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篇1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 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然而,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或因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实无选择机会。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维护 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藉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 任务。[①]
基于对格式条款弊端的认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各国通过立法、行***、司法、消费者组织和舆论等各种途径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了的规制。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控制的功能,本文即主要讨论司法控制。对格式条款的司法控制,应严格按照下列秩序展开[②]:1、格式条款的认定;2、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3、格式条款的解释;4、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即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此为核心问题。
(二)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认定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此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相对人对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格式条款通常多以书面形式为之,可以单独文件的形式出现,也可与其它合同条款结合在一起。就范围而言,格式条款可以合同书的形式出现,亦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出现,不一而足。
2、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
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不特定消费者一律适用的合同条件。消费者对此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要么接受,要么离开。因此,最低消费标准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至于实践中最低消费标准的表现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酒店、茶楼的经营者可以在其服务台或大堂内张贴告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服务生对每个消费者进行个别告知的方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影响最低消费标准作为格式条款。从媒体的报道来看,
反对最低消费的人群所主张的一条重要理由,即是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③]具体来说,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不允许消费者讨价还价,消费者只能要么接受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条件,要么走开去其它的经营场所消费,这构成了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我们暂且不论这种观点本身是否正确,关注一下这种观点的思路,可以发现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主张最低消费是格式条款,进而论证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所以,我们认定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 (三)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 [④]
1、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条款,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才能正式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定型化,适用上的广泛性等特点,有类似于法律规范的特征。但是,格式条款系企业经营者单方拟订,而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所以格式条款虽然区别于传统的议定条款,但其本质仍然是合同条款,而不是法律规范。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仍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
同时,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的企业经营者单方预先拟订,在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也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相对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此其一。其二,格式条款在形式上复杂多样,有的与合同文本合为一体有的采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其三,现代社会,产品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拓展,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缺乏深刻认识;此外,由于消费者并非都是法律专家,对格式条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往往缺乏认识,以至于经常落入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法律陷阱之中。有鉴于上述几点理由,为维护最低限度的合同自由,坚持合同正义,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与传统个别磋商的缔约方式有所不同。
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05条第2项也规定:“仅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交易条件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或者,如依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示指出具有过于巨大的困难,使用人应在合同订立地以明了易见的告示形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并且,2)使用人设法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该方式也应适当顾及对方当事人的某种可为使用人识别的物理上的障碍。并且,合同对方当事人对一般交易条件的适用表示同意。”我认为,我国合同法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关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虽然详略有所不同,但是两者规定的基本要件是一致的。即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要件:第一,企业经营者应以明示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相对人其欲以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应使相对人有合理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第三,合同相对人表示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⑤]
2、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⑥]因此,在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之前,首先应分析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如果不首先考查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订入合同,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从法律思维上来看,就是不严谨的。因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某一条款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但因其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对合同当事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实践中,如果法官跨过对“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会导致将尚未订入合同的最低消费条款认定有效,从而使其约束合同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所以法律实践中,应避免越过对“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
至于实践中,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何才能使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我认为,按照上文分析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三个要件,只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以醒目的方式张贴了最低消费标准,或者由服务生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采用个别告知的方式,只要消费者不表示反对,即可认为消费者系以默认方式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应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对最低消费条款采个别告知的方式,则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是在正式的消费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说应该在消费者正式开始消费之前。如果消费合同已经正式订立,经营者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标准的,则只能理解为经营者想在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入新的合同条件,其实质是变更合同。而合同变更,则需要消费者明示的同意,否则,最低消费条款不订入合同。另外,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有争议的,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消费者举证手段的限制,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那么,最低消费条款订入消费合同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呢?[⑦]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反对最低消费的人士也经常以最低消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作为重要理由。本文认为,最低消费条款如果依合法方式订入了消费合同,则不会侵犯消费者的这两种权利。首先,如果经营者按照上文所述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最低消费标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了说明,而消费者又没有表示反对的,则合理的解释是消费者知道并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其次,最低消费标准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网上许多言论和文章是这样论证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意味着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的权利;而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一定数额以上的金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茶楼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如果说经营者制定最低消费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无疑是说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那么,显然只有价格为零的时候才不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是,价格为零时,消费者又能选择到什么呢?显然是什么也选择不到。这种观点的荒谬性由此可见。因此,如果最低消费条款严格按照“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求订入合同,则不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不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
1、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后,应经由解释始能确定条款的内容。解释格式条款尚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使解释的结果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意,实现合同正义。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的规则有两类。(1)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本质上是合同条款,只不过有其特殊性,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自然可以适用。同时传统的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解释规则是针对双方议定的条款发展起来的,因此在适用时又要作必要的审查,看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即单方拟制)是否构成背离一般解释规则的理由。否则仍然适用。[⑧]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此即合同法对合同一般解释规则的规定。(2)格式条款的特别解释规则。鉴于格式条款的功能,及其对相对人(消费者)可能产生的不利,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释格式条款应注意四项原则,即客观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不明确解释原则、及统一解释原则。[⑨]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也作了规定。《合同法》第41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
最低消费标准作为格式条款,因为其内容简单明了,对其解释不涉及太多的问题。仅依据《合同法》对其作文义解释和客观解释,即能获得正确的解释。比如某经营场所规定,“本店最低消费100元”。在遵循客观解释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作文义解释,就能明确该条款是指经营者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100元,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100元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实际生活中,对最低消费标准的解释一般也不存在争议。
(五)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并经由解释确定其含义后,即应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有效。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控制的中心环节。所应考虑的是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强行性规定,是否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该格式条款违反了强行性规定,或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1、 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强行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从《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格式条款;同时,基于格式条款的特点,合同法为保护条款相对人(消费者)的利益,还特别设置了几种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从而大大加强了对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
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条款,按照前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订入合同成为了合同条款后,即应审查该条款的效力。衡诸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只要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最低消费条款本身显然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也没有免除条款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最低消费条款并不违反强行性规定。
2、 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有明确的范围。而诚实信用则属概括性规定,适用范围甚为广泛,具有弹性,因此是控制不当格式条款的主要方法。《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07条第1项规定,一般交易条件中的规定,如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合理地损害使用人的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则该规定不生效力。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1项也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示公平者,无效。但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显示公平,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其适用需要法官于个案中,斟酌具体案件的各种情事,对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作综合的利益衡量。[⑩]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就需要法官对最低消费条款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做综合的利益衡量始能确定。对最低消费的利益衡量,本文将单独讨论。
三、最低消费条款与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和原则
法律解释有复数解释结论的可能性,这是现代法解释学的共识。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就在于,法律解释有复数解释结论的可能性。法院裁判案件,似乎是依三段论推理从法律规定得出判决。但实际上,多数情形取决于实质判断。假如将法律条文用一个***形来表,这是一个中心部分非常浓厚,愈接近周边愈益稀薄的圆形。在其中心部分,应严格按照条文的原意予以适用,不应变动。如果说中心部分通常可以直接依条文决定的话,则周边部分可能出现甲乙两种解释结论,仅依法条文义,难以判定谁对谁错。因此,适用法律时当然要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性,即进行利益衡量。那种认为仅从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出唯一的正确结论的说法,只是一种幻想。对于该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在进行各种细微的利益衡量之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应受保护。[11]在出现法律漏洞和需要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时,利益衡量就更显的必要。因此,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的利益衡量理论认为,法官运用法律进行判案的过程就是利益衡量的过程。
利益衡量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中借诸多实例来说明利益衡量应遵守的原则:[12](1)首先取决于,在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13](2)假使根本无法做抽象的比较,于此种情形,一方面取决于应受保护法益被影响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假使某种利益须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3)最后尚须适用比例原则、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二)试对最低消费条款涉及的利益作利益衡量
最低消费条款涉及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由于经营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根本无法从权利位阶上做抽象的比较,因此,对最低消费条款的利益衡量仅须遵循上文利益衡量原则中的后两项原则。本文对最低消费的利益衡量分两种情况讨论。
1、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有效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有效,对经营者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有利于经营者降低定价成本。因为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除提供酒菜、茶等易于直接定价的商品外,还提供了优美的环境、舒适的座位、优质的服务等,而这些服务通常由于度量成本太高而无法直接定价。经营者通过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使最低消费包含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避免了对各种商品和服务分别定价,从而降低了定价成本。[14]其次,有利于经营者的合理化经营。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实现营利的目标,经营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群。而利用最低消费条款,经营者就可以选择自己的消费者群体,使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评价超过或等于最低消费标准的消费者成为其客户;而把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评价较低的消费者拒之门外。再次,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体现了对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尊重和维护。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按照我国现行《价格法》的规定,这些行业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包括自主定价权在内的广泛的自主经营权。《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因此,经营者在逢年过节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适当提高最低消费标准,也应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这种自主定价行为。当然,如果经营者之间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则应属非法。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也不会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损害。首先,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不会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酒店、茶楼等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有多种选择的可能,如果一家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标准过高,消费者自然可以抬脚走人,换家别的。只要***府不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因而市场是充分竞争的,消费者就总能选择到满意的消费。其次,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公平交易权,但是一项具体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现代法律采取主观等值标准,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的,即为公平合理。[15]当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则须依客观等值原则处理。因此,消费者同意订入合同的最低消费条款,只要不存在前述几种情形的,即可认为是公平合理的。而且,经营者作为利润的追逐者,在制定最低消费标准时也会自觉的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个别的经营者制定的最低消费标准过高,市场自会对其作出调整,从而使其价格趋向合理。再次,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不但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利,而且会使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群体的整体效用达到最大化。这是因为,最低消费条款有选择消费者群体的功能。经营者利用最低消费条款,把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评价较低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同时,使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评价超过或等于最低消费标准的消费者成为其客户。[16]这样一个经营场所总是由对其效用评价最
高的消费者消费,而对其评价较低的消费者同样可以到他们认为合适的经营场所消费。结果是,每个经营场所总是由对其效用评价最高的消费者消费。因此,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会使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群体的整体效用达到最大化。 2、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无效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无效,经营者将遭受重大不利。首先,经营者的定价成本将大大提高。因为经营者提供的不仅有商品,还有各种各样的服务。如果不能设定最低消费条款,按照《价格法》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要求,经营者将不得不对其提供的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服务,包括:包厢费、座位费、空调费、环境费、人工服务费等等,分别定价。这样,经营者将负担高昂的定价成本。其次,不利于经营者的合理化经营。由于经营者不能通过最低消费条款选择目标客户群,经营场所内可能坐满了对商品和服务评价较低的消费者,这样经营者可能遭遇一方面是顾客盈门,生意兴隆,另一方面却是连连亏损的尴尬。再次,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自主经营权等权利将永远只是纸面上的权利。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无效,对消费者而言也未必是福音。虽然从表面上看,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尊重,顺应了现代社会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但是,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超过正当界限保护一种权利,就会损害与其相邻的他种权利。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无效,就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定价成本,无法使其经营合理化,而破产或主动选择停业。这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虽然在制度上得到了绝对强有力的保障,但实际上消费者根本无从选择。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基于上述利益衡量,可以看出,如果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则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利;相反,如果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无效,则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受其害。当然,如果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或最低消费条款的内容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则不能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
四、结语
法律理性区别于常识理性,有其自身的逻辑展开。司法过程中,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严格按照法律理性进行。判断本文讨论的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时,当然也应如此。我们不能因为最低消费标准涉及到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法律的敏感神经,就舍弃法律理性的判断,而代之以常识理性或者情感的判断。遵循这一思路,笔者认为,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本文严格按照司法对格式条款控制的方式和步骤,来分析最低消费条款。在认定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的基础后,首先分析最低消费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再分析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然后才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最后,文章还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最低消费条款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做了综合的分析,认为最低消费条款如果已经按照合法的方式订入合同,则应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的情形。
注释
[①]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86-87页。
[②]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00页以下;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7页以下。
[③] 王肖伟:《最低消费应该休矣》,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总159期),第40页。
[④] 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与订入消费者合同不同。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格式合同也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共同了解理论、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商业性合同。本文主题所限,仅讨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
[⑤] G. H. Treitel,The Law of Contract,7the edition,London Steven & Sons,167-169(1987)。
[⑥]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63页。
[⑦] 有人认为,最低消费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参见:王肖伟:《最低消费应该休矣》,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总159期),第40页。
[⑧] 金勇***:《民法判例研究》,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4页。
[⑨]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 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94页。
[⑩]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293页。
[11] 梁慧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国家行***学院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11页。
[12]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商务印书馆,2003年10月版,第285页。
[13] 我国学者研究发现,尽管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但是权利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为此,在具体的案件中,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权利的位阶秩序作为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14] 吴建***:《咖啡厅缘何要求最低消费》,载“经济学家”网站,2004年12月9日访问。
[15] 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7页
最低消费篇2
4月9日中午,该校没有办理一卡通的学生,只能在宿舍里啃方便面。
对此,学校方面表示,校园实行无现金流通,体现了学校的信息化特色。校方曾多次向学生下达通知,要求使用一卡通,但效果不好。目前,只能强制推行。
为何不愿办理“校园一卡通”?有学生告诉记者,该校园一卡通与手机绑定,每月有19元的最低消费。不少学生认为,没必要使用两个手机,而且校方这种行为侵犯了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学校强制推行不合理
小敏告诉记者,上学期学校曾推行过“校园一卡通”,“受到不少同学排斥后暂停”。但让她意外的是,这学期学校竟强制推行。
小敏说,学校给每位学生发了一台手机,每人交了50元钱,“说是***里有50元话费”。
手机和“校园一卡通”绑定,进出教学楼、***书馆都要刷一卡通才行。“没办法,只能激活。没一卡通就不能进出教室,总不能整天借同学的卡。”但让小敏觉得不合理的是:“***每月还有19元的最低消费。”
尽管再办一台手机有诸多不便,但让小敏没想到的是,学校竟然开始强制推广“校园一卡通”。
“好多同学都没法吃饭。”小敏说,4月9日中午,她和同学下课后到食堂吃饭,看到不少同学吃了闭门羹,“不收现金,只能用一卡通”。
“学校强制推行太不合理了。”学生赵斌(化名)说,学校强制使用一卡通,与他们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相悖,“难道我不办卡,就不能上学吗?”
校方:一卡通是校园信息化特色之一
4月9日,记者在该校食堂窗口上看到了通知,上面写道:4月1日起校内消费试行“一卡通”系统,4月7日起全部实行“一卡通”消费,校内消费禁止现金流通,同学们即日起可到财务室充值。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副院长叶黎祖说,2012年9月份,学校推行“校园一卡通”,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实施。之前学校曾向上级部门承诺实现校园无现金流通,而“校园一卡通”也正是信息化特色之一,“学生上课签到、进出教学楼、***书馆、食堂吃饭都需使用”。
“之前实施受到阻力,现在只能强制推行。”叶黎祖说,校方曾向学生下过多次通知,但效果不好。运营商是经过学校反复招投标后选定的,“校园一卡通”和手机绑定,手机免费赠送,***每月最低消费19元。对于贫困学生,学校也有补助。对于学生反映的问题,他表示,学生入学时就曾告知,要求学生不使用其他运营商业务,但个别学生不听劝。“既然选择了学校,就要遵守校规。”叶黎祖称,在校学生包括教职工在内,都要使用“校园一卡通”,这样有利于管理,“校方会强制推广”。
专家声音:一卡通可推行,但不能强制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现在有很多学校实行一卡通,将学生证、借书证、饭卡等合在一起,这确实有利于管理。但要做好,取决于学校是免费还是收费,做得好的学校一律免费办卡,只是在丢失补办时才让学生支付卡的成本。
最低消费篇3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消费;低碳责任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量越来越大,由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为应对气候问题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各国已达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共识,许多国家提出了各自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实现路径。低碳经济包括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低碳化,其中低碳消费对低碳生产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培养低碳消费习惯、塑造低碳责任观,拉动低碳消费需求引导绿色生产,是我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根本途径。
一、低碳消费方式的内涵和特征
(一)低碳消费方式的内涵
“低碳消费方式”是伴随着“低碳经济”提出来的一个概念。低碳消费方式明确了消费者的消费手段与对象,它要求消费者以对自然、社会和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态度,以“低碳”为价值取向,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注重低碳消费品选择、使用和废弃处理的低碳化,以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陈晓春等(2009)提出广义的低碳消费方式应包括五个层次:一是“恒温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最低;二是“经济消费”,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费量最小、最经济;三是“安全消费”,消费结果对消费主体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健康危害最小;四是“可持续消费”,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危害最小;五是“新领域消费”,转向消费新能源、低碳产品。由此可见,低碳消费是在保障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上,追求人与自然互惠互利、和谐共生的一种生态化消费方式。
(二)低碳消费方式的特征
低碳消费方式要求人们转变消费观念,从“高碳消费”向“低碳消费”转变,这个转变是一个综合性、深层性、战略性和全球性的过程, 它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1、低碳消费方式是一种消费结构低碳化的消费方式。消费包括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居民消费包括衣、食、住、行、用、娱乐休闲等基本形式,它们都涉及碳排放问题,有资料显示,居民日常生活造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量40%以上。通过倡导低碳消费观念,推动低碳消费品生产,影响人们的低碳消费行为,可以提高低碳消费品的消费数量,使低碳消费品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从而通过低碳消费引导、带动低碳生产。
2、低碳消费方式是一种可持续、共生的消费方式。低碳消费方式提倡适度消费,反对奢侈消费,倡导购买低碳消费品,强调消费品使用过程的低碳化。这种转变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低碳消费文化塑造的过程,由于消费文化具有很强的传承性,低碳消费文化的代际相传,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共生,实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低碳消费方式是一种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低碳消费方式要求人们树立起低碳消费观,强调人们消费节约的同时,更注重消费的质量,在强调物质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更加关注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这是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是一种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
二、我国居民实现低碳消费的主要障碍
虽然,低碳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是一种能促进人们身心健康的消费方式,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受收入水平、消费观念、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尚处在转变的起步阶段。(1)居民收入水平有限制约了低碳消费的开展。由于低碳产品,无论是低碳饮食、低碳服装、低碳建筑还是低碳汽车都涉及到新的技术,产品成本高导致售价要高于一般产品。在收入的硬约束下,人们往往面对低碳产品望洋兴叹,对于低碳消费这种高层次的生活消费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了支撑。(2)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不少居民对消费与生态之间的关系不理解,其消费要么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要么讲究面子和排场,追求产品的高档化。“便利消费”(如塑料袋)、“一次性消费”(如一次性纸杯、木筷)、“面子消费”(大排量汽车)、“家用电器待机”等消费习惯都存在着很大的能源消耗,但在我国居民消费中却比比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低碳消费方式的深入推广。(3)相关制度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居民消费领域尚缺乏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相关***策的配套措施也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严格的监督执行机制。比如缺乏违反“限塑令”的相应惩罚制度,“限塑令”的限大多体现在有偿使用,这就使得成效大打折扣。(4)低碳产品品种有限,技术突破受阻。目前在低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方面的投入不够,导致低碳产品品种少,很多技术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导致产品价格高,限制了居民的广泛消费。
三、 我国低碳消费方式的实现途径
(一)大力倡导低碳消费方式,培养低碳消费习惯,发展低碳消费文化
居民低碳消费意识的树立,低碳消费行为的形成对于低碳消费方式的实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低碳消费是最近几年提出的消费方式,人们对于它的理论、方式、手段还认识不深,根据北京网络媒体协会第三方万瑞数据公司《网民低碳生活调查报告》,仅有105%的网民能够认知低碳概念,绝大多数网民存在低碳消费理解误区,因此,为推行低碳消费方式,首先要进行观念的破冰。(1)通过社会各层面的低碳消费宣传教育,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开辟专门的节目或栏目宣传低碳消费,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低碳消费的内涵、意义,培育人们的低碳消费意识,营造浓厚的低碳消费文化氛围。通过媒体、行业协会和***府的通力合作,共同举办“低碳知识比赛”、“低碳消费月”、“低碳设计大赛”,培养社会大众及产品设计者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低碳意识”,以低碳设计带动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发展。(2)相关部门通过编写低碳生活家庭行为手册免费发给居民,向广大居民介绍家庭生活中采取减少碳排放和实现低碳生活的具体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能够效仿的具体行为指导,将低碳责任落实到每个消费者身上,让低碳消费成为一种习惯,使人们自觉注意生活中的“低碳细节”,改变超前消费型、炫耀性消费型等不良的消费习惯。(3)***府全面开展低碳消费的宣传教育。首先,建立和完善消费教育体制,把低碳消费教育纳入普通国民教育体系,制定低碳教育大纲和实施细则,使低碳教育切实可行,让人们从小就树立起节约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习惯。其次,***府部门要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生活小区开展低碳消费教育。第三,***府要发挥低碳消费的表率作用,大力推行***府低碳采购。***府是最大的消费者,它的低碳消费行为对低碳生产和其他消费者具有显著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府部门要重视采购环节的低碳化,在物资采购上要优先选择低能耗、低污染的品牌。另外,要在具体办公过程中注重低碳消费,减少公务用车数量,选择低排量公务用车,弃除“文山会海”,采用“网络化”、“无纸化”办公,控制空调温度,节约用纸、用电。
(二)***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为低碳消费方式的实现提供保障
***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经济调控、引导的功能,***府应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低碳消费提供制度、市场保障。各级***府应将低碳消费纳入***府规划当中,构建低碳消费的实现蓝***,制定每个阶段的减排节能目标,通过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低碳消费方式。
1、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绿色GDP是一个体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绩考核制度,要研究绿色GDP的核算方法,将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环境损失、环境效益等各项指标纳入核算体系中,并将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选拔、提升的重要标准,以提高各级***府对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的重视,激励其对低碳消费的推广。
2、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和收费等经济杠杆,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调整市场主体的消费行为,鼓励和支持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首先,制定合理的价格***策,对居民用水、用电实行差别定价,促进节约用水、用电行为;其次,制定合理的税收***策,对能耗大的企业征收较高的能源税,对低碳产品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策,降低低碳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价格,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低碳生产;加大对奢侈品(高档家具、高档电器、豪华汽车)的征税力度;增收企业碳排放税。第三,对购买低碳消费品的消费者提供税费减免、财***补贴、贷款优惠、按揭还款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高消费者购买低碳消费品的意愿。第四,加大对低碳技术的资金支持。低碳产品具有开发难度大、成本高、获利不稳定的特点,经济风险大,***府应建立低碳消费的资金服务体系,为低碳企业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搭建平台,开展环境风险评级,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贷款,为实行低碳生产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放宽贷款额度,同时加大对低碳生产企业的财***补贴制度,缓解他们的资金困难和研发风险。
3、加强市场监管,为低碳消费提供良好的环境。①加大对能源和耗能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低碳产品价格一般比同类普通产品高,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较高利润,以子虚乌有的“低碳推介标识”来欺骗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低碳消费品的形象,因此,要推动低碳消费方式,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低碳消费者的权益。②要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低碳产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创造低碳、合理的产品供应结构,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大力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引导产业结构低碳化发展,形成低碳产业链,为低碳消费提供保障。③加强低碳产品的认证工作,推行“碳足迹”标识制度。制定低碳消费品的认证标准,建立“碳足迹”的计算及碳标识制度,推进二氧化碳可视化进程,为消费者选用低碳消费品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可以推出简单的碳排放计算器,让个人可以方便地评估自身对环境的影响,起到时刻提醒自己消费行为的作用。
5、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提高能源使用率。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根据一个典型发达国家个人碳足迹的基本组成可知公共交通运输的“碳足迹”(3%)明显低于私人交通运输(10%),因此,***府应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发展快速轨道交通和城际高速铁路,限制私人交通的发展,降低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此外,还可以大力发展以步行和自行车为主的慢速交通系统。
(三)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通过产品低碳化带动消费低碳化
企业是生产性消费者和低碳消费品的提供者,是联系低碳生产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性消费的桥梁,有可能成为阻碍低碳消费方式的最大阻力,同时又是推行低碳消费的关键环节。企业作为生产性消费者,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大户,为推动低碳消费方式,企业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高能耗的生产工艺,降低能耗,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生产性消费的低碳化。作为低碳消费品的提供者,要求企业大力开发相关技术,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组建低碳实验室,研究开发减碳技术、零碳化技术、去碳化技术等,建立其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相结合的低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通过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提升消费品的低碳附加值,为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低碳消费品,为推行低碳消费方式提供物质基础。同时,企业应加大对低碳产品的宣传,通过低碳营销,在理念传播、品牌树立、广告宣传、终端行销、售后服务等诸多方面做足“低碳营销”的功课,将低碳价值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低碳产值,使低碳产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庭。
发展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所在,低碳消费方式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有利于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统一。低碳消费方式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个层面的综合性问题,推动“高碳消费方式”向“低碳消费方式”的转变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充分发挥***府、企业与消费者三大主体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陈晓春,潭娟,陈文婕.论低碳消费方式[N].光明日报,2009,(10).
[2]郭燕论.产品碳足迹导向的服装低碳消费方式[J].纺织导报,2011,(08).
[3]孙耀武.培育我国低碳消费方式的思考[J].前沿,2011,(10).
最低消费篇4
关键词:消费;消费结构;消费主导型
一、消费在江苏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从经济增长拉动力变化的一般规律看,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是有其客观性的。通常在一国经济起飞阶段,投资是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投资的增长就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拉动力。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生产能力的扩大,特别是“出口替代”战略的实施,以轻纺工业产品为主体的出口将会迅速增加,这时出口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得到明显提升,使经济增长转向主要由投资和出口来拉动。在实现了经济起飞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国内的消费能力明显增强,这时,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断提高,消费、投资、出口共同成为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并且消费将逐渐成为最主要的拉动力。这是经济增长拉动力变化所表现出的规律性特征。从1997年开始,我国提出要扩大内需,包括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投资需求,但10年过去了,一直是投资增长较快,出口增长保持高速,消费增长明显趋弱,拉动经济增长的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不协调性日益凸显,而江苏的情况更为突出(见表1)。
综上可知,江苏的最终消费率横向低于全国水平,纵向呈现下滑趋势;居民消费率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101个国家在人均收入达到300美元时(1964年美元不变价计算),消费率为80.2%,在1000美元时消费率稳定在76.5%],并不断趋于下降。与消费率下降同时并存的现象是江苏的***府消费率在稳步增长,资本形成率也一直高于全国的资本形成率,少数年份还达到50%以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占GDP的比重近年来也不断上升,从2003年的6.2%增加到2007年的9.9%。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对世界金融市场、实体经济形成强烈冲击,世界经济发生衰退的趋势日加严重。我国整体外贸出口压力较大,江苏作为贸易依存度较高的省份,出口压力无疑巨大。2008年5-9月全省单月进出口增幅分别为32.9%、23.9%、22.8%、15.6%、12.6%,呈逐月下滑之势。出口的下降已经影响到消费品市场,导致江苏消费品市场增速放缓,10月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3.1%,为2008年3月份以来的最低点。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是要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扩大最终消费需求为重点,大力促进农民消费,不断增强最终消费能力。所以,在当前经济下行期,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对于推动江苏经济又好又快增长,具有特殊意义。
二、江苏居民消费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江苏居民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江苏2007年人均生产总值(GDP)按当年的年均汇率折合,达到4430美元,已步入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78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1元,根据江苏全面小康指标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000元人民币的数据,江苏城镇居民已经达到小康水平,农村全面小康综合实现程度为68.7%,这意味着全省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已过2/3。随着城乡小康的实现,江苏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也有了提升,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10715元,实际增长6.9%,农村居民人均消费4792元,实际增长10.6%。随着城乡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提高,2007年消费贡献率为45.3%,而投资则为40.6%,消费的贡献率已超过投资。2008年前3季度,江苏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057.2亿元,同比增长23.9%,增幅不仅同比提高6.7个百分点,而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在全国各省市中,江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第3位。而同期,江苏投资增速小幅加快1.3个百分点,出口增速下滑5个百分点,消费形势明显较好。在消费水平提高的同时,江苏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优化升级。自1998年以来,江苏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和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在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支出不断下降。代表居民生活水平的恩格尔系数的下降,表明城乡居民消费结构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在经历由追求数量到注重消费质量的转变,城乡居民的生活状态已从“温饱型”过度到“小康型”。江苏城乡居民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娱乐这3项支出在消费支出的比重都不断上升。其中,2007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比1998年分别上升了3.3、1.25个百分点,教育娱乐分别上升了5.01、3.1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交通通讯增长最快,分别上升了6.93、5.68个百分点。总之,消费层次较高的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文娱服务等消费支出比重,说明江苏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不断上升,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向享受型、发展型结构转变。江苏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在提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较大
10年来农村居民绝对消费水平历史纵向比较有明显的提高,人均消费支出从1998年的2336.8元增加到2007年的4791.7元。但是,农村居民消费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进行横向比较,两者差距却日渐扩大。2007年江苏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低于1998年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落后10多年。199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当年城镇居民的47.8%,2007年为44.72%,比1998年低了3.0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比1998年为2.09∶1,到2003年差距扩大为近几年的最高点为2.48∶1,此后缓慢下降,2007年下降为2.24∶1,但仍然高于1999年城乡消费比。城乡消费水平的扩大直接影响江苏消费需求的提升。
(二)江苏城镇居民消费倾向持续下降
凯恩斯认为,平均消费倾向APC和边际消费倾向MPC是递减的,按照这一心理定律,随着社会的收入增加,增加的收入中,消费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于是就引起对消费品需求的不足,即消费不足。江苏城乡平均消费倾向在2004年以前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城镇居民平均消费倾向从1998年的0.812下降到2007的0.654,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则从1998年的0.692降低到2004年的0.638,此后,自2005年开始上升,2007年上升为0.730,但仅比1998年上升了3.8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倾向的下降,减缓了江苏居民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势头。
(三)高低收入组居民的消费差距继续扩大
消费差距不仅存在于城乡居民之间,也存在于城镇、农村内部的不同收入组居民之间。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差距的扩大,带来了消费差距也继续扩大。城镇最高收入组人均消费支出与最低收入组的比例由1999年的3.96迅速上升到2007年的6.54,消费绝对差额由1999年的5061.54元扩大到2007年的21000.65元。江苏农村中不同收入组居民的消费同城镇相似,2007年农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收入比为4.67,消费支出比为2.16。高、低收入组家庭在消费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消费结构的差异更加明显。城镇最高收入组家庭的恩格尔系数远远低于最低收入组,2007年两者差距达到23.08个百分点。农村高、低收入户恩格尔系数相差7.97个百分点。高低收入户的平均消费倾向的差别也大,2007年江苏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的平均消费倾向都高于平均水平,其中,最低收入户的消费倾向最高,高于平均水平0.2。高收入组和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消费倾向都低于平均水平,其中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消费倾向低于平均水平0.11。2007年江苏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平均消费倾向都高于平均水平,低收入户的消费倾向最高,高于平均0.48。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户平均消费倾向低于平均水平,其中,高收入户平均消费倾向低于平均水平0.17。江苏城乡低收入者消费能力不强却有较高的消费倾向,高收入者有较强的消费能力却有较低的消费倾向,拉低了平均消费倾向的总水平,使江苏居民总体消费需求受到抑制。
(四)江苏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缓慢
从恩格尔系数来看,虽然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均有所下降,但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1998年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仅相差2.7个百分点,但到2007年,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相差4.9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从1998年到2007年仅下降了6.2个百分点。某些年份农村恩格尔系数还有所上升,从2002年的40.0%上升到2005年的44%,表明吃饭问题仍是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的重点。2007年,江苏农村居民居住支出比重是仅次于食品的第2大类支出,但呈下降趋势,且在某些年份上升,波动较大。医疗保健支出、文教娱乐及服务比重分别上升了1.25、3.14个百分点,上升的比重不多。而且,用于家庭设备用品与杂项商品和服务的份额变化不大。
三、扩大消费,增加居民收入,加快江苏经济发展由生产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
随着消费品市场从供给约束型转变为需求约束型,江苏经济发展由生产主导型发展成为消费主导型的时机已经成熟。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江苏许多外向型企业在出口受挫后,也纷纷转向内销市场,通过增加内销市场份额弥补外销市场下降的损失,商品供求矛盾进一步显现。根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理论,可知消费支出与收入之间存在着一种以经验为依据的稳定关系。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消费性支出也会增加。所以,要扩大江苏居民消费,除了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居民住房制度、稳定物价、改善消费环境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一)要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
江苏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6.8%,农民消费基础水平低,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消费需求,必须启动农村消费。江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从1998年的1.78:1扩大到2007年的2.50:1,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制约了江苏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扩大。近年来,农民消费倾向有所上升,但依然不稳定,主要受收入预期不稳定的影响。2008年,虽然农副产品价格的全面上涨使农民收益相应提高,但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又剥夺了农户相当多的收入。因此,应当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将税费减免切实落到实处;要在发展生产和完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农民收入。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村民自治,保证农业和非农产业的稳定发展,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总之,要通过各种途径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二)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
由于高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低,而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高,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差别越大,消费倾向就越低,收入分配越平等,消费倾向越高。所以,要提高江苏居民消费倾向,除了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外,还要着力提高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为了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切实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通过拓宽普通劳动者就业门路,实施再就业工程,逐步减少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比重和人数;要逐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低收入者平均工资水平能随经济的发展而增长;还要通过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投入,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提高购买力。
(三)提高城镇中等收入者的总体收入水平
实证分析说明,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处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之上,因此,稳定和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能够提高全社会的消费水平。增加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要保持收入的稳定增长。首先,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要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保护一切合法收入和合法的私人财产。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才有利于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队伍,让人们敢于大胆地通过合法的手段致富。其次,要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工资性收入水平,逐步改变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的局面。最后,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是规模经济的重要补充,也是吸纳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的好途径,大力提高居民的经营性收入是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一条蹊径。
(四)要积极引导高收入群体增加大额消费
要依法保护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各种收入,同时,要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扩大民间投资,提高投资效率,增加就业,客观上进一步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调整和优化供给结构,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开发有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特别是发展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和环保产业。适应高收入群体不断增长的对提高生活质量和消费层次的要求,要大力拓展和增加信息、旅游、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供给。
参考文献:
1、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2008.
3、龚志民.消费经济学前沿[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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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篇5
关键词:最终消费率;下降;对策
1978年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最终消费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在我国最终消费中,我国***府消费率较为平稳,由于最终消费率等于居民消费率与***府消费率之和。因此,最终消费率的下降主要是居民消费率下降所致。
一、我国最终消费率下降的原因
(一)投资率过高导致消费率偏低。一方面,居民储蓄存款逐年上升,储蓄率过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最终分两部分:储蓄和消费。近年来,当最终消费率走低时,居民储蓄存款一直保持较高增速。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加速阶段时,随着储蓄的增加和国家积累能力的增强,社会基础设施和扩大再生产的需求不断加大,会出现投资快速增长和投资率上升、消费率相对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地方***府的过度投资行为使投资率上涨过快。地方***府具有追求高经济增长目标的迫切要求,短期内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有效途径是扩大投资规模。地方***府要完成经济增长目标,就必须在扩大消费和增加投资上下工夫,但从地方的角度看,扩大居民消费比较难,见效最快的办法就是扩大投资规模。因此,要加快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搞建设成为地方***府的重要任务,形成了大搞建设的投资热潮,其结果是投资增长大大快于消费增长,导致投资的过度膨胀。
(二)中低收入群体消费需求不足。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收入不断向高收入阶层集中,广大低收入群体有极强的消费意愿,但由于收入增长缓慢,购买能力低,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造成我国居民消费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长期滞后于经济增长幅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整体上虽有较大提高,但其增幅却一直低于GDP增幅,导致消费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1991—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7.2%,比人均GDP的年均增长率低。而同期,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5.9%,比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低1.3个百分点,直接拉低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可见,居民收入增速缓慢及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不协调导致居民消费率低下。
(四)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居民的消费倾向下降。当前,居民收入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失业人员、企业的减员增效、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就业压力等,使城乡居民就业稳定性减弱,再就业困难加大,收入不乐观,居民预期支出也不确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住房商品化、教育产业化改革也增加了人们的支出预期。在这样的形势下,居民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感增加,倾向于增加储蓄以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支付。
二、提高我国最终消费率的对策
(一)抑制投资的过快增长
1.适度控制投资规模。投资率偏高而消费率偏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不断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未来一段时期,为保证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较高水平的投资率是必要的。但投资率将逐步降低,只有这样,消费率才能逐步提高,才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需求的导向作用和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合理增长。
2.严格控制地方***府的投资冲动。要消除地方***府靠扩大投资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现象,必须从完善体制入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尤其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城镇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如,加大农业投入,发展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大力消除城镇化过程中的制度障碍,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更多的机会。出台优惠***策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者增收,逐步提高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工资待遇。同时,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必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一是调整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尽量使经济发展的财富更多地分配到居民手里。二是缩小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使个人收入分配更加规范化、公平化,让更多的人更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从而提高居民消费率。三是加强对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努力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定收支预期是促进消费需求和提高消费率的重要条件。社会保障体制越完善,居民未来预期中的不确定性就越低,居民的顾虑就越少。当前需要尽快建立起覆盖面大、实施范围广、社会化程度高、保障功能强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居民对未来风险的预期,促进即期消费。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涉及居民基本保障方面,要增加***府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农民消费的信心。提高对低保家庭的补助标准。通过增加社会保障的种类来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通过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与GDP的比重来增大社会保障基金总量;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最低消费篇6
江苏省农村不同收入组对衣着消费的现状研究
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居民购买力水平,农村高收入户对衣着的消费绝对额大幅度增长,将近低收入户的3倍,对衣着的质量、面料都要求较高。另外,高收入户衣着消费观念的改变,更加注重舒适、漂亮;相反,当前农村中低收入户仍然以低档为主,追求衣着的省钱、耐用。农村市场不断开放,使得农村居民与外界的接触机会增多,农村高收入户尤其是年轻人对衣着的款式、色彩和流行元素有很高的要求,衣着消费初步向时装化、成衣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农村中低收入户对衣着的品牌和时尚没有要求,其需求处于低档次。从***1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观察各个不同收入曲线变动幅度:①低收入组和高收入组的变动幅度较大,其最高占比与最低占比分别相差0.6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②其次是中低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其最高占比与最低占比都相差0.5个百分点;③变动幅度最稳定的是中等收入组,最高和最低占比相差0.1个百分点。这说明,在衣着消费方面,中等收入组消费稳定性>中低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低收入组和高收入组。另外,衣着消费占比例数值较低,说明农村居民在满足衣着基本需求后,用于享受型的比例下降,即农村居民衣着处于一种基本生存需要,未达到精神层面。但是从衣着消费的绝对值来看,低收入组的衣着消费从2005年的122.1元上升到2010年216.4元,增长了77.2%,中高收入组从163.2元增长到259.7元,增长了58.1%,中等收入组从185.9上升到310.6元,增长了67.1%,中高收入组从212.8元上升到409.7元,增长了92.5%,高收入组从295.2增长到605.3元,增长了105.1%。这说明,在这六年间江苏省内农村居民衣着消费的差距进一步拉大,2010年农村高收入组衣着支出是低收入组的2.8倍,高收入组追求品牌、档次,而低收入组对衣着的需求还处于低档次的缺衣买衣的被动消费。
江苏省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组对衣着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xit是第i个收入组第t年的平均每人纯收入。αi=α0+γi+zi,α0为平均截距,γi表示仅随个体不同的省略变量对同变量的影响,表示各收入组的自发消费;表示仅随时间不同的省略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这里假设zi为0)本文仅仅就各个不同收入组的资料进行研究,所以将模型取为固定效应模型,所有的数据来自2004~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利用EVIEWS软件直接计算(表2)。从回归估计结果看,衣着各年值都在0.981以上,说明各年纯收入与衣着支出高度相关,本文使用ELES模型对农村居民衣着消费支出进行分析完全可行。从模型的识别上可见:①不同收入组农民在衣着消费支出上,各收入组农民不仅自发消费不同,而且边际消费倾向也存在较大差异;②农村居民衣着消费倾向较低,说明农村居民对衣着不够重视,收入增加后对衣着方面的消费增加较少。其中,低收入户边际消费倾向是中低收入户的1.8倍,是高收入户的2.9倍,且自发消费相对最小,表明低收入组在衣着上的购买潜力非常大,而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户的自发消费还是相对较高。这与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有关,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多是从事体力劳动,决定了农村居民平时更愿意穿普通服装。且越贫困的农村居民有节俭的传统,虽然会有几件质地好、款式新的衣服,但只在走亲访友或过节时穿。
最低消费篇7
[关键词]低碳 消费者行为 计划行为理论 自我建构程度 路径分析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在世界范围内,环境责任的理念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共鸣(Nisbet and Myers, 2007),并且世界各国的消费人群对于绿色营销以及其他社会营销都有着不同的理念。自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提出“节能减排”和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第一次提出“低碳经济”以来,“低碳”的消费理念逐步的深入人心,虽然低碳问题存在着巨大争议(例如《以碳之名》),但低碳经济仍被认为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对可持续发展有着正向的促进作用。根据圆锥通信在2007年的调查显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关注的前四大问题之一,但只有47%的受访者报告购买过绿色环保产品。这表明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是环保主义者,庆幸的是有一部分消费人群考虑过其行为带来的环境后果,并考虑转换他们的消费方式 。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环境知识与环境意识的构建与其教育程度,年龄及性别所影响(Michael Jay Polonsky等,2011)。然而,根据Fishbein 和Ajzen的“计划行为理论(TPB)”,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可能会处于不同的问题或者是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环境属性以改变自身的消费行为,因此影响个体行为的因素还有“主观范式”及“感知行为控制”这些因素。本文基于TPB理论对低碳消费意识的影响因素作出分析。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1.低碳经济与低碳消费
低碳(low 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的排放,“低碳生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先是从国外兴起,可以理解为: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是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生活方式。而“低碳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之一,低碳消费方式是其重要环节。在目前我国社会条件下,广义的低碳消费方式涵义包括五个层次:一是“恒温消费”,消费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最低;二是“经济消费”,即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量最小,最经济;三是“安全消费”,即消费结果对消费主体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健康危害最小;四是“可持续消费”,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危害最小;五是“新领域消费”,转向消费新能源,鼓励开发新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品,拓展新的消费领域。低碳消费行为(Low Carbon Consumption Behavior)是指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包括购买购置、使用管理、处理废弃全过程)中自觉实行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消费行为模式。总之,低碳消费方式已经逐步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消费方式。
2.计划行为理论
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是由Icek Ajzen(1988,1991)提出的,是理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的继承者.TRA是Fishbein 和Ajzen (1975)提出的用于解释和预测个体行为的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个人和他所处的社会普遍观念是一个人的态度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决定因素,而个人态度和价值观念又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产生采取某种特定行为的动机,动机最终决定了某种行为最终是否被一个人所采纳。然而, Ajzen在后续的研究中发现,人的行为并不是百分百地出于自愿,而是处在控制之下,因此,他将TRA予以扩充,增加了一项对自我“知觉行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 Control)的新概念该理论模型提出,认为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人们在综合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估计了别人可能会产生的看法和综合考虑了社会规范后,经过理性思考最终作出的决定。TPB包括五个要素,即态度,主观范式,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意向以及行为(如***1所示)。
***1 计划行为理论(TPB)
迈克尔・R・所罗门在《消费者行为学(第8版)》中将态度定义为“对人(包括我们自己)、客体、广告或出版物的一种持久的概括性评价”。主观规范(主观准则)指的是人们认为对其有重要影响的人希望自己使用新系统的感知程度,是由个体对他人认为应该如何做的信任程度以及自己对与他人意见保持一致的动机水平所决定的。主观范式的价值取决于两个要素:
(1)标准信念(normative belief,NB),即别人认为一种行为不该发生的强度;
(2)遵从动机(motivation to comply,MC),即消费者在评价行为过程或者购买过程时,在多大程度上会采纳别人的预期反映。知觉行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是指反映个人过去的经验和预期的阻碍,当个人认为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与机会愈多、所预期的阻碍愈少,则对行为的知觉行为控制就愈强。而其影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行为意向具有动机上的含意;二是其亦能直接预测行为。刘宇伟(2008)将知觉行为控制分为了便利条件和自我效能,Markus 和Kitayama (1991) 提出了自我建构( self - construal) 这一重要概念,其本质是个体理解和认识自我的方式,是个体关于自我和他人的信念,即个体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自身与他人相关或是分离。因此,自我建构程度可以很好地描述自我效能的高低。
三、低碳消费行为形成路径
1.消费者低碳指数与低碳消费行为
理理论认为,执行某项行为的意向与实际执行某项行为之间具有强相关性,换言之,人们在采取行动之前常常会事先认真考虑一番。Kalafatis,和Pollard(1999)指出,认知程度高的消费者能更好地根据环境等其他因素作出理性决策。Michael Jay Polonsky等(2011)等针对澳大利亚与美国的消费人群提出了对环境知识掌握较多得人群对更容易产生绿色消费行为。本文将环境知识和低碳知识的了解程度总结为“消费者低碳指数”这一指标,根据以往研究表明这一指标与低碳消费行为有关。
2.人际影响与个体低碳消费行为
心理学家阿希曾进行过实验,证明了当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时,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这个现象被称为从众效应。由此可证明他人态度对自我意识行为的形成具有相关关系。雷志柱,丁长青(2010)提出人际信任是认知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人际信任程度与观念的形成有重要的关系。根据TPB中的主观范式的定义可知,个体的一种消费观念的形成与其有关联的人群的消费观念有关,人际影响会间接导致低碳消费行为。
3.自我效能感与低碳消费行为
“自我效能感”(self-efficacy)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 Bandura)在1977年首次提出,目前已经成为心理学界的一个关键理念,是指个体对自己实现某种目标行为所需能力的信心或自我感知程度。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对实行一种新的消费模式的信心或者是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的感知可以通过自我效能反映出来,自我效能感强的人群有信心采取新的行为模式,自我效能感不仅与意识有直接的关联,并且也能直接作用于行为。因此,低碳消费行为与自我效能感有较强的相关关系。
4.自我建构与低碳消费行为
准确的知觉行为控制反映了实际控制条件的状况,包括便利条件与自我效能,便利条件指的是资源的可获得性,是客观存在的较稳稳定的因素,而自我效能则是由个体性格特征所决定的。自我建构指的是个体认为与群体相关或者分离的程度,这个程度的高低将人们区分为两个群体即关联型自我建构人群(interdependent self - construal) 和***型自我建构人群(independent self - construal) (Markus ,Kitayama ,1991)。Torelli (2006) 发现***自我建构者与关联自我建构者在风险评估时存在差异,***者更倾向于依赖自己的信念做决策如家庭成员提倡节约、采取低碳消费行为时,关联型自我建构人群更愿意同家人保持一致的行为,而***型自我建构人群可能会保持以往的消费模式。再以主观范式(即与他人行为的一致程度)相比较,在低碳认知程度相同前提下,关联型自我建构人群更容易采取低碳消费行为,而***型自我建构人群更容易采取低碳消费行为,自我建构程度在整个消费行为过程中起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描绘低碳消费行为形成路径如***2所示。
四、结论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的各个要素分析,低碳消费行为受到个体的环境知识、低碳知识,人际影响(如家庭成员及朋友的低碳意识)、社会环境(***府,社区对低碳消费的宣传力度),以及个体的自我建构程度的影响,由此整合出低碳消费行为形成机制模型。本文是阶段性研究成果,即研究了低碳消费行为的形成路径,该路径的可靠性需要相关的实证研究予以证实。之后笔者根据具体低碳消费行为(如低碳节能产品的购买)设计低碳态度行为问卷,先以在校大学生做简单抽样调查,初步分析路径的信效度,最后扩大样本,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根据所得数据评估路径拟合度和显著性,最终证明所提假设,针对各项假设作出***策性建议。
参考文献:
[1]Polonsky, M., R. Garma, and S.L. Grau, Western Consumers’ Understanding of Carbon Offsets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Behavior.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rketing and Logistics, 2011. 23(5): p. 3-3
[2]Ajzen, I. and M. Fishbein, Attitude-behavior relation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review of empirical research.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77. 84(5): p. 888
[3]陈晓春, 谭娟. and 陈文婕, 论低碳消费方式. 新华文摘, 2009(013): p. 25-26
[4]王建明 and 贺爱忠, 消费者低碳消费行为的心理归因和***策干预路径: 一个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性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 2011(4): p. 80-89
[5]迈克尔, R・ 所罗门, 卢泰宏. 消费者行为学 (中国版), 2006
[6]刘宇伟, 计划行为理论和中国消费者绿色消费行为. 中国流通经济, 2008(8): p. 66-69
[7]Markus, H.R. and S. Kitayama, Culture and the self: Implications for cognition, emotion, and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1991. 98(2): p. 224
[8] Kalafatis, S.P., et al., Green marketing and Ajzen’s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ur: a cross-market examination. Journal of consumer marketing, 1999. 16(5): p. 441-460
[9]雷志柱,丁长青. 基于理理论的知识共享行为模型研究.统计与决策, 2010(15): p. 68-70
最低消费篇8
一、我国最终消费率下降的原因
(一)投资率过高导致消费率偏低。一方面,居民储蓄存款逐年上升,储蓄率过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最终分两部分:储蓄和消费。近年来,当最终消费率走低时,居民储蓄存款一直保持较高增速。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加速阶段时,随着储蓄的增加和国家积累能力的增强,社会基础设施和扩大再生产的需求不断加大,会出现投资快速增长和投资率上升、消费率相对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地方***府的过度投资行为使投资率上涨过快。地方***府具有追求高经济增长目标的迫切要求,短期内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有效途径是扩大投资规模。地方***府要完成经济增长目标,就必须在扩大消费和增加投资上下工夫,但从地方的角度看,扩大居民消费比较难,见效最快的办法就是扩大投资规模。因此,要加快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搞建设成为地方***府的重要任务,形成了大搞建设的投资热潮,其结果是投资增长大大快于消费增长,导致投资的过度膨胀。
(二)中低收入群体消费需求不足。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收入不断向高收入阶层集中,广大低收入群体有极强的消费意愿,但由于收入增长缓慢,购买能力低,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造成我国居民消费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长期滞后于经济增长幅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整体上虽有较大提高,但其增幅却一直低于GDP增幅,导致消费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1991—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7.2%,比人均GDP的年均增长率低。而同期,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5.9%,比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低1.3个百分点,直接拉低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可见,居民收入增速缓慢及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不协调导致居民消费率低下。
(四)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居民的消费倾向下降。当前,居民收入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失业人员、企业的减员增效、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就业压力等,使城乡居民就业稳定性减弱,再就业困难加大,收入不乐观,居民预期支出也不确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住房商品化、教育产业化改革也增加了人们的支出预期。在这样的形势下,居民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感增加,倾向于增加储蓄以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支付。
二、提高我国最终消费率的对策
(一)抑制投资的过快增长
1.适度控制投资规模。投资率偏高而消费率偏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不断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未来一段时期,为保证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较高水平的投资率是必要的。但投资率将逐步降低,只有这样,消费率才能逐步提高,才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需求的导向作用和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合理增长。
2.严格控制地方***府的投资冲动。要消除地方***府靠扩大投资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现象,必须从完善体制入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
(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尤其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城镇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如,加大农业投入,发展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大力消除城镇化过程中的制度障碍,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更多的机会。出台优惠***策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者增收,逐步提高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工资待遇。同时,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必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一是调整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尽量使经济发展的财富更多地分配到居民手里。二是缩小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使个人收入分配更加规范化、公平化,让更多的人更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从而提高居民消费率。三是加强对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努力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最低消费篇9
中国的市场结构一直以低端为主体,这是由中国消费者的整体收入水平决定的。已经实现产业集中的行业龙头企业,其规模也主要是由低端产品支撑的。
所以,随着中国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多数产业逐步走向成熟,中国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再是规模问题,而是结构问题。企业的结构必须与市场结构一致,越是大企业,只要以国内为目标市场,越是不可能超越整体市场结构。
刚刚解决了温饱和小康的消费者,正在走向以中端为主的消费结构。中国的中端市场正在成为世界最大的中端市场,做中端的能力将成为龙头企业基本的生存能力。但从低端向中端升级,不仅需要实力,更需要智慧。
结构升级从中产入手
中国企业从低端向中端升级,往往经历这样的路径:低端-高端(伪高端)-中端,而不是简单地走“低端-中端”的路径,这是中国中端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的。
中国是个典型的M型社会(或者说是心理上的M型社会),其典型特征就是中端消费者的缺失。所以,中国企业的市场营销面临这样的困境:中国企业占领低端市场,而高端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跨国品牌的天下。中端市场的缺失,使中国企业的升级面临着无路可走的窘境。
李宁公司就是个典型的例证。原来的低端品牌想转型,结果遭遇“中产阶级”陷阱。中产阶级的消费,不是趋高消费,就是趋低消费。中端消费是个“泥泞的中间地带”。
中端消费者的缺失,既表现为收入的缺失,也表现为心理的缺失。中国企业的升级,必须从认知中国的中产阶级入手,他们才是中端消费的主力。
尽管调查数据显示有三成中国家庭已跨入中产行列,但很多人感觉自己“被中产”了,说明多数中国人不认同自己属于中产阶级,这与身份认同的心理有关。
中产既是一种收入划分,更是一种消费心态。见识和消费过高端甚至奢侈品,不以消费高端为喜;有足够的购买力消费附加值较高的中端产品,是中端消费的主流;即使购买物美价廉的低端产品,也不以为耻。因而,中国企业的升级,首先面临的不是收入问题(消费能力问题),而是身份认同问题。
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一部分满足基本的生活或生存需要,低端产品多数属于此类消费,附加值低,物美价廉,属于理性消费;另一部分满足社会认同需要,通过消费获得社会认同,属于感性消费,甚至是狂躁型消费。比如:香烟在中国呈现两极分化现象,普通消费者的低端消费,以及大量的高端“面子消费”——社交性消费。
电视刚进入中国市场时,按照当时的消费水平,专家们预测14寸电视应该是主流。但当收入极低的中国消费者跳过14寸、18寸,直接购买21寸电视的时候,专家们才发现预测失误。这种现象在中国很常见。当消费者购买属于身份认知性的产品时,往往会跨越一个消费层次。奢侈品在中国的消费者,除了部分高收入者外,也包括很多中低收入的消费者。
满足“身份认同消费”
身份认同消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自我身份认同。比如:因为我是中产阶级,所以有着中产阶级的消费方式;二是社会认同。比如:因为我敢消费高端商品或奢侈品,证明我有钱、有品位、有身份,炫耀性消费就是如此。
成熟社会的价值消费,通常是第一种身份认同消费。追赶型国家的消费者,个人身份的变化很快,第二种身份认同消费很普遍。所以,中国人在价值消费领域总是表现出一种与收入不相称的消费行为。中国人在国外旅行,人均消费几乎是世界最高的,这并不证明中国人特别有钱。实际上,日本和台湾的旅行者同样曾经表现出这种消费方式,但现在的消费反而更加理性。
一个有着自我身份认同的人,心理是强大的,消费不容易受环境影响,消费是因为自己需要。一个寻求社会认同的人,很在乎其他人的看法,消费是为了“表演”给别人看。
如此分析,就能发现中国消费者有三个特点:第一,收入水平整体提高,有着价值消费的能力和意识;第二,自我身份认同不高,自我身份认同低于收入水平,并且有着改变身份认同的愿望和收入能力;第三,价值消费最好能够带来有利的社会身份认同。
根据上述特点,可以发现曾经被认为不理性的消费行为有着理性的理由:一是低收入消费者购买与收入明显不对应的奢侈品消费(偶尔);二是中产阶级消费的不是中端价值型产品,而是有着高端形象的中端产品。
有着高端形象的中端产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品牌或产品形象有高端印迹;二是价位属于中端价位。中国企业的升级,必须满足消费者这种由于身份认同带来的价值需求。
这就意味着从低端向中端的直接升级是很危险的。因为这种升级有两个特点:第一,价格上属于中端;第二,品牌或产品形象属于低端。比如:如果伊利、华龙、白象、双汇等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改造成金伊利、金双汇、金华龙、金白象,即使产品品质真的不错,但由于这些品牌在形象上整体属于低端,这样的升级也很难被中国的消费者接受。
瞄着月亮***
打造一个看起来像高端的品牌或产品,然后“高开低走”,稳定在中端价位。这样的产品,形象高(价值型、身份认同)、价位合适(与购买力相对应),这才是中国企业升级的正确做法。这种做法被戏称为“瞄着月亮***”,或者“求乎其上,得乎其中”。
很多企业升级成功,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比如:
华龙没有升级为“金华龙”,而是“今麦郎”,最初感受像高端产品,现在已经是中端价位。
双汇的升级产品不是“金双汇”,而是“王中王”,双汇王中王最初定位于高端,初期销量也不大。但蒙牛的升级产品“特仑苏”,看似高端产品,却位居中端价位。
雪花啤酒,最初是高端定位,但随着价位下调,销量迅速扩大,已经成为中国单一品牌销量最大的啤酒。
这种升级方式,能够给刚进入价值型消费的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心理利益,也更利于消费者获得社会认同。
这些事实告诉我们,中国消费者从价格型消费转向价值型消费,并不是循序渐进的,在心理上是跨越式的。但受制于消费能力,又无法实现真正的跨越,所以就会树立一个“伪高端”的价值标杆,同时满足消费者的价值诉求与支付能力这对看似矛盾的需求。
最低消费篇10
关键词:最终消费率;消费结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
中***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
消费率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结构指标,我国消费率偏低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如果消费率长期偏低,消费率和投资率之间就不能形成合理的比例,就会导致社会产品价值不能及时得到实现,大量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利用,带来高失业率,并且直接影响企业效益和偿还贷款能力。目前,我国较多依靠投资来保持经济的增长,消费率尤其是居民消费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持续走低。2005年以来,我国已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作为基本的国家***策,***的十七大报告要求确保“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本文通过研究影响消费增长的因素,试***找出有效扩大消费内需的可行性措施。
一、消费率变化分析
1、消费率的国际比较。由表1可知,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消费占GDP的比例逐渐由60%回落到4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水平。2008年世界银行公布了48个国家的消费率,除文莱外,我国的消费率处于最低水平。(表1)
2、我国消费率结构变化分析
(1)总体体现出消费率逐年递减。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率从1978年的62.1%逐年递减至2007年的49%。(表2)
(2)消费结构呈现出居民消费比重偏低而***府消费比重过高。其中,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制约着国内需求的进一步扩大,使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根据表2,进一步分析居民消费之所以呈现出递减的态势,主要是因为农村居民逐年递减导致的。
(3)物质型的消费较多而服务型的消费较少。最终消费支出可以分为实物性消费品支出和服务性消费品支出两大类。2001年和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服务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比重分别为26.2%和28%(2005年《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而同期美国居民个人消费支出中服务消费支出占比分别为58.88%和59.4%(美国经济分析局网站)。据此可以近似计算,2004年我国实物消费支出和服务消费支出占整个GDP的比重分别为39.1%和15.2%,相应美国这两种消费支出分别占GDP的34.7%和50.8%,我国实物消费支出率与美国相比还略显偏高,而服务消费支出率则远低于美国。因此,服务性消费支出比重低是我国最终消费率偏低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我国低消费率原因分析
1、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成本都由企业和***府承担,工人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长期性支出不需从工资中支出,居民的储蓄动机并不强。但是到了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实施了养老、住房、医疗体制等改革,改变了原有的“铁饭碗”制度,企业不再直接负担工人的养老、住房等支出。根据中国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城镇居民总人口的36.08%,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城镇居民总人口的52.25%,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城镇居民总人口的20.44%,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城镇居民总人口的22.76%。而在农村,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其他种类的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上不健全,使居民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加,根据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人们在现在不得不缩减消费增加储蓄,用于防范未来风险,从而导致我国的高储蓄率(低消费率)。
2、人口结构。人口结构一般主要通过总负担系数的变化对消费产生影响,总负担系数=被抚养人口/工作人口。根据美国经济学家F.Modigliani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如果社会上青少年和老年人比例增大,则消费倾向会提高;反之,消费倾向下降。从表3可以看出,从1982~2007年我国的年轻人所占比例逐渐下降,而15~64岁人口和老年人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这种变化也会带来消费率的下降。(表3)
3、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1960年我国基尼系数大约为0.17~0.18,1980年为0.21~0.27,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达到0.48。世界银行报告同时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的比在我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这也就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世界上居民收入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变成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明显快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带来二者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2008年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表明,2008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倍,这都会扩大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
根据凯恩斯的消费理论,高收入家庭消费倾向较小,低收入家庭消费倾向较大,因此国民收入分配越是不平均,全国性的消费倾向就会较小,从而消费率比较低。那么,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我国消费率的逐年下降。
4、收入增速慢于经济增长。表4显示:总体来说,居民收入增长慢于GDP增速。其中,尤其农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的增长,导致农村消费乏力,2007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主要耐用消费品年底拥有量:洗衣机45.9台,空调8.5台,电冰箱26.1台,家用计算机仅3.7台,像摄像机、照相机、组合音响、微波炉、排油烟机、沐浴热水器等耐用消费品在2007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主要耐用消费品年底拥有量几乎为零。居民收入增速慢于经济增速,根据消费率的定义,这也会导致消费率的下降。(表4)
5、社会风俗、文化习惯及消费信贷。我国向来尊崇儒家文化:崇尚节俭,不愿借贷消费。先存钱后消费,是将现在收入用于未来消费,其结果是减少了即期消费,降低了即期消费率。而西方推崇及时行乐:先借钱消费再还钱,是将未来收入用于现在消费,其结果是增加了即期消费率。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信贷正在迅速兴起,如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助学贷款等,但由于我国的消费信贷发展起步较晚,尚不健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期消费,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
6、投资率与消费率。在一定程度上投资率与消费率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投资率越高,企业未分配利润越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越少,消费支出越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高投资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统计指标体系落后于实际,统计范围不完整,相当一部分服务性产品的消费没有纳入统计范围之内,比如计算机服务、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物业管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低估了我国的消费率。
三、提高我国消费率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消费率偏低的原因分析,下面就如何提高我国消费率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
1、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我国应该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低水平、多层次、广覆盖,保障对象不能只局限于公务员、国企职工、城市居民,非国企职工和农村居民也应该享受同样的保障,这可以从根本上减轻我国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使消费信贷真正能够刺激消费。在城镇,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教育、住房覆盖到所有劳动者;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对社会事业的投入,重点投向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益文化等领域。
2、增加农村居民收入。要提高农民消费除了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保外,更主要的是增加农民收入,即解决“三农”问题。其根本途径是,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大***府对农村的投入,不仅要增加***府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更主要的是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3、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社会发展的目的应是共同富裕,经济的发展不应以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作为代价,只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个社会的消费倾向才会提高,消费率也才会提高。这就要求加大初次分配中工资占GDP的比重,再分配是运用福利***策和税收***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而提高消费率。***府应把减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视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条件。
4、完善消费信贷市场。完善消费市场、解决消费者融资难的问题,使有消费欲望,但需借钱消费的消费者的提前消费成为可能,从而提高当期消费。但同时我们一定要吸取美国人的过渡消费信贷带来的这次金融危机,注意防范银行发放消费信贷所带来的信用风险。
5、发展第三产业,调整消费品结构。要想有效扩大消费,除了考虑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因素外,还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情绪、消费预期、产品供给与需求间关系等因素的研究。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服务性消费方面的不足,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一方面第三产业中很多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有利于减少失业;另一方面通过发展第三产业,提供消费者所需求的更多的优质产品,促进消费。要求***府加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整治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清理虚假广告、价格欺诈以及强制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等等,因此要努力为城乡居民创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树立居民消费信心。同时,通过扩大农村消费、发展服务业特别是文化服务业、调整消费结构和消费模式等一揽子措施进行结构调整。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唐玲.我国消费结构的比较分析[J].宏观经济管理,2003.8.
[2]孔静芬,郑旋.提高我国最终消费率的对策[J].经济纵横,2008.6.
[3]董辅.提高消费率问题[J].宏观经济研究,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