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论文模板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1

2加强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之间的联系,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专业基础课的学习会先于专业课,这虽然符合教学规律,但对于学生来说,由于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无法真切的体会到专业基础课的必要性和基础作用.例如:在《分析化学》课程的第十二章专门介绍气相色谱分析技术,多数教材主要介绍色谱分析技术产生的历史、装置的结构及原理,而对其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应用极少涉猎.因此,学生无法了解其实际用途与学习意义,常常导致学习懈怠.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扩展学生视野,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可以举以下案例来辅助教学:“在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以硫酸和硝酸将多名被害人尸体化为液体随下水道冲走,事后现场勘验检查员在毁尸现场的地沟内发现了数团油状粘稠状的物质,经技术人员初步判断粘稠物可能是脂肪,如何判通过气相色谱的方法来判断粘稠物是否属于人类脂肪[2]?”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运用PBL教学法引导学生运用《普通化学》中脂类的化学性质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脂肪不容易气化,无法直接使用气相色谱法分析,所以先将脂肪水解,再进行甲基化得到脂肪酸甲酯(***1),然后使用裂解甲基化气相色谱法对其进行分析鉴定,得到的色谱***与人体脂肪的色谱***完全相同(不同种类动物脂肪气相色谱***谱会有明显的差异[3]),进而确定粘稠物正是人的脂肪溶解后被扔进下水道所致。此案例除了可以采用PBL教学方法以外,还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课堂讨论和分析,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既加强了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联系,又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使学生感受到专业基础知识在专业课程中的指导价值,领悟到专业基础知识是公安实践工作的理论基础.实践证明,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只要在课堂中稍稍涉及一些专业领域的内容,都会极大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思维更活跃,课堂参与意识更高,对相应知识点理解更透彻、记忆更深刻,并且会使更多的学生愿意主动的进行课前查阅与预习,从而达到新旧知识的融汇贯和培养学生的***性和创造性的目的.同时这种方法还可以为灵活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供良好的载体,使教师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去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2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二、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3

在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在侦查过程中开展侦查而使用的侦查技术,另一类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作为处理物证而使用的物证技术①。正是由于这种定位,致使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混为一团。同时,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中还包含着鉴定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又致使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模糊和混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侦查活动的科学开展,制约了审判活动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作出合理的界定,借助于厘清边界来扫除刑事科学技术运用和发展的潜在阻力,进而科学地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便发挥它们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和应有功能。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分析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成因考察

刑事科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秦简》中有关足迹、手印的应用记载,《洗冤集录》中利用各项技术手段破案便是明证。然而,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公认的学科,历史并不是很长。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分化和整合,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刑事科学技术逐渐发展成熟。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检验范围逐渐拓宽,检验技术越来越科学化,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及价值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断地体现出来,使得***机关逐渐舍弃了传统的调查手段和方法,而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通过痕迹物证来寻找和认定罪犯,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也都被应用到刑事证据的检验和鉴定中来②。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包括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了物证技术的内容,也涉及到了司法鉴定的部分内容,因此人们很容易将三者混淆。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弊害分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所涉及的问题虽然均为科学技术问题,但如果理论上将其混淆,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混用,其结果可能触发科学技术因制度变异而成为潜在的危险源,不科学地应用也会损害刑事科学技术的机能,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灾难。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概念上模糊和技术应用上的混同会产生以下弊害:

1.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的技术手段可以是先进性甚至尖端性的技术手段,但具有先进性的技术与技术应用获得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可靠性。

2.这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用来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是必要的,但将其运用于司法鉴定,并将其结果作为证据,则是不适当的。有些技术作为刑事科学技术是先进的,也可能作为物证技术,但却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果对此不加区分地混用,有些不成熟甚至还在实验阶段的刑事科学技术就会被用于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必然给事实认定带来风险。这不仅导致侦查方向的错定,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错认而酿成冤假错案。

3.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物证技术与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的混淆,则会造成有些不能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流入法庭以司法鉴定身份作为定案的根据,误导审判造成证据使用上的不当。如果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进一步做司法鉴定,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指向问题。

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三者之间概念和技术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科学发展,又影响了该学科的理论体系。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之辨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区分是研究这些科技含量在不同领域或者相同领域不同层面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也是这些技术得以科学应用的前提。因此对其予以初步界分以及澄清模糊认识十分必要。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是研究对象不同,二是技术涉及的范围广度即技术范围不同,三是技术应用结果的功能不同。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物证技术是对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案件中可能称为物证的物品、文书和痕迹过程中进行所利用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物证技术的对象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比较广泛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谓司法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用以证明案情,并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的物体、人身以及某些事实与现象,是鉴定主体依法实践的对象。鉴定对象是鉴定客体的物质表现,它既包括客体的自身,也包括其反映的现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现象。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简称刑事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材料。

可见,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完全相同,但二者均与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范围

物证技术的技术范围主要是对各种物证的发现技术、识别技术、记录技术、提取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

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有法医类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以及技术问题鉴定等。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不断扩大发展,已经绝非刑事科学技术所能包容。不仅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司法鉴定,民事诉讼、行***诉讼中涉及专门知识,也需要司法鉴定。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侦查主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专门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旨在发现、固定、提取、收集、检验或鉴定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痕迹和遗留的物品、物质,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科技支撑。

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技术范围上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内容,如DNA技术、***弹痕迹学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如语言学与侦查学结合的语言识别技术、心理学和生物学在侦查讯问中的测谎技术。而且,这些技术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和结合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步形成的刑事科学技术尽管仅限应用于侦查阶段,但仍可以被广泛的应用在获取侦查线索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发现犯罪、确认嫌疑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性证据的发现上。这些技术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秘密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于立案侦查前的初查或者调查,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

司法鉴定相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鉴定来说,有些刑事鉴定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刑事鉴定技术中的足迹鉴别技术、警犬技术、刑事相貌技术、心理测定( 测谎) 技术。这些技术因未达到作为定案证据的可靠程度及可信赖度,目前不宜应用于司法鉴定。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结果的功能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因被应用的诉讼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期待也不尽相同。

物证技术是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其应用技术的结果未超过侦查的范畴,可作为侦查机关划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根据。

司法鉴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尤其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确定的,不应有"大概"、"也许"、"可能"等倾向性或者非明确的、概率性的结论。司法鉴定作为应用技术的结果应当明确,这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的内在本质。

作为获得侦查线索为目的的刑事科学技术,其技术应用只要能够获得客观的、不被异化或者不因污染而妨碍后续侦查所需要的材料均可被采纳,其结果作为分析犯罪人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人数、逃跑路线、证据存在去向的判断根据也应当不受限制。对刑事技术获得的材料,法律不宜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技术可以任意使用或者滥用,其应用仍应受到一些规范的约束。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

现事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者都同属于科学技术范畴(以刑事科学技术为侠义时比较),其手段、方法、目的都是基本一致的。但三者又有其区别,刑事科学技术功能大、范围广,后二者相对较小。物证技术是对犯罪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文书的发现、提取、储存、识别、鉴定的技术手段与方法的总称,其对象仅限于物证。司法鉴定是用现代科学技术发现、固定与采取、检验与鉴定证据的科学,它主要是鉴定,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只有正确理解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内涵,才能弄清其联系和区别,才可能扩展视野,有益于侦查工作。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均涉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有些技术在其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甚至可以成为共用的技术。然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因适用的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不同诉讼阶段因任务不同对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同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技术应用成本以及付出代价的诉讼经济考虑,其技术的应用在范围、程度与结果需要上应有所区别,技术因各自侧重和特点的不同亦存在差别。

四、总结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科学技术能为侦查主体提供制敌手段与对策在整个刑事侦查工程中,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能解决侦查中的众多实际问题,尤其是一些专业性相当强的问题,依赖刑事科学技术方能迎刃而解。如果没有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侦查中的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甚至不可能解决的。科技手段作为侦查人员感官和智能的延伸,它能帮助侦查人员探究在通常状态下无法感知、难以察觉的因素、现象和行为,而且能在某种程度上"再现"这种现象和过程,从而得以提示现代刑事侦查所涉及的某些新的、从前不被人知的事物性能。刑事侦查中许多大案件的侦破,都得意于充分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

不仅如此,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刑事侦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侦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同时,刑事科学技术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分析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条件,是有的放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

目前,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侦查部门的受案范围亦越来越宽,刑事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侦查工作也迎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成熟而先进的学科,它应能自觉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成果并能主动探索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推动学科本身不断发展。

注释:

①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众商务,2009年5月

②胡向阳,现代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大众商务,2009

[2]任惠华.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效益问题研究.西南***法大学,2008

[3]上野正吉.少时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徐益初、肖贤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

[4] A .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1985

[5]阳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法治与经济,总第285期,2011.8

[6]蔡艺生.论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威认同.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总第115期,2010.6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4

刑事科学技术也是刑事技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效率提高。在当前的一些先进技术的应用下,对刑事科学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通过从理论层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刑事科学当中的研究分析,就能为刑事科学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以及刑事科学发展趋势分析

1.1 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就是没有将刑事科学技术和具体的工作进行紧密结合,从而就很难将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在近些年的刑侦体制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在法制建设工作上也逐渐的完善,这些都是对刑事案件犯罪活动新特征的体现[1]。在对一些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有的刑事科学技术还是采取传统方法,这就不利于实际工作的需求满足。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工作实施中,对相应对策的多样化实施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

再者,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这就不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在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对于规范性问题以及观念的更新等问题还存在着,没有注重从管理层面进行加强,一些相应的体制方面还没有得到完善化。这些方面就对实际的工作发展有着诸多不利[2]。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以及开发人员方面较为缺乏,在保障工作方面没有得到加强,这些就影响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

另外,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科学技术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对有着跨度大以及跳跃性的犯罪作案时,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作用就没有得到充分化的发挥,这就必然会影响实际的工作效率提高。

1.2 我国的刑事科学发展趋势分析

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下,以及全球化经济的加强,在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以及跨国的犯罪案件也逐渐的增加,一些犯罪的手段也愈来愈先进,能够体现出很高的科技含量。对这些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就要能充分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侦破案件的能力能有效提高。对新型的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化应用,也是当前刑侦技术人员需要进行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将信息技术以及生物芯片技术等等,作为重要的应用技术在刑事科学当中进行应用,就能为刑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3]。我国在刑事科学技术层面的发展和发达国家还有着很大差距,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下,对新技术的应用就显得比较重要。其中在人体静脉识别系统的应用方面,对人的身份验证功能可发挥积极作用。

2 现代刑事科学主要技术应用和发展策略

2.1 现代刑事科学主要技术应用分析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对刑事科学的发展方面也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其中在DNA技术的应用中,就能起到积极作用。对DNA技术的应用主要就是利用有些易腐败以及降解等,通过腐败检材的特征,来进行建立PCR基础上的DNA检验技术。通过这一技术在刑事科学中的应用,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就有着积极作用。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信息技术也是比较重要的应用技术,在当前的刑事案件频发的时代下,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刑事案件侦破就起到了很大作用,对案件侦破效能的提高有着积极意义,从而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力以及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从整体上能够提高办案的水平。

现代刑事科学发展过程中的指纹自动识别技术以及生物芯片技术,也是在刑事科学当中比较常用的先进技术[4]。例如在生物芯片技术的应用中,能对案件现场进行直接性的分析,从而来得出相应的结果,得出结果的准确性就比较高。而在指纹自动识别技术方面的应用,也有着积极作用发挥。能通过这一技术的实施,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对犯罪的范围能够得到有效打击,对案件的侦破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2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发展策略

为能促进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就要能注重相应策略的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策略进行了探究,在这些相应的技术应用下,就能有助于促进刑事科学的进步。

第一,加强注重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实施。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上进行加强,就比较有助于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就要能充分重视对***的相关会议精神进行落实,在办案的思想观念层面能够及时性的转变,在等级化的管理措施实施上要能加强,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完善建立。要结合技术规程的相应要求,将现场必勘责任制加以落实,以及将迅速反应核心的勘查制度有效完善和落实,在基础的业务建设制度上能加强。在对业务的统计数据分析,以及文档管理的相关工作方面能加以完善化。

第二,注重刑事科学技术应用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对刑事科学的发展进行促进。这就需要有先进性的业务能力以及高素养的侦查队伍,如此才能将证物的提取效力得以加强,对事实真相才能得到有效揭露,对案件的侦破效率才能提高[5]。要充分注重对新型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通过生物技术的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等,都能有利于刑事科学的全面发展。

第三,加强对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标准化建立。在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管理工作的实施中,就要能从标准化的角度加以实施,能把和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各部门的鉴定体制关系能理清,以及构建科学化以及标准化的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对鉴定的质量要能得以有效保障。并要能充分注重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的完善化建设,在对指纹以及***弹痕迹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以及DNA数据库等方面的建设都要加强。能将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呈现。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有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

第四,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就要从创新力度上进行加强。能够在科技创新上得以强化,将技术方法的科研成果得以转化,在实际的工作方面加以有效应用。还要能在科学规范的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方面不断加强,对实际的工作效率水平能有效提高。对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身的创造能力得以激发,对人员自身的创造能力在实际的技术应用方面发挥最大化的价值。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有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价值体现。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的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方面,也要注重创新性的融入,能和时展的步伐相适应,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和重视,才能真正有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价值充分体现。通过从理论层面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就能为实际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陈茜橙.浅析刑事科学技术学科的建设[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4)

[2]程相博.浅议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J]. 商品与质量. 2014(S7)

[3]王闯.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3)

[4]欧阳湘渝.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思考[J]. 河南科技. 2014(18)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5

一、 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

目前央视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演绎的是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鼻祖宋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侦破疑难案件、昭雪冤错案件的史实。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为后世之楷模。湖北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也有力地证明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2] 在历史上,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

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189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在近代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为主,结合归纳侦查部门采用的策略方法,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侦查学》。这一时期,推动犯罪侦查学发展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成果还有: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毒物学》等。当时,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3]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刑事侦查的核心是寻找、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没有证据罔谈破案,证据不足就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取证能力就是刑事侦查的战斗力。在现代科技与法制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在提升侦查战斗力方面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侦查人员根据杀人现场血型物质的检验,只能为划定嫌疑人范围和排除嫌疑提供帮助;当将DNA技术引入法医物证检验,就可以提取现场血痕、精斑或其他人体分泌物、脱落物,用DNA***谱比对的手段,断然性地认定特定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使物证的价值发生质的飞跃,使侦查员的信心空前坚定。自从X光、激光、微波、红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之后,我们在潜在痕迹显现、秘密侦听、窃录、邮检、搜查等发现与获取证据的工作中,感到空前的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发现证据、提取证据的能力。当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侦查领域,过去繁杂、凌乱、“割据”的犯罪情报管理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的高速运行,不仅解脱了大量人力,提到了效率,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情报交流运用、资源共享的空间。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战斗力,已经被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二、 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地位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 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如: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法学界和律师界对这一制度寄予很大的期望,希望它成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权益和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保障。对于这个制度,刑事侦查部门还缺乏认识高度与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致某些地方一味地设置障碍。因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从立法角度赋予其更大的操作性、强制性,甚至要求对于侵犯此种权利的给予处罚。从同国际接轨的角度以及执行《保护人权公约》的角度,这些呼吁肯定要大部分实现,侦查工作将面临更严厉的挑战,必须有应对措施。

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法学界目前强烈呼吁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或制订“证据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律师们已经开始运用这一规则对侦查取得的证言、供述等证据进行质疑和排斥。

再如: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包含“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近两年个别地方在自己试行“零口供”和“沉默权”制度,这为一些学者提供了论据。“沉默权”制度在国际上也存在争议,一些创始了“沉默权”制度的国家又在对其加以限制。有限的沉默权制度肯定会体现在我国诉讼法修改中,由此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不要过多指望犯罪人的供词。

此外,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遏制司法腐败工作的深入,司法机关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公安侦查机关也大都实行了“案件倒查”制度,侦查人员的责任加大。这固然可以警示人们增强责任感,但是也产生了某些畏难的负面作用。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从大局看,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必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来说,却是更高的要求、更严峻的考验。

② 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与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西方文化、思想、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突出的是,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观念正逐渐挤占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集体本位主义观念的地位;个人主义同维护私权、发展个性联系起来,成为普遍接受的理念,许多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以我为中心”。此外,在经济改革中连续不断的物质利益刺激,导致人们越来越追求“实际”,传统的道德标准发生偏移,这种偏移又在人际间交互影响中被逐级放大,公众的传统正义感受到怀疑和动摇。再有:由于人们生活方式改变,人际交往取向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发生变化,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层联系群众网络,和基于这个网络形成的工作模式已经失效。如此种种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的最明显的影响是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一些人“事不关己”,唯恐躲闪不及;甚至一些受害人也并不积极配合作证;更有甚者,有人是非颠倒包庇犯罪、刁难纠缠侦查办案人。世风如此,乃至公安机关不得不设置“见义勇为奖”,以资鼓励社会道义。

③舆论环境的变化。由于人们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对社会安全感的期望值加大,参与评价安全指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因而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评判日益增多。现代传媒手段极其发达,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曾经被大多数人视为“神秘”的侦查工作,近些年被媒体热炒、“曝光”,几无“秘密”可言。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这无疑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这些犯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纪律”严酷,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侦查工作难度大。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不仅犯罪手段经常花样翻新,智能犯罪与高科技手段犯罪上升,而且从各种影视、媒体模仿或相互传授中学会逃避侦查的技巧。

③ 犯罪人对抗性加大。犯罪人的对抗性有的表现为公开的暴力:暴力拒扑、报复侦查人、威胁干警家属(“威胁性对抗”)等;有的表现为非暴力的、“合法化”对抗,譬如:故意沉默抗拒,故意刺激和引诱刑警违纪、甚至以莫须有的“刑讯逼供”设置“陷阱”。譬如2003年,在沈阳刘涌改判的案件中,有人为了替刘涌开脱,建议最高法院将辽宁省高法二审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改写为“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这一“建议”得逞,那么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刑讯逼供”的罪责!

上述种种变化使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一方面由于犯罪形势严峻,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查效率降低、破案率下降。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犯罪形势、新的工作难度,如果仍墨守陈规,老思维、老套路,靠“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打消耗战,显然已经极不适应。我们一直在探索改革,试***通过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来提升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我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解决上述矛盾、提升战斗力的关键,最终是要提升侦查工作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强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战斗力”,并没有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同志指出: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4] 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因此可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最高体现。“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第一战斗力”正是充分体现人的智慧、才能的最大限度发挥。

三、 刑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内涵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应用技术的范围。主要应当包括5大类:①物证技术——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采集、检验技术。这是提升发现与获取“科学证据”能力的基础。②情报技术 ——收集、分析、管理、传递各种社情、敌情及相关信息的高科技手段。这是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的基础建设。③秘密侦察技术——这是为应对犯罪的隐蔽性,获取犯罪内幕、线索与隐匿证据而必须设置和加强的侦察手段。④审讯技术手段——为了应对日益狡猾的犯罪分子,既维护“程序公正”,又确保“实体公正”,实现法律的正义,侦查审讯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譬如:嫌疑人心理研究与监控技术装备、审讯场景秘密摄录装置等,既可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又可以在 “控辩式”庭审中避免“莫须有”的纠缠,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⑤快速反应和有效制敌技术装备,诸如通讯、防卫、防爆、排爆、快速调集警力等手段。

2、刑侦技术的开发。由于刑事犯罪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侦科学技术的广泛性,它所涉及的学科极其广袤。侦查人员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亲自去研究和创造各种自然科学的先进理论和发明新的技术手段。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我们的任务是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广泛地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并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支持、协作,尽快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3、侦查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人去控制和使用,缺乏科技意识和科技能力的干部,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功效。因此,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不仅普及和提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而且更要培养科技意识,更新观念,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4、 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改革。刑侦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改革都应当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5、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规范实施,否则是违法、无效的。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取决于经济、***治、文化背景,又服务于社会经济、***治、文化的发展。法学是复杂而严谨、且历史悠久的科学。不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侦工作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刑事侦查应当把相关的法科学研究纳入范畴,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研究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性;研究既体现程序公正,又保证实体公正,既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侦查干警***权威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范,用严谨的法理和雄辩的实证在立法领域争得重要的发言权。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刑事侦查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能光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下兜圈。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手段,研究机动灵活的侦查谋略,“科技加谋略”的模式将实现刑侦工作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274页。

[2] 刘俊文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6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新形势下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重视、理解和支持刑事技术工作;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要増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关键词 新形势;刑事技术;职业;能力;素质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信息化、高科技的发展,各类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暴力化、职业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刑事技术工作如何应对这些新特点、新变化,如何发挥刑事技术的优势服务侦查破案、服务经济建设,已成为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刑侦体制的改革,对刑事技术来说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刑事技术工作,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服务,则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新形式下刑事技术人员应突出在以下几方面职能上作好文章

1.1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展现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刑事技术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与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密切相关。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主要为物证,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技术部门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刑事***、行******和治安管理工作中获取现场物证的重要部门,刑事技术工作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载体的作用,发挥公安网络优势,将运用刑事技术工作破获的成功案例、刑事技术的指纹破案和DNA破案以及串并的案件等各种信息广泛,充分展示刑事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引领性、先进性、科学性,认识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得到对刑事技术工作最广泛的支持与理解,为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1.2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

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能否侦破,而且关系到能否顺利把罪犯嫌疑人送上法庭。目前,现场勘查已成为刑事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坚持现场勘验检查“两为主”原则,按照统一指挥、明确分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刑事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凡是有现场可勘的刑事案件,无论案件大小,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勘查现场。要着力在提高物证提取能力上下功夫,在重视常规物证提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纤维等微量物证和血液等生物物证的提取。尤其是命案现场勘查要严格按照***“一长双责制”的要求,贯彻落实以痕迹为主导、以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确保指挥灵敏的“2+3”式(刑事技术、侦查、资讯、信息、警犬5个部门或专业)捆绑作业的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模式,有效解决传统现场勘查中存在的侦技配合失灵、信息渠道不畅通、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不高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侦、技术资源的有机结合,有力地提高精确破案率。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必须树立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有目的去发现和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从而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服务。

1.3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

技术串并是打击流窜犯罪、系列性犯罪的重要手段,串并工作做的好能大大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和打击效能,因此,我们不但要加强常规手段利用现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和其它痕迹”[1]等串并案件,而且要重视利用各种犯罪信息串并案件,也就是从宏观的发案形势,或零星、无规律的发案动态信息中,抽取有用的犯罪信息,通过现场的信息研判(包括手段,痕迹物证)来串并案件,为侦查提供依据充分、串并准确的破案线索。信息导侦,就是从信息情报角度出发,将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注入刑事侦查工作,通过科技手段搜集、管理、使用信息情报,建立以信息情报工作为支撑,以信息情报主导侦查,同时,依托公安信息情报网络系统,实现信息情报对整个刑侦工作的渗透,使之成为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全新的侦查破案模式。精确打击,就是指公安机关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精确分析突出社会治安问题或锁定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从而采取相应的治安对策或打击策略,有的放矢地整治治安秩序,稳、准、狠地依法严厉打击并揭露、证实犯罪过程。技术串并案件是信息导侦的一部分,而信息导侦又是实施精确打击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只有将此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技术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1.4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

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涉及的部门和警种多,各部门之间只有全面协调通力合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才能极速高效地将案件侦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尤以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的互动最为重要,这两方面沟通协调配合默契的话,就能使侦查工作少走甚至不走弯路。侦查与技术的互动包括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技术队伍不同专业和人员之间以及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三个方面的强力互动。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互动有助于各个侦查组之间不做重复的无谓的劳动,从而做到分工和目的明确;技术各专业之间的互动,对于案情分析、案件性质的确定、作案过程以及痕迹物证性质和作用的分析判断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侦查与技术之间的互动,则对整个案件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使整个侦查工作少走弯路,达到极速高效的目的。只有各个方面互相交流互通信息,才能让我们在实际工作的时候不会盲目被动,因而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发挥整体和协同作战优势,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达到降低破案成本的效果。

1.5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时代和形势的发展对刑事技术工作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大力强化对刑事技术人员的***治和业务培训,培养和教育刑事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增强工作责任心,保持和发扬科学严谨、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结合***的命案现场勘查大练兵活动,将模拟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鉴定考核形成制度化,结合练兵抓规范、促落实、上台阶,在全面开展练兵工作的同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缺什么练什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突出岗位练兵工作,采取破案讲评、案卷评析、庭审旁听、模拟勘查等各种形式,战练结合,以战促练,以战验练,使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高新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提高现场勘查、分析判断和发现、提取、检验痕迹物证的水平。同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派人员往***、省厅以及其它兄弟地市进行学习、交流,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培训等,全面提高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形成长效机制。

1.6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

始终坚持“以制度抓管理,靠管理出效应”的原则,继续加强刑事技术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加强各专业工作程序规范,促进刑事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2]建设。要从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物证鉴定、痕迹物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实现严密的“两人鉴定、三级复核”的刑事技术工作机制,作到有章可循。制定刑事技术人员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和实验室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各项工作的严谨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以现场勘查率、痕迹物证提取率、现场书面分析率、现场勘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检验鉴定率、鉴定结论起关键认定作用率和刑事技术人员人均工作量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技术业务考核体系,把日常性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结合起来,积极开发和运用网上考核系统,充分调动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信息利用意识,加强刑事技术信息交流,培育新的破案增长点,提升刑事技术指导破案的能力。

1.7増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现阶段对刑事技术工作刑事技术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但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案,而且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检验鉴定过程中以及在生活和其它方面也要时刻注意,既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又要防止因为程序不当和不按法律、法规办案从而出现错误和漏洞,影响自身和单位的工作。

2新形式对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法律素养

刑事科学技术是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成果为基础,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及鉴定与犯罪相关联的物证,为侦查和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及证据的边缘法律学科,它兼具技术科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刑事科学技术特有的这种属性,表明其与侦查工作的紧密结合程度。为了使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就必须树立现场勘查及鉴定的合法性观念。首先是实体合法,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熟悉《刑法》,熟悉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例如命案中在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掩盖杀人目的时,现场物证和致伤痕迹及致伤部位的分析可能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杀人抑或伤害致死。其次是程序合法,形成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将出台的勘查规则、鉴定规则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的规范化、法制化操作程序。随着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讯问和现场物证提取程序透明成为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追究控方程序违法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有力途径。例如辽宁刘涌案,取证中的违规操作使原本不是很复杂的审判变得扑朔迷离,疑窦丛生。

2.2研究和发展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树立“大痕迹”的理论。“大痕迹”即广义痕迹。它不仅包括实物痕迹,还包括心理痕迹。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研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还要研究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环境所留迹象,从而分析案情,指导侦查。由于心理痕迹是建立在,对一定时间空间下实物证据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因而这项工作由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来完成。如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就是心理痕迹的理论结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多学习间接经验、书本知识,而且在实践中应多总结,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丰富刑事科学技术的“百花园”,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犯罪现场重建工作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已经在爆炸案件中运用,但形成理论却在国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成为主导刑侦实战的行家,还应成为推动刑侦理论发展的里手。

2.3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

“辩证唯物主义”[3]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发展科学工作的思想武器。在现代社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提高的形势下,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掌握正确的方***、认识论对于充分研究现场资料、现场犯罪信息、客观地分析现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中的基本规律,其核心是矛盾论。矛盾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同一性是事物和现象中的稳定性力量,它使事物和现象平稳温和地向前发展;斗争性与之相反,它总是不断打破事物的统一,推动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现场中矛盾体很多,如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关系、宏观痕迹物证和微量痕迹物证的关系。传统勘查和检验中往往把中心现场、宏观痕迹物证作为现场矛盾体斗争的主要矛盾加以研究,将其作为解读犯罪现场信息的突破口,推动现场分析的进行。但是有些案件的侦查往往因为关联现场、微量痕迹物证这些次要矛盾的发展而出奇制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中心现场戴手套,在逃匿或隐藏场所等关联现场把手套摘了;有些现场烟头、毛发、精斑、唾液、尘土、纸屑、油漆等微量物证原来作为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的,却变成了主要矛盾,推动案件侦查向前发展,成了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导。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斗争中是相互转化的。现象是客观事物的必然反映,任何客观事物都是通过一定的现象来表现和反映,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现象的客观事物。因此,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具有矛盾的普遍性。本质是区别各种事物的根本性质。不同的事物,其性质也不相同,不同的性质反映了客观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客观事物如果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本质特征,没有本质特征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忽视次要矛盾,要用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场,要研究一般和个别、必然与偶然、透过现象分析本质,分析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或多因多果。例如一些报案人出于种种原因报假案,现场中如果把痕迹物证的遗留看作一个系统,则痕迹的遗留应是普遍联系的。一些假案的揭露往往就是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进行多次的预试验,采取科学的推断方法揭示现场的每一个具体现象,从而发现矛盾和疑点。

2.4重建犯罪现场的能力

犯罪现场是一切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逻辑起点,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又是以剖析犯罪现场为最终目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形成以来,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广泛关注。该理论将犯罪现场重建的依据和来源分为三大块: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状态和位置关系;痕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被害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信息。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认真研究每一个具体的痕迹、物证的形态,与其他痕迹、物证的位置关系,通过实验室检验的相关结论,结合相关言词证据信息,有目的的做到确定作案人在现场上的进出口;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确定作案的人数;认定可疑痕迹、物品是否与犯罪有关;进行合理的现场试验;收集犯罪痕迹物证,最后完成对现场事件和行为过程科学的整体认识。总之,现代刑事技术工作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变化大,所以,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只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更应该“走出去”“请进来”,把各行各业有关的新技术和科学成果,为我所用,提高业务素质,掌控大局,成为整个侦查工作的“总导演”。

只有不断加强完善上述几方面内容,现代科学手段才能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广泛的空间。才能把新形势下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和素质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重视起刑事技术,持续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同志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可见新形势下只有加快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才能使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张毅,***武,孔春晓.痕迹检验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高春兴,苑***辉,邹荣合.犯罪现场勘查[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7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公安工作;问题;应用

刑事科学技术主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和揭露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并通过科学技术发现、检验以及提取犯罪物证,为***门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线索,保证其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制裁。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人员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在传统案件调查模式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而刑事科学技术的引用,能够快速定位嫌疑人,并且有效采取预防措施来打击各种新型犯罪手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逐渐科技化以及智能化,其反侦察能力的强大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难度,严重影响了破案效率,因此,***门应加大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改进,创新公安工作方针和策略,深入研究犯罪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以便于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科学技术应用现状

(一)受传统刑事科学技术观念束缚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刑事公安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针对传统刑事技术也做出了进一步完善,与高新技术的完美结合使得刑事技术更加高端,极大程度的加快了破案的速度。但随着经济的发达,部分地区的外来人口也随之增多,由于人流量较大,因此,犯罪活动也频繁出现。此外,由于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所以科学技术的投入就大不相同,这也形成了科技水平高低不平现象,使得很多案件的证据在某一层面出现滞留,不能及时得到上层阶级的批准,导致破案时间延后,从而加大了破案的难度的进度。还有些地区的技术人员以及设备等配备的极不均衡,工作人员常处于应付状态,对于这种人员上的搭配,无论是多高端的技术都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严重阻碍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二)技术人员数量有限

在刑事公安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及时且快速对犯罪现场进行取证,利用科学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便于对现场发现的足迹和指纹进一步做出准确性鉴定。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流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的范围,但大部分技术人员只是按部就班的完成取证任务,在实际案件中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到整个过程中,导致结果鉴定受到影响,也使得破案时间持久。此外,部分技术人员存在封闭管理、单线作战且各自为营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设备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无法满足各类型案件侦查工作。

(三)缺乏科学管理模式

在现阶段公安工作过程中,部分***门缺乏科学管理模式,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封建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社会的发展需求,大大影响了案件侦破的整体效率。包括人员素质、设备以及工作运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模式没有科学性的保障,使得破案过程经常存在人少案多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阻碍案件高效完成的主要原因。总之,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使得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也较为底下,不仅行动力缓慢,同时很难完成案件鉴定工作。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在工作中非常重要的过程,不仅要有强大的侦查队伍,同时要有专业的操作能力。从刑事侦查发展史可以看出,科学技术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性,就传统社会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水平较差,因此刑事侦查效率缓慢,但在19世纪以后,科学技术得到了很大的突破,并逐渐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中,成为了公安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在20世纪后,将刑事侦查与科学技术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可见,刑事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并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依据。通过在公安工作中应用刑事科学技术这种先进的科学手段,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侦破效率,以此来增加案件破获的数量。技术人员在犯罪现场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各种发现的证据进行检验和鉴定,然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利用科学手段进行模拟案发现场,使得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整个案发过程,以提升物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缩短案件侦破的实践,从而能够高效提升案件质量。

三、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有效应用

(一)特定性强

特定性是指事物本身没有相同的性质,就好比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即使是双胞胎,也存在着诸多内在差距,包括DNA序列、生活方式、行为习惯、脾气秉性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正由于不同物体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刑事科学技术就可以根据这些不同进行区分和识别。首先,对于人体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指纹;其次,对物体而言,它们的物理化学性质则不同,而相同点额物体在加工后也会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通过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对犯罪活动现场留下的某些特征进行跟踪,这也是破案的最佳线索。事物的特定性越强,确定证据的依据就越强。

(二)稳定性高

稳定性是指事物本身具有稳定不变的特征,就好比血液和红墨水,一个是有机物,一个是无机物,虽然颜色一样,但可以通过气味和化学反应中的稳定性进行鉴别。任何两个事物在接触的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应程度上的反映,因此,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对于现场的勘察和鉴定是科技破案的关键,有的可以依照指纹破案,有的可以依照DNA破案,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则依照事物的稳定性结合科学技术来破案,其该事物的稳定性越强,对鉴定结果越有利。

四、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对策

(一)改变传统工作观念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要想在破案中全面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来协助办案,首先,应改变工作人员的传统工作观念。使他们不断的接受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并了解刑事科学技术在破案过程中所达到的价值和意义,这样他们才能及时适应不同全新型的侦查手段。其次,在实际案件勘查中,技术人员要在资料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对各种案件的信息做出立案要求,针对各种犯罪现场显示的证据快速的掌握犯罪证据,以高效揭露犯罪行为。此外,技术工作人员还要全面的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以保证案件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公安人员素质培养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人员专业方面的培训,以不断的提升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利于在取证过程中提升证据科学性和准确性。尤其针对那些对于案件侦查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以及法医等,要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不断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来提升他们的能力,以便于在工作中从容面对。在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过程中,主要从物证管理、统计报表、业务考核以及登记台账等方面着手,使他们可以在破案过程中能够严格且详细的记录各种现场内容。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不仅可以不断提升技术人员整体专业水平,同时培养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进而为案件高效侦破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不断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的水平

针对技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自身在现场勘察证物的能力,以便于对现场可疑痕迹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侦查人员的相关记录进一步定位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各种资料的分析和了解,应快速的将第一手资料传递给侦查人员,使侦查人员能够及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下一步安排。此外,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多加强与外省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不断的积累和学习相关经验,并学习对方的先进刑事科学技术方法,有利于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管理水平,以加强对相关证物资料的管理工作,规范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行为,从而为刑事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并不断的增加刑事技术人员的数量,引进一系列先进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打下扎实基础。

(四)加大投入,服务实战着力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在实战中的运用

能力和水平,加大投入力度,强化高技术、精技术以及顶尖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借鉴科学合理的管理经验,以巩固自身刑事技术水平以及工作效益。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注重对物证的衔接工作,仔细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扩大信息资源,并加以分析和归纳。同时要重视对各种案件上的交接和汇报工作,协调好各个级别的关系,保证充实的资料和技术人员,统一规范,以确保人员、工作环境、设备以及技术等全面到位。

(五)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主要以科学作为依据,并以先进的技术作为导向,是国家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一门涉及多种科学理论的综合性技术。事实证明,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对破案有着深远影响。随着《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中的实施,也使得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改善,因此,进一步加强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建设不容小觑。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部门中的应用,为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这也是推动刑事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得以落实的关键。刑事科学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生产力,为发现证据和采集证据提供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以及科学依据。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要想正真的将他们绳之于法,就必须要拿出充足的证据,但查证的认定案件的事实则需要通过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进行有效跟踪。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任何痕迹都可以作为破案的物证。因此,合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以及破案准确性,通过一系列科学手段进行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只要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加以利用,就能为公安工作提供便利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不容小觑,技术的操作主要源于科学处理,而物证技术则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相关人员必须要全面的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应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这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整个案件侦破的效率,同时可以高效预防其它犯罪想象的发生。有了科学理论作为完成工作的坚实后盾,刑事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健全和优化,这对公安在破案过程中有很大帮助,从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并维系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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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8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的任务与依法治国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智慧的最高成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刑事诉讼法涉及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权力的行驶。而这一系列的权力的行驶的法律依据与逻辑推理都与物证技术栖息相关!物证技术广泛运用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以物证和刑事技术为对象,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

一切事物都是时间的函数,法律和无证技术都是时代的产物,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就物证技术而言不得不提到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别,不仅如此还有刑事摄影技术、显微镜技术、光谱技术、色谱技术、电泳技术等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细分又可分为痕迹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刑事***像技术、理化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生物物证检验技术。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技术在侦查、和审判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刑事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取证手段,介入侦查工作最早、时间最长。从勘验犯罪现场开始直到最后破案,在立案、初始侦查、深入侦查、并案侦查和破案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判活动中,运用刑事技术对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物证进行鉴定,使这些无证成为可靠的科学证据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物证技术正是通过对其各个分支学科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丰富的内容武装刑事诉讼的工作者,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刑事技术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正以为物证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联,所以它适应并切合了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手段,更便于打击犯罪,这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逻辑严密清晰,完善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在过去的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个人主义思想在其物质方面发生了巨变。有生产力***出来的自由竞争生产关系成为了促进个人堕落的社会疾病。人们为了个人主义而摒弃了诸多集体思想,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财富被控制在越来越少的醒悟较早的精英手中,而***府为了顺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允许了种种不成文的特权予他们。结果***府和大公司在最高程度上融为一体,难以再割舍分离。也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从而在法律和刑事技术领域出现了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和检验取证工作。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法律纲领上的治国理念,他更需要法律条款的落实和贯彻,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和展开,这样才能让纲领具有指导性意义,让细化的条文ο附诘乃痉ǔ绦蚝臀シㄐ形有约束力。所以,刑事诉讼法和物证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如此。比如,刑事技术下的笔记检验、印刷文件检验、伪造印章印文鉴定就在该领域屡立奇功。就笔迹鉴定而言,他的鉴定需要按照符合法律效力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的客观意见,需要符合法律的思维和逻辑为前提,从而才能谈得上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有效利用,否则不然。实践证明,专业鉴定人员在不断实践中发现每个人的笔记不同,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由于在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学习和训练过程中,每个人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不一样就形成了人们各自不同的书写习惯,作为书写习惯外部表现的笔迹当然也就因人而异,这就是笔迹检验笔迹鉴定的原理,同时也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证据提供了法律效力上的依据。根据这样有法可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思维、法律程序与法律逻辑才能真正环环相扣地做到了依法治国,才是从头至尾地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的方针,才是完全领悟到依法治国的精髓。所以依法治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这三者看似关系不大,实则是缺一不可。第一者为后两者提供了总体性纲领和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承接依法治国做出一系列细化的法律成文规定,也启迪并规范刑事技术的运用与发展方向。而刑事技术在大纲领和细化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指导下,在明确的方向上不断迎难而上解决疑问,攻克难关、斩获硕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看眼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住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19条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些规定显而易见是开展物证技术工作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发明文规定与物证技术密不可分,两者是指导与实践的结合,是理论与验证的交叉,是刑事诉讼法律赋予物证技术专门机构的权利,也更是相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他的存在是为了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规则。与时俱进地规范犯罪侦查的各个环节,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如在物证技术的现场勘察、物证提取、物证检验、物证保存等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既不能随意改变,也不能为所欲为,当下的物证技术无论是明文规定或者习惯渊源都无一例外。

三、对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主体的辨证认识

刑事诉讼法犹如一个系统,而刑事技术是其子系统之一,毫无疑问要把这两者联系起来,其纽带就是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刑事诉讼法系统的整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刑事技术子系统的功能的局部完善,而想要达到整个系统的功能最大化最完整化,就得强调人的主体作用,调动和挖掘人的主观能动性。傅雷曾经说:“不经劫难磨炼的超脱是轻佻的。”这句话至为深刻。人和法律都是在顺境和逆境中同时进步的,顺境的动力就像发动机必不可少,它激励着整个刑事诉讼法律系统和刑事技术的进步,在程序中取得司法秩序的成功,在刑事技术中去的案件破获的喜悦都是振奋人心的历史主流,这一切主要归功于司法人员、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等。在我看来逆境更是一笔财富,丘吉尔如是说:人类在失败中获得的知识更值得发人深省。毫无疑问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曾伤痕累累,在失败和曲折中不断总结失败的教训和经验,这是顺境所不曾积累的宝贵财富。法律人的成功需要保持个性的***,他是星辰闪耀着专属的光辉,他是孤鹰彰显着卓尔不凡承载着人生远航,纵观古今成功人士皆保有其***个性,不轻易拜倒在潮流世俗的脚下。佛曰,一滴水要使他永恒就把它放入大海。部分总是要依赖整体才能得以生存,但部分也有相对***性,每一滴水汇成的大海是蔚蓝的,然而每一滴水又不都是无色的。

四、 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技术的实际运用

案例:“张某28岁,男,因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罪和***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们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案例上既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有刑事技术的多处运用。首先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方面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得知,为了确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所以大部分对张某的定罪依据都来自于刑事技术关于指纹、痕迹的检验结果。本案凶器上的指纹和张某右手手指指纹完全吻合,凶器的形状和痕迹与受害者被害的致命与非致命伤口完全吻合。张某长期居住的场所发现5kg白色粉末物品,经鉴定是我国所禁止且严厉打击的犯罪,这些都是刑事技术为刑事诉讼过程所提供的有力证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勘察和检验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进一步有助于提高该案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弘扬诉讼程序的威严性。

刑事诉讼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也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我国的监狱就好比一个个铁打的营盘,而罪犯就是营盘中流水的兵。从实际的可行性角度出发,监狱的在押犯处于相对较稳定的秩序和状态当中,这也为采集DNA数据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使DNA数据库在监狱的建立成为了一项切实可行的工作。与此同时监狱系统的DNA数据库也可以通过联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地传输到国家其他需要罪犯DNA数据库的系统当中。DNA数据是刑事科学运用得比较前沿的部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知道,随着科技全球化加快,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科技创新成为发展中国家寻求突破和跨越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发达国家普遍改变了长期对科技发展的不干预***策,大幅增加研究经费,把争夺科技制高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面对发达国家咄咄逼人的发展态势,中国更应加快树立自主创新的信心与决心。DNA数据库的自主创新,一是加强原始性创新;二是加强集成创新;三是在广泛吸收全球科学成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但由于罪犯的新增、假释、保外就医、刑满施放等复杂多变因素。若公安或其他国家机关要取代监狱对罪犯的DNA数据进行统计,也必然要通过监狱系统作为其建库的“桥梁”。那么其所消耗的警力、物力、财力、成本等相对于监狱系统自身对罪犯的DNA数据统计都会大幅度提高,并且在相对较复杂的工作环境和程序之下,DNA数据提取过程中的精确性、安全性和效率也会有所降低。而监狱系统自身在长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制度下,在监狱干警以其安全稳定的工作方式和高效率的管理方法的基A之上,则可以建立较完善的“提取、储存并广泛运用的监狱DNA数据系统”。所以从全面而符合我国当今国情的角度出发,监狱系统自主地对罪犯DNA数据库的建立不但减少了国家财***开支和警力的投入而且更加准确、安全和高效,更可以长期持续地维持DNA数据库的更新。可谓是以最少的消耗使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以最佳的方式保证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运转。刑事科学技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还可以使刑法执行的到科学支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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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9

中***分类号:C9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c)-0225-01

刑事技术工作是公安工作中一项科学性和专业相很强的工作,要使这门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和惩治犯罪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基层一线单位的刑事技术人员起到关键作用。提高基层一线单位的刑事技术人员职能与素质,就会大大提高侦破案件的质量,从而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将事与愿违。在基层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是合二而一,它的特点是摊子大,战线长。人员少,任务重。装备差,要求高。基层一线单位的刑事技术人员,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中要身兼数职,刑事案件照相、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尸体的初步检验、为侦查人员提供破案依据、还要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常常超负荷工作。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日益发展,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系列化、团伙化,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与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强化刑事工作的主体——刑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感和自身素质,是提高刑事技术的工作效率和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本文就这一议题,作以下初步探讨。

1 刑事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能

1.1 组织与协调职能

刑事技术作为侦察破案始终的一项专门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多功能的特点。对每个具体案件的勘检过程如同经营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刑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必须首先对勘查、分析、检验等程序(要素)进行合理而有效地组织。这种职能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指根据刑事技术工作的一般规律,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决定行为方式(勘查方法)和诸要素间的组合形式,通过履行岗位职能和各方面的默契合作,使之在优化的环境状态下,有序而高效地运行。组织协调职能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刑事技术工作的职责能效。实践证明,一个现场勘查的成功与否,一个物证能否尽其用,与刑事技术人员的组织与协调能力的高低,有密切关系。

1.2 鉴别与操作职能

面对形形的现场和纷杂无序“物”的世界,“证”不会从天而至,主要靠技术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去发现、提取和鉴别、利用,它是实现刑事技术职能的关键环节。

1.3 分析与综合职能

通过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技术人员大脑接收的情况,和信息是大量的。也是杂乱的。有些现象是事物本质的反映,有些则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假象。效能可以这样说,同一种现象和结果,可能会有几种、十几种甚至更多的行为方式造成,担负特定环境中具体客观实际的行为只有其中一种形式 。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研究特定客观行为(犯罪过程),达到揭露和认定犯罪的目的。这是一种艰巨复杂,高层次的逆向思维(有已知查未知,由结果查原因),这种思维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技术人员对感性材料的分析和综合能力,能否通过现象看到为题的本质和全貌。这种职能履行的质量,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效率和成败。

1.4 深化与增值职能

面对同一个现场,同一枚痕迹,其鉴别结论的质量是随着认识程度的不断深化而提高,认识越深化,结论越接近客观实际,物证的增值效应越得以实现。如一枚指纹在甲案侦破中起到关键的认定作用,并不能说明它的价值已得到完全发挥,随着认识的深化与乙案、丙案的现场指纹的同一性得到揭示,其自身的增值效应才得以充分实现。

2 层刑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刑事技术人员的重要地位,从上述四项职能中就可以看出。而其职能履行的质量,决定因素之一就是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如何。面对新的斗争形势,笔者认为作为一名称职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2.1 强烈的敬业意识

刑事技术工作作为一项平凡而艰辛的事业,本身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无私的奉献精神。面对艰巨繁琐周而复始的任务,面对名利地位和金钱实惠等不良之风的侵蚀,能始终保持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和旺盛的工作热情,甘于平淡,乐于奉献,这是做好刑技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2.2 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

在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和更新的形势下,广大技术人员首先要真正掌握过硬的对敌斗争业务技能,而且还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善于积累,善于钻研,始终如一,锲而不舍。不断分析和掌握犯罪活动的新规律、新动向,加强针对性研究,增强刑事科学技术的战斗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2.3 科学辩证的思维能力

思维是具有意识的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思维能力则是指思维方式与方法。面对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和形形的犯罪案件,技术人员只有培养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思维方法,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地对待每个现场,每件物证,才有可能完成刑事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形而上学、机械唯心的思维方式只会使刑事技术工作奏响歧途。

2.4 网络化的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的单一是到导致认识片面甚至失误的主要原因。所谓网络化的知识结构,是指在掌握本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学习和吸收与其关联、相近学科的知识,建立一个“网络化”的信息反馈中心。对遇到的每一个问题,能从不同学科、不同方面的立体角度加以分析判断和比较鉴别。不但能开阔思维,换能使结论更具有客观性。这中不断吸收和充实新知识、立体式知识结构,必将使刑事技术工作的职能效应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例10

中***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09-05

为了应对严重的犯罪,侦查科学应运而生。因为当代犯罪形势的严峻复杂,这门诞生于欧洲的学科在中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和广泛的研究。从1980年代至今,侦查学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审视这门学科的研究历程,剖析这门学科的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在研究这门学科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当代侦查科学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化而侦查科学研究仍无法***思想、放眼世界的背景下,这门学科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指导实践上都存在严重滞后的问题。

笔者拟就当代中国侦查科学的研究现状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当然,笔者论及的侦查科学仅指中国内地的侦查科学,不包括港澳台。

一、未能科学地界定“侦查学”概念

对侦查学的定义五花八门。这里笔者分两条路径抽取若干有代表性的侦查学教材来认识一下不同时期的研究者对侦查学这一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一)公安路径

在早期,公安机关把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而且那时把“查”字写成“察”。在《刑事侦察学》这本书里,是这样定义侦查学的:“刑事侦察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对策的科学,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许多门类,需要不断运用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去提高它、丰富它”。这是我国对侦查学的最早定义。20世纪80年代,侦查学仍称为“刑事侦察学”,当时教材里的概念是:“我国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证实、预防犯罪的对策、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20世纪90年代初,还是把侦查学称为“刑事侦察学”,当时侦查学教科书作了如下界定:“我国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预防、证实犯罪的策略、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公安机关如何运用侦察策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犯罪和揭露、证实犯罪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是公安学的一个分支。”20世纪90年代后期,对侦查学的概念同时用了三种称谓,有的称为侦查学,有的称为刑事侦查学,有的仍然称为刑事侦察学。这时,对侦查学是这样界定的:“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刑事侦察活动规律和方法的专门科学。”此阶段,研究者对侦查学概念的科学性比较关注,开始指出了侦查学概念界定中的“斗争说”、“对策说”、“打、防犯罪说”、“方法说”的缺陷。进入21世纪后,一般把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此时对侦查学是这样定义的:“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和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对策及其规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4年后,这部教材的修订本,对刑事侦查学的概念也进行了修改:“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的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2007年出版的公安高等教育本科系列教材将刑事侦查学称为侦查学,这时侦查学的概念是:“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措施、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以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门对策性学科。简言之,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2013年出版的由地方公安院校编写的侦查学教材,对侦查学是这样定义的:“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及其规律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

(二)***法路径

在***法系统,1980年代初就将侦查学称为“犯罪侦查学”或“刑事侦查学”。当时的全国法学教材里将侦查学界定为:“犯罪侦查学,是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的任务为目的而研究如何遵照诉讼法律规范发现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以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所采取的物证技术、侦查措施与侦破方法的一门法律科学。”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院校也对侦查学教材进行修改。当时,法律院校将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或侦查学。在当时的法学本科教材里,对侦查学是这样定义的:“刑事侦查学是根据我国刑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专门研究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犯罪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科学。”1997年出版的西南***法大学教材里将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对侦查学是这样界定的:“刑事侦查学是以刑事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是研究揭露、证实犯罪和揭发犯罪人的具体侦查方法的科学。”1997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开始用侦查学一词,在该书里侦查学的涵义是:“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1998年出版的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侦查学教科书里给侦查学这样的概念:“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科学。”2007年出版的何家弘主编的现代法学教材《新编犯罪侦查学》放弃了对侦查学这一概念的定义。王传道主编的高等***法院校系列教材《刑事侦查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于2013年进行了再修订,在此书里,侦查学的概念是:“刑事侦查学是研究揭露犯罪的原理、途径、谋略和方法的学科。它的内涵是通过专门的调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发现、收集证据,揭示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内在(不是外在)、必然(不是偶然)的联系。其外延包括揭露犯罪的原理、途径、谋略和方法。”

从上述路径及时间顺序看,无论是公安路径还是***法路径,早期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不妥。当时称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分子,强调侦查学的阶级性。不得不承认,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侦查学研究者的脑子里充斥着有罪推定的思维。由于有罪推定思维的影响及阶级性的左右,在这一时期,很难给侦查学以科学的界定。后来,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们的思维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一变化也影响了侦查学的研究者。侦查学的阶级性被削弱,有罪推定理念受到了挤压。但这一时期,对侦查主体的认定还很狭隘,对侦查学概念的界定还很片面,尽管弱化了有罪推定,但仍将揭露犯罪作为侦查的最重要目的,还是不自觉地认为侦查就是要破案,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侦查的真正目的应该是揭露案件的真实,哪怕立案侦查,最终也可能因为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将该案撤销。在侦查过程中,既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只有彻底抛弃有罪推定,才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进入21世纪后,国家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人们对侦查的目的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反思,提出了侦查的不同层次的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侦查的直接目的是揭露案件的真实,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用这样的理念来衡量侦查学概念,还会发现这一概念存在的硬伤――***治色彩过浓。

侦查学是一门中立性的学科。它应该是侦查主体用科学的方法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揭示。侦查主体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因为***治的因素而滥用侦查权,轻易地偏袒某一方。不能为了所谓的社会***治稳定而用非科学的方法展开侦查。在定义侦查学的概念时,还要有国际化的视角。一些发达国家对侦查学概念的界定是值得参考的。英美国家通常认为,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知识用于法学领域解决犯罪侦查问题就是犯罪侦查学;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犯罪侦查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各种综合性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定犯罪证据并识别犯罪的学科。这种中立性的界定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对侦查学概念的界定应该说是日趋成熟,渐趋科学的,但细细去推敲,就连2013年由王传道主编的高等***法院校系列教材《刑事侦查学》中提到的侦查学概念也仍然存在着不足。

笔者认为,未能对“侦查学”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其原因除了历史局限性外,更重要的是因为缺乏重视、缺乏传承、缺乏探索。

二、想当然地总结侦查学研究方法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在不同的教材里,总结出的研究方法有所不同。1980年代的侦查学教科书里,将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归纳为:“坚持实践第一;纵横结合;密切联系社会现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等研究方法。”1990年代初总结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有:“社会调查法、分析综合法、比较分析法和科学实验法”。1990年代后期,认为侦查学的研究方法有:“调查法、总结法、比较法、实验法、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同一时期,法学本科教材认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则有:“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借鉴法和模拟演示法”。同一时期,西南***法大学侦查学教材里提到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是“历史总结法、社会调查法、比较借鉴法和科学实验法”,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侦查学教科书里提到的侦查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研究犯罪方式、总结侦查经验、实验、吸收其他科学成果”。进入21世纪,研究者提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有所变化,公安高等教育本科系列教材里提到的研究方法有“经验总结法、案例剖析法、调查统计法、科学实验法、比较研究法”。地方公安院校认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是“总结侦查经验法、案例分析、科学实验、跨学科与多学科性的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2013年出版的高等***法院校系统教材《刑事侦查学》里提到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是“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借鉴法、模拟演示法”。

侦查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里面既包含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容,又包含有自然科学的内容。因此,用于侦查科学研究的方法既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又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较为多样。正因为这一多样性的特点,使得研究者在总结侦查学研究方法时显得有些随意。当然,不同学科会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但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总是有限的,而且这些方法应该是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实践总结出来的。既然方法是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实践总结出来的,那么它就会有一个固定的名称,会有相对固定的内涵。但我们的侦查学教科书却不断去改变名称、创造名称。侦查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用于侦查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是特定的几种,但教材中对侦查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却很想当然。想当然地给侦查学研究以某些方法,想当然地赋予某种方法以某一特定的内涵。

出现这种随意性,一方面可能是对侦查学的研究方法认识不足,对研究方法的严谨性、科学性认识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研究者并没有真正使用那些适合于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去开展研究。

三、学科体系结构不合理

早期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有“两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之分。之后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侦查学的内容包括:侦查基础理论、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等。后来,刑事科学技术从侦查学中分离出去,成为***的学科。在此情景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就出现了问题。尤其是2011年3月,***学位委员会和***联合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正式批准设立“公安学”、“公安技术学”两个一级学科。这似乎是公安科学发展的一件大好事。但对侦查学而言,则陷入了尴尬的处境。

侦查学是一门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侦查学的内容体系中既包含有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也包含有自然科学的内容。缺少了任何一类科学的侦查学都是有严重缺陷的,都是无法真正发挥其指导侦查实践这一功能的。现在,设立了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两个一级学科,把侦查学归人公安学,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二级学科。这样,侦查学的处境就更尴尬了。本来侦查学与刑事科学技术学就“打架”,有人主张刑事技术学是侦查学的组成部分,有人反对。对此,笔者不作评断。但审视侦查学与刑事技术学的研究、内容结构,把两门学科的内容比较后会发现,一块重要的内容漏了,既不在侦查学里,也不在刑事技术学里,这一块称之为侦查技术。何谓侦查技术?只要把当代自然科学成果引入用于侦查就是侦查技术。缺少侦查技术研究的侦查学是缺乏科技含量的侦查学,是缺乏运用科技引领侦查工作的侦查学。这一学科体系的缺陷并没有引起侦查学研究者们的关注,以至于在新近出版的侦查学教材里仍然没能弥补这一缺漏。笔者主张,就算刑事科学技术成为***的学科,但侦查学中仍然应包含有侦查技术的内容。当前的侦查学教科书无权抛弃侦查技术这块内容。

四、对侦查学原理的认识混乱

混乱之一是对什么是原理看法不一;混乱之二是对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到底包括些什么认识不一;混乱之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对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要不要发展变化没有明确的主张。

到底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是什么意思?对此没有明确的意见。有的把原理称为基础理论,有的把原理称为基本理论,有的把侦查学原理作了扩大化的理解。在众多的教科书里,只有一本教科书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一“侦查学基本原理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方***的观点,研究贯穿整个侦查学学科内容的基础理论”。但这一解释仍然没有把什么是侦查学或侦查原理说明白。

什么理论能成为侦查学或侦查的原理?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研究者专门论述。在很长时间里,侦查学或侦查的原理有三个: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因果关系原理。后来又增加了犯罪再现原理。那么,到底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应包括什么呢?除了以上提到的四大原理外,有的书里提出,侦查学原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行为科学基础、决策科学基础、科学方***基础和同一论基础”。有的书还会在三大原理外加上“方***基础”。郭冰在《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一书里提出:“只有当一门学科的理论真正融入侦查学,并形成侦查学自身的基础理论时,才能称其为侦查学的原理。”这一主张确立了一个理论成为侦查学原理的标准。但其实还是不好理解,什么是真实的融入呢?郭冰认为,“侦查学原理之中发展较为成熟且运用广泛的主要有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侦查对抗性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这三大原理从不同的角度指导侦查实践,具有重要的地位”。程小白主编的《侦查学》中论述的侦查学基本原理有四个:物质交换、犯罪再现、侦查对策优化和同一认定。何家弘主编的《新编犯罪侦查学》,则将侦查认识论、侦查方***、侦查价值论、侦查程序论、侦查模式论、侦查博弈论、侦查心理学原理、侦查行为科学原理都作为侦查原理。由此可见,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确实有些混乱。这一混乱说明了侦查学基础研究的不足。

随着时代的发展,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要不要发展呢?除了三大原理外,侦查学或侦查原理要不要增加,老原理的内容要不要更新?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是,从研究者们所撰写的教科书或著作看,这一变化并没有在教材或著作中体现。这也说明了侦查学研究的不足。

五、侦查方法理论成果未能很好地指导实践

侦查方法是侦查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在侦查学的学科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现在的侦查方法理论成果却未能在侦查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侦查实务部门的侦查人员常常觉得侦查方法不够先进,侦查中遇到的难题未能在理论中找到破解的依据。出现这些状况,原因有二。一是侦查方法的研究滞后于侦查实践;二是对侦查中的难点未能通过专题研究加以解决。

侦查方法滞后于侦查实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信息技术与侦查的关系研究不够,侦查学研究中吸纳信息技术不够。当今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在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侦查学理论研究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侦查方法研究上,信息化侦查手段、方式未能被及时吸收,并通过升华转变为侦查方法。在所有侦查学教科书里,至今仍缺“信息化侦查方法”的内容。二是对当代其他科学技术的吸收远远不够。当代科学技术,除了上述提到的信息技术外,还有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海洋技术、航天技术等。这些当代科学技术与侦查工作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如果在侦查科学的研究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吸纳当代科学技术的成果,那么将为侦查方法的创新、提升提供很好的帮助。然而,在侦查科学的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们只是被动地吸纳当代科学技术的成果,而且吸纳之后的转化又显得十分缓慢。这些都导致侦查方法滞后于侦查实践,难以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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