的预防性对策,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两者之间有效的联动机制,使***府、企业更加全面、准确、详实地掌握生产安全事故。
一、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1.时间分布
2005年~2014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共认定工伤事故1490例,明显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2014年共发生工伤事故175例,比2005年(57例)增长了3倍。其中,2月、8月、9月、12月是工伤事故的高发月份,其他月份则相对较少。星期一、六和星期天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高发日,其他则呈现事故发生数递减的趋势。
2.人群分布
2005年至2014年,亭湖区认定的1490例工伤事故中,平均发生年龄为46岁,60%以上的工伤发生在35~45岁年龄组;男性1100例(73.83%),女性390例(26.17%)。在发生工伤事故的人群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比例最高,为43.1%,其余为高中21.7%、中专中技13.6%、大专13.1%、本科及以上8.5%。从职业分布来看,发生事故最多的为机械(56.8%)和建筑(30.1%)行业,其他如纺织、餐饮、交通运输等也是工伤发生较多的行业。
3.事故伤害分布
在各种伤害类型中,碰撞伤(18.9%)、物体打击伤(16.4%)、坠落伤(12.9%)、切割伤(10.2%)等具有较高的发生频率,而触电(1.3%)、中毒(1.9%)、火灾(1.5%)等因素引发的工伤事故相对较少。在各工伤事故中,上肢损害发生频率占57.5%,其他躯干损伤(12.2%)、下肢损伤(10.1%)也属较易受到伤害的部位。
二、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1.劳动者自身因素
在对工伤事故发生的籍贯、年龄和性别分布的研究中发现,不同危险度的工种中,工人性别构成比不同,造成4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中男性占了较大的比例。此外,年龄在35至45岁之间的工伤事故占了一半以上,且高中及高中程度以下发生的工伤事故居多,这主要与工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技能水平、生活压力、文化水平等密切相关。
2.行业因素
不同行业由于其工种不同,工伤发生的风险度和易发性也不同。建筑和机械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这与工人日常工作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相关。建筑行业易发的是高处坠落事件,机械行业高发的是机械打击、挤压和切割事故。不同行业工伤发生的不同危险程度导致不同的工种工人受伤的类型和部位各有特点。碰撞伤、物体打击伤害、坠落伤、切割伤是建筑和机械业中最常见的伤害类型。
3.劳动环境因素
季节和工作日也影响着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夏季是一年中气温最高的时候,也是工伤事故的高峰季节。高温环境不仅影响工人的心理状态,如易烦躁、走神等,而且影响工人机体在工作过程中的判断力、反应力和劳累程度,导致更多的工作失误和错误。此外,夏季衣服穿着相对较少,而防护减少是造成工伤在夏季多发的另一原因。周一工伤发生事件最多,周二至周五呈现逐日下降的趋势,而周日又有较多的工伤发生。究其原因,周一为工作第一天,对一些工作而言,员工在周末休息之后肢体记忆性动作产生了一定的陌生性,一部分工人在周末休假之后难以快速适应工作状态,导致注意力下降,从而使得工伤较易发生。而在周末,由于许多在工作团体中资历浅、工作时间短、操作不熟练的工人被分配加班、值班等工作,在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工伤较易发生。
三、工伤预防的对策
1.加强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通过经常性地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工伤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打破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定期召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当前工伤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协商对策措施,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互关联的问题,自觉地运用安全系统理论去解决系统安全的实际问题。
3. 建立工伤事故统计交流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换、互通的平台,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情况和工伤认定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各自的信息平台,互相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在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提供事故情况说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保险行***部门,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
4. 建立工伤事故***检查机制
工伤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工伤事故多发的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5.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基金使用机制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5
[关键词]事故危险源辨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中***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事故指发生在生产过程中,违背人们意愿且又失去控制的事件。具体到生产活动中,事故总是要构成人体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虽然,人们并不希望发生任何事故,但是,事故却总是在人们对危险因素控制不力,危险趋势不可遏制后而突然发生。
从事施工生产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遇到、接触、克服多方面的危险因素。一旦对危险因素失控,必将导致事故,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对危险源进行识别,然后进行安全评价,针对危险源等级提出安全整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 危险源辨识的意义
危险源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简称OH***S)的核心问题,组织建立与运行OH***S的目的是实现事故预防,危险源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所以危险源是整个OH***S的核心问题。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是OH***S建立的基础,OH***S运行的主线是风险控制,而基础是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为了控制风险,首先对施工现场所有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加以辨识,然后进行危险等级评价,制定目标和管理方案。
2危险源的分类
为了便于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析,首先应对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进行分类。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共分为10类:
2.1物体打击: 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砸伤和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引发的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是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挂钩、交通事故;
2.3机械伤害: 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2.4起重伤害: 是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
2.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身,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2.6 灼烫: 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物理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2.7火灾;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
2.8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和坠落,也包括由地面坠入坑、洞、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2.9施工季节温度和环境的变化:高温低温下施工人员疲劳施工。
2.1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等。
3危险源辨识内容:
3.1工作环境:包括周围环境、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
3.2平面布局: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3.3运输路线:施工便道、各施工作业区、作业面、作业点的贯通道路以及与外界联系的交通路线等;
3.4施工工序:物资特性(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
3.5施工机具、设备: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机械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电气设备的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3.6危险性较大设备和高处作业设备:如提升、起重设备、码头等;
3.7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
3.8各种设施:管理设施(指挥机关等)、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医院卫生所等)、辅助生产、生活设施等;
3.9劳动组织生理、心理因素和人机工程学因素等。
4 危险源辨识方法
4.1按工序进行危险源辨识
施工生产项目是按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施工的,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中采取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对危险源进行全过程的排查,以便在施工策划时就提出控制管理方案和措施,能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如一个桥梁工程,可以从施工准备,临时工程,施工用电、基础工程、墩台工程、预制梁、架梁、桥面铺装,附属工程等的大的过程入手,再将每个具体的过程再细分工序,如基础施工中的开挖,模板支架的加工和安装,钢筋的加工和安装,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筑,机械的使用等具体的工序中查找危险源,这样才能全面地排查隐患。
4.2从建筑业的五大伤害入手辨识危险源
建筑施工现场复杂又变换不定,在有限的场所集中了大量的作业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这样就存在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容易导致多种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的结果,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事故、机械伤害、坍塌事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五大伤害事故。
高处坠落:由于建筑施工随着生产的进行,建筑物向高处发展,从而高空作业现场较多,因此,高处坠落事故是主要的事故,占事故发生总数的35%——40%,多发生在洞口,临边处作业,脚手架、模板、龙门架等作业中。
触电事故:建筑施工离不开电力,电动机具和电器照明等。触电事故占建筑施工事故的18%——20%。
物体打击:建筑工程由于受到工期的约束,在施工中必然安排部分或全面的交叉作业,因此物体打击是建筑施工中的常见事故,占事故发生总数的12%——15%。
机械伤害:主要指垂直运输机械或机具,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合、木材加工等机械设备对操作者的伤害。这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0%左右,是建筑业的第四类事故。
坍塌事故:在土石方开挖,基础工程,隧道工程的施工中容易造成坍塌事故。坍塌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左右。
建筑施工中的五大伤害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控制的重点。当然,施工的项目不同,项目本身还具有特点,比如调查法、安全检查表辨识法等等,辨识也应对实际的项目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辨识。
如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控制,即对危险源的辨识,是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重点,也是实施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基础和关键。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对危险源的失控,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全面、准确识别危险源,是实现控制事故的关键和基础,明确危险源的基本概念和掌握基本的辨识方法是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一步,进而实现对危险源进行评价和制定管理方案,以及在运行中进行有效的控制,方能确保做到安全施工生产。
参考文献
[1]《建筑安全管理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 安全与环境学报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6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7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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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8
一、坚持目标管理,建立工伤保险的责任体系
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府推动,强化责任。市委、市***府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纳入各级******主职经济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月量化考核,年终奖惩兑现。为强化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征缴,市***府还建立了扩面征缴奖励制度,每年除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从基金中提取专项调查、预防和鉴定费外,工伤保险每扩面新增名参保人员还奖励-元。在这一责任体系的带动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稳步增强,每年新增余家企业、万余名参保人员,新增基金收入万元以上。
二是部门联动,强化配合。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财***、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信息传递等工作。去年我市开展了为期个月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家部门整体联动,新增工伤保险扩面万人。我们会同安全、财***、卫生等部门,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因企制宜,因人而施,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是一家以矿山采掘为主体的企业,扩覆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参保费率上,将后勤服务单位与主体区别对待,对老工伤则一次性预提费用,促使其万人全部参保。
三是***策驱动,强化引导。我市年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先后制定了《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多件***策性文件,建立起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扩面征缴到待遇给付、工伤医疗管理到医疗康复、工伤预防到浮动费率等一整套工伤保险配套***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策体系。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补偿问题极为复杂,稍有不慎,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坚持摸清情况,对照现行***策分类排队,严格把关,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目前已累计为名工伤职工预留工伤费用万元,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模式
工伤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一样,成败的关键在于科学、严格、有效的管理。为此,我市从基础管理入手,逐步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管理等“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规范工伤认定。我市建立了重大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定期会诊制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累计作出工伤认定余件,其中有约‰经行***复议和行***诉讼,维持率和胜诉率均达%,没有发生一件工伤认定不合法、不准确。
二是强化劳动能力鉴定。我市确定了多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了由多名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检查、鉴定时随机抽选、临时调度,切实做到“及时、客观、公正”,杜绝和减少人为因素。近两年,我们对余家改制企业的万名老工伤职工,本着对伤残职工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态度,采取专家组进驻企业、分类组织鉴定等办法,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较好地保障了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为切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本着“保证***、合理用药、防止浪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工伤事故首诊报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和异地工伤管理等系列制度,推行“人性化”管理服务。既及时地解决了工伤职工***康复中的实际问题,又有效地控制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们对余名成建制驻外的职工和本地工伤医疗费预计超过元的工伤职工,建立工伤档案,跟踪管理。对高位截瘫等重伤康复***人员,则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定期上门问诊和后续管理。通过跟踪管理服务,仅去年就核减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万元,扣减违规医疗费用万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四是完善业务经办程序。从年实施工伤保险,我市就设立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行***科室和经办机构,在经办机构内部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科室,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进一步健全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在所属县(市)设立了工作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严格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开展工作,保证经办业务科学、严谨、缜密。为了规范工伤医疗机构行为,减少基金流失,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期考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对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采取按项目结算的方式,不单独提取,按规定开支比例使用,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综合治理,形成事故预防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将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延伸到企业,建立预防工伤事故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年,全市参保单位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上年下降%,工伤人员人均医疗费由元减少到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从%降到%。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制度。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安监部门建立了互通信息、工伤事故会审制度,定期通报、交流工伤事故管理、伤残等级鉴定及企业的安全状况、职业病危害等信息,及时介入,未雨绸缪,以防止企业瞒报、漏报或迟报工伤事故而影响伤残人员康复的现象,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
二是推行“两项费率”。根据行业或企业工伤事故频率及风险概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是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作用功能最直接的手段。我市将企业的浮动费率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及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直接挂钩,优则下浮,差则上调,拉开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类风险较大的行业缴费费率最高相差个百分点。
三是健全工伤保险奖惩机制。我市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奖惩制度,明确了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培训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对每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无工伤费用支出的企业,除对企业下浮费率外,还将奖励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发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对本企业上浮费率外,安监部门还将对其进行惩罚。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9
一、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完善学院、企业、社会共同责任体系
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完善学校组织、企业扶持、社会参与的顶岗实习共同责任体系。为更好地解决校企在顶岗实习的衔接,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府在人才培养上的主导作用,扶持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可建立一种实习教育机制,用于调整、分配企业顶岗实习中的岗位、人员资源,建立共同责任体系,促进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目前,高等职业院校与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一样,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临时用工现象,分配制度也不够完善,造成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频发,并出现解决难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包括:妥善处理过去存在的不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依法规范和完善人事、分配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使学院的劳动人事工作,特别是人员聘用方面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要求。为此,要改变已形成惯例的一些做法,规范相关制度。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无论是社会各界企业还是行业,都要解决短期用工问题,要提高员工素质和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这就必然会提高劳动合同交易成本和人才资源开发成本。为此,行业、企业需要取得新的突破,而高等职业院校推行“工学结合”,恰恰为企业决上述问题带来了突破机会。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要求与一些正规的高职院校就一些特定热门专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与此同时,在管理职责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职责和义务,明确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教育的要求。招聘企业技术员、管理人员带班(指导)管理,安排学生到指定实习岗位实习,检查指导安全和实习工作。企业方指定班级、车间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在考核方面,校企双方相互配合,主动适应对方需求,形成良好的契合,并形成制度的约束,由双方共同按商定的顶岗实习工作要求和目标共同考核等,保证顶岗实习的考核质量。在事故处置方面,双方对不安全、有危险的工作可以双方相互咨询,提出问题协商解决,对发生意外事故双方有救治协助,有双方制订的预案。在实习计划方面,双方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对于紧俏需求专业专项学习。在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后,形成考核总结制度。学生和教师都要写出顶岗实结,并进行实习合格率和满意度测评,通过这些指标找出顶岗实习中的亮点,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为制订下次实习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整套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现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法。它尤为强调事故预防,即预先就已全面而系统地找出所有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并采取对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或控制危险和隐患,使得生产和工作一直保持在相对安全状态。同时,它也强调以防万一,即对于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应事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演练,以确保在未来事故发生时尽可能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学院加强顶岗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在重视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的同时,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纳入课程体系,制定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业岗位应该具备的防火防毒防电等基本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急救能力严格训练。在组织顶岗实习过程中,对顶岗实习或多或少存在的危险(即可能会危害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风险)要进行充分的预估,有条件的学校应进行定期的疏散、急救演练,要让学生在判断险情、事故程度的基础上,侧重学会各种逃生技能和施救本领。学院还要对企业、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进行足够了解,引导实习生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让实习生养成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企业加强岗位、职业安全保护。向学生公开岗位特殊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和体检,认真确定实习学生体质是否能够适合岗位需要,加强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努力提供足够的职业安全保护,使毕业生在充分了解岗位的情况下安全进行顶岗实习,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建立顶岗实习信息反馈数据平台,及时更新实习任务进展情况,交换学院、企业、毕业生实习过程信息,真正做到过程管理没有盲区。
3、***府安全生产***门要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定期向社会企业安全生产指数,建立相关档案和目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加大技改,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
三、建立***府指导、学生优先、司法救助的人身伤害保障法律体系
由于顶岗实习的性质所至,在校生在顶岗实习中受到伤害,如果按照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在企业并不是承担实习生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事实上也很少有实习企业为实习生承保工伤保险。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学院、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必须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
2、尽快修订法律,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来判断,实习生确已在企业的生产岗位或工作环节中,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为企业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利益,就应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给予报酬就应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10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所谓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指国家为工作中或者一些规定的特殊事件中受到意外损伤、职业病伤害的劳动人员供以医疗服务以及经济方面上的补偿,并且为由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死亡的劳动人员的亲属供以相关补助物资等的社会保险体系。其实,也就是将工伤事故风险进行转移的一种形式,根据事故发生前所规划的补偿方案,来解决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精神忧虑,进而保证人们能够正常生活。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涉及范围不够广泛
现阶段,我们国家实施的工伤保险体系重点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并未把非企业模式的单位职工纳入保险范围内,而且有些被纳入参保范围的部分私人投资企业、涉外企业及雇佣职工的个体经营方,也往往用各种理由不为劳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涉及的范围只集中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但是安全生产对于比较薄弱的中小型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及危险系数较高的单位(例如煤矿、建设企业等)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很少。总体而言,在不包含所有农村人员以及农民工的人数基础上,二零零二年我国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总数达到总人数的42%,而且表现为逐渐上涨的趋势,但是和日本97%左右的涉及范围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2、获取工伤赔偿很困难
劳动人员获得工伤赔付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一,因为法律监督以及关于追偿权的规章制度不够完整,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和制定标准的法律框架,当然不能避免的是会产生一些法律漏洞以及一些社会管理不周全的地方,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不够先进、法律执行不到位、监督力度不都等现象。第二,《社会保险法(草案)》只明确了对医疗资金的补偿权,针对某些工作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某些意外引起的,就算用人单位支付了工伤保险费,但是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享有的追偿权,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也欠缺一些与其相匹配的标准性文件。第三,工伤确定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关键是因为少数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经常以未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为理由,不给工伤人员申报工伤认证,然而员工自行申报工伤的时候,又由于没有有力证据,因此不容易获得赔偿。
3、工伤保险制度和事故预防未紧密相连
在工伤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工伤补助金都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防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在德国,工伤保险组织就把最重视的地方和工作重点置于事故防范上,尽一切可能地供以康复帮助,而且还从工伤保险资金中分出部分专款运用到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防范的任务中。然而在我们国家,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明确了“工伤保险应该和事故防范以及职业康复相联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确切的说明职业康复与工伤防范所需要的费用比例,有重视工伤认定、轻视工伤防范以及职业康复的趋势,进而致使这两个工作的开展缺少足够的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调整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完善工伤保险系统的实行制度应该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缴费制度,二是资金管理。制定合理有效的费率制度应该建立在企业差异费率的基础上,结合每个企业工伤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活动费率,详细地应该结合本年出现工伤事故频率确定浮动数,同时和明年的费率进行一定的调整。另外,对于某些以完成有关任务为时期的企业,还需要制定临时人员缴费机制。比如在日本,就对于某些“有期限任务”的企业(建设企业等),实行确定缴费绝对额的形式让其缴费。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该仔细核对资金的收取和支付任务,防止资金流失的现象,而且需要明确规定对应的缴费责任,以免出现工伤事故补交再投保的现象,并且社会保险机构需要和工伤定点医院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关制度,真正做到工伤和疾病的区分、伤势和药物的相符。
2、规范立法,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法律制度既需要参照国外的一些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案,又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吻合,进而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制度以及相对应的法律保障文件,比如,完善社会劳动保障而颁布的《工伤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证步骤,制定《劳动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用来规范劳动技术鉴定的机构和相关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使工伤医疗服务以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制度更加标准化,这些都能够有效的促进良好法制氛围的构成,而且还可以防止出现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有困难的情况。其次,需要将现在忽视事故防御的情况进行改善,工伤保险应该和工伤防御以及工伤康复联系在一起,设置对应的防御组织,对企业有危险的职位以及从事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制定职业危害分布网点和员工健康资料,同时实行跟踪调查,了解其身体变化情况,进而提高职业病防御工作的能力。此外,还应该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以及监督力度,对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就进行生产,而且致使工伤事故常常发生的企业应该给予严重惩罚,情况严重的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三、结论
工伤保险与人们的生活、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劳动人员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的有力保障,是社会保险系统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保护劳动人员的权益。此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郎敏慧.浅议企业工伤保险问题及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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