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旨在为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挂牌转让、定向增资服务交易平台的“新三板”市场,已经不断壮大和发展。文章通过对“新三板”的法律分析,认为通过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进一步畅通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机制,“新三板”的前景可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新三板;做市商;转板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19-01
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板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
2.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
3.三板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
4.四板市场,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三板的主要区别在于,四板主要是地方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在交易制度(不能实施做市商)及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等方面与三板存在重大区别,滞后于三板。
和国外资本市场体系对比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思路上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近几年来,资本市场的服务对象逐步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拓展,而企业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这都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以中小企业为例,业态的新兴化、业绩的波动性、融资需求的小额快速、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等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的成长需要更具包容性的资本市场,而“新三板”则具备这些功能,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工具。
二、“新三板”概述
(一)概念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为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系***批准、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启动,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试点,旨在为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挂牌转让、定向增资服务的交易平台,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称为“新三板”。随着2013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配套规则实施,规定股票转让采取协议、做市以及竞价方式,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及自然投资者进入门槛设定为300万元等。将极大促进“新三板”的活跃程度和吸引力。
(二)市场情况(截止2012年12月31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累计数为207家;2012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全年累计105家,超过过往6年总和,“新三板”成交及盈利逐年呈现递增状态,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42家挂牌企业完成了51次定向增资,共增资19.88亿元,平均每次募集3898万元,剔除3家亏损和接近亏损企业,平均市盈率为19.77倍。另外,现已有世纪瑞尔、北陆药业、久其软件等七家公司实现了中小板、创业板转板上市。
(三)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企业挂牌“新三板”,可以享受到当地***府的资金扶持;“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公司挂牌“新三板”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从股权、债权等多种途径、更快捷融资;“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同时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知名度。
对投资者而言,“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
(四)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公司若成立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即可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述条件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最低条件,一般各个券商会优先选择资质好的企业进行挂牌推荐。
三、“新三板”“转板”法律分析
“转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由此可知,对于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法》规定实行审批制,即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报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证券是否能够在证券交易所及在哪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则权限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从这个角度来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不会成为公开发行、交易所上市的障碍。
期待我国依据市场情况,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多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机制。