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1
三大背景
催生新《办法》出台
我国传媒业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制度,即实行许可制而非登记制,同时实行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制度,规定了媒体的国有性质。作为***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机构体制、机制和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媒体从业人员的特殊使命,这是颁发新闻记者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2005年1月颁布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至今,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因此,新闻出版总署适应社会发展、媒体形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2009年10月先后出台了新修订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我国***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2005年至今,中国社会迎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机遇,目前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全球第三,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精神文化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涉及国家社会事务与百姓民生的信息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和国家在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上也一直不遗余力,***及时了《***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和***府的耳目喉舌和上传下达的信息桥梁,其促进社会进步、通达社情民意的作用更为凸显。因此,不断加强媒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权益保护并规范其职务行为就显得越发重要。
当前媒体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中国传媒业进入后奥运时代后更为成熟和稳健,但发展之路并不平坦。除影响深远的国际金融危机令其营收蒙受损失之外,中国传媒业尤其是传统媒体还需面对新媒体迅速崛起和国外媒体竞争的双重压力。
近几年来,伴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舆论格局发生明显变化,传统媒体一方面受到新媒体的强烈冲击,另一方面又与其互相融合(其中也包括从业人员之间的融合)。当然就中国传媒业整体而言,传统媒体的力量不仅没有因为新媒体的崛起而削弱,反而被大大加强。而新兴媒体又多为企业体制,同时,日渐激烈的国际竞争促使我国传统媒体也纷纷走向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媒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考验,再加之制度建设、队伍管理未及时跟上,使得媒体从业人员出现了鱼龙混杂且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已无法适应公众越来越高的职业要求。因此,为了促进传媒业队伍的健康发展,***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对记者队伍和新闻机构的管理。
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2008年下半年,***公布新闻出版总署新的三定方案,重申了新闻出版总署承担全国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突出强调了承担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增加了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的职能。根据总署新的职能要求,结合四年多来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的经验,针对新闻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保护权益,便捷记者职务行为
新闻记者,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最小的“细胞”;对于社会公众,却是提供新闻信息、有效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进步的时代“守望者”。对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天赋人权,是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因而新《办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
明确新闻记者定义及其权益保护内容。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中开宗明义给“新闻记者”以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里对新闻记者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新闻记者是专职从事采访、编辑、报道工作的,换言之,新闻记者因为在新闻机构工作从而拥有了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的职务权利。为充分发挥新闻记者职能,这里有必要厘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的关系,以利进一步保护记者权益。
一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民主进步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规,其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对于不的社会事务具有知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要自己去直接从事采集信息的工作。***府通过授权新闻机构专门从事采集、传播信息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新闻记者就是利用新闻机构提供的职务工作,规范地履行职务行为、获取信息之后使其广为传播,让更多公民了解信息、知道实情,从而在最为广泛的范围里实现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可见,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经***府授权的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公民范围里实现。
二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普通公众的言论散而多,缺乏公信力和影响力。新闻机构赋予记者即时收集信息、广泛传播信息的职务权利,记者的职务工作要求其认真进行信息的收集、选择、加工编辑之后在媒体发表并广为传播,其言论更具公信力、权威性、影响力与广泛传播性。可见,记者的报道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同时更是新闻机构赋予的一种职务权。当然,新闻记者也是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并不仅仅是行使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权利,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所以必须承认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厘清模糊概念,将从认知角度使普通公众更加理解与支持新闻记者的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各级***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新闻记者行使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总则第五条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一规定确保了记者依法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地方各级人民***府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能部门不仅不能阻扰要提供便利。***府是人民的***府,记者又是为满足人民知情权而从事采访活动的,所以各级***府及职能部门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并提供相应便利。这一规定应该说是中央***府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一个明显进步。
进一步强调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修订前,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申领记者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否则记者可以持证据提请申诉。这是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利益而对新闻机构提出的要求,是专门针对一些新闻机构出现“新闻民工”现象而设置的条款;同时对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及时”申领,对从业人员长期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新闻机构未及时为其申领记者证或不予为其申领记者证的,新《办法》专门作了处罚规定,这都将极大地促进新闻机构用工制度的规范,最真切和实在地维护广大新闻记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适当调整新闻记者证申领的条件和程序。结合近几年的新闻工作实践,新《办法》第二章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旧版《办法》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需要在新闻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新版修改为“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这一调整更加符合媒体人事体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原先《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有一年试用期,因此旧《办法》的规定就意味着新闻记者要经过一年试用期之后再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申领新闻记者证。调整后的规定更贴近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意味着记者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被正式聘用后,如之前又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一年以上的经历或曾经是新闻记者的就可以直接申领新记者证。这一调整是适应当前媒体从业人员流动快这一新特点而做出的修改,对于维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无疑又是一个进步。
加强监管
维护记者职业道德规范
维护记者权益是推进新闻出版业良好、快速发展的重要一环,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缺失,使得假记者、假新闻、有偿新闻等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针对此,新《办法》也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提出具体细则,涉及到记者自身、新闻机构、各级主管部门等。
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的要求。旧版《办法》将管理重点放在对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面对日益凸显的部分记者职业道德缺失、在新闻出版活动中严重违法乱纪等问题,新《办法》在对记者职业规范的要求上作出了一定调整。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这两条规定对于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具有深远意义。近几年来,部分记者因为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借新闻采访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公众对记者形象的认识一落千丈,民间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新《办法》首次对新闻采编活动进行了规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这为今后进一步推进新闻法规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进一步强调新闻机构对从业人员的选择与监管。新闻机构是选择新闻从业人员的第一环节,为其提供工作平台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所在媒体新闻记者的监督管理。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及“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国家宏观调控及***府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由于市场具有明显的逐利倾向,使得个别新闻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聘用不合格的采编人员,新《办法》对此作出专门规范,在源头上为堵截不合格从业者进入新闻队伍提供了保证,同时赋予了新闻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记者及时处理的权力。
为深入打击假记者、假新闻机构提供强有力行***保障措施。针对社会屡屡出现的假记者、假新闻机构败坏新闻单位形象而有关行***部门又无法作为的情况,进一步遏制假记者、假新闻机构的存在对新闻事业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不良影响,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同时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新闻出版行***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对假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处罚措施,这为进一步深入打击假记者、假新闻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行***保障。
强化监管,完善申领、公示与年检规范的要求。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二十九条规定:“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以上两条进一步对记者证持有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维护记者形象、为社会各界辨别真假记者提供了有效途径。
新《办法》还完善和细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年检要求,不仅明确了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以及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而且明确规定了年检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这一规定将极大地促进各级新闻出版行***部门对新闻记者在本行***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将修订前的《监管与责任》一章拆分为《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丰富和充实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细化了相关机构及人员违法问题的法律责任。在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中止记者证的行***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不仅对规章中有关禁止性规定都有逐条相对应的责任追究,而且按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以及社会人员在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了分类处理的规定,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责任,更有利于新闻出版行***部门开展行***处罚工作。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报社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条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二章报社记者站的设立
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和***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可以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站,其属下报社不再单独设站。
。
第十二条报社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报社设立记者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站不得设在******机关。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七条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部门发现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一个月内改正;报社在一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二十二条《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须将本地记者站年度审核情况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机关负责。记者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记者站登记项目;
(二)报社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三)记者站有无违法情况;
(四)记者站记者采编从业资格条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记者站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处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3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 长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文件***、***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部门给予行***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书馆、国家***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处罚等工作,对本行***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部门依法对本行***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部门负责对本行***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负责对本行***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处罚,新闻出版行***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处罚,新闻出版行***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治、经济、***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向***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新闻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等事项的,应当向***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向***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六章附则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5
真实地报道中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客观友善的国际舆论环境。
一、奥运会采访呈现的国际性特点
根据国际奥委会(ICO)《媒体指南》,北京奥运会期间将有21600名注册记者采访奥运会,同时根据奥运会惯例,还将有近万名非注册记者来中国采访。②从以往情况看,奥运会是主办国全方位展示形象的绝佳机会,这些记者不仅关注奥运会本身,也关注主办国***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情况,并进行大量报道。
国际奥委会拥有注册记者名额分配和资格审定的权力,③主办国负责媒体的服务和配合工作。由于注册记者的决定权在国际奥委会,北京奥运会的注册记者中可能包括一些我国现行***策中界定的禁止入境人员。
奥运会非注册记者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由于国际奥委会的注册媒体配额远远不能满足各国媒体的需求,奥运会期间出现了大量的非注册记者。他们没有国际奥委会派发的记者证件,不能进出各比赛、训练场馆从事采访活动,但是他们同样关注奥运会,更关注奥运会举办城市及其所在国家的***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情况。主办国一般也非常重视对非注册记者的服务和管理。悉尼奥运会首次成立了非注册新闻中心;据希腊国务部秘书长兼***府副新闻发言人里瓦达斯介绍,雅典奥运会期间,约有1000多名非注册媒体的记者聚集雅典,雅典市***府为此专门成立了“第二新闻中心”,即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负责接待非注册媒体记者。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从奥运会开始前两个月开始运转,在三个半月的时间内,有大约4000名工作人员为这个24小时运转的新闻中心服务。④雅典的这种做法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好评,也为雅典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原有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
1990年1月,根据中国当时非常特殊的历史环境(后不久),***颁布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精神,各地又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外国记者采访管理规定。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1.对外国记者的界定。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2.外国记者的派驻。派遣常驻记者,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实行批准注册制。批准后,该记者应在抵达7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到北京以外地区的,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组团到中国采访,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3.有关采访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的采访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提供协助。采访中国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中国的***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应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到开放地区采访,应事先征得省级***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到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新闻司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外国记者和媒体不得聘用中国公民进行采访报道。
4.采访禁止及处罚。外国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新闻司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证件的处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三、原有外国记者管理制度的缺失
总体上,由于当时极为特殊的历史环境,我国对外国记者的采访,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从16年的操作实践看,我国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发挥了特有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变化,“条例”许多做法与国际惯例有相当大的差距,难以适应举办奥运会的需要,难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具体问题表现在:1.采访区域较狭窄。“条例”规定,采访计划必须先经各省外办批准,采访中一般不得超越。“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事实上,奥运会记者希望全面了解中国各地在***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情况,各地也都有扩大对外交流的迫切愿望。而人为划分“开放地区”和“不开放地区”,有悖于双方的需求。在某些省市,外国记者想去不开放地区采访,更是困难重重。
2.采访审批手续繁琐。之前,除上海外的大部分省市都规定了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事先必须向所在省的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⑤如此一来,不仅给外国记者的正当采访带来了繁琐的程序,如遇到重大突发新闻事件,走正常审批程序,根本不能适应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原则,也导致了事实上的诸多违规操作。
3.采访活动限制严格。“条例”规定,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具体执行中,外国记者的采访,从申请、审批、进行等全过程,均处于外办的严密安排之下,而且对采访范围、采访时间均要求事先报批,这与新闻采访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明显不符。奥运会惯例,除***事设施、***府机关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场所外,主办国一般不会对前来采访奥运会的外国记者采访区域做出限制,也无须向主办国有关地区***府部门提出采访申请。
4.中国雇员的违规采访。“条例”规定,外国记者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任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但不能担任记者,相关实施办法更不许雇佣在华留学人员。也就是说,中国人不得在驻中国的外国媒体机构里做正式记者,没有采访权。实际上,外国媒体在华雇佣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外交人员服务局一家提供,难以满足需求。从目前国内举办的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情况看,外国媒体私雇工作人员的情况大量存在。按奥运会惯例,奥运会期间境外媒体雇佣当地人员协助进行新闻报道,只要对方合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组委会一般会给予相应的采访许可,并提供必要证件。
5.出入境及采访设备受限制。目前除个别情况外,记者临时来华签证一般是一次入(出)境有效。事实上,奥运会记者在整个奥运会筹办、举行过程中,需要多次出入中国。“条例”规定,外国短期记者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从严掌握:外国记者携带器材来华时,需接待单位事先办理保函,离境时接待单位负责结案,手续十分繁琐。由于技术的发展,电视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便携式卫星转播设备进行电视转播,这些设备越来越隐蔽,一般的检查很难发现。于是,严格的限制已经形同虚设。
可见,原来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与奥运会惯例有诸多冲突之处。如果对媒体限制过严,北京2008奥运会的成功度将大打折扣。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萨马兰奇曾不止一次说过:“媒体是一届成功奥运会的裁判。外国媒体比任何其他媒体更能衡量奥运会的成功。”⑥因此,调整管理制度,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做好媒体服务,势在必行,也是确保树立奥运会良好形象的明智之举。
四、新出台外国记者管理制度的深远意义
中国的飞速发展,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根据外交部新闻司的统计,目前已有49国319家新闻机构共606名外国记者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沈阳常驻。近年来每年均有3000至5000名外国记者来华采访,奥运会期间将达到高潮。⑦《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现行外国记者管理制度与奥运会惯例的矛盾,为外国记者在奥运会期间的采访活动提供了便利,从而有利于全世界更加了解中国,树立中国开放的大国形象。
1.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国记者报道奥运,展示中国国际形象从多年实践看,虽然外国新闻媒体特别是西方媒体对我国尚存误解,负面报道不少。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同时也借助他们在国际上树立了***治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而重要作用的国际形象。根据《奥林匹克》规定,凡持国际奥委会颁发的奥林匹克身份和注册卡的记者,凭护照或正式旅行证件,在奥运会期间及前、后不超过一个月内,可多次进出境。一些外国重要媒体(如奥运会主转播商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的记者也需要在奥运筹备阶段多次进出中国,以落实奥运会期间的服务和设施需求或进行采访报道。新规定为外国记者的采访提供了便利,与奥运会惯例衔接了起来。众多外国记者来华采访,必然在国际上掀起报道中国的高潮,有利于中国的外宣。“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治经济社会不断进步、自信心不断增强的具体表现,相比过去的有关管理规定,“规定”对外国记者来华审批等方面大大简化,方便了外国记者的采访,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给予外国记者广阔的采访空间,保障了他们的正当权利“规定”允许“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对原先“接待单位”的废除,给外国记者在中国的正当采访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外国记者的权利,这对奥运会期间数万名非注册记者意义尤为重要。如何解决近万名非注册记者的接待单位问题,原来是非注册记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难点。悉尼奥运会的非注册记者是由澳大利亚的一些旅行社安排入境的,雅典奥运会的非注册记者则是由希腊驻外使领馆邀请安排的。新规定为中国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借鉴类似做法提供了合法性。
3.对既有事实加以承认,维护了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实际操作中,外国记者雇佣中国人协助采访、外国记者未经中国有关部门允许私自进行采访等情况屡见不鲜。这些行为被“条例”所禁止,但却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比如中国公民对本地情况更熟悉,有广泛的人脉;在大多数突发事件报道中,如果按照原制度审批,根本没有时效性;部分地方***府信息公开做得还不够,远远满足不了外国记者的需求等。因此,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被屡屡突破,形同虚设。如果不改进,既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亵渎,也不能满足与时俱进的需求。新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以上既有事实的合法性追认,从而维护了中国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府实事求是的态度。
4.履行了申奥承诺,树立了中国的国际信誉按照奥运会惯例,主办国***府一般不对记者采访事项作硬性规定,记者可自行向被采访人提出申请,只要被采访人同意,采访就可进行。在奥运会期间,一些电视机构会用自备的便携式卫星转播设备进行电视转播,主办城市通常也都给予积极配合。外国记者按照IOC《媒体指南》的要求,直接向主办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入境器材清单,审查靠前,入关时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北京2008奥运会申办报告中对这些方面也有相应的承诺。此次“规定”出台,可以视为中国对申奥报告中有关承诺的兑现,体现了中国有信誉的大国形象。
外交部新闻司刘建超司长在“规定”颁布当天,面对中外记者时表示,今后中国***府向外国记者提供的便利和协助将越来越多,这个***策不会变。因此,“规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2006年11月1日,第477号***令《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新华社2006年12月1日全文
②北京奥组委执行副***蒋效愚2005年12月15日在“北京奥运会首次国内媒体研讨会”上的发言
③《2008年北京奥运会记者注册报名工作已经启动》,新华社2006年8月24日
④《希腊国务部秘书长:非注册媒体不容忽视》,北京奥组委2004年12月2日新闻稿
⑤详见上海市“外国新任驻沪记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及采访工作指南”、“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府《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等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6
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于全面清查各地报刊发行市场,坚决收缴各类非法报刊,严肃查处出版、印刷、发行、传播非法报刊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刊社、编辑部、记者站、工作站等机构;严厉打击假冒记者身份招摇撞骗、敲诈勒索、聚敛钱财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清理纠正报刊出版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报刊出版单位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行动要基本遏制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的蔓延势头,有效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和传播,使报刊市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报刊出版发行秩序得到切实规范。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介绍,为了配合此次整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的专项行动,报刊司将从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人手:首先,要大力加强新闻出版人员队伍建设。比如组织报刊社的骨干编辑调训班,着重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建设,从业务人员思想上杜绝“四假”现象的成长土壤;其次,对报刊社记者站的资料规定予以公布,报刊社必须在自己的报刊上公布本社***,并上网公布本单位记者名单,以加强全社会对报刊社记者站的监督;第三,重新修订《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依法管理,做到***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要公布一批相关案例,对敢于以身试法者以警示。
目前,各地新闻出版行***部门已经陆续完成了对所在地报刊社、记者站的年检工作。但新闻出版行***部门在年检中发现,有的中央单位报刊社的记者站不接受省级新闻出版行***部门的管理,在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仍不按时间参加年检。个别中央级报刊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己级别高,不屑于参加年检;也有个别报刊社企***逃避违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7
媒体传闻引起股市地震频发
股市中让投资者心率过速的,除***消息外,传闻也是一剂“猛料”。2007年11月18日,作为“内情人”的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表示,中国股市经常是在不该跌的时候跌了,经常是谣言影响了中国股市。他举例说,国家统计局原定于2007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会,因工作安排原因,会召开时间从上午10点改为下午3点,姚景源说:“就这么一个通知,导致股票大幅度下跌。”甚至有人认为会时间之所以安排到下午3点,是因为股市3点收市,一下子谣言四起。①
类似的传闻影响股市的情况在2007年屡有发生:
传闻一“30家央企将整体上市”,引发股市狂涨狂跌。
2007年10月13日,一家媒体报道的“整体上市狂飙30家央企集体起跑”的文章出现在某网站,之后短短数小时,共有近30家网站转载。15日,市场在亢奋中越过5800点,众超级央企蓝筹大幅上涨直至巨量涨停。17日,******新闻发言人正式辟谣,之后,包括中国船舶在内的诸多央企股票纷纷大跌。
传闻二“A股H股可互换”,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上演冰火两重天。
2007年10月18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监会副***屠光绍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允许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同时交易的公司股票之间互换的提议。由于A股比H股平均溢价超过八成,投资者担心股价接轨导致热钱舍弃内地而加速向香港市场转移,该传闻立即引爆了内地和香港两个市场。消息报道当日上证指数应声下跌3.5%,而恒生指数则大涨166.34点。当晚,中国证监会新闻处工作人员表示,此消息源为前一日的境内外记者集体采访,“有关媒体所做的曲解报道是不准确的。”
传闻三 “地产股IPO被叫停”,被证明是报道严重失实。
2007年10月22日,有媒体披露,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已暂停了内地企业A股IPO(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受理、审批工作,2008年1月起,证监会将对地产企业在A股借壳上市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未来地产企业借壳上市的难度可能越来越大,现有的地产股成了“香饽饽”,当日地产板块股价整体大涨。然而,证监会随后发出的澄清显示:“该报道严重失实,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专才短缺和管理缺失导致问题频出
对于财经报道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业内人士指出,这主要是由于新兴的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十分年轻,而中国财经报道和管理更为稚嫩导致的。
长期以来,我国称职的财经新闻采编人员一直处于短缺状态。新闻学博士曹鹏曾撰文指出,“财经新闻不仅要求采编人员有财经专业知识,还要求采编人员对财经主要领域的主要行业或产业有专门研究,国内能达到这一要求的财经采编人才实在是少而又少,有人说中国的经济类报纸总数,比称职的财经记者或财经编辑数量还要多,平均一家财经报还摊不上一位称职的(更甭提优秀了)财经记者或编辑。”②
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称职的财经新闻采编人员短缺却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是:一大批不够合格的财经记者活跃在财经新闻报道领域,制约着我国财经新闻报道的水准,并带来“报道失实”、“错误解读”、“捕风捉影”等低水准问题的发生。
除专业素养的欠缺外,大批“记者(编辑)+股民”的存在,也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发生。北青网2007年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16730位参与网民中,有14460人选择“在工作时间看股市信息”,占比达86.43%;每天“随时看,一天不限次数地看股票”的人占比达54.84%。根据周围媒体的情况来看,记者(编辑)参与炒股的比例和关注股市的时间应该不低于上述数字。
由此带来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部分记者(编辑)由于参与炒股,在评论及新闻报道中违背新闻本质真实的原则,多采用利己观点甚至加以渲染;
2.部分记者(编辑)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内幕信息,或利用信息购买股票,或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未泄露给他人但是建议他人购买相关股票;
3.部分记者(编辑)利用所供职的媒体,与个别企业勾结,违规报道企业信息,甚至通过不正常报道打压所勾结企业的竞争对手。
证券新闻报道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当种种问题发生并导致严重后果之后,相关部门除了辟谣和提醒投资者警惕风险外,并没有办法追究报道媒体及记者的责任,只能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来规范媒体对证券新闻的报道行为。
我国涉及证券新闻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行法律有《刑法》修正案(1999年)和《证券法》(2006年)。现行行***法规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在相关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股票证券新闻和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禁止非法获取、披露股票证券信息;二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股票证券信息。但是涉及记者的相关规定并不明晰,《证券法》有关“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解释中,新闻记者并没有包括在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信息的施行中国特色的“指定媒体制度”,即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对上市公司信息进行披露,旨在防止证券内幕信息的泄露。指定媒体目前指的是三报一刊两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市场周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并不能保障指定媒体不发生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而由于一些指定媒体还涉及广告经营等经济因素,使实际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影响了指定媒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此外,对媒体刊登证券信息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监督把控难题,如《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如下规定:“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事实上,违规媒体根本不需通过出租版面的方式对相关规定进行抗衡与挑战,合作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广告合作化解于无风险之中。在一些情况下,“本报记者”与“合作方”、媒体与企业的界定变得十分模糊与暧昧。
《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记者与证券交易违法的其他易感人群,如一些官员、企业高管、券商、基金经理等一样,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具有监督实施难度。
传媒准则能否成为一剂良药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记者不能炒股,包括法律和行业自律。而禁止记者炒股,也会损害记者作为公民而拥有的财产处置、支配权,在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这些资本市场和传媒比较活跃的地区,也并不禁止记者炒股。如果记者炒股名正言顺或将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那么如何把控证券新闻报道的公证性将成为未来媒介管理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和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做法。
英国PCC的《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另译为《业务准则》、《行为规约》)被称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准则,对英国的报纸有很大的约束力。PCC的主要任务是以调解方式处理公众对报刊内容的投诉,如果调解不成功,便会对投诉做出调查和裁决,犯错报刊虽不受经济惩罚,但需在显著位置刊登裁决全文。PCC全部由资深编辑人员组成,不断修改完善作为PCC工作基石的《行为准则》。1995年后,英国媒体将《行为准则》列入与编辑记者的雇用合同中,凡破坏准则者,报社可依约处分,包括革职。这使得准则的实际效力得以强化。③
在PCC网站上公布的最新《行为准则》于2007年8月1日修改,其中第13条是对财经记者的具体要求:1.即使在法律未涉及领域,也严禁记者利用获得的非公开财经信息谋利,或把信息告之他人;2.如果记者或其家庭成员与某些股票有重大利益关系,在没有告知主编或财经主编这种利益关系之前,不能擅自报道这些股票的表现;3.禁止记者直接或通过机构买卖那些他们近期报道过或计划在不久的将来要进行报道的股票。
在证券业发达的美国,对媒体的监管也是十分严格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防止人为操纵为原则,其监管也主要建立在这两大原则之上。一旦收到举报或发现媒体有违规披露信息和人为操纵股票价格之嫌,SEC便会对相关媒体和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美国现已有多起媒体和记者因违规披露信息和违法买卖股票而受到SEC调查和处罚的案例。
美国的一些媒体也会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记者的行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全球财经新闻主任周乃菱博士曾在美国传媒工作多年,在与笔者的交流中,她介绍说,美国记者进入报社时都要签约,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否则立遭解雇。一个现实的考虑是,财经记者一般待遇不错,丢掉这个饭碗是不是值得。同时,在严格监管的机制下,获得暴利非常困难,证券投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财经记者并没有那么高比例地参与投资投机。如果记者购买了股票,一般需要向所在媒体报备,同时不能介入这家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报道。信报是香港最有名的财经新闻报纸之一,其总编辑陈景祥也表示,信报也需要记者就个人买卖股票信息进行报备。
《财富》(中文版)执行总编辑***博士在与笔者交流中表示,在他所供职的媒体中没有一个人敢上班看股票信息,原因很简单,外企可以做到令行禁止。不过***博士更强调媒介管理者的眼界与责任,作为一家负责的财经媒体,绝对不能为了利益而与广告客户妥协,否则媒体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显然,限制财经记者的报道权来维护媒体的公正性已成为境外媒体的普遍做法,同时***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媒体的自身管理构成了一个良好的管理体系,那么这些做法在中国可行吗?中国是否也相应推出相关的行业自律准则?由什么部门去做这样的工作?学习媒体报备制度又怎样防止记者隐报?诸如此类问题还需要媒介管理部门进一步思考。
注释:
①北京商报2007年11月19日,第一版。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8
近日,在由《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和华东***法大学人文学院联合举办的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何为新闻敲诈
纵观新闻界的一些丑恶现象,上世纪八十年代是“软文”,即把广告当作新闻来发的一种报道形式;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偿不闻”出现,真假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的奇观,成为我国新闻史上一道抹不去的耻辱;接着,新闻敲诈粉墨登场,成为当下新闻界的一个弊病。
新闻敲诈包括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媒介,网络新闻敲诈是尤其严重的一种。新闻敲诈的主体既包括真记者、真媒体或假记者、假媒体,以曝光***府机构、事业单位、公私企业、社会团体甚至部分官员的违法经营、等行为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而这些单位或其负责人为了违法行为不被暴露或被公众关注,往往被迫采用“封口费”、“公关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多种名目费用,或提供其他财产性收益,以满足行为人的敲诈目的。
华东***法大学人文学院范玉吉认为,“敲诈”之前之所以加上“新闻”这个词,那就是要强调这种敲诈行为与一般敲诈勒索的不同之处。在所有与新闻敲诈有关的案例中,无论是新闻从业人员,还是非新闻从业人员,其所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只不过是将新闻报道当作一种威胁或胁迫受害人的手段而已,这种手段与运用暴力或其他足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恐吓行为并无本质差别。无论是新闻从业人员还是非新闻从业人员,其犯罪目的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产生的后果一样是非法索取。
与会人员认为,在全社会对新闻敲诈人人喊打的情况下,有必要分清,那些打着媒体旗号、冒充记者实施敲诈的骗子,不是真记者,与记者队伍无关。一些网络大V利用网络,或一些骗子建立一个网络进行敲诈的行为,也与新闻这个行业无关。“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里提到的“记者”,绝大多数不是真记者。绝大多数记者是好的,不要让真记者为那些实施敲诈行为的假记者背黑锅。
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
新闻敲诈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交易罪等罪名。
当主体是持有记者证的真记者时,可能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新闻敲诈中,只有当新闻主体是真记者时,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这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而假记者不符合。如果行为主体是假记者,可能涉及诈骗罪。新闻敲诈中,假记者进行新闻敲诈,可能持有假证,那就是直接诓骗,建立在被敲诈者相信他是真记者的基础上的。这样就符合敲诈罪的构成要件。当新闻敲诈的行为主体是报社等新闻机构时,则可以适用单位。
还有一些刑事责任,在新闻敲诈中,无论是真记者还是假记者,作为个体行为都有可能承担。在新闻敲诈中,个体行为主体一般适用敲诈勒索罪。范玉吉认为,新闻敲诈在目前刑法体系中,并不是一个***的罪名,应该属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动产、财产权和财产收益等。新闻敲诈中,不论索取的是直接财物还是赞助、广告,都属于财物的范围。
在行***责任方面。新闻从业人员从事新闻敲诈,可能承担行***责任,应受到行***处罚。作为持有记者证的正规记者,其行为受到相关行***规章和操作业务规范的限定。例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新闻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新闻出版行***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印刷、发行、吊销出版许可证和记者证等行***处罚措施。而对于伪造证件的假记者,也有相关行***法规进行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伪造记者证当然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民事责任方面,新闻敲诈活动可能会导致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行为人进行新闻敲诈所掌握的“把柄”无论是否确实,都并不影响新闻敲诈的成功与否。新闻敲诈实际上的要挟并不是“把柄”,而是报道采访权。如果新闻敲诈的“把柄”并不真实,而是捏造的,则触及侵犯隐私权、名誉权。
新闻敲诈的治理
新闻敲诈的本质是舆论监督权的异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舆论监督权谋取私利,包括假记者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牟利。新闻敲诈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与媒体“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性质有关;与传统媒体受到新媒体发展、***治因素、经营因素三方夹击有关;与媒体自身的经营管理有关;与新闻从业者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也有关。复旦大学传播学博士陈阳认为,从媒介生态的角度,新闻敲诈是新闻腐败的表现形式,它折射出媒介话语权具有权力与权利叠加的特性,这一特性助长了记者对媒介话语权的滥用;从新闻生产的角度,新闻敲诈时是将信息商品化,以不报道、不曝光为手段,对新闻进行再生产,由此侵蚀了传媒话语权的公共性与公开性;从社会结构和功能的角度,新闻媒于***府与民众之间,这一中间人的身份为记者欺上瞒下进行新闻敲诈提供了前提,这也是新闻敲诈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治理新闻敲诈,首先要加强自律,一是加强记者个人职业道德修养,二是提高记者职业荣誉感。其次,要强化他律,提高社会公众监督参与意识,畅通各界对新闻界监督的渠道,规范舆论监督的管理。再次,打击新闻敲诈,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建立操作性强的自律准则,最严厉的措施是吊销媒体经营执照、吊销新闻从业人员的记者证。《新京报》胡杰认为,新闻界要整肃不正当的行业之风,不要让向采访对象吃拿卡要成为业界的潜规则,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清正廉洁的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浙江法制报》余春红认为,当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荣感淡化,职业良心便会动摇,内心防线就会失守,甚至会滑向新闻敲诈的违法犯罪。正义网仝玉娟建议,媒体机构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新闻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
刑事措施是对新闻敲诈打击的最严厉手段。鉴于刑法的保守性和谦抑性,有学者认为不要对新闻敲诈轻易施以刑事处罚,要分清新闻记者的权力和权利,既要约束其舆论监督的权力,也要保障其新闻自由的权利。中南财经***法夏雨认为,法律追责要考虑新闻业的特性与规律,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新闻业的成长与发展,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形成是全社会的责任。
西北***法大学符万年认为,现在新闻界存在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有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种不良风气急需扭转,光是依靠法治是不够的,否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西南***法大学陈笑春认为新闻敲诈仅依靠刑法层面的惩处是不够的,重点是从预防、监督方面着力。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9
【关键词】;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能力;市场化
201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家***、中央******在主持召开***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2・19”重要讲话)时特别强调,***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和***府主办的媒体是***和***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并进一步指出,***管宣传、***管意识形态、***管媒体是坚持***的领导的重要方面,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媒体格局如何变化,***管媒体的原则和制度不能变。
不仅是这次“2・19”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管宣传、***管意识形态、***管媒体,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8・19”重要讲话)中,早就特别强调,要坚持***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2015年12月25日,他视察报社时强调,新形势下办好《报》,必须坚持***报姓***。一次次强调的背后不仅凸显***对***管宣传、***管意识形态、***管媒体这一重要原则的高度重视,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对前些年一些新闻媒体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盲信市场、迷信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警醒和纠偏,也提醒我们:“到了深入总结媒体市场化经验教训的时候了!”
一、盲目的媒体市场化让虚假新闻成为久治难除的行业毒瘤
多年来,我***一直把新闻真实性原则作为无产阶级***性原则来加以强调,并坚决反对虚假新闻。但在网络时代,各种各样的新媒体业态的快速发展对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提出了更多新挑战。由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缺失、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媒体竞争加剧、市场大潮冲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有偿乱闻等问题不断发生且屡禁不止。
老一辈无产阶级***家都非常重视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早在1925年12月,同志就指出:“我们***敌人的方法,并不多用辩论,只是忠实地报告我们***工作的事实……”[1]1956年5月、6月,***同志先后两次与新华社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强调新闻“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全面的,同时必须是有立场的”。[2]1985年9月,***同志也明确指出:“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3]1989年11月,同志进一步强调,“新闻的真实性,就是要在新闻工作中坚持***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4]。2008年6月,同志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也强调,“要注重在报道新闻事实中体现正确导向”。[5]在“2・19”重要讲话中,更是特别强调,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既准确报道个别事实,又从宏观上把握和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全貌。
但是,由于市场化、网络化大潮的冲击,再加上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对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一些报刊的版面、网站的频道和电台、电视台的时段、栏目等被变相出卖,新闻真实性第一原则被淡忘,也使得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而深入剖析其中的原因,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与违法者狼狈为奸、监守自盗是非常重要的原因,黑记者、假记者横行多年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与县市区、乡镇的基层领导干部交流时,大家几乎都对黑记者、假记者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呼吁有关主管部门严加管理、彻底整顿。但是,黑记者、假记者横行并不是近几年才有,而是一个存在了二三十年的老问题,有关主管部T也曾多次打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和假新闻等,但却一直没有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2013年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连续报道了《购物导报》一位李姓记者,打着所谓综合记者站的牌子,大肆招聘所谓记者,办假记者证,四处打着采访的旗号去敲诈敛财。报道称,该记者等人在外出敛财的时候首选方式是收取现金,但自己从不直接收钱,而是采取先派“记者”去谈“曝光”问题,等被采访对象愿意“花钱免灾”的时候再让经营人员甚至司机去讨价还价以及收钱,并且,如果被采访对象实在不能或者不方便提供现金也没关系,他们竟然可以让对方通过汇款或者转账到《购物导报》等方式完成“交易”。由此可见,李某并不是假记者,而是一个真记者。其实,李某事件只是揭开了一些媒体买卖记者证、买卖版面等众多问题的冰山一角,随着近年来所谓“媒体市场化”之风愈演愈烈,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把报刊的版面、网站的频道或者电台、电视台的时段、栏目等承包给社会上的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一些管理部门的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笔者进行课题调研时,一家多次因为买卖记者证等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报社负责人毫不掩饰地说:“不就是每次罚点钱,最多停业整顿或者撤换一些报社领导嘛,我们都有办法应付。罚的那点钱和我们挣的钱相比差远了,被撤换的报社人员也可以换个名字继续呆在报社,停业整顿也只是暂时避避风头,过了风头再送些礼就可以重新开始了!主管部门对这些事情也是心知肚明,我们经常出事,他们才有机会被送礼!所以,我们心里很清楚,有那么多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存在,这些问题是很难得到根治的。”
对于新闻媒体中存在的制作、传播虚假新闻的行为,仅仅谴责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而是需要中央宣传部、中央外宣办、中央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的意识形态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彻底整治,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一些情节恶劣的新闻单位要在全国进行通报,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对其进行关停,甚至追究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盲目的媒体市场化背后的新闻从业人员的***治素质和领导权问题
由于忽视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再加上市龌的名利诱惑,新闻真实性的原则近些年来屡屡被突破。其中,《中国新闻周刊》“金庸去世”的谣言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其教训之深刻发人深思。2013年3月,同样属于中国新闻社旗下的中国新闻网又再次爆出造假丑闻,该网的《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片新闻,被很多网站广泛转载后被证实为假新闻。原来,这张新闻照片竟是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副社长郑小红和通讯员、“网络推手”石金泉摆拍的假新闻,是利用人们的爱心进行炒作。并且,这个“网络推手”石金泉早在2011年就因制造《眼癌宝宝母亲跪爬,被“富家公子”戏弄》的假新闻被曝光,也曾向社会公开道歉。而已经在假新闻的阴沟里翻过船的中国新闻社竟然对这种有“前科”的“网络推手”的稿件依然轻信、盲信,没有进行认真核查就贸然刊发。是根本没有汲取教训还是其中另有隐情?不能不让人怀疑这种虚假新闻背后存在猫腻。尽管中国新闻网为此发出道歉信,但这样的假新闻对人们爱心的伤害、对社会公德的亵渎又该谁来负责?同一个新闻单位为何连续发生如此性质恶劣的假新闻?人们对此有太多疑问,这些疑问应该引起有关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深思!曾国藩曾强调“乱世须用重典”,这个原则对今天的新闻界同样适用,如果一次次假新闻之后只是道歉或者批评教育,最多也只是罚款降职,注定是无法根治虚假新闻的,甚至可以说是对造假者的一种变相纵容。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由微博、论坛等爆料引发的假新闻也越来越多。由《微博天下》总编辑王甘霖本人亲自管理的《微博天下》杂志***微博2012年初发出了一条“免费午餐涉嫌洗钱遭到中纪委调查”的微博,引发了一场关于“免费午餐”是否足够干净透明的网络争论。结果被新浪微博以此微博不属实,且无确凿证据为由,注销了《微博天下》杂志***微博账号。此事虽然发生在微博上,但类似的问题在微博、微信中依然不少,其中的教训应该深刻总结。
面对采编人员出现的问题,有些单位不是及时处理,而是包庇,影响非常恶劣。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中,在陈永洲本人已经供述并悔恨不已的情况下,2013年10月23日、24日连续两天通过在头版显著位置以醒目大标题《请放人》《再请放人》等不正常方式给警方施加压力的《新快报》,不得不在10月27日头版就陈永洲收钱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一事致歉。面对案情,不少网友纷纷呼吁尽快查封《新快报》,严惩其总编辑、值班总编辑、相关部门主任和背后指使的企业、个人等所有涉案人,并借机对整个新闻行业进行一场大整风,彻底整治新闻行业的混乱局面。由此可见,一些记者乃至整个媒体机构置新闻的真实性于不顾而沦为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工具,甚至为了利益搞有偿新闻、新闻造假乃至敲诈勒索,无恶不作,这不仅给记者这个职业乃至整个新闻行业抹了黑,也让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是所有媒体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都不应该忘记的警示。
在“8・19”重要讲话中,强调,宣传思想工作者要增强***的意识,尽职尽责为***和人民事业服务。正如他所指出的,西方国家标榜“新闻自由”,其实也都有意识形态底线,也都有利益集团的规制和******倾向,没有什么完全***的媒体。我们要彻底认清西方国家标榜“新闻自由”的真面目,始终坚持***管媒体原则不动摇。上述案例也有力地证明,缺乏规范和约束的所谓“新闻自由”,不仅***治危害巨大,而且其他多方面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所有从业人员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高度重视掌握好新闻单位的领导权,确保把领导权始终掌握在真正忠于马克思主义、敢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当前,一些新闻单位的负责人抓意识形态能力薄弱,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轰动效应,不仅忘记了自己肩负的***治责任、社会责任,而且没有明确的是非标准,面对宣扬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新闻自由”等错误思潮的言行,不敢坚决站出来旗帜鲜明地反对,有的甚至变相支持,产生了非常恶劣的***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对这些媒体的负责人要坚决撤换,让那些真正忠于马克思主义、敢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专家成为新闻媒体的领导者。
三、以全面规范网络媒体的发展为抓手纠偏媒体市场化
在“2・19”重要讲话中,特别强调,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这一关。管好用好互联网,是新形势下掌控新闻舆论阵地的关键,重点要解决好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这是对全***的警醒,也是一次再动员、再号召、再强调。因此,我们要以全面规范网络媒体的发展为抓手,对所有新闻文化出版单位这些年在媒体市场方面的做法进行全面回顾、检查和整顿。
最重要的,就是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网络上的虚假新闻和造谣、传谣行为的打击,尤其是那些通过虚构情节、捏造事实、篡改历史等手段攻击***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故意传播谣言等行为,从2013年5月初开始,国家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集中部署行动,不仅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账号,并且对相关人员处以治安拘留等处罚。同时欢迎全社会都来积极举报谣言,并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人士特别指出,有一些微博上的所谓“大V”账号以“求证”“求真相”“求辟谣”等手段和方式故意扩散谣言,引导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盲目跟风,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阻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2013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大幕拉开,行动不仅严厉打击了造谣、传谣行为,而且对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有关部门今后要敢于拿一些“粉丝”数量巨大并造谣、传谣的“大V”人士进行开刀,关闭其账号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完善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的长效机制,任何时候都对造谣、传谣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2015年年初,国家网信办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委联手开展“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在为期半年的整治期间,查获了一批大案要案,也暴露出不少中央、地方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管理混乱甚至频道外包等问题,这也再一次给所有网站敲响了警钟!
因此,意识形态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同志一定要深刻J识到,意识形态领域如果盲信、迷信市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仅危害巨大,而且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挽回。面对众多教训,我们应果断对一些地方和媒体盲目推进所谓“媒体市场化”的错误做法严令禁止,绝对不能允许那些攻击我们***和国家的言论在新闻媒体上出现,绝对不能放任资本等市场力量左右新闻媒体的发展方向和内容导向,绝对不能让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体成为某些人或利益集团左右舆论乃至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工具。
四、应深刻总结近年来媒体市场化的得失以确保正确前进方向
在“2・19”重要讲话中强调,***管媒体,不能说只管***直接掌握的媒体,而是要把各级各类媒体都置于***的领导之下。但是,在近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由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缺失、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媒体竞争加剧、市场大潮冲击等原因,一些新闻媒体对于传播***和***府的声音不是积极作为,而是被动执行,上级让做什么就被动去做,上级没有部署的时候就一门心思去想着怎么提高发行量、点击率、收视率,盲目随着市场的指挥棒转,成为加剧意识形态领域混乱局面的一个重要推手。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总结这些年来把一些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忽视新闻出版行业的意识形态属性而盲目追捧“一切靠点击率(发行量、收视率)说话”等错误言行,无论是***报***刊***台***网还是商业化媒体都必须严格把关,并且,要敢于与第三方一起联合主动公布举报方式,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虚假新闻等新闻违规行为,对于被查证属实的举报则重奖举报人。此外,通过加强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意识形态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让广大新闻出版行业的有关领导乃至所有从业人员切记,作为***的重要意识形态阵地,新闻出版与***的事业休戚与共,只有始终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才能与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在思想上、***治上、行动上真正保持一致。
2016年11月7日,在会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全体代表和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获奖者代表时对广大新闻记者提出四点希望:要坚持正确***治方向,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坚持正确新闻志向,要坚持正确工作取向。而要达到这四点要求,真正做一名***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新闻界就必须有一个风清气正的***治生态,这就要求必须深刻总结近年来媒体市场化的得失以确保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管意识形态的方针都必须牢牢坚持,***管意识形态的原则不能有丝毫动摇或改变,一定要始终坚持“***治家办媒体”的原则,决不能淡化新闻出版行业的意识形态属性。
深刻总结近年来媒体市场化的得失,要求我们在注意区分思想认识问题、学术问题和***治问题的界限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企***否定、颠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攻击、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思潮坚决予以封堵,对那些宣扬这种言论的新闻出版、理论研究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惩罚,不让这些言论、思潮在中国传播。
我们一定要按照的要求,坚决实行采编、经营两分开、两加强,尤其是要严格划定经营工作底线,对新闻敲诈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决不允许利用新闻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抓紧探索实施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的特殊管理制度,确保***对所有新闻媒体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引导、督促广大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媒体负责人认真学习好、贯彻好的讲话精神,认真自查自纠、彻底改正错误,早日实现拨乱反正。我们相信,只要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真正重视并愿意解决这些问题,就一定能做到。如果有些媒体负责人依然心存侥幸,只是把以前的错误做法搞得更隐蔽一些,则绝不姑息纵容,让他们最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19”重要讲话中,特别要求要增强***治家办报意识,办报办刊办***网都需要坚持这个原则,并从看是不是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等五个方面确定了检验是不是做到***治家办报的标准。面对***明确而坚定的要求,我们一定要牢记新闻媒体的***治属性和阶级属性,坚决反对“去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等错误论调,认真对照自身,直面存在的问题,看看我们还有哪些差距,从而使我们的新闻宣传队伍站得稳、过得硬、靠得住、打得赢,所有媒体自觉做到旗帜鲜明地坚持姓***、姓“马”、姓“共”,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工程项目“以防范风险点为抓手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mgchq007);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工程重大项目“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管理权研究”(项目编号:2015MZD04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2-23.
[2]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新闻工作文献汇编(下卷)[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361.
[3]***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5.
[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75.
[5].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篇10
良性互动关系是把握危机传播的前提条件。震后三小时,由四川省委宣传部牵头,设立了四川省抗震救灾新闻中心,并设有外事、涉台部门参加的境外媒体联络组,专司境外媒体和记者的联络服务工作。
四川省***府新闻办公室在地震发生时的5月和6月不间断地组织新闻会,综合性、专业性和地方性的信息资讯。信息服务具有双向作用,一方面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了有价值信息,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引导记者的新闻兴趣点,以舆情安排做好信息服务,从一个侧面起到了引导议程的作用。
当境外媒体在这样的中国***府面前,他们所崇尚的“新闻自由”,会用一种更具“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状态表现出来,虽然他们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观上的差异,但如果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将事件的全貌让他们了解到,报道就有可能纠正偏差带来的误读。
上述成果,来源于我们在公共危机中对境外媒体实施的成功的管理。不可否认,在“5・12”公共危机中,我们对境外媒体的管理发生了巨大的的转变。
第一是管理思想的转变
美国危机传播管理专家罗宾・科恩认为,让事件的利益相关者了解情况有助于获得信任并相互支持。过去,中国***府在危机发生时通过严格的新闻审查和媒体管理控制信息,然而,信息越是缺乏,危机情境的可见性就越差,对之进行管理的难度就越大。
从2007年元旦起,依据申奥相关承诺,中国颁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明确境外记者只需经被采访对象同意就可进行采访。此次对境外媒体的管理就是基于这样一个承诺,切实践行“新闻采访零拒绝”。
震后一天,四川省有关部门即向中央主管部门提出了开放境外媒体采访的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境外记者在汶川地震灾区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四川省坚持“开放、有序”和“依法管理,文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原则,综合管理境外媒体并提供相关服务。至此,开放境外媒体赴四川灾区采访的应对机制在短时间内迅速建立了起来。
当时主要做的工作:是信息服务,包括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给在灾区采访的外国记者发送有关抗震救灾的即时信息,二是技术服务,比如帮助联系视频信号传输等,三是生活服务,比如做出在灾区采访的相关生活和安全提示,还有最重要的就是采访服务,比如我们实行的持证采访,让他们来办证,一为能够掌握外媒来川的情况,同时也等于为他们到一线采访发放了通行证。
2008年5月24日,***在震区映秀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这次救灾采取了开放的方针”,作为开放的具体内容之一,“我们欢迎世界各国记者前来采访,我们相信你们会用记者的良知和人道主义精神,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报道灾情和我们所做的工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6月11日也再次重申“无论是在抗震救灾阶段还是在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阶段,中国***府都欢迎境外记者赴四川汶川地震灾区作采访报道。”境外记者无需经过繁琐的程序就能进入灾区采访。中国在大地震中的媒体***策,外国媒体形容为“前所未有的新闻开放,令人惊讶的秩序井然”(《泰晤士报》北京分社社长马珍语),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许。第二是管理制度的完善
媒体管理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门要求很高的应对艺术,是一种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管理。2007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删除了“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这体现了***府从“事先预防”到“事后追惩”媒体管理理念的转变。
四川震区新闻中心生实现对境外媒体的“依法管理”的同时,也注重维护与国际媒体之间的友善关系,尊重国际惯例,按照“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实现“文明***”,做到处置有节。
正是有了相关法律保障,管理部门才能放开束缚以开放的胸襟开展对境内外媒体采访的管理。此次地震的新闻管理,既是对外开放,也是对内开放。中国境内媒体反应迅速及时,报道公开透明,先声夺人,使广大受众在第一时间得以了解灾害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客观及时的报道也极大地挤压了境外媒体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产生夸大、炒作负面报道的空间,成为国际媒体报道抗震救灾必需参考和援引的权威信源。
事实证明,开放的结果是“双赢”,西方媒体在获得报道便利的同时,也以“信息透明”、“中国***府角色”等为题,报道和分析了我国***府的公开透明。
第三是管理措施的转变
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从而实现对境外媒体的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并对其新闻报道起间接引导作用。这是此汶川大地震新闻采访境外媒体服务和管理的关键之处。
采访服务
为了方便管理和服务,入川的境外记者统一在新闻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采访手续领取证件,新闻中心建立相应数据库,实现对记者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同时中心精心制作了中英对照的《境外记者在四川灾区采访报道相关提示》,《提示》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法律侵权问题、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事实的核实问题等,同时也向记者提供当地风俗习惯以及紧急时刻的避险指南等温馨提示。
“服务引导”的管理观念在开放透明的心态和信息公开管理措施的保障下,让境外媒体站在离真实最近的地方接触中国,放下揣度和猜测,以客观中立的角度报道事实。英国《泰晤士报》在报道中写道,“在中国,尽管旧的保密习惯依然挥之不去,但新的开放和关注令人振奋。中国***立即飞往灾区,表达了全国的悲伤与同情,访问幸存者,并重申他的要求:要更快速地救援那些被困在建筑物内或被埋在瓦砾底下的人们。”在得知中国开始接受国际援助后,《泰晤士报》说,“这一次,中国的回应更敏锐,更成熟。北京表示感谢全世界的同情,接受援助,甚至呼吁邻国日本的帮助,而不计较最近的冷淡关系。”
上述这些报道基本上是客观公正的,也与管理部门的引导初衷相吻合。而在绵阳市领导殴打志愿者事件中,境外媒体还没有聚焦到该事件,5月26日下午***府就通过新闻会澄清了事实,对控制和缓解事态,防范谣言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地震后的新闻会第一次有***方相关人员
参与,这在中国新闻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技术服务
这次进川的记者数量庞大,而数据和视频信号传输系统相对有限,为了缓解矛盾,积极协调解决视频信号传输困难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紧急召集移动、电信、联通等多家商用通讯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和协调,积极寻求央视技术部门帮助。通过这次考验发现,在技术上我们与国外的确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应努力提高传播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灵活有效的技术服务应急机制,在危急发生时不至于措手不及。
舆情分析
首先,监控舆情目的在于了解境外媒体的采访动向,通过新闻提供权威解释,及时对他们所关心的议题进行引导,防止因境外记者盲目采访导致的报道失衡。其次,境外报道某种意义上起到了“环境监测”的功能,分析他们的报道,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对赈灾工作进行全面关注,有利于***府相关工作的开展。四川省抗震救灾新闻中心从5月15日开始,持续不断地对境外舆情进行分析,适时加以引导。中心通过分析了解到在第二阶段的报道中境外媒体较多关注灾区安置、善款和物资使用以及校舍安全等问题,这也成为***府工作参考的重要依据。截止8月31日,新闻中心共编发43期近200万字的舆情分析报告。
对今后境外媒体管理的启示:
继续坚持***府信息公开和新闻管理的开放透明
我国的***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处于发展中,在推进信息公开和开放透明的新闻管理进程中,难免会与以往的行***权力相冲突,部分管理部门也存在思想观念上的障碍,这是一个新旧机制相交替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配套的法律机制还需继续完善,比如《条例》对媒体活动的特殊规律并未给予特别的考虑,而是将媒体等同其他普通的公众。今后在申请信息公开的环节上,行***机关应尽可能的缩短裁量时间,尊重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律,更不可让信息公开的时间选择成为一种变相的信息公开的拒绝手段。
提高管理能力,以服务管理代替行***管理
在公共危机中,从***府的角度看,应把媒体的服务工作纳入其公共管理体系,如果说以法管理是“硬”管理,而以服务管理则是“软”管理。管理部门提供了服务,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境外媒体和记者的规制。这次管理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实现了***府与新闻媒体(包括境外媒体)信息资源控制和占有的良性互动,把对舆论的引导体现在对媒体的主动服务上,及时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实现信息对称,最大限度地杜绝公众的无端猜测和媒体传播流言。从媒体角度来说,追求独家报道和轰动效应是与新闻竞争和产业发展紧密相联的,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同时并存,关键在于善加引导和调控。从这次的经验来看,境外媒体也乐意接受信息服务。同时我们也应重视建立完备、规范的新闻制度,由专门的部门和专业人员收集、汇总信息,在有关***策法规指导下,参照新闻规律加以整理并及时,将新闻管理的具体操作寓于服务之中,同时提高技术服务的能力,这样才能大大增强舆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进一步完善境外媒体管理制度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