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10篇

计划生育证篇1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1】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______,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策。

特此证明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经办人:

20___年___月___日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2】兹我辖区居民XXX(身份证:0000000000000)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XX(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未育,没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策。此证明为女方户籍地办理壹孩生育证之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说明:如果申请人再婚,必须备注“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谁抚养。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3】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4】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5】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策。

特此证明

计划生育证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文书,违者以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论处。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第五条《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应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应将领证人的生育、***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服务证》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计划生育档案相同。领证人隐瞒其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持证人的生育、***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朋艮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在其《服务证》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登记、审批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夫妻所生小孩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均应凭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籍所在地批准后,在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女方在外省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部队现役***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服务证》。

第十三条本省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本《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持有《服务证》的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服务证》。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规定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急产除外),应当查验其《服务证》。对没有持《服务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卡、劳动就业证、车辆驾驶证等证件时,均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或证件未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服务证》可作为持证人接受计划生育情况检查和办理有关证照的凭据。

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时,持有《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主动出具本证明接受查验。

第十七条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新户口地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服务证》无效。

第十八条持证人遗失《服务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在补发时,按原发证编号登记,并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原发证日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服务证》,或所持朋艮务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服务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发放《服务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服务证》》,在《服务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服务证》无效。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其《服务证》,并通知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核实,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行***主管部门对发证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行***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一)刁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服务证》或者审批生育造成***策外生育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扣缴持证人《服务证》或扣证后不向原发证机构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服务证》和有关文书,私刻有关印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计划生育证篇3

计划生育行******现存突出问题:

一、强制手段不足,强制措施过少。面对部分生育意愿强烈的违法生育行为人,我们常常会感到力不从心、束手无策,也是基层计划生育***行为存在的最大困难。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计生行******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非常低,给计划生育行******工作带来巨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存在个别违反***程序的现象。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会削弱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虽然未背离***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三、***过程中外界干扰过多。***人员往往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多方压力,处于夹压状态。

四、取证种类单一,举证方法模式化,调查取证技术性操作不够专业化。多采取调查选录举证的形式,举证手段不够灵活多样。套用模板化笔录,对于复杂案情的审视过于片面,存在诱供风险,重程序、轻实体。

五、举证效力不足。***人员***不严,对于专业知识概念模糊,取证过程过于简单,导致证据效力弱化。

六、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跟不上大众法律意识的进步和提高速度,***形式内容滞后,队伍建设落后。

七、与计划生育行******配套的立法滞后。

八、***人员职业风险保障缺位。

如何摆脱现存困境:

一、由专业人员介入计划生育行******行为,例如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介入计划生育行******过程调查取证,解决计划生育执行难的困境。

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全部困境,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总是在行为成为较为普遍的问题时才会加以立法,那么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但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运用行***、社会伦理道德、经济、计划生育宣传、社会教育等手段规范我们***行为无能为力、无法触及的领域,从多个角度、多方触角丰富和加强我们制约违法生育行为的方式方法,即“章鱼效应”。

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依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观念。

四、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人员依法行***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必严”是针对***人员而言的。计生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违反程序***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的尺度则是对“***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人员依法行***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尺度等错误做法。

五、健全和完善计生行******的监督机制。虽然我们的行******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部门如此,计生行***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在***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务公开,畅通群众渠道,增强计生行******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

六、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难以到位,为此,各级***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七、提高计生***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计生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和正确***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人员***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经验,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法律、法规。

八、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否认计生行******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纪***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理念,才能将计生行******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计划生育行******调查取证的技术性操作:

一、***前应首先表明身份,且应保证两人以上参与调查取证。

二、加强原始证据的收集。

三、正确处理和把握取证行为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

四、证据间不能相互矛盾。

五、多证优于孤证的证明效力,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证明效力。

六、越权、偷拍、偷录等违反法定程序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提供的证据没有效力。

七、调查取证应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抽样、抄录、翻抄、鉴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计划生育证篇4

一、建立***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或区(县)级人民***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或区(县)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提供***药具和紧急***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证篇5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十六条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计划生育证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府公安、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和***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府的上级人民***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府的上级人民***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府公安、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计划生育证篇7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府免费领取***药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

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证篇8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计划生育证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工商行***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府和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公安、工商行***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计划生育证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房产管理等行***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节育情况检查,并将***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府财***、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府和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计划生育证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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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城镇住户调查10篇,内容包括住户调查宣传口号,住户调查工作总结。调查范围为我县*镇内所有社区,对象为各社区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的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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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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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手术10篇,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女性绝育手术。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选取2015年1月—2016年1月期间在该院采取计划生育手术患者65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有35例患者,其中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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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桃体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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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扁桃体手术,内容包括扁桃体术后12天真实感受,扁桃体手术的全部流程。①详细询问病史,有无高血压糖尿病血液病妇女要避开月经期。②做血尿常规,凝血系列,乙丙肝,艾滋病,梅毒检查。③术前6-8h禁食。④术前静点维生素C及抗生素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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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之星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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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仁德之星事迹材料,内容包括学校仁德之星事迹材料,小学生仁德之星事迹。这腰鼓,使冰冷的空气立即变得燥热了,使恬静的阳光立即变得飞溅了,使困倦的世界立即变得亢奋了。……好一个黄土高原!好一个安塞腰鼓!每一个舞姿都充满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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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绩效模式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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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卓越绩效模式10篇,内容包括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卓越绩效模式的九条基本概念。卓越绩效模式是一种综合的组织绩效管理模式,旨在帮助组织取得长期稳定绩效,同时也为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创造价值。这种模式创立于1987年的美国,并作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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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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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城镇居民社保10篇,内容包括关于居民社保的知识大全,城乡居民新社保参保模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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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协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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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协会10篇,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协会记录怎样写,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日。二、开展争创全国计划生育协会先进单位和个人。为广泛、深入、扎实开展全国性的“我为协会添光彩,我为国策做贡献”的“两为”争创活动。以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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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科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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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科10篇,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科出科小结,计划生育科见习报告。(1)深入开展***节育知情选择的宣传倡导和培训考核,提高群众***节育知情选择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帮助育龄群众正确选择***方法,积极推进以长效措施为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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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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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篇,内容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版全文阅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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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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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先进事迹材料,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先进事迹范文,计划生育先进单位事迹。面对成千上万的村民,村级组织靠行***命令是行不通的。那么靠什么来增强号召力和感染力?虎场村计生协会通过探索总结,推出了一招,就是大力开展特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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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调查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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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调查报告模板,内容包括计划生育专题报告范文,计划生育最新***策调查报告。二、加强队伍和阵地建设,为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打好坚实的基础技术队伍配备到位、效果好:经过全县各级***、***府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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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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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年度总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汇报,计划生育半年总结怎么写。二、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计生工作的开展为深入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法》、《XX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认真组织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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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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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会议记录,内容包括第一季度计划生育会议记录,计划生育工作日志范文。文件等资料(6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1、村(社区)两委成员花名册;2、村(社区)***建工作领导组文件;3、村(社区)干部分工及包片文件;4、村(社区)配套组织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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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标语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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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计划生育宣传标语10篇,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时的各种宣传标语,计划生育八十年代宣传标语。3、人人享有生殖保健!4、实行***节育是为了您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5、人口过多仍是我国的首要问题!6、少生优生是现代家庭的选择7、人类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