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闻的客观性,到现在为止,学界内部仍然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所谓客观性,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以客观叙述的写作方式来传播信息的特性。一般以第三人称报道,引述当事人的话,强调可以验证的事实,同时不采取立场,至少表述新闻故事的两面,平衡处理信息。具有这种特性的报道以反映事物本来面目为根本,不夹杂个人的想法、观点和意见,因而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客观性要求报道者在处理新闻事件时“只报道事实,不报道意见”,在新闻传播中只做客观“展示”,而不是主观“讲述”,力求准确可靠;否则,会极大地破坏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李良荣在《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一书中指出,客观报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注重事实;二是事实和观点分开;三是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这些特征可以作为我们识别客观报道的参考标准。
对于客观性在新闻报道中的体现,我们可以在客观报道的方法上进行一下分析。
客观报道的方法是指在具体的新闻报道中,传播者为达到报道的客观性所运用的一系列报道手法。但在具体的报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新闻作品中,事实与意见分离。早在1855年,第一个提出“***新闻学”概念的美国人塞缪尔・鲍尔斯,就认为应该在事实与意见之间划清界限。新闻应该告诉读者最原始的材料,然后让读者自行判断,这正是“客观报道”的中心要求。
报道呈现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新闻界一向要求报道者对新闻事实进行查证。但真正去查证文中的新闻事实是不是真实的,对于要求进行及时迅速报道事实的记者来说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但报道又必须对受众负责,在这种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报道者较为安全的办法就是呈现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如果报道没有做到这一点,受众就可能怀疑报道的客观性而报道对象则会对报道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把消息来源交代清楚。客观报道一定要注意报道者不必自己出面说话,最好是以第三者的立场说话。因此交代清楚新闻来源就显得非常重要。把别人的谈话和结论作为报道者自己的介绍和评价,客观性就大打折扣。 交代消息来源,一是为了使受众能对报道的可信性作出自己的判断,二是为了在报道受到质疑时保护媒体的声誉。
使用直接引语。一般认为报道者直接引述别人所说的话,是一种提出证据的方式,在直接引述别人的意见后,记者便能在报道中保持客观,让事实自我表明。即使是对事实的解释与分析也要尽量借他人之口来实现。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新闻报道与写作》教材中写道:“报道新闻应该进行‘展示’而非‘陈述’的定律就是:必须把直接引语写入新闻的重要部分。记者在采访时都会留意闪闪发光的言辞、犀利透彻的评说以及新闻人物对新闻事件的简要概括。直接引语能使新闻事件更具戏剧化色彩,能使读者直接聆听新闻人物‘说话’。此外,它还是帮助记者做到真实报道的手段,能使读者直接感受到新闻事件是否真实。总之,如果新闻中使用了直接引语,读者就可以这样推断:既然新闻事件的参与者在直接说话,那么这件事必定真实无疑。”
目前不少人认为客观报道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职业理想,因为客观性是既难以衡量又难以达到的。可是,如果新闻报道没有客观性的要求和约束,那情况就会更糟糕。
一、从社会体系看,对新闻界社会存在多方面的控制。
新闻常常会受到社会多方面力量的控制,比如***府、金融界、公共舆论等。即使是西方国家,在战争期间“客观性”也很难实现。比如,在海湾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中,美国传媒的报道就明显失之偏颇。
二、从人类认知能力来看,体现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受到影响。
许多人相信,新闻报道者必然会在其报道中,带入他的感情和意见。何况新闻记者面对的是越来越复杂的世界,他们只能看到较小的一部分事实。
这一方面李普曼讲得更清楚,他认为,没有偏见、具有全然中立视野的人,在任何文明中都是如此不可想象……李普曼还指出,即使是目击者也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再现事件的全貌。因为经验似乎表明,他本人会对事后减弱的现场印象做些添枝加叶的处理,实际上,更常见的并不是他凭想象去描绘一个事件,而是对它进行改编。似乎没有什么事件仅仅是被有意传播。绝大多数事实似乎都在某种程度上经过了有意加工。一篇报道乃是当事人和知情者的共同产物,其中那个旁观者的角色总是带有选择性的倾向。通常还会带有创造性。我们对事实的认识取决于我们所处的地位和我们的观察习惯。
三、从新闻媒体组织的权力结构和文化角度来看,报道的客观性受到阻碍。
台湾学者彭家发认为,客观性原则虽然要求报道必须针对事实且坚守中立,新闻机构却和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一样,有其组织内的权力结构与文化。身处其中的新闻工作人员,很难为了坚持专业理念而完全置身事外。
确实,客观报道原则和客观报道方法并不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和广泛的适应性,但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舍此别无良法,这是由新闻传媒的一些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法国著名新闻学家贝尔纳・瓦耶纳指出:“客观性是有局限的,但是不能降低要求。同科学家的客观性一样,新闻工作者的客观性也完全是可能的,因为二者性质相同,尽管后者不如前者那样伟大,也不如前者那么精确。”
总之,对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所谓的客观报道,是以一种公正、超然及不含成见的态度来报道新闻。换言之,“新闻是单纯的记事,意见必须与新闻明确地分开”。美国报纸主编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法则》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它的第五条写道:“不偏――健全的工作可以使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清楚地区分开来。新闻报道不应该参加意见或任何偏见。”新闻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揭示,“客观”已经成为新闻从业人员信仰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不仅是他们从事新闻工作的指导哲学,而且已成为他们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编辑作为信息传播中的把关者,当然要维护各国新闻工作者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重要报道原则之一――“客观公正”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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