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篇1
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出,成本上的劣势、利率的管制、收费的管制等等原因使大银行远离中小企业,而贷款中介则从中发现了商业机会,这些只有几个人组成的贷款服务公司一年的利润高达几百万、上千万。
据上海《青年报》的调查,2003年是上海各类贷款中介服务机构迅速发展的一年。从2002年底一家来自北京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上海首次推出这项服务后,仅一年时间,上海就已有100多家贷款服务机构。它们除了提供一些专业的住房贷款中介外,其他的服务多为综合性贷款中介,协助客户房贷、车贷、消费贷款以及帮助中小企业贷款,据悉贷款人办理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往往比个人自己去银行快。
据了解,一些贷款中介甚至提供事先垫资服务,协助企业寻找担保服务,以及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根据客户需要推荐不同的银行产品等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这对一些急于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非常具有吸引力。据业内人士透露,一家这样的贷款中介月贷款额一般可完成几千万。而其中至少有1/3的业务是一些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从而中介收取的费用十分可观。据透露,最初收费甚至高达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几,目前由于众多新公司进场,收费标准开始下落到1-2%。
事实上,目前国有银行的资金价格依然受严格管制,不能根据发放对象的风险状况自主浮动利率,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也不能根据贷款手续的繁杂程度收取各种服务费用,内部的绩效考核也没有完全以风险收益为导向,因此银行信贷部门往往缺乏向风险偏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的动力。
可正是银行的这种僵化体制为其他中介机构获得赢利空间。而反过来,民间贷款中介机构的崛起,也将推动银行不断创新,从而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至于这些贷款中介机构是否带来风险,要看这些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目前这些机构主要从事的是信息中介服务,其生存空间取决于银行和客户的认同,市场约束应当说是相当强的,那些不讲信誉的服务机构实际上是难以在市场上长期立足的。
也有人认为这些贷款服务机构参与金融业务却没有受到监管和审批,可能会蕴藏风险。实际上,贷款服务公司作为一个贷款中介机构,主要是服务性质,例如帮助搜集贷款资料,委托项目评估,协助抵押登记、代办保险、担保、公证,为银行提供打包服务,风险仍然由银行控制,因此这并不是一个问题。
贷款中介篇2
根据本刊记者的调查,贷款中介机构们行走在一个法律和监管缺失的灰色地带。有些人在很努力地拓展,也有些人在做着法规不允许的勾当。
“千头万绪找银行,不如中介来帮忙”。这天,家住上海某小区的郑先生照例打开楼下的信箱,一张贷款中介自印的小广告映入了眼帘。
让郑先生略感诧异的是,广告上所印制的内容颇具专业性,不仅具体介绍了贷款中介的主要业务,还为不同客户提供了具体融资方案作为参考。这则小广告不由让郑先生上了心。
最近,郑先生正为贷款融资的事情而发愁。郑先生是位企业主,经营着一家公司。不过由于去年的市场环境不好,管理上又出现了一些问题,公司正处于流动资金吃紧的困境。眼看春节将至,供货商三天两头地来催款,让他不堪其烦。如果能够从中介那里获得一笔贷款,无疑能够帮助自己走出年关的困局。可是,这贷款中介是真是假,他们真能帮自己获得贷款吗?思来想去之后,为人谨慎的郑先生给编辑部打来电话,希望记者帮助了解一下其中的虚实。
过去几年里,贷款中介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他们虽然行事“低调”,大多分布在一些非中心地带的小型商务楼里,但是各色报章的豆腐块广告栏里、互联网的信息中都不乏贷款中介“活跃”的身影。在各种贷款中介的广告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由××银行委托协办、手续简便的字样。他们真如自己所宣称的那样,可以能常人所不能吗?带着和郑先生相同的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贷款中介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凭借对贷款业务的熟悉,利用很多人不了解市场产品的特点,为贷款人承办某些业务,如加按揭、无交易转按揭等,从中获得佣金回扣;一种则是利用民间资金或是地下钱庄进行贷款,主要针对缺乏担保手段的贷款人;第三种则是利用不法手段,帮助客户实施骗取贷款。
手段一:住房加按揭服务
营利点:利用信息不对称赚佣金
提供住房贷款加按揭是不少贷款中介的主打业务。记者以贷款人的身份,前往一家提供这一业务的贷款中介进行了咨询。
这家中介的一位贷款咨询师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一业务的主要流程。一般来说,贷款中介与某家或是某几家银行支行的信贷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当客户提出贷款需求的时候,贷款咨询师会根据住房的情况,例如房产价值、现有贷款的数额、房屋的年限,为贷款人计算出一个最高的可贷款额度。接着,贷款中介就会帮助贷款人把现有的贷款进行转按揭,转至与自己拥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并在额度内为贷款人申请到一笔消费贷款,发放到贷款人的银行卡账户中。
假如你在2000年购入的一套房产,当时价值为60万元,申请了30万元的住房贷款。到了2006年,这套房产价值达到了150万元,尚有20万元的住房贷款没有偿清。那么,通过转按和加按的操作,你就可以获得最高为150万×70%-20万=85万元的贷款额度,其中20万元为住房贷款,其余的65万元额度可以作为消费贷款。
在进行跨行转按揭并加按的过程中,一系列的相关费用都由贷款人来支付,例如房产的评估费、委托公证费、转按揭阶段性担保费等。当问及贷款利率的时候,咨询师告诉记者,在这家中介所承接的业务中,采用了综合计算利率的办法,即将原房贷优惠利率与加按的消费贷款利率进行平均,作为所有贷款的贷款利率统一进行计算。加按的期限可以放宽到20年,条件好的贷款人还可以延至30年。
都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贷款中介赚什么呢?原来,在上述的费用中,贷款人还需要按照加按的金额向贷款中介支付一笔2%~4%的手续费。而这个手续费,正是贷款中介的利益所在。根据记者的了解,市场上各家贷款中介已经对这一费用比例达成了“共识”。据悉,该费用主要视贷款的难易程度而定。条件好、贷款难度低的贷款人,可以获得2%的优惠手续费率;反之,手续费则要达到贷款额的3%或4%。
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位咨询师所介绍的贷款方案,其实就是一个无交易转按揭的操作,在多家银行的房贷业务中早已推出,在我们以往的文章中也有所介绍。对于加按、转按业务来说,有条件的个人完全可以自行进行申请办理。而且,对于有的银行来说,通过循环授信业务,无需转按揭,也可以利用升值的房产来申请更多贷款额度。而在贷款中介的操作中,由于“关系”有限,只能在某些银行进行操作,反而导致了贷款人必须先转按到指定银行,再进行加按,为此需要支付转按揭过程中的一系列费用,使贷款成本上升。
可是,记者提出这个疑惑后,咨询师却断然否定了这一情况:“据我们了解,现在没有哪家银行会对个人开展这样的业务。我们是因为与银行的关系比较熟悉,才可以帮助客户来进行申请办理。”
之后,咨询师转而又强调了中介的“优势”。他说:“比如说有的客户资信情况不好,以前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这种情况肯定是要被银行拒绝的。而我们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帮助这些有不良资信记录的人获得贷款。
“在贷款手续上,你只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剩余的事情我们都可以帮客户完成,整个流程最快20天就可以放款。而且贷款会直接打到银行账户上,你随时都可以提用,不需要进行任何的资金用途证明……这些优势,就算个人可以到银行去办理,也是无法实现的。”这些看似为客户制造便利、实则危害贷款安全的行为,在贷款中介的眼里反而成为了他们业务中的“优势”。
手段二:短期借款调头寸
营利点:“地下钱庄”高息借贷
“短期借款,急调头寸”是贷款中介的又一项主要业务,而且不少贷款中介都允诺可以实现当日放款。10万~200万元金额不在话下,200万元以上的金额则可以面谈,贷款时间短则一个月,长则4~6个月。而贷款的条件也很宽松,只需要提供本地房产,即使是已贷款房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这种短期借款其实就是一种高利贷。原来,一些贷款中介通过聚合民间资本,转而“批发转零售”到急需资金的个人。“贷款中介的背后很大一块实际上就是民间融资,那些你认为根本不符合银行的审核条件而通过贷款中介贷出钱来的,其实大多是地下钱庄的资金。”他介绍说。
虽然手续便利,无需进行担保,也不用提交复杂的贷款材料,但是贷款人为此支出的贷款成本可不低。尽管国家规定,民间资本借贷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可一些贷款中介所提供的短期借款服务中,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一上限,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更有甚者,打着“贷款中介”的旗号,利用贷款人
急于筹集资金的心理进行招摇撞骗。近日,中国贷款网就公布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高息贷款诈骗的案例。
前不久,杭州的王先生由于手头紧缺一笔20万元的资金,就想到了去找贷款中介办理贷款。当他拨通广告上中介留下的咨询电话号码,一名男子果断地答应他7天内就可以放款。于是王先生带着身份证和房产证就到了这家中介处,对方复印了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后,收了他贷款额2%的手续费4000元,允诺说,7天后就可以拿到贷款,并答应他如果到时候贷不到款,手续费全额退还。然而7天过去了,王先生的贷款还没有到账,他拨打对方电话和手机都已经打不通。意识到情况不妙的曹先生赶到中介处一看,发现这里早已人去楼空。
还有一些人甚至通过短信的方式,伪冒贷款中介,利用类似的手法骗取贷款人的手续费、利息费、律师费等,上当受骗者也不乏其人。
手段三:“低息”贷款
营利点:骗取公积金贷款
在一些贷款中介中,甚至出现了一些明目张胆的“骗贷”行为。记者拨通一家声称可以提供低息贷款的贷款中介的电话,对方在了解到记者的资金需求后,给出了一个非常“实惠”的方案。
原来,这家中介把目光瞄向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比现有的优惠房贷利率还要低一个多百分点;而且公积金的贷款期限长,我们可以为你申请到最长15年的贷款期限,这样的话,你的还款压力也不大。”这家中介介绍说,他们可以为贷款人申请到一笔公积金装修贷款,“具体的贷款额度,主要由你的住房情况来决定。我们可以为你申请到每平方米1000元的最高装修贷款额度,如果你的资金需求不大的话,这笔资金应该可以满足你的要求。”
“我听说公积金装修贷款的发放,是要提供住房装修合同的。是不是需要我自己找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假合同?”记者试探性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没有想到,对方的回答干脆而利落。“不用!你们个人去申请这样的业务,肯定是需要提交住房装修合同的,有的银行还指定了装修公司。不仅如此,在装修的过程中,银行还会派出工作人员,到你的住房去检查是不是真的在进行装修。不过,在我们公司办理的话,只需要提供房产证和公积金账号,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我们就可以帮你来进行处理有关的手续和事宜。要不,你找中介来干吗呢?”据介绍,通过这家公司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一般15~20天就可以放款。而对于资金的用途,名义上是装修贷款,实质上谁也不会来追查。
贷款中介篇3
在贷款中介发展的区区几年时间里,不少贷款中介倒下去,又有一批贷款中介冒出来。不需要显眼的办公地点,不需要张扬的宣传,“低调”的贷款中介凭借小广告就可以迎来广阔的市场,也足以验证贷款中介顽强的市场生命力。
贷款中介在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实并不难以洞察,然而它们之所以“生生不息”,既反映出有关机构监管的缺失,又从侧面体现了银行现有贷款业务中的一些不足之处。
凸现监管缺失
事实上,贷款中介的一些违规行为在前几年就已经暴露出来,有关的监管部门也曾经发出过警示,指出贷款中介的部分行为涉嫌违法。银监会所颁布的《商业银***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也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然而这一行为并没有就此被遏止,很多贷款中介改头换面,以“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的名义卷土重来。贷款中介由于只作为普通工商企业注册,所以不需办理金融许可证就可以开办。有的贷款中介甚至不报批真正的营业范围,连营业执照都不具备,仅凭着一处办公场所、几部电话就开始招揽生意。在经营活动中,贷款中介的很多操作手法不乏“灰色”或是“黑色”。他们利用违规、违法的手段――如修改资信记录、伪造合同、骗取贷款等来为自己谋求利益。可遗憾的是,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金融机构都没有引起足够多的重视。这在无形之中,为违规贷款中介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土壤。许多贷款人找到贷款中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贷款中介可以满足他们的非合理贷款需求,这无疑大大加剧了贷款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暴露银行不足
当然,并非所有的贷款中介都应当“一棒打死”,从一些贷款中介的运作和市场需求中,我们也不难看到银行现有贷款业务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采访中,曾有一位贷款中介的工作人员反问记者:“什么可以贷,什么不可以贷,有多少人可以搞清楚?就算银行有相同的业务,你知道是在哪家支行的哪个部门办理吗?”贷款中介赖以立足的根本就在于信息不对称。如果贷款中介通过这种信息上的优势,为贷款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取中介费用,照理说也无懈可击。然而这个信息不对称,是如何造成的,倒是很值得人们去深思。
贷款中介篇4
记者调查 广告诱人费用惊人
近日,一则“贷款无须抵押,无须担保”的广告出现在哈尔滨某媒体。13日,记者按照广告上的地址,来到了位于南岗区汉水路上的这家公司。一位皋先生告诉记者,只要能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即可办理“贷款”。“但现在银行审查严,我们得帮你多申请几家银行的每张最高5万元‘贷款卡’,这样的话速度就会快一些,只不过办每张卡需交纳1450元的手续费,至于贷款利息则按每天万分之五收取。”如果按此计算,再加上办卡手续费,1年期的“利率”高达25.5%,是银行现行5.58%标准的近5倍。
个案解析 贷六万花费一万五
市民李先生日前通过中介办理一笔10万元“贷款”,在交纳4000余元的手续费后,得到了3张“贷款额”不同的银行“贷款卡”,并被告知根据他的资信情况,最多一共能贷6万元,而这笔钱需要通过到各家银行的ATM上支取。他按该公司的收费标准算了一下,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再加上办3张卡的手续费4350元,一年下来要支付1.5万元的“利息”。“当初就***个省事,没想到‘利息’会这么高。”李先生无奈地说。
银行分析 不是贷款是透支
对此,记者到哈尔滨市多家银行进行了咨询,结果各家银行均表示目前根本没有推出“贷款卡”这项业务。据一家银行信用卡部了解此类贷款中介的业内人士透露,这是中介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所惯用的一种“连环计”。一般是通过在不同银行多办几张信用卡来办理所谓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也就是利用透支A银行的钱去还B银行,再透支C银行的钱去还A银行,只要将还款时间错开,就不会产生大问题。而贷款中介一但办不出卡,就会以种种理由推诿客户,如信用等级不合规定等,并在预先交纳的手续费中扣出数额不等的代办费用。
贷款中介篇5
P2P(Person to Person)信贷理财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手中有闲钱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将资金贷给其他需要钱的人,并获得相应的贷款利息,中介机构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这种理财模式起源于欧美,业务雏形可追溯到最早的个人互助借贷模式,北美华人社区的亲戚、朋友及社团之间通过小额信贷来解决资金需求。信贷理财新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势头迅猛,P2P贷款平台应运而生,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发展壮大,这些机构移植了在国外大受欢迎的商业新模式,效仿者已蜂拥而至。如外资银行推出了无担保个人贷款业务,保险公司推出了“易贷险”,还出现了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如融资城、宜信、拍拍贷等。2009年至今,我国提供贷款服务的网络平台从几家增至三四十家。据业内保守估计,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500亿元;按最大胆的估算,潜在市场规模将达到数万亿。
未来几年,银行业高速增长的模式已无法持续,社会融资结构必然将发生变革,银行信贷比例将逐渐减少,社会金融资源将向小企业倾斜,因而P2P信贷理财模式将是一朵奇葩。
信贷理财新模式吸引眼球
目前,P2P贷款平台基本上有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偏重线下业务,更多地从理财服务的角度出发;二是网络技术公司,更重视线上业务,定位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信贷服务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和小企业主,注重生活品质和消费但积蓄不多的白领等。
借贷金额范围跨度较大。一般来说,借款人获得批准的贷款在四五万元的居多,最少的几千元也有,最多不超过30万元。这部分客户不会对银行形成大的冲击,而是填补了银行信贷的空白。一般出借资金周期没有上限,最长放贷周期在一周左右。中介公司会根据客户需求度身定做理财产品。
借贷双方约定贷款利率。借款人不需要给出贷款抵押物,而是通过身份信息、银行信用报告等,来确定贷款额度以及利率,出借人根据这些信息与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由于这种理财模式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相互约定,根据有关规定,只要约定的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就是合法的。所以,收益率远高于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平均年化回报在10%以上。
中介服务成本各不相同。不同公司对提供服务收取业务佣金、手续费、服务费标准不同。有的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4%的佣金;向借出方按贷款金额不同每笔收取1~6元的服务费;有的向借款人收取1%~10%甚至更多的服务费用。对于借款人的借款成本,除了包括利率外,还要加上服务费用,总成本基本在20%~30%。
出借人可选择借款人,即出借人可以将一笔资金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如你有一笔20万元的资金,可以同时借给好几个人。中介服务结构将有资金需求的小额贷款人通过专业的信用审核后,根据信用级别、行业、资金用途不同,划分出一个“借款人群”。出借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偏好的借款人,理财方式比较灵活,有效分散配置资金,降低风险。
贷款中介篇6
一、我市二手房市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三)我市二手房贷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1.还款风险
借款人的还款风险包括还款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风险。由于我市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商业银行缺乏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真实性和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造成银行二手房贷款形成逾期和坏账的风险。
2.二手房贷款服务机构的诚信风险。
在二手房贷款操作过程中,二手房贷款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信用风险、资质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银行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从调查到我市二手房市场现状来看,房屋中介公司在二手房贷款申请人与银行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和二手房贷款的普及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市二手房市场刚刚起步,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制定针对二手房中介公司和专业贷款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它们的服务收费标准,造成这些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低,市面上出现了一批大大小小的中介公司;并且,二手房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大多不高,再加上一些购房人(借款人)自身的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致使二手房贷款市场蒙骗现象严重,收费较为混乱。如有些中介公司唆使或协助借款人虚开假收入证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或高比例贷款,从而,向借款人收取高额服务费。在高额暴利的驱使下,这些违规操作的中介公司或个人,利用各种手段,帮助客户骗取银行贷款。一旦利润到手,他们便销声匿迹。而且,二手房贷款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在房地产市场动荡和下滑时期,承担风险的只有银行和广大购房借款人。
3.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尚未完善
由于二手房贷款只针对每一位单个住房消费者或住房所有者,贷款金额相对比较小,手续烦琐、复杂,再加上大多数借款人对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和交易程序了解甚少,银行若要从收集资料开始直接与借款人联系,收齐资料后上报并逐级审批,这个过程需要耗费很长时间。所以,银行在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较多的是与中介公司合作。然而,由于各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健全二手房贷款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再加上银行之间竞相竞争,使得银行不科学地简化了审批程序、放松审核原则,甚至把某些关键的贷款审核环节下放给一些资质较差的中介公司,在放款的环节上不严格控制,这不仅严重违背了银行的风险管理原则,也使二手房贷款市场进入到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状态。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二)尽快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制度
借款人是否具有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是住房贷款产生的源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1.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区域性和固定性,以城市为单位,依据借款人的工作情况、收入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年龄等方面信息,评价借款人在贷款抵押期内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据此评定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等级,作为确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的基本依据。
2.各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债务和先期贷款,并通过审查其债务和贷款的偿还情况,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资质。
贷款中介篇7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A市辖内共有经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机构四类181家,其中担保公司51家、小额贷款公司9家、典当行29家、投融资公司92家。各类机构注册资本总计889719.48万元,资产总计1341519.74万元,负债总计551374.24万元。
对A市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抽样调查,共抽取了5家,其中有3家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两家未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3家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分别为205万元、205万元、2.3万元。
二、调查对象业务开展情况
(一)担保公司营业总额升幅明显,利润率下降
2011年和2012年A市51家担保公司营业总额分别为1538561.1万元和2675865.5万元,2012年较2011年提高了73.92%;业务笔数分别为28163笔和61959笔,增加了2.2倍。营业额及营业笔数的增加说明担保公司发展趋势较好。
2011年和2012年A市辖内担保公司单笔业务平均营业额分别为306.93万元和80.53万元,呈小额化趋势。业务小额化说明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范围更加平民化,更加符合中小企业及个人的需求特点。
2011年A市辖内担保公司实现总收入22926.3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8929.81万元、利息收入占比为38.95%;2012年实现总收入34177.33万元,实现利息收入10584.7万元,利息收入占比为30.97%。
2011年和2012年所有担保公司分别实现利润总额9301.22万元和9771.30万元,收入利润率分别为40.57%和28.59%,利润率下降明显。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笔数呈萎缩趋势,收入利润率提高
2011年和2012年A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总额分别为14985.02万元和27166.54万元,业务笔数分别为4338笔和4298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笔数有所下降;平均单笔营业额分别为3.45万元和6.32万元,呈大额化趋势。
2011年和2012年A市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实现总收入6158.76万元和7651.27万元,几乎全部来自利息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14万元和992.29万元,收入利润率由1.23%提高到12.97%,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大大改善。
(三)典当行业务较为稳定,收入利润率也基本稳定
2011年和2012年A市典当行分别实现营业总额130537.03万元和150545.52万元,营业总额提高15.33%;业务笔数分别为2297笔和2643笔,单笔平均营业额分别为56.83万元和56.96万元。典当行业务较为稳定。
2011年和2012年,典当行分别实现总收入3751.35万元和5489.6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657.31万元和2975.43万元,收入利润率分别为44.18%和54.20%。收入利润率虽有所提高,但升幅不大,比较稳定。从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利润率均比较稳定的情况来看,典当行运作已经比较成熟。
(四)投融资公司①两极化趋势明显,部分公司可持续能力差
调查中发现,A市辖内很多投融资公司利润连续两年为负。据不完全统计,有1/3的投融资公司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投融资类公司总体情况较其他类融资机构差,部分公司可持续能力弱。
(五)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费较高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多为地下形式,且该类公司的经营行为较为敏感,调查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我们仅抽取了5家中介机构进行了抽样调查。抽样调查的5家机构股金全部来自于自然人股金。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费用较高,以某理财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2012年营业总额分别为550万元和650万元,业务笔数分别为85笔和90笔,单笔营业额分别为6.47万元和7.22万元;两年分别实现总收入16.5万元和19.5万元,平均单笔业务收入1941元和2167元,平均单笔手续费率为3%。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各类融资机构的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策的落实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各类融资机构的主管部门不一。A市四种类型的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机构其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典当行的主管部门是商务局、担保公司则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和各类投融资公司则受金融办管理。
多头管理导致民间融资未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这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是大部分融资机构数据无法进行统计,即使能够统计出来的也不一定是真实的数据;二是银行信贷以外投融资行为不受国家货币***策和产业***策的制约,如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日益严厉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均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但个别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机构利用各种途径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二)担保公司大多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不利于其主营业务的开展
调查显示,A市辖内51家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到1个亿。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时,银行给予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注册资本或实际存入银行的保证金的5 倍以内,因此担保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偏小。受总量控制的影响,难以满足众多迫切需要资金的企业的担保需求,使众多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和期望值降低,从而制约了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
另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贷款人的风险防范保障,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其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商业性担保公司在开展贷款担保的主营业务过程中缺少动力。
(三)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发展前景存疑
小额贷款公司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但是,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却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在2008 年的改革措施中, 监管当局为小额贷款公司设计了出路,即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转成村镇银行, 就必须把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银行。一旦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被推倒重来,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很难满足农村和民营经济的实际需要。由于前景的不明确和***策的缺失,小额信贷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战略制定都要受到影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典当行典当费率过高影响其业务拓展
以某典当行为例,尽管其成立比较早,但是其业务开展并不理想,2011年仅开展典当业务52笔,营业总额4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70万元,实现利润6万元;2012年仅开展典当业务50笔,营业总额41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71万元,实现利润7万元。据了解其业务拓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其典当费率过高,动产费率达到42‰,不动产费率为27‰,较高的融资成本一般人难以承受。
(五)个别融资公司成为其母公司的融资渠道
一些集团成立的融资类公司首要目的是为了自身融资便利,融资目的超越盈利目的。这些融资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资金运营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为***法人正常参与市场化经营。
(六)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运作模式存在“集资”之嫌
目前不少民间借贷中介表面上服务范围没有超越“中介”的范畴,但是,调查中我们发现它们吸引投资人进入后先签订一个投资合同,并让投资人将款项打入中介账户,之后会通过信件告知投资人其款项的去向。或者,中介提供借款人资料征得放款人同意后将款项放出。这些借款人信息是中介掌握的,放款人并没有考察能力。由于时间等因素,基本通过电话等口头协商决定,没有放款人和贷款人的合同,而只有投资人和中介的合同,所以放款人对款项的真正流向也并不了解。再或者,虽然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放款人和借贷人是不见面也不认识的。这样,比起放款人或借款人来说,中介是掌握全面信息的唯一一方。所以事实上募集资金如何处置还是由中介决定。这便构成“集资”的几个要素:没有特定募款对象、募集到的资金流向由集资人决定等。
(七)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易造成多种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产生的民间借贷利率是以口头约定为主,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衡量、定价和控制,民间借贷风险较高。因此,借贷利率较高。调查中发现甚至有的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达10%。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产生一定消极作用。
(八)市场监管缺位,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目前,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营业范围由工商局确定,但对于这类公司从事相关担保或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处于一种放任自由的发展状态。各中介机构各自为***,缺少诚实信用。有的中介机构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款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有的公司在促成借贷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费和放贷者先行扣息行为相混淆,不向债务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且不留手续。发生纠纷后,造成法院对放贷者的放贷数额和债务人收到借款数额难以认定。
四、***策建议
(一)正视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内生性
应借鉴国外在非正规金融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引导和保护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赋予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开展平等竞争的合法地位,让其在法律和宏观经济***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配置经济与金融资源,使其成为具有竞争性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中的一员。
(二)制定规则激励非正规金融机构走底层推进道路
发展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具体路径应是底层推进,这与我国多种民营经济的发展路径相同。底层推进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的规则。***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同时要给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而非代替这一选择的角色。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一开始可能具有非正规制度安排的性质。从表面上看,它有时表现得杂乱而无序,但其内在的机制则是最为有序的,因为民营经济本身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由此导出的这种制度安排包含着相互的约束。
(三)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
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行发展,充分说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存在互补关系。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决定了资金短缺是一种常态,也意味着正式金融无法满足所有的资金需求,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我们更应理性对待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冷静分析民间借贷市场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促使其规范运作,努力将其对金融秩序的消极影响、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四)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从事资金融通的企业,具有***策性强、风险度高、影响面广的特点,应对其设定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成立条件。首先,对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名称应当规范,强化其咨询或中介性质,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其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对于从业人员应设定一定条件。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具有准金融业务性质,在设立登记时,应当要求公司从业人员中有一名以上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或在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是无大额负债、未曾受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五)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
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监测部门还应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民间借贷中介应定期披露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与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六)支持民间借贷中介的规范化发展,明确其“国民待遇”权利
民间借贷中介发展程度和规范化程度差异巨大,在其正规化问题上需要针对不同的规范程度采取不同的***策。对那些运作规范、发展较好的中介机构,***府应该明确支持其正规化发展的态度,引导、扶持它们逐步合法化,获得合法的正当权利。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享有的“国民待遇”权利,在法律中要给其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允许其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
贷款中介篇8
据了解,目前合肥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部分支行已经可以办理个人二手房贷业务了,尽管部分银行针对二手房贷出现松动的迹象,但是限制条件却不少,如工商银行就要求除了必备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之外,房龄还不能超过20年,并且要通过工商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交易。
另外建设银行个贷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二手房贷出现松动,但是可以放出的贷款并不多,“现在只有部分银行适度放松二手房贷业务,明年初会否有更多的银行对二手房贷款放松还要看***策”。
另外记者还电话联系了合肥辉达房产客服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二手房贷比之前要好贷一些,并且最高可以拿到基准利率,如果是公积金贷款的话,贷款不仅更好贷利息还会低些”。
贷款中介篇9
业内专家介绍,伴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未来并购贷款将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现代装备制造业、“走出去”项目、过剩产能行业重组。
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银监会日前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更加便利了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受到业界普遍欢迎。
专家表示,伴随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渐加快,并购贷款将迎来更加明媚的“春天”。
现代装备制造业、“走出去”项目、过剩产能行业重组,将是并购业务未来发力的重要方向。
新版《指引》凸显三大亮点
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告诉记者,
“尽管当前资本市场也为并购交易提供了多种选择,如并购票据、债券、优先股等,但银行信贷在企业并购融资中依然占据最重要位置。原因之一,在于银行贷款相对便捷,保密性也比较好。”王科进介绍说。因此,考虑到并购贷款发展的实际情况,新规适度延长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到7年;适度提高了并购贷款比例,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到7年”是原则性规定,在基础设施及资源整合类行业,一些企业短期内很难实现足够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此类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进行再融资。
“银监会对并购贷款的期限、杠杆率以及担保条件等均有所放宽,这有利于国开行开展并购业务,对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更是好事情。”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局长刘勇表示。
工商银行投行部总经理刘金也表示,监管部门重新修订并购贷款规则, “对业界产生巨大鼓舞”,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也给了银行更多的选择权。
据王科进介绍,修订版《指引》中,“并购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对目标企业部分资产的收购,如某一业务线收购”也可以纳入并购贷款中考虑。这样的修改可以帮助企业更顺畅地实现并购重组。
“并购交易只是企业经营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其提供担保就要占用企业的经营资源。 《指引》修订前,即使那些资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也要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而他们同时可以得到金额可能更大的其他品种的信用贷款。”刘金说。
修订版《指引》取消强制性担保,业界表示非常欢迎。
并购贷款快速发展
伴随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渐加快,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
刘金介绍说,工行于2002年在国内最早成立投行部,成立之初,更多从事咨询、顾问等基础。伴随我国经济向转方式调结构深度转型,以并购贷款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逐步成为业内共识。2008年,工行开展了第一笔并购业务,通过5年发展,并购重组当前已成为工行投行部的重点业务。
“客户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客户更多关注存、贷方面的需求,现在并购重组的需求明显加大。”刘金介绍。
据工行透露,截至2014年底,工行已累计完成500多个并购贷款项目,累放本外币并购贷款1200亿元,贷款余额818亿元。其中,2014年就累计发放并购贷款本外币共470亿元人民币。汤姆森路透集团数据显示,中国区并购贷款中,工行并购贷款项目数量排名第一,市场规模排名第五。
工行目前的并购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四大类型:支持上市公司以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方式完成并购;先进制造业的并购重组;产能过剩行业的并购重组,如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走出去”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最早发放并购贷款的银行。截至2015年2月底,国开行并购贷款实现本外币643亿元人民币。其中,境外并购贷款为503亿元,占并购贷款总量的78%,并购贷款的投向主要集中在能源资源类行业,如支持广东核电收购纳米比亚湖山铀矿、支持中石化收购巴西油矿等。贷投结合也是国开行并购业务的优势之一,据刘勇介绍,以国开金融、中非基金为投资平台,国开行已为并购交易提供128亿元股权投资。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银行业并购贷款余额达4136.04亿元人民币(本外币合计),比年初增长33.97%,不良率为0.25%。
业务拓展集中在三大领域
“并购贷款不仅能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发展,对国家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广东核电收购纳米比亚湖山铀矿项目,根据预测,湖山铀矿产量将可满足我国2020年规划核电装机60%燃料需求,这对中国的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刘勇告诉记者。
刘勇认为,并购是促使传统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式之一。
“特别是在制造业领域,通过并购,可以帮助我们在短时间内实现关键技术、关键工艺的迅速飞跃。如国开行帮助沈阳机床厂并购德国希斯、华为公司收购国外的通讯设备公司,都使得这些公司在短时间实现技术手段的快速提高。”刘勇说。
业内专家介绍,伴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未来并购贷款将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现代装备制造业、“走出去”项目、过剩产能行业重组。
对银行自身发展来说,并购贷款作为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复杂业务,通过开展此项业务,银行可以积累金融服务经验,培养专业团队,这也是银行金融服务能力与竞争力的体现之一。
贷款中介篇10
虽然《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策空白,但是对其实际价值和作用仍需要时间和实践验证。从实践情况和研究的角度来看,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完善。
信息中介凸现“三不”
定位是P2P网贷的核心问题。在《指导意见》出台前,P2P网贷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定性于一般的中介平台。在《指导意见》中对P2P的定位是:“(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归纳起来有两个要点:一是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二是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撮合双方,不得参与借贷、提供增信、非法集资等。说得通俗点就是P2P本质还是民间借贷,P2P平台只能当信息中介,撮合借贷双方。核心词的定位是:P2P平台是信息中介。
这样的定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我把它总结为三不:不全面、不准确、不实际。
就在《指导意见》时间不长的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其中对于网络借贷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与《指导意见》有了对接:P2P网络贷款属于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细细品读《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这段文字,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含义也是非常清晰的:如果P2P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P2P网贷平台可以不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担保。
资金借贷中介平台更适合?
陌生人向陌生人借钱,如果没有中介人或者中介人不提供增信(担保等)是很难实现的。
民间借贷最繁荣的浙江、广东两省,同样也是P2P平台最多的地区。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人们,对于向陌生人放贷的接受程度已经很高――只要利率足够高,钱借给谁,用在哪里,出借人并不太介意。而P2P平台某种角度正是这类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区别则是通过P2P平台,借款人所在地放大到全国范围,而出借人对借款人则更加不了解。这个看似有些危险的方式为何能够大行其道,关键在于其能够有效的弥补传统银行和民间借贷的两大短板。
一是传统银行对借款人要求太高、自身效率又太低;二是民间借贷对出借人出资也有一定的门槛,且地域性较强,经常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而在P2P模式下,借款人相对更容易借到钱,将借款项目、金额、利率上传到P2P平台即可。
中国的P2P最早起源时,只是起信息中介的角色(类似于早期的淘宝网),P2P平台对借款人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有审核义务,全凭诚信。但是,这种模式在被引入到征信体系落后的中国后,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出借人的疑虑,因此成交率很低。
P2P平台的盈利模式是根据成交额按一定比例向借款方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换言之,成交率、成交额越高越好。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开始添加“增值”服务,如***下对借款人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调查、扣押借款人一定的保证金、引入担保机构、向出借人承诺保本等。
在此情景下,P2P平台已经完全从“信息中介”变成了有一定限制的“信用中介”了。在这里,有一定限制的“信用中介”区别于“信用中介”,担当和行使了民间借贷中介的角色和功能。形式上,类似于传统银行的“委托贷款”,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则要远远大于“委托贷款”。
因此,我认为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于资金中介平台或资金借贷中介平台更合适。
首先,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社会信用状况是“信用体系的发展程度低,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忽视甚至践踏社会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在此信用状况下,以信息平台的作为,是无法将借款人的全面信息披露给投资人的,也无法保证投资人的投资安全的。在网络平台上,分散的投资人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投资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只有通过平台的线下客户调查、贷款人实力分析、风险分析和判断,加上合适的协增信措施,才能使投资人资金安全、收益稳定。
其次,符合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实际状况。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的依据就是实事求是。我国现在***运营的360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绝大多数都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大多提供增信服务。在P2P业务中,客户调查、资信评估、风险分析、判断和防控风险等环节,与线上的服务相结合,才能够实现更安全、全面的服务,这也是取信于投资人、增强平台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第三,与平台经营范围更贴切。
第四,符合最高院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于“提供媒介服务”,对照文中所述,符合民间借贷中介的定位,有别于信息中介的定位。
对于投资人来说,他们自身的投资知识和相关的专业水平并没有上升到一个自我把控和预测风险的水平,如果此时的P2P平台仅仅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存在的话,等于说把投资项目的巨大风险转嫁到了并不成熟的投资人身上,这是极不负责任的。
事实上,资金借贷中介真的很难当。信息中介对是否成交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完全取决于信息的对称程度;而银行信用中介的地位是有国家做背书 (保险)的。定位于民间借贷的P2P网络借贷能够发展到今天,完全是市场需求导致的结果,也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