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是世贸组织主持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此前,在世贸组织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区举行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和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WTO的谈判领域不断丰富,涉及了2l世纪国际经贸的诸多新领域。2002年初全面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范围包括x大议题,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贸易与发展,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问题。由这些议题可以看出,WTO的国际代表性正在不断加强,其成员结构深刻变化,其管辖的范围更是空前广泛――WTO已突破了其名称所涵盖的范围,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经济组织”。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台的重要成果之一,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分为曲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框架,第二部分是各WTO成员的服务贸易承诺表(又称减让表)。服务贸易主要包括:金融服务、基础电信、海运服务、专家服务、自然人移动等。服务贸易谈判与农业谈判、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并称为多哈回合的三大市场准入谈判。2002年初启动多哈回台时,部长宣言重申了各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提供进行管理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
服务贸易谈判涉及范围包括163个行业。欧盟要求发展中成员开放139个行业,而发展中成员只愿意开放93个行业。
在2005年12月举行的WTO香港部长级会议上,成员们一致同意将诸边方法作为对传统双边“要价一出价”谈判模式的补充。通过明确告知一方对其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一部门的最小市场准入要求,这些诸边要价旨在加速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步伐。
17个特定领域的要价包括:通信、金融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分销服务、快递服务,能源服务、环境服务、法律服务、建筑、建筑/工程服务、视听服务以及教育,其它的诸边要价包括运输服务、海运服务、农业服务以及后勤服务等。
一些收到要价的国家已经初步表明了其在多哈回合其它谈判结果落实的情形下他们可以做出的让步,这些国家已经初步表明了可能在哪儿,以及在什么地方留有变通余地。
根据香港会议达成的时间表,成员们将在lo月底提交他们的服务承诺减让表最终草案。而2006年6月底WTO成虽应该提交他们有关市场准入的第二次也是最终出价。
贸易与发展
贸易与发展议题包括:小经济体、贸易债务和金融、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S&D)。
多哈回合也被称为发展回合,寓意这一回合谈判要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切实的利益。在香港会议难以就关键议题实现突破的情况下,各成员就发展议题形成了共识。
香港会议部长宣言称,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同意,2008年前向所有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人。各成员还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提供市场准入,包括制定简化和透明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宣言》也指出,实施这一措施有困难的国家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的至少97%的产品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人。这意味着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可以不向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其敏感农产晶市场,如美国的纺织品和日本的大米。
中国在多哈回台谈判中的立场是:中国支持多哈回合达成一个平衡的协议,但所谓平衡不是发达国家各自在谈判中有得有失的自我平衡,必须是有助于发展成员的全面平衡。中国坚决反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分类。
规则谈判
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中的一个谈判领域,主要涉及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渔业补贴和区域贸易协定等现有协定条款的审查和修订。
对WTO已经运行的有关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谈判,是各种经济发展状态成员相互妥协的产物。启动规则议题的谈判,反映了各利益方在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趋势下寻求利益平衡的愿望。
按照原定的时间表,规则议题的谈判r2003年坎昆会议进行了评估,并将于2005年1月1日结束谈判,但最新的非正式预测是,将推迟至2006年底才能达成作为“一揽子承诺”中的组成协议。
在刚刚结束的多哈回合香港部长会议上,WTO总下事拉米提交的《多哈工作计划:部长宣言》中附件D有关规则谈判的表述比较原则,有关反倾销谈判的框架内容布:程序和实施措施的公正、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应特别“澄清和完善”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水平、范围和期限,包括税率计算,期中和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和反规避程序等。
中国是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支持进一步澄清和改进反倾销等规则方面的现有纪律。要有效防止滥用反倾销措施,加强透明度。反对某些发达国家新保护主义的倾向。
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解决成员在WTO协议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非司法性解决程序和准司法性解决程序的结合。该机制有其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各项建议和裁决能够顺利执行的规定。WTO逐步建立起一套统一适用、方式多元、滚动推进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
目前,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仍有许多需要澄清和改进的地方。作为多哈回合的议题之一,日前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八个方面:(1)专家组应为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机构;(2)上诉机构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3)是否需要公开听证会和书面陈述:(4)是否需要接受“法庭之友”的陈述:(5)货币补偿是否可行,(6)如何加强报复能力;(7)败诉方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8)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1条的适用顺序该如何确定。
知识产权
多哈回合中的知识产权议题包括:公众健康问题,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通知和注册的谈判;审查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及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寻求医药行业强制性执照问题的解决方案。
2005年12月,WTO就知识产权协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延长最不发达国家适用知识产权协定的过渡期,二是修改知识产权协定,允许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从其他国家进门仿制药品。这两项决定被认为是多哈回合的“早期收获”。
但有专家认为,对最小发达国家来说,这两个决定实际意义不大。第一个决定中含有“维持现状”义务,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维持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得随意降低。第二个决定是基于2003年WTO的一项临时决定,该决定迄今未被任何成员引用过,而引用该决定的条件非常苛刻。专家呼吁各成员在国内批准该决定前,应测试其在现实中的可操 作性。
目前,该议题的最新进展是,在香港会议《多哈工作计划部长宣言》中提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根据多哈《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第11段第l项及***事会2004年日月1日通过的决定第1段h项所做的工作,并指示该理事会继续审查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类型的的范围和模式,并向下届部长级会议提;¨建议。各方同意在此期间各成员将不根据TRIPS协定提出此类。
贸易便利化
按照WTO的表述,贸易便利化指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程序。贸易程序是指在提交、通报和处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流动所需的数据时所涉及的活动、惯例和手续。其通常涉及海关程序、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以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正式程序和手续。
WTO没有专门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协议和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只是分散在几个协定中,如《海关估价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及《实施动植物卫上检***措施的协定》中均涉及了贸易便利化问题。
2003年9月,在坎昆召开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新加坡议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由于分歧严重未能取得预期成果,但在“新加坡议题”上,贸易便利化成为唯一在各方取得一定共识的议题。2004年8月1日,在框架协议中,各方对“新加坡议题”采取了分割的办法,仅保留了与贸易联系最紧密的贸易便利化议题,明确决定正式启动对该议题的谈判,并就谈判模式达成了一致。
由于各成员方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各方在贸易便利化议题上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分歧体现在谈判的发起,形式以及是否达成约束性的多边规则等方面。总体来看,发达成员(美、欧、日、瑞、加等国)对该议题的谈判态度积极,表示支持谈判约束性规则。部分发展中成员态度较为谨慎,担心谈判会给他们带来新的负担,产生新的不平衡问题。发展中成员普遍强调他们对执行《贸易便利化协议》的潜在费用的关切,希望改善和简化海关程序。另一个重要问题必须在谈判中解决,即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协议的有效性。
(本文由本刊记者崔怡根据相关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