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0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1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郊各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密闭化,并积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市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报市人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八条 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卫有关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做好所承接的环境卫生经营业务,提高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果皮箱等)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

(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公园、旅游点、体育、文化等场所及车站、公交始末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容器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外观应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移、拆除、封闭和毁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 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居民应按环卫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塑料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存放各种生活垃圾的塑料袋,应完整不破,袋口扎紧不撒漏。水域沿岸单位、船舶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收集。禁止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江、河、海域内。

第十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在规定的时间,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或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以及长度超过1米的旧家具、办公用具、废旧电器及包装箱、箩筐等大件废弃物,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 医院垃圾、放射性垃圾、传染病人的垃圾、动物尸体等有害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中产生的渣土垃圾应自行清理,或委托环卫管理部门有偿清理,不得混人生活垃圾中。

建筑工程渣土、泥浆的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及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七条 垃圾收集后,垃圾容器应及时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做到车走场净。

第十八条 环卫管理部门和驻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应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垃圾袋装和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不得暴露运输。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应经常清洗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完好。装运生活垃圾不得超载、吊挂,行驶途中不得飞扬、撒漏。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委托其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及设置生活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

对居民可按一定标准收取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所收款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收取。

第二十一条 在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补建或限期改正,拒绝不建或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搬移、拆除、封闭和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环境卫生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坏污染环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方式、地点、时间和其他合理要求,随意倾倒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至三千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投放大件废弃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每件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六)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未将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垃圾车辆不加密封,在运输途中超载、吊挂、飞扬、撒漏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未按市环卫管理部门规定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哭的,或放置容哭数量不够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有关规定,将有毒垃圾、特种垃圾及渣土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百至二干元的罚款;

(十)未按规定缴交或逾期不缴交生活垃圾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已造成污染环境卫生的,应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市人民***府办公室海府办函[1994]118号文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类型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常用的垃圾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局是市***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定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城市管理行******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局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城市居民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单位、门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收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收集;村庄内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三)城乡结合部无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界定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四)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收集;

(五)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收集;

(六)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沟渠、游(娱)乐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

(七)经批准早市、夜市、沿街摊点,其经营者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收集各自产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的生活垃圾,由铁路部门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物。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行有偿统一清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清运。

垃圾转运站(点)的生活垃圾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堆积。道路两侧垃圾容器内的生活垃圾,清运人员必须在早7点前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运输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拉乱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行******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进场路线***、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造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者,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3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局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局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和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垃圾途中扬撒、遗漏,严禁运输垃圾车辆带泥出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十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个人每次罚款5—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200元;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以10—500元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批准的垃圾收集容器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发〔〕74号)和市物价局、市市***管理局《关于加快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价费发〔〕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济青高速公路以南、寿阳山路以西、宝通街以北、西外环路(宝通街)以东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农贸集贸等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运营车辆等以及该范围内由县级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征收标准和计费方法

第四条根据县物价局、市***局《关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价字〔〕4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阶段执行如下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

1.居民:(1)居住户每户每月5元;(2)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

3.企业:(1)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2)商业、服务业、娱场所和停车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2元。(4)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

4.医疗卫生:(1)对没有设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2)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2元。

5.农贸、集贸市场及各类市场每摊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2元。

6.交通工具:(1)客车每座每月0.5元;(2)出租车每车每月5元;(3)货车每吨每月2元。

(二)起征收标准:

1.居民:(1)居住户每户每月10元;(2)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6元。

3.企业:(1)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2)商业、服务业、娱场所和停车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4元。(4)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

4.医疗卫生:(1)对没有设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2)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4元。

5.农贸、集贸市场及各类市场每摊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4元。

6.交通工具:(1)客车每座每月1元;(2)出租车每车每月10元;(3)货车每吨每月4元。

第五条对城区内以下单位和居住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减免者可凭有效证件,经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

1.义务教育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2.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居住户(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为依据);

3.低保户(以民***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

4.五保户(以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四章征收方式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两种方式。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征收或代征单位的征收成本费用,由***门从其收取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额中按8%的标准给予返还。

1.居住小区内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小区物业公司配合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2.生产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3.城中村居民、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相关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代征。城中村主要包括下列自然村:

城关街道20个自然村:(略)。

经济开发区15个自然村:(略)。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财***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局代征。

5.有明确开办主体的各类市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标准核定征收数额后,由市场开办主体代征,各类摊点群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6.卫生医疗机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7.交通运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标准核定征收数额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代征。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街办、开发区应据实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基数。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漏报瞒报部分经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监察、公安、财***、物价、统计、住建、城管***、交通、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信、民***等部门及相关街办、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门应当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财***统一票据。县***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它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垃圾处理费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收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额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款的5‰加征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代征单位或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请县城市管理行******部门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财***、物价、审计等部门对票据的领用、填开、使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资金上缴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日常和年度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县***府对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或代缴代收义务的单位,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镇(街、区)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4

各县、市、区人民***府,市***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各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年底前,市区要完成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初步形成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年前,县、县要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县要完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 二、完善设施建设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需要,科学谋划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据“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卫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拓宽投入渠道。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对垃圾处理工作的支持,逐步形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多渠道投入模式。 (三)加快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进度。要简化程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强化工作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安全、高质量运行。强化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巡视制度,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定期监测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加快对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带积存垃圾的清理。 (五)完善收运网络。各地要探索建立收集、转运及处理的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健全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逐步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六)推广使用新技术。推广清洁能源和原料,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逐步提高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各县、市、区要采取焚烧发电、生物处理、废旧商品回收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州区***府要加大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推进实施力度。 (七)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暂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地区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适时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八)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企、事企分开和管干分离的环卫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在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质量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的前提下,放开环卫作业市场,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作业服务。要加强和规范环卫行业的用工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环卫作业条件,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四、健全保障机制 (九)落实各项责任。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府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委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市***府金融办、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府要认真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职责,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府节能减排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黄牌警告、问责,必要时采取规划、环保等限批措施。 (十)明确部门分工。市城管局承担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牵头组织考核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市规划局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和验收,做好工程排污达标监管工作;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的指导,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预算内投资;协调综合性***策。市监察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效能督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财***局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策,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报批,优先安排省级立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督促地方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策及相关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市委传部、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文广新局、市***府金融办、市国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p#分页标题#e# (十一)加强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和社区传栏作用,全面客观地报道有关信息,加强正面传引导,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社会氛围。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源头上促进垃圾减量和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必须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证重新办理新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局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证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由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6

第二条市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辖区城市管理行***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餐厨垃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

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六)将餐厨垃圾存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制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或者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单独收集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清运餐厨垃圾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封闭、遮盖或者封闭、遮盖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处2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未如实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或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处200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存放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7

多年来,我市以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通过不断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推行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处理等,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处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及渗沥液处理工艺仍需提高,垃圾分类及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尚未开展,必须尽快着手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制定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先行试点开展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发放垃圾分类收集袋、安装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措施,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及居民实行垃圾分类包装和投放。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扩大分类收集范围,不断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收集的知晓率、参与率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回收率。

三、提升废旧物资及再生能源的回收利用水平

结合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加大废旧物资行业管理,推行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在部分社区中按照“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经营有序”的原则设置回收站点,促进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采取措施鼓励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积极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宾馆、饭店等餐饮行业,要推广使用可循环使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碗筷及快餐盒等用品。结合垃圾分类加大废旧物资行业管理。在现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科学论证,适机实施垃圾填埋产沼回收发电或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有毒有害固体垃圾及医疗垃圾,统一纳入固废中心进行焚烧处理。促进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四、开展餐厨垃圾及粪便处理工作

尽快开展我市餐厨垃圾的处理工作,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组织实施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工程建设,确保在2015年前竣工投入使用。及时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实现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的单独分类收集,经处理后达到资源化利用。出台全市化粪池统一管理办法,由市容环卫部门对全市化粪池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对全市化粪池及城郊旱厕粪便及时清运处置,每年由市财***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此项工作的实施。加强对粪便清运、处理的监管,在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后续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升级。

五、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维护、管理和续建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垃圾填埋作业,不断改进填埋工艺,提高作业水平,将其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要科学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垃圾异味,防止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积极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的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要根据我市市容环卫规划,统筹安排城区生活垃圾站、公厕等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中,要按照相关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公厕。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需拆迁现有环卫设施的,必须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办理,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对于私自拆除环卫设施及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切实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切实改善环卫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出台提高环卫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策,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

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尽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收费标准带头缴费,市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市财***、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收取的费用全额、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等工作,以及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等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在市财***资金投入的同时,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每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中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需要安排费用,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加大督查及处罚力度

要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严格禁止乱堆乱倒城市??查监督,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优美整洁。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府副秘书长、市市容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市财***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各县区人民***府要认真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责任,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府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府及有关单位节能减排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问责。

十、明确部门职责

市市容局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考核工作,负责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和验收,做好工程排污达标监管工作。市住建委在每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中应合理安排环卫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的指导,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预算内投资,协调综合性***策。市财***局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策,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国土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报批,督促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策及相关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落实。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8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四川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69号)和《广安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74 号)、《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市建局〔2020〕296号)等精神,全面推动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府、市委市***府和县委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为宗旨,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垃圾运行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标准化要求、智能化监管、社会化运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

二、基本原则

(一)***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府主体责任,强化***策引导,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开展***企合作,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激励约束、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中的作用,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三)科学筹划,协同推进。统筹规划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城乡一体、协同高效、无害处理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四)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开展垃圾分类示范推广、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以点带面,全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逐步推进农村垃圾分类。

三、工作目标

到2021年,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全覆盖,至少完成一条街道、一个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完成岳池县白庙镇郑家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

到2022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和收集设施全覆盖,完成顾县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建设,其他乡镇至少完成一个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

到2023 年,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村,实现保洁员配备合理、管理有效,村组保洁工作运转有序。所有行***村的生活垃圾基本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

四、实施对象 

(一)强制分类单位。包括******机关,以及学校、医院、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建筑工地、公园广场、河道等相关公共场所、企业。

(二)引导分类单位。包括物管小区、非物管小区、开放式小区,城市、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住户。

五、主要任务

(一)推动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新风尚。

1. 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形成人人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风尚。〔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各园区。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2. 积极开展校园教育活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以中小学(幼儿园)为重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贯穿到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环节,通过学校网站、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手抄报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分别先行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校园,开展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好氛围,逐步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团县委)

3. 广泛开展青少年志愿活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活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主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低碳、环保、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鼓励青少年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大力培育青少年志愿者队伍,将青少年培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生力***和突击队。(团县委、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4. 深入实施家庭主题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理念,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源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县妇联,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5. 公共机构先行先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机构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各******机关和医院、学校、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比照公共机构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综合行******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6. 开展示范片区建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设施体系全覆盖”的标准,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示范处理企业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片区(单位、企业)标准,建立基础台账、奖惩榜、公示榜等管理激励督促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综合行******局)

(二)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1.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1)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为基本类型,大件垃圾作为专项垃圾(床垫、沙发等),实行单独分类。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单独收集处置。制定全县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级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实际处理能力,细化完善本地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局)

(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易腐烂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适合在农村消纳的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分类后进行就近堆肥还田或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高盐分、高油脂的厨余垃圾不能用于自然堆肥);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鼓励行***村建设有专人管理、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统一标识标牌,加大回收力度;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送有相应资质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应单独处置,用作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其他垃圾由乡镇收运至乡镇垃圾中转站,县城、园区负责将乡镇垃圾中转站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焚烧发电厂处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局)

2. 实施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1)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等不同主体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责任人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责任人为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公共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监督本管理范围内垃圾产生者分类投放、垃圾运输单位分类运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综合行******局)

(2)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环卫管理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章制度,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行***村成立环卫保洁队伍,确定一名村干部为管理人员,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保洁人员档案,统一服装标志,明确保洁员在垃圾分类、垃圾收运、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做到制度上墙,分村组建立垃圾清运台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局)

3. 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按规范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合理设置颜色、标识统一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设置公示栏,建立垃圾分类基础台账和收运联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1)城镇居住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餐饮服务场所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局)

(2)农村散居区域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3)******机关、学校、医院,相关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综合行******局)

(4)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设施。(县综合行******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住宅小区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鼓励居民居家分类购置环保垃圾桶(袋)收集生活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鼓励居民居家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取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逐步实现厨余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无餐巾纸张”。(县综合行******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 加强分类投放行为的引导监督。依靠街道和社区***组织,统筹协调各责任区责任单位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发动***员骨干、热心市民、志愿者、保洁人员等,建立现场引导员队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现场宣传、引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鼓励各级在充分征求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建立有人值守的垃圾分类驿站、撤桶撤站实行定时定点流动收集、上门或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可回收物、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智能投放箱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分类投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综合行******局)

(三)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

1. 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1)引导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探索制定净菜进城相关标准与措施,建立激励机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垃圾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和布袋子,减少使用塑料袋,推进生鲜农产品进社区直销店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2)公共机构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县财***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3)推动宾馆饭店限制或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倡导绿色消费。(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4)引导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商品的包装设计,有效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推进快递行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可循环使用、可降解和易于回收的绿色包装材料,大幅降低快递包装耗材。(县经济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

2.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管理,做到专车专用,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分类标志标识,明确承运垃圾种类。制定并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制度,对垃圾分类收转运责任进行明确。

(1)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收运。县城、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专业公司统筹负责辖区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收运,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公示回收名录及价格,及时兑付,定期到农村回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监管。(县城区由县综合行******局牵头,各乡镇自行负责辖区内收运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城区外各自辖区内的收运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2)厨余垃圾收运。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按规定时间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由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企业统一收运。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产生的厨余垃圾倡导就地就近处理或委托专业运输单位收运,推广“车载桶装”、直运等密闭、高效运输系统。(县城区由县综合行******局牵头,各乡镇自行负责辖区内收运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城区外各自辖区内的收运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3)其他垃圾收运。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环卫专业运输单位收运。(县综合行******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专业垃圾收运。在住宅小区指定园林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集中投放点,县城区、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业队伍配备专用运输车辆,与物业企业签订代运协议,预约清运。(县城区由县综合行******局牵头,各乡镇自行负责辖区内收运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城区外各自辖区内的收运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 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逐步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建设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服务站点。县城区应建设一处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支持经营企业实施预约上门服务,有效提高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平。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努力构建形成再生物质收集、分拣、运输、加工和利用完整产业链。鼓励利用厨余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严禁厨余垃圾直接饲喂畜禽。(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局、县供销社、县交通运输局)

4.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适时启动新一轮设施规划建设,着力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置系统。鼓励采取适当财***补贴的方式,引导农贸市场、果蔬市场和小区等餐厨垃圾主要产生单位自行或联合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置餐厨垃圾;鼓励乡镇建设阳光堆肥房,使易腐垃圾变废为宝,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就地资源化利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局)

(四)统筹推进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

1.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进一步摸清工业、医疗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

(2)规范危险废物台帐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记录各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转移、处置以及利用等情况,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装订成册,专人管理,定期报备。(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

(3)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职责,严厉查处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对存在非法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力推进全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建设,补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短板,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

2. 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1)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工业固废现状调查工作,督促企业提高产业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水平,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完善回收利用行业环境技术标准,强化对企业污染防治的要求,推动行业规范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县经济信息化局,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

(2)大力推动循环发展。以炉渣、污泥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作为重点,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的产业模式,着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县经济信息化局)

3. 统筹推进农业固体废物治理。

(1)探索农业固废治理新模式。积极探索构建“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扶持”的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体系,提高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和处置水平。(县农业农村局)

(2)研究农业固废治理新技术。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的农用薄膜覆盖物。鼓励秸秆直接还田利用和离田综合利用,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信息化局)

(3)夯实农业固废治理基础。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和畜禽粪便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处置。(县农业农村局)

4.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补齐源头管控、中转调配、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短板,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实行专人负责、分类堆放、不分类不收运等制度,明确社区、物业公司、业主等在装修垃圾处置管理中的责任。探索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资质化、公司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县综合行******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排查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对清理后的地块及时开展复耕、绿化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对经批准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开展安全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局)

(3)推进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源头减量、规范处置、资源再生”原则,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指导督促各级各单位在合适点位选址建设与辖区装修垃圾产量相匹配的规范化装修垃圾集中处置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县综合行******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4)拓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渠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性纳入***府性工程建设规定及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范围。在保证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各级市***、绿化、公厕、河道等工程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局)

5. 加强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工作。

(1)合理设置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根据区域范围,合理布局建立园林垃圾收集点,园林绿化垃圾收集容器或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集中,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局)

(2)加强园林绿化垃圾收运管理。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完好、整洁、防散落,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园林绿化垃圾后,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局)

(3)推进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县城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所,并对外公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循环利用模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岳池县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统筹推进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制约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指导各级、各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重要***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县垃圾分类工作。

(二)完善***策措施。以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重新审视生活垃圾产生量、转运量和处理量,及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所需资金和土地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各单位采取整体打包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和***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处理。严格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策,***门要积极支持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安排奖补资金,对相关的垃圾分类项目进行考核奖励,切实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创造良好的***策环境。

(三)健全法规制度。梳理国家及省市相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制定***府规章,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府和公众分类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依法依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坚持“共同缔造”。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载体,以社区为着力点,以加强基层***建为引领,紧紧依靠街道、社区***组织,充分发挥***员骨干先锋模范作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尊重和强化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通过搭建社区居民沟通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拟定居民公约、拓宽居民监督渠道等措施,发动社区居民共同谋划、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分类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良好局面,促进***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监督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一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并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先评优指标体系。

 

附件:相关用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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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用语含义

 

一、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

二、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等金属制品,废玻璃杯、玻璃瓶、镜子等玻璃制品,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易腐烂垃圾。指农户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易发酵、易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菜帮、菜叶、瓜果皮壳等果蔬垃圾和残枝落叶、花草木竹等园林垃圾。

五、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易腐烂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六、大件垃圾。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制作家具的材料,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电子产品,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以及用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9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个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户每月2元。暂住人口、集体宿舍(集体户)、单身公寓每人每月3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人每月1元(家庭***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

(二)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三)商贸服务业:

1、酒楼、餐馆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60平方米以下每月30元。

2、商店、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10平方米以下每月5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500元。

3、市场内摊点摊位每摊每月20元。临时摊位每摊每日1元,其中饮食排挡每摊每日3元。

4、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2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200元。

5、废品收购站点每月每户50元。

6、旅店业按床位每床每月1元。

(四)营业性的机动车辆(客运车辆始末站在市区范围内):

1、小车每辆每月4元;

2、中客车每辆每月8元;

3、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

4、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征收街道审核后,报市***局备案,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人员;

(二)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三)未就业残疾人;

(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各被委托代收单位凭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和收费票据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所在街道(社区、村)负责代收。

(二)商贸服务业由所在街道负责代收。其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代收。

(三)营业性机动车辆由市交通局负责代收。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月征收(临时摊点实行按日征收)。各代收单位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前全额汇入市财***垃圾处理费收费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提取给各代征单位,市财***从街道、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的垃圾处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核拨给街道、市场管理部门,用于社区(村)、市场清扫保洁与垃圾清运。街道(社区、村)不得再向居民和外来人口收取环境卫生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由市财***、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范围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监督和查处。

第十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10

关键词1:生活垃圾分类

781个社区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2019年,广州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全市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社区达781个。成功创建全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启动垃圾分类街镇创建活动。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开展餐饮垃圾统一收运处置试点,日收运量稳定在180吨。基本完成第二批56座垃圾压缩站分类收运升级改造。

在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方面,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广州因地制宜在越秀、海珠、荔湾、花都、增城等区开展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工作对接,积极开展废玻璃、废木材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试点,推进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深化实践垃圾分类广州经验,陆续形成了荔湾西村、海珠轻工等一批垃圾分类企业化服务模式。

关键词2:长效化机制

市财***增加1.4亿元环卫经费补助

2019年,广州印发《广州市深化建设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长效化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建立长效化管理工作机制。建成环卫行业监管和环卫工人信息管理系统。

广州组织开展了4次环境卫生专项清洁行动,2019年市财***增加1.4亿元对各区环卫经费进行专项补助,通过新增部分扫路车、清洗扫路车、高压清洗车、隔音墙清洗车等机械化设备,加强了越秀、天河、白云区等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工作,全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90%。

为持续加大城管综合***力度,深化推进公安城管协同联动***,广州印发《严查严控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违法检查查控工作。

民生方面,广州去年新增管道燃气覆盖用户47.95万户、点火用户29.17万户,建设红外线燃气管道137公里。整治瓶装液化气无证经营点1122家。完成574个液化气供应站规划布点及179.5万只气瓶标签安装和信息录入,改造灌装秤240台。

此外,广州完成30个容貌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面貌。联合市交委和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编制出台了前3季度的挖掘计划,全年共审批许可临时占用8宗、挖掘22宗。

关键词3: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

2019年,广州制定出台***府规章《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修订***府规章《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地方技术规范,出台《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广州市居民住宅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正积极推进制定、修订《广州市死禽畜及其废弃产品处置管理规定》、《广州市落实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方案》等规章。

来年9大重点工作精益求精

深化生活垃圾分类

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处理法规制度体系,全面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进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流动收购人员网络化管理,推广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试点,加快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改革等等。

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严格按照市***府确定的建设目标,倒排工期推进建设,确保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一期和第六、第七资源热力电厂2019年底点火,兴丰填埋场七区工程2019年中建成交付运营,其他资源热力电厂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2019年全面建成等等。

加强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

开展市容景观和环卫样板路创建工作,力争2019年中心城区内主要道路达到样板创建标准等等。

继续推进燃气发展

持续推进管道燃气3年发展计划,2019年新增管道燃气覆盖用户50万户。全面启动南沙应急调峰气源站项目建设等等。

建设城市管理智能化

升级800M数字集群调度系统,强化视频监控系统应用,增强发现问题能力。开发城市管理综合监管系统,集中受理各类城市管理案件,确保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快速解决等等。

加大城管***力度

保持查控违法建设高压态势,按照早发现、早拆除,先停控、后清拆原则,落实区、镇(街)属地和主体责任,利用低空遥感动态监测等手段对违法建设进行常态化核查和动态监控,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等等。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机制

按照客观公正、反映实情、统筹兼顾、鼓励先进、科学竞争原则,以干净、整洁、平安、有序为总要求和主要考评内容,修改完善以原城市管理考评方案综合提升考评为基础,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在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推动重大工作落实方面的作用等等。

宣传构建全民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和运用各类媒体的宣传鼓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社会宣传的质量和成效,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和引导全社会人员参与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构建城市管理全民参与的良好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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