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论文模板

金融机构论文例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赴英国、瑞士金融监管考察组.英国、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及启示[M].

[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3]冯祯林,李胜华.行业自律:中国金融监管的理性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金融机构论文例2

1鹤壁市农村金融现状调查

鹤壁市地处河南省西北部,临近太行山区,辖浚县和淇县两县,地区面积不大,人口约40万,其中主要为农业人口。工业不发达,农业也较薄弱,是河南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一个市。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很缓慢,尤其是农村金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据调查,鹤壁市有许多落后山区的农业还处于原始耕作状态,从播种到收割一切工作都是使用原始农具,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单产不高,农业抗灾能力差,受天气影响较为严重,是名副其实的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在这里农业仍是一个投资多、回报少、高风险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是中国农业银行,它是从农村发展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点延伸至县及乡镇,属商业银行性质。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农村的信贷扶贫;第二类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是***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它不吸收存款,其信贷业务只是界定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成封闭式运行;第三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及中国信合以此为基础而组建的农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都是***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越来越倾向于商业化经营,信贷重心逐步转向城市,如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采取信贷管理权限上收、组织资金逐级上存的经营方略,除了个别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县域乡镇营业所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这种“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偏离了其“服务农业”的基本宗旨,使农业金融在基层服务上出现断层。中国农业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贷款利息稍低,但对于高风险的农业,农行要求必须有抵押。而在农村,农民唯一的房产却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即便是当地的私营企业也只能按照“消费信贷”来办理。现在县级商业银行的工作就是接受储蓄,基本没有放贷权,地级市商业银行有些地方还可以放贷,有一些流动资金放贷权,但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权限。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需要贷款,就得层层上报,一直报到总行,总行审贷委员会开会,然后层层研究。从金融机构上看,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简单,他们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现在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中小企业够不上门槛,创业办市场还在讨论之中,并且规划中只上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而中国从资源禀赋上将最适合大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就很难觅得股本投入,他们不可能发行债券,只有通过一条途径——贷款。但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想要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撤并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仅50%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差不多70%~80%都放贷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在无形中成了鹤壁市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但农信社规模太小,吸收到的资金很有限,且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账坏账,无疑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力不从心。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区域随***府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依据金融资源的多寡而设立的。因此,在一些金融资源很不丰裕的地区比如鹤壁市就有大量网点机构仅仅是***府机关的配套设施。他们的经济效益差,入不抵出,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目前都在亏损经营。根据2002年3月9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从1998~2001年间,中国银行机构总数从1997年底的15251家降到2001年末的12529家,减少了2722家,下降了17.8%;1998年以来中国银行还采取撤销降格等方式共撤并县支行246家,县支行总数比1997年末减少了22%,中国建设银行共减少县支行3601个,1998~1999年建行累计净减少营业网点4000多个,经营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初步完成;中国工商银行2000年撤并各类机构和网点4000多家,撤销了13家二级行、242家县支行,2001年继续进行了大幅度的机构撤并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的某些省级分行从1997年初就开始了机构撤并工作,到2000年底,农业银行撤并网点5759个,县支行级机构降格为办事处89个。在鹤壁市也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现象,像中国银行在山城区、淇滨区两个城市内有网点,县域及乡镇本来就没有中行的网点。建行本在鹤壁集镇有一个网点,上年年底也给撤销了。目前集镇上仅有两家工行、一家农行及三四个信用社机构。据全国资料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仅邮***储蓄存款余额就达6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一位官员估计,其中有2/3的资金也即4000亿元来自农村地区,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放贷3000多亿,转出3000多亿。一位专家的测算是,每年倒流的资金应该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3农村金融面临的严峻问题及其对策

如上所述,一方面,农村资金多渠道被分流,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和资金供给不足,致使“三农”经济严重“贫血”。现实把一个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连同沉重的社会责任让给了农村唯一的合法金融主体——农村信用社,而他们的存贷比已经超过了70%。对于广阔的农村来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对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1)“堵漏”、“清淤”,减少资金分流,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根据农村金融实际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农行除外)要适度改革和调整在县域业务的运作结构,要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要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基层行扩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营造一个宽松的经营和发展氛围。同时建立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2)“开源”、“引水”,对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管理,调整结构,强化支农职能,真正肩负起“农村金融主力***”的作用。深化体制改革,要取消乡镇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资格,建立以县联社为法人主体的管理体制。多渠道地组织存款,养精蓄锐,增加资金实力。县乡各级***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存款,壮大其资金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清贷收息措施,加大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同时,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内帮”、“外助”,创造宽松环境,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和运作是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必须附之于必要的***策外援,建议国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历史包袱实行分摊消化、***策补偿、免征营业税等。地方***府要积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大局意识,视农村发展为己任,切实为农村金融“减负”。

参考文献

1扈照轼,杨琨.金融机构撤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2唐青省,高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思考——以宣威为例[J].时代金融,2006(2)

3陈卫华.仙桃市县域经济发展与金融服务的调查[J].中国金融,2006(4)

金融机构论文例3

2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规则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规则: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采用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和权力,重大事项须征得主任委员意见或委托后代行其职责和权利。列席委员,有权对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过程的公正性、民主性进行现场监督和质疑,但对会议审议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根据报审事项情况,经秘书处建议,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决定随时召开或取消会议。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会议秘书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列席人员情况。报告人向委员介绍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向委员介绍对审议事项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委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主持人作为委员时不得先行发表诱导性或倾向性意见。委员投票表决。会议秘书收集表决票并统计表决结果。主持人根据每位委员意见后,宣布表决结果,发表决定性意见,进行会议总结,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3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表决事项

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按“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意见设置。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及其说明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必须有占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同意”票方为通过。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不同意”票即为否决。上述条件之外的表决结果和主任委员根据项目讨论情况可宣布为保留复议。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会议审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进行否决。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并作为会议审议结论。

金融机构论文例4

(一)存差持续扩大

存差是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减去贷款余额之后的差额。自1995年起,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上开始出现存差现象,数额逐年扩大。尤其从2004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存差迅速增加,增幅上涨,“喇叭口”现象继续扩大。到2007年,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89371亿元和261691亿元,存贷差达到了127680亿元,是2004年的2.02倍(见表1)。这就说明,存差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存贷比例的持续下降是引起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重要因素。

(二)M1与M2持续背离

结合我国的货币统计规则:广义货币M1=狭义货币M2+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其他存款,可以看出,M1与M2之间的差额反映出了银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额。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广义货币M1和狭义货币M2均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2006年12月末,M2余额为345577.91亿元,同比增长15.67%,M1余额为126028.05亿元,同比增长17.48%,M1的增速超过了M2的增速1.81个百分点;2007年12月末,M2余额为403401.3亿元,同比增长16.73%,M1余额为152519.17亿元,同比增长21.02%,M1的增速也大于M2的增速,超出了4.29个百分点。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货币供应量仍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并且M1的增速反超M2的增速,商业银行仍存在严重的流动性过剩问题

(三)超额准备金居高不下

2008年4月末,超额准备金创下了历史低1.7%,并且据央行统计,从2001年到2008年4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季平均超额准备金率依次为6.8%、6.5%、4.5%、4.2%、4.0%、3.4%、2.9%、1.7%。虽然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平均仍维持在4%左右的较高水平,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的超额准备金率,从而增加了央行的利息支出成本,削弱了货币***策传导机制的作用。

二、流动性过剩的成因

(一)宏观层面

1.国家宏观经济***策的影响。为抑制经济过热过快增长,防止结构性失衡,截至2008年6月末,中央***府出台了相应的***策措施,明确提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扭转房地产市场和固定投资行业过热的局面,促使商业银行缩小对相关行业的贷款规模,贷款总量迅速降低。此外,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也加大了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剥离和核销力度,使其资产负债结构明显改变,贷款余额减少,存差不断扩大。

2.外汇占款规模扩大的影响。在WTO和“9.11”事件的背景下,我国的贸易顺差一直呈持续扩大趋势,再加上2002年下半年以来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大量的热钱涌入国内,使我国国际收支账户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的现象日益明显,外汇储备急剧扩大。而受原有强制性结售汇制度的约束,央行必须发行基础货币为巨额的外汇储备买单,致使本币供应量增加,最终表现为商业银行存款的增加。因此,为购买外汇而投放本币已成为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

3.金融市场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尚不完善,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投资品种单一、金融工具较少也使居民和企业的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再加之人们易受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使大量的现金资产向银行系统聚集,导致银行存款持续增加,资金难以分流,存差进一步扩大。

(二)微观层面

1.居民的高储蓄倾向。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但消费的增长却小于收入的增长,形成了大量的储蓄存款。这主要是由于:(1)与我国传统的理财思想、社会结构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2)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以及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体制改革使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增加;(3)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教育、医疗等费用持续攀升,大大增强了居民的储蓄意愿,减少了消费需求。此外,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十分悬殊,基尼系数达到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这样,大量的储蓄存款被掌握在了边际消费倾向较低的少数富人手中,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流动性过剩的危机。

2.资本充足率的约束。银监会为防范金融风险,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日益规范和严格。在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要求所有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一硬性条款的约束,使商业银行不得不缩小贷款规模,降低信贷资产比重,从而加剧了银行的惜贷现象。

3.银行经营方式的缺陷。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仍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收入来源仍主要依靠存贷利差。而在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法通过主动调整存款利率的方式改变居民的储蓄意愿,更不可能拒绝客户的储蓄要求,最终,只能放任银行存款持续增加。

4.直接融资工具的替代效应。随着我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可供选择的融资工具越来越多,尤其是短期融资券,凭借其低利率、低成本、低约束的优势获得了更多企业的青睐,由此便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求,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缩小,存差扩大,流动性过剩问题加剧。

5.诚信体系不完善。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欠佳,企业诚信意识匮乏、信用缺失现象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由此导致两方面的负面效应:第一,大量的闲置资金堆积于银行内部,贷款减少,存差扩大,单位资金的管理成本不断提高;第二,业绩优良、声誉较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业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焦点,而规模小、风险大、信誉低的中小企业却难以获得贷款,从而导致真正需要融资的企业无法有效的从银行获取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孙建潮。基于宏观角度的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分析[J]财经科学,2006(7)

金融机构论文例5

2009年9月11日,对中国反洗钱工作来说,这将是有历史意义的一天。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这天上午,一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在人民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悄然举行。***、***等***有关部门也派要员出席。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处长杨兰亭介绍,就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来讲,这种规格的会议还是第一次。11日央行的会议上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这标志着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危害极其严重,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款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根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有重要作用。除了以刑法措施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外,我国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建议要求,国内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建议在一个尽可能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只是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了利用银行,还利用各种形式的公司以及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必须拓宽反洗钱措施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策性银行,邮***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属于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二)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必须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客户保密制度,使金融保密制度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要求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上述要求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由于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的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否为他本人进行交易产生怀疑时,尤其在住 所公司 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获得掌握客户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所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难以得逞。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三)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为加大我国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治稳定,要借鉴国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要求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是1万美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交易。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3. 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国外有的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的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的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的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4.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每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交易,且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 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非银行机构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5. 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国外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反洗钱机构直接调查。如罗马尼亚“防范与打击洗钱行动署”由***府***直接立案调查,在掌握证据后10天内向总检察院起诉。二是反洗钱机构无调查权,将可疑情况提供给***机关调查。如美国***机关根据金融犯罪***网络提供的可疑情况,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小组不是常设机构,是根据不同任务组成的临时工作组,任务完成,小组解散,人员回原单位。具体牵头单位也是根据工作任务决定的。如是***洗钱,由美国禁毒署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若是走私洗钱,美国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我国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可分两种情况:如是***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若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将逐步推动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减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四)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有意从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职员、董事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代表,对可疑交易的报告,只要是遵守规则善意进行,不论结果如何,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由任何法律、法规或行***规定所予以的刑事、民事或行***责任。这种善意免责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必须善意进行,只要善意依法披露,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意、恶意泄露金融信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免责规定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与***府合作,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以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那么,银行等单位如何识别大额可疑金融交易呢?即规定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标准。美国银行防洗钱工作指南规定了50多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认为是可疑金融交易,须向***府有关部门报告。例如,使用单位帐户存取款,主要用现金而不是支票,帐户内存有大量本票、汇票,而开立帐户人的经营状况却与此不符;把资金存入多个帐户,但存入每个帐户的金额通常都低于需报告限额,然后,再调集每个帐户里的资金到某个主帐户,并转帐到国外; 某业主同一天内在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打入几笔存款;帐户在接受了许多小额电汇或者帐户使用发票、汇票存款后,立即将绝大部分存款(留下少量象征性的存款)汇到另一个城市或国家,而上述活动不符合客户的经营状况;某客户突然还清了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正确解释资金的来源;某客户不愿提供强制性报告所需的信息,不愿填写报告,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经常收到大量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一些银行职员生活奢侈,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注意不愿休假的银行职员,等等。我们在制定大额可疑金融交易标准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使其符合我国实际。有的国家认为,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在自愿报告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考虑到即使是自愿报告制度对许多国家来说也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改革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因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和自愿报告制度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其一,1994年之后,在***中央、***领导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并进而引起了竞争的激化以至于竞争的无序,导致我国金 融秩序混乱。其二,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渠道”。其三,金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高,使规章制度俱成空文。其四,如实行自愿报告制度,若有金融机构故意不报,那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因此,要使对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予以配合和保证,其中有关披露信息免责规则、不对客户泄露信息规则以及报告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五)处理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资金问题的措施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措施带来的挑战。大量的洗钱活动表明,有些国家加强反洗钱行动可能导致洗钱渠道移动到不具有或不具有充分的反洗钱措施的国家,通过这些天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国内金融系统的清洗,然后安全回到对洗钱加以控制的国家,完成洗钱的整个过程。针对保密天堂所造成的问题,建议我国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有或没有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交易应特别予以注意。但要真正解决洗钱者利用保密天堂洗钱的问题,有关国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和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逐步形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控制洗钱的法律规则。已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可以自己的反洗钱措施影响具有保密天堂性质的国家,但不能将自己的国内法措施强加给他国,强迫他国采取自己所采取的行动,也不能在他国范围内要求违反他国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措施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重要,只要这种措施涉及到他国,就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靡匀妨ⅲ趴赡苁垢么胧行凳⑹蛊湔嬲迪治す屎推胶桶踩哪康摹?(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美洲国家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发展、补充内部方案、***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建立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开展持续发展的雇员培训项目,诸如“知道你的客户”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具有***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中止营业或许可证,或中止、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措施 。我国可以借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来发展和完善自己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之,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参考数目1. news.eastday>>今日关注>>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影响重大(2009年9月18日)2. 邵沙平著:《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1~80页,第148~154页,第237~239页3. 甄进兴著:《洗钱犯罪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0版,第4页,第121~126页4. 阮方民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第364~369页

金融机构论文例6

由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性和破产倒闭的破坏性,各国都对出现财务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金融机构予以挽救,以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接管就是这样一种挽救措施。自上世纪70年代英格兰银行宣布接管SlaterWalter帝国银行部,成功避免一场可能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接管制度。如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规定了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接管制度。此外,美国1989年的《改革﹑恢复与加强金融机构法》也规定了对银行的改组与整顿措施,这些措施实际上也属于接管的范畴。[1]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接管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当年即发生了首例金融机构被接管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此后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如《保险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接管制度。十届全国人大会***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在第38条重申了该制度,并且拓宽了接管的适用对象,在法定条件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可以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接管而且可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接管。但必须看到,我国的金融机构接管立法还是不完善的,不但在接管对象上留有空白如没有明确规定对证券公司的接管①,而且缺乏对接管制度的细化规定,实施过程中随意性极大,透明度不高,近期南方证券被接管一案②即将以上弊端暴露无遗。本文旨在对金融机构接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澄清误解﹑达成共识,并期对不断发生的接管实践及所应制定的《金融机构接管条例》有所裨益。

一﹑接管法律涵义的重构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全面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力,采取一系列整顿和救助措施,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从法律上讲,接管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接管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业务经营实施的强制性行***干预措施,通过对被接管机构的业务实施全面控制进而进行重新整治;第二,接管是一种具体行***法律行为,其为法律所保障,表现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而实施的金融行***管理行为。在接管法律关系中,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身份为行***主体,被接管的金融机构属于行***相对人。被接管机构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接管决定提起行***复议及行***诉讼;第三,被接管机构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操作实践也是将接管作为一种行***程序来加以规定和运用的。如我国《保险法》第113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的规定执行。”这些法律对接管的规定仅限于行***干预层面,根本没有涉及法院的司法参与。在仅有的几例接管事件中也是由监管部门直接接管决定而实施行***接管的。

笔者认为将接管定义为行***接管并不妥当,其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的最棘手的难题就是行***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这是因为在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过程中,法院的司法权随时可能介入。介入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接管机构对监管部门提起行***诉讼;(2)被接管机构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3)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与被接管机构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法院介入,使得对金融机构的行***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进行,势必会引发行***权和和司法权的冲突,从而产生何种权力应优先适用的立法选择问题。而对于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挽救,必须要及时进行,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公众心理恐慌或挤兑现象,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有观点主张可通过规定金融机构对监管部门提起行***诉讼须以行***复议为前提即当事人在提讼前应先申请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3]但这只是推迟了两权发生冲突的时间,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冲突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地会分散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从而减损其接管的功效。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一般认为应遵循“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即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接管的过程中,如果被接管机构的适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则监管部门应中止接管,由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作出裁定。实践中,鉴于金融业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特殊性,各国一般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我国相关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有实施接管的必要,则可以不批准破产的方式来恢复已中断的接管。但经过如此一番折腾,恐怕接管的时机已过,金融机构不得不要宣告破产了。可见,坚持“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很可能会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至于第三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似乎亦有坚持“司法权优先”原则的必要,至少不应排斥司法权与行***权的同时运用。因为对被接管机构提起关于财产关系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是被接管机构的债权人,而接管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各国并非如此,而是奉行了“行***权优先”的原则,在接管实施过程中,法院可裁定中止与被接管机构有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在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期间,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的《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众所周知,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但对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以及对它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则往往是依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4]在法律思想的变迁过程中,法的社会本位思想逐渐形成并占据了主导地位,现代立法在私权利益与社会本位的冲突选择之间通常也会眷顾后者。接管虽有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面,但其更多的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因为如果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挽救失败,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引发连锁性的金融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此可见,接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种措施,更多的是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这也佐证了金融监管法的社会本位特性。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接管所体现的核心理念与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可以说,接管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整。实际上,如果借鉴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对接管的传统定义进行改造,其将会更具操作价值,并且前面所述的几种两权冲突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

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因而重整程序一般适用于大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2)重整原因宽松化:当债务人有不能支付之虞时,即可开始重整程序。(3)程序启动多元化:重整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适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提出。(4)措施多样化:重整计划内容丰富,措施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与让步,还包括企业的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离﹑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5)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一经开始,不仅正在进行的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且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当中止。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重整程序的开始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重整程序中所指的重整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这是对传统民法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变通,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7)参与主体的广泛化: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参与外,重整程序还规定了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不仅可以申请企业重整,而且对重整计划的通过有表决权。[5]通过以上对重整制度的考察,笔者认为接管实质上就是一种重整,二者在立法理念与基本特征上均是一致的。只是由于金融业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的接管在许多方面与破产法上对公司的重整有一定的差别。这些差别集中体现为:在重整程序中,为了协调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法院作为中立方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无论是重整程序的开始﹑重整人的任命还是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法院均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在接管过程中,法院的介入主要是体现接管程序的司法属性,其介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法院在接管过程中所作出的一系列裁定以及在接管申请提起后对金融机构各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所进行的种种限制措施诸如停止一切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等的合法性,而该过程中一些实体性的权利则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实质性行使的。比如,就程序的启动与开始来说,重整程序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并且法院在经过对重整申请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后,才会作出重整程序是否开始的裁定。然而,对于接管程序的开始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如果是金融机构自身或其股东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接管申请,则法院应仅对申请作形式审查而将实质审查的权利交给金融监管部门行使,只有在监管部门认为金融机构具备接管原因及挽救希望时,法院才可以作出开始接管程序的裁定;如果监管部门向法院提起对某一金融机构的接管申请时,法院只需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在监管部门提交了该机构具备接管原因及挽救希望的有关证据资料并且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便应立即裁定开始接管程序。实际上,将接管界定为一种司法程序并非笔者在此的杜撰,国外也不乏如此立法的先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可以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接管,但其接管必须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荷兰等国亦有类似的规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将金融机构的接管作如下的定义: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法院的监督与参与下,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组织实施的旨在恢复其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的司法重整程序。

二﹑接管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为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接管的概念,有必要将其同以下概念加以区分:

1﹑接管与整顿

整顿在我国金融法律指监管部门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一种具体行***行为,整顿组织通常并不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只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整顿有停业整顿与非停业整顿之分。我国《保险法》第109条至112条对整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规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一般来说,整顿是接管的前奏,如果整顿失败则很可能进入接管程序。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60条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而且,接管是监管部门清理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更为坚决的措施,监管部门任命的接管组织会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并负责其全部经营活动的开展。

2﹑接管与关闭(撤销)

金融机构一旦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等原因而陷入财务困境,就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许可,关闭撤销。由于大的金融机构涉及的社会利益关系非常复杂,通常被关闭撤销的可能性要比中小金融机构小的多,因此,关闭撤销的问题主要为中小金融企业所面临。关闭撤销应定性为行***处罚,但2001年11月23日***令第324号《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2条规定,又把“撤销”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依据该条,似乎所有的撤销行为都应属于行***强制措施。但是,根据该条例第5条“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和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之日起生效”,综合分析判断:撤销行为属于对金融企业的否定性评价,行***处罚的含义很重,而且“关闭”、“撤销”行为必然伴随“吊销许可证”。既然“吊销许可证”是行***处罚的一种,那么金融监管者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应当视为行***处罚。[6]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金融机构被关闭后,必须进行强制清算。即金融机构一旦被宣布关闭,就必须要进行清算,直至注销其法人资格,彻底退出市场。而对于陷入困境的大的金融机构即使出现严重的违规经营或资不抵债,监管部门也不敢贸然采取关闭措施或提起破产申请,而会采取一系列的挽救措施,以避免连锁性金融危机的发生。接管即是一种常用的挽救手段,近期相关部门对南方证券的接管就充分体现了监管者的良苦用心。如果接管成功,则金融机构将恢复经营能力或被并购;如果接管失败,则金融机构可能会被关闭或被宣告破产,从而退出市场。

3﹑接管与托管

托管是同关闭联系在一起的,一家金融机构被关闭后,便可以进入托管清算阶段。在我国,托管单位由关闭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委托的金融机构或是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关闭机构债权债务的清理。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规定: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机构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托管费用列入清算费用。笔者认为,无论是清算组委托的托管还是监管部门指定的托管,托管组织与清算组或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应由信托法来加以规范。但目前我国对托管的程序﹑期限﹑后果以及托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托管组织与委托方及被关闭机构自身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关系等几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托管处处留下了行***干预的痕迹,干扰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实践中对于托管的操作也极不规范,如近期中国证监会指定中信证券托管富友证券以及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的案例中,托管都是在证监会没有对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实施行***关闭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实施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从程序上来说也很不合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证监会认为违规的证券公司有挽救的价值和必要的,应该向法院申请进入接管程序;如果证监会认为无挽救必要的,可以先对违规的证券公司实施关闭,然后指定某证券公司对关闭机构进行托管清算。

三﹑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的立法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接管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笔者注意到最近媒体报道的银监会年内立法规划中也无关于完善接管立法的计划,可见这一立法缺陷还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本文将接管重构为一种司法程序,以下将在这一理念下谈谈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重点应该解决的问题:

1﹑关于接管的条件

接管的法定条件是构成金融机构经营的实际危机或可预见的危机,如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债务﹑有可能严重损害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利益等。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认定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在预防性监管措施下颁布的经营风险指标以及行业的一般经营水平。比如以商业银行为例,可借鉴美国骆驼评级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考量资本﹑资产﹑管理﹑收益和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评级体系,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作为接管的具体标准。[7]

2﹑关于接管申请人

有权提出接管申请的不仅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包括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自身﹑持有一定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和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及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期限的金融机构的股东。

3﹑关于接管申请的审查

法院接到接管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接管申请进行审查,以作出是否开始接管的裁定。法院对接管申请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接管申请人是否适格以及接管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实质审查即金融机构是否具备接管条件是否具有挽救价值的权利则要赋予监管部门行使。

4﹑关于法院作出接管裁定前的救济措施

因从法院接到接管申请到作出是否开始接管的裁定前有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有可能发生金融机构转移资产或其他影响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故应对此规定救济措施。常见的措施有:(1)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保全处分;(2)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限定,如凡是带来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均应在接管组织监督下继续进行,而靠利差和资本增值获利的业务必须中止;(3)破产﹑和解与金融机构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执行程序及诉讼程序的中止。

5﹑关于接管组织

从接管程序开始之日起,被接管的金融机构不再行使经营管理权,而由接管组织代为行使,接管组织对外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接管组组长成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接管组织由监管部门负责组成,其成员主要是具备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人员,可考虑从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同业公会中选任,并有必要规定接管组成员任职的积极与消极资格。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金融机构﹑保护相关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准则,接管组织及其成员不应有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6﹑关于接管计划

接管程序中存在两种计划,一为接管计划,二为清算计划。接管计划是指以旨在维持金融机构的继续经营,谋求金融机构再生的计划,它规定债权人﹑股东及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挽救手段等,是接管程序进行的指针。清算计划则是指以偿还债权为目的的计划,其以清偿债务为唯一目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节省程序间相互转换所需要的成本。若不允许清算计划的存在,一旦接管计划执行不能或因其他原因废止程序时,则可能转化为破产程序。这样就需要诸多成本,故不如在接管程序中直接解决这一问题。但清算计划在接管程序中不具有实质意义。

金融机构论文例7

存(贷)差是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差额,存款大于贷款是存差,贷款大于存款是贷差。存款余额的增加、贷款余额的减少,以及两者的同时变动都有可能导致存差的出现。下面我们从宏观的角度对存差的出现进行分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占用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传统的三大货币***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它最初的功能是保证商业银行应对意外的支付需求,而现在已经演变为中央银行管理银行体系流动性的辅制度安排或工具。而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从形态上看,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存款准备金的出现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变相的减少了可以发放贷款的总量,有助于存差的形成。

在我国的货币***策实践过程中,传统的三大货币***策工具中的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策对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明显。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经济“过热”,从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先后5次调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特别是2006年7、8月中旬先后两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各0.5%,调整后比1999年高出了2.5%,达8.5%。另外,各大银行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大约在3%左右,两者合计达到了11.5%左右。按照这一标准,2006年8月末的银行存款中约有3.7万亿元准备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

二、外汇储备的激增,导致投放的基础货币增加,进而影响存款余额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指定的银行。近年来,我国的贸易顺差增加迅速,特别是2005年,全年外汇储备增加达到了2089亿美元。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的外汇储备达9411亿美元,比1999年底增加了7864.2亿美元,增幅达608.4%。由于大量的外汇涌入,为了稳定汇率,中央银行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来干预外汇市场。按照我国美元对人民币1∶8的汇价计算,从1999年底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由于外汇储备的增加大约多投放了约6.3万亿元人民币基础货币。虽然投放的基础货币不一定都转化成为存款,但是基础货币投放量的增加必然会增加货币存款余额,从而加大了存差扩大的趋势。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

从银行的资金来源看,情况一般比较稳定,特别是在我国存款是非常有保证的,一般不会出现存款损失。然而银行贷款却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为了促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使其轻装上阵,从而增强其竞争力,我国在先后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通过挂牌出售、核销等方式处置这些不良资产,累计总额达到了数万亿元。另外,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而直接核销。这些剥离与核销的不良贷款直接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中除去,使得贷款余额减少,存差相应增大。四、银行业在提高资产多元化的过程中,促进了存差的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银行业严格执行分业经营,主要的业务还是传统的存贷款及其相关业务,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保险等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盈利主要还是依靠的“吃利息差”。据统计,我国银行69%左右的利润来源于存贷利差。

金融机构论文例8

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

(一)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紧迫性互联网金融从2012年兴起,经过急速的扩张和发展,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和行业的洗牌,已从完全竞争市场向寡头市场发展,互联网金融资源越来越向少数几家优势电商集聚,而主要行业领导电商为了追求市场份额特别是行业垄断权、定价话语权和垄断利润,通过商业战略和技术手段为行业进入者设置了诸多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壁垒。按照行业发展的一般规律,资源要素和产品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后继者想要进入行业分取利润一杯羹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大,替代现有行业主导者成为行业新的霸主的难度可想而知。我国国有五大行以及主要的股份制银行都意识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应对策略,制定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战略布局。银行纷纷试水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深藏于现象背后的深刻原因。客观上,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科技发展的大势不可逆转;主观上,银行也已经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能否有效利用互联网金融关系到银行发展,因此纷纷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和主动应付的姿态,希望在互联网金融这一趋势潮中占据制高点,形成新一轮发展的动力。银行的有效出击和抢占制高点策略为其他金融机构有效发展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使得我们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力,能否在合适的时机应对关系业务的拓展,关系盈利的增长和盈利空间,关系能否突破现有业务模式、规模的束缚,关系公司整体的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将积极有效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上升为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的高度上,为公司冲破束缚、实现跨越式发展打下基础。

(二)战略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时代特征以及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为了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把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金融和信息化列为公司的重大发展战略。公司应注重线上线下业务的整合、协调、统一,实现线上线下业务的交错、互补,实现线上线下的相互促进,实现线上线下的两条腿协调行走。长期来看,公司要将线上业务作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力争将线上业务做大做强,做出具有高度信誉度、强大社会影响力、覆盖面广、技术先进、管理有效、商业模式新颖、客户认可度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少数主导企业之一。短期来看,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需秉承避实就虚的策略,尽量避免与优势电商的正面交锋,通过制定差异化的移动互联网发展战略,利用公司在金融产品服务领域的优势,循序渐进、有步骤、有条件、有针对性的发展。在稳步发展B2C的基础上,主抓B2B的发展,特别是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在资产处置和资产收购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资产总量高、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大型优质客户。在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初期,要紧紧抓住这些客户资源,以他们为核心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实现短期内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这种发展战略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

(三)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上的创新,应该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在符合监管要求以及自身企业发展战略的前提下,按照资源最有效配置的原则,以现有业务和平台为核心和立足点,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渗透互补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向现有业务的上下游延生扩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线上线下的优势互补,弱势互抵,逐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和盈利空间。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现有的金融资源服务优势选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为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现有业务优势互补的业务类型,包括B2C、B2B业务特别是供应链金融业务。

1.B2C业务B2C业务是现有的电子商务主导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几家大的电商企业垄断电子商务市场的局面。作为后继者,要想成为后起之秀,按照常规的发展模式借鉴电子商务主导企业的经营模式显然很难成功。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金融服务优势,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载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势金融产品与服务融入交易当中,这样的商业模式可以避实就虚,在强化自身优势的同时,避免与大的电商正面交锋,采取迂回战略,实现快速发展。(1)搭建平台搭建一个服务质量高、客户体验好、汇聚人气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评判一个企业或者是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的重要标志。要想发展互联网金融,就要做实电商平台。搭建平台的途径有自身研发、与现有的主导电商合作、或者是通过兼并收购等。综合考虑发展的可行性和主动性两大因素,收购现有电商企业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理想之选。尤其是可以选取彼此重复度低的平盟商,建立资源互补型的大电商平台。(2)发展平台在成功兼并或者收购一家或者几家电商之后,要整合被收购企业的业务资源和优质资产,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色,制定进一步的互联网发展战略。B2C商城可以采用网盟和自营的双重模式,发展的初期推出限时抢购、限时抢批、降价竞购的策略促成交易量的攀升。同时,采取网络、平面广告等营销策略积极培育电商平台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价廉质优的大众受益下,实现流量的几何级增长,培育以社交网络为载体的外部性,在短期内实现对电商平台的感知-认知-吸引-依赖的过程,迅速提高电商平台交易流量,为公司的下一步发展———融入优势服务和产品、进行大数据分析打下基础,因为电商交易流量和交易金额的速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成败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电商平台的功能界面要时刻体现民主化和方便快捷的操作理念,早期可以通过自营、加盟甚至与其他电商合作的方式,通过吸引企业、分销商免费入驻的方式,免除传统电商企业的进场费和交易费,快速做大市场。B2C的经营理念是贴近大众、贴近市场。因此,在功能的设置上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有机结合,照顾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要让消费者意识到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方便、快捷的。根据金融企业做电商平台的发展来看,电商平台的容量边际成本很低,但随着交易量的逐步上升,物流、仓储等问题就会显现出来。与专业化的电商平台相比,线下的物流效率、仓储空间成为制约金融类企业创办电商平台的最大瓶颈。其实,这一困扰多数金融类企业电商平台的难题并不是难以解决。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几家大型物流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保证物流的时间和效率。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当中积累了物流基地的客户公司可以以这样的物流基地客户为突破口,建立基于诚信、合作基础之上的再度合作,租用物流基地客户的基地,通过此类客户寻找其他物理网点的基地信息,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全国重要城市的仓储物理网点,突破物流、仓储的短板限制。(3)融入产品和服务金融企业做电商平台不只是做电商平台,更大的目标在于利用这样一个载体积极销售有特色、占优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样的载体可以将金融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融入到交易过程当中,从而提高社会认知度、扩大销售渠道,拓展客户来源,解决线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约束,提高利润增长点。

金融机构论文例9

一、地方财***注入资金,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均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议地方财***从每年的财***预算中切块,或选择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向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适度注资。但是,由于财***关注的目标较多,财力受到很大限制,因此,由地方财***定期、大量地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金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在转轨经济条件下,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财***收入的增长速度,即便财***状况好转也将难以满足增加资本金的巨大需求;同时,还不能因财***参与而改变中小金融机构性质,因此地方财***注资也只能是救急式的“蜻蜓点水”。

二、扩充法人股份,改善股本构成

增资扩股,改善构成,需要中小金融机构在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通过扩大社会法人入股、内部职工入股等多种渠道参股,完善募集股金方式和资本管理办法。据调查统计,当前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本金结构中,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扩充速度和占比迅速提高,而法人注资却寥寥无几。从改善中小金融机构股本构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角度,中小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面向企业法人,核定限额或比例,扩充法人股份。结合目前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大批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城乡居民金融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一方面其资本积累需要新的投资领域,追求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另一方面企业规模扩张和发展需要完善的和优先的金融服务;同时,根据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趋势,法人组织向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既有***策规定的优先支持,也有其内原性的扩张动力,因此,要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入股中小金融机构,应鼓励提倡按市场化原则进行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联合,从而增加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建立起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为中小金融机构转换机制,按基本准则进行市场化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发展平台。

三、税前核销不良贷款,提高利润留成

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挖潜,提高财务效益,从利润中留存积累,通过法定程序转作资本金。留存利润是西方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增长的最主要来源。但这必须以拥有较高的利润率为前提,因而它具有资本积累速度慢的明显缺陷。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中小金融机构形成的经营包袱过于沉重,至今难以消化。与此同时,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也已成为制约中小金融机构利润率提高的严重障碍。因此,从审慎监管角度考虑,***府有必要以法规形式规定,若当年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8%,那么,一是给予优惠的税负***策,即以税前利润分期弥补收回无望贷款和累计亏损,至少核定一定限额或比例;二是其税后利润扣除必要提取外,将股东权益部分留作补充资本金,随着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资产效益的提高,通过新增利润和新增股东权益留作补充资本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四、足额提取准备金,扩增附属资本

在我国,作为附属资本的呆坏账准备金没有分一般、专项和特别三个层次。目前按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呆坏账准备金,实质上直接用于核销呆坏账,这种呆坏账准备金严格意义上说,起的只是专项准备金作用;按贷款余额1%计提的呆账专项准备金,事实上也属于与单项资产和某类资产贬值相关的呆账准备金。上述两类准备金均不属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一般准备金,故不应纳入附属资本。其实,按现行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即使不断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基数和比例,相对大量的呆坏账而言也仍不能满足冲销需求。因此,从稳健经营、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建议改变现行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提取能够计入附属资本的一般呆账准备金,以用于中小金融机构弥补未来的不确定损失,真实地反映附属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同时建议按贷款质量的分类结果逐年提取不同类型的专项准备金,作为银行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直接准备。

五、拓宽募集渠道,从股票市场筹集资本金

在我国,从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看,资产总额小、资产质量优、发展速度快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他增补资本金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上市筹资以壮大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显然是目前行之有效的选择。这种方式可以使中小金融机构降低负债率、提高信誉、增强借款能力,同时降低借款成本,并且通过发行股票期间的宣传,能够有效地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知名度,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也可以进一步加快改革,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巴塞尔协议规定附属资本在总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50%,如果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多余的附属资本,增加一个单位的核心资本,就等于增加两个单位的总资本,因而通过发行股票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其效果更加明显。上市融资也应是目前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筹集、增补资本金的基本途径之一。

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返还营业税充实资本金

金融机构论文例10

(二)完善内部征信机制和外部征信环境

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控制可以从内部控制和外部完善两个角度来完成:从外部风险控制环境来看,需要由***府主导,整合各个行***机构、商业机构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农村信用评级机构,并推动建立农村地区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奖惩制度,推动完整、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依据。从内部风险控制来看,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内部信用评价机制:第一,对于有资金实力的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尽快实行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完成信用记录电子化,建立银行代码,接入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资源的共享。第二,对于资金实力薄弱的小型金融机构,从机构内部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事前控制指利用“本土优势”对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调查、核实,建立客户资信档案,随时修订、完善、补充新内容,实现客户档案的动态管理、跟踪与维护,并根据客户财务信息建立分析模型,划分信用等级,以此为依据做出信用决策。事中控制指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进行信用审核,主要针对贷款期限、额度等内容严格审核,贷款合同中要有信用风险保障的相关条款。事后风险控制指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应对交易客户进行动态的维护、管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对风险定期评估、排查,建立呆坏账责任追究制度和黑名单备案制度,对呆坏账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追责,对客户分类为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三)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从外部环境来看,***府应建立以财***投入为导向的担保体系,扶持成立行业信用担保协会,注资成立行业担保基金;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建由农业专业合作社合资成立的专业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户或小型农业企业提供担保。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内部来看,首先需要创新农村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因地制宜的设计新型抵押、担保资产,扩大抵押担保品的范围,探索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船权、土地流转经营权、水域滩涂、荒山、荒坡使用权等资产为抵押品的担保形式,可以尝试与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户签订抵押协议,并在村镇***府备案的抵押方式。

(四)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和风险对冲机制

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采用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方式,为种植业、养殖业等承受较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行业进行投保;并且出资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农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也可以通过财***补贴、税费减免等手段,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其次,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鉴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风险大的现实情况,由省***门出资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列入省级财***预算,用于扶持历史包袱重、经营风险大的农村地区金融,加快甩掉历史包袱以及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后,应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锁定经营利润、套期保值的功能。农产品生产承担了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容易通过农业贷款传导给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应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锁定经营成本和利润,规避由经营风险带来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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