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许多小秘密篇1
今天,妈妈给我买了一本书。这本书的名字叫《没有秘密长不大》。我怀着急切的心情,连忙坐到椅子上津津有味地读了起来。
《没有秘密长不大》是“阳光姐姐”写的一本少儿文学作品。文中语言幽默地叙述了一名学生的一段心路历程,以及他与好朋友的一个个秘密。故事中有饱含道理,令我深有感触。
这本书讲的是“单翼天使”王小伟是一个孤独的孩子,由他的妈妈抚养。在一次认亲大会上,他认识了热情,搞笑的朱子同。妈妈出差了,王小伟就与朱子同住在了一起,其中王小伟和朱子同就有许多秘密其中包括:沉迷于网络游戏……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获知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新颖性和相对秘密、价值型、秘密性以及实用性。所谓的新颖性与相对秘密性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除了权利人以外,同行业以及国内外均无人知悉,具有相对秘密的特征。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这种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某种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既包括目前的经济价值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既包括短暂的信息,也包括长期的信息。所谓的秘密性既包括相对秘密,也包括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措施来维持其信息保密。最后一点实用性是我国比Trips协议多出的一点规定,即这种商业秘密必须要有客观实用性、具体性、确定性。
二、中小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相关法律中《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均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规定,但是《商业秘密保护法》仍未出台,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与Trips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不足:
1.对商业秘密要求较严格
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多了“实用性”这一构成要件,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界定明显比国际的要求严格,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另外,“实用性”条款在具体司法操作中存在不同的解释,不利于我国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2.对商业秘密规定的范围较小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日益凸显。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然而,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显不如Trips协议广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而Trips协议规定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严格规定明显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3.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明确
与Trips协议相比,关于技术秘密受方在合同期满后,受方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这明显不利于中小企业间经济技术的交流。Trips协议39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商业秘密。
4.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范围窄
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要求较严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权主体仅为经营者,即:如果是企业中的雇员侵犯商业秘密,仅适用合同法。这明显不利于中小企业有效的构建自己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对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规定不足
我国关于竞业禁止这方面的法律仅出现在相关部门法中,相关保护缺乏针对性与实践性。《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但是关于企业员工的保密的期限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并不完善,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中小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
商业秘密可以称为企业经营发展的一种信息,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尤为重要。有时候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但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状况来看,情况仍不乐观。主要体现在:
1.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存在错误的认识
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往往会以为只有大型企业才有商业秘密,因而不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实任何一家企业自成立后便有自己的一套商业秘密。小到我们生活中的小饭店,如果该饭店的制作方法很不错,生意很红火,同行业人便会随着模仿,殊不知,正是这种商业秘密的流失,造成了该饭店的生意每况愈下。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会盲目的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对一些已经流通到公共领域的信息而加大保护经费,这种情况只会导致企业更多的额外付出,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对员工保密期限存在错误的理解
就目前而言,大部分中小企业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才在错误的理解。普遍以为员工离开了企业,与本企业解除合同,不存在保密义务。对员工的离职后将本企业的商业信息获利或转让给其他企业的行为未以有效禁止。
3.对内部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到位
大部分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到位。内部设置中并无专职管理人员,对内部企业商业秘密缺乏有效的保密方案与保密制度,导致出现了商业秘密泄露时无从取证,无法对侵权者有效的追究责任。
4.内部对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不明晰
内部竞业禁止规定不明晰,一方面导致了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约束感,泄密情况经常发生,另一方面,导致了对“企业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时,企业的诉讼胜算率不高,难以较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3
关于我,其实一直在内心埋藏许多秘密,所以我在内心种植许多关于秘密的植物。
列如;我的秘密向日葵,我的秘密薰衣草,我的秘密许愿树,它们是我秘密花园中的一员。每当我有了烦心事或是什么困难都必须找到它们来倾听我内心诉说,它们是最忠实的听众,也是最可靠的听众。
十七岁的我们是不是注定要有许多不能被父母知道的事了,也许是吧,小时候的我每天都在渴望什么时候可以长大,长大后的我要挣钱来孝敬父母,报答社会。这些话现在听起来是多么虚伪,昨天过后我才发现我不仅没有长大,而且我还不懂事当我们到了一定年龄的时候我们似乎要宣布自己已经长大了,我就是这样的当我吹过十七岁的蜡烛的那一刻我告诉自己我已经长大了,可是我从来就不知道我的一言一行是证明我有没有长大的最好见证人,几天前的它告诉我,其实我来没有长大。
曾经的我努力的学会董事,学会长大,学会成熟,原来这样的一切一切只是一种敷衍,在爸爸流泪的时候,我彷徨,我无助,那只不住的眼泪也跟着流。长大的我也不过是一个遇到问题没办法解决的小孩,我努力过了,但我失败了。我在彷徨,无助,学会长大!我的秘密花园会给我力量来灌溉我的向日葵,熏衣草,许愿树,在我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我会记得去花园里诉说心事,因为它们是最可靠,最忠实的听众。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4
阳光姐姐系列的书是我最喜欢看的了,因为书里的内容很贴近我们的生活。
今年暑假我看的是《没有秘密长不大》,书中讲到:张小伟是一个“单翼天使”,一直就得自己很孤单,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离开了妈妈,遇见了性格开朗的朱子同,从此,成为了好朋友……这两个男生的友情中包含着许多成长中的“秘密”,包括早恋,沉迷网络游戏等等,张小伟从这些秘密中领悟到了生活的经验和教训,而这一切,又都成了他成长过程中永远的秘密。这本书中让我最难忘的就是:张小伟和朱子同见面后,朱子同告诉张小伟,她的前排蟑螂是他的爷爷,蟑螂的同桌狐狸是他的奶奶,左边的鱿鱼是他的大伯……
这本书让我明白了:每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都会有许多的秘密,那些隐私带给我们的烦恼和心事,包括自己曾犯下的一些错误,它们曾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困扰,也造成自我怀疑和恐慌,但回想我的成长,我们又很庆幸自己曾有过那么多的秘密。没有秘密的孩子又怎能长大呢?
周家街小学五年级:王玉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5
孩子当然也会有秘密。3~4岁是孩子自我意识开始萌发的时期,他渐渐意识到自我和客观世界的分离,隐约感觉到秘密的含义。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的生活领域和情感空间不断扩充,“小秘密”也越来越来多,保护秘密的想法更加强烈。教育专家指出,拥有秘密对于孩子的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珍贵体验,能帮助孩子逐渐走向成熟,有益于其个性的发展――没有秘密的“水晶娃娃”是永远长不大的。
对于孩子的秘密,家长强行了解,盲目干涉,反而容易疏离亲子情感。聪明的家长应充分理解、尊重孩子,给予他足够的心灵空间,收藏属于自己的成长经历。让孩子在信赖的基础上敞开心扉,主动说出秘密,最终才可能和孩子一道分享成长的快乐。
晓晓妈:(女儿4岁)
晓晓刚上幼儿园那会儿,总是怯生生的。那天,幼儿园老师打来电话,告诉我晓晓尿湿了裤子。我当时上班正忙,便请老师通知外婆去送换洗的裤子。可老师说晓晓坚持要我去送,怎么劝都不听。于是,我只好请假赶到幼儿园。这时,晓晓哭哭啼啼地拉着我的手说:“妈妈,你能替我保密,不告诉别人吗?”我这才突然明白晓晓为什么不要外婆来幼儿园:她觉得我是最可以信赖的人,会帮她保守秘密,让她不受别人的嘲笑。看着孩子那么难受,我蹲下身,认真地和她拉了勾说:小朋友都有尿湿裤子的经历,下次注意就行了。晓晓这才高兴地破涕为笑。
点评:孩子常常害怕嘲笑和指责,不情愿家长四处宣扬自己的缺点和过错。家长不但要维护孩子的自尊,还要耐心疏导,培养其活泼开朗、***自主的性格。
清清妈:(儿子5岁)
清清在超市的一个货架前面徘徊了3次,我知道他是想买那个精致的带锁的铁盒。“家里不是有玩具柜和书柜吗?为什么要搬一个铁盒回去?”我不以为然,硬拉着他往前走。可是这头小犟牛不走,眼神死死地盯着铁盒,坚持要买:“带锁的盒子多好,这样,什么秘密都能藏在里面啦!”藏秘密?原来他想为自己的秘密安个家!我被孩子的童心打动了,买了下来,儿子如获至宝地得到了带锁的铁盒。后来,我发现他“宝盒”里秘密还真不少:得奖的小星星、小强借他的弹弹球、他准备带给爸爸惊喜的生日礼物、和小朋友要一起栽种的花种……
点评:父母不妨试着给孩子一个***活动的小角落,在这个“***王国”里,孩子是主人,可以自主管理和支配自己的小天地,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感受成长带来的喜悦。
给妈妈支招――关于孩子的小秘密:
做孩子的朋友,和他平等相处,培养孩子对父母的信任感和交流的习惯。
了解孩子各个成长期的心理特点,允许孩子保留属于自己的秘密。
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不盲目怀疑,也不私自查看孩子的私人物件。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6
精选热门《神秘岛》读后感范文 这本书讲了美国的战争到了一个非常激烈的阶段,史密斯,纳布,潘克洛夫和一个15岁的男孩等一起坐着热气球逃出去了。由于热气球里的氧气不多了,他们只好降落到了一个荒岛上,可是史密斯和他的狗儿托普失踪了。后来,遇到神秘人的帮助,史密斯他们相遇了,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制造了许许多多的工具,有发现了花岗石宫。还发生了几件怪事等。最后,他们在怀抱岛发现了一个遇难人,返回岛上不久又遇上了海盗。过了几个月后,火山快要爆发了,终于他们知道了神秘人是尼摩船长,船长死后,他们坐上船在航行的路上撞上了暗礁,幸运的是“邓肯号”来了,把他们送回了大陆。
精选热门《神秘岛》读后感范文
我读过许多许多的书,读书就要读好书.什么样的书算是好书呢?也许神秘岛就是许许多多的好书中的一本.凡尔纳的神秘岛有着让读者喜欢的内容,有着风趣自然的笔风.让我介绍一下着本好书吧!
要说书必须的是要说其作者,这本书的便是一直以来的伟大的科学幻想小说家——凡尔纳.凡尔纳写过许许多多的书主要以科学幻想小说为主,著名的有他的3部曲《格兰特船长的儿女》《海底两万里》《神秘岛》 凡尔纳总共创作了六十六部长篇小说或短篇小说集,还有几个剧本,一册《法国地理》和一部六卷本的《伟大的旅行家和伟大的旅行史》.主要作品还有《气球上的五星期》.《地心游记》.《机器岛》.《漂逝的半岛》.《八十天环游地球》等20多部长篇科幻历险小说.而我读的便是3部曲的最终章《神秘岛》.
神秘岛讲述的故事是描述在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有五个被围困在南***城中的北方人趁着偶然的机会用气球逃脱了.他们中途被风暴吹落在太平洋中的一个荒岛上,但是他们并没有灰心失望,他们团结互助,以集体的智慧和劳动,克服了重重困难,建立起幸福的生活.他们从赤手空拳一直到制造出陶器、玻璃、风磨、电报机……他们挽救了在附近另一孤岛上独居了十二年而失去理智的罪犯(即《格兰特船长的儿女》中被流放的罪犯--艾尔通),使他恢复了人性,成为他们忠实的伙伴.这些荒岛上的遇难者虽然什么也不缺,但是他们并没有放弃返回祖国的努力.一天,他们终于登上了在格兰特船长的儿子罗伯特指挥的邓肯号,重新回到了祖国的环抱.这几个遇难者在荒岛上度过的岁月了,不断发现了不可思议的奇迹.每当他们在危急的时候,似乎总有一个神秘的人在援助他们.原来这人就是《海底两万里》一书中的主人公、潜水船诺第留斯号的发明者、反抗压迫的战士——尼摩船长.
说实话我喜欢着本书的原因是他开阔了我的想象力,让我知道原来着写事情可以用着个角度去看.他让我知道了许多的科liuxue86学知识.小说里面的情节丰富有趣.凡尔纳的科学手法在着一书中都是用工程师着一神奇有富有传奇色彩的人物表现出来的.让我佩服不已.小说里面的工程师就像一个万能的神一样在什么都没有的岛上作出陶器、玻璃、风磨、电报机等等.他们所发生的故事曲折传奇.人物不同各有各的特色,似乎着5个人就概括了全世界的人一样无所不能.他让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想象风暴.让我能够充实自己的想象力,现在人们所缺少的就是着种想象力,没有足够的想象力可以发挥的话人类的文明只会止不不前.而着本书也就是可以挖掘出人们内心的好奇心和想象力的书.所以我认为他是本好书.
读千书,不如一本好书.说千言,不如读者发言.着本好书需要你们去看他们在等者你的发言.而《神秘岛》是着些书中的一本需要你去看去体会其中的乐趣.让我们一起感受着幻想的风暴吧!
精选热门《神秘岛》读后感范文
我读过很多书,例如:四大名著、曹文轩著作、沈石溪著作、梁红樱著作……但让我永难忘的还是凡尔纳的三部曲之中的第三部——《神秘岛》。
这本书的人物分别是:赛纳斯·史密斯——工程师,纳布——工程师的仆人,热带翁·斯皮莱——战地记者,彭克罗夫——水手,哈伯——水手(船长的儿子)。
这五人逃出南***大本营后,被迫降临在一个荒岛上,并且成功的逃生了。
此书中充分的表现了几个人的智慧与勇气,各种知识都蕴含在这令人心惊动魄的故事之中,十分充分地体现出了科学的力量是多么强大。
这本书的大致内容是以美国南北战争为背景,五个北***战斧逃跑时流落到了一个偏僻的小小荒岛之上,并历经了许多千辛万苦,最后得以回国的跌宕起伏的故事。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7
在大自然中有许许多多值得我们发现的秘密,只要我们用心观察,就一定能发现。
一天,我去森林公园玩,走着走着,无意间竟发现一个大蚁巢,那是一个大土堆,有许多小小的,密密的小圆孔。许多蚂蚁在那里爬,我顿时浑身起鸡皮疙瘩,赶紧跑开。可是跑到半路,又想去探个究竟,看看它们在干吗。于是我又跑回去,咦?许许多多的蚂蚁进进出出,搬运食物,不知是在干嘛。我继续观察,蚂蚁们好像都在往一个地方去,哦!也许它们在搬家,可是,这好好的,干吗要搬家呀?我的脑袋瓜里冒出一个大问号。我的好奇心也渐渐增强。
第二天,我又来到森林公园玩。玩的正兴奋的时候,从天上飘来几滴雨滴,啊!快要下雨了。但我也没理会,在草地上飞奔,一会儿玩玩这儿,一会儿玩玩那儿,开心极了。天有不测风云。过了一会儿,小雨逐渐转为倾盆暴雨,我不得不立即飞奔回家,赶紧洗了一个澡,换上干衣服。正当我抱怨天说变就变的时候,我立马想到了蚂蚁。原来啊,蚂蚁搬家是有用意的呀!要是我早些知道,就不会淋雨了。哎,多学点自然知识还是有用的。
观察秘密,发现秘密,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8
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经济的发展导致竞争的激烈。各类市场主体为长期取得竞争优势而对自己掌握的某种特定的技术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世界一体化趋势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找出两者之间的差距,进而不断去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以期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国际一体化需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期限盗窃披露不正当竞争
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是讨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之前首先应明确的两个问题,因为这是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理论、法律保护方式、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1.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之所以定义商业秘密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是基于对这两方面内容的不同规定。
1.1.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是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在这个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看,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就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而此前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对技术秘密作了规定。至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发展至商业秘密,应当说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包括了以往法律规定中的专用技术、技术秘密及工商业秘密等内容。
从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看也是如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拓宽。在成文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是国外发达国家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的显著发展趋势,制定成文法必然要探寻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美国为例,其1939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使权利人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可能性,是被权利人连续使用的信息;而其1979年的具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则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尚未使用的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这一规定与Trips(国际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颇为接近,Trips第39条提出了“未披露的信息”的概念,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性的要求。此后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作出了与Trips近似的规定,只是不再使用“未披露的信息”的概念,而是直接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且Trips产生之前,国际商会、欧共体等国际组织也曾试***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作出统一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保护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断扩大的。
总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扩大已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在知识经济已露端倪之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已使各种形式的智力劳动成果都能以数据的形式在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传输中存在,因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就必须抽象到其最根本的形式——信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表述虽与Trips的文字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与之一致,体现了广泛性的要求。
1.1.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Trips第39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即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从构成条件看,各国的法律规定包括我国在内与Trips的规定都较为近似,都强调商业秘密的“三性”。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1.2商业秘密的属性
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确认其构成条件的核心依据,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大陆法系持非财产说;英美法系中英国持契约关系理论,美国持财产说,视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还有的学者持作品说,认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纸、配方、报告、数据等,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知识的特征,应当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予以保护。
多年来,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是争论不休的。商业秘密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但Trips的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结束了这场争论。我国长期以来也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已倾向于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本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某些共同特征。因此,在实践中要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必须掌握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本罪的构成特征。
2.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刑法第219条第一款: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2.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也有学者将上述规定概括为三种行为类型:一是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既可能是采用不正当手段直接从权利人那里获取,也可能是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取;二是非法披露商业秘密,既可能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或从非法途径获取者披露,也可能是合法知悉者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三是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既可能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者直接使用,也可能是合法知悉者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还可能是非法获取者或合法知悉者违反权利人的意愿允许他人使用。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从现实中说,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常见的行为,因而,也常常成为其他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和基础。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可以复印、照相、监听、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窃取的可以是反映商业秘密的材料原件,也可以是对原材料的复制品。利诱,是指以许诺给以某种利益,如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提供商业秘密。如重金收买,诱使企业技术人员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挖走知情雇员而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形较为多见。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其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如侵占、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等。如果其他人用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则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如他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开发,获得此秘密;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此秘密;通过产品的公开展出从该产品项目中推断出;从公开的文件资料中查出,以及通过权利人的许可得知,等等。
关于“盗窃”,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方式因故意内容的不同可表现为:一是行为人以窃财为目的而获取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目的而获取商业秘密。
显然,依据刑法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的,仅指第二种情况,亦即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以获取商业秘密为目的采取自以为不使权利人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了商业秘密,其主观目的和行为对象是一致的,且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征,因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窃取财物而非商业秘密,因不具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而不宜以本罪论处。同时,由于作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的价值难以确定,故盗窃商业秘密不能等同于盗窃相当数额的财物,行为人若因此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符合盗窃罪构成犯罪的严重情节,则以盗窃罪论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非法使用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前项规定的补充,所列举的行为是前项行为的自然延续,这类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又实施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又将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即构成双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权。其中“披露”是指行为人以作为方式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者,或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布于众。当然,其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上未作限制,披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向他人直接口述秘密内容,或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于众,或为他人提供抄录,复制秘密原件的机会;或将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原件或复制件卖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等。而且,披露的公开化的程度,不影响披露行为的成立。这里的“使用”,是指采用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出于不正当竞争或者营利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者经营之中。“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采用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经营之中,至于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不影响认定。
本项所列举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所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其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不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而是以合法手段或正当途径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则不属于本项所言的犯罪行为,而可以成为第3项“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所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其自身直接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是其从其他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者处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则不属于本项所言的犯罪行为,而可以成为第4项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即非法使用合法握持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自己直接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实施这一行为的,必须是违反了约定或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显然,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因工作关系、业务关系、许可关系等,受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或委托,并与权利人订有保密约定的知悉、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或单位,既有可能是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有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知悉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或者从该单位调出、离退休并与单位订有保守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由于商业秘密对于权利人极其重要,因此,权利人一般会尽量缩小知密人的范围。如果这些人是权利人的雇员或商业伙伴,对于必须知道此种商业秘密的人,权利人有权要求与之进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一般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用合同的方式来约束,这种保密协议的内容,除了约定知密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泄密,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义务外,还往往根据这种秘密对权利人的重要程度,约定知密人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的公司求职,或者不得向同类行业竞争对方泄密。知悉商业秘密者,理应保守秘密。这些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之所以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是因为受雇者既然接触商业秘密而又与雇用者订有保守秘密的协议,那么,无论其是处于在职期间,还是调到其他单位或离退休,都有义务保守原雇用者的商业秘密。同样道理,因合同等关系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即使不是企业的雇员,但由于与权利人约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从而也就承担了保密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不顾约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而去泄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当然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具体的行为人,有学者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即:“①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②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高级顾问、律师、注册会计师等;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商等;④付出使用费用后取得使用权的商业秘密的受让人;⑤商业秘密的出售人;⑥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者以此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等”。
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有前述的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这种商业秘密。一般称该种情况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不是直接从商业秘密权利人那里获得商业秘密,而是前述三类侵权行为人向其提供的,所以被认为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问题值得讨论。
(1)如何理解第2款所规定的“获取、使用”。在第219条的规定中,共有三处规定有“获取”一词。第1款第1、2项的“获取”既是同一主体,又是以非法手段为“获取”的前提,“获取”从条文规定看为非法握持的状态;第2款的“获取”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前提。该款规定的是“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也就是说,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握持(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才具有该款所说的“获取”,同时又以“使用”为必要的条件。[3]所以,这里的“获取”是非单一性握持的不法状态。如是,我们认为,该款的“获取”,第一,不以非法手段为前提,即使是以合法手段获取的,也应不影响行为性质;第二,“获取”后必须“使用”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果只具有单一性的握持的不法状态,而未使用的,不能论以犯罪。
(2)如何理解该款的主体与前款主体的关系。根据法条,当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述三种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构成犯罪。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向其不当传授商业秘密,但并未抗拒接受或向有关机关举报,反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那么,该行为人与前款规定的行为人是何种关系?有学者认为,该种情况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成立共犯,但从确定刑事责任的角度讲,无需以共犯论处,而应以个案对待为宜。[4]因为若第三人仅与前三种中的任意一类行为主体发生联系,以共犯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但若第三人同时与前三类行为主体都发生联系,如以共犯论处,势必造成第三人需不止一案地与前三类的行为主体分别以共犯定罪科刑,同时,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所判刑罚是否需要并罚的问题,最终则难以确定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从法条对该种行为的规定来看,应当说以个案对待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同时具有与以上不同主体发生的行为的,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不宜实行数罪并罚。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结果,我们认为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行为人实际实施的是何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应考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三是看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间接损失的大小,如商业秘密的研制与开发成本,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商业秘密的使用与转让情况等。
2.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要件应为故意并无异议,但具体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问题还有不同看法,一是故意是仅限于直接故意,还是也包括间接故意;二是第2款规定的行为是否可以过失(疏忽大意)构成。对于前者,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5]第二种观点认为,通常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6]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比较恰当的。从法条的规定看,如盗窃、利诱、胁迫等行为,的确只能以直接故意构成,实践中也是以直接故意构成为常见。但如第2款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握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和使用或者披露的行为,很难说根本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权,并因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形不仅有可能出现,而且有必要以本罪处理。至于第二个问题,有二种见解。有学者提出,本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但实施第2款行为时,接刑法的规定,则可能是基于过失。因为刑法第219条第2款把第三人“应知”是非法获得、披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情形,也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列举,但“应知”而不知,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7]“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基于故意,也可以是基于过失。因为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可以是基于明知而故意犯罪,也可以是基于应知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知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8]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从刑法条文的字义上作这样的解释,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从立法精神或立法的科学性而言,似乎不宜把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当犯罪处理。”[9]我们认为,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不能说第一种见解不当,因为法条所说的“应知”,是行为人负有“应知”的义务的表达,至于行为人“应知”而未知的,除了从过失角度去理解,别无其他罪过能符合。然而,从多数国家、地区的立法例看,尚没有见到对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论罪的规定。能否就此认为我国刑法设立了处罚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不是没有疑问的。所以,我们认为第二种见解比较恰当。
3.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途径及行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3.1内部保护——健全内部保密制度
首先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第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防止某些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捞取个人利益。第三,对重大商业秘密尽可能减少人员,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步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3.2外部保护
3.2.1通过行***机关保护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行***保护。受理的工商业行***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并可根据情节对违法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一般指技术信息)被泄露,可自泄露起6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权,直接取得《专利法》保护。
3.2.2通过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合同的条款应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内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2.3通过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新《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的有关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及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
4.1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现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受保护的程度要差得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尚未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很不充分,很不完善。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但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手段。也有的国家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尽管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4.1.1通过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如美国1939年侵权行为法重述以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从各国的实践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保护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保护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法学会编制的《侵权行为法重述》本身虽不是法律,但它论述了美国侵权法的情况,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所论述。在司法过程中,大部分州法院在判例法不清楚或找不到相应判例的时候,会参考《侵权行为法重述》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该文件应是美国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4.1.2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重要,许多国家建议单***法保护商业秘密。如1981年英国授权的法律委员会将其九年的研究成果长达十五万字的《关于“保护秘密权利”立法报告》提交国会,提出对商业秘密的专门保护问题;加拿大法学研究与改革会也提出了商业秘密法的立法建议;瑞典法律委员会1983年也提出应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使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此后,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的统计,瑞典是当时世界上唯一有单行商业秘密法的国家。虽然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1979年编制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美国律师协会建议美国各州采纳这个法律,但至今只有九个州未加变动地接受此法律,另外两个州采纳时作了一些修改,其他州未作反应,对未加采纳的州而言,该法仅具有示范法性质。各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在保护依据、程度及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缩小这种差别,多年来一些国际组织一直在努力,试***在世界范围统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但Trips未涉及网络传输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问题尤为突出。据1995年《计算机安全》杂志在世界范围内调查的700家典型公司的统计结果表明,其中百分之六十九的公司提出上一财***年度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百分之五十九以上的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一万美元。可见侵犯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之巨大。网络中的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通过技术手段阻止侵权;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予以保护。目前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如德国就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网络单行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推出的两个新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也针对网络传输规定了公众传播权。
4.2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
4.2.1《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
经济竞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市场为中心,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和投资场所而进行的斗争。经济竞争有部门内部竞争和部门之间的竞争。经济竞争实际上是比生产技术、比产品质量、比产品价格的竞争。优胜劣汰是经济竞争的必然规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方法包括:欺骗易方法;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商誉。其中的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2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4.3.1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取得的成就
1987年实施的技术合同法是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第一部直接的法律,规定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问题;1992年中美两国***府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承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规定了商业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1997年3月14日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基本上已建立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走完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用几十年时间才走完的立法历程。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从民事、行***、刑事各个角度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
4.3.2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
与Trips相比较,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还存在下述一些问题。
第一,在立法方面
Trips在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与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
1、未规定向***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与Trips要求有差距。Trips专门规定了对于向***府或***府的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是立法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或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保护其商业秘密。我国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为向***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仅在国家工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行***规章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应在今后的商业秘密立法中予以体现,弥补立法空白,与Trips的规定相一致。
2、保密期限的有关规定与Trips不一致。我国1988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引进技术秘密的合同中,不能将保密义务期限规定得比合同有效期限更长。这就使得技术秘密的供方一旦将技术交给受方,就有可能在合同期满后丧失对相关技术秘密的专有权,因为受方的保密义务只到合同终止时为止,供方不能依合同要求受方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但Trips第39条中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这样,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期限的规定就与Trips规定不符,不利于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我国要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受Trips的约束,就必须规定技术秘密的受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均有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并非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而是依商业秘密法所产生的保密义务。这方面的内容也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此外,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存在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构成条件不够明确;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原则性规定过多,规范不够细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第二,***方面
按国际惯例,知识产权***是各国的内部事务,由各国按其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但一些发达国家担心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影响其经济利益,而竭力主张进行外部干预。经过多年艰苦谈判、斗争与妥协而产生的Trips将知识产权***的一些重要准则写入协议。从总体看,我国无论是在总义务还是行***与民事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的专门要求、刑事程序各方面,知识产权***都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但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相比,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尤其是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由于全社会商业秘密法律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得商业秘密的***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要保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我们仍需继续努力,特别是要建立强有力的***队伍,提高***水平,以改善我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5.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5.1立法模式的选择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而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式,并在民法中确立其财产权属性。因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提交***法制局。送审稿共五章三十九条,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应负的责任。
5.2有关具体内容的充实
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还应充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以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9
谁没有秘密?每个人心理都有许许多多不想告诉别人的秘密,他们把它们藏在心里的最深处,永远也不让别人发现。没事的时候把这些秘密从心里拿出来想一想,回味回味,是苦是甜是酸是辣,只有自己知道。但是,有的秘密在心里呆久了,就不得不出来透透气,我就是这样一个人,把秘密压在心里,我会感觉闷闷的,很不舒服。今天,我就把我心里的秘密***,讲给你一个人听。
别看我是个好生,其实我从小到大,都非常的讨厌学习,学习就像一座大山,压在我的头顶。平时还要处处小心谨慎,做作业稍微有点差错,就会被老师严厉的目光攻击,如果你运气不好碰上几个爱体罚学生的老师,那就更惨了。特别是班上的好生,平时都是老表扬你,但稍微受到了老师的一点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在差生眼里是微不足道的,被批评之后就会两眼泪汪汪,像一只被主任遗弃的贵宾犬,心里感觉老师好像不喜欢他了,班上的同学也降低了他的看法,总之会有一种非常大压力。我常常会有这种幻想,如果世界上没有学校,我一生下来就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天资聪慧,无人能比,那该多好呀!但是,世上没有这么好的馅饼,真是也,惜也。我还长对姐姐说:“姐姐,我和你换一下吧!你来读书,我去替你工作。”姐姐却满口答应,难道读书真的那么好吗?反正,读书使我不能自由,让我有一种压力。我向往大人的生活,多么无忧无虑,早上去上班,晚上看电视,星期六星期天时还能约朋友出去玩,哪像我们这种寄宿学校,两个礼拜才能回一次家,真没劲。
这就是我心中的秘密,我把其中一个告诉你了,你可千万不要告
诉别人哟!否则,嘿嘿……
我有许多小秘密篇10
婚姻里的那些秘密
渴望在性上有更大的满足
为了写我的新书《妻子的另一面》,我采访了超过100位妻子,结果发现,很多女性宁愿发生婚外恋,也不愿意告诉丈夫她们希望在性上得到更大的满足。葆拉告诉我:“在心理辅导中,我常发现,男性往往会向他们的伴侣坦白自己过去的性经历,而女性则不愿多说。”
暗恋异性
与婚外恋相比,已婚女性对异性的暗恋也许更为常见。45岁的建筑师卡罗琳已婚并育有两个孩子。“我偶尔会对某位异性有无伤大雅的暗恋,当暗恋结束时,除了在心里出轨外,我没做什么错事儿,这种无辜的感觉好极了。”
调情但不动情
34岁的苏珊娜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她结婚多年,但和一位男性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来往。苏珊娜非常享受以这种方式调情,尽管她从未想过和他搞婚外恋。“我需要来点儿刺激。遇到我丈夫时我还太年轻,我爱我丈夫,会和他共度此生,但我需要点儿刺激在婚姻里散散心。”
对朋友和丈夫的说话方式不同
妻子们常常在内心叹息丈夫的种种愚蠢行径,然后在自己的女性朋友面前一吐为快。“我不会告诉老公中午和谁吃饭,更不会吐露都说了些什么。”30出头的帕特说,“我老公的抱怨之一就是我跟他说话的方式和跟朋友们说话的方式完全不同,叫我用同样的方式和他说话,那怎么可能?”我采访的大部分女性都很依赖她们的同性朋友,并对此坚定不移。
喜欢在小事儿上骗他
女性常常在许多小事儿上对丈夫睁眼说瞎话,比如把车又剐了,又买新衣服了等等。“我老公对我花多少钱做头发完全没概念,如果他知道了,他一定会吓一大跳。”40岁的克莱拉说。妻子们喜欢就昂贵的消费向丈夫说谎,因为她们不想为此和丈夫来一次口水战。
存私房钱
许多职业女性(包括我在内)经常偷偷设立“私房钱”。多数丈夫知道妻子有单独的账户,但他们永远不知道妻子的账户里有多少钱,因为没准儿哪一天,我们也许会用这些钱来宠爱自己。
“我有一个秘密账户。”在伦敦金融城工作的卡米拉说,“那是学生时代开立的,我一直留着它。”卡米拉的丈夫挣得比她少,对家里的花费一向很谨慎。“所以我每月往我的秘密账户里存200英镑,这样我就可以买我想要的小奢侈品了,比如反季草莓,或者是昂贵的化妆品。”
爱孩子胜过爱丈夫
“我过去一直认为那些情歌是有关男女爱情的,”一位刚生完孩子的母亲说,“直到做了妈妈,我才明白那些歌实际上是写给我的孩子的。”大多数职业母亲需要兼顾家庭和事业,而丈夫们则不免沦落为“锅碗瓢盆交响曲”中的助手。“孩子是第一位的,”40岁的律师乔安说,她有3个不到10岁的孩子,“如果我老公出车祸身亡,我更担心的是孩子们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
哪些秘密对婚姻是致命的
哪些秘密是为了维护婚姻的平静而存在,哪些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二者的界线在哪儿?
如果秘密是为了维护你的自主,无伤大雅。但如果秘密就是为了欺骗,那就危险了。比如,对另外一位男士做白日梦可以,但幻想到迷失自我的地步,就会伤害到婚姻。
真正致命的秘密会导致夫妻日益疏远,甚至分道扬镳。它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婚外情。掩盖一段长期的婚外情和掩盖一次偶然的出轨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意味着你已经不爱你的另一半,只是不忍结束这段婚姻;后者虽然不得体,但并没有实质的危害。不是一次出轨就必须坦白,如果你坦白的主要动机是想摆脱自己的负罪感,那就更不用了。
在婚姻里找谎言的平衡点
婚姻里所有的秘密反映的都是你的性格。比如你因为害怕丈夫生气,而隐瞒在这个月里买的第10双鞋,那你为什么要买这么多鞋呢?也许婚姻里唯一好的秘密,就是你意识到真相会真的伤害你的伴侣。
对大多数人来说,夫妻关系就是在自我需要和两个人的生活中寻找平衡,一些秘密和善意的谎言对这种平衡至关重要。最恩爱的夫妻从来都不是所谓有着相同志趣的灵魂伴侣,而是熟知并且尊重彼此的个性与差异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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