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篇1
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理念日益深人人心。最近,陕西省眉县马家镇杨家村一重要青铜器窖藏被发观,几十件件件有铭文的重要青铜器的出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就是这个县,这个镇,这个村,若干年前,也曾发现过青铜器,可是发生了哄抢事件,后来犯罪分子被判了刑。这次农民发现了出土文物后,首先想到了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及时报告文物部门,使文物得到妥善保护。这就是文物保护法的威力。为了做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文物工作者能够尽快了解和掌握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国家文物局以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进行了工作部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利用这个机会,我代表国家文物局将有关情况向会议汇报如下:一、经***批准,召开了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经***批准,去年12月19—21日在北京召开了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文物保护法的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副******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岚清同志充分肯定了新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对于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出,各级人民***府和文物行***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文化部***部长也发表了重要讲话。利用这次大会,我局全面回顾和总结了1995年以来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制定了以***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全局,紧紧围绕***的*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文物保护强国而奋斗的本世纪头十年的基本工作思路。
二、认真组织文博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文物保护法文博系统学好、用好文物保护法,是关系到文物保护工作能否健康发展和能否向社会宣传和贯彻好文物保护法的关键。去年11月6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文物行***部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国家文物局在文物保护法公布的一个星期内,印发了文物保护法的单行本,并组织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学习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座谈会。
如:11月1日,我局邀请在京部分文博专家座谈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听取了专家们对做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1月8日和22日,又分别两次召开了各省区市文物局长和在京专家座谈会,结合基层文物工作的实际情况,座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下一步的贯彻落实工作;11月21日,***同志召集部分在京文博专家座谈如何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新文物保护法。参加上述座谈会的各方面代表一致认为,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是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文物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3个月来,国家文物局先后在黑龙江、湖北、***、宁夏、青海、甘肃、吉林、辽宁、重庆等地召开了学习文物保护法座谈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部门也分别举办了各种形式的活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
三、配合***法制办,进行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落实***副***关于尽快制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指示,进一步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家文物局配合***法制办、文化部,进行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考虑到文物保护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和明确,《实施条例》草案根据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规定的具体范围,就***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相应事项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同时,关于文物保护法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也已经入我局的立法规划之中。
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公众普及《文物保护法》在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国家文物局注意发挥了宣传媒体的重要作用。新法公布后,国家文物局立即举行了文物保护法新闻通气会,向在京的30余家新闻媒体介绍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就媒体所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接受了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记者的采访。10月31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文物保护法,并配发了评论员文章。11月16日,《中国文物报》以16版的篇幅编辑出版“文物保护法特刊”。到目前为止,已有众多媒体以新闻报道、评论员文章、记者访谈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了文物保护法的有关情况。
新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是—项长期任务,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在近期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方面,我们计划着力抓好以下几件事:1、结合对***的*精神的学习,更加深入地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求各级文物行***管理部门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新文物保护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另外,还要积极争取各地人大和***府的支持,将其纳入到***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去。要继续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文物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各级文物部门的同志能够精通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和各项规定。做到在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各级文物行***部门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责任,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抓紧做好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工作,构筑完整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我们计划抓住新法公布这一有利时机,陆续开展一系列条例、办法、规定和标准等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和制订工作,以法律来规范和加强文物工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指导和协调。同时及时组织力量根据新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对现有的相关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以《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为核心,重点抓好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要根据现实与需要确定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分期完成。加快《博物馆管理条例》、《长城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等行***规章和部门行***规章的起草工作,力争短期内颁布实施。各地文物行***部门也要适时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制订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及时向当地人大和***府进行汇报,根据新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现行各类地方行***法律规范作出修订和完善。
3、要求各地文物行***部门对照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对本地区的文物工作进行—次系统检查,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33条扩展为80条,在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都较原法更为明确,在更大范围内规范了文物保护的各种行为,各地文物部门要结合当地文物工作实际,逐条对照检查,及时将工作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针对一些地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开发经营,文物工作的正常秩序被扰乱,文物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局发出了《关于请立即纠正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凡涉及拍卖、租赁、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改变管理体制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前不久,作为世界遗产地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当山遇真宫失火一事,进一步揭示出改变文物管理体制的弊端,我局在事发后立即派出了检查组赴事故发生地进行情况调查,并向全国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检查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期我局正在对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文物保护和管理情况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检查,防患于未然。
4、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将一个时期以来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五纳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我们做好“五纳入”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应当说,文物保护法将“五纳入”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予以明确,必将极大地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进行。在进一步征求了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局拟与国家计委、***、中编办、文化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在全面总结“五纳入”工作开展五年来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国家文物局还考虑制订《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规范》,将“五纳入”的各项工作指标定性定量,使地方***府在工作实践中有所遵循,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各地在“五纳入”的工作实践中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我们将采取一定形式对“五纳入”工作先进地方或者个人进行表彰。
保护文物篇2
关键词:文物 保护
什么是文物?为什么要保护?这是文物工作的根本问题。否则岂非成为无的放矢了吗?可这根本的问题过去却没有很清楚的解释。过去有一句话:“文物者,旧货也。”这句话批得对。因为文物中间有许多是不属于旧货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旧货都能成为文物。上述的说话是一种误解,这和文物就是“古物”或“古玩”这些旧概念是不能分的。
建国以来,国家公布了文物保护法,将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址、建筑物等都称之为文物,这可以说是一种创举。因此在中外文中很难找到一个相称的准确译名。为什么一些完全不相同的东西能统一在“文物”这个名称之下呢?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文物法》的第一章,就开宗明义地说:“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既然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建设精神文明,那么凡是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遗物,都应可称为文物。但实际上不是所有的遗物,都能够起到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的教育作用的,否则,我们的大地上将充满着过去遗物,以至新的社会建设将无法进行。因此“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又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什么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那就要经过一定的科学研究和鉴定。一般说凡是能反映一定的历史时代和***治、经济、文化特征,即可称之为文物。如果以为自己不需要时,就可将一些物品排除在文物之外,称之为“非文物”,过去有过这种例证,那是不妥当的。
如河北省赵县的安济桥,俗名赵州大石桥。是中国现存的一座最古单券石桥,券跨37.02米,尤其值得一提的,券上另有四个小券,即可减轻桥的本身重量达500吨,又可在洪水期间起到泄洪的作用。桥的矢度7.23米,加上四小券,桥身仍是较为平坦的。券上加券是中国古代石桥的创举,早于欧洲数百年。该桥在1955年经过修正后,其下游早筑有便桥以便行人车辆的行走。为了便于保护,该桥已作为文物保护起来,不再作为实用的桥梁保存了。据说北京的卢沟桥也有“退役”作为文物保护起来之说,这颇能发人深思。我们试看放在陈列柜中的一只青铜爵杯,这本是古代贵族的饮器,现在绝不再以一只酒杯视之,而是古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当时手工艺水平的表现。观于此,文物于一般物品的分别,也就清楚了。所谓“看看者”,就是要把一件文物看做是那个时代的历史艺术、科学水平的象征,给我们以启迪与教育。普通的东西一般是以其本身的使用价值为我们服务的,而文物却是以反映那个时代的历史、艺术、科学水平来作为其价值的,主要是以它的历史作用来为人们服务。
既然文物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我们的宣传工作做的很不够,但是文物破坏的现象,似乎还没有今天这样的严重。这又是为什么呢?这事客观形式使然。因为过去破坏文物的经济动机比现在少一点,文物的出卖,也不如现在这样的顺利,这是一种客观形势。我们应当从主观上加紧对偷盗文物的打击,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除此以外,更要注意重点保护的***策。因为从一开始文物工作实际上就在执行这种***策,这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符合于客观需要,也符合于主观需要。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谈到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可以说是保护一切文物的原则。所以不改变原状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古建筑是最为复杂的,要按此办理,其他也应如此。因为文物作为一个时代的例证,应该有其真实性和科学性,否则文物的价值也就大成问题了。目前有好多的好心人往往画蛇添足,将真文物修成了假文物。例如过去的辽宁义县的辽代奉国寺,大殿中本来有一堂相当漂亮的辽代童男女塑像,可惜在***之初就被一位老工匠加塑得面目全非,有的双手所捧的东西,一看就是后来所加决非原物,现在无法究其责任问题了,但足以引以为戒,希望今后再不发生这类事情了。
有些人是不理解保护文物的。他们认为,倘若一切不变。都按照原状保护起来,与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在改革变化的教导,不是正相反吗?但是“文物保护法”已经公开颁发,公开反对者表面不多,而实际不执行的还是不少,这是反对派中间最严重的。这里我们决不可犯“凡古皆保”的错误,否则我们的社会只能停止不前了。但我们也不可犯民族虚无主义的错误,凡是古东西都要抛弃。我们留下一些古旧的东西,目的就是为着比较,一方面保留灿烂的古代文明,一方面也显示了今天比起昨天来,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过去我们的保护多是带有偶然性的,一些应该保留的东西,偏偏毁掉了,现在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重新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的办法,对此,需要我们的继续努力。
现在提出一些问题,仅供后来者努力完成。
1、文物不是一般古玩,应当改变陈腐的旧概念,这种概念首先大家、特别是文物工作者是必须明确的。
2、文物始终是在破坏中获得保护的。因此我们必须始终面对着文物受破坏的局面,采取一切努力保护手段。另外,也不能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应该大力宣传文物新发现的重大意义,因为那才是我们的真正目的。
3、要发挥文物的教育汽笛作用就是一定要加强文物的研究工作,应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都进行,单独文物部门工作者是不行的。
4、近些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应该把文物工作的***策理论建设搞起来。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们这个文物古迹公布浩如烟海的文明古国将无所适从了。
参考文献:
【1】宋伟宏:《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
【2】潘国刚:《文物社会价值的实现与文物保护规划》
【3】张之恒:《中国考古通论》
保护文物篇3
博物馆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文物的收藏管理,这项工作对于博物馆的发展意义重大。博物馆收藏的对象是物,对是收藏对象具有特殊性———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物是特殊历史时期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所遗留下来的产物,在历史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文物突破了时空局限而得以保留,成为当时历史与人类活动的真实见证。博物馆之所以称之为博物馆,首先要求馆藏物品必须博,要拥有数量更多的文物。因此管理意识的提升是必然的,所有的工作人员均应当充分认识到有限藏品的重要性,不能因为管理的疏忽而发生损毁与被盗问题。
二、加强藏品细节管理
文物收藏的基础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做好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管理就特别重要。针对这点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是要具备方便文物管理与收藏的硬件条件。通常的文物收藏都要求有安全、宽敞、环保、实用的收藏库与展出库,让藏品所处空间更充分。其二是文物数字的变更统计工作,这是具有艺术与科学价值文物管理的最基本环节。因为时间的向前推移,每个博物馆都会累积越来越多的文物,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类别丰富,如果不能及时将接收与登记工作做好,那么势必会造成收藏管理的混乱。
三、明确配套设施同文物保护间的联系
社会经济进程速度的提升,使得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意识相形见绌。在城市发展与建设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数量的文物损坏问题。现在很多建设工程都未能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取得联系,新开工建筑工程的文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几乎为零,这非常容易致使文物受到破坏性损毁。对于***府管理部门来说,必须要加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形成相关的配套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彻底解决建设同文物间的矛盾。工程本身在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之后,要严格依据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建设。而作为博物馆的管理者来说,更应当积极同***府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博物馆相关工作的科学进行。
四、全民参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博物馆建设若想取得持续性发展,首先当然应当在内部给员工进行相关责任意识的培训,在***府的管理与带动下实现工作的积极安排部署,把文物分配、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树立相关的奖励与惩罚制度,做到文物保护管理的有效性。其次也应当通过不同途径向群众宣传博物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在信息化时代,文化遗产不能也不该封闭在博物馆之内,孤立在社会大环境之外,而是应当让文物所展现的历史气息与文化氛围更有效地给群众带来熏陶启迪。广泛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与普及工作,可以让社会形成全员关心、全员参与的文物保护热情,对于完善我国文化遗产的监督机制也有积极促进作用。
五、总结
保护文物篇4
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潜在威胁,影响着古建筑和园林的安全。并且在法律规范上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要求和限定,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历史文化遗产上并没有一部较为完整和配套的法律规范这使得很多时候职责的划分缺少明确性,不利于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进而影响到承德避暑山庄的文物保护工作。与此同时,在特定节假日时期,例如在五一、十一黄金周时期游客量众多,为文物景点和景区带来了巨大的接待压力,这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很难得到有效进行,使文物的保护受到一定影响。对于承德避暑山庄来说,其本身生态环境就较为脆弱,而大量游客的到来更是加重了文物的损坏程度。
二、关于承德避暑山庄的未来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文物是国家的、民族的乃至全世界人民的文化财富。保护文物不仅象征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更是一种浩大的工程,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为此我们应当在未来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对于承德避暑山庄的文物保护工作来说,我们应当坚持保护为主,修护为辅的原则,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承德避暑山庄的保护工作属于一项系统性工作,并不是简单的几个人或几件事就能够做好的,为此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相应的工作。建国后,避暑山庄在保护机构组织上已经先后经过了多次完善和改进,但是我们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思想和主旨在于对避暑山庄的保护效力大小,是否能够在满足人们对于承德避暑山庄的文化需求基础上,避免相关的文物遭到破坏,机构内部之间要做到协调运转,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影响。
2.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管理质量
在承德避暑山庄的保护问题上我国***府一直给予了充足的重视,文化部早在一九五三年就曾颁布《关于保护热河承德古建筑及文物的通知》,并且在后来的时间里多次将其列入法律文本的范畴。对于那些破坏文物的现象和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惩罚,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强化承德避暑山庄的综合治理力度
保护文物篇5
须弥山石窟地处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中卫市海原县三县之交的须弥山东麓。石窟分布在长约2km、平均海拔在1800m左右的山麓东南崖面上。该石窟创建于北魏后期,经西魏、北周、隋唐四代的连续营建,共开凿162座窟龛,其中有正式编号的窟龛132座,附属窟龛30座。唐朝敕赐为“景云寺”,元明时又曾敕封更名为“圆光寺”。石窟中以北周和隋唐开凿的大型庙窟石雕造像最为精美,在全国石窟造像中占有独特地位,是研究我国石窟艺术及民族宗教历史不可多得的宝贵实物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须弥山石窟评估分析
须弥山石窟按地貌空间特征以及雕刻内容依次分布在大佛楼、子孙宫、圆光寺、相国寺、桃花洞、松树洼、三个窑、黑石沟8个区域内[3][4](***1)。本文结合各石窟洞现有状况,按8大区域进行评估分析。
2.1价值评估
根据各石窟的建造年代、现有的造像、壁画等的具体内容,通过其对历史文化、艺术和社会不同的贡献水平进行评估,划分出4个价值等级(表1)。
2.1.1一级价值(Ⅰ)
主要是窟洞内有造像,且造像精美,轮廓完整,细部清晰可见,壁画色彩鲜明,保存较为完整,集中反映石窟艺术风貌。若造像细部不清,但年代久远,反映石窟开凿的历史传承性。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1、5、24、25、33、45、46、48、51、105、112号石窟。
2.1.2二级价值(Ⅱ)
主要是窟洞内有造像。造像细部不清,轮廓完好,壁画残存,有一定的艺术观赏价值。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14、28、54、62、67、68、69、72、78、79、89号石窟。
2.1.3三级价值(Ⅲ)
主要是指窟洞内有造像,造像仅见轮廓,且风化严重。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2、7、8、9、11、13、15、17、18、19、20、21、22、26、27、30、32、34、35、36、39、44、47、49、50、52、53、59、60、64、71、74、75、76、77、80、83、86、87、88、90、103、110、113、114、121号石窟。
2.1.4四级价值(Ⅳ)
主要是窟洞内无造像,现存仅为一窟洞。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3、4、5附1、6、16、17附1、37、40附1、40、41、42、43、47附1、55、75附1、87附1、91、92、93、66、73、70、81、82、85、111、115、124、126号石窟。
2.2现状评估
从整体上看须弥山石窟基本上保存了1984年维修后的风貌,石窟的形制保护较好。但是由于保护和管理措施不完善,使得在编石窟中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或人为破坏。自然破坏中主要包括物理风化、雨蚀、风蚀和化学风化,各占石窟比为51%、16%、15%和17%;除此外还包括空臌、碱酥和日照以及飞禽破坏。人为破坏因素中烟熏现象最为普遍,达到了20%,其余为放牧行为造成的破坏。根据石窟所遇到的破坏类型及风化损坏面积划分3个等级评估标准(见表2)。①一级标准(Ⅰ):主要指破坏类型有2种以下,同时风化面积200m2以下的石窟。②二级标准(Ⅱ):主要指破坏类型3~4种,同时风化面积200~500m2的石窟。③三级标准(Ⅲ):主要指破坏类型5种或5种以上,同时风化面积达500m2以上的石窟。
2.3管理评估
须弥山石窟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以来,在国家文物局、自治区人民***府和固原市***府的支持下,管理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不断得到改善,文物“四有”基本齐全。经过调查,现有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为各石窟建立档案,竖立说明标志牌,建设区域管理用房,配备管理员,安装护栏、护门。根据目前各石窟管理措施的使用划分为如下4个等级(见表3):①一级标准(Ⅰ),采用了4种或4种以上管理措施;②二级标准(Ⅱ),采用了2~3种管理措施;③三级标准(Ⅲ),采用了1种管理措施;④四级标准(Ⅳ),未采用任何管理措施。
2.4利用评估
须弥山石窟对外开放以来,在满足人们旅游观光、宣传固原市形象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须弥山石窟利用的主要方式是文物原址展示,展示手法主要以竖立解说牌、标示牌及安装照明设施为主。总体看来手段单一、内容较为单调,标示和解说系统不完善,使得石窟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利用不足,在宣传教育、传播民族文化方面未能充分有效。根据各石窟采用的展示手段,划分出2个利用等级(见表4)。①一级水平(Ⅰ),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展示设施。②二级水平(Ⅱ),采用二种以下展示设施。
2.5综合评估
须弥山石窟造型风格独特、文化内涵丰富,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但文物保护、管理、展示设施不完善,文物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破坏,文物价值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通过结合价值、现状保存程度、管理现状、利用现状评估等级,归纳出石窟各区域的综合评估指标(见表5)。
3石窟保护与利用措施
3.1须弥山石窟保护分等级实施建议
根据须弥山石窟所面临的主要破坏因素,提出减少、防止石窟破坏的保护措施。包括通过裂缝灌浆、干燥石窟的化学药剂涂抹、在潮湿石窟安装干燥设备、清除窟体周围乔冠木的方法减少风化的破坏;通过建造窟檐、在干燥石窟使用化学药剂防止风蚀、雨蚀的破坏;通过化学药剂涂抹以及灌浆回贴的方法起到保护壁画的作用;在潮湿窟体增加温湿度检测以及增加烟熏检测来加强石窟监控。在石窟综合评估基础上,结合评估特点,将石窟保护等级划分为3个等级,起到分等级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做到针对性保护(表6)。①一级保护(Ⅰ),采用7种措施以上的保护。②二级保护(Ⅱ),采用3种以上、7种以下的措施保护。③三级保护(Ⅲ),采用少于3种措施的保护。
3.2须弥山石窟利用建议
须弥山石窟现存在编石窟中历史艺术价值、保护完好程度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保护石窟和保证游人通达的原则下,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分区别展示程度,可分为定期展示、长期展示和不展示石窟。①定期展示:24、25、33、51、45、46、48、105。②长期展示:1、2、5、5附1、6、8、9、13、14、15、16、17、18、19、20、21、22、26、27、28、30、32、34、35、36、37、39、40、40附1、41、42、43、44、47、47附1、49、50、52、53、54、55、59、60、62、64、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3、110、111、112、113、114、115、121、124、126。③不展示石窟:3、4、7、10、11、12、23、29、31、38、56、57、58、61、63、65、84、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6、117、118、119、120、122、123、125、127、128、129、130、131、132。
4结语
保护文物篇6
(一)旅游业的基础,教育载体
文物指由人类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古人创造出了许多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文物不仅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工艺,联想文物制作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探讨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识、民族性格。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我们可以教育子孙后代,让他们对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勤劳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体的情操,启迪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未来接班人培养加油助力。
(二)为文化和科技创新提供实物例证
文物是人类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沉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们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在文字出现前,文物就是历史的“笔记”。在文字产生后,传统工艺和历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是如果没有文物,人们始终无法了解其历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艺研究方面,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了解古代建筑的特点,但是如果没有建筑实物例证,我们始终无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艺、技术的精髓。因此,可以说,历史文物可以为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料。事实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资料的存在,我国许多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才得以传承,至今仍旧被广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国历史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有的财富。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发展历史的真实见证,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许多历史文物都有着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们可以为中华民族认识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质参考,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文物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同样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鉴和认知,以文物为纽带,我们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沟通的桥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二、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单凭文化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发动群众上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形成了以***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整体来看,许多民众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在城市建设中都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许多干部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府的事,跟自己没有关联,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会占有、偷盗文物。为了金钱,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处挖宝,文物保护环境日趋严峻。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许多宝贵的历史文物,存在时间久远,历经多次战争和认为破坏,损坏严重。以个别文物古建筑为例,许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亟待保护和修缮。但是,文物部门人手不足、文物保护经费不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如在经费缺少保障的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建制低,缺少高素质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专家提出的意见也常常引不起重视。在文物保护和修缮上,因为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和抢救工作开展困难,许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时修缮。
(三)建设性破坏现象令人心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未开发的文物也面临着开发热潮的冲击。许多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经常是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盲目规划开发区,肆意拆迁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挖出文物后,还会想方设法将文物占为己有;一些***府部门为了***绩,根本不会将为文物保护放在心上,也会对个别人、个别单位以“开发”名义做出的文物破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古建筑如萝岗古墓、西安兴教寺等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一些文物还因为保护不力而损坏、丢失。
(四)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发展,我国各文物部门的文物展示技术和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和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虫技术中,高新技术应用范围有限;在修复过程中,因为技术不足而损害文物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再则,文物保护是个精细活,它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但是,许多文物保护部门都缺少高级综合性人才,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此外,许多文物单位因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动上还存在许多管理漏洞。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府要结合文物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文物保护内容的范围,健全文物***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预算中去,使其与新法制实现有机对接的同时,加快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步伐;其次,***府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规定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和权限,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各级行***机关依法办事,并将文物违法事件报告制、文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构建立体***体系网,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机构和***队伍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文物行***部门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行***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建设的紧迫性,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文物行******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地方文物***力量,并为***人员配置完善的***装备,开展***人员培训,要求***人员的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行******工作。
(三)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许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认真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科学进行规划,使开发区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单位则要慎重启动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迁的古建筑就不拆迁,需要加固维修的就及时维修,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监管,杜绝破坏式开发,以减少对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坏。
(四)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和特征,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时,文物保护部门要深入了解现代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优势,将先进技术、数字化保护系统运用到文物保护中来。如在古建筑复原上,我们既要肯定传统技术的可取性,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摸清文物情况,开展修复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不会对古建筑造成损伤。
(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是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撑,也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努力。因此,地方***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文化单位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其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法宣传和***策执行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发掘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要秉承因地制宜、勤俭办事的原则,创新文物保护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抢救、利用、管理等基础工作上多花力气。此外,文物保护部门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文物真迹维修;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劳、精诚协作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保护文物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
省级:**县府旧办公楼、汀江圩华侨近代建筑群、陈宜禧故居和紫花岗摩崖石刻(**“海永无波”)等四处;市级:凌云古塔、石化山摩崖石刻群、宋代伍隆起墓(香头坟)、琴溪古桥、陈宜禧铜像及纪念亭、湘亭、台城谭宅、台城东风旅店、台城天桥大厦、**县立中学、台城礼拜堂、**遡源学校纪念堂、台城人民电影院、端芬翁家楼、斗山浮月洋楼等十五处。
在本行***区域内尚未核实定为省、市级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文物保护行***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工商行***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司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建筑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建筑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凡在本行***区域内,已核定为省、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指定专门单位管理,建立完善档案资料,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即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成立保护机构、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市文物保护行***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积极向上级申报,争取更多的不可移动文物批准为市、省、部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市人民***府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的保护范围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保护行***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和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文物保护行***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市文物保护行***管理部门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重建时,必须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级程序报批,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经费由***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初步建立文物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主要用于: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修缮和管理;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献、典籍和实物;
(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对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有突出贡献者,由市人民***府或报上级人民***府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未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坏,改变原状及破坏周围环境风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涂污、拆毁或损坏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的,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而造成损失,依法从重处罚。
保护文物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保护文物篇9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部门予以实施。
4、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20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部门和省文物行***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县委、县***府责成文物行***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纪、***纪处分和行***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纪***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府授权县文物行***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是确保县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续利用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委、县***府成立县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定期研究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我县发展、建设、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2、加大投入。县***门要将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切实保障重点保护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经费投入。
保护文物篇10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行***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部门)对本?行***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预算。
***府的财***拨款应当保障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近现代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的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文物行***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长城、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建筑。
(二)彩陶、简牍等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历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
第七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所在地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措施。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方案。
第八条 省文物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州)、县级文物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九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部门组?织调查,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和公布,报上一级文物行***部门备?案,并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并与当地文物行***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经批准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落实移建地址和经费,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像等档案工作。移建工程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同步进行,并由文物行***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府征得上一级?文物行***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和设置生产用火,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关的文物行***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市(州)、县级人民***府可以组织文物等行***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有?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地区进行勘查,经核实后划定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物行***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内擅自?挖掘和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因自然原因发现地下文物,当地文物行***部门在接到发现人报告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向省文物行***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由?省文物行***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构成文物灭失或者损毁危险的,当地人民***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 考古发掘中的重要发现如需对外公布,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文物行?***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陈列、展出文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库房。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有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一级文物和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有专柜。
(四)有与文物收藏、陈列、展出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并?达到安全防护级别要求。没有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不得陈列、展出文物,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的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片等档案,并建立馆藏文物核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馆藏文物的级别由文物行***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部门组织专家确认;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州)文?物行***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交换双?方应当向省文物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文物行***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交换。
馆藏文物交换双方应当对文物交换情况予以记录,对文物档案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应当?提供不低于所借文物估价的相应担保。出借方应当向主管的文物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收藏的文物或者***片资料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对展示的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公开展出的文物,参观者可以拍摄留念?。不能拍摄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处置不够入藏标准的文物和标本,应当?经省文物行***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依法收藏文物。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部门。
第三十条 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文物行***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志,不得买***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销售未经省文物行***?部门审核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 文物商店应当对购买、销售的文物作出记录,并于购买、销售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文物行***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文物行***部门审核,对拍?卖的文物作出记录,并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文物行***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应当在***门的监管下,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使用。
第三十四条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应当报省文?物行***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人民***府文物行***部门批准。更改?拍摄计划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部门重新批准。
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文物行***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内擅?自挖掘和进行工程建设,由县级以上文物行***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挖掘和工程施工,?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文物行***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志,销售未经审核文物的,由省文?物行***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买***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的,由省文物行***部门予以警告,并收缴非法摄、录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举办大型活动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文物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文物保护的范围(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