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当量值”和“等价值”对能耗计算各有利弊,取值不同对节能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当量值;等价值;能耗计算;节能工作
Abstract:" Equivalent" and" value" on the calcul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in each ha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 different value of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has a great influence.
Key words: equivalent value; value; energy consumption; energy saving
中***分类号:TE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基本概念
地球上的能源品种很多,其形态(固态、液态、气态三态)和计量单位(t、m3)也不相同,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无法直接相加。为了能够对不同种类的能源进行对比、汇总、分析,需要规定一个标准值作为各种能源的度量标准。我国规定,低位发热量等于29.27 MJ(或7000 kcal)的固体燃料,称1 kgce(千克标煤)。能量的当量值又称理论热值(或实际发热值),是指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按热量的多少折算成标准煤。当量热值的计算原则上要进行实测,按国家标准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测算的。
能量的等价值,是指为了得到一个单位的二次能源(或载热工质)实际要消耗的一次能源的热量,即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能源与相应投入的能源的当量。能源等价热值 = 二次能源具有的能源/转换效率(%)。此规定主要体现在电力产品的消费量的折算计算上。
当量值与等价值又牵出另一个概念:折标系数。能源折标系数也有当量系数与等价系数之分,当量系数是按照燃料的当量热值(理论发热量)与标准煤发热量之比;等价系数是指二次能源的等价热值与标准热值之比。
二、 “当量值”与“等价值”的计算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公报,《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工业企业应该按当量值计算增加值能耗,省区市计算GDP能耗采用等价值。实际中,为了便于和历史资料对比,同时与世界接轨, 我国统计制度明确规定,计算国家、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时,电力采用等价值(即每万千瓦时电折3.3吨标煤)[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是采用当量值口径核算(即每万千瓦时电折1.229吨标煤)。两者间由于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不同,由此计算出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也不同,有时差别会很大,不能直接对比。
例如,十一五期间广州市单位GDP能耗从2005年的0 .78吨标煤/万元降到了2010年的0.62吨/万吨标煤,下降了20.3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从2005年的每万元1 .31吨标煤,下降到2010年的每万元0.78吨标煤,下降了40% [2] 。两组下降的数据是不能简单的相比的,必须调整口径进行加工计算才能比较。
根据国家节能中心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1年本),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业增加值能耗,采用的能源消费量为等价值。因为核算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目的,是为了分析项目对所在地节能目标的影响。所以应考虑与当地GDP能耗的统计口径相对应。目前统计部门在统计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万元单位GDP能耗等数据时均采用等价值。因此在该工作文件中,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值能等数据采用等价值计算。这算是一个特例。
三、“当量值”与“等价值”的计算差别
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合计(折标准量)- 回收利用合计(折标准量)。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合计(折标准量)-能源
加工转换产出合计(折标准量)-回收利用合计(折标准量)。
在计算能源消费量时,电力这一能源品种所使用的折标准煤系数的不同,结果也不同。例如某企业的“当量值”能源消费量用电力折标准煤系数1.229计算; “等价值”能源消费量用电力折标准煤系数3.3[1]计算。结果随电力折标系数的增大,除发电企业外,其他企业(耗用包括电在内的一次、二次能源的企业)的综合能耗“等价值”都会比“当量值”大,如果该企业以用电为主的话,两者相差近三倍。例如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年耗电七千万千瓦时,该企业“等价值”能耗比“当量值”能耗多近一万五千吨标煤。
对于有电力产出量的发电企业,投入以煤炭为主,厂用电量占自身工业消费比重较小,在计算两种能耗时,被减项“加工转换产出”相差近三倍,直接导致电力企业的能耗“等价值”比“当量值”小很多。例如,汕特万丰热有限公司2011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14.3万吨标煤,而“等价值”能耗为1.2万吨标煤,电力企业的“当量值”与“等价值”能耗差距甚远。
四、建议
2005年以前,我国企业的能耗统计的电力折标一直使用等价值折标,《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1990)规定:“任一规定的体系实际消耗的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的能源等价值折算为一次能源”。而《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3]规定,从2006年企业能源统计中“电力”消费的折标煤系数取消原用的等价系数4.04,而统一采用当量系数1.229。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又提出电力折标既可用等价值,也可用当量值折标。在企业实操中,电力折标统计经常出现混乱,给节能管理工作徒增不少困难。
当量值反映电力企业的加工转换效率,因此世界各国都采用当量热值编制能源平衡表。但对消费者(企业)来说,由于电的当量热值折算量很低,导致用电力来代替其他的能源消费,加深电力供应的紧张程度。再说电力属优质能源,是使用面最广的一种二次能源,如果将电的热能来代替其它能源的热能,则是莫大的浪费。综上所述,当量值和等价值各有利弊,各有特点,因此各有不同的应用范畴。建议在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统计加工转换平衡时,遵循国际惯例按当量值统计;在统计企业综合能耗、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改节能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企业节能目标等方面,都应采用电力等价值折标,以利于加强对电力的节能管理,顺利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参考文献:
[1]2011年我国平均供电标准煤耗330克/千瓦时,中电联《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1》
[2]2011/1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3] 国家统计局[2005]8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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