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证明范文

休学证明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予录取。学校录取新生,不论正式生还是择校生,均应按照录取条件一次录满,张榜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开学15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九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的规定为学生统一编排学号(高中毕业会考号),按照市会考办的规定制作“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分科成绩及总分等。按照分数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原始分数,按照等级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等级。

第十条新学期开学30日内,各学校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报县(区)会考办。县(区)会考办汇总、审核后,加盖县(区)会考办公章,于9月底前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审定后,高一新生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毕业会考考籍。学生学籍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后,不得在别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学校登记注册学籍。严禁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所高中学校两个年级同时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市直学校加盖市学籍管理专用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县(区)会考办(市直学校到市会考办)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县(区)会考办和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三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四条高中招生录取完成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学校应在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补录手续。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第三章转学

第十六条除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随父母就读的学生可以转学外,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家长工作调动需出具调动函复印件,住址迁移需提供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无特殊情况,高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同一县(区)内一般不允许转学。每年12月底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市内县(区)之间转学,学生到转出学校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和转出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从市往省内其他市(州)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在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九条从市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全省统一的、加盖“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不再到省会考办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从省内其它市(州)往市转学的,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或兰州一中转入市的学生须经省会考办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外省学生无特殊原因转市就读的,一般不予接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特殊原因需转入市就读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盟、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在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市转入市的,由转出学校直接办理转出手续,不再到市教委办理。从***生产建设兵团转入市的,须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市内转学和向市外、省外转学的由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从省内其他市州转入市的学生成绩证明由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提供。从西北师大附中和兰州一中转入市学生的成绩证明由省会考办提供。从外省转入市的学生会考成绩按以下规定认定:市、省会考成绩证明分别由市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出具;湖南、云南、黑龙江、浙江、福建、陕西、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江西、海南、广西、山东、***、宁夏、贵州、重庆、青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山西、广东、内蒙、安徽、湖北、四川由市(州、盟、地)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生产建设兵团由建设兵团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从转入的无需成绩证明,在我省已结束的会考成绩按C等计,未考科目需参加全省会考。

外市、外省转入市,未提供或无法提供会考成绩的,可通过参加全省会考补考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它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无特殊情况,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转学。办理转学手续,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15日之内办结。寒、暑假期间尚未办结的,最迟应在开学后15日之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当理由和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如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造成学生学籍丢失,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若因转出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在特殊情况下,学籍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当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有关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转学手续一经办理,原学籍随即注销,不再恢复。

第四章借读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办理借读手续,申请学籍管理机构保留其学籍。借读地学校应出具同意借读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借读。学生到市内别的县(区)就读,应办理转学,不办理借读。

第二十九条外市、外省户籍学生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原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校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会考办提交相关材料和借读学生的信息,由市会考办为借读学生编排借读号(会考号)。取得借读号(会考号)后,即可在市参加高中毕业会考。借读手续送借读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三十条籍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学生到原学校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持《审批表》和借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借读证明,在15日内到市会考办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读地***门不受理借读学生的毕业、结业事项。学生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学生借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转回原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市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的,应在毕业学期的3月底前,即毕业生资格审核之前将会考成绩转回。转来的会考成绩,先送市会考办认定,再送原学籍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允许学生留级。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号。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到每年12月底后,普通高考报名开始前,停止受理高三年级学生休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证明该生确实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无法继续坚持学习。以头痛、神经衰弱、记忆力下降等为理由申请休学的,不予受理。学生如遇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或原就读学校停办等非常情况,致使学生无法继续坚持学习,可办理因事休学。办理因事休学,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和市、县(区)会考办对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不予办理。禁止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复读。

学生如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先在学校申领《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学生在《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上填写休学理由,家长在《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上填写“自愿休学一年,保证不提前复学”的承诺并签字;再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最后报市会考办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15日之内办结。学生的休学申请经市会考办批准,休学时间可从学校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休学期满,学生持休学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复学。程序是: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市会考办审批,重新编排学号。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和病历复印件。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原休学年级插班就读。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延期休学一年,按照首次休学同样的程序办理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次。

学生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不得参加高中毕业会考。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不申请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流失

第三十九条学生既不能坚持上学,又不适合休学的,可申请自愿退学。申请自愿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即可。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学:

1、新学期开学15天后,不到学校报到,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寒暑假除外)不申请复学的;

3、学生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就读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退学:

1、患严重传染病、连续休学超过2次未治愈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0节(按每天6节课计算)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流失处理:

1、连续2次不参加毕业会考(正考)的;

2、在外市或外省借读,不办理借读手续,也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毕业会考(正考)达到2次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第四十四条学生自愿退学、自动退学、责令退学、除名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生自愿退学、自动退学、责令退学、除名、流失后,不得复学。

每年9月底前,各县(区)会考办汇总各学校上一年度流失、退学、除名学生名单,在办理新生注册手续时一并报市会考办注销学籍。

第七章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学生学籍资料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学生户口簿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最迟应在高三年级12月底前办理。高考报名开始后不再受理学生更改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学生变更学籍信息,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原件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县(区)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到市会考办办理。更改姓名的证明材料还需有曾用名信息。

第八章毕业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按时报名参加毕业会考。每次会考结束,各县(区)会考办应在2日之内将本县(区)试卷送到市会考办指定的阅卷单位,阅卷单位一般应在2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市会考办应及时上报、下发会考成绩。学生会考成绩不合格,应按时报名参加补考。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会考成绩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在会考成绩下发后15日之内,由学校汇总后派人到市会考办查询。学校对会考成绩有异议,可出具查询函,在会考成绩下发后15日之内派人到市会考办查询。

第四十九条毕业资格审核每年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每次审核时,学生毕业会考成绩以市会考办通知的会考成绩为依据,考查科目以学校的考查结果作为依据,学生思想***治品德表现以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毕、结业资格以省会考办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治品德考核合格、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各科成绩合格(等级为C等以上或补考为P等)、考查科目各科成绩合格,经学校报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简称“毕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有一门(含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经学校报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发给《省普通高级中学结业证书》(简称“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结业后,保留一年学籍,在此期间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合格后,经学校报县(区)、市会考办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结业一年后,学籍注销,学生可以社会类考生报名参加高中会考补考,经补考全部成绩合格后,经县(区)会考办报市会考办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发给《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会考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历证明,也是高校招生、报考研究生、参***、招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重要参考条件。《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审核、编号,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终审确认的信息打印,经市会考办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证书打印应规范、统一,不得涂改,用印必须清晰。入校时间统一打印为八月,毕业时间统一打印为六月。发证日期根据办理证书的批次打印,参与上半年审核的证书统一打印为“六月十日”,参与下半年审核的证书统一打印为“八月十日”。

各县(区)会考办须在证书发放一个月之内统一到市会考办验印。

如发生证书打印、验印错误或证书破损,应在发证当年11月底前将需要换发的证书送市会考办,由市会考办于12月底前向省会考办申请换发,逾期不再换发。

第五十三条经省会考办审查后的高中毕业生、结业生花名册是高中学校的重要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经省会考办审核合格的毕业、结业学生名单学校应进行公示。证书验印后,学校应及时发放给学生。领取证书,须经学生本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丢失后不予补发。毕业证书丢失,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区)、市会考办核实、同意后,到省会考办办理《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明书》(简称“毕业证明书”)。

休学证明范文第2篇

为切实加强初中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内涵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入学

1、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校对学区内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无条件全部接收。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最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2、对已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如实申报学籍,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将已在初中就读的学生申报重复学籍。

3、申报学籍材料应包括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入学通知书、初中入学登记表、中学生学籍表、新生名册、学籍表、*初中学生证(考试证)。

4、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二、转学、休学、复学、借读

1、转学(转入)、复学、借读必须相应年级的初中班级有空额。

2、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3、对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比例不得超过本届初中新生人数的1%,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同一年级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不得转入他校。

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4、从严控制借读,同城不得借读。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中考报名从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5、学生学籍变动,学校要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并填写《安徽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学籍变动审批表》(均一式二份,附后),同时上报电子文档一份。

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要带齐以下材料:

转学:已办理好的转学联系函、接收和转出学校转学证明。

休学: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县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休学证明。

复学:县教育局批准的休学证明。

借读:借读学校同意该生借读的复函、借读证明。

更名: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办理学籍变动审批时间:转学、借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休学在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

7、学籍变动材料由学校保管,并及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做到整理规范。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初中入学登记表,初中学生学籍表,中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表,*初中学生证(考试证)。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①学区内12—14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②新生学籍注册表;③在校生分班名册;④安徽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存根;⑤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⑥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2、及时填写、上报学生档案及电子学籍信息,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学籍信息。

四、责任追究

凡弄虚作假,为学生办理重复学籍、乱开休学转学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私自更改学籍信息等,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学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流动管理,严格控制学生流失,努力提高学籍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休学证明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含***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市教育行***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转出:户口迁出本市或迁至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部门审批。

第九条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至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市就读但户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经获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可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由区、市、县以上教育行***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中考档案(须有区、市、县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会考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

外省市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市省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重点(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可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转往外省市就读又转回本市就读时须转入原转出学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市内四区各学校之间、区市县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十二条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籍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就读,按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除转回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外,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正在接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四章非本市户口学生的就读

第十四条户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学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所就读学校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取得市内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到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取得其他区市县普通高中学籍的不得到本区市县内其他学校和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易校就读的,须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易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市教育行***部门批准。易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就读期满后由就读学校提供有关学习成绩档案,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诊断书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医院的病志、检验单、就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继续休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学生连续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前参加会考的成绩仍然有效,不重复参加会考。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愈证明、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和学校开具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级按排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十九条高中学生要求退学,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市教育行***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发给任何证书:

1、经学校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无效,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复学,经学校与其父母联系仍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3、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手续的;

4、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国学习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等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升级。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区、市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学校或教育行***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部门可给予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学校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或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报市教育行***部门备案、注销学籍。所有处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在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九章毕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省市合格毕业的要求,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习期未满经申请退学离校或成绩未达到合格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肄业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级教育行***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每年九月底前,学校要将上一学年度所有毕业、肄业的学生姓名登记造册,并上报主管教育行***部门备案。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必须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一律实行大连市普通高中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指派专人保管学生学籍资料。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休学证明范文第4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府所属各级教育行***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部门。

第五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休学证明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构建和谐校园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了微机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日趋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学校在学籍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学生随意转学、无手续就学,普通高中学校随意劝退、开除学生等现象。这些问题应引起各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的人本化管理,是新形势下依法行***、依法办学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及我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上来。

二、严格纪律,切实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招生与入学。

1、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府的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学校按照市区招生***策,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3、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人民***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市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招生***策,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

4、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中心校按照当地人民***府的要求,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各初中学校在每年7月底前,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各小学联系,根据住房分布情况和各小学提供的小学生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6、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服务范围内的经市直学校报教育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府(市直学校报请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7、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各中小学不得招收符合其他学校招收条件的学生入学。

8、各单位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9、外国学生及台胞子女来我市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策。

(二)学籍注册。

1、中小学新生入学后,按省学籍管理系统,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电子和纸质档案。小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小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初中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省初中学生登记表》、《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普通高中学生简明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学籍管理员要将中小学学籍卡片按规定时间带到市教育局验印,同时报送《中小学生简明登记表》。

2、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3、各学校要严把建档关,不得为新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

4、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更改学籍档案。

5、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转学与借读。

1、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2、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借读)。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借读)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借读)。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乡镇范围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

4、义务教育学校办理县(市)内学生转学,应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必须由原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信,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到新学校就读。转学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素质评价手册等。不符合转学、借读条件的,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开出转学(借读)证明,各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因户口迁移、学生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我市学生需向市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或外出务工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转学联系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按省市有关要求缴纳借读费。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市建立学籍并受完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在我市建立学籍并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原籍属我市的外出务工就业子女返回就学时,学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县(市)教育局同意、市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县级***门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须经接收学校及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县、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教育局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员章,否则无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7、对现役***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8、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中小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复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对于中小学生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中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复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2、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4、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局备案。

5、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注销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完成小学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直接升入其服务范围的初中学校就读。

2、凡完成规定年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3、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4、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经上级审核,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5、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6、毕业证已经发出,出现丢失、损坏现象的,不进行补发,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七)学生处分。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实施,并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3、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4、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1、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学校代码的,需报县、市、省***门备案。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3、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后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校长要认真分析自查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的学籍管理及固生控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评估成绩纳入对学校的业绩考核及校长职级制管理。

3、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4、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具体操作的学籍管理责任制,将学籍管理作为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常规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做好学籍管理员的选用、培训、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治素质好,有高度责任心,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努力学习微机操作技术。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的设施配备。各学校要从讲***治、讲原则、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局将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学校要在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学籍管理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工作,把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休学证明范文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部门或乡镇教育行***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经区县教育行***部门批准,市教育行***部门审核同意备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十年一贯制学校和高中学分制试点学校,继续按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试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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