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书篇1
摘要:高校会计委派制对于高校的科学快速发展具有巨大意义,对于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这也就需要会计人员与高校同时采取有效手法进行加强与完善。本文在这种背景下,首先分析了高校委派制会计***性实现的威胁,进而探讨了强化高校委派制会计工作的实践对策。
关键词:高校;会计委派制;实践;加强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更多地参与社会分工和竞争,融入经济大潮中求生存和谋发展,是其需要面对和重视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就是国家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的现象,为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着手,以改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的外部环境,使之不依附本单位,***行使国家***策赋予的职权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新型财务监督体制。高校会计委派制是高校在面对同样的局面,借鉴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试行的成功经验,结合高校自身特点,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一、高校委派制会计***性实现的威胁
凡讨论到委派制会计,就必须提到***性的问题。***性有三个词汇会不断的出现,即:Independence(***)、Integrity(正直)及Objectivity(客观)。委派制会计在执行业务时必须抱持极高的道德准则,他(她)必须自主、诚实、不受他人控制及不被情感或个人的偏见所扭曲。委派制会计不仅要维持实质上的***,更要保持形式上的***。实质上的***性多靠委派制会计专业养成时的培训,而形式上的***性则须靠准则制定单位与主管监理机构共同努力,制定合理明确的规章,创造一个会计从业人员乐于遵守的环境。有关如何确保***性,由于各个高校环境不同,为了让***性规范可以适用在每一地区高校,目前多采用“威胁与防护措施”的概念来阐明***性的观念,以及委派制会计如何辨识对***性的种种威胁,从而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威胁(principle based)。
威胁委派制会计的***性包括五大方面:一是自我利益威胁,是指委派制会计人员与高校会计人员之间若存有财务利益或因其他利害关系,彼此之间可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产生自我利益的威胁;二是我复核威胁,是指委派制会计执行监督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或所作的判断成为执行财务信息的查核或核阅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或者委派制会计曾担任高校的相关部门领导时,自我复核的威胁即可能构成;三是支持性威胁,若委派制会计成为高校立场或意见的辩护者,其客观性将受到质疑;四是人情威胁,若委派制会计与高校的领导或教职工,存有密切关系,可能因过度关注或同情高校的利益,而无法保持客观性;五是恐吓威胁,委派制会计可能受到高校相关部门的恐吓,以致无法保持客观性以及专业上的怀疑。
针对上述五大威胁,委派制会计必须随时警觉。当知悉有威胁且其对***性影响为重大时,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以消除该项影响或将影响降至可接受的程度。如果无法有效消除对***性的影响至可接受程度,委派制会计应拒绝执行客户的会计案件,以维护***性。
二、强化高校委派制会计工作的实践对策
(一)委派制会计自身工作的强化
第一,高校所提供的任何服务都需经事前核准。所有委派制会计提供给高校的会计服务,都必须事先取得高校主管部门的许可。另外,委派制会计应注意自身的轮调。委派制会计对同一高校提供会计服务不得连续超过五年以上。合约期满五年时,必须停止签约。满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再对该高校提供会计服务。
第二,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委派制会计为高校提供会计服务时,应通知高校自身会计下列事项:所有采用的重要会计***策与惯例;所有已与高校管理阶层讨论的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内,所允许的不同会计处理、使用替代性揭露与会计处理的细节,以及自己所较为倾向采用的方式;其他委派制会计与高校管理阶层的重大书面文件。
(二)高校方面的促进措施
第一,落实委派制会计***性检查程序。落实委派制会计维持***性方面主要通过填写声明书、培训、申报投资组合以及监督四个层面来执行。一是声明书方面有两个:新进委派制会计加入高校时必须填写***性声明书,作为违反***性惩戒的依据;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填写“***暨风险管理***策遵循声明书”,以确认其了解并愿意遵循***性***策。二是培训方面主要有三个:新进委派制会计的***性***策说明操作与相关程序的遵守;年度***性***策的提醒;***性新规定或电脑系统修改时的说明。三是监督方面。委派制会计的***性必须对上述所有事项进行检查,尤其是高校的投资方面,***性监督部门要经常要求委派制会计提供相关人员关系的各项财务资料以供检查。
第二,委派制会计财务利益的***性。委派制会计、专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亲属不得与高校有财务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在直接或间接财务利益方面,委派制会计与其近亲不能与高校有财务关系。而在担任的职务方面,若委派制会计的配偶在高校处担任相关职务,则委派制会计主管部门须放弃更换委派人员。委派制会计主管机构应促使所有会计人员每年都填报一份“***性暨风险管理***策遵循声明书”,来声明其已阅读、了解并完全遵循委派制会计***性***策。
第三,***性规范的作业及监督。为了落实全球的***性***策,委派制会计主管机构每年应派人员抽查各高校的委派制会计是否遵守本***策,会计人员是否熟悉***性***策,并据实填报财务信息。一经发觉有违反之处,应当进行严格惩罚。
参考文献:
[1]夏友芝.高校会计委派制浅论[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12).
[2]胡萍.试论会计委派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2).
委派书篇2
摘要:事业单位委派制会计制度是确保事业单位财务透明,会计工作科学合法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委派制会计工作水平。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探讨了事业单位委派制会计面临的困境,进而从多个方面着手,给出了落实事业单位委派制会计工作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委派制会计;工作制度;落实
中***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是***府部门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府监督行***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制度,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务会计工作的致命伤,会计委派制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统管统派,由***府部门对下属单位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任免和管理,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府部门负责,使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真实地反映经费核算,代表国家利益,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地反映和监督,有效地杜绝***府腐败、浪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当前事业单位的委派制会计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亟需采用有效的方法来对这一工作水平进行提升。
一、事业单位委派制会计面临的困境
谈到到委派制会计,就必须提到***性的问题。***性有三个词汇会不断的出现,即:Independence(***)、Integrity(正直)及Objectivity(客观)。委派制会计在执行业务时必须抱持极高的道德准则,他(她)必须自主、诚实、不受他人控制及不被情感或个人的偏见所扭曲。委派制会计不仅要维持实质上的***,更要保持形式上的***。实质上的***性多靠委派制会计专业养成时的培训,而形式上的***性则须靠准则制定单位与主管监理机构共同努力,制定合理明确的规章,创造一个会计从业人员乐于遵守的环境。
威胁委派制会计的***性包括五大方面:一是自我利益威胁,是指委派制会计人员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之间若存有财务利益或因其他利害关系,彼此之间可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产生自我利益的威胁;二是我复核威胁,是指委派制会计执行监督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或所作的判断成为执行财务信息的查核或核阅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或者委派制会计曾担任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领导时,自我复核的威胁即可能构成;三是支持性威胁,若委派制会计成为事业单位立场或意见的辩护者,其客观性将受到质疑;四是人情威胁,若委派制会计与事业单位的领导或教职工,存有密切关系,可能因过度关注或同情事业单位的利益,而无法保持客观性;五是恐吓威胁,委派制会计可能受到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的恐吓,以致无法保持客观性以及专业上的怀疑[1]。
针对上述五大威胁,委派制会计必须随时警觉。当知悉有威胁且其对***性影响为重大时,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以消除该项影响或将影响降至可接受的程度。如果无法有效消除对***性的影响至可接受程度,委派制会计应拒绝执行客户的会计案件,以维护***性。
二、落实事业单位委派制会计工作制度的对策
第一,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策。要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全面规范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在规定***府***门可以统管统派会计工作外,应突出享有对会计人员行使人事调聘委派权等,以便***门有权主管行***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规定各单位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主权中,还应突出必须尊重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会计人员的意见;应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统派的关系;而相反,***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第二,落实委派制会计***性检查程序。落实委派制会计维持***性方面主要通过填写声明书、培训、申报投资组合以及监督四个层面来执行。一是声明书方面有两个:新进委派制会计加入事业单位时必须填写***性声明书,作为违反***性惩戒的依据;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填写“***暨风险管理***策遵循声明书”,以确认其了解并愿意遵循***性***策。二是培训方面主要有三个:新进委派制会计的***性***策说明操作与相关程序的遵守;年度***性***策的提醒;***性新规定或电脑系统修改时的说明。
第三,委派制会计自身工作的强化。一是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任何服务都需经事前核准。所有委派制会计提供给事业单位的会计服务,都必须事先取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许可。二是加强与事业单位的沟通。委派制会计为事业单位提供会计服务时,应通知事业单位自身会计下列事项:所有采用的重要会计***策与惯例;所有已与事业单位管理阶层讨论的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内,所允许的不同会计处理、使用替代性揭露与会计处理的细节,以及自己所较为倾向采用的方式;其他委派制会计与事业单位管理阶层的重大书面文件。
第四,委派制会计财务利益的***性。委派制会计、专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亲属不得与事业单位有财务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在直接或间接财务利益方面,委派制会计与其近亲不能与事业单位有财务关系[2]。而在担任的职务方面,若委派制会计的配偶在事业单位处担任相关职务,则委派制会计主管部门须放弃更换委派人员。委派制会计主管机构应促使所有会计人员每年都填报一份“***性暨风险管理***策遵循声明书”,来声明其已阅读、了解并完全遵循委派制会计***性***策。
参考文献:
[1]王敏.浅析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6).
[2]杨书寒.对县域公积金管理部强化财务监管的探析――推行会计委派制[J].经济师,2012(05).
作者简介:封 冰(1975-),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经济师,从事经济学方向的研究。
委派书篇3
【摘要】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九十三条进行了界定,并有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仍不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特别是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面不够严谨。往往更注重国家工作人员其“形”,不注重其“神’’;或者是因无法查清其‘种”而直接依“形”定论。笔者认为,应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严格审查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关系,坚持“神”主“形”辅、无“神”则无“形”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身份,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关键词】委派;公务;合法性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75-02
一、关于委派从事公务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委派指委任、派遣,其形式包括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并且无论受委派人之前身份如何,只要接受了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委派去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即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以上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应解释,已经能够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在于委派的目的是否是让其代为从事公务 实质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委派的实质要件,该受委派人员才得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才能作为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委派关系、委派目的往往并不清晰明确,常表现为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此时,欲正确界定疑似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身份就需要借助更多的方法和手段。
二、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案例:某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某集体煤矿矿长刘某任职期间犯受贿罪。关于刘某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有两份,第一份是1998年某镇***府的任命文件,文件内容是:“经研究,任命刘某为某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第二份是对刘某的讯问笔录,刘某说他在煤矿的职责是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禁止其他煤矿承包人私挖滥采等。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刘某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应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犯罪嫌疑人刘某关于委派的说法是,他只是一个农民,村委、镇***府领导在该煤矿停产的情况下找到他,与他商量让他把煤矿承包起来,白筹资金白谋发展;后来为了办煤矿手续的需要,他找镇***府要了这个任命书;多年以来,镇***府没有给他发放过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那么检察机关关于刘某身份的认定意见是否正确呢?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应予采信吗?结合本文第一部分的阐述,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首先,镇***府为国家行***机关,符合刑法九十二条关于委派主体的规定;其次,镇***府出具了任命书,具有委派的形式要件;第二,该煤矿为非国有单位,也符合刑法九十二条规定;第四,刘某在煤矿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符合从事公务的内容表现;那么据此能说镇***府的委派就是以让其代为从事公务的委派吗?笔者认为不能。
第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身需要做到确实充分;尚无证据证明任命书的目的。
根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即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指控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包括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而、犯罪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而;四要件缺一不可,同等重要。且公诉机关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己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虽具备委派的形式要件 任命书,刘某也确实从事了一定的组织、管理活动,但是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任命书以委派刘某代为从事公务为目的,也无证据证明刘某从事组织、管理等活动是出于镇***府的公务需要、是出于委派。
第二,委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委派他人代为从事公务必须以委派单位本身具有从事相关公务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职权来源于宪法、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府规章。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在依职权作出行***行为乃至民事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委派需有法律依据,从事公务活动也需要法律明确授予权限或赋予职责。
本案中,该煤矿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颁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有关国家***策,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集体企业的所有者,依法行使选聘厂长、矿长等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显然,镇***府根本无权任命集体企业矿长。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镇***府出具任命书一定具有其他目的或出于特别需要,而非通常的行***任命;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公诉机关应对任命书的目的予以明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府必须依法行使行***职权。镇***府具有管理本行***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职权。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系列管理职权的履行,是指宏观上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不是赋予镇***府派人深入企业内部常驻,在企业内部从事具体事务的权力。镇***府的职责最多是在企业外部对企业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宏观的***策、安全方而的指导,而不是进驻到企业内部去工作。如果要进入企业内部,是不是工商、税务、消防、安监、环保等所有公共职能部门都要派人进驻企业呢?肯定不是。所以,镇***府根本没有职责和权限进驻企业,它们在企业里根本没有公务,不存在需要派人常驻涉案煤矿代为从事公务的问题。
第二,从事组织管理等活动必须与委派从事公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公务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表现形式,但从事组织、管理等活动,不代表就是在从事委派的公务活动,这里应予严格区分。任何企业包括私营煤矿,其负责人也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从事相应组织监管工作,否则一旦煤矿出现安全事故,包括煤矿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在内的所有责任人员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刘某基于他实际承包人和名义矿长的身份也要从事一定的组织管理活动,他在履行法定职责,不能因为他事实上从事了一定的组织监管工作,就认定他是在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有必要对其从事组织管理活动的原因到底是基于公务还是其他进行探究,从事组织管理活动不能等同于依委派代为从事公务。公诉机关有义务去探究。
第四,除委派人与受委派人间具有行***隶属关系外,委派代为从事公务应具备委派的民法特性。
委派,指委任、派遣。当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不存在行***隶属关系时,一般应当满足民事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委派人为委派人之公务而为一定行为,委派人应付出相应对价,以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的身份是农民,与镇***府没有行***隶属关系,他从没享受过镇***府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综上,从案例本身来看,虽然刘某的辩解也需要证据证明,甚至在提供一定证据后,也未必足以证明其主张。但是,鉴于公诉机关承担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有义务证明刘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镇***府的任命书以委派代为从事公务为目的;特别是将任命书定性为委派代为从事公务的文件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尤其需要证明。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的委派应当理解为合法委派。应严格将合法性审查贯彻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中。委派他人代为从事公务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委派单位依法具有从事某种公务的法定职责,受委派人从事组织管理等活动是因为委派机关的委派,且委派单位与受委派人之间符合行***或民事等对应法律关系的相应特征。(上接第72页)的洗钱活动,客观上要求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与宣传。反洗钱工作培训重点是使有关工作人员理解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所在机构和个人应承担的职责,掌握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的数量分析方法,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和能力,了解相关犯罪的特点等。在此基础上,有关机构更好地识别、了解和选择白己的客户。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提高各级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6.加强各反洗钱部门的合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定”方案,新成立的反洗钱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因此,新成立的反洗钱局在整个反洗钱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同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央行职能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反洗钱行动仍需要其他部委相关机构的参与以及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密切配合。因此,反洗钱过程中不仅应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还需要进行通力合作,才能切断洗钱渠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洗钱的技术性和跨国性越来越强,因此,我国应注重提高反洗钱技术。他山之石,可心攻玉,我们应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洗钱的本土性特征,在制定法律法规定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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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M]冲国***法在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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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慧颖论洗钱罪之上游犯罪[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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