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的作文10篇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1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机关(以下简称***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的机关的公文,是***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的路线、方针、***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文件》用于各级***、传达贯彻***的方针、***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委员会(××)》用于各级***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用于各级***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的指示,答复下级***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各部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的相关部门行文。***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行文;***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的机关、***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各部门应当向本级***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办公厅(室)根据***授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请办办公厅(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条***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复制上级***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汇编上级***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的保密纪律,确保***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各级机关。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分开”的原则,行***公文不得对***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府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外行文,

上行文:向省人民***府、省人大、省***协、国家***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厅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和同级***、***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门投送。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策

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 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

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 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照搬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送核文稿应做到符合***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公文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的路线、方针、***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文秘常识,一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 对确无必要行文的公文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条 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为主的,编我厅文号;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文号。

第四十二条 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本厅产生的公文,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公文一般直接送达(不通过邮局)。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文 印 事 务

第四十四条 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 打字室、复印室应热情为机关服务,准确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公文排印标准,努力提高文印效率和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完毕。送印件集中时,应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处理。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3

[关键词] 中国;日本;“二十一条”要求;袁世凯

abstract::it was an important event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y,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relations history and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istory that japanese government proposed[wtbx]21 articles[wtbz] to china as well as china and japan negotiation concerned. the diplomatic negotiation related to[wtbx]21 articles[wtbz] in the yuan shikai time formed a series of the most humiliated unequal treaties—[wtbx]treaties of1915[wtbz], which had great influence in the chinese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history.concerning with the diplomatic negotiation related to[wtbx]21 articles[wtbz] in the yuan shikai time, the academic circle has given much attention. the thesis attempts to go a further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n the[wtbx]21 articles[wtbz] event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material and research fruits published before 2007.

key words: china; japan;[wtbx]21 articles[wtbz]; yuan shi-kai

1915年元月十八日,日本对华提出旨在的“二十一条”要求,在当时被称为“二十一条”要求事件?①。日本对华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分成五部分、二十一项要求,其中以第五号7条最为苛酷[1]。有关袁世凯时期中日“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的研究,学术界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本论文主要对袁世凯时期中日“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研究状况,作一个历史考察。

笔者认为一个课题的建立及成熟研究的标志,就是要有可以代表这个学科研究水平的高质量研究著作、史料的出版及相关论文的发表。涉及“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研究著作(中国这方面无完整的专著,只是相关民国史研究著作涉及)、史料、论文的出版发表实际上已成为这个课题建立的标志,也是迄今为止涉及“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包括研究著作、史料、人物传、大事记、微观研究论文在内的系统的著作及论文。

下面就中日“二十一条”要求事件,就笔者所见到的日中双方相关研究状况作一历史考察。

一、 日方研究状况

有关“二十一条”要求事件,日本的研究非常丰富。松本忠雄的《近世日本外交史研究》使用大量日本方面的原始资料,对日本对华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时美、英等国的对策进行了明确的论述[2]。最为详实的是崛川武夫的《远东国际***治史序说——“二十一条”要求研究》,对交涉的经过和结果进行了细致的分析[3]。以上两本都是全面性的研究、分析成果。

而中日“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的具体细节上,日本学者也有相关详实的研究。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冲击中国,乃是1913年当时还是驻英大使的加藤高明离任之际,与英国外相交谈的过程中,有关满洲问题,取得了对华交涉的相关口头谅解。当时日本的山本权兵卫内阁的牧野伸显外相,主张对华强硬,在辞任时向加藤高明递交了继续对华实行强硬外交的文书。另一契机是由于中国当时内乱,南北***权对峙,孙中山等亡命日本的***派由于***力量和组织的虚弱,不得而已把目光转向日本,对日本有所求。而当时北京***府强烈要求日本取缔***派在日本从事颠覆***府的行为活动,对日本同样有所求。因此北京***府对日本的经济侵略采取宽容的绥靖***策,希望换得日本对亡命日本的******进行镇压。强调此契机的是长冈新治郎的《对华“二十一条”要求条款的决定及其背景》[4]。

关于“二十一条”要求事件正式提出后及交涉的经纬过程,崛川武夫在他的《远东国际***治史序说——“二十一条”要求研究》中都有详细叙述。而冈新治郎在《加藤高明论》一文中就“二十一条”要求,日本方面的中心人物外交家加藤高明外相的功过进行了评论[5]。岛田洋一的《对华“二十一条”要求——加藤外相的外交领导》,重点对加藤外相交涉“二十一条”中第五条的大失败作了严厉批判[6]。

关于满蒙、东蒙条约与第五号重要环节出台与交涉的过程,臼井胜美的《欧洲大战与日本的对满***策》一文根据外务省的资料,对“二十一条”要求事件中满蒙、东蒙条约的交涉过程及其实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7]。野村乙二郎的《对华二十一条问题》详细叙述了从“二十一条”要求的制定到交涉过程,关于第五号,与传统观点不同,认定不是希望条款,而是怕第五号引起列强反感的伪装名目,以便作为暴露时辩解的口实[8]。

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时,日本学界对日本与西方列强的关系也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近藤操在《加藤高明》一书中,阐述了加藤高明的前期外交铺垫及认为中日交涉应该选择一个“好的心理时机”来同中国进行交涉[9]。石田容荣雄的《二十一条问题与列国的抵制——与美国的关系》概述了围绕“二十一条”要求事件交涉过程中的日美关系[10]。细谷千博的《二十一条要求与美国的反应》与北冈伸一的《二十一条再考——日美外交的相互作用》,也从日美关系的侧面探讨了“二十一条”要求问题。细谷千博主要依靠美国外交文书,详细探讨了美国对“二十一条”要求交涉过程中态度的变化[11]。北冈伸一文首先否定了对华“第五号”的合理性,然后结合中美关系,强调中国态度的变化,实随美国***策变化而变化,结论是对华“二十一条”交涉日本外交失败,乃是对美国外交***策产生误解造成的[12]。peter lowe的《great and japan 》,探讨了围绕“二十一条”要求的日英关系,可以窥见从日本史料方面不能了解的英国动向[13]。田村幸策的《最近中国外交史(上)》分别分析了在有关“二十一条”要求事件过程中,中国、日本、英国、美国的态度[14]。

有关“二十一条”要求事件,在日本民间也产生了重要反响,日本民间舆论界的动向和评价也是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山根幸夫的《袁世凯与日本人——以坂西利八郎为中心》,以中国方面“二十一条”交涉中的的最高负责人及其顾问坂西利八郎为中心,分析了当时日本人对袁世凯的态度[15]。吉野造作的《日中交涉论》认为“二十一条”要求是最小限度的要求,对提出的时机和切合适宜的解决方式、结果表示赞赏,阐明日本对华***策的理想是使中国强大,在于帮助中国谋求***自主,但由于欧美列强在中国的肆意横行,日本不能袖手旁观,承认日本的所谓正当侵略主义***策[16]。而反对者也有,植田捷雄的《大***四年日华二十一条条约与满洲事变》论述了“二十一条”交涉的效果以及认为其结果是不当而非法的,乃满洲事变爆发的根本原因[17]。

[ll]日本关于“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的研究,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资料,作了一个简单的梳理,疏漏太多,感觉日本关于“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的研究大部分是以日本为中心,有专著出版,史料运用也非常的广泛,但部分研究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因此有些成果严重偏离了历史研究的真相。

二、 中方研究状况

下面就中方(包括台湾在内)关于“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的研究状况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关于中国对“二十一条”要求方面的研究,王芸生的《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至今仍然有很强的史料价值[18]。李毓树的《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上)》,是正规的研究著作史料[19]。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分为3编12卷,其中第二编两卷就涉及“二十一条”要求事件?①。黄纪莲的《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1915—1923)》一书虽有很多有关“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未编入,但能利用已刊的档案、文件及报刊资料,尤为难得的是作者从俄文档案中选择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这是以往的各类资料所未见的,是迄今为止大陆关于此问题研究最全、最新的一份出版资料[20]。另外天津历史博物馆藏的《北洋***阀史料:袁世凯卷二》[21]、李希泌的《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上)》[22]、黄季陆的《***文献》[23]、沈云龙主编的《甲午以来中日***事外交大事纪要(一八九四—一九三七)》[24]、沈云龙主编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226):中日交涉纪事本末》[25]、沈云龙主编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208):欧战期间中日交涉史》[2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的《中日关系史料:路铁交涉》[27]、黄毅的《袁氏盗***记》[28]、张宪文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纲》[29]、白蕉的《袁世凯与中华民国》[30]、保罗•s•芮恩施的《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国内出版)[3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的《顾维钧回忆录》[32]及以《国民***府公报》为代表的民国***府出版物,以《申报》、《时报》、《中华新报》为代表的民国报纸,以《东方杂志》为代表的民国杂志,以及收罗民国时期著作的《民国丛书》,被大规模影印出版,为笔者研究本课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史料虽然很丰富,但关于本课题的研究,现今还很薄弱,至今可查的专著没有,论文不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米庆余较早就日本对华提出“二十一条”的历史背景作了初步探讨。关于日本为何对华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冲击中国,中国史学界观点莫衷一是,聚讼纷纭,不一而足。一般正史认为是袁世凯想***帝制,因此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是为了与袁世凯做***治交换的筹码?②。当然也有学者研究近年来开放的资料及进行资料比较的过程中,认为两者没有关系?③。也有人认为,袁世凯与日本的关系,从袁驻朝鲜起始终处于对抗状态,袁世凯对日本的敌视态度表现在“二十一条”交涉各个方面,不是袁对日妥协的产物,而是日本袁世凯的重要步骤,袁对“二十一条”要求进行了相当的抵抗,日本排挤、打击袁世凯,则是袁仇日***策之必然结果。在交涉的过程中,关于“二十一条”要求到底是谁泄露的,普遍认为授意泄露的是袁世凯本人,陆徵祥参与其事,顾维钧是具体执行者[33]。而袁世凯最终为何妥协退让,马良玉认为“二十一条”的签订不是袁世凯为了实现自己的皇帝梦,而是以国家利益为代价争取日本支持的结果,袁世凯在中日交涉过程中,采用多元手段与日周旋,尽力减少损失,挽回利权,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本并没有通过“二十一条”达到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袁世凯对于“二十一条”的交涉,应是一次不得已而为之的外交妥协[34]。吕慎华重点分析了袁世凯外交策略之功效[35]。石源华从历史承续性角度考察了袁世凯的外交理念及其对民国外交史的影响[35]。金光耀考察了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过程中外交家顾维钧的历史作用[36]。至于中日交涉过程中列强之态度,黄纪莲考察了沙俄之态度[37],黄文治结合最新出版的史料,就袁世凯时期美国对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过程中的态度作了一个全面性的历史考察。另外还有学者就日本的大陆***策与“二十一条”要求的关系进行了爬梳?①。关于外交家、***治家在“二十一条”交涉过程中的努力也做了客观的描述[39]。赵纯清论述了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留日学生活动状况。当时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冲击中国时,大多数留日学生激愤不已,归国抗议,活动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当时根据留日学生总会安排,刘文岛、万钧等人被任为北京代表,桂念祖、周螯山等人被任为上海代表,他们根据自己的职责,回国进行请愿、文告、召***民会、演讲、募集款项、参加抵制日货运动等活动,他们的行动掀起了国内爱国运动高潮[40]。陈廷湘也探讨日本“二十一条”要求提出前后,中国民众情绪变化与抗议“二十一条”运动的关系[41]。等等相当数量大学学报及相关省级、部级社科类刊物都刊印过与本课题相关的论文,这些论文主要集中在讨论日本提出对华要求与袁世凯称帝之间的关联、袁世凯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过程中的外交努力以及外交官外交努力等方面,因种种原因,质量参差不齐。

三、小结

综上所述,关于“二十一条”要求事件的研究,不论从“量”,还是“质”的角度考察,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果,但也存在不足。如中国史学界至今未有一本完整的学术专著,所刊载的论文,有些因史料缺乏造成观点上的出入;研究中有低水平重复现象;研究粗疏人云亦云不成系统;缺乏严格的学术规范等问题也有,因此前人研究的不成熟,为本课题的研究留下很多研究空间。上述所列不过是笔者这方面研究情况的一个简要扫描,难免挂一漏万,希望能得到方家的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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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岛田洋一.对华“二十一条”要求——加藤外相的外交领导(1、2)[j].国际***治史学,1987:2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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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细谷千博.二十一条要求与美国的反应[j].一桥论丛,19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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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山根幸夫.袁世凯与日本人——以坂西利八郎为中心[j].社会科学讨究,1985:88.

[16] 吉野造作.日中交涉论[m].警醒社,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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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李毓澍.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上)[z].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

[20] 黄伦莲.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1915-1923)[z].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

[21] 天津历史博物馆藏.北洋***阀史料:袁世凯(卷二)[z].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22] 李希泌.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上)[z].北京:中华书局,1984.

[23] 黄季陆.***文献[z].中国中央委员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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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226):中日交涉纪事本末[z].第23辑.文海出版社,1974.

[26]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208):欧战期间中日交涉史[z].文海出版社,1974.

[27]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中日关系史料:路铁交涉[z].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6.

[28]黄 毅.袁氏盗***记[m].台北:中华民国史料中心,1973.

[29] 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纲[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30]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a].近代稗海[c]第三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31] 保罗•s•芮恩施.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

[3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 顾维钧口述、唐德刚整理.顾维钧回忆录(1)[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3]赵映林.绝密的“二十一条”是谁泄露的[j].民国春秋,1993(3).

[34] 马良玉.袁世凯与二十一条[j].历史教学,2005(2).

[35] 金光耀、王建朗编.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c].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69-193.

[36] 金光耀.顾维钧与中美关于“二十一条”的外交活动[j].复旦学报,1996(5).

[37] 黄纪莲.沙俄在日本对华“二十一条”交涉中的态度[j].近代史研究,1982(1).

[38] 黄文治.美国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态度的历史考察[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

[39] 郎维成.日本的大陆***策和二十一条要求[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4(6).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4

第一条为使石城化学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下简称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是石城化学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和国家的方针***策,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工作要求,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是石城化学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石城化学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石城化学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有约束性的措施。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下面,横线中央上面。石城化学公司文件字号为石城化学公司×〔200×〕×号。前“×”为石城化学公司机关部门代字,如:办公室为“办”、人力资源部为“人”。

(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红头文件的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的名称。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要从集团公司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最多不得超过5个,排列次序是先标注类别词,再标注类属词,最后标注文种。主题词印在末页下部,抄送栏的上面。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印发机关的名称印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十六)石城化学公司办公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印发日期印在横线上面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侧,顺序号印在发文机关标识和印发日期中央的上面。密级和保密期限印在首页右上角。

第十一条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其他标识规则,可参照《国家行***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a4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必要时,可以向省、市人民***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要直接向下属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业务处(科)室行文。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面谈解决问题的,尽量不要行文。

第十六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言语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文。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四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公文送负责签发后,再由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认真办理往来文件,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收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好每一份文件。

2.对公文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登记制度,避免延误、丢失。

3.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收文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办理情况、领导批示等)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4.注意把握来文需要办理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5.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全面掌握情况,提高收文处理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文处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机要秘书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并进行审核,送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照拟办意见进行分送、传阅和内部催办。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凡上级来文和送总经理办公室的文件都要逐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号、页数、标题等。

第三十一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机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三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机要秘书要及时掌握领导日程安排,适时提请领导阅处文件。遇有领导同志出差等特殊情况,机要秘书要调整传阅流程,避免因此置压文件,对重要的文件要特别请示办公室主任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要秘书按照领导批示进行文件的后续运转,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取阅文件,确保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机要秘书通知及时到办公室取阅文件,取阅文件的人员应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取阅人姓名和取阅日期,归还时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归还人姓名和归还日期。运转过程中出现延误、遗失的,由取阅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传阅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机要秘书,在此期间文件的复印、传阅等工作由责任部门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文件取阅人对该文件在责任部门运转的全过程负责,遇有部门负责人出差等特殊情况,须由指定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办理,不得置压文件。对特殊文件和急件,要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转各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请示件和领导批示,由机要秘书负责催办,做到紧急文件跟踪催办,重要文件重点催办,一般文件定期催办。领导明确批示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的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直至文件办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有限公司与分公司间的公文传阅要做到及时,按照收文口径做好文件的催办、归档。

第三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文件办结:

(一)已按领导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

(二)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

(三)函件已明确答复;

(四)要求公司答复问题的来文已作出明确答复;

(五)应阅知文件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集团公司、石城化学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石城化学公司及其机关各部门的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应在主管档案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代表石城化学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公开行***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5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区,行***救济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十六世纪中叶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区。由于受葡萄牙的长期管治,不难发现澳门的法律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欧陆特色,尽管如此,澳门始终是华人占大多数的城市,因此也正不断形成可适应本地区独特的法律制度。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区。

行***救济亦即国内的行***复议制度,是由行***机关的层面上负责实现的,并就行***相对人所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受理行***申诉的实体必然为行***当局本身,因此属于行***上之救济,而有别于以行***管辖法院为平台的司法救济。

在澳门并没有形成类似国内以单项立法的方式设定的《行***复议法》,而是把这一行***救济的制度并入于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程序法典》第四部分第三章中。

根据《行***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私人有权透过行***申诉,要求行***当局废止或变更行***行为。在此确立了行***申诉的一般功能。

行***申诉是行***救济的方法的概括,按照《行***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具体分为声明异议、诉愿、不真正诉愿以及监督上诉四种法定类型,现简介如下:

一、声明异议

是现代行***救济的制度,由于行***权的不断扩张,造成大量的行***处分,因此出现了这一便民的申诉机制。主要表现为当行***相对人认为行***行为对其有侵害,可直接向作出行为者进行反驳。从行***管理的角度上,好处是可大大减少上级行***机关的负荷,以增进行***效能。

原则上,提起声明异议是任意的,也就是说行***相对人可直接就行***行为向行***管辖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而无须事先提出这个申诉。根据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讼诉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行为者作出的决定是维持所针对的行为,且先后的两个决定理由完全一致,那么声明异议的决定则属于单纯确认行为,由于没有产生***的损害效果,所以单纯确认的行为不可诉诸法院。

关于期间方面,根据《行***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二条,提起的期间为行***相对人获行为通知日起算十五天,是属于除斥期间,也就是期间不中止也不中断并且连续计算。如果行***相对人不在该期间内提起,那么受理的行***机关不负有作出决定的义务。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区。否则,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声明异议日起算十五天作出决定。

关于提起的效力,按照《行***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声明异议的效力取决于其客体,如果是不可直接诉诸法院的行***行为,也就是未确定的行***行为,则声明异议具有中止效力,行***当局不可强制执行,同时也中止提起必要诉愿的期间,旨在确保行***相对人能够充份运用行***申诉的方法;相反,如果声明异议的客体是确定的行***行为,由于行***相对人可直接请求司法救済,根据权力分立原则,行***当局可强制执行而不受司法机关的禁制。

二、诉 愿

属于传统的行***救济方式,《行***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受其他机关等级权力拘束之机关所作出的一切行***行为,如法律不排除对此等行***行为提起诉愿之可能,均能成为诉愿之标的。”诉愿在行***申诉是较为重要及有效的,很大原因是在于行***等级的关系。

关于诉愿的种类,根据《行***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按诉愿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必要诉愿和任意诉愿,简单来说:如果诉愿所针对的行***机关享有对某项事务的专属权限,那么向其上级提起诉愿就属于任意性质;反之,如果是竞合权限,那么对其提起的诉愿则具有必要性质。由于任意诉愿在澳门特区法域实践上并不常见,且碍于本文的篇幅有限,故现仅介绍必要诉愿。

根据《行***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必要诉愿无须逐级向上提起,而应当要直接向最高上级提起,并由该上级确认、变更、废止或以另一行为取代被针对的行为。

关于期间方面,根据《行***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除斥期间为行***相对人获通知日起算三十天;行***机关在接收了必要诉愿后应当在三十天作出决定,但如果须重新进行调查或采取补足措施,那么上述的回复期间可延长至九十天。如超过经延长后的期间后行***机关还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时,必要诉愿被视为默视驳回。这是由立法者设定的法律拟制,旨在赋予行***相对人可诉诸法院的权能,避免受行***程序的缓慢而影响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

关于提起的效力,《行***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由于必要诉愿的客体是不可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行***行为,因此它具有中止行***行为的效力,行***当局是不可强制执行。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区。

三、不真正诉愿

《行***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告诉我们,这一行***申诉与诉愿刚好相反,有权限审理的机关和作出被针对行为的机关不存在等级关系。但是,上两者必须同属于同一公法人,而且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仅存在单纯的监管关系。

上述条文第二款说明了容许提起不真诉愿的其他情况,也就是当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况下,也可针对合议机关之任何成员所作的行***行为,向该合议机关提出这一行***申诉。

此外根据同一条文第三款,关于不真正诉愿的种类、期间、提起的依据和效力等均补充适用有关诉愿的规定。但值得留意的是,原则上不真正诉愿的提起是任意性的,因此不具有中止行***行为的效力。

四、监督上诉

根据《行***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监督上诉只是一个纲要性的规范,仍须依赖往后的细则性立法才可实际执行。监督上诉的消极主体只能是公法人,也就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在澳门特区的行***制度上,原则上所有的公法人均受行***长官监督。

关于提起的前提方面,必须存在监督关系,而且被监督者只能是公法人,可以是行使间接行***的公法人,例如澳门基金会。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区。又或者是自治行***系统的公法社团,例如澳门律师公会。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区。

关于效力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第二款,原则上监督上诉都是任意的,但是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这一权利。此外只有在法律赋予有代替权之监督权力时,且在该权力范围内方可变更或代替被针对的行为。

关于监督上诉所审查的内容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第三款,如果法律就行***行为的恰当性设立了一个监督机关时,那么行***相对人只能以行为的不当性向该监督机关提起的监督上诉,也就是不能以不法性为依据提起监督上诉。

最后根据上述条文第四款,当诉愿的规定和监督上诉以及被监督实体之自主性没有抵触时,则补充适用有关诉愿的规定。后一情况主要考虑到被监督实体属于公法人,享有***的法律人格和自决权,应当受到尊重。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6

【关键词】台湾 刑法 修正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即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刑法》)自1935年1月1日颁布以来,至今已施行近70年。在此期间,针对该法典迄今共有过14次修正,涉及约70多个条文的规定,其中修正章名1次、修正条文53条(次),增订新章1章、增订条文31条,删除条文1条。为有助于研究台湾刑法及其发展变化,现对台湾刑法典历次修正案的内容予以简要介述。

一、第一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48年11月7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5条条文。该条是关于“国外犯罪之适用”的规定,原条文列举了台湾刑法典适用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的种类,共有7个罪名,设7款规定;修正后的条文增设“鸦片罪”列为第6款,原第6、7款依次递改为第7、8款。 [1]

二、第二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54年7月21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77条条文。该条是关于假释要件的规定,原条文第2项规定,“前项执行期间,遇有第四十六条情形者,以所余之刑期计算”;此次修正,系将该项规定删除。

三、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54年10月23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160条第1项条文。该条原是关于“侮辱国旗国章及国父遗像罪”的规定,修正条文将原条文中“国旗国章”四字改为“国旗国徽”,其余未变(该条罪名相应变更为侮辱国旗国徽及国父遗像罪)。

四、第四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69年12月26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235条条文。该条是关于散布贩卖制造猥亵文书***画罪的规定,原条文共有两项:第1项为“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画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为“意***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之文字、***画及其他物品者亦同。”修正后之条文分为三项:第1项为“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画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为“意***散布、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之文字、***画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项为“前二项之文字、***画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五、第五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2年5月16日作出,这是颇受关注与争议几近白热化的一次修正,具体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100条条文。该条是关于普通内乱罪的规定,原条文第1项为:“意***破坏国体、窃取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2项规定:“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后的第100条第1项规定:“意***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府,而以***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2项规定:“预备犯前项规定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第六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4年1月28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77条至第79条,并增订第79条之一条文。此次修正和增订的均为假释的内容,其基本精神是放宽假释的适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修正条文

1.第77条。该条是关于假释要件的规定,原条文只设一项,内容为:“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后,由监狱长官呈司法行***最高官署,得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一年者,不在此限。”修正后的条文设三项,其中,第1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后,由监狱长官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六月者,不在此限。”第2项规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前项已执行之期间内。”第3项规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风化各条之罪者,非经强制诊疗,不得假释。”

2.第78条。该条是关于假释撤销的规定,原条文内容为:“假释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销其假释(第1项,笔者注,下同)。因过失犯罪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第2项)。假释撤销后,其出狱日数不算入刑期内(第3项)。”修正后的条文规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销其假释(第4项)。前项犯罪,其起诉及判决均在假释期满前者,于假释期满后六月以内,仍撤销其假释;其判决确定在假释期满后者,于确定后六月以内,撤销之(第2项)。假释撤销后,其出狱日数不算入刑期内(第3项)。”

3.第79条。该条是关于假释效力的规定,原条文内容为:“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第1项)。假释中因他罪受刑之执行者,其执行之期间不算入假释期内(第2项)。”修正后的条文规定:“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但依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撤销其假释者,不在此限(第1项)。假释中另受刑之执行或羁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间,不算入假释期内(第2项)。”

(二)增订条文

此次增订的第79条之一,是关于数刑合并执行情形下假释刑期条件之掌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二以上徒刑合并执行者,第七十七条所定最低应执行之期间,合并计算之(第1项)。前项情形,并执行无期徒刑者,适用无期徒刑假释之规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并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续执行逾十年者,亦得许假释(第2项)。依第一项规定合并计算执行期间而假释者,前条第一项规定之期间,亦合并计算之(第3项)。有期徒刑假释后所余刑期逾十年者,准用前条第一项无期徒刑假释之规定。前项合并计算后之期间逾十年者,亦同(第4项)。”

七、第七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7年10月8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220条、第315条、第323条及第352条条文,并增订第318条之一、第318条之二、第339条之一至之三条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修正条文

1.第220条。该条是关于准文书的规定,原条文原只有一项,即“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依习惯或特约,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关于本章之罪,以文书论。”修正后的条文设三项,其中,第1项规定:“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关于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第2项为:“录音、录影或电磁记录,藉机器或电脑之处理所显示之声音、影像或符号,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亦同。”第3项规定:“称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

2.第315条。该条是关于妨害书信秘密罪的规定,原条文内容为:“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或其他封缄文书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修正后条文为:“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3.第323条。原条文规定:“电气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后的内容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4.第352条。该条是关于毁损文书罪的规定,原只设一项,内容为:“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修正后改为两项,第1项规定:“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规定:“干扰他人电磁记录之处理,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亦同。”

(二)增订条文

1.第318条之一。该条是关于泄漏电脑秘密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2.第318条之二。该条是关于利用电脑泄密罪之加重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第339条之一。该条是关于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4.第339条之二。该条是关于利用电脑欺诈罪、得财产上不法利益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项)。”

5.第339条之三。该条是关于电脑犯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记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项)。”

八、第八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7年11月26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77条、第79条及第79条之一。此次修正系再次针对假释制度而为,其基本精神是重新收紧了假释的条件:

1.第77条。该条修正的内容是针对第1项之规定,该项修正后的内容为:“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五、累犯逾二十年后,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后,由监狱长官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六个月者,不在此限。”(原第77条第1项之规定参见上述第六次修正)。

2.第79条。修正的内容是将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由原来的“假释后十年”改为“假释后十五年”。其余未变。 3.第79条之一。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将原该条第2项规定的二以上有期徒刑合并刑期逾三十年者的假释刑期限制由原来的“接续执行逾十年”修改为“接续执行逾十五年”;将第4项规定修改为“前项合并计算后之期间逾十五年者,准用前条第一项无期徒刑假释之规定”(原第79条之一第4项之内容参见上述第六次修正);增加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二十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

九、第九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9年2月3日公布,内容是修正第340条及第343条条文:

1.第340条。该条是关于常业诈欺罪的规定,此次修正主要是提高该罪的罚金幅度,即由原来的“五千元以下”提高至“五万元以下”。其余未变。

2.第343条。该条是关于电气、亲属间犯诈欺罪以及背信罪等准用的规定,原条文内容为:“第三百二十三条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前四条之罪,准用之。” [2]修正后的该条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前七条之罪,适用之。” [3]

十、第十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1999年4月21日公布。此次修正是台湾当局自对刑法进行局部修正以来,修正幅度最大、增删改条文最多的一次。修正内容为:修正第10条、第77条、第十六章章名、第221条、第222条、第224条至第236条、第240条、第241条、第243条、第298条、第300条、第319条、第332条、第334条及第348条条文;增订第91条之一、第185条之一至第185条之四、第183条之一、第187条之一至第187条之三、第189条之一、第189之二、第190条之一、第191条之一、第224条之一、第226条之一、第227条之一、第229条之一、第十六章之一、第231条之一、第296条之一、第315条之一至第315条之三条文;删除第223条条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修正条文

1.第十六章章名。第十六章原名“妨害风化罪”,修正后更名为“妨害性自主罪”,包括从第221条至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普通强奸罪、加重强奸罪、普通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等具体罪名。原来的“妨害风化罪”成为此次增设的“第十六章之一”的类罪名。2.第10条。第10条原是关于以上、以下、以内、公务员、公文书、重伤的解释性规定,原条共有四项,修正后的该条在完全保留该四项规定的同时,增设了第五项,对“***”亦作了解释性规定,具体内容为:“称***者,谓左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之行为。”

3.第77条。该条是关于假释要件的规定。在此之前,针对该条已有过三次修正(具体修正内容分别见上文介绍的第二次修正案、第六次修正案和第八次修正案),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将该条原第3项关于“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风化各条之罪者,非经强制诊疗,不得假释”的规定删除。其余无实质性修改。

4.第221条。该条原是关于强奸罪和准强奸罪的规定,原文为:“对于妇女以***、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之者,为强奸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项)。奸***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以强奸论(第2项)。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普通强奸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男女以***、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2项)。”

5.第222条。该条原是关于共同轮奸罪的规定,原文为:“二人以上犯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而共同轮奸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加重强奸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犯前条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对十四岁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对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碍之人犯之者。四、以药剂犯之者。”

6.第224条。该条原是关于强制猥亵罪和准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原文为:“对于男女以***、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亦同(第2项)。”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普通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男女以***、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225条。该条原是关于乘机奸***猥亵罪的规定,原文为:“对于妇女乘其心神丧失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奸***之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对于男女乘其心神丧失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对于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对于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

8.第226条。该条原是关于强奸、强制猥亵等罪之加重结果犯的规定,原文为:“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项)。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自杀而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项)。”修正后该条改为:“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项)。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项)。”9.第227条。该条原是关于奸***少女罪、猥亵少年男女罪的规定,原文为:“奸***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奸***幼年男女罪、猥亵幼年男女罪、奸***少年男女罪、猥亵少年男女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对于未满十四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男女为猥亵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项)。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第5项)。”

10.第228条。该条原是关于利用权势奸***猥亵罪的规定,原文为:“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或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利用权势、机会奸***猥亵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

11.第229条。该条是关于诈术奸***罪的规定,原文为:“以诈术使妇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奸***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2项)。”修正后的该条改原条中的“妇女”为“男女”,改“听从其奸***”为“听从其***”,其余未变。

12.第230条。该条是关于血亲和奸罪的规定,原文为:“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文中的“相和奸”改为“为***”外,其余未变。

13.第231条。该条原是关于***利引诱、容留良家妇女与人奸***、猥亵罪的规定,原文为:“意***营利,引诱或容留良家妇女,与他人奸***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营利,使人为猥亵行为者,亦同(第2项)。以犯前二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3项)。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三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罪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4项)。”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利引诱、容留、媒介男女与人***、猥亵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使男女与他人为***或猥亵之行为者,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第1项)。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项)。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项)。”

14.第232条。该条原是关于引诱、容留与自己有特定关系者与人奸***罪的规定,原文为:“对于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服从自己监督之人,或夫对于妻,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引诱、容留、媒介、强制与自己有特定关系者与人***、猥亵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或夫对于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5.第233条。该条原是关于引诱未满十六岁男女与人奸***、猥亵罪的规定,原文为:“引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后的该条改为关于引诱、容留媒介未满十六岁男女与人***、猥亵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第1项)。意***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第2项)。

16.第234条。该条是关于公然猥亵罪的规定,原文为:“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修正后的该条改为:“意***供人观赏,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第2项)。”

17.第235条。该条曾经第四次修正案修正。该次修正情况参见前文论述。本次修正案对该条进行了再次修正,修正后的该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2项)。前二项之文字、***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第3项)。”

18.第236条。该条原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修正后该条改为:“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19.第240条。该条是关于和诱罪 [4]的规定,原文为:“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第2项)。意***营利,或意***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3项)。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3项规定中的“奸***”改为“***”,并在第1项规定中的“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后加标逗号外,其余未变。

20.第241条。该条是关于略诱罪的规定,原文为:“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意***营利,或意***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和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以略诱论(第3项)。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3项规定中的“奸***”改为“***”,其余皆未变动。

21.第243条。该条是关于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罪的规定,原文为:“意***营利,或意***使第二百四十条或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第1项)。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2项)。”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1项中的“奸***”改为“***”外,其余基本未作变化。

22.第298条。该条是关于意***结婚或意***营利使为猥亵或奸***而略诱妇女罪的规定,原文为:“意***使妇女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而略诱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项)。意***营利,或意***使妇女为猥亵之行为或***而略诱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1项中的“奸***”改为“***”外,其余基本未作变化。

23.第300条。该条是关于收受藏匿被略诱人或使之隐避罪的规定,原文为“意***营利,或意***使被略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而收受、藏匿被略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第1项)。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2项)。”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1项中的“奸***”改为“***”外,其余基本未作变化。

24.第319条。该条原规定:“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5]修正后的该条改为:“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罪,须告诉乃论。”

25.第332条。该条是关于强盗罪结合犯的规定,原文为:“犯强盗罪而有左列之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强奸者。三、掳人勒赎者。四、故意杀人者。”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2款规定的“强奸者”改为“强制***者”外,其余未变。

26.第334条。该条是关于海盗罪之结合犯的规定,原文为:“犯海盗罪而有左列之行为之一者,处死刑:一、放火者。二、强奸者。三、掳人勒赎者。四、故意杀人者。”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2款规定的“强奸者”改为“强制***者”外,其余未变。

27.第348条。该条是关于掳人勒赎罪之结合犯的规定,原文为:“犯前条第一项之罪 [6]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第1项)。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强奸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2项)。”修正后的该条除将原条第2项中的“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强奸被害人者”改为“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对被害人强制***者”外,其余未变。

(二)增订条文

1.第91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保安处分中***处分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犯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罪者,于裁判前应鉴定有无施以***之必要。有施以***之必要者,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第1项)。前项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其期间至治愈为止。但最长不得愈三年(第2项)。前项***处分之日数,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裁判所定之罚金数额(第3项)。” [7]

2.第185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劫持航空器、舟、车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以***、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飞航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轻微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 项)。以第一项之方法劫持使用中公众运输之舟、车或控制其行使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轻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项)。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第5项)。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项)。”

3.第185条之二。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危害飞航安全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以***、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设施毁损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

4.第185条之三。增订的该条是关于非法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服用***、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5.第185条之四。增订的该条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186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非法使用爆裂物罪、过失致爆裂物爆炸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无正当理由使用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因过失致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第1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

7.第187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放射性物质、原料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不依法令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应器、放射性物质或其原料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第187条之二。增订的该条是关于放逸核能、放射线罪、过失放逸核能、放射线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放逸核能、放射线,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项)。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第3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

9.第187条之三。增订的该条是关于非法使用放射线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无正当理由使用放射线,致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项)。”

10.第189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损坏保护生命之设备罪,具体内容为:“损坏矿场、工厂或其他相类之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险于他人致身体健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第1项)。损坏前项以外之公共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险于他人之身体健康者,亦同(第2项)。”

11.第189条之二。增订的该条是关于阻塞逃生通道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阻塞戏院、商场、餐厅、旅店或其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或公共场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第1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

12.第190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投弃、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气、土壤、河川或其他水体,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厂商、事业场所负责人或监督策划人员,因事业活动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第4项)。”

13.第191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对他人陈列、贩卖之物品放毒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他人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项)。将已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杂于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2项)。犯前二项之罪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

14.第224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加重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犯前条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第226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强奸杀人罪等结合犯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

16.第227条之一。增订的该条规定:“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17.第229条之一。增订的该条规定:“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18.第十六章之一。增设的该章章名为妨害风化罪,包括第230条至第236条条文。

19.第231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利强制男女与他人为***、猥亵行为罪和媒介、收受、藏匿***利强制男女与他人为***、猥亵行为之犯人或使之藏匿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营利,以***、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男女与他人为***或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媒介、收受、藏匿前项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以犯前二项之罪为常业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3项)。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三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4项)。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5项)。”

20.第296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普通买卖、质押人口罪、加重买卖、质押人口罪以及媒介、收受、藏匿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使人为***或猥亵之行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项)。以***、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项)。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项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第4项)。以犯前四项之罪为常业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第5项)。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五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6项 )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第7项)。”

21.第315条之一。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妨害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罪,具体内容为:“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记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 [9]

22.第315条之二。增订的该条是关于***利妨害秘密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第2项)。明知为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而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第3项)。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

23.第315条之三。增订的该条是关于没收窃录物品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三)删除条文

删除了刑法典第223条。该条原是关于强奸杀人罪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第223条条文虽已被删除,但强奸杀人之结合犯仍然存在,它与强制猥亵杀人等结合犯一并规定在第226条之一条中。

十一、第十一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2001年1月10日作出,内容是修正刑法典第41条之规定,基本精神是扩大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的适用范围。第41条原条文内容为:“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修正后的该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家庭之关系或其他正当事由,执行显有困难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十二、第十二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204条及第205条条文并增订第201条之一条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修正条文

1.第204条。该条是关于预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原条文为:“意***供伪造、变造有价证券、邮票或印花税票之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修正后的该条改为:“意***供伪造、变造有价证券、邮票、印花税票、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签帐、提款、转帐或支付工具之电磁记录物之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或电磁记录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第1项)。从事业务之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犯前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第205条。该条原规定:“伪造、变造之有价证券、邮票或印花税票及前条之器械原料,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修正后的条文规定:“伪造、变造之有价证券、邮票、印花税票、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签帐、提款、转帐或支付工具之电磁记录物及前条之器械原料及电磁记录,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二)增订条文

此次增订的第201条之一是关于伪造、变造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意***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签帐、提款、转帐或支付工具之电磁记录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行使前项伪造、变造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签帐、提款、转帐或支付工具之电磁记录物,或意***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第2项)。”

十三、第十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131条条文。第131条是关于公务员***利罪的规定,原条文设两项,第1项规定:“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直接或间接***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规定:“犯前项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修正后的第131条完全保留了原第2项规定的内容,将第1项规定修改为:“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十四、第十四次修正

此次修正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内容是修正第328条、第330条—332条、第347条及第348条等6个条文,并增订第334条文之一及第348条之一两个条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修正条文

1.第328条。该条是关于普通强盗罪的规定,此次修正调整了普通强盗罪三项的法定刑。(1)原条文第1项规定,构成普通强盗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正将普通强盗罪的法定刑改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为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是提高了强盗罪的法定刑。(2)原条文第三项对“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此次修正将上述犯罪之法定刑改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增设了一个较轻的刑种刑度作为选择,处罚之严厉性有所降低。(3)原条文第五项对“预备犯强盗罪者”,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此次修正将罚金额上调十倍,改为“三千元以下罚金”,以符合当今台湾之金融与经济状况。

2.第330条。该条是关于“加重强盗罪”之规定。原条文第1项对加重强盗罪的法定刑规定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正将之改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与法定最高刑均有所提高,处罚较以前严厉。

3.第331条。该条是关于“常业强盗罪”的规定。原条文规定:“以犯强盗罪为常业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正将该条文修改为:“以犯第三百二十八条或第三百三十条之罪为常业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修正之处有二:(1)将原文“常业”范围之笼统的“强盗罪”,修正限定为第328条之普通强盗罪与第330条之加重强盗罪,至于其他条文规定的强盗、海盗类犯罪则均不在内。(2)将原条文的法定最低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处罚有所加重。

4.第332条。该条文是关于“强盗罪之结合犯”的规定。原条文为“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强奸者。三、掳人勒赎者。四、故意杀人者。”此次修正将该条文改为两项:第1项为:“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2项为:“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强制***者。三、掳人勒赎者。四、使人受重伤者。”两相比较,可知此次该条文修正之处有3点:(1)将原条文的1项修订为2项,第1项专门规定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之结合犯,维持原来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法定刑,此为犯罪最严重、处罚最严厉的强盗罪之结合犯。(2)将原条文中其余1种结合犯之情形规定为第2项,将其中的“强奸”修正为“强制***”,增补“使人受重伤者”为该项第4种结合犯之情形,以使强盗罪结合犯之情形更加完备和表述确切。(3)对强盗罪之结合犯中除故意杀人外的其余4种规定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设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较轻的刑种刑度,与原条文之法定刑相比处罚有所降低。

5.第347条。该条是关于“掳人勒赎罪”的规定。此次修正之处涉及两项:(1)原条文第2项是关于该罪结果加重的规定,内容为“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此次修正改为:“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正将致死与致重伤分别规定,法定刑轻重有所不同,以求罪刑相适应;并在死刑、无期徒刑之外又增设有期徒刑作为选科,以适应此类犯罪复杂的情况。(2)原条文第5项规定:“犯第一项之罪,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得减轻其刑。”此次修正将该项改为:“犯第一项之罪,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减轻其刑;取赎后而释放被害人者,得减轻其刑。”该项的修改一是增设“取赎后而释放被害人”的情况,以充分鼓励犯罪人释放被害人;二是在释放被害人的情况下,区分是否取赎而配置必减轻处罚与得减轻处罚的不同处罚原则,以体现罪刑相适应。

6.第348条。该条是关于“掳人勒赎之结合犯”的规定。此次修正对该条的两项都有涉及。(1)原条文第1项规定:“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此次修正将该项改为:“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即将掳人勒赎而故意杀人者处罚之唯一死刑改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之选科,处罚之严厉性有所降低。(2)原条文第2项规定:“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强奸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此次修正将该项改为:“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强制***者。二、使人受重伤者。”即增设了致人重伤的情形,同时亦增设了“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选科的刑种刑度,罪刑规范结构较以前完备。

(二)增订条文

1.增订334条之一。增订的该条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本章之罪准用之。”查台湾刑法典第323条所在的分则第二十九章系“窃盗罪”,第323条是关于“窃电以窃取动产论”的规定,条文为“电气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而第334条之一所在章第三十章系“抢夺强盗即海盗罪”,第334条之一的规定即将“电气”视作可以成为抢夺、强盗及海盗罪的动产性犯罪对象。将电气确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符合当代刑法通例的,也是强化对电气等无形能源之刑法保护的需要。

2.增订第348条之一。增订的该条规定:“掳人后意***勒赎者,以意***勒赎而掳人论。”因为台湾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掳人勒赎罪,系“意***勒赎而掳人”之行为,即典型的掳人勒赎罪表现为先有掳人意***而再有掳人之行为;而增订的第348条之一,则确认先有掳人即绑架他人之行为,尔后再有勒赎意***者也应准定为掳人勒赎罪,从而解决了对此类行为以掳人勒赎罪处理于法无据的问题,有助于有力地制裁此种犯罪。 注释:

[1]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大陆刑法和台湾刑法中,“款”、“项”的使用是有一定差异的。在大陆刑法中,采用条、款、项的微观结构,一般将条下各分段规定的内容称为“款”,将条、款中用(一)、(二)、(三)、(四)等基数号码分项列举的内容称为“项”;而在台湾刑法中,则是采用条、项、款的微观结构,即将条下各分段规定的内容称为“项”,将条、项中用(一)、(二)、(三)、(四)等基数号码分项列举的内容称为“款”。

[2]第323条规定的内容,见上文第七次修正案有关部分介绍;第324条是关于亲属相盗罪的规定,内容为:“于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犯本章之罪(窃盗罪,笔者注)者,得免除处其刑(第1项)。前项亲属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本章之罪者,须告诉乃论。(第2项)。”第343条前4条分别是关于普通欺诈罪、常业欺诈罪、准欺诈罪和背信罪的规定。

[3]第343条前7条分别是关于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侵占脱离物罪,窃电及亲属侵占罪、普通欺诈罪、常业欺诈罪、准欺诈罪和背信罪的规定。

[4]台湾刑法中,“称‘和诱’乃略诱之对称,系指行为人以***胁迫或诈术以外之不正方法,获得被诱人之同意或于被诱人尚有自主意思之情状下加以引诱,而将之置诸于一己实力支配之下之谓。申言之,和诱须在被诱人有几分自主之意思,而行为人复对之有所引诱之行为者,始克相当;至略诱则系使被诱人完全丧失其自主能力,而无自由裁量余地,因不得不从。简括言之,出于和同者,为和诱;出于强、胁、诈术者,则为略诱耳。”见王振兴著:《刑法增修条文实用补述》,台湾2001年自版,第537—538页。

[5]该条中的“本章之罪”,是指台湾刑法典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315条至第319条)。

[6]即掳人勒赎罪。

[7]在此次修正案中,台湾刑法典原第221条至第22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第230条条文均已作修正,各条具体内容见下文介绍。台湾刑法典第42条是关于易服劳役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完纳。期满而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力完纳者,易服劳役(第1项)。易服劳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劳役期限不得逾六个月(第2项)。罚金总额折算逾六个月之日数者,以罚金总额与六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第3项)。科罚金之裁判,应依前二项之规定,载明折算一日之额数(第4项)……。”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分开”的原则,行***公文不得对***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260×184),涉外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府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外行文,

上行文:向省人民***府、省人大、省***协、国家***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厅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和同级***、***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门投送。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 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 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照搬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送核文稿应做到符合***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公文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的路线、方针、***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文秘常识,一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 对确无必要行文的公文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条 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

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为主的,编我厅文号;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文号。

第四十二条 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本厅产生的公文,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公文一般直接送达(不通过邮局)。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文印 事 务

第四十四条 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 打字室、复印室应热情为机关服务,准确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公文排印标准,努力提高文印效率和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完毕。送印件集中时,应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复印室应坚持定时开机复印。非急件,每天上午11:00—12:00,下午4:30—5:30,急件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随到随印。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8

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XX年8月24日新的《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的gb/t9704~1999 《国家行***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和国家的方针、***策,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贯彻“******分开”原则。以行***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    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大体分为4种。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的指示性通知。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 如本机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用“印发”,如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批复下属单位的请示,要明确具体表示同意什么,批准什么,不同意什么,或什么暂不处理等。一般事项,也可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做书面批复,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通知某单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要求一事一函。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 第八条    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和国家的方针、***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 (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 (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 (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 (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 (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 (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章)。主要适用于***范围内发文。 (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章)。 (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汇报等。 (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条    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 第十一条    处室(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局属各单位业务科室发文,应将文发送下属单位办公室。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拟以本办法所列公文形式发出的文稿,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该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了,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写出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标题,再于其后以括号注明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人名要写全,地名一般不要简称,不要用时间概念不准确或过时的词来表述时间。不能滥用缩写。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七条    凡以局或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承办人拟稿后,先送本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最后送办公室复核。并由承办人员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签。办公室在复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的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部门)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部门)重办。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部门)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局内发文需要会签时,由承办处室(部门)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因不同意见而有关处室(部门)之间又协调不成的,主办处室(部门)写明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办公室协调解决不了,即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裁定。我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送出;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先送主管业务处室(部门)尽快提出意见,再送局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    公文按发文形式分别由局和处室(部门)领导签发。局和办公室发文,由主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的发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缓急级别,递文印室打印,同时通知拟稿人。文印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安排打印。公文清样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校对时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公文清样校对无误,必须由校对人签字才能制印。对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时到办公室盖章、存档,并由 1

办文单位自行封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的,在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把关、签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 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或印发范围。从机要室领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复制。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文书负责局、办收文、信件启封、登记、分发。收到上级或下级的公文后,办公室领导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部门)办理;或直接批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处室(部门)收到公文后,应视公文情况办理或送局办公室分批。 第二十五条    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 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 (一)循序渐进运转: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 (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三)一步到位运转: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七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 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 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 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一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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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的作文篇9

[关键词]司马相如;生年

司马相如(?-前118),蜀郡成都人,西汉著名辞赋家。关于他的生平,文献记载甚少,长期以来学者们就其生年、游梁时代、是否东学七经等问题争论不一。以下笔者就部分问题提出己见,对前贤时彦的观点或已有定论不多赘述,关于相如作品的辨析另著有文章讨论。末附其生平大事年表,以便查阅。

一、籍贯

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司马相如者,蜀郡成都人也,字长卿。少时好读书,学击剑,故其亲名之日犬子。”一般公认相如生于成都。近年来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相如原籍蓬州而非成都。引发此争议的是清王培苟在《听雨楼随笔》中的一段记载:“人皆以相如为成都人,实今之蓬州人。后迁成都,又居临邛,三处皆有琴台。蓬州,隋之相如县,以相如所居之地而名。明初乃省人蓬州。其故宅在州南,琴台在宅右,傍嘉陵江。”蓬州即今蓬安县,古称相如县,在汉代其境域绝大部分属于安汉县。其始建县时的治所,在今四川南充市蓬安县利溪镇之两河塘。相如县得名必缘于相如,相如有别邺于此。如《旧唐书·地理志四》:“相如,汉安汉县地,梁置梓潼郡。周省郡,立相如县,以县城南二十里,有相如故宅二。相如坪,有琴台。”又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八六:“梁天监六年置相如县,兼立梓潼郡于此。至后周,郡废而县存,即汉司马相如所居之地,因以名县,其宅今为县治。汉司马相如宅故居县二十里。《周地***记》云:‘水地有相如坪,相传云相如别业在此宅右,西滨汉水(按:即今嘉陵江)丛薄郁然。其基名相如琴台,高六尺,周四十四步。根据典籍记载,除“相如坪”、“琴台”外,古相如县尚有“长卿里”、“慕蔺山”、“洗墨池”等遗址,详见司马研文。

综合言之,就笔者目前所见,“蓬州论”所提论据主要集中在古相如县内有关相如遗址的文物考古与诗文收集方面,诸多证据其实仅证实了一点:相如于相如县置有别宅,可以确信无疑。然相如是否原是蓬州人,后迁成都,此事证据并不充分,尚待考证。司马迁与相如生活时代相近,他的记载可信度应当是很高的,“成都论”不应轻易否定。

二、生年及游梁时代

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非其好也。会景帝不好辞赋,是时梁孝王来朝,从游说之士齐人邹阳、淮阴枚乘、吴庄忌夫子之徒,相如见而说之,因病免,客游梁。梁孝王令与诸生同舍,相如得与诸生游士居数岁,乃著《子虚之赋》。”要确定相如生年,游梁时代是关键。迄今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以刘开扬为代表,相如生于文帝元年(前179),游梁在景帝二年(前155);其二,以束景南为代表,相如生于文帝九年(前171),游梁在景帝七年夏(前150)。其中以第一种观点居主流地位。笔者认为,相如游梁当在景帝七年冬十月。

据《史记·梁孝王世家》和《汉纪·孝景皇帝纪》,梁孝王入朝共有九次,分别是梁孝王十四年(文帝十五年)、十七年(文帝后元二年)、十八年(文帝后元三年)(留京一年)、二十一年(文帝后元六年)、二十四年秋八月(景帝二年)、二十五年冬十月(景帝三年)、二十九年冬十月(景帝七年)(留京一月)、二十九年夏、三十五年(景帝中元六年)。相如游梁在景帝时,梁孝王三十五年卒,故可排除前四次和最后一次入朝的可能。

首先,相如当时同时得见邹阳、枚乘、庄(严)忌三人。三人皆初仕吴王,后因劝谏吴王不成而去吴仕梁,其时间大约在景帝_一年(前154)吴王叛乱前后。《史记·梁孝王世家》(《汉书·梁孝王传》同)所载邹阳在梁的最早记录是景帝四年,且与羊胜、公孙诡同时,《史记·韩长孺列传》载胜、诡于景帝四年入梁,今存所有记载胜、诡、邹在梁的活动,皆在景帝四年以后。

又《汉书·枚乘传》:“枚乘字叔,淮阳人也,为吴王濞郎中。吴王之初怨望谋为逆也,乘奏书谏曰:……吴王不纳。乘等去而之梁,从孝王游。景帝即位,御史大夫晃错为汉定制度,损削诸侯,吴王遂与六国谋反,举兵西乡,以诛错为名。汉闻之,斩错以谢诸侯。枚乘复说吴王曰:……吴王不用乘策,卒见禽灭。汉既平七国,乘由是知名。景帝召拜乘为弘农都尉。乘久为大国上宾,与英俊并游,得其所好,不乐郡吏,以病去官。复游梁,梁客皆善属辞赋,乘尤高。”景帝三年春正月七国反,景帝诛晁错,七国之乱仅三个月即平息。夏四月以后,枚乘应已在京为官。可知枚乘初次游梁最早不过景帝三年初,且时间较短,最多不过几个月,而枚乘辞官再次游梁的时间当在景帝四年或以后(《汉纪》系在景帝七年)。《汉纪》卷八系枚、邹游梁在景帝三年正月;宋王益之《西汉年纪》卷九系三人游梁在景帝三年冬十月;惟《资治通鉴》将邹、枚游梁连同梁王大治宫室系于景帝二年,而明显与《史记》、《汉书》所记梁王大治宫室在景帝四年相矛盾,其说有疑。综合各类史书记载,则景帝二年邹、枚、严三人不能确认俱已在梁,而此三人去吴游梁的时间最早也应是景帝三年冬十月后。

其次,据《史记·梁孝王世家》,景帝三年冬十月的入朝,梁王得景帝厚遇,与之宴饮,甚至首次对梁王许传帝位,梁王虽辞谢而心内喜,也渐渐对帝位产生了期望。同年春,七国叛乱,梁王平乱立了大功。景帝四年是梁王在***治上居功自傲并有所***的开始,由此才大建宫室,广招豪杰。后来成为梁苑集团主要成员的羊胜、公孙诡、邹阳等人,可以明确此年俱已在梁,梁苑集团始具规模。因此,综合言之,景帝二年、三年这两次入朝俱可排除。

此外,景帝七年夏的第八次入朝亦可排除。据《史记·梁孝王世家》,夏四月景帝立胶东王刘彻为太子,梁王不满,羊胜、公孙诡为之密谋刺杀爰盎等大臣,事败自杀。此次入朝是在此事之后,梁王“从两骑入,匿于长公主园”,“伏斧质于阙下,谢罪”,行事非常低调,当然更不可能带上邹、枚、庄等人了。

综上所述,相如游梁当始于梁王的第七次入朝,即景帝七年冬十月。此次梁王入朝声势浩大,“景帝使使持节乘舆驷马,迎梁王于关下。既朝,上疏因留。以太后亲故,王入则侍景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射禽兽上林中。梁之侍中、郎、谒者著籍引出入天子殿门,与汉宦官无异”(《史记·梁孝王世家》)。梁苑文学集团的成员也必定跟随,相如与之交游及辞官游梁也当在此年。至景帝中元六年梁王逝世,相如离梁,相如在梁共居住了七年,正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得与诸生游士居数岁”吻合。若依刘开扬推测,则相如在梁居住了十二年,与“居数岁”不合,且与文君成婚时已三十四岁,足足大了文君(据《西京杂

记》卷二“十七而寡”)一倍。《礼记·曲礼上》:“三十日壮,有室。”即便以现代人的标准而言,这一年龄也稍显晚了。

在确定了相如游梁时代后,可以推测相如赀金为郎,事景帝为武骑常侍(《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最晚不过景帝六年(前151)。据《史记·孝景本纪》和《汉书·景帝纪》,汉旧制男子二十三而傅(“傅”谓著录于名籍),景帝二年冬十二月后改为二十而傅。仕宦之年也大致相同。相如此年为二十岁,上推则知其大致生于文帝十年(前170)。

三、“东学七经”辨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既学”,索隐引秦密曰“文翁遣相如受七经”,所据乃《三国志·蜀志·秦宓传》:“蜀本无学士,文翁遣相如东受七经,还教吏民,于是蜀学比于齐、鲁。故《地里志》日:‘文翁倡其教,相如为之师。’”此处有两个关键问题一直有争议:其一,文翁何时任蜀守?其二,相如是否受遣东学七经?

据史载,文翁当是景、武间的蜀郡太守,《汉书·循吏传》:“文翁,庐江舒人也。少好学,通《春秋》,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又《地理志》:“景、武间,文翁为蜀守,教民读书法令,未能笃信道德,反以好文刺讥,贵慕权势。”《汉纪·孝武皇帝纪》:“是时,庐江人文翁为蜀郡太守,其为人爱学,好教化。见蜀地僻陋,有蛮夷之风,文翁乃选郡县小吏有才器者,辄给资用,令诣博士受业,还皆以为右职,用察举之。”以上史料皆说明了文翁是景、武之际的蜀守。束景南以为文翁在文帝末时已为蜀守,所据乃晋常璩《华阳国志》卷三《蜀志》:“孝文帝末年,以庐江文翁为蜀守,……翁乃立学,选吏子弟就学,遣儒士张叔等十八人东诣博士受七经,还以教授,学徒鳞萃,蜀学比于齐、鲁。巴、汉亦立文学。孝景帝嘉之,令天下郡国皆立文学,因翁倡其教,蜀为之始也。”与《汉书》、《汉纪》所述不同,很明显,《华阳国志》是将景帝末年误作文帝末年,武帝误作景帝,束文所据有误。

关于相如是否东受七经一事,刘开扬以为事不可信,理由是既然文翁遣学是在景帝末年,所遣之人又为“郡县小吏”,因此时间、人名都明显与相如无关。束景南则认为相如乃文翁最早私自荐送受经,而不必等到文翁任蜀守时。相如东受七经一事,源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既学”下索隐引秦密的“文翁遣相如受七经”一句注释,因此刘、束二位先生都认为此事发生在相如年少时。《史记》原文为:“相如既学,慕蔺相如之为人,更名相如。”若依索隐,则相如东学七经,并慕蔺相如更名。考汉时七经,均不言蔺相如事。而十三经中与蔺相如相关的仅见于《大戴礼记·保傅》:“赵得蔺相如,而秦不敢出。”相如所慕蔺相如之事,当非源于七经。由此可见,其实索隐有误,“文翁遣相如受七经”并非是相如年少时,而是在景武之际文翁任蜀守时。

又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夏四月梁孝王逝后,相如归蜀,之后才有文君夜奔、当炉卖酒等故事;武帝建元三年(前138)九月开上林苑;之后武帝读相如赋而善之,杨得意趁势荐言,相如作《天子游猎赋》,武帝以之为郎;建元六年(前135)相如出使巴蜀。因此,相如东诣京师学习,当在景帝后元元年(前143)至武帝建元五年(前136)之间。若依一年习一经,相如受文翁所遣东学七经最早不过景帝后元元年。学成归蜀最迟在建元四年(前137),得仕武帝最迟在建元五年。

四、任孝文园令

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最后曾为孝文园令。元光六年(前129)相如为中郎将出使邛、筰,虽然中途罢官,但又“复召为郎”,官职不变。中郎将一职,《索隐》引张揖曰:“秩四百石,五岁迁补大县令。”因此最迟在元朔五年(前124)相如官职当有所变动。又大县令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又文园令,《索隐》引《百官志》:“陵园令,六百石,掌案行扫除。”《后汉书·百官志二》:“先帝陵,每陵园令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守陵园,案行扫除。”二者禄秩相近,级别当同,故相如迁为文园令当在元朔五年。

[附录]司马相如生平大事年表

汉文帝十年(前170)辛未一岁

相如生于蜀郡成都,字长卿,小名犬子。

后元三年(前161)庚辰 十岁

既学,慕蔺相如为人,更名相如。

后元四年(前160)辛巳 十一岁

卓文君生于临邛。

景帝六年(前151)庚寅 二十岁

赀金为郎,事景帝为武骑常侍,秩六百石,常侍从皇帝,格猛兽。文君十岁。

景帝七年(前150)辛卯 二十一岁

冬十月,于京会梁孝王及门下邹阳、枚乘、庄忌,称病辞官,往梁国从孝王游。文君十一岁。

中元五年(前145)丙申 二十六岁

作《子虚之赋》(已佚)、《美人赋》(《艺文类聚》、《初学记》、《古文苑》引录)。文君十六岁。

中元六年(前144)丁酉 二十七岁

夏四月梁孝王逝后,相如归蜀。家贫,无以自业,往依友人临邛县令王吉。临邛富翁卓王孙之女文君新寡,相如心悦之,作《琴诗》(《史记》本传索隐引录,又《玉台新咏》)以挑之。文君夜亡奔相如,归成都。家徒四壁,赴临邛当炉卖酒。卓王孙耻之,予僮、钱及陪嫁财物。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文君十七岁。

后元元年(前143)戊戌 二十八岁

受文翁所遣,东诣京师,从博士受七经。文君十八岁。

武帝建元四年(前137)甲辰 三十四岁

学成归蜀。文君二十四岁。

建元五年(前136)乙巳 三十五岁

武帝读《子虚之赋》而善之,狗监杨得意趁势荐言相如。相如复返长安,乃作《天子游猎赋》(又名《上林子虚赋》,《史记》、《汉书》本传,《文选》分为《子虚赋》和《上林赋》,《艺文类聚》)。武帝大悦,以相如为郎。文君二十五岁。相如离成都时,于升仙桥处题“不乘赤车驷马,不过汝下”之语。

友人盛览问作赋之法,相如作《答盛览问作赋》(今残,《西京杂记》引录)答之。

建元六年(前135)丙午 三十六岁

秋八月,中郎将唐蒙通夜郎、焚中,征发甚多,激起巴蜀人民反对。武帝派遣相如前往巴蜀宣谕以安民心,作《喻巴蜀父老檄》(《史汜》、《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还长安。文君二十六岁。

元光二年(前133)戊申 三十八岁

武帝亲近方士李少君。相如作《大人赋》(《史记》、《汉书》本传,《艺文类聚》)。文君二十八岁。

元光五年(前130)辛亥 四十一岁

秋七月乙巳,巫蛊事件,废陈皇后。八月相如作《长门赋》(《文选》、《艺文类聚》)。文君三十一岁。

元光六年(前129)壬子 四十二岁

邛、律奏请归附朝廷,武帝任命相如为中郎将出使邛、律,相如修桥造路,略定西南夷。相如在蜀受到阻难,作《难蜀父老文》(《史记》、《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后因有人控告其出使时受贿,被免官。文君三十二岁。

元朔二年(前127)甲寅 四十四岁

复召为郎。文君三十四岁。

元朔三年(前126)乙卯 四十五岁

作《遗平陵侯书》(已佚)。文君三十五岁。

元朔四年(前125)丙辰 四十六岁

冬,武帝行幸甘泉。相如随往长杨狩猎,作《谏猎书》(《史记》、《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还过宜春宫,见秦二世陵,作《哀秦二世赋》(《史记》、《汉书》本传,《艺文类聚》)。文君三十六岁。

元朔五年(前124)丁巳 四十七岁

为孝文园令。文君三十七岁。

元狩元年(前122)己未 四十九岁

冬十月,作《郊祀歌》数章(《汉书·礼乐志》)。

文君三十九岁。

元狩二年(前121)庚申 五十岁

因病免官,家居茂陵。欲聘茂陵人女为妾,文君作《白头吟》(已佚),相如乃止,作《报卓文君书》(今残,严辑全文引录)。文君四十岁。

元狩五年(前118)癸亥 五十三岁卒于消渴疾。遗作《封禅文》(《史记》、《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文君四十三岁,作《司马相如诔》(严辑全文)。

[参考文献]

[1]蓬安县志编纂委员会蓬安县志[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787.

[2]司马研(集体笔名),王培荀的司马相如“实今之蓬州人”说考论[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4).

[3]刘开扬,论司马相如及其作品——纪念司马相如诞生2140周年[j],江海学刊,1962,(9).

[4]刘开扬,再谈司马相如游梁年代与生年[j],文学遗产,1985,(2):13-17.

[5]刘开扬,三谈司马相如生年与所谓“东受七经”问题[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4).

关于十一的作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市第十一次***代会、区第十二次***代会精神,进一步***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加快建设生态和谐文明的现代化而努力奋斗,以优异成绩迎接***的十胜利召开。

二、学习内容

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的理论创新成果,重点学习***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学习省九届十三次全委会和市第十一次***代会、区第十二次***代会精神和区委、区***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体分为七个专题,具体时间安排和专题内容可依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个专题:深入学习贯彻***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区(学习时间:3月份-4月份)

学习要点:充分认识我们***重视和开展文化工作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文化改革发展在***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文化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把握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策举措,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建设。

必读文献:1、:《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2、***:《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3、:《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4、:《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七部分。5、《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中共市委关于深入贯彻***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7、《中共区委关于深入贯彻***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区的意见》以及省、市、区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第二个专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全区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理论基础(学习时间:5月份-6月份)

学习要点: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自觉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在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把全区广大***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区委、区***府决策部署上来。

必读文献:1、***:《中国***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2、:《宣传思想战线是我们***的一条极其重要的战线》、《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三部分。3、:《在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的讲话》(概要)、《在庆祝中国***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4、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5、《***员干部学理论2012》。

第三个专题: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学习时间:7月份-8月份)

学习要点: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主题主线,积极作为、科学务实,以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统筹发展为着力点,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区委、区***府工作部署上来,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必读文献:1、***:《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经济工作的几点意见》。2、:《不断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工作的领导》。3、:《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深入贯彻落实***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5、《理论热点18讲2012》。

第四个专题:认真学习贯彻***的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学习要点:深入学习***90多年、执***60多年来的基本经验,学习***的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历次***代会有关重要文献,为迎接***的十胜利召开积极营造氛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十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按照***的十确定的新任务新举措新要求,进一步***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

必读文献:1、***:《***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2、:《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3、:《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4、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5、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6、《科学发展主题案例教材专题讲座》。

第五个专题: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的建设面临的问题,不断提高***的领导水平和执***能力(学习时间:8月份-9月份)

学习要点: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积极应对“四个考验”和“四个危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的建设的总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的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始终保持***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治保证。

必读文献:1、:《在中国***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2、***:《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的优良传统》。3、:《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4、: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的十有关精神。7、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

第六个专题:深入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各级***组织的思想***治理论水平(学习时间:10月份-11月份)

学习要点:深刻理解建设学习型***组织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准确把握其目标任务和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责任感。以“两带一创”和“民生***策宣讲”等活动为载体,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完善学习制度,强化学习措施,增强学习效果,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必读文献:1、:《改造我们的学习》。2、***:《目前的形势和任务》。3、:《讲学习,讲***治,讲正气》。4、:《加强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执***兴国本领》。5、十七届四中全会文件和中央有关精神。6、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7、《问计2012—***员干部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第七个专题: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次***代会、市第十一次***代会、区第十二次***代会精神,把握主题主线,明确目标任务,全力推进生态和谐文明的现代化建设

学习要点:深入学习省第十次***代会、市第十一次***代会、区第十二次***代会报告基本内容,系统总结过去五年全区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今后五年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以更大力度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把学习贯彻省、市、区***代会精神与搞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全局上把握,重点上深化,结合上研究,工作上带头,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区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必读文献:1、省第十次***代会、市第十一次***代会、区第十二次***代会报告。2、《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3、《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4、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5、《大众日报》、《日报》***代会评论员文章。

三、学习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局***要切实把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作为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经常研究学习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在学习型***组织建设中的带头、带动作用。确保局***中心组学习任务的落实。

2.改进学风,务求实效。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要以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以与广大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把解决理论上的疑惑问题,认识上的“是非”界限和工作上的矛盾难题结合起来,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了解干部群众的实际需要。要围绕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我区经济文化强区建设的大局,围绕各自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学习任务和内容,坚持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不断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效果,将学习能力转化为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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