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模板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旬阳县城关第二小学院内一栋教学楼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项目:

1、 拆房工程范围: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计总人民币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垫资,一年内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迁时间确定后,7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原房屋基础底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 方(发包方):

乙 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拟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工程内容:按甲方指定范围,拆除场地上全部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工程拆除范围及要求 拆除范围及主要内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部分房屋。拆除要求:指定范围的地面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渣土进行现场填压并平整场地。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文件昆房(2006)92号文关于对房屋拆除有关文件执行并不能将本工程分包、转让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按甲方要求进行,按照甲方的要求拟行拆除工作。

四、合同价款、支付及工程工期

(1)、乙方以工抵料,协议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补偿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进行十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工期为20日历天。

五、工作和责任

⑴、乙方应办理拆除施工合同许可证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⑵、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⑶、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人员、机械设备等就位;

⑷、乙方应做好拆除房屋前的断水、断电、断煤气等工作;

⑸、乙方应确保房屋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管理;

⑹、乙方应做好临近建、构筑物及地面、地下留存设施、植物等的保护工作,做好临街面、施工现场内的各项安全施工及防护措施,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

⑺、乙方工程中的一切设施损坏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⑻、乙方应做好施工中的防尘、降噪措施,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内容的,乙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自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八、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之日终止本合同。

甲方:(公章)经办人:乙方:(公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西横街有一至三层多栋旧房需要拆除,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现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祁阳县西横街 号至 号旧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运整过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旧房前面的围墙,长约32米,高约2米,墙体为18眠墙(不含粉刷)。

4、自进场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二、拆除费用:

整过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归乙方自行处理,砌固围墙,清运建筑垃圾,甲方另补乙方人工费、清运费围墙等工资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切断各户进户水电、外场通讯、煤气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及过往行人、车辆。

3、处理好相邻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不得阻碍交通。

3、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付款方式

整过房屋拆除完毕,甲方预付乙方 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结清(无税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发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承包范围

2.1发包方式:

2.2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 )

2.3承包范围:

第三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4.1、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4.2、工程结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时间和方式:

4.3、付款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

4.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策或市场或实际拆除物数量与乙方测算数量发生偏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第五条工期

具体开工时间:日期: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6.1 乙方将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地点,拆除的材料全部运出厂外,拆除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2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

6.3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严格相关质量技术规范书执行。

第七条施工安全

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必须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应做好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附近农民在沿途卸车、哄抢建筑垃圾,在堆放场地严防因堆放和防护不当而造成的塌方、滑坡等安全事故,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甲方的设备、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6 拆除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要求严格按本合同所附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责任

8.1 甲方职责:

8.1.1提供拆除场地。

8.1.2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进度网络***。

8.1.3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

8.2 乙方职责

8.2.1乙方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相关材料办理施工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2.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

8.2.3负责地方关系及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如因地方关系等处理不当造成停工、窝工、工期拖延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8.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和绿化景观,其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在垃圾外运期间乙方应确保道路清洁、畅通,道路上洒落的建筑垃圾应当每天及时清理干净。所有的垃圾清理干净后,方可验收。

8.2.5负责施工现场、沿途及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的安全防护及消防工作。

8.2.6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8.2.7因拆除工作量大、时间紧、拆除场地狭小等,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的协调管理,严格按照甲方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确保不涉及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8.2.8乙方必须给其所有人员配置明显的标识,乙方人员凭此标识进、出施工场地。

8.2.9拆除过程中要保证拆除范围外的其他生产设施等的安全。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0在每个单位工程拆除前,乙方应提前72 小时将拆除的措施、时间报甲方认可,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拆除。

8.2.1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甲方满意的程度。乙方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甲方的指令,应服从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按照甲方的部署进行拆除工作,不得野蛮施工。

8.2.12乙方应制订施工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网络***报甲方审批。

8.2.13在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

8.2.14拆除中对甲方指定的水、暖、电、汽、煤气、化学等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隔离点,应采取专项防护隔离措施,并报甲方进行备案。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8.2.15施工时发现不明障碍物或者不明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九条竣工验收

9.1 乙方在竣工前七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最终验收证书)

9.2 竣工前五天,由乙方组织预验收,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最终验收证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9.3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乙方应

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或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0.3 双方中某一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4 因乙方施工、保管不善造成的自有及拆除的设备和材料的丢失、毁损,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5 按照乙方的施工进度安排,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人员、机具配置不能完全胜任此进度安排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补充)符合要求的人员或机具,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6 乙方不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卸或道路未及时清理的,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10.7 争议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1.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3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11.3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0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6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

13.1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3.2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3.3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3.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3.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拆除物资”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3.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另行商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3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4

第二条  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拆迁***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府应加强对特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汕头市国土房产部门是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人民***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区旧城改造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

建设、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善、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投资批文;

(二)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用地和建筑规划红线***;

(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拥有占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自有资金和应拆迁户数15%的临时安置周转房的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件。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对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经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市人民***府可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委托拆迁或招标拆迁。旧城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成片或整个街区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书》,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领取《房屋拆迁工作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工作,必须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门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入户和分户及工商登记手续。因出生、婚嫁、***人复转退以及就学毕业、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回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由***门办理手续后函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房屋拆迁公告满1年未实施拆迁或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1年未完成拆迁的,上款规定暂停办理的各项手续可继续办理。

第十六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人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因拆迁建设而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负责修复或给予被损建筑物所有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应停止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卸,不得改变原有房屋使用用途,不得进***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析产、交换、赠与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等活动。否则,均不能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主要情况,补偿形式,补偿金额,补偿安置用房的地点、结构、面积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周转房地点,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协议书文本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当事人可在拆迁期限内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国土房产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住用条件的,不停止实施拆迁,但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或所在区人民***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或所在区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件的注销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手续,并代被拆迁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自管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要求自拆自建的,应报经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交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和有关税费后,允许自拆自建,但应与所在成片改造项目同步进行:

(一)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厂房及其附属场地;

(二)符合旧城区成片改造规划,能***成幢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房屋拆迁资料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缴交拆迁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改造需拆除学校和幼儿园时,拆迁人应会同***门妥善解决学生继续上学问题。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活动的,由拆迁人出具证明,被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可给予不超过3天的假期。

第二十九条  公安、教育、邮***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凭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有关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转托、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等手续,不得推诿拖延,借故不办。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可实行原地产权调换,也可实行异地产权调换。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所属土地房产评估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作价。房屋重置价格,按照上一年度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确定。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没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拆迁人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所属专业测绘机构测丈。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补偿时应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地价款,办理确权手续。属占用他人持有人民***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建造房屋的,占用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占用人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拆迁当年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后,拆迁人方能将房屋补偿给占用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从补偿款中代扣土地补偿款(标准同上)交还土地使用权人后,方能将剩余补偿款付给占用人。

(二)没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私自买卖房屋未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国土房产部门申办确权或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缴交有关税费,方可实行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须按规定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土房产部门核准,办理确权手续后,方可实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除用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邮***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规模实行原地产权调换,因规划要求不能在原地调换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人民***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国家机关、团体办公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用途和面积补偿、安置;拆除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建或作价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花圃、庭院、水井、围墙、操场、游泳池、淡水池、简易停车棚和凉亭等),不作产权调换,按残值给予补偿,其占地面积按拆迁当年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作价补偿。

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空地,按拆迁当年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可分别情况,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面积:

(一)拆除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有实际营业事实的底层商业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60%在原地附近调换底层商业用房面积,40%调换住宅面积;

(二)拆除仓库、轻型加工厂的底层生产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40%在原地或附近调换底层生产用房面积,60%在经结构处理的其他层次调换面积;

(三)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调换后的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与住宅用房,可按其价格折算调换为同一使用性质的房屋;

(四)拆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60%在新建楼房中调换同一使用性质的非住宅用房面积,40%调换住宅用房面积。

第三十六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用房,可分别情况,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面积: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120%在原地或附近新建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二)拆除二层以上的住宅用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100%在原地或附近新建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第三十七条  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经报建批准,层高在2.2米以上、层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夹层、阁楼建筑面积的100%在原地或附近新建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作产权调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可根据地域等级,确定是否增加补偿面积。从区位好的地段补偿安置到区位差的的地段,增加的补偿面积不得少于原建筑面积的20%。

第三十九条  城建部门拓建、新建城市道路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需要拆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和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固定资产(属部队直属单位所有的另行解决),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房屋拆迁造成被拆迁单位经济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需要拆除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和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的,按本规定给予作价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用,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除无主房屋或所有权人死亡后继承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国土房产部门依法代管,并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补偿原则上应实行产权调换;如实行作价补偿的,补偿款由国土房产部门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并保存好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征求纠纷当事人意见后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在拆迁期限内不与拆迁人协商有关补偿安置事宜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限期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房屋所有人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四十四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补偿房屋仍为原抵押关系的抵押物。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能将补偿款付给抵押人。

第四十五条  拆除已办理租赁登记的出租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在原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变更。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安置。本规定所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包括: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在该屋的居民;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场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持有营业执照且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且他处无正式住房而常住户口在特区的承租户。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八条  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用房的原则。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的顺序和可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张榜公布,先搬迁的在安置用房的地点、层次、朝向上可优先选择。

对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和同一所有人的房屋的补偿、安置用房,应集中在同一幢楼,不足一幢的,应相对集中成梯或成层。

第四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补偿面积安置。

因安置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增购,或者经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同意后由使用人增购,增购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报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不足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补偿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五十条  城建部门拓建、新建城市道路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由市城建部门代其申请购买补贴出售住宅。购房资金除***府补贴外,其余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无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区人民***府核准,由市城建部门给予补贴。

第五十一条  私房业主、直管公房承租户按照被拆除房屋补偿面积安置住房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按其家庭常住户口给予优惠增购,增购部分房屋的产权属购买人所有:

(一)属原地补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商品房价格的80%增购至10平方米,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属从区位好的地段异地补偿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按商品房价格的80%增购至12平方米,超过12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五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房屋拆除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常住户口为4人的,每户1000元,以下每减少1人少发200元;家庭常住户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1200元。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属私房业主的,搬家补助费以户口簿计户发给;属房屋承租户的,以租赁证或租赁合同计户发给。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期间,拆迁人不能提供现房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应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过渡期限。除因不可抗力外,从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下列期限:

(一)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楼房,过渡期限为1年6个月;

(二)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楼房,以及建造10层以上16层以下的高层楼房,过渡期限为2年6个月;

(三)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楼房,以及建造16层以上20层以下的高层楼房,过渡期限为3年;

(四)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楼房,以及建造20层以上的超高层楼房,过渡期限为3年6个月。

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向需要回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出《回迁通知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在《回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办理交接安置用房手续,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安置住处的,自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回迁通知书》之日止,由拆迁人按其家庭常住户口,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5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在本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府房产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人民***府房产行***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管理、物价、教育、市***公用部门和供电、邮***、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土批准文件和附***;

(四)建设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上款所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重点建设工程、市***建设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由市人民***府组织统一拆迁。

拆迁人对自有产权房屋可以自行拆除。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应当委托拆迁。但拆迁人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十条、委托拆迁不受区域限制。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实行招标方式。拆迁房屋招标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府制定。

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委托拆迁合同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向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代办费。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一条、市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的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和小城镇户口手续。但因出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人复转退、婚嫁、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擅自改变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户型、套数、楼层、朝向、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费金额,停产停业补偿金额,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协议公证的,应当办理协议公证。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房产行***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安置房设计***纸,应当送市房管部门备案。

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和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权属。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产权确认书;产权不能确认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市房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管部门的,由市人民***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过渡用房或者安置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或者区人民***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市或者区人民***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折迁,或者由市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管线和公共设施等,由拆迁人同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拆除***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学校、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教育、市***公用部门和邮***、电信、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供水、供燃气、邮件传递、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供电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自行拆行的拆迁人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管理规定,拆迁工地必须设置围档。

第二十四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拆迁私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共有的楼梯、走廊面积按照其与所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居住平房调换到楼房的,补偿的建筑面积在扣除分摊的楼梯、走廊面积后,应不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但租赁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期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需要搬迁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发设备搬迁安置补偿费;对其中因拆迁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电话、有线电视、独户电表、水表迁移、以及安装有管道燃气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所需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相应补偿。安置房已有上述设施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有本市户口和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使用证件并实际居住的公民,或者有营业执照并有自己所有的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或者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易地或者就地安置。

拆除房屋用于市***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易地安置。

实施易地安置的,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应当提供不少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房或者周转过渡房。

第三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产权归已;房屋所有人未购买的,由房屋使用人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

第四十条、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无单独阳台、厨房、厕所的,在安置住房中按照规定标准设计的一个阳台、一个厨房、一个厕所不计算安置面积。

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一条、安置住房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安置住房设计***纸。

第四十二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产权归已;房屋所有人未购买的,由房屋使用人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从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每一区位的级差,每套住宅房屋增加8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并不结算价格;每套非住宅房屋增加10%至20%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重置价结算结构价格。

地段区位由市人民***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性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未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应当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费;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所在单位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该单位过渡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不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过渡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安置房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不得超过18个月;

(二)安置房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过渡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搬迁结束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住房、腾退周转过渡房。

第四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按照规定标准付给过渡费外,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一)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或者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单位,从逾期之月增加过渡费,其中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100%;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增加150%;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增加200%;逾期2年以上的,应当购买同类等面积商品房予以安置。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过渡费标准付给,其中逾期1年以内的付给100%;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付给150%;逾期2年以上的,应当购买同类等面积商品房予以安置。

由于房屋拆迁单位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支付逾期过渡费。拆迁人先行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可以向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房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可以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恢复原状。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违法所得金额的3倍以上5倍以下对委托双方分别处以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金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赔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建筑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安置住房设计***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置住房的设计不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施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交付安置住房,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周转过渡房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过渡房,并可以按照周转过渡房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仍不退还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向拆迁人双倍支付房屋租金,由市房管部门给予加倍罚款。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辱骂、欧打房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房屋拆迁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或者市***建设工程的拆迁,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出义务性贡献的,市人民***府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就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拆迁代办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等标准,***和省人民***府有规定的,按***和省人民***府的规定执行。***和省人民***府未作规定的,由市房管、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价格部门核定。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6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后,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条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7

就当前来说,土木工程建设涵盖了较多种类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很多施工项目都具备了系统的施工技术,但是城市的房屋拆迁却不然,由于这项工程施工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所以缺乏自成系统的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而毫不夸张的说,城市房屋拆迁施工能否顺利的进行与完成直接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鉴于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之本人在这方面略有了解,所以接下来在文中对城市房屋拆迁施工方法进行探讨分析,希望达到促进拆迁施工顺利进行的目的。

1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事先和业主进行协调与沟通,以期对拆迁的工作范围进行明确,使拆迁施工人员对所需拆迁房屋的结构、线路等情况进行了解与熟悉;第二,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严禁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并设置“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警示牌;第三,严格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之后经过技术交底才允许上岗工作;第四,为施工现场配置数名专业的安全员,对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遵循持证上岗的原则;第五,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将拆迁手续办妥当,对原有的基础设施予良好的保护;第六,保证拆迁施工对水电的需求;第七,施工之前将所有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准备就绪,促进施工顺利实施。

2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在房屋拆除施工的具体运用

2.1砖木、轻型砖混结构平房拆除施工方法。

施工方法:总的来说,这部分需拆除的房屋结构是由人工进行拆除,人工拆除的主要步骤和须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首先,专业的施工人员使用便捷、易携带且简单的工具进行人工操作,这些简单工具一般有撬棍、铁楸、瓦刀等,施工拆除的步骤一般是从拆除室内管线等设施开始,然后屋瓦、檀条,卸下屋顶材料及构件等,拆除过程中的废弃物传送到地面由地面分类人员进行专业处理,根据废弃物是否可以再利用进行分类,尽量保证这些废弃物中可再利用的材料能够被利用。其次,自上而下拆除墙体。砖墙的拆除一般是人工,不能直接推倒或拉倒。如若采用直接推倒或拉倒,就必须由专门统一指挥,确保人员安全撤离才能使用。但拆屋架时,可以借助简单的起重设备,如三木塔挂导链或滑轮。

2.2多层房屋建筑物拆除施工方法。

第一,房屋的室内管线以及门窗等设施都是采用人工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的,对于这些设施尽量进行回收和利用;第二,对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拆迁;第三,用拆迁附属设施后的剩余渣土铺垫道路,使得拆迁机械达到所需施工高度;第五,利用液压剪对屋顶、第五第六层进行拆迁,而对于第四层以下楼层直接用破碎锤和挖掘机相配合的方式进行拆迁。

2.3高层楼房拆除施工方法。

对于高层楼房的拆除:首先,应先组织专业队伍搭建脚手架。其次,切断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并拆除室内各种管线及设备、门窗等。对于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应注意回收。其次,拆除屋顶后,拆除屋盖结构。最后,如果对7~20层的建筑物进行拆迁,需要在建筑物两侧安装塔吊,破碎楼板的时候利用风镐,随后利用塔吊吊下,用自卸封闭车外运渣土;而外挂墙板一般是与内浇墙板连接的,属于钢结构的,用气割割断焊点后,再由塔吊运送,处理完外挂墙板之后,用风镐或高效无声破碎剂拆除内浇墙板,并由塔吊送至自卸封闭车中,运出施工现场。在建筑物自上而下拆除至离地面24m左右后,由人工拆除,主要采用机械加长臂液压剪拆除。这种施工方法对被拆除建筑物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对噪音要求严格的区域是最佳的选择。具体拆迁步骤有以下几点:第一,将自来水、管道、暖气等管道切断;第二,对室内的设备和管线拆完之后接下来需要拆卸门窗,集中运出和回收;第三,拆迁维护结构和建筑物的凸出部分;第四,对屋顶的保温层展开拆迁;第五,利用吊车水平运输大型构件;最后,利用自卸封闭运土车将渣土运出。

3构筑物拆除施工方法

对构筑物的拆迁施工方法包括以下几点:在对建筑物的结构、机械设备的情况进行了解之后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拆迁与爆破。但是必须事先制定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拆迁施工方案,并且只有在专家们集体协商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之后才能够拆迁施工。烟囱的拆迁措施如下所示:第一,从支搭脚手架开始到烟囱顶;第二,脚手架之外需要布置好防护网;第三,从顶开始向下进行拆迁,一直到地坪;第四,利用烟囱处理拆迁渣土,对渣土进行及时的处理。例如大型工厂烟囱的拆除,其方法一般是:首先,搭建脚手架至顶,并做好防护网,其次,自上而下逐步拆除,脚手架也应同步拆除;最后,拆除墙板,通过烟囱内传输,及时清理。

4厂房拆除施工办法

第一,采用人工拆迁的方式对厂房内的管线进行处理,拆迁完成之后进行分类堆放并集中运出拆迁现场;第二,对于厂房屋面以及保温层的处理宜采用人工拆迁的方式,然后拆除屋面构件之间的链接,利用吊车分几次吊下,利用专业工具破碎后运出施工现场;第三,拆迁完屋顶之后,接下来对墙体和维护结构进行拆迁,利用挖掘机或推土机将墙体推向安全的一方,注意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四,将结构物放倒之后使用专业机械予以破碎处理,并将分离出的钢筋运输至场外,将渣土堆积到合适的地方。

结语

通过笔者在文中的详细叙述我们不难发现,城市的建设、发展与进步与城市房屋拆迁施工有着直接的关系,后者甚至对前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城市房屋拆迁这项工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实际的开展过程也是极为复杂和繁琐的,施工中存在大量的质量漏洞和安全隐患,受到内部外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针对这一情况,我在文中对城市房屋拆迁施工方法进行了探究,我认为为了做好这一施工,应该使用正确的拆迁施工方法、并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开展施工,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为了提高拆迁效率,需要加大对现代拆迁设备的运用,最终达到建设城市的目的。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8

甲方:

乙方:

现有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中南区十巷1号房,由甲方承包给乙方拆除,为保证此房屋的拆除工作顺利完成,和甲、乙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以下条款:

一、拆除范围: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中南区十巷1号房的土建部份和基础,拆下的水泥块与砖渣需运走一部份。

二、材料所归:本工程的钢筋和废铁归乙方所有,砖块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价格为每块两角钱。

三、拆除费用:甲方补给乙方拆除人工壹仟陆佰圆整(1600元)。

四、安全责任: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工地完工后,甲方当场把补助的人工费和红砖钱一次性付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天津海事局烟台航标处原有设备房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天津海事局烟台航标处院内 工程内容:地面原建筑物、原建筑物地下外墙毛石基础的拆除及所有拆除废料外运,处置等。

二、 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经甲乙双方认价后,由乙方处理,且在决算中扣除。

第二条: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6月 4日 竣工日期: 20xx年6月 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 天

第三条: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叄佰捌拾玖元柒角肆分 (¥68389.74结算方式:乙方完成全部拆除清运工作后十五日内,甲方先预付预算造价的元)70%,余额待审定后一次性付清。(定额工日按53元/个计算)

第四条:甲乙双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 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等有关方面的施工技术交底,并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 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通讯等工作。

3、 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4、 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 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工程进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 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进入拆迁场地,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 负责对本协议所列的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行***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第六条:安全施工

1、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易燃易爆地段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七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房屋拆除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司(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现对xx区xx地段,xx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行***拆迁.现就房屋拆除一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拆除,经甲方审定,乙方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听从指挥。

二、 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乙方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警戒线,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统一标志,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拆除房屋前,乙方须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 甲方委托乙方拆除旧房面积约为叁仟平方米,其中贰仟平方米甲方不收取乙方的房屋拆除残值费,其余壹仟余平方米按5m2收取拆除残值,并由乙方向甲方上交拆除保证金壹万元整。在拆除工作按期、按质完毕后,退还乙方。

五、 拆除期限为:20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30日。

实际拆除面积以及交接时间按照甲、乙双方《房屋拆除交接验收表》为依据。

六、 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为 和李卫清,分别代表甲乙双方负责监督现场安全工作。乙方应配备专业水电工作人员,拆除前先对房屋进行水电线路的拆除,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 危险区域必须组织机械操作,费用由乙方自付。

八、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转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或按甲方要求进行场地平整。

九、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回收每户的水表、电表。

十、 在实施拆除过程与周边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工,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机械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

未完工部分,乙方须按5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费用均从乙方上交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9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协调工作。

2、充分调查摸底。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拆迁申请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在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拆迁及其安置***策关。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号)”的规定,对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策及有关材料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当在《日报》、《晚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方式。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或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当地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年月日《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府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并做好协商记录。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及时通知房屋使用人搬迁。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资料建档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正式档案。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建好安置用房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被拆迁人。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的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选择结果要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约定,受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安置用房位置、户型及面积的,应事先将变更情况告知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各种配套设施完备,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总费用。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备案。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1、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例10

第三条市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七条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九条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十条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第十三条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策规定进行认定。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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