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论文篇1
一、权利的依据
“naturalrights”在汉语中被译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或“天然权利”。它的根据是代表宇宙秩序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则或天法。按照古希腊罗马哲学里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于***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它来源于人的本性,普遍适用,永恒不变。既然自然法被认为来自自然并由自然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须遵守自然法。同时自然法高于人为法或任何社会契约,是一切正义的来源和依据。[4]它超越实在法而存在,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但是,这个理论并不是完美的。因为自然权利理论是基于人本性的理论,而人的本性是多样的,不同的人对本性的标准也不同,从本性中衍生出来的需求又五花八门。同时,对于每个人如何凭借自己的本性,通过既存的法律来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主张权利也众说纷纭。所以通常人们仍然认为,权利需要依托实在法才能得以确立和实现,即使有超越法定权利的权利,也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来实现。[5]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法律、秩序为名施行残酷暴行,使人们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无论***治制度或法律规定如何,都不可侵犯。然而,这些“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之间或“基本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二、权利限制的界限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个人是引导其实现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选。为了实现自由,人们需要行使权利。但并不是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是绝对有利的,许多选择对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时候,两种同样合理合法的权利会发生冲突,必须做出一种选择。费因伯格拒绝将权利依据价值高地而排出位阶。在他看来,权利是个人对于正义的表达和选择。这样的选择不可能仅通过对比其基本价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达给偏好各异的人们。因此,他明确地拒绝以“爱”、“怜悯”或“神圣义务”为理由而取舍权利,认为这样做将会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果允许克制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赋予立法机关对于善的选择以特权。”[6]但是除了像费因伯格一样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大部分学者还是赞成限制权利的,因为事实证明,个人权利的无限制行为将会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关于权利限制的标准也是各陈一词。有人认为,关于权利的冲突和权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区分哪些权利绝对不能侵犯,哪些权利优于其他,哪些权利可以适当进行限缩。一般来说,对于国际人权立法中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就是公认的无论以何种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列举的七项权利: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债而被监禁(第15条);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条);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另外,也有人将宪法和普通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划分作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据。这样的方法将所有权利进行人为位阶划分,把权利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达到保护较优权利,化解权利冲突的目的。但其实不妥。划分“不可克减权利”与可克减权利的依据是属于公法的国际法,而国际法的主要参与者是国家,也就是说这七种不可克减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而制定的义务。但是我们所谓的权利冲突,更多是从一种私法意义上来讲,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苏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中提出,当两个权利,特别是非物质性权利发生冲突,“尽管当事人无恶意伤害他人,但事实上有或没有过错地造成了伤害,这种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什么才是恰当和必要的限制。”[7]对此,他的解决方式是: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高位阶权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权),因此而牺牲较低位权利(如私人权利的肖像权)也无需予以赔偿。因为社会必然有风险,总得有人来承担风险的损失或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给他人来支付,或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8]苏力先生认为这种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念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伤害或实现产出最大化,认为这是其对法学的最大贡献之一。那么这种权利配置效率观是否具有普适性?
三、法律经济学与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开篇就指出,在分析产生“公害”及其类似工商业企业行为时,传统的做法就是要求企业对其引起的公害给予损害赔偿。但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合适的。因为一旦将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了损害,人们便常常会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实际上权利并不绝对,权利和权利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界定和保护其中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界定和保护了另外一种权利。如果我们不事先假设哪一方的权利更重要,就会发现无论法院支持哪一种权利,都必然会损害另一种权利。“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9]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的本质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国家强制力的利益分配,与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换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经济学家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经济学作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为实现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论依据。传统古典经济学假定“理性人”,即每个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最优选择,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然而实际上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场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为“理性人”,此时制度的产生与完善降低了不确定性,减少了交易成本,将人的有限理性所带来的风险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个重新安排法律体系确立的权利需耗费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处理妨碍的案件中,实际上是在决策经济问题和决定种种资源如何利用。”[1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将传统经济学的生产要素分配转化为权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结论:“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由于“理性个人”为基础的经济学前提下,社会安排的选择并不简单等于个人选择的叠加,依据权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现有制度的变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让另一些人处境恶化。无论是市场调控还是***府管理,每一项机制的变化都会产生成本,我们应当考虑总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开创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将其运用到权利冲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将法院类比为企业,忽视了两者的差别。企业相当于一个理性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自负风险。但法院不需要负担盈亏,但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因此法律考虑的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执行,而是对于社会公众在规则选择时付出的机会成本。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没有也无法推广到社会全部领域,特别是难以估价的精神领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陆法系,法官无权创设法律,只能遵守并运用既存法律。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坏也需要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来重新达成平衡。而现存的制度一般规定,除特殊情况[12]外应该保护既存的合法权利,侵害方承担赔偿义务。这明显与苏力文中支持的牺牲既存的肖像权的观点不符,与权利配置效率观不符。可以说,《秋菊》剧组仍应该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最后,不能忽视的是,经济学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竞争对手天然平等,并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的资源优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贯彻优胜劣汰进行权利优化配置,因为矫正社会分配不公、保护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标是无法实现的。[13]
四、结语
权利的界限模糊和权利的相互性导致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法律的权利界定,起源于利益分歧,终于利益分配。科斯开创的法律经济学虽然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冲突权利优化配置应当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法律经济学的效率观也不能简单认为是一种具有普世性的原理价值观念。***府或者法院利用国家强制力介入冲突权利重新分配时,不仅要十分慎重,而且应当合理补偿合法权利由此遭受的损害。同时,强行配置冲突权利也不应当频繁使用,更不可突破受损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救济的法治底线。这样才能真正将冲突权利优化配置变为促进权利有效配置和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的工具,而非将法律演变为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商事活动逻辑的借口。
作者:时雨婷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法律经济学论文篇2
摘要: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基于经济学、法律、哲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比较分析、博弈论和心理学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视角;理论拓展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虽然对于研究目的有着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视角
用波斯纳的话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其他视角的研究都是对经济学视野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但是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以及亚当·斯密在***治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杰瑞米·边沁关于“法律的创造是为个人获得最大的幸福”的理论,都对法律经济学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关注三个紧密相关的领域: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鉴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芝加哥学派(实证学派)、耶鲁学派(规范学派)和弗吉尼学派(实用学派)。
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义,效率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关键。”因此,法律应尽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配置资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改变在以下情况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坏;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损失者可以由获利者给予补偿(财富最大化)。因为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治层面,人们很难对什么是公正达成共识,所以考虑是否公正,只会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无法接受的模糊地带,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决)的最佳标准。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分析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种有影响力的、意义重大的方法,并对法律本身的解释与实施产生了影响,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经济学内的一个次级领域,一种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观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虽然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效率及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极具竞争力,但是,在为社会变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规范性视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经常被描述为规范学派的耶鲁学派认为,为了纠正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法律的干预存在着更大的需求。对分配的关注是耶鲁学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学派与经济学派,该学派的全部哲学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具有更多的价值内容,和倾向于进行***策干预。”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耶鲁学派运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拓展到“应然”领域,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通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最高目标,因此,由芝加哥学派界定的效率标准不能够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
弗吉尼学派是在法学、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交织中产生的新学派,它拓展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范围,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实用性的,应该忽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区别,因为人们努力从整体上去解释的社会现实,应该被看作是对周围的社会现实具有***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标的个体选择与行动的结果。因此,弗吉尼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相结合,认为在对法律的不同渊源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时,需要对最初环境所具有的激励结构进行恰当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评价单个规则的成本收益情况。与此同时,弗吉尼学派关注法律形成中的***治失灵,认为在法规创立与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制度设计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市场与非市场机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时,是采取集权还是分权立法更适宜的问题。
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是将实验经济学的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形成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决策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个精心控制的、综合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各对象参加一个或更多的在经济学上相关的真正的货币回收决策活动。每一种实验对参加者来说都有一套指示。这些指示描述了经济环境、控制参加者之间信息交换的规则,对特定个体或团体货币回收决策的计划。构成货币回收使用基础的基本设想是各对象宁愿得到更多的钱而不是更少,在这类实验中实验者使用那些货币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该激励去导致一组其偏爱的结果。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制度至少在决定能否行使垄断权利方面与市场中卖方数量的多少一样重要,因此,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必须重新评估关于改变市场制度的***策。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自愿贡献和市场交易机制,研究表明单纯地要求***府提供公共物品将是非效率的,贡献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当有差别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合法性和***府可以执行私人合同时,通过市场交易(谈判机制)人们可以自己决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税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府的作用应当受到限制,***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决策权力应当分权。伊丽莎白·霍夫曼指出,当***府向私有化和分权的经济体系移动时,这些研究结果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越来越重要。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的视角
由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影响了法律思维,法律体制及其参与者都受到了以促进效率配置为目的的强烈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评价法律经济学的意义,探讨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由此形成了法律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较法领域经济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探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对这些领域的影响。
传统的私法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就是把已经建构好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区分法律概念的详尽体系中做出的,法律寻求的是个人争端中“公平”的结果,而这种公平的结果又要基于裁决对未来行为产生的事前影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经济学采纳了一种主导的事前观念来预测一种裁决或替代性裁决对社会总行为的影响,要求判决者用一种更系统的方法阐明法律的目标,使之能够说明在追求非经济的目标中所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在法律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对私法的普遍原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广泛地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成果。例如,从法律的角度看,侵权法历来被视为这样一组原理,这组原理就是确定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补偿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使人们知道如何选择适用的责任规则,使意外事故成本、预防成本以及行***成本最小化。[9]同样,合同救济是保证履行承诺的手段,如果承诺未履行,合同救济可以为受约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某种收益,因此,判决者应被告诫保证特定的救济不能抑制这种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讲,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通过评估公司的业绩,法律经济学则直接关注金融市场如何对企业的无效生产施加了强有力的约束。[10]
在公法方面,虽然公法领域本来就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却出现得较晚,因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论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论认为***府应合理运作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使公法的经济分析产生了大量的新见解。它不仅阐释了自利的***客、国家官员以及个人群体之间的交易如何出台了总体上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适合秩序控制的宪法性安排,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当想到公共***策时,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益,而且还应该知道他们获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这不仅是战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对规范性考虑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仅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也源于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即便公共机构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判决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公法在处理市场失灵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资源分配问题不能通过选择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完美解决,特别是市场、私法和***府行为,那么主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对每一种体制所设定的问题或者一系列问题的优缺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经济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学者对它的“极端敌意”。法律经济学把潜在的罪犯设想成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们会权衡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成本。法学家认为,这种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肤浅的,对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及刑事违法的严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对法律执行强度的经济分析,忽视了道德义务观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慑功能,而这两者是刑事审判体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脱离了基本的价值主题,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须承认,对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重要的经济性界定,这种界定的严格分析产生了许多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能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素,从***策制定的角度看,它们还是很有价值的。对家庭法也是这样。如果把婚姻视为一个需要高额的实际交易投资,而且容易受到极不完全信息影响的长期合同,那就会使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的满足显得异常平庸。但是对经济因素的关注则会强调法律结构对行为动机的严重影响,而这种动机通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方面,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变迁的主要动机归结为诉讼行为,认为争议者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诉讼请求,因而会对无效的法律规则提出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规则会保留下来并代替无效的法律规则。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认为,这种分析过分地简化了诉讼的动机,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和这样的事实:很多受法规影响的人们没有能力质疑规则,而且效率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另外,这种分析也没有讨论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变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变化也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法律经常从一种体制中移植到另一种体制中。这种现象已为比较法学所研究,但它对这种变化的发生没有提供清晰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填补了这个空缺,因为立法是朝着效率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压力存在敏感。随着要素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不断的流动,不同法律体制必定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竞争以满足公司和个人的偏好。
三、法律经济学:哲学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源于法律经济分析引发的对哲学问题的争议,它所关注的是法律经济学的三个核心原则:效率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财富最大化原则中内在的哲学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而在经济理论中,最常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密切相关。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这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况不会变差,有人的境况就不会变好,具备这种特征的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优。这种标准以比较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相关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基础。倘若在X社会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会安排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比在Y社会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会安排对于Y社会安排就有帕累托优势(相对有效率)。相应地,如果不可能调整一种社会安排X,在这样一种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别的社会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为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那么X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由于个人福利是一个优先选择——偏好——的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安排的评价来说,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少争议的标准。同其他标准相比,它们对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为它们不预先假定任何个人之间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较。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帕累托标准可以作用于社会安排的改变。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交易成本,并且有关各方都通情达理的时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法律与帕累托观点便不会有任何的差别。倘若它们的分配不能满足最佳标准,相关的个人就会进行相互交易,直到达成一种对于原来的分配具有帕累托优势和帕累托最优的安排。问题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损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杀任何朝向优越的和理想的社会安排的过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那么许多法律变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此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
一个显而易见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2]功利主义原则将个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许平衡权利的分配——减少一部分人的福利,这“失去的部分”又通过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够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义原则就不会禁止任何权利分配。问题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原则时,法律经济学不仅需要面对人与人之间福利的比较问题,还必须面对所有针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13]为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之外,法律经济学(尤其是波斯纳)又强调了另外一条原则——财富最大化原则。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解释性和规范性标准,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在波斯纳看来,财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财富最大化促进了效率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富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资源浪费对稀缺社会来说是最大的不正义),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义则涉及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实现手段。[14]
问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一样,财富最大化原则也要面对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财富最大化标准具有不正当分配的倾向。而且,要使财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还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原告将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会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让第三方参加诉讼能够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应该鼓励第三方提起诉讼。同样,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实际造成损害者能够有效地将成本最小化,那么他们反对诉诸法律行动就应该是适当的。如此一来,在财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会被公法彻底吞没,法院将不再履行其传统职能——将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看来,不管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奠基于财富最大化,还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义标准,法律经济学都必须面对着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是难以驾驭的,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转向更加实际得多的应用性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的视角
作为法学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学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提出批评时,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批判法学视角。批判法学认为,自由市场的效率取决于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而外部性问题比经济学家们可能认识到的更严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治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强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效率,因此,应该从一种能够使产出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制定调节自由市场的法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如何。自由市场能够做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问题(外部性问题)留给立法机构制定的税收制度和调节计划解决。这样做在制度上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决定是***治的,应该由多数表决来决定;在经济上也是适当的,立法机构是有权制定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标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规制定机构。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论证前后矛盾。立法机构能够颁布法典,通过调整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应,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会有几种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规则,从效率观点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在一种办法具有决定性时,就相当于使一种大规模的再分配成为事实。显然,每一个法规都会产生不同的财富效应。“一旦我们选定了规则,游戏本身也会产生许多可能的结果(外部性),这要取决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许多可能的结果中的每一种,都包括一种分配和与之相联系的资源配置。”于是又只能通过税收和转移修正分配结果。因此,即便立法机构是通过税收和转移调节修正外部性问题的适当机构,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种修正的实际影响也是非常复杂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试***以效率为中心建立一套适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法规是不现实的。由于存在众多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又都导向一套不同的现实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税收调节计划,所以不会有有效的法典。运用效率标准(尤其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制定法律规范,既不现实在理论上也行不通。作为一个事实,法院和立法机构在决定损害法的范围、要不要对消费者和劳动合同强加强制条款之类的问题时,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标考虑进去。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规范自由市场的基础法规,似乎本身就是“调节性”的——涉及一个又一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的部门,特别是***府为鼓励做大蛋糕及做出来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决策。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按照效率原则来确立界定自由市场的法律规范,权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话,***治、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起作用,冲突的权利、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等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都是关键的因素。
五、法律经济学:女性主义的视角
女性主义“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就该词的含义引起的争议可以部分地解释女权主义。它主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12]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是汲取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决女性问题。
女性主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以效率为焦点的规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作为规范标准的效率联系起来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领域内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个人都维持现状的领域是无所作为的。因此,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抛弃以效率作为常规的标准”,它的标准取自经济——分配的正义、反对歧视、监护——以外的,却具有适当经济概念的理论。例如,女性主义认为,在就业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别但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歧视而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概念是在这样的范围使用的:它们须经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经验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检验。因此,在分析性骚扰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使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抉择人这样的经济概念,在分析离婚时使用人力资源、自我利益和机会主义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义范式:通过这些分析(就业、选择、性别特征、婚姻、爱情等在经济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须通过发掘理解和强有力的,也许是带有偏见的论点而有所得。
虽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必须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效率中剥离出来,但是它仍然重视诸如价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运用。因此,当女性主义者运用经济理论审视法律问题时,她们探讨了如下的主题:儿童到底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是福利***策还是抚育儿童所必须的额外补贴导致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当女性主义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时,她们提出了如下的疑问:结婚的效益是什么?结婚对人力资源的贡献有多大?是把结婚理解为一种契约还是视为一种关系状态?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内涵?到底哪种方式——市场的和非市场的——是家庭贡献的适当方式?因此,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是实用主义的运用,是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发现对女性主义有用的内核,将法律经济学置于服务女性主义的主题,而不是其他相关的东西。
六、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视角
从学科分类来说,博弈论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博弈论有四个基本特征:群体性(社会生活是两个人以上的世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6]由于博弈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构成及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途径“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论被广泛地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G.Baird)、罗伯特·H·格纳特(RobertH.Gertner)、兰德尔·C·皮克(RandalC.Picker)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法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策略行为、纳什均衡与法律规则。策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候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所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由于一项法律会引申出一套策略行为,签订一项契约也就意味着进入一个博弈,因此,策略行为和纳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揭示出每个参与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况下必须做决策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了参与人的行为。这为理解不同的侵权制度如何运转以及财产法、劳动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内容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信息、博弈与法律规则。信息在个人相互影响的方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当事人从隐瞒信息中得到的个人利益可能诱导该方以一种尽管对个人有利,但对社会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过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此时,“要理解法律规则的作用,必须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实际采取行动的影响方式,还要注意到它对当事人即使在没有该法律规则时也不会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方式。如果拥有信息参与人不能利用从其他参与人行动中推论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拥有不利信息的参与人就没有激励去仿效其他拥有信息参与人的行动。”[17](3)声誉、重复博弈和法律规则。声誉是指一种社会评价。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的声誉有价值,每一个其他的参与人可能认为仿效他们也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许多情况下,长期合作成为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可能的,尽管大多数的参与人在阶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声誉的形成并最终建构重复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将一个个体从某一社会圈子中排除出去变得更为容易的法律规则就具有建构声誉的直接效果。(4)讨价还价、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便利了贸易,它们同样影响了当事人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换言之,法律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讨价还价的环境,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变化都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许多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和破产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这些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它们确立了当事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的框架,给予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以退出选择,即通过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而有能力离开谈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时还能获得某些利益。
博弈论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果,因此“法律经济学只有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16]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博弈论,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Johnston)阐述了合同违约规则,戈顿(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尔梅尔(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冲突问题,埃里克森(Ellickson)说明了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
七、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也被称为比较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认识论假设是:法律不仅是创造了相应的激励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转化为一些直接影响个人行为的隐含定价系统,法律的修辞学或意识形态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我们希望了解用来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经济观念的话。基于这样的认识,比较法律经济学以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移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以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结构。
效率与公平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比较法律经济学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舞台上,公平与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与公平总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提供了这两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因此公平与效率“远非对立的观念”,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它们都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讨论,比较法律经济学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看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会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样性可以被理解为由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不论是有意识的选择或由于社会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强烈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运行。但是法律的变迁和移植方向也同样追求公平的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是法律对社会所感知的公平正义需要所做出的***治反应。
建议发展一个合乎有效市场需要的法律体系的使命,使比较法律经济学关注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问题。比较法律经济学指出,改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选择适合的制度供给。为了有效实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视基础背景。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遗产,是法律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社会与经济现实。虽然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为导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会对市场有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在创立市场经济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创立和维护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创立和维护是否是市场创立与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比较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和西方国家是不同质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对分析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样是有用的。在一个软弱***权以及相应的发展中的法律体系中,交换关系主要通过非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的。关系原则(relationalprinciples)不仅适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约,而且适用于所有***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层次并不构成一个传统,法律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当法律制度的改变面临着***治选择的时候,由于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律程序与***治程序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形态的偏见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拒绝法律向效率的渐进演变。所以,欠发达国家的挑战是发展一种适应现代化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比较法律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帮助欠发达国家厘清它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与文化上的差异性特征,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径或最佳路径,通过相互学习,较不发达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将最初的解决办法发展成一种有效的且不同的发展路径。
八、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的视角
由于人们的行为“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么选择和行动的,就必须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通过将心理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学对人类选择的过程以及人类判断和福利的结构重新进行了更系统的评估,从而正在逐步形成行为法律经济学。[19]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对日常行为缺乏解释力,在《告别理性选择》一文中,罗伯特·弗兰克(RobertFrank)指出,由于纯粹理性选择理论对认知错误这一部分人类行为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该理论也解释不了那些导致人们做出看似非理性选择的冲动克制问题。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们总是做出自利性选择,无法说明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必须修正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新的假定,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只是具备了有限的知识和资源,因此,人类的决策行为会出现与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有限意志意味着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利益相一致的行为,人类最终的决策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轨迹。有限自利意味着个体决策受到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现利益的实现,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现利益以外的东西。[19]
在研究了人类如何选择的基础上,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设运用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重新审视了作为行为工具的法律。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是有限理性的,不能获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惩罚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恶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阻吓的效果。如果人们是有限意志的,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利益)并对多重效用进行排序,就必须对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规等进行重新的解释。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有限自利的,人们就会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预测人们会对法规和制度约束做出何种反应,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方面最激动人心的进展和相关的***策含义”,“有可能为法律和制度建构工作提供一系列***策建议”,[18]因此,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显示出巨大的理论力量。
九、结束语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经济学的参与者都认为,不论各个学派的意识形态信条多么独特,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可以将该学科内所有的学派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学内寻求新的理念。”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不仅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践会对新的制度产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变迁在中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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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篇3
[摘要] 基于CSSCI(2000-2007年度)数据中经济学期刊引文数据的统计,列出经济学领域内出版社***书被引频次较多的前100家出版社。通过被引情况,分析这些出版社对经济学学术研究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学 引文分析 CSSCI 出版社 学术影响
[中***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0)06-0078-08
作为一门***学科,经济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和诸多的研究范围,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在各个研究领域产生了形式各样的研究成果。***书是传承知识和记载学术成果的重要载体,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数据,在CSSCI的论文引用文献中,***书(包括著作、汇编、法规文献、标准)的被引比重高达60%左右,而在经济学领域,***书的被引数量仅仅低于期刊论文的被引数量,大大超过其他类型文献的引用数量。***书(包含汇编文献)总被引频次占所有文献被引频次的38.52%。这说明***书文献是经济学领域中较为重要的学术资源,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学术价值。
近30年来,国内出版业发展迅速,2007年全国五百多家出版社出版***书十三万余种,码洋600多亿元人民币。但是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出版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学术著作的出版;社会评价更多是用定性方法研究出版社的学术影响机制和影响深度。针对上述问题,国内学者对出版社的学术评价研究正由定性描述逐渐转变为定量分析。苏新宁等基于CSSCI的引文数据对高校出版社的学术影响力进行分析,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雷二庆基于期刊引文计量分析对中文科技***书的学术影响进行评估,进而分析各专业出版社的学术影响。孙宇、武士华应用h指数评价出版社的学术影响力,方法简单,但效果良好。本文采用引文分析法,以CSSCI(2000-2007)的引文频次作为原始数据,统计***书的被引情况,进而得到所属出版社的被引频次,从中选取被引频次前100名的国内出版社进行分析,最终对国内出版社在经济学领域的学术影响进行评价,并为学者出版及选择经济学研究资料提供参考。
1 样本选择及数据处理
本文基于CSSCI的引用数据,对2000-2007年间经济学论文引用***书的出版社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出版社的被引频次和分布特征,从而选取被引频次排位前100的我国大陆出版社进行详细介绍,同时列出被引较多的18家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和31家国外出版社。
在统计经济学论文引用***书的出版社数据时,我们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出版社存在中英文两种著录格式,同一国内出版社有多个中文著录名称,同一国外出版社存在多个出版地点。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对部分出版社的***书被引数据进行数据合并,一是将具有不同外文名称和中文翻译的同一出版社合并,例如Oxford University Press和牛津大学出版社;二是将具有不同出版社的同一出版社进行合并,例如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和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三是根据出版社更名和合并的情况,对更名和合并的出版社数据进行合并,例如将华中工学院出版社、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和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的数据进行合并;四是对一些出版机构不做合并,例如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视做三个不同的出版单位。
经过数据处理,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出版社分析基准数据定为国内外的4430家,总被引频次296334次。
2 经济学论文被引出版社概况
被经济学论文引用的***书涉及4430家出版机构,其中内地(特指中国大陆地区)1786家,占40.32%,排位第二,但是被引频次和平均被引频次分别为256480次和143.61次,都大大超过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和国外出版社,位居第一;国外出版社在出版社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一共有2467家,占总数55.68%,大大超过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社,其被引总数和平均被引频次为38908次和15.77次,这两项指标均排位第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社数目、被引频次和平均被引频次均排位第三,分别为177次、946次和5.34次。
从表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经济学研究影响最大的是国内出版社,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出版社出版了大量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著作,包括国外学者著作的译本,另一方面是因为对国内经济的研究占据我国经济研究的主流地位;二是由于国内学者对中国港澳台地区***书的获取渠道存在一定问题,所以出版社数目、被引频次和平均被引频次都只排位第三;三是我国经济学学者越来越注重对国外经济学成果的学习,尤其注重对英文文献的获取,所以国外出版社对我国经济学研究有着重要的学术影响。
3 国内出版社对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影响
在2000-2007年经济学论文被引***书的1786家国内出版机构中,被引频次超过100次(包含100次)的有209家,我们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从中选取排位前100的国内出版社,如表2所示。
为了便于讨论国内出版社对我国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影响,笔者从两个方面对国内出版社进行分类。按照出版社的专业属性进行分类,分为综合类、财经类、高校类、人民类、其他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科技类、教育类、法制类、翻译类、古籍类等出版社的入选数量较少,所以将这些出版社统一归入其他类;按照出版社的所属地区划分,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等。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分类过程中遇到分类的标准问题,部分出版社存在多类别属性的状况,例如高校类出版社。要想清晰地从各个角度把握不同类别性质的出版社对我国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力,这样的分类也是必需的。由于国内出版社均由国家统一管理,出版范围相对固定,改革开放后才逐渐放开,但总体上说,知名出版社主要专业范围变化不大。由于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所属的人民出版社,因此,我们专门设立人民类进行讨论。
3.1 专业属性分类
入选的100家国内出版社,按专业属性进行分类,分类结果如表3所示。
我们从表3可以看出,综合类出版社对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影响最大,该类出版社入选数量和总被引频次都排位第一,财经类出版社由于其专业特性,对经济学研究也产生特殊影响,其平均被引频次排位第一,高校类出版社和人民类出版社的数量和被引频次都超过15%,说明这两类出版社在经济学研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3.1.1 综合类出版社
在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百家出版社中,有27家综合类出版社,被引频次66537次,在所有类别中排位第一,其平均被引频次2464.33次,仅次于财经类出版社排位第二,综合类出版社对经济学研
究的影响之大由此可见。被引频次在3000次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商务印书馆、上海三联书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华夏出版社;被引频次在1000-3000次之间的有7家,被引频次在500-1000次之间的有7家,被引频次500次以下的有6家。下文具体介绍被引频次较多的几家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被引频次14387次,在综合类出版社中排位第一,在百家出版社中排位第二,是国内对经济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出版社。该社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策》《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经济学原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改造传统农业》《城市地理学》《各国的经济增长:总产值和生产结构》《高级宏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工业区位论》《经济解释》《产业聚集论》等***书被经济学论文大量引用,对经济学研究有着重大影响。
上海三联书店被经济学论文引用9602次,在综合类出版社中排位第二,百家出版社中排位第五。该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审计***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演化经济学》《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工业化与经济增长的比较研究》《集体活动的逻辑》《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产权的经济分析》等***书受到经济学领域学者的较多引用。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被经济学论文引用6130次,在综合类出版社中排位第三,百家出版社中排位第九。学者们较多引用该出版社出版的《新古典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中国金融理论前沿》《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等***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被引频次5918次,在综合类出版社中排位第四。该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学原理》《正义论》《经济增长》《公共选择理论》《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治理机制》在经济学领域有着较大的学术影响。
中华书局被引频次4267次,是国内影响力最大的综合性出版社之一,出版物百科兼收,古今俱备,享誉海内外,特别以出版经典史籍闻名。该社出版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宋史》《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明史》《旧唐书》在经济学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是一家有悠久历史的著名出版社,它的前身是上世纪30年代在上海创立的生活书店、新知书店和读书出版社。该出版社出版的《自由秩序原理》《产权、***府与信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乡土中国》《信息、信任与法律》在经济学论文中被引较多。
华夏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竞争优势》《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学》《竞争战略》《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等在经济学领域有着较大的学术影响。
3.1.2 财经类出版社
入选百家出版社的财经类出版社有15家,虽然在各类别出版社中排位第四,但是其平均被引频次为3323.93次,排位第一,足见财经类出版社在经济学领域的重要学术影响。在入选的15家财经类出版社中,被引频次超过5000次的有4家,分别是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中国财***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被引频次在1000-5000次的有4家,被引频次在500-1000次的有5家,被引频次500以下的有两家。以下对被引频次较多的出版社进行介绍。
经济科学出版社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于1983年,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类出版社之一,其被引频次12294次,是被引频次最多的财经类出版社,排在百家出版社第三位。该社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计量经济分析》《区域经济学》《服务业与经济增长》《契约经济学》《公共财***纲论》《产业经济学与组织》《资本市场的混沌与秩序》《发展的型式(1950-1970)》等***书争相被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学习和借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被引9460次,在入选的15家财经类出版社中排位第二,该社以统计出版社的准确、翔实、全面、及时、权威而著名。经济学领域较多引用该社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与EVI―EWS应用》《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上海统计年鉴》《多元统计分析》均为该社出版。
中国财***经济出版社被引频次8511次,在财经类出版社排位第三,在百家出版社中排位第七。经济学学者较多引用该社出版的《世界发展报告》《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收入分配》《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理念转变、***策分析和相关安排》《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
中国金融出版社是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中国唯一的金融专业出版社。该社出版的金融类***书在经济学领域被多次引用,尤其是《中国金融年鉴》和《美元本位下的汇率;东亚高储蓄两难》,两本***书引用频率较高,在经济学领域有着一定的学术影响。
3.1.3 高校类出版社
高校类有21家出版社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国内百家出版社,被引频次41419,平均被引频次1972.33次,分别排位第三和第四。从被引频次来看,超过5000次的只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两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更是以11279次被引遥遥领先其他高校类出版社,而被引频次不到2000次的出版社15家,这说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高校类出版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学术地位,同时也反映出高校类出版社发展的不均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成立于1955年,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成立的第一家大学出版社。该社被引频次11279次,远远高于其他高校出版社,并是四家被引超过万次的出版社之一。该社出版了大量经济学著作,例如《货币金融学》《产业组织理论》《国际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以自由看待发展》《财***学》《计量经济学》。这些***书在经济学领域有着较高的学术影响,被引频次较多。
北京大学出版社依靠北京大学的雄厚资源,出版了许多经济学领域的学术著作,其被引频次5918次,排在高校出版社第二位。该社出版的《创新的空间:企业集群与区域发展》《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现代制度经济学》《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微观经济学十八讲》《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受到学界的较多引用。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被引频次3676次,排在高校出版社第三位。经济学论文较多引用该社出版的《会计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风险投资理论与实践》等***书。
清华大学出版社被引频次3669,排在高校出版社
第四位。《技术创新学》《高等计量经济学》《城市经济学》《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和机制》《计量经济学:方法和应用》被经济学论文引用较多,这些书均为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3.1.4 人民类出版社
入选的百家出版社中,人民类出版社共有18家,在出版社数量上排位第三,其总被引频次和平均被引频次在第四位和第三位,但是被引频次超过1000次的仅有4家:人民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和浙江人民出版社,尤其是人民出版社,以被引频次18644次位列所有出版社第一,这充分说明人民出版社对经济学的重大学术影响,而其余14家出版社均在41名以后,这说明人民类出版社对经济学的总体影响力还有待提高。
人民出版社始建于1921年9月1日,重建于1950年1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重要的***和国家***治书籍出版社,也是我国第一家著名的哲学科学社会综合性出版社,先后出版***书20000多种。人民出版社被引频次18644次,排在所有出版社第一位,该社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资本论》《***文选》《列宁全集》《***文集》《***文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剩余价值理论》《循环经济导论》《中国当代税收要论》《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中国的战略》等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被学者们广泛学习和引用。
上海人民出版社是一家出版各学科各专业的综合性***书出版机构,被引6703次,排在人民类出版社第二位。经济学论文较多引用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高等时间序列经济计量学》《发展经济学》《产业组织和***府管制》《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等***书均为该社出版。
江苏人民出版社被引1133次,该社出版的***书中,被引频次较多的有《中国金融改革》《经济、科学与***治:哈耶克思想精粹》《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该社得以入选百家出版社的主要原因是其被引用的***书种类较多,被引的绝对量较高。
浙江人民出版社被引频次1055次,该社出版的《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浙江制度变迁与发展轨迹》《生态经济学》《中国发展前景》等***书被引用较多。
3.1.5 其他类出版社
在入选的国内百家出版社中,还有教育、法制、翻译、科技、古籍等类出版社,由于这些类别出版社数量较少,我们将这些出版社统一归入其他类出版社进行讨论。
有3家教育类出版社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影响的百家国内出版社,其被引频次4109次,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被引频次最高,达到3343次,占该类出版社被引频次的81.36%。该社出版的《旅游经济学》《城市地理学》《产业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现代地理学中的数学方法》《区域分析与规划》被经济学论文引用较多,在高等经济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和旅游教育出版社的被引频次分别为410次和358次。
有3家法制类出版社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国内百家出版社,分别为法律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其中法律出版社被引频次最多,为2236次。该社出版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物权法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等书被经济学论文引用较多。中国物资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被引频次分别为365次和364次。
科技类出版社一共有两家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国内百家出版社,其中科学出版社被引频次为5287次,经济学论文常可见对该社出版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区域发展及其空间结构》《中国沿海城镇密集地壳空间集聚与扩散研究》《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产业集群:创新系统与技术学习》等***书的引用,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被引频次为447次。
上海译文出版社和中央编译出版社是入选百家国内出版社的两家翻译类出版社,被引频次分别为1209次和1007次。经济学论文较多引用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国际一体化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比较现代化》等***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全球化与世界》《全球化时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资本主义纵论》等书被引用较多。
在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国内百家出版社中,有两家是古籍类出版社,分别为上海古籍出版社和江苏古籍出版社,该类出版社的总被引频次为1031次,这说明古籍类出版社的学术影响力较为有限。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宋代地方财***史研究》《续资治通鉴长编》《唐要会》等***书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江苏古籍出版社的《大生系统企业史》《苏州手工业史》《张謇全集》被引用较多。
除了上面所述的各类出版社外,还有气象类、农业类、旅游类、林业类、建筑类、化工类和百科全书类出版社,分别各有1家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百家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被引2377次,该社出版的《迈向21世纪的中国粮食经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农户经济增长与发展研究》《中国农业科技投资经济》等书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被引较多。中国旅游出版社被引1477次,经济学论文较多引用该社出版的《区域旅游规划原理》《中国西部旅游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旅游学》《全球旅游新论》被引用较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被引976次,该社出版的《西部大开发》《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建筑环境的保护与发展》《人居环境科学导论》被引用和借鉴较多。中国林业出版社被引848次,经济学论文引用较多的《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研究》《面向21世纪的林业发展战略》《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均为该社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被引610次,该社被引***书主要集中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法律、立法与自由》等。气象出版社和化学工业出版社的被引频次分别为439次和398次,分别排百家出版社的85位和90位。
3.2 地区分类
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国内百家出版社中,共涉及19个省市,其中北京共有59家出版社入选,被引频次达到165010次,占入选的百家出版社总被引频次的75.99%,这充分说明北京是我国当之无愧的***治经济中心,具有无可比拟的研究资源优势。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国际金融中心,上海也有11家出版社入选对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百家出版社,这说明经济发展建设对经济学研究有着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从而对经济学研究产生重大的学术影响。表4给出了入选3家及以上国内出版社的地区分布统计表。
4 我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及国外出版社的学术影响
在2000-2007年经济学论文引用的***书中,部分
***书是由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和国外出版社出版,根据经济学最有学术影响的出版社分析基准数据显示,这些***书总共涉及177家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和2467家国外出版社。
4.1 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的学术影响
根据CSSCI(2000-2007年)的数据显示,有177家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被经济学论文引用,在这些出版社中,被引超过50次的仅有两家,分别为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台湾商务印书馆,超过20次的有6家,超过10次的有18家,如表6所示。
表5中18家出版社的被引总频次466次,占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总被引频次的49.26%,其中被引频次最高的是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4.2 国外出版社的学术影响
在2000-2007年经济学论文引用的***书中,部分***书是由2467家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在这2467家出版社中,被引频次超过1000次的有5家,超过500次的有14家,超过200次的有31家,超过100次的有49家。
表6中列出了被引频次200次以上的31家国外出版社,被引频次共计21001次,占国外出版社被引总数的53.98%,其中排位前五的国外出版社中有4家是高校出版社,且均为世界知名大学的出版社,这充分说明国外知名大学的经济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著作对我国大陆地区的经济学研究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和指导作用。
5 结语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书资源有着其他资源不可替代的学术参考价值,2000-2007年经济学论文的***书被引总数占所有类型文献被引频次的38.52%,作为***书的出版发行机构,出版社对经济学的发展也有不可替代的学术影响力。在4430家出版社中,55.68%为国外出版社,40.32%为中国大陆出版社,4.00%为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国外出版社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国经济学学者越来越重视对国外研究成果和学术著作的学习和借鉴,国外出版社的被引频次和平均被引频次都低于国内出版社,主要是由于语言障碍使得我国学者在学习和引用国外著作尤其是外文原著时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国内出版社在被引总数和平均被引频次上遥遥领先,说明我国经济学研究的中心区域在大陆地区,国内的经济现象和规律是我国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对中国港澳台地区出版社的***书引用匮乏,需要我们在日后的研究中拓宽港澳台著作的渠道,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学者的合作,注重对中国港澳台地区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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