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认定技术贸易的方式归属,是精准判定相关费用性质的前提。
栏目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关研究所、公共经济系徐晨
本期观点:要认定贸易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首先要区分贸易方式是技术销售、技术授权还是技术服务,而区分这三者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与否,知识产权所包含的知识是否传授出去。
专利权与专有技术使用权的界定是特许权使用费的难点之一。从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原理判断角度出发,分析专利权与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背后三种贸易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为厘清这一问题提供独特视角。
技术销售VS技术授权
按照会计和税务原则,技术销售的所得分类体现为营业利润或财产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技术授权所产生的才是特许权使用费,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所有权有无转移。技术授权只与使用权有关,与所有权无关。例如,如果发明专利所有人将一项发明专利卖断给企业供其生产产品出售,则该发明专利所有人不再拥有此项专利的所有权,其收取的报酬为财产转让收益;如果该专利所有人将专利权的使用权授权给企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则任何有关使用条件的改变都要征得所有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该专利所有人获得的收益为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授权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许可贸易。许可贸易(Licensing)是专利权所有人、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在贸易中,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特许专营。特许专营是一种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型商业技术转让。特许专营是指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合同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企业,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对于特许专营支付的特许费与进口货物的关系,以及海关征税问题,目前尚无明显结论可供参考。
合作生产。合作生产中的一方或各方拥有生产某种合同产品的特别技术,在合作生产过程中通过单向许可或双向交叉许可的方式,可能再辅以一定的技术服务咨询,从而实现国际技术转让。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合作生产并不是一种***的、基本的技术贸易方式,它只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产目能之上的许可贸易和技术服务咨询而己。这科技术贸易的目的与单纯的技术贸易不同,它是为各方的合作生产服务,以合作为目的。因此,其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十分密切,广泛存在于加工贸易和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之间。
技术服务VS技术授权
一般来说,技术服务费是提供包含特殊专有技术或技能的服务所产生的报酬。提供技术服务与其他财产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服务提供方将其专有技术、特殊知识、经验提供给技术服务接受方使用,而该特别技术或技能仍属于技术服务提供方。
OECD范本解释对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区别已有阐述。该范本解释认为,技术授权合同通常是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地使用该项未被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技术提供方一般不参与技术接受方的活动,且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而技术服务性合同则是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单独完成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因此,售后服务、卖方保证给买方提供的服务、单纯的技术服务或者是工程师、律师、会计师提供的咨询,其服务取得的报酬属于技术服务费。
OECD范本解释只是强调了责任不同的问题,其区分逻辑显然与海关审价办法不同。技术授权就是要求技术受让方支付相关款项,作为使用特定技术、知识的代价,以帮助受让方最终能够***使用该技术知识。技术提供方只负责知识、技术的传授,对受让方使用的结果并不负责。
区分之道
综上所述,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确定区分技术销售、技术授权、技术服务的性质:
从交易对象看,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对象大多是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无形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少数交易对象属于有形产品及其权利,一般财务表现为营业利润或财产所得。
从交易条件看,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以及相关的进口货物,其使用通常是附有条件的,常表现为期限或地域限制。
从交易目的看,特许权使用费的显著特点是明确用于获得“再”生产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目的。如果限定为个人和工作使用,则通常可不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从所有权转移与否看,特许权使用费必然“不”转移所有权。如果所有权转移,则属于单独的技术贸易。也就是说,特许权使用费只与使用权有关。
从卖方义务看,特许权使用费可按合同规定的条件自由使用,卖方不参与买方活动,并且不保证除质量之外的任何问题。如果卖方提供其专业技能、经验知识为买方完成服务工作,而不涉及知识传授,则一般可归为劳务交易而非特许权交易。
总之,区分技术销售、技术授权、技术服务,从而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及其与进口货物关系的关键点有二:一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与否,若所有权转移则为技术销售,若所有权保留则为技术授权或技术服务;二是知识产权所包含的知识是否传授出去,若传授知识则为技术授权,若不传授知识则为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