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其道德哲学的核心,康德主要从意志、责任,目的等概念引出绝对命令。康德重视的是道德原则, 剔除了一般的道德规则, 这导致了其伦理学的软弱无力。事实上, 道德的多样性和普适性的双重诉求证明了道德原则与规则并存的可能与必要, 也突显出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绝对命令的内在困境。
关键词: 绝对命令 意志 动机 目的
18 世纪下半叶, 已年逾花甲的"哥尼斯贝格哲人"-康德, 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性论伦理学。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 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 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 当然远在个人意***之上。"康德建立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自由", 在他看来, 道德领域与自然领域是不可化约的两个领域, 即人类的道德领域是与因果律起作用的自然领域在本性上完全不同的领域。康德说:我们全部的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域, 即自然概念的和自由概念的两个领域哲学现在顺应着这个分类而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部分。[1](P11)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道德领域又可称之为实践领域。自然领域受必然性规律的支配,"与此相反, 道德实践的诸指示建立自由概念上, 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1](P10),在这个领域中, 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伦理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 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决不是一回事情。为此,康德道德哲学的着力处就是如何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要使人成为一个道德人, 即人之为人, 其重要的就是尊重道德规律。康德众口传诵的名句:"两样东西, 我对它们越是坚持不断地思考, 越是有更新更大的诧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 这就是在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规律。"[2]而且在这两样东西中, 心中的道德规律对康德的作用更大, 因为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仅把我当作一个动物, 消灭了我的主体性, 而道德规律则向我昭示, 人的存在使命决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 它将伸向无限。那么, 什么又是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规律呢?康德认为道德规律决不是"不许说谎"这种具体的社会行为规范, 而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东西。康德把它叫做"绝对命令"。
一、"绝对命令"及其证明
康德首先从意志这一概念入手来展开他的讨论的。他认为意志不过是实践理性, 也就是具有按照对规律的意识、观念或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即按照原则行动的能力, 唯有理性的东西才具有这种功能, 才具有坚持原则的力量, 而且把规律付诸行动, 把行动从规律中引导出来,以此证明意志不过是实践理性。但是,理性是否能完全无遗地规定意志,如果是这样,有理性的东西被认作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同时也就是主观必然的,也就是该行为必定是善的。则意志若不能自在地与理性完全符合,那么那些被认为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就是主观偶然的。为解决后面一种情况,康德又进一步提出完全意志和不完全意志的概念。康德认为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也同样服从善的客观规律,在这里命令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切命令式均是用"应该"这个词来表示,它表示理性客观规律和意志的关系,就主观状况而言, 意志并不要由此而必然地被决定, 而是一种强制。故命令式不适用于完全善良的意志。康德认为:"命令式只是表达意志客观规律和这个或那个有理性东西的不完全意志, 例如人的意志之间关系的一般公式。"[3] (P31)
在康德看来, 一切命令式, 或者是假言的, 或者是定言的。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 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 即绝对命令, 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客观必然的, 和另外的目的无关。任何的实践规律没有不是把可能行为看作是善良的, 从而对一个可以被理性实践地决定的主体来说, 是必然的。 所有的命令式, 都是必然地按照某种善良意志规律来规定行为的公式, 那种只是作为达到另外目的的手段而成为善良的行为, 其命令必定是假言的。而如果行为本身就被认为是善良的, 且该行为必然地处于一个自身就合乎理性的意志之中,作为它的原则,其命令则必定为定言的。命令式会告诉我们,我们怎样的可能行为是善良的,且能提出与意志相关的实践规则,但问题关键的关键是: 意志并不会因为行为是善的就会直接去行动。康德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主体并不总是认得出行为的善良, 另一方面, 即便认得出, 但主观的准则可能也会跟实践的客观原则相抵触。" [3](P32)为此, 这时我们需要一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 而不须一个另外的通过某种作为而实现善的意***为条件, 即定言命令。康德认为只有这样的定言命令才可以叫做道德命令, 他又把它叫做"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绝对命令只有一条, 这就是: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P29)这个绝对命令的意思是说人们必定愿意自己的准则变成普遍规律。即你这样做一件事情, 不仅仅是你这样做, 还要求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 这样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这里的准则是指一个人认为有根据的, 而"普遍规律"则是说一切有理性者都认为它是有根据的。康德的这个绝对命令并没有对任何具体行为规定一个标准, 而只是有这样一个原则, 可以且应该把它适用到具体行为上去。
由"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善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一绝对命令出发, 康德又将其演绎出另外一条绝对命令, 即"你的行动, 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3](P41)对该条"绝对命令", 康德则是通过对我们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 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来阐明的。这个绝对命令说明, 人们必定愿意他们自己行为的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 因为一般来说, 这是对他们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
二、人是目的--绝对命令的根据论证
在道德命令的质料方面,康德认为道德行为不能来自冲动的主观目的,因为它们都是被一个有理性的东西随意选为行动结果的目的,都是相对的,它们只有和主体的某一特殊欲求相联系才获得价值,其本身并无价值。这种价值不能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也不能向每一意志提供普遍必然的原则,不能提供实践规律,这些相对目的仅仅是假言命令的根据。然而意志又不能没有目的,没有规定,如果这样,意志就成为全无规定、随心所欲的空茫。由于普遍必然的命令必须出于理性自身,必须是客观的,他的定在自在的就有绝对价值,它作为目的能自在地就是确定的、具有内容的规律的根据。康德认为,能够满足以上条件,唯一有资格作为定言式命令的根据,作为实践命令的根据的东西就是人。所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一条规律:"不论是谁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P30)他认为人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是道德行为的目的本身。
因此康德说:"人, 一般说来, 每个有理性的东西, 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 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 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 [1](P46)于是康德又得出了第三条实践命令: 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依然是通过对我们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 完全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 4 个例子来说明 [1](P47- 50)。一切实践立法都客观地以规则,以法规为根据,它的普遍形式,使它能够按照第一项原则成为规律,甚至可以说是自然规律;它主观地以目的为根据。按照第二项原则,一切目的的主体是人。从这里于是引申出实践意志的第三项原则,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前面所说的这些命令式,也就是行为像自然秩序和规律那样,或者有理性的东西以其自身的普遍的优先权把全部关切都从自己命令式的决断中排除,以免成为起动机;它们正是为此而成为定言的。
三、对"绝对命令"存在论的追问
康德的三条绝对命令的核心就是人们只有按照"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才符合道德要求。这一准则说明康德的绝对命令只能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提供某种检验的依据, 但其自身不能为人们提供任何行为准则, 故康德的绝对命令纯粹是形式的, 不包含任何内容。换言之, 康德绝对命令中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也就只有逻辑的意义。按康德的说法, 可加以普遍化是道德的标准, 那么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量人们的行为时则会出现康德意想不到的相反结果。
在对康德的可加以普遍化标准进行分析之前,这里我们先引入规则与原则的概念。道德正是通过其包含的原则和规则而成为行动的指南。规则支配的行为是简单的对或错的行为, 对遵守规则而言, 人是无自由裁量权的, 规则会告诉人们要做的一切, 如必须信守诺言, 不许撒谎等。而原则是为那些实践场合中存在大量需要人们予以理解的行为, 而不是仅仅用对与错就可以区分的行为而设定的, 即原则为充满理解的行为提供根据, 这样, 原则对行为设定的要求就与规则不同。遵守规则和依原则办事之间有一个重要区别: 依原则行事必然授予人们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原则虽然设定一项要求, 但并没有告诉他如何满足此项要求, 行为者必须自行决定。所以原则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是对的或错的, 又可以是好的或坏的。规则支配的行为所着眼的东西被限于各种情况的共性, 对任何情况来说, 要紧的是适用于那类情况的规则是什么, 而至于某一情况的细节、特征和特定环境等因素, 均可以忽略不计。而原则支配的行为所着眼的东西不仅仅被限于各种情况的共性,而且必须注意个别的情况。个别情况的细节、特征和特定环境等因素, 对于决定如何最好地满足应用于那一类情况的原则的要求, 具有显而易见乃至本质的重要性。故规则的要求是具体的, 因而可以用明确的命令和禁止加以系统地表述。原则的要求则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 因而需要依据具体场合予以理解和解释。在明了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之后, 让我们再次回到康德的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上来。假如可普遍化是道德的标准的话, 那么我们就需要对道德实践领域中诸如"无恶意的谎言"(如为拯救一个无辜的生命而向敌人撒谎)的不道德性做出解释, 面对这样的问题, 康德除了执着地坚持其可加以普遍化标准之外, 恐怕再也不能做任何其它的事了。因此, 应该肯定的是, 有可能存在这样一些场合, 这时, 人们有义务根据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行事--随之而来的是, 在这些场合, 可加以普遍化无法成为道德的标准。康德之所以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他太追求道德的至高性和纯洁性所致, 另一原因则可能在于他把指导人们的"行为准则"等同于"规则", 以及没有辨别规则和原则的不同。因此,他没有认识到一项原则可以证明违反一项规则为正当。康德的可加以普遍化标准的缺陷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具体情况和相关差别(要指出的是: 这些具体情况和相关差别正是康德建立其道德哲学所努力消解的东西, 正是他所作的这些努力, 恰恰造成了其道德哲学内在的先天的缺陷), 而只注重道德行为逻辑的、形式的特征。康德不知道, 使人们的行为具有道德性的东西不是可加以普遍化这种逻辑特征, 而是它们为人们的社会实际生活所必需。检验人们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最终不能只停留在原则或规则这个层次, 而应落在生活实践上。尽管原则与规则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但原则与规则本身是无法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的。因此, 道德是属人的, 而人又必须构成社会, 故而道德又属社会实践的。
在这里笔者只是想指出关于"绝对命令"的纯粹动机理论本身是不够合理的,因为动机是行为者意志、爱好、兴趣、情感、信念和理想的综合体,但是康德却将那些由于对后果的期望所产生的爱好、兴趣等动机完全排除在责任之外,只剩下意志和信念等因素, 而这些纯粹的动机显然并没有解决道德行为的动力问题。康德在经验和理性之间制造了一条巨大的鸿沟,并以理性来规范经验,用经验来证明理性,试***跨越这条鸿沟,然而这是很困难的,他并没有成功。这不仅仅是康德要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想建立纯粹动机的思想家不得不首先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册)[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4.
[2]康德.康德全集[M].第5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161.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上午印书馆出版,2010.
[5]韩水发.批判的形而上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杨冬雷 浙江财经大学2011级伦理学,公共伦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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