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多数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总是服从于税务处理。如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在会计处理上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实际应用中,只要税法上确认了收入,即使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同样要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账务处理。本文就商品销售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般情况下,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使商品已经售出也不能确认收入,只将发出的商品按其成本由“库存商品”账户转入“发出商品”账户。下面以实例加以说明: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2 000件健身器材,单价为1 000元,单位成本为7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0 000元。甲公司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08年2月1日之前付款,若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有权要求退货。健身器材已经发出。甲公司无法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比例。
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同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从会计的角度分析,由于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且甲公司又不能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比例,因此在销售商品时还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乙公司,所以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甲公司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0月1日
借:发出商品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400 000
借:应收账款3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2) 2008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2 340 000
贷:预收账款 2 000 000
应收账款 340 000
(3)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2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 400 000
贷:发出商品 1 400 000
(4)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500件退货
借:预收账款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银行存款 58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50 000
贷:发出商品 1 050 000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会计上没有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由于税法上确认了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上仍然确认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样做,虽然有利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的职责,但却没有真正做到会计与税法的有效分离。
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会计调整作出了说明,并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有效分离。但对会计上和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却未做说明。针对这个问题,不妨借鉴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法的处理方法,通过设置账户反映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进行解决。新会计准则中,一般的暂时性差异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进行核算,它们的共同点是影响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净利润。增值税不同于其他税,它不会影响当期损益,因此不能简单的套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差异,可单独设置“递延税款”账户。
按照旧的会计制度规定,“递延税款”账户是用来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这个账户是专为调整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而设置的,新准则实施后,这个账户已经不再使用了,但可以用它核算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在确认涉税业务方面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税额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下面通过设置“递延税款”账户对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2007年10月1日
借:发出商品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400 000
借:递延税款3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因为,发出商品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实现,就不应该形成向购货方收取增值税的应收款项,借记“递延税款”账户340 000表示会计上对税法上确认应交增值税的调减。
(2)2008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预收账款2 340 000
(3)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递延税款 3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 400 000
贷:发出商品 1 400 000
在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时,会计上确认了收入的实现,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贷记“递延税款”账户340 000表示会计上确认应交增值税。
(4)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500件退货
借:预收账款2 3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递延税款340 000
银行存款585 000
由于退货期满时退回了500件商品,所以只能确认1 500件商品的收入1 500 000(1500×1 000)元,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为255 000(2 000 000×17%-500 000×17%)元。退回500件商品的退货款为585 000[(500×1 000×(1+17%)]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50 000
贷:发出商品 1 050 000
从税法角度看,“递延税款”账户不会影响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而从会计角度看,“递延税款” 账户又可以调整当期应交增值税的金额,真正从会计角度反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所以,“递延税款”账户的应用能有效的填补会计准则中因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不同产生差异的会计处理的空白。同样,对于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也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可以通过“递延税款”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为了区别不同的税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递延税款”账户下可设置 “递延增值税税款”、 “递延消费税税款”、 “递延营业税税款”等明细账。
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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