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篇1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制度完善
证券法中的罚款制度:中美比较研究
场外配资清理的合法性分析
论场外配资行为的监管——以美国U规则为借鉴
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资产管理行业通道类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分享经济”的监管思路——以***短租为视角
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规制
美国《众筹条例》评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互联网保险创新的法律规制探析
韩国资本市场法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及其启示
美国纽约州比特币牌照制度研究
美国第三方支付州法监管制度述评及启示
复杂性、法律适应性与金融法之艺术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及规制
现物出资瑕疵补正中股东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
事实上的类别股与“同股同权”的理解偏差
公司利益冲突下的金融衍生利益规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PE”模式并购基金的法律模型与经济逻辑
论香港专业投资者豁免制度的漏洞
论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及出路
中国税制下的REITs设立困境探析
挂靠产权纠纷裁判路径研究
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监管问题浅析
亚投行法律解读:从章程到标准
论我国互联网平台基金销售创新与监管
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
复杂金融世界里的法律变革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
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变化与被遗忘权
公证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
余额宝民商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众筹”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分析
行业演变中我国P2P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认定
“网络境外炒汇”的境内法院民商事管辖权问题解析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趋同抑或存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变革前瞻
内部控制机制的法律化路径——以日本法上董事内部控制义务为视角
关于推进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若干法制建议
浅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内幕交易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登记制度评析
美国资产证券化新规及其对我国市场发展的启示
期货法与证券法对证券衍生品调整安排的若干思考
金融法篇2
目前,亚洲正在经历着的金融危机,与1929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不可同日而语。60多年前,计算机还没有进入金融交易领域。全世界的联系与互动远没有现在这样深化与广泛。现在,金融危机是一场带有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全球互动性的危机。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与以前不一样了。
从1961年计算机进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的第一天起,从美国客户在1960年末的开始使用设在大街上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来取钞票的那一天起,从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费者在美国加州的超级市场用信用卡付帐的那一天起,国际金融支付与交易领域就开始了悄然变化。变化发展到了今天,已经改变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对金钱的观念,而发展中国家生活的人们可能还没有察 觉到这场变化的意义,还没有准备面对这场变化。
这场变革金融与有关金融的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间”和新的“空间”。金融交易的形 态也发生了变化,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再发展成为“超级虚拟型”交易。交易过程变得无纸张,无场所,无疆界,无时限了。人们将越来越少机会见到纸币,更多的见到电脑屏幕上闪烁的数字。“金钱”变得“看得见,但是摸不着”。所以,金融的定义也将被改写。原来我们定义“金融”时,表述为“资金的融通”。现在应该表述为“数据的融通”。货币形式的变革对传统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是一次挑战,是对传统模式环境下的法律与监管机构也是一次挑战。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机,不能同1929年的那场危机同日而语,这是一场在新时空的环境下,发生的一场以信息技术与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机。
二、现有法律还在旧时空观之下,符合新时空观的法律还没有出现
我们所熟悉的旧的“时空观”,是指超出传统的时空的新时空。传统的金融交易是在一个国家内的“8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在本国的“三维空间”的交易场所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这是传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法律与监管模式也是与这种传统的时空相适应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了在一个全新的时空范围中的活动。
“新的时空观”是一个全新的观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场已经连在一起,在每天的“24 小时”内的时间范围里,在全世界12个时区的范围内连续进行金融交易。电子化的交易市场也越来越超越一个国家的三维空间的场所,而在“第四空间”的电脑灵境范围内进行交易了。
无数的电脑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每天昼夜24小时横跨世界上所有的时区,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联动。在“第四维空间”内的交易场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场所,是指存在于由1和0的“比特”构成的数字化空间。在这个电子化的虚拟灵境内,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无视任何语言,文化,会计制度,地理,种族,甚至***治与法律方面的不同。
“第四空间”就象地球上连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动海水一样,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动,而且是哪里有利就流向哪里。面对第四空间的金融交易,传统的法律和监管模式将如何以对呢?如果不能对应,法律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危机的预警功能和危机后的调整作用就不会发生。
我们现有的法律还是适合于旧的时空观的,法律还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自然人是有国籍的,但是在交易网络上的“人”却具有了“匿名性”。国家具有国土,领空和领水。发生在境内的事情,按属地原则当地法院有权力处理。但是,在电子空间范围内的交易,没有地域性,只有“无疆界性”。由于金融交易的全球一体化,在境外市场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使其贬值或升值。当电子互联网络交易建立后,无所谓金融中心了。原来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传统的中心有纽约,伦敦和东京及香港等。而现在中心的定义改变了,没有中心,只有网状的空间。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为网站,只要“访问”该网站的投资 人多了,就可以成为重要站点(中心)。本国法院对于第四维空间的交易,目前还无法行使管 辖权,即便是境外固定地点的交易场所,本国的法院也没有对那里的管辖权。对于发展中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新时空观,法律需要适应。
三、金融信息成为新的信息技术产业,掌握该产业技术与否竞争结果不同
新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的发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处理这些信息的数量是巨大,又是复杂的。而且还要求处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现了专门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分析处理信息,预测分析各种结果与发展趋势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 产品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金融信息产业”。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时报,后起的有美林集团,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集团,第一波士顿集团,所罗门兄弟集团,最新的还有美国的布隆伯格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而且还提供处理金融信息的各种软件和设备,还提供传输这类信息的网络。
上述这些公司掌握全球的“金融信息源发展技术”,“金融信息资料处理技术与分析技术”, “金融信息处理设备和软件产品”,“金融信息传输网络技术”。并且将这些技术综合起来形 成了若干门新的学科“金融工程学”和“金融数学”等。在大学的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开始了金融工程学或金融数学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出现这些新学科是必然的。由于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计算衍生产品的盈利率的复杂公式不断被数学家们推导出来,再被计算机专家将公式制成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计算,取代了人工计算。计算机软件和数学公式的结合,使金融交易变成电子化和自动化了。任何微小的汇率或利率的差别,任何市场汇率与***挂钩汇率之间的微小差别,如果投入巨额资金炒做,都会形成客观的利润。国际金融投机炒做的结果,便带动市场上的众多小炒家,乃至于大众投资者跟风而上。最后市场上的每一个人都可能变成投机者。如果人人都参加炒做,没有任何***府或国际组织依靠法律能够应付得了。
于是,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国际上的各种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的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两者在国际交融交易中,就不处在同一层次,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前者与后者是无法竞争的。例如,美国在海湾战争中取得了胜利,决定胜利的因素有许多,但是其中的电子高科技运用到现代空战 的因素,给全世界人们都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国际金融交易也同样如此。
四、国际金融交易的泡沫性与法律处理问题的实在性差别
衍生金融产品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脱离了真实的经济而迅速膨胀起 来。而法律还是针对真实经济的产物。面对金融泡沫的虚拟经济,采用法律的真实经济的处理 方法,行为与结果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
根据巴赛尔国际清算银行在11个国家67家银行和12家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调查,金融机构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在1995年底大约是64万亿美元,是当年全球真实经济的生产总值的两倍多。1997年初,仅美国的商业银行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就达到了26万亿美元,这个数 字是美国当时GNP的三倍以上。欧洲和日本的银行所持有的衍生合同的总值,也都超过其资产的5-10倍,100-500倍这些机构的净资产。从现有的法律观念来看,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已经破产了!在实际上,潜在的破产危险越来越大,大到了法律体系无法控制。美国的金融危机分析家乔纳森·特尼鲍姆在“世界金融体系崩溃的历史进程”论文中分析衍生合同时指出,“第一,衍生交易泡沫的巨大规模和快速增长是基于高比例的‘金融杠杆’的力量。后者能使一定数量的票面资产成为涉及许多倍的票面资产衍生合同的基础。第二,抽象的‘零和’并不存在于单个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象巴林银行等机构的破产所表明的那样:这些‘玩家’很可能因为数倍于其总资产的损失而突然倒闭”。所以,他认为“衍生合同市场的平衡非常微妙,即使一点点脱节或错位也会引起连锁反应,并迅速达到任何国家和国家联盟也无法控制的地步”。
我们现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实经济的基础上的,无论是“物权法”或是“债权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都是以真实的经济价值数量为基础的。但是,现在大规模发展起来了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合约,虽然采用了合约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内容却是虚拟的,没有真实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一旦不能履行合约时,后果却是对真实经济的处理:真实经济 的破产。从衍生合同的价值来看,整个世界的真实经济的总和加来也不低衍生产品合约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整个世界的物质经济都破产了,也不抵衍生合同的价值。所以,在这种基础上的法律如何能够强制履行合同,如何能够让全世界的真实经济的都破产呢?所以,衍生金融交易合同与真实金融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虚拟的数字,后者是真实经济。法律只能建立在真 实经济的基础上,真实经济赔偿数额只能弥补真实的合同,无法弥补虚拟的合同。
金融法篇3
“从1月1日到1月12日,北京市已经注册了12家一人公司,平均每天一家。”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注册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财经》介绍,“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市场的反应远比我们想象的迅速、热烈。”
这只是2005年金融法律修订中很具体的一个突破。
与中国上一轮金融立法的高峰――1995年相距,恰好已经历了十年。十年间,金融立法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同步发展,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毕竟金融法治的时间还显短暂,金融业务活动又十分特殊――创新频繁,交易复杂,规模扩张,风险巨大;这使得持续地引入和制定新的监管规则日显迫切,2005年的金融立法实践正体现了这一取向。
在金融立法、***和司法等诸多新的挑战之下,2005年的金融立法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为弥补现有法律空白,适应监管发展要求、控制金融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二,为规范金融创新、促进行业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为监管立规,为发展松绑”,2005年的这一立法特征集中体现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中,国内几乎所有业内人士都把两法修订视为标志性年度事件。2005年10月27日,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番修改完全不同于《证券法》2004年的技术性修订,而是一次范式上的重新检修。
“资本市场的进步,到今天应该更多地体现在繁琐制度具体而微的改进和严肃执行上。”一位金融法学家如是说。
放松管制
长久以来,虽然中国的金融立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许多精华,但还未能做到“外张内弛”。有些条例规定过于细致,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形式趋同,无法通过市场创新相互竞争。
此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中,取消了原来阻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限制性条款,重构了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市场层次、投资标的结构、交易结构等基本市场结构;同时,亦着眼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宽松而非严厉,为金融创新留足了空间。”业内人士这样评价。
针对1998《证券法》的制度设计缺陷,新《证券法》做出了大幅修订,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增加了近一半的篇幅,涉及大多数条文;其间着眼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民事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比如,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的制度。《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根本改变了中国原有证券法制中以行***责任、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
此举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目前证券领域某些制度因此得到缓解和克服,且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进步性。
新《公司法》调整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实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内容,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严格了公司股东的责任。某些法律的变化,如公司社会责任、一人公司设立、“派生诉讼”、“累积投票”等规定,依然多获好评。
在大陆法中,历来有“大公司法、小证券法”之说;《公司法》的“刚性化”,实际上是证券法制的基础。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为两法的衔接和调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徒法不能自行
“中国金融法律长期存在这样的问题:纸面法律只是法律生活的一部分,实践中如何执行还是未知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此不无忧虑。
且不说新《公司法》、新《证券法》中,多数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有关规定”直接落实困难颇多,两法仍旧尚存多处“含混之处”。
比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针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瑕疵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但是并未规定如何要求担保数额、是否允许在原告有胜诉的现实可能时不要求担保。这些显然缺乏必要的操作性。
另一方面,行***机关做出更具体的规章,完全可能左右两法的贯彻程度。例如,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并加大了实物出资的比例;但是实践中,此举将更取决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资产认定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如果股东到工商局查询相关资料,则更依赖于工商局的相关规定。
此外,法律的执行,还取决于具体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究竟愿意起多大作用。《财经》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筹备制定两法配套的司法解释。
这是一个从观念到实践都需要改变的过程,缺一不可,仍需拭目以待。
展望2006
中国的金融立法正处于阶梯状上升时期,每一步都需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勇气。2006年的金融立法,仍将从诸多方面完善和展开。
首先,可以预见,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工作的完成,证券领域某些制度将得到缓解和克服。但是其他金融领域,如保险业、信托业的体制因素和制度缺陷将得以凸显,《保险法》和《信托法》的修改问题,将进而成为金融立法的工作重点。
同时,酝酿了十年之久的《破产法》至今已在三读阶段,有望于2006年通过。但即使《破产法》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管理规定将单独制定,金融机构破产退出的法律制度能否有所突破,目前尚不明确。
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毫无疑问,《破产法》通过后,不良资产的混乱情况将大为好转。
2005年岁末,在当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会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下称草案)虽未获顺利通过,却已昭显加大对金融领域犯罪惩罚力度的决心。
此草案对刑法做出部分修改补充,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多项犯罪行为,其中,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不实,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即将入罪,骗贷罪、商业贿赂罪等罪名适用范围将扩大。
据《财经》了解,此次涉及金融犯罪的修改中,并未出现太多不同意见,很有可能在2006年3月先行通过。
金融法篇4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企业;战略管理
一、金融企业战略管理需要金融法的支持
金融企业管理需要考虑到经济、***治、文化、社会等各个因素的影响,但从战略管理角度来看,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法律保障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金融企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之中,首先要遵循的就是“经济人”的原则。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一切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而金融法为保障金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金融法在交易之前将产权问题界定清楚。因为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在法律上首先对产权问题进行界定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率的关键因素。第二,金融法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引导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第三,金融法的强制性和对某些违规经济后果的惩罚性,能够避免和减少企业浪费现象。第四,对于某些企业给予强制性救济。
(二)企业经济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需要,具体的金融目标包括金融交易安全和金融体系安全。
1.金融交易安全
由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交易主体的复杂性、交易工具的多样性,金融交易活动存在极大风险。因此,金融交易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相比,更加需要交易安全的保障。金融法也在此方面进行做了许多安全保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金融法加强对金融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避免因金融交易的不可预见而出现的成本,降低损失。第二,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制定解决机制。第三,金融法提供交易风险防范方面的机制和保障,对交易风险出现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
2.金融体系安全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也使金融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而且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进一步增强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所以,金融法运用法律手段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金融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并将对金融关系的调整纳入社会安全体系的大环境中来。
(三)公平竞争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公平性是影响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金融法律约束金融交易必须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金融企业在行业中的平等地位,为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保障金融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和其他企业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第三,金融企业享有诉讼平等权。
总之,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金融法的不断完善为金融企业战略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金融法对金融企业战略管理的作用与意义
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关注金融法律是希望借助金融法的功能来保障企业战略管理目标的实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金融法作为第三层级的法律相对***存在,为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根据金融主体法,构造符合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金融体系
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不同国家的金融主体法也不尽相同。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占据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考虑现有金融法适合建立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其中,考虑建立金融机构时需要侧重考虑的两个因素是组织形式和经营业务。
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必须要看清形势,充分考虑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和母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建立金融机构的不同法律要求,选择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组织形式。
多元化和全能化是金融业务全球化的两大特征。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才能够适应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但是,金融企业也不能随意选择全能化的经营模式,具体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制度选择。国际金融领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而不同国家所允许的经营模式不同。
(二)根据金融行为法,为金融企业交易保驾护航
金融行为法也称金融业务法和金融活动法,是规范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开展活动的基本规则。金融活动中既有直接活动,也有间接活动,又有中介金融服务活动,还有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于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活动。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别于一般商业交易原则的特殊金融行为规则。金融企业进行战略管理必须保证各项业务符合各项法律规范,金融法也为企业的经济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凭借风险援助法,降低金融企业经营风险
防范金融风险可以采取很多的手段,但是运用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永远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金融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避金融企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体系
适应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法律监管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体制又制约了金融主体的发展,所以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金融监管一定要适度。而且,采取“单一监管模式”还是“多头监管模式”,还要根据金融水平的发展情况,采取适当的金融监管手段,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也要根据这些情况及时调整经营发展战略。
2.采用***府干预性的货币***策
金融市场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要防范这两种风险,就必须要掌握相关的货币***策。在最近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国家适时调整有关货币***策,降低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颇有成效。
3.建立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是金融领域的生命线,要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就必须有透明的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国家建立信用体系,促使金融市场由传统的支付为主的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为主的交易方式转变。不同国家对于建立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如美国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制,即便如此也不能避免信用风险的困扰,所以要通过建立信用保障体系降低滥用信用的发生。
三、关于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困境的几点思考
(一)协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变革的需要
目前,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也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配合,加上立法技术的落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性,使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适应金融企业战略变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现实,应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定协调一致。
(二)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加快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
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需要结合国外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国金融企业发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法律法规。面对全球金融业的竞争压力,推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合作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长远看来,我们可以根据现用法律制定出《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法》或与之相关的利于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的法律法规。
(三)借鉴国外金融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
加入WTO以后,规范使用金融法律术语、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成为了更加急迫和重要的任务。要促进本国金融企业战略和国际企业发展战略的接轨、更好地完成改革开放的任务,就必须认真按照WTO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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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篇5
【关键词】金融安全 金融法体系 研究分析
为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加强金融安全管理力度显得十分重要,为提高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我国应对金融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我国金融的有效发展。笔者将分别从: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
金融在发展现代经济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稳定性,它与人类社会环境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企业运转与人类的生活都跟它有关系,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所谓,金融安全实际上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为了确保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相关人员必须加大金融安全管理力度,降低金融风险性。经笔者研究,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通常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
影响金融安全的内部因素通常包括:我国经济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影响金融安全的外部因素则是指国际经济环境。
二、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
综上,笔者对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发展,首先应对金融安全现状加以分析,并根据金融安全管理问题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产品得到了有效创新,并开发出了新的金融产品。就现阶段而言,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金融管理的有效进行,但其弊端也逐渐呈现出来,据此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过程中,还必须对金融安全体系加以完善,然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依然存在金融产品开发过快,金融体系落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在金融安全管理中采用的是三会监管体制,所谓三会监管分别是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监管体制的推行能充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众多周知,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许多国家将国际资本投放到我国市场,这种局面对我国金融市场提出了更多挑战,据此我国必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对金融管理体系予以完善,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出现。
三、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
综上,笔者对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在金融市场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或多会少造成了管理风险。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笔者将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笔者将分别从:充分构建金融文化、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积极引入激励机制、积极创新金融模式、对流程设计进行优化等方面来阐述。
(一)充分构建金融文化
经笔者研究,在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未在整体企业文化中融入金融文化,使得企业金融服务的客户经理存在较大压力,进而使得其开展各项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完善,我国必须积极构建金融文化,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通过合理的方式,使问题能够转化为动力,进而推动金融业务发展,金融业应充分利用自身存在的人才、技术、资金、客户基础、业务网络等优势,同时还需从意识上重视金融业务的发展,从而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提升金融安全性与合理性。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我国金融行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还较为单一,开发的金融工具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举个例子:商业银行在开发针对企业的相关信贷产品过程中,很少涉及信用贷款,且业务普遍缺乏创新性。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等抵押质押品具有创新性,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在发展金融业务过程中均不接受这些创新抵押品。因为这些抵押品无法同时满足价值明确、权属明确、易于出售、易于保存等优良抵押品所具备的条件。此外,该类具有创新性的抵押品需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市场及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在配套中介服务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相关评估工作难以开展。基于银行自身风险考虑,商业银行也不会接受该类抵押品。基于担保服务成本考虑,多数企业主均不会委托专业的担保公司对自己的贷款申请进行保作。据此,为促进金融业更好地发展,我国金融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三)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
为促进金融法体系的有效完善,还应对金融立法体系加以构建,立法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我国市场环境为主要依据,通过法律法规来对金融市场行为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一定标准。其次,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中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通过监管实名制来提高信息透明度。总之,现阶段我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来建设金融行业、繁荣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制度加以完善,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关规范与要求,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主体法,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贸易金融法、货币金融法等多项金融法,使其做到主体健全、经营自由、监管严格,与世界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
(四)积极引入激励机制
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才能保证金融业务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激励机制上,需加强企业考核指标的选取,提高考核指标的合理性,例如将企业的贷款总体收益率选为考核指标。此外,需高度重视对不同行业、地区、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具体特点,区别对待其贷款业务需求。商业银行可将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直接纳入其晋升考核中。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可有效提高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推动银行金融业务实现更快发展。在约束机制上,贷款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可促进信贷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但是企业的发展存在较高风险,所以企业贷款依然存在诸多阻碍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应在避兔“惜贷”与终身问责制二者间积极寻求平衡点,建立针对企业贷款的特殊贷款问责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者表现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在金融业务市场开发、发展推进等上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的作用。
(五)积极创新金融模式
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应对金融模式加以创新,例如:人人贷,人人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优势主要表现为可促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但是P2P网贷平台仅为一个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其所提供的信息在可靠性和真实性上还有待确认,贷款质量也还处于较低水平。在分类上,人人贷主要可分为三种模式:
1.宜信模式。个人把资金直接带给借款人,进而获得债权,宜信再对债权实施期限以及金额拆分,然后把拆分的债权转让给各个投资人,进而促进期限、资金的交错配比。该种模式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其发展速度也较快。但是宜信所转让的债权需不超过放贷金额,转让债权超过放贷金额时将变为“非法集资”。
2.陆金所模式。在该模式中,借款人信息的审核均为线下进行,由担保公司实施全额担保,凭借网络平台中的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另一个借款人,投资及借款均为1人。底陆金于2012年推出债权转让服务,该服务的推出使得债权的流动性得到进一步地增加。与其他模式相比,人人贷的门槛相对较低,且渠道成本也较低,风险具有分散性,借款与出借人二者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该种信贷模式较为方便、灵活,是企业实现快速融资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该种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贷款成功与否主要由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准确、客观决定,信用评价失实情况发生时,出借人的资金损失风险较大。
3.担保交易模式。该平台实质上仅为中介,其负责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借款的额度、借款的期限及利率,然后诸多个不同的资金出借人共同投资,由金融联、中安信业等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当有违约出现时,担保机构会立即将本金和利息转入投资人账户。平台在交易的全过程不放贷,也不吸收存款。
(六)对流程设计进行优化
商业银行需要对其业务流程的设计进行优化,从而提高信贷的作业效率,在对放款流程进行缩短的同时,还能及时满足企业的需求。如信贷工厂、专业分行模式通过流程的集中并进行专业化作业,能够将银行的业务效率进行有效的提高,为小微金融做好相应的服务。针对产品的设计,商业银行需对产品组合理念进行改变,不再是提供原有设计出的产品对客户进行推荐,而是针对差异性的定价来提供相应的要素组合方式,让小微金融产品个性化。如:针对信用等级、产业分布、金额大小、担保方式和借款期限进行不同的贷款定价,金额随着借款期限、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调整。这种方式能让企业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要素组合。除此之外,还需要准确并及时的了解到企业真实需求,并且商业银行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产品创新权限的下放,于一定限额之内将产品创新权限下放给基层行,如果超出额度则需要进行备案。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金融在管制上还太过严格,利率也还得到完全放开,同时,传统银行业普遍存在的缺位、不作为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因此,面对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现状,金融市场必须抓住机遇,积极迎接挑战,大力发展创新型服务功能,不断丰富和创新服务渠道、研发创新型的平台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冲击和挑战。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将商业银行作为切入点,对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现状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根据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见解,以期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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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篇6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力度,从严***,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金融法篇7
内容论文摘要: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Abstract:Financial innovation i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financial deepening .As a measure of control ,financial regulation can not only promote but also restrain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Different kind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demand different financial regulations. The "game "interplay of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egulation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simultaneously .关键字: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我国已加入WTO。为了应对WTO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只有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而金融业的竞争又是异常残酷的,因此各市场主体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一. 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1. 概念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阿诺德˙希尔金(Arnold 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显然,这个定义主要论及金融工具创新。大卫˙ 里维林(David 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2. 理论基础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 金融深化理论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 S ˙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将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金融先行论论。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策制订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2)理性预期理论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 ˙穆斯。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府的财******策和货币***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3) 利率平价理论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 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3. 分类同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果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结合起来考虑,从金融创新产生动因的角度来划分的话, 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极金融创新,另一种是因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将它称之为积极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金融创新是“放松管制”要求的产物,因此,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可归纳为消极金融创新,但我们不应忽略了积极金融创新,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竞争的压力,积极金融创新已越来越多的产生出来,区分积极金融创新与消极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我们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的益处而尽量减少其弊端。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1、 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2、 理论基础(1) 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②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 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2) 从金融业的特征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三、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 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已成为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挑战”(。2.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但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破产都是因为交易员从事金融期货炒作导致巨额亏损引发的。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巨额利润来源,因此常被一些冒进的金融机构滥用,也常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金融业带来混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只能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3.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4.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各国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①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 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③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四.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影响1. 积极方面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侧重于指出金融监管的消极影响,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亦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和发展有保护作用,这一方面的监管可称之为保护性监管(。这种保护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2) 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3) 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 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 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4) 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5) 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2. 消极方面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 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 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 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1. 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3. 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参考书目:①俞天一主编《中国金融运行机制转换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②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③王延科著《现代金融制度与中国金融转轨》中国经济出版社④王中华 万建伟编著《国际金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⑤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⑥秦凤鸣 徐冬编著《金融大震-全球金融角逐与金融制度变迁》济南出版社⑦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五十年》中国财***经济出版社( 欧洲投资银行编:《创新、技术和金融》,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版。P1( David.Llewellyn:The Evolution of the British System ,in Gilbart Lectures on Banking ,London :Institute of Barkers,1985.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the U.R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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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篇8
融即资金融通,有很多细分专业,按我的划分包括十大领域,分别是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融资租赁、消费信贷、外汇经纪和民间金融。
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仅需要深化改革,同样需要加强立法。
我对此有四点建议。第一,证券法立法范围应该拓展。证券法是1998年出台的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目前的证券法所规范的仅限于股票债券等少部分证券。随着证券种类与范围的拓展,许多新型证券都没有纳入法律调整。
证券有四要素:第一,由一定机构发行,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府;第二,发行证券的直接目的在于证明某种财产价值;第三,证明财产价值的目的在于进行转让或交易;第四,证券都有一个载体。
具备四要素的票券都属于证券,譬如邮票、车票、银行存款单等。排除特殊法规规范的证券后,一般的证券还有类,分别包括:股权、债权、信托、基金、特许权、知识产权、物权和其他证券。目前证券法事实上只适用于股票、债券、基金及其衍生品。
之所以提出上述建议,是因近年交易场所整顿及天津文交所被叫停。艺术品的证券交易是一种创新,即把艺术品的物权或知识产权开发成证券进行交易。我希望通过修改证券法,把所有的证券,包括艺术品物权或知识产权证券的交易都纳入该法调整。
第二,建议加强资产管理立法研究。虽然,国家已出台信托法,但只是一部信托关系法,对于整个信托业却少有涉及。现实生活中规范信托经营机构的法律依据只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法律位次较低,作用受限;二是难以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三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有些内容已过时,迫切需要研究出台新的资管法律。建议制定信托业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列,也可以考虑合并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大的资产管理法。
第三,建议加快期货交易立法进程。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制定有期货交易条例。全国人大多年前即已将期货交易法列入规划,并付诸较大的努力,但尚未顺利出台。建议根据当前的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尽早出台。
第四,建议加强债权融资方面的立法。债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其形式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资金借贷;二是发行债券。前者虽然有借款条例,但总体看对我国借贷市场的规范有限。
金融法篇9
文 / 刘兴成
2015 年7 月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做出规范,开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道路。
激发金融机构创新动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指导意见》属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法规。
该《指导意见》给互联网金融下了一个定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该《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首次表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定性为“本质仍属于金融”,明确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导向,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指导意见》界定了各部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和范围: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说明金融机构原先缺乏创新动力。由于金融牌照存在历史遗留的垄断现象,金融机构即使不创新日子照样过得很滋润,赚钱多得不好意思说,就失去了创新的强劲动力。要让金融机构产生创新驱动力,就要打破金融垄断,鼓励竞争。
鼓励金融竞争,才能鼓励金融创新,激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动力。
互联网金融应获金融牌照
该《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互联网企业在获得金融牌照之前,可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购买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互联网企业可以参股小微金融机构,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企业可以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企业和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广开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互联网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在提升社会各界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实现双赢。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但互联网企业只有互联网牌照,并没有金融牌照,这就需要给互联网企业发放金融牌照。如果管理层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放金融牌照,民营企业要想获得金融牌照,通过互联网企业就能够获得金融牌照。
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是双重的,一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冲击,二是通过获得金融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冲击。
不管能否获得金融牌照,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应当遵守相应的基本业务规则: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互联网金融法治任重道远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同样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如下特点:1、信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违法、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2、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消费者的资金权益和个人信息权益容易受到侵害。3、经营风险大,网络故障或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经营会受到中断。4、法律风险大,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等问题。5、效益风险大,市场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商机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已经不再是蓝海,互联网金融的同质化激烈竞争导致利润率降低。
只有充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趋利避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得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一个宏观指导意见,并没有多少可操作的规范。因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防止***府部门自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应当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起码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法规。
将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普惠金融融合起来,专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立法,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金融机构的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
既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两部立法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既填补中国投资法和借贷法的空白,又将《投资法》和《借贷法》用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
金融法篇10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法治 市场主导 基本法治要素
中***分类号: F831.5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10-058-05
本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发达的金融系统和健全的金融法治体系,一直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学习的对象。对中国而言,这不仅表现在我们具体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如监管体系、公司治理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等深受美国模式的影响,也表现在我们的学术界对美国金融法治体系推崇备至。然而,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回过头来却发现美国如此发达的金融法治体系,却未能阻止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甚至有人认为,美国的金融法治体系对金融危机“基本上是无能为力,不仅事前无能为力,事后也是毫无办法”。②基于此,很多人对美国金融法治体系开始产生质疑乃至否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对中国是否应当继续学习和借鉴美国金融法治体系,以及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方向产生怀疑。针对上述质疑,本文将讨论以下问题:金融发展所需的基本法治要素,金融危机对金融法治要素提出的挑战,今后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取向。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发展的基本法治要素
西方现代金融模式,一般被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这两种金融发展模式有相互借鉴并融合的趋势,虽然到目前为止这两种模式还是在很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但都是通过金融交易的方式来完成金融资源的配置,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在金融领域的体现。因此,无论是在市场主导模式还是在银行主导模式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的完成都需要以下基本法治要素的保障:
(一)明晰的产权结构。金融交易是产权的交换,而交易主体可以贷出其资金,出售其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前提在于其具有清晰可确定的产权;
(二)良好的金融企业制度和金融企业治理机制。金融交易是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没有金融市场主体则没有金融市场交易。在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除了自然人、工商企业之外,大量存在的是作为组织体的金融企业。金融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取决于大量的金融企业存在,并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这不仅需要有符合人们需求的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供人们选择,还需要这些金融企业具有良好的企业治理机制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三)充分的金融市场信息公开。人们参与市场交易的目的在于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利益。利益能否切实取得,则有赖于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交易产品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充分把握。同其他商品市场相比,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往往是是无形的,其具体情形到底如何完全有赖于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描述。因此金融市场信息更需要充分的公开;
(四)合同自由。只有金融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所需要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交易才能顺畅,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
(五)良好的金融产权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目的在于获取所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果其获取的产品或服务不能被有效保护,则必然会损害其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热情;
(六)有效的金融合同履行。金融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如果不能切实履行,会损害金融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必须要有切实的合同履行机制,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使违约者受到惩罚;
(七)公正的司法体制。公正的司法是金融市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和冲突。这些纠纷和冲突,有些会在市场主体之间自行得到解决,而大量的则依赖于司法体制的解决,因此公正的司法体制也为金融交易所必需。
二、金融危机给金融法治的基本法治要素带来的挑战
金融危机的发生,不仅使人们对美国金融模式产生了怀疑,也使得一些人对金融发展所需要的某些基本法治构成要素提出挑战。
(一)对市场主导原则(市场自由原则)的挑战
如前所述,市场自由原则,或者市场主导原则自现代金融业产生以来一直就是金融法治的基本理念。虽然自1929年大危机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从市场准入、金融机构业务能力限制、资本充足率、价格等方面确立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但这并未损及市场主导原则,金融市场主体也努力从各个方面来规避市场***府监管,从而导致***府监管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在市场与***府监管的力量对比中,市场作用越发突出。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源于华尔街的过度金融创新,源于金融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过度贪婪。英美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主体的自由,是由市场主导的。因此,有人对市场自由原则提出质疑,认为是深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市场主导原则抛弃了***府监管,从而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发生,并提出应当通过强化***府干预来重塑金融市场。③更有甚者提出应当始终坚持***府对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④,从根本上否定市场主导原则。
(二)对金融企业治理机制的挑战
还有人从金融企业治理机制方面提出质疑,认为公司难以进行自我监管。质疑者指出:“在过去20年里,我们都认为,基于现代治理机制上的公司是理性的,它们能够自我监管,因而不需要更多地教育和外部监管。这是陈旧的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就是确保公司能承担风险。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风险的功能在高科技公司领域是表现成功的。但是,我们有必要区别高科技公司和投资银行,高科技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取高收益是正常的,而投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类似的高风险则值得思考。”⑤
(三)对金融市场信息公开原则的挑战
针对市场信息公开原则,质疑者认为其作用有限。美国的典型做法是公布信息让公众了解。这样做的基本理念是,市场应当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质疑者认为,这一想法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透明度在现实中是有限的。特别是,当涉及到多方合约、多方交易伙伴时,由于监控能力跟不上,银行自身都难以实时了解自己的状态。所以,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给世界带来了很大的震惊。
三、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取向
面对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金融法治理念及某些金融法治构成要素的质疑,中国的金融法治建设究竟应当向何处去?
(一)中国三十年来金融法治化建设的趋向
自1978年算起,中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三十年来,中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具有强烈的迈向市场主导的趋向。
到目前为止,中国金融法治的主导因素仍然是***府或者说行***权力,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府主导了金融市场法律规则设计。回顾三十年来的中国金融改革,其基本历程表现为由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的转变。在计划金融体制下不存在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因而也不存在金融市场法律规则。改革开放以后,在向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由于此前并不存在金融市场,因而行***权力承担着培育市场的重任。由于市场系***府一手培育而成,因此也就没有通过市场自发演进而形成的市场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基本上全部由行***权力主导设计完成;其次,***府掌控了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所谓剩余权利,是指金融法律规则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的权利。在市场主导金融法治化的国家,剩余权利通常属于金融市场私法主体,尤其是金融机构享有,以便于其实现金融创新。中国则与其相反,通常情况下属于***府掌控:当遇到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并不能认为就是当事人具备可以自由选择权利,而是要通过行***系统打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⑥;再次,***府主动或被动的承担了金融市场的纠纷解决职能。中国金融市场的纠纷,大多发生在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同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之间。在纠纷中,投资者、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导致经常利益受损。此类纠纷从性质上看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当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消费者不愿或难以通过上述途径解决,而只能求助于***府。
即便如此,在中国金融法治趋向问题上,我们依然看到了迈向市场主导原则的趋势:回首三十年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金融法治进程实质上就是***府放权,金融市场主体成长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私法主体的三十年。三十年来,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改革开放之后作为新兴事物出现的证券公司都经历了由***府部门完全控制到部分控制然后成长为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的现代企业,乃至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取得了***府部门让渡并经法律认可的权利,并产生了自身的利益。为了自身利益,金融机构一方面希望能从***府部门那里取得更多的自,希望***府部门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其权力,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另一方面在金融业务运作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积极向金融消费者等主张自己的权利。金融机构的这种权利意识,一方面为自己争取到金融创新的空间,另一方面也有效的防范了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发展⑦。
(二)市场主导原则应是以后中国金融法治的基本理念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对市场主导原则提出质疑乃至否定,中国应当怎么办?中国是否还要继续坚持我们三十年来通过改革所形成的迈向市场主导金融法治的趋势?尽管这一过程迄今为止还未完全完成。
我们认为,尽管金融危机的发生同金融自由化,尤其是金融市场过度创新有关,但这种理由仍然不足以挑战乃至否定金融法治建设的市场主导原则理念,以***府主导原则来取代。这是因为:首先,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府配置并不会比市场配置更好,而往往是更差。计划金融体制的失败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次,中国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的幸免于难也不能归功于我们***府主导的金融法治基本理念。本次金融危机中,中国的金融体系经受住考验,受损较小,因此有些人就开始强调要“始终坚持***府对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⑧。事实上,中国的金融体系之所以能有今天的成就,恰恰在于***府不断放权让其走向市场,这恰恰说明了市场主导原则的成功。
对于中国而言,在金融法治基本理念问题上,我们应当坚持已经初步形成的迈向市场主导原则的理念,并最终让市场主导原则成为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这是因为:首先,在计划金融体制下,金融供给短缺使得中国不得不进行金融改革,这已经证明了原有***府主导金融资源配置模式的失败。金融体制中市场因素的增加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严重不匹配的局面;其次,我国目前***府主导金融市场的原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供给不足,全国80%的中小企业没有金融服务,对7亿农民的金融服务基本上是空白,虽然***府部门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却依然收效甚微。而排除于***府主导之外的民间金融却发展得生机勃勃;再次,如果说,***府主导原则在以往由于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天然具有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优势,可以通过学习国外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中国金融需求,因此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随着中国的日益发展,可供我们学习的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会越来越少,而迫使中国不得不自己做金融创新的时候,***府主导就已经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了。
因此,市场主导原则应是以后中国金融法治的基本理念。
(三)继续完善金融发展法治环境构成要素是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既然中国应当把市场主导原则作为中国金融法治的基本理念,那么继续完善金融发展法治环境构成要素,就应当是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如果说,由于滥用市场主导原则和金融发展法治环境构成要素而导致的过度金融创新是美国金融法治的烦恼之源的话,那么金融创新不足导致的金融供给不足则是中国金融法治的烦恼之所在。为了解决这一烦恼,促进中国金融有序、有效运转,我们应当在以下方面继续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1.推进金融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明晰的金融产权
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改变完全由国有资本控制金融企业的状况,以推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明确金融产品或服务产权界定规则,为金融交易奠定基础。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同于有形商品,也不同于虽然无形但具有明确产权界定规则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往往都是建立在金融合同之上,这就导致如果缺乏相应的产权界定规则,往往会使金融产品到底属于谁的判定出现困难。因此明确的产权界定规则显得非常有必要。
2.丰富金融企业制度,为金融市场主体参与金融交易提供多种企业制度选择,并继续推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完善
目前,中国现行法律对金融企业的组织形式限制较为严格,大多规定为只能采取公司形式。事实上,公司只是诸多企业组织形式之一,除此之外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同公司、互助组织、合作社等企业组织形式也各有其适用余地。⑨
在美国金融危机中,虽然有人对公司治理机制提出责难,认为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对公司治理机制提出质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公司治理机制目的在于解决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问题,美国金融公司失败的原因在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由于缺乏兴趣及信息而失去参与公司治理的兴趣,从而导致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获得与其义务不相称的权力和利益,才造成如此大的危害。所以公司治理机制应当是被加强而不是被质疑。对中国而言,国有银行经过近几年的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是中国金融机构能够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仍然取得较好业绩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完善的目标应当放在如何使经营管理层更多地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如何处理好经营管理层由权力部门选任的问题上。
3.继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实现信息充分公开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信息公开机制也受到责难,认为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信息充分公开,因为即使金融机构也难以实时了解自己的状态。如前所述,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市场,交易双方需要一种信息公开机制来了解信息并作出交易决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确实出现了金融机构对自己信息都不能完全掌握的情况。这恰恰表明了信息公开机制的重要性,如果强化了金融机构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对信息公开的责任,相信有助于其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风险并控制风险。中国的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导致金融投资者、金融客户利益经常受损。改进的方向在于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只要其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就应当使其承担责任。
4.继续完善合同自由,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顺利进行
如前所述,在中国金融法治化过程中***府掌握了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在金融改革之初,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风险未能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由***府掌握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确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类型和内容显然是符合中国国情,是合适的。但是经过三十年的金融改革,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状况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在当前中国金融业一方面面临着从传统盈利模式向现代盈利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也逐步增强。在这种背景下,金融创新应当成为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如果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仍然由***府来主导,不仅难以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性,也难以满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5.加强金融产权保护,切实保护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一方面逃废债务现象还很突出。部分借款人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偿债意识,认为无偿占用银行资金是正常。一些***府部门在诚信建设过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未能及时得到彻底纠正,弱化了企业的偿债意识;另一方面,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未得到有效保护,他们非常容易受到金融机构“霸王合同”的侵害。
6.确保金融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促使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环节。目前,在中国,合同违约率,包括金融合同违约率还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金融市场作用的发挥。为确保金融合同履行,一方面要完善征信机制,确保不守信者无处遁形;另一方面要加强违约处罚机制,提高违约者的违约成本。
7.发挥司法体制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司法失真将使社会失去起码的公正,使人民失去对***府的信任与信心。司法的作用在于解决纠纷。在金融市场中就存在着大量的金融纠纷,虽然多数纠纷能够在司法体制中得到解决,但也有很大一部分纠纷由于司法体制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司法体制中得到解决,比如,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在涉及金融机构的大量争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大量使用“明传电报”的形式通告各级法院“暂停受理、暂停审理、暂停执行”某类案件。虽然司法机关实施这些措施都有其自身的理由,但法院的拒绝受理本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无疑是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显然是不利于金融发展的。此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也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金融市场主体利益。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司法体制的一些痼疾将会得到解决。那时,司法在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注:
① 本课题是李扬主持的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标课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现代化”(批准号:07&ZD01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② 吴志攀:《金融监管的中国模式》,《金融时报》2008年12月29日。
③ 陆克文:《“第三条道路”的使命》,《金融实务》2009年第3期。
④ 吴志攀:《金融监管的“中国模式”》,《金融时报》2008年12月29日。
⑤ 戴维・威斯布鲁克《走出危机――重新思考我们的资本市场》,《金融论坛》2009年第11期。
⑥ 吴志攀著:《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10页。
⑦ 胡滨、全先银:《法治视野下的中国金融发展――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问题与展望》,《财贸经济》2009年第5期。
⑧ 吴志攀:《金融监管的中国模式》,《金融时报》2008年12月29日。
⑨ 美国投资银行由合伙制完全转向股份公司制导致其合伙人也就是后来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责权利发生显著变化并变得极为不平衡或许就是其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全***覆没的原因。
参考文献:
1.戴维.威斯布鲁克《走出危机――重新思考我们的资本市场》,《金融论坛》2009年第11期。
2.胡滨、全先银:《法治视野下的中国金融发展――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问题与展望》,《财贸经济》2009年第5期。
3.陆克文:《“第三条道路”的使命》,《金融实务》2009年第3期。
4.吴志攀著:《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10页。
5.吴志攀:《金融监管的中国模式》,《金融时报》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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