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十三级第1篇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1、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2、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
3、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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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十三级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和地方***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十三级第3篇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拨款、部分由财***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本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及设置原则
(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意见确定。
(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八)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九)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十)本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十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
(十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一级至五级。
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十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
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十五)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六)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十七)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十八)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十九)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十)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在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建立对直接聘任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聘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十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二十三)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订方案。根据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讨论通过,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审核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准。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二十七)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十八)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十九)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三十)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十一)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十二)本市各级***府人事行***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三十三)本市各级***府人事行***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强***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四)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三十五)对于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同级***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专业技术十三级第4篇
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
第二条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纪、***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专业技术十三级第5篇
学校现有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不含试用期教师)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现有编制105人,实有人员103人,设岗总数105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3人,分为2个等级,兼专业技术课程,具有小中高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卫生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教师岗位名称:小中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中高教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小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二级教师十三级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
本单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2个,岗位等级为四级。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泉委办[201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详见各级岗位说明书)。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3、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详见各级岗位说明书)。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对学校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专业技术十三级第6篇
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法律、***策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以及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工作人员。
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第一条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人事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包括财***拨款、部分由财***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聘用(任命)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的人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第十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凡是已经或者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章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第十三条管理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及其内部之间的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分别由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三)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同时按行***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0.5∶3.5∶6。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须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四)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一般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五)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一)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设置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三)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第十六条对规模小、人员少,***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确有困难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人社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第四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八条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六级职员岗位,需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对有关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提高一个学历层次。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另行制订。
(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三)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岳阳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一)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并附专题报告。
(三)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含三级)岗位的,应按照行***隶属关系和职责权限,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调整、优化岗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重新制订,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虽不具备岗位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岗位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岳阳县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市人社局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申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经市人社局核准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确定,由县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岳阳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七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将核准的岗位职数、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更异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变更异动审核手续,作为岗位调整、人员聘用的依据。要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不断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对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府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专业技术十三级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制订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行***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级***门应当办好农业专业学校,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
各级财***、税务、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国内外农业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条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同级人民***府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的双重领导。
村应当建立农业服务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科研成果和成熟适用的农业技术;
(三)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四)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技术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市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当认真做好本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加强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学术讨论;
(二)技术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五)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策;
(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的计划和项目;
(三)搞好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四)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服务;
(五)反映农业技术推广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
(六)总结经验,提高和完善实用农业技术。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与科学技术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应当做好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
第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技术。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行推广农业技术。
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禁止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具。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府在财***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逐年增长。
第二十二条本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本市各级人民***府的财***拨款;
(二)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大宗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农业技术推广部分;
(五)区、县和乡、镇以工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捐赠等。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移作它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府的财***预算。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列入集体事业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乡、镇人民***府列入财***预算,统筹解决。
村级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农服务的企业,其财产不受侵占,收益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
各级财***、税务、银行、工商行***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农服务的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企业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农业技术推广的试验基地、实验设施、办公场所;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编制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就地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二十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四)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特殊津贴。
第二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及有关学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农业技术推广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经过培训、申报、考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有突出业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上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或者有关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部门责令其停止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处分;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有关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各级人民***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主管部门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